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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文尺牍中所犹存之文言语汇
[编辑源代码](据《文言尺牍示范》附录三)
称谓之语凡四,曰称人、曰自称、曰他人称、曰对他人自称。
- 称人者,对面直呼也。若家族至亲有婚姻关系,则加姻字,如姻兄;若属世交,来往两代以上,则加世字,如世兄;若姻世关系皆无,则用老字、仁字,如老兄、老哥、仁姊、仁妹;某些至亲,亦用贤字,如贤侄孙、贤内侄。
- 自称者,对人称己也。长辈对小辈,唯家族直系之人及外祖父,自称不必另加字;其馀人自称加愚字,如愚伯、愚叔。
- 他人称者,称对方之相关也。无论长幼亲疏,皆可加令字,赞美之义也。
- 对他人自称者,对人称我之相关也。无论长辈平辈,凡家族至亲,皆冠家字,如家父、家兄;其馀亲戚师友,均家敝字,如敝襟兄、敝襟弟;对他人称自己亲族中小辈,则用小字、舍字,如小儿、小婿、舍侄、舍甥。
家族长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祖父、祖母 | 孙 | 令祖、令祖母 | 家祖、家祖母 |
| 伯祖父、祖母 | 侄孙 | 令伯祖、令伯祖母 | 家伯祖、家伯祖母 |
| 叔祖父、叔祖母 | 侄孙 | 令叔祖、令叔祖母 | 家叔祖、家叔祖母 |
| 父亲、母亲 | 男 | 令尊(尊翁)、令堂(尊堂) | 家父(家严)、家母(家慈) |
| 伯父、伯母 | 侄 | 令伯、令伯母 | 家伯、家伯母 |
| 叔父、叔母 | 侄 | 令叔、令叔母 | 家叔、家叔母 |
(以上家族中长辈,称呼之上不加名、字、号。一辈中兄弟不止一人,则以行次数字区别,如大伯父、三叔父。死后,家字改为先字。)
家族平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兄、嫂 | 弟、夫弟 | 令兄、令兄嫂 | 家兄、家兄嫂 |
| 弟、弟妇 | 兄、夫兄 | 令弟、令弟妇 | 舍弟、舍弟妇 |
| 姊、妹 | 弟、兄 | 令姊、令妹 | 家姊、家妹 |
| 贤妻 | 夫 | 嫂夫人、尊阃、尊夫人 | 内人、贱内、拙荆 |
(以上家族中平辈,凡系同胞,均不加名,而加胞字于称呼之上,若胞兄、胞弟。同胞不止一人,则用行次数字排列,若大姊、二妹。至于嫂与弟妇,则随兄弟而称。称他人夫妻曰贤伉俪,对人称我夫妻曰愚夫妇。)
家族小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吾孙、吾孙女 | 祖 | 令孙、令孙女 | 小孙、小孙女 |
| 贤侄孙、贤侄孙女 | 愚伯祖、愚叔祖 | 令侄孙、令侄孙女 | 舍侄孙、舍侄孙女 |
| 吾儿、吾女 | 父 | 令郎、令爱(令媛) | 小儿(犬子、豚儿)、小女(弱息) |
| 贤媳 | 愚 | 令媳 | 小媳 |
| 贤侄、贤侄女 | 愚伯、愚叔 | 令侄、令侄女 | 舍侄、舍侄女 |
(以上家族中小辈,凡凡嫡丈及同胞之侄,均可呼名,不必加贤字。媳乃外来之人,故仍加贤字。)
亲戚长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姑丈、姑母 | 内侄、侄 | 令姑丈、令姑母 | 家姑丈、家姑母 |
| 外祖父、外祖母 | 外侄孙 | 令外祖、令外祖母 | 家外祖、家外祖母 |
| 舅父、舅母 | 甥 | 令母舅、令舅母 | 家母舅、家舅母 |
| 姨丈、姨母 | 姨甥 | 令姨丈、令姨母 | 家姨丈、家姨母 |
| 岳父、岳母 | 子婿 | 令岳、令岳母 | 家岳、家岳母 |
| 姻伯、姻叔 | 姻侄 | 令亲 | 舍亲 |
(以上亲戚中长辈,姑为父之姊妹,与伯叔无异,故自称单一侄字。)
亲戚平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亲家、亲家太太 | 姻愚弟、姻侍生 | 令亲家、令亲家太太 | 敝亲家、敝亲家太太 |
| 内兄、内弟 | 姊婿、妹婿 | 令内兄、令内弟 | 敝内兄、敝内弟 |
