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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及民主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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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華時期(199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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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選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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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並非直接民選,而是由北京指派的推選委員會中選出, 1996年12月11日,根據《基本法》第46條,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具體細則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1996年舉行的首次行政長官選舉中,共有3名候選人。由北京委任的400名推委會委員人投票後,董建華獲得80%的選票,擊敗對手吳光正及楊鐵樑當選。12月16日獲國務院總理李鵬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由企業界出身的董建華為第一任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1]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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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首長在北京簽署聯合聲明,看似會繼續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人身和言論等自由,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隨之展開。但在基本法完成前後,有兩個事件使得中國與香港的關係更為緊張,一是1989年6月4日中國北京發生的天安門學生示威事件,二是港英政府1991年6月人權法案。天安門學運發生,引發香港民眾普遍的恐慌,深恐香港回歸中國後,原享有的自由將不復存在,是故香港社會發生百萬人大規模的聲援示威活動,1991年港英政府為保障回歸後的香港人權,參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相對地,此香港示威活動也使中國高層擔心香港會成為反共基地,中國政府就人權法案條例採取敵視態度,雖然英國在1976年已簽署兩公約, 但中國在1997年時尚未簽署兩公約,中國遂在《基本法》的最後草案採取保守立場,認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任何法律,都應符合《基本法》的規範,只有《基本法》具有高於其它香港法律的地位。故中國對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本條例的位階高於所有香港法律,而這便等於架空《基本法》的意味,因而直接牴觸《基本法》, 進一步於1997年2月1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基本法》第160條決定在廢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第三條及第四條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為前提下,其他條文仍予以採用,在中英聯合聲明及嗣後之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一五三條皆表明《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不牴觸《基本法》的情況下,適用於香港之相關規定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得繼續實施。 同時又對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等作重大修正,此使得回歸中國後的香港人權保障情況並不樂觀。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同日臨時立法會即修正通過新的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規定任何超過三十人以上的公共示威須在七日前通知警察機關,且獲得其准許後方得為之;修正之公安條例引進國家安全的理由(尤其禁止鼓吹台灣及西藏獨立)而禁止公共示威,而所謂國家安全定義模糊且任由警察機關解釋,有侵害人民集會自由的疑慮。 1998年2月25日香港臨時立法會通過新的人權法案條例。又依中英聯合聲明制定之香港基本法,其第三章保障人民之人身、言論、集會、結社、宗教等自由,表面上似已有保障,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對任何叛國、分裂國家及煸動叛亂等行為及政治活動加以禁止,同法第一五八條明文規定基本法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中國向來不強調人民權利,而重視國家利益,每每以國家利益限制人民權利,使得香港回歸後之人權保障令人憂心。[2][3]

1997年 母語教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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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憲法》第19條第5款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1997年9月,香港政府發表《中學教學語言指引》,強制公營中學在1998年9月新學年中一開始實行母語教學政策,只批准符合指定條件的114間中學保留使用英文教學。由於英語依然為國際通用語言,政策實施後亦令學生因缺乏接觸英語而導致英語能力下降,甚至影響學生升讀大學的機會。 從法學觀點來看,基本人權體系當中有「語言權利」(linguistic rights)這個概念。「語言權利」是指個人或集體有權選擇他們在私領域或公領域,所使用的語言。這項權利不論使用者的種族、國籍、語言在特定區域內的使用人數,都應該一律平等對待。「語言權利」需要貫徹到各項法律及行政措施。同時,學校及媒體也應該有自由選擇語言的權利。在法律文件方面,「語言權利」被規定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香港《基本法》第39條以及《人權法案條例》第23條,都已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納入香港法律。換言之,香港人應有選擇使用語言的基本人權,否則即爲對香港人「語言權利」這項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4]

1997年 勞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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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國及英國皆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會員國,中國亦同意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得繼續適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但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時,臨時立法會修正勞工法令,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保障的勞工權利大部分在香港仍獲得保障,除了集體協商權利被取消。官方所持反對理由為集體協商將改變現有的勞資和諧關係,不利香港經濟及外國投資的興趣。國際勞工組織認為此業已違反第九十八號公約第四條規定。除上述修正外,臨時立法會還廢除僱傭條例中「僱員遭歧視性解僱可獲得各種民事補救」之規定;並修正職工會條例,使職工會須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才可與外地工人組織、僱主組織及有關的專業組織建立聯繫,但此條文並不適用於本地職工會與內地及台灣機構的聯繫,且職工會經費不能作政治用途。[5]

1998年選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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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港英政府進行首次議會直選,在此次選舉中民主派人士於18個民選議席中佔15席,親共派則全軍覆沒。為使民主派人士主導九七年後之政治情勢,末代港督彭定康改革選舉制度,使得議員全由選舉產生,其中功能團體選舉產生30名,直選20名,選舉委員會選舉10名委任議員,在1995年選舉中,民主派人士在直選成員中當選16名。惟中國政府指責此選舉違反基本法,並表示在接管後將廢除此議會。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以法理上頗有爭議的臨時立法會取代先前之立法會。在1998年8月新立法會重新選舉產生,雖在60個議員席位中,有20個席位由直選產生,其餘席位則由功能團體等間接選出。民生派人士在20個直選席位中當選16個席位,惟此仍無法影響大部分議員席位由親中派人士擔任之事實。[6]

