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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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乃规制、体现“宪”此一概念之规范。所谓宪者,考其意为“法令”、“规章”,惟此所表彰者,非吾人平日狭义所用之国家法令,而系以此下位概念体现作为上位抽象概念之“规则”、“框架”、“系统”之概念。简言之,宪法,乃“体现‘规制’概念之规范”。用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政府组织及导引国家发展方向,而为国家根本大法,作为国家规章、国家行为之准绳,是故,亦得称其为“万法之法”(Norma Normans;Norm der Normen)。

概述[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源起[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politica)的著作中,即认国家应有组成之根本法,用以为立法及国家行为之指导原则,此时之宪法重在国家权力之分配,而法律则以此指导原则而生。但此时之宪法理念未形成国家制度,而后世西方与此类同者,亦仅有拘束当权者之基本法(lois fondamentales;lex fundamentalis),故非现代意义之宪法。
  • 于中华文化中,亦不乏述及“宪”者,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宪令”;国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韩非子定法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考其意,多作为表彰纪律之用。(陈新民,宪法学释论,修正七版,页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