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阶欲望与高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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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编辑 | 编辑源代码]

高阶欲望与高阶意愿或二阶欲望与二阶意愿,是哲学家哈里·法兰克福(Harry G. Frankfurt,以下称为法兰克福)以及当代哲学家在讨论人的欲望的一种区分方式。这种区分方式也被应用到自由意志、责任等等议题的讨论上,具有广大的影响力,为了方便理解我们看下面的例子。

导言[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一个人看到前面那个人不小心遗落大把现金而不自知,他心生歹念,想要把金钱占为己有,却又不希望自己真的去实践这个欲望。因此,他叫下了前面那个人,告诉他掉了钱。

究竟是他想要偷拿钱的欲望,抑或是物归原主的想法更能代表他呢?法兰克福认为是拒绝欲望被实践的想法才能够代表他自己。他称这种想要实现或不实现某个欲望的想法为二阶意愿(second-order volition,注:volition是will的意思,两者意义相同),而一开始想把钱占有己有的单纯欲望则称为一阶欲望(first-order desire)。

他认为个人(person)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之所以会被认为是要承担责任的,是由于其能够自由地拥有二阶意愿,即是意愿上的自由(freedom of will),不被自身的一阶欲望所控制。相反的,婴儿与动物就不具备拥有二阶意愿的能力,他们只有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的自由,又称为行动上的自由(freedom of action),因此婴儿及动物不能被视为有能力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法兰克福在自由意志的讨论中突破传统上认为自由意志与责任间的关联。传统的想法认为,若要认为一个行为是有自由意志的,该行为要有替代可能性(一个行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的选择)可供选择。比如说:有一天有个人在搭乘公车,遇到一位老奶奶要一个人让座,虽然他很累但是老奶奶仍强硬地要他让座,因此他想出手攻击老奶奶,该行为若要说是出于自由意志的思想上的行为,只有在他有可能有不想打老奶奶的选择余地时,他的攻击行为的在思想上的才是自由的)

替代可能性的责任分析(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y):一个行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的选择(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或者可以做出其他的替代选项(Alternative possibility),才需要负责。[1]

自由意志的替代可能性分析(alternative possibility,简称AP),一个行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选择,才是自由意志的行为。

哈里·法兰克福提出替代可能性的责任分析的反例──哈里·法兰克福风格的例子(Frankfurt type example):一个人的行为没有替代的可能性依然要负责。

举例来说:有个邪恶科学家放了一个装置控制某个人的脑袋,而他自己不知道。那神经装置具有以下功能:在他想打老奶奶的时候他不会插手他的神经网络,而当他脑袋在形成不打老奶奶而是想要让座给老奶奶的时候,他就会插手他的脑袋,切断他想礼让老奶奶的意图的形成,让他不会产生里浪老奶奶的动机与行为。并且转而借由改变他脑袋的神经分泌以及激活状态,让他产生一个想打老奶奶的冲动,进而形成意图与动机在现实中去打老奶奶。

假设现实是某个人准备产生的是打老奶奶而不是让座的意图,科学家没有介入他的脑袋的运作,进而他在现实中真的打了老奶奶。因为科学家的装置已经阻断了他脑袋产生另一种意图的可能性,进而阻止了他产生其他思想行为的可能性,他不可能当初不想要打老奶奶就能不打老奶奶,但是直觉上我们依旧认为他要负责,那么他的思想在这种状况没有替代可能性,这时我们会说他打老奶奶的思想行为不是自由意志运作下的思想行为,但他依然要负责,这时候传统的责任分析──一个人要负责任只有在他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选择(PAP)就被反驳了。

