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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文言尺牍

来自维基学院

现代公文尺牍中所犹存之文言语汇

[编辑源代码]

(据《文言尺牍示范》附录三)

称谓之语凡四,曰称人、曰自称、曰他人称、曰对他人自称。

  • 称人者,对面直呼也。若家族至亲有婚姻关系,则加姻字,如姻兄;若属世交,来往两代以上,则加世字,如世兄;若姻世关系皆无,则用老字、仁字,如老兄、老哥、仁姊、仁妹;某些至亲,亦用贤字,如贤侄孙、贤内侄。
  • 自称者,对人称己也。长辈对小辈,唯家族直系之人及外祖父,自称不必另加字;其馀人自称加愚字,如愚伯、愚叔。
  • 他人称者,称对方之相关也。无论长幼亲疏,皆可加令字,赞美之义也。
  • 对他人自称者,对人称我之相关也。无论长辈平辈,凡家族至亲,皆冠家字,如家父、家兄;其馀亲戚师友,均家敝字,如敝襟兄、敝襟弟;对他人称自己亲族中小辈,则用小字、舍字,如小儿、小婿、舍侄、舍甥。

家族长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祖父、祖母 令祖、令祖母 家祖、家祖母
伯祖父、祖母 侄孙 令伯祖、令伯祖母 家伯祖、家伯祖母
叔祖父、叔祖母 侄孙 令叔祖、令叔祖母 家叔祖、家叔祖母
父亲、母亲 令尊(尊翁)、令堂(尊堂) 家父(家严)、家母(家慈)
伯父、伯母 令伯、令伯母 家伯、家伯母
叔父、叔母 令叔、令叔母 家叔、家叔母

(以上家族中长辈,称呼之上不加名、字、号。一辈中兄弟不止一人,则以行次数字区别,如大伯父、三叔父。死后,家字改为先字。)

家族平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兄、嫂 弟、夫弟 令兄、令兄嫂 家兄、家兄嫂
弟、弟妇 兄、夫兄 令弟、令弟妇 舍弟、舍弟妇
姊、妹 弟、兄 令姊、令妹 家姊、家妹
贤妻 嫂夫人、尊阃、尊夫人 内人、贱内、拙荆

(以上家族中平辈,凡系同胞,均不加名,而加胞字于称呼之上,若胞兄、胞弟。同胞不止一人,则用行次数字排列,若大姊、二妹。至于嫂与弟妇,则随兄弟而称。称他人夫妻曰贤伉俪,对人称我夫妻曰愚夫妇。)

家族小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吾孙、吾孙女 令孙、令孙女 小孙、小孙女
贤侄孙、贤侄孙女 愚伯祖、愚叔祖 令侄孙、令侄孙女 舍侄孙、舍侄孙女
吾儿、吾女 令郎、令爱(令媛) 小儿(犬子、豚儿)、小女(弱息)
贤媳 令媳 小媳
贤侄、贤侄女 愚伯、愚叔 令侄、令侄女 舍侄、舍侄女

(以上家族中小辈,凡凡嫡丈及同胞之侄,均可呼名,不必加贤字。媳乃外来之人,故仍加贤字。)

亲戚长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姑丈、姑母 内侄、侄 令姑丈、令姑母 家姑丈、家姑母
外祖父、外祖母 外侄孙 令外祖、令外祖母 家外祖、家外祖母
舅父、舅母 令母舅、令舅母 家母舅、家舅母
姨丈、姨母 姨甥 令姨丈、令姨母 家姨丈、家姨母
岳父、岳母 子婿 令岳、令岳母 家岳、家岳母
姻伯、姻叔 姻侄 令亲 舍亲

(以上亲戚中长辈,姑为父之姊妹,与伯叔无异,故自称单一侄字。)

亲戚平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亲家、亲家太太 姻愚弟、姻侍生 令亲家、令亲家太太 敝亲家、敝亲家太太
内兄、内弟 姊婿、妹婿 令内兄、令内弟 敝内兄、敝内弟
襟兄、襟弟 襟兄、襟弟 令襟兄、令襟弟 敝襟兄、敝襟弟
姻兄 姻弟 令亲 舍亲

(以上亲戚中平辈,均按定称加号于上。)

亲戚小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贤内侄 令内侄 舍内侄
贤外孙 外祖 令外孙 舍外孙
贤甥 愚舅 令甥 舍甥
贤姨甥 令姨甥 舍姨甥
贤婿 愚岳 令婿 小婿

(以上亲戚中小辈,称呼之上可用号不用名。)

师友长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夫子、业师 受业 令业师 敝业师
师母 门人 令师母 敝师母
先生居停 令东 敝东

(以上师友中长辈,除称呼业师之外,均需加号。居停即老板,乃对东家之敬称。)