1998年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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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恭劭、利建潤於1998年元旦支聯會遊行中,將畫上“恥”字及遭毀爛的國 旗、區旗,綁在政府總部的鐵欄,因而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違反「國旗與國徽條例」。高等法院1999年3月認定上開條例違反基本法中有關國際公約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終審法院於同年十二月作出最終判決,認為國旗及國徽條例並未違反基本法。部分輿論指責此判決限制了言論自由。[7]

1999年 司法獨立機制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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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司法機關應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及司法審查,但中國採取民主集中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全國人代常委會)掌有法律最終解釋權,此使得全國人代常委會就香港終審法院有關基本法事項之案件擁有最終解釋權,侵害香港司法之獨立。此在1999年6月26日中國全國人代常委會就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之解釋,最受各界及國際之關注。社會輿論對人大釋法意見不一。泛民主派及法律界人士批評人大釋法破壞法治,損害香港司法獨立。而內地官員及親北京陣營則認同釋法有助釐清爭議。 按在司法機關援用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時,往往受到批評為破壞「一國兩制」,且基本法的解釋權係操在全國人代常委會手中,因此,在此氛圍及法律架構上,司法機關保障人權的功能大受影響。以1997年起發生之一連串的港人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有無居住香港權利案件為例,香港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吳嘉玲案判決中,裁定《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第1條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而刪除,中國內地所生港人子女依基本法中居住權及家庭重聚的人權,該類子女應有居留香港的權利,這判決令香港人在中國內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引起居港權爭議。根據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第24條的理解,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引用抽樣調查數字,指稱未來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中國內地移居到香港,將為香港社會帶來沉重的人口壓力。同年5月6日,行政長官董建華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說:「167萬人十年之內全部來港,後果是不堪設想的,社會顯然很難承受因終審法院的裁決而帶來的人口壓力」,表達了大量新移民來港極有可能會加重政府負擔、拖慢香港發展以知識型經濟為本的轉型和令香港的生活質素倒退。同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資料,仔細地描述了167萬新移民為香港所帶來的鉅大衝擊,包括:香港未來10年因此需要興建數目龐大的學校、公屋和醫院等基建設施和負擔福利開支,涉及額外7100億港幣財政預算,並且每年需要330億額外經常性開支運作。[8]因此,葉劉淑儀連同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選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但有法律界人士不贊同此作法,並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修改《基本法》以平息爭議。 香港特區政府主動聲請全國人代常委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同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22條和24條採狹義解釋,規定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使上述港人子女須具備嚴格入港手續才能居留香港。此種藉由訴諸全國人代常委會解釋,而剝奪人權與侵害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的作法,引發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六三○名法律界人士佩戴黑紗,從終審法院遊行到政府總部遊行抗議,造成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聲望大幅低落。[9]

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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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2日中國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事處副主任王鳳超警告,香港大眾媒體不應散播台灣獨立的觀點。上述警告被視為頗不尋常的談話。按此係香港有線電視台訪問台灣新當選的副總統呂秀蓮後所發之警訊,意謂中國中央政府有意緊縮香港特區的新聞自由。儘管香港記者協會隨即發表維護出版獨立及編輯自由的強烈宣言,香港特區首長亦再確認香港媒體得自由報導及評論所有當前關切的各項議題,然而香港新聞自由的尺度不免受到影響。 在評論中國中央政府方面也發生自我設限的情形,2000年11月南華早報連姓資深記者因批判中國政府而去職。而一向堅持新聞自由的香港電台亦受到波及,1998年4月全國政協常委徐四民在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港澳小組會發言指出,香港電台係政府建立,卻用公帑批評行政長官董建華及中央政府,應對電台有所控制。1999年8月,香港電台無視上述談話,仍就台灣前總統李登輝之兩國論,訪問台灣在港代表張安國,捍衛此新聞自由的香港電台資深導播張敏儀在同年九月即被調職到日本東京。[10]

雖然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但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釋法有損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當時一批律師佩戴黑紗,從終審法院遊行到政府總部,抗議人大釋法。[11]

陳方安生辭職:香港公民自由和法治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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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2日 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辭職﹔董建華委任曾蔭權接任。 陳方安生宣布辭職後,《紐約時報》形容其辭職「令香港失去了在政府內最有權力維護公民自由和法治的人,是香港自治再無保障之訊號」。對於陳方安生宣布辭職,香港輿論和學者反應負面,《亞洲週刊》更形容「象徵傳統公務員價值觀和勢力的消退」。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副所長劉兆佳則認為「港府聲譽受損,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憂慮『港人治港』的前景」。 在2007年6月,陳方安生接受有線電視訪問時,指出當年她辭職,是因為不同意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認為是破壞了公務員的傳統精神,當有功勞時由問責局長領功,但有犯錯是則由公務員負責。此外,她又批評董建華慣於以家族公司管治方式,不易接受別人意見。 陳方安生離開政府後發表的言論經常與特首曾蔭權和中國中央政府相左,因而被親建制派指為「港英餘孽」。此外,不少人認為她任官時從沒爭取過民主、瞭解過民生,她後來力爭普選和體察民情的舉動是「忽然民主」、「忽然民生」和「沽名釣譽」的表現。前立法局議員杜葉錫恩批評她早應在出任社署署長時掌握基層市民苦況,而不是在參選立法會時才做,又指她對民生一竅不通

