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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JNO1/隐性反汉主义

来自维基学院

反汉主义(antiHanism),相当于亚洲版的反犹主义,是对仇恨汉族人的思想与行为的总称。

反汉主义,顾名思义,是指针对汉民族的篾视、仇恨以至不承认汉族存在等所有反感情绪及其产物,反汉主义是对汉族的某些认知,而这些认知可能会以带有仇恨、侮辱、贬损等方式宣泄在汉族人身上,针对汉族个人与社群或其财产施以反汉主义的言语或肢体行为,反汉主义并非现代才有的现象,古已有之,几与汉族的历史同样长,这种民族歧视思维源自与汉族相邻的民族,或曾与汉族政权交战或曾征服统治汉族人民而产生或促进的一种民族优越主义,通常自认为本民族血统比汉族更优秀更纯血[注 3],同时也将本民族的种种挫败,如武力下降、奢侈等现象怪罪为汉族的影响,这种反汉族思想及民族优越思潮的结合,在近代以来假借“反大汉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等类似的名义继续壮大至今,加上维护汉族民族权益的法律机制缺失,严重威胁着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与团结,如民谣“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民四等汉”所反映当下社会上存在着系统性的民族(三等少民四等汉)歧视和种族(一等洋人二等官)歧视[注 4]现象,排名越靠后,地位就越低,受歧视的压力就越大。​ 除了仇恨、篾视等反汉族的民族优越思潮外,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差别待遇(给予汉族人较差的待遇)等歧视,也是构成反汉主义的一部分。

汉族恐惧症(简称恐汉症)是反汉主义的一个表征,一般是将汉族污名化为各种情境下的加害者,甚至以汉族人口太多为原罪[注 5],以此为借口合理化对汉族的歧视、剥削、侮辱冒犯等各种不平等待遇。

反汉主义作为多个极端民族主义思想的集合,需要多管齐下并坚持长期实行才能遏制反汉主义的猖狂,对反汉主义意识形态的反对简称反-反汉主义,反反汉主义是认同汉族享有与其他民族同等权利的思想,最重要的原则有二,一是承认汉族为独立单一民族并尊重血缘因素为取得汉族身份不可或缺的条件,二是支持汉族基于汉族身份天然享有其他民族基于民族身份亦享有的一切权利。

民族歧视正当化:猎巫“大汉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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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族主义”这个概念最早出自1931年11月在瑞金叶坪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一份名为《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内宣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是…………并且坚决的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的倾向。”从背景来看,这份决议案应是共产党为挑拨国民党与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文宣,但也为当时少数民族经济落后的原因创造出一个永久性的代罪羔羊。 

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定义,“大汉族主义”是:

大民族主义在我国的集中表现,它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国内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反映,是一种歧视、排斥、压迫较小民族的民族主义。在历史上主要表现为,歧视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限制和剥夺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践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服饰,实行强迫同化;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压迫和剥削少数民族,直至武装镇压。解放后,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制度,实行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基本上克服了大汉族主义,但其影响仍然是阻碍各民族团结的消极因素。现阶段大汉族主义则表现为部分汉族干部群众,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歧视排斥少数民族干部,不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 ,这是一种必须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

 这段描述并非绝对正确或不能动摇,首先,大汉族主义“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国内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反映,是一种歧视、排斥、压迫较小民族的民族主义”,这种定义其实忽视了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存在着歧视、排斥、压迫人口较多民族的民族主义,这种歧视、排斥、压迫的征状在人口较少的民族在采用暴力征服人口较多民族后特别明显,比如辽金元清各自所代表的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满族,在征服统治汉族地区后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民族具有优越于汉族的政治地位,这种本民族至上的做法在帝国衰弱后(一般是在征服民族的统治力量衰落后)不得不渡让部分权力予汉族(主要是支持其统治的士绅群体)以扩大统治基础时才受到大幅削弱。

另外,所谓“……在我国的集中表现”的集中,很明显是因为汉族人多的原故,其极端民族主义就被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中表现”,其实部分优待少数民族或限制汉族的政策,都是针对汉族人较多或占的比例较大而设,可以说,除了极端民族主义者外,中国共产党及部分反共势力亦视人多是汉族的原罪,即使汉族的生育率己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而且老龄化及少子化严重,汉族人多仍然被视为一种威胁及包袱。

而中国共产党对“大汉族主义”的定义也可以适用于曾经征服统治汉族的民族:

大契丹/女真/蒙古/满民族主义等等少数民族至上[注 6]是极端民族主义在我国的集中表现,它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国内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反映,是一种歧视、排斥、压迫人口较多民族的民族主义。在历史上主要表现为,歧视汉民族;限制和剥夺汉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践踏汉民族的风俗习惯,强迫汉民族改变服饰,实行强迫同化;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压迫和剥削汉民族,直至武装镇压。解放后,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制度,实行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基本上克服了大契丹/女真/蒙古/满民族主义等极端民族主义[注 7],但其影响仍然是阻碍各民族团结的消极因素。现阶段大契丹/女真/蒙古/满民族主义则表现为部分干部群众,不尊重汉民族的平等权利 ,侵犯汉民族的利益,不尊重汉民族的自治权利、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歧视排斥汉民族干部,不尊重汉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这是一种必须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



唯一的差异就是没有“禁止汉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这但不是因为少数民族统治者尊重汉文化,而是因为在东亚地区诸民族中,汉族最早发明文字,有足够长的时间来完善发展,令古代任何统治汉族的民族都缺少一套较汉字更完善进步的文字,缺少取代汉字的代替品,加上汉族的人口基数,以及人口庞大的儒士群体,可以预期强推禁令将会大幅度增加异族统治者的统治成本,以上这些客观条件都是限制古代非汉族统治者禁止汉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意愿与能力,但基于民族地位差异,蒙古化、满化等部分文化同化现象出现亦是不可避免。综观历史,以受害人数而言,反汉主义的影响远胜于所谓的大汉族主义。

当然,不止是曾经征服统治汉族的民族或任何过去的民族才存在极端民族主义,现代任何民族均可能存在极端民族主义,其中大维吾尔族主义[注 8]、大藏族主义己经成为非常显眼的极端民族主义运动,西南各民族亦存在大彝族主义[76][77]、大壮族主义等极端民族主义,只是没有向外宣传,加之其诉求多能被中共提供的少民特权满足才没有与中共产生冲突,从而少为人所知,而大蒙古族主义[注 9]因主要活动于较少被国际关注的蒙古国而不太知名。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汉族人数较多,被视为“大民族”,如此一来,“大民族主义”一词就容易引起误导,以为只有汉族才存在“大民族主义”这种歧视、排斥、压迫其他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令“大民族主义”一词成为含沙射影针对汉族的狗哨暗号,同时可以掩盖自己的反汉仇汉等极端民族主义思想。

另外,此处“不尊重汉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主要是指文化权利,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文化项目往往不是以“中华民族”或“中国”称呼,就是以某个少数民族族称或地区名称称呼,以三月三为例,这是一个侗族、汉族、黎族、壮族、苗族、瑶族等多个民族共同拥有的传统节目[78][79],但海南省方面称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80][81]、广西则称之为“壮族三月三”[82],大刺刺地以族称冠名,相较之下,同样以三月三为传统节日的汉族并没有以族称冠名的三月三,此即为“不尊重汉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可以说,与少数民族相比[83],汉族缺少以族称冠名的权利[注 10]

当以汉族为名的中立称呼,如汉族三月三、汉族地区、汉族传统服饰等,皆动辄目之为“大汉族主义”,这种任意以“大汉族主义”的妖魔化,本身就代表社会上存在着对汉族相关事物存在严重而不自知的偏见,这种偏见令汉民族相关事物只能以“中国”或“中华民族”之名出现,失去自身的主体性,令汉族成为社会上的隐形民族,除非是“大汉族主义”之类的负面称呼,否则皆难逃被大汉族主义的污名化。

其次,相对于所谓“大汉族主义”,有关“地方民族主义”的指控不涉及歧视、排斥、压迫其他民族,仅批评其孤立、保守、排外,与“大汉族主义”的指控相比,明显要轻得多,这种“地方民族主义”的定义忽视了少数民族历史上歧视、排斥、压迫、强迫同化等侵犯汉族利益的过往,双重标准的处理方式不止不能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反而种下民族仇恨的种子,而且中国共产党在定义“地方民族主义”内还特别强调“我们也应当把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与地方民族主义思想严格地区别开来”,令极端民族主义能借“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的表皮发展壮大,与此相反的是,中国共产党对“大汉族主义”定义内并没有指出需要把汉族的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与“大汉族主义思想”严格区别,这就令汉族的“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受到刻意忽视,甚至以“反大汉族主义”及“尊重少数民族”的旗帜来不尊重、践踏、侮辱汉族的“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这种辱汉的行径才是孕育“大汉族主义”的元凶,在这些背景下出现的“大汉族主义”就不是狭隘,而是一种正义,也是受欺压者的唯一抗议手段,以反大汉族主义为名的猎巫打压反而制造出中国极端民族主义者最憎恨的大汉族主义。

“大汉族主义”这个中国共产党发明的概念已经被滥用,任何描述汉族,只要否定或偏离“混血”、“杂种”、“不如少数民族”等等的叙事模式都可以被扣上“大汉族主义”的“罪名”,极端民族主义者不止可借对“大汉族主义”的攻击来遮掩反汉、仇汉的极端思想,还可以攻击汉族的身份认同,不承认汉族作为单一民族有资格与其他55个民族享有同等的法定权利,汉族身份不能如同少数民族身份一样得到尊重。

第三,“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这两个词语的命名本身就刻意给人一种汉族的极端民族主义比少数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更严重的污名化印象,特意强调汉族的族称,而55个民族的族称仅用“地方”一语带过,可见针对性极强,不管最初命名者的动机如何,这种命名都会带给不知情者一个汉族逼害少数民族的想像情境,妖魔化汉族及其一切相关的正面或中立事物,煽动及合理化对汉族的仇恨情绪,比如国际反共势力为求攻击中共政权每每以“大汉族主义”来指控中共对少数民族的“歧视”,这种以汉族为加害者的不实宣传,助长持有反汉主义的极端民族主义势力的影响,令极端民族主义势力有一个能搬上桌面的借口——以债主自居——来歧视及迫害汉族,而这种将汉族妖魔化的手法可称为汉族恐惧症

即使只是主张汉族并不是某些人想像中的低劣或邪恶、对汉族作正面评价,亦会被攻击为“大汉族主义”、“中心主义”[注 11]、“沙文主义”等类同妖魔化的指控,亦是汉族恐惧症患者为维持自身受害者想像兼消灭异见的手法[注 12],所以在二十一世纪的今日,上当很多民族已被承认正名平等,甚至可以公然宣扬某个民族是优秀民族、了不起的民族,汉族却不得不为求被承认正名平等而发声,甚至只是微弱的发声亦动辄得咎,这种差异待遇对于民族平等、民主、文明、包容等自居的社会来说实在是莫大的讽刺。

另外,对汉族的仇恨、篾视等反汉主义狂潮,加上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差别待遇(给予汉族人较差的待遇)等近一个世纪的长期歧视,负面影响巨大,甚至令汉族平民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汉族身份,反以汉族身份为耻,为了逃离被仇恨、被篾视的境况而主张自己家族带有非汉族血统[注 13],以此来求得精神安慰,抹去原生民族身份以得到更改族属的机会,除了洗脱低劣、杂烩杂种、邪恶(身负迫害少数民族的邪魔形象)等歧视标签外,在反汉狂潮之下,充满自卑、认为自己的民族有缺陷(自我憎恨)自觉不如少数民族的汉族个体为寻求他者认可只能透过这种主张——贬斥民族集体来否定原生族属身份——曲线取得单一个体与其他非汉族群平等的权利(即优惠待遇[87]),只有否定、消灭民族自我意识才有可能不被歧视,所以,经过中共政权数十年的统治及欧美社会对极端民族主义的迎合,导致二十一世纪的汉族的民族意识早已非常淡薄,之所以现今还有民族意识残存,主要有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效果,内部因素方面是中共建政之前汉族民族意识的延续;外部因素方面有长期以来“反大汉族主义”的叙事,虽然妖魔化、污名化汉族是这种叙事的主要方面,但某程度上这种妖魔化、污名化是以承认汉族作为一个民族的存在为前提,汉族自身的存在只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他者的存在才被容许作为次要的存在,另外就是少数民族诸种优惠政策(含对所谓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当然需要人口庞大的汉族群体以供剥削,必然需要汉族的存在,间接与内部因素互动促使汉族民族意识在21世纪继续存在,虽然在民族总人口中存在感极低,但长期的歧视打压总会有人——很少又零散的人——觉醒到并进行反抗言行,这种觉醒并不会被一个以歧视汉族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暴政疯狂打击所能消灭。

与汉族相反,被归类为“少数民族”身份的如藏族、满族、蒙古族、维吾尔族,甚至彝族、壮族等各个民族群体内——不论上层精英或下层平民——的民族意识极之浓烈,在这些强烈民族意识群体所描写的叙事中,民族身份的强调是叙事非常凸出一面,在日常生活中,“少数民族”各个民族称呼可谓是无处不在,高度强调民族意识,在强化本民族意识的同时,其实在某程度上也强调非“少数民族”的他者——也即汉族——的存在,但如此一来,汉族民族意识只能作为各少数民族意识的附庸(他者)存在,而且是被打压的对象,加上缺少对地域歧视的纠偏,所以汉族民族意识是远比不上各少数民族意识浓烈,甚至有淡化的趋势,而这种趋势是由持续了数十年的带有反汉主义政策及意识形态促成,所以从民族平等的角度看,汉族有需要重建、强化自身极其淡薄的民族意识,加强团结,才能消除未来民族灭绝的可能性,取得与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

针对汉族的系统性种族民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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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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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河南省政府以恢复耕地为借口,强硬清除当地汉族人民(只有少数民族及拥有特殊身份的汉族除外)的墓葬,单是在周口市的350多万座坟墓就有超过200万座坟墓被夷平,这种做法冒犯汉族传统价值观,比之强逼穆斯林吃猪肉更为严重[88],直至同年11月才开始停止强制平坟。

2018年,江西省政府和安徽省政府为强推火葬,规定同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火葬,严禁遗体入棺土葬,即使是火化后的骨灰亦不准入棺土葬,如有违反就平坟起棺强制火化,为此不惜冒犯汉族传统土葬风俗,甚至强抢当地老年人的备用棺材来砸烂,己入葬的亦掘墓开棺,强行火化遗体,在安庆市至少有6名老人为求土葬而被迫赶在9月1日前自杀[89],直至受到舆论批评施予的强大压力,江西省才开始停止这种破坏汉族人权的暴政[90],当然,火葬会继续推行,只是不再采用如此强硬的手段,同样地,只有少数民族的土葬风俗才被法律保障,条例必称“尊重少数民族”,比如贵州省就明确规定尊重回、维吾尔、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风俗,甚至明确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而“安葬骨灰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91],意味着56民族中,只有汉民族的土葬风俗不受法律保障,反被诬为“封建迷信”,处于随时被破坏的状态中[91][92][93][94][95],只有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才有明确规定可以得到保护及尊重,而汉族文化则不会享有任何保护及尊重的明确规定,只会遭受单方面一刀切禁止,比如永远禁止生产、销售及燃烧冥镪纸钱。作为汉族民间信仰文化之一,中共官员不先寻求替代用品或研究环保冥镪[96],反而是选择一禁了之,法律缺少“尊重汉族的丧葬习俗”的规定,可见汉族传统信仰受到非常严重的歧视。

在教育考试方面,自中共建政以来都有优惠特权政策[97],比如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群体一般加5至30分不等[98],2015年湖南省就有53798名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99]、2019年湖南省的湘西州就有少数民族考生4349人加20分[100];至于汉族居民,除非是烈士子女或其他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才有加分的资格,而且不同于烈士子女只能优待一代,少数民族的加分优待可以世袭罔替,比如在被设立为回族自治区的宁夏,部分回族考生的高考成绩可以加30分,但汉族学生无法加分,在设立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宁夏和广西,这种加分政策甚至延伸至公务员考试中[101][102],少数民族考生亦是加分政策的主要受益群体,比如2016年的加分群体中少数民族考生的比例超过50%[103]

有人认为相比汉族,少数民族的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比例较高,加上在学科考试中主要是以汉语汉字为主,令少数民族在高考竞争中不如汉族学生,容易失去更多教育机会,故而声称实施差别待遇,给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办法,又认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政策会令被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减少,但由此而增加的录取名额对于数量庞大的未被录取的汉族考生来说,并不会大大改善他们的录取机会,增加被录取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所以不构成歧视,但对于上述这种解释,笔者认为有几点值得质疑,当初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政策并没有与汉族民众——特别是汉族考生——协商取得共识后才实施,当一个政策实施时或实施后没有取得社会共识,存在巨大的争议时,应该停止该政策,待平民大众取得一致共识后才决定实施与否,特别是只以某些民族身份为依归而非全体国民享有优惠——甚至以损害其他民族的权利为代价——的政策,对于追求民族团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多民族国家、以至多种族国家来说,任何实施以民族身份为依归的差别待遇政策,都应该取得群众共识——没有反对——后才可实行,此其一;即使经过协商,但协商的结果不应该不能改变的,特别是这种以民族属性为依归的优惠(其他民族没有的权利)政策,更应该设立明确可量化的落日条款,避免成为一些民族代代相袭的特权,一旦到期而又没有共识延续政策就应自动废除,此其二;即使少数民族中处于经济弱势的比例较汉族中处于经济弱势的比例高,但基于人口基数,汉族中处于经济弱势的人口数量较少数民族中处于经济弱势的人口数量高,这种只谈比例而不谈人数其实是刻意忽视了汉民族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口,假设A族总人口1万人,其中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口1000,占10%,而B族总人口1百万人,其中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口10000,占1%,这种只谈弱势比例而不谈弱势人数的忽视,实际上隐含着A族任何一个个体价值高于B族任何一个个体价值的判断,认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政策而腾出的录取名额并不会显着增加——数量庞大的——未被录取的汉族考生的录取机会,其实就是认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政策而被录取的汉族考生,因其占汉族人口比例较低,不同于因此高考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政策而被录取的少数民族考生,因其占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所以同样人数的汉族考生就可以被牺牲,而且这批因高考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政策而被排挤的汉族考生,也有可能同样是处于经济弱势的底层群体,此其三;至于认为学科考试中是以汉语汉字为主而令少数民族在高考竞争中不如汉族学生的,问题在于少数民族考生采用非母语考试对其考试成绩影响程度的判断,为什么不是加0.1分或0.2分而是10分或30分?另外,少数民族考生也可能熟习汉语汉字,学科考试采用汉语汉字并不足以构成少数民族考生争取好成绩的障碍,比如在2018年的贵州省曾发生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超越汉族文科状元杨红云的“裸分”,导致杨红云差点进不了北大[101],如果少数民族考生的裸分与杨红云相同,杨红云肯定进不了北大,如此一来,为什么高考加分/降分不是以高考前夕少数民族考生对汉语汉字的熟习为取舍,反而一刀切以民族身份为取舍?比如部分少数民族考生居于汉族地区,比如安徽省[104],认为其于汉语汉字的理解较汉族考生差就令人难以置信,而没有本族母语及本族文字的回族也可以加20分[100]。这类以民族属性为依据的优惠,在教育资源有限需要竞争的前提下,必然会蹂躏汉族考生的努力,即使少数民族考生对汉语汉字不熟练而需要加分/降分就代表因少数民族高考加分/降分而丧失录取机会的汉族考生可以被忽略?这一类汉族考生——因政府执行少数民族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政策而丧失教育机会——会否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偿?不止补偿当下受影响的汉族考生,也包括过去因为此政策而受影响的汉族考生,此其四。

有反共势力认为这些只是中共给“受压迫”的少数民族的小恩小惠,但需要指出的是,一分之差,排位就差数百,何况加5至30分,广大的汉族群众连这类“小恩小惠”也没有,即使是来自同一地区的也有5分[105]、甚至15分[106]之差!,除此之外还有所谓降分录取(降5~30分,甚至80分[107][108][109][110]、优先录取等民族特权政策[111],如果这些反共人士真是为中国平民百姓着想的,那就不应该为了迎合反共喜好而颠倒是非。如果论受压迫,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所受的肯定比汉族群众更少,当中有中共政府数十年来如一日向中国群众宣传“反对大汉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所造成的惯性思维,也有完善的法律机制,甚至明确规定少数民族群众拥有汉族群众所没有的权利(特权)[112],相反,缺少对涉及反汉主义的歧视言论以及尊重汉族的认识,也不存在任何能够保障维护汉族权益的法律。

而所谓“使更多的少数民族的子女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培养和进一步的深造”,在教育资源不变的前提下,其实就是剥夺成绩相近的汉族考生“进一步的培养和进一步的深造”的机会[108],加上就业和学历息息相关,那这些因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降分或优先录取而被排除的汉族考生被夺去的不止是教育机会,还有未来成就[113][114], 虽然近年来有所改变,这种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特权逐渐取消或减弱[115],但仍然忽视了对过往受到这种负面影响的汉族考生的补偿,而且这种改变透过逐渐并非立即取消来纠正错误,改变亦仅限于部分省区,代表执政者继续不承认这些损害汉族权益的政策是违反民族平等的错误,不能排除未来会推出其他歧视汉族的政策的可能性。

行政区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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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立至今历年的汉族人口占比皆超过90%,但并没有设立任何一个省级以至乡村级别的汉族自治地方,相反,其他55个民族的自治地方——自治民族也不一定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多数甚至不是当地人口最多的民族——却占据中国大陆总面积的64%,这种以族称加诸自治地方名称之前的做法,其中一个明显的影响就是制造或加深人们脑海中的刻版印象,以为自治地方的地区必然属于自治的民族,或自治的民族应该较自治地方的非自治民族拥有某些优先的权利

基于成立民族自治地方并不需要自治民族占人口的多数,法律上明确某民占人口比例30%的地方可以成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116][117],同时没有任何废除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这意味着即使自治民族占区内人口比例后来下降至远少于30%,该民族自治地方仍然可以存在而不被废除,而民族自治地方是没有赋以汉族自治的权利,所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法律上是可以涵盖洛阳、南京、西安、成都等地区,而喀什、阿克苏、克拉玛依、焉耆、墨玉、拉萨、日喀则、那曲、山南、昌都、来宾、横县、宜州、河池、黄平、思南、乌兰察布、呼伦贝尔、乌兰浩特、锡林浩特等等地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为汉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能扩张而不能取消,又没有汉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显然是民族权利不平等的一种。

对汉族历史与文化的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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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民族歧视的最大受害者,不止在现代法律待遇上不平等,汉族自身历史文化也被带有偏见的眼光污名化[注 14]

被遮蔽的汉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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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汉族历史上杰出的统治者(杰出的君王及名臣将相)在反汉主义者眼中往住不是被剥夺汉族身份就是宣称其带有非汉族血统,并将其所取得成就,特别是军事成就,视为非汉族血统影响所致,在反汉主义观的历史中,唐太宗李世民就是一个经典例子,因为唐太宗的各种成就,比如对内治理对外武功,特别是后者,在汉国历史上可谓前无古人,因此成为反汉主义的切入点,尽管唐太宗血缘上出自汉族门阀陇西李氏,同时在身份上认同汉族,即使没有发现任何确定唐太宗并非汉族人的证据,但否定唐太宗是汉族人的观点仍然被现代部分人坚持,甚至史籍上明确记载李虎原姓李,后来才被赐鲜卑姓“大野氏”[120],至公元580年才恢复旧姓李[121],反汉主义者却继续坚持李虎原姓大野氏这种没有任何根据的看法,而近代一些学者对李唐皇室源流的质疑——其实这些质疑也是没有确据,只是穿凿附会[注 15]——却被当作否定唐太宗是汉族人的证据,这提醒人们,某些学术言论可以助长民族歧视甚至为民族歧视的论述背书,即使不能否定唐太宗的父系族属,依然可透过夸大唐太宗的母系鲜卑——事实上,母系窦氏源出汉族说法并非完全不可能——影响来表达鲜卑血统对唐太宗军事成就的影响,在这种叙事想像中,鲜卑血统远胜汉族血统,汉族统治者取得的任何成就都是因为非汉族统治者的关系,隐含着非汉族,也就是少数民族比汉族更有资格成为统治者(包抬统治汉族百姓)的民族歧视观,塑造出一种少数民族君主贤明仁慈、汉族君主昏庸残暴的刻版印象观,不止唐朝,历史上每一个汉族王朝都曾经被反汉主义者否定、污名化,这是历史上其他民族政权所不见的状况,佐证反汉主义是当代极端民族主义的主流思想。而北魏拓跋氏、北周宇文氏的汉族血统[注 16]就几乎没有人提及。

另外,“攀附”是一个万能key,任何表达汉族身份的文献都可以被视为“攀附”汉族,彷佛只要是汉族身份就是“攀附”,先入为主地认为只有汉族身份才有被“攀附”的可能[注 17],其实入主中原的拓跋氏和宇文氏都不讳言鲜卑人的出身,攀附也只攀附黄帝、炎帝,从这个角度看,如果隋唐皇室非汉人[注 18],也只需要攀附黄帝、炎帝这些渺茫难考的传说人物,相比攀附当世仍存的门阀家族,被揭穿造假的机会远低于攀附弘农杨氏、陇西李氏这些世家,所以隋唐皇室的族谱很可能是真的,至少家族源头是真,从传世文献记载的世系来看也看不出源自鲜卑人的迹象,鲜卑化并不代表是鲜卑人,假使退一万步说,隋唐皇室并非出自弘农杨氏、陇西李氏,也不代表不是汉族人,因为门阀世家只占汉民族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平民家庭以至姓名都不为史籍所载,隋唐王室虽然在血缘及文化上沾有非汉族血统及鲜卑文化因素,但其父系血统源自汉族,文化也以儒家思想(汉族传统文化之一)为主导,北魏北周王室在血缘及文化上沾有汉族血统[注 16]及汉族文化因素,但其仍为鲜卑族,那隋唐王室则无可置疑是汉族。

少数族至上观:民族帝国的“拯救(负担)”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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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民族主义者透过强调或跨大汉族的个别陋习,比如缠足,以此来正当化对所有汉族文化的歧视,其实缠足并非汉族自古以来的风俗或来自儒家思想,仅为南康李后主的个人审美观,至北宋末年才开始在上流社会风行[144][145],即使在缠足风气最流行的清代中叶,亦非所有汉族女性皆缠足,至少客家人这一汉族支系就未曾缠足,而相邻的广府汉族只有富贵人家的女性才缠足[146][147],在太平天国起义时就有反对缠足之举[148],何况儒家学者自南宋起就反对缠足[149][150],直至清末民初,缠足这一陋习就被汉族社会自行清除,不假外力,某些极端民族主义者每每以汉俗有此陋习而以偏概全眨低所有汉俗,个中逻辑不过以为汉族应由没有此陋习的少数民族统治,为民族歧视开脱,将自己视为“拯救者”而摆出高高在上的施恩姿态,隐含征服民族男性从汉族男性手里解救汉族女性的民族优越主义,与“白人男性从印度男人手里解救印度女人”的西方殖民思维十分相似,自以为本民族的风俗/文明较汉俗更优越而应该征服统治汉族,视汉族社会没有能力自行改造他们的文化,其含义是,他们的“救赎”只能从外部被“拯救”,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战争以及战后的强制民族分层,可说是帝国女性主义(Imperial Feminism)——打着拯救/解放他族女性旗号的帝国/殖民主义——的北亚版,二十一世纪的反汉主义者之所以提出上述“拯救”主张,是为合理化历史上外族征服压迫汉族,制造汉族天生应被其他“了不起”民族(比如蒙、满)统治的刻板印象,这种优越论忽视了征服战争(靖康之难、金元之际、明末清初)导致被征服地区的社会秩序瓦解,令当地社会治安恶化威胁民众安全的影响,也抹杀了汉族社会发展成就是由当地汉族群众推动的事实。与“白人的负担”在于推动其他落后地区发展的目的不同,蒙元帝国与满清帝国皆纯为征服与剥削异民族而来,并非是为了帮助当地民族而来,所以最后能消除此陋习——自十九世纪中叶的太平天国起义[148]至二十世纪中叶的中共建政初期——拯救汉族女性的还是汉族人自己(自救),并非来自其他民族或帝国的强制措施[注 19],一如经济、科学、教育等其他方面的进步或发展主要都是来自汉族社会内部推动,不是来自其他国家或族群的施恩。

至于童养媳[注 20]、杀婴(男女婴皆有[注 21])的流弊并非古代汉族社会所独有,南亚、西亚、非洲、澳洲原住民[172]以至美国[173]至今犹有此风[174][175][176][177][178][179][180][181],可见这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情况,不止人类,也有部分动物存在杀婴行为[182][183]

另外,各民族各地区亦有自身的陋习,如欧洲的束腰、非洲的割礼[184][185][186],又可以以偏概全否定当地所有族群的民俗?这类陋习诚烈应该被舍弃被废除,但不能成为现代人认同民族歧视、民族剥削的理由。

另外,汉族社会在少数民族统治下的经济及人口发展亦被极端民族主义者视为一种恩赐,似乎少数民族的统治和汉族社会的发展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在汉族自治时代(汉族王朝)的汉族社会一样得到经济及人口发展,这代表只要不对汉族社会实施过多的干预,“看不见的手”就会引导汉族社会发展,这并非少数民族帝国向汉族的民族援助——就似当代中共向少数民族的民族援助[187]——所致,事实上少数民族帝国也不存在这种向汉族社会转移财富或资源的民族援助[187],即使有着民族歧视,汉族社会仍然发展,一如在日本帝国的三十年统治下,日据朝鲜半岛人口由1910年的1300多万(13,128,780)增至1940年的近2300万(22,954,563),日据台湾人口由1905年的三百万(3,039,751)增至1940年的近六百万(5,872,084);英属印度的人口也从1871年的2亿多(238,830,958)增至1941年的3亿多(388,997,955),无论是日据朝鲜半岛、台湾还是英属印度,经济也得到发展,可见民族歧视不一定能在人口及经济上反映出来,英帝国与日本帝国尚且是有着相对于朝鲜半岛、台湾、印度更先进科学知识的种族/民族,而古代征服中原以至汉洲的民族并没有较汉族更先进的科学知识,所以在少数民族帝国统治下的汉族社会发展仍然只能靠汉族劳动阶层的血汗,一个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口及财富的增加,是靠社会底层劳动人民的血汗堆成的,不是来自某些统治者或精英阶层的恩赐,宣称古代汉族社会的发展是因为少数民族帝国的统治,纯属是民族优越主义的心态作怪,要追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就不能不消除这种看不起汉族的心态及历史观。

同罪不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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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984年的第5号红头文件和第6号红头文件规定:“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要尽量从宽”以及“少捕少杀,尽量从宽处理。从宽处理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这套原则规定被简称为“两少一宽”[188][189],简单来说就是同样的犯罪程度,但“少数民族”身份人士的犯罪成本较汉族人士要轻要少。

这种基于民族身份的刑责不同,自然遭受体制外的平民百姓的质疑和反对,不过亦有支持者认为合理,理由主要有二:一些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当地的宗教教义和习惯法——却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如果不按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来照顾,就会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和国家的安定统一;避免1983年开始的严打政策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在少数民族地区打击刑事犯罪应该从宽掌握”。

上述两种办解理由乍一听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并没有道理,比如以某少数民族的宗教教义和习惯法来卸责,先不论这些宗教教义和习惯法合不合理,两少一宽的政策并没有规定只限于具有该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少数民族内部——即加害者和受害者皆属同一民族——实施,如果被害者是汉族人士或是不具有某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少数民族人士,那对被害者是不公正,相当于不具有或不认同该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民族被迫要接受该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价值观,正义的席位不是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就是排在微不足道的末席,而且因为定罪从宽、量刑从宽和刑罚执行从宽,令少数民族罪犯相比汉族罪犯的犯罪成本较低,降低了法律的阻吓性,令相关少数民族人士较汉族人士更容易犯罪,因为两少一宽的政策也没有规定只在相关少数民族地区实施,这就令全国汉族和不具有某宗教教义或习惯法的少数民族成为这个民族不平等政策的潜在受害者,被迫要接受加害者得到从宽判决的结果,不过即使只限定于所谓的少数民族地区,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和其他不具有或不认同该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民族仍然是两少一宽政策的潜在受害者。

所谓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和国家的安定统一,其实就是对不合理的宗教教义和习惯法低头,也就是绥靖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不分地区,对特定民族身份的罪犯予以宽待照顾能促进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及国家的安定统一?恐怕是相反才真。

至于第二个办解理由更不成立,如果只是减少严打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那两少一宽政策应该有明确的终结时间和地区限制,但实际上两少一宽政策并没有时间和空间的约束,意味着民族不平等在空间上是全国性的,在时间上是永久性的——如果没有明确废止的话——而所谓严打政策只是持续三年,而两少一宽政策却持续至今三十七年[注 22]

汉族人多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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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灭绝式的一孩化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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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至2011年,施行长达30年的一孩化政策令中国人口——相比没有实行一孩化——减少了至少4亿人[190],以人数来看,可以说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种族灭绝,虽然当中汉族占比多少不详,不过一孩化政策实施时期的汉族占中国人口比例约91%,如果一孩化政策是同等施予各民族,则汉族人口被减少3亿6400万人,但基于对汉族的生育政策较少数民族更严格[注 23],实际上被减少的人口必然多于3亿6400万,相比起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场,纳粹德国用了6年时间杀害六百万犹太人,平均每年一百万,而30年的一孩化政策,令平均每年有超过一千二百万名可以出生的汉族人口被强制消灭。

考虑到这数亿人长大后亦会生儿育女,其儿女又会生儿育女,所以随着年月过去,曾经以限制生育为目的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减少的人口就越来越多,加上汉区(汉族地区的简称)的城市化程度较高,出现较低的生育率,长此以往,害得汉族人口在中国人口占比中下降[191],如果是在民族平等特别是有法律保障民族平等的国家,这可能没有什么,但在中国大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多少有关,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又会带来不设限期优惠当地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权政策,这代表汉族人口下降可能会加剧原本就歧视汉族、不公平的民族政策,比如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加分幅度最高[192],令高考加分不公平加剧[112][注 24],另外,汉族人口下降也有可能令极端民族主义出现本民族开始具有人多势众的判断,以致更容易作出民族歧视与挑衅的言行,形成恶性循环,所以汉族人口比例与民族平等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何况有份促成汉族人口下降的计划生育政策——长达40年——本身就是民族歧视的产物,而且长期的生育限制及相关的宣传洗脑配合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成本压力,大幅度降低汉族民众的生育意愿至远低于生育更替水平的2.1,在生育更替水平重回2.1之前人口只会不断下跌[194][195][196],可以称得上是二战后对单一族群的最大伤害。

华人五十六族中[注 25],整个中共统治下的大陆地区的汉族公民最早从1980年开始只有在子女残疾、自己是独生子女、烈士、患不育等等特殊情况下或同时存在多个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否则一旦生育第2个就施加各种处罚[198][199],相比之下,其他五十五个民族就宽容得多,比如华人第二大民族壮族在1984年福建、1990年浙江、1993年吉林、1994年黑龙江及广西、1995年内蒙古、2002年陜西、2003年海南才开始受到与汉族同样严格的生育限制,至于在其他省区仍然享有宽于汉族的生育限制,新疆第一大民族维吾尔族的生育限制比新疆第二大民族汉族的生育限制寛松多,而西藏第一大民族藏族的生育限制更是近乎不存在[200]

弊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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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生育更替水平自1990年代初以来长期处于水平以下[201][202][203],但至2015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才开始废除长达35年的一孩政策[204],12月27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5],接着各省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6年渐次作出修改,华人各民族——特别是由始至终都受到最严格生育限制的汉族——夫妇生育第2个孩子才不再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虽然新修的条例对于生育第3个或更多孩子仍然留有限制,但更重要的是大陆三十一个省区中,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天津、北京、浙江、吉林、江西、广东、辽宁、安徽、湖南、河北、贵州、重庆、广西等十七个省区新修订的生育限制不再考虑民族身份因素,相对于中共过往这毫无疑问是一个进步,一个尚有很大进步空间的进步,而新疆亦在2017年7月废除以民族身份区别待遇的规定,从此不分民族一视同仁。

至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再次放寛生育限制,对生育第3个孩子不再设立限制[206],同年,除了山东、福建、安徽、新疆、云南、海南、青海、广西、内蒙古外,其他省区皆因应中共中央的决定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无条件容许各民族夫妇生育第3个孩子,其中黑龙江、甘肃、江苏、宁夏四省区修改后的条例亦彻底废弃以民族身份区别区别待遇的规定,2022年,山东、安徽、新疆、广西、福建、云南、海南、青海、内蒙古、上海亦进行有关法律修改,其中福建、云南、海南、青海四省区亦进入不分民族身份一视同仁处理生育的省区一列,令实现民族生育权利平等的省区增至二十八个。

不过一孩暴政的恶果已形成,中国大陆人口自2021年达到14亿1260万的人口顶峰后,开始逐年减少,截至2025年底中国大陆人口降至14亿489万[207][208],同时亦受到少子老龄化现象的深度影响[209],如果汉族的少子老龄化程度快于各少数民族的少子老龄化程度,很可能会令各少数民族沙文主义更加气焰嚣张[210],令社会上出现更多露骨的胆大妄为的反汉仇汉主义言行,所以中国政府在道义上有责任立法保护汉族权益的平权法案,同时亦有必要限制非华裔族群的移民数量及提高其入籍门槛。[211]

[注 26]


联合国人囗预测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2024》(2024年世界人口展望)[248]
国家及地区 2050年人口中位数 2100年人口中位数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约12亿6028万9094 约6亿3336万8113 不适用
中华民国(台湾)(China,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约1943万4600 约1001万6995 不适用
日本国 约1亿512万3168 约7684万5989 不适用
印度共和国 约16亿7958万9259 约15亿525万1761 不适用
蒙古国 约450万1493 约551万9345 不适用
大韩民国 约4514万3134 约2184万8791 不适用


[注 27]

转型正义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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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正义,是指威权独裁体制的政治压迫或其他不公正行为而导致社会上相关人群的伤害或分裂,需要对此进行改善或补偿的政策,笔者认为任何涉及族群的转型正义都必须是以相关族群在未来和平共处为目的,不然与反攻倒算没有本质的差异,另外,相关不公正行为亦得设有追溯时限,避免无止境往前追溯,以前政权作为时代上限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点,因为时代较近才能留有充分的文献资料可供查核。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例子来看,其民族政策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对汉族歧视,特别是生育方面,对汉族的生育限制是最为严格,可说是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受害人数最多的种族屠杀,也是最为世人所忽视的屠杀事件,这些民族歧视政策所造成的种种伤害,中共政权有责任向汉族群众补偿,中共政权因此之故而对汉族群众背负比其他民族更大的道德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后继政权[注 28]需要对汉族群众受到的歧视政策或意识型态而引发的偏见及伤害而作出的补偿方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后继政权或任何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的政权应立即停止所有在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明文规定——的差别待遇及废除所有涉及民族差异待遇的法律规则,比如规定只有“少数民族”身份人士才能享有的待遇,这种以“少数”为限将汉族排除在外的特权政策理应立即废除,令汉族身份的人士自动享有与其他55民族身份人士同等权利,比如与民族身份挂钩的配额、民族自治地方等等并成立维护汉族权益的法律,将之写入宪法[注 29]

2.成立相关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推动及执行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实施差别待遇的相关人员,查清需要对实行歧视政策的相关人员责任大小,并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予以追究;调查委员会亦负责调查相关民族特权政策的所有受害人员的受害情况,以确定补偿方案,以生育政策为例,被限制生育较严的人群可以补偿多些,而限制较宽的人群可以补偿少些。

3.成立维护汉族权益的民族事务官方机构,负责审查社会上包括学术界在内的各类图书、报刊、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是否出现侮辱、歧视汉民族,侵害汉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汉民族感情的内容[注 29]

宪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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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国最高法的宪法长期带有民族歧视内容,在反对极端民族主义的段落特意强调汉族的族称,而55个民族的族称仅用“地方”一语带过,彷佛“大汉族主义”是主要的极端民族主义,这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何况没有少数民族至上,又何来“大汉族主义”!这种不公正的叙述甚至较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更落后,现行2018年版宪法的民族歧视内容极需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要坚持反对各民族极端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既然各民族一律平等,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障、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帮助、实行区域自治、保持或者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等待遇自不可局限于少数民族,须包含汉族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汉族也应自动享有以达致平等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汉族及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及汉族代表。
第八十九条(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及汉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汉族及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笔者认为,如果非要实施以民族身份作为倾斜政策(特权)的政策,必须受到以下原则的约束,以取得国内其他民族的谅解及避免成为民族世袭特权:
一、在实施以特定民族身份为受益对象的特权政策前,需要取得可能受到该政策负面影响的民族平民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实施,特权政策每隔一段时间后需要检讨一次,包含是不是要继续维持该政策,可能受到该政策负面影响的民族平民对此检讨具有否决权,以确保政策不能以损害其他民族权益为代价的,也确保政策是可以撒消、废除的。
二、特权政策必须要有一个可明确量化的目标或结束时间。
如民族特权政策遵从上述原则,则任何人哪怕是最高统治者也不能单方面制定有损国内其他民族的特权政策,即使自以为很有道理也不能越过异议者的反对而强行上马,因不平等政策而受损的一方有权否决该政策,只有经过大家坐下来协商后一致同意且定时检讨的,才可以叫支援、援助,未经过协商及公投取得一致同意而取得的民族特权,是暴政是迫害是民族歧视,就像摧毁农夫辛辛苦苦耕作成果的蝗虫一样。

民族身份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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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其他55个民族身份的认定是基于上一代血统,汉族身份认定亦需享有同等严格的标准[注 30],不得任意挪用,带有汉族血统的混血人士并非必然是汉族人,因为混血人士可以选择华人其他民族(55个民族之一)作为自己的民族身份,基于华人56个民族身份迟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确定,所以民族血统追溯的上限不能早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至于非华裔人士与华裔人士的混血人士,笔者认为应以肉眼观察为准,如果外貌与华人无大差异,即可准许以华人血统所在族群为民族身份认同,如果外貌与华人有显眼差异,即禁止以华人血统所在族群为民族身份认同[注 31],只能以非华裔血统所在族群为民族身份认同

民族自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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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享有与其他55个民族同等的民族自治权利[116][117],行政区划内的汉族人口比例不低于30%即可成立汉民族自治地方,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版图内汉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区,以现时行政区划为例应如下列:

中国大陆地区汉族自治地方[注 32]
省级
一级行政地区 二级行政地区 区内汉族人口及占比(%) 备注
河南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9009,3286(98.74%) 不适用
山西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3236,8083(99.68%) 不适用
陕西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3518,8651(99.50%) 不适用
江苏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7278,3674(99.64%) 不适用
山东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8933,9046(99.29%) 不适用
江西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4027,1881(99.68%) 不适用
河北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6378,1603(95.64%) 不适用
福建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3351,4147(98.28%) 不适用
安徽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5860,2112(99.32%) 不适用
浙江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4553,5266(99.13%) 不适用
广东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8395,5870(98.51%) 不适用
湖北汉族自治省 不适用 5691,1968(95.63%) 不适用
县市州级
一级行政地区 二级行政地区 区内汉族人口及占比(%) 备注
不适用 湖南衡阳汉族自治市 676,8081(99.75%) 不适用
不适用 湖南株洲汉族自治市 356,5258(99.54%) 不适用
不适用 湖南岳阳汉族自治市 500,3464(99.84%) 不适用
不适用 湖南长沙汉族自治市 609,0155(99.21%) 不适用
不适用 湖南郴州汉族自治市 424,7076(98.20%) 不适用
不适用 湖南湘潭汉族自治市 265,9687(99.54%) 不适用
不适用 辽宁朝阳汉族自治市 295,1000(92.36%)[277] 不适用
不适用 吉林辽源汉族自治市 116,3626(91.86%) 不适用

汉族是一个古老兼人口众多的单一原住民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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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族主要起源于黄河中游地区(中原地区)的新石器时代人群,中原人群(原华夏)的基因组在公元前20世纪的龙山时代加入古南方人群血统后,就再没有出现显著的改变,稳定传承至今[注 33] ,分布在南方贵州、广西、福建等政区的汉族亦与中原汉族共享20~90%不等的原华夏血统,是古代南下的原华夏人与以古越人为代表的古南方人共融形成。[注 13]
  2. 汉族人民通常将其民系起源以汉姓追溯至传说时代神农氏炎帝及有熊氏黄帝这两大著名的部落共主身上,这种文化反映了汉族身份是以血缘联系为依归,现代汉族父系O2a的Oα(O2a2b1a1−M117−F5)、Oβ(O2a2b1a2a1a−F46)、Oγ(O2a1b1a1a1a−F11)这三支起源自新石器时代的Y染色体占汉族男性人口近40%。[注 3]
  3. 汉族最迟自东汉时代开始长期以周代中原人群的自称“华夏”为主要族称,包括简称“华”、“夏”及其衍生之“华人”、“夏人”、“诸华”、“诸夏”,“中国”亦曾是汉族古代族称,因此汉族将其聚居地亦是原居地(汉洲)赤县神州称之为“华夏”或“中国”,而汉族古代长期以来作为文化、政治、经济三重中心的中原地区亦被称为“华夏”或“中国”,因之亦可以特指中原地区的汉族人群,令古代“华夏”与“中国”同时分别具有族称与地理称呼的含义。[注 2]


[注 34]

基于事实与道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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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权者是汉族并不代表必然优先照顾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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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有人质疑,加分、多生等优惠政策的受益者不止少数民族,为什么只挑少数民族来说?原因是因为这些优惠政策的汉族受益者需要符合烈士子女、残疾、不育、边区、华侨、体育特长生等等限制条件且仅一代人受益,而少数民族受益者却只是仅因民族身份就可全体受益,且每一代人都可因其民族身份而受益,而汉族则不会仅因为民族身份而受益,既然受益标准仅基于民族身份,因民族身份而致差别待遇,五十六个民族中,除了汉族以外,其他民族都或多或少受惠于各项法律待遇[注 24],既然该群体世袭受惠,其民族身份与优惠待遇(民族特权)的挂钩就不能不加以批判反省。

迷思:在中国整个政治体制中,汉族占官员的多数,汉族怎会是被歧视的一员?

  • 汉族虽占官员的多数(汉官),但基于数十年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官方宣传,加上法律上只有专门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法例,造成反汉主义的氛围浓厚,任何站在汉民立场的发言都可以被标签为“大汉族主义”,所以汉官虽然占官员的多数,但并不能为汉民争取或保障利益,例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安图县人口中,朝鲜族只占23.8%,但受民族政策所规制,行政首脑必须由朝鲜族出任、朝鲜族干部占比必须保持在50%以上、教育部门的朝鲜族职工和干部必须占50%以上等等,这些规定的确保护了当地朝鲜族的权利及文化传统,只是当地汉族的平等权利及文化传统有得到任何规定保护?当地的朝鲜民族教育因社会发展而被部分朝鲜族群众舍弃,但部分汉族干部为了不被指责为“大汉族主义”而坚决支持朝鲜民族教育[392],类似的这些例子中国大陆各地皆有,部分省市即以公费补贴该省穆斯林(仅限少数民族族籍信徒)的牛羊肉补贴[393][87][394],但这种对特定群体报道很容易会惹起民间争议,牛羊肉不是必需品,对任何贫困个体都是奢侈品,所以类似的公开报导只能偶一见之,不过从中可见中国官场内反汉主义氛围之浓厚,哪怕汉官只是没有表态支持少数民族,即会被扣上“大汉族主义”的污名化标签,汉官又如何能维护汉族权益保障汉族不被歧视?“反大汉族主义”是一种万能Key,任何站在汉族立场发言或为汉族争取平权都可以被“大汉族主义”,汉官如是,何况汉民?所以汉官虽众,然而不止不能伸张汉族群众权益,反而有可能推行对汉民有损或不公平的政策,一胎化政策、加分政政策就是明显的例子,不过无论中外主流媒体对此皆不以为然,相反,若是有损少数民族利益的政策——那怕只是未曾证实的传闻——就会立刻受到主流媒体的攻击,不理实际情况如何,将汉族视为罪犯鞭挞是常规操作,甚至创造出“种族灭绝”、“文化灭绝”等耸人听闻的罪名,对汉族人本身或汉族人作为集体的权力做出虚假、非人性、妖魔化或陈规定型的指控。当然,有人会觉得少数是弱势群体,给予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是很正确的事,但如果少数=弱势,那也应该给喀什、拉萨、昌都、巴马等地的汉族优惠政策;如果少数不等同弱势,那任何弱势个体——不论其族属——也应得到同等照顾,不应限于只拥有“少数民族”身份才能得到照顾,应抛弃少数民族即弱势群体的刻版印象。
  • 过去甚至有已倒台的中共高层宣扬“藏族干部要敢于保护自己民族的利益”、“加强藏文化的地位”、“汉人要把西藏的权力让给藏人”之类的言论,似乎西藏是藏族一家的私领地,而且无提出任何能促使藏族干部敢于保护在西藏的汉民族及其他非藏民族利益的措施,也无任何规定处置推动大藏族主义的藏族干部的措施,考虑到此人也支持两少一宽及强制计划生育等民族歧视的弊政,会发出上述歧视汉族的言论亦不出意料,对于这类言论,笔者想反问,在汉洲,汉族干部是否也应要敢于保护自己民族的利益?是否应该加强汉文化的地位?既然其他民族已有先例,汉族维权的诉求就不应该受到任何怪责或阻挠。

迷思:中共歧视打压少数民族侵犯少数民族人权?

  • 如果按西方社会的标准来看,岂止少数民族,整个汉族的人权也受侵犯,甚至更为严重,但如果以汉族的待遇为标准,中共对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待遇可谓优厚,正如笔者在上述所指出的,所谓各少数民族被歧视的指控纯属西方社会无中生有的虚构故事[395][396][397][398][399][400][401][402],甚至穆斯林群体在独裁的中共国的待遇恐怕比在民主自由的西方诸国[403][404]与印度[405]更好,相比之下,民主的伊斯兰国家内的非穆斯林群体反而遭到被歧视被迫害的待遇[注 35],与其相信中共歧视打压各少数民族还不如相信中共歧视打压汉族,而西方国家的“歧视少数民族”叙事是以妖魔化汉族人为前提,在这种叙事结构中,汉族永远只能扮演叙事背景中的负面角色,汉族身份就是原罪,甚至只有汉族待遇或发展低于少数民族才可以视为少数民族不受歧视[419][420],实际上成为与中共政权迫害打压汉族的共谋

[66]

55个少数民族血统并不比汉族血统更优秀更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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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种民族歧视的说法认为“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汉族衰颓腐朽之躯”,但这类说法并不符合史实,隋唐统治者为汉族[注 36],假令隋唐因得“塞外之精血”而强大,那塞外突厥之民纯为100%“精血”,何以会被混有“汉族衰颓腐朽”之血的隋唐王朝打败?而且汉王朝并末混有“塞外之精血”,何以匈奴人会被“衰颓腐朽”的汉人打败?可见所谓“塞外之精血”是满足傲慢自大幻想的妄词,其他所谓蛮血论、胡血论等输血论当中的歧视偏见皆类同于此,将汉族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军事成就——一律视为其他民族血液流入所致,只是种族血统优越主义的叫嚣,看不起汉族,认为汉族自己本身没有可能/能耐取得大的成就

其实没有任何民族的血统能证明比其他民族更优越,欧亚大陆诸民族古往今来的兴亡不知几凡,不得谓一族兴则血统优,一族亡则血统“衰颓腐朽”而劣,蒙、满、藏以至于和,亦有败亡之时——蒙元被逐满清吐蕃灭亡盟军终战——何得不谓其血躯“衰颓腐朽”?至于汉族武力经南朝中衰而至隋唐复振,五胡“塞外之精血”不过如疫苗,其效仅为刺激汉族提高免疫能力,如同枪支泛滥的社会,哪怕是好人也不得不拥枪自保,受到五胡诸族欺压、战乱颇繁的中原汉族社会最终重武轻文实意料中事。既然过去汉军曾经打败匈奴人,那重拾武风的汉族能再次打败塞外民族是不足为奇,难道只能接受游牧民族打败汉族?所谓输血论只是伪命题,纯属极端民族主义者的自我安慰,用来维持脆弱的血统优越——比汉族血统更优越——感。

如果非要拿血统来说,同样可以说后赵、前秦、北魏等之所以能在中原地区站稳脚跟,是因为采塞内汉族之精血注入五胡残颓愚拙之躯;今日之援助优惠少数民族及民族成份更改(汉改少),实亦采汉族之精血注入少数民族衰颓腐朽之躯,不过,将用来形容汉族的“衰颓腐朽之躯”改用来形容少数民族或其他民族,肯定不会被极端民族主义者所容忍,“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这类指控就是限制这种负面词汇只能用在形容汉族的言论控制工具。


【2】有一种充斥偏见的说法认为汉民族是“想像”出来,这种看法是顺著一些学者认为民族是想像的共同体而发明出来的,为什么说是偏见?如果说民族是想像出来的,这本身不一定是偏见,但就笔者所见,汉字世界中但凡认为民族是想像出来都只举出汉族为例子,容易误导别人以为只有汉族是“想像”出来的民族而其他55个民族就不是“想像”出来,这就构成对汉族的刻板印象(偏见),而且这种偏见还暗示,既然汉族是“想像”出来,实际上就是不存在的或反其道而行,以想像“想像”来否认汉族的存在,如此一来就可以合理化剥夺或拒绝汉族作为一个民族与其他享有同样民族权益的要求

这一类说法还认为汉族是一个“混血”民族,当然这类说法亦没有涉及其他民族是不是混血,仅单独挑出汉族来针对,这类说法的问题在于基因上本身并不存在任何民族身份的标签,差异只在于某些基因在某些民族中高频分布,而在另外一些民族中低频分布,这些基因的诞生远早于民族的出现,将基因类型差异视作一个个不同的民族是荒谬的,亚太地区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一直存在,没有任何民族有资格宣称自己是100%纯血,即使从具有民族意识形成民族共同体算起亦如此,所以或纯或杂本身就是伪命题。[注 37]

从文化方面而论,血缘认同也是汉族民族身份认同——其实其他民族亦如是——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文化因素,既重文教也重视家族源流,文化因素与血统因素并非互相排斥的,说汉族并非血缘共同体显然是错误的说法,一些嘲笑不够纯血的民族是“杂种”的言行,本身就是民族歧视,认为纯血才高贵优越,透过贬低汉族人的血统————认为汉族血统只是由不同的少数民族构成,以此建构出汉族混血及少数民族纯血的刻板印象,同时又臆想汉族某些王朝的统治者不是汉族————来取得民族纯血优越感,一旦本民族的纯血想像受到质疑,就宣称汉族更混血,以污名化汉族血统来坚持本民族血统比汉族更纯血的血统优越感,不过即使是比较封闭的青藏高原,历史上亦有羌族、鲜卑族、汉族、蒙古族等民族移居入藏,其他如身处中亚、新疆的各民族就更不用说,本身就是多民族——没有任何一个民族独大——交流的聚居地,藏、蒙古、维吾尔、哈萨克、满、朝鲜等哪一民族没有大量混血?[注 1]是不是就可以否定藏、蒙古、维吾尔、哈萨克、满、朝鲜等各自不是一个民族?同一批人一边嘲笑汉族“杂种”、“低劣”,一边叫嚷被“大汉族主义”歧视迫害,充满受害者心态,是不是代表那批人的血统不够汉族优越?或较汉族血统低劣得多?实际上这些自大(主观认为汉族混血而加以篾视)及自卑(认为受汉族迫害的受害者心态)的表现正是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流露,所以但凡出现血统争执都是只挑出汉族来针对,而不会出现讨论蒙古族血统或其民族血统纯不纯、杂不杂的问题。一边要求承认正名,另一边却不承认汉族作为一个民族的存在,这种双重标准反映了极端民族沙文主义者自私仇汉的扭曲心态。

而且宣称汉族血统不纯不止可以制造民族优越感,还可以借此挑起汉族内部的地域歧视,以便分化人口众多的汉族,不止转移汉族群众对民族不平等待遇的关注,还令其不能团结起来反对极端民族主义,反而在面对极端民族主义者攻击的同时还要应付来自内部的冲突,比如维吾尔族极端民族主义者只需要对付新疆汉族、大蒙古族主义者只需要对付内蒙古汉族,而不需要应付来自湖北、浙江以至江西、广东等地汉族的反对,每一次只需要对付一部分汉族[注 13],假如中共政权如前苏联政权瓦解,这些极端民族主义就是新国家的纳粹党,可以预期这些国家绝不会彷效中共优惠待遇少数民族般优惠待遇汉族,原有的优惠待遇只会得到强化以尊崇本民族,新疆尊崇维吾尔族、西藏尊崇藏族,当地汉族遭受犹太人在中世纪欧洲的待遇也不是没有可能的,特别是汉族相对于其他民族比较富裕——一如犹太人——至少周边非汉民族有这种印象,那采用剥削汉族的歧视政策显然是解决财政问题甚至是维吾尔、蒙古、彝、藏等非汉族群宣泄不满的路径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为脱离被歧视的地位而向维吾尔族、蒙古族、藏族等民族靠拢,也就是说民族同化这种现象会出现,其实在中共统治下,优待数民族的政策已经令汉族人为求得到同等待遇,出现想尽办法也要攀附少数民族转籍少数民族的现象,以至中共要立法限制[87]

除了制造民族优越感及分化汉族外,宣称汉族血统混杂低劣也可以正当化对汉族的统治(以及歧视),比如在大藏族主义者宣称的“大藏区”内,藏族人口不到总人口的一半(如果这样都可以称为“大藏区”,那整个960万平方公里地域也可以称为大汉区,如果所谓“大藏区”是真诚追求民族平等,其境内理应设立汉族自治区),这种主张可以正当化对分布在“大藏区”东部的汉族实行民族歧视,移入更多非汉族人口以压制当地汉族的反抗或自治诉求(带有既然混血,再迫你族混一些血又何妨的歧视含义),以此为由剥削汉族对维吾尔族、蒙古族等民族不平等统治的拒绝权(意即既然混血,谁来统治不是统治)[注 38],甚至以汉族内部也存在歧视与剥削为由为歧视与剥削汉族卸责,一如欧洲列强眨低非白人种族以合理化统冶,更何况中国共产党发明的“大汉族主义”概念,本身就是歧视与剥削汉族的好遮掩。

何况民族感情不是只有少数民族才有,即使汉族被打压数代人,但仍留有少量的民族感情,所以很自然地,为了抵制贱斥汉族杂血论的歧视及分化问题,在汉族民间出现了汉族纯血论[注 3]的回应,以抵抗贬损汉族的歧视论述,如同作用力会产生反作用力,在缺乏维护汉族权益(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的法律现状下,所谓大汉族主义就是对反汉族主义的反应,而且民族主义本身具有追求族内平等、团结反抗族外歧视压迫的主张,在反汉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大维吾尔族主义、大蒙古族主义等等)的篾视及话语霸权下会出现大汉族主义以至极端民族主义的回击实属正常,当受到民族歧视而不能得到法律救济或从其他渠道得到帮助,被歧视者唯有以民族歧视为武器去反击民族歧视,因此才出现自称为“皇汉”的人群被逼借“歧视”去反击来自少数民族至上主义者的歧视,所以即使是带有偏见盲目的成份也无损其道德正当性,因为少数民族至上主义更加强大更加霸道并得到官方靠山,要求皇汉等弱势反对派在反抗的过程中遵守高标准的道德约束本身就是不义的邪恶之举,在尊重汉族平等对待汉族的思想成为主流及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汉族身份权益之前,不应该对此表示怪责或扣帽子,而是应对此理解及体谅,要耐心聆听皇汉等忠诚反对派不满民族政策、不满汉族被歧视的诉求去探究改善或修正民族政策的缺陷以体现对汉族的包容及尊重,各少数民族兄弟更应该公开站出来白纸黑字支持汉族兄弟作为一个民族与其他55个民族享有同等的民族权利并对汉族兄弟受到的一切歧视表达谴责,如此才有道义资格要求皇汉等反对者停止以“歧视某少数民族”为武器反击针对汉族的歧视,不要固守狭隘的少数民族沙文主义立埸而成为反汉主义、少数民族沙文主义等极端民族主义的共谋。

极端民族主义者通常质疑反对者带有某个少数民族血统,以为透过血统操弄能抹除为汉族权益发声、抵制对汉族污名化等支持者的正当诉求,其实支持某民族权益或反对某民族被歧视并不必然要求认同者必须具有某民族的血统,比如反对歧视犹太人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犹太血统,何况,具有某个少数民族血统的人并不代表不能同时带有汉族血统,即使是极端民族主义者本身也不能保证自己没有一分一毫他们眼中污秽低劣的汉族血统。

【3】其实所有“质疑”汉族存在的论述,都只是钻“民族”定义含糊/有争议的空隙来自说自话,而且这种自说自话的“质疑”只涉及汉族,不涉其他“民族”存在与否的问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质疑”者的出发点是带有民族偏见,不承认汉族在古代已经是一个民族共同体,因此,所有的“质疑”都不是在客观讨论,只是“质疑”者在宣泄自己主观认定的“事实”,比如先入为主认定“汉人”一词只在蒙元帝国及满清帝国统治时才出现的他称、专门只拿公认为非民族的共同体来与汉族对比、宣称“汉人”只是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才被称为“汉族”(那“蒙古族”、“藏族”、“朝鲜族”、“壮族”等概念?)等等。

其实在“质疑”汉族是不是民族之前,应该先“质疑”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等“民族”是不是民族,以避免民族歧视,如果“民族”定义不确定,那还得先确定一个公认的民族定羲再进行“质疑”,当然还有少数“民族”这个概念亦值得质疑,既然民族共同体可被“质疑”,那所谓“大汉族主义”、“民族风情”等的相关概念亦可能是虚构出来。[注 3]

宣称“汉人”只是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才被称为“汉族”的观点同时认为汉民族是在清末民初时才形成,至少只有百多年历史,按照这种逻辑,那除了藏、汉、满、蒙、回(维)五族外,其他51个民族都是在1949年后才形成,其民族连百年历史也没有,甚至只是透过利诱(“民族”特权)及话语霸权(政府和“学者”说的一定是正确的)而建设出“方便统治用的身份”,只是共产管党制造出51个民族,如果将台湾岛上被称为“原住民”的各个“民族”[注 7]也纳入视线,部分民族,比如撒奇莱雅“族”的“民族”历史——截至2021年——还未及一个成年人的年龄大[注 39]

又有观点认为民族认同如同宗教信仰,可以任意选择,那认同这种观点的人肯定能接受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撒奇莱雅族,不受血统限制,即如信仰,当然也不应该限制只有在台湾的人才能当上撒奇莱雅族,也应该支持Rachel Dolezal和Jessica Krug可以自由更换种族身份。

少数民族政权直接统治汉族地区而汉族政权间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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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美国也有给少数民族优惠,中国做同样的事有什么问题?

【1】中美两国的历史文化及历史发展皆不同,不可以照搬美国经验,美利坚合众国是来自欧洲的盎格鲁白人建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当地汉族土著及各少数民族土著建立,如果美国是由北美洲其中一个印第安人建立的,这才比较适合拿来与中国对比。

【2】美国自建国之始就有白人至上主义,大量非白人人口不是沦为奴隶就是被歧视,而中共自建政之始,其言行就是反对“大汉族主义”,甚至将少数民族群众的地位放在汉族平民之上,不惜大力支援少数民族发展,所以中共并不欠少数民族,相反,中共给予汉族群众较差——如政区命名、生育、教育等——的待遇,可以说中共政权欠汉族群众很多帐。

有人会以历史上汉族歧视少数民族的事例来合理化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只是,历史上也有少数民族歧视汉族的时代,五胡以及辽金元明清自不必说,即使是汉族比较强盛的汉唐时代,亦有匈奴鲜卑、羌族、吐蕃、突厥等民族侵扰汉洲,在中原烧杀掳掠,已经是大规模迫害的程度,如果历史上汉族歧视少数民族的事例可以支持现代少数民族优惠政策,那同样也可以历史上少数民族歧视汉族的事例来支持实施优惠汉民族的政策, 如果汉族需要为历史上伤害少数民族而道歉,那各少数民族更有责任为历史上伤害汉族而道歉[注 40],例如2025年10月10日久武正马与广瀬雄一为400多年前祖先作为日军士兵参与万历朝鲜战争而在韩国表达歉意[443][444],两国之间如是,一国之内的兄弟民族更应互相道歉和解,相较美国历史,并没有非白人征服统治或歧视白人的时代,就时长而论,蒙元及满清两大帝国统治整个汉族地区合计近350年,加上之前五胡各政权、北魏及女真帝国统治半个汉洲合计近380年,而汉族统一政权如秦、汉、晋、隋、唐、明六王朝的时长合共计约1072年(一朝之内盛衰不一,将汉洲全境纳入统治的时间短于政权持续的时间),虽然较诸少数民族政权长340馀年,但六大朝代的统治区域几乎仅局限于汉族地区,纵有统治少数民族地区如西域、西南夷、漠北草原等地亦以羁縻间接统治为主,不同于少数民族政权以郡县形式直接统治为主,所以中美两国不具有可比性,以征服统治或掠夺压迫他族的角度而言,亚洲草原游牧帝国或征服汉洲的满蒙征服者政权最接近亚洲版白人帝国。

【3】汉族社会相对少数民族社会比较富裕,这是自汉代以来就存在的现象,需要强调的是,不同于美国白人,少数民族社会比较贫困不是因为被汉族剥削,汉族社会的财富也不是透过剥削少数民族而来的,而是汉族劳动阶层的劳动成果,所以汉族群众是没有责任无偿转移自己资源予少数民族群众,当然,一国之内援助弱势的国民是应有之义,但是少数民族并非全部都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人口也不是全部局限在少数民族,以“少数民族”身份为优惠待遇的区隔,其实就是忽视对汉族身份的弱势群体的照顾,而且未曾与汉族群众协商,特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而受影响的汉族平民,又没有明确订立废除优惠待遇的年限或标准,仅由当权者单方面一锤定音,汉族平民就成为中共建政以来民族政策的最大受害者,虽然少数民族平民在这方面比较被动接受,但毫无疑问是中共民族政策的受益者[187],正是中共长期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及汲取来自汉族社会的支援,维、藏等民族社会建设才达至今日的成就,所以少数民族人士更有道义责任支持汉族兄弟享有与其他55民族同等的权益,与仇恨汉族的极端民族主义切割,避免少数民族被反汉主义利用,成为歧视汉族的借口。

如果非要以“少数民族”身份作为优惠待遇的区隔,那这种优惠待遇应与汉族群众经过协商后取得共识,特别是优惠待遇对汉族群众的负面影响、优惠待遇的终止时间等方面,然后才实行优惠政策,然而现实却相反,这些优惠政策从未与代表汉族群众利益的团体——与少数民族不同,中共政权内部缺少明确代表汉族群众利益的团体——协商取得共识后才实行,只是当权者单方面强推,反对意见每每被扣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少数民族”的帽子,以此来消灭异议,所以当下的民族特权政策才充斥争议,被觉醒的汉族平民批评,当然,将批评者扣上“大汉族主义”的帽子就可灭声,压制不满并合理化各种民族歧视政策,于是所有反对声音都被“大汉族主义”,有欺压就有反抗,如果要求与少数民族身份的人拥有同等待遇、要求保障汉族权益是“大汉族主义”,那这种“大汉族主义”就值得全人类支持,既然强制实施民族差异待遇这种恶法以及存在广泛歧视汉族的偏见,专门保障民族权益的法律也不包括汉族在内[注 24],没有任何保障汉族权益的法律及机制维权,那为什么就不可以出现极端大汉族主义的言行来抗争?汉族不需要也不应该遵守较其他民族更高的要求或更多的付出,要求汉族采取任何其他民族都没有期望或要求的言行是双重标准的实践,是对民族平等的蔑视,如果要求汉族遵守较其他民族更高的要求或更多的付出,那汉族理应享有较其他民族更多的权利或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偿,在浓烈的反汉仇汉氛围下,任何反民族歧视或支持民族平等的主张或法律政策而又没有明确包含汉族在内的,都是支持民族歧视及支持民族不平等的帮凶


[注 41]

汉族平权法案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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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身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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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定汉族人身分,保障汉族人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汉族人,包括汉民族全体成员及其各支系部落成员,其身分之认定:

  1. 在公元2000年12月31日之前有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汉族
  2. 在公元2000年12月31日之后没有非华裔人为直系血亲尊亲属
  3. 父母双方为汉族

本人同时符合上列三款规定者可自动取得汉族身分。
第三条 父母一方为汉族人另一方为华裔非汉族人且取用父或母所属之传统汉姓名字者,经申请后可取得汉族身分。
第四条 父母一方为汉族人另一方为非华裔人且取用父或母所属传统汉姓,经申请及汉族委员会相关主管机构认可后方可取得汉族身分。[注 28]
第五条 非汉族人经年满五十岁且无子女之汉族双亲共同收养,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经申请后取得汉族身分:

  1. 得到汉族委员会相关主管机构认可
  2. 被收养时未满五岁。
  3. 取用收养者之一所属传统汉姓。

第六条 汉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汉族身分:

  1. 依前二条规定取得汉族身分后,因弃用汉姓致未符合该规定。
  2. 依前条规定取得汉族身分后,终止收养关系。
  3. 成年后申请放弃汉族身分。
  4. 被汉族委员会内部认定带有反汉主义言行兼没有诚意悔改者。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取得汉族身分之要件而于申请取得汉族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准用第三条之规定取得汉族身分。

汉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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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汉族基本权利,促进汉族生存发展,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关系,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1. 汉族:系指既存于国家管辖内之汉民族,符合《汉族身份法》及经汉族委员会核定之人士或族内之各大小部落。
  2. 汉族人:系指汉民族之个人。
  3. 汉民族地区:系指汉民族传统居住,具有汉民族历史渊源及文化特色,经国家政府机关或汉族委员会核定之地区。
  4. 汉民族土地:系指汉民族传统领域土地。

第三条 政府应依汉民族意愿,保障汉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发展,实行汉民族自治。
第四条 国家提供充分资源,每年应宽列预算协助汉民族自治发展。
第五条 政府与汉民族自治间权限发生争议时,由中央召开协商会议决定之。
第六条 政府应依汉民族意愿,本着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汉民族享有与国内其他民族相同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辖有汉民族地区之行政区,应设汉民族专责单位,办理汉民族事务;其馀之行政区得视实际需要,设汉民族专责单位或置专人,办理汉民族事务。
第八条 政府应保存与维护汉民族文化,并辅导文化产业及培育专业人才。
第九条 政府于汉民族地区,应依汉民族意愿,回复汉民族部落及山川传统名称。
第十条 政府应保障汉民族传播及媒体近用权,成立财团法人汉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规划办理汉民族专属及使用汉语之传播媒介与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对汉民族传统之生物多样性知识及智慧创作,应予保护,并促进其发展。
第十二条 政府应依汉民族意愿及环境资源特性,策订汉民族经济政策,并辅导自然资源之保育及利用,发展其经济产业。
第十三条 政府应宽列预算并督促公用事业机构,积极改善汉民族地区之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水利、观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第十四条 政府应策订汉民族住宅政策,辅导汉族人建购或租用住宅
第十五条 政府应保障汉民族工作权,并针对汉族人社会状况及特性,提供职业训练,辅导汉族人取得专门职业资格及技术士证照,健全汉族人就业服务网络,保障其就业机会及工作权益,并获公平之报酬与升迁。
第十六条 政府应设汉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办理汉民族经济发展业务、辅导事业机构、住宅之兴办、租售、建购及修缮业务。
第十七条 政府承认汉民族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政府为办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调查及处理,应设置汉民族土地调查及处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政府或私人于汉民族土地或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从事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保育及学术研究,应谘商并取得当地汉民族同意或参与,当地汉族人得分享相关利益。
第十九条 政府于汉民族地区划设国家公园、国家级风景特定区、林业区、生态保育区、游乐区及其他资源治理机关时,应征得当地汉族人同意,并与汉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政府应尊重汉民族选择生活方式、习俗、服饰、社会经济组织型态、资源利用方式、土地拥有利用与管理模式之权利。
第二十一条

  1. 政府应策订汉民族公共卫生及医疗政策,将汉民族地区纳入全国医疗网,办理汉民族健康照顾,建立完善之长期照护、紧急救护及后送体系,保障汉族人健康及生命安全。
  2. 政府应尊重汉民族传统医药和保健方法(汉医),并进行研究与推广。
  3. 政府应宽列预算,补助距离最近医疗或社福机构一定距离以上之汉族人就医、紧急医疗救护及后送,长期照护等医疗或社会福利资源使用之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应建立汉民族地区天然灾害防护及善后制度,并划设天然灾害防护优先区,保障汉民族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1. 政府应积极办理汉民族社会福利事项,规划建立汉民族社会安全体系,并特别保障汉族儿童、老人、妇女及身心障碍者之相关权益。
  2. 政府对汉族人参加社会保险或使用医疗及福利资源无力负担者,得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政府应积极推行汉民族储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业,辅导其经营管理,并得予以赋税之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对于居住汉民族地区外之汉族人,应对其健康、安居、融资、就学、就养、就业、就医及社会适应等事项给予保障及协助。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为保障汉民族尊严及基本人权,应订立及完善汉民族人权保障法案。
第二十七条

  1. 政府处理汉民族事务、制定法律或实施司法与行政救济程序、公证、调解、仲裁或类似程序,应尊重汉民族之族语、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政府为保障汉民族之司法权益,得设置汉民族法院或法庭。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不得违反汉民族意愿,在汉民族地区内存放有害物质。
第二十九条

  1. 政府除因立即而明显危险外,不得强行将汉族人迁出其土地区域。
  2. 前项强制行为,致汉族人受有损失时,应予合理安置及补偿。

第三十条 主管机关应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依本法之原则修正、制定或废止相关法令。


汉族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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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汉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国区域内居住的由国家正式认定的汉民族人士。
第三条 汉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汉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五条 本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汉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发展汉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
第六条 汉族公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七条 本国省、市、县、区、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汉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汉民族的代表。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汉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汉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汉民族的重要问题时,应当听取汉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发挥汉民族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选拔、培养和使用汉民族干部。汉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汉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备汉民族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汉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汉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汉族乡的乡长由汉民族公民担任。汉族乡的建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请人民政府审批。汉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为汉族村。汉族村的主要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汉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 汉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歧视谟民族公民。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汉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按照优待汉族乡的原则对汉族乡的财政给予照顾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科技开发项目和专项资金,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汉族乡、村优先给予照顾和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汉族乡加强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汉族乡、村,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兴办适应汉民族需要的经济实体,开发具有汉民族特色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企业,以汉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财政等方面的扶持。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十七条 汉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汉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汉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汉民族公民较集中的地区,根据汉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汉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考虑对汉民族教育的扶持;帮助汉民族学校和汉民族托幼园(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九条 汉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中的领导成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有汉民族公民。汉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汉民族政策、汉民族常识和汉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十条 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汉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协助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办民族职业学校(班),开展适合汉民族特点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汉民族文化建设,适当投入经费;加强对汉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帮助汉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帮助汉民族乡、村和汉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站(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汉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汉民族公民较多地区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帮助培养汉民族医务人员,鼓励汉民族传统医药科学的挖掘、整理。

第五章 尊重汉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汉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广播影视等宣传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在各类图书、报刊、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侮辱、歧视汉民族,侵害汉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汉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汉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和伤害汉民族感情的牌匾、字号。
第二十七条 汉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宾馆、旅店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为由,拒绝接待汉民族公民。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汉民族公民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汉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汉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汉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汉民族公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为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汉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支援汉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四)长期从事汉民族工作,全心全意为汉民族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复制、印刷、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放映有歧视、侮辱汉民族内容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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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七大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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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七大部落
部名 备注
官话汉部
客家汉部
闽话汉部
广府汉部
江西汉部
江东汉部
湘话汉部

中国大陆地区汉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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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汉族人口比重(多年)
年份 总人口 汉族 其他民族 其他 备注
1953年[445] 5,8260,3417 5,4728,3057(93.94%) 3532,0360(6.06%) 不适用
1964年[445] 6,9458,1759 6,5129,6368(94.22%) 3988,3909(5.78%) 不适用
1982年[445] 10,0817,5288 9,3670,3824(93.3%) 6723,3254(6.7%) 不适用 自1982年后,有至少1200万人更改民族成份(例如贵州省蒙古族世居数百年,可见更改民族成份的人并非纯血),少数民族增长超过3300万的人口中应该有部分人口与此有关。 不适用
1990年[445] 11,3368,2501 10,4248,2187(91.96%) 9120,0314(8.01%) 不适用 不适用
2000年[445] 12,6583,0000 11,5940,0000(91.59%) 1,0643,0000(8.41%) 不适用 自二十一世纪开始,有报道指出个别没有汉族血统的外国人归化后被报族籍为汉族,这部分人口可称为“假汉族”,不过没有公开的官方数据,笔者推测这部分人口的数目应该极少,低于汉族人口的0.1%以下[注 30]
2010年[445] 13,3972,4852 12,2593,2641(91.51%) 113,792,211(8.49%) 不适用
2020年[445] 14,1177,8724 12,8631,1334(91.11%) 1,2546,7390(8.89%) 不适用

