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有关耶和华见证人的案件整理

来自维基学院

本文旨在整理有关耶和华见证人的案件,以供相关学习研究使用。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 1999年8月20日[说明 1]:臺灣耶和华见证人成员某甲(男性)[说明 2]於1996年11月18日入伍服役,同月27日因以信仰耶和華見證人教義為由拒絕參加軍事訓練課程,被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抗命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司法 2],1997年12月23日經核准假釋後某甲卻拒絕依規定回役,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司法 3]

  • 2003年7月30日[说明 1]:臺灣耶和华见证人成员某乙(男性)[说明 2]臺南縣後備司令部2002年度教育召集精誠二九之六號應召員,某乙雖於2002年6月18日前往官田營區報到,惟其以信仰耶和華見證人教義為由,不願穿著軍服及裝備,於完成報到程序前即離開營區,逾應召期限2日,遭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司法 4]

  • 2011年6月9日:臺灣宗教因素替代役男杨进胜(社會役第84梯),因服勤之同单位方姓役男不愿代为购买移动电话预付卡,以及在路上相遇离开时未打招呼为由,当街将方姓役男脖子及手臂掐伤瘀青,而被控伤害罪[司法 5]

  • 2012年2月24日[说明 1]:臺灣耶和华见证人成员江思恩(男性)因受教育召集,至指定地點報到後,表明因其耶和華見證人信仰因素拒絕穿上軍服以及參與軍事相關之訓練,經教育召集單位長官勸說無效後,營長盧永吉少校下達命令仍然違抗長官職權範圍所下達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被判刑有期徒刑3個月[司法 6]。江男不服上訴,遭駁回,全案定讞[司法 7]

  • 2012年5月14日[说明 1]:臺灣屏東婦女鄭維芬與丈夫高景志原共同信奉基督教長老教會,但鄭婦加入耶和華見證人後開始沉迷,一周有五天晚上不在家,以至於當時才8、9歲的兩個幼兒每晚哭著找媽媽,又因耶和華見證人之教義(禁止參加生日會),不允許小孩參加任何人的生日會,包括丈夫母親忌日皆禁止前去悼念,掃墓、買鮮花亦均不行。丈夫因此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司法 8]

  • 2016年3月31日[说明 1]:臺灣台北市一名婦女曾雪玲於2007年間加入耶和華見證人後,為遵守其教義諸如不能持香祭拜祖先、慶祝生日、輸血、抽血,更經常外出傳教,以及將女兒帶入教會衍生衝突,被其丈夫鄭仕隆訴請離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獲准[司法 9]

  • 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3月12日:臺灣耶和華見證人中坜王国聚会所成員曾馨慧,于事发期间因被害人某丁[说明 2]中斷聖經課程,且未前往教會場所參加聚會为由,即多次密集拨打电话和到住处连续按门铃骚扰。然被害人因欲避免和耶和华见证人再次接触,而将室內燈光关闭、窗簾未拉開之狀態,使屋外之被告無法看到屋內之狀況方式躲避骚扰[1][司法 10]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 2000年2月29日[说明 1]:日本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案,一名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因医院擅自在手术中为其输血,导致其人格权受侵害的案件。该案最终由日本最高法院判定医院违法[司法 11]
  • 2011年5月6日:澳大利亞女子柯克蕾[注 1]在發生車禍後嚴重失血,又因信仰耶和華見證人拒絕輸血療程,醫師只好尋找替代方案,從美國空運10單位以牛隻血漿製成的人造血HBOC-2-1爲其輸血[2],但是此舉仍違反耶和華見證人禁輸血的規定:上帝​告訴​我們​的​始祖​挪亞,人​可以​吃​動物​的​肉,但​卻​不​准​以​其他​動物​的​血​去​維持​自己​的​生命[WT 1]
  • 2014年9月11日:臺灣耶和華見證人成員林雅各2002年5月28日騎乘重型機車發生車禍,林口長庚醫院因其身分禁止輸血,改用高壓氧治療仍死亡,卻反遭家屬林金生、林潘金英以醫療設備不足及醫護人員操作不當為由,提告求償新台幣700多萬元[3],相關醫務人員袁立仁以及柯秀惠遭到牽連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司法 12][司法 13]
  1. 1.0 1.1 1.2 1.3 1.4 1.5 1.6 法院判决日期。
  2. 2.0 2.1 2.2 未列出姓名者(例如某甲某乙)爲原始資料出處所揭示之名稱。
  1. 最高裁判所 平成7年(行ツ)第74号. 
  2. 陸軍步兵第104師司令部86年判字第○○一號判決
  3.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88年判字第3279號
  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5.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8號
  6.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7號
  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軍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8.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家親聲字第35號民事判決
  1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11. 最高裁判所 平成10(オ)1081. 
  12. 臺灣高等法院99年醫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13.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醫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1. 原文:Tamara Coakley
  1. 你將誰的律法置於首位?. Watchtower Bible and Tract Society of New York, Inc.,Wallkill, New York, U.S.A. : 第164頁至165頁.  |journal=被忽略 (帮助)

参考资料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余瑞仁. 聖經學生中斷課程 女傳道員狂打電話、按電鈴吃官司. 自由時報. 2017-07-20 [2018-12-25]. 
  2. 蔡佳慧. 全球首例 輸牛血救命. 蘋果日報. 2011-05-06 [2017-11-16] (繁体中文). 
  3. 張禕呈、卓煥鈞. 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拒輸血 車禍不治長庚判賠. 東森新聞. 2014-09-11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