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高速公路對電單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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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研究旨在對東亞國家的高速公路對摩托車的限制進行綜述。

導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些東亞國家和地區——即中國大陸日本菲律賓韓國台灣——的高速公路,對摩托車有着世界其他地方並未廣泛實施的限制,例如限制進入、限制運載乘客,和不同的速度限制,這常常是出於安全考慮。

進入和載客限制[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東亞及其周邊國家和地區,對摩托車使用高速公路,施加其他地方未廣泛實施的限制,從禁止摩托車載客到完全禁止摩托車行駛。某些反對這些摩托車限制的人認為,對摩托車及其乘客來說,有交叉口的速度較低的地面道路可能比限制進入的高速路面更危險。

中國大陸[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國大陸,行駛於高速公路的兩輪摩托車不能載客。車輛須能以70公里/小時的速度於高速公路行駛。[1]然而,在中國的許多省份,摩托車不能使用高速公路。

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高速公路,而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大陸不在同一體制下。

日本[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日本,一輛摩托車必須有超過125毫升的排氣量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2005年之前,兩輪摩托車根本不允許在高速公路上搭載乘客,但2005年4月1日的一項法律修正案部分解除了這一禁令。 持有摩托車駕駛執照至少3年的20歲以上的人,現在可以在高速公路上用兩輪摩托車載客,但首都高速公路的某些路段仍然禁止乘坐兩輪摩托車。 帶邊車的摩托車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載客。

菲律賓[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006年6月前,菲律賓公共工程和公路部英語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Highways的第123號部門命令禁止引擎排量在400毫升以下的摩托車行駛高速公路,同時允許高功率大排量摩托車使用控制出入道路。這一命令曾兩次被馬卡蒂地區審判法庭宣佈為非法,此後菲律賓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於2006年6月正式吊銷了該法案,稱公路部(DPWH)從來沒有權宣佈任何公路為控制出入道路。 因此,菲律賓的高速公路目前不存在針對摩托車的限制。 該法律禁令僅適用於控制出入道路,故現在菲律賓沒有針對摩托車的道路使用禁令。

針對收費道路違抗法庭裁決,逮捕乘客和發出罰單,2008年6月23日,帕西格(Pasig City)地區審判法院裁定,菲律賓國家建築公司(PNCC)英語Philippine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立即被禁止在南呂宋高速公路(SLEX)英語South Luzon Expressway沿線收取通行費,因該公司已無相應權力」。PNCC接到命令,「與公共工程和公路部協調,立即將收費站的實物資產和設施,包括改進部分,以及與其業務直接相關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無需任何費用,通過收費監管委員會移交給政府」。

韓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韓國,所有高速公路上都禁止騎摩托車。唯一的例外是緊急救援車輛,如警用摩托車、軍隊/囚犯運送車隊、救護車等。[2]此外,還有一些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禁止騎摩托車。

台灣[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管理的台灣地區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負責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交通控制的部門是交通部內政部

如官方所稱,由於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摩托車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除非用於警用或緊急隧道工作:[3]

  1. 台灣的高速公路(中華民國國道)沒有摩托車道。 摩托車與小汽車和大型車輛共用車道可能非常危險
  2. 摩托車受到的保護比汽車少得多,因此可能發生的任何事故,其後果更嚴重,尤其頻繁地在交流道附近的混雜交通流間穿插增加了摩托車手的危險
  3. 台灣的摩托車手的耐性可能較差,若他們在其他車輛之間的縫隙穿行,危險就會增加且交通流將受到干擾
  4. 高速公路承載的交通量超過通行能力,需要更好的管理手段來緩解交通擁擠;允許摩托車行駛會惡化交通問題

反對上述理由的人提出的論據包括:

  1. 以相同速度行駛的車輛不會發生碰撞
  2. 由於大多數交通事故和車禍都發生在交叉口,對於摩托車而言,儘管通常其車速較慢,但地面道路往往更加危險
  3. 對所有人進行適當的安全教育應能消除大多數安全問題
  4. 獨自駕駛汽車的司機應該改為騎摩托車,以減少交通堵塞

2006年7月1日生效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正式允許在某些高速公路(國道)上使用氣缸容量超過550毫升(550 cc)的摩托車。2012年6月29日該法規第20條獲得修訂,允許在大多數快速公路上使用排量超過250毫升(250 cc)的摩托車(黃色和紅色車牌),並允許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排量超過550cc 的摩托車。 由於小汽車司機、警察和地方政府的負面反應,高速公路上允許使用紅色牌照摩托車的修正案尚未如期實施。[4]

2007年1月12日,立法院修改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5]行政院亦於2007年9月13日指令該修正條款於2007年11月1日生效[6],屆時排量大於550毫升的摩托車將可行駛於大多數快速公路[7]。 雖然高速公路上仍然禁止騎行摩托車,但2007年立法院已要求交通部研究在2010年前放開大馬力摩托車行駛高速公路的可行性。[8][9]

2011年11月8日的另一項修正案理論上允許排量在550毫升以上的摩托車(即紅色車牌摩托車)在一定條件下行駛於高速公路。[10]

速度限制[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出於安全的考慮,某些國家和地區的高速公路對摩托車的限速比對汽車的限速更低:

  • 中國大陸:80公里/小時(小汽車為120公里/小時)
  • 日本:此前,摩托車限速為每小時80公里(小汽車限速為每小時100公里);但2000年起摩托車限速已提高到每小時100公里。


參考來源[編輯 | 編輯原始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