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照片为何让视觉中国成为众矢之的——从视觉中国事件谈著作权
2019年4月10日,事件视界望远镜团队(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下简称EHT团队)向世界宣布,该团队利用位于东半球的多个射电望远镜,成功拍摄了位于M87中心的特大质量黑洞,公布了黑洞的“照片”,并在开放获取杂志《天体物理学杂志快报》(The Astrophysical Journal Letters)发表了与之相关的六篇论文,以CC BY 3.0许可协议授权。
随后,视觉中国网站将相关高清图片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打上该网站的标志后,以“编辑照片”的名义对新闻机构进行销售,并宣告“版权所有”,随即引发争议。在照片正式发布时,笔者第一时间向欧洲南方天文台(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下简称ESO)咨询其网站所公布黑洞照片之版权状况,ESO数据管理和业务司负责人Fernando Comerón明确回复,虽然该高清黑洞照片版权归属于EHT团队,但也采用和ESO网站相同的CC BY 4.0国际许可协议授权;而欧洲南方天文台也明确答复了《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这张图片的版权归属于EHT团队,而ESO正是EHT的成员之一。
在视觉中国陷入网络争议之后,引发了大量机构和个人的调侃与指责,也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4月11日,据网友举报,天津市网信办对视觉中国网站进行约谈,站方旋即宣告关停整改;4月12日,视觉中国的A股股价开盘即告跌停。据了解,视觉中国网站上部分照片的介绍页面中,存在“敏感有害信息标注”,是这次关停的主因。
有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从法律上来说,黑洞照片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种作品中,究竟属于哪一种?”部分人认为,黑洞“照片”由众多天文台的射电望远镜所共同“拍摄”,故应该属于一种集体创作的摄影作品。但笔者对该照片属于摄影作品的观点不以为然;笔者以为,此处的黑洞“照片”,如果著作权存在的话,应该属于一种图形作品。
首先,我们假设这张黑洞照片存在著作权。一般而言,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通常会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但我们查阅了相关论文发现,EHT团队在ESO网站上公布的高清照片,实际上是对三种不同成像方式进行平均后生成的——这显然完全区别于一般公众所认知的摄影作品,而是一幅通过数据生成的黑洞示意图。
其次,笔者也注意到,有法学出身的人认为,这张示意图中的表达可能具有唯一性,或会和思想混同,而依据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混同原则”,该图片应该被视为思想本身,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EHT团队的科学家们在过去的多年里,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依据他们测量出的数据,选择了合适的公式和绘制方式,将黑洞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展现出来。笔者以为,既然对同一黑洞的表现方式理论上并非唯一,而且科学家们确实为这张示意图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则依据一般常识,这张黑洞示意图理应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视觉中国真的就不能给新闻机构转卖黑洞“照片”了么?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实际上,EHT团队包括ESO并没有限制任何人以商业目的利用黑洞照片。根据CC BY 4.0授权协议的要求,任何人在使用照片时,只要在明显的地方为EHT团队(EHT Collaboration)署名即可,但不得给相关照片适用法律术语或者技术措施来限制其他人做许可协议允许的事情。而笔者认为,视觉中国给版权本不属于自身的照片打上“版权所有 1995—2019 © 视觉中国”的声明和“视觉中国”的版权水印,并以这个名义对外销售照片,涉嫌侵犯EHT团队的署名权。
长期以来,视觉中国在中国的商业图片行业具有一定的支配地位,但因其向侵权者要求显然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侵权赔偿,以致在媒体行业名声狼藉,留下了“版权流氓”的恶名,部分自媒体甚至在“黑洞事件”发生后,公开批评“天下自媒体苦视觉中国久矣”——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视觉中国仅仅因为一张黑洞“照片”,就深陷公关灾难。加之好事网友对该站点的挖掘和举报、各级中国共青团组织在互联网上制造的声浪、各大企业的集体狂欢,视觉中国也最终被吸进了“黑洞”之中,万劫不复。而这次出手约谈视觉中国负责人的政府部门是网信部门,由此可见,视觉中国摊上的事情并不只是公关灾难和著作权纠纷那么简单。随着视觉中国、全景网络、东方IC这三大图片库相继关闭公众访问,这件事情的影响也或许并非短期可以看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