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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憲法

来自维基学院

憲法,乃規制、體現「憲」此一概念之規範。所謂憲者,考其意為「法令」、「規章」,惟此所表彰者,非吾人平日狹義所用之國家法令,而係以此下位概念體現作為上位抽象概念之「規則」、「框架」、「系統」之概念。簡言之,憲法,乃「體現『規制』概念之規範」。用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規範國家政府組織及導引國家發展方向,而為國家根本大法,作為國家規章、國家行為之準繩,是故,亦得稱其為「萬法之法」(Norma Normans;Norm der Normen)。

  • 在古希臘時代,亞里斯多德在其「政治學」(politica)的著作中,即認國家應有組成之根本法,用以為立法及國家行為之指導原則,此時之憲法重在國家權力之分配,而法律則以此指導原則而生。但此時之憲法理念未形成國家制度,而後世西方與此類同者,亦僅有拘束當權者之基本法(lois fondamentales;lex fundamentalis),故非現代意義之憲法。
  • 於中華文化中,亦不乏述及「憲」者,如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憲令」;國語「賞善罰姦,國之憲法」;管子七法「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韓非子定法篇「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考其意,多作為表彰紀律之用。(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七版,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