师友平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仁兄
兄、姊(称朋友) 弟、妹
学兄、学姐(称同学) 学弟、学妹 贵同学 敝同学

师友晚辈称谓表

称人 自称 他人称 对他人自称
友弟 友生 令高徒、贵门人 小徒

以下为实务常见公文的文言语汇(见《公文写作技巧》《常见公文用语说明》)

【俾】以便、

【并】合在一起、

【甫】刚刚、

【复】答复、再次、

【迭】经常、履次、

【得】可有可无、

【殆】几乎、恐怕、

【亟】急切、

【遽】突然、立即、

【迳】直接、

【迄】到、至今、

【顷】不久、刚刚、

【悉】知晓、全部、

【咸】皆、都、

【旋】随即、顷刻、

【之】的、

【臻】达到、

【殊】极其、非常、

【滋】发生、生出、

【嗣】往后、从此、

【俟】等到、

【抑】或、

【尤】更加、

【安】岂可、

【爰】于是、

【系】是、

【盖】大概、

【裨益】有所利益、帮助、补益、

【短绌】经费不足、

【略以】大概是、

【胪列】逐一陈列、逐一表列、

【赓续】持续不断、

【更迭】经常变动、

【克日】立即、马上、

【或谓】另一说法、

【惠允】恳求同意、

【函嘱】来函吩咐、

【拮据】经费很不足、

【撷取】选择采用、

【前揭、上揭】前面提过的、上面提过的、

【阙漏、阙如】欠缺、

【盱衡】检视情况、

【卓见】高明的见解、

【旨揭】主旨所提过、

【赘述】冗长的说明、

【转圜】挽救、

【缜密】周详细密、

【庶几】几乎、

【熟稔】澈底明了、

【甚钜】非常重大、

【挹注】注入、

【囿于】受限于、

【误植】缮入错字、

【毋庸】不用、不必、

【无讹】没有错误、

【罔顾】不予理会、

【迩来】最近、近来、

【合先叙明】概括的先以说明、

【未敢擅专】不敢擅自定夺、

【应毋庸议】不必再讨论、

【并予澄明】同时澄清说明、

【昭然若揭】事情真相已大白、

【谅蒙钧察】上级机关大概已经收悉、

【碍难照办歉难照办】抱歉无法遵照办理、

【窒碍难行】困难重重,无法执行、

【刻不容缓】不容许拖延、

【究其原因】考量其原由、

【综上所述】总结上所言、

【莫衷一是】无法决断、

【莫此为甚】以此最严重、

【彰明较著】非常明确、

【惠示卓见】给予高见、

【俾凭办理】办理依据、

【为资周妥】为求得周详妥善、

【本于权责本于职权】本于应有的职权与责任、

【自行核处】自行决定及处理、

【尚无不同】完全相同、

【前案可稽】以前面的案例作为凭据、

【两案并陈】两个方案文案一同陈阅、

【签稿并陈】将签与函稿同时陈阅、

【情事】事件、

【应】必须、

【无从】没有缘由、

【倘】如果、假设、

【不无】有、

【云云】如是说、

【刻】正在、

【阙如、阙漏】欠缺、

【竣】完成、

【适】恰好、正好、

【屡】常常、

【俱】都、全、

【颇】更加、

【固】的确、

【诚】实在、的确、

【岂】哪里、

以下为司法院裁判书类通俗化用语汇整表(摘录自司法院官网)

【“按”年息…】“依照”年息…、

【一节】这一部分、

【乃】是、于是、

【又非不能】能;可以、

【上揭】前述、上述、

【上开】前述、上述、

【已生重大破绽】已经严重破裂、

【已见灼然】已然明显、

【已甚明灼】已经非常明显、

【已历】已经过了、

【已臻明灼】已经非常明白、

【已臻明确】已经非常明确、

【不得为反对之主张】不可以在法律上否认他、

【不得谓非】应认、

【不复另论】就不再另外论处、

【云云】等陈述、等语、等等、

【以昭炯戒】以作为明显的警惕、

【以实其说】用来证明他的说法、

【付之厥如】没有、无、

【可考】可以佐证、可供证明、可以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佐】可以佐证、可供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按】可以证明、可以查证、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参】可以参考、

【可资佐证】可以补充证明、

【可资参照】可以参照、可以参考、

【可征】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稽】可查、可以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凭】可以佐证、可供证明、可以查证、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可归责于原(被)告】应当由原(被)告负责、