二阶或高阶欲望、意愿与一阶欲望的定义[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一阶欲望:像是想要钱、口渴想喝水这种对事态(意思是事物的可能状态,比如说总统府失火,或者解渴这种总统府或人的可能状态)的欲望,但不包含对于欲望的欲望。
    • 二阶欲望:像是希望成为一个总是拥有想做好事欲望的人,或者因为人拥有越多的欲望,人越容易有许多不被满足的欲望,而越多的欲望不被满足越容易感到不幸福,所以为了自己避免自己不幸福而希望自己拥有较少的欲望,这种想要或不想要拥有某个欲望的欲望称为二阶欲望(对欲望的欲望)。在现在的文献中比较少区分二阶欲望与二阶意愿,因此往往把二阶意愿也称作二阶欲望。 然而可能会有这样的误解:人的二阶欲望只能对于自己已经拥有的一阶欲望做修改,比方说之所以想要拥有吸毒的欲望是因为这个人本来就有吸毒品或不想吸毒品的欲望,所以他才能够产生想要拥有吸毒的欲望这个二阶欲望,而那些从来没有过吸毒欲望的人则不可能拥有与吸毒相关的二阶欲望。因此有人就此提出了反例来证明人是可以拥有不是自己曾经拥有过的二阶欲望的,比如说在法兰克福〈Freedom of the will and concept of person〉,以后以文章简称〉 文章中所举的例子:有个医生想要帮助有毒瘾的病患,他想到或许他可以透过其他信念来消解他们的“想要拥有吸毒的欲望”这个二阶欲望,从而降低他们吸毒的动机。因此那个医生透过想像让自己产生一个想要拥有吸毒的欲望,但是这个医生不曾拥有想要吸毒的或不想要吸毒欲望这个一阶欲望,由此则得到一个反例,如果人实际上拥有这个二阶欲望,就能证明人是可以拥有不是自己曾经拥有过一阶欲望相关的二阶欲望的。
    • 二阶意愿(second-order volition):二阶意愿就是一种内容是想要某个一阶欲望实现或不被实现的心灵状态。比方说,有人比起玩电动他更想要赚钱维持生计,因此他想要维持生计的一阶欲望被实现。 或者毒瘾者希望戒毒,希望自己吸毒的欲望不被实现。
    • 高阶欲望(higher-order desire):之所以要提高阶欲望是因为人的确可能拥有这种欲望,我在二阶欲望之上又有一个对于他的三阶欲望,比如说想要拥有一个想要拥有如前面二阶欲望中的医生那种一个想要拥有吸毒的欲望。统称三阶以上的欲望称为高阶欲望。
    • 高阶意愿(higher-order volition):高阶意愿则是对在冲突的二阶意愿之间的选择而产生的意愿,比如说:郑南榕想要实践活下去与社会落实言论自由权的两个二阶意愿,但若在戒严时期两者无法同时兼顾。现实逼迫他得要在这两个二阶意愿之中做出选择,他可能最后认为在这两个二阶意愿之间,认为社会落实人权更重要,因此传播自由与人权言论,成为了政治犯从而在政府的决定下丧失了性命,这时候让社会落实言论自由权变成了他的三阶意愿。在此之上还可以透过类似的方式产生更高阶的意愿。在此统一把三阶以上的意愿称为高阶意愿。[5]


概念的发展及其历史地位[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971年Frankfurt发表〈 Freedom of Will & Concept of Person〉,二阶与高阶欲望与意愿首次被提出,成为在当代哲学家中继Peter Frederick Strawson之后提出个人概念的重要贡献者,其由二阶意愿构筑之意愿之自由之概念,也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相容论的历史中辩论中,提出一个深具启发性的理论。[2]

概念的在哲学讨论上的重要性与价值[编辑 | 编辑源代码]

高阶意愿的优点[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二接或高阶意愿使我们可以理解人和婴儿、动物间的差别[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个人拥有自我认同,并据此形成二阶欲望与意愿,而有自我意识的动物或许具有二阶欲望,但是就算是这些动物看似也没有在两个竞争的欲望中,当一方的欲望越来越强烈的时候,依然坚持选择一边欲望的能力,而这样的能力或许是要具有二阶意愿才能拥有的。具有道德或法律承担责任能力的个人,如何与动物产生区别,是古往今来的哲学或心理学或人性论疑问,而二阶意愿或高阶意愿看似能为此画下一个分界点。

二阶与高阶意愿是值得追求的[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一如在导言中所诉,意愿的自由是能够拥有自由的拥有二阶或者高阶意愿,比起做自己想做的行动自由,我们不是被欲望所主导,而是能够真正的为自己做决定,可以连结拥有意愿的自由的人才能说他的人生是由自己决定的(自主的),若是我们觉得自主性值得追求,作为自主性的必要条件:二阶或高阶意愿也是值得追求的。意志的自由的满足可以类比于行动的自由的满足,当我们的欲望被实践我们会感到开心,当自由的二阶欲望被实践我们也会感到愉悦,当欲望不被满足我们会感到失望,当自由的二阶欲望不被满足我们会感到挫折。自由的二阶欲望是值得被追求的从我们的心理反应可见一斑。

