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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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我們人類的出現具有兩個獨立的理性能力,這些能力是其它動物缺乏。 我們具體操作上理性思考而取得的技術知識的手段,是"奏效的,起作用的(work)"。 我們精神上理性思考而取得道義上的知識的結果,是"正確的"。 我們的操作理性通常被定義為"工具理性。" 我們的精神理性通常被定義為"價值合理性。"

概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兩個能力似乎在相互獨立的身體部位中分別運作。 具體操作揭示的技術手段都理解為在頭或者大腦或思想。 精神直覺,揭示了道德上結果都理解為在心或內臟或靈魂。

工具理性提供智力工具—科學和技術知識—看來是客觀的,價值無涉的,真的手段。

價值理性提供了規則-倫理學的知識—這是情感上的滿足,事實無涉的,正義的結果。 每個社會通過協調工具性的手段和價值理性的目的維持社會的運行。 合在一起,使我們理性思考。

但眾所周知,頭的知識與心的知識衝突,產生了理性的悖論,污染了理性自身。 當頭的冷的計算不與心的,熱的直覺相嚙合,手段就不奏效,並意味着目的是不正確的。 意想不到的後果和偏袒的衝突的破壞相關的行為。 受污染的理性沒有說服人們協調他們自願的行為。

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觀察人們行使他們的能力和給他們貼上標籤,儘管學者們不斷創造新的標籤。他將推理定義為「工具理性」,因為工具是在特定條件下「工作」以達到目的的工具。他把關於目的的推理稱為「價值理性」,因為目的是一種感覺無條件「正確」的道德價值。他用這些標籤來解釋他所謂的「社會行動」:一種機制,在所有人類社會中觀察到的將工具行為與倫理信仰聯繫在一起。

下面是韋伯最初的定義,接着是他的一個評論,表明他懷疑人類是否理性地相信無條件的正確的目的可以與有條件的有效手段相關聯。

社會行動,像所有行動一樣,可能...: (1) 工具理性 (zweckrational), 那是,由對環境中物體和其他人類行為的預期所決定的;這些期望被用作「條件」或「手段」,以實現行為人理性追求和計算的目的;(2) 價值理性 (wertrational), 那是,由一種自覺的價值觀所決定,這種價值觀是為了某種道德、美學、宗教或其他形式的行為,而與成功的前景無關 ...

...行動導向的價值越被提升到絕對價值的地位,相應的行動就越「非理性」。因為行動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更加無條件地致力於這個價值,……他對自己行為的(有條件的)後果的考慮影響越小。[1]

麥克斯·霍克海默[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 《論工具理性的批判》和 《手段和目的》中, 哲學家麥克斯·霍克海默論證工具理性扮演了一個關鍵的角色在壓迫性的 資本主義工業文化 。[2]

約翰 羅爾斯[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哲學家約翰羅爾斯接受韋伯的兩種理性的現實。他理性地推理價值,以無條件地確定正義的社會行為模式,為人類提供永久的工具性道德指南。在他的兩部作品中, A Theory of Justice, 出版於 1971, 和 作為平等的正義, 出版於 2002, 他聲稱已經確定了這樣一種模式,這種模式,評估價值為了「其自身的原因」以及它的工具性成功。

他理性地推理和評價,但沒有使用韋伯的標籤。他將社會行為「制度」重新貼上標籤,以確定社會規定行為的理性模式。他將工具理性重新貼上「理性」的標籤,以確定在特定條件下行之有效的制度。他將價值理性重新貼上「合理」的標籤,以確定那些被認為是無條件正義的制度。[3]:30-36, 83

羅爾斯認識到個人有相互衝突的利益和道德判斷。但他假設一群人處於一種假設的原初立場——沒有了個人利益和條件——認同基於內在正義機制的價值理性,永遠值得——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自願服從。

讓我們假設每個人都超過一定的年齡,並且擁有必要的智力,在正常情況下都會發展出一種(價值理性的)正義感。我們學會了判斷事物是公正還是不公正的技巧,也學會了用工具理性來支持這些判斷。[3]:8, 41

他在傳統哲學中尋找關於正義的合理普遍命題,並將其作為基本命題。他的結論是,人類天生具有公平分配社會優勢的意識。它提供了「一個可行的[工具的]和系統的道 德[價值理性的]概念。」[3]:xvii, 10, 14, 497-8 它推翻了「公民對世界的合理、全面的宗教和哲學觀念的不可調和的分歧……」[4]:3 它可以代替主導現代道德哲學學院的功利主義,它規定滿足個人需要作為無條件的正義。[3]:12, 58, 124

常識把理性看成是一種涉及道德情感的道德觀念,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理性。理性被視為一種基本的直覺[價值理性]道德觀念;它可以適用於個人、他們的決定和行動,也可以適用於原則和標準,適用於全面的理論和許多其他方面。[4]:7, 82


羅爾斯認為,如果公民設計一個無條件地公平地重新分配計劃外的利益的機構,他們將感受到它的正義,並自願服從它。這一合理的制度將成功地將工具手段轉化為價值理性目的,防止污染理性的產生。

正義是制度[行為模式]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信仰模式]的第一美德。法律和制度無論在工具上多麼有效和組織良好,如果它們(在理性上)是不公正的,就必須進行改革或廢除。每個人擁有一個不可侵犯的正義,即使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的[功利主義]福利也不能推翻。....真理和正義是人類活動的第一美德,是不可妥協的。[3]:3–4

羅爾斯認識到他的公平制度會不平等地重新分配利益。但這種意想不到的後果將是「如果(其結果)補償了所有人的利益,特別是對社會中最弱勢的成員的利益。」社區對這一原則的信念將提供一個價值理性的「重疊共識」工具公正的行為模式。[3]:6

(價值理性)直觀的想法是,因為每個人的幸福取決於[工具]合作的體制,離開它沒有人能夠令人滿意的生活,分工的優勢應該可以喚起每個人的意願合作參與,包括那些處於劣勢地位的人。[3]:13
正如每個人都必須通過理性的思考來決定什麼是他的善,即他追求的目的是理性的那樣,一群人也必須一勞永逸地決定在他們之中什麼是公平的,什麼是不公平的。在這種自由平等的假想情況下,理性的人會做出怎樣的選擇……決定正義的[價值理性的]原則。[3]:10–11
作為公平的正義是不合理的,除非它生成自己的(工具理性)支持在一個合適的方式解決每個公民的價值理性的原因,作為自己的框架內解釋。....自由主義的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公共的正當性基礎,並呼籲自由的公共理性,進而呼籲被視為理性的公民[4]:186

羅爾斯希望他的正義理論能產生一個理性合理的「重疊共識」。相反,它導致了雙重悖論。它沒有達到他作為正義化身的普遍直覺接受標準,但他仍然相信它。在1999年修訂的《正義理論》中,他重申了自己的信念:正義是公平的,它將被視為一種「為了自身利益」而具有工具效率的機構。[3]:xi


另參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參考[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Weber, Max. Guenther Roth; Claus Wittich , 編. Economy and Societ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24–6, 399–400. 
  2. Zalta, Edward N. Max Horkheimer.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4 June 2009 [27 August 2012]. 
  3.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4. 4.0 4.1 4.2 Rawls, John. Justice as Fairne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