| 襟兄、襟弟 | 襟兄、襟弟 | 令襟兄、令襟弟 | 敝襟兄、敝襟弟 |
| 姻兄 | 姻弟 | 令亲 | 舍亲 |
(以上亲戚中平辈,均按定称加号于上。)
亲戚小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贤内侄 | 愚 | 令内侄 | 舍内侄 |
| 贤外孙 | 外祖 | 令外孙 | 舍外孙 |
| 贤甥 | 愚舅 | 令甥 | 舍甥 |
| 贤姨甥 | 愚 | 令姨甥 | 舍姨甥 |
| 贤婿 | 愚岳 | 令婿 | 小婿 |
(以上亲戚中小辈,称呼之上可用号不用名。)
师友长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夫子、业师 | 受业 | 令业师 | 敝业师 |
| 师母 | 门人 | 令师母 | 敝师母 |
| 先生居停 | 晚 | 令东 | 敝东 |
(以上师友中长辈,除称呼业师之外,均需加号。居停即老板,乃对东家之敬称。)
师友平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仁兄 | 弟 | ||
| 兄、姊(称朋友) | 弟、妹 | ||
| 学兄、学姐(称同学) | 学弟、学妹 | 贵同学 | 敝同学 |
师友晚辈称谓表
| 称人 | 自称 | 他人称 | 对他人自称 |
|---|---|---|---|
| 友弟 | 友生 | 令高徒、贵门人 | 小徒 |
以下为实务常见公文的文言语汇(见《公文写作技巧》《常见公文用语说明》)
【俾】以便、
【并】合在一起、
【甫】刚刚、
【复】答复、再次、
【迭】经常、履次、
【得】可有可无、
【殆】几乎、恐怕、
【亟】急切、
【遽】突然、立即、
【迳】直接、
【迄】到、至今、
【顷】不久、刚刚、
【悉】知晓、全部、
【咸】皆、都、
【旋】随即、顷刻、
【之】的、
【臻】达到、
【殊】极其、非常、
【滋】发生、生出、
【嗣】往后、从此、
【俟】等到、
【抑】或、
【尤】更加、
【安】岂可、
【爰】于是、
【系】是、
【盖】大概、
【裨益】有所利益、帮助、补益、
【短绌】经费不足、
【略以】大概是、
【胪列】逐一陈列、逐一表列、
【赓续】持续不断、
【更迭】经常变动、
【克日】立即、马上、
【或谓】另一说法、
【惠允】恳求同意、
【函嘱】来函吩咐、
【拮据】经费很不足、
【撷取】选择采用、
【前揭、上揭】前面提过的、上面提过的、
【阙漏、阙如】欠缺、
【盱衡】检视情况、
【卓见】高明的见解、
【旨揭】主旨所提过、
【赘述】冗长的说明、
【转圜】挽救、
【缜密】周详细密、
【庶几】几乎、
【熟稔】澈底明了、
【甚钜】非常重大、
【挹注】注入、
【囿于】受限于、
【误植】缮入错字、
【毋庸】不用、不必、
【无讹】没有错误、
【罔顾】不予理会、
【迩来】最近、近来、
【合先叙明】概括的先以说明、
【未敢擅专】不敢擅自定夺、
【应毋庸议】不必再讨论、
【并予澄明】同时澄清说明、
【昭然若揭】事情真相已大白、
【谅蒙钧察】上级机关大概已经收悉、
【碍难照办歉难照办】抱歉无法遵照办理、
【窒碍难行】困难重重,无法执行、
【刻不容缓】不容许拖延、
【究其原因】考量其原由、
【综上所述】总结上所言、
【莫衷一是】无法决断、
【莫此为甚】以此最严重、
【彰明较著】非常明确、
【惠示卓见】给予高见、
【俾凭办理】办理依据、
【为资周妥】为求得周详妥善、
【本于权责本于职权】本于应有的职权与责任、
【自行核处】自行决定及处理、
【尚无不同】完全相同、
【前案可稽】以前面的案例作为凭据、
【两案并陈】两个方案文案一同陈阅、
【签稿并陈】将签与函稿同时陈阅、
【情事】事件、
【应】必须、
【无从】没有缘由、
【倘】如果、假设、
【不无】有、
【云云】如是说、
【刻】正在、
【阙如、阙漏】欠缺、
【竣】完成、
【适】恰好、正好、
【屡】常常、
【俱】都、全、
【颇】更加、
【固】的确、
【诚】实在、的确、
【岂】哪里、
以下为司法院裁判书类通俗化用语汇整表(摘录自司法院官网)
【“按”年息…】“依照”年息…、
【一节】这一部分、
【乃】是、于是、
【又非不能】能;可以、
【上揭】前述、上述、
【上开】前述、上述、