莊豐源案件:外來嬰兒問題/居留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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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0日 香港終審法院維持莊豐源案件原判。 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1997年9月持雙程證逗留香港期間誕下男嬰莊豐源,由於莊豐源的父母都沒有香港居留權,按照當時的《入境條例》,莊豐源不能夠取得居港權,其祖父入稟香港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先後判決莊氏勝訴,香港特區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於2001年7月20日判決莊氏勝訴,此一判決迅即成為案例,在香港出生的「雙非嬰兒」即擁有居港權。 此案例加上2003年港澳個人遊(自由行)的實施,造成大量無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大陸孕婦來到香港產子。從2001年至2011年間,獲得居港權的「雙非嬰兒」逾17萬人,造成資源分配問題,引起香港社會強烈不滿。但全國人大曾建議香港方面不要作出如此判決,然而香港出於獨立法治、遷徙自由、香港社會與內地不同等原因拒絕接受這一建議。


基本法第23條草案 對各方面人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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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 推出《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條例草案﹐向外界咨詢 《香港基本法》第2章第23條的內容全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6萬人上街遊行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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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言論表達、新聞、集會及結社等自由的影響 第一部份涉及的「叛『國』行為」,叛國行為的定義,每個人的定義都大不相同。香港在「政治認同」和「身份認同」觀念上,與中國內地因歷史背景因素,會有一定的不同。威權國家對於言論及新聞自由的審查和民主國家肯定也不同。 《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就《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同時也明訂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自由、法治等,但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這麼說:在自由主義的新聞觀念下,媒體監察作為社會的「第五權」,一旦香港媒體擔心當局「秋後算帳」而失去監察政府的勇氣,「自律」冀求自保,最終受害的是香港和全球華人社會。 至於對具有象徵意義的政治性圖騰,例如國旗(美國曾發生過燒國旗或將國旗作為底褲圖案的案例),要定義為叛國還是言論自由的表達,更是難以界定。對於政府的作為人民特過集會結社來表達訴求,有時候是必要且有效率的,但當這些作為都有可能被冠上叛國的罪名時,香港的各項自由都將受到質疑。 第二部份的爭議「竊取國家機密罪」,如果資訊的公開透明被視為一種竊取「國家機密」,那是不是也代表我們只剩下被動接受資訊的機會,由政府官員或有心人故意提供時,媒體的新聞自由和閱聽人選擇資訊的權力都會消失。所謂「國家機密」中,站在國家的立場,與公眾有重大利益有關的問題,應權衡公民的知情權。 但站在公眾的立場,越是重要的議題,知情權越是重要,美國「五角大廈文件」便是新聞自由史上一個著名案例,在「保密法」和「知情權」之間,必須做好取捨。 第三部份是「警權」問題。過去香港就曾發生過拘捕新聞界人士下獄的不光彩記錄(2001年7月 珠海警方逮捕了五名記者,其中兩名來自香港,兩名來自澳門,他們試圖報導農民抗議土地重建計劃;當地警方逮捕了陝西電視台記者馬曉明,該記者報導了涉及12000名農民的案件……),日後類似的搜查若沒有更進一步的規範,很有可能變成警權濫用的理由,構成對媒體的威脅、人民也會在發表言論前進行更多的自我審查。 陳文敏律師針對這一題,他認為關鍵是法例條文。支持立法者指立法並不要緊,雖然法例嚴苛,但政府不會隨便執行,所以市民不用擔心。但是,問題不在於政府會否執行或檢控,而是當已有法例,大家就會擔心,於是自我約束,尤其當法例寫得含混時,到底何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何謂分裂國家?出版或言論自由是否等於顛覆?甚至去年佔領運動算不算是分裂國家、顛覆或煽動叛亂?嚴格來說可能是煽動叛亂罪。於是大家開始會怕,從而造成寒蟬效應。所以,最重要的把關是質疑:法律是否必要?可否做到平衡人權?

七一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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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紀念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辦「七一遊行」,主題是「反對23條立法」,獲得逾60萬市民上街支持,從銅鑼灣步行到中環政府總部。參與遊行的人數大大超過政府預期的5000人。 學者普遍相信,在政府民望及信任度持續偏低下,政府仍然因為當時立法會親中議席佔多數而可以順利通過條文於是漠視民意「硬推」23條立法、梁錦松偷步買車事件,加上2003年初的SARS,均為促成是次七一遊行多人上街的誘因。

7月5日,政府就23條立法作出3項的讓步,董建華宣布修改原草案條文,包括:刪除可取締大陸從屬組織的條款、加入公眾利益抗辯理由、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權。

7月6日,時任自由黨主席的田北俊因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宣布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表示反對政府倉促立法。 7月7日凌晨1時57分宣布無限期押後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二讀。 7月9日晚上,有5萬人在立法會門外的街道上集會,反對23條立法。在集會接近完結時,立法會議員黃宜弘乘坐立法會安排的巴士離開立法會大樓時,在車上對示威群眾舉起中指,被正在直播集會的電視台攝入鏡頭內,引起市民強烈反感和不滿。 9月5日,董建華被迫宣布撤回《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承諾先搞好經濟,會再次充份咨詢市民,達到共識,並重申沒有時間表。 短短的9個月期間香港立法會就想搶行通過《國家安全條例》,在人民都沒有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下,再加上人民對政府施政滿意度的反饋,孕育了這場遊行,也成功地將《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暫時的往後推遲,但堆人民而言呢?政府的形象加上對基本法的負面印象已經形塑,也造成往後立法的困難和社會分裂的對立關係。