[注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的民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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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一级行政区计划生育法律的民族差异
政区名 1980年 1982年 1984年 1985年 1986年 1987年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1年 2012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21年 2022年
河南省 不适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又是农业人口的间隔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58][459] 自201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又是农业人口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58]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58]
湖北省 不适用 自1988年起没有规定民族差异,但民族自治地方则另行规定[460] 自2003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又是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而民族自治地方则另行规定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则另行规定。[460]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则另行规定。[460]
山东省 自1980年起没有规定民族差异[461] 自1988年起,汉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2个子女[462]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62]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62]
山西省 不适用 自1982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63]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63][464][465][466][467][468]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63][464]
陜西省 不适用 自1997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64]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人口一千万以下少数民族才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64]
天津市 不适用 自1988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少数民族(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65]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没有规定不准生育第4个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65][466][469]
北京市 不适用 自199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四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少数民族职工(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仅间隔四年后即以生育2个子女[466][470]
浙江省 不适用 自1982年起,汉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四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而少数民族则明确规定“我省的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469] 自1985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四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仅间隔四年后即可生育2个子女 自1990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四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或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除壮族外),间隔四年后即可生育2个子女 自2002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或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浙江省两代户籍的,间隔四年后即可生育2个子女
吉林省 不适用 自1988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467] 自1993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即可生育第2个子女[注 43]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67][468][471]
江西省 不适用 自1995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居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即可生育第2个子女[468]
广东省 自1980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少数民族则不受限制[471] 自1986年起, 各民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则可以生育2个子女,第3个子女由民族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自199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由民族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则可以生育2个子女 自2002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为农村居民则间隔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间隔4年后亦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辽宁省 不适用 自1992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女方为农村居民则间隔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72] 自1997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女方为农村居民则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或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其中一方为“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即可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04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女方为农村居民则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或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且其中一方为“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即可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72]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没有规定不准第4个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72]
福建省 不适用 自1984年起,少数民族(除壮族外)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可生育第3个子女[473] 自1991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仅间隔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可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12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可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16年起,汉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且为独生子女的即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一方为汉族,汉族一方落户到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至少五年,前两个子女入籍少数民族的,即可生育第3个子女[473]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73]
黑龙江省 不适用 自1990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仅间隔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其中一方属于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474][475] 自1994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仅间隔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00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仅间隔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如夫妇晚婚晚育则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自2014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的,即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475]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75]
安徽省 不适用 自1984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76] 自2002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3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隔间3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1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76][477]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
湖南省 不适用 自1990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其中一方是农村户口的,隔间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或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隔间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77] 自2007年起,汉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其中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或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5年起,汉族只可以生育1个子女,汉族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且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且其中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或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77]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77][478]
甘肃省 不适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且是少数民族(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隔间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另行规定[479] [478]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隔间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而在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隔间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区、牧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隔间4年后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0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而在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区、牧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即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而在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双方或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区、牧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即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478]
四川省 不适用 自1993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另行规定[480]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则可以另行规定。[480]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则可以另行规定。[480]
河北省 不适用 自1989年起,汉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则可以生育2个子女[481] 自199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均为人口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则可以生育2个子女[注 43]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1]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1][482]
江苏省 不适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482]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自省外迁入的国民可以遵从来源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来再生育一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但自省外迁入的国民可以遵从来源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来再生育子女[482]
上海市 不适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自市外迁入的少数民族(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选择遵从来源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来生育第2个子女[483][484] 自200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自市外迁入的少数民族(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选择遵从来源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但自市外迁入的少数民族(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选择遵从来源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但自市外迁入的少数民族(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选择遵从来源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来生育第4个子女[484]
贵州省 不适用 自1988年起,汉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城镇居民且间隔4年后则可以生育2个子女,夫妻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户口且间隔4年后也可以生育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户口的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则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485]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间隔4年后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农村户口的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4年后则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09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则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农村户口的符合特殊情况则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5]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5]
新疆区 不适用 自1992年起,汉族城镇居民只准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3年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城镇居民间隔3年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3年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汉族农民牧民间隔3年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3年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但吉木萨尔、奇台、阜康、米泉、呼图壁、玛纳斯、乌鲁木齐县和昌吉市的汉族农民牧民除非第1个子女是女儿才准生第2个子女,否则只准生1个子女,而少数民族农民牧民间隔3年则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3年的可生育第4个子女[486] 自2003年起,汉族城镇居民只准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3年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汉族农民牧民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3年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而少数民族农民牧民仅间隔3年则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间隔3年的可生育第4个子女 自2006年起,汉族城镇居民只准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汉族农民牧民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而少数民族农民牧民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可以生育第4个子女[486][420] 自2017年起,各民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各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6] 自2022年起,不分城镇或农牧民,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6]
重庆市 不适用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规定计划生育政策[487] 自2002年起,汉族只可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3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而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农村户口的、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而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且居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或聚居区的、政府认定的山区农村少数民族户,都可以隔间3年后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7]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7]
云南省 不适用 自1991年起,各民族非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在边境县市的非农村户口,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经申请且隔间4年后可生育第2个子女;各民族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生育第2个子女的申请优先于汉族夫妻的申请,在边境县市的非农村户口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申请生育第3个子女[488] 自2002年起,各民族非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经申请且隔间4年后可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经申请且隔间3年后可生育第3个子女,如夫妻双方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经申请且隔间3年后可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15年起,各民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城镇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各民族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如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农村户口,可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但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可生育第3个子女,如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农村户口,可生育第3个子女[488]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没有规定不准生育第4个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8]
海南省 不适用 自1989年起,各民族城镇民民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各民族农村户口经申请且隔间4年后可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聚民区的少数民族农村户口可以生育2个子女,经申请且隔间4年后可生育第3个子女,少数民族聚民区的城镇居民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仅隔间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聚民区的少数民族公民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可较汉族地区放宽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规定计划生育政策[489] 自1995年起,各民族城镇民民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各民族农村户口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经申请且隔间4年后可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农村户口可以生育2个子女,经申请且隔间4年后可生育第3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城镇居民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仅隔间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03年起,各民族城镇民民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各民族农村户口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经申请后可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农村户口夫妻如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一千万以上的民族)的可以生育2个子女,如前2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城镇居民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一千万以上的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农村户口夫妻如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一千万以上的民族)的且2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89]
青海省 不适用 自1992年起,汉族城镇民民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汉族农村户口有困难且隔间4年后可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城镇居民隔间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农村户口隔间4年后即可生育第2个子女,牧区的少数民族牧民隔间4年后即可生育第3个子女,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规定计划生育政策[490] 自2003年起,汉族城镇民民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汉族农村户口有困难且隔间4年后可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城镇居民隔间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少数民族农村户口隔间4年后即可生育第2个子女,牧区的少数民族牧民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牧区的少数民族牧民可以生育3个子女[490]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90][491]
广西区 不适用 自199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都是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隔间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91]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都是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隔间4年后即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 自201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都是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91]
西藏区 不适用 自1992年起,西藏区藏人城镇居民、非藏非汉族群及汉族都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管制,其中汉族受到最严格的管制,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3年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不准生育第3个,而52个非藏非汉族群的受到的管制较汉族宽松,藏族的城镇居民则最为宽松,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3年则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至于在腹心农区牧区的民众仅受到劝说少生优生而不需管制,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等族群以及边境农区牧区的民众则较之腹心农区牧区的民众更为宽松,可以自由生育[492]
宁夏区 不适用 自1986年起,汉族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隔间4年后即可生育第2个子女;各民族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2个子女,而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户口(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493] 自2014年起,汉族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但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各民族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2个子女,而原州、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户口(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夫妻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但原州、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户口(没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则可以生育3个子女[493] 自2021年12月起,各民族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没有规定不准生育第4个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493]
内蒙古区 不适用 自1990年起,汉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非城镇户口且已有一个女儿,隔间3年后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及鄂伦春族不受限制;其他少数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494] 自1995年起,汉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间4年后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非城镇户口且从事农牧业兼已有2个女儿,隔间3年后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及鄂伦春族不受限制;其他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 自2008年起,汉族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个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如夫妻双方非城镇户口且从事农牧业兼已有2个女儿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及鄂伦春族不受限制;其他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个子女,而蒙古族如夫妻双方非城镇户口且从事农牧业兼已有2个女儿的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及鄂伦春族则不受限制[494]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4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及鄂伦春族则不受限制[494]

五十五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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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大民族自治区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与自治民族人口比例
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民族人口 汉族人口 民族自治州 自治民族人口 汉族人口 民族自治县或民族自治旗 自治民族人口 汉族人口 民族自治乡 自治民族人口 汉族人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回族人口186万2474(2000年)占比33.94% 汉族人口359万563(2000年)占比65.44% 不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壮族人口1420万7143(2000年)占比32.39% 汉族人口2702万4974(2000年)占比61.62% 不适用 龙胜各族自治县 各族 汉族人口占比12.78%(2004年)[495] 不适用
不适用 隆林各族自治县 各族 汉族人口占比17.8%(2011年)[496] 不适用
不适用 融水苗族自治县 苗族人口19万7100(2006年)占比40.81%[497] 汉族人口12万8800(2006年)占比26.67%[497] 滚贝侗族乡
不适用 同练瑶族乡
不适用 三江侗族自治县 侗族人口23万5500(2019年)占比58%[498] 高基瑶族乡
不适用 同乐苗族乡
不适用 富禄苗族乡
不适用 金秀瑶族自治县 瑶族人口占比39.01%(2019年)[499] 不适用
不适用 巴马瑶族自治县 瑶族人口5万3500(2016年)占比17.76%[500] 不适用
不适用 都安瑶族自治县 瑶族人口占比21.64%(2002年)[501] 汉族人口占比2.55%(2002年)[501] 不适用
不适用 富川瑶族自治县 瑶族人口19万5400(2018年)占比57.9%[502] 不适用
不适用 大化瑶族自治县 瑶族人口13万4000(2019年)占比27.5%[503] 不适用
不适用 恭城瑶族自治县 瑶族人口16万3000(2004年)占比57.34%[504] 不适用
不适用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仫佬族人口占比31.2%(2004年)[505] 不适用
不适用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毛南族人口6万4994(2018年)占比17.12%[506] 汉族人口2万1240(2018年)占比5.59%[506] 驯乐苗族乡
不适用 马山县古寨瑶族乡
不适用 马山县里当瑶族乡
不适用 上林县镇圩瑶族乡
不适用 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
不适用 雁山区草坪回族乡
不适用 临桂区宛田瑶族乡
不适用 临桂区黄沙瑶族乡
不适用 灵川县大境瑶族乡
不适用 灵川县兰田瑶族乡
不适用 全州县东山瑶族乡
不适用 全州县蕉江瑶族乡
不适用 兴安县华江瑶族乡
不适用 灌阳县洞井瑶族乡
不适用 灌阳县西山瑶族乡
不适用 资源县两水苗族乡
不适用 资源县河口瑶族乡
不适用 资源县车田苗族乡
不适用 平乐县大发瑶族乡
不适用 荔浦市蒲芦瑶族乡
不适用 蒙山县夏宜瑶族乡
不适用 蒙山县长坪瑶族乡
不适用 防城区十万山瑶族乡
不适用 上思县南屏瑶族乡
不适用 平南县国安瑶族乡
不适用 平南县马练瑶族乡
不适用 右江区汪甸瑶族乡
不适用 田东县作登瑶族乡
不适用 凌云县伶站瑶族乡
不适用 凌云县朝里瑶族乡
不适用 凌云县沙里瑶族乡
不适用 凌云县玉洪瑶族乡
不适用 田林县八桂瑶族乡
不适用 田林县八渡瑶族乡
不适用 田林县利周瑶族乡
不适用 田林县潞城瑶族乡
不适用 西林县那佐苗族乡
不适用 西林县普合苗族乡
不适用 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
不适用 八步区黄洞瑶族乡
不适用 平桂区大平瑶族乡
不适用 昭平县仙回瑶族乡
不适用 钟山县两安瑶族乡
不适用 钟山县花山瑶族乡
不适用 宜州区北牙瑶族乡
不适用 宜州区福龙瑶族乡
不适用 南丹县八圩瑶族乡
不适用 南丹县里湖瑶族乡
不适用 南丹县中堡苗族乡
不适用 天峨县八腊瑶族乡
不适用 凤山县平乐瑶族乡
不适用 凤山县金牙瑶族乡
不适用 凤山县江洲瑶族乡
不适用 东兰县三弄瑶族乡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族人口399万5349(2000年)占比17.13% 汉族人口1846万5586(2000年)占比79.17% 不适用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达斡尔族人口2万9837(2004年)占比9.5%[507] 汉族人口25万2619(2004年)占比80.3%[507] 巴彦鄂温克族乡 
不适用 杜拉尔鄂温克族乡 
不适用 鄂温克族自治旗 巴彦塔拉达斡尔族乡 
不适用 额尔古纳市恩和俄罗斯族乡 
不适用 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乡 
不适用 元宝山区小五家回族乡 
不适用 阿荣旗新发朝鲜族乡 
不适用 阿荣旗得力其尔鄂温克族乡 
不适用 阿荣旗查巴奇鄂温克族乡 
不适用 阿荣旗音河达斡尔鄂温克族乡 
不适用 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民族苏木 
不适用 根河市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 
不适用 扎兰屯市萨马街鄂温克族乡 
不适用 扎兰屯市南木鄂伦春族乡 
不适用 扎兰屯市达斡尔民族乡 
不适用 凉城县曹碾满族乡 
不适用 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 
不适用 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 
不适用 科尔沁右翼前旗满族屯满族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维吾尔族人口834万5622(2000年)占比45·21% 汉族人口748万9919(2000年)占比40·57% 昌吉回族自治州 回族人口17万3600(2001年)占比11·51%[508] 汉族人口112万8500(2001年)占比74·84%[508]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哈萨克族人口2万2425(2007年)占比25·7%[509] 汉族人口5万7617(2007年)占比66·1%[509] 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 
不适用 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乡 
不适用 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乡 
不适用 呼图壁县石梯子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玛纳斯县塔西河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玛纳斯县旱卡子滩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玛纳斯县清水河子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奇台县乔仁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奇台县五马场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奇台县大泉塔塔尔族乡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柯尔克孜族人口14万7955(2004年)占比27·40%[510] 汉族人口3万9680(2004年)占比7·35%[510] 不适用 阿克陶县塔尔塔吉克族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哈萨克族人口63万4854(2015年)占比21·10%[275] 汉族人口109万9990(2015年)占比36·56%[275]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米粮泉回族乡 
不适用 霍城县三宫回族乡 
不适用 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 
不适用 尼勒克县科克浩特浩尔蒙古族乡 
不适用 昭苏县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族乡 
不适用 昭苏县察汗乌苏蒙古族乡 
不适用 昭苏县夏特柯尔克孜族乡 
不适用 特克斯县阔克铁热克柯尔克孜族乡 
不适用 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族乡 
不适用 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锡伯族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不适用 乌什塔拉回族乡 
不适用 阿勒泰市汗德尕特蒙古族乡 
不适用 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族乡 
不适用 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愣蒙古族乡 
不适用 乌苏市塔布勒合特蒙古族乡 
不适用 额敏县霍吉尔特蒙古族乡 
不适用 额敏县额玛勒郭楞蒙古族乡 
不适用 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族乡 
不适用 温宿县博孜墩柯尔克孜族乡 
不适用 乌什县亚曼苏柯尔克孜族乡 
不适用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科克亚尔柯尔克孜族乡 
不适用 皮山县康克尔柯尔克孜族乡 
不适用 皮山县瑙阿巴提塔吉克族乡 
不适用 莎车县孜热甫夏提塔吉克族乡 
不适用 泽普县布依鲁克塔吉克族乡 
不适用 鄯善县东巴扎回族乡 
不适用 米东区柏杨河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伊州区德外里都如克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伊州区乌拉台哈萨克族乡 
不适用 伊吾县前山哈萨克族乡 
西藏自治区 藏族人口242万7168(2000年)占比92·76% 汉族人口15万8570(2000年)占比6·6% 不适用 纳西民族乡
不适用 更章门巴族乡
不适用 南伊珞巴族乡
不适用 达木珞巴族乡
不适用 斗玉珞巴族乡
不适用 贡日门巴族乡
不适用 勒门巴族乡
不适用 麻玛门巴族乡
不适用 吉巴门巴族乡