对高阶意愿的质疑[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欲望之间强度差不多导致无法产生二阶意愿,导致他无法成为个人[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法兰克福在文中提到对他的质疑,第一个是由于一阶欲望可能强度都差不多,导致拥有欲望的人无法在心里判断谁是对自己比较重要的,而无法形成二阶意愿然后产生自我认同,让人一直停留在一阶欲望的冲突之间,而无法成为有自我认同的个人。比方说可能对某个人来说:遵守和朋友出去玩的承诺与顾好工作间是相同重要的,然而老板却偏偏在他约好要与朋友出去玩的那天要他加班,他不加班可能就会丢掉这个工作,但两个欲望强度相当导致他无法选择想要实践哪个欲望。假如他从出生以来面对的冲突都类似这种冲突,他无法真正地这些冲突做出决定真的想实现哪个欲望,产生二阶意愿,而无法藉这个机会产生自我认同,成为个人。[3]

二阶意愿提供空间,让人可以不断怀疑欲望是不是自己想要的,导致自我认同的意愿一直往更高阶做认同的追寻。因为对自我认同的追寻没有终点而无法真正产生有认同的自我意愿,而成为个人。[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由于法兰克福允许人可以没有限制的拥有更高阶的意愿,在之前提到的郑南榕的例子,虽然在三阶意愿上政治犯比起实现维持自己生命的意愿,更想要实现落实人权的意愿,但是这样的意愿在相似于郑南榕的追求自由言论权的另一个政治犯,他的权利的意愿可能又和遵守与其配偶共同度日的意愿相冲突,进而需要产生第四阶的意愿来化解这个冲突,依照相同的模式,政治犯可能向更高阶的意愿以解决较低阶意愿上的冲突,政治犯可能无法终止不断的真正属于自己意愿的追寻,而无法产生自我认同。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而导致人没有真正的自我认同,而成为个人。[4]


法兰克福对于二阶意愿或高阶意愿的质疑的回应[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当人拥有一些决定性的一阶欲望,那个欲望比起其他欲望而言对个人都重要,那么对个人而言他在第二阶的意愿上就确定是那个一阶欲望最重要,他也就不需要透过三阶意愿进行反思了。比如某个人很确定做哲学是他一生的志业,那么这样确定性的欲望在有其他欲望与其抵触时,这个做哲学的欲望总是对他而言更重要的,那么就不会产生欲望强度以及不断怀疑而无法产生自我认同的问题。[4]


缺乏高阶意愿的随波逐流者(wanton)[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法兰克福称呼没有高阶意愿的人为随波逐流者(wanton),只具有二阶欲望或一阶欲望,在许多一阶欲望的彼此冲突中载浮载沉,无法有真正的自我认同,只能随着一阶与二阶欲望较高的那个而根据欲望的强度之间的交互作用结果而采取行动。标准的随波逐流者是具有欲望的动物,以及年轻的小孩。[5]


意愿的自由与自由意志(freewill)的关联[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一个人具有意愿上的自由,像是没吸毒品的我们,能够自由的选择自己想实践的人生目标,而吸了毒品的人,可能会发生这样的状况:由于一个人一段时间没吸食毒品而导致毒瘾降低,但他还是无法克制自己去吸更多的毒品来保持自己在有毒瘾的状态。这时候其实他不能自由的选择要实践什么选择(因为不吸毒品的可能选项已经会被他的毒瘾而强迫他吸食),他是被毒品所决定的,所以他没有意愿上的自由。

  • 意愿的自由(freedom of will):
  • 一个人X在选择作行为A拥有意志的自由的定义是:X在选择A是实践他所想要的,并且是自由的去选择。换句话说,X在选择A具有意志的自由的定义是X能自由的选择对事件A的二阶意愿。

法兰克福认为若是一个人能自由的选择哪个一阶欲望是我们想要实践的,那么那个人就具有自由的意志。然而能有意志上的自由,他这样的二阶欲望却不见得在现实中会被实践,比如说意外让我在实践的过程中被打断了。若他的二阶欲望被他实践了,那么他在直觉上更具有自由意志。而一个X的行为是自由意志的行为,就是X根据X的二阶意志去实践选择A,并且真的成功。