人大解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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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9日 中國人大常委會再次解釋基本法,否決在2007年普選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要求。 2004年7月1日 20 萬人再度上街,反對北京否決下屆特首由普選產生。 第二次釋法(2004)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2003年末,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成為一個話題。根據《基本法》第45條,特首的產生辦法最終會由普選產生,但並未明確的訂立具體的方案和時間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節亦說明了選舉條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後被修改。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人大會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釋,當中涉及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其中最重要一項訂明,所有修改建議除了原有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這3項法律程序之外,在展開這些法律程序之前還需要另外2項程序,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亦即是說由「三部曲」變為「五部曲」。 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不實行普選,及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半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亦照舊,而在此前提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曾蔭權時期(20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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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於立法會遭否決,爭取普選大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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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9日,香港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香港政制發展第五號報告書》,簡稱為「五號政改方案」或「五號方案」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就2007年香港行政長官及2008年香港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具體的建議改革方案。五號政改方案的主要爭點在於香港政府認為方案已經增加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民主成份,也是符合人大決定之下的最佳方案;但是反對者認為政府未實際提出普選時間表以及路線圖,只是不斷的重申總有一天會開放香港實施普選,此態度說明政府沒有誠意朝向開放普選前進,反而是在兜圈子。 泛民主派擔心政府會像0708雙普選一樣,藉故把普選推行的時間表無限期押後,因此號召對政改方案不滿的民眾參與遊行,向政府表達訴求。遊行和平落幕,時任香港最高行政長官曾蔭權最後未直接與遊行民眾進行對話,僅表示會在有限空間內完善政改方案;香港民眾之政治投票權利仍未獲得實現。

政黨社會民主連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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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主連線(英語: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簡稱社民連(LSD),是一個主張「民主制憲」的泛民主派政黨,由議員、社運人士,以及基層市民等組成,自稱為「基層主導、民主企硬,旗幟鮮明的反對派」。 2006年4月17號,籌組社民連,表示該組織將以香港泛民主派左翼光譜為號召,輔以基層路線,反對私有化。10月1號,社民連正式成立,該黨稱走基層民主路線。其他民主派政黨認為可以合作﹐增強香港泛民主陣營的政治光譜。 其有3點宗旨 (1)擔當旗幟鮮明的反對派,推動香港的民主運動;(2)作為貨真價實的左派,維護基層市民的權益,及爭取社會公義;(3)透過建制內外的參與,組織及動員市民,改革社會不合理的制度及政策。

立法會議員李柱銘於華爾街日報撰文呼籲美國總統向北京施壓改善中國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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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議員李柱銘在《華爾街日報》撰文,呼籲美國總統應該藉08年北京奧運的機會,直接介入中國人權事務的言論引起各界嘩然及批評, 李柱銘投函《華爾街日報》的文章,大意為:要求美國總統不要只做一個「體育迷」去參加京奧,而是應該藉機會介入,要求中國改善人權,並引用1988年奧運會令南韓民主化的事例。儘管文中並沒有講明「怎樣」藉機改善中國人權及民主,但曾使用到「direct engagement」的字眼。對於「direct engagement」一詞,李柱銘本人認為應翻譯為「對話」,而不是直接介入或干預。他認為自己的文章不但不反對或呼籲杯葛京奧,反而是希望美國政府不要支持部分鼓吹杯葛北京奧運人士,應改從較正面方式促使中國改善人權。

新加坡海峽時報中國首席特派員程翔獲得假釋返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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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中國以「間諜罪」拘禁兩年半,最近獲假釋的香港資深新聞工作者程翔在返港記者會上重申,從沒從事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的活動。 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對程翔獲准假釋表示高興。他說:“程翔先生回到香港。我祝願他在春節之前和家人團聚,身體健康,闔府平安。”而新加坡海峽時報高級副總裁馮元良表示,程翔從被捕到現在已經失去自由超過3年,大陸當局把他假釋是天大的喜訊,報社的員工都感到雀躍。馮元良說,隨時歡迎程翔復職。

支聯會舉辦六四二十週年燭光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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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連續第19年舉行了中國領土上唯一一場大型“六四”紀念晚會,支聯會在二十週年定出「毋忘六四.繼承英烈志,薪火相傳.接好民主棒」作為晚會主題。主辦單位稱,2009年參與的人數打破了歷屆紀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主席司徒華在晚會上宣佈,今年“六四”20周年晚會的參與人數達15萬人,連同沒能進入維多利亞公園的民眾,他們估算最終有約20萬人出席了集會。過去紀錄最高的一屆是1990年一周年時,為10萬人。今年的數字打破了歷屆紀錄。

香港民主派自六四事件後與北京首次接觸,商討修改政改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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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駐港官員歷史性就政改問題與香港民主黨會面,是89年六四事件後雙方首次正式直接溝通。中聯辦副主任李剛表示,民主黨不支持五區公投,表達了溝通的誠意,因此中央願意與民主黨會面。而民主黨表示雙方仍存在很大分歧,若中央不接受修改建議,仍會否決政改方案。李剛今星期稍後還會與普選聯及其他泛民主派會面。代表北京出席會面的中聯辦副主任李剛,周一下午罕有地召開記者會,解釋破天荒與民主黨會面的原因。李剛形容會面坦誠,各自表達了對政改的主場。這次是北京在六四後,首次有官員與香港民主黨公開直接溝通,被形容為“破冰” 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在記者會上表示,在會面中提出了多項政改修改建議,包括2012年增加五席由民選產生的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及清晰的普選路線圖,若對方最終不讓步接受,民主黨仍會堅持否決政改方案。何俊仁表示,現在政改能否通過取決於中央的取態,又表示即使方案最終被否決,民主黨不會拒絕再溝通的機會。

