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邮政业标准
外观
推荐性邮政业标准,包括邮政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在邮政业领域的分支。[1][2]
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相对,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受著作权法保护,[3] 其自身也不具备强制性。国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按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采用推荐性标准。[4][5]
尽管推荐性邮政业标准自身不具备强制性,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其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
- 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4]
- 2018年1月1日起,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其被引法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5]
- 2018年1月1日起,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标准;[5]
- 2018年1月1日起,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则该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标准。[5]
- 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现行邮政业标准发布目录,其中展示了一部分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常用推荐性邮政业标准
- ↑ 《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291号)第八条
- ↑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10〕6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 1999年8月4日. “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 1990年7月9日.
- ↑ 5.0 5.1 5.2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