虽然以下地区曾被视为汉族地区,但与所谓少数民族地区不同,并没有以族称冠名,令人(比如对东亚陌生的西方人)难以察觉是何民族的聚居地,同时缺少官方法律支持的保障,单从地图上看,汉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十六民族中可以说是被隐形。 又,因为汉族地区不像少数民族地区,缺少系统性的认可,部分少数民族占多数的行政区也被归类入来,但这一类地区与部分汉族人口占多数的冠名少数民族族称行政区,业己涵盖在64%面积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汉民族地区[511][512]内的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与自治民族人口比例
省份 汉族人口 民族自治州 汉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民族自治县或民族自治旗 汉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民族自治乡 汉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河南 汉族人口(2000年) 不适用 瀍河回族区 瀍河回族乡
不适用 荥阳市金寨回族乡
不适用 叶县马庄回族乡
不适用 郏县姚庄回族乡
不适用 封丘县荆乡回族乡
不适用 建安区艾庄回族乡
不适用 禹州市山货回族乡
不适用 方城县袁店回族乡
不适用 镇平县郭庄回族乡
不适用 民权县伯党回族乡
不适用 民权县胡集回族乡
不适用 西平县蔡寨回族乡
不适用 周口市城关回族镇 
不适用 川汇区陈州回族街道 
不适用 太康县城关回族镇 
不适用 新蔡县李桥回族镇 
不适用 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不适用 洛宁县王范回族镇 
不适用 襄城县颍桥回族镇 
陜西 汉族人口3518万8651(2000年)占比99·50% 不适用
山西 汉族人口3236万8083(2000年)占比99·68% 不适用
河北 汉族人口6378万1603(2000年)占比95·64% 不适用 丰宁满族自治县 南关蒙古族乡
不适用 宽城满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青龙满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大厂回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孟村回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平泉市茅兰沟满族蒙古族乡
不适用 平泉市七家岱满族乡
不适用 隆化县白虎沟满族蒙古族乡
不适用 隆化县西阿超满族蒙古族乡
不适用 隆化县庙子沟蒙古族满族乡
不适用 隆化县八达营蒙古族乡
不适用 隆化县尹家营满族乡
不适用 隆化县偏坡营满族乡
不适用 隆化县太平庄满族乡
不适用 隆化县旧屯满族乡
不适用 遵化市东陵满族乡
不适用 遵化市西下营满族乡
不适用 遵化市汤泉满族乡
不适用 承德县岗子满族乡
不适用 承德县两家满族乡
不适用 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
不适用 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
不适用 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
不适用 滦平县邓厂满族乡
不适用 滦平县马营子满族乡
不适用 滦平县平坊满族乡
不适用 滦平县西沟满族乡
不适用 滦平县小营满族乡
不适用 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
不适用 滦平县付家店满族乡
不适用 文安县大围河回族满族乡
不适用 永清县管家务回族乡
不适用 河间市果子洼回族乡
不适用 黄骅市新村回族乡
不适用 黄骅市羊三木回族乡
不适用 黄骅市羊二庄回族乡
不适用 献县本斋回族乡
不适用 沧县杜林回族乡
不适用 沧县李天木回族乡
不适用 沧县捷地回族乡
不适用 沧县大褚村回族乡
不适用 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
不适用 沽源县大二号回族乡
不适用 定州市号头庄回族乡
不适用 易县凌云册回族满族乡
不适用 邱县陈村回族乡
不适用 大名县营镇回族乡
不适用 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
不适用 无极县高头回族乡
不适用 藁城区九门回族乡
辽宁 汉族人口3510万5991(2000年)占比83·93% 不适用 桓仁满族自治县 雅河朝鲜族乡 
不适用 宽甸满族自治县 下露河朝鲜族乡 
不适用 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 
不适用 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 
不适用 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 
不适用 庄河市桂云花满族乡 
不适用 义县地藏寺满族乡 
不适用 义县大定堡满族乡 
不适用 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 
不适用 辽阳县甜水满族乡 
不适用 西丰县德兴满族乡 
不适用 西丰县明德满族乡 
不适用 西丰县成平满族乡 
不适用 西丰县和隆满族乡 
不适用 西丰县营厂满族乡 
不适用 西丰县金星满族乡 
不适用 清河区聂家满族乡 
不适用 铁岭县白旗寨满族乡 
不适用 开原市林丰满族乡 
不适用 绥中县西平坡满族乡 
不适用 绥中县葛家满族乡 
不适用 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 
不适用 绥中县范家满族乡 
不适用 绥中县明水满族乡 
不适用 绥中县网户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羊安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元台子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白塔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望海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刘台子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大寨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南大山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围屏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碱厂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三道沟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旧门满族乡 
不适用 兴城市药王满族乡 
不适用 东港市合隆满族乡 
不适用 望花区拉古满族乡 
不适用 抚顺县汤图满族乡 
不适用 康平县沙金台蒙古族满族乡 
不适用 康平县柳树屯蒙古族满族乡 
不适用 康平县西关屯满族蒙古族乡 
不适用 康平县东升满族蒙古族乡 
不适用 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 
不适用 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 
不适用 彰武县二道河子蒙古族乡 
不适用 朝阳县乌兰河硕蒙古族乡 
不适用 朝阳县松岭门蒙古族乡 
不适用 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 
不适用 北票市马友营蒙古族乡 
不适用 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 
不适用 凌源市三家子蒙古族乡 
不适用 建昌县二道湾子蒙古族乡 
山东 汉族人口8933万9046(2000年)占比99·29% 不适用 
江苏 汉族人口7278万3674(2000年)占比99·64% 不适用 高邮市菱塘回族乡 
安徽 汉族人口5860万2112(2000年)占比99·32% 不适用 宁国市云梯畲族乡 
不适用 五河县临北回族乡 
不适用 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 
不适用 潘集区古沟回族乡 
不适用 凤台县李冲回族乡 
不适用 寿县陶店回族乡 
不适用 定远县二龙回族乡 
不适用 颍上县赛涧回族乡 
不适用 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 
浙江 汉族人口4553万5266(2000年)占比99·13% 不适用 景宁畲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桐庐县莪山畲族乡 
不适用 平阳县青街畲族乡 
不适用 苍南县岱岭畲族乡 
不适用 苍南县凤阳畲族乡 
不适用 文成县周山畲族乡 
不适用 泰顺县竹里畲族乡 
不适用 兰谿市水亭畲族乡 
不适用 龙游县沐尘畲族乡 
不适用 莲都区丽新畲族乡 
不适用 遂昌县三仁畲族乡 
不适用 松阳县板桥畲族乡 
不适用 云和县安溪畲族乡 
不适用 云和县雾溪畲族乡 
不适用 龙泉市竹垟畲族乡 
福建 汉族人口3351万4147(2000年)占比98·28% 不适用 连江县小沧畲族乡 
不适用 罗源县霍口畲族乡 
不适用 宁化县治平畲族乡 
不适用 永安市青水畲族乡 
不适用 漳浦县湖西畲族乡 
不适用 漳浦县赤岭畲族乡 
不适用 龙海市隆教畲族乡 
不适用 上杭县官庄畲族乡 
不适用 上杭县庐丰畲族乡 
不适用 蕉城区金涵畲族乡 
不适用 霞浦县崇儒畲族乡 
不适用 霞浦县水门畲族乡 
不适用 霞浦县盐田畲族乡 
不适用 福安市康厝畲族乡 
不适用 福安市穆云畲族乡 
不适用 福安市坂中畲族乡 
不适用 福鼎市硖门畲族乡 
不适用 福鼎市佳阳畲族乡 
不适用 惠安县百崎回族乡 
江西 汉族人口4027万1881(2000年)占比99·68% 不适用 贵溪市樟坪畲族乡 
不适用 南康区赤土畲族乡 
不适用 青原区东固畲族乡 
不适用 永丰县龙冈畲族乡 
不适用 乐安县金竹畲族乡 
不适用 铅山县太源畲族乡 
不适用 铅山县篁碧畲族乡 
不适用 峡江县金坪民族乡 
广东 汉族人口8395万5870(2000年)占比98·51% 不适用 连南瑶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不适用 连州市瑶安瑶族乡 
不适用 连州市三水瑶族乡 
不适用 乳源瑶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 
不适用 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 
不适用 龙门县蓝田瑶族乡 
不适用 东源县漳溪畲族乡 
湖南 汉族人口5686万3479(2000年)占比89·86%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不适用
不适用 通道侗族自治县 大高坪苗族乡
不适用 新晃侗族自治县 步头降苗族乡 
不适用 米贝苗族乡 
不适用 芷江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麻阳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城步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江华瑶族自治县 小圩壮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东山侗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乐安铺苗族侗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联民苗族瑶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关峡苗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麻塘苗族瑶族乡 
不适用 绥宁县河口苗族乡 
不适用 会同县炮团侗族苗族乡 
不适用 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 
不适用 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 
不适用 会同县蒲稳侗族苗族乡 
不适用 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 
不适用 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 
不适用 洪江市深渡苗族乡 
不适用 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 
不适用 沅陵县二酉苗族乡 
不适用 沅陵县火场土家族乡 
不适用 中方县蒿吉坪瑶族乡 
不适用 辰谿县罗子山瑶族乡 
不适用 辰谿县苏木溪瑶族乡 
不适用 辰谿县仙人湾瑶族乡 
不适用 辰谿县后塘瑶族乡 
不适用 辰谿县上蒲溪瑶族乡 
不适用 新田县门楼下瑶族乡 
不适用 蓝山县大桥瑶族乡 
不适用 蓝山县犁头瑶族乡 
不适用 蓝山县汇源瑶族乡 
不适用 蓝山县湘江源瑶族乡 
不适用 蓝山县荆竹瑶族乡 
不适用 蓝山县浆洞瑶族乡 
不适用 宁远县棉花坪瑶族乡 
不适用 宁远县荒塘瑶族乡 
不适用 宁远县桐木漯瑶族乡 
不适用 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 
不适用 江永县兰溪瑶族乡 
不适用 江永县松柏瑶族乡 
不适用 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 
不适用 江永县源口瑶族乡 
不适用 道县洪塘营瑶族乡 
不适用 道县横岭瑶族乡 
不适用 道县审章塘瑶族乡 
不适用 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 
不适用 祁阳县晒北滩瑶族乡 
不适用 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 
不适用 北湖区保和瑶族乡 
不适用 桂阳县白水瑶族乡 
不适用 宜章县莽山瑶族乡 
不适用 临武县西山瑶族乡 
不适用 汝城县文明瑶族乡 
不适用 汝城县延寿瑶族乡 
不适用 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 
不适用 资兴市八面山瑶族乡 
不适用 新宁县麻林瑶族乡 
不适用 新宁县黄金瑶族乡 
不适用 洞口县大屋瑶族乡 
不适用 洞口县?溪瑶族乡 
不适用 洞口县长塘瑶族乡 
不适用 常宁市塔山瑶族乡 
不适用 炎陵县中村瑶族乡 
不适用 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 
不适用 隆回县山界回族乡 
不适用 桃江县鲊埠回族乡 
不适用 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 
不适用 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 
不适用 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 
不适用 汉寿县毛家滩回族维吾尔族乡 
不适用 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 
不适用 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 
不适用 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 
不适用 慈利县许家坊土家族乡 
不适用 慈利县金岩土家族乡 
不适用 慈利县赵家岗土家族乡 
不适用 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 
不适用 桑植县刘家坪白族乡 
不适用 桑植县马合口白族乡 
不适用 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 
不适用 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 
不适用 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 
湖北 汉族人口5691万1968(2000年)占比95·63% 不适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不适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不适用 恩施市芭蕉侗族乡 
不适用 宣恩县晓关侗族乡 
不适用 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 
不适用 鹤峯县铁炉白族乡 
不适用 神农架林区下谷坪土家族乡 
不适用 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 
不适用 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 
不适用 郧西县湖北口回族乡 
不适用 钟祥市九里回族乡 
不适用 洪湖市老湾回族乡 
重庆 汉族人口2853万9156(2000年)占比93·53% 不适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 
不适用 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 
不适用 奉节县长安土家族乡 
不适用 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 
不适用 奉节县云雾土家族乡 
不适用 忠县磨子土家族乡 
不适用 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 
不适用 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 
不适用 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 
不适用 武隆区后坪苗族土家族乡 
不适用 武隆区石桥苗族土家族乡 
不适用 武隆区浩口苗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武隆区文复苗族土家族乡 
四川 汉族人口7822万9697(2000年)占比94·99% 凉山彝族自治州 木里藏族自治县 俄亚纳西族乡
白碉苗族乡 
固增苗族乡 
屋脚蒙古族乡 
项脚蒙古族乡 
不适用 盐源县大坡蒙古族乡 
不适用 德昌县南山傈僳族乡 
不适用 德昌县金沙傈僳族乡 
不适用 西昌市裕隆回族乡 
不适用 西昌市高草回族乡 
不适用 会理县新安傣族乡 
不适用 冕宁县和爱藏族乡 
不适用 越西县保安藏族乡 
甘孜藏族自治州 不适用 九龙县子耳彝族乡  
不适用 九龙县小金彝族乡 
不适用 九龙县朵洛彝族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不适用 松潘县十里回族乡  
不适用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桃龙藏族乡 
不适用 峨边彝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马边彝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珙县玉和苗族乡 
不适用 珙县罗渡苗族乡 
不适用 珙县观斗苗族乡 
不适用 筠连县团林苗族乡 
不适用 筠连县联合苗族乡 
不适用 筠连县高坪苗族乡 
不适用 兴文县大坝苗族乡 
不适用 兴文县大河苗族乡 
不适用 兴文县麒麟苗族乡 
不适用 兴文县仙峰苗族乡 
不适用 古蔺县马嘶苗族乡 
不适用 古蔺县箭竹苗族乡 
不适用 古蔺县大寨苗族乡 
不适用 叙永县合乐苗族乡 
不适用 叙永县白腊苗族乡 
不适用 叙永县枧槽苗族乡 
不适用 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盐边县红果彝族乡 
不适用 盐边县温泉彝族乡 
不适用 盐边县格萨拉彝族乡 
不适用 仁和区大龙潭彝族乡 
不适用 仁和区啊喇彝族乡 
不适用 叙永县水潦彝族乡 
不适用 叙永县石厢子彝族乡 
不适用 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 
不适用 金口河区共安彝族乡 
不适用 屏山县屏边彝族乡 
不适用 屏山县清平彝族乡 
不适用 荥经县宝峰彝族乡 
不适用 荥经县民建彝族乡 
不适用 汉源县片马彝族乡 
不适用 汉源县顺河彝族乡 
不适用 汉源县永利彝族乡 
不适用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 
不适用 汉源县小堡藏族彝族乡 
不适用 石棉县栗子坪彝族乡 
不适用 石棉县新民藏族彝族乡 
不适用 石棉县王岗坪彝族藏族乡 
不适用 石棉县草科藏族乡 
不适用 石棉县蟹螺藏族乡 
不适用 米易县湾丘彝族乡 
不适用 米易县白坡彝族乡 
不适用 米易县麻陇彝族乡 
不适用 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 
不适用 盐亭县大兴回族乡 
不适用 阆中市博树回族乡 
不适用 青川县蒿溪回族乡 
不适用 青川县大院回族乡 
不适用 宝兴县硗碛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木皮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木座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土城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阔达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黄羊关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虎牙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泗耳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白马藏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平通羌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豆叩羌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锁江羌族乡 
不适用 平武县旧堡羌族乡 
不适用 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 
不适用 宣汉县渡口土家族乡 
不适用 宣汉县三墩土家族乡 
不适用 宣汉县漆树土家族乡 
甘肃 汉族人口2292万5063(2000年)占比91·24% 临夏回族自治州 东乡族自治县 不适用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井沟东乡族乡 
不适用 安家坡东乡族乡 
不适用 阿力麻土东乡族乡 
不适用 梁家寺东乡族乡 
甘南藏族自治州 不适用 卓洛回族乡  
不适用 长川回族乡 
不适用 勺哇土族乡 
不适用 天祝藏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白银蒙古族乡
不适用 马蹄藏族乡
不适用 祁丰藏族乡 
不适用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会宁县新添堡回族乡 
不适用 崆峒区西阳回族乡 
不适用 崆峒区大秦回族乡 
不适用 崆峒区白庙回族乡 
不适用 崆峒区寨河回族乡 
不适用 崆峒区峡门回族乡 
不适用 崆峒区上杨回族乡 
不适用 崆峒区大寨回族乡 
不适用 华亭市山寨回族乡 
不适用 华亭市神峪回族乡 
不适用 正宁县五顷原回族乡 
不适用 甘州区平山湖蒙古族乡 
不适用 瓜州县沙河回族乡 
不适用 瓜州县广至藏族乡 
不适用 瓜州县七墩回族东乡族乡
不适用 宕昌县新城子藏族乡
不适用 武都区坪垭藏族乡
不适用 武都区磨坝藏族乡
不适用 文县铁楼藏族乡 
不适用 玉门市小金湾东乡族乡 
不适用 玉门市独山子东乡族乡 
吉林 汉族人口2434万8815(2000年)占比90·8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不适用 珲春市三家子满族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伊通满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榆树市延和朝鲜族乡 
不适用 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 
不适用 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 
不适用 柳河县姜家店朝鲜族乡 
不适用 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 
不适用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 
不适用 通化县金斗朝鲜族满族乡 
不适用 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 
不适用 东丰县三合满族朝鲜族乡 
不适用 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 
不适用 公主岭市龙山满族乡 
不适用 永吉县金家满族乡 
不适用 九台区莽卡满族乡 
不适用 九台区胡家回族乡 
不适用 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 
不适用 扶馀市三骏满族蒙古族锡伯族乡 
不适用 双辽市那木斯蒙古族乡 
不适用 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 
不适用 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 
不适用 镇赉县哈吐气蒙古族乡 
不适用 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 
不适用 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 
不适用 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 
不适用 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乡 
不适用 大安市新艾里蒙古族乡 
黑龙江 汉族人口3446万5039(2000年)占比95·10% 不适用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莽格吐达斡尔族乡 
不适用 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 
不适用 富裕县友谊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 
不适用 爱辉区坤河达斡尔族满族乡 
不适用 爱辉区四嘉子满族乡 
不适用 爱辉区新生鄂伦春族乡 
不适用 逊克县新兴鄂伦春族乡 
不适用 逊克县新鄂鄂伦春族乡 
不适用 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乡 
不适用 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 
不适用 南岗区红旗满族乡 
不适用 双城区青岭满族乡 
不适用 双城区乐群满族乡 
不适用 双城区希勤满族乡 
不适用 双城区同心满族乡 
不适用 绥滨县福兴满族乡 
不适用 孙吴县沿江满族乡 
不适用 望奎县灵山满族乡 
不适用 望奎县厢白满族乡 
不适用 北林区红旗满族乡 
不适用 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 
不适用 五常市红旗满族乡 
不适用 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 
不适用 五常市民乐朝鲜族乡 
不适用 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 
不适用 尚志市河东朝鲜族乡 
不适用 尚志市鱼池朝鲜族乡 
不适用 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 
不适用 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 
不适用 鸡东县鸡林朝鲜族乡 
不适用 密山市兴凯湖朝鲜族乡 
不适用 萝北县东明朝鲜族乡 
不适用 友谊县成富朝鲜族满族乡 
不适用 铁力市年丰朝鲜族乡 
不适用 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 
不适用 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 
不适用 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 
不适用 勃利县吉兴朝鲜族满族乡 
不适用 西安区海南韩族乡 
不适用 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 
不适用 宁安市江南韩族满族乡 
不适用 穆棱市福禄朝鲜族满族乡 
不适用 北安市主星朝鲜族乡 
不适用 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 
不适用 泰来县宁姜蒙古族乡 
不适用 泰来县胜利蒙古族乡 
不适用 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 
不适用 肇源县浩德蒙古族乡 
不适用 肇源县超等蒙古族乡 
不适用 同江市八岔赫哲族乡 
不适用 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 
贵州 汉族人口2191万1687(2000年)占比62·16%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不适用 镇远县尚寨土家族乡
不适用 岑巩县羊桥土家族乡
不适用 黎平县顺化瑶族乡
不适用 黎平县雷洞瑶族水族乡
不适用 雷山县达地水族乡
不适用 榕江县三江水族乡
不适用 榕江县仁里水族乡
不适用 榕江县塔石瑶族水族乡
不适用 榕江县定威水族乡
不适用 榕江县兴华水族乡
不适用 榕江县水尾水族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三都水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都匀市归兰水族乡
不适用 荔波县黎明关水族乡
不适用 荔波县瑶山瑶族乡
不适用 平塘县卡蒲毛南族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不适用 兴仁市鲁础营回族乡
不适用 晴隆县三宝彝族乡
不适用 望谟县油迈瑶族乡
不适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松桃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上坝土家族乡
不适用 玉屏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新发布依族乡
不适用 德江县堰塘土家族乡
不适用 德江县龙泉土家族乡
不适用 德江县钱家土家族乡
不适用 德江县沙溪土家族乡
不适用 德江县楠杆土家族乡
不适用 德江县桶井土家族乡
不适用 德江县荆角土家族乡
不适用 德江县长丰土家族乡
不适用 思南县思林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思南县胡家湾苗族土家族乡
不适用 思南县宽坪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思南县枫芸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思南县三道水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思南县天桥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思南县兴隆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思南县杨家坳苗族土家族乡
不适用 息烽县青山苗族乡
不适用 桐梓县马鬃苗族乡
不适用 馀庆县花山苗族乡
不适用 清镇市流长苗族乡
不适用 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清镇市王庄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花溪区高坡苗族乡
不适用 花溪区孟关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花溪区湖潮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花溪区黔陶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花溪区马铃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开阳县高寨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开阳县南江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开阳县禾丰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西秀区新场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西秀区岩腊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西秀区鸡场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西秀区杨武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西秀区黄腊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平坝区羊昌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平坝区十字回族苗族乡
不适用 普定县补郎苗族乡
不适用 普定县猴场苗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正安县市坪苗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正安县谢坝仡佬族苗族乡
不适用 乌当区新堡布依族乡
不适用 乌当区偏坡布依族乡
不适用 白云区都拉布依族乡
不适用 白云区牛场布依族乡
不适用 六枝特区落别布依族彝族乡
不适用 六枝特区牛场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六枝特区梭戛苗族彝族回族乡
不适用 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钟山区南开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钟山区青林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钟山区金盆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猴场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果布嘎彝族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野锺苗族彝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新街彝族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杨梅彝族苗族回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花嘎苗族布依族彝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顺场苗族彝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营盘苗族彝族白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龙场苗族白族彝族乡
不适用 水城区坪寨彝族乡
不适用 盘州市羊场布依族白族苗族乡
不适用 盘州市保基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盘州市旧营白族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盘州市普古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盘州市普田回族乡
不适用 盘州市坪地彝族乡
不适用 盘州市淤泥彝族乡
不适用 七星关区田坎彝族乡
不适用 七星关区大屯彝族乡
不适用 七星关区阿市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七星关区团结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七星关区阴底彝族苗族白族乡
不适用 七星关区千溪彝族苗族白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新仁苗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五里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绿化白族彝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铁石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太来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永燊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中建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花溪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定新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金坡苗族彝族满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仁和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黔西县红林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星宿苗族彝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三元彝族苗族白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百纳彝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沙厂彝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普底彝族苗族白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大水彝族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黄泥彝族苗族满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大山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八堡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核桃彝族白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安乐彝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理化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牛场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鼎新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竹园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大方县兴隆苗族乡
不适用 金沙县马路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金沙县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金沙县新化苗族彝族满族乡
不适用 金沙县安洛苗族彝族满族乡
不适用 金沙县太平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织金县后寨苗族乡
不适用 织金县自强苗族乡
不适用 织金县官寨苗族乡
不适用 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织金县金龙苗族彝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织金县鸡场苗族彝族布依族乡
不适用 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猪场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左鶂戛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昆寨苗族彝族白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锅圈岩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羊场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姑开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化作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董地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厍东关彝族苗族白族乡
不适用 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古达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结构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可乐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辅处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松林坡白族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兴发苗族彝族回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水塘堡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双坪彝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珠市彝族乡
不适用 赫章县铁匠苗族乡
不适用 碧江区桐木坪侗族乡
不适用 碧江区滑石侗族苗族土家族乡
不适用 碧江区和平土家族侗族乡
不适用 碧江区六龙山侗族土家族乡
不适用 碧江区瓦屋侗族乡
不适用 江口县官和侗族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江口县德旺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万山区大坪侗族土家族苗族乡
不适用 万山区鱼塘侗族苗族乡
不适用 万山区下溪侗族乡
不适用 万山区敖寨侗族乡
不适用 万山区黄道侗族乡
不适用 万山区高楼坪侗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聚凤仡佬族侗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龙井侗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大沙坝仡佬族侗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枫香侗族仡佬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青阳苗族仡佬族侗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石固仡佬族侗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坪地场仡佬族侗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甘溪仡佬族侗族乡
不适用 石阡县坪山仡佬族侗族乡
云南 汉族人口2820万1274(2000年)占比66·57%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不适用 富宁县洞波瑶族乡
不适用 麻栗坡县猛硐瑶族乡
不适用 文山市红甸回族乡
不适用 文山市东山彝族乡
不适用 文山市柳井彝族乡
不适用 文山市坝心彝族乡
不适用 文山市秉烈彝族乡
不适用 砚山县干河彝族乡
不适用 砚山县维末彝族乡
不适用 砚山县阿舍彝族乡
不适用 砚山县盘龙彝族乡
不适用 丘北县树皮彝族乡
不适用 丘北县八道哨彝族乡
不适用 丘北县腻脚彝族乡
不适用 丘北县新店彝族乡
不适用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
大理白族自治州 漾濞彝族自治县 不适用
南涧彝族自治县 不适用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云龙县苗尾傈僳族乡
不适用 云龙县团结彝族乡
不适用 宾川县锺英傈僳族彝族乡
不适用 宾川县拉乌彝族乡
不适用 鹤庆县六合彝族乡
不适用 弥渡县牛街彝族乡
不适用 祥云县东山彝族乡 
不适用 大理市太邑彝族乡
不适用 永平县北斗彝族乡 
不适用 永平县厂街彝族乡
不适用 永平县水泄彝族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不适用 勐腊县瑶区瑶族乡
不适用 勐腊县象明彝族乡
不适用 勐海县西定哈尼族布朗族乡
不适用 勐海县格朗和哈尼族乡
不适用 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
不适用 景洪市景哈哈尼族乡
不适用 景洪市基诺山基诺族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者米拉祜族乡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桥头苗族壮族乡
屏边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蒙自市老寨苗族乡
不适用 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
不适用 蒙自市鸣鹫苗族镇
不适用 开远市大庄回族乡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不适用 梁河县九保阿昌族乡
不适用 梁河县曩宋阿昌族乡
不适用 陇川县户撒阿昌族乡
不适用 芒市三台山德昂族乡
不适用 盈江县苏典傈僳族乡
楚雄彝族自治州 不适用 永仁县永兴傣族乡
不适用 武定县东坡傣族乡
不适用 大姚县湾碧傣族傈僳族乡
不适用 南华县雨露白族乡
迪庆藏族自治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德钦县霞若傈僳族乡
不适用 德钦县拖顶傈僳族乡
不适用 香格里拉市三坝纳西族乡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不适用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泸水市洛本卓白族乡
不适用 福贡县匹河怒族乡
不适用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文东佤族乡
不适用 安康佤族乡
不适用 雪林佤族乡
不适用 发展河哈尼族乡
不适用 酒井哈尼族乡
不适用 惠民哈尼族乡
不适用 谦六彝族乡
不适用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九河白族乡
不适用 石头白族乡
不适用 黎明傈僳族乡
不适用 宁蒗彝族自治县 翠玉傈僳族普米族乡
不适用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孟弄彝族乡
不适用 西盟佤族自治县 力所拉祜族乡
不适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芒洪拉祜族布朗族乡
不适用 沧源佤族自治县 勐角傣族彝族拉祜族乡
不适用 晋宁区双河彝族乡
不适用 晋宁区夕阳彝族乡
不适用 红塔区小石桥彝族乡
不适用 红塔区洛河彝族乡
不适用 江川区安化彝族乡
不适用 易门县浦贝彝族乡
不适用 易门县十街彝族乡
不适用 易门县铜厂彝族乡
不适用 宜良县耿家营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
不适用 华宁县通红甸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龙陵县木城彝族傈僳族乡
不适用 镇雄县果珠彝族乡
不适用 镇雄县林口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思茅区云仙彝族乡
不适用 思茅区龙潭彝族傣族乡
不适用 凤庆县腰街彝族乡
不适用 凤庆县郭大寨彝族白族乡
不适用 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云县后箐彝族乡
不适用 云县忙怀彝族布朗族乡
不适用 云县栗树彝族傣族乡
不适用 永德县乌木龙彝族乡
不适用 永德县大雪山彝族拉祜族傣族乡
不适用 隆阳区瓦马彝族白族乡
不适用 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
不适用 隆阳区杨柳白族彝族乡
不适用 师宗县龙庆彝族壮族乡
不适用 师宗县高良壮族苗族瑶族乡
不适用 师宗县五龙壮族乡
不适用 罗平县旧屋基彝族乡
不适用 罗平县鲁布革布依族苗族乡
不适用 罗平县长底布依族乡
不适用 永胜县羊坪彝族乡
不适用 永胜县大安彝族纳西族乡
不适用 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
不适用 宜良县耿家营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永胜县六德傈僳族彝族乡
不适用 永胜县东山傈僳族彝族乡
不适用 永胜县光华傈僳族彝族乡
不适用 永胜县松坪傈僳族乡
不适用 华坪县永兴傈僳族乡
不适用 华坪县通达傈僳族乡
不适用 华坪县船房傈僳族傣族乡
不适用 华坪县新庄傈僳族傣族乡
不适用 华宁县通红甸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施甸县摆榔彝族布朗族乡
不适用 施甸县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
不适用 永善县伍寨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永善县马楠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彝良县树林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彝良县柳溪苗族乡
不适用 彝良县洛旺苗族乡
不适用 威信县双河苗族彝族乡
不适用 会泽县新街回族乡
不适用 鲁甸县桃源回族乡
不适用 鲁甸县茨院回族乡
不适用 昭阳区布嘎回族乡
不适用 昭阳区守望回族乡
不适用 昭阳区小龙洞回族彝族乡
不适用 昭阳区青岗岭回族彝族乡
不适用 大关县上高桥回族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富源县古敢水族乡
不适用 通海县里山彝族乡
不适用 通海县高大傣族彝族乡
不适用 通海县兴蒙蒙古族乡
不适用 昌宁县珠街彝族乡
不适用 昌宁县耈街彝族苗族乡
不适用 昌宁县湾甸傣族乡
不适用 临翔区平村彝族傣族乡
不适用 临翔区南美拉祜族乡
不适用 古城区金江白族乡
不适用 镇康县军赛佤族拉祜族傈僳族德昂族乡
海南 汉族人口624万5329(2000年)占比82·62% 不适用 白沙黎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昌江黎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乐东黎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陵水黎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不适用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不适用
  1. 1.0 1.1 1.2 人类血统相当于全基因组(genome-wide),涵盖父系(Y chromosome)及X染色体,不同的母系或父系C2b、D1a、O2a、R1b等等并非民族及种族身份的绝对标签,比如一名白种男性和一名黑种女性生育男性后代,每一代男性皆与黑种女性通婚,其男性后代虽带有来自白种人的父系但其外貌及mtDNA等遗传成份皆与黑种男性无异,难道还可视为白种男性?反过来亦一样,带有非洲父系的金发碧眼白皮肤男性难道还可视为黑种男性?故此分属不同人种的民族身份确立首要看外貌肤色之差异,其次同一人种或相近外貌肤色的人种则视民族血统之有无,基因组血统比例可依民族利害自主设定甚至可以选择性吸纳某些个体的同时拒绝另一些个体,符合前述两项条件后则视个人意志的选择,如此,民族身份遵从血统原则具备稳定群体身份的同时仍可带有一定个人选择的弹性。
    河南省十万多蒙古族及云南省一万多蒙古族是不是纯血?当然,上述蒙古族认同不能排除攀附的可能性,毕竟中共民族政策是优待非汉民族,加上尊崇少数民族的氛围,汉族人有利益动机攀附少数民族,相反,蒙古国并没有优待非蒙古族的民族政策,所以才不会出现蒙古人向非蒙古族“认祖归宗”的操作。
    比如务川县仡佬族(Gelao_Wuchuan)的全基因组(genome-wide)有约70%来自与汉族相关的新石器时代中期黄河中游流域栗黍农民血统(YR_MN)[428]
    比如内蒙古区蒙古人的全基因组显示其遗传成份可分为以中晚青铜时代辛塔什塔文化(Russia_Sintashta_MLBA)为代表的西欧亚血统、龙山时代黄河中游流域为代表的古中原人群血统(YR_LN)以及新石器时代蒙古国北部为代表的阿穆尔河血统(ARB)等三个主要成份,根据不同成份占比差异可将内蒙古区蒙古人分为内蒙古人(Mongolian_inner)、中蒙古人(Mongolian_mid)、外蒙古人(Mongolian_outer)等三个亚群,三个亚群均以古中原血统最多、阿穆尔河血统次之、西欧亚血统最少,根据2021年在内蒙古区采集的32名蒙古男性样本的父系分别是C2b1(9/32)、C2c1(4/32)、D1a2(1/32)、O1b1(1/32)、O2a1(3/32)、O2a2(11/32)、Q1b1(1/32)、I2a2(2/32)[429];根据对阜新县蒙古人(Mongolian_Fuxin)的全基因组研究,其遗传成份主要由新石器时代黄河流域(Yellow River Basin,YRB)及西辽河流城(West Liao River Basin,WLRB)人群血统、蒙古草原(MP)及阿穆尔河(Amur River Basin, ARB)人群血统以及青铜时代阿凡纳谢沃文化人群血统等三种成份组成,以黄河流域为代表的古中原血统占近40%,以阿凡纳谢沃文化为代表的西欧亚血统则占约9%,2022年在阜新县采集的13名蒙古男性样本的父系分别是D1a(2/13)、O2a(5/13)、O1b(1/13)、N1b(1/13)、N1a(2/13)、C2b(1/13)、Q1a(1/13)[430]​​;贵州省毕节市蒙古人(Mongolian_Bijie)的基因组带有逾50%以铁器时代台湾汉本(Hanben_IA)为代表的古南方成分,2021年在毕节市采集的19名蒙古男性样本的父系分别是O1a1(6/19)、O1b1(13/19)[431]
    比如辽宁省满人,其全基因组的遗传成份主要由新石器时代黄河流域(YRB)为代表的古中原成份、铁器时代台湾汉本遗址(Taiwan_Hanben_IA)等为代表的古南方成份以及古代阿穆尔河(ARB)成份等三种不同的血统组成,古中原血统占逾50%,而古南方血统则有近20%,2021年在辽宁省新宾县采集的37名满人男性样本的父系分别是C2b(2/37)、C2c1(6/37)、N1b(3/37)、O2a1(6/37)、O2a2(16/37)、R1b1(2/37),另有父系O、P1各一名,父系以O2a为主,受到大量汉族血统影响[432];贵州省毕节市满人(Manchu_Bijie)的基因组带有近50%以铁器时代台湾汉本(Hanben_IA)为代表的古南方成分,2021年在毕节市采集的18名满人男性样本的父系分别是O1a1(3/18)、O1b1(6/18)、O2a1(1/18)、O2a2(6/18)、D1a1(2/18),金沙县满人(Manchu_Jinsha)亦带有近50%的古南方成分,2021年在金沙县采集的25名满人男性样本的父系分别是O1a1(3/25)、O1b1(12/25)、O2a2(2/25)、C1a(2/25)、C1b1(1/25)、C2c1(4/25)以及一名父系F[431]
    特别是中亚地区的不同民族都是由分属印欧人种及蒙古人种的不同族群混合而成,维吾尔人及哈萨克族就是人种混合的产物[433][434]
    新疆区维吾尔人(Xinjiang’s Uyghurs,XJU)的全基因组显示其族群是由西欧亚(West Eurasia,WE)、西伯利亚(Siberia,SIB)、东亚(East Asia,EA)、南亚(South Asia,SA)等不同地区的人种民族混合而成的新民族,平均而言以萨丁尼亚人(Sardinian)为代表的西欧亚血统约33.3%、泰雅族为代表的东亚血统约32.9%、恩加纳桑族(Nganasan)为代表的西伯利亚血统约16%、印度马拉(Mala)种姓为代表的南亚血统约17.9%,时间上东亚首先与西伯利亚混合为东方血统,然后西欧亚与南亚混合为西方血统,最后东西方血统混合,根据混合比例的差异,新疆区维吾尔人可依方位分为以塔城、博尔塔拉、伊犁、阿克苏、克孜勒、喀什、和田、巴音郭楞西部为主的西南族群与以昌吉、吐鲁番、哈密、巴音郭楞北部及东部为主的东北族群,西南族群的西欧亚及南亚血统比例较高,而东北族群的西伯利亚及东亚血统比例较高[435];对罗布泊地区维吾尔人(LopNur population,LOP)的全基因组分析发现其族群同样是由欧亚大陆各地不同人种族群混合而成,主要以萨丁尼亚人为代表的欧洲血统(West Europe,EUR)约26.43%、汉族(Han)为代表的东亚血统(East Asia,EAS)约41.46%、爱基斯摩人(Eskimo)为代表的西伯利亚血统(SIB)约24.27%、印度马拉种姓为代表的南亚血统(South Asia,SAS)约7.82%,相对于新疆区其他维吾尔人,罗布泊维吾尔人的东亚与西伯利亚成份比例更高,2025年在罗布泊采集的60名维吾尔男性样本的父系分别是C2b(2/60)、Q1a(1/60)、O2a(4/60)、N1a(1/60)、J1a(1/60)、J2a(34/60)、L1a(5/60)、R1a(4/60)、R1b(1/60)、R2b(6/60)、H1a(1/60)[436]
    哈萨克民族小玉兹族群的Zhetiru人主要由Zhagalbaily、Ramadan、Tabyn、Kerderi、Kereit、Tama、Teleu等七大氏族组成,其中四个氏族各有一个超过50%的父系,Kerderi氏族是R1a1a、Kereit氏族是N1a2、Tama氏族是C2a1a3、Teleu氏族是J2a2,2025年对Zhetiru人采集的350名男性样本的父系分别是R1a(50/350)、R1b(40/350)、C2a(96/350)、C2b(3/350)、J2a(68/350)、N1a(41/350)、Q1b(9/350)、O2−M122(27/350)、D1−M174(1/350)、G1−M285(5/350)、E1b(4/350)、I2a(6/350)[437]
    比如甘肃省肃南县的裕固族(Yugur)全基因组成份由约88.9%青铜至铁器时代黄河流域相关血统(YR_LBIA)及约11.1%安得罗诺沃文化血统(Russia_Andronovo)组成,根据2021年在肃南县采集的裕固男性父系有C2b(20%)、D1a(20%)、O2a(40%)、Q1b(20%)[438];根据2025年在肃南县采集的237名裕固男性的父系由C2a(10.55%)、C2b(5.06%)、D1a(7.59%)、E1b(1.27%)、J2a(4.64%)、N1a(2.95%)、N1b(1.27%)、O1a(1.69%)、O1b(3.38%)、O2a(43.04%)、O2b(0.42%)、Q1a(0.84%)、Q1b(9.7%)、Q−M242(0.42%)、R1a(7.17%)组成,大部分(86.92%)来自周边蒙古、汉、藏等民族父系的流入,少部分(E、J、R,13.08%)来自西欧亚族群的流入[439]
    比如临夏州临夏县的回族(Hui)全基因组成份由约90.9%青铜至铁器时代黄河流域相关血统及约9.1%安得罗诺沃文化相关血统组成,根据2021年在临夏县采集的回族男性父系有D1a(10%)、H1a(10%)、J2a(30%)、N1a(10%)、O2a(20%)、R1a(20%)[438]​​
    比如积石山县大家河镇的保安族(Bonan)全基因组成份由约89.1%青铜至铁器时代黄河流域相关血统及约10.1%安得罗诺沃文化相关血统组成,根据2021年在大家河镇采集的保安族男性父系有C2b(6.2%)、D1a(18.7%)、J2a(6.2%)、N1a(6.2%)、O1b(12.5%)、O2a(18.7%)、Q1b(6.2%)、Q2a(6.2%)、R1a(18.7%)[438]​​
    比如甘肃省撒拉族(Salar)的全基因组成份由约88.2%青铜至铁器时代黄河流域相关血统及约11.8%安得罗诺沃文化相关血统组成,根据2021年在甘肃省采集的撒拉族男性父系有I2a(9.1%)、J2a(9.1%)、N1b(9.1%)、O1b(18.2%)、O2a(27.3%)、R1a(27.3%)[438]​​
    比如甘肃省东乡族(Dongxiang)的全基因组成份由约85.1%新石器时代晚期西辽河流域相关血统及约14.9%铁器时代亚兰文化(Russia_Alan)相关血统组成,根据2021年在甘肃省采集的东乡族男性父系有D1a(13.3%)、E1b(6.7%)、J2a(26.7%)、L1a(6.7%)、N1a(13.4%)、O2a(13.3%)、R1a(6.7%)、R2a(13.3%)[438]​​
    比如新疆区塔吉克族(Xinjiang Tajiks,XJT)的全基因组显示,其民族分别是由46.5%西欧亚(West Eurasia,EUR)、35.9%南亚(SAS)、8.2%西伯利亚(SIB)及5.6%东亚(EAS)等来自不同地区族群的血统混合而成[440]
    极端民族主义者想嘲笑贬损汉族血统不纯却忽略了蒙、满族群血统同样不纯,发出回力镖反而打到血统更混杂的内亚族群身上,虽然一个民族可以由多个不同的民族混合而成一新血统,但维吾尔、塔吉克等中亚族群由欧亚大陆各地不同血统及父系混合构成的事实揭露了被极端民族主义者所尊崇的内亚族群血统才是真洼地。
  2. 2.0 2.1 2.2 最初周部落自称的“中国”一词成为中原地区原华夏的称呼,后成为汉族群体的自称之一,所以古代“中国”一词可代指汉族,成为与匈奴、乌丸、突厥、契丹等并立的一个族群,例如元始二年王莽在恶都奴大会上对匈奴帝国的规定中以“中国人”为汉族称呼[285],建武二十七年(51)臧宫在向汉光武帝刘秀表达北征消灭匈奴帝国意愿的奏章中称我族汉族为“中国”,章和二年(88)宋意在反对南匈奴北归复国的奏章中称我族为“中国”,永元元年(89)鲁恭以“中国”称呼汉族,亦称其居地为“中国”,永和五年(140)大将军梁商在讨论对付南匈奴叛军时以“中国”称呼汉族[286],建安年间流亡入鲜卑的汉族人[44],曹魏郎中鱼豢以“中国”为汉族族称,“中国之姓”指汉姓,“中国语”指汉语[287],南朝汉族以“中国”为自称而他称有“汉人”与“晋人”[288],唐太宗李世民亦以“中国人”为我族之称呼,突厥汗国泥撅处罗可汗之母向氏族属汉族而被称为“中国人”[289],太平天国东王杨秀清、西王萧朝贵、侍王李世贤等人以“中国”、“中国人民”、“中国之人”为汉族之称谓[290]​;薛延陀用“中国人”指称汉族民众[291],太平兴国七年(982),契丹使臣以族群“汉”指“中国”,王延德认同中国即汉,熙宁年间,党项人以族群“汉”指“中国”,范育认同汉即中国[292],所以历史上无论是非汉族群还是汉族都曾长期存在以“中国”为汉族族称,但同时更多仅用来指中原人。
    因为秦始皇嬴政首次统一赤县神州(小汉洲),加之北征大破匈奴人,影响所及,即令秦朝灭亡后,匈奴人亦长期以“秦”来称呼汉族,北亚及中亚诸国族群受匈奴帝国影响,以“秦”来称呼汉族,流入北亚匈奴、西域大宛的原华夏人(汉族先民)被称为“秦”[293][294][295][296],汉族人亦自称为“秦”,比如舍卫国摩登王指中国族群“自谓秦”[297];葛洪称郭林宗受到“秦、胡景附”,意即受到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追随,以“秦”指汉族[298][299];辰韩因为有来自秦代燕、齐地区原华夏人流入,导致当地语言“有似秦语”、“有似秦人”即“言语名物有似中国人”,“秦”实指汉族[44][300][301];邓训及段颎在对付羌乱时统率的部队除了胡兵、羌兵外,还有秦(汉)兵;光和七年(184)洛阳人樊利家从杜歌子买地后强调“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歌子当自解之”,即田产主权若为其他官吏或老百姓、汉族人(秦)或非汉族人(胡)所有因而引起纠纷,与买者樊利家无干,应由卖者杜歌子负责解决[302][303];董卓的军队既有胡兵,也有秦(汉)兵,后者即郑太所称的“并、凉之人”来自并州及凉州的汉兵;据审配所言,袁谭的军队也有秦(汉)兵、胡兵之分[304];马腾、韩遂等凉州汉族军阀的士兵亦是由汉(秦)、胡混编组成[305];东晋官府乐曲以“秦”为汉族自称[306][307],汉族传统领域(赤县神州)也被称为“秦”
    承自周部落自称的“华夏”(包括“诸华”或“诸夏”、“华人”或“夏人”、或简称“华”或“夏”等称呼)顺延扩大成为汉族的自称,例如名其族居地为诸夏[12],以“华夏”为汉族之自我族称,如天凤五年(18)王莽认为自称为“夏”的本族群在近年来受到游牧胡人的侵扰,在天凤六年及地皇元年(20)亦曾对当时汉族持续受到此类侵扰表示忧虑[308],永初五年(111)闰四月二十日,汉安帝刘祜为近年来“夷狄猾夏”之事而忧虑,永寿元年(155)刘陶上奏批评汉桓帝刘志治理不善,导致“雕敝诸夏”即伤害汉族民众,延熹五年(162)汉桓帝刘志批评槃瓠蛮人侵掠汉族平民,又批评当地汉官不能守城保民[309];泰始十年(274)晋武帝司马炎称太原王司马瓌受到“夷、夏怀附”,张华创作的乐诗中以“华”为汉族之自称,建武元年(317)晋元帝司马睿赞扬刘琨“抚宁华、戎”,内抚汉族外连拓跋氏以抗衡南匈奴,咸康元年(335)孔坦在寄给石聪的信中以“华、狄道乖”形容代表汉族的东晋政权与外族代表后赵政权之间的关系[310],义熙元年(405)凉王李玄盛在向上奏晋皇帝的奏章中感叹“自戎狄陵华,已涉百龄”,义熙十二年(416)晋安帝司马德宗称赞刘裕受到“华、夷企踵”爱戴,可见自东汉王朝开始以“华夏”为汉族之自称[311];元嘉二十三年(446)刘宋政权以“诸华”为汉族自称,同年盖吴起兵反魏,宋文帝刘义隆认为盖吴起兵得到当地汉族及各少数民族的响应,“华、戎响附”,元嘉二十七年(450)宋文帝得到北魏境内“华、戎表疏”,认为汉族及各少数民族会助宋叛魏,遂举兵北伐中原,同年北魏将领鲁爽投奔南朝刘宋,向南平王刘铄控诉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猖狂,豺豕其志,虐遍华、戎”,北魏国中之汉族与各少数民族同样受到迫害,元嘉二十八年(451)刘宋大臣颜竣认为族属“华”的汉族政权不应该与北魏重开贸易,元嘉三十年(453)宋文帝被长子刘劭弑父夺位,三子刘骏起兵讨伐兄长刘邵,其檄文中宣扬宋文帝治下“华、夷即晏”,汉族与少数民族都得到安定和平,朝廷大臣谢庄认为刘骏起兵讨逆是“雪华、夷之耻”,宋文帝被弑是汉族与少数民族臣民共同遭受的耻辱[312];昇明三年(479)三月十二日,宋顺帝刘准策封萧道成为齐公,赞扬萧道成“震威华、戎”,在汉族及各少数民族之中都有威名,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宋顺帝策封齐公萧道成为齐王,赞扬萧道成有“华、戎一揆”,即统理汉族及各少数民族事务的能力[313];太建二年(570)八月初三,陈宣帝陈顼指出“去戎即华,民之本志”,即离弃鲜卑化的北齐政权以归化代表汉族的陈政权是汉族民众之愿望,并为近年南迁入陈的汉族民众免除课税徭役,许诺一旦北伐成功,皆可回归中原故乡重新安置[314],贞观六年(632)魏徵与唐太宗李世民均以“诸夏”指汉族,魏徵认为汉族社会虽然恢复秩序但尚未达至富强[315][316][317],汉族长期皆以“华夏”为本族群(ethnic)的自称,而其他族群不是被笼统分配在“夷”、“狄”、“戎”等四大分类之下就是直接他称为“羌”[318]、“百济”、“铁勒”[319]等族群称呼,“华夏”在唐代以前长期是汉族人的主要自称,攀附黄帝的拓跋氏北魏道武帝拓跋跬在隆安二年(398)六月的诏令以华夏称呼汉族,延兴年间(471~476)陇东泾水区域的汉族(民)及皇甫𬴊被称为“华”[320],北魏大臣张伦在熙平年间(516~518)亦称汉族为华夏[321];大业十三年(617)六月,突厥汗国柱国康鞘利认为唐高祖李渊是“华夏”(汉族)中最敬礼“蕃人”(外族)的汉族权贵[322]。因此汉族世居之地亦称为华夏,在狭义层面是指中原,广义层面是指族居地赤县神州,面积由汉代超过100个郡国组成[注 34]
    因应“中国”及“华夏”长期都是同一个族群的称呼,这两个名称也可合称为“中华”或“中夏”,多数用于指代长期是汉族人口、政治、经济中心的中原地区[注 34],中国也是赤县神州的别称之一,如“中”是指赤县神州则较中原地区广大,少数用于指称汉族,如元嘉二十三年(446)杜坦以“中华”为我族之称[323],朱元璋在龙凤四年(1358)十二月二十日攻取婺州城后,在城南竖立写有“山河奄有中华地,日月重开大统天”十四个汉字的旗帜,以“中华”指汉族,“中华地”即汉族之地,相当于汉洲[324][325]
    汉字国号曾经是汉族人群的别称之一,如汉族建立的“魏”、“晋”及羯人建立的“赵”,曾与“鲜卑”[44]、“羌”、“胡”[326]、“西域人”等族群并称[327],在当时是可用以将汉族与胡人各民族区分的称呼[44],以政权称号带族群含义的不止于汉族,满人建立的大清帝国亦曾以汉文国号“清”指满,如“清文”指满文、“清语”指满语。[328]
    唐朝之“唐”亦曾经成为汉族的族称[329],以“唐”等同于“华”,唐官即华人汉族任官者[330],唐言即汉语[331][332][333][334][335]
    带有族称含义的“汉”最早出现在天汉四年(前97),当年汉朝在蜀郡西部的青衣设立都尉以治理当地之汉族人[24],更始元年(23)十二月自称是汉成帝之子刘子舆的王郎在邯郸被刘林等人拥立为帝之后,发布檄文称居摄二年(7)起兵反王莾的翟义及刘信在兵败后并没死亡,而是“出入胡、汉”为保护刘子舆免受王莾加害不得不在汉族社会与胡人诸族社会之间辗转亡命[336],至汉王朝灭亡后,族称“汉”虽受到边缘化但仍偶有使用,如晋王朝象林县以南有4个小国统治者自称“汉人子孙”亦即汉族人后裔之意[27];汉族龚姓僧人法显以“汉言”指汉语、“汉地”指汉族之地[28];宋孝武帝在位初年,王僧达上奏指出因为过去北伐失败,导致北魏产生“轻汉之心”,以刘宋为汉族政权的代表[337];北魏及柔然两国统治阶层以“汉”称呼汉民族[29][338][339],但主要仍以华夏为自我族称,迭至唐代以汉为族称才逐渐普遍[340][341][342][343][344][345][346][347],经宋代[36][37][348][38][349][350][40][41]、明代[42][43][351]至于现代依然。
    需要注意汉文史料中只有部分“汉人”是指汉族人,并非所有“汉人”一词皆指汉族人,另一部分“汉人”纯属政治身分,如匈奴人挛鞮渊冒刘姓而建的汉国(伪)、沙陀人刘知远建立的后汉政权及刘崇建立的北汉国、汉族人刘䶮建立的南汉国[352]等,又如蒙古据汉的时代(元政权)将境内各族群分类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尊卑四等类,其中汉族群体被刻意分割划入“汉人”及“南人”两类,一般认为蒙元时代之“汉人”除了涵盖北部汉族外还包括契丹人及女真人,然而蒙元时代亦存在与契丹人、女真人并称之“汉人”一词[353],或指汉族人,与包括契丹人及女真人的“汉人”不同,亦即元代“汉人”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前者属四等人之一的“汉人”只包括北部汉族及契丹人、女真人等族,后者“汉人”仅限于汉族人而不包括契丹人、女真人等族;又有一以“汉”为族称语带歧视的他称“汉儿”一词,以“儿”为成人的他称后缀很明显是一种眨称,代表了一种相对于年长、相对于有智慧、相对于有能力的年幼、低智、没有能力的贬损含义,如挛鞮曜称西晋皇帝为“司马家儿”、符坚称慕容冲为“白虏小儿”[354]、符登称姚兴为“姚兴小儿”、侯景称高澄为“鲜卑小儿”等等,需要指出的是高澄父系汉族高氏,但因母系鲜卑匹娄氏遂混有鲜卑血统而被侯景讥讽为鲜卑小儿,高澄同母弟高洋可能因此误以为杜弼的“鲜卑车马客”是在讥讽自己,正因为杜弼不视高洋为鲜卑人才会向高洋直言治国“会须用中国人(汉族人)”,“汉儿”一词之用如高欢禁止六镇士卒欺负汉民、高欢因高昂部属以汉族兵为主而质疑其战斗力、高元海贬称祖珽、高阿那肱贬称源师[355]等等,虽然源师祖上出自鲜卑、六镇兵民含有汉族成分,但源师家族、呼延族家族有可能因世居中原混有汉族血统而受此蔑称,又六镇内的汉族人深习胡化,类似司空图所称的“汉儿尽作胡儿语却向城头骂汉人”[346],因此从公元6世纪的“汉儿”一词已经不止于称呼汉族还可用作詈骂汉族人及与汉族相关人士的情况来看该词是带有贬义,不如以“人”为后缀来得中立
    自汉族由隋朝开始重掌中原后,“汉儿”一词仅偶见使用[356],至契丹、女真、蒙古族群崛起而扩张版图,征服汉边继而攻陷中原进而全取汉洲,其治下的汉族人再次被频频称为“汉儿”,特别是用以指称深染胡风的汉族群体,便于分化汉族,至洪武摧毁蒙古在汉洲的统治后,“汉儿”一词再次转趋消沉,历满清帝国、中华民国至今已消亡,中国人口最多的单一民族与其他55个民族一样以“族”为后缀称汉族或汉民族。
    需要留意的一点是汉文史籍以南人、北人分别指称位于南方及北方的汉族人,其中北人这种方位称呼可指北方汉族,如相对于南方荆扬二州之人(汉),中原人是北人(汉)[323][357],或仅以相对的地区方位来称呼该方向地区上的人群,如相对于中原人(汉),代地之人(代人,当地汉、鲜卑与诸胡的共称)是北人[358];也可指草原地区的族群,如相对于身居代地的代人,草原人是北人(胡)[359];同时,汉族分裂时期统治中原的汉族政权多以唯一的“中国”自居,排斥同期的其他汉族政权在“中国”之外,如汉族首次分裂割据的三国时代,统治中原的曹魏以“中国”自居,贬低孙吴与蜀汉为“吴蜀二虏”、“西有违命之蜀,东有不臣之吴”,孙吴亦贬称公孙渊为“东夷小丑”,以曹魏VS孙吴+蜀汉的南北分裂割据导致单一民族内部的地方意识抬头,造成裂痕撕裂族群集体认同的族内地域歧视[360],如同东德与西德、朝鲜与韩国等例子[361][362]
    因应古代汉族的族称多名不一,“中国”、“华夏”、“秦”等汉词都曾经是汉族的古称之一,即中国、华夏、秦这三者是异名同族,但汉族地区被蒙、满两族先后全面统治,现在“中国”已非汉族一族之称呼,若以“中国”为汉族族称必然会引起某些极端人士恐汉症发作,而“华夏”虽亦是汉族古称之一,但先秦时代“华夏”长期局限于黄河中游人群,不包括周边彼此具有亲缘关系兼同为汉族先民的夷、狄、戎及蛮等四大部落,容易被反汉主义者歪曲利用分化,综上“汉”之名不止是汉族的现代族称,早在汉代“汉”已出现具备族称含义且涵盖秦、楚、晋、齐、燕、蜀、越等汉洲汉族各部落,成为汉族人群的第一个涵盖全体的共同称谓,所以“汉族”称呼这一个跨越古今的单一民族实体最为适合,而其民族传统领域可参酌满洲称之为“汉洲”,不致被古代同族异名的多个族称混淆。[注 34]
    古代印度次大陆之人称呼东方之汉民族及其原居地赤县神州为चीन(音译“至那”、“真丹”或“震旦”)[363][331][364],汉族曾以“秦”为自称,故“秦”可指中国(汉族)[365],有时在称呼前加上महा(“摩诃”),名“摩诃至那国”意即伟大的汉族之国,如果不出意外,“至那”将会成为汉族的他称之一,但近代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特别是汉洲的侵略,为了贬低被侵略国人民特别是汉族人,以抬高自己族群就用他称“支那”来取代自称“中国”及汉民族自称的“汉”,令原属中性的“支那”一词变成一种族歧视词,随着日本帝国的进一步西侵才令华人觉醒出指中国为“支那”是带有贬损意味的称呼,类似于“Jap”的歧视词,笔者认为如果现代某些人喜欢叫“支那”那最好称自己做支那,让接受此称的人以此自称,让拒绝此称的人与此切割,比如千代田区的“靖国神社”应正名为“支那靖国神社”,“中−日战争”正名为“中−支战争”,令“支那”一词古今所指涉的民族不同,不过一词古义今义不同或含义多重是常见现象。
  3. 3.0 3.1 3.2 3.3 3.4 3.5 3.6 民族(ethnic)是指一群人认同彼此都是来自同一批祖先的后代并因此同享同一个身份,而这种身份代代世袭相承不因文化变迁而丧失,基于不同民族有战争、贸易、婚姻等互相交流,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不可能100%纯血,汉族与其他民族一样也不例外,但出乎极端民族主义者的预料,来自蒙元及满清时代蒙古族、满族的父系影响少至可以忽略不计[1],反倒是中国蒙古族及辽宁省满族在全基因组混有约50%来自汉族的古华夏成份及不少来自汉族的父系血统。[注 1]
    新石器龙山时代的中原北部边缘地区,石峁文化人群的mtDNA与同时代黄河中游流域居民及现代汉族最接近[2],其全基因组带有81%~93%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粟黍农民血统[3];新石器时代中期的辽西人群基因组含有约36%的中原遗传成份,在二里头时代辽西人群所含有的中原遗传成份占比上升至92%,至约公元前700年的青铜时代,辽西人群基因组仍含有约52%的中原遗传成份,可见辽西以南地区有大量与中原原华夏居民共享相同血缘关系的部落聚居[4],可见辽西以南地区有大量与中原居民共享相同血缘关系的部落聚居,先秦时代陜北高原北部、燕山南麓皆是古戎狄部落居地,所谓的古戎狄部落——至少从陜北至燕南之间的古戎狄部落——其实是与中原核心地区的原华夏部落(primevalHuaxia tribe)共享相近的血统,即同源异流的不同部落,将这些古戎狄部落人群称为类原华夏部落(similar to primevalHuaxia tribe)以示彼此之间密切的亲缘关系更为妥善,两者合称古华夏部落(oldHuaxia tribe)。
    根据战国时代~东汉时代中国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青蓝府(Qinglanfu)墓地人群的基因组(genome)显示其带有超过80%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China_YR_MN)或100%龙山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China_YR_LN),青蓝府人和龙山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之间具有基因同质性,同时青蓝府人与现代山东省汉族(Shandong Han Chinese,Shandong_HE)、河南省汉族及山西省汉族之间也具有基因同质性,三省汉族的遗传成份自汉代至今长达2000年的基因稳定性(Genetic Stability),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现代广东省汉族及福建省汉族皆带有约一半的青蓝府人群血统[5];中原核心地区的现代汉族与公元前10世纪的古中原人在父系遗传方面并不存在太大的差异[6],根据中国河南省渑池县Lusixi(鹿寺西)遗址西周至清代人群的基因组显示,西汉时代鹿寺西人群基因组主要由88.9%新石器时代中期黄河中游人群血统及11.1%铁器时代台湾汉本人群血统构成,而新石器时代晚期黄河中游人群(YR_LN)基因组分别由91.5%新石器时代中期黄河中游人群血统(YR_MN)及8.5%铁器时代台湾汉本人群血统(Taiwan_Hanben)构成,新石器时代晚期黄河中游人群及西汉时代鹿寺西人群的血统均是由新石器时代中期黄河中游人与铁器时代汉本人以约9:1比例构成,新石器时代晚期至清代的鹿寺西人群的中原-汉本血统比例与现代河南省汉族血统相近,自新石器时代晚期以后来自北亚游牧人群与中亚印欧人群的影响微小,证明以河南省为代表的中原汉族人群血统从新石器时代晚期起至今具有长期的基因稳定性(long-term genetic stability)​[7],以公元前后的汉代作为汉民族的形成时间来看,现代汉族主要血统并非由不同少数民族组成的拼盘,而是由汉朝以前世世生息于北部黄河流域以原华夏为核心的古华夏及南部古百越这两大土著部落融合传承而来,以古中原人口流向而言亦可视南北汉族为同源异流[8][9],所以南部地区的汉族与北部汉族均受到古中原血统的影响而带有相同成份[8][9][10],南北汉族之间父系遗传及母系遗传差异皆小于南北汉族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11]
    承自周部落自称的“华夏”顺延扩大成为汉族的古代族称,其居地亦以“华夏”称之[12],称汉洲南部为“南夏”初见于东汉末年,小至交州刺史部,大至孙吴政权、东晋政权等南朝辖境皆属华夏南部的南夏之地[13][14][15][16],汉代当地隶属官方编户的人口以汉族为主,带有来自中原移民的成份[17]
    古代一般认为汉族完全是由原华原(先秦华夏人)直接传承而来,但考虑到即使是先秦时代中原汉族基因组成份除了原华夏血统外也带有约10~20%古百越血统,以及汉洲荆、扬二州覆盖了古百越部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浙赣闽粤四省汉族人口约2亿,长期占四省人口95%以上,原华夏人群对于汉族之形成是最为重要的来源但并非唯一的来源,所以主要祖源实为原华夏(主)+古百越(次)⇒新华夏(汉族),从中原地区原华夏部落角度来看亦可视为同源异流:
    比如贵州省汉族的全基因组带有逾50%以龙山时代周口市平粮台(Pingliangtai_LN)及禹州市瓦店(Wadian_LN)为代表的黄河中游流域粟黍农民血统(YRB)[18]
    疍家汉族亦带有约30%~91%以仰韶时代灵宝市晓坞遗址(Xiaowu_MN)为代表的黄河中游流域粟黍农民(即古华夏部落)相关血统[19]
    即使是族内最为疏远的支系广西区汉族(GPH)主要也是由携带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流域粟黍农民血统南下的少数中原部落移民(约25%)与多数古百越部落先住民共融形成[20]
    佐证汉民族主要起源于中原的黄河中游原华夏及南方的古百越这两大原住民部落,由原华夏主导融合而形成不晚于公元1世纪的单一独立民族(ethnic)
    现代汉族父系O2a有Oα(O2a2b1a1−M117−F5)、Oβ(O2a2b1a2a1a−F46)、Oγ(O2a1b1a1a1a−F11)三大支系合计占汉族男性人口约40%(约近三亿人),均是由仰韶时代的三个男性发展而来的[21][22],可见以三皇五帝等个别男性为民族始祖的炎黄子孙传说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汉族称得上是中国境内以至全人类内人口最多的单一原住民族群。
    秦汉王朝统一赤县神州打破之此前诸部落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特别是地方诸侯国在汉武帝一朝被削弱至与郡县无异,令秦、楚、齐、越等诸部落得以融合为一族,具有族称意义的“汉”最早出现在西汉时代,“汉人”可与“韩人”[23]、“莋都夷”[24]、“月氏”[25]、“槃瓠蛮”[24]等族群相提并论且汉族人成为汉王朝过百个郡国(汉地)的主要户籍人口[26],其后晋代[27][28]、南北朝[29][30]、唐代[31][32][33][34][35]、宋代[36][37][38][39][40][41]、明代[42][43][注 2], 以至清末民初皆存在汉之族称,除此之外,华、夏亦曾长期是古代汉族的族称,另外,魏晋时代汉族建立的“魏”、“晋”及羯人建立的“赵”等汉字国号亦一度成为其政权治下汉族人群的代称之一,与“鲜卑”[44]、“羌”、“胡”[45]、“西域人”等族群并称[46]
    在近代以前的古代汉族人群就己经具有民族意识,比如在建安七年(202),军阀曹操麾下锺繇派傅干劝说马腾投靠曹操,就指出袁氏势力“驱胡虏以陵中国”,即借用胡兵来征伐中原只会引起我族百姓的反感,批评袁氏此举逆德无道,成功促使马腾投曹反袁[47];刘表因为袁氏兄弟内哄,在建安八年(203)分别致书袁谭与袁尚劝止[48][49],担心袁氏内哄会受到外族讥笑​;江统在元康九年(299)撰成《徙戎论》,文中担忧自东汉时代开始迁入汉洲的匈奴人、羌族、氐人等族群与我族民众发生摩擦而爆发变乱会成为汉洲甚至中原“寇发心腹,害起肘腋,疢笃难疗,疮大迟愈”难以平息的大患,造成带有“华人”、“汉人”、“晋人”、“华夏”等族称的我族平民死伤无数及颠覆晋政权的危机,主张将当时“与关中之人户皆为仇”的氐羌诸胡迁出汉洲“还其本域”以达成“戎晋不杂”、“华夷异处”,一来“慰彼羁旅怀土之思”,二来“纵有猾夏之心,风尘之警,则绝远中国,隔阂山河,虽为寇暴,所害不广”以“释我华夏纤介之忧”,隔年爆发六王内战后不久就开始五胡祸华,祸乱发生后主流舆论才“服其深识”[50],《徙戎论》可谓先见之明亦是对过往内迁诸胡政策的纠错,不受多元、共融等一类高大上的主流概念蒙蔽,以迁徙隔离一劳永逸避免族群矛盾冲突爆发祸延及避免我族受到冲突影响为优先考虑才是头脑清醒,比如一代贤相魏徵[51];孔坦在咸康元年(335)指出石勒养子石聪“出自名族,诞育洪胄。遭世多故,国倾家覆,生离亲属,假养异类。虽逼伪宠,将亦何赖!”的出身,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诚反族归正之秋,图义建功之日也”为由劝说石聪帮助代表“华”、“夏”我族的晋政权北伐中原,抗衡占据中原的异族羯人赵政权[52];永和五年(349)十二月,后赵首都邺城发生政变,羯人石虎养子汉族人冉闵被孙伏都、刘铢等人率羯兵3000伏击,但冉闵成功消灭对方,乘势掌控邺城,“宣令内外六夷敢称兵杖者斩之”以免自己再遭刺杀,而“胡人或斩关,或逾城而出”,冉闵察觉自己可能得不到城内民众的支持,为了辨别敌我逐向城内发布命令“与官同心者住,不同心者各任所之”并大开城门,于是城外汉族民众涌入城内而城内以羯人为首的胡人民众涌出城外,冉闵因此明白羯人是不会接受自己掌权,遂发布诛胡令,汉官“斩一胡首送凤阳门者,文官进位三等,武职悉拜牙门”,在后赵统治下累积的汉、胡族群矛盾迅即爆发,民族冲突令邺城一带的羯人诸胡“死者二十馀万”,后赵其他地区“承闵书诛之”,借口去除平日素有积怨的“高鼻多须”胡人,后赵将领麻秋即以此诛杀另一名后赵将领王朗辖下的1000多胡兵,虽然冉闵有借助族群矛盾来掌控羯赵中央的因由,客观上亦是汉族民众对外来征服者的罕见反击,“世龙之殪晋人,既穷其酷;永曾之诛羯士,亦歼其类”,只是冉闵以臣弑君的下克上行为注定会被崇尚君臣大义的迂腐儒生所厌恶而加以污蔑;天监四年(505),梁朝准备北伐中原之际,派丘迟劝说北魏将军陈伯之归降梁朝,说词中指北魏政权为“穹庐”、“异类”、“杂种”的他族代表,以梁政权为上承周汉王朝兼“不育异类”的我族代表,向对方诉以我族感情,最后陈伯之将军显然被说动投梁[53];贞观四年(630),东突厥颉利可汗阿史那什咄苾被汉将李靖击败俘虏,东突厥有近十万男女部众向唐朝投降,唐廷中温彦博一派与魏徵一派为安置东突厥部众于汉洲北缘黄河以南鄂尔多斯沙漠(河南)或黄河以北与草原接壤的河套(河北)而争执,唐太宗决定依从温彦博的建议将安置于东突厥部众河南汉洲,其中有近五万男女居于首都长安,直至贞观十三年(639),李世民在九成宫遭到东突厥部众偷袭后,才后悔将东突厥部众安置于汉洲,表示“中国百姓实天下之根本,四夷之人乃同枝叶,扰其根本以厚枝叶,而求久安,未之有也。初不纳魏徵言,遂觉劳费日甚,几失久安之道。”遂改为依从魏徵的建议将东突厥部众尽迁至黄河以北的定襄都督府[51];上元三年(676),薛元超与唐高宗李治就将既不是我族又手持武器的异族“诸蕃”酋长视为危险的威胁[54];洪武七年(1374),洪武帝朱元璋将大明政权的建立视为“汉人故国”的复国[42]
    而我族认同是建基于血统认同之上,例如汉姓可追源自传说中的炎黄二帝[55],即反映我族身份是建基于祖先(血缘)认同,正因古来汉族社会多以祖源也即血缘关系来判断民族身份,入主中原的五胡各民族才出现以我族重要历史人物为祖先特别攀附炎黄二帝为祖,由此才能合理化对中原地区及对汉族的统治权来压制质疑外族统治的思想,亦显示现代汉族与上述以汉人为自我族称的古代民族在血缘遗传及文化认同上一脉相承,至迟自2100多年前的铁器时代之始至今从未曾被外族大量融入影响,比如现代河南与山东两省汉族有着以龙山原华夏(YR_LN)为主要血统且至少可追溯至公元以前的遗传连续性(genetic continuity)至今历2000多年[7][5]​,如同“契丹族”与“契丹人”、“鲜卑族”与“鲜卑人”、“藏族”与“藏人”、“满族”与“满人”,“汉族”与族群意义的“汉人”并无分别,各民族血统彼此都是没有纯杂优劣之别的平等民族,可以直接将汉民族形成前之主要祖源人群称为“汉族先民”,之后则可直接称为汉族。
  4. 这方面更是普世现象,在中国除了白人,黑人也属于一等洋人之列,但因为黑人长期被视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不同于对白人群体的批评,任何对黑人群体的批评也会被攻击为种族歧视,大量以“反种族歧视”为名的话语掩盖黑人同时也是种族歧视的加害者及受益者角色,这方面属于影响更广泛的反亚裔主义。
  5. 一个民族的人口是不是太多,其他民族是无权置啄,除非该民族曾经长期受惠于其他民族无偿援助;认同汉族人口太多的主张,必然只能得出要减少汉族人口的答案,这种思想已经符合1951年生效的《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第二条(丁)“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之生育”的定义,所以,汉族人口太多了这种想法明确是一种迫害汉族的民族极端沙文主义思想,也会透过法律或洗脑来打击汉族群众的生育意愿,极具民族针对性;有一种看法每每以汉族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占据主导及统治地位”为由否认汉族被歧视的现实,甚至反认为是少数民族被汉族歧视,但仔细思考,汉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多数,因此汉族人在参与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占多数实属正常,而且占据多数并不代表“统治”或“主导”,占多数不是原罪,问题不在于汉族是不是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占据主导及统治地位”,而是汉族占比是不是高于占总人口的比例?虽然汉族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占据多数,但仍不足以否定汉族是民族歧视的受害者,因为受害/受歧视群体与否并非由该群体人数多少决定,而是由其集体待遇或该民族的刻板印象,特别是法律明文规定所决定是否受害/受歧视,一小部分汉族精英阶层自私自利,将55个民族的地位凌驾在汉族之上,又怎能以该精英阶层作为汉族平民权利待遇的参考?汉族成功人士是勤奋及高度内卷化的竞争的胜出者,汉族身份毫无帮助,相比之下贫困的汉族人士更多,李克强在2020年5月28日指出中国大陆有约6亿人的月收入约1000元人民币[56],同年中国大陆人口有1409778724,其中外国人入中国藉16595、未识别民族836488、55个少数民族共124479252,三者合计1亿2533万2335人,汉族人口有1284446389,假设月收入约1000元人民币的人口为600000000,而这1亿多人口全部都是月收入约1000元人民币,那月收入约1000元人民币的汉族人口至少有4亿7466万7665人,难道这4亿多汉族弱势群体仅因为其民族身份就不值得与有藏、维吾尔等少数民族身份的弱势群体得到同样的关怀、照顾?所谓少数民族被歧视云云,除非汉族占比超过汉族人口占比的这一部分是透过对其他民族施加暴力、非法或法定差异待遇而得来,否则所谓少数民族被歧视的叙事只是受害妄想,是对汉族社会自力更生而得到繁荣的妒忌,是为了将长期剥削汉族权益及对民族特权的垄断合理化而把自己扮演为受害者,也是为了迎合恐汉症患者的想象,一个持有正确道德价值观兼民主的政府是不会以任何理由向某一特族群强制施加其他族群所没有的规训。
    有人将中国大陆汉族攀附各少数民族转籍各少数民族的现象称之为“占便宜”,但令人好奇的是如果民族平等是现实,为甚么换了另一个民族身份后会有“便宜”可占?为甚么只有某些民族才享有“便宜”的权利?如果换了新的民族身分可以占便宜,意味着原有的民族身分没有便宜可占,两个不同的民族在法律上受到差别待遇——仅仅因为民族身分不同——绝对是公然的民族歧视,而且也没有经过国民通过公投授权的临时许可,强制性赋予各少数民族较汉族更多的权利,民族差别待遇的反对者被扣上歧视少数民族的虚假罪名,所以汉族个体为了得到理应拥有却被剥夺的民族权利,为了拉平各少数民族在成绩上享有的加分优势、为了能够多生1~2个儿女、为了自己的丧葬习俗能得到尊重、为了在法律上得到与少数民族身分人士同等待遇,才出现攀附各少数民族转籍各少数民族的现象,所谓“占便宜”实际上是维权,甚至被迫放弃自己的民族认同以换取平等待遇,这种现象反映了汉族长期遭受系统性歧视,这也是汉族民族意识为甚么在现代远弱于蒙、藏、满等各少数民族意识的原因
  6. 其实任何一个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也符合此定义,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了汉族以外还有55个民族,采用族称显然过于冗长,既然这55个民族被统称为“少数民族”,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少数民族至上主义”来统称这55个民族自我至上的极端民族主义,简称“少族至上”,也可称为“少族沙文”,其共同点是对汉族的蔑视,所以也可统称为“反汉主义”,类似反犹主义,而以蒙古族、回族等“少数民族”身份而获得的特权优惠也即少数民族世袭特权(minorities hereditary privilege),这种现象可名之为“少数民族红利”,简称“少族红利
  7. 7.0 7.1 当然,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废除或反对少族至上,甚至倒过来,现代的少族至上及反汉主义思维都是在“打倒大汉族主义”的宣传下发展壮大,同时也被反共势力加以利用而推波助澜,一边散播少数民被汉族“迫害”的认知、模仿中共反对所谓的“大汉族主义”,一边不承认汉族作为一个独立单一民族的存在,还透过歪曲、贬损汉族来洗脑汉族人放弃汉族身份,甚至消费汉族身份,利用A族发表反对A族的言论不算歧视言论的错误逻辑,假冒汉族身份发表恐汉言论来为歧视言论恐白,这一类操作反映所谓反共只是新纳粹作为鼓吹仇恨汉族、灭绝汉族的遮羞布,与1945年之前欧洲纳粹将反共作为反犹的借口如出一辙[57]
    2025年5月中,台湾(中华民国)行政院官网国情介绍被发现改成“台湾目前已设户籍人口2.6%为原住民族群,另外来人口占1.2%,其馀人口占96.2%”,而在2023年的版本尚写著“台湾目前已设户籍人口组成以汉人为最大族群,占总人口96.4%”,汉族被抹改为“其馀人口”[58][59][60],这种改动反映了掌权者患上恐汉症,恨不得将有关汉族的——除了大汉族主义一类的负面叙事外——一切都彻底删除,有能力筛选人口占比2.6%的南岛语16个民族但没有能力筛选超过90%的汉族?若然取消族称真是为了族群平权,也应删除所谓的“原住民”及其16个族称,全部人只称“台湾人”才平权,不一视同仁反而剥夺汉族享有其他民族也有的权利甚至不承认汉族身份,仅仅因为有些人自卑不敢承认汉族身份就把全部汉族人的民族身份都剥夺,蔑称“其馀”,可谓假平权真纳粹,仿佛不承认汉族就不存在一样以方便打压汉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国务院在5月14日的反应亦有问题 [61][62][63],不必也不应忌讳“汉族”,汉族是一个古老延续至今的民族,如果中共领导人有足够的智慧,理应直接批评对岸政权打压汉族并立法支持汉族,比如成立福建汉族自治省,客观来看,共产党是中度恐汉症,民进党是重度恐汉症
    说起来,由多个不同民族组成的“原住民”又可以称为“原住民族”,汉族以外的族群可以后缀“族”/“民族”,仅汉族被汉族恐惧症患者“质疑”后缀“族”/“民族”,坚持只能以“人”为后缀,又强行将汉族内部的客家、闽、广府等汉部落支系称为“族”,这种撕裂汉族的司马昭之心搬龙门大法是新纳粹的意识型态。
    中共在202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内有62条,遗憾的是仍然有保护或支持少数民族的条款(第15条及第47条),第15条这种将文化权利的保护或保障限定在少数民族,意即多数人口之汉族不受法律保护,第47条强调“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意亦拥有少数民族身份的干部在提拔重视方面优先于汉族干部,第47条又提及“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然而中国全境960万平方公里均属56个民族聚居地,又何来“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分?如果“民族地区”限定是指少数民族地区,只证明汉族世世代代生息之地区不被中共承认,这是歧视汉族的又一例子,所以此一法案虽然较之以往减少了过度重视少数民族权利的弊端,但亦没有保护汉族权利的条款,反之过度强调“团结”有可能不利于对社会上固有反汉主义、各少数民族沙文主义等思想观念的批判。
  8. 大维吾尔族主义(Uyghur supremacy)通常与回教极端主义结合,汉族作为普遍非伊斯兰信仰的民族因此而受到极端宗教民族主义思想的强烈歧视[64][65][66][67][68][69],成为大维吾尔族主义者不满的代罪羔羊。
    所谓“种族灭绝”的指控,看看21世纪中国大陆的维吾尔人人口增长由2000年840万增加40%至2020年的1177万,而同期汉族人口11亿5940万仅增长11%至12亿8631万,即可知其指控无稽[70],相比汉族受到的生育限制及文化破坏,维吾尔人受到的待遇胜于汉族;当汉族受到中共长期打压歧视不见西方国家站出来谴责种族灭绝汉族,当维吾尔沙文主义者四处向平民发动恐怖袭击导致中共收紧对维吾尔社会的控制(这也是任何民主政府会做的事)后就认为是迫害维吾尔人,这体现了西方诸国的双重标准,一些族群重要而另一些族群不重要可以忽视,为了捍卫西方霸权、为了摧毁中国国民血汗艰辛取得的成就而无所不用其极,哪怕是支持大维吾尔民族主义纵容其煽动仇恨汉族侵犯汉族人权也在所不惜,汉族先民早在公元前2世纪末即有成千上万男性移居今新疆区[71],奇台县汉代石城子遗址墓葬的M3与M9两个男性个体的基因组表明是来自新石器时代晚期黄河中游流域栗黍农民(YR_LN)的后裔[72],佐证历史上汉王朝主要透过汉族男性人口迁入西域屯驻以强化对西域诸国的控制,至今汉族在新疆区的聚居历史已有2000年之久,足以称得上是当地原住民,汉族在大明四年(460)于西域地区建立一个以汉族人口占多数(约70%)的高昌国[73],但在维吾尔沙文主义的叙事中汉族被视为外来者甚至殖民者,是需要打压以至清除的对象,令新疆亦即所谓东突厥斯坦成为排除汉族的维吾尔独尊领地,考虑到维吾尔人是黄白人种混合形成,带有印欧人种血统,不能排除对维吾尔沙文主义的支持带有白人至上主义的因素,这些仇恨汉族的言行需要中国及相关国家立法遏制及追究,才能伸张正义,特别是需要在新疆地区设立一汉族自治州或汉族自治县,以揭破大维吾尔沙文叙事的谎言,彰显历史上汉族政权及迁入新疆的汉族人口长期参与塑造新疆地区的文化及族群景观,并与同在新疆的哈蕯克、维吾尔、蒙古诸民族享有同等的地位。
    当然,维吾尔沙文主义只能洗脑一部分维吾尔人,另一部分维吾尔人拒绝极端民族主义的洗脑,甚至在恐怖袭击的过程中保护汉族平民的安全,在1981年10月30日维吾尔沙文主义组织“中亚细亚维吾尔斯坦青年星火党”发动以汉族民众为攻击对象的暴乱中,喀什师范学院的维吾尔师生在校门组成人墙阻止暴徒入内伤害汉族师生、维吾尔老人骗走暴徒以免一名汉族司机遭受伤害以及阿尤夫、卡得尔色衣提、依敏、艾买尔、肉孜克里木、玉买尔.扎衣提等皆有保护汉族平民免受维吾尔沙文主义暴徒残害之举[74][75],在危机时刻展现出人性高光的一面,其事迹理应得到宣扬,这些人士值得汉、维两族敬重,令维吾尔沙文主义不能代表维吾尔人,每一个民族中也有败类存在,汉族也有支持维吾尔沙文主义、日本军国主义的败类,但败类不能代表本民族。
  9. 大蒙古族主义是一种尊崇蒙古民族、眨低其他民族的一种思想,特别因为蒙古人以游牧生产为主,游牧生业受到大蒙古族主义的重视,与之相对的农耕生业则受到大蒙古族主义者的眨损,非人化以农耕生产为主的汉族,以猎物来形容聚居在南方汉族农耕者,将游牧者南下的烧杀掳掠等暴行形容为狩猎。
  10. 比如汉族也庆祝三月三,但却没有“汉族三月三”或其他以汉族族称命名的春节、元宵、清明等汉族传统节日,也没有任何类似的官方宣传名称
    所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名称就是一例,从冠名上就排斥汉族,即使后来有汉族参与亦不改“少数民族”的冠名,可见这种民族偏见数十年来顽固不化。
    如藏族电影等所谓民族电影,实指少数民族电影,又是一个将汉族排除在外的分类,如果可以有少数民族电影的类别,为什么就不可以有汉族电影?无非又是恐汉症的极端思想在作怪。当然一个电影的形成由导演、剧本、演员、资金等一系列不同的成份组成,难以划分为某一族属的电影,笔者认为,如果需要为电影分配一个族属,电影是用来给予人类观赏,所以只有剧本背景及演员外貌(如果都是同一种族则需要剧本上的民族设定来区分)才能为电影确定族属,即使如此,要为一部电影确定族属仍然是困难的,毕竟剧本背景不必然是单一民族或单一种族成份,演员甚至是主角亦是如此,符合标准而得称为民族电影的电影必然十分稀少,与其确认电影的族属,不如确认电影存在哪一些民族元素更为合理,比如某某演员、电影内的某某图像、故事内容等等,其他媒体亦可以如此识别。
    所谓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也是一个从名称上就可知是排斥汉族的案例,入选及得奖作品可以不涉及少数民族相关文化或题材,只要作者身份属少数民族就可以,与之相反,汉族占中国人口90%却没有一个汉族文学奖存在,反映了在中华民族的56个族群中,汉族被刻意边缘化忽视存在的生存境况,而其他55个族群就被过度强调美化。
  11. 什么大汉中心、汉人中心等等每每成为反汉主张的借口,其实停一停、想一想,以汉族利害/价值观为中心的叙述角度真是十恶不赦?其实哪一个民族的史观不隐含以本族利害/价值观为中心的角度?蒙古、满、朝鲜、藏、和诸民族的史观同样有着以本族利害/价值观为中心的倾向,古代基督徒或回教徒修撰的史籍就没有以宗教利害/价值观为中心的倾向?至于详内略外更是理所当然,《日本书纪》中的汉族历史篇幅能与和族历史平分秋色?《旧约圣经》中的古埃及历史、《西藏王统记》中的汉族历史等等,全是详和/犹太/藏而略外,即使是区域史,难道不是详本区域而略非本区域?所以对于所谓汉族中心之类的指控其实是选择性执法,也即是属于民族歧视。
    以本族居地为世界中心的概念并非汉族人独有,印加帝国的首都Qosqo(Cusco,库斯科)在印加人的克丘亚语中又有El Ombligo del Mundo(Q'usqu,navel of the world,世界的肚脐)的含义[84][85][86]
  12. 有一种看法主张不应该强调民族身分或以民族身份作出区隔,这种看法似乎有道理,但主张这种看法的人却对大量以少数民族身份为标准的特权政策视若无睹,反而多在批评凸出汉族正面形象或汉族权益的言论,显然这种看法的支持者隐含歧视思想,何况汉族民族意识远弱于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也不似各少数民族的族称常见于中国地图、各种官方文件或各类书籍、节目等等,所以强调汉族身份其实只是保持民族意识不被消灭,如果是在中共建政的1949年,这种淡化民族意识的主张是可取的,但在民族差别施政近一个世纪后的今日,汉族的民族意识远低于各少数民族,以淡化民族身份的主张单方面要求汉族,后果只能是灭绝汉族的身份认同,所以这种看法的主张是民族歧视。如果这种看法的支持者是真诚,淡化民族意识应从淡化有形的民族意识做起,也就是一系列民族特权政策的取消,弱势群体的区分标准去除以民族身份来区分,因为长期的民族差别待遇(民族特权)、民族意识各族浓淡不同,先淡化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最后才是汉族民族意识的淡化,其先后之间的间隔不应少于民族特权政策实施的时间(自中共建政算起),这才是公正。
  13. 13.0 13.1 13.2 13.3 汉民族主要是起源于中原的黄河中游原华夏及南方的古百越这两大原住民部落,由原华夏主导融合而形成不晚于公元1世纪的单一独立民族(ethnic)[注 3],祖源有二的民族并不罕见,如由弥生人与绳文人融合形成之和人[284]
    所以反汉主义者主张分布在福建省、广东省等地汉族不是汉族这类论调只是建基于偏见及谎言之上的民族歧视,至于很多今人所称呼的“百越族”、“古越族”等人群,其实本身就不存在共有的族群身份认同,从分布在杭州湾两岸直至红河三角洲的古越人都不存在将全部古越人或当地人群视为一个有共同起源的或单一共同体的概念,以京族、壮族、黎族这三个民族起源与古越人密切的民族为例,京族以雄王为祖先、壮族以布洛陀为祖先、黎族以密洛陀为祖先,祖先就各有不同,可见分布在今天海南岛、广西区及越南北部的古越人从来都没有共同起源的传说、没有视彼此为同一共同体的民族意识,先秦时代连中原“华夏”也不是民族,更何况分布在汉洲长江以南荆扬二州的古越人,现代一些将古越人视为“民族”仅是先入为主的偏见,不止对于百越,部分现代人对于先秦“西戎”、“北狄”、“东夷”、“南蛮”等都喜好用“族”或“民族”作后缪,这些都创造及强化汉族是由不同民族融合而成(反汉主义者蔑称其为“杂种”)的想像,这种想像又会引发两种歧视性的观念,分别是:既然汉族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这就没有资格拒绝其他民族来“融合”,哪怕这个“融合过程”带有暴力和歧视,简单说就是汉族自己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及拒绝外来影响的权利被剥夺,此其一;另一个就认为汉族由多民族融合即是有多个民族被汉族同化,主张将汉族“恢复”(即肢解)为多个民族,当然,按这种逻辑,汉族作为一个民族的种种权利——如蒙古族、藏族等作为单一民族享有的权利——同样被剥夺,极端民族主义不只不再为汉族人口而“恐惧”,还能煽动汉族内斗消耗,在长达数代人的洗脑攻势下令一小撮汉族人内化反汉主义患上Cultural cringe(文化自卑)而不敢承认甚至厌恶汉族身份,变成与self-hating Jew(自我憎恨的犹太人)颇相似的内在充满矛盾自我憎恨的汉族人(self-hating han),憎恨(Self-hatred)与汉族相关的一切正面事物,抱有外族中心主义(Xenocentrism),支持少数民族沙文主义,将满、蒙、维吾尔、和等民族历史抬高为优等民族来贱斥汉族,如同纳粹党贱斥犹太人,这些败类一边消费汉族身份来占汉族便宜,一边又以汉族身份为耻,为了否定汉族甚至自欺欺人地假装汉族不存在,是极端民族主义者蔑视汉族否定汉族存在时惯用的白手套。很巧妙地,只有与汉族先民有关的古人群体才被加上“族”或“民族”作后缪,而其他民族族源相关的古人群体较少被加上“族”或“民族”作后缪,比如乃蛮、克烈、塔塔儿、羊同、苏毗等就多被称“部”或“部落”。其实先秦这些以“族”或“民族”作后缪的称谓只是今人的想像,当时不存在民族共同体,而汉族起源与其他民族的起源同样是由各地氏族部落共同组成,古越人只是其中一支部落,不能将全部古越人简单等同非汉族,宣称汉族由多民族融合而成的叙事纯属是民族偏见作怪,即使退万步来说,汉族是由多民族融合形成,也不能剥夺汉族作为一个单一民族应有的权利,不然维吾尔族等位于新疆中亚的各个由多民族融合形成的民族又凭什么各自作为一个民族被尊重对待?[注 1]所以这种主张只是因为偏见而虚构出来的谎言,与主张绳文人不是和族、安多人不是藏族、乃蛮人不是蒙古人一样,强制剥夺某地方或某分支人群的汉族身份,反汉主义之所以极尽抹黑妖魔化汉族其实就是为了方便肢解分化——以减低妨碍歧视汉族及未来加强歧视汉族的阻力——汉民族,虽然这是反汉主义者的tilt at windmills——比如所谓“大汉族主义”、“汉族中心”之类的概念——如果是穆斯林或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等其他文化保守的族群遭到这种对待早就令社会动荡,极端大汉族主义的极端言论相比之下简直过分温柔;笔者认为这一批不敢承认汉族身份的个体诚然有权更改自己民族身份或认同,但无权以任何方式强行去改变、否定某地方或某汉族民系集体的汉族身份,为了避免助长民族歧视,这些改变民族身份的新民族亦无权篡改或污名化过去的汉族身份,而更改民族身份的操作应在汉族平权成功后才执行,所有人都有权得到对汉族的肯定及正面资讯并尽可能减低歧视汉族的仇恨讯息曝光度,以确保少数民族特权政策、反汉主义思想对改族的影响减到最低。
    其实汉洲南北史前土著——主要是黄河中游流域土著原华夏及南方部分古越人——能在中世纪之前即统合为单一民族,可谓幸事,相比之下,欧洲的日耳曼人最终无能成为日耳曼民族,分裂为德意志族、丹麦族、挪威族、英格兰族(盎格鲁-撒克逊人)、尼德兰族、卢森堡族等多个民族且以族群名称为国号;西亚地区的阿拉伯民族虽然人口多达数亿,然而分裂为多个国家,受到欧美的宰制,社会长期动荡不稳,所以汉民族得以在近20个世纪以前即已成为单一民族至今兼在几乎统一的国家内,是不幸中之大幸,不幸者中共在20世纪之文化毁弃及至今依然的淡化汉族民族意识、少数族至上的洗脑摧残,汉族最需要做恢复其近乎失去的民族意识,至少达至与大陆其他55民族相同程度的民族自豪感,受惠平等尊重的不应只有少数民族,惟其如此才可称之为真正的民族平等,才是真正实现了民族正义。
  14. 比如汉字就被一些人视为落后,不利于学习及不利于打字出版而主张废除,对于前者,历史已经证明是杞人忧天,如港澳台等使用汉字的地区,其经济、科学、教育照样得到发展,大陆地区虽然使用简体汉字,但如果认为大陆人当初不使用简体汉字就防碍没有经济、科学、教育进步是没有根据的,至于后者纯属技术问题,出版印刷电脑输入汉字有困难只代表科学技术落后[118],并非汉字有问题[119],至于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废除汉字的观点,纯属是民族优越主义的心态作怪。如果汉字要废除,满文、蒙古文、藏文、彝文等落后文字也应该一并废除,单单针对汉字,其实就是民族歧视,令汉族文化相对于满文化、蒙古文化、彝文化、藏文化需要作出大量额外的辩护,才有可能得到保留或发展的机会。
  15. 比如身高都能成为某些“学者”推测李唐王族的胡人血统的依据,甚至先入为主,直接认定李唐王族来自鲜卑族或胡人,反过来将记载李唐王族汉族起源的文献一概视为造假或攀附而排除,从而实现唐太宗鲜卑人的大胆想像,在没有提供任何佐证的情况下,唐太宗以及隋文帝杨坚的身份直被三人成虎为鲜卑人,以汉族永远被非汉族统治的幻想来维持对汉族的优越感。
  16. 16.0 16.1 16.2 北魏皇帝也带有汉族血统,例如拓跋什翼犍的生母王氏[122]、拓跋焘的生母杜氏[123][124][125]、拓跋弘的生母李氏[126]、拓跋宏的生母李氏[127]、元恪的生母高照容[128]、元诩的生母胡氏[129]等等皆是汉族人,至于北周政权,宇文赟的生母李娥姿[130]、宇文阐的生母朱满月[131]均是汉族人,特别是宇文邕(Xianbei_Wudi)已被证实带有约30%来自古代黄河流域人群血统(YR)[132][133],宇文邕的30%中原汉族血统可证其父宇文黑獭的生母王氏是汉族人[134],拓跋氏及宇文氏皇室皆具有汉族血统,故此北魏与北周可以合称为“鲜卑-汉族王朝”。
  17. 比如丽江木氏土司在清代的《木氏宦谱图像世系考》就称“肇基始祖名爷爷,宋徽宗年间到雪山,原西域蒙古人也。”
  18. 如果依隋唐鲜卑说的逻辑,金朝其实不是女真族而是朝鲜族建立的王朝,只是朝鲜族的出身被完颜族后来的统治者删改,为了攀附女真人而将出身篡改,但仍遣留起源自高丽北投女真的简短记忆[135][136][137][138];成吉思汗孛儿只斤铁木真虽然被视为蒙古人,不过源义经的传闻出现代表成吉思汗有可能是和族出身[139][140],亦有现代研究认为成吉思汗家族父系是来自西方的印欧人种[141][142]​​,孛儿只斤铁木真显然不是纯蒙古人;吐蕃帝国的王族具有印度血统,绝非纯藏人[143]
  19. 古代不论中外皆曾有过男女不平等事,从民族视角来看,民族成员包括女性及跨性别人士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是应有之义,但在性别平等或已趋平等的现代社会,打着支持女权的组织及个人却出现越来越极端的以男性为仇恨对象的趋势(厌男症),仿佛现代女性都是受害者又继承了古代女性受害者身份,而男性都是加害者需要为过去男尊女卑的历史而赎罪,但任何人的祖先都是一半男人一半女人,现代男性不需要为他们出生前的错误负责,女性亦只能从出生起算,现代人可以选择性继承祖先文化因素,何况古今都有高层女性及低层男性存在,女性≠被压迫者,男性≠压迫者,以性别为绝对分野对立本就荒谬亦危害族群存亡,攻击以至否定全体成员身份那这种思想或个人就不配享有平等,性别平等追求的应包括对男性在内各性别也友好的社会,如果女权运动追求的女性友好世界是以对男性不友好为代价,那男性有甚么理由不反抗这股运动思潮?“进步”主义不关心男性那即使充满瑕疵的Trump在2024年得到更多年轻男性支持又有何奇怪[151][152],女性特别是女权主义者更有责任站出来对抗或与这种利用女性旗号宣扬仇恨男性的运动切割才能消除对支持平等的女权运动的质疑
    “性骚扰”是一个问题,2024年1月香港铁路上水站的一名男学生被一名女性指责性骚扰,该女性声称“你看一眼令我感到不舒服!你是否想性骚扰我?我要报警,现在就报警!你还看什么?你知道性骚扰的定义是什么吗?性骚扰就是你任何行为、任何语言、任何眼神,让女方感到不舒服、受威胁、受攻击,就是性骚扰!”[153]也即是不是性骚扰只取决于女性的感觉,哪怕男性只是看多了女性一眼,津山正义被指控在2011年12月22日于从吉祥寺駅至京王线仙川駅的巴士上对女高中生性骚扰[154];台湾马幼兴事件[155][156],仅因为女性一时感到心理不舒服,男性就被迫必须完美地举证某事没有发生,否则要承受长期牢狱之灾甚至人生被毁的痛苦,即使是杀人事件的举证也是控方的责任,性骚扰举证难,证明没有发生性骚扰的举证更难,但被告仍必须要完美证明自己是无辜的,2007年上映由加瀬亮主演的《それでもボクはやってない》(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才是最值得中国翻拍的外国电影,2025年2月一名中国男性小黄被其女友小周以十万人民币的价格拐卖到缅甸一案暴露了中国缺失禁止拐卖男性的法律[157][158],证实当今社会存在向女性过度倾斜的风气,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正在制造出新的性别歧视,笔者认为除非有客观证据证明只有某性别才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否则法律应涵盖所有性别人士及不应预设受害者及加害者的性别。
    笔者观察到这种厌男仇男思想亦与种族歧视、民族歧视交织在一起,相对于黑种男性及白种男性,黄种男性被认为较前两种差劣,华人男性被认为较非华人男性低劣、汉族男性被认为较非汉族男性低劣,特别是有些鼓吹不婚不育者存在对特定种族、国族(Nation)、民族(Ethnicity)的仇恨倾向,基于男性的生育权实现(生育子女)需要女性配合,这也是截至目前为止实现男性生育权的唯一办法,所以这种贬损黄种人、华人、汉族的性别歧视言论其实就是导向种族灭绝的纳粹思想,采用来自美国的Feminazi来形容这种歇斯底里地污名化及仇恨男性的极端女权思想是非常贴合切,在中共不作为、纵容及极端分子认知战的影响下,中国的男女对立显然步上美国、韩国、英国等国后尘[159],韩国总统李在明在2025年10月14日承认“남성이 느끼는 차별”(男性感受到歧视)的现象[160],虽然仅仅是极易被吹熄的微弱表态,但在这方面习近平仍应该向李在明学习,不存在性别对立兼维持高生育率的伊斯兰社会的性别价值观才是值得中国社会学习的对象
    期望子女是自己的后代,认为子女是自己亲生的才具有强制性的养育责任,这是男性中非常自然的感情及天生的权利[161][162][163]
    笔者认为民族主义将民族成员视为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主张平等对待族群内各成员,在要求族群成员为族群生存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亦赋以族群成员平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民族主义有利于促成族群内的性别平等,令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达至有机统一,在不损害族群存续的前提下追求个体平权,以外拒他族压迫或种族同化,内享人人平等,不论其贫富老幼性别残疾建康与否或性倾向,视彼此为平等成员,本身就代表彼此之间更应该互相帮助、包容及维护集体安全及尊严,族内平等与族内团结彼此是不可分割的一体,族外各民族平等互相尊重,但一个攻击贬损族群集体的,一个正常社会应抵制任何鼓吹性别或地域省籍或年龄的仇恨歧视,时刻警愓反汉主义者的分化与仇恨汉族的言行是实现民族平权不可或缺的一环。
  20. 童养媳也有白头偕老的例子,如刘正兰[164]、宋桂香[165]、李有贞[166]等等[167],即使是现代自由恋爱也不见得有完美结局。
  21. 笔者认为杀婴定义的前提是婴儿是活着的生命,不应该把试管胚胎的选择归为杀婴,杀婴不一定是杀,也包含弃养在内,古代中国社会之所以存在弃/杀婴,是因为禁忌与贫困,前者如后稷姬弃就曾被其母姜嫄认为“不祥”而抛弃,孟尝君田文与王凤因为出生在五月五日而令其父萌生弃养之意;而后者的影响更为重要,如昌邑王刘贺的近臣王吉就曾说:“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因赋税、兵役过重或战乱也令百姓出现弃/杀婴行为[168][169][170][171],贫苦人家既没有避孕堕胎之法,自然只有生下来后弃养或杀害一途,为生活环境困迫所致,与抚养能力有关,并非传统文化。
  22. 虽然中共宣传部、中共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部委在2010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中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不过并没有明确废除1984年确立的两少一寛政策,而且1984年的第5号红头文件和第6号红头文件是以中共中央的形式向全国下达的红头文件,根据法律规定,中共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是中共中央的下级机构,所以其发布的意见无权废除上级机关的规定,这就令两少一寛政策是否是已被正式废除的答案非常含糊,即使两少一寛政策在2010年废除,其施行时间仍然比严打的三年时间长得多。
  23. 对于计划生育的民族差异,有说法认为人少的民族可以多生,汉族人多应该少生,这种说法隐含应该减少汉族人口的预设歧视前提,也预设了人少的民族应增加人口而人多的民族应减少人口的认知,但判断人多人少的是谁?是受影响的民众?笔者认为一个民族的人口是太多还是太少,不是以绝对人数也不是以相对其他族群的人数来判断,设想一个富裕的家庭可以养育10个孩子,那该家庭生育7个孩子是不是生育太多?一个贫困的家庭可以养不起2个孩子,那该家庭生育5个孩子是不是生育太少?显然前者不是生育太多,后者是生育太多,同样,一个民族需要来自民族以外的经济支援,意味其民族的经济发展程度不足以支持民族人口脱贫,越生越穷,即人口太多了,相反,如果一个民族即使生育更多的人口也不需要来自民族以外的经济支援,那人口一点也不多,所以汉族十二亿人口是不多的,而其他需要长期经济援助的族群虽属少数民族但以百万计千万计的人口也太多,如需要长期外援的族群也可以多生,那就更无理由限制汉族生育子女数量。
    判断一个族群的人口是不是过多,应从该族群经济能否独自负担起族群人口需要而不假长期外援为标准,不特华人五十六个族群如是,全人类所有种族族群亦如是。
