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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性郵政業標準

來自維基學院

推薦性郵政業標準,全稱「推薦性郵政行業標準」,標準代號為YZ/T,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國家郵政局)制定,屬於推薦性標準在郵政領域的分支。[1][2] 其向上可溯源至郵電部時期的標準代號YD/T,即推薦性郵電行業標準。

推薦性標準與強制性標準相對,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受著作權法保護,[3] 其自身也不具備強制性。國家採取鼓勵和優惠措施,鼓勵企業按自願原則決定是否採用推薦性標準。[4][5]

編號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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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Z/T     ×××× — ××××

   |       |      |

   |       |      |

   |       |       ---標準的發布年號

   |        ----------標準的順序號

   -----------------推薦性郵政行業標準代號[2]

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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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9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月1日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七條規定,「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1990年7月9日施行、2018年3月6日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第七條則進一步明確,「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1990年8月24日起發布施行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進一步確認了行業標準的分級制度,其中第四條明確,「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 2018年1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開始施行。其中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第十條第五款澄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第二條則進一步明確,「強制性標準僅有國家標準一級,本法第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推薦性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2024年6月1日起發布施行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進一步確認了行業標準的非強制性,其中第四條明確,「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1989年《標準化法》發布以來到2018年前,郵政業標準不必然都是推薦性的,也有強制性的;不過2018年《標準化法》修訂以後新制定的郵政業標準則基本都屬於推薦性標準(但仍存在制定新的強制性郵政業標準的可能)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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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推薦性郵政業標準自身不具備強制性,不過在有些情況下,其效力會發生轉化,必須執行:

  • 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的,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4]
  • 2018年1月1日起,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的,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其被引法條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5]
  • 2018年1月1日起,被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進行了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必須執行該標準;[5]
  • 2018年1月1日起,被合同雙方作為產品或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的,則該標準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該標準。[5]

拓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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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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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郵政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國郵〔2000〕291號)第八條
  2. 2.0 2.1 郵政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國郵發〔2010〕61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3.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 1999年8月4日. 「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4. 4.0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 1990年7月9日.
  5. 5.0 5.1 5.2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第二條.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