而一个人具有越高的自由意志,就是他有越多的自由的二阶欲望被实践了。


自由的意志与责任间的关联[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如前言所说,传统的责任观认为一个人要负起责任就是他可以做出其他的行为,也就是他的行为有有替代的可能性。

  • 替代可能性的责任分析(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y,简称PAP):一个行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的选择(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 or freedom to do otherwise),才需要负责。[1]
  • 自由意志的替代可能性分析(alternative possibility,简称AP),一个行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选择,才是自由意志的行为。

AP的反驳并非本章要点,因此避而不提,目前中文维基条目也没有人给出相关论述。

因此以下将描述PAP分析的思路过程:

如果有个人被锁在门内,而门外有个路人惨遭另一个人折磨杀害,直觉上由于那个人不可能做出困在门内只能旁观路人惨遭折磨至死的其他替代选项,所以我们会认为被锁在门内的人不用承担道德责任。

但如果例子改成这样,有个人以为自己被锁在门内,一定出不去,然后发生一场地震,之后看到门外一样有个路人惨遭折磨杀害,但实际上那个锁因为地震被震开了,其实他是可以打开门出去救那个路人的。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他如果当时想要去打开门,他就能够救到那个人,因此在这种状况底下对将发生的坏事情其实是有替代的可能性去避免的,所以他还是要负责。如果他当初想要救人,那么他就可以救人。

为此哲学家提出一个对责任的分析:如果一个人在当初改变动机,在这个例子中是产生一个救人的欲望,就能够避免坏后果发生,那么他就应该为此责任负责。

而哈里·法兰克福提出这种就欲望或意志等心理状态的PAP责任分析的反例:

  • 哈里·法兰克福风格的例子(Frankfurt-type example 简称FTE):由于对于某个人做其他事情的意图的干预,让他不可能产生做其他行为的欲望或动机,但在直觉他依旧要负责。

就FTE举例,借用导言中所举的例子:有个邪恶科学家放了一个装置控制某个人的脑袋,而他不知道。那神经装置具有以下功能:在他想打老奶奶的时候他不会插手他的神经网络,而当他脑袋在形成不打老奶奶而是想要让座给老奶奶的时候,他就会插手他的脑袋,切断他想礼让老奶奶的意图的形成,让他不会产生里浪老奶奶的动机与行为。并且转而借由改变他脑袋的神经分泌,让他产生一个想打老奶奶的冲动,进而形成意图与动机在现实中去打老奶奶。

假设现实是某个人准备产生的是打老奶奶而不是让座的意图,科学家没有介入他的脑袋的运作,进而他在现实中真的打了老奶奶。因为科学家已经切断了他脑袋产生另一种意图的可能性,进而阻止了他产生其他思想行为,因此他不可能“如果当初他想要救老太太,他就能救老太太”,他不具有改变动机的可能性,但是直觉上我们依旧认为他要负责。他的思想在这种状况没有替代可能性,这时我们会说他打老奶奶的思想行为不是自由意志运作下的思想行为,但他依然要负责,这时候传统的责任分析──一个人要负责任只有在他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选择(PAP)就被反驳了。

但是责任的替代可能性分析是否被FTE反驳,目前在学界还是有争议的。而这部分内容上目前在英文维基的Frankfurt cases条目里面有,尚待翻译与补充。


参考资料[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1.0 1.1 1938-, Kane, Robert,. 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to free wil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ttp://worldcat.org/oclc/57475850. 2005: P.80. ISBN 0195149696. OCLC 57475850.  缺少或|title=为空 (帮助)
  2. Harry G. Frankfurt. Freedom of Will & Concept of Pers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 (Vol.68): 5. 
  3. Frankfurt Harry.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6.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帮助)
  4. 4.0 4.1 CHRISTOPHER NORRIS. Frankfurt on Second-Order Desires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1~202. 
  5.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1.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帮助); |author=|last=只需其一 (帮助)

外部链接[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自由意志的相容论(一):法兰克福(自由需要内在融贯)和沃尔夫(自由是依正确的理由而行)作者:朱家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