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的授權方式-創用CC授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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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4.0版(於2013年11月25日發佈[1])不需要移植就可以適用於各地的法律[2],4.0版並不鼓勵移植[3],而是希望能作為一個全球通用的授權方式[4]

撰文 / 戴雅彣 編譯

創用CC授權4.0版作了數十項改進,讓分享和再利用創用CC授權材料,變得比以往更簡單也更可靠。在2011年華沙舉辦的CC全球高峰會上,與會者就對創用CC的進展歷程有很大的期待,訂定了很有野心的目標,而現在創用CC授權4.0不只達成所有目標,甚至超越它們。

創用CC授權4.0非常適合政府機關及用來發布公共部門的消息或其他數據資訊,尤其是歐盟國家,因為現在的授權範圍比以前更廣,包含了歐盟和少數其他國家自成一格的資料庫權利。除此之外,它還具有許多令人興奮的新特色,像是更容易閱讀、更好的組織架構、更符合一般常識的姓名標示方法,並包括一個新機制,讓非故意違反授權條件的人在及時改正後能夠自動取回他們的權利。重要的新特色如下:

特色[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更全球化的授權[编辑 | 编辑源代码]

過去六年,Creative Commons跟全球數百名自願者合作,讓CC3.0和更早以前的授權版本能適用在超過60個司法管轄領域(這項工作稱為「移植(porting)」)。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逐漸瞭解創用CC授權如何在全球運作,以及它們適用在各個司法領域系統中的著作權法下所產生的些微差異。我們將這個經驗用在創用CC授權4.0的發展上,跟全球的專家合作,在新的授權條款上使用全球都易了解的術語,讓創用CC授權4.0成為在全球都能利用的授權工具,不須再「移植」。創用CC授權4.0也引進正式的翻譯系統,讓全世界的使用者都能夠以自己的母語讀懂授權條款的內容。

著作權以外的權利[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在利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時,往往也牽涉著作權以外的權利,但是這些權力卻沒有被著作權授權條款所涵蓋,造成利用上的困擾。創用CC授權4.0透過開放但嚴謹的授權條款,將與再利用行為相關卻未被授權的權利納入授權範疇。在授權說明中加入這些列舉或非列舉權利的說明,可以讓利用人更放心按照他們預期方式利用著作,也符合創用CC授權人的授權目的。

這項特色對於具備「資料庫權利(database rights)」的國家尤其重要,因為過去在3.0時代並未明確承認這些自成一格的資料庫權利,使那些國家的人民在利用創用CC授權著作時發生困擾。創用CC4.0解決了這項困擾,將可適用的資料庫權利納入創用CC授權範疇,除非授權人有特別排除的意思表示。創用CC授權4.0同時也容許資料庫權利人利用創用CC單獨授權這些資料庫權利。

除此之外,創用CC授權4.0統一且明確表明,為了符合授權目的,部分著作權人的著作人格權、公開權、隱私權,在必要限度內是被認為放棄的(waived)。雖然在3.0時代許多人都已經清楚自己上述的權利會在授權目的範圍內被限制,但創用CC授權4.0讓這項規定更清楚。

符合一般常識的姓名標示方法[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創用CC授權4.0微幅調整姓名標示的要求,讓它更符合實務需求。新授權條款明確允許被授權人可以只標示一個連接到姓名標示資訊頁面的連結,就滿足了姓名標示的需求。這項方法早在網路上被普遍使用,更早以前的授權版本也可能容許此法,不過創用CC授權4.0的出現明文承認這項方法可以使用,排除使用上的疑慮。

可選擇的匿名程度更高[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如果創用CC授權人不想要讓自己的名字跟後續改作作品有所連結,創用CC3.0允許授權人要求被授權人在改作作品上移除姓名標示。創用CC授權4.0維持並擴張了該項規定,除了改作作品外,也可適用在重製物上,只要授權人不想要與授權後的產出作品有所連結,即便該作品並未修改原授權作品的內容或是與其他作品一起發行,都可以要求被授權人移除姓名標示。

30天的及時改正寬限期[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在過去,所有CC授權在被授權人違反條款時都會終止,但創用CC授權4.0允許被授權人回復授權權利,只要他/她在發現後的30天內及時改正,不再違反條款。此寬限期與一些公眾授權規定相似,也較能反映實務上授權人與被授權人解決條款違約的方式。這項規定也讓利用清楚,只要他們立刻改正自己的違反行為,就能夠回復創用CC授權,而不會永久喪失權利。