  24. 24.0 24.1 24.2 见各地所谓《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民族工作条例》,如1990年通过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1991年通过的《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通过的《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5年《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6年通过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8年通过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通过的《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0年通过的《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1年通过的《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3年《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4年通过的《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13通过的《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2016年通过的《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等等,这林林总总条例的共同点就是少数民族优先,无论经济还是文化都要得到专有援助,而且还有比汉族更优先的照顾,在政治还要有配额,但数量有下限没有上限,而且明确单方面禁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意味着如果汉族和少数民族有争吵,汉族身份的人要小心言词避免“侮辱少数民族”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以免犯法[193][87],而少数民族身份的人或任何人则可无所顾忌攻击侮辱伤害汉族感情,当2023年9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第三十四条关于“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规定受到质疑时,质疑者忽视“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规定早已成为法律一部分,包含汉族在内的中华民族有关规定受到质疑,而不包含汉族在内的少数民族有关规定却不受批判,这代表了主流舆论中存在采用双重标准的流毒,助长民族歧视的歪风邪恶扩散。
    至于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还有1984年通过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3年通过的所谓《民族乡镇工作条例》以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加上各个自治州县的条例,可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少数民族身份的个人或群体都会在政府得到比汉族更好的待遇。
  25. 关于“中华民族”的定义,一般认为是由汉族及其他55个少数民族,合共56个民族组成[197],至多延伸涵盖约70万人口的未识别民族,笔者所称之中华民族、华人或华人族群都是指此定义而言,有一说主张认为所有具有中华民族认同的人都是中华民族一员,但此说将历史上活动于今中国境内之各族群及加入中国籍之白种人、黑种人也视为中华民族,超出了中华民族起始的公元1912年上限及混淆了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而中国存在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特权及民族自治地方,此说无异于给中国境外各种族在中国境内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机会,更危险在于此说留下一个令中国步上欧洲移民/难民危机的前车之鉴,一旦踏入,中国只有实行较第47任美国总统更激进的反移民/反难民政策才有可能消除这种人类内部版物种入侵(Invasive species)的影响,所以“中华民族”的定义以传统56个民族外加未识别民族为优。
  26. 早在公元1991年中国大陆的总和生育率已低于2.1[212],在1994年,中共已经留意到中国大陆存在老龄化现象[213],2006年已认识到出现老龄化的负担压力[214],但一孩弊政仍被继续实施长达10年,事实上早在公元2000年,中国大陆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7%,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215],2024年中国大陆的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2亿2023万人,占当年总人口的15.6%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在2025年1月16日发布的《中国2025-2100年人口预测与政策建议》研究,如果中国大陆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在21世纪其馀时间都维持在公元2022年的1.05,即中等生育率,那到了公元2100年,大陆地区总人口会降至约4亿6000万,同年新生人口约193万,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1亿8000万人占总人口39.2%,抚养比为72.8%;若大陆地区总和生育率在2023~2032年间线性下跌至韩国在2023年的0.72并在21世纪其馀时间维持不变,即低生育率,到了公元2100年,大陆地区总人口将降至约3亿2000万,同年新生人口约64万,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1亿6400万人占总人口50.7%,抚养比为111.3%,即平均1个劳动人口需要抚养1.113个老年人;但如果大陆地区在2023~2032年的十年间的总和生育率线性上升至1.31并在21世纪其馀时间维持不变,即高生育率,到了公元2100年,大陆地区总人口降至约5亿9000万,同年新生人口约369万,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1亿9200万人占总人口32.6%,抚养比为56.5%[216],所以低、中、高三种总和生育率方案,高生育率才是最适合大陆地区的需要,但高生育率也只是1.31,所以5亿9000万人口在公元2100年之后仍将会继续下降直至灭绝,而且人口的减少绝不会令馀下人口的生活质素得到提升,反而未来每一名劳动人口需要付出更多才能满足同等老年人口的需要,相关开支的增加必然会挤压其他公共服务及投资等方面的支出[217][218][219][220][221][222],只有大量的新生人口才能摊分养老负担,令未来每一名劳动人口只需付出更少就能满足大量老年人口的需要,只有将总和生育率提升至2.1才能令族群维持人口数量的稳定,今年人口有10亿,1000年乃至10000年后人口仍能维持在10亿。
    中国大陆地区2024年出生人口约954万,而65岁或以上老龄人口约2亿2023万,占比15.6%;2025年出生人口约792万,而65岁或以上老龄人口约2亿2365万,占比15.9%。
    在中共高层认识到少子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后才出台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223],日本国的单身税启发笔者,不婚不育现象虽然受到经济状况制约,但也受到仇恨婚育的价值观影响,所以中国可以实行征收“惩罚反婚育税”,故名思义,对任何发表支持不婚不育言论的个人征收惩罚税,任何人士当然享有选择不婚不育的权利但不享有公开支持不婚不育的自由,因为生育是作为人类、种族、民族得以持续存在的唯一手段,鼓吹不婚不育相当于向族群投喂慢性毒药自杀,所以必须要禁止支持不婚不育的公开言论及行为,而目标人物是经由举报后再由相关机构审判,一旦成立就会向目标人士追缴惩罚税,所得税款一部分用来奖励告发者,另一部分用来资助有生育意愿但受经济制约的中国籍华人夫妻。
    中国台湾地区的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在1993年达至占总人口7%,进入老龄化社会[224][225],根据2025年11月中华民国内政部的人口数据,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有465万7796,占台湾地区总人口的19.99%;2025年12月中华民国内政部的人口数据,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有467万3155,占台湾地区总人口的20.06%,踏入超老龄社会[226][227][228]
    遭受族群生育率不可持续问题困扰的国家不止90%人口由汉族构成的中国,日本国更早步入少子老龄化社会[229],早在公元1970年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日本国总人口7%[230],日本国在2024年的出生人口68万6173,而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3624万3000,占日本国总人口的29.3%[231]
    根据2023年4月的《日本の将来推计人口》的推测,日本国人口在2050年降至约9958万,至2100年降至约4956万,而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约40%[232][233],2024年1月9日一个“人口戦略会议”小组认为日本国应以至公元2100年维持8000万人口为目标[234];为了应对少子老龄化危机,日本国在2026实施“子ども・子育て支援金”又称为“独身税”,约年收入600万円的人每月缴付575円,年收入800万円的人每月缴付767円[235][236],至2028年分别提高至1000円及1350円[237]
    韩国未来研究所在2025年10月28日认为韩国应以公元2100年维持3000万人口及恢复总和生育率至2.1为目标[238][239]
    Nguyễn Thiện Nhân(阮天仁)教授于2025年4月推测越南在2036年前后进入老龄化社会,越南人口在2050年达到约1亿7000万顶峰,之后下降至2100年的约8800万人口。[240];2025年11月,根据胡志明市一位公职人员的看法,生育问题的关键在工资:“Tiền lương tối thiểu phải đủ để nuôi được người lao động và nuôi được một người con ăn học đến 18 tuổi, thì người lao động mới có thể sinh một con. Hai người đi làm mới nuôi được hai con.”(最低工资必须能够满足工人的生计并维系其子女直至18岁的生活,如此,工人才能负担起生育子女的费用,而双职父母才能养育两个子女)[241]
    乌克兰人口(包含俄罗斯控制区在内)在2025年2月预计至2100年只有1500万人口[242][243],估计2025年乌克兰的总和生育率是0.8[244]
    Слава Матвеев在2025年以俄乌战争前的生育率、死亡率及净移民人数推算,如果俄罗斯联邦继续维持现行的移民政策,到2100年俄罗斯的人囗约8140万,同年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约23.5%,抚养比约59%;如果俄罗斯禁止移民流入,至2100年俄罗斯人口约6780万,同年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约24.4%,抚养比约61%[245]
    移民人口对美利坚合众国的人囗有巨大的影响,Philip Cafaro在2025年推算,如果美国未来每一年净增150万移民,到2100年,美国人口约有4亿3200万;如果美国维持第46任美国总统时期较宽松的移民政策,估计未来每一年净增300万移民,到2100年,美国人口约有6亿1500万;如果美国收紧移民政策,未来每一年仅净增50万移民,到2100年,美国人口约有2亿8500万[246]
    人类文明最基础的最重要的部分不是民主,也不是自由,而是人类,但即使一切顺利,不到百年或百馀年内人人终须一死,为了物种或种族也为了文明延续下去,人需要在生育年龄内成功繁衍人,一代人接著一代人,人类这个物种或不同的种族才能跨越千年、万年的时间距离以至永远延续下去,文字、语言、科学、艺术、民主自由、信仰以至道德等一切文化或文明的元素唯有依赖在人类身上才有意义,没有人类,文字、语言、科学、艺术、信仰、道德、民主自由等一切文明元素只是没有意义又没有用的垃圾,或许只有外星人才会去研究,所以人类文明最基础的基石是繁衍,任何动摇基石的言行都是反人类的,人类作为群居的社会生物,必需受到相应的规训以实现人之间的和平共处及促进人类繁衍不致少子老龄化灭亡,不婚不育思想(特别是后者)是毒害人类步向自我毁灭的精神鸦片,一个人类社会如要自救要永存就不能不去摧毁这种有毒思想并代之以可持续发展的多生优育思想
    俄罗斯联邦总统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在2025年12月19日表示“чтобы поддержать настрой молодых людей создавать семьи как можно раньше и заводить детей”(鼓励年轻人尽早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又指出生育需要“чтобы это стало модным”(成为时髦)。[247]
  27. 不同的移民及难民基于相对于移入国而有所不同的人种、民族及文化(语文、价值观等)差异,可分为同质与异质两大类型的移民及难民,相对移入国族群在人种、民族、文化方面相近或相同的是同质移民及难民,相对移入国族群在人种、民族、文化方面差异巨大的是异质移民及难民,人种、民族、文化三方面依其重要性由高至低先后排列,同质移民及难民较容易融入移入国社会而被同化吸收,异质移民及难民则较难融入移入国社会(即使已经连续数代人在移入国出生)反而因为人种、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而容易与移入国本土族群发生矛盾冲突。
    同一人种内不同民族而言,如果是不同种族,基于不同种族有不同的外表特征,从外表识别不同种族是比较容易,而且因为外表特征不同,不同种族通婚的后代的外表特征必然偏离其中一方种族的外表特征,这就必定引起种族同化的担忧,不同于文化同化(可逆)或同种异族的血缘同化(比如朝鲜族与和族通婚的后代,仅凭外表难以识别族属),种族同化不可逆,而外表特征的同化又引起颜值同化问题,即与移入种族的混血会令下一代成员的外貌颜值偏离本土种族而更倾向移入种族的外貌颜值,剥夺遣返、驱逐或停止接收异质移民及难民等以回复族群结构原状的选择是一种邪恶,也招致对种族同化的反感,简单来说,就是种族多元较民族多元的矛盾问题更纠结难解,所以,统治阶层(无论是帝制、专制政府或民主政府)不应该在取得国内绝大多数本土种族的一致共识前,采取任何促进或放任种族多元化令其占比上升局面形成,任何有机会改变原有族群结构占比的政策应极需谨慎,何况不同族群的情况不同,如果某些移民及难民群体极其保守排外不能接纳任何外来影响,甚至极为过敏地将来自移入国的任何影响视为种族迫害或歧视,不惜诉诸暴力,缺少移入国所需的资金及人才的同时生育率极高,势必导致移入国出现种族矛盾,如果以普世价值、多元文化自居的欧美社会也存在问题,其他非西方国家更没有理由学习西方国家的移民政策,一个国家的国民辛辛苦苦朝出晚归工作数十年的付出才令社会略有成就,由落后步入发展中,这些财富应留给下一代而不是被鸠占鹊巢,否则当初就不必拼命工作,直接集体移民偷渡至发达国家学难民般躺平伸手要钱就好了。​
    普通人有独立的集体身份认同或非100%无私的,都不会接受大量异种族或低质素(比如治安恶化或基于族群身份无条件索取更多的社会资源)的移民,比如:
    英国Leicestershire(莱斯特郡)Leicester(莱斯特)市是拥有大量来自印度及中东移民的城市,但却是英国种族最隔膜的城市,穆斯林社区存在对极端主义的同情及反犹主义,印度教徒社区与穆斯林社区之间因印度与巴基斯坦冲突而涌现敌对情绪[249];为了纾缓难民及移民问题,有意见认为应退出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ECHR, 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250] ,社会上分别有支持退出公约及反对退出公约的请愿[251][252],保守党领袖Kemi Badenoch在2025年10月3日主张退出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253][254][255]
    2025年8月,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JICA)推动爱媛县今治市与莫桑比克、千叶县木更津市与尼日利亚、新潟县三条市与加纳、山形县长井市与坦桑尼亚等日本国四县市与非洲四国的人文交流,却因8月22日尼日利亚发布的一则讯息而引起关注,变成开放非洲四国移民四县市的谣言[256][257],引起日本民众的担忧[258],反对来自非洲的移民,令日本政府不得不在26日出面澄清[259],9月25日,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宣布撒销四市交流计划[260],29日,日本与印度确立5年内进行50万人名额的交流计划[261][262][263]
    中国政府在2025年10月1日施行的K签证也引起中国民间出现类似日本民间的担忧[264][265][266],这种担忧值得重视[267],不应该待至出现问题后才想办法解决,当出现外来移民与本土国民的种族矛盾后,西方国家肯定会高举“人权”、“反歧视”等口号来攻击反对异质移民的团体或个人,迫使中共必须开门接受异质移民及扶持少数外国移民来打压多数本土国民(比如污名化反对派为种族歧视)来诱发中国本土国民与外国移民的冲突,所以当权者应对问题有所预见,在问题出现之前就准备好解决问题或令确保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绝不会出现,如果真是到了出现问题的时候,当权者应顶住西方压力立足于本土国民的利害立场去尽快解决问题,Chinese First(中国人优先)在中国应凌驾在西方道德标准之上,特别是在西方国家也在拒绝难民及移民的时候,如果民间的担忧并非是可能会发生的未来而仅仅只是过于焦虑(即未来绝不会大规模难民及移民)就最好不过,但中共仍有责任向国民作出未来绝不会出现大规模(数以十万计)难民及移民的承诺及制定防止出现大规模难民及移民潮入境的措施,不以本土国民利益为最优先就是一个政府最大的不道德行径
    一个民族比较单一的地区转变为民族多元的地区,这种情况本身就蕴含民族冲突的诱因,因为民族多元不同于文化多元,有人就会有利益诉求,不同的人或群体就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当一个地区由民族比较单一转变为民族多元,民族结构的转变必然会导致该地在文化、经济以至政治方面产生不同的需要,如果原有民族比较单一时的上层政治建筑或统治方式没有相应的改变,很容易就会与下层民族多元的民众阶层产生矛盾以至冲突,当然,统治阶层及统治方式的改变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和平的,说白了就是社会上的民族构成改变,社会资源及权力的大饼划分也不得不改动,只是这种改动对原有人口较多的单一民族有害无利,毕竟民族人口占比下降,分得的大饼只会减少,不会不变或增加,如果移入的民族人口占比上升,但其生产资源(财富)的贡献占比并没有同等上升或占比少于社会资源及权力的大饼划分占比,对于分饼占比下降的原多数单一民族亦是不公平,另外,多民族混居也涉及不同民族文化价值观的冲突,当移入民族不适应原有民族的生活方式,比如原有民族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的剥削方式和力度,如果移民及难民族群比较保守和排外就很容易引发暴力冲突,有说法以“难道单一民族社会就没有矛盾冲突”来质疑对异质移民政策的反对,的确,任何社会都有着自身的内部矛盾冲突,只是民族冲突不是必然,至少有两个势均力敌的民族存在是民族冲突产生的必要前提,虽然民族比较单一的地区也有着内部矛盾冲突,但没有必要非得变成民族多元或人种多元的地区,自归烦恼地选择一个会制造出潜在族群矛盾冲突的选项,所以将民族比较单一的地区转变为民族多元地区其实是自造民族危机,初期比较和平也不代表永远和平,当初既然可以选择,保持民族成份单一是较民族成份多元更好的选择
    可能有人会提出豁免对移入民族的剥削来保持社会稳定,只是如此一来就对继续受到剥削的原有多数单一民族不公平,受到豁免的移入民族很可能会将豁免视为相对于原有多数单一民族的特权,一种永远不能取消的特权,造成民族隔屏,而一旦取消又会令移入民族产生受害者心态,从而出现民族冲突,所以豁免对移入民族的剥削是最糟的选择,有一句俗语说得好,入乡随俗,入汉乡自然随汉俗,即使移入民族不适应移入地的生产方式或文化而需要豁免或迁就,豁免或迁就也应该设有明确的时限,绝不可给予永久性豁免或迁就的理由。如果需要豁免或迁就,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个特定的小区域实施豁免或迁就,而这个特定区域越接近移入民族的移出地就越好,让不愿意入乡随俗或需要豁免迁就的移入民族可以迁移入去,是为一国错误民族迁移政策亡羊补牢的方法。
    这种引入异质移民或难民的错误并不会立即造成恶果,因为恶果是由连续多年的弊政累积导致,并非一次迁移就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而且,当移入族群的人口占比很低时,移入族群即使有着种种不满也不敢或尽量避免诉诸暴力,诉求也不会太强硬,但随着移入族群的人口占比上升,移入族群就会认为未来的人口优势在自己一边,其族群诉求也会随之强硬起来,不会太排斥以暴力宣泄不满,统治阶层肯定会担心人口众多的移入族群爆发暴力行为影响统治,为求和平,统治阶层就会尽量满足移入族群的诉求,而统治阶层的这种妥协亦也提高移入族群对诉求被满足的心理预期,一旦被拒绝,冲突爆发的机会是非常高,无论统治阶层愿不愿意满足移入族群的诉求,原有多数单一民族的平民也是最大受害者
    笔者认为任何涉及异质移民及难民的政策,必须征得本国绝大多数国民同意后方可实施,本国国民有权自行依据利害从人种、民族、文化及学历技术、性别、人数等方面釐定本国接收异质移民及难民的标准,本国国民有权依据利害而自行变更这些标准,可宽可严也可以完全停止接受甚至遣返已入境的异质移民及难民,在国内方面,若然多数国民决定接收异质移民及难民,反对接收异质移民及难民的意见占多数之国内地区,仍有权拒绝政府将异质移民及难民安置于本地区。
    梁建章指出“现代国家不乏因人口的民族构成改变而分裂的例子”、“尽管导致分裂的因素不一而足,但长期来看,人口构成的改变无疑是根本性的因素之一”,又指出“如果真的大规模引入移民,那相当于中国付出巨大的代价不让本民族孩子出生,最后却把土地腾给外来移民”[268];姚美雄指出“如果大规模引进非洲和穆斯林等地区劳动力,则又将造成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冲突,社会或将陷入动荡”[211],不怕被极端分子诋毁为种族歧视而说真话,从本国华人种族利害出发审视移民政策才是任何学者所应遵守的最基础道德要求,对非华裔人士入籍人数应设立最高限额,一年内上限不应超过1000人且不累积至下一年,而这1000人亦需符合人才要求兼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除了前述限定外,还应注意非华裔移民能否尊重本土道教、佛教等多神教或其他本土习俗,考虑到与欧美交流的中国地区多在汉洲,尤需注意辨别非华裔移民有否受到反汉族主义思想影响,对白人至上及黑人中心等种族歧视思想亦要保持警惕。
    所以从本土华人种族(56民族)存亡出发,任何时候都不应将引入非华裔移民作为解决少子老龄化的方法,只有提升族内总和生育率[269][270],及人工智能才是良方[271][272][273]
  28. 28.0 28.1 笔者在这里的“后继政权”,意思是指纵使未来中共政权被某一新政权取代——如中共对民国的取代——新政权亦不能免于补偿汉族平民的责任。
    基于汉族权益保护机制长期缺失及反汉主义泛滥,实有必要成立一个以保护汉族权益为己任的组织,维护及促进汉族权益事务,比如负责审核汉族身份之认定,可命名为汉族委员会,笔者认为委员会成员必须从有支持汉族文化经历及未曾有反汉主义言行且对反汉主义因素持有警惕之人士(在《汉族身份法》实施前需符合第二条规定之人士)当中拣选,该委员会为永久常设机构,其管理层应由符合前述标准之人士选举产生,若有证据坐实成员做出歧视汉族之言行,其成员身份得即时罢免,以确保不偏离保护汉族及反反汉主义之理念,设立汉族委员会亦有助汉族人透过此一机构为本民族事务集体统一发声,促使政府聆听汉族社群对施政的建议及批评。
    关于汉族身份的确认,必须符合血缘因素为取得汉族身份不可或缺的条件是普遍通则,虽然汉族身份并不会带来任何特权,但如果有物理学人才、对汉族作出巨大贡献或属继养子女等情况兼热爱汉族文化又坚持不懈申请的人士,虽不符合血缘原则亦可酌情批准申请,然而这是特例,不能取代通则并且名额有限,每一年的名额应少于10名且名额不可累积,其中每一宗申请都是独立个案,不能引伸为通则,而汉族委员会对任一申请享有否决权。
    汉族委员会享有釐定、诠释、添改有关反汉主义的定义及相关法律的权利,以便应对层出不穷多发变种的反汉主义毒流,国家司法机机有遵守的责任。
    参考满族在公元1989年设立颁金节,以崇祯八年(1635)十月十三日为族诞日,汉族亦有必要设立本民族的族诞年日,汉族早在三国时代之前就以“华夏”或“中国”为覆盖赤县神州同族的共同族称,而在秦始皇统一七国之前难以形成共同族称,故此族诞年日的选项应在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之间,笔者认为神爵元年(前61)可以作为汉族族诞年,汉宣帝在当年三月将对五岳四渎的祭祀制度化,每年官方皆派人“祈为天下丰年”,在信仰上涉及全国汉族人民,覆盖汉洲边缘之河西走廊、辽东西、岭南等地区,而且神爵元年正值昭宣之治,虽然正式下令之日失载,不过汉族传统以三月三日为上巳节,所以笔者认为神爵元年三月三日可作为汉族族诞年日的选项之一,在经过汉族委员会的投票后方可成为汉族族诞年日。
  29. 29.0 29.1 升米恩斗米仇,人们总是将自己拥有的事物视作理所当然,一旦被减少就会觉得自己吃亏,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贸然取消少民特权,极端民族主义分子必然会将这种平权措施扭曲为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宣传为大汉族主义的迫害来煽动民族对立,所以笔者认为赋以汉族与各少数民族同等的权利能相对减低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吃亏感,但极端民族主义分子显然不会因此而接受汉族平民享有与各少数民族平民同等的法定权利,有必要在实施民族平权之前,准备好对付极端民族主义分子的措施;笔者在这里“自动”的意思是指这些其他55民族皆享有的权利同样是汉族天生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就如同呼吸一样,所以这些天赋权利是不需要取得他人——比如反汉主义者——的同意即可享有。
    一国之内所有人类受此道德法律约束自不待言,即令是外国人员亦难逃法网,就像美国总是制裁外国某些人士或团体,制裁歧视汉族、支持反汉主义的人员是应有之义。
    所有具有侮辱、仇恨、歧视汉族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言论自由不应该成为包庇反汉言论的借口,特别是学术权威一言一行影响巨大,极可能被用来合理化反汉主义歧视汉族,自然需要更严格的标准来约束言行,影响力越大惩罚越重,当然,有时侯某些言论在字面上不存在明显的歧视含义,这就需要一个以抵制反汉族主义为己任的常设机构去判断言论背后的含意有没有歧视,以便作出追究和惩罚
    考虑到中共借助汉族欠了少数民族、汉族迫害少数民族、发明大汉族主义攻击汉族等反汉思想对各民族持续数代人的洗脑,意味着需要强而有力的长期措施才能消除反汉主义的影响,而立法打击反汉主义是一项有利民族平等的措施,美国在2024年通过《Antisemitism Awareness Act》的法案[274]是一个值得参考如何打击反汉主义的例子,笔者建议命名《清除反汉主义意识法》,在通过相关法律后,公、私机应构积极鼓励民间举报任何歧视汉族的言论或行为,再经过调查证实后公开起诉有关组织或人员,以公正判决惩治犯法人士,为公众上一堂法律课堂,相信可以逐渐逆转反汉主义对公众的影响;如果被告是官员、学者或其他有影响力人士,在进入调查或法律程序后应停止一切事务以待判决结果,若然属实,官员应被立即开除并审查其过往职务有没有涉及歧视汉族,学者应被立即剥夺一切学术荣誉并审查其过往言行有没有涉及歧视汉族的地方,如果后来者需要引用该学者涉及歧视汉族的论文则必须以批判性形式引用,对反汉主义言行采取中立是对正义的亵渎,如果某个领域存在浓厚反汉主义氛围,比如学术界,那就有必要对该领域进行全面整顿,美国第47任总统的做法可以作为参考,设立相关的临时委员会来完成整顿方案并监察后续有没有反汉主义存在,直至该领域内不再存在一丝一毫反汉主义为止,所以“临时”多久取决于何时彻底根除反汉主义影响,可以是1年,也可以是100年,如果此后再有反汉主义出现,就有必要以更严格的手段去为学术界刮骨疗毒
  30. 30.0 30.1 笔者在此注中所称的“血缘”、“血统”,除了经基因组验证外,也包括以父母辈或更早辈份等祖先的民族身份来确立后代民族身份的做法,考虑到基因技术最早在公元20世纪末才成熟兼之现今各民族身份并非透过基因检验后才确立,所以血统主要是指传统上以祖先民族身份来确立后代民族身份的后者做法(共同祖先)同时涵盖经基因组验证的前者,就汉族而言,至少自汉代以来受到来自黑龙江流域以至西域地区人群血统的影响微弱,血统主要来自汉族传统领域(赤县神州)内的新石器时代居民血统。[注 3]
    笔者在此注中所称的“文化”是指姓氏名字、服饰、信仰、饮食、节庆等非血缘因素的一系列活动。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分任择其一[446],《原住民身份法》也有类似的规定[447],除了一些因亲生家庭出现问题而由养继父母照顾而非亲生父母照顾的特殊少数情况外,一个人的民族身份是由亲生父母血缘决定或限制,考虑到现代化的影响,以非血缘的文化来区分民族身份是不切实际的,纵使是继养家庭的子女也有权以亲生父母族属来确立自己民族身份,何况继养关系只是人类社会中的少数特殊现象,是对普遍的亲生家庭关系的模仿,如同结义兄弟姐妹关系是对亲生兄弟姐妹关系的模仿,先有亲生关系才能存在继养结义的模仿山寨,如父母同族则一出生的婴儿即已具备明确民族身份,不需事先习得语文、穿载服饰或风俗习惯,即如成人失忆或遗忘姓名、语文、风俗等一切文化因素亦不因此失去民族身份,哪怕是文盲、流浪汉等群体都有其民族身份,不因文化之有无而得失,反过来,如后天才习得阿美族语文、风俗等文化因素的外族人能够成为阿美族?后天才习得藏语文、风俗等文化因素的外族人能够成为藏人?如没有血缘关系,即令对某民族文化已习得滚瓜烂熟也不会因此享有某民族身份,不会因为研究熟习希腊文化而成为希腊族、不会因为研究熟习藏文化而成为藏人
    如果按某些唯文化论(不包括祖源认同)来划分民族身份,姓名也是文化的一种,可依文化不同而划分民族身份那变换姓名(文化)就可以变更民族身份,以台湾《原住民身分法》为例,只要没有采用南岛语系族群传统名字就会丧失“原住民”族群身份[448]采不采用南岛语系族群传统名字决定了可不可以享有南岛语系族群身份,显然采用何种民族文化的姓名对民族身分归属具有决定性影响,但可不可以反过来认为只要取得南岛语系族群传统名字就可成为(不论是官方认可或是民间组织认可)南岛语系族群之一?这乍一看似乎是文化决定论,但前提是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的第一条在公元1945年之前“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南岛语系族群、第二条“父或母为原住民”或第三条“经年满四十岁且无子女之原住民双亲共同收养”,在符合三条规定中任一条的前提下采用南岛语系族群传统名字才能得到取得南岛语系族群身分,也即所谓文化决定论的前提仍是血缘身分,可能会有人偏执地以第三条的收养来否定血缘决定论,但没有血缘连系的继养关系只是人类社会中的少数情况,《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对于透过继养关系来决定民族身份归属虽较之《原住民身分法》宽松(不需要满足“年满四十岁且无子女的继养父母共同收养”这个条件),但这只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上为了便利而简化的做法,透过以继养父母的族群身份来决定继养子女的族群身分的规则,而不是选择结义兄弟姐妹、夫妻或朋友等亲密关系来决定民族身分,本身就是模仿以亲生父母的族群身份来决定亲生子女的族群身分的做法,恰恰印证了前代血亲关系对民族身份形成的重要性,何况继养父母的族群身份与继养子女的族群身分完全不同更是继养关系中的少数,所以继养身份的存在纵使支持文化因素决定论,在确定民族身份的影响上也弱于血缘因素对民族身分的影响,不过文化因素与血缘因素很密切,同一民族父母的亲生子女的文化环境必然受到父母民族文化的强烈影响,导致确定民族身份的影响会同时出现血缘和文化两个因素,可能因此令一些人错误以为文化决定民族身份,但近代以来世界各民族传统文化受到现代化的影响而大幅削弱,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出现更多交融,然而这些现代文化影响并没有改变民族身份,文化因素可以经由后天习得或丧失,一个蒙古人不会因为上网、喝咖啡、做外送、看美国电影、说日语等等文化因素而改变民族身份,不会因为没有蒙古名字、不懂放牧、不懂蒙古语文等文化因素而丧失蒙古身份,如果个体及群体不因为仅仅文化改变就可以得到或丧失民族身份,又何来所谓文化决定民族身份?,表露出文化决定民族身份论即使有掌权者支持亦逃不出在现实世界实践的困难
    即使《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原住民身分法》基于行政的便利性而留下继养关系的小漏洞,但对如何确立民族身份这种影响每个人的法规不可能天马行空脱离民间对民族身份的实践习惯,法规选择以“父母”及“子女”这种关系描述本身反映了民族身份是透过直系传承,所谓民族身份本质是基于血缘或共祖的认同,所以导致民族身份的变换只能是血缘认同的改变,比如一些移民与移入地的民族通婚从而混入当地民族血统,因此移民的后代得以成为当地民族的成员,不过移民仍是移民后代的祖辈,移民后代仍有可能维持原有的民族身份,这表明变换民族身份可以经由个人选择,但这个选择不是一种可以任意选择任何民族身份的选择,需受到父母或更早辈份的移民祖先及当地祖先的民族身份所约束,亦即个人对不同民族身份选择仍受到血缘因素影响
    血缘因素重要并不代表文化因素不重要,只是不如血缘因素重要,因为世界上有不同的民族身份认同,姓氏名字、服饰、信仰、饮食、节庆等不同民族的文化因素是为了能够用人类肉眼可以识别不同民族也为满足民族感情的心理需要,文化认同是对不同民族身份的区分,血缘认同是对某一民族身份的选择,亦即因果次序为血统认同(出自同一个或同一批祖先)→文化认同(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因素)→民族身份认同的确立,后两者的次序可以相反,血统认同(出自同一个或同一批祖先)→民族身份认同的确立→文化认同(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因素),因为民族成员边界与民族文化边界并非一致,而且文化认同可以是民族身份认同的体现,即血统认同(出自同一个或同一批祖先)→民族身份认同的确立=文化认同(采用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因素以彰显民族身份),比如以汉族姓名(反映家族源流)的方式表达民族身份,如冉闵岳飞,但如果已有明确的家族源流叙事或其他史实足以反映其民族身份,则采用异族姓名只是受到异族文化影响,如后赵皇帝石虎、英国首相施纪贤,故此一旦文化认同与血缘认同相悖,则由血缘认同决定族群身份
    从常情而论,一对男女组成的家庭必定会重视儿女是否亲生,由此扩展至整个族群(更大的家庭)亦必然重视血缘关系,家人身份之取得依血缘与民族身份之取得亦依血缘之有没有,所谓家国情怀的底层逻辑亦带有血缘认同成份在内[449][450],与之相比血缘认同的因素对民族身份而言只会更重要,虽然社会上有继养结义关系,但占比太低不足取代普遍的血缘关系,而且异族继养结义的例子就更稀少,即使存在无血缘因素而入族籍的人也只是极个别例子,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以此为由强迫族群的身份必须非血缘因素取得,即令一家庭有继养结义关系存在不代表必须接受更多的继养结义关系更不代表以后亦必须接受继养结义关系,永远有权选择与下一代缔结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关系,总体而言,血缘因素较之非血缘的文化因素更为重要,共同的族群身份是透过共祖的血缘认同而得以建立,比如聚居在印度东北部的Mizo(米佐)人有一支自称为Bnei Menashe(玛拿西支派犹太人)认同本族群是古代以色列民族的玛拿西支派(相当于民系)后裔,这个祖源认同在2005年得到Chief Rabbinate of Israel的认可[451],以色列政府在2025年11月23日批准接收来自印度的1200名玛拿西支派犹太人移民以色列,以色列犹太事务局主席דורון אלמוג(Doron Almog)称:עליית בני המנשה היא הוכחה נוספת לכך שהעם היהודי ממשיך להתאחד גם אחרי דורות של ריחוק גיאוגרפי.(Bnei Menashe人移民进一步证明了即使经过多代人不同地理的距离,犹太民族仍然能够团结在一起)[452],其中文化因素只是用来论证祖源(血缘)真伪以建立民族身份的工具[453],民族身份本质上仍是基于血缘认同而确立的,现代如此,那在古代社会,决定族群身份的归属更不能忽视血缘因素的存在,比如天宝十一载(752)安禄山企图透过自己“父是胡,母是突厥”的族群血统去拉拢“父是突厥,母是胡”的哥舒翰[454];正统八年(1443)朝鲜国咸吉道都观察使郑甲孙指出朝鲜人“虽著胡人衣冠,通胡人言语”但仍不会被胡人视为族人[455]
    有人以公元9世纪大中年间的陈黯《华心》为据,认为民族身份不看血统,但《华心》论的背景是卢钧向皇帝推荐阿拉伯人李彦昇而受到舆论的质疑,陈黯于是认为以地理言之虽有华、夷之分,但以文化礼义言之,虽是外族(形夷)但遵守礼义(心华)之人胜于汉族(形华)但不遵守礼义(心夷)之人,陈黯的论点是针对人才不分华、夷,当然陈黯口中的“礼义”是指君臣大义,然而这种礼义没有客观标准判定真伪,比如“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下士时。向使当时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大中年间舆论也认为“受命于华君,仰禄于华民”(汉君汉民),被推荐的人才应限于汉族方可,所以陈黯之论即使成立也只意味着这种完全不看血统的论点仅适用于引进极少数人才为汉族社会服务的前提下,乾宁年间程晏的《内夷檄》亦是基于君臣大义以“仁义忠信”区分华、夷,同样是真伪难辨,而且能够放弃本族文化转向“慕中华”、“驰心于华”的外族人士恐怕相当有限,不过程晏所谓“虽身出于华,反窜心于夷”显然符合汉奸定义(背叛汉族利益或谄媚外族者)[注 42],而“驰心于华”、“夷其名有华其心者”相当于专门为汉族争取权益的非汉族群人士,而且“四夷内向,乐我仁义忠信愿为人伦齿者”一说成立的前提是以汉君汉民的“我”为主体地位,是我族发挥主观能动性去选择性接纳“能驰心于华”的“四夷之华”,当然程晏并没有考虑到如果“四夷内向”有成千上万、数以十万计的人口涌入会令汉族社会承受巨大的资源压力,而且忽略了挪用汉族身份牟利及再次“窜心于夷”的可能,所以程晏的华、夷之分不适用夷君汉民或夷君夷民的情境,以及需要设立若干时间内接受的人口上限(以不超过人口1%为佳),亦需要将“四夷内向”“驰心于华”后又“窜心于夷”的人群驱逐或移出汉洲,即使舍弃陈黯、程晏所重视的君臣大义不论,单单所谓“文明”或“文化”的因素对民族身份的影响如果存在也是微乎其微,一农夫或牧民纵是文盲也不足以否定其民族身份,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纵在文化上汉化甚深也非汉族。
    反之若是引进数以千计等大量外族人口入汉族社会则受到有识之士的反对,比如郭钦、傅玄、江统等人皆对此采取明确的批判,预视了外族内迁会导致日后危害我族的灾祸,可谓见微知著,负责平乱的段颎更指出外族内迁令“远识之士,以为深忧”,“是犹种枳棘于良田,养虺蛇于室内也”,范晔[456]、魏徵[51]等人对前车之鉴抱持警惕以免重蹈覆辙。汉族的民族身份是以血缘因素为前提,事实上汉族群体亦共享相同的血统,现代汉族约40%的父系是由新石器时代的三个男人发展而来的,以公元前一世纪作为汉民族的形成时间来看,现代汉族主要血统并非由不同少数民族组成的拼盘,而是由汉朝以前的黄河及长江流域两大土著居民融合传承而来,南北汉族其实是同源而异流[8][9],而北部(中原)地区的现代汉族与公元前10世纪的古中原人基本上是一脉相承[6][7]​,所以将没有汉族血统的外国人归化后改族籍为汉族是种族挪用,设想没有藏族血统的人可否改族籍为藏族?这相当于对该民族身份的否定,将没有汉族血统的外国人改族籍为汉族是不尊重汉族文化及汉族的民族感情;汉族自古以来就是黄种人,归化外国人中有的并非黄种人,而是黑人、白人,这就涉及汉族群众接不接受其他种族及其后代为本民族的一份子的问题,民族身份是不是可以随意套用随意舍弃的问题,因为这个重大改变的影响除了采用强制手段外是不可逆的,如果民族身份不具有或被剥夺基于某种客观标准或条件来区分本民族及外族的身份,民族身份不具有排他性那与人类这个身份没有分别,没有独立性没有排他性的民族与被种族灭绝没有分别,而且某一少数民族身份不能被其他民族种族任意加入/认定,那汉族身份也一样不能任意被加入/认定,所以没有与汉族的代表或组织协商达成共识之前不应该将这部分人口及其后代视为汉族,但考虑到目前对此问题并没有与汉族群众——特别是异议人士——协商达至共识,而是由官方强行改籍先斩后奏企图造成既定事实,那汉族群体就拥有将这部分人口及其后代的民族成份重新更改为非汉族(其他民族的统称)的权利,既然当初种族成分归属时就明显有误又受到原有民族群体的反对,那就应该采用一切手段改正,将错不能就错
    孔坦在咸康元年(335)向石聪指出他只是因为“遭世多故,国倾家覆,生离亲属,假养异类”才成为石勒养子,实际身世是“出自名族,诞育洪胄”即汉族豪强宗族,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诚反族归正之秋,图义建功之日也”为由劝说石聪忠于自己的出身(民族)而去帮助代表汉族的晋政权北伐中原[52];贞元十七年(801)吐蕃帝国入侵唐朝掳掠汉族及党项人,在呼延州有汉族僧侣延素等七人被吐蕃军俘获,军中有一名称为徐舍人的吐蕃将领以汉族身份安抚延素等汉僧的惶恐(“师勿惧,余本汉人”),并解释自己之所以为吐蕃效力是因为曾祖父徐敬业起兵反对武则天失败后流亡入吐蕃生活[32];马植(李良嗣)在政和五年(1115)向宋徽宗赵佶表示虽然自己家族自远祖就“披裘食禄”而受到契丹文化的影响,但其家族并不因此丧失了汉族身份(“族本汉人”)[40],所以传统上汉族身份是由血缘因素决定汉族身份或血缘因素对民族身份的选择大于文化因素的影响,血缘认同是底层逻辑,当然这只是就汉族而言,并不代表世界上其他族群身份都重视血缘因素,直至冷战特别是冷战结束后,排除血缘仅以非血缘的文化因素决定民族身份的思潮才崛起,加上共产党仇恨多数群体的意识型态极为顽固,才出现冲击淡化以血缘认同确立民族身份的习惯,某些极端分子每一次刻意强调民族身份是文化而不是血统的主张,都反映了原有以血统决定民族身份的认知存在已久,文化决定论者甚至为扳倒原有的血统因素影响甚至不惜将反对者诋毁为法西斯,但各个民族的民族身份自有其传承习惯,强制将某一民族身份的确定以非血缘的文化因素为标准及以暴力威胁反对者才是法西斯行径,为任意挪用民族身份大开方便之门,所以各民族内部有绝对权利依据民族利益去选择何种标准或规则——包括以血统之有无或多寡——来自行决定民族身份的确立,至于对汉族来说,继续以血缘认同确立民族身份为佳,因为经由数代人的洗脑,汉族认同已被淡化,汉族身份几乎只有在提及所谓的“大汉族主义”或其他负面叙事中出现,以基于血缘的认同亦即祖先民族身份为基础标准确立汉族身份有利于稳固及重新强化汉族身份认同、稳定原有之汉族身份的传承及边界,另外,也有利于抗衡恐汉症患者否认汉族作为一个民族的偏见,基于汉族传统文化先后遭到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及现代化的影响冲击已失去了十之八九,恐汉症患者急于以非血缘因素的文化决定论取代血缘决定论,是为了接下来夸大汉族内部文化差异以合理化提出消灭汉族认同、不承认汉族存在等法西斯主张所作的铺垫,所以血统决定民族身份为标准可以达至对内重振几近淡忘的汉族身份认同,对外抗衡各种贬损汉族的极端恐汉仇汉辱汉叙事,当然古代这些约定成俗的习惯不是清晰的标准,所以笔者以血缘(祖源)决定民族身份为原则并参考《原住民身分法》编制简单的《汉族身分法》,防止汉族身份遭到反汉族主义者挪用,至于同属华人族群的其他55个族群,因应其各族人口相比汉族人口少很多而以“弱势”自居,要求汉族迁就或得到其他权利,笔者建议以宽松的非血缘的文化决定民族身份为标准,如此才能尽快吸收族外人口以提升人口数量,而且55个少数民族基于民族身份而在政治上、文化上、经济上得到优先于汉族的照顾,如果铲平入籍55个民族身份的门槛,每一个中国国民都能够享受这种照顾,可以令中国社会变得更平等。
  31. 笔者建议,政府应建立一固定机构来为非华裔人士与华裔人士的混血人士的族群身份作识别,其组成应主要来自民间中国籍华裔人士,只要没有共识,即不能以华人血统所在族群为民族身份认同。
  32. 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民族人口比例而设,而汉族人口比例在整个中共统治时代不停下降,除了七十年代后的工业化进程外,由上至下强制施行的长期不平等计划生育、民族差异待遇显然是重要原因,所以拿最新的人口数据来确定应否成立汉民族自治地方对汉族来说并不公平,另外也考虑到五十六个民族的认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确立,故此采用公元2000年的人口数据;另外,目前有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人口比例少于30%,比如伊犁州的哈萨克族[275]、景宁县的畲族[276]、内蒙古区的蒙古族,其行政区划内的人口比例均远少于30%,所以汉族人口比例纵然低于30%,亦可以成立汉民族自治地方。
    基于北京作为首都,不宜设立为民族自治地方;基于与外国来往的国际性,故上海、天津、香港、澳门等地区不适宜设立为民族自治地方,但其内部分区可以设立汉族自治地方。
  33. 人类血统相当于基因组(genome),但不同的父系或母系并非民族及种族身份的绝对标签,比如一名白种男性和一名黑种女性生育男性后代,每一代男性皆与黑种女性通婚,其男性后代虽带有来自白种人的父系但其外貌及mtDNA等遗传成份皆与黑种男性无异,难道还可视为白种男性?反过来亦一样,带有非洲父系的金发碧眼白皮肤男性难道还可视为黑种男性?故此分属不同人种的民族身份确立首要看外貌肤色之差异,其次同一人种或相近外貌肤色的人种则视民族血统之有无,具体血统比例可依民族利害自主设定甚至可以选择性吸纳某些个体的同时拒绝另一些个体,符合前述两项条件后则视个人意志的选择,如此,民族身份遵从血统原则具备稳定群体身份的同时仍可带有一定个人选择的弹性,然而没有文字、没有可信文献纪录之史前时代人群身份,其身份应依其后裔子孙之族属而归类,以免割裂对立信史之民族与其祖先人群的亲缘联系。
    民族(Ethnic Group)的人群起源时代与身份形成时代未必一致,以汉族为例,其民族是由新石器时代居于汉洲大地以原华夏部落为代表的主要黄河中游血统及以百越部落为代表的次要古南方血统之各氏族部落融合而成,先秦时代居于黄河中游人群之东、北、西诸氏族部落彼此都部分共享黄河中游血统,皆可归为古华夏诸部落之一
    先秦夷部落主要聚居在青兖徐三州。
    根据济南市章丘区的大汶口文化焦家(jiaojia)遗址的21个个体全基因组分析,焦家人群带有约57.6%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YR_MN, Middle Yellow River Middle Neolithic)[278]
    根据一项对山东省Liulin_MDWK(邳州市刘林,3)、Ercun_MLDWK(沂南县岸提二村,1)、Xixiahou_MDWK(曲阜市西夏侯,4)、Fujia_MDWK(广饶县傅家,10)、Wucun(广饶县五村,5)、Dawenkou_MDWK(泰安市大汶口,3)、Sanlihe(胶州市三里河,6)、Wutai(烟台市午台,7)、Chengzi(诸城市呈子,2)、Liangchun(临淄市两醇,3)、Fengshan(滕州市封山,1)、Xisanjia(龙口市西三甲,5)、Dongkangliu(枣庄市东康留,3)、Xujiaying(济宁市徐家营,3)、Xiyanchi(临沂市洗砚池,2)、Dongxiaogong(滕州市东小宫,2)、Jianyaomiao(邳州市煎药庙,1)、Dongguandongnan(莱州市东关东南,3)等18个遗址合共60多个个体的基因组(genome-wide)研究,依年代划分为大汶口文化组的刘林、岸提二村、西夏侯、傅家、五村、大汶口、三里河、午台等8个地点;龙山文化组的午台、三里河、呈子3个地点;Shandong_3k(3000年前山东组)的呈子、五村、两醇、西三甲、东康留5个地点;Shandong_2k(2000年前山东组)的封山汉墓、西三甲、徐家营汉墓、洗砚池晋墓、东小宫汉墓、煎药庙晋墓等6个地点;Shandong_1k(1000年前山东组)东关东南宋元明墓地1个地点,共5个年代组,其中大汶口文化组可分为三个亚群:分别是西夏侯与岸提二村的大汶口文化黄河中游亚群(Dawenkou_YR);傅家、五村和大汶口的大汶口文化狩猎采集者亚群(Dawenkou_HG);午台与三里河组成的大汶口文化南东亚亚群(Dawenkou_SEA),其中大汶口文化黄河中游亚群带的基因组带有100%仰韶时代黄河中游血统(YR_MN),大汶口文化狩猎采集者亚群带有以博山(Boshan)及小荆山(Xiaojingshan)为代表的9~40%狩猎采集者血统及59~90%以大汶口西夏侯人为代表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血统,大汶口文化南东亚亚群带有15~17%%以福建省昙石山(Tanshishan)及溪头村(Xitoucun)为代表的古南方血统及82~85%仰韶时代黄河中游血统,而刘林遗址人群带有54~87%仰韶时代黄河中游血统、10~17%古南方血统、26~35%狩猎采集者血统,平均而言,大汶口文化组带有58.6~100%黄河中游血统。
    龙山文化组的三里河及呈子人群带有100%大汶口三里河人群血统,即带有约82~85%以大汶口西夏侯人为代表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血统及17%昙石山或14%溪头村为代表的古南方血统,而午台人群带有85.2%大汶口傅家人群血统,即带有略多于一半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血统。
    Shandong_3k组依据其黄河中游血统的来源可细分为三个亚群,分别是东康留与两醇带有100%来自青铜晚期及铁器时代黄河中游血统的亚群1;五村与呈子带有46~70%青铜晚期及铁器时代黄河中游血统加上29~53%以龙山时代三里河、午台血统为代表的亚群2;西三甲带有100%来自龙山三里河人群血统的亚群3。
    现代山东省汉族基因组带有100%来自Shandong_2k组或Shandong_1k组的血统,另外,黄河中游人群血统影响了齐家文化人群及庙子沟文化人群约80%血统、影响石峁文化人群约79%血统、影响西辽河红山文化人群约60%血统、影响哈民忙哈文化人群约24%血统,值得注意的是来自历史匈奴、鲜卑等草原族群的血统对山东省汉族血统的影响微不足道。[279]
    接著根据对河南省禹州市瓦店(Wadian)、叶县余庄(Yuzhuang)、登封市王城岗(Wangchenggang)、山东省邹平县丁公(Dinggong)、济南市章丘区城子崖(Chengziya)等五个遗址人群的分析,依年代划分为龙山时代丁公人群、龙山时代余庄人群、龙山时代瓦店人群、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二里头文化王城岗人群)、lower_YR_Chengziya_Yueshi(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lower_YR_Chengziya_2.5kya(2500前城子崖人群)及lower_YR_Dinggong_Han_Dynasty(汉代丁公人群)等七个年代人群,其中龙山丁公人群又分为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龙山丁公组)、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1(龙山丁公o1组)、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龙山丁公o2组)等3个组,其基因组显示,龙山时代丁公组带有51.2%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流域栗黍农民血统(YR_MN),龙山丁公o1组带有46.4%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而龙山丁公o2组和大汶口西夏侯人群(Xixiahou_LDWK)、大汶口岸堤二村人群(Ercun_MLDWK)同样与仰韶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相同具有基因同质性,龙山余庄人群带有100%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而与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具有基因同质性,Chengzi_LS(龙山时代呈子人群)带有73%仰韶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龙山瓦店人群带有约85%仰韶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及15%以阿美族为代表的古南方血统,二里头时代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带有85%仰韶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二里头时代二里头文化王城岗人群(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带有91%仰韶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及9%以阿美族为代表的古南方血统,龙山时代瓦店人群、二里头时代二里头文化王城岗人群和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皆与龙山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YR_LN)具有基因同质性,二里头文化人群与岳石文化人群具有相对的基因同质性(genetic homogeneity);Shandong_3k(3000年前山东组)的五村(Wucun)人群带有92%龙山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而Shandong_3k组两醇(Liangchun)人群、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lower_YR_Chengziya_2.5kya(2500前城子崖人群)、lower_YR_Dinggong_Han_Dynasty(汉代丁公人群)皆是100%龙山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的直系后代(direct descendants)[280]
    仰韶文化秦王寨类型(Qinwangzhai)的郑州市站马屯遗址人群(Zhanmatun)基因组(genomes)显示其与以灵宝晓坞(Xiaowu)、荥阳汪沟(wanggou)、三门峡仰韶村(Yangshaocun)为代表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人群具有基因同质性(Genetically Homogeneous),同时也与山东省曲阜市的大汶口文化西夏侯遗址人群(Xixiahou)具有基因同质性[281]
    战国时代~东汉时代中国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青蓝府(Qinglanfu)墓地人群的基因组(genome)显示,带有超过80%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China_YR_MN)或100%龙山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China_YR_LN),也即青蓝府人和龙山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之间具有基因同质性,同时青蓝府人与现代山东省汉族(Shandong Han Chinese,Shandong_HE)、河南省汉族及山西省汉族之间也具有基因同质性,可证三省汉族的遗传成份自汉代至今长达2000年的基因稳定性(Genetic Stability),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现代广东省汉族及福建省汉族皆带有约一半的青蓝府人群血统[5]
    综上佐证早在仰韶时代大汶口文化已受到黄河中游栗黍农民东扩的影响而带有大量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原华夏,下同),比如济南市焦家、曲阜市西夏侯、沂南县岸堤二村、烟台市午台、胶州市三里河、邳州市刘林等地人群已带有50%~100%不等的同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龙山时代的夷部落仍带有约一半原华夏血统,比如三里河、诸城市呈子、邹平县丁公等地人群与黄河中游地区的原华夏部落在基因上有着亲缘关系,彼此为亲缘部落,二里头文化王城岗人群与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皆与龙山原华夏人具有基因同质性,至汉代山东省地区血统与龙山时代及同时代河南省原华夏血统基本相同,所以将五帝时代~秦代位于青兖徐三州之夷部落归属为类原华夏部落更能反映其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黄河中游栗黍农民以至现代汉族之基因遗传联系。
    先秦狄部落主要聚居于冀州中北部及相邻的陜北高原地区。
    根据2022年一项对石峁、新华(XH)、寨山(ZS)、木柱柱梁(MZZL)及神圪垯梁(SGDL)等石峁文化相关遗址出土的122个个体线粒体基因组(mitochondrial genomes,mtDNA)分析,发现龙山时代石峁文化人群主要是来自仰韶时代当地人群的延续,石峁文化人群与同时代黄河流域人群的遗传关系密切,其中又与陶寺文化人群最密切,与达斡尔、蒙古、维吾尔、藏等现代民族相比,石峁文化人群与现代汉族遗传关系最近,在汉族内则与北方汉族最近[2];一项对龙山时代神木县石峁(Shimao)、襄汾县陶寺(Taosi)、延安市芦山峁(Lushanmao)三个遣址出土个体的全基因组研究,发现三处人群虽受到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阿穆尔河血统(AR_EN)成份影响,但仍以土著的仰韶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仰韶原华夏)血统(YR_MN)为主,石峁人带有90~92%、陶寺人带有81~93%、芦山峁人带有83~88%仰韶原华夏成份,相比起与石峁遗址同一考古学文化位于石峁以西约35公里的神木县大保当镇神圪垯梁遗址(shengedaliang)人群带约77~79%仰韶原华夏成份,石峁、陶寺及芦山峁含有更高比例的仰韶原华夏血统,研究又发现陶寺中期大墓ⅡM22的墓主(编号TS)父系属O2a2b1a2a1a−F46(Oβ)[3],该父系出自生存于约公元前4500年左右的一名男性,占现代汉族男性约11%人口[21][22];一项对神木县大保当镇石峁文化新华遗址(Xinhua,XH_LN)及长武县周代碾子坡遗址(Nianzipo,NZP_LBIA)人群的全基因组研究,发现新华人除了XH_LN_o、XH_LN_o1这两个个体带有较高比例的古南方血统外,新华人平均带有约81%仰韶原华夏栗黍农民血统(China_YR_MN)或91%龙山时代黄河中游栗黍农民血统(China_YR_LN),而XH_LN_o最高带有约41%以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东南方岛屿人群(China_SEastAsia_Island_LN)为代表的古南方血统及约58%仰韶原华夏血统、XH_LN_o1则带有约18%古南方血统及约82%仰韶原华夏血统,至于碾子坡人带有97.6%仰韶原华夏血统及2.4%以泰雅族(Atayal)为代表的古南方血统,研究亦发现新石器时代中期的内蒙古区察哈尔右翼前旗新风乡之庙子沟遗址人群(China_Miaozigou_MN)虽受到阿穆尔河血统影响但仍带有约60~72%仰韶原华夏血统,可见以中原血统(Central Plains ancestry)为主要成分之先秦部落人群广泛分布在阴南丘陵、陜北高原、陇东高原等地[282]
    一项综合阿穆尔河、黄河、西辽河三地新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出土个体的基因组研究,发现西辽河流域人群主要带有分别来自黄河及阿穆尔河的双重血统,平均而言约公元前3300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中期仰韶时代,西辽河流域的红山文化人群基因组分别带有约37%来自黄河中游人群(the central plain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成分及约63%来自阿穆尔河人群成分,至约公元前1697年左右的二里头时代,西辽河流域夏家店下层文化人群的中原人群成分升至约92%,但同时来自中原人群的X染色体比例并没有如黄河遗传成分般同等上升,甚至出现占比下降,所以在这段时期有大量中原男性人群的流入辽西才导致相关遗传成分上升,近千年后约公元前700年的青铜时代,西辽河流域夏家店上层文化人群的中原遗传成分降至约56%[283],可见辽西以南亦即燕山以南作为迁移必经之地的河北平原地区存在大量与黄河中游居民共享相同血缘关系的氏族部落聚居。
    从新石器时代晚期亦即龙山时代起,陜北高原南北的芦山峁及石峁两地人群皆带有至少70%或以上高比例的仰韶原华夏栗黍农民血统,甚至阴南丘陵之庙子沟人仍至少带有60%仰韶原华夏血统,而二里头时代辽西人群拥有的原华夏血统高达92%,是以将先秦狄部落归属类原华夏部落才能凸显其与先秦原华夏部落存在亲缘关系此一事实,另外,陇东高原是先秦戎部落活动地区,碾子坡人基因含有约九成仰韶原华夏血统,很可能代表先秦戎部落吸收了大量源自原华夏部落的人群。
  34. 34.0 34.1 34.2 34.3 “秦”曾是古代中国与汉族的自称及他称,其族居地也被称为“秦”[366],成书于太康元年(280)十月的《密迹金刚力士》[367]内称“吴蜀秦地”,强调吴与蜀属秦地,明显是因为晋平吴统一汉洲[368],在平定吴、蜀二国之前仅曹魏亦即北方中原地区是“秦”,平定吴、蜀二国实现统一之后可以“秦”指汉洲,《三洞珠囊大都攻职》云“秦、胡、氐、羌、蛮、夷、戎、狄、楚、越”,“秦”与“楚、越”并立,此处之“秦”只能是指北方中原地区,而《太上三天正法经》云“伧、秦、氐、夷、蛮、差之类”,后者“伧、秦”之伧是经长期分裂割据后南方汉族对北方汉族的贬称(地域歧视)[369],所以此处“伧、秦”分别是指北方中原(伧)及南朝统治的南部地区(秦)[370][371],《文始先生无上真人关令内传》亦说“或胡或伧,或吴或楚”,证明“伧”指中原,而“秦”可指南部荆扬二州地区,至于《三洞珠囊领决职》所说的“秦、夷、胡、戎、狄、氐、羌”之“秦”是指与夷、胡、戎、狄、氐、羌等外族并立的汉族,所以“秦”除了指故嬴秦诸侯国外,亦可指汉族及汉洲,还可单指中原地区或吴楚、楚越之荆扬二州地区;《老子化胡经》有“东秦”、“中秦”之称,《姚伯多造像记》亦称“化治西域。流波东秦”,皆与诸胡人所在的西方地区相对而立[372],又有“东夏”、“中夏”之称,“东”指东方,“中”指中国,“秦”即“夏”,可证“东秦”、“中秦”是指位于东方的赤县神州(汉洲)[373][374]
    “中国”及“华夏”除了是古代汉族的长期自我族称外,亦是地理区域的称谓,也可合称为“中华”或“中夏”,主用以指代中原地区,如永兴二年(305)刘弘向晋皇帝表示担忧东海王司马越与豫州刺史刘乔开战会导致中原战乱不息,可能出现“四夷乘虚为变”的人祸;永和十二年(356)桓温为了劝说皇室北返旧都,指出因为中原被外族政权占据才令晋皇帝不得已南迁移都至扬州的故越国之地[375][376][377];柔然汗国向南朝表达支持南朝收复中原,以拉拢齐高帝萧道成共同对付北魏[378][51]
    地理意义上的“中国”及“华夏”也可以是指族居地赤县神州[379][380],其面积由汉代过百郡国组成[12],比如上邽县、云中郡、高平县、幽州、曼柏县(度辽营所在)、敦煌郡等地皆属诸华(华夏)地域一部份[381]
    华夏地区又有“方夏”[382][383]之称,例如交阯刺史部及益州刺史部皆属华夏地域,地理上与赤县神州重叠,两者可以互换。
    被别称为“中国”、“华夏”的赤县神州(九州)是汉族传统领域,故又称为“汉地”[28][356][384][385][386]、“汉土”[387],即汉族地区(不论是否由汉族政权统治),而狭义上“汉地”或“汉土”仅限于汉族政权治下的汉族地区,另外,需要注意汉朝领土亦可称为“汉地”。
    核心是指汉洲(赤县神州)内汉族人口占比高于50%或地理上不与汉洲边界接壤(即不与其他民族传统地区接壤)的地方,而边缘是指与其他民族传统地区接壤或汉族人口占比少于50%的地方,原居地是指在公元前一世纪己有汉族人口聚居的地方。最初的汉洲范围其实就是西汉初年的版图,其后汉朝扩张,东南并南越国为九郡又吞闽越国入会稽郡、东北灭卫氏朝鲜为四郡、西北破匈奴置朔方部及河西四郡、降服西南诸夷为七郡,也是原华夏人扩散主导部分南方土著部落融合为一族进程的一部分[注 13],这些地区都是赤县神州(汉洲)的边缘地区,其中朝鲜郡县、福建、朔方部及河西走廊成为汉洲的一部分,而岭南及云贵高原则有所反复,前者自秦代以后除了蒙元与满清帝国统治外都是汉族王朝的一部分,自东汉时代起官修典籍都承认其为九州州域[388][389],后者在唐宋时代为南诏大理国家,至洪武时期才再归属汉洲,汉洲范围与明王朝两京十三省及清帝国排除了辽东辽西后的汉地十八省大体一致[390],为便于区分,不含边缘区的汉洲可称为“小汉洲”,囊括边缘区的汉洲可称为“大汉洲”,汉洲边缘地区依民族势力盛衰不同而有所变化,比如辽东西与前后套在蒙古帝国征服后就出现蒙古化、红河三角洲被京族先民独立建国、鸭绿江与大同江流域在其他民族势力的攻击下被放弃、西套平原回族化,以至于今,这些地区可以称为“外边缘”,亦有一些稳定属于汉洲的边缘地区,比如珠江三角洲、河西走廊等等,这些地区可以称为“内边缘”,大体而言,辽东西、河套、河西走廊、河湟、云贵高原、湘西、岭南等地属于汉洲边缘,古今皆属汉洲的边缘地区是内边缘,有的如闽粤后来甚至成为核心地区一部分,古属汉洲而今不属汉洲的边缘地区则是外边缘
    永元元年(89)鲁恭认为赤县神州(中国)是我族“万民”所居,不应被“戎狄”外族杂居[286],南朝范晔认为汉洲(九土)属“诸华”我族所居之地[318],北宋欧阳修认为汉洲(九州)为我族所居,其他“夷狄”族群主要聚居在汉洲以外[36]
    综上,以地理空间为主要含义的“秦”、“中国”、“华夏”等称呼皆有广、狭二义,狭义上是指中原,广义上是指赤县神州(九州),赤县神州是指汉民族传统聚居地(传统领域),可称为“汉洲”,如同蒙古草原之于蒙古人、应许之地之于犹太民族、朝鲜半岛之于朝鲜民族,但亦不是只有蒙古草原、应许之地、朝鲜半岛才有蒙古人、犹太人、朝鲜人分布聚居,在此以外如日本、美国等地亦有蒙古人、犹太人、朝鲜人分布聚居,只是相对而言,“传统聚居地(传统领域)”带有原居地、初居地的含义,成为本民族政权汲汲于统一或收复的地理空间。[40][391]
    汉洲、汉国境内人口绝大多数是汉族但并非100%都是汉族,如同西藏人口并非100%都是藏族或朝鲜半岛人口并非100%都是朝鲜族,所以以“汉区”称呼汉族聚居地,汉区可以分布在汉洲(传统领域)内也可以在汉洲外。
    以“国内只存在一个民族或超过50%人口为单一民族的国家”的定义,如果族群聚居分布出现变化而在传统领域外出现聚居,比如盎格鲁人、蒙古人等亦在英格兰、蒙古草原以外地区出现聚居,所以汉族亦可能在汉洲以外的地区聚居,有可能在汉洲以外地区出现汉族人口占比超过50%的国家,因此有必要将汉国定义分为“一般”及“一般以外”,一般以外即是汉洲以外地区的汉族国家,而汉国治世这一概念,汉国是一般意义上的定义。
  35. 比如马来西亚伊斯兰党主席丹斯里阿卜杜勒·哈迪·阿旺(Abd. Hadi bin Awang)公然宣称“非土著及非穆斯林群体是贪污腐败根源”[406];马来西亚麦当劳规定禁止携带没有清真认证的蛋糕进入店内[407][408];肉骨茶被列为马来西亚国家遗产,但因为与华人汉族喝食习惯密切可能不符合清真而遭受伊斯兰党、巫统等回教群体的攻击[409];2019年,马来西亚有穆斯林社交媒体召号发起“杯葛非穆斯林及非土著产品”运动,呼吁马来西亚人优先购买穆斯林产品[410][411][412]
    印尼在1998年5月发生一连串针对印尼籍华人(祖源主要来自闽粤两省南下的汉族人)的虐杀事件,甚至有强暴华人妇女的恶劣事件[413],因为惨剧发生在该年的5月而被称为“黑色五月暴动”,这些屠华事件的凶手至今也未得到清算[414][415],正义仍然缺席,而华人逐渐被印尼同化融合,难以区分
    2009年,巴基斯坦女基督徒比比(Asia Bibi)在水井打水时因为使用回教徒所用的水碗喝水而被认定犯下亵渎,甚至白沙瓦Masjid Mohabat Khan清真寺的哈提甫Maulana Yousaf Qureshi公开悬赏50万卢比杀害比比[416],不久后法院判决比比死刑,2011年1月4日,旁遮普省省长Salman Taseer因为支持比比而被其保镖Malik Mumtaz Hussain Qadri开了28枪杀害,该刺杀事后得到大批人士支持甚至有40多学生举行集会要求释放凶手[417],至2018年,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推翻原判改判无罪后,引起穆斯林民众上街示威抗议最高法院的判决[418]
  36. 无论是自我认同还是家族族源都是汉族无疑,相反,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肯定隋唐王室并非汉族,当然长期与胡人混居难以不混有其他民族血统,但如同北魏、北周的统治者[注 16]带有汉族血统并不能改变其鲜卑族属,同样,隋唐统治者也不因染有胡人血统而改变其汉民族属。
  37. 一族群只要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孤岛上就必定或多或少受到外来血统的影响,血统相当于全基因组(genome-wide),包含父系(Y chromosome)及mtDNA在内,即使是血统具有长期遗传连续性(genetic continuity)的群体在历史上也曾受到外来影响:
    比如西藏阿里地区藏人,根据对阿里地区65具古代样本分析,其中年代约公元100年的札达县桑达隆果(SDLG)墓地的样本SDLG_o含有约70%印度哈拉帕文明相关血统(IVC)而其父系J2b2a2b2a-Y965,在古格遗址一处洞窋发现一个样本带有约33%来自中亚的阿凡纳谢沃文化相关血统,出土于札达县格布赛鲁(GBSL)墓地年代约公元前300年的5个男性样本父系都是D1a1a1,而出土自普兰县年代约公元200年的pulanduowa墓地6个男性样本父系皆是O2a2b1,阿里地区35个古代男性父系分别是D1a1a1a1b(8/35)、D1a1a1a1(1/35)、N1b2(4/35)、O2a2b1a1a6(12/35)、D1a1a1(1/35)、O2a2b1a1a(1/35)、O2a2b1a1(3/35)、N1b2a1b(2/35)、O1a1a1a1b2(1/35)、J2b2a2b2a(1/35)、N1b(1/35),然而携带来自中亚及南亚血统的个体并没有对阿里本地血统产生巨大的影响,公元21世纪20年代阿里藏人血统的遗传连续性仍可追溯至公元前15世纪[421]
    2020年一项对蒙古国及俄罗斯布里亚特共和国88个遗址共214个古代个体的分析发现,早在青铜时代早期蒙古国巴彦洪戈尔省的Shatar Chuluu遗址人群(Afanasievo_Mongolia)的genetic profiles(基因图谱)与来自叶尼塞河地区的Afanasievo culture(阿凡纳谢沃文化)人群没有分别,证明以阿凡纳谢沃文化人群为代表的西方草原牧民(Western Steppe Herders,WSH)已经向东越过阿尔泰山到达今蒙古国中部地区。
    根据来自巴彦乌列盖省Khundii Gobi遗址、Khuurai Gobi 2遗址为代表的北阿尔泰切木尔切克文化人群(Chemurchek_northAltai)及来自以南阿尔泰Yagshiin Huduu遗址为代表的南阿尔泰切木尔切克文化人群(Chemurchek_southAltai)的基因图谱,发现南阿尔泰切木尔切克文化人群与巴彦洪戈尔省的Afanasievo_Mongolia人群同样具有较高的西方血统,并且与同时代来自啥萨克的一个个体Dali非常相似,南阿尔泰切木尔切克文化人群的遗传成分是以Botai culture人群为代表的60.1%北欧亚(ANE)血统及约39.9%以土库曼Gonur Tepe遗址个体Gonur1_BA为代表的Bactria–Margiana Archaeological Complex(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BMAC)人群相关血统组成,而北阿尔泰切木尔切克文化人群带有77.4%以东方省eastMongolia_preBA个体为代表的阿穆尔河血统、17%以Botai culture人群为代表的北欧亚血统及5.6%Gonur1_BA的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考古综合体血统
    青铜时代中晚期的蒙古地区人群主要由阿穆尔河血统及以sintashta(辛塔什塔文化)人群为代表的西方血统组成,蒙古北部一支以Khövsgöl_LBA(库苏古尔省)为代表的人群由约93%阿穆尔河血统及约7%辛塔什塔文化人群血统组成,另一支在西部阿尔泰地区以鹿石-赫列克苏尔综合体为代表的人群(Altai_MLBA)由约51%阿穆尔河血统及约48%辛塔什塔文化人群血统组成;蒙古东部和东南部地区的乌兰朱和文化与同区其后的石板墓文化关系密切,其人群(Ulaanzuukh_SlabGrave)由阿穆尔河血统组成,缺少来自北欧亚血统及西方草原牧民血统的影响,另外,在科布多省Ulaan Goviin Uzuur 2遗址的个体UAA001(父系NO-M214)、Khoit Tsenkher遗址的个体KHI001(父系N1c2b2-L665)及库苏古尔省Uushigiin Uver遗址的个体UUS001(父系J1a2b-p58)等3个样本除了携带阿穆尔河血统及辛塔什塔文化血统外,还带有9~12%以Gonur1_BA为代表的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 铁器时代早期,阿尔泰血统(Altai_MLBA)人群分布在Altai-Sayan region(阿尔泰-萨穆地区),Sagly/Uyuk(萨格利-乌尤克文化)在乌布苏省的Chandman Mountain遗址人群(Chandman_IA),带有49.9%塔什塔文化人群血统、43.6%阿穆尔河血统及6.5%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
    匈奴早期时代有12个个体,来自库苏古尔省Salkhityn Am(SKT)遗址的10人、Atsyn Gol遗址(AST)的1人及肯特省Jargalantyn Am(JAG)遗址的1人,其中SKT001、SKT003、SKT008(父系Q1a2a1c)、SKT009(父系R1a1a1b)、SKT010、AST001等6个样本合并为earlyXiongnu_west(匈奴早期西方)人群,带有约91.8%以Chandman_IA为代表的萨格利-乌尤克文化血统及约8.2%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另外SKT002(父系R1b-M343)、SKT004、SKT005(父系R1b1-M415)、SKT006(父系R1-P236/M173)、SKT012(父系J2a1h2-L25)、JAG001等6个样本合并为earlyXiongnu_rest,其血统介于西方匈奴早期组与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之间,约有25%Chandman_IA人群血统及75%以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为代表的阿穆尔河血统,其中SKT004及JAG001与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高度相似,而其馀四个个体带有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约22~61%及萨格利-乌尤克文化人群血约38~77%,在匈奴早期群体中,匈奴早期西方人群代表鹿石-赫列克苏尔文化、蒙赫海尔汗文化、萨格利-乌尤克文化等西方文化族群的后裔。
    匈奴晚期年代有47个个体,其中22个都是由萨格利-乌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统(0.7~90%)及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9~99%)组成,而个体NAI002(父系R1a1a1b1-Z283)是由萨格利-乌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统(约76%)及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约24%)组成;个体TUK002(O2a1c1a5-M5420)是由萨格利-乌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统(约7%)、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约81%)及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约11%)组成;个体TUK003是由萨格利-乌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统(约56%)与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约43%)组成;个体TAK001是由萨格利-乌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统(约5%)与以Khövsgöl_LBA(青铜时代中晚期库苏古尔省人群)为代表的阿穆尔河血统(约94%)组成;个体TEV002是由萨格利-乌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统(约6%)与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尔河血统(约93%)组成;个体BUR001是由萨格利-乌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统(约70%)及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约29%)组成;个体BUR003(父系R1a1a1b-Z647/Z645)、TMI001、UGU010(R1a1a1b2a2a-Z2123)都是由Sarmatian(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组成;个体BUR002(父系E1b1b1a1b2-V22/L677)、DUU001都是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69~81%)与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18~30%)组成;个体UGU005(父系R1a1a1b2a2a-Z2123)、UGU006(父系J1-M267)、BRL002都是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43~85%)与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尔河血统(14~56%)组成;个体BUR004、HUD001、NAI001(父系J2a1h2-L25)都是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59~73%)、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尔河血统(约6~22%)及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约17~20%)组成,因为BUR001、BUR002、BUR003、BUR004、TMI001、UGU005、UGU006、UGU010、DUU001、BRL002、HUD001、NAI001、NAI002等13个个体皆带有54~100%萨尔马提亚人血统而合并为lateXiongnu_sarmatian group(匈奴晚期萨尔马提亚人组)
    另外,EME002、ATS001、BAM001、SON001(父系NO-M2308/M2313)、TUH001(父系C2b1b1-M86)和YUR001(父系N1-L735)这6个个体都是由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尔河血统(约24.2~99.8%)与现代中原汉族相关血统(约0.2~75.8%)组成,而BRU001、TUH002(父系J2a-M410)这2个个体都是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24~25%)、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尔河血统(约41~47%)及现代中原汉族相关血统(约28~32%)组成,因为EME002、ATS001、BAM001、SON001、TUH001、YUR001、BRU001、TUH002等8个个体带有0.2~75.8%中原汉族血统而合并为lateXiongnu_han group(匈奴晚期汉族组)。
    中世纪早期从鲜卑至回纥时代,共22个样体,来自后杭爱省Tamiryn Ulaan Khoshuu遗址的1个鲜卑时代个体TUK001分别由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约53%)与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46%)组成;8个突厥时代个体中的ZAA002(父系C2b1s1b1-F3830)及ZAA004(父系C2b1s1b1-F3830)与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尔河血统相同,ULI002(父系J2a-L559/M410)及ZAA007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24~31%)与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约68~75%)组成,NOM001(父系R1a1a1b2-Z93)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64%)、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约18%)与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约16%)组成,TSB001(父系J1a-CTS5368)是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72%)与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27%)组成,UGU001(父系J2a-L559/M410)是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19%)与以Khövsgöl_LBA(青铜时代中晚期库苏古尔省人群)为代表的阿穆尔河血统(约80%)组成,TUM001(父系N1c2-L666)是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17%)与由南戈壁省巴彦布拉格遗址2个个体代表的Han_2000BP人群血统(约82%)组成;回纥时代有13个样本,OLN001.B由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组成,OLN001.A及ZAA001都是由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74~90%)与Alan(阿兰人)血统(10~25%)组成,有9个个体是由阿兰人血统(32~65%)、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2~59%)与巴克特里亚-马尔吉亚纳文化人群血统(约8~37%)组成,其中OLN003父系R1b1a2-PF6505/M269、OLN005父系R1b1a2a2-Z2105/CTS1078、OLN010父系R1b1a2a2-Z2105/CTS1078、OLN011父系R1b1a2a2-CTS1078,最后OLN007(父系C2e1a1a-F3864/M407)分别是由萨尔马提亚人血统(约20%)、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约46%)与北方汉族相关血统(33%)组成。
    中世纪晚期的契丹时代,来自布尔干省的ZAA003、ZAA005(父系J2a-L212/M410)、ULA001(父系J2a2-L581)三个个体分别由亚兰人血统(约0.2~8.3%)、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约34~80%)与中原汉族相关血统(约17~60%)组成。
    蒙古帝国时代有62个样本,其中57个样本其血统分别来自萨尔马提亚人或亚兰人(约15~18%)、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约47~64%)及中原汉族(约20~36%),57个样本中的SHR001、KNN001、ULN011、ZAY001四个样本父系都O2a,另外5个样本中除了KHL001可由100%青铜时代中晚期库苏古尔省人群血统组成外,其馀样本主要由乌兰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统与亚兰人血统或中原汉族血统等两种血统组成。研究的214个个体中测出的男性父系分别是R1a(18/123)、R1b(11/123)、C2b(19/123)、C2e(1/123)、Q1a(28/123)、Q1b(1/123)、N1c(9/123)、J1a(4/123)、J2a(7/123)、G2a(1/123)、E1b(1/123)、O2a(7/123)、D1a(3/123)以及CT-M5613/M168、N、N1-L735、J-CTS10446/M304、CT-M5603/M168、CT-M5606/M168、D-F1137/M174、R1-P236/M173、NO-M2308/M2313、NO1-M214、R-P224/M207、J1-M267、N1-L735各一例[422]
    根据位于Sukhbaatar Province(苏赫巴托省)年代约公元1130~1250年间的Tavan Tolgoi墓地分别有编号MN0104、MN0105、MN0124、MN0125、MN0126、MN0127及MN0376等7座墓葬,该墓地很可能属于孛儿只斤氏(Borjigin),其中MN0104、MN0126、MN0127、MN0376是男性,MN0376父系R1a1a-M17,而MN0104、MN0126及MN0127的父系R1b-M343,R1b-M343很可能是成吉思汗孛儿只斤铁木真家族的父系[142];根据同处于肯特省delgerkhaan(德勒格尔汗)县且相距18公里的gurvan dov墓地及Tavan Khailaast墓地所出土的共9个古代样本的全基因组分析,其中年代约公元600年的样本GD2-4全基因组有约45%来自汉族的古中原成份,而年代约公元8世纪中叶的样本GD1-3至少有17%西欧亚成份、年代约公元9世纪中叶的样本GD2-2至少有14%西欧亚成份,德勒格尔汗县出土的5个古代男性父系分别是J2a-M410/L212、D-M174、C2b1c-F1918/M546、C2b1-F1699、C2b-L1373/F1396,但这些来自古中原及西欧亚的血统并没有令该县人口的血统在公元2世纪至公元15世纪之间失去遗传连续性[423]
    根据来自中国江苏省连云巷市Kongwangshan(孔望山)遗址2名明代个体21LHKM106RL、KWSM146LR(父系O2a1c1a1)及1名清代个体KWSM199,同市海州区Lianyungang gym遗址1名宋代个体21LHKMN112(父系O1a1a2)及1名清代个体21LHKMM16L(O1a1a2),宿迁市Nainaimiaodong(祢祢庙)的2名明代个体21SMM158SE_1、21SMM157SE_2(父系O2b1a)及1名清代个体21SMM138E_2_2,3个遗址有七名个体的基因组依年代分为Jiangsu_Song(江苏宋代组)、Jiangsu_Ming(江苏明代组)、Jiangsu_Qing(江苏清代组)等三组,另外来自清代孔望山遗址的一个个体KWSM199单独组成Jiangsu_Qing_o组(江苏清代o组),江苏清代o组除了69.7%青铜中晚期及铁器时代黄河中游血统(YR_LBIA)、22.7%新石器时代昙石山血统(Tanshishan)外,还带有7.6%Egypt_Ptolemaic(托勒密王朝埃及)相关的东地中海血统,可能对应近代以来欧洲势力东来亚太的史实,而江苏宋代组为100%青铜中晚期铁器时代黄河中游血统、江苏明代组为69.3%青铜中晚期铁器时代黄河中游血统及30.7%新石器时代昙石山血统、江苏清代组为80.2%青铜中晚期铁器时代黄河中游血统及19.8%新石器时代昙石山血统,现代江苏省、浙江省及上海市三地汉族是江苏清代组的直系后代(direct descendants),江苏宋代组与山东省汉代人的血统之间具有同质性(homogeneous),虽然1000年来冮苏省人的原华夏血统与古百越血统各自占比略有波动,但从北宋至今江苏省汉族血统具备较高的遗传稳定性及同质性。[424];陜西省咸阳市双照墓地唐代墓葬M56出土的R1、R2、R3三个体的基因组显示,R1、R2、R3均完全是龙山时代黄河中游人群(ancient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Neolithic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的后代 [425],根据陜西省长安市Xingfulindai(幸福林带,XFLD)遗址出土的XFLDM114、XFLDM635、XFLDM682、XFLDM764、XFLDM850、XFLDM114、XFLDM19等7个唐代个体(XFLD)的基因组,依遗传成份可分为XFLDM114、XFLDM635、XFLDM682、XFLDM764四个XFLD_1一组,XFLD_1组与以龙山时代瓦店、平粮台、郝家台等地人群为代表的原华夏人(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 Late Neolithic,YR_LN)具有遗传同质性(genetically homogeny),其馀XFLDM850、XFLDM114、XFLDM19三个分别带有15%、6%、3%以Kazakhstan_Wusun(哈萨克乌孙人)为代表的Westem Eurasian(西欧亚血统)及85%、94%、97%龙山原华夏血统,而现代陜西榆林、延安、咸阳、西安、渭南、宝鸡六市汉族带有95~97%龙山原华夏血统,西欧亚血统仅影响2~5%,而汉中与安康两地汉族带有84~88%龙山原华夏血统及11~15%Taiwan_Hanben(台湾汉本)为代表的古南方血统,故此汉族在历史上的长期交流中虽染有来自中亚的血统成分,但占比相当低而影响有限 [426]
    根据对同处于金海市且相距仅5.3公里的大成洞古坟(Daesung-dong tumuli)与会岘里贝冢(Yuha-ri shell mound)所出土的8个年代在公元4世纪中叶至公元5世纪早期的样本分析,其中AKG_10203及AKG_10207两个样本相对更接近现代日本人,编为Korea-TK_2组,Korea-TK_2拥有至少25%绳文血统,而其他6个样本则为Korea-TK_1组,其绳文血统较少只有约8%,相对更接近现代韩国人、中国汉族人,Korea-TK_2含有与汉族相关的青铜及铁器时代黄河流域血统(Yellow_River_LBIA)约43%,而Korea-TK_1则有63%,8个样本中有3名男性,其中AKG_10218仅则定为父系O,属Korea-TK_2组的AKG_10203父系D1a2a1-CTS2728,属Korea-TK_1组的AKG_10204父系O1b2a1a2a1b1-PH40,虽然现代韩国人已不存在绳文血统但仍与8个样本具有遗传连续性[427]
  38. 拒绝权,即拥有拒绝的权利,这联想出一个问题,假设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的过往,是由移民所形成或很大一部分——比如30%以上——是由外来移民所形成,那该地在未来有没有权力拒绝或限制移民?换一个角度看,该国过往的移民来自是种族A,那由种族A组成或主要组成——如70%或以上——的该国有没有权利拒绝或限制来自非种族A的移民?
  39. 这种新民族的成立必然会宣称自己是某个古老的、曾经被抹去的存在,以此来将新民族自然化,遮掩受到人工制造的痕迹。
    如按照某个观点的逻辑,事实是这55个民族意识本来就是因为统治者的利益和为了打压汉族以方便统治才创造出来的洗脑工具,只是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尤其是被煽动起的民族情绪通常很难控制,藏人至上主义、维吾尔沙文主义等极端民族情绪就是这种统治工具失控噬主的反映。
  40. 寄居在东汉西河郡的南匈奴单于国,虽然多次与汉军联合攻打北匈奴帝国,但在永元三年(91)汉军在金微山一战彻底打沉北匈奴后,公元2世纪南匈奴就成为汉朝的内患,主要有万氏尸逐鞮单于挛鞮檀乘永初羌乱之机,又听信汉奸韩琮谗言“关东水潦,人民饥饿死尽,可击也”,向汉朝落井下石,与乌丸、叛羌联合劫掠汉族,后被汉军围剿才迫不得巳而投降,“还所钞汉民男女及羌所略转卖入匈奴中者合万馀人”;永和五年(140)南匈奴左右部发动叛乱,直至建康元年(144)才敉平;永寿元年(155)及延熹元年(158)南匈奴皆起兵反汉但于同年被敉平;中平五年(188)南匈奴再次发起叛乱,因为随后汉朝陷入军阀割据,南匈奴因此得以割汉独立并与袁绍、高干等汉族军阀联合,吸收地方上的汉族人口壮大自己扩张势力,直至建安十年(205)曹操平定高干,派梁习任并州刺史后才成功遏制南匈奴国崛起的势头[441],所以至迟从公元2世纪开始,南匈奴已经是汉洲的负资产,即使西晋王朝并没有对境内诸胡平民施以相对于汉族平民更强的剥削,南匈奴王族虽失去实权但仍享有高官厚禄,如挛鞮渊继父任左部帅旋任北部都尉、挛鞮聪任右部都尉等等,但仍不能阻止挛鞮氏以晋朝“奴隶御我”的受害者想像来合理化起兵反晋的举动,相比起挛鞮聪先后逼使晋怀帝司马炽“著青衣行酒”、晋愍帝司马邺“行酒洗爵”羞辱之而后杀之的做法,司马氏之待挛鞮氏可谓宽厚,南匈奴不止乘六王内战时机在左国城自立为大单于兼冒认汉室,即使内战在光熙元年(306)结束后仍然不断扩张势力招揽诸胡及汉族叛军,更在永嘉二年(308)称帝,令中原战火继续燃烧,难怪古人会批评南匈奴为“人面兽心,见利则弃君亲,临财则忘仁义者也。投之遐远,犹惧外侵,而处以封畿,窥我中衅”、“至于不远儒风,虚襟正直,则昔贤所谓并仁义而盗之者焉”。
    石㔨在建立羯赵政权后,将胡人诸族统称为“国人”以视尊崇,将族群与特定阶级对应的做法是有史以来首次,石㔨尊崇胡人,虽未有剥削汉族之举,但建兴五年(317)石㔨因为大规模抢掠中原地区汉族农民的农作物而被讥为“胡蝗”,比喻其为啃光汉民庄稼的蝗灾,反映当时汉族与诸胡之间的民族矛盾之普遍,石㔨规定“重禁胡人不得陵侮衣冠华族”亦反映胡人出于民族因素而欺凌汉族频发才需要羯赵王㔨下令“重禁”,比如羯赵国的参军樊坦就曾经被羯人劫掠家产而落入贫困的境地[442],至其侄子石虎继任后,为了保障羯人继续统治中原而开始奴役汉族人民,激化民族矛盾最后反噬羯胡自身[46]
  41. 反汉主义以汉族未曾民族识别而不认为汉族是一个民族,但柬埔寨的高棉族、韩国与朝鲜的鲜族、世界各地的犹太人、日本的和人、库尔德人、阿拉伯人等等也未曾民族识别,亦不能因此否定这些民族的存在,从文化角度而言,汉族有汉语文、共祖炎黄、道教、汉历节日等内部起源的共同文化,文化可以代表某族群的身份但两者边界不必一致,特别是在近代以来西方文化(比如共产主义)的强烈影响下,民族文化内部有差异是常态,譬如家庭中一人信佛教、一人信回教、一人信基督教都不足以否定三人属同一家庭,汉族身份的建立早于中国各少数民族[注 2],在血缘上中原土著对现代汉族的影响最大[注 3],汉族作为中国境内最早形成的民族,却不被共产党、民进党等掌权者承认,反汉主义思想脑雾国民,针对汉族的否定文化、不给予汉族享有与维吾尔、蒙古、满等各少数民族的地位等做法是造成现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源。
    有一类认为“少数民族放弃了自己的文化成为中国的一部分,所以需要优待来补偿”的说法,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质隐含错误的预设,首先少数民族的文化保存较汉族更完善,比如藏人、维吾尔、蒙古等族群文化,有的如朝鲜族自愿选择吸收汉文化,有的如满族自愿放弃其语文,这些变化都不是来自汉族政权的强迫政策,何况并非只是少数民族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汉族也受到来自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很多时候所谓文化问题,其实只是少数民族为了参与及分享汉族经济活动的成果而自主作出的文化改变,毕竟没有理由要求大多数人放弃自己的族语去迁就少数人的族语,这种改变应该受到欢迎及包容而不是排斥,只有极端民族主义者才会对此感到不满,笔者认为问题的解决方案应与问题相连,也即失去族语需要的是学习族语的机会,而不是与此无关地索取较汉族更多的权利,笔者认为一个民族平等的政府的确有责任提供各民族成员学习其民族文化的机会,但没有责任保障其民族文化必然受人青睐,没有责任保证其文化必然会繁荣昌盛主流化或具有活力,所以少数民族不应将自身文化的流失怪罪在汉族身上,更不应以此为由要求种种特权,需要强调的是,文化是可以被边缘化的,只要不是出自政策强迫就可以,基于经济或偏好导致有的文化更受青睐有的文化受到忽视,这些出自民众的选择并没有对错之分,另外也需考虑人口比例,比如一个人口只占1%的族群其文化影响只占1%无论如何也不能视为被边缘化,但在极端民族主义者眼中只要不属主流文化或其影响力低于汉文化就是被边缘化,自知语文失去吸引力日渐萎缩就将自身族群的问题迁怒于汉族,制造受害者身份以向汉族勒索更多的权利,将汉族视作敌人煽动仇恨汉族,少数民族放弃很多自身文化但汉族何尝不是受少数民族影响(比如元代清代)被迫放弃更多自身文化;根据这种说法少数民族本不属于中国,但中国,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定义都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多民族国家,在要求付出要求贡献时极端民族主义者就将中国视作汉族国家,一说到权利分享利益时又将中国视作少数民族的国家要求得到较汉族更多的权利,这种将少数民族享有特权作为其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前提,隐含了如果不给予少数民族特权少数民族就有权分裂独立的要胁勒索,本身预设了少数民族对中国的不忠诚,所以根据这种说法,对中国更忠诚的汉族应得到较少数民族更多权利才对。
    有说法认为优待少数民族可以稳定边疆安全,为了稳定边疆可以损害汉族利益,前述这种说法暗含国家领土完整与汉族平权的对立,透过损害汉族利益来满足少数民族利益及民族主义情绪去稳定边疆安全,暗示我们的汉族兄弟相对于55个少数民族就是二等公民,为了满足少数民族的欲望(以便边疆安全)就可以无底线、无条件压迫汉族,骗得一大群汉族傻子接受了这一套牺牲汉族代代人权益去换取边疆稳定的洗脑麻醉,逼使汉族人陷入在追求汉族平权与支持国家领土完整这两个目标之间只能二选一,但这种“选择”只是反汉主义者制造的假象以便PUA勒索汉族人做二等公民,因为威胁边疆安全、建构极端民族主义叙事独立建国、勾结外国势力分裂中国的行为者是少数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思想,不是来自少数极端民族主义者或反汉主义者眼中的“大汉族主义”更不是因为汉族身份,少数极端民族主义不会因为少数民族在法律上受到较汉族更好的待遇就放弃分裂独立,透过优待少数民族来取得边疆安稳只是一种绥靖主义,不从打击分裂叛乱的源头——少数极端民族主义亦即反汉主义——着手,一切都只是暂时苟安、不图未来的绥靖,“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平等是人类的天性,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用公权力优待某民族或损害某民族的利益是违反人性的,按照损害汉族权益来优待少数民族以安抚其极端民意主义情绪的逻辑,汉族不可生育与少数民族相同数量的儿女、经济资源优先分配予少数民族、政治资源优先考虑少数民族、民族感情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照此下去,生存资源优先分配给少数民族、以损害汉族利益为代价一切事务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利益及无条件迁就少数民族情绪的可怕未来就不远了,如果维护国家安全边疆稳定(优待少数民族)的代价是汉族世世代代做二等公民,那二等公民有甚么理由继续为这个政权效忠!入外国籍是外国的二等公民,做本国人又是本国的二等公民,那又何必为反对外国入侵付出一切去保卫本国,反对大汉族主义是中共意识形态的弱点,某程度上与少数极端民族主义思想的“大汉族主义”迫害叙事构成共谋,不能实施与过去反大汉族主义同样反对力度去对付维吾尔沙文主义、蒙古沙文主义、藏人沙文主义等少数极端民族主义,这意味着中共意义形态最低限度必需要从“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转向“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极端民族主义,主要是少数民族沙文主义,也要反对大汉族主义”,才有能力从思想上打击反汉仇汉的少数极端民族主义,如果说优待少数民族以获取边疆安全,那汉族地区作为中国经济及人口的核心区难道不是更重要?按同样逻辑更应该优待汉族,难道少数民族地较汉族地区更重要?可以接受汉族地区不稳定不安全?,如果因为汉族没有分裂中国独立的极端民族主义而不优待,反而为了安抚存在分裂中国独立的极端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群体而作出优待,即目的(边疆安全)和手段(优待少数民族)南辕北辙,不忠诚反而成为了必须优待安抚各少数民族的借口,少数极端民族主义者或许会因为少数民族在法律上受到较汉族更好的待遇及重兵压弹而暂时偃旗息鼓,但永不会放弃反汉仇汉的极端思想,只要一旦政权衰弱就会露出獠牙,而少数民族群体亦未必会放弃被害者思维,因为只有被害者叙事才能合理化优惠少数民族的待遇,所以汉族必须扮演为歧视少数民族的加害者角色,被害者与加害者的扮演者不能倒转,所以汉族平民成为为了稳固这个将汉族视作二等公民的政权边疆的最大输家,这一切亦只能绥靖边疆而不能消灭少数极端民族主义思想,但唯有消灭少数极端民族主义思想才能够真正实现边疆安全,中国民族问题的真正敌人不是大汉族主义思想,而是少数极端民族主义思想,中国真正需要的是反反汉主义教育,只有让少数民族认识到少数极端民族主义思想才是导致少数民族被污名化的主要根源才能令少数民族自愿放弃少数极端民族主义思想放弃债主心态,只有少数民族群众自发打击少数极端民族主义思想才能真正实现边疆安全,真正令边疆不稳正是中共长期支持贬损汉族的反大汉族主义思想甚至纵容各少数民族沙文主义(比如满蒙至上主义)所导致,真正需要优待的是边疆地区包括汉族在内的华人56族群中的贫困群体,最不应该优待的是少数民族人士,以传达一个有力的讯息,就是:各少数民族身份相比起汉族身份,在法律上在道义上不具有任何特殊,任何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差异待遇法规都是一种暴政,未曾国民投票大多数认可及没有设立时限而实行民族差异待遇法规的都是法西斯暴政。
  42. 42.0 42.1 有观点认为“汉奸”一词在清朝康熙时才出现,其含义是背叛或违反满清王朝的汉族败类,但其实汉奸一词至迟在崇祯十年(1637)的杨嗣昌《酌采水西善后疏》及稍后朱燮元的《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457]已出现,不排除具有“汉族的败类,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汉族或汉族王朝利益的叛徒”的含义,又,该观点认为清朝“汉奸”不特指汉族的败类,甚至还指满族的败类,违反汉族及满族利益,但这显然己远远超出“汉奸”的字面意思,如果包含满族在内,应该叫“满汉奸”或“汉满奸”才能正确表达其含义,这种字面上不能反映出的隐藏含义,应该是满清政府塞入“汉奸”的私货,令“汉奸”一词背负谴责违反满清帝国(含满族利益)的含义,这种含义忽视了一旦汉族利益与满清帝国或满族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也就是说作出符合汉族利益但却违反满清帝国或满族利益的言行都会被指责为“汉奸”(这种情况下叫“满奸”更适合),所以这种含义不利于捍卫汉族利益,甚至可能成为作出违反汉族集体利益的支持,而且这种含义容易引起混乱,如果“汉奸”一词可以包含对违反满族利益的谴责,那“满奸”同样可以包含对违反汉族利益的谴责、“藏奸”同样可以包含对违反汉族利益的谴责、“蒙奸”同样可以包含对违反汉族利益的谴责等等,为名实相符,避免混乱,故此笔者以“出卖或作出任何违反汉族利益的叛徒”为汉奸一词的唯一含义,令汉族利益可以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存在,而不必依附于其他民族利益才能存在;一如“奴隶制”、“原始公社”、“游牧民族”、“封建社会”、“丝绸之路”等近代才诞生的名词可以用来指代在古代乃至上古时代的一些事物,故此“汉奸”也不必被限定在近代才可使用,只要存在符合定义的现象即可以后出的名词称呼;又有说法认为过往没有“汉奸”一词代表“汉”尚未是一个民族共同体,笔者认为“朝鲜”是不是民族共同体难道取决“朝鲜奸”/“韩奸”之有没有?例如朝鲜人并没有“朝奸”一词,只有“卖国奴(maegugno)”或“里切者”,蒙古人也没有“蒙奸”一词,只有“olsaan Hodaldagqi(卖国贼)”或“olbagqi”(叛徒)”,那其他如“藏”、“维吾尔”等是不是民族共同体亦取决于“族称+奸”一词之有没有?如非,则这种说法纯属伪命题;笔者认为,“汉奸”指控如同“种族灭绝”这类指控,可以约束人们的极端言行,增加人们作出极端言行的成本,是现代文明、尊重、包容等这些普世价值所需,当然也要看到“汉奸”指控只能约束汉族人而不能用来约束其他民族,这是其局限;又有说法认为“汉奸”一词是“怪胎”,笔者认为正正是因为在满清这个多民族帝国的长期统治下,才需要存在这种区分民族的概念——“汉”本身就具有种族民族意义,以此来命名就代表被命名的事物带有种族民族意义,反而单一民族国家没有这种“族称+奸”的区别需要,说明“族称+奸”必需具备民族征服或歧视背景下才有可能存在的词,所以“汉奸”一词是满清帝国时代必然频用的自然产物,反倒是“大汉族主义”这个专门针对汉民族的指控才是怪胎现象,这种指控无所不包,任何支持汉族或对汉族有正面评价的汉族群众往往被“你一定是大汉族主义”这种带强烈威吓性有罪推定,这是对特定单一族群的集体规训和惩罚,大大违背了现代文明、包容、和平等这些普世价值!该说法又认为国人对不应该称岳飞为民族英雄所表现出来的愤怒是因为国人政治认同最终归结在民族而不是国家,但笔者需要指出,除非国家政策歧视民族,否则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不存在矛盾,两者可以并存,不应该非此即彼,另外,国人表现出来的愤怒其实只是民族感情受到伤害的反映,设使主张不应称成吉思汗、侬智高、李舜臣等为民族英雄,某些国人同样会表现出愤怒,在某些人看来又是否近代民族主义造成的、是政治认同最终归结在民族而不是国家?如果存在“国人政治认同最终归结在民族而不是国家”,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出此存在之一的显然是一糸列排斥汉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这种设置的命名只能强化各自的民族意识,每一次在地图上或官方文件上出现民族自治地方全称都是对该民族意识的强化,是在多民族国家的母体上,人工强制在多民族地区催生一个单一民族地区——单一民族国家版图的备胎——时出现的怪胎,相比之下,所谓“汉奸话语”最多只能勉强避免削弱本来就是弱势的汉族民族意识。
  43. 43.0 43.1 据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人口超过一千万的少数民族只有壮族。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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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类学杂记——10. 汉族中有多少北方民族的血液?
  2. 2.0 2.1 Jiayang Xue、Wenjun Wang、Jing Shao、Xiangming Dai、Zhouyong Sun、Jacob D. Gardner、Liang Chen、Xiaoning Guo、Nan Di、Xuesong Pei、Xiaohong Wu、Ganyu Zhang、Can Cui、Peng Cao、Feng Liu、Qingyan Dai、Xiaotian Feng、Ruowei Yang、Wanjing Ping、Lizhao Zhang、Nu He and Qiaomei Fu《Ancient Mitogenomes Reveal the Origins and Genetic Structure of the Neolithic Shimao Population in Northern China》
    …………“We found that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shared more affinities with those NEA populations in the YR basin.”…………
    …………“​among the populations in other regions of the YR basin,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had the closest genetic affinity with the Taosi 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in southern Shanxi Province.
    In all, the ancient individuals related to the Shimao culture in the LN Longshan period from northern Shaanxi Province shared more maternal relationships with the contemporaneous (but not earlier) populations in the YR region outside northern Shaanxi Province. Among these LN Longshan populations, those related to Shimao culture shared the closest relationship with those related to Taosi culture in the Middle YR.”…………
    …………“To explore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s between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and present-day humans, we compared their genetic affinities including the ethnic minorities (such as Daur, Mongolia, Dai, Miao, etc.), Han populations (“NChina_Han” and “SChina_Han”), and the populations in Tibet and Taiwan of China.…………The genetic distance analysis also showed that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were closer to Han populations (F ST < 0.03, p > 0.06 in NChina_Han; F ST < 0.04, p > 0.06 in SChina_Han) than other present-day minority populations, including those in Tibet and Taiwan. The haplogroup sharing analysis showed that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shared higher proportions of haplotypes with the Han (NChina_Han, 6.04%; SChina_Han, 4.70%) than with the other present-day populations (0.00–3.65%).”…………
    …………“Our results found that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in the LN Longshan period shared more genetic relationships with the contemporaneous LN populations in the YR region, rather than those from earlier periods. Among these YR populations in the LN Longshan period, the populations related to Shimao culture showed the closest affinity with the populations related to the Taosi culture in the Middle YR’s southern Shanxi Province. ”…………
    …………“Finally, we found that the LN Longshan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in northern Shaanxi were closer to the present-day Han Chinese (especially the north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 than to the minorities in China.”………
  3. 3.0 3.1 ​Zishuai Huang、Jiaqi Gao、Mingzhi Ma、Wengao Hu、Xin Xiao、Hui Li 《Ancient genomes reveal complex population interactions in the middle Yellow River basin during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The individual of the Taosi site came from the middle period monarchic mausoleum IIM22, which had a great quantity of grave goods including jades and lacquered wooden artifacts, indicating the royal status of its owner. This individual was coded as TS.”
    …………
    ……“Here, we implemented a tournament-wise framework to compare competing models. We chose AR_EN or Yumin as Northeast Asian-related source since the Yumin and Lushanmao site shared the burial practice of Jushizang. Populations from the periphery of Yellow River region were best modelled as a two-way admixture of Yumin- (7.8–23.7 %) and YR_MN-related (76.3–92.2 %) ancestries (Fig. 4). ”……
    …………
    Fig. 4. Best-fitted two-way qpAdm models for populations from Late Neolithic Shanxi-Shaanxi area and relevant ancient populations, related to Table S5.
    …………
    ……“TS was of royalty in the middle period of Taosi, and was archaeologically considered to be related to Emperor Shun, the legendary leader of ancient China. His Y chromosome haplogroup was Oβ , which is an important founding haplogroup among modern Han Chinese males, indicating a shared paternal lineage between ancient rulers and present-day populations.”……
    Table. S5 All two-way qpadm models for populations from late Neolithic shanxi-shaanxi area
  4. Shigeki Nakagome、Niall P. Cooke《Male-driven admixture facilitated subsistence shift in northern China》
    ……“The West Liao River, situated between the Yellow River and Amur River, displays a dual genetic structure of Yellow River and Amur River ancestry. Importantly, the proportions of these two distinct ancestors vary over time, aligning with increased millet farming during the Neolithic and a partial transition to pastoralism in the Bronze Age.”……
    ……“A Middle Neolithic individual from the Haminmangha site in Inner Mongolia (labelled ‘HMMH_MN’) carried a substantial proportion of Amur River ancestry (>80%). In contrast, individuals from a site located approximately 200–300 km closer to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an HMMH_MN, who are labelled as ‘WLR_MN,’ exhibited significantly higher Yellow River ancestry (~40%) than HMMH_MN (~20%), even though they were nearly contemporaneous. During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WLR_LN’), Yellow River ancestry became predominant, indicating a substantial influx of individuals from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s supported by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f an increased reliance on millet farming. However, in the Bronze Age (‘WLR_BA’), the proportions of the two ancestors became balanced, possibly due to a partial replacement of millet farming with pastoralism.”……
