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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邮政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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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邮政业标准,全称“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标准代号为YZ/T,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家邮政局)制定,属于推荐性标准在邮政领域的分支。[1][2] 其向上可溯源至邮电部时期的标准代号YD/T,即推荐性邮电行业标准。

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相对,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受著作权法保护,[3] 其自身也不具备强制性。国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按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采用推荐性标准。[4][5]

编号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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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Z/T     ×××× — ××××

   |       |      |

   |       |      |

   |       |       ---标准的发布年号

   |        ----------标准的顺序号

   -----------------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代号[2]

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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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9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月1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990年7月9日施行、2018年3月6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明确,“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1990年8月24日起发布施行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进一步确认了行业标准的分级制度,其中第四条明确,“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条第五款澄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则进一步明确,“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本法第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024年6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进一步确认了行业标准的非强制性,其中第四条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1989年《标准化法》发布以来到2018年前,邮政业标准不必然都是推荐性的,也有强制性的;不过2018年《标准化法》修订以后新制定的邮政业标准则基本都属于推荐性标准(但仍存在制定新的强制性邮政业标准的可能)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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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推荐性邮政业标准自身不具备强制性,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其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

  • 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4]
  • 2018年1月1日起,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其被引法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5]
  • 2018年1月1日起,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标准;[5]
  • 2018年1月1日起,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则该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标准。[5]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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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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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291号)第八条
  2. 2.0 2.1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10〕6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 1999年8月4日. “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4.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 1990年7月9日.
  5. 5.0 5.1 5.2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