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的前世與今生
題名:《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的前世與今生
撰寫人:User:S099001
(Government) Open Data Statement in Taiwan
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舊譯 Government Website Open Information Announcement,縮寫 GWOIA[1];2022年後,譯 Open Data Statement,個人認為可以比照縮寫 ODS 但可能的問題是,會與 .ods 格式搞混。[2]),是臺灣政府自2014年以來推動的開放授權條款,由中央主管機關(原為國發會,2022年移撥數位部)擬定條文,供各機關參考(大多數機關都是直接複製貼上)。
首先要說明的是,主管機關部分,開放政府原為國家發展委員會(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NDC)推動,2022年8月底,數位發展部(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MODA)成立後,改由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司承接。筆者反對此一變動,蓋開放政府所要開放的是 information 與 data,開放不是只屬於單純的 digital affairs。
因應政府資料開放 (open data) 加值應用的發展趨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3年參考英國政府入口網之網站開放資料宣告方式 (Open Government License V2.0),並依循我國相關法規、彙集各部會意見,將「機關網站著作權聲明範例」調整為宣告原則以資料開放為主、排除為例外之「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範例」,提供及推廣各機關參考遵循,並考量政府機關網站上之資料內容豐富且用途多元,各機關應用時須因應自身網站需求酌予調整修正排除例外之說明,以利使用者可清楚辨識。[3]
此版本採用時間最長(2014-2021),為國內大多數機關所採用,範例第一點文字如下:「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OOO(機關名稱)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粗體為本文所加)。
此版本的範例,被載入《政府網站版型規範》,各機關製作網站時,有採用的義務。[4]
主管機關總共發布了三次中文版本,一次英文版本,分述如下:
| 版本 | 特色 | 時間 |
|---|---|---|
| 國發會第二次中文版 | 改採用四種已有的授權條款,第一點第四句起為「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OOO(機關名稱)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採XX授權條款發布,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不幸的是,CC條款不允許使用者再授權,是以這次條款是有問題的。所幸,這次條款似乎只有國發會自家採用。 | 2021-03 |
| 數位部中文版 | 同前,就得否再授權部分修正,第一點第四句起,以OGDL-1.0為例,為「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OOO(機關名稱)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發布,以無償、非專屬、、得由使用者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 | 2022-09[註 1][5] |
上表中粗體為本文所加。
至於英文版本,則是數位發展部2022年10月請專業翻譯社進行翻譯。[6]其翻譯,在12月公告各政府機關單位。[7]
本宣告的題名是「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英文翻譯方面,最初為,2022年12月公告的範例,則為 Open Data Statement 。[2]
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OOO(機關名稱)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發布】,以無償、非專屬【、得由使用者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
其中,【】符號為本文所加。
第一個【】符號處,是2021年3月國發會版本才有的。
本宣告範例的第二點是「相關事項說明」。在數位部2022年版本中,他們翻譯成「Miscellaneous」,意思是「雜項」。因此,第二點應該是對第一點做補充的說明。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應措施。
部分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或其他著作,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不在本宣告所及範圍,其後續使用應另經機關同意。
本條款是2021年3月國發會條款主要修改的地方。此前,因為條文擬定過程中的錯誤,在第二點第三款呈現如下:
部分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或其他著作,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
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只有構成要件而無法律效果的條文,使用者根本無法適用。一些發覺不對勁的機關,如總統府,就自動地把最後面的「者」字刪除,變成「部分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或其他著作,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解釋上便沒有缺少法律效果的問題。
由於本宣告範例僅有「範例」的性質,並非強制各機關不得修改,便有機關自行增列條款。如立法院[8]即增列第四款:「4. 本網站上之資訊(「國會藝展」內圖片除外),可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而重製。」此一增列的條款,如果我們遮住括號的內容不看,完全是冗贅的。因為,第一點本來就沒有限制使用者的身分(個人或家庭以外,如人民團體也可以使用),也沒有限制使用的目的(營利、非營利,都可以),更允許了重製以外的各種利用方式(例如改作)。
有論者認為,第四款是額外增訂的條款,應該採取反面解釋的方式,解釋為:若1. 非個人亦非家庭,或2. 基於營利的目的,就不可以重製本網站上的資訊。本文反對這種解釋,其原因有二:
首先,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的目的,在於「因應政府資料開放 (open data) 加值應用的發展趨勢」,「宣告原則以資料開放為主、排除為例外」,因此,開放授權是原則,而限制著作權的開放是例外。為了達成宣告的目的,我們自然應該將例外排除的情況做限縮解釋。若依照本文所反對的主張,豈非以雜項補充性質的第二點第四款,完全凌駕了第一點的所有規定,那這根本就不是「相關事項說明」的範疇,而應訂定到「授權方式與範圍」理了。所謂「例外應從嚴解釋(Exceptio est strictissimae interpretationis),以免反噬」,在此即有體現。[9]
再者,如果按照這樣的反面解釋,那麼,我們是不是要說「國會藝展內圖片」不適用「1. 非個人亦非家庭,或2. 基於營利的目的,就不可以重製」這樣的規定,也就是「不是個人、不是家庭,基於營利的目的,可以重製國會藝展內圖片」?這顯然很奇怪。查看國會藝展頁面可以發現,裡面是藝術家的作品,理論上應該只授予立法院刊登在立法院網站(藝術家只有授權建築內展示,立法院自己掃描上網,其實也不是不可能),怎麼會讓立法院再授權民眾利用呢?