【已生重大破绽】已经严重破裂、
【已见灼然】已然明显、
【已甚明灼】已经非常明显、
【已历】已经过了、
【已臻明灼】已经非常明白、
【已臻明确】已经非常明确、
【不得为反对之主张】不可以在法律上否认他、
【不得谓非】应认、
【不复另论】就不再另外论处、
【云云】等陈述、等语、等等、
【以昭炯戒】以作为明显的警惕、
【以实其说】用来证明他的说法、
【付之厥如】没有、无、
【可考】可以佐证、可供证明、可以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佐】可以佐证、可供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按】可以证明、可以查证、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参】可以参考、
【可资佐证】可以补充证明、
【可资参照】可以参照、可以参考、
【可征】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稽】可查、可以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凭】可以佐证、可供证明、可以查证、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归责于原(被)告】应当由原(被)告负责、
【可证】可以佐证、可供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失所附丽】失所依附、
【未被】在还没被、
【犯行】犯罪行为、
【犯后】犯罪后、
【生活扶助义务】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义务、
【生活保持义务】保持其现有生活水准的义务、
【生活维持义务】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义务、
【亦非不能】可以、
【亦殊】亦不相同、
【伊】他、其、
【先此叙明】在此先作这个说明、
【共益】对大家都有利、
【再质】再次比对、
【合先叙明】先行说明、
【在卷可按】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证、
【在卷可稽】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证、
【如前在卷】都在卷宗内、
【有不安之状态】有被否定的危险、
【考诸】参考、
【而定】来决定、
【而非】而不是、
【自】当然、
【自白不讳】坦白承认、
【自承】自己承认、
【自知之甚稔】自己应该很清楚、
【自属无据】自然没有依据、
【佐证】其他证据、
【似无不可】可以、
【似无可采】难以采信、不可采信、
【似属无凭】难以采信、
【即非法所不许】符合法律规定、
【即非无疑】并非没有疑义、
【即无可采】难以采信、不可采信、
【即属无据】没有依据、
【足按】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足征】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足稽】可以佐证、可供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足凭】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足证】可以佐证、可供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迄】到、至、
【并非无疑】难以采信、
【并声明】请求法院判决、
【佯与】假装与、
【依法即无不合】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论科】依据法律论罪科刑、
【依职权】由法院主动、依法可由法院主动、
【供认不讳】坦白承认、
【并合而为】合并成为、
【并此叙明、附此叙明】一并说明、在此一并说明、并此说明、