    Table 1.Admixture proportions of dual ancestors estimated from the autosomal and X chromosomal variation in the West Liao River populations.
    ……“Our findings uncover sex-specific dynamics in the agricultural expansion of northern China. The substantial rise in Yellow River ancestry observed in the autosomes of WLR_LN, compared to the X chromosome, serves as compelling evidence for a higher influx of males migrating from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is migration led to admixture with the local population in the West Liao River area.”……
  5. 5.0 5.1 5.2 Baitong Wang、Daohua Hao、Yu Xu、Kongyang Zhu、Rui Wang、Xiaomin Yang、Qu Shen、Mengting Xu、Tianyou Bai、Hao Ma、Jiajing Zheng、Xinyi Wang、Xinyue Zou、Hongming Zhou、Xiaolu Mao、Jiaxin Tang、Yanying Peng、Le Tao、Haifeng He、Haodong Chen、Jianxin Guo、Zhi Ji、Yilan Liu、Shaoqing Wen、Li Jin、Qun Zhang、Chuan-Chao Wang《Population expansion from central plain to northern coastal China inferred from ancient human genomes》
    ……“In this study, we reported 14 newly generated ancient genomes from Linzi, one of China’s densely populated and economically prosperous cities from the Zhou to Han Dynasties. The ancient samples in this study were dated to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2,000 BP). We found the samples derived all their ancestry from Late Bronze Age to Iron Age Middle Yellow River farmers rather than local Neolithic populations. They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present-day Han Chinese of Shandong, suggesting 2,000 years of genetic stability. Our results highlight the role of the eastward migration of Yellow River farmers in the Central Plain to northern coastal China in forming the present-day genetic structure of Han Chinese.”
    “The Han Chinese population, with around 1.3 billion descendants, is the largest ethnic group in the world and could be roughly characterized by linguistic and genetic clines through different mixture proportions of ancient Yellow River farmers and ancient southern populations. This suggests that the expansion of ancient Yellow River farmers, particularly the Middle Yellow River farmers, significantly shaped the mod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Our results demonstrated that the genetic structure of modern northern coastal people was formed at least at 2,000 BP by the eastward migration of ancient Yellow River farmers who replaced the Early Neolithic Shandong people. After this structure was formed, it retained continuity and stability.”
    ……“The 14 samples from Qinglanfu cemetery showed genetic homogeneity with each other, deriving ancestry from a single source in pairwise-qpWave analysis (Figure S2). Therefore, we combined these samples into a single population for subsequent population genetic analysis, named China_Shandong_Qinglanfu_Historic.”
    ……“The prevalent Y chromosome haplogroups of Qinglanfu samples were O1b1 and O2a2. O1b1 exhibits a higher frequency in the eastern coastal provinces and northern areas of China, whereas O2a2 is primarily found among the Han Chinese and certain populations in northern East Asia. These haplogroups have been identified in ancient populations of northern China, particularly those inhabiting the Middle and Upper Yellow River Basin, emphasizing the paternal connections between the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igure 2 Qualitative relationship analysis between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Outgroup-f3 statistics, using all ancient populations worldwide, support the close genetic affinity among the historical Shandong and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in the Central Plain, especially for China_YR_LN and China_YR_LBIA (Figure 2A). Furthermore, the results of f4 (Mbuti, worldwide populations; Qinglanfu,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statistics also showed a closer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post-Late Neolithic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as reflected by nearly all populations contributing non-significant Z values (−3< Z < 3).”……“We first used the pairwise-qpWave method to formally test whether the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Yellow River farmer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and might be derived from one single genetic source. The results demonstrated nearly genetic homogeneity among Qinglanfu, China_YR_LN, and China_YR_LBIA (p value >0.05), but not between Qinglanfu and China_YR_MN nor between Qinglanfu and China_NEastAsia_Coastal_EN, which was consistent with previous f4 results. Moreover, we also found Qinglanfu, China_YR_LN, and China_YR_LBIA were consistent with being a clade according to the qpWave (Rank 0: p value >0.05). Therefore, we added southern East Asian populations as additional sources to build mixture models to account for the genetic composition of Qinglanfu samples. We found one-way models of using China_YR_LBIA or China_YR_LN as a single source that fit well to explain the genetic variations of Qinglanfu. Although, additional southern East Asian genetic components (∼2.4%–7.0%) together with China_YR_LN as two sources could also be accepted in modeling the formation of Qinglanfu. However, the models with southern populations and China_YR_LBIA as two sources failed since Qinglanfu did not need more southern ancestry compared to China_YR_LBIA (Figure 2B). As for the accepted models with China_YR_MN as one source, Qinglanfu samples were suggested to have more southern East Asian genetic components (∼10%), which is similar to the composition ratios of modeling China_YR_LBIA and China_YR_LN using China_YR_M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suggesting an increase of the southern ancestry through time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urthermore, we co-analyzed the Qinglanfu population with Shandong_HE to determine if the genetic turnover in Shandong was a single outlier result for the Qinglanfu population. Our analyses showed that the two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and both descended from the Late Bronze Age to the Iron Age of Middle Yellow River farmers. In qpAdm analysis, one-way models using Shandong_HE as a single source fitted well to explain the genetic variations of Qinglanfu.”……
    Figure 3 Qualitative relationship analysis between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present-day Han populations
    ……“To quantitatively te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Qinglanfu and mod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we conducted f4 statistics (Mbuti, 14 mod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Qinglanfu) and found 14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could produce positive Z values compared to China_YR_MN (2.503–3.826, average: 3.00), China_YR_LN (1.044–2.255, average: 1.66), or China_YR_LBIA (0.312–2.047, average: 1.34). These results suggested a higher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the historical Shandong samples and present-day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Therefore, we want to model modern Han populations using Qinglanfu as a proxy for ancestry sources.
    We first performed pairwise-qpWave for all modern Han populations based on the “HO” database. We detected genetic homogeneity among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s (Qinglanfu and Shandong_HE) and Han Chinese in Shandong, Henan, and Shanxi (Rank 0: p value >0.05; Figures 3A). Moreover, we also found these populations were consistent in deriving from a single source (Rank 0: p value >0.05). These results suggested genetic stability across northern Han populations since the Historical era despite experiencing frequent regime changes. Finally, we formally modeled modern Han populations based on the qpAdm. Apart from the fact that Han populations from Shandong, Henan, and Shanxi could be adequately modeled as direct descendants of Qinglanfu, other Han populations could be modeled as deriving 56.1%–87.9% of ancestry from Qinglanfu samples, with the remaining from southern Chinese (Figure 3B; Data S4C).”……
    ……“In this study, we reported 14 newly generated ancient genomes of northern coastal Chinese in the Historical era from Shandong Linzi. As the capital of Qi, Linzi experienced significant population movement and a high degree of demographic diversity, which could serve as a suitable region for studying population dynamics and interactions in cities. We found these genome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modern Shandong individuals, deriving from a single source related to Central Plain farmers, which suggested the present-day genetic profiles of northern coastal Chinese were formed at least at 2,000 BP and continued to maintain stability during the historical times. We deduce that the genetic stability of northern Han populations might be associated with specific sociocultural contexts in China, such as a continuous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thousands of years.”……“Previous ancient genomic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Yellow River farmers spread to the west of China, the south of China, and the north of China to promote local population changes: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to the west to replace the Hexi Corridor populations in Historical era, as historical Hexi Corridor populations were genetically nearly identical to China_YR_LN and China_YR_LBIA;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to the south to Yangtze River to form local Late Neolithic farmers;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to the north to admix with Mongolian or promote farming in West Liao River basins. Our results pointed to the eastward migration of ancient Yellow River farmers to northern coastal China to replace local Early Neolithic individuals. Taken together, we suggested Yellow River farmers spread rapidly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in all directions, replacing or admixing with local populations to form the main body of Han Chinese.”
    Data S4. Genomic characteristics for modern Han Chinese (c) Model mod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based on China_Shandong_Qinglanfu_Historic.
  6. 6.0 6.1 《Ancient DNA reveals that the genetic structure of the northern Han Chinese was shaped prior to 3,000 years ago》
  7. 7.0 7.1 7.2 ​Hao Ma、 Yawei Zhou、Rui Wang、Fei Yan、Haodong Chen、Limin Qiu、Jing Zhao、Li Jin、Chuan-Chao Wang《Ancient genomes shed light on the long-term genetic stability in the Central Plain of China》
    ……“No major genetic shift since the Late Neolithic in Central Plain of China. We next compared our newly sequenced YR ancient genomes fro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ang Dynasty with the previously published Middle Neolithic (YR_MN), Late Neolithic (YR_LN), Late Bronze and Iron Age (YR_LBIA) (including Shang Dynasty (1,751 BC-1,111 BC), Eastern Zhou Dynasty (770 BC-221 BC),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403 BC-221 BC), and Western Han Dynasty (206 BC-8 BC) middle YR ancients, and the Han Chinese living in middle YR today (represented by Han_Henan).”
    ……“Each ancient YR group later than the Late Neolithic could also be modelled as the mixture between YR_MN and Southern Chinese (represented by Taiwan_Hanben) with similar admixture proportions as YR_LN. ”……
    ……“Our admixture modelling further confirmed that present-day Han_Henan had the same set of ancestral components as ancient YR ancients with a slightly but not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level of Taiwan_Hanben-related ancestry (Chisq-test for the ratio of YR_MN to Taiwan_Hanben, P-value = 0.7757).Our study showed that the Middle-to-Late Neolithic genetic transition was characterized by an additional Taiwan_Hanben-like northward gene flow up to ∼8.5%, which could be linked to an intensification of rice farming. Further sampling across a wider region of Southern East Asia, especially Neolithic Yangtze River farmer-related ancients, as their culture (such as Shijiahe culture) had an impact on Longshan culture-related Wadian, Pingliangtai, Haojiatai people from an archaeological perspective, will be needed to examine the Southern Chinese-like ancestry in YR_LN. Contrasting with the dynamic demographic history in Europe, a high level of genetic continuity without major population turnover in middle YR since the Late Neolithic, regardless of the frequent change in polities. Middle YR ancients over the past three millennia , showed not only no signs of gene flow from Tibetan Plateau, Xinjiang, and Southern Chinese that received the gene flow from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ancestry but also Xiongnu and Xianbei who had invaded the middle YR during the Upheaval of the Five Barbarians, compared with the Late Neolithic Longshan culture-related ancients.”
  8. 8.0 8.1 8.2 金力《汉族的遗传结构:文化传播伴随人口扩张》
  9. 9.0 9.1 9.2 张凤环、李辉、黄立群、胡盛平《中原汉族是潮汕汉族父系遗传成份的主要贡献者》……中原汉族男性是潮汕汉族父系遗传成分的主要贡献者;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结果显示潮汕汉族大体上与南方汉族聚类,但在南方汉中更接近闽南、台湾、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汉族人群;遗传树和分子方差分析(AMOVA)结果显示中国人群倾向于按照其语系分组聚类,而非按照其地理分布,显示父系遗传与语言的紧密关联。这些分析显示父系遗传方面,南方和北方人群的界线并不明显。……总体上,潮汕汉族与南方汉族聚在一起,但相对于其他南方汉族人群,潮汕汉族更接近于闽南、台湾、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汉族。潮汕汉族和这4个人群的遗传距离D值分别是0.000006,0.000008,0.000008和0.00001。……在北方汉族中,河南汉族与南方汉族的距离(D=0.000009),是潮汕汉族与各北方汉族的遗传距离中的最小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中原汉和南方汉的亲密关系。……
    表3 潮汕人群的融合分析
    ……本研究的结果再次证实之前报道的潮汕人的中原起源,而且显示中原汉族是潮汕父系遗传成分的主要贡献者,说明潮汕汉族和中原汉族有着高度相似的父系遗传成分。……总之,本研究中我们首次分析了潮汕汉族的父系遗传结构及与其他中国人群的关系。我们的结果再次验证了潮汕汉族的父系遗传成分主要来自中原汉族,而仅一小部分来自南方土著。而且,在父系遗传方面,中国人群倾向于按照语系进行聚类而非按照地理分布聚类。另外,从Y染色体遗传标记分析观察到,南北和北方人群的界线并不明显
  10. J.Guilherme Alexandre, Qi Huang, S.L. Marques, A.M. Lopez-Parra, E. Arroyo-Pardo, A. Amorim, L. Alvarez, M.J. Prata《Enriching the knowledge on East Asia populations: Characterization of male lineages from Macau and Shanghai》…………“Further comparative analyses revealed a high degree of population substructure in China, as demonstrated in the MDS plot of RST distances, where it is visible that most of the Han populations (including from Macau and Shanghai) tend to cluster together apart from other non-Han Chinese. Results from SAMOVA analysis also revealed that ethnicity was a major determinant of genetic structure, since the highest level of inter-group differentiation was observed when the majority of Han populations were considered in a group distinct from others containing Tibetan and Muslim populations.”…………“The male genetic pools in Shanghai and Macau were found to be similar to other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In Macau, no sign was detected of male mediated Portuguese influence, despite their long lasting presence in the territory.”
  11. Fuzhong Xue, Yi Wang, Shuhua Xu, Feng Zhang, Bo Wen, Xuesen Wu, Ming Lu, Ranjan Deka, Ji Qian & Li Jin​《A spatial analysis of genetic structure of human populations in China reveals distinct difference between maternal and paternal lineages》…………“A substantial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the characteristic of maternal structure, with a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genetic boundary extending approximately along the Huai River and Qin Mountains north to Yangtze River. On the paternal side, however, no obvious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revealed.”…………“When all Han and non-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for both mtDNA and Y-chromosome data, genetic boundaries are mainly located in the peripheral mountainous regions. We failed to observ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north and south. However,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start to emerge. Such division i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with the maternal lineages, but much weaker with the paternal lineages.”…………“For maternal lineages, we show that (1) there is a distinct north–south geographic genetic cline, (2) there is a substantial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and (3) there is an identifiable boundary dividing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boundary dividing the south and north emerges only when non-Han populations are excluded. When all populations are analyzed, the boundaries are mainly located in the peripheral regions of China wher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reside, although largely not significant. ”…………“Unlike mtDNA, no obvious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observed on the paternal side, even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When all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in the analysis,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boundaries are observed in the peripheral regions separating Han populations and their nearby minority nationalities.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there is an absence of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paternal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Northern Hans and Southern Hans.”……
  12. 12.0 12.1 12.2 《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列传第十四》……援又为书与嚣将杨广,使晓劝于嚣,曰:“春卿无恙。前别冀南,寂无音驿。援闲还长安,因留上林。窃见四海已定,兆民同情,而季孟闭拒背畔,为天下表的。……今国家待春卿意深,宜使牛孺卿与诸耆老大人共说季孟,若计划不从,真可引领去矣。前披舆地图,见天下郡国百有六所,柰何欲以区区二邦以当诸百有四乎?春卿事季孟,外有君臣之义,内有朋友之道。言君臣邪,固当谏争;语朋友邪,应有切磋。……”
    《后汉书·卷三十七·列传第二十七·丁鸿》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帝从之。
    《后汉书·卷四十九·列传第三十九·仲长统》损益篇:“……向者,天下户过千万,除其老弱,但户一丁壮,则千万人也。遗漏既多,又蛮夷戎狄居汉地者尚不在焉。丁壮十人之中,必有堪为其什伍之长,推什长已上,则百万人也。……”
  13. 《史记·卷一百一十三·南越列传第五十三》……秦时已并天下,略定杨越集解张晏曰:“杨州之南越也。”索隐案:战国策云吴起为楚收杨越。正义:夏禹九州本属杨州,故云杨越,置桂林、南海、象郡,以谪徙民。……
  14. 《汉书·卷九十五·西南夷两粤朝鲜传第六十五》……秦并天下,略定扬粤师古曰:“本扬州之分,故云扬粤。”,置桂林、南海、象郡,以适徙民与粤杂处。……
  15. 苗恭《交广二州记》曰:“汉武帝元鼎中,开拓土境,北开朔方,南置交阯刺史,建安二年,南阳张津为刺史,交阯太守土燮表言:‘伏见十二州皆称曰州,而交独为交阯刺史,何天恩不平乎?若普天之下可为十二州者,独不可为十三州?’诏报听许,拜津交州牧,加以九锡,彤弓彤矢,礼乐征伐,威震南夏,与中州方伯齐同,自津始也。”
  16. 《宋书·卷六十四·列传第二十四·郑鲜之》佛佛虏陷关中,高祖复欲北讨,行意甚盛。鲜之上表谏曰:“伏思圣略深远,臣之愚管无所措其意。然臣愚见,窃有所怀。虏凶狡情状可见,自关中再败,皆是帅师违律,非是内有事故,致外有败伤。虏闻殿下亲御六军,必谓见伐,当重兵守潼关,其势然也。若陵威长驱,臣实见其未易;若舆驾顿洛,则不足上劳圣躬。如此,则进退之机,宜在熟虑。贼不敢乘胜过陕,远慑大威故也。今尽用兵之算,事从屈申,遣师扑讨,而南夏清晏,贼方惧将来,永不敢动。若舆驾造洛而反,凶丑更生揣量之心,必启边戎之患,此既必然。江南颙颙,倾注舆驾,忽闻远伐,不测师之深浅,必以殿下大申威灵,未还,人情恐惧,事又可推。往年西征,刘锺危殆,前年劫盗破广州,人士都尽。三吴心腹之内,诸县屡败,皆由劳役所致。又闻处处大水,加远师民敝,败散,自然之理。殿下在彭城,劫盗破诸县,事非偶尔,皆是无赖凶慝。凡顺而抚之,则百姓思安;违其所愿,必为乱矣。古人所以救其烦秽,正在于斯。汉高身困平城,吕后受匈奴之辱,魏武军败赤壁,宣武丧师枋头,神武之功,一无所损。况偏师失律,无亏于庙堂之上者邪。即之事实,非败之谓,唯龄石等可念耳。若行也,或速其祸。反复思惟,愚谓不烦殿下亲征小劫。西虏或为河、洛之患,今正宜通好北虏,则河南安。河南安,则济、泗静。伏愿圣鉴察臣愚怀。”
  17. 陈国保《内地移民与汉代南边疆交趾地区的统一》……两《汉书》所提供的交趾地区的户、口统计,当主要为内地移民。……内地移民定居落籍交趾地区后,须向政府缴纳租赋,成为汉中央王朝统治南疆三边郡的主要经济基础。……大量南迁进入交趾三郡的内地居民,为汉王朝能够在遥远的南部边疆实现稳固统治、维护南部边疆的统一奠定了牢固的社会基础,出任的边吏主要依靠边郡的内地移民实施对交趾地区的有力管理。……大量内地移民落籍交趾三郡,成为当地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伴随移民而带来的中原内地文化在南部边疆的全面传播,及其对当地土著文化的整合,为交趾地区统一于两汉王朝奠定了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
  18. Mengge Wang、Didi Yuan、Xing Zou、Zheng Wang、Hui-Yuan Yeh、Jing Liu、Lan-Hai Wei、Chuan-Chao Wang、Bofeng Zhu、Chao Liu、Guanglin He 《Fine-Scale Genetic Structure and Natural Selection Signatures of Southwestern Hans Inferred From Patterns of Genome-Wide Allele, Haplotype, and Haplogroup Lineages》
    …………
    ……“Affinity f4-statistics in the form f4(Eurasain1, Targeted Guizhou Hans; Eurasain2, Mbuti) were conducted to explore if some additional ancestries contributed to Guizhou Hans compared with other Eurasian comparative subjects. Compared with geographically close Guizhou Dong, Guizhou Hans harbored more ancestry related to Tibeto-Burman-speaking Tibetan (Chamdo, –5.274), as well as related to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ncient populations of middle Neolithic Wanggou people (–4.364), suggesting that more northern East Asian ancestry existed compared with southern indigenous people. Compared with Yellow River farmers (Haojiatai_LBIA), Guizhou Hans also possessed more ancestry related to southern East Asia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related to Mlabri (–4.016) and others, which suggested that Guizhou Hans were formed with the gene pool from northern and southern sources.”……
    Figure 4. Three-way admixture models for seven Guizhou populations.
    …………
    ……“Here, we used the reconstructed shared haplotype chunk length from ChromoCombine to further explore the possible admixture events. We used genetically similar groups as the proxy of the true admixture source and employed northern Shaanxi Hans as the possible ancestral northern donors and Guizhou minorities as the southern source donors. We used GLOBETROTTER to analyze 573 individuals from 23 Chinese populations. Strong evidence of admixture was observed in four targeted populations (p < 0.05). Anshun Hans were inferred as the one-date admixture results in the best-guess inference, which was mixed from 0.17 haplotypes from local Kaili Xijia people and other 0.83 from northern Hanzhong Hans occurred around 13 generations ago. A similar pattern of one-date admixture model was also obtained in others with similar best-guess ancestral sources, admixture dates, and corresponding proportions, such as Qiannan Hans that were mixed with minor ancestry (0.2) from Xijia and major ancestry (0.8) from Hanzhong Hans at 15 generations ago.”……
    …………
    ……“Additionally, the primary ancestry of Han Chinese in Guizhou Province from northern China was further evidenced via the f4-statistics and GLOBETROTTER-based admixture characterization, supporting much-shared gene ancestry between the southwestern Han Chinese and the present-day northern Sino-Tibetan populations (e.g., Sino-Tibetan and northern Sinitic-speakers), which provided more autosomal genetic supporting evidence for the common origins of Sino-Tibetan language and people from the Yellow River Basin in northern China.”……
    ……“We explored and reconstructed the genetic origin, migration, and admixture history of Guizhou Hans, as well as illuminated the candidate loci targeted for positive natural selection. Our survey illuminated that the present-day Guizhou Hans mainly derived the major ancestry from the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and also obtained additional admixture ancestry from an indigenous southern source related to Yangtze River rice agriculturalists.”……
  19. Guanglin He、Yunhe Zhang、Lan-Hai Wei、Mengge Wang、Xiaomin Yang、Jianxin Guo、Rong Hu、Chuan-Chao Wang、Xian-Qing Zhang《The genomic formation of Tanka people, an isolated “Gypsies in water” in the coastal region of Southeast China》
    ……“The qpGraph-/TreeMix-based phylogenetic framework, qpAdm/qpWave-based admixture modeling and FineSTRUCTURE-based dendrogram among ancient northern 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further demonstrated that the primary ancestry of modern Tanka derived from ancient millet farmers in the YRB with additional admixture from multiple southern East Asian sources.”……“Our genomic data and fitted admixture models supported modern Tanka originated from ancient North China and obtained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ancient southern East Asians in the processes of southward migrations.”
    …………
    ……“Results from the affinity-f4 statistics showed Tanka people shared more alleles with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compared with southern Chinese minority populations. Our findings also showed that Tanka people shared more alleles related to the southern Chinese Tai-Kadai or Austronesian people compared with southern Han Chinese, suggesting that the Tanka people not only had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Han people but also harbored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surrounding indigenous populations.”……
    ……“To further validated the Sinitic-affinity or North China Origin hypothesis of primary ancestry of Tanka people, we reconstructed the phylogenetic trees based on the f-statistics (f2, f3 and f4) using qpGraph. As shown in Figure 7, we used Neolithic populations from Mongolia Plateau (MNE), Qinghai-Tibetan Plateau (Chokhopani) and Yellow River Basin (Xiaowu_MN) as the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 source, and used mainland late Neolithic Tanshishan and Iron Age Hanben as the ancient southern East Asian source to construct the basic phylogenetic framework. Tanka people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ain ancestry from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s: Xinshizhou Tanka derived 91% of their ancestry from Xiaowu Yangshao millet farmer and the reminding from the deep diverged eastern Eurasian related to Onge in the deep admixture model (Figure 7A), and it can be also modeled via 64% Xiaowu-related ancestry and 36% Tanshishan-related ancestry in the recent admixture model (Figure 7B).”……
    Figure 7.Genetic drift-based phylogenetic phylogeny showed population split and gene flow events.
    …………
    ……“From the genetic variations from the autosomal genome-wide data, PCA and model-based ADMIXTURE results showed that Tanka people had their unique genetic structure, but kept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geographically close south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Shared genetic drift revealed from the outgroup-f3-statistic and admixture-f3-statistics further not only showed a stronger Han Chinese affinity but also displayed the marginal admixture signatures from the sources from southern and northern China, in which Tanka people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ajor ancestry related to the northern East Asian and minor ancestry related to Tai-Kadai-related populations. Thus, our results from the genome-wide data supported that Tanka people gave rise from the admixture between southward migration Han Chinese and southern indigenous people.”
  20. Qiuxia Sun、Mengge Wang、Tao Lu、Shuhan Duan、Yan Liu、Jing Chen、Zhiyong Wang、Yuntao Sun、Xiangping Li、Shaomei Wang、Liuyi Lu、Liping Hu、Libing Yun、Junbao Yang、Jiangwei Yan、Shengjie Nie、Yanfeng Zhu、Gang Chen、Chuan-Chao Wang、Chao Liu、Guanglin He & Renkuan Tang《Differentiated adaptative genetic architecture and language-related demographical history in South China inferred from 619 genomes from 56 populations》
    ……“Further admixture time and demographic history reconstruction supported GPH was formed via admixture between Northern Han Chinese and Southern TK people.”……
    ……“The ADMIXTURE-based admixture model showed that GPH derived ancestries from Northern and Southern ancestral sources, which was in line with the result of PCA, supporting the view that GPH derived from these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s (ANEAs) and ASEAs. Furthermore, the complex genetic relationship has attracted our interest in exploring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Northern Han to GPH. We performed ADMIXTURE in the context of the merged HGDP-O dataset, which showed that there were most likely three ancestral populations that contributed to GPH. The ADMIXTURE result indicated that GPH shared the majority ancestral makeup with Northern Han-related ancestry (ancestral component colored as green, proportion of 48.2%), followed by Zhuang- (43.1%) and Miao-related (8.7%) ancestry.”……
    ……“We found two potential ancestral proxies of GPH based on the resulting admixture-f3 statistics, including the Northern Han or ANEA and the other GXZ or ASEA. We then performed f4 (reference populations, GPH; Northern Han, Mbuti) and used all publicly available East Asian populations as the reference population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negative f4 values indicated that GPH showed closer genetic connections with Northern Han than other East Asian groups. Furthermore, to test whether GPH directly from the Northern Han was plausible, we computed the f4 (Northern Han, GPH; reference populations, Mbuti) to determine whether newly studied populations and Northern Han form a robust clade, where reference populations were 133 worldwide groups. However, we observed significant negative f4 values when SEAs related to Hlai, Zhuang, and Sui were used as the reference groups, indicating that GPH obtained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SEA compared to their Northern ancestral proximity. These observations were also supported and confirmed by the admixture-f3 statistics. Generally, affinity statistics showed GPH and GXZ had significant genetic heterogeneity and the former shared more alleles with Northern Han relative to GXZ, which provided the clues supporting both millet and rice farmers participating in the formation of GPH.”……“As stated above, these results combined the admixture signatures identified in the admixture f3 statistics, suggesting that two ancient ancestries from North and South China participated in the formation of GPH, especially the combination of ancient people from YRB in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and ancient groups from Taiwan Hanben in the Iron Age, which was in line with the admixture-f3 statistics models.”……
    ……“To quantify the fine-scale ancestral proportion of different ancestry sources in studied populations, we used qpAdm modeling analysis. We considered that the qpAdm model is rejected if the p value < 0.05 and admixture proportions exceed the bound of 0–1 and the stand error is below zero. To better define the genetic link between Neolithic to Iron Age populations and GPH, we used Neolithic to Iron Age populations as the distal sources for the qpAdm models and observed GPH could be modeled using YRB populations (71.8 to 94.3%) with additional ancestry from Guangxi and Fujian sources (5.7–28.2%). Additionally, models using more contemporaneous potential ancestral surrogates portray GPH as a mixture of two major ancestry sources that are descended from ancestry present in the NEA/ANEA and Southern ethnic minorities. The genetic heterogeneity between GPH and the ancestry sources was examined using qpWave analysis. In addition, the three-way admixture model of Han-Atayal-GXZ (0.264-0.052-0.684, respectively) could also provide a good fit for GPH’s admixture history.”……
    Fig. 4 Genetic ancestry modeling for potential sources across newly reported genetic groups.
    ……“Linkage-based admixture time estimation suggested that our target groups can be modeled as Northern Han and GXZ admixture results in a wide range of time. To further identify, date, and describe the fine-scale admixture events and get more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the demographic history of GPH, we conducted the fastGLOBETROTTER analysis and used 14 genetically different populations (including 11 populations from East Asia, two populations from Europe and one population from South Asia) as surrogates for the admixture sources and employed Han_Harbin as the possible Northern donor and Cambodian as the Southern source. In the provided output results, the admixture conclusion was “one date” at around 986 years ago (34 generations with a generation time of 29 years). Of the two sources contributing to the GPH, one was inferred to contribute 46% of the total admixture proportion and most genetically similar to the Cambodian groups. Analogously, the other source was inferred to contribute 54% and most genetically similar to Han_Harbin. This also supported the mixed north–south model as confirmed by several analysis.”
    ……“Furthermore, we explored the most potential genetic ancestry and reconstructed the fitted-best model of GPH by conducting admixture f3-/f4 statistics analysis, qpGraph, and qpAdm. The result indicated that GPH could be modeled as a mixed descendant of Northern Han and Southern TK indigenous communities or simulated as a mixture of Northern millet farmers in the YRB and ancient groups from Taiwan. The distribution of haplotypes also supported north-south admixture.”……“We supposed that it could be the Han Chinese in the North who, after experiencing the southward migration and frequent interactions with Souther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formed the current GPH group. ALDER’s identified date of admixture was around 985.38 BCE–458.82 CE. Notably, this time coincided with the Qin Dynasty’s unification (206 BCE), which facilitated the migration and interactions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groups in China.”……
    ……“We found that GPH was genetically related to neighboring Guangxi TK, HM, and Haikou Han groups, suggesting extensive admixture among Han and indigenous populations in South China. Our estimated admixture time and constructed admixture model of GPH provided evidence for the admixture hypothesis of GPH, suggesting that GPH can be modeled as an admixture of ancient Northern group which associated with YRB farmers and a Southern group related to the ancient people of Taiwan.”……
  21. 21.0 21.1 Shi Yan、Chuan-Chao Wang、Hong-Xiang Zheng、Wei Wang、Zhen-Dong Qin、Lan-Hai Wei、Yi Wang、Xue-Dong Pan、Wen-Qing Fu、Yun-Gang He、Li-Jun Xiong、Wen-Fei Jin、Shi-Lin Li、Yu An、Hui Li、Li Jin《Y Chromosomes of 40% Chinese Descend from Three Neolithic Super-grandfathers》
    ……“We found that all the Paleolithic divergences were binary; however, three strong star-like Neolithic expansions at ∼6 kya (thousand years ago) (assuming a constant substitution rate of 1×10−9/bp/year) indicates that ∼40% of modern Chinese are patrilineal descendants of only three super-grandfathers at that time. This observation suggests that the main patrilineal expansion in China occurred in the Neolithic Era and might be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
    Figure 1. Phylogenetic tree of human Y chromosome, emphasizing the three star-like expansions (Oα, Oβ, Oγ).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ll the primary haplogroups (G, J, N, O, Q, and R) emerged before the last glacial maximum (LGM, ∼20 kya), and most of the presently known East Eurasian clades have branched off in the late Upper Paleolithic Age (before 10 kya). All divergences on this tree before 7 kya were binary, suggesting that during the Paleolithic Age, slow population growth and bottlenecks or drift eradicated most of the ever existing clades.
    The most surprising discovery in the tree is the three star-like expansions in Haplogroup O3-M324, i.e. under the M117 clade, the M134xM117 paragroup, and the 002611 clade. Here we denote the three star-like expansions as Oα, Oβ, and Oγ, respectively. Since the sample selection for high-throughput sequencing was intended for representing a wide variety of clades in East Asian populations, a star-like expansion indicates successful expansion of male lineages within a very short period (<500 years). These three clades are present with high frequency across many extant East Asian populations, and encompass more than 40% of the present Han Chinese in total (estimated 16% for Oα, 11% for Oβ, and 14% for Oγ). It is conspicuous that roughly 300 million extant males are the patrilineal progenies of only three males in the late Neolithic Age. The expansion dates are estimated 5.4 kya for Oα, 6.5 for Oβ, and 6.8 for Oγ (Fig. 1)”…………
    …………“Since all the Paleolithic divergences of Y chromosome lineages are binary, the three roughly contemporaneous star-like expansions revealed in this study indicate a remarkable demographic change in the late Neolithic Age. The earliest agriculture in North China emerged before 10 kya, however, no distinct Y chromosomal expansion could be related to this event. The three star-like expansions happened several thousand years later, thus are likely linked to middle Neolithic cultures such as Yangshao (6.9–4.9 kya) and Dawenkou Culture (6.2–4.6 kya)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During this period, agriculture became mature and intensive, and the majority of human diet shifted from food collection into production. Crop harvest constituted a more stable food source than hunting and gathering, and enabled nourishing population at higher density. In addition, liberation of males from hazardous hunting might have enhanced male viability into adulthood, thus the effective population size of Y chromosome increased.”…………
  22. 22.0 22.1 《探寻人类的起源和进化》严实指出:“我把他们分别称为Oα、Oβ和Oγ。这三个大约6000年前的人的后代构成了现在汉族人群的40%以上。之所以很特别,是因为在这三个扩张以前的Y染色体树的所有分支,都是二叉,而这三个扩张是星状扩张,即突然从一个人演化出难以分出先后的5~7个支系,而且这5~7个支是都有后代一直延续到现在的。长支或二叉当中的那些古人无数辈的兄弟都没能传下男性后代,当时的人口扩张也相对缓慢,只有这几支幸运儿的后代终于活到了现代。”
  23. 《魏略》曰:初,右渠未破时,朝鲜相历谿卿以谏右渠不用,东之辰国,时民随出居者二千馀户,亦与朝鲜贡蕃不相往来。至王莽地皇时,廉斯鑡为辰韩右渠帅,闻乐浪土地美,人民饶乐,亡欲来降。出其邑落,见田中驱雀男子一人,其语非韩人。问之,男子曰:“我等汉人,名户来,我等辈千五百人伐材木,为韩所击得,皆断发为奴,积三年矣。”鑡曰:“我当降汉乐浪,汝欲去不?”户来曰:“可。”鑡因将户来出诣含资县,县言郡,郡即以鑡为译,从芩中乘大船入辰韩,逆取户来。降伴辈尚得千人,其五百人已死。鑡时晓谓辰韩:“汝还五百人。若不者,乐浪当遣万兵乘船来击汝。”辰韩曰:“五百人已死,我当出赎直耳。”乃出辰韩万五千人、弁韩布万五千匹,鑡收取直还。郡表鑡功义,赐冠帻、田宅,子孙数世,至安帝延光四年时,故受复除。
  24. 24.0 24.1 24.2 《后汉书卷八十七·南蛮西南夷列传第七十六》
    ……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议者皆以为可。……莋都夷者,武帝所开,以为莋都县。其人皆被发左衽,言语多好譬类,居处略与汶山夷同。土出长年神药,仙人山图所居焉。元鼎六年,以为沈黎郡。至天汉四年,并蜀为西部,置两都尉,一居旄牛,主徼外夷。一居青衣,主汉人
  25. 《后汉书卷八十七·西羌传第七十七》昔夏后氏太康失国,四夷背叛,及后相即位,乃征畎夷,七年然后来宾。至于后泄,始加爵命,由是服从。后桀之乱,畎夷入居邠、岐之间,成汤既兴,伐而攘之。及殷室中衰,诸夷皆叛。至于武丁,征西戎鬼方,三年乃克。故其诗曰:“自彼氐羌,莫敢不来王。”及武乙暴虐,犬戎寇边,周古公逾梁山而避于岐下。及子季历,遂伐西落鬼戎。太丁之时,季历复伐燕京之戎,戎人大败周师。后二年,周人克余无之戎,于是太丁命季历为牧师。自是之后,更伐始呼、翳徒之戎,皆克之。…………厉王无道,戎狄寇掠,乃入犬丘,杀秦仲之族,王命伐戎,不克。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为戎所杀,王乃召秦仲子庄公,与兵七千人,伐戎破之,由是少却。后二十七年,王遣兵伐太原戎,不克。后五年,王伐条戎、奔戎,王师败绩。后二年,晋人败北戎于汾隰,戎人灭姜侯之邑。明年,王征申戎,破之。…………月氏王为匈奴冒顿所杀,馀种分散,西逾冈领。其羸弱者南入山阻,依诸羌居止,遂与共婚姻。及骠骑将军霍去病破匈奴,取西河地,开湟中,于是月氏来降,与汉人错居。虽依附县官,而首施两端。其从汉兵战斗,随埶强弱。
  26. 《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列传第十四》……援又为书与嚣将杨广,使晓劝于嚣,曰:“春卿无恙。前别冀南,寂无音驿。援闲还长安,因留上林。窃见四海已定,兆民同情,而季孟闭拒背畔,为天下表的。……今国家待春卿意深,宜使牛孺卿与诸耆老大人共说季孟,若计划不从,真可引领去矣。前披舆地图,见天下郡国百有六所,柰何欲以区区二邦以当诸夏百有四乎?春卿事季孟,外有君臣之义,内有朋友之道。言君臣邪,固当谏争;语朋友邪,应有切磋。……”
    《后汉书·卷三十七·列传第二十七·丁鸿》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帝从之。
    《后汉书·卷四十九·列传第三十九·仲长统》损益篇:“……向者,天下户过千万,除其老弱,但户一丁壮,则千万人也。遗漏既多,又蛮夷戎狄居汉地者尚不在焉。丁壮十人之中,必有堪为其什伍之长,推什长已上,则百万人也。……”
  27. 27.0 27.1 《晋书‧卷十五‧志第五‧地理下‧日南郡象林县》“自此南有四国,其人皆云汉人子孙。今有铜柱,亦是汉置此为界。贡金供税也。”王隐《晋书‧卷二》“日南郡象林南有四国,皆称汉人,贡金供税。”
  28. 28.0 28.1 28.2 法显《佛国记》……得至鄯鄯国。其地崎岖薄瘠。俗人衣服粗与地同。但以毡褐为异。其国王奉法。可有四千馀僧悉小乘学。诸国俗人及沙门尽行天竺法。但有精粗。从此西行所经诸国类皆如是。唯国国胡语不同。然出家人皆习天竺书天竺语。……安居已山行二十五日到竭叉国,与慧景等合。值其国王作般遮越师,般遮越师,言五年大会也。会时请四方沙门。……自葱岭已前草木果实皆异。唯竹及安石榴甘蔗三物与地同耳。……有国名竺刹尸罗,竺刹尸罗言截头也。……彼众僧出问显道言:“汝从何国来?”答云:“从地来。”彼众僧叹曰:“善哉,边国之人乃能求法至此。”自相谓言:“我等诸师和上相承以来未见道人来到此也。”……精舍北二三里有尸磨赊那,尸磨赊那者言弃死人墓田。……法显于舶上安居,东北行趣广州。一月馀日夜鼓二时遇黑风暴雨,商人贾客皆悉惶怖,法显尔时亦一心念观世音及地众僧,蒙威神佑。得至天晓,晓已诸婆罗门议言:“坐载此沙门,使我不利遭此大苦,当下比丘置海岛边,不可为一人令我等危险。”法显檀越言:“汝若下此比丘亦并下我,不尔便当杀我。如其下此沙门,吾到地当向国王言汝也。地王亦敬信佛法重比丘僧。”诸商人踌躇不敢便下。于时天多连阴海师相望僻误。遂经七十馀日,粮食水浆欲尽,取海咸水作食,分好水人可得二升,遂便欲尽。商人议言:“常行时政可五十日便到广州,今已过期多日将无僻耶?”即便西北行求岸,昼夜十二日到长广郡界牢山南岸,便得好水菜。但经涉险难忧惧积日,忽得至此岸见藜藿菜依然,知是地,然不见人民及行迹,未知是何许。或言未至广州或言已过,莫知所定,即乘小舶入浦觅人欲问其处,得两猎人,即将归,令法显译语问之,法显先安慰之,徐问:“汝是何人?”答言:“我是佛弟子。”又问:“汝入山何所求。”其便诡言明当七月十五日,欲取桃腊佛。又问:“此是何国?”答言:“此青州长广郡界,统属晋家。”闻已商人欢喜,即乞其财物遣人往长广郡,太守李嶷敬信佛法,闻有沙门持经像乘舶泛海而至,即将人从来至海边迎接经像,归至郡治,商人于是还向扬州……
  29. 29.0 29.1 《南齐书·卷五十七·列传第三十八·魏虏》……诸曹府有仓库,悉置比官,皆使通虏、语,以为传驿。……初,佛狸母是汉人,为木末所杀,佛狸以乳母为太后。自此以来,太子立,辄诛其母。……
    《南齐书·卷五十九·列传第四十·芮芮虏》……宋世其国相希利垔解星筭数术,通胡、语,常言南方当有姓名齐者,其人当兴。昇明二年,太祖辅政,遣骁骑将军王洪范使芮芮,克期共伐魏虏。建元元年八月,芮芮主发三十万骑南侵,去平城七百里,魏虏拒守不敢战,芮芮主于燕然山下纵猎而归。上初践阼,不遑出师。
  30. 《元和郡县图志·卷四·灵武节度使·灵州》……保静县,本汉富平县地,后魏立弘静镇,徙关东人以充屯田,俗谓之城,隋改置弘静县,神龙元年改为安静,至德元年改为保静。……
  31. 《唐蕃会盟碑》
    文武孝德皇帝与圣神赞普猎赞陛下二圣舅甥濬哲鸿被,晓今永之屯亨矜愍之情恩覆其无内外,商议叶同务令万姓安泰,所思如一成久远大喜再续慈亲之情,重申邻好之义,为此大好矣。今蕃、汉二国所守见管本界,以东悉为大唐国疆,已西尽是大蕃境土,彼此不为寇敌,不举兵革,不相侵谋。封境或有猜阻捉生,问事讫,给以衣粮放归。今社稷叶同如一,为此大和。然舅甥相好之义善谊,每须通传,彼此驿骑一往一来,悉遵曩昔旧路。蕃汉并于将军谷交马,其绥戎栅已东大唐祇应清水县,已西大蕃,供应须合舅甥亲近之礼,使其两界烟尘不扬,罔闻寇盗之名,复无惊恐之患,封人撤备,乡土俱安,如斯乐业之恩垂于万代,称美之声遍于日月所照矣。蕃于蕃国受安,汉亦汉国受乐,兹乃合其大业耳。依此盟誓,永久不得移易,然三宝及诸贤圣日月星辰请为知证。如此盟约各自契陈,刑牲为盟,设此大约。倘不依此誓,蕃、汉君臣任何一方先为祸也仍须仇报及为阴谋者,不在破盟之限。蕃、汉君臣并稽告立誓,周细为文,二君之验证以官印登坛之臣亲署姓名,如斯誓文藏于玉府焉。
  32. 32.0 32.1 《旧唐书卷十六·穆宗纪第十六》
    (长庆二年)……陇山有异兽如猴,腰尾皆长,色青赤而猛鸷,见蕃人则跃而食之,遇汉人则否。……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上·吐蕃上》
    (开元十七年)……赞普等欣然请和,尽出贞观以来前后敕书以示惟明等,令其重臣名悉猎随惟明等入朝,上表曰:“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中间为张玄表、李知古等东西两处先动兵马,侵抄吐蕃,边将所以互相征讨,迄至今日,遂成衅隙。外甥以先代文成公主、今金城公主之故,深识尊卑,岂敢失礼。又缘年小,枉被边将谗构鬬乱,令舅致怪。伏乞垂察追留,死将万足。前数度使人入朝,皆被边将不许,所以不敢自奏。去冬公主遣使人娄众失力将状专往,蒙降使看公主来,外甥不胜喜荷。谨遣论名悉猎及副使押衙将军浪些纥夜悉猎入朝,奏取进止。两国事意,悉猎所知。外甥蕃中已处分边将,不许抄掠,若有汉人来投,便令却送。伏望皇帝舅远察赤心,许依旧好,长令百姓快乐。如蒙圣恩,千年万岁,外甥终不敢先违盟誓。谨奉金胡瓶一、金盘一、金椀一、马脑杯一、零羊衫段一,谨充微国之礼。”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下·吐蕃下》
    (贞元)十七年七月,吐蕃寇盐州,又陷麟州,杀刺史郭锋,毁城隍,大掠居人,驱党项部落而去。次盐州西九十里横槽烽顿军,呼延州僧延素辈七人,称徐舍人召。其火队吐蕃没勒遽引延素等疾趋至帐前,皆马革梏手,毛绳缧颈。见一吐蕃年少,身长六尺馀,赤髭大目,乃徐舍人也。命解缚,坐帐中,曰:“师勿惧。余本汉人,司空英国公五代孙也,属武后斵丧王室,高祖建义中泯,子孙流播绝域,今三代矣。虽代居职位,世掌兵要,思本之心无涯,顾血族无由自拔耳。此蕃、汉交境也,复九十里至安乐州,师无由归东矣。”延素曰:“僧身孤亲老,恳祈全活。”悲不自胜。又曰:“余奉命率师备边,因求资食,遂涉汉疆,展转东进至麟州。城既无备,援兵又绝,是以拔之。知郭使君是勋臣子孙,必将活之,不幸为乱兵所害。”适有飞鸟使至,飞鸟,犹中国驿骑也,云:“术者上变,召军亟还。”遂归之。
  33. 《新唐书卷二百一十六下·列传第一百四十一下·吐蕃下》……明年,沙州首领张义潮奉瓜、沙、伊、肃、甘等十一州地图以献。始义潮阴结豪英归唐,一日,众擐甲噪州门,汉人皆助之,虏守者惊走,遂摄州事。缮甲兵,耕且战,悉复馀州。以部校十辈皆操挺,内表其中,东北走天德城,防御使李丕以闻。帝嘉其忠,命使者赍诏收慰,擢义潮沙州防御使,俄号归义军,遂为节度使。……
  34. 《张义潮变文》……诸川吐蕃兵马还来劫掠沙州,奸人探得事宜,星夜来报仆射:“吐浑王集诸川蕃贼欲来侵凌抄掠,其吐蕃至今尚未齐集。”仆射闻吐浑王反乱,即乃点兵,錾凶门而出,取西南上把疾路进军。才经信宿,即至西同侧近,便拟交锋。其贼不敢拒敌,即乃奔走。仆射遂号令三军,便须追逐。行经一千里已来,直至退浑国内,方始趁趃。仆射即令整理队伍,排比兵戈,展旗帜,动鸣鼍,纵八阵,骋英雄。分兵两道,裹合四边。人持白刃,突骑争先。须臾阵合,昏雾涨天,汉军勇猛而乘势,曳戟冲山直进前,蕃戎胆怯奔南北,汉将雄豪百当千处…………炖煌北一千里镇伊州城西有纳职县,其时回鹘及吐浑居住在彼,频来抄劫伊州,俘虏人物,侵夺畜牧,曾无暂安。仆射乃于大中十年六月六日,亲统甲兵,诣彼击逐伐除。不经旬日中间,即至纳职城。贼等不虞汉兵忽到,都无准备之心。我军遂列鸟云之阵,四面急攻。蕃贼獐狂,星分南北;汉军得势,押背便追。不过五十里之间,煞戮横尸遍野处……
  35. 《司空表圣诗集·卷第三·河湟有感》一自萧关起战尘,河湟隔㫁异鄕春,汉儿尽作胡儿语,却向城头骂汉人
  36. 36.0 36.1 36.2 《新五代史卷七十二·四夷附录第一·契丹上》呜呼,夷狄居处饮食,随水草寒暑徙迁,有君长部号而无世族、文字记别,至于弦弓毒矢,彊弱相并,国地大小,兴灭不常,是皆乌足以考述哉!惟其服叛去来,能为中国利害者,此不可以不知也。自古夷狄之于中国,有道未必服,无道未必不来,盖自因其衰盛。虽尝置之治外,而羁縻制驭恩威之际,不可失也。其得之未必为利,失之有足为患,可不慎哉!作四夷附录。夷狄,种号多矣。其大者,自以名通中国,其次小远者附见,又其次微不足录者,不可胜数。其地环列九州之外,而西北常彊,为中国患。……
    《新五代史卷七十三·四夷附录第二·契丹下》初,德光之击晋也,述律常非之,曰:“吾国用一汉人为主可乎?”德光曰:“不可也。”述律曰:“然则汝得中国不能有,后必有祸,悔无及矣。”德光死,载其尸归,述律不哭而抚其尸曰:“待我国中人畜如故,然后葬汝。”已而,兀欲囚之,后死于木叶山。……初,萧翰闻德光死,北归,有同州郃阳县令胡峤为翰掌书记,随入契丹。而翰妻争妒,告翰谋反,翰见杀,峤无所依,居虏中七年。当周广顺三年,亡归中国,略能道其所见。……契丹谓峤曰:“夷狄之人岂能胜中国?然晋所以败者,主暗而臣不忠。”因具道诸国事,曰:“子归悉以语汉人,使汉人努力事其主,无为夷狄所虏,吾国非人境也。”峤归,录以为《陷虏记》云
  37. 37.0 37.1 苏辙《奉使契丹二十八首·出山》燕疆不过古北阙,连山渐少多平田。奚人自作草屋住,契丹骈车依水泉。橐驼羊马散川谷,草枯水尽时一迁。汉人何年被流徙,衣服渐变存语言。力耕分获世为客,赋役稀少聊偷安。奚单弱契丹横,目视汉使心凄然。石瑭窃位不传子,遗患燕蓟逾百年。仰头呼天问何罪。自恨远祖従禄山此皆燕人语也
  38. 38.0 38.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四·咸平六年》环州虎翼军士魏琼等四人,前为李继迁所掠,至是遁归,且言:“继迁在灵州东三十里东关镇,树栅居之,所部人骑约三万。去岁伤旱,禾麦不登,又引河水溉田,功毕而防决。凡执役者,有小过则系头投于河,令人就下流接视,蕃人则援以出,汉人则否。银、夏州民衣食稍丰者,并西徙。蕃落数年荐饥,道殣相望,下多咨怨。”诏赐琼等袍带、缗钱,第补小校、队长。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十六·庆历五年》
    (欧阳)修尝奏疏言:“……且北敌虽以战射为国,而耶律氏自幼承其父祖与中国通和之后,未尝躬战阵、遭勍敌,谋臣旧将又皆老死,今其臣下如贯宁者无三两人。宁材不及中人,已是彼之杰者,所以君臣计事,动多不臧。当初对梁适遣使河西,使与中国通好,及议和垂就,不能小忍,以邀中国厚利,乃与元昊争夹山小族,遂至交兵。而累战累败,亡失人马,国内疮痍,诛敛山前,汉人怨怒。往时北人杀汉人者罚,汉人杀北人者死。近闻反此二法,欲悦汉人,汉人未能收其心,而北人亦以怒矣。又闻今春女真、渤海之类,所在离叛攻劫,近才稍定。方且招缉败亡,修治器甲,内恐国中之复叛,外有西夏之为虞,心自怀疑,忧我乘虚而北袭。故于界上勉强虚张,囚我巡兵,侵我地界,盖其实弱而示强尔。实弱而示强者,用兵之诡计也。故臣谓苟能察其强弱,知其情伪,则无不争之理,何必惧其不足惧哉?……”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三·熙宁八年》
    知黔州、内殿崇班张克明言,领思、费、夷、播四州,又新籍蛮人部族不少,语言不通,习俗各异,若一概以敕律治之,恐必致惊扰,乞别为法。下详定一司敕所,请黔南獠与汉人相犯,论如常法;同类相犯,杀人者罚钱自五十千,伤人折二支已下罚自二十千至六十千;窃盗视所盗数罚两倍,强盗视所盗数罚两倍;其罚钱听以畜产器甲等物计价准当。从之。
  39. 《贾师训墓志铭》公讳师训,字公范,其先出于周之同姓之国。春秋时有贾季贾华,代为名族,至两汉,谊山捐之逵琮之辈以儒学政行发名于世,晋唐间,充耽致位将相,其后有游仕于渤碣之间者,因籍为燕人,子孙相继,衣冠不绝,至公之七代祖曰梦殷,为卢龙军节度判官,卢龙君生道纪,为营州刺史、检校司空,司空高祖曰去疑,先仕后唐。我大圣天皇时奉使来贡,因留之,俾督工役,营上都事业,迁将作大匠,累拜始平军节度加检校太师,赐号□□奉国保定功臣。……大安二年授密副使右谏议大夫,曾奏事御所,有诏迁奚中其部所居汉民四百户。宰相承诏趋出,公独侍,上问之,公前对曰:“自松亭已北距黄河,其间泽、利、榆、松山、北安数州千里之地,皆霫壤也,汉民杂居者半,今一部之民可徙则数州之人尽可徙矣,然则恐非国家之利,亦如辽东旧为渤海之国,自汉民更居者众,讫今数世无患,愿陛下裁察。”上悟,其事遂止。……
  40. 40.0 40.1 40.2 40.3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引封有功《编年》曰:政和五年岁次乙未,春三月辛未朔二日壬申,大辽李良嗣密遣人来雄州投蜡弹云:“天庆五年三月四日,辽国光禄卿李良嗣谨对天日斋沐裁书拜上安抚大师足下,良嗣族本汉人,素居燕京霍阴,自远祖已来悉登仕路,虽披裘食禄不绝如线,然未尝少忘尧风欲褫左衽而莫遂其志,比者国君嗣位以来排斥忠良引用群小,女真侵陵官兵奔北盗贼蜂起,攻陷州县边报日闻,民罹涂炭宗社倾危指日可待,迩又天祚下诏亲征女真,军民闻之无不惶骇,揣其军情无有斗志,良嗣虽愚赣无知,度其事势辽国必亡,良嗣日夜筹思偷生无地,因省易系有云‘见几而作不俟终日’,语不云乎‘危邦不入乱邦不居’,良嗣久服先王之教敢佩斯言,欲举家贪生南归圣域,得复汉家衣裳以酬素志,伏望察良嗣忱诚不妄悯恤辙鱼,代奏朝廷速俾向化,傥蒙睿旨允其愚恳,预叱会期俯伏前去,不胜万幸。”和诜具其事闻奏,上令太师蔡京、太尉童贯共议可否。十日庚辰,京与贯奏云:“自古招徕,国之盛德,又况辽国用兵军民不附,良嗣归明故当收留。”乞敕和诜密谕会期,后诜令良嗣会期以四月一日夜入境。夏四月庚子朔,良嗣等夜分越界河,初九日戊申,良嗣入雄州庭参上谒诜,诜使人掖上厅各具礼赆,是日诜奏朝廷有旨令良嗣赴阙,十八日丁巳,良嗣见于延庆殿,上亲临轩慰劳礼优异,上问所来之,因即奏曰:“臣国主天祚皇帝耽酒嗜音禽色俱荒斥逐忠良任用群小,远近生灵悉被苛政,比年以来有女真阿骨打者知天祚失德用兵累年攻陷州县,加之溃卒寻为内患,万民罹苦辽国必亡,愿陛下念旧民遭涂炭之苦,复中国往昔之疆,代天谴责以顺伐逆,王师一出必壶浆来迎,愿陛下速行薄伐,脱或后时恐为女真得志,盖先动则制人后动则制于人。”上嘉纳之,遂赐姓赵,授朝请大夫秘阁待诏。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宣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丙寅,马政至女真。政等至女真授以国书及出事目示之,阿骨打不认所许西京之语,且言平滦营三州不系燕京所管。政不知元传言之详及平州元系燕地,但对以唯唯,遂留虏帐前月馀,议论不决,虏人以朝廷欲全还山前山后故地故民,意皆怀疑各以为“南朝无兵戎之备,止以已与契丹银绢坐邀汉地,且北朝所以雄盛过古者缘得燕地汉人也,今一旦割还南朝,不惟国势微削兼退守五关之北以临制南方,坐受其弊。若我将来灭契丹尽有其地,则南朝何敢不奉我币帛不厚我欢盟!设若我欲南拓土疆,彼以何力拒我!又何必跨海讲好,在我俟平契丹仍据燕地与宋为邻,至时以兵厌境更展提封,有何不可?徐议未迟。”惟粘罕云:“南朝四面被边。若无兵力安能立国强大如此,未可轻之,当且良图,少留人使不妨。”
    《三朝北盟会编·卷五》(宣和四年)四月十日戊戌,太师、领枢宻院事童贯陜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勒兵十万巡边。诏下燕京管内官吏军民百姓等,诏曰:“朕惟皇天尽付中国,使宅九有之师,取乱侮亡,拓其疆土,景命所仆,惟有徳者,能克飨之。朕服绍丕基,仰承先帝休徳,夙夜祗惧,不敢荒宁,荷天降康,登兹极治,声敎所暨,逺逮要荒,东逾朝鲜,西迈积石,南越䍧牱之境,罔敢不廷,乃眷幽燕,实惟故壤,五季不造,陷于北戎,惟尔邦君,暨厥臣庶,怀风慕义,思欲来归,忠愤之诚,乆而弥著,今上帝降祸于虏,秽德腥闻,弛绝纲维,俶为暴乱,横赋强敛,诛剥无厌,谗慝作仇,胁权相灭,至上凌下替,妖孽并兴,倾国䘮家,自取逋窜,白水之败,亟闻篡攘,调赋益繁,人不堪命,且复盗贼蜂起,所至绎骚,哀此下民,恫怨无告。朕诞膺骏命,俯顺人心,选将出师,复兹境土,是谓致天之罚,仁伐不仁,拯尔群黎,取诸涂炭,已遣领枢宻院事童贯,董兵百万,收复幽燕地,与大金国计议画定封疆,大信不渝,中举外应,维天之命,莫我敢承,王师霆击雷驱,数路并进,前角后犄,万旅一心,威以济徳,孰敢有遏厥志!然念王师无战,而天道好生,亶兹告猷,廸尔有众,尔其深计逺虑,览于兴亡,如能举城自归,望风响应,使市不易肆,士不授旌,舍覆巢之危,从奠枕之逸,是为自求多福,惟天矜尔万民,永奠一方。惟朕以怿,已降处分,秦晋国王如纳土来朝,待以殊礼,世享王爵。应收复州县城寨,文武长官,并依旧职任,事平第功,不次擢用。军兵守戍之士,并加优赏,愿在军者,厚与存录,愿归农者,给复三年。收复之后,蕃、一等待遇,民戸除二税外,应该差徭科率无名之赋,一切除放。大军所至,务在安集,官吏百姓,不得悮有杀伤或灾毁庐舍、掳掠人畜,犯者并行军令。如或昧于顺逆,干我王诛,若犹豫怀疑,弗克果断,自膏原野,实尔自贻。惟予肃将天威,敢有逸罚,时弗可失,其尚勉哉!祸福无门,惟尔自召,朕言不再,师聴惟明,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三朝北盟会编·卷六》(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辛亥,童贯驻军高阳关,宣抚司揭榜示众,榜曰:“幽燕一方本为吾境,一旦陷没几二百年,比者汉、蕃离心,内外变乱,旧主未灭,新君纂攘,哀此良民重罹涂炭,当司遵奉睿旨统率重兵巳次近边,奉辞问罪务在救民不专杀戮,尔等各宜奋身早图归计,有官者复还旧次;有田者复业如初;若能身率豪杰别立功效即当优与官职厚赐金帛;如能以一州一县来归者即以其州县任之;如有豪杰以燕京来献,不拘军兵百姓,虽未命官便与节度使、给钱十万贯、大宅一区。惟在勉力同心背虏归,永保安荣之乐,契丹诸蕃归顺亦与汉人一等。已戒将士不得杀戮,一夫傥或昏迷不恭,当议别有措置应,契丹自来一切横敛悉皆除去,虽大兵入界,凡所须粮草及车牛脚价并不令燕人出备,仍免二年税赋。”
    《三朝北盟会编·卷九宣和四年》引封氏《编年》曰:知易州高凤与通守王悰共议云:“天祚播迁燕王厌世,女主初立谋迁汉人,或闻欲行诛戮,汉人被害,吾辈安得奠枕!今者南国宣抚被旨吊伐,汉人往往南归,今萧干林牙见在燕京,可密遣人归款南朝,使南兵来此内外相应尽杀契丹,我辈可免日后之苦。”悰遂谨诺,得僧明赞令来宣司,赞具说:“汉人朝暮延颈颙望,日俟天兵欲归王化积有岁时,今者伏闻朝廷诏词宽厚檄榜,丁甯又闻宣抚司日收归明不下千百,今日知易州高太师、通守王少卿专遣明赞来见宣抚,欲乞择起兵月日来抵易州,当以内应诛戮契丹,伏候钧旨。”贯既察来情。又使刘延庆审问真实,密令明赞先归,期以二十日约天兵前到城下,贯许以事济□赏之以官先次,厚劳令归。
    《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十六·靖康元年》引《靖康遗录》曰:贼之来虽有少钞掠而不杀害人民,比去所过皆残破,其所得汉人并削发使控马荷担,得妇女好者掠去、老丑者杀之,自京师至黄河数百里间井里萧然,无复烟爨,尸骸之属不可胜数。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百四十三》引《节要》曰:……又闻粘罕初围太原,有保正石竧起寨于西山保聚村民,人甚众且强悍多豪侠,每朔望告戒必以忠孝为主,由是户多可恃人尽知方,金人攻之往往为竧败,金贼屡屡遁去及多邀金人出掠者,由是粘罕遣大军破而擒之,皆粘罕怒使之也,当破之日,竧已保守八月矣。粘罕既得竧,命钉之于车,剚刃于股将欲支解之,竧颇节义,自持皇恩素感忠赤,昂藏之概傲慢之态磊磊落落,绝无顾虑之念生死鼎镬之惧,铁石忠贞不是过也,粘罕虽腥膻部落,不觉惊异,徐谓竧曰:“尔若降我,当命尔以官。”竧嫚骂曰:“爷是汉人,甘死不降番狗,你识爷么!姓石,石上钉橛更无移改!”竟为贼所害。
  41. 41.0 41.1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十九边防二庚子五部落之变》“五部落居黎之西,去州百馀里,限以飞越岭。有姓郝、赵、王、刘、杨五族,因以得名,即唐史所谓两面羌也,其居叠石为碉人积糗粮器甲于上,族无豪长,惟老宿之听。往来汉地,熟悉能华言,故比诸蕃尤奸黠…………蕃贼自西镇村长驱而来,及奉龙镇富庄头,居民二百年生业及官军糗粮器甲俱被掳掠,蕃贼见所得甚夥,驱汉人负载以归,由是不及近郊,西边惊移之民奔入城中,郡始仓皇失措,福谦因得中风病,又有巡检王价者,守州西北马鞍山之隘,闻兵败欲遁归,倡言蕃贼入城无数,城中居民惊扰,后诘之,乃知其诈。”
  42. 42.0 42.1 42.2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九十二·洪武七年八月十一日》甲辰,遣故元官赵元佑、张进、沙德成赍诏并织金文绮赐元左丞阿里,仍遣夹失伯里等同还,因赍诏谕大理曰:“始因有元失驭海内云扰华夷无主,朕自洪武元年戊申秋八月群雄尽平,复我汉人故国统一中夏,于今七年,四夷诸蕃皆已称臣入贡,惟尔大理未尝遣使,近稽载籍大理在唐宋时受封王爵,至元削去国名止称土官,今其国乃元君遗泒梁王者主之,未复故封,朕命臣僚议准唐宋故事,封尔段氏为大理国王,故特遣使先谕朕意,使回当发印诰,令尔王臣开国理民,同享承平之福,尔其审之。”
    《明实录·英宗实录卷一百三·正统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锦衣卫指挥佥事吴良奏:“臣奉命使海西,见女直野人家多中国人,驱使耕作,询之有为虏去者有避差操罪犯逃窜者,久陷胡地无不怀乡,为其关防严密不得出或畏罪责不敢还,情深可悯。今海西各卫累受陞赏皆知感激,请给榜开原及境外,于野人女直则谕以理,使无拘禁,于逃叛则宥其罪俾之来归。”上可其奏,仍敕辽东总兵官禁约守边官旗,自今有军馀逃叛者俱重罪之。
    《明实录·英宗实录卷二百五十三·景泰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壬申,敕哈密忠顺王倒瓦荅失里,曰:“累闻迤北走回人言‘汉人男女有先被达贼抢去’,有转卖与尔哈密地方者、有自逃回尔地方濳住者、有经过尔处被尔部下拘留不发者,前后约有三千馀人,中间被尔部下卖与撒马儿罕地面去者约一千馀人,其馀尚有二千馀人,朕以尔自祖父以来世受朝廷爵禄赏,尔亦自称与朝廷守把后门,岂可以求微利致失尔之信义!敕至尔即以朕言宣谕部言下,但有拘留人口者尽数遣人送还,朝廷自有赏赐,决不吝惜,尔其体朕至怀。”
    《明实录·宪宗实录卷一百七十·成化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己丑,恊守偏头雁门等关山西按察司副使蔡麟,奉敕言备边事:“偏头关僻在穷荒,三面受敌而镇西、岢岚等处军民畜牧布野,招寇召衅,臣欲相度地里择其高阜险隘,或十里二十里筑立团堡凿堑置桥,一闻有警驱人畜入堡,虏虽来寇将无所掠,此不战而胜之之道也;又胡虏技艺虽便于骑射而谋略终下于汉人,莫若以计破之,昼则望其尘夜则望其火,迨其入寇,清野以待而设伏要路,多张疑兵使彼恍惚莫知所之,或安静以老之,或示弱以骄之,然后揜其不备𢭏其虚懈,马步并进首尾夹击,所谓贱战贵谋者也;又北虏入寇必以中国被虏之人为乡导,临敌之际必令当先,我军杀伤多中国之人,宜于胡人经行要路立牌晓谕,若有人被虏能弃甲来归,或斩首来献,或密报虏情者,重加官赏亦足以疑其心而分其势矣。”兵部具拟以闻,诏可。
    《明实录·孝宗实录卷七十五·弘治六年五月十二日》大通事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王英,言:“永乐间女直各卫授都督等官,令率所部为中国藩篱,比来各官不能约束以致边方多警,今后各卫掌印都督若历任无过、所部未尝犯边者,仍许袭原职,否则止令袭指挥使,别选众所信服者陞都督。”兵部覆奏以“各官承袭已久,一旦革去恐启衅端,此后海西建州三卫女直成化以后陈乞陞者,指挥以下仍旧承袭,其都指挥以上至都督有故者必审其部下无人犯边子孙能继志者许其承袭,否则革去求陞之职,自左右都督以下至都指挥佥事各递减一级,但曾求陞一次者更不许陈乞,间有能严辑部落还我卤掠擒捕犯边夷人并归我人之逋逃者,具奏陞赏”,从之。
    《明实录·武宗实录卷一百六·正德八年十一月七日》赐大庆法王领占班丹番行童度牒三千,听自收度。先是有旨度番、汉僧行道士四万人,其番行童多中国人冒名者为礼部所持,故领占班丹奏欲自便云。
  43. 43.0 43.1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三十一年(1449)八月》通事金自安到辽东,先遣人驰报云:“臣见东宁卫人朴镇问声息,答云:‘达达围广宁三日不拔,解围退屯于十里之地。’又东宁卫指挥高洪镇旅顺口子,闻达达声息,即率所领军,驰入辽东城,守门者误以为达达兵来,顚倒闭门。初,达达来毁广宁等处长墙四十馀里,守埤者走报,监军摠兵官等皆曰:‘妄也。’杖其人而囚之,再报亦如之,又至再三,皆不信,略不守备,达达果突入掳人畜,不可胜计。达达执高丽及女真人则曰:‘汝等,本皆予种也。’使辫发,令效其衣冠;若执汉人,皆割鼻耳。东宁卫人曰:‘我辈本是高丽人,中国之乱如此,欲投义州,但不识许入否。’”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十五年(1484)九月》更议唐女处置事。郑昌孙议:“世宗敎云:‘被掳唐人逃来,其主若细知寻踪而来,则宜从权还给。’此于事大,虽似未稳,权宜之策,不得不尔。”沈浍、李克培议:“三者之来,李暹初不许接,宜矣,今既许接,越在我境。若不解送而还给,其夫,后日若逃还本土,说此意,则前日事大之意,一朝扫如矣。解送为便。”尹弼商议:“三者之事,臣反复思之,彼虽称汉女,未可的知。假令是实,以事势计之,兵家之法,有奇有正,制事之宜,亦有经权。今当从奇从权,务弭边衅而已,不可慕虚名,而取实祸也。臣意以谓‘还给其夫,甚合事体。’”洪应、卢思愼议:“前此唐人为野人所掳,而逃来我国者非一,野人追踪而来请者亦多,皆云:‘此非汝土之人,原系汉人,本国事大以诚,例皆解送,汝等所知。’以此答之,已成格例,彼亦无怨言矣。当初不纳则已矣,今已受而纳之矣,若又还与,则非惟大义不可,后有唐人逃来,彼据此例,以请之,将何辞而拒之?解送为便。”传于承政院曰:“于佥意何如?”承旨等启曰:“唐人解送,已有前例,今若还给,则非徒有亏事大之义,后有逃来者,亦援例以请曰:‘前日已还愁升应巨之妻,今何独不然?’则将何辞而答之?”传曰:“以大义言之,则固当解送。然解送,则边衅立生,今姑下谕监司,语三者曰:‘汝虽称唐女,岂信汝言乎?当以野人待之。’又谕节度使,愁升应巨来寻与否,令即驰启。”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二十二年(1491)八月》圣节使朴崇质回到辽东驰启曰:“臣本月十五日朝,遣通事金孟敬诣摠兵官罗雄,请护送军,雄问:‘汝国边境有何事乎?’孟敬答云:‘闻有声息,故今请护送军。’雄曰:‘建州卫达子卜花秃等,九十月、十一二月间,欲犯汝国边境,汝国礼义之地,与中国似一家,摠兵官使兵护送于八站,则虽达子何畏。’又云:‘野人事报牒到此,明日更来抄去。’,十六日朝,孟敬抄来,其文曰:‘钦差分守开原等处右参将都指挥使崔胜为传报夷情事,据开原备御都指挥使裵震呈,弘治四年七月初十日,据通事百户白洪呈,审得海西葛林卫女直指挥答罕出等五名,到市报说“今年六月二十八日,有黑龙江野人头儿主孔革,领著二、三百人马,说称要来开原地方上偸抢,又怕尔海西山场并松花江三寨的人,先去开原报道,怕他人马赶杀不得抢时,我每说抢尔三寨并山场的人回去。”又说“七月初一日,我每都督都里吉马牛的百姓马忽等三十多人马,诈说辽河打鱼,要来汉人地上偸抢行间。”又有海西钦真河卫女直哈荅亦报“七月初三日,有建州头儿都督卜花秃来我本寨雇马,他说‘我每先去高丽后门抢了两遭回来了,如今又来雇马,还要去抢高丽。’ 又与我每说‘南朝的人马,要到秋间,征伐尔海西一带的人。’我每听得这话害怕,就来开原马法,每上报得知道。”据报备呈到来会同。钦差分守开原等处,太监蓝看得所报,前请除行属,严谨堤备外,合用手本,烦请知会,须至手本者。弘治四年七月初十日,右参将都指挥使崔胜钦差分守开原等处,右参将都指挥使崔胜为传报事,据开原备御都指挥使裴震呈,据通事白洪呈,审得海西葛林卫女直指挥答罕出报说:“建州头儿卜花秃亲来租我海西头儿兀加的靑马,有兀加不肯与,他歇了一夜,问他:‘尔租马要做甚麿?’ 卜花秃回说:‘五、六月船上过江,抢了高丽家三遭,如今租好马,多收拾人马,还要去抢。’”不知高丽后门,不知汉人地方上去抢有这等事。我亲来见开原马法们报得知道。弘治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朝鲜王朝实录宣祖实录·三十年(1597)四月注》咨意大略:“……开城、平壤二处,开府立镇,练兵、屯田,西接鸭绿、旅顺之师,东为王京、鸟岭之援。须得实心练事,才力兼全者,为巡抚司道,而专任之,听其便宜行事,选其才能者数十辈,分署各处,为之长帅,就朝鲜之人,杂之以汉人,齐之以法,敎之以汉战。因而务农劝织,通商惠工,即山铸钱,以资军兴,如火药、利器,或供其所乏,而不必一一尽仰于朝廷。直待夷氛悉净,然后,议撤鸟岭以南,相机进止,毋得浪战损威,鸟岭以北,还定安集,不许尺寸有失。又当通登、莱入辽之海路,从此转饷,以资军兴,从此渡军,以讲水战,使往来之人,不疲于陆”云云。
    《朝鲜王朝实录光海君日记太白山本·七年(1615)闰八月注》(许)筠所买书籍,间有所自作,又有《林居漫录》一卷草本,言王奸兄位次,嗣位不正,故王不自奏,使臣僚呈文辨正。盖筠之隶属玄应旻,多材能语,出入市井,换贸如汉人,故能以赝书混其中,华人莫能辨。
    《朝鲜王朝实录光海君日记太白山本·十一年(1619)三月》贼悉众合围,士卒知必死,愤慨欲战,贼乃招我国胡译河瑞国,语以通和解兵之意。金景瑞先往虏营,结约贼将而还,景瑞又要弘立俱盟。天朝败兵数百,屯据原阜,贼呼我军中曰:‘汉人之在尔军者,悉出之。’又呼曰:‘鲜人之在汉阵者,皆归之。’时乔游击来投我军,以为庇身之所,见我国与奴连和情态即异,书小纸,付其家丁,以传其子之在辽东者,即以弓弦系项,我国将官救之,乃挺身堕崖而死。弘立等尽搜天兵,送于虏阵,贼纵击尽之。
    《朝鲜王朝实录光海君日记太白山本·十四年(1622)正月》平安监司朴烨驰启:“顷日贼犯三郡时,汉人男女被杀五百七十八人,尸身皆令收拾埋瘗矣。”
    《朝鲜王朝实录光海君日记太白山本·十四年(1622)三月》义州府尹驰启“贼兵二三十馀骑,出没江边,搜杀避乱汉人”事。
  44. 44.0 44.1 44.2 44.3 44.4 《三国志魏书·卷三十·乌丸鲜卑东夷传第三十》……轲比能本小种鲜卑,以勇健,断法平端,不贪财物,众推以为大人。部落近塞,自袁绍据河北,中国人多亡叛归之,教作兵器铠楯,颇学文字。故其勒御部众,拟则中国,出入弋猎,建立旌麾,以鼓节为进退。建安中,因阎柔上贡献。太祖西征关中,田银反河间,比能将三千馀骑随柔击破银。后代郡乌丸反,比能复助为寇害,太祖以鄢陵侯彰为骁骑将军,北征,大破之。比能走出塞,后复通贡献。延康初,比能遣使献马,文帝亦立比能为附义王。黄初二年,比能出诸魏人在鲜卑者五百馀家,还居代郡。明年,比能帅部落大人小子代郡乌丸修武卢等三千馀骑,驱牛马七万馀口交市,遣魏人千馀家居上谷。……
  45. 《晋书·卷九十二·列传第六十二·文苑·庾阐》庾阐字仲初,颍川鄢陵人也。祖辉,安北长史。父东,以勇力闻。武帝时,有西域健胡趫捷无敌,晋人莫敢与校。帝募勇士,惟东应选,遂扑杀之,名震殊俗。……
    《晋书卷四十八列传第十八·段灼》……古人有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况有养人以惠,使人以义,而可以不信行之哉!臣前为西郡太守,被州所下己未诏书:“羌胡道远,其但募取乐行,不乐勿强。”臣被诏书,辄宣恩广募,示以赏信,所得人名即条言征西。其晋人自可差简丁强,如法调取;至于,非恩意告谕,则无欲度金城、河西者也。自往每兴军渡河,未曾有变,故刺史郭绥劝帅有方,深加奖厉,要许重报。是以所募感恩利赏,遂立绩效,功在第一。……
    《晋书卷一百二十六·载记第二十六·秃发利鹿孤》……利鹿孤立二年,龙见于长宁,麒麟游于绥羌,于是群臣劝进,以隆安五年僭称河西王。其将𨱎勿崘进曰:“昔我先君肇自幽朔,被发左衽,无冠冕之仪,迁徙不常,无城邑之制,用能中分天下,威振殊境。今建大号,诚顺天心。然宁居乐土,非贻厥之规;仓府粟帛,生敌人之志。且首兵始号,事必无成,陈胜、项籍,前鉴不远。宜置晋人于诸城,劝课农桑,以供军国之用,我则习战法以诛未宾,若东西有变,长算以縻之;如其敌强于我,徙而以避其锋,不亦善乎!”利鹿孤然其言。……
  46. 46.0 46.1 《晋书卷五·帝纪第五·愍帝》……(建兴五年)秋七月,大暑,司、冀、青、雍等四州螽蝗。石勒亦竞取百姓禾,时人谓之“胡蝗”。
    《晋书卷一百七·载记第七·石季龙下》……时沙门吴进言于季龙曰:“胡运将衰,晋当复兴,宜若役晋人以厌其气。”季龙于是使尚书张群发近郡男女十六万,车十万乘,运土筑华林苑及长墙于邺北,广长数十里。赵揽、申钟、石璞等上疏陈天文错乱,苍生凋弊,及因引见,又面谏,辞旨甚切。季龙大怒曰:“墙朝戌夕没,吾无恨矣。”乃促张群以烛夜作。起三观、四门,三门通漳水,皆为铁扉。暴风大雨,死者数万人。扬州送黄鹄雏五,颈长一丈,声闻十馀里,泛之于玄武池。郡国前后送苍麟十六,白鹿七,季龙命司虞张曷柱调之,以驾芝盖,列于充庭之乘。凿北城,引水于华林园。城崩,压死者百馀人。……
    ……龙骧孙伏都、刘铢等结羯士三千伏于胡天,亦欲诛闵等。时鉴在中台,伏都率三十馀人将升台挟鉴以攻之。鉴见伏都毁阁道,临问其故。伏都曰:“李农等反,已在东掖门,臣严率卫士,谨先启知。”鉴曰:“卿是功臣,好为官陈力。朕从台观卿,勿虑无报也。”于是伏都及铢率众攻闵、农,不克,屯于凤阳门。闵、农率众数千毁金明门而入。鉴惧闵之诛己也,驰招闵、农,开门内之,谓曰:“孙伏都反,卿宜速讨之。”闵、农攻斩伏都等,自凤阳至琨华,横尸相枕,流血成渠。宣令内外六夷敢称兵杖者斩之。胡人或斩关,或逾城而出者,不可胜数。使尚书王简、少府王郁帅众数千,守鉴于御龙观,悬食给之。令城内曰:“与官同心者住,不同心者各任所之。”敕城门不复相禁。于是赵人百里内悉入城,胡羯去者填门。闵知胡之不为己用也,班令内外赵人,斩一胡首送凤阳门者,文官进位三等,武职悉拜牙门。一日之中,斩首数万。闵躬率赵人诛诸胡羯,无贵贱男女少长皆斩之,死者二十馀万,尸诸城外,悉为野犬豺狼所食。屯据四方者,所在承闵书诛之,于时高鼻多须至有滥死者半。……王朗、麻秋自长安奔于洛阳。秋承闵书,诛朗部胡千馀。朗奔于襄国。麻秋率众奔于苻洪。……
  47. 司马彪《战略》曰:袁尚遣高干、郭援将兵数万人,与匈奴单于寇河东,遣使与马腾、韩遂等连和,腾等阴许之。傅干说腾曰:“古人有言‘顺道者昌,逆德者亡’。曹公奉天子诛暴乱,法明国治,上下用命,有义必赏,无义必罚,可谓顺道矣。袁氏背王命,驱胡虏以陵中国,宽而多忌,仁而无断,兵虽彊,实失天下心,可谓逆德矣。今将军既事有道,不尽其力,阴怀两端,欲以坐观成败,吾恐成败既定,奉辞责罪,将军先为诛首矣。”于是腾惧。干曰:“智者转祸为福。今曹公与袁氏相持,而高干、郭援独制河东,曹公虽有万全之计,不能禁河东之不危也。将军诚能引兵讨援,内外击之,其势必举。是将军一举,断袁氏之臂,解一方之急,曹公必重德将军。将军功名,竹帛不能尽载也。唯将军审所择!”腾曰:“敬从教。”于是遣子超将精兵万馀人,并将遂等兵,与繇会击援等,大破之。
  48. 《后汉书·卷七十四下·袁绍刘表列传第六十四下·袁谭》尚复自将攻谭,谭战大败,婴城固守。尚围之急,谭奔平原,而遣颍川辛毗诣曹操请救。刘表以书谏谭曰:“天降灾害,祸难殷流,初交殊族,卒成同盟,使王室震荡,彝伦攸斁。是以智达之士,莫不痛心入骨,伤时人不能相忍也。然孤与太公,志同愿等,虽楚魏绝邈,山河迥远,戮力乃心,共奖王室,使非族不干吾盟,异类不绝吾好,此孤与太公无贰之所致也。功绩未卒,太公殂陨,贤胤承统,以继洪业。宣奕世之德,履丕显之祚,摧严敌于邺都,扬休烈于朔土,顾定疆宇,虎视河外,凡我同盟,莫不景附。何悟青蝇飞于竿旌,无忌游于二垒,使股肱分成二体,匈膂绝为异身。初闻此问,尚谓不然,定闻信来,乃知阏伯、实沈之忿已成,弃亲即仇之计已决,旃斾交于中原,暴尸累于城下。闻之哽咽,若存若亡。昔三王、五伯,下及战国,君臣相弑,父子相杀,兄弟相残,亲戚相灭,盖时有之。然或欲以成王业,或欲以定霸功,皆所谓逆取顺守,而徼富强于一世也。未有弃亲即异,兀其根本,而能全于长世者也。昔齐襄公报九世之仇,士匄卒荀偃之事,是故春秋美其义,君子称其信。夫伯游之恨于齐,未若太公之忿于曹也;宣子之臣承业,未若仁君之继统也。且君子违难不适仇国,交绝不出恶声,况忘先人之仇,弃亲戚之好,而为万世之戒,遗同盟之耻哉!蛮夷戎狄将有诮让之言,况我族类,而不痛心邪!夫欲立竹帛于当时,全宗祀于一世,岂宜同生分谤,争校得失乎?若冀州有不弟之慠,无惭顺之节,仁君当降志辱身,以济事为务。事定之后,使天下平其曲直,不亦为高义邪?今仁君见憎于夫人,未若郑庄之于姜氏;昆弟之嫌,未若重华之于象敖。然庄公卒崇大隧之乐,象敖终受有鼻之封。愿捐弃百痾,追摄旧义,复为母子昆弟如初。今整勒士马,瞻望鹄立。”又与尚书谏之,并不从。
  49. 《魏氏春秋》载表遗尚书曰:“知变起辛、郭,祸结同生,追阏伯、实沈之踪,忘常棣死丧之义,亲寻干戈,僵尸流血,闻之哽咽,若存若亡。昔轩辕有涿鹿之战,周公有商、奄之师,皆所以翦除秽害而定王业,非强弱之争,喜怒之忿也。故虽灭亲不为尤,诛兄不伤义。今二君初承洪业,纂继前轨,进有国家倾危之虑,退有先公遗恨之负。当唯曹是务,唯国是康。何者?金木水火刚柔相济,然后克得其和,能为人用。今青州天性峭急,迷于曲直。仁君度数弘广,绰然有馀,当以大苞小,以优容劣,先除曹操,以平先公之恨,事定之后,乃议曲直之评,不亦善乎!若留神远图,克己复礼,当振旅长驱,共奖王室。若迷而不返,违而无改,则胡夷将有诮让之言,况我同盟,复能戮力仁君之役哉!此韩卢、东郭自困于前,而遗田父之获者也。愤跃鹤望,冀闻和同之声。若其泰也,则袁族其与汉升降乎!如其否也,则同盟永无望矣。”
  50. 《晋书·卷五十六·列传第二十六·江统》
  51. 51.0 51.1 51.2 51.3 《贞观政要·卷九·论安边第三十六》贞观四年,李靖击突厥颉利,败之,其部落多来归降者。诏议安边之策,中书令温彦博议:“请于河南处之。准汉建武时,置降匈奴于五原塞下,全其部落,得为捍蔽,又不离其土俗,因而抚之,一则实空虚之地,二则示无猜之心,是含育之道也。”太宗从之。秘书监魏徵曰:“匈奴自古至今,未有如斯之破败,此是上天剿绝,宗庙神武。且其世寇中国,万姓冤仇,陛下以其为降,不能诛灭,即宜遣发河北,居其旧土。匈奴人面兽心,非我族类,强必寇盗,弱则卑伏,不顾恩义,其天性也。秦、汉患之者若是,故时发猛将以击之,收其河南以为郡县。陛下以内地居之,且今降者几至十万,数年之后,滋息过倍,居我肘腋,甫迩王畿,心腹之疾,将为后患,尤不可处以河南也。”温彦博曰:“天子之于万物也,天覆地载,有归我者则必养之。今突厥破除,馀落归附,陛下不加怜湣,弃而不纳,非天地之道,阻四夷之意,臣愚甚谓不可,宜处之河南。所谓死而生之,亡而存之,怀我厚恩,终无叛逆。”魏徵曰:“晋代有魏时,胡部落分居近郡,江统劝逐出塞外,武帝不用其言,数年之后,遂倾瀍、洛。前代覆车,殷鉴不远。陛下必用彦博言,遣居河南,所谓养兽自遗患也。”彦博又曰:“臣闻圣人之道,无所不通。突厥馀魂,以命归我,收居内地,教以礼法,选其酋首,遣居宿卫,畏威怀德,何患之有?且光武居河南单于于内郡,以为汉藩翰,终于一代,不有叛逆。”又曰:“隋文帝劳兵马,费仓库,树立可汗,令复其国,后孤恩失信,围炀帝于雁门。今陛下仁厚,从其所欲,河南、河北,任情居住,各有酋长,不相统属,力散势分,安能为害?”给事中杜楚客进曰:“北狄人面兽心,难以德怀,易以威服。今令其部落散处河南,逼近中华,久必为患。至如雁门之役,虽是突厥背恩,自由隋主无道。中国以之丧乱,岂得云兴复亡国以致此祸?夷不乱华,前哲明训,存亡继绝,列圣通规。臣恐事不师古,难以长久。”太宗嘉其言,方务怀柔,未之从也。卒用彦博策,自幽州至灵州,置顺、祐、化、长四州都督府以处之,其人居长安者近且万家。…………十三年,太宗幸九成宫。突利可汗弟中郎将阿史那结社率阴结所部,并拥突利子贺罗鹘夜犯御营,事败,皆捕斩之。太宗自是不直突厥,悔处其部众于中国,还其旧部于河北,建牙于故定襄城,立李思摩为乙弥泥熟俟利苾可汗以主之。因谓侍臣曰“中国百姓,实天下之根本,四夷之人,乃同枝叶,扰其根本以厚枝叶,而求久安,未之有也。初不纳魏徵言,遂觉劳费日甚,几失久安之道。”
  52. 52.0 52.1 《晋书·卷七十八·列传第四十八·孔坦》咸康元年,石聪寇历阳,王导为大司马,讨之,请坦为司马。会石勒新死,季龙专恣,石聪及谯郡太守彭彪等各遣使请降。坦与聪书曰:“华、狄道乖,南北迥邈,瞻河企宋,每怀饥渴。数会阳九,天祸晋国,奸凶猾夏,乘衅肆虐。我德虽衰,天命未改。乾符启再集之庆,中兴应灵期之会,百六之艰既过,惟新之美日隆。而神州振荡,遗氓波散,誓命戎狄之手,跼蹐豺狼之穴,朝廷每临寐永叹,痛心疾首。天罚既集,罪人斯陨,王旅未加,自相鱼肉。岂非人怨神怒,天降其灾!兰艾同焚,贤愚所叹,哀矜勿喜,我后之仁,大赦旷廓,唯季龙是讨。彭谯使至,粗具动静,知将军忿疾丑类,翻然同举。承问欣豫,庆若在己。何知几之先觉,砎石之易悟哉!引领来仪,怪无声息。将军出自名族,诞育洪胄。遭世多故,国倾家覆,生离亲属,假养异类。虽逼伪宠,将亦何赖!闻之者犹或有悼,况身婴之,能不愤慨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诚反族归正之秋,图义建功之日也。若将军喻纳往言,宣之同盟,率关右之众,辅河南之卒,申威赵魏,为国前驱,虽窦融之保西河,黥布之去项羽,比诸古今,未足为喻。圣上宽明,宰辅弘纳,虽射钩之隙,赏之故行,雍齿之恨,侯之列国。况二三子无曩人之嫌,而遇天启之会,当如影响,有何迟疑!今六军诫严,水陆齐举,熊罴踊跃,龁噬争先,锋镝一交,玉石同碎,虽复后悔,何嗟及矣!仆以不才,世荷国宠,虽实不敏,诚为行李之主,区区之情,还信所具。夫机事不先,鲜不后悔,自求多福,唯将军图之。”朝廷遂不果北伐,人皆怀恨。