【可证】可以佐证、可供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失所附丽】失所依附、

【未被】在还没被、

【犯行】犯罪行为、

【犯后】犯罪后、

【生活扶助义务】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义务、

【生活保持义务】保持其现有生活水准的义务、

【生活维持义务】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义务、

【亦非不能】可以、

【亦殊】亦不相同、

【伊】他、其、

【先此叙明】在此先作这个说明、

【共益】对大家都有利、

【再质】再次比对、

【合先叙明】先行说明、

【在卷可按】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证、

【在卷可稽】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证、

【如前在卷】都在卷宗内、

【有不安之状态】有被否定的危险、

【考诸】参考、

【而定】来决定、

【而非】而不是、

【自】当然、

【自白不讳】坦白承认、

【自承】自己承认、

【自知之甚稔】自己应该很清楚、

【自属无据】自然没有依据、

【佐证】其他证据、

【似无不可】可以、

【似无可采】难以采信、不可采信、

【似属无凭】难以采信、

【即非法所不许】符合法律规定、

【即非无疑】并非没有疑义、

【即无可采】难以采信、不可采信、

【即属无据】没有依据、

【足按】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足征】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足稽】可以佐证、可供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足凭】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足证】可以佐证、可供证明、足以佐证、足以证明、

【迄】到、至、

【并非无疑】难以采信、

【并声明】请求法院判决、

【佯与】假装与、

【依法即无不合】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论科】依据法律论罪科刑、

【依职权】由法院主动、依法可由法院主动、

【供认不讳】坦白承认、

【并合而为】合并成为、

【并此叙明、附此叙明】一并说明、在此一并说明、并此说明、

【两造】双方、

【具有归责性】应该由其负责、

【其】他、

【其败诉部分,其假执行之声请已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原告请求不被允许部分的假执行声请没有理由,应该驳回、

【卸责】推卸责任、

【坦承不讳】坦白承认、

【始】才、

【尚非无稽】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非无凭】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非无据】并非全无依据、并不是完全没有依据、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非虚妄】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非臆造】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尚难谓非】并非、似乎不是没有、可说是、

【尚非难谓有】有、

【尚非难谓无】没有、

【尚无可采】尚不足采信、尚不足采证、

【尚难准许】不能准许、

【尚难凭采】难以采信、不可采信、

【尚难谓非】似乎不是没有、可说是、

【尚难谓非有】有、

【尚难谓非无】没有、

【彼】其、他、

【所载】所记载、

【拘束】限制、

【于法有据】与法律规定相符、符合法律规定、

【于法尚有未合】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法尚无不合】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易言之】换句话说、

