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高速公路对摩托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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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研究旨在对东亚国家的高速公路对摩托车的限制进行综述。

导言[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一些东亚国家和地区——即中国大陆日本菲律宾韩国台湾——的高速公路,对摩托车有着世界其他地方并未广泛实施的限制,例如限制进入、限制运载乘客,和不同的速度限制,这常常是出于安全考虑。

进入和载客限制[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东亚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对摩托车使用高速公路,施加其他地方未广泛实施的限制,从禁止摩托车载客到完全禁止摩托车行驶。某些反对这些摩托车限制的人认为,对摩托车及其乘客来说,有交叉口的速度较低的地面道路可能比限制进入的高速路面更危险。

中国大陆[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中国大陆,行驶于高速公路的两轮摩托车不能载客。车辆须能以70公里/小时的速度于高速公路行驶。[1]然而,在中国的许多省份,摩托车不能使用高速公路。

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高速公路,而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大陆不在同一体制下。

日本[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在日本,一辆摩托车必须有超过125毫升的排气量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2005年之前,两轮摩托车根本不允许在高速公路上搭载乘客,但2005年4月1日的一项法律修正案部分解除了这一禁令。 持有摩托车驾驶执照至少3年的20岁以上的人,现在可以在高速公路上用两轮摩托车载客,但首都高速公路的某些路段仍然禁止乘坐两轮摩托车。 带边车的摩托车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载客。

菲律宾[编辑 | 编辑源代码]

2006年6月前,菲律宾公共工程和公路部英语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Highways的第123号部门命令禁止引擎排量在40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行驶高速公路,同时允许高功率大排量摩托车使用控制出入道路。这一命令曾两次被马卡蒂地区审判法庭宣布为非法,此后菲律宾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于2006年6月正式吊销了该法案,称公路部(DPWH)从来没有权宣布任何公路为控制出入道路。 因此,菲律宾的高速公路目前不存在针对摩托车的限制。 该法律禁令仅适用于控制出入道路,故现在菲律宾没有针对摩托车的道路使用禁令。

针对收费道路违抗法庭裁决,逮捕乘客和发出罚单,2008年6月23日,帕西格(Pasig City)地区审判法院裁定,菲律宾国家建筑公司(PNCC)英语Philippine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立即被禁止在南吕宋高速公路(SLEX)英语South Luzon Expressway沿线收取通行费,因该公司已无相应权力”。PNCC接到命令,“与公共工程和公路部协调,立即将收费站的实物资产和设施,包括改进部分,以及与其业务直接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无需任何费用,通过收费监管委员会移交给政府”。

韩国[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在韩国,所有高速公路上都禁止骑摩托车。唯一的例外是紧急救援车辆,如警用摩托车、军队/囚犯运送车队、救护车等。[2]此外,还有一些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禁止骑摩托车。

台湾[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中华民国管理的台湾地区公路,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负责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交通控制的部门是交通部内政部

如官方所称,由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摩托车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除非用于警用或紧急隧道工作:[3]

  1. 台湾的高速公路(中华民国国道)没有摩托车道。 摩托车与小汽车和大型车辆共用车道可能非常危险
  2. 摩托车受到的保护比汽车少得多,因此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故,其后果更严重,尤其频繁地在交流道附近的混杂交通流间穿插增加了摩托车手的危险
  3. 台湾的摩托车手的耐性可能较差,若他们在其他车辆之间的缝隙穿行,危险就会增加且交通流将受到干扰
  4. 高速公路承载的交通量超过通行能力,需要更好的管理手段来缓解交通拥挤;允许摩托车行驶会恶化交通问题

反对上述理由的人提出的论据包括:

  1. 以相同速度行驶的车辆不会发生碰撞
  2. 由于大多数交通事故和车祸都发生在交叉口,对于摩托车而言,尽管通常其车速较慢,但地面道路往往更加危险
  3. 对所有人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应能消除大多数安全问题
  4. 独自驾驶汽车的司机应该改为骑摩托车,以减少交通堵塞

2006年7月1日生效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19条,正式允许在某些高速公路(国道)上使用气缸容量超过550毫升(550 cc)的摩托车。2012年6月29日该法规第20条获得修订,允许在大多数快速公路上使用排量超过250毫升(250 cc)的摩托车(黄色和红色车牌),并允许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排量超过550cc 的摩托车。 由于小汽车司机、警察和地方政府的负面反应,高速公路上允许使用红色牌照摩托车的修正案尚未如期实施。[4]

2007年1月12日,立法院修改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2条[5]行政院亦于2007年9月13日指令该修正条款于2007年11月1日生效[6],届时排量大于550毫升的摩托车将可行驶于大多数快速公路[7]。 虽然高速公路上仍然禁止骑行摩托车,但2007年立法院已要求交通部研究在2010年前放开大马力摩托车行驶高速公路的可行性。[8][9]

2011年11月8日的另一项修正案理论上允许排量在5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即红色车牌摩托车)在一定条件下行驶于高速公路。[10]

速度限制[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出于安全的考虑,某些国家和地区的高速公路对摩托车的限速比对汽车的限速更低:

  • 中国大陆:80公里/小时(小汽车为120公里/小时)
  • 日本:此前,摩托车限速为每小时80公里(小汽车限速为每小时100公里);但2000年起摩托车限速已提高到每小时100公里。


参考来源[编辑 | 编辑源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