香港回歸後首次沒收民主女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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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支持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主辦的展覽5月29日在香港銅鑼灣時代廣場舉行期間,香港食品衛生環境署以沒有申領牌照為由,將展品沒收,其後警方帶走13人。在原定記者會十二點半開始前的二十多分鐘,有超過五十多名警員到場,與支聯會成員推撞,場面極度混亂。活動人士表示,他們事前已經通知警方和廣場管理處,去年也曾舉行同類活動,並沒有受到阻撓,因此他們質疑當局在六四週年前夕政治打壓紀念「六四」的活動。支聯會有十名成員被拘捕,包括同時是立法會議員的李卓人、支聯會常委梁國華與李耀基。原定公開展出有關六四事件的兩件大型藝術浮雕也被警方收走。警方事後撤離清場,並沒有對媒體解釋其行動理由,介紹浮雕的記者會也被迫取消。

李克強訪港新聞自由遭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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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6日至18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克強至香港進行為期三天的考察,訪港期間吸引許多傳媒競相採訪,當局派出大量警力保護李克強,但傳出多起警方侵擾新聞自由的事件,例如衝撞記者使其不能進行採訪及攝影工作、阻撓記者採訪示威者以及過度搜身以致於侵犯隱私等案例,種種打壓記者採訪自由的行為,引起社會各界非議及輿論批評。

818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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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李克強出席香港大學百週年校慶慶典儀式,警方在未與校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派駐大量警力進駐校園,並封鎖校園部份範圍,期間有三名示威學生企圖走近慶典會場,被警方及保安圍困於一處樓梯間並禁止離開,其餘學生亦被安排在特定地點才能進行示威遊行;典禮期間,港大校方安排李克強坐上校監椅引發爭議,因為校監椅由誰來坐自有一套規則,且當時的港大校監曾蔭權亦在會場,按規則是由他來坐上校監椅,典禮過後,民眾及校友紛紛批評港大媚共,此舉有辱港大精神,且大量警方進入校園並限制學生表達訴求的權利,令民眾對警方作法感到憤怒。

抵制紅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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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民思潮、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所領導的民間反對國民教育科大聯盟,認為德育及國民教育科過度著重民族主義的情感灌輸,要求學生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而感到自豪,且教學內容避開近代中國敏感事件,偏重於中國共產黨建國以來的經濟建設等事蹟,有洗腦學生之嫌疑,因此民間反對國民教育科大聯盟於2012年7月29日號召遊行,目的是希望政府撤回德育及國民教育科,此次遊行不只反映出民眾對於教材內容的憂慮,同時也顯示出香港民眾不希望知情權因為政治因素遭到破壞。


梁振英時期(2012/07/01-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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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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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界記者在2012年1月27日所發佈的新聞自由排名指數,香港本年度的排名暴跌20名,由上年度的第34名下跌至第54名,是自2007年以來最低的排名;另一方面,國際新聞及言論自由機構 Freedom House在其2009年報告中首次把香港的「自由」(Free)程度降至「局部自由」(Partly Free)狀態 限制: 港澳記者採訪事無大小都得向有關方面及公安申請許可証,因其身份被界定為「境外記者」。 香港記者亦在採訪內地新聞的過程中被「規訓」。有記者因接觸或處理敏感資料而「踩地雷」,被內地以「涉露國家機密」罪名而入獄(如席揚、程翔)。政府對新聞傳媒報導及採訪已進行不同形式的限制(包括縮小政府大樓外採訪區、禁止記者採訪重要事件,改以官方新聞機構發稿,及限制記者截取警方通訊) 。

DBC香港數碼廣播停播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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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日,由於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4名股東(黃楚標、李國寶、李國章、黃子欣)以公司帳目不清為由,不願按股東會原訂計畫注資,也不願出售股份或招股。黃楚標在接受《東方日報》訪問時,指出已經投資過億仍然未見成效,又指鄭經翰高薪挖角,大花資金,故決定拒絕注資。創辦人及台長鄭經翰稱是受到中聯辦打,及後鄭經翰表示,他收到消息打壓者乃梁振英而不是中聯辦,並認為是藉此圖令DBC被迫清盤,讓政府收回其廣播牌照。 2012年10月19日至21日,部份義播移師至添馬艦政府總部,並舉行「反對滅聲 還聲於民 爭取DBC復播運動」公眾集會。首天10月19日,大會宣布由鄧景輝親自點算的出席集會人數約為8000人。

香港獨立媒體批評,DBC風波突顯政府未有機制懲罰不遵守合約的股東,而電台仍控制在小部分有錢人手中,望政府改革電訊條例開放大氣電波,擴大言論自由。公民黨主席余若薇則說,政府在DBC和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中未有積極介入,突顯政府未有主動維護港人的言論自由人權。