【两造】双方、
【具有归责性】应该由其负责、
【其】他、
【其败诉部分,其假执行之声请已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原告请求不被允许部分的假执行声请没有理由,应该驳回、
【卸责】推卸责任、
【坦承不讳】坦白承认、
【始】才、
【尚非无稽】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非无凭】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非无据】并非全无依据、并不是完全没有依据、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非虚妄】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非臆造】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难谓非】并非、似乎不是没有、可说是、
【尚非难谓有】有、
【尚非难谓无】没有、
【尚无可采】尚不足采信、尚不足采证、
【尚难准许】不能准许、
【尚难凭采】难以采信、不可采信、
【尚难谓非】似乎不是没有、可说是、
【尚难谓非有】有、
【尚难谓非无】没有、
【彼】其、他、
【所载】所记载、
【拘束】限制、
【于法有据】与法律规定相符、符合法律规定、
【于法尚有未合】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法尚无不合】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易言之】换句话说、
【法无明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空言否认】没有依据地否认、
【金额记载方式(如:三亿五千二百万五千元)】3亿5,200万5,000元或352,005,000元、
【附卷可稽】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证、
【查、再查、复查、又查;按、再按、复按、又按】建议以号次分列标明(如1、2、3…或(1)、(2)、(3)…)、
【俟】等到、
【系】是、
【前揭】前述、上述、
【前开】前述、上述、
【按】依据、依照(或可省略此虚词)、
【是以】所以、因此、
【查核属实】经过调查核对,确认为事实、
【殆无疑义】应该没有可以怀疑的地方、
【洵】实、
【洵属】应属、
【洵属有据】确实有根据、没有疑问、
【洵属无据】没有依据、
【为警查获】被警察查获、
【爰】经、因此、所以、于是(虚词,可省略)、
【畏罪推诿】害怕罪责推卸责任、
【畏罪饰卸】害怕罪责而推卸掩饰、
【皆无足认定】都不足以证明、
【相歧】矛盾、
【祇】只、
【苟】假如、
【要非可信】难以采信、
【要非难谓】似乎不是没有、可说是、
【要难谓非】似乎不是没有、可说是、
【要属未洽】难以采信、
【要属无疑】确实有根据、没有疑问、
【要属无据】难以采信、不可采信、没有依据、
【要属虚言】难以采信、
【迭】接连、多次、
【迭于】多次在、
【迨至】直到、
【首揭】前述、上述、
【矧】况且、
【矧以】况且、
【容非可采】难以采信、不可采信、
【容非无疑】仍有可以怀疑之处、
【容属无稽】难以采信、
【核】依、且、经过比较、
【核无不合】经审认结果认为符合、
【核属】是属、分析结果、
【涉外】涉及外国人、涉及外国因素、
【涉陆】涉及中国大陆、涉及大陆地区、
【特予叙明】特别加以说明、
【益征】更加证明、
【讯据】经讯问后、依据、
【讯谋】以求、
【参互印证】互相参考以为证明、交叉比对、
【参酌】参考、
【参诸】依据、
【婚姻破绽】婚姻破裂、
【得心证】本院认定、本院认为、使法院采信、
【惟】但、但是、
【惟此业据】但这些已经、
【惟于】但在、
【惟查】但、但是、但是依、
【教示条款】注意事项、
【旋】不久、
【略以】大致如下、重点如下、摘要如下、
【翌日】次日、
【处断】论断处理、
【厥系】为、是、
【堪】足、
【堪以认定】足以认定、