更容易閱讀[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創用CC授權4.0條款在設計上不僅比從前版本更易讀、易於了解,也更加精簡、更有組織。簡化的授權架構和平易近人的文字讓授權人和再利用人更容易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進而增加了授權的執行力並降低利用過程的紛爭和困擾。

釐清CC授權運用在改作上的疑慮[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姓名標示(BY)」和「姓名標示-非商業性(BY-NC)」應用在改作上的困擾也在創用CC授權4.0中被釐清。創用CC授權4.0明確規定改作人可以授權自己利用授權後改作的作品,只要該授權不會妨礙被授權改作作品的人洽詢原著作的授權。這也是3.0和之前的版本適用下大家承認的利用方式,只是創用CC授權4.0更明確說明這項規定,讓改作人更了解自己應遵守的授權義務。

創用CC授權4.0版本的發展來自於法律和公眾授權專家以及社會大眾的通力合作,在大家堅定的努力下,創用CC授權4.0、公眾授權制度和CC組織都變得更加茁壯。在創用CC授權4.0上線之後,我們會與相關的關係網路和更大的社群合作,開發法律文字的正式譯文,也會將尚未完成的新契約翻譯完成,供大眾使用。


翻譯版本[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莊庭瑞 / 文

2020年才開始,Creative Commons 已在網站發布消息,公告 CC 4.0 授權條款全文的華語翻譯(使用傳統字體)與中文翻譯(使用簡化字體)兩份正式文件都已經上線了。在此之前,CC 4.0 的「授權標章」 (Commons Deed,亦即授權條件的簡明摘要),已有華語(台灣)跟中文的翻譯版本(分別使用傳統字體以及簡化字體)。這次推出的是授權條款全文本身的兩種正式翻譯版本。

CC 4.0 授權條款的華語翻譯(使用傳統字體)與中文翻譯(使用簡化字體)是對英文授權條款文本的兩種不同翻譯(而不是字體轉換的差別)。著作權相關的法律用語各地不同,且考量語文使用習慣的差異,這兩項翻譯工作是分別進行的。翻譯的參與者以實體會議和電子郵件的方式討論並彙集意見。這些工作在2015年底開展,直到2019年底。部份歷程可參考 Creative Commons 網站上的紀錄。CC 4.0 授權條款的華語翻譯文稿,在2016年中也曾在「台灣創用 CC 計畫」網站揭露,並徵求公眾評論。

傳統華語主要在台灣和香港使用,但這兩個地方的法律制度與用語有所不同。於是,一些英文名詞的翻譯,在華語版譯文中採用斜線 / 的方式,並列兩地的用語。這出現在三個地方:

Copyright and Similar Rights 翻譯為

「著作權及相似權利」 / 「版權及相似權利」

Moral rights 翻譯為 著作人格權 / 精神權利 Attribution 翻譯為

姓名標示 / 署名

以上用法分別出現在該英文名詞第一次出現在授權條款的地方:第1條(定義)、第2條(範圍)、以及第3條(授權條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 Creative Commons 網站上的授權標章網頁,其文字內容目前由各地的 CC 社群維護。適用於台灣的 CC 授權標章頁面,也標明為華語(台灣),該標章的文字內容也僅使用台灣用語(例如,Attribution 翻譯為姓名標示)。

CC 4.0 授權條款的傳統華語譯本係由林懿萱起草,台灣方面有林誠夏、陳舜伶、王家薰等人參與相關工作。莊庭瑞協調聯繫並與 Creative Commons 的 Diane Peters 確定翻譯內容以及上線時程。



參考來源[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40768
  2. http://creativecommons.org/Version4

延伸閱讀[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Peters, Diane. CC’s Next Generation Licenses — Welcome Version 4.0!. Creative Commons. 2013-11-25 [2013-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7). 
  2. CC Affiliate Network. Creative Commons. [2011-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09). 
  3.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What if CC licenses have not been ported to my jurisdiction?. Creative Commons. [2013-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27). 
  4. What’s New in 4.0. Creative Commons. [2013-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