2013年真普選聯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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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普選聯盟於2013年3月21日由12個香港泛民主派政黨及團體聯合成立,目標為推動香港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盡快實現雙普選(即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及香港立法會選舉)與「真普選」。人民力量主席劉嘉鴻批評梁振英在推動普選上全無誠意,只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一個傀儡。 2013年3月29日下午,真普選聯盟10多名代表遊行至中聯辦,沿途高呼口號,要求「真普選」,又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喬曉陽「下戰書」,邀請他出席真普選聯盟所舉辦的論壇,與廣大香港市民討論何謂「真普選」。 真普選聯盟積極落實公民參與,為了讓各個擁有不同想法的黨派將分歧減到最低,努力爭取普選,帶動香港市民爭取普選的聲音。真普選聯盟呼籲香港政府盡快展開香港政治制度改革諮詢,而普選方案應該以國際標準制訂,需要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媒體自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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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玲 曾在《明報》及香港《蘋果日報》工作的李慧玲自2004年加入商業電台,擔任時事評論節目《左右大局》主持人,其後被調往早上黃金時段主持《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由於其言論敢言、辛辣,贏得不少聽眾的支持,節目亦一直維持高收聽率。至2013年10月尾,坊間開始流傳政府以踢走經常批評特首梁振英施政的李慧玲為商台續牌的交換條件;11月中,商台突然宣布李慧玲被調回主持晚上節目《左右大局》。李慧玲其後指調職是黑箱作業,更爆料指陳志雲發短訊威脅要炒她。2014年2月12日,商台宣布終止與李慧玲的合約,當日晚上即有數十人在商台門前集會,呼籲尊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記者亦發聲明表示對事件高度關注。李慧玲翌日會見傳媒,把被「炒魷」的始末及曾與陳志雲的對話內容公開,直指這起事件是梁振英政府對新聞自由、對言論自由的打壓,而商台卻在續牌的魔咒之下「跪底」。

根據於1997發表的年報,指導致記者自我審查的壓力主要有四方面:官員言語恐嚇、內地在港企業對「不友善」刊物廣告的制裁、北京對傳媒經營的其他業務施壓及限制到內地採訪。所以,除少數能夠自立門戶的報館外,香港記者協會甚至是反政府的報紙,都不願成為政府或中央的針對對象,因此,他們在選擇報導些什麼或要報導多少的時候,記者或編輯部門都會自己定立一條安全的界線,以保持良好的關係。香港記者協會委託嶺南大學對新聞從業員的調查,調查指出超過六成從業員都認同香港言論自由正在收窄,而其中超過七成人更認為自我審查為新聞自由倒退的最主要表現。

2014年 人大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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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當中涉及「三落閘」,即提名委員會人數、構成和產生辦法須按第四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的人數(1,200人)、構成和產生辦法;不實行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特首參選人須獲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候選人限2至3名。另外2016年立法會選舉不作變動。

人大831框架提出的行政長官提名程序被質疑並不普及而平等,正是違反了此公約所規定的所規範的普選基礎,有人認為人大831框架對香港人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作出不合理限制,甚至比現行的「小圈子選舉」更退步。 香港各界仍對人大831框架爭議不斷,泛民議員認為在人大831框架下進行諮詢,未能反映市民訴求,將會堅決否決此政改方案,並要求重啟政改。另一方面,政府依然堅持以人大831決定繼續進行諮詢,整個社會分歧更大,他日向立法會提出政改議案亦很大機會不能得到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而否決,令政改過程更加停滯不前。

佔領中環 雨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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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在香港爆發的「占領中環」(後稱「雨傘運動」),目的是為了爭取在2017年香港特首選舉落實真普選,抗爭行動持續到當年12月15日落幕,估計香港700萬人中有120萬人參與。 2014年9月29日至10月1日,「佔中」達到高峰,連續3晚有20萬人上街頭。「佔中」初期,「雙學」提出的訴求包括特首梁振英下台、人大撤銷對香港2017年政改的有關決定,以及特首候選人須實行公民提名。「雙學」表示,如果港府不答應上述訴求,他們不會放棄佔領。 2014年11月26日,「佔中」踏入60日,警方在旺角佔領區進行清場,連續兩天行動成功驅離示威者,恢復區內交通。 面對警方的強力清場及港府遲遲不回應訴求之下,「雙學」決定升級行動,於11月30日發起包圍政府總部行動。 2014年11月30日晚間,數千人響應號召包圍政總,期間有數百人佔領附近的龍和道,結果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造成一些人受傷。這起衝突受到社會各界譴責,即使泛民中有人也不認同這種行為,令「佔中」陷入低潮,而「雙學」也承認此舉失敗,並向傷者道歉。 2014年12月15日,警方在銅鑼灣及立法會外示威區展開清場行動,由「佔中」至雨傘革命而引發的一連串佔領行動宣告落幕。 爭取民主,終成泡影 人大常委的決定,實際上是把香港建制派以外的政治人物完全摒諸特首候選人的提名門坎之外,把社會上提出的所有普選中間方案一筆勾銷,迫使香港的非建制力量走向激進的立場。「雨傘革命」的失敗,代表港人的咆哮無力改變政治現實,雙普選將會遙遙無期。

2015年 香港大學學生公投退出學聯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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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學生會在2015年2月9日至2月13日時,舉行了退出學聯公投。此次退聯行動的主要原因,其中之一包括學聯在去年的雨傘運動中行動失當。去年雨傘運動告一段落後,學聯部分成員校陸續出現反對學聯的聲音,因為認為學聯爭取香港民主不力、不積極。但在這之前,就已有許多其他風聲傳出或說是事實,慢慢點燃各大學學生會想退聯的火苗,像是學聯凌駕校院意志,剝奪校院的自主自決以及騎劫學生的政治立場、學聯架構不夠民主以及學聯挪用學生會費,使成員被迫要供養非學生團體等,基於林林總總導火原因,校方與學生欲捍衛自主權,加上雨傘運動中的爭取民主失當,所以引發學生不滿而要舉行退聯公投。香港大學舉行一連五天的全民投票,以贊成票數2522票,成功通過退聯。香港城市大學在臉書開設退聯粉專,積極推動學校學生支持退聯公投,最後以贊成票2464票,反對票僅有527票,成功以大比數的差距通過退聯,成為第四位退聯的香港高校。在城市大學退出學聯後,學聯成員僅剩下公立的嶺南大學、科技大學、中文大學以及私立的樹仁大學。香港專上學生聯會退出風波