  53. 《​梁书·卷二十·列传第十四·陈伯之》天监四年,诏太尉、临川王宏率众军北讨,宏命记室丘迟私与伯之书曰:“陈将军足下无恙,幸甚。将军勇冠三军,才为世出。弃䴏雀之小志,慕鸿鹄以高翔。昔因机变化,遭逢明主,立功立事,开国承家,朱轮华毂,拥旄万里,何其壮也!如何一旦为奔亡之虏,闻鸣镝而股战,对穹庐以屈膝,又何劣耶?寻君去就之际,非有他故,直以不能内审诸己,外受流言,沉迷猖蹷,以至于此。圣朝赦罪论功,弃瑕录用,收赤心于天下,安反侧于万物,将军之所知,非假仆一二谈也。朱鲔涉血于友于,张绣倳刃于爱子,汉主不以为疑,魏君待之若旧。况将军无昔人之罪,而勋重于当世。夫迷涂知反,往哲是与;不远而复,先典攸高。主上屈法申恩,吞舟是漏。将军松柏不翦,亲戚安居;高台未倾,爱妾尚在。悠悠尔心,亦何可述。今功臣名将,雁行有序。怀黄佩紫,赞帷幄之谋;乘轺建节,奉疆埸之任。并刑马作誓,传之子孙。将军独䩄颜借命,驱驰异域,宁不哀哉!夫以慕容超之强,身送东市;姚泓之盛,面缚西都。故知霜露所均,不育异类;姬汉旧邦,无取杂种。北虏僭盗中原,多历年所,恶积祸盈,理至燋烂。况伪孽昏狡,自相夷戮,部落携离,酋豪猜贰,方当系颈蛮邸,悬首藁街。而将军鱼游于沸鼎之中,燕巢于飞幕之上,不亦惑乎!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见故国之旗鼓,感平生于畴日,抚弦登陴,岂不怆恨。所以廉公之思赵将,吴子之泣西河,人之情也。将军独无情哉!想早励良图,自求多福。”伯之乃于寿阳拥众八千归。
  54. 《旧唐书·卷七十三·列传第二十三·薛元超》三年,迁中书侍郎,寻同中书门下三品。时高宗幸温泉校猎,诸蕃酋长亦持弓矢而从。元超以为既非族类,深可为虞,上疏切谏,帝纳焉。
  55.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五十·张说》后尝问:“诸儒言氏族皆本炎、黄之裔,则上古乃无百姓乎?若为朕言之。”说曰:“古未有姓,若夷狄然。自炎帝之姜、黄帝之姬,始因所生地而为之姓。其后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黄帝二十五子而得姓者十四,德同者姓同,德异者姓殊,其后或以官,或以国,或以王父之字,始为赐族,久乃为姓。降唐、虞,抵战国,姓族渐广。周衰,列国既灭,其民各以旧国为之氏,下及两汉,人皆有姓。故姓之以国者,韩、陈、许、郑、鲁、卫、赵、魏为多。”后曰:“善。”
  5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57. 黄博文《反共只是口号,歧视才是事实》
  58. 「去中國化」走火入魔 賴當局刪除戶籍人口「漢人」表述引眾怒, [2025-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5-30) 
  59. 台行政机构将“汉人”变“其余人口” 各界痛批荒谬可笑, [2025-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5-15) 
  60. 莊勇:分明是去中國化的小動作, [2025-0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5-15) 
  61. 台灣「漢人」變「其餘人口」國台辦怒轟:有臉面對列祖列宗?, [2025-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6-22) 
  62. 国务院台办新闻发布会辑录(2025-05-14), [2025-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5-25) 
  63. 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承认汉族或中华民族有何不妥呢?
  64. 2020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5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答:我叫麦提图尔荪 · 麦麦提,是于田县的一名教培结业学员。回想以前,我在各乡镇流动巴扎销售水果,生意很好,家庭也很幸福,但极端思想却改变了这一切。那时候,我接触了一些人,他们给了我一本书(书名《什么是天堂,什么是地狱》)让我学习,还不断跟我说,“不要和汉族人做生意,他们是不清真的”,“穆斯林要按照教规教义行事,不能听从国家的法律”,“真正的穆斯林要与非穆斯林划清界限”,“非穆斯林都是异教徒,也不能用他们生产的东西。通过圣战把他们赶出去,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穆斯林,才能进天堂,才能享受天堂美好的生活,不然下地狱受苦”,“女人不能抛头露面,必须蒙面罩袍”。后来,我听信了他们的话,按照他们说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就像着了魔一样。我拒绝跟汉族人交流,不跟汉族人做生意,店里来了汉族人心里就厌恶,生意越做越差,人也变得很暴躁。我的行为还影响了周围的人,我不但自己整天迷信宗教极端的东西,还不断地给亲戚朋友们讲。我强迫妻子蒙面罩袍,不准她听音乐、唱歌跳舞,妻子实在无法忍受,经常和我吵架,差点就离婚了;我还因为妈妈一天不做五次礼拜,就认为她做的饭不清真,一年多没有吃她做的饭,也没有去看望她。我的行为让周围亲戚朋友都感到害怕。……
    …………
    答:我叫卡森木江 · 黑力力,曾经在和田市开了一家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我曾经受到极端思想的影响。在我的意识里,只要是与“卡菲尔”有关的任何事物,我们穆斯林都不能接触,要是接触了“卡菲尔”就会下地狱受苦,不能进天堂享福。慢慢地我看身边的朋友们做什么都不对,都不符合穆斯林的行为,情绪和行为一天比一天激动,到处指责、辱骂与“卡菲尔”有关系的朋友。朋友们开始远离我,不愿跟我交往,我开始思考自己是不是错了。……
  65. 2020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9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答:我叫希尔艾力 · 艾麦尔江,是和田地区墨玉县教培中心的一名结业学员,现在开了一家室内设计装修公司。我给大家讲讲我的教培经历。以前,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我认为汉族人都是“异教徒”,不能和他们交往,穆斯林不能听从国家的法律,不能给国家干事,甚至因为我的妻子在政府单位上班,我还把她当成“异教徒”,经常打骂她。社区的人说,我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再那样下去后果很严重,他们劝我到教培中心参加培训。我的家人听了这些话后,也希望我到教培中心学习。……
  66. 66.0 6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3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孙振:这是继2020年12月21日在京首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后举办的第二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徐贵相、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祖力亚提·司马义、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林芳菲、乌鲁木齐市洋行清真寺伊玛目木哈提热木·西日甫、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教培结业学员尼加提·穆合塔尔、克州阿克陶县曾在内地就业人员买买提热依木·南斯尔丁。
    …………
    徐贵相:2017年以前新疆人口出生率基本稳定在15‰左右,自然增长率基本稳定在11‰左右。尽管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出现下降,但与全国相比,其人口出生率(10.69‰)与当年全国出生率(10.94‰)基本持平,人口自然增长率(6.1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81‰)。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出生率(11.9‰),高于全疆人口出生率(10.69‰),更高于汉族人口出生率(9.42‰)。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和出生率均远高于同期全疆和汉族人口。……
    …………
    买买提热依木·南斯尔丁:我叫买买提热依木·南斯尔丁,克州阿克陶县人,曾在浙江省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上班。今天,我给大家讲讲我们在内地工作生活到底是怎样的。前几年,我在村委会的宣传栏上,看到浙江省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招工信息,工资很高,还交保险,就报名应聘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来到慈溪市后,公司给我们提供了免费宿舍,条件很好,洗漱用品和被褥都配齐了,还有衣柜、空调、电视、饮水机等家具家电。为照顾我们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公司专门开了清真食堂,聘请了2名维吾尔族厨师给我们做饭。……
    …………
    林芳菲:……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8年新疆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维吾尔族人口均稳步持续增长,新疆汉族人口略有增长。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从2181.58万人上升至2486.76万人,增加305.18万人,增长13.99%。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从1298.59万人上升至1586.08万人,增加287.49万人,增长22.14%;维吾尔族人口从1017.15万人上升至1271.84万人,增加254.69万人,增长25.04%;汉族人口从882.99万人上升至900.68万人,增加17.69万人,增长2.0%。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不仅高于全疆人口的增幅,也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幅,更明显高于汉族人口的增幅。…… …………
    尼加提·穆合塔尔:我叫尼加提·穆合塔尔,是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教培中心的结业学员。以前,在我周围一个“朋友”的劝说下,我参加了在他家里组织的非法宗教活动。在那里,他们向我宣传宗教极端思想,说“杀了异教徒可以进天堂”“汉族人都是异教徒,杀死一个汉族人胜做十年功”等,还向我的手机里传送了暴恐音视频,慢慢地我就听信了他们的话,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崇拜那些“圣战殉教”的人,认为他们都是勇敢的“斗士”,想着将来有一天自己也能成为那样的人。于是,我就按照他们说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拒绝跟汉族人交流,不跟汉族人做生意,店里来了汉族人心里就厌恶,甚至有一次还拿刀去砍一个汉族顾客,后来被朋友拦住了。我不让老婆出门,不让她和汉族人说话,不让孩子上学,孩子病了也不让他去医院,我认为医院和学校里有汉族人。那时候,我就像着了魔一样,满脑子都是宗教极端思想,脾气越来越暴躁,人也变得越来越孤僻。家人和朋友看到我这样很伤心,非常担心我,就劝说我来到了教培中心,参加学习培训。……
  67. 2021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5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麦麦提尼亚孜·依明尼牙孜:我叫麦麦提尼亚孜·依明尼牙孜,是喀什地区莎车县教培中心的结业学员。以前我在做生意时,认识了一些宗教极端分子,受他们的影响,我慢慢地开始排斥汉族人,认为汉族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都不清真,不能与他们有生意往来;我还不让老婆外出打工挣钱,不让她出门,老婆不愿意,我就打骂她。2018年1月,在家人的劝说下,我来到了教培中心参加学习培训。……
    维尼热·阿布都外力:我叫维尼热·阿布都外力,来自喀什地区巴楚县,现在是一名公司白领。我很喜欢现在的工作,也有了幸福的家庭。可谁能想到,我曾受宗教极端思想的感染,走错了路,是教培中心挽救了我,让我重获新生,过上正常的生活。以前,我们村有人向我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他们说“穆斯林不能看电视、听广播,因为电视广播不是清真的”“汉族人都是异教徒,他们生产的商品不是清真的”“穆斯林在婚礼上不能唱歌跳舞、在葬礼上不能哭,否则,死后会下地狱”,我对他们的话深信不疑。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在学校我不与汉族同学来往,不参加同学聚会。记得当年我参加表妹婚礼时,极力阻止表妹唱歌跳舞,她不听,我就离开婚礼现场,并跟她断绝了关系。家人看我这样非常伤心,劝说我来到巴楚县教培中心参加学习培训。……
    苏比努尔·买买提明:我叫苏比努尔·买买提明,是喀什地区叶城县教培中心的结业学员,现在叶城县一家法律服务所工作。我的故事还要从少年时讲起。在我上初中时,我的一个邻居偷偷塞给我两本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书籍,并告诉我看完肯定会有不一样的“收获”。出于好奇,我看了那些书籍,发现它与我以往看过的课外书完全不一样,我越看越着迷。此后她隔三岔五就给我送书,还经常叫我去她家里聊天,给我讲解所谓的“宗教知识”。她告诉我,“天堂”很美,有花不完的钱、有享用不尽的美食、有穿不完的漂亮衣服、有伺候我们的仆人……你想要什么就有什么。我对她所说的话深信不疑,并渴望自己也能进“天堂”。考上中专后,我开始浏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境外网站,幻想着如何消灭“异教徒”。那时,只要听到哪个地方发生暴力恐怖案件,我都会刻意打听,把那些暴徒视为“英雄”。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我通过新闻得知,作案人员中有一个比我还小的维吾尔族女孩,我认为那个女孩是我的“偶像”,想着自己有一天也像她一样向“异教徒”宣战。被宗教极端思想洗脑后,我整个人变得非常激进。生活中,我坚决不买其他民族或非穆斯林生产的东西,包括衣服、化妆品等,还要求家人和朋友都要像我一样抵制“异教徒”的商品。如果他们不按照我说的去做,我就和她们断绝来往。有一次,我的一个朋友过生日,请我到一家餐厅聚餐。当我推门进去时,看到房间里有人在抽烟、喝酒。我非常愤怒,当场就砸碎了酒瓶,摔门而去。看到我这样,家人和亲戚朋友都感到很担心,在他们的劝说下,我来到了县教培中心参加学习。……
    如孜古力·阿布力米提:我叫如孜古力·阿布力米提,是阿克苏市教培中心的结业学员,现在阿克苏市开一家服装店。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城市家庭,从小就喜欢各种各样漂亮的服装,曾经在一家服装店做销售,并负责进货。在做生意时,认识了一些客户,他们给我观看暴恐音视频。受宗教极端分子的影响,我没有心思打理生意,后来我就辞了工作,在家不出门,也不打工挣钱,不与汉族邻居交往,满脑子都是宗教极端思想,没钱花了就问爸妈要。……
    麦麦提·莫拉肉孜:我叫麦麦提·莫拉肉孜,今年35岁,目前在阿克苏市开了两家餐厅。2015年,我开了一家小餐厅,期间认识了一些宗教极端分子,他们告诉我受政府资助盖的房子是“阿拉木”,发的钱是“阿拉木”,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是“阿拉木”,汉族人都是“异教徒”。后来,我听信了他们的话,像着了魔一样,对汉族人产生了仇恨情绪,拒绝跟汉族人交流,不愿意接待汉族顾客,店里来了汉族人就很厌恶他们,对他们的态度很恶劣。没过多久餐厅的顾客越来越少,生意越来越差,最后餐厅也关门了。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我的性格越来越孤僻,行为也越来越极端,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亲戚朋友都感到害怕,经常躲着我。……教培结业后,我想开餐厅,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场地,于是我就把创业的想法告诉了社区,他们非常支持我,帮助我在阿克苏市区找了一间290平方米的店铺,并减免了租金。2019年12月20日,我的餐厅正式营业了,每天客人都很多,很多顾客都说我做的饭菜比以前更好吃了。现在遇到汉族客人,我也能用国语与他们交流了,听听他们对饭菜的评价,这样我也能改进提高。目前,我的餐厅有55名员工,每月营业额50万元左右,年纯收入在45万元以上,这在以前是我想都不敢想的。……
  68. 2021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6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努日曼古丽·乌布力喀森木:我叫努日曼古丽 · 乌布力喀森木,和田地区和田县人,是和田县教培中心结业学员,现在是我们村的妇女主任。以前我接触了一些人,他们给了我一本传播极端思想的书让我看,还不断给我说,“真正的穆斯林要与非穆斯林划清界限”“女人不能抛头露面,必须待在家里”“婚礼不能唱歌跳舞、葬礼不能哭”。那段时间,我就像着了魔一样。不但按照他们说的要求自己,还强迫身边的人和我一样。有一次,我看到侄女在别人婚礼上跳舞,我阻止她、她不听,还动手打了她。我的行为让周围亲戚朋友感到很害怕。……
  69. 2021年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7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拜合提古丽·吐尔逊:我叫拜合提古丽·吐尔逊,是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教培结业学员,现是乡镇水电站的后勤主管。几年前,我女儿生病,身边的一个朋友劝我不要让孩子去医院“受苦”,找村里的“阿訇”艾买提·买买提比找医生管用,并给了我他的电话号码。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我找到了那个“阿訇”。他一边假装给孩子“治病”,一边对我说“政府办的医院不能去,那些汉族医生都是异教徒,开的药都不清真,吃了会死人的”“不要和汉族人来往,和这些异教徒交朋友,是要下地狱的”。从那以后,孩子每次生病,我都去找那个“阿訇”,听他讲宗教极端思想。慢慢地,我开始恨身边的汉族人,认为他们都是“异教徒”。为了避开他们,我甚至辞掉了水电站工作,也不去汉族人开的店里买东西,觉得他们卖的东西不干净、不清真。女儿该上学了,我也不让她去学校,认为学校是政府办的,书本、铅笔都不清真。我的行为让身边的亲戚朋友感到害怕,在他们的劝说下,我来到了教培中心学习。在教培中心,我发现很多同学都和我一样,听了这些坏人的坏话,感染了宗教极端思想,工作没了,家庭散了,亲情远了,都对宗教极端思想深恶痛绝。通过在教培中心学习,我懂得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了什么是真正的伊斯兰教,明白了那个“阿訇”根本不是宗教人士,而是暴恐、极端分子,他后来因为实施暴恐活动进了监狱。从教培中心结业后,在社区干部帮助下,我又重新回到了水电站工作。现在,我已经升任后勤主管,工资收入比以前提高了,家里的经济条件也改善了,我们一家四口生活得很幸福。
    …………
  70. 所谓的“种族灭绝 ”指控作为政治策略: 新疆案例及其它
  71. 王巧玲《汉唐时期新疆的汉族人口》……如果说西汉在新疆的驻军多时达2万人,那么东汉在西域的驻军最多时不会超过5000人,加之新疆政治形势的不稳,自愿来屯田的农民更是少之又少,所以东汉时期在新疆的汉族人口最多时应该就是屯军数量最多的约5000人,如果要稍加修正的话,应该在5000人以上。总之,两汉时期在新疆的汉族人口有官吏、士兵及其家属、农民、犯人等。官吏是中央政策在新疆的具体执行者,其能力的商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央对新疆的管辖水平,影响着边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速度,影响着祖国边防的安危,因此,这部分人虽然数量不大,但其作用极其重要。士兵及其家属、农民、犯人共同构成了汉朝在新疆的屯田队伍,这也是汉朝汉族人在新疆最为庞大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存在不仅能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粮食,而且带动了新疆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维护了丝绸之路的畅通、确保了新疆的稳定。…………
    唐朝统一新疆后,对不同地区釆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在新疆东部汉族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带,实行与中原地区相同的州、县、乡、里制度;而在民族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带,则设都督府进行羁縻管理。因此,这一时期新疆的汉族人口主要集中在实施州县乡里管理制度的伊州(今哈密地区)、西州(今吐鲁番地区)、庭州(今昌吉回族自治州)等三州及龟兹、于阗、焉耆、疏勒四镇。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汉族人口分布在各军事驻地、守捉、烽戍点上,闲时屯田,战时戍边。……新疆的汉族人口应该在5万人以上,远远超出两汉时期新疆的汉族人口数量。就其分布来看,范围较两汉时期要广,除南疆有大量屯田汉人以外,北疆也出现了大量汉人的身影。……
  72. ​Edward Allen、Yao Yu、Xiaomin Yang、Yiran Xu、Panxin Du、Jianxue Xiong、Dian Chen、Xiaohong Tian、Yong Wu、Xiaoli Qin、Pengfei Sheng、Chuan-Chao Wang、Shaoqing Wen《Multidisciplinary lines of evidence reveal East/Northeast Asian origins of agriculturalist/pastoralist residents at a Han dynasty military outpost in ancient Xinjiang》
    ……“DNA analysis divided the four Shichengzi samples into two groups, with one group primarily harboring the ancient Northeast Asian (ANA) related ancestry, while the other showed a dominant Late Neolithic Yellow River (YR_LN) related ancestry.”……
    …………
    “From 2014 to 2019, Shichengzi (43°36′59.1″N, 89°45′43.2″E, 1,770 m amsl), located in Qitai County, Xinjiang, on the northern slopes of the Tianshan Mountains, was identified as a major Han dynasty garrison and was scientifically excavated. Laid out over approximately 110,000 m2, C-14 dates suggest a site occupation from the first century BC to the third century AD. Multiple architectural features were uncovered and dated to the period of the agricultural garrison. These included the main gate, rammed mud walls, moats, buildings, a wealth of pottery, tiles, weapons, and agricultural implements (Area A, Area C, and Area D). Burials and a single Han-style kiln were excavated in Area B. Sheng et al. subsequently characterized Shichengzi as a “melting pot” of Han and non-Han culture, using archaeobotanical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a local adaptation to the Tianshan Mountain settings against relatively amenable climactic conditions circa 2000–1700 BP.”……“Here, we fuse traditional archeological approaches with C and N isotopes, and ancient DNA data analysis of four individuals at Shichengzi, previously confirmed as a Han dynasty agricultural garrison (tuntian).”……
    …………
    “We observed that the four Shichengzi samples were separated into two groups in the PCA plot (Figure 3). The pair of individuals M1 and M4 clustered in the upper section, together with ancient Neolithic to Iron Age eastern Mongolia Plateau (including Mongolia_N, Ulaanzuukh_SlabGrave, lateXiongnu) and Lake Baikal Eneolithic Hunter-Gatherer (HG) (including Russia_Lokomotiv and Russia_Shamanka populations). The pair of individuals M3 and M9 clustered with ancient agricultural populations from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s well as modern Han Chinese. Our ADMIXTURE analysis revealed a similar pattern, with the four Shichengzi individuals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with different ancestry compositions. The samples M1 and M4 mainly harbored Ancient Northeast Asian (ANA) related ancestry, which was enriched in ANA HG (represented by AR_EN), while the samples M3 and M9 exhibited a genetic profile akin to millet farmer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rom the Late Neolithic Age onward (included YR_LN, YR_LBIA).”
    Figure 3. PCA of ancient samples.
    ……“M3 and M9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p > 0.05), while M1 clustered not only with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but also with HG from Mongolia Plateau and Baikal Lake (p > 0.05). Notably, M4 only clustered with HG from Mongolia Plateau and Baikal Lake (p > 0.05). Based on those results from PCA, ADMIXTURE, f-statistics, and pairwise-qpWave homogeneous test, we grouped the four individuals into Shichengzi_A (M1, M4) and Shichengzi_B (M3, M9).”…………“We further used qpWave and qpAdm to explore the number of ancestry sources and plausible admixture models for the Shichengzi groups. A minimum of two ancestral streams could indicate the likely origins of both Shichengzi groups. Modeling for Shichengzi_A showed a likely descent from ancient Mongolia Plateau populations, harboring mostly ANA ancestry; while one-way modeling with Ulaanzuukh_SlabGrave as a single source failed when Mongolia_N_North was included in the outgroup set (p = 0.0063), but a fitted two-way model was acquired only with the inclusion of Ami as the other source at an estimated proportion of 25.8 ± 7.9%. The models with YR_LN as a source failed to explain the genetic variation of Shichengzi_A, suggesting a very limited genetic influence from farming groups. Shichengzi_B exhibited a thoroughly different profile in its ancestry composition by deriving ancestry from YR_LN rather than ANA-related populations. When we added Mongolia_North to the outgroup set, the models involving YR_LN as a single source still provided a fit for Shichengzi_B (0.37 < p < 0.81). The admixture modeling results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of M3 and M9, M1, and M4 were consistent with the Shichengzi_B and Shichengzi_A results at the group level, respectively.”………………
  73. 杜斗城、郑炳林《高昌王国的民族和人口结构》
    …………
    高昌王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成份的政权,因此,在这个政权的人口结构中有汉族,也有其他古代少数民族。高昌王国的汉族是陆续从内地迁来的…………内地汉族人民迁居高昌,据史籍记载有两次高潮,一次是前已提及的两汉西征疲兵和屯田卒留居高昌,另一次是十六国时期北凉残部“一万余户”在沮渠无讳率领下的西迁。隋代末年,农民起义蜂起,接着是军阀割据,中原及陇西一带成为战场,又有大量汉族人民外逃,其中很多人逃至高昌。《新唐书·西域传》曰:“初,大业末,华民多奔突厥,及颉利败,有逃入高昌者,有诏护送,文泰苛留之。”可见,隋代以前,内地人西迁高昌,从未间断。公元460年蠕蠕杀沮渠安周而立阚伯周为高昌王,开始了高昌王国时期。先后称王者四姓十六王,都是汉族人,王国的居民也基本上以汉族人为主。故《魏书·高昌传》记载:“国有八城,皆有华人。”北魏熙平初,麹嘉遣使朝献于北魏,“诏曰:‘卿地隔关山,境接荒漠,频请朝援,徙国内迁。虽来诚可嘉,即于理未帖。何者?彼之甿庶,是汉魏遗黎,自晋氏不纲,因难播越,成家立国,世积已久。恶徙重迁,人怀恋旧,今若动之,恐异同之变,爰在肘腋,不得便如来表。’”由此可证,高昌王国的居民主要是汉族人。也正是这些汉族人民,构成了高昌王国政权的支柱。在麹氏高昌王国时期,国家政权主要集中在张、索、阴、高、史、马、郑等汉族人手中,这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反映得很清楚。
    …………由于地理上的原因及战争的特点,高昌汉族人数较多的姓大都是从河西一带迁来的,而且愈往西,临高昌愈近,占的成份就愈高。敦煌的望姓张、阴、索、阚、李、辛等基本上是高昌的望族,麹氏高昌王国时,最高权力也基本上由这几姓掌握。由中原直接迁居高昌的汉族,构成了高昌汉族的第二部分…………高昌汉族中有中原大姓王、李、郑等族系,其中王氏在高昌无论从人数或从权力上都可与阴、索等匹敌。…………我们从高昌姓氏分析中可以看出,高昌居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从河西及中原迁来的汉族,一部分是从西域等地移居高昌的古代少数民族。我们从各姓氏出现的比率可以计算出,在高昌人口中,汉族是高昌王国的主要民族,约占人口的70%至75%,而少数民族居民占25%至30%,从高昌王国的民族结构,可以得出高昌王国是一个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成份的政权。
    …………高昌人囗的总量包括以上三分部,即高昌的居民(城镇居民与农业人口)、高昌的流动人口(包括流动商人,游牧民族等)、寺院人口。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可以说明高昌的人口总量。高昌5个郡城及都城人口不下3万口,其余21县平均每个县以200户计,每户以最少的3口计,又有人口1.2万,加上寺院人口1万,总计高昌人口在五、六万以上。……
  74. 陈新元《要从南疆重大事件中看维吾尔人》
    …………
    1981年10月30日,喀什发生了严重骚乱事件。简单过程是这样:汉族青年叶欣与维吾尔族农民阿不都卡德尔发生争执,叶欣用猎枪打死了阿不都卡德尔。消息传开,秘密组织“中亚青年星火党”立即煽动群众,于傍晚九时半,对无辜汉族群众大打出手,造成严重损失。在这场严重混乱中,许多维吾尔族干部群众挺身而出,救助被打群众。
    吐曼河畔的师范学院极其混乱。这座喀什地区的最高学府是汉维合校,以维吾尔师生为主体。维吾尔族教师学生挺身而出,在校门口组成人墙,奋力保护汉族师生。一位维吾尔族老教师拦住受蒙蔽的人群,劝说他们相信党和政府会依法惩治杀人凶手。
    北大桥是乌鲁木齐至喀什的必经之路。康苏煤矿一辆卡车行至北大桥。驾驶室坐两人:一名司机一名会计。暴徒围住卡车砸玻璃砸门。司机见状冲开人群往小巷跑去,暴徒紧追不舍。他拐进一座破旧的居民院中。一位维吾尔族老人不由分说让他躺床上蒙上被子。暴徒们闯进院问“看到黑大衣吗?”老人不语只摇头。第二天一早,老人套上毛驴车,用被子把司机捂得严严实实,送出城去。
    疾风知劲草,患难见真情。许多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有的挺身而出与暴徒说理辩论,有的向受蒙蔽的群众做宣传工作,更多的是组织人员保护好汉族同志。
    行署办公室副主任依敏、计委副主任艾买尔、劳动处处长肉孜克里木等,组织人员保卫行署大院,领着维吾尔族司机上街开回六辆被砸汽车,救出七位被打伤的群众。农业银行副行长玉买尔.扎衣提发现街上严重打砸抢发生,已过了下班时间。他立即向农行少数民族干部下令:“马上查清汉族同志是否安全在家里。一个也不许漏掉!”他守在电话边一个一个地落实。当他得知行政科长肖祥瑞下落不明时,立即派人寻找。肖祥瑞在街上被打成重伤。他急忙到南建司医院请医生,又把肖祥瑞送到人民医院抢救。后来,肖祥瑞感激万分:“要不是农行民族兄弟心齐心善,我这条命就难保了!”
    南建司库房管理员阿尤夫,把两位被打的汉族姑娘藏在家里,换上少数民族裙子,头戴纱巾,护送回家。南建司油漆组组长卡得尔色衣提,看到暴徒用皮带毒打本组职工杨敏夏。他大喝一声“住手!这是我兄弟!”他以身翼护杨敏夏,胳膊被打伤,口袋里的84元钱被抢走。他忍着痛硬挺住把汉族兄弟背回单位。
    事后,许多汉族干部群众说,要不是在危急关头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中流砥柱,奋力救助,“10·30”事件造成的损失更加惨重。
    …………
  75. 陈平《此夜无月光·我经历的喀什1981年"10.30"事件》
    …………
    如果像美国法律规定以出生地为籍贯,我是地地道道的喀什人:1948年元旦,本人出生在喀什地区伽师县。我的小学初中是在喀什的汉城疏勒读完的。直到1997年,调到乌鲁木齐市,我在喀什生活了49年。我对这块土地、对维吾尔人充满深厚感情。我经历过和平、安宁、幸福、欢乐,也经历过不以人的美好愿望为转移的动乱一一那个难忘的没有月光的夜晚。那天,我正好出差住在喀什解放南路42团招待所。
    公元1981年10月30日,丝路重镇喀什街头。新中国从"文革"十年浩劫中走出来,百废待兴。此时的喀什城市建设在新疆是最好的,有平坦宽敞的混凝土马路,有茂密的白杨林,有宏大的人民公园和广场。市民22万,绝大部分是维吾尔族,少数民族是汉族,仅占十分之一。在喀什的繁华区大十字,熙熙攘攘,颇为热闹。…………
    我住在解放南路的42团招待所,久闻《检察官》首映,千方百计买不上票,只好悻悻然吃了晚饭上街散步。我出门往北走,立刻发现气氛异常:路上人群一堆一堆,激烈地议论着什么。一见我们走过立即缄口侧目而视。一群巴朗子以为我们听不懂维吾尔语,背后骂道"迪瓦尼!"(讨饭的)我一回头,那群人立即脸朝别处。我向大十字望去,街道两边聚集黑压压的人群。苗头不对!要出事!我友善地拦住一位急匆匆走过的维吾尔族干部问:"尼门克勒德?"(他们干啥)他听了我的正宗的喀什维吾尔语,神色友善,左右一望,靠近我只说一句就匆匆忙忙离开了:"恰达克巴!"(有麻烦)我凭直觉感到要出事。我在喀什生活多年,特别是经历了1969年的严重动乱,深知这里不是凑热闹的地方,越是热闹处越不能去。我立刻回招待所。不一会儿,我听到"乌热"的喊叫声和惨叫声。连忙到阳台一看,街上一片混乱。成群结队的年轻人殴打街上的无辜汉族群众。暴徒抬头看到我们就用石头甩向阳台。一块石头从我耳边飞过。我们立即退回院里,锁好大门。工作人员立即组织起来,男人们守在大门口,女人们招呼住在临街一侧房间的客人,赶快到另一边客房躲避。砸碎玻璃的声音不断炸响。公安局、派出所电话一个也不通。到底出了什么事?谁也说不清。混乱一直持续到半夜。半夜听到救护车的尖叫声。我们一夜没睡,上了楼顶。我们目睹了夜色中的一片混乱…………后来被定性为严重政治骚乱的"10、30"事件发生了。种种不祥,非止一端。流言四起,人心惶惶。第二天,我匆匆忙忙赶回 42团。喀什街头已戒严,部队战士荷枪实弹开车巡逻,每辆车上都有步话机。街上几乎看不到汉族人。几十年后,我还清清楚楚记得坐的是郑跃华开的拉煤卡车。我们一路说打人事件。他说,昨夜到处打人时,有个维族年轻人是六运司的学员,跟一个姓刘的汉族老司机学开车,师徒关系很好。晚饭时小伙子喝了点酒,一出马路看到五六个巴郎围打一个汉人。他问为啥打人?有人说汉人欺负了我们。他一听酒劲上来也冲进人堆举起拳头,一睁大眼睛大吃一惊:挨打的是他师傅!他酒吓醒了,推开那几个巴郎大喊:"这是我的师傅是亲哥哥!谁再动他一下吃我的刀子!"说完一手抡刀,一手扶着背着师傅跑到医院里。刘师傅得救了。…………
    一位农垦局的上海支青是医生,戴一幅深度眼镜态度斯文。有人告诉他外面很乱,有人乱打人。他执拗地说"我没惹他门怎么会打我!"他那里知道这种正常情况下的公认的社会准则,今天已行不通了。他书生气十足的出大门走向电影院,几分钟后他被打昏在林带里。半夜爬回局里。留下脑震荡后遗症。42团一位原国民党"九.二五"起义人员,叫雷立德,是我父亲的战友、难友、同事。他俩蒙冤入狱多年,冤案平反后,他被推举为代表到农垦局上访要求落实政策,住在草湖宾馆。他正在院中散步,突闻街上"乌热-"喊声。他会维语知道是在喊打。他想看看谁在挨打,走出大门,一见人群混乱想回去来不及了。他被打倒在地,腰痛得站不起来。幸亏他通维吾尔语。他对一位匆匆走过的维吾尔族中年人说"我是解放军农场的,帮帮我。"那位中年人迅速将他背进宾馆大院。几天后,自治区安排他由妻子陪同照顾乘飞机到武汉军区总院治疗。2008年他已年过八旬,有时还到我家看望我的老父亲、他的老连长、老难友。……
    康苏煤矿一辆卡车行至北大桥。驾驶室坐两人:一名司机一名会计。暴徒围住卡车砸玻璃砸车门。司机见状冲开人群往小巷跑去,暴徒紧追不舍。他拐进一座破旧的居民院中。一位维吾尔族老人不由分说让他躺在床上蒙上被子。暴徒们闯进院问"看到克达耶吗?"老人不语只摇头摆手。暴徒急忙追向另一院子。第二天一早天没亮,老人套上毛驴车,用被子把司机捂得严严实实,送出城去。而那位会计在混乱中丧生。后来在追查打死会计的凶手时,一位维吾尔族老太太指认凶手是一个叫艾买提的品质很坏的无业游民。……
    ……一位维吾尔族老太太到喀什地委上访。她又气又恼,对地委领导边说边落泪。"10.30"事件发生后,她挺身而出向公安局举报了在北大桥打死人的凶手艾某。艾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里,艾某蒙骗煽动一伙即将刑满释放的犯人,出狱后实施报复,把这位善良正直的老太太的儿子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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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87.0 87.1 87.2 87.3 (2014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经市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办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清真牛羊肉的市场供应,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给予清真牛羊肉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第三十条 各类出版物、网络媒体、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禁止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禁止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称谓、地名、标志、牌匾和字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采取非正当手段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纠正。采取非正当手段变更民族成份获得的相关优惠待遇,应当予以取消。对违反规定为他人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99年湖南省《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 一、尽快对本地区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民族成分登记工作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擅自将汉族填报为少数民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尤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第277号令中关于“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的规定,任何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都不得根据个人申报的人口普查资料更改民族成分。清理整顿完毕后,方可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
    2009年4月23日《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份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88. 冯文亮:强制平坟是在自掘“坟墓”
  89. 江西禁土葬抢棺烧尸
  90. 江西民政厅:殡葬改革要坚决防止简单过激做法
  91. 91.0 91.1 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火葬,禁止遗体土葬。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第四十条 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向境外、省外土葬区和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
    1985年《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
    (2001年11月23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实行火葬,禁止土葬。但因交通、季节的影响,殡仪车不能通行,又暂不具备遗体火化条件的区域和根据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公民自愿捐献遗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安葬骨灰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第三章第第十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其遗体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置的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禁止乱埋滥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第三十条 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支付丧葬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费用时,必须凭殡仪馆或市、自治县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无火化证明的一律不得支付。
    …………………………
    《江西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十七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4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信奉伊其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
    2021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 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9年《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2000年《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第十二条 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1996年《山西省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改。根据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葬。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大纲》第二章第八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一)
    (2000年10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0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次修订)2012年《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八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21年《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可按本民族习俗办理丧事,实行土葬的应在公墓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火葬的,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
    (2000年10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修正)2011年《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钱等。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按习俗举行的丧葬仪式,应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
    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三条 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2002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92. 殡仪店因放置锡箔元宝被行政处罚:属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93. 浙江殡仪用品店卖锡箔元宝被罚-网民骂翻天
  94. 江苏南通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钱,违规最高3倍罚款!多地有类似规定
  95. 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钱合理吗?
  96. 生促局环保新发明 低烟冥镪 超微细纤维
  97. 1962年8月《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规定: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的最低标准时,可以优先录取
  98. 请问少数民族中高考有哪些照顾政策?
  99. 常德19人获高考加分 5382人享受少数民族优惠
  100. 100.0 100.1 湖南省2019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考生信息公示
  101. 101.0 101.1 中国少数民族大省会否跟进调整高考加分政策?
  102. 贵州将逐步分区域调整、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
  103. 12省近14.7万高考生可享加分 比去年减少近5000人
  104. 中考加分政策来了
  105. 怀化启动2020年高考民族加分审核工作 审核截止时间:5月20日
  106. 2020年,湖南六类高考生可加分
  107.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108. 108.0 108.1 牟本理:少数民族考生高考降分录取政策不变
  109. 2005年广东高考招生规定:少数民族降30分录取
  110. 湖南2014高考少数民族类学生降分录取政策维持不变
  111. 2020年四川高考录取照顾政策汇总,这些考生可被优先录取
  112. 112.0 112.1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高中(不含少数民族完全中学、少数民族高中)录取新生,对少数民族考生应当降分录取。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分别降分录取;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还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实行定向降分录取;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和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对少数民族考生也应当降分录取。具体降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给予降分录取;对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录取。市、县(区)所属的中等农业、林业、师范、卫生、水电等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名额录取本行政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少数民族在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国家公务员时,在年龄、文化程度等要求方面可适当放宽。
  113. 汉族最受歧视
  114.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 修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在城镇一个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社区范围内,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可以建立民族街。……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散居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应当与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人物协商。……第三十四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对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在考试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的照顾。定向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时,可以给予高于10分的照顾。……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散居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散居少数民族实行丧葬改革。……
  115. 2020年10月20日《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二、深化调整高考加分项目
    (二)调整部分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从2021年起调整为5分,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 2.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从2021年起调整为5分,加分对象调整为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等少数民族考生。其中2021年至2023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2024年至2025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仅面向省属高校投档时使用。2026年起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
    三、工作要求
    (二)统筹完善相关专项政策。“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和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实施民族地区教育提升工程,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帮扶力度,提升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
    2021年8月19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二)逐步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
    1. 户籍在景宁畬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保留全国性加分政策到2023年,加分值为5分;2024年起调整为地方性加分项目,加分值不变,只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考生高中阶段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均须在景宁畬族自治县;2027年起取消这一加分政策。
    2.浙江省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保留全国性加分政策到2023年,加分值为5分;2024年起取消这一加分政策。
    3.户籍在景宁畬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保留地方性加分政策到2023年,加分值为3分,只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2024年起取消这一加分政策。
    ………………………………
    2021年8月26日《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重点任务
    (二)逐步调减和取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1.从2024年起,取消少数民族加分项目。2021年至2023年,少数民族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2.从2024年起,“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加分分值调减为5分;从2027年起,取消此类考生加分项目。2021年至2023年,此类考生的加分分值不变,为10分。
    上述全国性加分项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省高校投档时使用,所有加分项目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相应加分分值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取其最高一项的分值加分,不得累加。已取消的加分项目不得恢复。
  116. 116.0 116.1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117. 117.0 117.1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二条:“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118. 王永民:一次不服气成就了五笔之父
  119. 黄乃强: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建议
  120. 《旧唐书卷一本纪第一高祖》皇祖讳虎,后魏左仆射,封陇西郡公,与周文帝及太保李弼、大司马独孤信等以功参佐命,当时称为“八柱国家”,仍赐姓大野氏。周受禅,追封唐国公,谥曰襄。至隋文帝作相,还复本姓。
  121. 《周书卷八帝纪第八静帝》(大象二年十二月)癸亥,诏曰:“诗称‘不如同姓’,传曰‘异姓为后’。盖明辩亲疏,皎然不杂。太祖受命,龙德犹潜。箓表革代之文,星垂除旧之象,三分天下,志扶魏室,多所改作,冀允上玄。文武群官,赐姓者众,本殊国邑,实乖胙土。不歆非类,异骨肉而共烝尝;不爱其亲,在行路而叙昭穆。且神征革姓,本为历数有归;天命在人,推让终而弗获。故君临区宇,累世于兹。不可仍遵谦挹之旨,久行权宜之制。诸改姓者,悉宜复旧。”
  122. 《魏书皇后列传第一》平文皇后王氏,广宁人也。年十三,因事入宫,得幸于平文,生昭成帝。平文崩,昭成在襁褓。时国有内难,将害诸皇子。后匿帝于袴中,惧人知,咒曰:“若天祚未终者,汝便无声。”遂良久不啼,得免于难。
  123. 《宋书卷九十五列传第五十五索虏》嗣死,谥曰明元皇帝,子焘字佛狸代立。母杜氏,冀州人,入其宫内,生焘。
  124. 《南齐书卷五十七列传第三十八魏虏》初,佛狸母是汉人,为木末所杀,佛狸以乳母为太后。自此以来,太子立,辄诛其母。
  125. 《魏书皇后列传第一》明元密皇后杜氏,魏郡邺人,阳平王超之妹也。初以良家子选入太子宫,有宠,生世祖。及太宗即位,拜贵嫔。泰常五年薨,谥曰密贵嫔,葬云中金陵。世祖即位,追尊号谥,配飨太庙。
    《魏书列传外戚第七十一上》杜超,字祖仁,魏郡邺人,密皇后之兄也。少有节操。泰常中,为相州别驾。奉使京师,时以法禁不得与后通问。始光中,世祖思念舅氏,以超为阳平公,尚南安长公主,拜驸马都尉,位大鸿胪卿。车驾数幸其第,赏赐巨万。
  126. 《魏书皇后列传第一》文成元皇后李氏,梁国蒙县人,顿丘王峻之妹也。后之生也,有异于常,父方叔恒言此女当大贵。及长,姿质美丽。世祖南征,永昌王仁出寿春,军至后宅,因得后。及仁镇长安,遇事诛,后与其家人送平城宫。高宗登白楼望见,美之,谓左右曰:“此妇人佳乎?”左右咸曰“然。”乃下台,后得幸于斋库中,遂有娠。常太后后问后,后云:“为帝所幸,仍有娠。”时守库者亦私书壁记之,别加验问,皆相符同。及生显祖,拜贵人。
    《魏书列传外戚第七十一上》李峻,字珍之,梁国蒙县人,元皇后兄也。父方叔,刘义隆济阴太守。高宗遗间使谕之,峻与五弟诞、嶷、雅、白、永等前后归京师。拜峻镇西将军、泾州刺史、顿丘公。雅、嶷、诞等皆封公位显。后进峻爵为王,征为太宰,薨。
  127. 《魏书皇后列传第一》献文思皇后李氏,中山安喜人,南郡王惠之女也。姿德婉淑,年十八,以选入东宫。显祖即位,为夫人,生高祖。皇兴三年薨,上下莫不悼惜。
    《魏书列传外戚第七十一上》李惠,中山人,思皇后之父也。父盖,少知名,历位殿中、都官二尚书,左将军,南郡公。
  128. 《魏书皇后列传第一》孝文昭皇后高氏,司徒公肇之妹也。父扬,母盖氏,凡四男三女,皆生于东裔。高祖初,乃举室西归,达龙城镇,镇表后德色婉艳,任充宫掖。
    《魏书列传外戚第七十一下》高肇,字首文,文昭皇太后之兄也,自云本渤海脩人,五世祖顾,晋永嘉中避乱入高丽。父扬,字法脩。高祖初,与弟乘信及其乡人韩内、冀富等入国,拜厉威将军、河间子,乘信明威将军,俱待以客礼,赐奴婢牛马采帛。遂纳扬女,是为文昭皇后,生世宗。
  129. 《魏书皇后列传第一》宣武灵皇后胡氏,安定临泾人,司徒国珍女也。母皇甫氏,产后之日,赤光四照。
    《魏书列传外戚第七十一下》胡国珍,字世玉,安定临泾人也。祖略,姚兴渤海公姚逵平北府谘议参军。父渊,赫连屈丐给事黄门侍郎。世祖克统万,渊以降款之功赐爵武始侯。后拜河州刺史。
  130. 《北周书卷九列传第一皇后》武帝李皇后名娥姿,楚人也。于谨平江陵,后家被籍没。
    《北周书卷十三列传第五文闵明武宣诸子》武帝生七男。李皇后生宣帝、汉王赞。
  131. 《北周书卷九列传第一皇后》宣帝朱皇后名满月,吴人也。其家坐事,没入东宫。帝之为太子,后被选掌帝衣服。帝年少,召而幸之,遂生静帝。
  132. ​Panxin Du、Kongyang Zhu、Hui Qiao、Jianlin Zhang、Hailiang Meng、Zixiao Huang、Yao Yu、Shouhua Xie、Edward Allen、Jianxue Xiong、Baoshuai Zhang、Xin Chang、Xiaoying Ren、Yiran Xu、Qi Zhou、Sheng Han、Li Jin、Pianpian Wei、Chuan-Chao Wang、Shaoqing Wen 《Ancient genome of the Chinese Emperor Wu of Northern Zhou》
    …………“Wudi shared the closest genetic relationship with ancient Khitan and Heishui Mohe samples and modern Daur and Mongolian populations but also showed additional affinity with Yellow River (YR) farmers. We estimated that Wudi derived 61% of his ancestry from ancient Northeast Asians (ANAs) and nearly one-third from YR farmer-related groups. This can likely be attributed to continuous intermarriage between Xianbei royal families, and local Han aristocrats.”……
    …………
    Figure 1. Facial reconstruction and phenotypic prediction of Wudi
    …………
    …………“We modeled the Xianbei_Wudi individual along with previously published Donghu-related populations using four groups: ANA, Ancient North Eurasian, western Eurasian steppe (WES), and YR groups. The earliest Xianbei-related individual AR_IA_Xianbei dated to 50–250 AD and could be modeled as ∼85% derived from the ANA group, ∼13% from the YR group, and the rest from the WES group. In contrast, the Tuoba_Xianbei_QL11 individual about 200 years after AR_IA_Xianbei could be modeled using the YR group as a single source. Moreover, four contemporaneous Xianbei-related populations dated to ∼550 AD also revealed a different ancestral makeup. Rouran_TL1 and Mongolia_Xianbei_ZHS5 could be modeled as deriving ∼96%–100% from the ANA group, with the remainder from the WES group. Meanwhile, we observed a genetic influence from the YR group in Mongolia_IA_Xianbei and Xianbei_Wudi, which could be modeled as three-way admixtures deriving ∼61%–77% from the ANA group, ∼14%–32% from the YR group, and the rest from the WES group.”…………
    Figure 3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nd admixture compositions of Wudi and other Donghu-related populations
    …………“In the reconstructed genealogy of Wudi, his grandmother, with the family name Wang (王), is regarded as northern Han or Koguryo. Therefore, nearly one-third of YR group-related ancestry in the Emperor might be explained by consecutive intermarriage between Xianbei royal families and local Han aristocrats.”…………“Specifically, the southernmost Xianbei_Wudi possessed the highest genetic ancestry (∼32%) out of the YR group.”……
  133. 厦门日报:厦大团队参与基因分析 揭开北周武帝血统之谜
  134. 《北周书卷一文帝上》太祖,德皇帝之少子也。母曰王氏,孕五月,夜梦抱子升天,才不至而止。
    《北周书卷十列传第二》邵惠公颢,太祖之长兄也。德皇帝娶乐浪王氏,是为德皇后。生颢,次杞简公连,次莒庄公洛生,次太祖。
    《北周书卷四十一列传第三十三王褒》褒与王克、刘钰、宗懔、殷不害等数十人,俱至长安。太祖喜曰:“昔平吴之利,二陆而已。今定楚之功,群贤毕至。可谓过之矣。”又谓褒及王克曰:“吾即王氏甥也,卿等并吾之舅氏。当以亲戚为情,勿以去乡介意。”于是授褒及克、殷不害等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
  135. 《金史本纪第一》金之始祖讳函普,初从高丽来,年已六十馀矣。兄阿古迺好佛,留高丽不肯从,曰:“后世子孙必有能相聚者,吾不能去也。”独与弟保活里俱。始祖居完颜部仆干水之涯,保活里居耶懒。……始祖至完颜部,居久之,其部人尝杀它族之人,由是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完颜部人谓始祖曰:“若能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部有贤女,年六十而未嫁,当以相配,仍为同部。”始祖曰:“诺。”乃自往谕之曰:“杀一人而斗不解,损伤益多。曷若止诛首乱者一人,部内以物纳偿汝,可以无斗,而且获利焉。”怨家从之。乃为约曰:“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曰:“谨如约。”女直之俗,杀人偿马牛三十,自此始。既备偿如约,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始祖乃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后生二男,长曰乌鲁,次曰斡鲁,一女曰注思板,遂为完颜部人。
  136. 《金史列传第四胡十门》胡十门者,曷苏馆人也。父挞不野,事辽为太尉。胡十门善汉语,通契丹大小字,勇而善战。高永昌据东京,招曷苏馆人,众畏高永昌兵强,且欲归之。胡十门不肯从,召其族人谋曰:“吾远祖兄弟三人同出高丽。今大圣皇帝之祖入女直,吾祖留高丽,自高丽归于辽。吾与皇帝皆三祖之后。皇帝受命即大位,辽之败亡有征,吾岂能为永昌之臣哉!”始祖兄阿古乃留高丽中,胡十门自言如此,盖自谓阿古乃之后云。
  137.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十九》完颜之始祖指蒲者新罗人,自新罗奔女真,女真诸酋推为首领,七传至旻而始大,所谓阿骨打也
  138. 《神麓记》曰:“女真始祖掯浦出自新罗,奔至阿触胡,无所归,遂依完颜,因而氏焉,六十未娶。”
  139. 末松谦登《The Identity of the Great Conqueror Genghis Khan with the Japanese Hero Yoshitsune》
  140. 小谷部全一郎《成吉思汗は源义经也》
  141. НОГООН НҮД, ШАР ҮС: Татар-монголууд үнэн хэрэгтээ ямар харагдаж байсан бол?
  142. 142.0 142.1 ​​Gavaachimed Lkhagvasuren、Heejin Shin、Si Eun Lee、Dashtseveg Tumen、Jae-Hyun Kim、Kyung-Yong Kim、Kijeong Kim、Ae Ja Park、Ho Woon Lee、Mi Jin Kim、Jaesung Choi、Jee-Hye Choi、Na Young Min、Kwang-Ho Lee 《Molecular Genealogy of a Mongol Queen’s Family and Her Possible Kinship with Genghis Khan》
    ……“In 2004, we first discovered 5 graves belonging to the Golden family in Tavan Tolgoi, Eastern Mongolia. To define the genealogy of the 5 bodies and the kinship among them, SNP and/or STR profiles of mitochondria, autosomes, and Y chromosomes were analyzed. Four of the 5 bodies were determined to carry the mitochondrial DNA haplogroup D4, while the fifth carried haplogroup CZ, indicating that this individual had no kinship with the others. Meanwhile, Y-SNP and Y-STR profiles indicate that the males examined belonged to the R1b-M343 haplogroup. Thus, their East Asian D4 or CZ matrilineal and West Eurasian R1b-M343 patrilineal origins reveal genealogical admixture between Caucasoid and Mongoloid ethnic groups, despite a Mongoloid physical appearance. In addition, Y chromosomal and autosomal STR profiles revealed that the four D4-carrying bodies bore the relationship of either mother and three sons or four full siblings with almost the same probability. Moreover,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of R1b-M343-carrying modern-day individuals demonstrates that descendants of Tavan Tolgoi bodies today live mainly in Western Eurasia, with a high frequency in the territories of the past Mongol khanates. Here, we propose that Genghis Khan and his family carried Y-haplogroup R1b-M343, which is prevalent in West Eurasia, rather than the Y-haplogroup C3c-M48, which is prevalent in Asia and which is widely accepted to be present in the family members of Genghis Khan. Additionally, Tavan Tolgoi bodies may have been the product of marriages between the lineage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and the lineage of either the Ongud or Hongirad clans, indicating that these individuals were members of Genghis Khan’s immediate family or his close relatives.”
    ……“In 2004, 7 graves were first excavated in the central hill of Tavan Tolgoi (“five hills” in the Mongolian language) by a Mongolian excavation team. Tavan Tolgoi lies within the Ongud province once dominated by Alaqai Beki and then Sorkhokhtani, a wife of Genghis Khan’s youngest son Tolui, during the early Mongolian era. Mongolian archaeologists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excavation of Tavan Tolgoi graves strongly suspected that 5 of 7 Tavan Tolgoi graves belonged to the Golden family, and one of those 5 graves was thought to be that of a Mongol Queen. Burial artifacts excavated from the Tavan Tolgoi graves have since been displayed in the National Museum of Mongolian History, recognized as important relics of the Mongol Empire.”……
    ……“Based on these data, it was estimated that the anatomical sex of MN0104, MN0126, MN0127, and MN0376 was male, while that of the other bodies (MN0105, MN0124, and MN0125) was female. The results of physical anthropological analysis were coincided with those of amelogenin sex determination by the conventional PCR analysis using X-Y primers. One Tavan Tolgoi body (MN0124) was estimated to have died in her 10s, 4 (MN0104, MN0125, MN0126, and MN0127) in their 20s, and 2 (MN0105 and MN0376) in their 40s or 50s. Burial artifacts from the 5 Tavan Tolgoi graves were exceptional in quality and quantity, compared to those previously found in other graves from the Mongolian era; most artifacts from the Tavan Tolgoi graves, however, including MN0104, MN0126, and MN0127, had been looted a long time ago. In the female graves, MN0105 and MN0125, we unearthed golden rings engraved with the falcon image that symbolizes the Genghis Khan and the Borjigin clan, a saddle sheathed in gold dragon-shaped artistic decoration and golden ornaments for boqta, which are similar to those of Mongol khatuns in shape and decoration. In the male graves, MN0104 was unearthed holding an ornament, called “Jins” in Mongolia, consisting of a large pearl mounted on a flower-shaped golden base. MN0126 and MN0127 were each wearing only a single earring that was found under the skull, indicating their higher social status; Mongolian aristocratic men usually wore hats adorned with Jins and a single earring in their left ears, confirming that MN0104, MN0126 and MN0127 were all males.”……
    …………“These data suggest that male members, MN0104 and MN0126, of the Golden family belong to haplogroup R1b-M343; however, only 4 biallelic markers were definable in MN0126. In contrast, the Mongolian warrior MN0376 was positive for R-M207 and negative for O-M175, C-RPS4Y, N-M231, D-M174, J-M304, and Q-M242. MN0376 was affiliated with R1a1a-M17, a subclade of haplogroup R1, rather than R1b-M343 because he carried R-M207, R1-M173, and R1a1a-M17 but not R1b-M343.”
    Table 2. Y-haplogroups of the male Tavan Tolgoi bodies.
    …………“Taking all data of Y-SNP and Y-STR into consideration, the male Golden family bodies (MN0104, MN0126, and MN0127) from Tavan Tolgoi were clearly assigned to the Y-haplogroup R1b with the identical Y-haplotype, whereas a male general public (MN0376) to the Y-haplogroup R1a1a showed a quite different Y-haplotype from that of male members of the Golden family.”
    ………………
    ……“Collectively, the results of mtDNA, Y-SNP, and Y-STR indicate that the Golden family members from Tavan Tolgoi had matrilineal (D4 and CZ) and patrilineal (R1b-M343) lines with genealogical origins in East Asia and West Eurasia, respectively. In addition, the Y-STR data were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Y-SNP, demonstrating that male members of the Golden family, which showed identical Y-STR profiles, are affiliated with the Y-haplogroup R1b-M343 and that their direct descendants are distributed in West Eurasia from Poland to the western region of China.”
    ……“Evidence suggests that many Mongoloid and Caucasoid nomadic tribes inhabited the present-day Mongolian plateau over thousands of years. Since Genghis Khan’s era,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underwent rapid and considerable gene flow from Eurasia, resulting in additional genetic admixture. Likewise,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was formed by the continuous admixture of indigenous tribes who inhabited the Mongolian plateau, with European and other Asian populations who inhabited regions geographically distant from Mongolia. This admixture has deeply influenced the physical appearance of modern-day Mongolian people, exhibiting both Mongoloid and Caucasoid features. The mixing between Mongoloid and Caucasoid ethnic groups inherent in the genetic structure of modern-day Mongolians was also observed in the Tavan Tolgoi bodies. The Golden family members carried mtDNA haplogroups D4 and CZ, mostly found in Far Eastern and Northeastern Asia, respectively, whereas male members of Golden family carried the Y-haplogroup R1b-M343, dominant in Western Europe. That is, although members of Golden family were physically Mongoloid, their molecular genealogy revealed the admixture between Caucasoid and Mongoloid ethnic groups. Thus, it is likely that their Mongoloid appearance would have resulted from gradual changes in their appearance from Caucasoid to Mongoloid through generations from their ancestors.”……
    “Although many regard the portrait at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in Taipei, Taiwan, as the depiction most closely resembles Genghis Khan, all existing portraits, including this one, are essentially arbitrary interpretations of Genghis Khan’s appearance by historians living generations after Genghis Khan’s era. Although the factual nature of the statement is controversial, Persian historian Rashid-al-Din reported in his “Jami’s al-tawarikh” written at the start of the 14th century that most Borjigin ancestors of Genghis Khan were tall, long-bearded, red-haired, and bluish green-eyed, suggesting that the Genghis Khan’s male lineage had some Caucasoid-specific genetic features. He also said that Genghis Khan looked just like his ancestors, but Kublai Khan, his grandson, did not inherit his ancestor’s red hair, implying that the addition of Mongoloid-specific alleles for determining hair color to the genetic makeup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was probably from the grandmother or mother of Kublai Khan, that is, the wife or daughter-in-law of Genghis Khan.
    “On” and “gud” from Ongud mean West and plural in ancient Altaic language, respectively, implying that the Ongud is a tribe from Western Asia. In fact, the ancestors of the Ongud are the Shato Turks of the Western Göktürks Khaganate; they moved to Eastern Xinjiang in the 7th century, and were scattered over Northern China and Inner Mongolia in the 9th century. In the Mongolian era, many Ongud peoples were resettled in Khorazm of Western Central Asia, as governors for the Golden Horde Dynasty, and eventually formed part of the Kazakhs and the Mughals. In addition, they also fell under the Chagatai Khanate that was ruled by Chagatai Khan and his descendants and/or successors and extended from the Southern part of the Aral Sea to the Altai Mountains. These suggest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Ongud clan may be anthropologically Caucasoid rather than Mongoloid, according to their geographical origin.”……“Thus, the appearance of R1b-M343 in Tavan Tolgoi bodies reflects that the genea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Genghis Khan’s Golden family consisted largely of a Caucasoid paternal genetic pool,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modern-day R1b-M343 carriers at a high frequency in the past Mongol khanates supports that they are direct descendants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Collectively, our results provide three possibilities about the high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Tavan Tolgoi bodies and the members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First, Tavan Tolgoi bodies would be Golden family members from qudas between the female lineage of Borjigin clan and the male lineage of rulers who dominated Eastern Mongolia, including the Ongud Kingdom. Accordingly, R1b-M343 of Tavan Tolgoi bodies reveals the Y-haplogroup of rulers of Eastern Mongolia in the Mongolian era, not that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Second, it is plausible that R1b-M343-carrying Tavan Tolgoi bodies are somehow related to Genghis Khan’s male lineage for a similar reason to C3c-M48 being assumed as the Y-haplogroup of Genghis Khan by Zerjal and colleagues. Thus, Genghis Khan may have carried Y-haplogroup R1b-M343, which is prevalent in West Eurasia, and not haplogroup C3c-M48, which is prevalent in Asia. This is based on Genghis Khan’s physical appearance, which exhibited some features of Caucasoid ethnic groups and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of modern-day R1b-M343 carriers. Third, we cannot entirely exclude the possibility that R1b-M343-carrying modern-day individuals are descendants of Genghis Khan’s generals or relatives who had no genetic relationship with Genghis Khan and his Borjigin clan, but exercised considerable influence throughout the past Mongol khanates including Golden Horde, Ilkhanate, and Chagatai Khanate”……
    …………“Considering the historical, archaeological, physical anthropological, and molecular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btained, it seems most likely that the Tavan Tolgoi bodies are members of Genghis Khan’s Golden family, including the lineage of bekis, Genghis Khan’s female lineage, and their female successors who controlled Eastern Mongolia in the early Mongolian era instead of guregens of the Ongud clan, or the lineage of khans, Genghis Khan’s male lineage, who married females of the Hongirad clan, including Genghis Khan’s grandmother, mother, chief wife, and some daughters-in-law.”…………
  143. 《西藏王统纪·第八章》引柱藏书《遗训首卷录》云:“自天竺释迦日照族之法王阿育王出世,其后王裔世代相承至孪生子嘉森及马甲巴二人时,争夺王位不合。马甲王有三子,其最幼者,颇具德相,未得王位,乃遵神指示,令其改作女装,流放至于藏地云。”布顿大师之《善逝教法源流史》则谓此人乃拘萨罗国胜光王之五世裔。或谓系坚形王“之第五世裔。或谓系勃萨罗国出光王之子。总之是一大圣哲具足德行者云。”以上诸种说法皆系同指聂赤赞普而言也。
  144. 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妇人之缠足,起于近世,前世书传皆无所自。《南史》:齐东昏侯为潘贵妃凿金为莲花以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莲华”,然亦不言其弓小也。如古乐府、《玉台新咏》,皆六朝词人纤艳之言,类多体状美人容色之殊丽,又言妆饰之华,眉目、唇口、腰肢、手指之类,无一言称缠足者。如唐之杜牧、李白、李商隐之徒,作诗多言闺帏之事,亦无及之者。惟韩偓《香奁集》有《咏屧子诗》云:“六寸肤围光致致。”唐尺短,以今校之,亦自小也,而不言其弓。
  145.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张邦基《墨庄漫录》云‘妇人之缠足,起于近世,前世书传,皆无所自。南史,齐东昏侯为潘贵妃凿金为莲花以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莲花。然亦不言其弓小也。如古乐府、玉台新咏,皆六朝词人纤艶之言,类多体状美人容色之姝丽,及言妆饰之华,眉目唇口要支手指之类,无一言称缠足者。如唐之杜牧之、李白、李商隠之辈,作诗多言闺帏之事,亦无及之者。韩偓香奁集,有咏屧子诗云,六寸肤圆光致致。唐尺短,以今校之,亦自小也,而不言其弓。’惟道山新闻云:‘李后主宫嫔窅娘,纤丽善舞,后主作金莲,高六尺,饰以宝物细带缨络,莲中作品色瑞莲,令窅娘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袜舞云中,回旋有凌云之态。’唐镐诗曰:‘莲中花更好,云里月长新。’因窅娘作也。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以此知札脚自五代而来方为之,如熙宁元豊以前人犹为者少。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
  146. 吴震方《岭南杂记》岭南妇女,多不缠足,其或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妇婢俱赤脚行市中。亲戚馈遗,盘榼俱妇女担负,至人家,则袖中出鞋穿之,出门即脱置袖中。女婢有四十、五十无夫家者,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皆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至于惠州水城门外,妇女日日汲江水而卖,大埔石上丰市妇女,挑盐肩木,往来如织。雇夫过山,辄以女应,红颜落此,真在羼提劫中矣。
  147. 肖雨妮、牛月明、石念吉、赵永生《山东广饶县中南世纪城墓地出土明代人骨的初步研究》:“出于对缠足习俗发展演变的关注,笔者在整理中南世纪城墓地明代人骨材料时还观察了女性的足部骨骼,未在该人群中发现有缠足现象。结合河南薛村墓地中明代女性50%的缠足率、清代女性近100%的缠足率以及山东辛置墓地清代女性100%的缠足率,不难发现明代的缠足率低于清代的缠足率,可知尽管明代社会虽有女性缠足的风俗在,但缠足习俗尚不成大风气,不似清代社会之盛行。”
  148. 148.0 148.1 中国妇女何时废除裹脚?太平天国首推"反缠足"
  149. 车若水《脚气集》一妇人纒脚不知起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苦,纒得小来不知何用。后汉戴良嫁女,练裳布裙、竹笥木屐,是不干古人事。或言自唐杨太真起,亦不见出处。
  150. 白珽《湛渊静语》伊川先生六代孙淮,咸淳间为安庆悴。明道年五十四卒,二子相继早世,无后。淮之族尚蕃居池阳,妇人不缠足、不贯耳,至今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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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零陵先贤传》曰:“郑产字景载,泉陵人也,为白土啬夫。汉末多事,国用不足,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子,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当自代出。产言其郡县,为表上言,钱得除,更名白土为更生乡也。”
  169. 干宝《晋纪》曰:“王浚在巴郡,兵民苦役,生男多不举。浚乃严其杀子之防而厚恤之,所育者数千人,于此能称兵矣。父母戒之曰:‘王府君生尔,必勉之,无爱死!’”
  170. 《三国志郑浑传》天下未定,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浑所在夺其渔猎之具,课使耕桑,又兼开稻田,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后稍丰给,无不举赡;所育男女,多以郑为字。
  171. 《宋书卷九十一列传第五十一孝义》严世期,会稽山阴人也。好施慕善,出自天然。同里张迈三人,妻各产子,时岁饥俭,虑不相存,欲弃而不举。世期闻之,驰往拯救,分食解衣,以赡其乏,三子并得成长。
  172. 罗伯特·休斯《致命的海滩:澳大利亚流犯流放史(1787-1868)》“作为好客的标志,妻子可以被借给到访者,因为艾奥纳部落人要让他们感到荣耀。勇士出发,对另一个土著集团进行复仇袭击之前,都会互相换妻,作为兄弟关系的一种表示。如果一个部落集团就要遭到攻击,并知道敌人在哪儿,这个集团就会往敌人的方向派出一队妇女,于是攻击者就会表示,他们可以通过与之交媾,和平解决争端。但如果这队妇女回来时都没被他人碰一下,这就等于发出信号,表明没有选择,只能打仗了。一夜换妻活动,通常使两个部落间的停火达到高潮。在这种时候,大多数亲属关系法都会被搁置起来,除了最神圣的乱伦禁忌之外。最后举行盛大仪式,又称“可乐饱你”。这种仪式长达数小时,又是吟唱,又是心醉神迷地舞蹈,目的是强化部落身份,用一种公社集体的板块,融合所有个体的自我……
    生殖在拓居的农业社会中,通常能够保护女性,但在这儿不是有力的盾牌。产子过剩,就会妨碍艾奥纳人的游牧生活。行进过程中,每位女子都得怀抱婴儿,同时还要携带食物和用具。她怀里只能抱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总是要到很晚才断奶。孩子喂的是母乳,一直要喂到三四岁为止,因为澳大利亚没有奶牛或山羊可以替代母乳。没有母乳,粗糙的成人饮食方式会把孩子饿死,因为刚刚长牙的婴儿,是不可能消化小块小块皮一样坚硬、几乎没怎么烤好的沙袋鼠肉的。
    为了摆脱多余的孩子,艾奥纳人就跟澳大利亚的其他部落一样,通常让妇女服用草药而引产,如果不成功,就重重地捶击她的肚子。如果这些措施还不成功,不需要的孩子一生出来就会被杀死。残废的孩子一般都会窒息而死或被掐死。如果母亲因生孩子而死,或因抱着孩子喂奶而死,父亲就会用一块大石头把婴儿脑袋砸碎,然后连同母亲一起烧掉。
    在生命的一端,采取这种方法把无助之人除掉的现象,也会在生命的另一端发生。艾奥纳人尊敬他们的长者,因为长者是部落智慧和宗教知识的宝库。但是,一旦老人和弱者牙齿掉光,关节卡住,这个部落就不会再让他们活下去,因为部落需要行动,这对游牧生存至关重要。”
  173. Hamisu M. Salihu, Danielle N. Gonzales, Deepa Dongarwar《Infanticide, neonaticide, and post-neonaticide: racial/ethnic dispar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174. 挪威12岁女扮嫁37岁老夫 吁关注童养媳问题
  175. 别无选择!阿富汗旱灾饥荒母亲被迫卖6岁女作童养媳求温饱
  176. 南非爱滋男迷信 强娶童女治病
  177. 辛巴威14岁女孩产后死亡 联合国谴责童婚
  178. 美国杀婴护士狱中加控谋杀
  179. 黄大明、陆佩瑶《人类杀婴行为研究》
  180. 杀婴猖獗 巴基斯坦死婴数续增
  181. 경찰 '미신고 영아' 수사 780건으로 늘어…사망 27명
  182. 杀婴行为的血腥真相,或许只有人类才会觉得残酷
  183. “同类相食”在动物界比想像中还要普遍
  184. 狮城仍存女性割礼
  185. 记者来鸿:新加坡为什么仍存在女性割礼?
  186. 从女性割礼施行者到儿童倡议者
  187. 187.0 187.1 187.2 据1999年9月《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目前中国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种报纸,用11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73种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台用16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地、州、县电台或广播站使用当地语言广播的达20多种。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的故事片达3410部(集)、译制各类影片达10430部(集)。到1998年,全国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4100多种,印数达5300多万册。…………西藏人均寿命由1959年民主改革时的36岁,增加到目前的65岁,婴儿死亡率由四十年前的43%下降到1998年的3.7%。……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又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并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据统计,仅上述三项优惠政策,到1998年国家就对少数民族地区累计补助达168亿元。1980年,中央财政又对五个民族自治区及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实行定额补助制度,上述三项优惠政策也计入定额补助中继续予以保留。从1980年到1998年,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获中央财政定额补助1400多亿元。1980年,国家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1986年,国家设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都保持下来。国家在1995年开始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对西藏等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以及其他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专门增设了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倾斜,政策性转移支付额随国家财力的增长不断增加。1998年,中央对五个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近29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48%。……其生育政策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家庭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边境地区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三个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农牧民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这使得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中国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各有不同,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的葬法。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回族、维吾尔族等一些习惯土葬的少数民族,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并设立专门为这些少数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现在,全国凡有回族等习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公墓。同样,对藏族实行的天葬、土葬、水葬,国家也给予保护和尊重。……截至1998年,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12万余种,整理11万余种,出版古籍书籍5000余种。国家组织3000多名专家学者,完成了关于少数民族的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包括中国少数民族简史、少数民族语言简志、民族自治地方概况等丛书400多种,9000多万字。现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记载的简史。……八十年代初,中国政府又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十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曾经濒于灭绝的维吾尔族巨大音乐经典套曲“十二木卡姆”,由四十年代末仅有两三个高龄艺人能够较完整地演唱发展到成立新疆木卡姆艺术团、木卡姆研究室,广泛演唱,得到发扬光大。……”
    据2009年9月《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60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统收统支、不足补助”、提高预备费的设置比例(比一般地区高2个百分点)等优惠财政政策。1980年至1988年,中央财政对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等省实行年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对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2000年起,除按照相关规定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还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据统计,1978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0亿元,年均增长15.6%。其中,2008年为4253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23.8%。据不完全统计,从实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西藏的财政补助累计达2019亿元,年均增长近12%;从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新疆的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年均增长11%,其中2008年达685.6亿元。……国家大力组织实施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1979年,国家确定由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96年,国务院确定由15个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动员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为促进西藏的发展,中央先后四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逐步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据统计,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直辖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截至2008年底,累计投入对口援藏资金达111.28亿元,安排6050个对口援藏项目。……2008年,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元增加到30626.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92.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170元,增长了30多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3389元,增长了19倍。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连续7年居全国之首,新疆经济发展速度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西藏生产总值达到395.91亿元,比1959年增长65倍。……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有13个少数民族的人均预期寿命高于全国71.40岁的平均水平,7个高于汉族73.34岁的平均水平。赫哲族已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0多人增加到4000多人。新疆被国际自然医学会列为世界上4个长寿地区之一,每百万人口百岁老人数居全国之冠。西藏人均预期寿命由1951年和平解放时的35.5岁增加到67岁,有80岁至99岁的老人13581人,有百岁以上老人62人,成为中国人均百岁老人最多的省区之一。……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朝鲜、满、蒙古、哈萨克等14个少数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大学生,维吾尔、回、朝鲜、纳西等十几个少数民族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大学生人数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据2019年9月《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14.7%。近年来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少数民族考生的比例保持在13%以上,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8.49%的比例。……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项目中有21项与少数民族相关;中国前四批共计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与少数民族相关的有492项,占36%;在五批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862名,约占28%……”