【堪信】可以相信、足以相信、
【堪认】可以认为、
【复】又、
【揆诸】依据、
【揭橥】揭示、
【援此为据】引用这一项为依据、
【斯时】当时、
【渠】他、他们、其、
【渠等】他们、
【无非以】就是用、
【无涉】没有关系、没有关联、
【无讹】是正确的、没有错误、
【然】但是、
【然非不可】并不是不能、也可以、
【犹】还、仍、
【犹执词主张】依然主张、
【等情】等等、等状况、等情况、
【讵】竟然、
【嗣】后来、
【嗣后】后来、
【嗣经】之后有、之后经过、
【业】已经、
【业据】已据、已有、
【督同】与、
【经查】法院调查结果、
【置辩】作为答辩、
【罪无可逭】罪刑重大无法原谅、
【资力】财富、财力、
【资为抗辩】作为抗辩的说明、作为答辩的理由、
【逾】超过、
【逾此范围】超过这部分的、
【图卸】试图卸责、
【实难仅凭】不能只依据、
【暨】与、
【综上所述】结论、
【与否】是不是、
【盖】因为、
【綦详】详尽、甚详、非常明确、
【征诸】依据、参考、
【数字记载方式(如:三分之二、一百分之三、一三○之二一)】2/3、3/100、130-21、
【年息百分之五】年息5%、
【稽之】依据、
【质言之】简言之、
【适】刚好、
【儆醒】悔改、
【衡诸】考量、
【衡诸上开情形】考量前述情形、
【谕】命令、
【遗产分割】遗产的分配、
【应堪】可以、
【应属非虚】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纵有】即使有、
【遽认】迳认、
【虽非无据,惟…】固然有些道理,但是…、虽然并非不能相信,但是…、
【归责程度较重(轻)】应负较“大(重)、小(轻)”的责任、
【翻异】推翻、
【惩儆】惩罚、
【碍难采认】不可采、
【难期回复】没有回复的希望、
【难认有理由】为无理由、
【难谓为合法】为不合法、
【难谓为无理由】有理由、
【显有】显然有、显然属于、显然是、
【观诸】依照、
以下为台湾裁判文书古文词汇(参考邱盛秀、沈宜生《法律文书语言特性之探究》)
【系】是、
【系经】是经由、
【系指】是指、
【均系】都是、全是、
【伊、渠】他、
【伊等、渠等、其等】他们、
【等语】据说如此、(引述某人话语,并给予肯定的价值判断)
【云云】据说如此、(引述某人话语,并给予否定的价值判断)
【爰】因此、于是、
【爰审酌】因此本院考虑、
【在卷可凭、附卷可按、在卷可稽、在卷可佐、供明在卷、供承在卷】承认并有笔录可作为证明、
【存卷可参】存卷可以参考、
【可征】可证、可证明、可查、
【可稽】可证明、
【可参】可供参考、
【延宕迄】拖延到、
【暨】及、与、
【坦承不讳、自白不讳】坦白承认、
【自承】自己承认、
【供承】供述承认、
【前揭、右揭、上开】前述、上述、
【微论】何况、
【匪特、微特】不仅、
【迹其所为】核其所为、
【要可认定、洵堪认定】可以认定、
【殆可认定】大概能认定、
【足资佐证】足以证明、
【迭于】数次在、屡次在、多次在、
【尔后】以后、
【嗣】后来、
【嗣经】后经、
【参以、征诸】参照、参酌、
【结证】具结证明、
【益征】更可证明、更能证明、
【惟辩称】但辩称、却辩称、
【綦详】详细、详尽、
【谅无再犯之虞】应该不会再犯、相信不会再犯、
【扣案】扣押在案、
【无庸、毋庸】不必、
【委无可采】实无可信、
【费失】花费用毕、灭失、
【矧】况且、
【徒以】仅以、只以、
【致蹈法网、致罹法网】而违法、而犯罪、
【讵】不料、未料、
【分论并罚】分别论罪、合并处罚、
【失所附丽】失去依据、
【苟系】如果是、若是、
【置辩、资为抗辩】作为抗辩、
【第按】但是、
【职是】因此、
【是】故、所以、因此、
【纵】即使、虽然、
【论旨】论述要旨、
【兹】现在、
【揆诸首揭说明】参照最先说明、依据前述说明、
【惟查】但查、然查、
【末查】另外、
【于警询自白】在警局询问时自白、
【旋】不久、
【系争】该、(为特别指示代称用语)
【得就】可以就、
【无讹】无误、属实、
【为有理由】理由可以成立、
【为无理由】理由不能成立、
【疑义】疑问、
【堪以认定、均堪认定】都足以认定、可以认定、
【其量刑洵属允当】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