香港政府公布政改方案 泛民派誓言抗假普選 - 831人大決議風波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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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2015年4月22日公布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政改方案,政改結果卻完全遵照2014年引爆雨傘運動的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八三一決議。22日當天上午,數以百計的支持政府與反對政改人士,集結在立法會外示威,對立的雙方人士言語交鋒、不斷謾罵。對此特首梁振英回應:政府公布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報告與方案,是香港民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反對人士要求修改或撤回人大八三一決議、重啟五部曲或修改基本法,這都是不切實際的。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對此指責政改是假普選,是在欺騙香港人民,並且政改方案容許少數人控制提名程序和選舉結果,使人民只是投票工具,所以聲名泛民議員必會否決方案,並強力呼籲港人支持真普選,反對假普選,必須拿回香港人民基本的參政權與投票權。

在距離立法會表決特首普選政改方案的幾天前,超過三十個民間團體與泛民派政黨組成的「全民拒絕假普選運動」將發起「全民否決政改遊行」,預估有千人上街抗議,爭取真票選,希望政府重視港人的基本參政權。

銅鑼灣書店相關人士「被失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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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鑼灣書店是在香港以出版中國政治禁書為名的獨立書店。書店的股東與店長等人在2015年10月至12月間,接連在中國、泰國,甚至是在香港境內失蹤。包括最早失蹤的呂波、桂民海、林榮基、李波、張志平。五人離奇地消失後,桂民海在2016年受訪時,公開承認自己曾經開車撞死一名大學生後逃逸;隨後中國電視台在電視上播放林榮基、呂波、張志平三人的認罪影片,三人接指是受桂民海所害。連在香港境內失蹤的經營者李波都稱是自己願意偷渡回內地的,但在此之前李波接受匿名訪問時才提到自己近期內不敢回內地,因為近年的政治書刊愈發敏感了。然而除了桂民海以外,其他四人回到港內後,都要求港警銷案,以及不需要接受協助。但林榮基在2016年返港後在六月召開記者會,說明當初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以及如何被迫認罪的過 程。而其他當事人隨即在臉書上指責林榮基,並說他是被他人指使的。在此次被失蹤事件發生後,讓港人再次擔憂香港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以及出版自由到底在哪,往後又會面臨怎樣的人權迫害,不得而知也不敢想像。銅鑼灣書店至今仍關門歇業中,港人的人權路途不知會走向何處。

2016年 旺角衝突(魚蛋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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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年初二凌晨時,因政府人員包括食環署以及警方,在春節時向無牌小販執行取締並且驅趕,一些市民以及香港本土派組織成員到現場以為捍衛小販的權利,爆發嚴重的警民衝突,警察向反抗的人民噴射胡椒噴霧、對空開槍示警,反抗者則以放火、砸磚頭等方式回擊,當時情況非常緊張以及混亂。數民反抗者,最後被判以暴動罪。

宣誓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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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第六屆香港立法會的多名民主派議員,在宣誓就任時,因誓詞的言語與行為風聲的政治風波。像是青年新政的梁頌恆與游慧禎在宣誓時更改誓詞內容以及展示「香港不是中國」的英文布條,並且在朗讀中國China時似乎語帶嘲諷或輕蔑,被立法會秘書長拒絕監誓,因此也無法順利完成在立法會的宣誓程序。之後,香港政府以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名義向高等法院提起司法覆核訴訟,要求剝奪梁頌恆與游慧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在風波之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的草案,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做出擁護基本法與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因此在11月30日,高院駁回兩人的上訴,取消兩人議員資格,判決書表明依照釋法追朔力及於香港特區成立當天,兩人在10月12日做的宣誓,根據釋法,無法讓兩人重新宣誓以及擁有議員資格。

香港新聞界 集會以守護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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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報》4月20日以經營困難為由解雇執行總編輯姜國元,引發各界大為震驚且港人對國內新聞自由感到擔憂。事後《明報》改口稱因為要節流所以不得已做此決定,但是多數公司同事對此說法都持懷疑態度。「炒姜事件」令人懷疑是對於新聞編採上有不同意見者的一個下馬威。香港記者協會等八個傳媒組織,在5月2日時集會在《明報》工業中心外,聲援《明報》員工,要求撤回姜的解僱以及撤換外界認為親中的總編輯,並呼籲港人一同捍衛新聞的多樣性以及中立性,大家一起守護新聞自由。

2017年(至6/30)無國界記者擔憂香港新聞自由 分部改設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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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麥燕庭表示,香港新聞自由在現任特首梁振英領導下,情況變得更差。最新民調顯示,自我審查、政府操控和來自親中傳媒上層的壓力,是港記者面臨的主要挑戰。接受調查的記者有超過七成認為香港的新聞自由狀況比過去一年更加退步了。因此無國界記者宣布,亞洲分部的計畫將改設到台灣,因中國近年不斷插手香港事務,令人擔憂新聞自由將受有意人士操控,為了捍衛新聞自由,因此放棄將亞洲分部設置於香港。

香港遊行紀念六四28週年 要求中國改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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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表示香港仍有責任要求正義。其次,香港現在是中國的一部分,港人認為我們需要改變中國的政治結構,才能真正捍衛香港的自由與人權。香港是目前中國唯一能紀念六四事件的地方,有港人認為趁現在港人還擁有這些自由可以紀念六四時,就應該站出來為人權發聲。