    2025年3月28日《新时代西藏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1951年和平解放之前的旧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广大农奴和奴隶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没有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思想自由,根本谈不上做人的权利。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以及帝国主义侵略、奴役西藏和煽动“西藏独立”的图谋与行径,使西藏人民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发展权难以实现。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粗暴践踏人的尊严,严重窒息社会生机和活力。占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一无所有,只能依附于农奴主,无条件服从命令和要求。农奴主可以随意买卖、转让、赠与、交换农奴和奴隶,也可以对他们施加剜目、割舌、砍手、剁足等酷刑。农奴和奴隶的生死、婚姻、迁徙等都受到农奴主的控制,承受着沉重的赋税、劳役和高利贷盘剥,成年累月辛勤劳动,却连温饱也得不到保障。……
    ……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1.32平方米,较2012年增加11.74平方米。西藏各族人民普遍实现了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改善交通便利居民出行。2012年至2024年,西藏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4019.25亿元,建设一批交通重点工程。西藏铁路运营里程从2012年的701公里增加到2024年的1359公里。国际国内航线达到183条,通航城市78个。公路总里程从2012年的6.52万公里增加到2024年底的12.49万公里。农村、山区公路条件全面改善,截至2024年底,乡镇、建制村通达率达100%,通畅率分别达97.99%和86.05%。2012年至2024年,农村公路里程从5.32万公里增加到9.48万公里,高等级公路里程从38公里增加到1196公里。所有县(区、市)、623个乡镇、3869个建制村通客车。交通便民举措更有温度,西藏7地(市)与全国329个城市公交一卡通实现互联互通,全面实行60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免费政策。用电难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2011年以来,西藏重点解决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并着力发展水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超过95%。2020年12月,平均海拔超过4500米的阿里联网工程建成投运,实现了建设西藏统一电网以及大电网对全区74个县(区、市)与主要乡镇全覆盖的目标。用电人口从2012年的175万人增加到2024年的近350万人,供电可靠率达到99.6%。2024年西藏人均电力消费4404.8千瓦时,相较2012年同比增长162.89%。电信普惠服务向好向优发展。西藏持续推进数字西藏、智慧西藏建设,截至2024年,西藏所有行政村实现光纤和4G网络通达,10G PON及以上端口规模达8.1万个,千兆光纤网络覆盖287万户家庭,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159.2万户。5G基站总数达17881个,实现所有乡镇、70%的行政村通达5G网络,移动互联网用户达331.4万户,5G移动电话用户达214万户,占移动电话用户总数的60.5%。移动流量资费水平从2015年末的128.1元/G下降至2024年末的1.8元/G,降幅达到98.6%。城乡居民普遍享用快速优质的信息服务,促进了信息平等共享。……西藏积极顺应各族人民对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期待,2012年以来,先后11次提高对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包吃、包住、包基本学习费用”经费标准,目前年生均标准达到5620元(含营养改善计划资金1000元)。2014年至2024年,西藏累计投入财政性教育经费3022.5亿元。截至2024年,西藏共有各级各类学校3618所,教职工9.66万名,在校生总数达到97万人,超过西藏总人口的1/4。2024年投入建设资金2.54亿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5所,建立起了地(市)、县、乡、村四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目前西藏共有2474所幼儿园。持续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乡村教师支持培养计划等,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2012年起,西藏在全国率先实行15年公费教育。截至2024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为91.33%、97.86%、91.56%、57.81%,教育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西藏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人数由2010年的5507人上升到2020年的11019人。……2024年城镇新增就业5.1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零就业家庭持续动态清零。积极帮助农牧民转移就业。采取多种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农牧民就业,农牧民转移就业人数从2012年的45万人增至2024年的64.8万人。2024年,西藏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务收入达到71.55亿元。各地(市)依托区外就业服务站点,加强劳务协作,帮助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积极解决农牧民在生活、住宿、往返、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多措并举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实施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高校、企业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就业服务平台,鼓励自主创业,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每人6万元启动资金及每年最高2.4万元场地租金、水电费。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较高水平。……深入开展健康西藏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从2012年的25元提高到2024年的115元,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予以拨付,免费向西藏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西藏人均预期寿命由2010年的68.17岁提高到2020年的72.19岁。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全覆盖。2012年以来,国家和西藏落实投资近76亿元,基本建成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乡(镇)、村(社区)五级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城市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更加完善,服务可及性便利性不断提高。截至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到7231家(含村卫生室5222家)、床位21551张、卫生技术人员29379人,分别比2012年增长29.79%、112.66%、159.42%。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分别从2012年的3.29张、3.67人、1.53人,增至2023年的5.90张、8.05人、3.34人。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大幅提升西藏医疗服务能力。从2015年起,全国17个对口支援省市203家医院选派2000余名专家组团式帮扶西藏各级医疗机构,显著提高了诊疗水平,为西藏培养本地医务人员5536名。医疗机构年总诊疗人次由2012年的1167万增长到2023年的1570.57万,三级以上医院从3家增加到17家,远程医疗服务实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藏医药事业获得传承发展。制定实施一系列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藏医医疗、教育、科研和产业发展。公立藏医医疗机构数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床位数由2012年的28家、2232人、1364张分别增至2024年的51家、5287人、326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藏医药服务覆盖率分别从2012年的50%、71%、15%提高到2024年的100%、94.4%、50.04%。……截至2024年底,西藏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763.22万人次,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41.5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9.9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75.53万人、工伤保险77.92万人、失业保险42.6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346.45万人、生育保险49.23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24年已达到每人每年705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达90%,普通门诊起付标准降低至年度累计50元,报销比例为60%。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扩大到38种,比国家标准多8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续提高、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24年,共有22203人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48435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24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947元,农村居民为每年5340元。
    ……2012年至2024年,中央和西藏自治区财政累计投入专项资金4.73亿元,用于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开展传习活动及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等。西藏现有各级各类代表性项目2760项,代表性传承人1668名。《格萨(斯)尔》、藏戏和藏医药浴法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认定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5家、自治区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2家,命名8个非遗特色县乡村、19个非遗旅游景区(点)、159个非遗传习基地和153支民间藏戏队,完成66名高龄国家级、8名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设非遗工坊224家,各类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传承、保护和发展。……基层文化设施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建成6312个县乡村三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9.54%、99.67%。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各族人民均能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在行政领域保障使用藏语言文字的权利。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普发性文件、发布的公告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在出版、传媒、生活等领域广泛使用藏语言文字。截至2024年底,西藏公开发行藏文期刊17种、藏文报纸11种,累计出版藏文图书8794种、4685万册。在传统报刊、广播、影视和网络的基础上,发展藏语新媒体,各种官方账号和社交媒体不断涌现,大大开拓了藏语言文字使用的范围。民族语言广播节目年译制时长超15000小时,民族语言电影年译制超过80部,民族语言电视节目年译制时长达7300小时。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和广告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标识,藏语言文字在卫生、邮政、通信、交通、金融、科技等领域都得到广泛使用。在教育和术语标准化规范化领域保障学习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权利。西藏中小学校都开设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和藏语言文字课程。2015年底,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文字的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藏文词汇》正式发布。全国藏语术语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先后于2018年和2022年发布藏语新词术语近1500条和2200条。2023年开通的汉藏对照术语查询平台已建有30万条规范词语数据库。
    ……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西藏长期并存。西藏现有藏传佛教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僧尼约4.6万人;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众约1.2万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雪顿节、燃灯节、萨嘎达瓦、转山转湖等1700多项宗教民俗活动循例举行。……全区僧尼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2015年开始,西藏积极推进寺庙卫生室建设和僧医培养工作,逐年提高寺庙僧尼社会保障待遇,积极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政府每年补贴2600多万元,实现僧尼医保、养老保险、低保、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体检全覆盖。……截至2024年底,改造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43万座,普及率达到80.3%,更多农牧民群众用上了干净整洁卫生的厕所,公共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实施母婴安全及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50余万人。落实孕产妇住院分娩优惠政策,农牧民孕产妇住院分娩除享受全额医疗费用报销外,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住院分娩补助1000元和提前待产生活补助300元。近五年来,西藏累计为26.7万余名农牧区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补助资金超过2亿元。西藏住院分娩率从2012年的75.8%提升到2023年的99.1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8.63/10万。2023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17.73万人和161.52万人。……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权益得到全面保障,监护体系更加健全,关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增强。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累计发放助学金7662万元,有效维护了孤儿受教育权。西藏共有11个儿童福利机构,持续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最高达每人每月1982元。……
    ……西藏各级司法机关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诉讼活动中,根据诉讼参与人的需要为其聘请翻译或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审理案件、制作法律文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
    2025年10月17日《谱写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华彩乐章——中国西藏的乡村发展与文化传承》……“2024年年末,西藏全区常住人口总数为370万,其中223万(约占60.3%)扎根乡村。全区5600多个村(居)如繁星般镶嵌在120多万平方公里的壮丽山河间。一甲子光阴荏苒,从“人背畜驮”到“天路纵横”、从“酥油灯影”到“万家灯火”、从“温饱难求”到“全面小康”,在这片土地上,一个个乡村的变迁,正是西藏发展的缩影:玉麦乡,从20世纪90年代仅有桑杰曲巴一家三口的“三人乡”,到如今60多户200多人共建小康家园的“边境明珠”,蜕变震撼人心;普玛江塘乡,世界海拔最高的行政乡,2024年全乡人均收入较十年前增长十余倍,演绎着民生领域的惊人跨越”…………“西藏乡村的变革,本质是人的解放与权利的实现。从“命价如草”到“当家作主”,从“目不识丁”到“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7.86%”,从“缺医少药”到“大病不出藏”,农牧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文化权得到全方位保障。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多次点赞西藏“以发展促人权”的实践,称其为“全球减贫奇迹”。”…………“近年来,西藏因地制宜,挖掘当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培育一批立足产业发展,带动能力强的农牧业农民合作社。仅2024年,西藏落实资金123.9亿元,优先用于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这些举措促进西藏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带动群众增收致富。2024年,西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578元,首次突破2万元大关,增长8.3%,增速位居全国第一。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抢古村,位于藏北高原腹地,平均海拔4600米以上,常年干旱少雨,老百姓以放牧为生。2015年,抢古村开始牧业改革,确立以牲畜入股、草原流转、联合放牧等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2017年,抢古村成立农民合作社,全村71户256人加入,同年,抢古村成为改则县第一个脱贫摘帽的村庄。抢古的牧业改革成功后,这种发展模式在噶尔、日土、札达、普兰、措勤等阿里地区牧业县得到广泛推广。如今,抢古村牧业农民合作社发展良好,助推2024年全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340万元,人均收入达到2.6万元。”…………“——历史聚落保护。西藏共有拉萨、日喀则、江孜等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昌珠、萨迦、杰德秀、陈塘、托林等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吞达、错高、邦兴、科迦等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80个中国传统村落。西藏重视藏式传统建筑技艺传承,印发《西藏民居建筑传统风貌指引(试行)》等技术指引,强化西藏特色传统风貌引导。“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8300万元,支持萨迦镇、杰德秀镇、错高村等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推动藏式传统建筑保护修缮,提升基础设施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品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西藏现有各级各类代表性项目2760项,代表性传承人1668名。《格萨(斯)尔》、藏戏和藏医药浴法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认定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5家、自治区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2家,命名8个非遗特色县乡村、19个非遗旅游景区(点)、159个非遗传习基地和153支民间藏戏队,完成66名高龄国家级、8名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设非遗工坊224家,各类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传承、保护和发展。”…………“西藏自治区成立60年来,西藏乡村的民生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医疗和教育方面,国家不断加大对西藏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2015年以来实施教育、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西藏教育和医疗水平大幅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7.86%,乡镇标准化中心校实现全覆盖。在现代医疗技术普及的乡镇卫生院推广藏医药服务,碘缺乏症、包虫病、大骨节病等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在住房环境方面,抗震安全房取代了昔日的土坯房,阳光房、藏式浴室成为标配;在人居环境方面,垃圾转运站、垃圾收运车辆构建起现代化环卫体系,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收运处置,农村卫生厕所普及人畜分离率达到90%以上,从源头上切断了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链条。仅2024年,西藏就落实资金51.9亿元,新建300个高原和美乡村。截至2024年,西藏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9.48万公里,乡镇和行政村公路通达率均达100%,形成了覆盖全域的现代交通网络。酥油灯照明成为历史,主电网实现全区74个县(市、区)和主要乡镇全覆盖,从“无电区”到农牧区100%用电保障,普及的电力照亮了高原的现代化进程。2024年,西藏海拔5000米以上的25个高海拔村庄的1553户农牧民家庭全部用上了清洁能源供暖。山南市普玛江塘乡沙空村村民贡扎切身感受到清洁能源供暖给生活带来的改善:“新安装的热风机升温很快,也很便宜,冬天屋里暖和,老人关节疼痛好了很多,孩子写作业也不冻手了。”那曲市申扎县买巴乡东热村实施引水入户工程,牧民卓嘎家中通上了自来水,她说:“过去每天要往返数公里取水,冬季取水更是艰难。现在打开水龙头就有清洁的自来水,生活方便多了。”从供暖到供水,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正逐步提升高海拔地区农牧民的生活质量。”…………“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在初期就民族专用商品对西藏实行特供政策,以确保砖茶、氆氇呢、毡鞋、暖壶、民用帆布、长筒靴、高压锅等物品的供给;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等政策,推动西藏经济繁荣。特别是1994年之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企业、各援藏省市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派出一茬又一茬援藏干部、组织一批又一批援藏人才奔赴西藏,实施从县一级到具体单位一对一的帮扶,援藏人员中有各民族成员,极大地促进了支援和受援地区的联系,也加深了民族之间血浓于水的兄弟关系。西藏昌都市洛隆县硕督镇,曾是茶马古道上的重要驿站,也是各民族交流融合的重要节点。历史上中央政府曾在此驻军,推动当地各族文化交流,形成一种兼具汉藏特色的舞蹈表演形式——硕督镇狮子舞。这种狮子舞通常由三个人来完成,一人在前面引导,两人装扮的狮子随着鼓点时而跃起,时而翻滚,具有明显的内地舞狮元素。一些居民家里珍藏有月饼模具、汉式秤、各式钱币及汉藏双语的账目等。有的家庭保留着中秋做月饼、过春节和藏历新年时吃团圆饭、贴对联等传统。”……“近年来,日喀则市定日县珠峰景区积极探索生态文旅融合发展,自2019年以来投入使用的清洁能源环保客车,不仅有效保护高原生态,也成为景区收入新的增长点。2024年,珠峰景区收入超1亿元,其中由当地手工艺人组成的珠峰工坊收入超过100万元,带动50名农牧民实现增收近30万元。”…………“在数字建设方面,西藏积极构建数字文化知识体系,推动传统文化的系统归集、数字化保存与多元形式表达。依托镇、村服务平台,建立涵盖文字、音频、视频、图像等多种媒介形式的数字资源库,对村史村志、传统技艺、乡土故事、方言民谣、歌曲舞蹈等进行整理与数字化记录,集中收集本地记录稿、老旧磁带、影像资料、照片档案等文化资源,实现“零散保留”到“集中建库”的转变。依托微信小程序、APP,打造面向群众的“文化云平台”,实现数字资源可查、可学、可播、可演,村民和游客能随时随地了解村庄历史,实现“文化触手可及”。向群众发放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书籍、播放系列视频等,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日喀则市白朗县彭仓村曾以青稞、土豆种植为主。近年来,在对口支援方山东省的持续扶持下,彭仓村大力发展果蔬种植产业,累计投入4500万元,建成174座温室大棚、2800平方米现代化种植区,还配套了冷链库、粮油加工厂等设施。科技特派员普琼带领团队攻克车厘子、草莓、无花果种植难题,推动了传统种植升级迭代。彭仓村由此成为远近闻名的农业观光体验示范村。”…………“位于米林市南伊沟的米林藏医药文化馆,内有藏医药文化、藏药材和传统医疗器械展示区,以及藏医药教学唐卡展示区和学术论坛会场等,是集藏医药文化保护、展示、体验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游客可在此深度体验藏医药康养,了解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在非遗传承人体系建设方面,西藏持续加大对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起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四级非遗名录体系。鼓励传承人走出村寨、面向社会,通过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方式拓展传播渠道。目前西藏自治区已经命名29所院校为“西藏非遗进校园示范基地”,还举办唐卡、传统雕塑及藏戏传承人相关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371人。索朗多布杰是尼木县尼赤派藏文书法传承人。自2020年7月起,他担任尼木县中学尼赤体藏文书法外聘教师,给学生及对书法感兴趣的老师讲解藏文书法尼赤体的发展历史及书写方法,至今培养了200多名师生。”…………
  188. 胡耀邦的两少一宽政策副作用明显
  189. 李晓鹏《废除“两少一宽”、严厉打击跨民族犯罪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前提》
  190. 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5年
  191.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规定?
  192. 今年湖南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193.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建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为民族村。民族村的主要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广播影视等宣传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在各类图书、报刊、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和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牌匾、字号。
  194. 稳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195. 穆光宗:应逐步使超低生育率向更替水平生育率回归
  196. 中国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什么是适度?如何实现?
  197. 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198. 浙江夫妻抢生单独二孩续:计生部门承诺不再罚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
  199. 钱某、余某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案
  200. 普布卓玛谈西藏的计划生育
  201. 罗竖一:勿使计划生育断了中华民族的根脉
  202. 从家庭之“负”看人口之“负”
  203. 中国公众生育观念调查报告(2023)
  204.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七、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八)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
  205.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207. 2022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人口14126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1425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062万人,出生率为7.52‰;死亡人口1014万人,死亡率为7.18‰;自然增长率为0.34‰。……
    2023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人口141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2071万人。全年出生人口956万人,出生率为6.77‰;死亡人口1041万人,死亡率为7.37‰;自然增长率为-0.60‰。……
    2024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人口14096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0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3267万人。全年出生人口902万人,出生率为6.39‰;死亡人口1110万人,死亡率为7.87‰;自然增长率为-1.48‰。……
    202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人口14082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39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4350万人。全年出生人口954万人,出生率为6.77‰;死亡人口1093万人,死亡率为7.76‰;自然增长率为-0.99‰。……
  208. 2025年经济发展向新向优 预期目标圆满实现
  209. 人口老龄化及其衡量标准是什么
  210. 2011年5月24日关 志雄《人口大国中国的利与弊》……汉族人口的比例虽然比10年前下降了0.08个百分点,但依然占据绝对多数。2008年在西藏自治区、200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接连发生暴动,民族问题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政治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211. 211.0 211.1 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 应尽快全面完善人口战略
  212. 2024年上半年全国多地出生率反弹,连续两年的人口负增长,或出现逆转?
  213. 《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2)我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1亿,并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预测200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3000万,占总人口10%。开始进入人口结构老年型国家。2040年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随着人口老龄化,人口高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根据1982年到1990年的统计,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大,而且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这就增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214.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
  215. 分步放开二胎应对老龄化时间紧迫———访《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总协调人、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卢迈
  216. 2025年1月《中国2025-2100年人口预测与政策建议》
    第一部分 前言
    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数显著下降。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年出生人数只有900多万。上一次中国出现这一规模的出生人口要追溯到抗战时期的1943年至1944年,是特殊时期,且当时中国人口基数只有4亿。以目前我国14亿人口之众,每年仅出生900多万新生儿,揭示了中国正面临超低生育的挑战。出生人数的急剧下降将导致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和劳动人口萎缩,加剧人口老龄化,并引发劳动力人口减少与失衡。人口下降将减少一个国家的生产、消费能力及整个经济的动能。这些担忧促使我们这些统计与数据科学工作者研究中国的人口问题,尤其是其未来的走势。……本报告使用的数据主要是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每10年)、百分之一抽样(每5年)及千分之一抽样(其他年份)数据。普查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普查年鉴》,百分之一及千分之一人口抽样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本报告使用的最新数据为2022年人口统计数据,来源于2023年年鉴数据。本报告仅考虑中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情况,未涵盖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其他国家数据主要来源于联合国《2024年世界人口展望》。……总和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TFR)等于育龄女性每1岁年龄段生育率的总和,表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女性在育龄期间(15-49岁),平均每个女性生育的子女数,是反映该国生育率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报告考虑三种不同生育率水平下我国未来人口的趋势,分别是中等生育方案、低生育方案和高生育方案。……
    (1)中等生育方案:假定未来我国总和生育率保持在2022年的水平,即TFR =1.05,育龄女性每1岁年龄段的生育率也保持在2022年的水平……中等生育方案假定各年龄段生育率保持现阶段水平不变,能够反映出如果不采取相关生育支持政策我国未来的人口趋势,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个参考基准。
    (2)低生育方案:假定我国总和生育率在2023-2032年的十年间线性地下降至韩国2023年总和生育率0.72的水平,并在2033-2100年保持在0.72的水平不变,即2033年起的总和生育率较2022年的1.05下降31%。……2020年,我国主要城市总和生育率,如上海(0.73)、北京(0.87)、天津(0.92)、成都(1.05)和深圳(1.06),已经接近甚至低于韩国2020年的总和生育率0.84的水平。2023年韩国的总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至0.72,已排在世界倒数第一。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上海市户籍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为0.6,比韩国更低。上述分析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总和生育率达到韩国这一极端的情形是可能的。因此,低生育方案旨在探究如果生育水平进一步下降时我国未来的人口趋势。
    (3)高生育方案:假定我国总和生育率在2023-2032年的十年间线性地上升至1.31的水平,并在2033-2100年保持在1.31的水平不变,即2033年起的总和生育率较2022年的1.05上升25%,略高于2011-2020 年十年间总和生育率的平均水平1.30。育龄女性每1岁年龄段的生育率{ba(t)}按照高生育方案与中等生育方案的总和生育率的比值等比例放大。高生育方案中出生人口性别比与中等生育方案一致。高生育方案反映出若各种生育支持政策出台后,在总和生育率的下行趋势得到遏制并上涨25%的情形下,我国未来的人口趋势。 ……
    中国是典型的非移民国家。根据联合国《2024年世界人口展望》数据,过去十年,我国净移民数量年平均为33.1万人,其中,2020年净移民数量仅为9.2万人。相较于出生人数和死亡人数的规模,中国的人口净迁移量相对较少,对人口总量和结构的影响很小。因此,本报告三种方案均假设中国的人口净迁移量为0,即M(t,t+1)≡0,以集中研究出生人口和死亡人数变化对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的影响。……
    第二部分 中国人口2025-2100年的趋势预测
    中国人口于2021年达到14.13亿峰值,2022年为14.12亿,人口总量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首次减少,中国人口转向减量发展阶段。在中、低、高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我们计算了中国人口2025-2100年的趋势,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1.1 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TFR=1.05)下,2025-2050年,中国人口总量年均净减少约850万,平均每11.8年减少1亿。人口总量从2050年起加速减少,将以每年1100万-1700万的速度减少,平均每6.85年减少1亿。2100年减少至4.6亿,仅比美国多4000万。……
    1.2 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TFR=0.72),人口总量水平将会更低,减少速度将会更快。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仅为3.2亿,比美国 2100年人口总量少1.0亿,中国将退居世界人口第三大国。2025-2050年每年平均净减少约1059万,比中等生育方案每年多减少212万,2050-2100年每年平均净减少约1619万,比中等生育方案每年多减少 160万。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人口总量将于2027年跌破14亿,时间与中等生育方案一致,在2038年跌破13亿,2046年跌破12亿,比中等生育方案分别提前3年和4年。预计2050年为11.3亿,比中等生育方案低5800万。预计2075年人口总量为6.8亿,2100年为3.2亿,比中等生育方案分别低1.1亿和1.4亿。
    1.3 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TFR=1.31),2100年中国人口总量为5.9亿,人口减少速度将会有所减缓。 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人口总量将于2027年跌破14 亿,时间与中等生育方案一致,在2044年跌破13亿,2053年跌破12亿,比中等生育方案均延迟3年。预计2035年为13.6亿,2050年为12.2亿,2075年为8.8亿,2100年为5.9亿。2025-2050年,我国人口总量每年平均净减少约680万,比中等生育方案降低170万;2050-2100年,每年平均净减少约1290万,比中等生育方案降低170万。
    表3 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四个时间节点的中国人口总量。低生育方案假定未来总和生育率降至2023年韩国0.72的水平;中等生育方案假定未来总和生育率保持在2022年水平不变;高生育方案假定未来总和生育率比中等生育方案上升25%至1.31的水平。
    …………
    二、出生人数
    …………
    在中、低、高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我们分别计算了我国出生人数在2025-2100年的趋势,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2.1 在中等生育方案(TFR=1.05)下,2025-2050年出生人数预计维持在640万-890万区间,年平均出生人数约790万。由于2016年放开二胎之后的婴儿潮开始进入生育年龄,预计2040年前后将有一个出生人数在800万-830万的生育小高峰。2050年后,出生人数将加速下降。预计2050-2075年平均出生人数为445万,2075-2100年为258万。
    …………
    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即总和生育率在未来十年线性下降至2023年韩国总和生育率0.72的水平并持续到 2100年,我国出生人数下降的形势将更加严峻。2035年,我国出生人数预计将降至540万,2050年降至 435万。2050-210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预计只有179万,比中等生育方案的351万低172万。具体来说,预计2060年降至235万,2070年为188万,2080年为146万,2090年为88万,2100年仅64万。
    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即总和生育率在未来十年线性上升至1.31的水平并持续到2100年,我国出生人数下降的形势将有所缓解,但仍将保持下降趋势。预计2025-2035年,年平均出生人数将小幅回升至937万。2035-205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进一步上涨至974万,其中,2037-2044年预计上升至1000万以上。2050-2100年,我国年平均出生人数约536万,显著高于中等生育方案的346万和低生育方案的179万。具体来说,2060年将提高至602 万,2070年为612万,2080年为506万,2090年为392万,2100年为369万。
    …………
    2025-2035年,我国育龄女性总量仍将稳定在2.90亿-3.05亿的规模,是改善生育政策的黄金窗口期。通过优化生育政策,提高总和生育率,可有效地增加出生人数,改善人口总量和结构,推动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们的测算,在中等生育方案(总和生育率为1.05)下,若总和生育率提高0.1(每10位育龄女性多生一个孩子),2025-2050年期间平均每年将多出生77万,累计增加出生人数约2005万;长期来看,2050-2100年期间平均每年将多出生72万,累计增加约3695万。这些多出生的人口将有效改善我国的人口总量和结构。到2100年,人口总量将比中等生育方案(4.6亿)增加5450万,育龄女性总量将比中等生育方案(6583万)增加1254万,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将比中等生育方案(39.2%)减少2.6%,人口年龄中位数将比中等生育方案(58.3岁)减少1.7岁,劳动人口总量将比中等生育方案(2.5亿)增加4235万;劳动人口年龄中位数将比中等生育方案(46.7岁)减少1.0岁,老龄抚养比将比中等生育方案(72.8%)减少6.7%。
    …………
    三、人口老龄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标准,老年人的年龄界定分60岁及以上和65岁及以上两种口径。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逐步将男性法定退休年龄延迟到63岁,意味着原15-59岁劳动人群的定义不再适用。为保证劳动人群与老年人年龄划分的衔接性,本报告统一使用15-64岁为劳动人群、65岁及以上为老年人的划分标准,并基于该标准计算老龄化率。
    …………
    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未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率都将加速增长。
    2025-2050年,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将迅速从2.21亿增加至3.51亿,年均增长517万,年均增速2.0%。预计2035年达到3.2亿,2040年超过3.5亿,2055年达到峰值3.66亿。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将持续保持在世界第一位,直到2063年,印度超越中国的3.34亿。2063-2100年,我国65岁以及上老龄人口规模将仅次于印度,处于世界第二的位置。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预计于2031年首次达到20.2%,进入“超高龄社会”。预计2035年达到23.6%,2050年达到29.5%。2025-205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预计每年平均增加0.53%,增速快于2000-2010年(每年0.16%)和2010-2020年(每年0.46%)。2075年,老龄化率将达到36.1%。届时,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龄化率将于2086年达到峰值42.4%,2100年为39.2%。
    由于三种生育方案假定各年龄段、分性别的死亡率是相同的,因此2044-2088年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已经由2023年0-64岁每1岁人口规模决定。三种生育方案不同的生育率假设,即2024年及之后出生人数的不同,要滞后65年才会对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产生影响。因此,三种生育方案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仅2089-2100年存在差异。2090年,低、中、高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分别为2.43亿、2.44亿和2.44亿,差异很小。2100年分别为1.64亿(低生育方案)、1.80亿(中等生育方案)和1.92 亿(高生育方案)。尽管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的老龄人口规模差异较小,但老龄化率的差异显著。
    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我国老龄化率将加速增长,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剧,老龄化率预计2091年达到峰值53.4%,峰值水平比中等生育方案高11.0%。2050年,老龄化率将达到31.0%,比中等生育方案高1.5%。自2083年起,将持续保持在50%以上的水平,意味着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个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预计2100年为50.7%的高位
    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我国老龄化程度将有所放缓,老龄化率预计于2084年达到峰值36.6%,比中等生育方案低5.8%。2050年,老龄化率预计为28.5%,比中等生育方案低1.0%。2075年为32.4%,2050-2075年,老龄化率平均每十年增加1.5%,低于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每十年增加2.6%的速度,老龄化率增速将显著放缓。预计2084年达到峰值36.1%,峰值水平比中等生育方案和低生育方案分别减少6.3%和17.3%,老龄化程度得到显著控制。2100年预计为32.6%,比中等生育方案和低生育方案分别减少6.6%和18.2%。…………
    …………
    六、国际比较
    截至2023 年,世界人口前三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4.29亿)、中国(14.10亿)、美国(3.35亿)。总和生育率方面,印度为1.98(2023年),美国为 1.62(2023年),中国为1.05(2022 年),显著低于印度和美国。根据联合国中方案预测,美国人口将平稳增长,预计2050年为3.8亿,2100年为4.2亿。印度人口将持续增长,预计在2061年达到峰值17.01亿,至2100年为15.05 亿。印度人口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其较高的总和生育率和年轻的人口结构(见图24和图25)。从年龄结构来看,印度的年轻群体占比较大且老龄群体占比较少,体现出清晰的金字塔形状,是典型的增长型人口结构。美国的人口金字塔表现为橄榄球型,是稳定型人口结构。日本和韩国则表现为衰退型的人口结构。
    根据本报告中等生育方案结果,印中之间人口差距将持续扩大,预计2035年差额为2.3亿、2050年为4.7亿、2070年为8.3亿,到2100年印度将比中国的人口总量多约10.5亿。而中美之间人口差距将持续缩小,将从2020年的10.8亿峰值缩小至2035年的9.9亿、2050年的8.1亿、2070年的4.7亿,到2100年中国人口仅比美国多4000万
    2023年,中国的人口死亡率为7.87‰,略高于韩国(6.64‰)和印度(6.90‰),略低于美国(8.69‰),但远低于日本(7.87‰)。到2100年,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我国的总人口死亡率预计为29.3‰,大约是美国的2.7倍、日本的2.2倍、印度的2.15倍和韩国的1.5倍。
    图24 1950-2023年中国与世界主要国家总和生育率。中国1995-2022年总和生育率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1950-1994 年)、美国、日本、韩国和印度数据来源于联合国《2024 年世界人口展望》。
    图25 印度、美国、日本和韩国人口(占比)金字塔。横坐标为各年龄段人口数量的占比。蓝色和红色柱分别表示男性和女性的人口数量。红色区域为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绿色区域为15-64岁劳动人口。数据来源于联合国《2024年世界人口展望》,2035、2050、2075和2100年预测数据为联合国中方案预测结果。
    …………
    第四部分 总结
    综合前面对中国人口总量和结构的现状,及其在不同生育方案下2025-2100 年预测结果的分析,我们总结如下:
    1. 在目前的总和生育率(TFR=1.05)下,2025-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将加速下降,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计为4.6亿,虽然位列世界人口第二大国,但将远少于印度的15亿,仅比排名第三的美国多4000万。若总和生育率保持目前 1.05的水平不变(中等生育方案),预计我国人口总量将在2027年跌破14亿,2035年为13.5亿,2041年跌破13亿,2050年为11.88亿。2025-2050年平均每年净减少约850万,2050-2100年平均每年净减少1459万。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即总和生育率下降至韩国2023年0.72的极端水平,人口减少速度将会更快,总量水平将会更低。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计为3.2亿,比美国少1.0亿,中国人口总量将退居世界第三。在高生育方案(TFR=1.31)情景下,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计为5.9亿,人口总量减少的规模和速度都将有所减缓。
    2. 在目前的总和生育率(TFR=1.05)下,2025-2050年出生人数预计维持在 640 万至890 万区间,年平均出生人数约790万。随着2016年放开二胎之后的婴儿潮进入生育阶段,预计2040年前后将有一个出生人数在800万至830万的生育小高峰。2050年之后,出生人数将加速下降,预计2050-2075年,年平均出生人数为445万,2075-2100 年,年平均出生人数为258万。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虽然假定了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05不变,但受到育龄女性总量减少的影响,出生人数将持续减少。预计2025年出生人数为888万,2035年为757万,2050年为655万,2075年为370万,2100 年仅为193万。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2025-205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为577万,较中等生育方案低 213 万。2050-210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预计只有179万。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2025-205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将回升至958万,其中2037-2044年预计上升至1000万以上。2050-210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约536万,显著高于中等生育方案和低生育方案。
    …………
    4. 在目前的总和生育率(TFR=1.05)下,老龄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率将加速上升。预计老龄人口在2055年达到峰值3.6亿,老龄化率为29.5%。2055年后,随着人口总量的下降老龄化率将继续上升。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将长期处于世界第一,直到2063年,被印度超越。2100年,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预计为 1.8亿,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为39.8%。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预计2035 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为3.19亿。 2025-2050年,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将迅速从2.21亿增加至3.51亿,年均增长517 万,年均增速2.0%。预计2031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首次达到20.2%,进入“超高龄社会”。2035年达到23.6%,2050年达到29.5%。由于三种生育方案假定各年龄段、分性别的死亡率是相同的,因此,三种生育方案间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差异较小。但老龄化率差异显著。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老龄化率预计2050年为31.0%,2100年为50.7%。自2083年起,老龄化率将始终保持在50%以上,意味着每2 个人中就有一个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老龄化程度将有所放缓。老龄化率预计2050年为28.5%,2100年32.6%,比中等生育方案和低生育方案分别减少6.6%和18.2%。
    …………
    6. 在目前的总和生育率(TFR=1.05)下,65岁老龄人口抚养比预计2050年达到48.8%。届时,大约每2个劳动者抚养一个老年人。2050-2100年,老龄化负担将进一步加重,预计2086年达到峰值85%。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抚养比预计2035年为35.3%,2050年为48.8%,2075年64.0%。预计2100年为72.8%,即每1.4个劳动者抚养一个老年人。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抚养比将在2050-2100年显著升高,老龄化经济负担将显著增加,预计2091年达到峰值125.5%,即每个劳动人口将抚养1.255个老年人。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抚养比形势将得到改善。预计2084年达到峰值67.8%,显著低于低生育方案和中等生育方案的峰值。2100 年预计约为56.5%。
    7. 尽管我们假定了未来各年龄段、分性别的死亡率保持在2020年水平不变,但是,由于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死亡规模也将增加。
    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2025-2100年,每年人口死亡数与老龄人口规模呈现高度相关性(相关系数 0.94)。2023年我国人口死亡数为1110万,我们预计这一规模会迅速增加,2050年翻0.9倍,2075 年翻0.7倍,2100年翻0.2倍。未来每年增加的死亡人口将会给我国的医疗系统、民政系统带来新的挑战。由于我们假定三种生育方案的各年龄段、分性别死亡率相同,因此,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的每年人口死亡规模差异很小。
    …………
    第五部分 政策建议
    为了减缓人口急剧下降及造成的人口结构失衡,避免人口超低生育模式的发生,保持中国在世界人口中的地位和经济、社会活力,本报告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全面放开生育,取消对家庭生育数量的限制
    建议全面放开生育,取消计划生育时代遗留的限制人口生育的规章和条例。当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仅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孩,应将政策全面放开,不设限制。这将释放积极信号,让有生育愿望和能力的家庭释放生育潜能。
    (二)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生育人口基数
    目前男性22岁,女性20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时代为控制人口增加所采取的措施。目前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世界上最高的,国际上通常的法定婚龄是18岁(不分性别)。为了扩大生育人口基数,我们建议将法定婚龄回归到18岁,并实行无差别化的男女结婚年龄,以提高生育人口基数
    (三)推行生育激励政策,挖掘全社会生育潜力
    鉴于目前各种鼓励城市人口生育措施的收效低于预期,建议在全国(包括农村地区)推行更多样、更大力度的生育激励政策,如每月对每个儿童提供现金补助和儿童独立的医疗支持到一定年龄等。有些政策对城市人口效果有限,但对农村人口有望产生显著效果。2025-2035年,我国育龄女性总量仍将稳定在2.9亿至3.1亿规模,建议抓住这一改善生育政策的黄金窗口期,尽快在一些地区进行激励政策试点,开展生育意愿统计调查与数据分析。借鉴已有国内外的经验,找到有效针对不同人群的生育鼓励方案。根据我们测算,若总和生育率从2022年的1.05提升至1.15,即每10位女性多生育一个孩子,2025-2050年,我国每年将多出生77万新生儿,累计增加人口出生约2005万;2051-2100年,平均每年将多出生72万人,累计增加人口出生约3619万。长期来看,到2100年,与本报告中等生育方案相比,人口总量将增加5455万,育龄女性规模将增加1254万,老龄化率将减少2.6%,人口年龄中位数将减少1.7岁,劳动人口总量将增加4235万,劳动人口年龄中位数将减少1岁,老龄抚养比将减少6.7%,总人口死亡率也将减少2.6‰。如果总和生育率提升至高生育方案情形(TFR=1.31),到2100年,我国的人口总量预计为5.9亿,各项人口指标均较中等生育方案有显著改善(见表6)。因此,我们建议未来的各项生育政策以高生育方案为理想目标。
    表6. 总和生育率的提升对关键人口指标的改善效果
    …………
  217. 老龄化加速 扶养压力大
  218. 医疗介护は政治の力で守れる!参议院选挙で医疗・社会保障を充実する政治を!
  219. 노인부양 부담 10년새 2배로…2037년엔 '초고령 日' 추월 [초고령사회 한국]
  220. 초고령화 노인부양비 급증 예고
  221. "2023년에는 젊은이 2명이 노인 1명 부양"
  222. 审计法院:人口危机加剧财政失衡
  223. 全国育儿补贴发放超2400万人
  224. 台湾老化进行式
  225. 2020年8月谢明瑞、周信佑《台湾的人口黑洞与极点社会现象》
  226. 台湾2025迈“超高龄社会”挑战生育、医疗、社福政策
  227. 民国114年11月户口统计资料分析
  228. 民国114年12月户口统计资料分析
  229. 我国长期发展经济的正途已经找到,人口生产是关键
  230. “日本老残~20年后の长命地狱”~ある予言の书について
  231. 人口推计(2024年(令和6年)10月1日现在)
  232. 日本の将来人口推计からみる日本人の绝灭可能性
  233. 日本の将来推计人口(全国)
  234. 2100年の人口“8千万人”で安定化を 人口戦略会议が提言
  235. 子育て支援金、年収800万円の会社员は月767円 26年4月から徴収
  236. 2026年4月から【独身税】がスタート!?“子ども・子育て支援金”はいくら徴収される?
  237. 子育て支援金とは?子ども・子育て支援法改正の内容をわかりやすく解说!
  238. "2100년 인구 출산율 2.1명 회복, 국가 존속 위한 목표삼아야"
  239. ‘인구 3분의1 토막’ 충격 전망에…한미연 “2100년 인구 3000만명” 목표 첫 제안
  240. Việt Nam sẽ bước vào giai đoạn xã hội già năm 2036 và siêu già năm 2060
  241. Phép tính gây sốc của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và câu trả lời của Bộ trưởng
  242. Скільки населення залишиться в Україні до 2100 року? Дані The Washington Post
  243. Українців може залишитися менше 10 мільйонів: негативний сценарій
  244. В Україні — критичний рівень народжуваності: експертка описала масштаби проблеми
  245. Если демографическая ситуация не изменится, к 2100 году население России сократится до 81 миллиона человек
  246. New United States Population Projections The impact of immigration on future U.S. population size
  247. Путин: Рождение детей должно стать модным
  248. UN Population Division Data Portal
  249. Inside Britain's most segregated city: Areas where nearly half the adults speak little or no English, restaurants with women eating behind curtains and deprived streets where imported religious warfare threatens to break out... DAVID PATRIKARAKOS. dailymail. 2025/5/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10/9) (英语). This, I am told, is the 'family booth' where you can eat privately-that is with any female relatives you have brought with you.There are no women to be seen, in or out of the booth. I must admit, it's a disconcerting sight.…………My source is deeply concerned about the failures of some in the Muslim community, also, saying: 'Part of the problem is a permissive environment. When ISIS comes out and says throwing gay people off buildings is not wrong but obligatory, few people here speak out against it because they don't disagree.'They are unlikely to go out and do it, but there is a failure from the Muslim community to tackle extremism head-on, partly due to currents of sympathy within it towards certain parts of extremist dogma.' 
  250. Why and How to Leav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251. Petition:Do Not Leav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252. Petition:Leav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
  253. Kemi Badenoch says Tories will quit ECHR if they win next election
  254. Conservatives Announce ECHR Exit Policy
  255. Kemi Badenoch vows to leav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to ‘protect borders’ if Tories are elected
  256. JICA Designates City of Kisarazu as Hometown for Nigeria
  257. “JICAアフリカ・ホームタウン”に関し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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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 “JICAアフリカ・ホームタウン”に関するナイジェリア连邦共和国大统领府のプレス・リリースに関し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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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日印人材交流イニシアティ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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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2025年12月《老龄少子化、工业机器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刘娟、晏发发、李晓华
    文章探讨老龄少子化、工业机器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影响程度,运用2011-2023年30个省份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实证分析、机制检验和调节效应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老龄少子化将对经济增长产生负向影响,而工业机器人则会带来正向影响。具体而言,总抚养比每增加1%,将对经济增长造成1.189%的负面影响;而工业机器人的数量与应用每增加1%,则将促进经济增长0.027%。因此,从政策层面来看,“育儿补贴”政策、实施弹性延迟退休政策;加大对工业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支持,制造业数智化转型等措施,运用“技术红利”替代“人口红利”;引导经济转向制度与技术创新的高质量发展,提升经济增长。
    …………
    ……老龄少子化包含二层涵义:一层是老龄化即退休人员(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增加,导致劳动力供给减少;另一层是少子化即青少年(0-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下降,与低出生率紧密相关。据中国统计局统计年鉴显示2023年中国老年人口占比上升到15.38%(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预计到2035年将超过20%。2020年后中国将逐步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中国人口老龄化未来的趋势是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高位而不下降。为应对中国从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7%占比)过渡到超老龄社会(老龄人口20%占比)的发展趋势,工业机器人技术发展与应用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的有效解决方案。……
    …………
    综上所述,根据经济增长理论与技术革命与补偿理论,30个省份2011年至2023年面板数据通过线性回归方程验证老龄少子化的加剧通过影响劳动力供给、技术创新、资本积累、劳动生产率等机制给经济增长带来负向冲击。为应对此问题,随着工业机器人与服务机器人的研发与应用,通过工业机器人的调节效应减缓老龄少子化对劳动力人口和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所产生的影响。据麦肯锡预测,到2030年,全球约15%劳动力(4亿人)可能面临岗位调整。中国经济在经历四十年的改革开放高速发展,资源与要素禀赋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在人口老龄少子化背景下,挖掘国内现有劳动潜力,提升劳动技能和优化资源配置来应对结构性矛盾;积极发展“工业机器人”并从政策上鼓励育龄妇女结婚、生育有效缓解老龄少子化带来的问题,实现中国经济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与数量的双轮驱动发展提升。从人口规模向人口素质的提升;驱动中国制造业向数智化转型、高质量发展、集约发展。因此得出结论:
    (1)中国工业机器人通过内生性问题、稳健性检验、机制分析与调节效应,即工业机器人应用通过线性回归模型验证有利于经济增长。
    (2)工业机器人有效削弱老龄少子化对经济增长的负向影响。工业机器人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削弱老龄少子化导致的劳动生产率降低的影响;弥补老龄化导致储蓄率降低;因此,工业机器人的调节效应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东部地区强于中部,中部强于西部。
    (3)国家针对老龄少子化推出一系列措施。首先,2025年7月28日,国家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每年可领取3600元补贴,直至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政策有利于构建生育友好型制度环境。其次,“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是缓解中国劳动力数量下降趋势的有效手段。最后,工业机器人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如人形机器人、协作机器人、具身智能体等,向制造业、服务业、特种行业等应用场景不断渗透。长期来看,建立生育警戒线,防止资本与劳动力断崖式下降,推广工业机器人技术赋能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提升工作效率,成为驱动智能经济、数字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274. House passes bill aimed to combat antisemitism amid college unrest
  275. 275.0 275.1 275.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276. 景甯畲族自治县
  277. 2000年朝阳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78. Fen Wang、Rui Wang、Hao Ma、Wen Zeng、Yongsheng Zhao、Hao Wu、Zhongming Tang、Haifeng He、Hui Fang、Chuan-Chao Wang《Neolithization of Dawenkou culture in the lower Yellow River involved the demic diffusion from the Central Plain》
    ……“We produced genome-wide DNA data for 21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the Jiaojia site in Jinan City, Shandong Province, China.”…… Fig. 1. The genetic profile of newly generated Shandong_Jiaojia_MN people and published East Eurasians.
    ……“The f4 statistics showed that Shandong_Jiaojia_MN formed a sister clade with Shandong_Xiaogao_EN compared to most reference populations except for middle YR-related lineages that shared more alleles with Jiaojia than with Shandong_EN, i.e., f4 (Yoruba, YR_MN/YR_LN/YR_LBIA; Shandong_Jiaojia_MN, Shandong_Xiaogao_EN)<0, Z-score< −2.899. The significant negative values in f4 statistics of the form of f4(Yoruba, Shandong_EN; Shandong_Jiaojia_MN, YR_MN) also suggested Shandong_Jiaojia_MN shared an extra affinity with Shandong_EN compared with YR_MN. Therefore, we assumed Shandong_Xiaogao_EN as the first source and YR_MN as the second source for Shandong_Jiaojia_MN. Using the qpWave/qpAdm framework, we could model the Jiaojia as a simple two-way mixture between Shandong_EN represented by Shandong_Xiaogao_EN (42.4% ± 11%) and YR_MN (57.6% ± 11%); this 2-way model fitted better than 1-way Shandong_EN (nested P-value <0.01).”……
    ……“However, by analyzing the first batch of genome-wide data from the middle Neolithic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farmers, our findings from an autosomal perspective suggested that the population shift in Shandong happened as early as in the Dawenkou cultural period. This demographic process was marked by the eastward expansion of Neolithic millet farmers-related ancestry from the Central Plain into Shandong, replacing almost half of the Shandong hunter-gatherer-related ancestry in the gene pool of Dawenkou cultural period people. This admixture pattern was similar to those previously observed in the demic diffusion-based spread of millet farming into other parts of East Asia. Given the prevalence of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ancestry in other regions under the strong cultural expansion of the Miaodigou phase of the Yangshao culture, it is unsurprising to some degree to find the middle YR-related ancestry in Shandong_Jiaojia_MN.”……
    “We next explored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middle Neolithic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and present-day Shandong people, represented by Han Chinese, who accounted for ∼99% of the population in Shandong Province. Outgroup f3 statistics suggested that Shandong_Jiaojia_MN shared the most genetic drift with the Han Chinese and Koreans. F4 statistics suggested that Han_Shandong shared more genetic drift with middle YR than with Shandong_EN, i.e., f4 (Yoruba, Han_Shandong; YR_LBIA, Shandong_EN)<0 (Z-score = –4.506). The non-significant value in f4 (Yoruba, Shandong_EN/Shandong_Jiaojia_MN; Han_Shandong, YR_LBIA) ∼0 (Z-score = 1.584 and 1.075) suggested that Shandong_EN/Shandong_Jiaojia_MN shared equal amounts of genetic drift with Han_Shandong and YR_LBIA. Moreover, Han_Shandong was successfully modelled as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Late Bronze and Iron Age middle YR populations (published YR_LBIA) even when Shandong_EN and Shandong_Jiaojia_MN were included in the outgroup set, suggesting that 1-way YR_LBIA-related ancestry adequately explained the genetic profile of Han_Shandong.”…………
    TableS2B. The 2-way qpAdm modeling for Shandong_Jiaojia_MN.
  279. ​Panxin Du、Kongyang Zhu、Minghui Wang、Zhaofeng Sun、Jingze Tan、Bo Sun、Bo Sun、Peixiao Wang、Guanglin He、Jianxue Xiong、Zixiao Huang、Hailiang Meng、Chang Sun、Shouhua Xie、Bangyan Wang、Dong Ge、Yongqiang Ma、Pengfei Sheng、Xiaoying Ren、Yichen Tao、Yiran Xu、Xiaoli Qin、Edward Allen、Baoshuai Zhang、Xin Chang、Ke Wang、Haoquan Bao、Yao Yu、Lingxiang Wang、Xiaolin Ma、Zhenyuan Du、Jianxin Guo、Xiaomin Yang、Rui Wang、Hao Ma、Dapeng Li、Yiling Pan、Bicheng Li、Yunfei Zhang、Xiaoqu Zheng、Sheng Han、Li Jin、Gang Chen、Hui Li、Chuan-Chao Wang、Shaoqing Wen 《Genomic dynamics of the Lower Yellow River Valley since the Early Neolithic》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Dawenkou period, we observed a significant influx of ancestry from Neolithic Yellow River farmers in central China and some southern Chinese ancestry that mixed with local hunter-gatherers in Shandong. The genetic heritage of the Shandong Longshan people was found to b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Dawenkou culture. During the Shang to Zhou Dynasties, there was evidence of genetic admixture of local Longshan populations with migrant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After the Qin to Han Dynasties, the genetic composition of the region began to resemble that of modern Shandong populations.”……
    ……“Looking at northern China as a whole, previous research has shown that middle YR farmer-related ancestry expanded into regions such as the upper YR, Shaanxi, Inner Mongolia, and the West Liao River (WLR) during the Middle to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This genetic pattern aligns with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f the significant role played by the Yangshao culture in the middle YR region.”……“To better characterize the genetic dynamics of the Shandong population, we report genome-wide data from 69 ancient human individuals retrieved from 18 different archaeological sites across the Shandong and northern Jiangsu provinces. Our dataset densely covers a time span ranging from the Neolithic Dawenkou culture to historical time, including Dawenkou (n = 29), Longshan (n = 13), Shang to Zhou (n = 11), Han to Sui (n = 12), and Song to Ming (n = 4). Additionally, we produced new genome-wide data from 310 modern-day individuals from sixteen cities across Shandong. ”……
    ……“We used genetic data here to infer if there were YR farmers and Southeast Asian-related influences on Shandong Dawenkou populations. We initiated our analysis with outgroup-f3 in the format of f3(YR farmers, ancient Shandong populations; Mbuti) to evalu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ur Shandong populations and SD_HG compared with YR farmer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Our results indicate that our Shandong populations share more ancestry with YR farmers than SD_HG. Given the differences in genetic compositions between YR farmers and SD_HG, we then utilized quantitative f4 in the format of f4(Mbuti, References; Shandong populations, YR_MN) to compare the genomic profiles of Shandong populations with YR_MN using a reference set that included 35 representative modern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East Asia. Our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Dawenkou period could generally be divided into three sub-groups. First, populations from Ercun and Xixiahou sites showed the closest genetic affinity with YR_MN, with Z scores of f4 ranging from −1.77 to 0.76 (represented by Xixiahou_LDWK), forming a group we refer to as “Dawenkou_YR.” Second, populations from Fujia, Wucun, and Dawenkou sites showed an extra genetic affinity with local hunter-gatherers (SD_HG, including Bianbian, Boshan, Xiaogao, and Xiaojingshan), forming the “Dawenkou_HG” group, evidenced by Z scores of f4(Mbuti, Boshan; Fujia_LDWK/Wucun_LDWK/Dawenkou_LDWK, YR_MN) ranging from −4.64 to −2.98 and Z scores of f4(Mbuti, Xiaogao; Fujia_LDWK/Wucun_LDWK/Dawenkou_LDWK, YR_MN) ranging from −5.02 to −2.27. Third, populations from Wutai and Sanlihe sites showed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SEA-related populations, forming the “Dawenkou_SEA” group, evidenced by Z scores of f4(Mbuti, Ami; Wutai_LDWK/Sanlihe_LDWK, YR_MN) = −4.94 and −4.25, respectively. Interestingly, the earliest populations in this study, Liulin_MDWK (∼5,400 years BP), showed genetic affinities with both SD_HG and SEA-related populations, with the Z scores of f4(Mbuti, Xiaogao/Xitoucun; Liulin_M, YR_MN) = −3.69 and −4.68, respectively. ”…………“We then used qpAdm to model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 of these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Dawenkou period (Figure 4). Starting from Ercun_MLDWK and Xixiahou_LDWK, who shared the closest genetic affinity with YR_MN, we found that both individuals exhibited 100% of ancestry derived from YR_MN, representing YR_MN-related populations in Shandong (Data S3A).”……“we focused on Xixiahou_LDWK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YR_MN-related ancestry for modeling other Dawenkou populations. This initial genetic profile closely resembled published Yangshao individuals (YR_MN) from the middle YR basin, indicating a demographic expansion of middle YR agriculturalists eastward into Shandong during the Middle-Late Neolithic period. In the Dawenkou_HG population, in addition to the YR ancestry mentioned earlier, they also retained local HG-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Boshan) dating back to the Early Neolithic Age. This mirrored the admixture dynamics of these two ancestries between the YR and local HG. The Dawenkou_SEA group, on the other hand, not only exhibited more YR ancestry but also showed an additional SEA ancestry, indicating a genetic influx from southern China to Shandong. Furthermore, the Liulin population was found to have 87.1% YR ancestry and 12.9% SEA ancestry, suggesting the SEA influence could be at least dating back to 3,500–3,000 BCE. The location of Liulin in the south likely allowed for gene flow from SEA populations (Data S3B).”……
    Figure 4 Admixture proportion of ancient Shandong populations
    “Around 4,600 years BP, the Shandong region saw a shift from the Dawenkou culture to the Longshan culture. This transition represented both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Dawenkou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but it was unclear if the transition was accompanied by a population change. Through f4 analysis, we observed two distinct patterns in Shandong Longshan populations. Sanlihe_LS and Chengzi_LS, which displayed similarities to Sanlihe_LDWK from the Dawenkou era, both indicated a genetic connection to Southeast Asian populations, i.e., f4(Mbuti, Ami; Sanlihe_LS/Chengzi_LS, YR_MN) < 0 (Z < −3). Conversely, Wutai_LS resembled Fujia_LDWK from the Dawenkou period, all showing a stronger genetic link to SD_HG, i.e., f4(Mbuti, SD_HG; Wutai_LS, YR_MN) < 0 (Z < −3). Using qpAdm, we further determined that Sanlihe_LS and Chengzi_LS derive 100% of their ancestry from Sanlihe_LDWK, while Wutai_LS has 85.2% ancestry from Fujia_LDWK (Figure 4; Data S3C). Therefore, the Longshan populations inherited the genetic legacy (85.2%–100%) of Dawenkou, suggesting a demic succession from Dawenkou to Shandong Longshan. These findings also align with archaeological data.”
    “In historical time, we could observe from the f4 result that the genetic legacy of SD_HG was purged from our populations and showed no significant Z score compared with YR_MN in f4 test in the format of f4(Mbuti, SD_HG; Historical Shandong, YR_MN), with Z scores ranging from −0.81 to 1.36. Meanwhile, they showed no significant Z score compared with YR_LBIA in the f4 test in the format of f4(Mbuti, References; Historical Shandong, YR_LBIA), with Z scores ranging from −2.45 to 1.92. Besides, we found that historical Shandong samples had an extra affinity with YR_LBIA compared with prehistoric Shandong through f4 in the format of f4(Mbuti, YR_LBIA; Historical Shandong, prehistoric Shandong). These results indicate the influence of the Late Bronze to Iron Age YR region on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s.”……………“Furthermore, the qpAdm model revealed the fine genetic structure within the Shandong_3k group. Based on the admixture fractions of Central Plain (YR_LBIA), the Shandong_3k populations wer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groups: (1) Dongkangliu_3k and Liangchun_3k with 100% YR_LBIA ancestry; (2) Wucun_3k and Chengzi_3k with a mix of YR_LBIA and local Shandong Longshan ancestry; and (3) Xisanjia_3k with 100% local Shandong Longshan ancestry. Modern Shandong populations clustered closely with historical populations in the PCA plots. We were able to model modern Shandong populations by introducing 100% ancestry from either Shandong_2k or Shandong_1k populations using qpAdm (Figure 4). This suggests a continuity of genetic heritage in Shandong populations over time.”
    ……“Our study utilized the qpAdm model to identify a tripartite genetic structure during the Dawenkou period in Shandong, consisting of Dawenkou_YR, Dawenkou_HG, and Dawenkou_SEA. Compared with published local HG individuals (dating to 7,545–5,721 BCE), our findings reveal a significant genetic shift in Shandong’s ancestry during this period, with all individuals exhibiting YR-related ancestry (ranging from 58.6% to 100%), indicating a strong influence from middle YR farmers prior to 2,700–2,600 BCE.”……“Previous research has shown a substantial genetic flow from the middle YR to surrounding regions within a 600 km radius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Neolithic era. Using qpAdm modeling, it was estimated that individuals from various cultural groups received a significant genetic contribution from the YR. For example, individuals from the Qijia culture in the upper YR region during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had received an estimated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80.4%, while those from the Miaozigou culture in Inner Mongolia during the Middle Neolithic period had a contribution of 80%. Similarly, individuals from the Shimao culture in Shaanxi Province had an ancestry of 79%, and Hongshan culture and Hamin culture individuals from Western Liao River had an ancestry of 60.3% and 24.9%, respectively. Additionally, analysis of ancient mtDNA revealed a close mater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Qingtai (from Central Plain Yangshao culture, ∼3,500–3,000 BCE) and Shandong populations. Genetic evidence suggests that farmers growing foxtail millet in the middle YR basin influenced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leading to the increased genetic similarity in northern China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Neolithic period. These findings coincide with the Central Plains-centric model of the double flower pattern hypothesis.”
    “Since around 1,500 BCE, there has been a noticeable shift in ancestry toward Late Bronze to Iron Age YR farmer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and genetic similarities between historical Shandong individuals and modern populations. The genetic makeup of Shandong_3k-1k closely resembles ancient Central Plain populations from the Shang to Warring States period (YR_LBIA) and modern Shandong and Northern Han populations.”…………“Over the past 2,000 years, ancient Shandong populations have gradually changed to closely resemble modern Shandong populations, with both groups now being genetically indistinguishable.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particularly the Han Dynasty, ancient China exhibited strong centralized institutions that facilitated genetic exchange within Shandong and across the country. However, following the Han Dynasty, Shandong’s population suffered significant losses due to political instability, conflicts, and warfare during the Wei (220–266 CE), Jin (266–420 CE), and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420–589 CE). Nomadic groups from the eastern steppes later gained power in the region, such as the Xiongnu nobles founding the Former Zhao (304–329 CE), Murong Xianbei establishing the Former Yan (337–370 CE), and Yuwen Xianbei creating the Northern Zhou (557–581 CE). The impact of these non-Han rulers on the population of Shandong remains poorly understood. So, we also examined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s of North Asian steppe nomads, such as the Xiongnu and Xianbei, to the gene pool of Shandong. However, research findings suggest that Jin Dynasty individuals did not display more affinity with NEA-related ancestry than Han Dynasty individuals, indicating that historical records may have exaggerated the influence of ancient nomads in Shandong.”
    ​Data S3. qpAdm modeling result of Shandong populations, related to Figure 4
    ​(A) qpAdm modelling result of Shandong Dawenkou populations.
    ​(B) qpAdm modelling result of Shandong Dawenkou populations.
    ​(C) qpAdm modelling result of Shandong Longshan populations.
  280. Hui Fang、Fawei Liang、Hao Ma、Rui Wang、Haifeng He、Limin Qiu、Le Tao、Kongyang Zhu、Weihua Wu、Long Ma、Huazhen Zhang、Shuqing Chen、Chao Zhu、Haodong Chen、Yu Xu、Yongsheng Zhao、Haiwang Liu、Chuan-Chao Wang《Dynamic history of the Central Plain and Haidai region inferred from Late Neolithic to Iron Age ancient human genomes》
    ……“Our analysis reveals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Shandong and the Central Plain in the Late Neolithic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 We provide a genetic parallel to the observation of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rice farming in the middle and lower YR in the Longshan period. However, the rice-farmer-related gene flow in the Longshan period did not arrive in groups from the Yuzhuang sites in the Central Plain or previously published groups in Shandong. The Bronze Age Erlitou culture genomes validate the genetic stability in the Central Plain and the relativ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the Central Plain and Shandong.”