基於上述的兩個理由,本文認為採取反面解釋的主張,雖然合乎文義的範圍,但是站不住腳。
那麼,本條款究竟要如何解釋?既然立法院特別標示出了「國會藝展內圖片除外」,本文仍嘗試猜測立法院的意思:應該是要將國會藝展網頁排除整體宣告(或者說宣告第一點)適用。也就是說,這正是第三點構成要件所謂的「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雖然他們並沒有說清楚。如果本文的理解正確,建議立法院應該將這個條款改成「「國會藝展」內圖片,即屬前款須先經同意方得使用之資料素材」,語意上更為明確。
三、應注意尊重第三人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四、使用本宣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利用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資料與素材不符,且得被依法歸責,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
五、本網站之宣告,並不授與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物之地位。
I. License Grant and Scope
To facilitate the widely diverse utilization of the website data, all of data and materials on the OOO (organization’s name) website, which are deemed as protected under copyrights and published publicly, are provided under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ersion 1.0 (OGDL-Taiwan-1.0)」 in a free of charge, non-exclusive, and sublicensable method for the public. The users are granted a perpetual, worldwide, license to the data and materials for reproducing, adapting, compiling, publicly transmitting, or applying it on other methods, and as well as developing various products or services based on it (herein known as derivative works). This license is irrevocable, and the users do not have to require any additional written offer or other formality for it. However, the attribution shall be provided in the further application.
II. Miscellaneous
1.This statement is only applied for copyrights, it does not cove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grant of patent, trademark and entity logo.
2. The related personal data might be attached to the data and material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self-disclosure by the data subject or public-disclosure by the law. This does not guarantee the users to have a full consent from the data subject for the personal data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tilization. For the further application of those personal data, the users shall bear the responsibilities by themselves and have to make it compliant with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in planning and execution.
3. Part of the videos, photos, sheet music, project outcomes, special topics, or other works by named authors, respectively marked as additional approval required for the utilization by the entity, are not in the license scope of this statement. For the further use of those excluded works, the users shall require an additional permission from the entity.
III. The users are encouraged to make reasonable efforts with respect to moral right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ies involved, including the right of paternity and the right of integ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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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This statement does not grant the users to represent the entity to the recommendation, permission, or approval to the derivative works.
公立學校是否應該採用這個宣告呢?教育部答案是肯定的。[10]雲林縣轄下學校,目前統一連到教育處網站,是好的樣態。
筆者於2022年曾經與國教署長有一次團體會面的機會,當面向署長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宣告(大專院校有的有,有的沒有)。
- ↑ 2022-12 又提醒各機關,應該將 OGDL 部分連結到 data.gov.tw ,因該條款僅台灣獨有
- ↑ 見國發會網站
- ↑ 2.0 2.1 參數位發展部,〈五、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範例〉,《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
- ↑ 國發會2019年7月26日院長信箱回函
- ↑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2019年7月15日回函
- ↑ 數位發展部111年9月28日數位政府決字第1114000118號函