林鄭月娥時期(2017至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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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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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是依據2007年12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5條,普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委員會由1,200人組成,當中不少是工商界人士、全國政協、以至專業人士組成,唯該選舉辦法由中央政府協同訂定,欠缺港人民意代表性質。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香港居民之政治投票權利仍待落實。

在3月26日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林鄭月娥獲得由1194人組成選舉委員會中的777票,成功當選第五屆香港行政長官,並於2017年7月1日就任。

雨傘運動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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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鄭月娥當選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翌日,警方通知多名於 2014 年雨傘運動中爭取民主的社運領袖(佔中九子),包括學生領袖張秀賢和鍾耀華、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和邵家臻、政黨領袖李永達和黃浩銘,以及和平佔中運動召集人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等人,他們將面臨刑事檢控。及後律政司正式以「公眾妨擾」相關罪名提出檢控。

2019年4月9日,上述參與雨傘運動的「佔中九子案」被香港區域法院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多項罪名成立,分別監禁八至十六個月。

外界有意見認為,政府以「公眾妨擾」之檢控措詞模糊,相關裁定令人質疑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違反對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之保障。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 第 21 條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訂明「對此項權利的行 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 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香港政府受《公約》約束,因中國已簽署在香港落實《公約》,而 1997 年 7 月 1 日前英國亦已簽署落實《公約》並於 1976 年延伸適用於香港。

宣誓風波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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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2016年宣誓風波,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該釋法列明任何議員未能通過第一次就職宣誓,將不能重新宣誓並會喪失議員資格。

後繼,多名涉及宣誓風波議員包括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梁國雄,於2017年7月14日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並失去議員資格。此舉引起部分意見認為人大常委會的干預破壞了「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司法獨立與立法機關權力,且進一步打擊提倡民主或自決的人士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

國歌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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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2018年3月16日,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文件。2019年1月8日,香港行政會議通過《國歌條例草案》,同月23日將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部分意見認為,國歌法有強逼人民意識之疑慮,且條款內容空泛,會進一步影響港人表達意見之自由。

學術自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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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大專院校開學期間,多間院校出現「香港獨立」(港獨)標語和橫額,引致各院校校長聯署聲明不支持「港獨」,認為此舉違反《基本法》,亦引起外界對學術自由之關注。

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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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黨是一個主張香港獨立的政黨,於2016年3月28日創立,香港政府指香港民族黨的港獨主張違反一國兩制、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2018年7月17日,香港政府以國定安全為由,引用香港《社團條例》中「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條款,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並給予香港民族黨二十一天時間申述創黨理念。2018年9月24日,政府正式在憲報刊登公告,將香港民族黨列為非法組織。

部份意見認為,政府此舉侵犯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在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之前,香港特區政府從沒利用過《社團條例》禁止黑社會等組織運作,而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有以言入罪和收窄言論自由之嫌疑。

港府拒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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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時報》亞洲新聞編輯、香港外國記者協會副主席馬凱(Victor Mallet),在主持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到外國記者協會演講後,於2018年10月5日被香港特區政府以國際慣例為由,拒絕延續工作簽證。10月7日,他再次入境香港,但只獲批發7日簽證,與一般英國旅客可留港6個月之規例形成差別待遇。

歐盟、英國外交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香港美國商會等組織均發表聲明,憂慮事件對香港新聞、言論自由的影響。

朱凱迪被拒絕參與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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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在2018年11月22日報名參選2019年元朗八鄉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但沒有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確認書,選舉主任去信向朱凱廸提出以下五大疑問:

1.是否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主權 2.是否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3.是否確認真誠地在提名表格上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4.是否繼續不支持港獨 5.是否提倡港獨是自決前途選項等。

朱凱廸回信重申自己不主張港獨,但不認為有人主張港獨有問題,因為和平地主張港獨是《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其後獲選舉主任回覆指沒有正面回答問題,朱凱廸再回覆批評鄉郊代表選舉主任無權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強調《基本法》104條所指的公職人員不包括鄉郊代表。最後,朱凱迪於2018年12月2日獲回覆其參加2019年鄉郊代表選舉的提名無效。

《逃犯條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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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簡稱《逃犯條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交香港立法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目的是向中國大陸、澳門和臺灣移交嫌疑人和進行法律協助。根據香港立法程序,草案須經過先行經過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再設立專責委員會詳細討論(逃犯條例委員會),再提交立法會大會二讀、三讀。逃犯條例委員會分別在4月17日和4月30日依照議程選舉委員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委員會主持由年資最高的議員,即民主黨的涂謹申擔任。泛民主派議員在會上提出規程問題,涂謹申開放討論,表示要參考議員意見作出決定,被建制派議員批評「拉布」。

5月4日,由於法案委員會經兩次會議仍未能選出正、副主席。40名建制派議員聯署提出召開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向法案委員會提出指引改由建制派最資深議員經民聯石禮謙,取代民主黨涂謹申主持法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程序。泛民主派批評會議欠法律和議事規則基礎。

另一方面,逃犯條例被受爭議,一旦條例草案通過,行政長官可基於內地政府要求移交疑犯,作出「特別移交安排」將疑犯人移交內地。此舉促使普羅大眾以至社會菁英對逃犯條例的憂慮,事由中國內地政府法律體系並未成熟,相關條例可成為北京當局要求引渡政治犯之法律依據,人身及財產自由將蕩然無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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