【法无明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空言否认】没有依据地否认、

【金额记载方式(如:三亿五千二百万五千元)】3亿5,200万5,000元或352,005,000元、

【附卷可稽】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证、

【查、再查、复查、又查;按、再按、复按、又按】建议以号次分列标明(如1、2、3…或(1)、(2)、(3)…)、

【俟】等到、

【系】是、

【前揭】前述、上述、

【前开】前述、上述、

【按】依据、依照(或可省略此虚词)、

【是以】所以、因此、

【查核属实】经过调查核对,确认为事实、

【殆无疑义】应该没有可以怀疑的地方、

【洵】实、

【洵属】应属、

【洵属有据】确实有根据、没有疑问、

【洵属无据】没有依据、

【为警查获】被警察查获、

【爰】经、因此、所以、于是(虚词,可省略)、

【畏罪推诿】害怕罪责推卸责任、

【畏罪饰卸】害怕罪责而推卸掩饰、

【皆无足认定】都不足以证明、

【相歧】矛盾、

【祇】只、

【苟】假如、

【要非可信】难以采信、

【要非难谓】似乎不是没有、可说是、

【要难谓非】似乎不是没有、可说是、

【要属未洽】难以采信、

【要属无疑】确实有根据、没有疑问、

【要属无据】难以采信、不可采信、没有依据、

【要属虚言】难以采信、

【迭】接连、多次、

【迭于】多次在、

【迨至】直到、

【首揭】前述、上述、

【矧】况且、

【矧以】况且、

【容非可采】难以采信、不可采信、

【容非无疑】仍有可以怀疑之处、

【容属无稽】难以采信、

【核】依、且、经过比较、

【核无不合】经审认结果认为符合、

【核属】是属、分析结果、

【涉外】涉及外国人、涉及外国因素、

【涉陆】涉及中国大陆、涉及大陆地区、

【特予叙明】特别加以说明、

【益征】更加证明、

【讯据】经讯问后、依据、

【讯谋】以求、

【参互印证】互相参考以为证明、交叉比对、

【参酌】参考、

【参诸】依据、

【婚姻破绽】婚姻破裂、

【得心证】本院认定、本院认为、使法院采信、

【惟】但、但是、

【惟此业据】但这些已经、

【惟于】但在、

【惟查】但、但是、但是依、

【教示条款】注意事项、

【旋】不久、

【略以】大致如下、重点如下、摘要如下、

【翌日】次日、

【处断】论断处理、

【厥系】为、是、

【堪】足、

【堪以认定】足以认定、

【堪信】可以相信、足以相信、

【堪认】可以认为、

【复】又、

【揆诸】依据、

【揭橥】揭示、

【援此为据】引用这一项为依据、

【斯时】当时、

【渠】他、他们、其、

【渠等】他们、

【无非以】就是用、

【无涉】没有关系、没有关联、

【无讹】是正确的、没有错误、

【然】但是、

【然非不可】并不是不能、也可以、

【犹】还、仍、

【犹执词主张】依然主张、

【等情】等等、等状况、等情况、

【讵】竟然、

【嗣】后来、

【嗣后】后来、

【嗣经】之后有、之后经过、

【业】已经、

【业据】已据、已有、

【督同】与、

【经查】法院调查结果、

【置辩】作为答辩、

【罪无可逭】罪刑重大无法原谅、

【资力】财富、财力、

【资为抗辩】作为抗辩的说明、作为答辩的理由、

【逾】超过、

【逾此范围】超过这部分的、

【图卸】试图卸责、

【实难仅凭】不能只依据、

【暨】与、

【综上所述】结论、

【与否】是不是、

【盖】因为、

【綦详】详尽、甚详、非常明确、

【征诸】依据、参考、

【数字记载方式(如:三分之二、一百分之三、一三○之二一)】2/3、3/100、130-21、

【年息百分之五】年息5%、

【稽之】依据、

【质言之】简言之、

【适】刚好、

【儆醒】悔改、

【衡诸】考量、

【衡诸上开情形】考量前述情形、

【谕】命令、

【遗产分割】遗产的分配、

【应堪】可以、

【应属非虚】应可采信、应属事实、

【纵有】即使有、

【遽认】迳认、

【虽非无据,惟…】固然有些道理,但是…、虽然并非不能相信,但是…、

【归责程度较重(轻)】应负较“大(重)、小(轻)”的责任、

【翻异】推翻、

【惩儆】惩罚、

【碍难采认】不可采、

【难期回复】没有回复的希望、

【难认有理由】为无理由、

【难谓为合法】为不合法、

【难谓为无理由】有理由、

【显有】显然有、显然属于、显然是、

【观诸】依照、

以下为台湾裁判文书古文词汇(参考邱盛秀、沈宜生《法律文书语言特性之探究》)

【系】是、

【系经】是经由、

【系指】是指、

【均系】都是、全是、

【伊、渠】他、

【伊等、渠等、其等】他们、

【等语】据说如此、(引述某人话语,并给予肯定的价值判断)

【云云】据说如此、(引述某人话语,并给予否定的价值判断)

【爰】因此、于是、

【爰审酌】因此本院考虑、

【在卷可凭、附卷可按、在卷可稽、在卷可佐、供明在卷、供承在卷】承认并有笔录可作为证明、

【存卷可参】存卷可以参考、

【可征】可证、可证明、可查、

【可稽】可证明、

【可参】可供参考、

【延宕迄】拖延到、

【暨】及、与、

【坦承不讳、自白不讳】坦白承认、

【自承】自己承认、

【供承】供述承认、

【前揭、右揭、上开】前述、上述、

【微论】何况、

【匪特、微特】不仅、

【迹其所为】核其所为、

【要可认定、洵堪认定】可以认定、

【殆可认定】大概能认定、

【足资佐证】足以证明、

【迭于】数次在、屡次在、多次在、

【尔后】以后、

【嗣】后来、

【嗣经】后经、

【参以、征诸】参照、参酌、

【结证】具结证明、

【益征】更可证明、更能证明、

【惟辩称】但辩称、却辩称、

【綦详】详细、详尽、

【谅无再犯之虞】应该不会再犯、相信不会再犯、

【扣案】扣押在案、

【无庸、毋庸】不必、

【委无可采】实无可信、

【费失】花费用毕、灭失、

【矧】况且、

【徒以】仅以、只以、

【致蹈法网、致罹法网】而违法、而犯罪、

【讵】不料、未料、

【分论并罚】分别论罪、合并处罚、

【失所附丽】失去依据、

【苟系】如果是、若是、

【置辩、资为抗辩】作为抗辩、

【第按】但是、

【职是】因此、

【是】故、所以、因此、

【纵】即使、虽然、

【论旨】论述要旨、

【兹】现在、

【揆诸首揭说明】参照最先说明、依据前述说明、

【惟查】但查、然查、

【末查】另外、

【于警询自白】在警局询问时自白、

【旋】不久、

【系争】该、(为特别指示代称用语)

【得就】可以就、

【无讹】无误、属实、

【为有理由】理由可以成立、

【为无理由】理由不能成立、

【疑义】疑问、

【堪以认定、均堪认定】都足以认定、可以认定、

【其量刑洵属允当】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