- ↑ 數位發展部2022年10月25日函覆本人信件參照
- ↑ 數位發展部111年12月12日數位政府字第1114000490號函
- ↑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0772
- ↑ 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認為有「例外應從嚴解釋(Exceptio est strictissimae interpretationis)以免反噬原則之法理」
- ↑ 教育部2019年7月17日臺教資字第10800903770號,函覆本人院長信箱陳情
感謝台端的指正,有關「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頁面標題(title)錯誤及「著作權聲明」頁面(此為下架頁面),業於108年7月12日修正完畢。 另關於首頁下方宣告部分,係依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政府網站版型規範,網站政策宣告,如隱私權保護政策、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等,為機關網站之宣告義務並置於頁尾,感謝台端對本府網站事務的關心及建議。
為貴部數位政府業務網頁及政府網路營運平台GWOIA事項興革之建議,敬提陳情:(個人資料略) 主旨: 人民陳情(行政興革之建議):貴部數位政府業務網頁及政 府網路營運平台 GWOIA 事項 說明: 為建議...政府網路營運平台 GWOIA 範 例之興革,茲提出陳情: 一、具體陳訴事項 ... ( 二) 政府網路營運平台 GWOIA 部分: 1、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 年 3 月頒布新版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 告(下稱 GWOIA)範例,其中提供 CC BY、BY-SA、CC Zero 及 OGDL 四款選項。此後,該會及前由該會營運之 「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旋即改用新版範例。貴部成立 後,相關業務移撥貴部數位政府司負責,故向貴部陳情。 2、問題: (1)該範例 ( https://www.webguide.nat.gov.tw/cp.aspx? n=555&s=499&state=7F94EF92BB9C4334 ) 第一點提供 四項授權條款給各機關自行選擇,但是「以無償、非專 屬,【得再授權或不得再授權,或不主張著作權利】之 方式提供公眾使用」此部分,應該再詳加說明,以避免 明確性問題,因為各著作權條款對於可否再授權,規定 不一。 (2)國發會提供的四種法律條款中: 甲、依照 CC 授權的法律條款第 2 條第 a 項第 1 款「授權 人授與您全球、免權利金、【不可再授權】、非專屬、 不可撤回的許可」,BY、BY-SA 不允許再授權。見 h t t p s ://c r e a t i ve c o mmo n s .o r g/l i c e n s e s /by/4.0/l e ga l c o d e .z h -Ha n t 、 h t t p s ://c r e a t i ve c o mmo n s .o r g/l i c e n s e s /by-s a/4.0/l e ga l c o d e .z h -Ha n t 。乙、OGDL 第二點第二款允許再授權。見 h t t p s ://d a t a.go v.t w/l i c e n s e 。 丙、CC0 不主張一切著作權利。 (3)因此,很明顯選定適用條款後,不應該再出現「得再授 權或不得再授權」的敘述,而應該明確寫出能否再授權。 舉例而言,個人認為國發會的 GWOIA h t t p s ://www.n d c .go v.t w/c p .a s p x?n =3834119503953383 就是錯誤的,因 為該會的 GWOIA 載明「採 CC 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 4.0 (CC BY 4.0)」。依前述(2)甲.,CC BY 條款就是「不得 再授權」,然而該會 GWOIA 仍然標示「採 CC 授權條 款 姓名標示 4.0 (CC BY 4.0) 發布,以無償、非專屬, 得再授權或不得再授權,或不主張著作權利之方式提供 公眾使用」,將會造成民眾適用條款時的困擾。 3、建議貴部應將該 GWOIA 範例分成四種範例:因各機關未 必有著作權專長法制人才,避免(現行)在內文中提供多 種選項供各機關擇取,而應(改成)提供四種內文。 4、另外,這項新版範例中,第二點第三款「,經機關特別聲 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不在本宣告所及範圍,其後續使 用應另經機關同意」補足了舊版範例 請見行政院採用版本 h t t p s ://www.e y.go v.t w/Page /2EADDBFEDDB6357E 缺漏這段文字,導致 第二點第三款語意不明的問題。建議貴部應多加推廣新版 範例,以提供民眾明確的法源依據,讓人民能夠在利用政 府資料時,無著作權上後顧之憂。 ( 三) 為了建議上述事項的興革,提出陳情。
數位部2022年9月22日回函
二、另有關「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之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範例」,本部已研擬包括OGDL-Taiwan-1.0、CC BY 4.0、CC BY-SA 4.0及CC0-1.0等4種內文,後續將公告於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提供機關參考選用,俾利民眾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謝謝您的建議。
主旨:建請由數位發展部翻譯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範例,並函請各機關(構)適用之,其中文版本如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OGDL) 者亦應提供連至 OGDL 原文之連結,請鑑查。 說明: 一、陳情人之基本資料:(略) 二、具體陳訴事項: (一) 貴部111年9月22日民意信箱回覆信函誦悉。 (二) 建請翻譯部分: 現行各機關採用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 (下簡稱 GWOIA) 極為混亂,有適用國發會舊版本者,有適用貴部數位政府決字第1114000118號函頒版本者,遑論英文版本,不同機關翻譯同一句,還會不同。貴部現在已經適當地訂定了四個版本的 GWOIA 供各機關參考,除應陳請行政院函轉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儘速更改為新版本外,亦應逕予翻譯為英文版本,提供給各機關參考,避免中文版本相同,英文版本卻不同,造成非華語使用者適用條款上的疑惑。 (三) 建請新增 OGDL 連結部分: 因 OGDL 尚非如 CC 授權般廣為人知,應請選用該版本之機關,在「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文字加上連往 https://data.gov.tw/license 之連結。
2022年10月25日回函:
本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範例之4種授權類型,正請專業翻譯社刻進行翻譯,待翻譯完成後,將送各級政府機關(單位)檢視並儘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