    ……“​​have shown a predominant role for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YR_MN, including individuals from the Wanggou and Xiaowu sites) in local Longshan-culture-related (represented by YR_LN, including individuals from Haojiatai, Pingliangtai, and Wadian sites) and Late Bronze and Iron Age (represented by YR_LBIA, including individuals from Luoheguxiang, Jiaozuoniecun, and Haojiatai sites) people. YR_LN and YR_LBIA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and could be characterized by the mixture of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d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Recent ancient DNA studies supported that the Neolithization of Shandong was related to the demic diffusion of Yangshao culture, as all published Dawenkou people carried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Shandong Dawenkou-culture-related people showed population structure and could be genetically classified into three groups: (1)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2) a mixture between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and Shandong_HG-related ancestry, and (3) a mixture between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and Southern East Asia-related ancestry. Du et al. suggested that Shandong Longshan-culture-related groups from coastal Shandong (represented by Wutai_LS, Sanlihe_LS, and Chengzi_LS) possessed the Shandong Dawenkou-culture-related ancestry. From the Bronze Age to the historical era, people in Shandong were dominant by Central Plain-related ancestry.”……
    ……“​Focused on newly generated Early Bronze Age genomes, we observed that one Yueshi-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 from Haidai (labeled as lower_YR_Chengziya_Yueshi) and six Erlitou-culture-related genome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labeled as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were projected onto YR_LN-related genetic cluster. Late Bronze and Iron Age genomes, including the published ancient genomes dating to the Shang, Western Zhou, and Western Han dynasties in the Central Plain (labeled as YR_LBIA in this study) and our newly generated one Han-dynasty-related individual from Haidai (labeled as lower_YR_Dinggong_Han_Dynasty) and one 2.5 kya individual from Haidai (labeled as lower_YR_Chengziya_2.5kya), also clustered together with YR_LN.”
    ……“we quantitively explored the shared genetic shift between the Dawenkou and the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s in the region of the Dinggong sites, one of the central settlements during the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s in the Haidai region. In the outgroup f3 statistic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shared a high genetic drift with Fujia_LDWK and Wucun_LDWK. Compared with Fujia_LDWK and Wucun_LDWK,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showed genetic affinity with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as shown by f4 (Yoruba, Taiwan_Hanben;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Fujia_LDWK/Wucun_LDWK) (Z score = −3.529 and −5.155). qpAdm modeling suggested that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of ∼80% Fujia_LDWK/Wucun_LDWK and ∼20% Southern East Asian (represented by Amis) (Table S7 and Figure 2).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could also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among Shandong_HG- (represented by Boshan, 30.5%), Central Plain- (represented by YR_MN, 51.2%), and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Amis, 18.3%) (Table S7). The non-significant values in all f4 (Yoruba, X;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1, Fujia_LDWK/Wutai_LDWK) suggested that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1 (including two individuals)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Fujia_LDWK/Wutai_LDWK. This result was supported by qpAdm analysis (Table S7). Another individual,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 was the direct descendant of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with no need for Southern East Asian- and Fujia_LDWK/Wucun_LDWK-related genetic contribution, as shown by the non-significant values in all f4 statistics (Yoruba, X;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 YR_MN) and qpAdm analysi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 was also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Xixiahou_LDWK and Ercun_MLDWK from Shandong, which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Table S7).”……
    Figure 2 Ancestry modeling for Neolithic to historical era population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and Haidai region
    ……“​We therefore used YR_MN/YR_LN, Southern East Asian,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Wucun_LDWK as the potential source for Shandong_3k_Wucun and conducted one-way, two-way, and three-way qpAdm modeling (Table S7). We found that Shandong_3k_Wucun could be modeled only as the mixture of ∼92% YR_LN and ∼8% Southern East Asian (Figure 2). This two-way modeling fitted well even when local Dawenkou and Longshan groups (i.e., Wucun_LDWK and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were added to the outgroup set (Table S7), while Shandong_3k_Liangchun and our newly reported Bronze Age and Iron Age individuals (lower_YR_Chengziya_Yueshi and lower_YR_Chengziya_2.5kya), as well as Shandong_HE and lower_YR_Dinggong_Han_Dynasty,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R_LN”……
    ……“Given that some Dawenkou-culture-related groups in Shandong, such as Ercun_LDWK and Xixiahou_LDWK, were already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R_MN, we could not exclude the scenario of population migration of the Dawenkou groups with no trace of Haidai-specific Shandong_HG-related ancestry to the Central Plain accompanied by the cultural interactions. The newly generated Longshan culture population from the Wadian archaeological site was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previously published YR_LN genomes on the basis that all f4 statistics of the form f4 (Yoruba, X; middle_YR_Wadian_Longshan, YR_LN) ∼ 0 (i.e., all |Z scores| < 3).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middle_YR_Wadian_Longshan and YR_LN can be further supported by the qpAdm analysis (Table S8 and Figure 2). Another newly reporte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group in the Central Plain was sampled from the Yuzhuang site (i.e., middle_YR_Yuzhuang_Longshan). Yuzhuang sites are currently the largest Longshan-era settlement in the Central Plain region. Yuzhuang had cultural exchanges with surrounding areas. The red pottery cup, painted pottery, and elaborate funerals in Yuzhuang are believed to have been influenced by the Qujialing and Shijiahe cultures in the Jianghan region. The unearthed eggshell pottery and the use of roe deer teeth as burial objects are similar to factors of the Dawenkou and Longshan cultures in Shandong. It was unclear whether gene flows were accompanied by the cultural influence from the Shandong and Jianghan regions into Yuzhuang. We found that Yuzhuang shared the most genetic drift with YR_MN-related ancestry in the outgroup f3 statistics. f4 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4 (Yoruba, X; middle_YR_Yuzhuang_Longshan, YR_MN) did not produce significant values, even when X = Southern East Asian and Shandong ancients. The qpAdm analysis also supported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YR_MN and middle_YR_Yuzhuang_Longshan (Table S8 and Figure 2). Therefore, from a genetic perspective, Longshan-culture-related Yuzhuang people did not receive gene flow from Shandong- and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with preceding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Here, we report the first batch of Erlitou-culture-related genomes from the Wangchenggang sites in the Central Plain (i.e.,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No significant negative f4 values were produced in f4 (Yoruba, X;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YR_MN/YR_LN), even when X = Shandong_HG/Shandong Dawenkou/Shandong Longshan-related groups. The qpAdm analysis (Table S8 and Figure 2) rejected the model in which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were unadmixed descendants of YR_MN.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people could be one-way modeled by YR_LN. This suggests the genetic stability of Late Neolithic YR_LN-related ancestry in the Central Plain, with no trace of Neolithic Shandong-related ancestry.”
    ……“Our newly reporte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genomes from the Dinggong sites display a population substructure: two individuals (labeled a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1”)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the local Dawenkou-culture-related genetic profile (represented by Fujia_LDWK and Wucun_LDWK) (Figure 2); six individuals (labeled a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maintained the local Dawenkou-culture-related genetic profile and received additional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that could be linked to the rice farmers from Southern East Asia (Figure 2). This result provided a genetic parallel to the observation of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rice farming in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YR in the Longshan period. Given that some Shandong groups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R_MN in the Dawenkou cultural period (represented by Xixiahou_LDWK), it is more likely that a single individual with 100% YR_MN-related ancestry in Dinggong (labeled a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 was a migrant from other regions of Shandong. In the Central Plain, neither previously published nor newly generate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ancients received the Shandong HG-related genetic impact compared to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Our newly generate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the Yuzhuang site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Yangshao-culture-related people (YR_MN). They were genetically heterogeneous with YR_LN and our newly generated individuals from the Wadian sites (Figure 2). This could be attributed to the additional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10%) in YR_LN and newly generated Wadian individuals compared with YR_MN an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Yuzhuang people. Six of nine Longshan-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Dinggong also received additional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to Dawenkou-culture-related people. These results reflected that Southern East Asians separately migrated to Haidai and the Central Plain during the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 Yuzhuang was the direct descendant of YR_MN. The case of Yuzhuang suggests that the cultural transition between Yangshao and Longshan was not necessarily accompanied by the population turnover in the Central Plain.”……“The genetic turnover in Shandong from the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 to the Bronze Age was linked to the strong expansion of Central Plain-related ancestry. The Bronze Age people in northern Shandong were represented by previously published Shandong_3k_Wucun and Shandong_3k_Liangchun. The genetic profile of these two groups was adequately explained by YR_LN and/or Southern East Asia, with no need for Shandong_HG-related ancestry as local Dawenkou- an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people (Figure 2). In the central part of the Central Plain, the early Bronze Age people represented by our newly generated Erlitou-culture-related people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YR_LN, suggesting genetic stability in the central area of Central Plain (Figure 2).”……“These results suggest that the cultural diffusion of Haidai since the Middle Neolithic might not have accompanied massive population migrations with significant Shandong_HG-related ancestry into the Central Plain.”
    Table S7. The qpAdm modeling for target populations in Shandong
    Table S8. The qpAdm modeling for target population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281. Lei Sun、Hao Ma、Rui Wang、Zhijiang Wu、Limin Qiu、Haodong Chen & Chuan-Chao Wang《The demic expansion of Yangshao culture inferred from ancient human genomes》
    …………
    “In this study, we analyzed genome-wide data from 12 human remains obtained from the Zhanmatun site.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Zhanmatun individual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all published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the core region of Yangshao and its periphery as well as Late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Xixiahou people in the east, with no tracts of genetic influence from Neolithic Southern East Asian in the south.”
    “Our findings support a demic diffusion model for Yangshao culture expansion, where human migration, rather than mere cultural diffusion, played a dominant role in spreading Yangshao-related ancestry across northern China.”
    …………
    “We investigated the genetic profile of newly generated Zhanmatun individuals using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based on present-day East Asian populations from the Human Origin dataset in the Allen Ancient DNA Resources. We found that our newly generated Zhanmatun individuals (labelled as YR_Zhanmatun_Yangshao) overlapped substantially with previously published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Xiaowu (labelled as YR_Xiaowu_Yangshao), Wanggou (labelled as YR_Wanggou_Yangshao), and Yangshaocun (labelled as YR_Yangshaocun_Yangshao). Similar trends from the PCA were observed in the model-based ADMIXTURE analysis. At K = 4, YR_Zhanmatun_Yangshao individuals showed a similar genetic profile to YR_Wanggou_Yangshao. In the outgroup f3 statistics of the form f3 (YR_Zhanmatun_Yangshao, X; Yoruba), top signals were observed in YR_Wanggou_Yangshao, followed by YR_Yangshaocun_Longshan, YR_Yangshaocun_Yangshao, and other populations that harbored high proportions of Neolithic middle Yellow River-related ancestry (such as Xixiahou_LDWK, Foyemiaowan_Tang, and YR_LN). These results supported the clos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YR_Zhanmatun_Yangshao and previously identified middle Yellow River-related ancestry.”
    “Archaeological studies suggested the frequent cultural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Plain, Shandong, and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Qinwangzhai culture during the late Yangshao cultural period. Whether genetic interaction was involved in the cultural communication between Qinwangzhai culture-related people and surrounding cultural societies remained unknown. Here, we used Zhanmatu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Qinwangzhai culture-related lineage to quantitatively examine whether Zhanmatun people harbored other lineages compared to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groups from the core region (represented by previously published YR_Yangshaocun_Yangshao and YR_Xiaowu_Yangshao).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we lack rice farmer-related genomes in the Yangtze River so far; the coastal southern China-related populations are usually used to represent the genetic profile of rice farmers. We first conducted f4 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4 (Yoruba, X; YR_Zhanmatun_Yangshao, YR_Yangshaocun_Yangshao/YR_Xiaowu_Yangshao). All f4 produced non-significant f4 values (− 2.848 < Z-scores < 2.259) (i.e., all statistics with SNP counts > 100,00 on 1240 k panel showed |Z-scores|< 3), indicating that Zhanmatun people did not receive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BaBanQinCen and Taiwan_Hanben) and Shandong (represented by early Neolithic Shandong hunter-gatherers-related lineage (Boshan, Bianbian, Xiaogao, and Xiaojingshan people) and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Shandong people (with suffix “_DWK”)).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also supported that people from the core region of Yangshao culture (represented by YR_Yangshaocun_Yangshao and YR_Xiaowu_Yangshao) and YR_Zhanmatun_Yangshao derived from a single ancestry stream (p-value > 0.01).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people developed into biologically homogeneous groups.”……“We also compared the genomes of YR_Wanggou_Yangshao and YR_Zhanmatun_Yangshao in the f4 statistics and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supported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YR_Wanggou_Yangshao and YR_Zhanmatun_Yangshao (p-value > 0.01).”……
    ……“In the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a series of outgroup populations could not distinguish the genetic profile between Zhanmatun and Xixiahou_LDWK, even when Japan_Jomon was included in the outgroup set. To sum up, our genomic results supported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Zhanmatun and Xixiahou people.”……
    ……“Qinwangzhai culture was a regional variant of the Yangshao culture. By co-analyzing previously published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and our newly generated Qinwangzhai culture-related genome-wide data, we observed that the genetic composition of Qinwangzhai culture people could be adequately explained by a single source of Yangshao culture. We argued that, under the parsimonious models (i.e., preferred the models with fewer source populations over more complicated models),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Yangshao and Qinwangzhai culture in the Central Plain supported the idea that demic diffusion had a dominant role in the expansion of Yangshao culture in the Central Plain rather than a simple culture diffusion.
    Notably, the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Zhanmatun and Late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Xixiahou individuals in Shandong raises intriguing questions about interregional interactions. While the quantitative analyses have not detected significant gene flow from southern East Asian or Shandong Dawenkou-specific lineages into Zhanmatun, the shared cultural practices (e.g., occipital deformation) between these groups suggest that cultural exchange occurred alongside limited biological contact from Dawenkou culture to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This paradox highlights the complexity of Neolithic interactions: technological and ritual practices could diffuse through trade networks or social alliances without substantial population movement.”……
  282. Yetao Zou、Jingze Tan、Juanjuan Zhou、Zishuai Huang、Xueer Yu、Kangxin Han、Li Jin、lijin、Hui Li、Ke Wang《Ancient genomes from the Yellow River Bend reveal long-distance population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Plains, Steppe, and southern China》
    ……“Here, we generate whole-genome data for 23 individuals from the Late Neolithic to the Bronze-Iron Age. We find that Yangshao-related ancestry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constituted a major component of the local gene pool.”……
    “The Yellow River (YR), originating in the Tibetan Plateau and flowing for over 5,000 kilometers (km) before reaching the Bohai Sea, has formed a large horseshoe-shaped bend across Shaanxi, southern Inner Mongolia, and neighboring regions, which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Yellow River Bend.”……
    ……“Here, we found that the newly reported Late Neolithic population from the Loess Plateau (XH_LN) shares strong genetic affinities with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Shimao-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as well as with ancient Yangshao-culture-associated populations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China_YR_MN). Expectedly, two neighboring Neolithic Shimao-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China_Shimao_LN and China_Miaozigou_MN) from the Loess Plateau also share a high genetic affinity with China_YR_MN in outgroup f3. Given that the Shimao culture is located between the upper and middle 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 we conducted further analyses to test whether the detected close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the Shimao-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XH_LN, China_Shimao_LN, and China_Miaozigou_MN) and China_YR_MN was due to the shared gene pool between the upper and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to exclude the false positive possibility resulting from the shared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the upper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and Neolithic Shimao-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Using Zongri5.1k21 as a proxy for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upper Yellow River region, we found that XH_LN and China_Shimao_LN do indeed share a closer genetic affinity with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than with upper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based on f4 (XH_LN/China_Shimao_LN, upper Yellow River groups; middle Yellow River groups, Mbuti.DG), which is supported by the fact that XH_LN and China_Shimao_LN share a high genetic affinity with the ancient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Yangshao-culture associated) based on outgroup f3 analyses.”
    ……“Using qpAdm modeling, we found that NZP_LBIA could be modeled by 97.6% ± 5.7% China_YR_MN and 2.4% ± 5.7% Atayal.DG (Table S3D) and, alternatively, by 88.4% ± 5% XH_LN and 11.6% ± 5% Atayal.DG, which is more proximal given the temporal distance between XH_LN and NZP_LBIA compared to the spatiotemporal distance between China_YR_MN and NZP_LBIA. Overall, we showed that XH_LN_o, XH_LN_o1, and NZP_LBIA had received certain genetic contributions from southern East Asians compared to XH_LN, China_Shimao_LN, and China_YR_MN.”……
    ……“Here, the close genetic connection we found between XH_LN/China_Shimao_LN/China_Miaoizgou_MN and China_YR_MN revealed closely related genetic profiles among the ancient Shimao-culture-related and Miaozigou-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of the Yellow River Bend and the Yangshao-culture-related people of the Central Plains.”
    ……“among the studied Shimao-culture-associated ancient populations (XH_LN, Shimao_LN, and Miaozigou_MN), the Central Plains ancestry remains the dominant genetic component. Such prevalence of Central Plains ancestry up to the Yellow River Bend corroborates the hypothesized expansion of Neolithic Yangshao culture and the succeeding Longshan culture. The shared Central Plains ancestry in the Yellow River Bend also explains the observed genetic similarity among Shimao-culture-related ancient populations.”………… Table S3C. Modeling XH_LN_o, China_Miaozigou_MN and China_Shimao_LN using qpAdm.
    Table S3D. Modeling XH_LN_o, XH_LN_o1 and NZP_LBIA using qpAdm.
    Table S3F. Modeling XH_LN, XH_LN_o, XH_LN_o1 and NZP_LBIA using qpAdm.
  283. Shigeki Nakagome、Niall P. Cooke《Male-driven admixture facilitated subsistence shift in northern China》
    ……“The West Liao River, situated between the Yellow River and Amur River, displays a dual genetic structure of Yellow River and Amur River ancestry. Importantly, the proportions of these two distinct ancestors vary over time, aligning with increased millet farming during the Neolithic and a partial transition to pastoralism in the Bronze Age.”……
    ……“A Middle Neolithic individual from the Haminmangha site in Inner Mongolia (labelled ‘HMMH_MN’) carried a substantial proportion of Amur River ancestry (>80%). In contrast, individuals from a site located approximately 200–300 km closer to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an HMMH_MN, who are labelled as ‘WLR_MN,’ exhibited significantly higher Yellow River ancestry (~40%) than HMMH_MN (~20%), even though they were nearly contemporaneous. During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WLR_LN’), Yellow River ancestry became predominant, indicating a substantial influx of individuals from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s supported by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f an increased reliance on millet farming. However, in the Bronze Age (‘WLR_BA’), the proportions of the two ancestors became balanced, possibly due to a partial replacement of millet farming with pastoralism.”……
    Table 1.Admixture proportions of dual ancestors estimated from the autosomal and X chromosomal variation in the West Liao River populations.
    ……“Our findings uncover sex-specific dynamics in the agricultural expansion of northern China. The substantial rise in Yellow River ancestry observed in the autosomes of WLR_LN, compared to the X chromosome, serves as compelling evidence for a higher influx of males migrating from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is migration led to admixture with the local population in the West Liao River area.”……
  284. 土井ヶ浜遗迹|人类学ミュージアムで见る、弥生人の形成过程と二重构造モデル
  285. 《汉书·卷九十四下·匈奴传第六十四下》……乃造设四条:“中国人亡入匈奴者;乌孙亡降匈奴者;西域诸国佩中国印绶降匈奴者;乌桓降匈奴者,皆不得受。”遣中郎将王骏、王昌、副校尉甄阜、王寻使匈奴,班四条与单于,杂函封,付单于,令奉行,因收故宣帝所为约束封函还。
  286. 286.0 286.1 《后汉书·卷十八·吴盖陈臧列传第八·臧宫》……(建武)二十七年,宫乃与杨虚侯马武上书曰:“匈奴贪利,无有礼信,穷则稽首,安则侵盗,缘边被其毒痛,中国忧其抵突。虏今人畜疫死,旱蝗赤地,疫困之力,不当中国一郡。万里死命,县在陛下。福不再来,时或易失,岂宜固守文德而堕武事乎?今命将临塞,厚县购赏,喻告高句骊、乌桓、鲜卑攻其左,发河西四郡、天水、陇西羌胡击其右。如此,北虏之灭,不过数年。臣恐陛下仁恩不忍,谋臣狐疑,令万世刻石之功不立于圣世。”诏报曰:“黄石公记曰,‘柔能制刚,弱能制彊’。柔者德也,刚者贼也,弱者仁之助也,彊者怨之归也。故曰有德之君以所乐乐人,无德之君以所乐乐身。乐人者其乐长,乐身者不久而亡。舍近谋远者,劳而无功;舍远谋近者,逸而有终。逸政多忠臣,劳政多乱人。故曰务广地者荒,务广德者彊。有其有者安,贪人有者残。残灭之政,虽成必败。今国无善政,灾变不息,百姓惊惶,人不自保,而复欲远事边外乎?孔子曰‘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且北狄尚彊,而屯田警备传闻之事,恒多失实。诚能举天下之半以灭大寇,岂非至愿;苟非其时,不如息人。”自是诸将莫敢言兵事者。
    《后汉书·卷二十五·卓鲁魏刘列传第十五·鲁恭》……和帝初立,议遣车骑将军窦宪与征西将军耿秉击匈奴,恭上疏谏曰:“陛下亲劳圣思,日昊不食,忧在军役,诚欲以安定北垂,为人除患,定万世之计也。臣伏独思之,未见其便。社稷之计,万人之命,在于一举。数年以来,秋稼不熟,人食不足,仓库空虚,国无畜积。会新遭大忧,人怀恐惧。陛下躬大圣之德,履至孝之行,尽谅阴三年,听于冢宰。百姓阙然,三时不闻警跸之音,莫不怀思皇皇,若有求而不得。今乃以盛春之月,兴发军役,扰动天下,以事戎夷,诚非所以垂恩中国,改元正时,由内及外也。万民者,天之所生。天爱其所生,犹父母爱其子。一物有不得其所者,则天气为之舛错,况于人乎?故爱人者必有天报。昔太王重人命而去邠,故获上天之祐;夫戎狄者,四方之异气也,蹲夷踞肆,与鸟兽无别。若杂居中国,则错乱天气,污辱善人,是以圣王之制,羁縻不绝而已。……”
    《后汉书·卷四十一·第五锺离宋寒列传第三十一·宋意》……章和二年,鲜卑击破北匈奴,而南单于乘此请兵北伐,因欲还归旧庭。时窦太后临朝,议欲从之。意上疏曰:“夫戎狄之隔远中国,幽处北极,界以沙漠,简贱礼义,无有上下,强者为雄,弱即屈服。自汉兴以来,征伐数矣,其所克获,曾不补害。光武皇帝躬服金革之难,深昭天地之明,故因其来降,羁縻畜养,边人得生,劳役休息,于兹四十馀年矣。今鲜卑奉顺,斩获万数,中国坐享大功而百姓不知其劳,汉兴功烈。于斯为盛。所以然者,夷虏相攻,无损汉兵者也。臣察鲜卑侵伐匈奴,正是利其抄掠,及归功圣朝,实由贪得重赏。今若听南虏还都北庭,则不得不禁制鲜卑。鲜卑外失暴掠之愿,内无功劳之赏,豺狼贪婪,必为边患。今北虏西遁,请求和亲,宜因其归附,以为外捍,巍巍之业,无以过此。若引兵费赋,以顺南虏,则坐失上略,去安即危矣。诚不可许。”会南单于竟不北徙。……
    《后汉书·卷八十九·南匈奴列传第七十九》……(永和五年)大将军梁商以羌胡新反,党众初合,难以兵服,宜用招降,乃上表曰:“匈奴寇叛,自知罪极。穷鸟困兽,皆知救死,况种类繁炽,不可单尽。今转运日增,三军疲苦,虚内给外,非中国之利。窃见度辽将军马续素有谋谟,且典边日久,深晓兵要,每得续书,与臣策合。宜令续深沟高壁,以恩信招降,宣示购赏,明其期约。如此,则丑类可服,国家无事矣。”帝从之,乃诏续招降叛虏。商又移书续等曰:“中国安宁,忘战日久。良骑野合,交锋接矢,决胜当时,戎狄之所长,而中国之所短也。强弩乘城,坚营固守,以待其衰,中国之所长,而戎狄之所短也。宜务先所长,以观其变,设购开赏,宣示反悔,勿贪小功,以乱大谋。”续及诸郡并各遵行。……
  287. 《三国志魏书·卷三十·乌丸鲜卑东夷传第三十》引《魏略西戎传》曰:氐人有王,所从来久矣。自汉开益州,置武都郡,排其种人,分窜山谷间,或在福禄,或在汧、陇左右。其种非一,称槃瓠之后,或号青氐,或号白氐,或号蚺氐,此盖虫之类而处中国,人即其服色而名之也。其自相号曰盍稚,各有王侯,多受中国封拜。近去建安中,兴国氐王阿贵、白项氐王千万各有部落万馀,至十六年,从马超为乱。超破之后,阿贵为夏侯渊所攻灭,千万西南入蜀,其部落不能去,皆降。国家分徙其前后两端者,置扶风、美阳,今之安夷、抚夷二部护军所典是也。其本守善,分留天水、南安界,今之广魏郡所守是也。其俗,语不与中国同,及羌杂胡同,各自有姓,姓如中国之姓矣。其衣服尚青绛。俗能织布,善田种,畜养豕牛马驴骡。其妇人嫁时著衽露,其缘饰之制有似羌,衽露有似中国袍。皆编发。多知中国语,由与中国错居故也。……
  288. 《太清金液神丹经·卷下》……昔中国人往扶南,复从扶南乘船,船入海,欲至古奴国,而风转不得达,乃他去,昼夜帆行不得息,经六十日乃到岸边,不知何处也,上岸索人而问之,云是大秦国。此商人本非所往处,甚惊恐,恐见执害,乃诈扶南王使谐大秦王。王见之大惊日:“尔海边极远,故复有人,子何国人乎?来何为扶南使者?”答日:“臣北海际扶南王使臣,来朝王庭阙,北面奉首矣。又闻王国有奇货珍宝,并欲请乞玄黄以光鄙邑也。”大秦王曰:“子是周国之边民耶?乃冒洪海二十万里朝王庭,良辛苦也。向见子至,恐观化我方,察风俗之厚薄,睹人事之流味耳。岂悟远贪难得之货,开争竞之门户哉?招玄黄以病耳目,长奸盗以益勤苦耶。何乃轻性命于洪,篾一身于大海乎?若夫周立政,但以轻贵为驰骋者,岂不贱也?岂不弊哉?吾遥睹其化,乱兆已表于六合,奸政已彰于八外矣。然故来请,乞复宜赐以往反。”乃付紫金夜光、五色玄珠、珊瑚神璧、白和朴英、交颈神玉琼虎、金刚诸神珍物,以与使者,发遣便去。语之曰:“我国固贵尚道德而慢贱此物,重仁义而恶贪贼,爱贞贤而弃淫佚,尊神仙以求灵和,敬清虚以保四气,陌此辈物斑駮玄黄,如飞鸿之视虫妇。子后复以此货物来往者,将竞吾淳国,伤民耳目,奸争生于其治,风流由此而弊,当劝关吏,不令子得进也。”言为心盟戒之,使者无言而退也。还四年,乃到扶南。使者先以船中所有彩绢千匹奉献大王。王笑曰:“夷狄彩绢,耳何六猥薄,物薄则人弊,谅不虚耳。非我国之所用。”即还不取,因示使者玉帛之妙,八釆之绮,流飞苍锦,玉缕结成之帛,金问孔文之碧,白则如雪,赤则如霞,青过翠羽,黑似飞乌,光精耀辉,五色纷敷,幅广四尺,无有好厅。而忽见使者凡弊之躬,北地之帛,真可笑也。自云大秦国无所不有,皆好,中国物永无相比方理矣。至于宠炊,皆然薰陆木为焦,香芳郁积,国无秽臭,实盛国者也。使既归具说本末,如此自是以来,无敢往复至大秦者,商旅共相传如此,遂永绝也。洪谓唯当躬行仁义,守操澹泊,耽虚味道,内情无欲者,推此而游,夫大秦国必或得意耶。如其不尔,以交易相寻求者,实无理也。又大秦人白易长大出一丈者,形仪严整,举以礼度,止则澄静,言气浚云,交游蔚挺。而忽见商旅之夫,言无异音,不知经纶进趣,唯贪货贿,大秦王是益贱之。尽言周国之人,皆当然也。昔老君以周衰将入化大秦,故号扶南使者为周人矣。周时四海弥服,扶南皆宾,所以越裳人抱白雉而献象牙于周也。今四夷皆呼中国作汉人呼作晋人者,大秦去中国辽远,莫相往来,唯当是老君曾为周史,既入大秦,必称周国尔,乃号曰周人,不知周国已经百代也矣。……
  289. 《隋书·卷八十四·列传第四十九·北狄·西突厥》西突厥者,木杆可汗之子大逻便也。与沙钵略有隙,因分为二,渐以强盛。东拒都斤,西越金山,龟兹、铁勒、伊吾及西域诸胡悉附之。大逻便为处罗侯所执,其国立鞅素特勤之子,是为泥利可汗。卒,子达漫立,号泥撅处罗可汗。其母向氏,本中国人,生达漫而泥利卒,向氏又嫁其弟婆实特勤。开皇末,婆实共向氏入朝,遇达头乱,遂留京师,每舍之鸿胪寺。……时黄门侍郎裴矩在敦煌引致西域,闻国乱,复知处罗思其母氏,因奏之。炀帝遣司朝谒者崔君肃赍书慰谕之。处罗甚踞,受诏不肯起。君肃谓处罗曰:“突厥本一国也,中分为二,自相仇敌。每岁交兵,积数十年而莫能相灭者,明知启民与处罗国其势敌耳。今启民举其部落,兵且百万,入臣天子,甚有丹诚者,何也?但以切恨可汗而不能独制,故卑事天子以借兵,连二大国,欲灭可汗耳。百官兆庶咸请许之,天子弗违,师出有日矣。顾可汗母向氏,本中国人,归在京师,处于宾馆。闻天子之诏,惧可汗之灭,旦夕守阙,哭泣悲哀。是以天子怜焉,为其辍策。向夫人又匍匐谢罪,因请发使以召可汗,令入内属,乞加恩礼,同于启民。天子从之,故遣使到此。可汗若称藩拜诏,国乃永安,而母得延寿;不然者,则向夫人为诳天子,必当取戮而传首虏庭。发大隋之兵,资北蕃之众,左提右挈,以击可汗,死亡则无日矣。奈何惜两拜之礼,剿慈母之命,吝一句称臣,丧匈奴国也!”处罗闻之,矍然而起,流涕再拜,跪受诏书。君肃又说处罗曰:“启民内附,先帝嘉之,赏赐极厚,故致兵强国富。今可汗后附,与之争宠,须深结于天子,自表至诚。既以道远,未得朝觐,宜立一功,以明臣节。”处罗曰:“如何?”君肃曰:“吐谷浑者,启民少子莫贺咄设之母家也。今天子又以义成公主妻于启民,启民畏天子之威而与之绝。吐谷浑亦因憾故,职贡不修。可汗若请诛之,天子必许。击其内,可汗攻其外,破之必矣。然后身自入朝,道路无阻,因见老母,不亦可乎?”处罗大喜,遂遣使朝贡。……
  290. 公元1852年《奉天诛妖救世安民谕》杨秀清、萧朝贵
    ……今满妖咸丰,原属胡奴,乃我中囯世仇。兼之率人类变妖类,拜邪神,逆真神,大叛逆皇上帝,天所不容,所必诛者也。嗟尔团勇,不知木本水源,情愿足上首下,瞒高天之大德,反颜事仇,受蛇魔之迷缠,忘恩背主,不思己为中囯之善士,本属天朝之良民,竟轻举其足于亡灭之路,而不知爱惜也耶?况尔四民人等,原是中囯人民,须知天生真主,亟宜同心同力以灭妖,孰料良心尽泯,而反北面于仇敌者也!今各省有志者万殊之众,名儒学士不少,英雄豪杰亦多。惟愿各各立志,大振旌旗,报不共戴天之仇,共立勤王之勋,本军师有所厚望焉。……
    公元1852年《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杨秀清、萧朝贵
    1852年《救一切天生天养中囯人民谕》杨秀清、萧朝贵
    公元1860年《劝谕清朝官兵弃暗投明檄》洪仁玕、陈玉成、李秀成、蒙得恩、李世贤、杨辅清、林绍璋
    ……夫鞑妖之笼络华人,首以官职,尔等试思,凡有美缺要任,皆系满妖补受,而冲繁疲难者则以华人当之,使其亏空罣误,动辄得咎,名虽为官,何殊桎梏。若夫升迁选调,满妖则通同保荐,各踞显要,一属华人,则非妖头批驳,即是妖部阻隔,纵使功绩赫奕,终竟非贿不行。至兵则满兵双粮,华兵单饷,一遇战阵,则华兵前驱,满兵后殿,故每天兵临压,立成虀粉。其肝脑涂地尸骨堆山者,惟华兵为最多,而满兵在后,一见前锋失利,即鼠窜奔逃,其罹锋刃冒矢石者皆以华人为之障蔽,故世俗呼乡勇为“挡死牌”,而呼华兵为“替死鬼”也。至于犒赏颁赐则又皆满妖是问,而汉兵无与焉。且尔等之所以抛父母,离乡井,披霜触暑,出生入死者,无非欲稍建功名耳。而鞑妖于军中功名则又无所定准,任是红蓝白顶皆是虚无假借,故俗以军功顶戴谓之“太平消”,盖以急则予之,缓则夺之也。尔等又何苦以百战之馀身,而博此虚假之名器乎!且也千里征调,飞符迅急,千山万水,跋涉从戎,露宿风餐,辛勤毕备,身未建乎功名,人已丧于锋镝,良可惜也。况尔等为兵为勇之人,多系平日误作非为,是以借兵勇以为逃死之地。不知本乡之地恶尔等如同虺蜴,而鞑妖又严其法网,多方责治,使一旦还乡,乡人即共相诛殛,非活埋诸土,即生弃诸渊,此本军师在东时并身历八省实所亲见。尔等无论不能身致荣显,即或稍有寸进,亦终不能荣归故里。故谚有之曰:“富贵不还乡,如衣锦夜行。”乃尔等从军则有死而无生,还家则以生而就死,容身无地,死而后已,午夜自思,实堪悲痛。是皆尔等为妖所用,是以一至于此,果何利而何图而顾甘心隐忍乎!……
    公元1861年11月23日《太平天国侍王李世贤劝太平子民各知效顺布告》
    ……溯自明运祚终,胡奴乘隙窃踞中原之天下,欺虐中国之人民,以致中国之人,含羞忍辱被胁两百馀年,臣服胡妖异种,天人共愤,士庶兴嗟。幸蒙天降圣明,特生我主,奉天承运,恢复中原,倡义西粤,大兴仁义之师;定鼎金陵,永固金汤之业;誓扫八旗之胡狗,抚绥九有之黎元。而本藩钦奉圣命,总统百万雄师,收复疆土,惟存保赤之怀,时切爱民之念。尝思普天下之人民,谁非上苍之赤子?但愿王师所到,民知向化来归,即使兵不扰民,民不知兵而后已,又何必妄加杀戮也!……
  291.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四上·列传第一百四十四上·突厥上·思摩》……薛延陀闻太宗遣思摩渡河北,虑其部落翻附碛北,预蓄轻骑,伺至而击之。太宗遣敕之曰:“擅相侵者,国有常刑。”延陀曰:“至尊遣莫相侵掠,敢不奉诏。然突厥翻覆难信,其未破前,连年杀中国人,动以千万计。至尊破突厥,须收为奴婢,将与百姓,而反养之如子,结社率竟反,此辈兽心,不可信也。臣荷恩甚深,请为至尊诛之。”……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九下·列传第一百四十九下·北狄·契丹》……贞观二年,其君摩会率其部落来降。突厥颉利遣使请以梁师都易契丹,太宗谓曰:“契丹、突厥,本是别类,今来降我,何故索之?师都本中国人,据我州城,以为盗窃,突厥无故容纳之,我师往讨,便来救援。计不久自当擒灭,纵其不得,终不以契丹易之。”……
  292. 《宋史·卷三百零三·列传第六十二·范祥子范育》……西夏入环庆,诏育行边,还言:“宝元、康定间,王师与夏人三大战而三北,今再举亦然。岂中国之大,不足以支夏人数郡乎?由不察彼己,妄举而骤用之尔。昨荔原之役,夏人声言‘我自修垒,不与争’,三犯之,然后掩杀,虽追奔亦不至境。由是观之,其情大可见矣。”……
    《宋史·卷四百九十·列传第二百四十九·外国六·高昌》……安、史之乱,其地陷没,乃复为国。语讹亦云“高敞”,然其地颇有回鹘,故亦谓之回鹘。……(太平兴国六年)五月,太宗遣供奉官王延德、殿前承旨白勋使高昌。……(太平兴国七年)七月,令延德先还其国,其王九月始至。亦闻有契丹使来,谓其王云:“高敞本土,使来觇视封域,将有异图,王当察之。”延德侦知其语,因谓王曰:“契丹素不顺中国,今乃反间,我欲杀之。”王固劝乃止。……
  293. 《史记·卷一百二十三·大宛列传第六十三》……贰师与赵始成、李哆等计:“闻宛城中新得秦人,知穿井,而其内食尚多。所为来,诛首恶者毋寡。毋寡头已至,如此而不许解兵,则坚守,而康居候汉罢而来救宛,破汉军必矣。”军吏皆以为然,许宛之约。……
  294. 《汉书·卷六十一·张骞李广利传第三十一·李广利》……是时,康居候视汉兵尚盛,不敢进。贰师闻宛城中新得汉人知穿井,而其内食尚多。计以为来诛首恶者毋寡,毋寡头已至,如此不许,则坚守,而康居候汉兵罢来救宛,破汉军必矣。军吏皆以为然,许宛之约。……
  295. 《汉书‧卷九十四上‧匈奴传第六十四上》单于年少初立,母阏氏不正,国内乖离,常恐汉兵袭之,于是卫律为单于谋“穿井筑城,治楼以藏谷,与秦人守之师古曰:“秦时有人亡入匈奴者,今其子孙尚号秦人。”,汉兵至,无奈我何。”即穿井数百,伐材数千。或曰胡人不能守城,是遗汉粮也,卫律于是止,乃更谋归汉使不降者苏武、马宏等。
    《汉书‧卷九十六下‧西域传第六十六下》……曩者,朕之不明,以军候弘上书言“匈奴缚马前后足,置城下,驰言‘秦人,我匄若马。’”师古曰:“谓中国人为秦人,习故言也。匄,乞与也。若,汝也。乞音气。”,又汉使者久留不还,故兴师遣贰师将军,欲以为使者威重也。……
  296. 《摩诃僧祇律·卷第四十》中天竺昔时,暂有恶王御世。诸沙门避之四奔,三藏比丘星离。恶王既死,更有善王,还请诸沙门还国供养。时巴连弗邑有五百僧,欲断事而无律师,又无律文无所承案。即遣人到祇洹精舍,写得律本于今传赏。法显于摩竭提国巴连弗邑,阿育王塔南天王精舍,写得梵本还杨州。以晋义熙十二年岁在丙辰十一月,于斗场寺出之,至十四年二月末都讫。共禅师译梵本为秦焉,故记之。
  297. 《舍头谏太子二十八宿经》……摩登王以偈答弗袈裟,面说颂曰:“……彼以十二年,被著驴之皮,执持于五品,饮以鹿头器。十二岁竟已,乃成为梵志,奉斯法如是,道士法具足。梵志游路靖,布是异道行,所道及邪径,难依视如安。然后从此比,有人自谓秦,称誉己第一,种姓为最上。轻易四方人,谓之为夷狄,秽贱弃捐之,不肯与婚姻。兴兵攻击贼,多憙还自坏,用贡高自是,故为贼所危。处在于边方,自谓为中国,然后解佛法,乃了人种等。”……摩登王曰:“唯弗袈裟!吾悉达了,又逾超斯。仁者自谓,我于诸咒具足度,我当如法次第演之。昔者天地始元初时,未有异号,无有梵志、君子、工师、细民之名也,一切同等而不可别。尔时人民各悉相类,各治田种严治粳米,因号其人名曰刹利。刹利者,五神农种也,一曰君子。时复有人厌忧恼病,便入空闲,造作草屋,于下坐禅。明旦入城,聚落分卫。时人见之,各心念言:‘是等难值。避于世俗,患厌忧恼,闲居思道,一心专精。’喜施与之。志在于外,是故名曰婆罗门也。时复有人,各习技巧超异之术,多所成就,是故名曰为工师种。时复有人,以细碎民之种。是故世间便有四种。然后久久,北方有人,名曰为秦。各各变姓,张王季赵董。以牛马蚁虫鸡狗之属,随形作姓,数数喜变。如是计之,不可称数,察于本起,无有若干,但方俗语。乃往古世,有一妇人行在异路,旷野屏处破坏车毂、众人吉凶,是故世间得凶咒种。复有人名发编结发,子孙相承,是故世间有编发种。有人弃家除去须发,是故世间有异道沙门钵波祇钵(波祇者晋言弃家)。唯婆罗门!我当为卿说世所兴。梵天则尊,开化天帝,以学道术。天帝者,化阿梨念俱昙。阿梨念俱昙者,教化白英仙士。白英仙士者,教导严净知仙士。严净知仙士,分别经典。复有梵志。姓曰炽盛,为造鸟书,出有欲姓、所乘有受,计彼行信,惠施本末,今现分明。有婆罗门,名曰无施,其彼梵志子孙眷属皆姓无施,以一种姓分为百一。有梵志名所有,其彼一切子孙眷属号曰所有,以一姓分为二十五,今现分明。有婆罗门,名曰所欲,计其子孙眷属支党皆姓号所欲。其鸟种者,以一种姓分为一千。有婆罗门名曰于是,皆梵志种,以一种姓变为千一百三十六。今我观见种姓所兴干种变,诸婆罗门本所由姓今现分明,皆可知之,名曰所欲,又分别欲。观此章句,有何奇特?以故我说,所谓梵志、君子、工师、细民,方俗语耳。计悉一种,等无有异。听以仁女与吾太子得为夫妇,恣意求娉,不诤多少。”……
  298. 《抱朴子·内篇卷十七·登涉》抱朴子曰:“山中有大树,有能语者,非树能语也,其精名曰云阳,呼之则吉。山中夜见火光者,皆久枯木所作,勿怪也。山中夜见胡人者,铜铁之精。见秦人者,百岁木之精。勿怪之,并不能为害;山水之闲见吏人者,名曰四徼,呼之名即吉;山中见大蛇著冠帻者,名曰升卿,呼之即吉;山中见吏,若但闻声不见形,呼人不止,以白石掷之则息矣,一法以苇为矛以刺之即吉;山中见鬼来唤人,求食不止者,以白茅投之即死也。山中鬼常迷惑使失道径者,以苇杖投之既死也。……”
    《抱朴子·外篇卷四十六·正郭》……林宗才非应期,器不绝伦,出不能安上治民,移风易俗,入不能挥毫属笔,祖述六艺,行自炫耀,亦既过差,收名赫赫,受饶颇多。然卒进无补于治乱,退无迹于竹帛。观倾视汨,冰泮草靡,未有异庸人也。无故沈浮于波涛之间,倒屣于埃尘之中,遨集京邑,交关贵游,轮刓箧弊,匪遑启处,遂使声誉翕熠,、胡景附,巷结朱轮之轨,堂列赤绂之客,轺车盈街,载奏连车,诚为游侠之徒,未合逸隐之科也。有道之世而臻此者,犹不得复厕高洁之条贯焉,为秘丘之俊民,而修兹在于危乱之运,奚足多哉!……
  299. 《金楼子·第五卷·志怪篇十二》……夜在山中见胡人者,铜钱精也,见秦人者,百岁木也;中夜见火光者,亦久枯木也。……
  300. 《后汉书·卷八十五·东夷列传第七十五·三韩》辰韩,耆老自言秦之亡人,避苦役,适韩国,马韩割东界地与之。其名国为邦,弓为弧,贼为寇,行酒为行觞,相呼为徒,有似秦语,故或名之为秦韩。有城栅屋室。诸小别邑,各有渠帅,大者名臣智,次有俭侧,次有樊只,次有杀奚,次有邑借。土地肥美,宜五谷。知蚕桑,作缣布。乘驾牛马。嫁娶以礼。行者让路。国出铁,濊、倭、马韩并从巿之。凡诸贸易,皆以铁为货。俗憙歌舞饮酒鼓瑟。儿生欲令其头扁,皆押之以石。
  301. 《梁书卷五十四·列传第四十八·诸夷·东夷·新罗》新罗者,其先本辰韩种也。辰韩亦曰秦韩 ,相去万里,传言秦世亡人避役来适马韩,马韩亦割其东界居之,以秦人,故名之曰秦韩。其言语名物有似中国人,名国为邦,弓为弧,贼为寇,行酒为行觞。相呼皆为徒,不与马韩同。又辰韩王常用马韩人作之,世相系,辰韩不得自立为王,明其流移之人故也;恒为马韩所制。辰韩始有六国,稍分为十二,新罗则其一也。……
  302. 方诗铭《释“秦胡”——读新出居延汉简“甲渠言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书”札记》……“永寿”是东汉桓帝的年号,永寿四年相当于公元一五八年,说明东汉末年在今新疆地区仍称汉族人为秦人。由于当时称汉族人为“秦人”、称国内的非汉族和外国为“胡人”,因而“秦胡”就成为一词,普遍使用。…………清末出土,解放前流往日本的《樊利家买地铅卷》云:“光和七年九月癸酉朔六日戊寅,平阴男子樊利家从洛阳男子杜歌子子弟囗买石梁亭部桓千东比是陌北田五亩,亩三千,并直万五千。钱即日毕。田比根土著,上至天,下至黄,皆囗囗并。田南尽陌,北、东自比歌子,西比羽林孟囗。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歌子自当解之。时旁人杜子陵、李季盛,沽酒各半,钱千元五十。”这是买卖土地的契约,所说们是,樊利家向杜歌子买进洛阳的五亩土地,“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歌子自当解之”,如果这五亩土地的主权不是属于杜歌子,而为其他官吏或老百姓、汉族人或非汉族人所有,因而引起纠纷,与买者樊利家无干,应由卖者杜歌子负责解决。……新出居延汉简所指的“秦、胡、卢水”当是指张掖属国的汉族人、非汉族人和卢水胡人。……简文既提到“胡”,又提到“卢水”,可能是为了突出“卢水胡”的缘故。也可能简文的标点应该是“属国秦、胡,卢水士民”……
  303. 王炳华:西域只知有秦人
  304. 《后汉书·卷十六·邓寇列传第六·邓训》羌胡俗耻病死,每病临困,辄以刃自刺。训闻有困疾者,辄拘持缚束,不与兵刃,使医药疗之,愈者非一,小大莫不感悦。于是赏赂诸羌种,使相招诱。迷唐伯父号吾乃将其母及种人八百户,自塞外来降。训因发湟中、胡、羌兵四千人,出塞掩击迷唐于写谷,斩首虏六百馀人,得马牛羊万馀头。迷唐乃去大、小榆,居颇岩谷,众悉破散。
    《后汉书·卷六十五·皇甫张段列传第五十五·段颎》……(建宁)三年春,征还京师,将、胡步骑五万馀人,及汗血千里马,生口万馀人。诏遣大鸿胪持节慰劳于镐。军至,拜侍中。
    《后汉书·卷七十·郑孔荀列传第六十·郑太》……及义兵起,卓乃会公卿议,大发卒讨之,群僚莫敢忤旨。公业恐其众多益横,凶彊难制,独曰:“夫政在德,不在众也。”卓不悦,曰,“如卿此言,兵为无用邪?”公业惧,乃诡词更对曰:“非谓无用,以为山东不足加大兵耳。如有不信,试为明公略陈其要。今山东合谋,州郡连结,人庶相动,非不强盛。然光武以来,中国无警,百姓优逸,忘战日久。仲尼有言‘不教人战,是谓弃之’。其众虽多,不能为害。一也;明公出自西州,少为国将,闲习军事,数践战埸,名振当世,人怀慑服。二也;袁本初公卿子弟,生处京师。张孟卓东平长者,坐不窥堂。孔公绪清谈高论,嘘枯吹生。并无军旅之才,埶锐之干,临锋决敌,非公之俦。三也;山东之士,素乏精悍。未有孟贲之勇,庆忌之捷,聊城之守,良、平之谋,可任以偏师,责以成功。四也;就有其人,而尊卑无序,王爵不加,若恃众怙力,将各棋峙,以观成败,不肯同心共胆,与齐进退。五也;关西诸郡,颇习兵事,自顷以来,数与羌战,妇女犹载戟操矛,挟弓负矢,况其壮勇之士,以当妄战之人乎!其胜可必。六也;且天下彊勇,百姓所畏者,有并、凉之人,及匈奴、屠各、湟中义从西羌八种,而明公拥之,以为爪牙,譬驱虎兕以赴犬羊。七也;又明公将帅,皆中表腹心,周旋日久,恩信淳著,忠诚可任,智谋可恃。以胶固之众,当解合之埶,犹以烈风扫彼枯叶。八也;夫战有三亡,以乱攻理者亡,以邪攻正者亡,以逆攻顺者亡。今明公秉国平正,讨灭宦竖,忠义克立。以此三德,持彼三亡,奉辞伐罪,谁敢御之!九也;东州郑玄学该古今,北海邴原清高直亮,皆儒生所仰,群士楷式。彼诸将若询其计画,足知彊弱。且燕、赵、齐、梁非不盛也,终灭于秦,吴、楚七国非不众也,卒败荥阳。况今德政赫赫,股肱惟良,彼岂赞成其谋,造乱长寇哉?其不然,十也。若其所陈少有可采,无事征兵以惊天下,使患役之民相聚为非,弃德恃众,自亏威重。”卓乃悦,以公业为将军,使统诸军讨击关东。或说卓曰:“郑公业智略过人而结谋外寇,今资之士马,就其党与,窃为明公惧之。”卓乃收还其兵,留拜议郎。
    《后汉书·卷七十二·董卓列传第六十二》……(中平)六年,征卓为少府,不肯就,上书言:“所将湟中义从及、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禀赐断绝,妻子饥冻。’牵挽臣车,使不得行。羌、胡敝肠狗态,臣不能禁止,辄将顺安慰。增异复上。”朝廷不能制,颇以为虑。及灵帝寝疾,玺书拜卓为并州牧,令以兵属皇甫嵩。卓复上书言曰:“臣既无老谋,又无壮事,天恩误加,掌戎十年。士卒大小相狎弥久,恋臣畜养之恩,为臣奋一旦之命。乞将之北州,效力边垂。”于是驻兵河东,以观时变。
    《后汉书·卷七十四下·袁绍刘表列传第六十四下·袁绍下·袁谭》……(建安)九年三月,尚使审配守邺,复攻谭于平原。配献书于谭曰:“配闻良药苦口而利于病,忠言逆耳而便于行。愿将军缓心抑怒,终省愚辞。盖春秋之义,国君死社稷,忠臣死君命。苟图危宗庙,剥乱国家,亲疏一也。是以周公垂涕以蔽管、蔡之狱,季友歔欷而行叔牙之诛。何则?义重人轻,事不获已故也。昔先公废黜将军以续贤兄,立我将军以为嫡嗣,上告祖灵,下书谱牒,海内远近,谁不备闻!何意凶臣郭图,妄画蛇足,曲辞谄媚,交乱懿亲。至令将军忘孝友之仁,袭阏、沈之迹,放兵钞突,屠城杀吏,冤魂痛于幽冥,创痍被于草棘。又乃图获邺城,许赏赐秦、胡,其财物妇女,豫有分数。又云‘孤虽有老母,趣使身体完具而已’。闻此言者,莫不悼心挥涕,使太夫人忧哀愤隔,我州君臣监寐悲叹。诚拱默以听执事之图,则惧违春秋死命之节,诒太夫人不测之患,损先公不世之业。我将军辞不获命,以及馆陶之役。伏惟将军至孝蒸蒸,发于岐嶷,友于之性,生于自然,章之以聪明,行之以敏达,览古今之举措,睹兴败之征符,轻荣财于粪土,贵名位于丘岳。何意奄然迷沈,堕贤哲之操,积怨肆忿,取破家之祸!翘企延颈,待望仇敌,委慈亲于虎狼之牙,以逞一朝之志,岂不痛哉!若乃天启尊心,革图易虑,则我将军匍匐悲号于将军股掌之上,配等亦当□躬布体以听斧锧之刑。如又不悛,祸将及之。愿熟详吉凶,以赐环玦。”谭不纳。
  305. 《三国志·卷一·魏书一·武帝曹操·纪第一》引王沈《魏书》曰:公后日复与遂等会语,诸将曰:“公与虏交语,不宜轻脱,可为木行马以为防遏。”公然之。贼将见公,悉于马上拜,、胡观者,前后重沓,公笑谓贼曰:“汝欲观曹公邪?亦犹人也,非有四目两口,但多智耳!”胡前后大观。又列铁骑五千为十重陈,精光耀日,贼益震惧。
    《三国志·卷六·魏书六·董二袁刘传第六·袁谭》引《汉晋春秋》载审配献书于谭曰:“春秋之义,国君死社稷,忠臣死王命。苟有图危宗庙,败乱国家,王纲典律,亲疏一也。是以周公垂泣而蔽管、蔡之狱,季友歔欷而行鍼叔之鸩。何则?义重人轻,事不得已也。昔卫灵公废蒯聩而立辄,蒯聩为不道,入戚以篡,卫师伐之。春秋传曰‘以石曼姑之义,为可以拒之’。是以蒯聩终获叛逆之罪,而曼姑永享忠臣之名。父子犹然,岂况兄弟乎!昔先公废绌将军以续贤兄,立我将军以为适嗣,上告祖灵,下书谱牒,先公谓将军为兄子,将军谓先公为叔父,海内远近,谁不备闻?且先公即世之日,我将军斩衰居庐,而将军斋于垩室,出入之分,于斯益明。是时凶臣逢纪,妄画蛇足,曲辞谄媚,交乱懿亲,将军奋赫然之怒,诛不旋时,我将军亦奉命承旨,加以淫刑。自是之后,痈疽破溃,骨肉无丝发之嫌,自疑之臣,皆保生全之福。故悉遣彊胡,简命名将,料整器械,选择战士,殚府库之财,竭食土之实,其所以供奉将军,何求而不备?君臣相率,共卫旌麾,战为雁行,赋为币主,虽倾仓覆库,翦剥民物,上下欣戴,莫敢告劳。何则?推恋恋忠赤之情,尽家家肝脑之计,唇齿辅车,不相为赐。谓为将军心合意同,混齐一体,必当并威偶势,御寇宁家。何图凶险谗慝之人,造饰无端,诱导奸利,至令将军翻然改图,忘孝友之仁,听豺狼之谋,诬先公废立之言,违近者在丧之位,悖纪纲之理,不顾逆顺之节,横易冀州之主,欲当先公之继。遂放兵钞拨,屠城杀吏,交尸盈原,裸民满野,或有髠㶳发肤,割截支体,冤魂痛于幽冥,创痍号于草棘。又乃图获邺城,许赐、胡,财物妇女,豫有分界。或闻告令吏士云‘孤虽有老母,辄使身体完具而已’,闻此言者,莫不惊愕失气,悼心挥涕,使太夫人忧哀愤懑于堂室,我州君臣士友假寐悲叹,无所措其手足;念欲静师拱默以听执事之图,则惧违春秋死命之节,贻太夫人不测之患,陨先公高世之业。且三军愤慨,人怀私怒,我将军辞不获已,以及馆陶之役。是时外为御难,内实乞罪,既不见赦,而屠各二三其心,临陈叛戾。我将军进退无功,首尾受敌,引军奔避,不敢告辞。亦谓将军当少垂亲亲之仁,贶以缓追之惠,而乃寻踪蹑轨,无所逃命。困兽必斗,以干严行,而将军师旅土崩瓦解,此非人力,乃天意也。是后又望将军改往修来,克己复礼,追还孔怀如初之爱;而纵情肆怒,趣破家门,企踵鹤立,连结外仇,散锋于火,播增毒螫,烽烟相望,涉血千里,遗城厄民,引领悲怨,虽欲勿救,恶得已哉!故遂引军东辕,保正疆埸,虽近郊垒,未侵境域,然望旌麾,能不永叹?配等备先公家臣,奉废立之命。而图等干国乱家,礼有常刑。故奋敝州之赋,以除将军之疾,若乃天启于心,早行其诛,则我将军匍匐悲号于将军股掌之上,配等亦袒躬布体以待斧钺之刑。若必不悛,有以国毙,图头不县,军不旋踵。愿将军详度事宜,锡以环玦。”
  306. 《宋书·卷二十二·志第十二·乐四·晋鼙舞歌五篇·明君篇》明君御四海,听鉴尽物情。顾望有谴罚,竭忠身必荣。兰茝出荒野,万里升紫庭。茨草秽堂阶,扫截不得生。能否莫相蒙,百官正其名。恭己慎有为,有为无不成。暗君不自信,群下执异端。正直罹谮润,奸臣夺其权。虽欲尽忠诚,结舌不敢言。结舌亦何惮,尽忠为身患。清流岂不洁,飞尘浊其源。歧路令人迷,未远胜不还。忠臣立君朝,正色不顾身。邪正不并存,譬若胡与、胡有合时,邪正各异津。忠臣遇明君,乾乾惟日新。群目统在纲,众星拱北辰。设令遭暗主,斥退为凡民。虽薄供时用,白茅犹可珍。冰霜昼夜结,兰桂摧为薪。邪臣多端变,用心何委曲。便辟从情指,动随君所欲。偷安乐目前,不问清与浊。积伪罔时主,养交以持禄。言行恒相违,难餍甚谿谷。昧死射干没,觉露则灭族。
  307. 《晋书·卷二十三·志第十三·乐下·鼙舞歌诗五篇·明君篇》明君御四海,听鉴尽物情。顾望有谴罚,竭忠身必荣。兰芷出荒野,万里升紫庭。茨草秽堂阶,扫截不得生。能否莫相蒙,百官正其名。恭己慎有为,有为无不成。暗君不自信,群下执异端。正直罗浸润,奸臣夺其权。虽欲尽忠诚,结舌不敢言。结舌亦何惮,尽忠为身患。清流岂不洁,飞尘浊其源。岐路令人迷,未远胜不还。忠臣立君朝,正色不顾身。邪正不并存,譬若胡与。胡、有合时,邪正各异津。忠臣遇明君,乾乾惟日新。群目统在纲,众星共北辰。设令遭暗主,斥退为凡人。虽薄供时用,白茅犹为珍。冰霜昼夜结,兰桂摧为薪。邪臣多端变,用心何委曲。便辟顺情指,动随君所欲。偷安乐目前,不问清与浊。积伪罔时主,养交以持禄。言行恒相违,难餍甚谿谷。昧死则干没,觉露则灭族。
  308. 《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第六十九下》天下吏以不得奉禄,并为奸利,郡尹县宰家累千金。莽下诏曰:“详考始建国二年胡虏猾以来,诸军吏及缘边吏大夫以上为奸利增产致富者,收其家所有财产五分之四,以助边急。”公府士驰传天下,考覆贪饕,开吏告其将,奴婢告其主,几以禁奸,奸愈甚。……莽大怒,乃策尤曰:“视事四年,蛮夷猾不能遏绝,寇贼奸宄不能殄灭,不畏天威,不用诏命,皃佷自臧,持必不移,怀执异心,非沮军议。未忍致于理,其上大司马武建伯印韨,归故郡。”以降符伯董忠为大司马。……(地皇元年)七月,大风毁王路堂。复下书曰:“乃壬午𫗦时,有列风雷雨发屋折木之变,予甚弁焉,予甚栗焉,予甚恐焉。伏念一旬,迷乃解矣。昔符命文立安为新迁王,临国雒阳,为统义阳王。是时予在摄假,谦不敢当,而以为公。其后金匮文至,议者皆曰‘临国雒阳为统,谓据土中为新室统也,宜为皇太子。’自此后,临久病,虽瘳不平,朝见挈茵舆行。见王路堂者,张于西厢及后阁更衣中,又以皇后被疾,临且去本就舍,妃妾在东永巷。壬午,列风毁王路西厢及后阁更衣中室。昭宁堂池东南榆树大十围,东僵,击东阁,阁即东永巷之西垣也。皆破折瓦坏,发屋拔木,予甚惊焉。又候官奏月犯心前星,厥有占,予甚忧之。伏念紫阁图文,太一、黄帝皆得瑞以仙,后世褒主当登终南山。所谓新迁王者,乃太一新迁之后也。统义阳王乃用五统以礼义登阳上迁之后也。临有兄而称太子,名不正。宣尼公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至于刑罚不中,民无错手足。’惟即位以来,阴阳未和,风雨不时,数遇枯旱蝗螟为灾,谷稼鲜耗,百姓苦饥,蛮夷猾,寇贼奸宄,人民正营,无所错手足。深惟厥咎,在名不正焉。其立安为新迁王,临为统义阳王,几以保全二子,子孙千亿,外攘四夷,内安中国焉。”……
  309. 《后汉书·卷五·孝安帝刘祜·纪第五》(永初五年闰四月)戊戌,诏曰:“朕以不德,奉郊庙,承大业,不能兴和降善,为人祈福。灾异蜂起,寇贼纵横,夷狄猾,戎事不息,百姓匮乏,疲于征发。重以蝗虫滋生,害及成麦,秋稼方收,甚可悼也。朕以不明,统理失中,亦未获忠良以毗阙政。传曰‘颠而不扶,危而不持,则将焉用彼相矣’,公卿大夫将何以匡救,济斯艰厄,承天诫哉?盖为政之本,莫若得人,褒贤显善,圣制所先。‘济济多士,文王以宁’,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辅不逮。其令三公、特进、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诸侯相举贤良方正、有道术、达于政化、能直言极谏之士各一人,及至孝与众卓异者,并遣诣公车,朕将亲览焉。”
    《后汉书·卷三十八·张法滕冯度杨列传第二十八·冯绲》时长沙蛮寇益阳,屯聚积久,至延熹五年,众转盛,而零陵蛮贼复反应之,合二万馀人,攻烧城郭,杀伤长吏。又武陵蛮夷悉反,寇掠江陵闲,荆州刺史刘度、南郡太守李肃并奔走荆南,皆没。于是拜绲为车骑将军,将兵十馀万讨之,诏策绲曰:“蛮夷猾,久不讨摄,各焚都城,蹈籍官人。州郡将吏,死职之臣,相逐奔窜,曾不反顾,可愧言也。将军素有威猛,是以擢授六师。前代陈汤、冯、傅之徒,以寡击众,郅支、夜郎、楼兰之戎,头悬都街,卫、霍北征,功列金石,是皆将军所究览也。今非将军,谁与修复前迹?进赴之宜,权时之策,将军一之,出郊之事,不复内御。已命有司祖于国门。诗不云乎‘进厥虎臣,阚如虓虎,敷敦淮𣸣,仍执丑虏’。将军其勉之!”
    《后汉书·卷五十七·杜栾刘李刘谢列传第四十七·刘陶》……时大将军梁冀专朝,而桓帝无子,连岁荒饥,灾异数见。陶时游太学,乃上疏陈事曰:“臣闻人非天地无以为生,天地非人无以为灵,是故帝非人不立,人非帝不宁。夫天之与帝,帝之与人,犹头之与足,相须而行也。伏惟陛下年隆德茂,中天称号,袭常存之庆,循不易之制,目不视鸣条之事,耳不闻檀车之声,天灾不有痛于肌肤,震食不即损于圣体,故蔑三光之谬,轻上天之怒。伏念高祖之起,始自布衣,拾暴秦之敝,追亡周之鹿,合散扶伤,克成帝业。功既显矣,勤亦至矣。流福遗祚,至于陛下。陛下既不能增明烈考之轨而忽高祖之勤,妄假利器,委授国柄,使群丑刑隶,芟刈小民,雕敝诸,虐流远近,故天降众异,以戒陛下。陛下不悟,而竞令虎豹窟于麑场,豺狼乳于春囿。斯岂唐咨禹、稷,益典朕虞,议物赋土蒸民之意哉?又今牧守长吏,上下交竞;封豕长蛇,蚕食天下;货殖者为穷冤之魂,贫馁者作饥寒之鬼;高门获东观之辜,丰室罗妖叛之罪;死者悲于窀穸,生者戚于朝野;是愚臣所为咨嗟长怀叹息者也。且秦之将亡,正谏者诛,谀进者赏,嘉言结于忠舌,国命出于谗口,擅阎乐于咸阳,授赵高以车府。权去己而不知,威离身而不顾。古今一揆,成败同埶。愿陛下远览强秦之倾,近察哀、平之变,得失昭然,祸福可见。臣又闻危非仁不扶,乱非智不救,故武丁得傅说,以消鼎雉之灾,周宣用申、甫,以济夷、厉之荒。窃见故冀州刺史南阳朱穆,前乌桓校尉臣同郡李膺,皆履正清平,贞高绝俗。穆前在冀州,奉宪操平,摧破奸党,扫清万里。膺历典牧守,正身率下,及掌戎马,威扬朔北。斯实中兴之良佐,国家之柱臣也。宜还本朝,挟辅王室,上齐七燿,下镇万国。臣敢吐不时之义于讳言之朝,犹冰霜见日,必至消灭。臣始悲天下之可悲,今天下亦悲臣之愚惑也。”书奏不省。
  310. 《晋书·卷七十八·列传第四十八·孔坦》咸康元年,石聪寇历阳,王导为大司马,讨之,请坦为司马。会石勒新死,季龙专恣,石聪及谯郡太守彭彪等各遣使请降。坦与聪书曰:“、狄道乖,南北迥邈,瞻河企宋,每怀饥渴。数会阳九,天祸晋国,奸凶猾夏,乘衅肆虐。我德虽衰,天命未改。乾符启再集之庆,中兴应灵期之会,百六之艰既过,惟新之美日隆。而神州振荡,遗氓波散,誓命戎狄之手,跼蹐豺狼之穴,朝廷每临寐永叹,痛心疾首。天罚既集,罪人斯陨,王旅未加,自相鱼肉。岂非人怨神怒,天降其灾!兰艾同焚,贤愚所叹,哀矜勿喜,我后之仁,大赦旷廓,唯季龙是讨。彭谯使至,粗具动静,知将军忿疾丑类,翻然同举。承问欣豫,庆若在己。何知几之先觉,砎石之易悟哉!引领来仪,怪无声息。将军出自名族,诞育洪胄。遭世多故,国倾家覆,生离亲属,假养异类。虽逼伪宠,将亦何赖!闻之者犹或有悼,况身婴之,能不愤慨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诚反族归正之秋,图义建功之日也。若将军喻纳往言,宣之同盟,率关右之众,辅河南之卒,申威赵魏,为国前驱,虽窦融之保西河,黥布之去项羽,比诸古今,未足为喻。圣上宽明,宰辅弘纳,虽射钩之隙,赏之故行,雍齿之恨,侯之列国。况二三子无曩人之嫌,而遇天启之会,当如影响,有何迟疑!今六军诫严,水陆齐举,熊罴踊跃,龁噬争先,锋镝一交,玉石同碎,虽复后悔,何嗟及矣!仆以不才,世荷国宠,虽实不敏,诚为行李之主,区区之情,还信所具。夫机事不先,鲜不后悔,自求多福,唯将军图之。”朝廷遂不果北伐,人皆怀恨。
  311. 《晋书·卷三十七·列传第七·宗室·太原烈王瓌》……泰始二年就国。四年入朝,赐衮冕之服,迁东中郎将。十年薨,诏曰:“瓌乃心忠笃,智器雅亮。历位文武,有干事之绩。出临封土,夷、怀附,镇守许都,思谋可纪。不幸早薨,朕甚悼之。今安厝在近,其追赠前将军。”
    《晋书·卷六十二·列传第三十二·刘琨》是时西都不守,元帝称制江左,琨乃令长史温峤劝进,于是河朔征镇夷、一百八十人连名上表,语在元纪。令报曰:“豺狼肆毒,荐覆社稷,亿兆颙颙,延首罔系。是以居于王位,以答天下,庶以克复圣主,扫荡仇耻,岂可猥当隆极,此孤之至诚著于遐迩者也。公受奕世之宠,极人臣之位,忠允义诚,精感天地。实赖远谋,共济艰难。南北迥邈,同契一致,万里之外,心存咫尺。公其抚宁、戎,致罚丑类。动静以闻。”
    ……三年,琨故从事中郎卢谌、崔悦等上表理琨曰:“臣闻经国之体,在于崇明典刑;立政之务,在于固慎关塞。况方岳之臣,杀生之柄,而可不正其枉直,以杜其奸邪哉!窃见故司空、广武侯琨,在惠帝扰攘之际,值群后鼎沸之难,勠力皇家,义诚弥厉,躬统、夷,亲受矢石,石超授首,吕朗面缚,社稷克宁,銮舆反驾,奉迎之勋,琨实为隆,此琨效忠之一验也。其后并州刺史、东嬴公腾以晋川荒匮,移镇临漳,太原、西河尽徙三魏。琨受任并州,属承其弊,到官之日,遗户无几,当易危之势,处难济之土,鸠集伤痍,抚和戎狄,数年之间,公私渐振。会京都失守,群逆纵逸,边萌顿仆,苟怀宴安,咸以为并州之地四塞为固,且可闭关守险,畜资养徒,抗辞厉声,忠亮奋发,以为天子沈辱而不陨身死节,情非所安,遂乃跋履山川,东西征讨。屠各乘虚,晋阳沮溃,琨父母罹屠戮之殃,门族受歼夷之祸。向使琨从州人之心,为自守之计,则圣朝未必加诛,而族党可以不丧。及猗卢败乱,晋人归奔琨于平城,纳其初附。将军箕澹又以为此虽晋人,久在荒裔,难以法整,不可便用。琨又让之,义形于色。假从澹议,偷于苟存,则晏然于并土,必不亡身于燕蓟也。琨自以备位方岳,纲维不举,无缘虚荷大任,坐居三司,是以陛下登阼,便引愆告逊,前后章表,具陈诚款。寻令从事中郎臣续澹以章绶节传奉还本朝,与匹䃅使荣邵期一时俱发。又匹䃅以琨王室大臣,惧夺己威重,忌琨之形,渐彰于外。琨知其如此,虑不可久,欲遣妻息大小尽诣京城,以其门室一委陛下。有征举之会,则身充一卒;若匹䃅纵凶慝,则妻息可免。具令臣澹密宣此旨,求诏敕路次,令相迎卫。会王成从平阳逃来,说南阳王保称号陇右,士众甚盛,当移关中。匹䃅闻此,私怀顾望,留停荣邵,欲遣前兼鸿胪边邈奉使诣保,惧澹独南,言其此事,遂不许引路。丹诚赤心,卒不上达。匹䃅兄眷丧亡,嗣子幼弱,欲因奔丧夺取其国。又自以欺国陵家,怀邪乐祸,恐父母宗党不容其罪,是以卷甲櫜弓,阴图作乱,欲害其从叔𬴊、从弟末波等,以取其国。匹䃅亲信密告𬴊、波,𬴊、波乃遣人距之,匹䃅仅以身免。百姓谓匹䃅已没,皆凭向琨。若琨于时有害匹䃅之情,则居然可擒,不复劳于人力。自此之后,上下并离,匹䃅遂欲尽勒胡晋,徙居上谷。琨深不然之,劝移厌次,南凭朝廷。匹䃅不能纳,反祸害父息四人,从兄二息同时并命。琨未遇害,知匹䃅必有祸心,语臣等云‘受国厚恩,不能克报,虽才略不及,亦由遇此厄运。人谁不死,死生命也。唯恨下不能效节于一方,上不得归诚于陛下’。辞旨慷慨,动于左右。匹䃅既害琨,横加诬谤,言琨欲窥神器,谋图不轨。琨免述嚣顽凶之思,又无信布惧诛之情,踦□乱亡之际,夹肩异类之间,而有如此之心哉!虽臧获之愚,厮养之智,犹不为之,况在国士之列,忠节先著者乎!匹䃅之害琨,称陛下密诏。琨信有罪,陛下加诛,自当肆诸市朝,与众弃之,不令殊俗之竖戮台辅之臣,亦已明矣。然则擅诏有罪,虽小必诛;矫制有功,虽大不论,正以兴替之根咸在于此,开塞之由不可不闭故也。而匹䃅无所顾忌,怙乱专杀,虚假王命,虐害鼎臣,辱诸 夏之望,败王室之法,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若圣朝犹加隐忍,未明大体,则不逞之人袭匹䃅之迹,杀生自由,好恶任意,陛下将何以诛之哉!折冲厌难,唯存战胜之将;除暴讨乱,必须知略之臣。故古语云‘山有猛兽,藜藿为之不采’,非虚言矣。自河以北,幽并以南,丑类有所顾惮者,唯琨而已。琨受害之后,群凶欣欣,莫不得意,鼓行中州,曾无纤介,此又、夷小大所以长叹者也。伏惟陛下叡圣之隆,中兴之绪,方将平章典刑,以经序万国。而琨受害非所,冤痛已甚,未闻朝廷有以甄论。昔壶关三老讼卫太子之罪,谷永、刘向辨陈汤之功,下足以明功罪之分,上足以悟圣主之怀。臣等祖考以来,世受殊遇,入侍翠幄,出簪彤管,弗克负荷,播越遐荒,与琨周旋,接事终始,是以仰慕三臣在昔之义,谨陈本末,冒以上闻,仰希圣朝曲赐哀察。”
    《晋书·卷八十七·列传第五十七·凉武昭王李玄盛》义熙元年,玄盛改元为建初,遣舍人黄始、梁兴间行奉表诣阙曰:“昔汉运将终,三国鼎峙,钧天之历,数锺皇晋。高祖阐鸿基,景文弘帝业,嗣武受终,要荒率服,六合同风,宇宙齐贯。而惠皇失驭,权臣乱纪,怀愍屯邅,蒙尘于外,悬象上分,九服下裂,眷言顾之,普天同憾。伏惟中宗元皇帝基天绍命,迁幸江表,荆扬蒙弘覆之矜,五都为荒榛之薮。故太尉、西平武公轨当元康之初,属扰攘之际,受命典方,出抚此州,威略所振,声盖海内。明盛继统,不陨前志,长旌所指,仍辟三秦,义立兵强,拓境万里。文桓嗣位,奕叶载德,囊括关西,化被崐裔,遐迩款藩,世修职贡。晋德之远扬,繄此州是赖。大都督、大将军天锡以英挺之姿,承七世之业,志匡时难,克隆先勋,而中年降灾,兵寇侵境,皇威遐邈,同奖弗及,以一方之师抗七州之众,兵孤力屈,社稷以丧。臣闻历数相推,归馀于终,帝王之兴,必有闰位。是以共工乱象于黄农之间,秦项篡窃于周汉之际,皆机不转踵,覆𫗧成凶。自戎狄陵,已涉百龄,五胡僭袭,期运将杪,四海颙颙,悬心象魏。故师次东关,赵魏莫不企踵;淮南大捷,三方欣然引领。伏惟陛下道协少康,德侔光武,继天统位,志清函夏。至如此州,世笃忠义,臣之群僚以臣高祖东莞太守雍、曾祖北地太守柔荷宠前朝,参忝时务,伯祖龙骧将军、广晋太守、长宁侯卓,亡祖武卫将军、天水太守、安世亭侯弇毗佐凉州,著功秦陇,殊宠之隆,勒于天府,妄臣无庸,辄依窦融故事,迫臣以义,上臣大都督、大将军、凉公、领秦凉二州牧、护羌校尉。臣以为荆楚替贡,齐桓兴召陵之师,诸侯不恭,晋文起城濮之役,用能勋光践土,业隆一匡,九域赖其弘猷,春秋恕其专命,功冠当时,美垂千祀。况今帝居未复,诸夏昏垫,大禹所经,奄为戎墟,五岳神山,狄污其三,九州名都,夷秽其七,辛有所言,于兹而验。微臣所以叩心绝气,忘寝与食,雕肝焦虑,不遑宁息者也。江凉虽辽,义诚密迩,风云苟通,实如唇齿。臣虽名未结于天台,量未著于海内,然凭赖累祖宠光馀烈,义不细辞,以稽大务,辄顺群议,亡身即事。辕弱任重,惧忝威命。昔在春秋,诸侯宗周,国皆称元,以布时令。今天台邈远,正朔未加,发号施令,无以纪数,辄年冠建初,以崇国宪。冀杖宠灵,全制一方,使义诚著于所天,玄风扇于九壤,殉命灰身,陨越慷慨。”
  312. 《宋书·卷二·武帝刘裕中·纪第二》……(义熙十二年)策曰:“朕以寡昧,仰赞洪基,夷羿乘衅,荡覆王室,越在南鄙,迁于九江。宗祀绝飨,人神无位,提挈群凶,寄命江浒。则我祖宗之业,奄坠于地,七百之祚,翦焉既倾,若涉渊海,罔知攸济。天未绝晋,诞育英辅,振厥弛维,再造区宇,兴亡继绝,俾昏作明。元勋至德,朕实赖焉。今将授公典策,其敬听朕命:‘乃者桓玄肆僭,滔天泯夏,拔本塞源,颠倒六位,庶僚俛眉,四方莫恤。公精贯朝日,气凌霄汉,奋其灵武,大歼群慝,克复皇邑,奉帝歆神,此公之大节,始于勤王者也。授律群后,溯流长骛,薄伐峥嵘,献捷南郢,大憝折首,群逆毕夷,三光旋采,旧物反正。此又公之功也。出藩入辅,弘兹保弼,阜财利用,繁殖生民,编户岁滋,疆宇日启,导德明刑,四境有截,此又公之功也;鲜卑负众,僭盗三齐,狼噬冀、青,虔刘沂、岱,介恃遐阻,仍为边毒。公蒐乘秣驷,敻入远疆,冲橹四临,万雉俱溃,窃号之虏,显戮司寇,拓土三千,申威龙漠,此又公之功也;卢循妖凶,伺隙五岭,乘虚肆逆,侵覆江、豫,旍拂寰内,矢及王城,朝野丧沮,莫有固志,家献徙卜之计,国议迁都之规。公乘辕南济,义形于色,嶷然内湛,视崄若夷,摅略运奇,英谟不世,狡寇穷衄,丧旗宵遁,俾我畿甸,拯于将坠。此又公之功也;追奔逐北,扬旍江𣸣,偏旅浮海,指日遄至。番禺之功,俘级万数,左里之捷,鱼溃鸟散。元凶远迸,传首万里,海南肃清,荒服来款。此又公之功也;刘毅叛换,负衅西夏,凌上罔主,志肆奸暴,附丽协党,扇荡王畿。公御轨以刑,消之不日,仓兕电溯,神兵风扫,罪人斯得,荆、衡清晏。此又公之功也;谯纵怙乱,寇窃一隅,王化阻阂,三巴沦溺。公指命偏师,授以良图,凌波浮湍,致届井络,僭竖伏锧,梁、岷草偃。此又公之功也;马休、鲁宗,阻兵内侮,驱率二方,连旗称乱。公投袂星言,研其上略,江津之师,势逾风电,回斾沔川,实繁震慑,二叛奔迸,荆、雍来苏,玄泽浸育,温风潜被。此又公之功也;永嘉不竞,四夷擅,五都幅裂,山陵幽辱,祖宗怀没世之愤,遗氓有匪风之思。公远齐伊宰纳隍之仁,近同小白灭亡之耻,鞠旅陈师,赫然大号,分命群帅,北徇司、兖。许、郑风靡,巩、洛载清,伪牧逆藩,交臂请罪,百年榛秽,一朝扫涤。此又公之功也。公有康宇内之勋,重之以明德。爰初发迹,则奇谟冠古,电击强妖,则锋无前对,聿宁东畿,大造黔首。若乃草昧经纶,化融于岁计,扶危静乱,道固于苞桑。辩方正位,纳之轨度,蠲削烦苛,较若画一,淳风美化,盈塞宇宙。是以绝域献琛,遐夷纳贡,王略所宣,九服率从。虽文命之东渐西被,咎繇之迈于种德,何以尚兹!朕闻先王之宰世也,庸勋尊贤,建侯胙土,褒以宠章,崇其徽物,所以协辅皇家,永隆藩屏。故曲阜光启,遂荒徐宅,营丘表海,四履有闻。其在襄王,亦赖匡霸,又命晋文,备物光锡。惟公道冠前烈,勋高振古,而殊典未加,朕甚懵焉。今进授相国,以徐州之彭城沛兰陵下邳淮阳山阳广陵、兖州之高平鲁泰山十郡,封公为宋公。锡兹玄土,苴以白茅,爰定尔居,用建冢社。昔晋、郑启藩,入作卿士,周、邵保傅,出总二南,内外之重,公实兼之。今命使持节、兼太尉、尚书左仆射、晋宁县五等男湛授相国印绶,宋公玺绂;使持节、兼司空、散骑常侍、尚书、阳遂乡侯泰授宋公茅土,金虎符第一至第五左,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左。相国位无不总,礼绝朝班,居常之名,宜与事革。其以相国总百揆,去“录尚书”之号。上送所假节、侍中貂蝉、中外都督太傅太尉印绶,豫章公印策。进扬州牧,领征西将军、司豫北徐雍四州刺史如故。公纪纲礼度,万国是式,乘介蹈方,罔有迁志。是以锡公大辂、戎辂各一,玄牡二驷。公抑末敦本,务农重积,采蘩实殷,稼穑惟阜。是用锡公衮冕之服,赤舄副焉。公闲邪纳正,移风改俗,陶钧品物,如乐之和。是用锡公轩县之乐,六佾之舞。公宣美王化,导扬休风,、夷企踵,远人胥萃。是用锡公朱户以居。公官方任能,网罗幽滞,九皋辞野,髦士盈朝。是用锡公纳陛以登。公当轴处中,率下以义,式遏寇仇,清除苛慝。是用锡公虎贲之士三百人。公明罚恤刑,庶狱详允,放命干纪,罔有攸纵。是用锡公𫓧、钺各一。公龙骧凤矫,咫尺八纮,括囊四海,折冲无外。是用锡公彤弓一、彤矢百、卢弓十、卢矢千。公温恭孝思,致虔禋祀,忠肃之志,仪刑万方。是用锡公秬鬯一卣,圭瓒副焉。宋国置丞相以下,一遵旧仪。钦哉!其祗服往命,茂对天休,简恤庶邦,敬敷显德,以终我高祖之嘉命。’”……
    《宋书·卷二十·志第十·乐二·晋四箱乐歌十六篇·张华·食举东西箱乐诗十一章》……庆元吉,宴三朝。播金石,咏泠箫。奏九夏,舞云韶。迈德音,流英声。八纮一,六合宁。六合宁,承圣明。王泽洽,道登隆。绥函夏,总、戎。齐德教,混殊风。混殊风,康万国。崇夷简,尚敦德。弘王度,表遐则。
    《宋书·卷三十·志第二十·五行一·木·服妖》晋武帝泰始后,中国相尚用胡床、貊盘,及为羌煮、貊炙。贵人富室,必置其器,吉享嘉会,皆此为先。太康中,天下又以毡为絈头及络带、衿口。百姓相戏曰:“中国必为胡所破也。毡产于胡,而天下以为絈头、带身、衿口,胡既三制之矣,能无败乎?”干宝曰:“元康中,氐、羌反,至于永嘉,刘渊、石勒遂有中都。自后四夷迭据华土,是其应也。”
    《宋书·卷六十四·列传第二十四·何承天》(元嘉)十九年,立国子学,以本官领国子博士。皇太子讲孝经,承天与中庶子颜延之同为执经。顷之,迁御史中丞。时索虏侵边,太祖访群臣威戎御远之略,承天上表曰:“……汉世言备匈奴之策,不过二科,武夫尽征伐之谋,儒生讲和亲之约,课其所言,互有远志。加塞漠之外,胡敌掣肘,必未能摧锋引日,规自开张。当由往年冀土之民,附化者众,二州临境,三王出藩,经略既张,宏图将举,士女延望,、夷慕义。故昧于小利,且自矜侈,外示馀力,内坚伪众。今若务存遵养,许其自新,虽未可羁致北阙,犹足镇静边境。然和亲事重,当尽庙算,诚非愚短,所能究言。若追踪卫、霍瀚海之志,时事不等,致功亦殊。寇虽习战来久,又全据燕、赵,跨带秦、魏,山河之险,终古如一。自非大田淮、泗,内实青、徐,使民有赢储,野有积谷,然后分命方、召,总率虎旅,精卒十万,使一举荡夷,则不足稍勤王师,以劳天下。何以言之?今遗黎习乱,志在偷安,非皆耻为左衽,远慕冠冕,徒以残害剥辱,视息无寄,故繈负归国,先后相寻。虏既不能校胜循理,攻城略地,而轻兵掩袭,急在驱残,是其所以速怨召祸,灭亡之日。……”
    《宋书·卷七十四·列传第三十四·鲁爽》(鲁爽)奉辞于南平王铄曰:“爽、秀得罪晋朝,负衅三世,生长绝域,远身胡虏,兄弟阖门,沦点伪授,殒命不可,还国无因。近系南云,倾属东日,盖犹痿人思步,盲者愿明。嵩、霍咫尺,江、河匪远,夷庚壅塞,隔同天地,痛心疾首,昼慨宵悲。虏主猖狂,豺豕其志,虐遍、戎,怨结幽显。自盱眙旋军,亡殪过半,昏酣沈湎,恣性肆身。爽、秀等因民之愤,藉将旅之愿,齐契义奋,枭馘丑徒,冯恃皇威,肃清逋秽,牢、洛诸城,指期克定。规以涓尘,微雪夙负,方当束骸北阙,待戮司寇,懦节未申,伏心边表。明大王殿下以叡茂居蕃,文武兼姿,远迩钦倾,承风闻德,愿垂援拯,以慰虔望。老弱百口,先遣归庇。逼逼丹心,仰希怀远。谨遣同义颍川聂元初奉词陈闻。”
    《宋书·卷七十五·列传第三十五·颜竣》元嘉中,上不欲诸王各立朋党,将召竣补尚书郎,吏部尚书江湛以为竣在府有称,不宜回改,上乃止。遂随府转安北、镇军、北中郎府主簿。二十八年,虏自彭城北归,复求互市,竣议曰:“愚以为与虏和亲无益,已然之明效。何以言其然?夷狄之欲侵暴,正苦力之不足耳。未尝拘制信义,用辍其谋。昔年江上之役,乃是和亲之所招。历稔交聘,遂求国婚,朝廷羁縻之义,依违不绝,既积岁月,渐不可诬,兽心无厌,重以忿怒,故至于深入。幸今因兵交之后,、戎隔判,若言互市,则复开曩敝之萌。议者不过言互市之利在得马,今弃此所重,得彼下驷,千匹以上,尚不足言,况所得之数,裁不十百邪。一相交关,卒难闭绝。寇负力玩胜,骄黠已甚,虽云互市,实觇国情,多赡其求,则桀慠罔已,通而为节,则必生边虞。不如塞其端渐,杜其觖望,内修德化,外经边事,保境以观其衅,于事为长。”
    《宋书·卷八十四·列传第四十四·邓琬》……太宗遣散骑常侍、领军将军王玄谟领水军南讨,吴兴太守张永为其后继。又遣宁朔将军寻阳内史沈攸之、宁朔将军江方兴、龙骧将军刘灵遗率众屯虎槛。时东贼甚急,张永、江方兴回军东讨。尚书下符曰:“夫晦明递运,崇替相沿,帝宋之基,懋业维永,圣祖重光,氤氲上业。狂昏承祀,国维以紊,毒流九县,衅秽三灵,搢绅戮辱,黔庶涂炭,人神同愤,朝野泣血。圣上明睿在躬,膺符握曜,眷怀家国,夙夜劬劳,惧社稷湮芜,彝伦左衽。天威雷发,氛沴冰消,殄凶谯门,不俟鸣条之旅,歼虐牧野,无劳孟津之钺。、夷即晏,晷纬还光,铿锵闻于管弦,趋翔被于冠冕,同轨仰化,异域怀风。刘子勋昏世称兵,义同翦恶,明朝不戢,罔识邪正。窥窬畿甸,逼遏两江,陵上无君,暴于遐迩。王赫斯怒,兴言讨违,命彼上将,治兵薄伐。今遣宁朔将军、寻阳内史沈攸之,轻锐七千,飞舟先迈。龙骧将军刘灵遗,羽林虎旅,连锋继造。假节、督南讨前锋诸军事、冠军将军、兖州刺史殷孝祖,驱济、河劲卒,电击雷动。使持节、车骑将军、江州刺史曲江县开国侯王玄谟,烝徒五万,董统前师。使持节、侍中、司徒、扬州刺史建安王休仁,拥神州之众,总督群帅。龙骧将军刘勔、宁朔将军刘怀珍,步骑五千,直指大雷。宁朔将军柳伦、司州刺史庞孟虬,淮、颍突骑,邪趣西阳。使持节、骠骑大将军、豫州刺史山阳王休祐,总勒步师,连旗百万,河舟代马,遄骛江𣸣,越棘吴钩,交曜畿服,笳鼓动坤维,金甲震云汉,掎角相望,水陆俱发。冠军将军武念,率雍、司之锐,已据樊、沔。徐州刺史申令孙,提彭、宋剽勇,陵涂焱奋。皇上当亲驭六师,降临江服,旌斾掩云,舳舻咽海。昔吴、楚连衡,燕、淮劲悍,尘扰区内,声沸秦中,雾散埃灭,岂非先鉴。而婴彼孤城,以待该天之网,迫此乌合,以抗络宇之师。云罗四掩,霜锋交集,犹劲飙之拂细草,烈火之扫寒原,燋卷之形,昭然已著。朝廷恻愍我僚吏,哀矜我士民,并亦何辜,拘误迷党。故加宣示,令得自新。如其沦惑不改,抵冒王威,同焚既至,虽悔奚补。奉诏以四王幼弱,不幸陷难,兵交之日,不得妄加侵犯,若有逼损,诛翦无贷。左右主帅,严相卫奉,诖误之罪,一无所问。”
    《宋书·卷八十五·列传第四十五·谢庄》……元凶弑立,转司徒左长史。世祖入讨,密送檄书与庄,令加改治宣布。庄遣腹心门生具庆奉启事密诣世祖曰:“贼劭自绝于天,裂冠毁冕,穷弑极逆,开辟未闻,四海泣血,幽明同愤。奉三月二十七日檄,圣迹昭然,伏读感庆。天祚王室,叡哲重光。殿下文明在岳,神武居陕,肃将干威,龚行天罚,涤社稷之仇,雪、夷之耻,使弛坠之构,更获缔造,垢辱之甿,复得明目。伏承所命,柳元景、司马文恭、宗悫、沈庆之等精甲十万,已次近道。殿下亲董锐旅,授律继进。荆、鄢之师,岷、汉之众,舳舻万里,旌斾亏天,九土冥符,群后毕会。今独夫丑类,曾不盈旅,自相暴殄,省闼横流,百僚屏气,道路以目。檄至,辄布之京邑,朝野同欣,里颂涂歌,室家相庆,莫不望景耸魂,瞻云伫足。先帝以日月之光,照临区宇,风泽所渐,无幽不洽。况下官世荷宠灵,叨恩逾量,谢病私门,幸免虎口,虽志在投报,其路无由。今大军近次,永清无远,欣悲踊跃,不知所裁。”
    《宋书·卷九十五·列传第五十五·索虏》……(元嘉)二十三年,虏安南平南府又移书兖州,以南国侨置州,不依城土,多滥北境名号,又欲游猎具区。兖州答移曰:“夫皇极肇建,实膺神明之符,生民初载,实禀冲和之气。故司牧之功,宣于上代,仁义之道,兴自诸华。在昔有晋,混一区宇,九译承风,遐戎向附。永嘉失御,天纲圮裂,石、容、苻、姚,递乘非据,或栖息赵、魏,或保聚邠、岐。我皇宋属当归历,受终晋氏,北临河、济,西尽咸、汧,吊民伐罪,流泽五都。魏尔时祗德悔祸,思用和辑,交通使命,以祈天衷,来移所谓分疆画境,其志久定者也。俄而不恒其信,虞我国忧,侵牢及洛,至于清济。往岁入河,且欲绥理旧城,是以顿兵南澨,秋豪无犯。军师不能奉遵庙算,保有成功,回斾之日,重失司、兖。来移云‘不因土立州,招引亡命’。夫古有分土,而无分民,德之休明,四方繈负。昔周道方隆,灵台初构,民之附化,八十万家。彼不思弘善政,而恐人之弃己,纵威肆虐,老弱无遗。详观今古,略听舆诵,未有穷凶以延期,安忍而怀众者也。若必宜因土立州,则彼立徐、扬,岂有其地?往年贵主献书云:‘强者为雄’。斯则弃德任力,逆行倒施,有一于此,何以能振。复加欲‘游猎具区,观化南国’。今治道方融,远人必至,开馆饰邸,则有司存。来岁元辰,天人协庆,鸾旗省方,东巡稽岭。若欲邀恩,宜赴兹会,怀德贵蚤,无或后期。又称:‘驰猎积年,野无飞伏’。此邦解网舍前,矜蜫育鷇,七泽八薮,禽兽丰硕,虞候蒐算,义非所吝。三代肆觐,其典虽𡙇,呼韩入汉,厥仪犹全,馈饩之秩,每存丰厚。”
    ……(盖)吴又上表曰:“臣闻天无贰日,地无贰主。昔中都失统,九域分崩,群凶丘列于天邑,飞鸮鸱目于四海。先皇慈怀内发,愍及戎荒,翦伪羌于长安,雪黎民之荼炭,政教既被,民始宁苏。天未忘难,祸乱仍起,猃狁侏张,侵暴中国,使长安为豺狼之墟,邺、洛为蜂蛇之薮,纵毒生民,虐流兆庶,士女能言,莫不叹愤。倾首东望,仰希拯接,咸同旱苗之待天泽,赤子之望慈亲。臣仰恩天时,以义伐暴,辄东西结连,南北树党,五州同盟,迭相要契。仰冯威灵,千里云集,冀廓除榛莽,以待王师,义夫始臻,莫不瓦解。虏主二月四日倾资倒库,与臣连营,接刃交锋,无日不战,获贼过半,伏尸蔽野。伏愿特遣偏师,赐垂拯接。若天威既震,足使奸虏溃亡,遗民小大,咸蒙生造。太祖诏曰:“北地盖吴,起众秦川,、戎响附,奋其义勇,频烦克捷,屡遣表疏,远效忠款,志枭逆虏,以立勋绩。宜加爵号,褒奖乃诚,可以为使持节、都督关陇诸军事、安西将军、雍州刺史、北地郡公。使雍、梁遣军界上,以相援接。”
    ……其年,大举北讨,下诏曰:“虏近虽摧挫,兽心靡革,驱逼遗氓,复规窃暴。比得河朔秦雍、戎表疏,归诉困棘,跂望绥拯,潜相纠结,以候王师。并陈芮芮此春因其来掠,掩袭巢窟,种落畜牧,所亡太半,连岁相持,于今未解。又猜虐互发,亲党诛残,根本危敝,自相残殄。芮芮间使适至,所说并符,远输诚款,誓为犄角。遐迩注情,既宜赴奖,且水雨丰澍,舟檝流通,经略之会,实在兹日。可遣宁朔将军王玄谟率太子步兵校尉沈庆之、镇军谘议参军申坦等,戈船一万,前驱入河。使持节−督青冀幽三州徐州之东安东莞二郡诸军事−辅国将军−青冀二州刺史霄城侯萧斌,推三齐之锋,为之统帅。持节−都督徐兖青冀幽五州豫州之梁郡诸军事−镇军将军−徐兖二州刺史武陵王骏,总四州之众,水陆并驱。太子左卫率始兴县五等侯臧质勒东宫禁兵,统骁骑将军安复县开国侯王方回、建武将军安蛮司马新康县开国男刘康祖、右军参军事梁坦步骑十万,迳造许、洛。使持节−督豫司雍秦并五州诸军事−右将军−豫州刺史−领安蛮校尉南平王铄悉荆、河之师,方轨继进。东西齐举,宜有董一,使持节−侍中−都督扬南徐二州诸军事−太尉−领司徒−录尚书−太子太傅−国子祭酒江夏王义恭,德望兼崇,风略遐被,即可三府文武,并被以中仪精卒,出次徐方,为众军节度。别府司空府使所督诸镇,各遣虎旅,数道争先。督梁南北秦三州诸军事−绥远将军−西戎校尉−梁南北秦三州刺史秀之,统辅国将军杨文德、宣威将军巴西梓潼二郡太守刘弘宗,连旗深入,震荡汧、陇。护军将军−封阳县开国侯萧思话、部龙骧将军杜坦、宁远将军竟陵太守南城县开国侯刘德愿,籍荆雍之劲,揽群师之锐,宜由武关,棱威震□。指授之宜,委司空义宣议量。”…………
    史臣曰:“……至于狸伐纂伪,弥煽凶威,英图武略,事驾前古,虽冒顿之鸷勇,檀石之骁强,不能及也。遂西吞河右,东举龙碣,总括戎荒,地兼万里。虽裂土分区,不及魏、晋,而氓戎落,众力兼倍。至乃连骑百万,南向而斥神华 ,胡旆映江,穹帐遵渚,京邑荷檐,士女喧惶。天子内镇群心,外御群寇,役竭民徭,费殚府实,举天下以攘之,而力犹未足也。既而虏纵归师,歼累邦邑,剪我淮州,俘我江县,喋喋黔首,跼高天,蹐厚地,而无所控告。强者为转尸,弱者为系虏,自江、淮至于清、济,户口数十万,自免湖泽者,百不一焉。村井空荒,无复鸣鸡吠犬。时岁惟暮春,桑麦始茂,故老遗氓,还号旧落,桓山之响,未足称哀。六州荡然,无复馀蔓残构,至于乳燕赴时,衔泥靡托,一枝之间,连窠十数,春雨裁至,增巢已倾。虽事舛吴宫,而歼亡匪异,甚矣哉,覆败之至于此也。太祖惩祸未深,复兴外略,顿兵坚城,弃甲河上,是我有再败,敌有三胜也。自此以后,通互市,纳和亲,而侵疆轶戍,于岁连属。逮泰始构纷,边将外叛,致夷引寇,亡我四州。……”
    《宋书·卷九十八·列传第五十八·氐胡·略阳清水氐杨氏》……汉献帝建安中,有杨腾者,为部落大帅。腾子驹,勇健多计略,始徙仇池。仇池地方百顷,因以百顷为号,四面斗绝,高平地方二十馀里,羊肠蟠道,三十六回。山上丰水泉,煮土成盐。驹后有名千万者,魏拜为百顷氐王。千万子孙名飞龙,渐强盛,晋武假征西将军,还居略阳。无子,养外甥令狐氏子为子,名戊搜。晋惠帝元康六年,避齐万年之乱,率部落四千家,还保百顷,自号辅国将军、右贤王。关中人士奔流者多依之,戊搜延纳抚接,欲去者则卫护资遣之。……孝建二年,以保宗子元和为征虏将军,以头为辅国将军。元和既杨氏正统,群氐欲相宗推,年小才弱,不能绥御所部,头母妻子弟并为索虏所执,头至诚奉顺,无所顾怀。朝廷既不正元和号位,部落未有定主,雍州刺史王玄谟上表曰:“被敕令臣遣使与杨元和、杨头相闻,并致信饷。既遣中军行参军吕智宗赍书并信等,亦自遣使随智宗。及头语智宗,顷破家为国,母妻子弟并坠没虏中,不顾孝道,陈力边捍,竭忠尽诚,未为朝廷所识。若以元和承统,宜授王爵;若以其年小未堪大任,则应别有所委。顷来公私纷纭,、戎交构,皆此之由。臣伏寻头元嘉以来,实有忠诚于国,弃亲遗爱,诚在可嘉。氐、羌负远,又与虏咫尺,急之则反,缓之则怨。观头使人言语,不敢便望仇池公,所希政在西秦州假节而已。如臣愚见,蕃捍汉川,使无虏患,头实有力,四千户荒州,殆不足吝。元和小弱,若未可专委,复数年之后,必堪嗣业,用之不难。若才用不称,则应归头。若茄芦不守,汉川亦无立理。”上不许。其后立元和为武都王,治白水,不能自立,复走奔索虏。
    《宋书·卷九十九·列传第五十九·二凶》……世祖檄京邑曰:“夫运不常隆,代有莫大之衅。爰自上叶,或因多难以成福,或阶昏虐以兆乱,咸由君臣义合,理悖恩离,故坚冰之遘,每锺浇末,未有以道御世,教化明厚,而当枭镜反噬,难发天属者也。先帝圣德在位,功格区宇,明照万国,道洽无垠,风之所被,荒隅变识,仁之所动,木石开心。而贼劭乘藉冢嫡,夙蒙宠树,正位东朝,礼绝君后,凶慢之情,发于龆齓,猜忍之心,成于几立。贼濬险躁无行,自幼而长,交相倚附,共逞奸回。先旨以王室不造,家难亟结,故含蔽容隐,不彰其衅,训诱启告,冀能革音。何悟狂慝不悛,同恶相济,肇乱巫蛊,终行弑逆,圣躬离荼毒之痛,社稷有翦坠之哀,四海崩心,人神泣血,生民以来,未闻斯祸。奉讳惊号,肝脑涂地,烦冤腷臆,容身无所。大将军、诸王幽闭穷省,存亡未测。徐仆射、江尚书、袁左率,皆当世标秀,一时忠贞,或正色立朝,或闻逆弗顺,并横分阶闼,悬首都市。宗党夷灭,岂伊一姓,祸毒所流,未知其极。昔周道告难,齐、晋勤王,汉历中圮,虚、牟立节,异姓末属,犹或亡躯,况幕府职同昔人,义兼臣子,所以枕戈尝胆,苟全视息,志枭元凶,少雪仇耻。今命冠军将军领谘议中直兵柳元景、宁朔将军领中直兵马文恭等,统劲卒三万,风驰径造石头,分趋白下。辅国将军领谘议中直兵宗悫等,勒甲楯二万,征虏将军领司马武昌内史沈庆之等,领壮勇五万,相寻就路。支军别统,或焚舟破釜,步自姑孰,或迅檝芜湖,入据云阳。凡此诸帅,皆英果权奇,智略深赡,名震中土,勋畅遐疆。幕府亲董精悍一十馀万,授律枕戈,骆驿继迈。司徒叡哲渊谟,赫然震发,征甲八州,电起荆郢。冠军将军臧质忠烈协举,雷动汉阴。冠军将军朱脩之诚节亮款,悉力请奋。荆、雍百万,稍次近涂,蜀、汉之卒,续已出境。又安东将军诞、平西将军遵考、前抚军将军萧思话、征虏将军鲁爽、前宁朔将军王玄谟,并密信俱到,不契同期,传檄三吴,驰军京邑,远近俱发,扬旍万里。楼舰腾川,则沧江雾咽,锐甲赴野,则林薄摧根。谋臣智士,雄夫毅卒,畜志须时,怀愤待用。先圣灵泽,结在民心,逆顺大数,冥发天理,无父之国,天下无之。羽檄既驰,、夷响会,以此众战,谁能抗御,以此义动,何往不捷。况逆丑无亲,人鬼所背,计其同恶,不盈一旅,崇极群小,是与比周,哲人君子,必加积忌。倾海注萤,颓山压卵,商、周之势,曾何足云。诸君或奕世贞贤,身□皇渥,或勋烈肺腑,休否攸同。拘逼凶势,俛眉寇手,含愤茹戚,不可为心。大军近次,威声已接,便宜因变立功,洗雪滓累;若事有不获,能背逆归顺,亦其次也;如有守迷遂往,党一凶类,刑兹无赦,戮及五宗。赏罚之科,信如日月。原火一燎,异物同灰,幸求多福,无贻后悔。书到宣告,咸使闻知。”
    《宋书·卷一百·列传第六十·自序·沈田子》……(义熙)十二年,高祖北伐,田子与顺阳太守傅弘之各领别军,从武关入,屯据青泥。姚泓欲自御大军,虑田子袭其后,欲先平田子,然后倾国东出。乃率步军数万,奄至青泥。田子本为疑兵,所领裁数百,欲击之。傅弘之曰:“彼众我寡,难可与敌。”田子曰:“师贵用奇,不必在众。”弘之犹固执,田子曰:“众寡相倾,势不两立。若使贼围既固,人情丧沮,事便去矣。及其未整,薄之必克,所谓先人有夺人之志也。”便独率所领鼓而进。合围数重,田子抚慰士卒曰:“诸君捐亲戚,弃坟墓,出矢石之间,正希今日耳。封侯之业,其在此乎。”乃弃粮毁舍,躬勒士卒,前后奋击,所向摧陷。所领江东勇士,便习短兵,鼓噪奔之,贼众一时溃散,所杀万馀人,得泓伪乘舆服御。高祖表言曰:“参征虏军事、振武将军、扶风太守沈田子,率领劲锐,背城电激,身先士卒,勇冠戎陈,奋寡对众,所向必摧,自辰及未,斩馘千数。泓丧旗弃众,奔还霸西,咸阳空尽,义徒四合,清荡馀烬,势在跂踵。”天子慰劳高祖曰:“逋寇阻隘,晏安假日,举斧函谷,规延王诛,群师勤王,将离寒暑。公躬秉𫓧钺,棱威首涂,戎辂载脂,则郊垒叠卷,崤陕甫践,则潼塞开扃。姚泓窘逼,弃城送死,蓝田偏师,覆之霸川,甲首成林,俘获蔽野,伪首奔迸,、戎云集,积纪逋寇,旦夕夷殄。”长安既平,高祖燕于文昌殿,举酒赐田子曰:“咸阳之平,卿之功也。”即以咸阳相赏。田子谢曰:“咸阳之平,此实圣略所振,武臣效节,田子何力之有。”即授咸阳、始平二郡太守。
  313. 《南齐书·卷一·高帝萧道成上·纪第一》……(昇明三年三月)甲寅,策相国齐公曰:“天地变通,莫大乎炎凉,悬象著明,莫崇乎日月。严冬播气,贞松之操自高,光景时昏,若华之暎弥显。是故英睿当乱而不移,忠贤临危而尽节。自景和昏虐,王纲弛紊,太宗受命,绍开中兴,运属屯难,四郊多垒。萧将军震威华、戎,寔资义烈,康国济民,于是乎在。朕以不造,夙罹闵凶。嗣君失德,书契未纪。威侮五行,虔刘九县,神歇灵绎,海水群飞,彝器已尘,宗禋谁主,缀旒之殆,未足为譬,岂直小宛兴刺,黍离作歌而已哉。天赞皇宋,实启明宰,爰登寡昧,纂承大业,鸿绪再维,闳基重造,高勋至德,振古绝伦。昔保衡翼殷,博陆匡汉,方斯蔑如也。今将授公典礼,其敬听朕命。乃者,袁、邓构祸,寔繁有徒,子房不臣,称兵协乱,跨蹈五湖,凭陵吴、越,浮祲亏辰,沈氛晦景,桴鼓振于王畿,锋镝交乎天邑。顾瞻宫掖,将成茂草,言念邦国,翦为仇雠。当此之时,人无固志。公投袂殉难,超然奋发,执金板而先驰,登寅车而戒路,军政端严,卒乘辑睦,麾钺一临,凶党冰泮。此则霸业之基,勤王之始也。安都背叛,窃据徐方,敢率犬羊,陵虐淮浒,索儿愚悖,同恶相济,天祚无象,背顺归逆,北鄙黔黎,奄坠涂炭,均人废职,边师告警。公受命宗祊,精贯朝日,拥节和门,气逾霄汉,破釜之捷,斩馘蔽野,石梁之战,禽其渠帅,保境全民,江阳即序。此又公之功也。……”……(四月)壬辰,策命齐王曰:“伊太古初陈,万物纷纶,开耀灵以鉴品物,立元后以驭蒸人。若夫容成、大庭之世,宓羲、五龙之辰,靡得而详焉。自轩黄以降,坟素所纪,略可言者,莫崇乎尧舜。披金绳而握天镜,开玉匣而总地维,德之休明,宸居灵极。期运有终,归禅与能。所以大唐逊位,䜎然兴歌,有虞揖让,卿云发采。亮符命之攸臻,坦至公以成务,怀生载怿,灵祇效祉,遗风馀烈,光被无垠。汉魏因循,弗敢失坠,爰逮晋氏,亦遵前仪。惟我祖宗英叡,勋格幽显,从天人而齐七政,凝至德而抚四维。末叶不造,仍世多故,日蚀星陨,山沦川竭。惟王圣哲渊明,荣镜㝢宙,体望日之威,资就云之泽,临下以简,御众以宽,仁育群生,义征不𬤝,国涂荐阻,弘五虑而乂宁,皇绪将湮,秉六术以匡济。及至权臣内侮,蕃屏陵上,兵革云翔,万邦震骇,裁之以武风,绥之以文化,遐迩清夷,表里肃穆。戢雕戈而事黼黻,委旌门而恭儒馆,声化远洎,荒服无尘,殊类同规,、戎一揆。是以五光来仪于轩庭,九穗含芳于郊牧。象纬昭澈,布新之符已显,图谶彪炳,受终之义既彰。灵祇乃眷,兆民引领。朕闻至道深微,惟人是弘,天命无常,惟德是与。所以仰鉴玄情,俯察群望,敬禅神器,授帝位于尔躬。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於戏!王其允执厥中,仪刑前式,以副率土之欣望。命司裘而谒苍昊,奏云门而升圆丘,时膺大礼,永保洪业,岂不盛欤!”……
    《南齐书·卷二·高帝萧道成下·纪第二》……(建元)四年春正月壬戌,诏曰:“夫胶庠之典,彝伦攸先,所以招振才端,启发性绪,弘字黎氓,纳之轨义,是故五礼之迹可传,六乐之容不泯。朕自膺历受图,志阐经训,且有司群僚,奏议咸集,盖以戎车时警,文教未宣,思乐泮宫,永言多慨。今关燧无虞,时和岁稔,远迩同风,、夷慕义。便可式遵前准,脩建敩学,精选儒官,广延国胄。”……
    《南齐书·卷五十四·列传第三十五·高逸·顾欢》……欢论之曰:五帝、三皇,莫不有师。国师道士,无过老、庄,儒林之宗,孰出周、孔。若孔、老非佛,谁则当之。然二经所说,如合符契。道则佛也,佛则道也。其圣则符,其迹则反。或和光以明近;或曜灵以示远。道济天下,故无方而不入;智周万物,故无物而不为。其入不同,其为必异。各成其性,不易其事。是以端委搢绅,诸华之容;翦发旷衣,群夷之服。擎跽磬折,侯甸之恭;狐蹲狗踞,荒流之肃。棺殡椁葬,中夏之制;火焚水沈,西戎之俗。全形守礼,继善之教;毁貌易性,绝恶之学。岂伊同人,爰及异物。鸟王兽长,往往是佛,无穷世界,圣人代兴。或昭五典,或布三乘。在鸟而鸟鸣,在兽而兽吼。教言,化夷而夷语耳。虽舟车均于致远,而有川陆之节,佛道齐乎达化,而有夷、夏之别,若谓其致既均,其法可换者,而车可涉川,舟可行陆乎?今以中夏之性,效西戎之法,既不全同,又不全异。下弃妻孥,上废宗祀。嗜欲之物,皆以礼伸;孝敬之典,独以法屈。悖礼犯顺,曾莫之觉。弱丧忘归,孰识其旧?且理之可贵者,道也;事之可贱者,俗也。舍华效夷,义将安取?若以道邪?道固符合矣。若以俗邪?俗则大乖矣。…………经云‘戎气强犷’,乃复略人颊车邪?又夷俗长跽,法与异,翘左跂右,全是蹲踞。故周公禁之于前,仲尼戒之于后。又舟以济川,车以征陆,佛起于戎,岂非戎俗素恶邪?道出于,岂非华风本善邪?今华风既变,恶同戎狄,佛来破之,良有以矣。佛道实贵,故戒业可遵;戎俗实贱,故言貌可弃。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滥用夷礼,云于翦落之徒全是胡人,国有旧风,法不可变。…………
    《南齐书·卷五十九·列传第四十·羌 宕昌》……史臣曰:“氐、胡犷盛,乘运迭起,秦、赵僭差,相系覆灭,馀类蠢蠢,被西疆而奄北际。芮芮地穷幽都,戎马天隔。氐杨密迩,、夷分民接境,侵犯汉、漾,浸逼狼狐,壃埸之心,窥望威德,梁部多难,于斯为梗。残羌遗种,际运肇昌,尽陇凭河,远通南驿,据国称蕃,并受职命。晋氏衰败,中朝沦覆,灭馀四夷,庶雪戎祸,授以兵杖,升进军麾,后代因仍,贪广声教,绥外怀远,先名后实。贸易有无,世开边利,羽毛齿革,无损于我。若夫九种之事,有□□至于此也。”
  314. 《陈书·卷五·宣帝陈顼·纪第五》(太建二年)秋八月甲申,诏曰:“怀远以德,抑惟恒典,去戎即,民之本志。顷年江介繈负相随,崎岖归化,亭候不绝,宜加恤养,答其诚心。维是荒境自拔,有在都邑及诸州镇,不问远近,并蠲课役。若克平旧土,反我侵地,皆许还乡,一无拘限。州郡县长明加甄别,良田废村,随便安处。若辄有课订,即以扰民论。”……
    (太建四年)秋八月辛未,周遣使来聘。丁丑,景云见。戊寅,诏曰:“国之大事,受脤兴戎。师出以律,禀策于庙,所以乂安九有,克成七德。自顷扫涤群秽,廓清诸,乃貔貅之戮力,亦帷幄之运筹。虽左衽已戡,干戈载戢,呼韩来谒,亭鄣无警;但不教民战,是谓弃之,仁必有勇,无忘武备。磻溪之传韬诀,谷城之授神符,文叔悬制戎规,孟德颇言兵略。朕既惭暗合,良皆披览。兼昔经督戎,备尝行阵,齐以七步,肃之三鼓,得自胸襟,指掌可述。今并条制,凡十三科,宜即班宣,以为永准。”乙未,诏停督湘、江二州逋租,无锡等十五县流民,并蠲其繇赋。
    《陈书·卷十四·列传第八·南康愍王昙朗》二年,徐嗣徽、任约引齐寇攻逼京邑,寻而请和,求高祖子侄为质。时四方州郡并多未宾,京都虚弱,粮运不断,在朝文武咸愿与齐和亲,高祖难之,而重违众议,乃言于朝曰:“孤谬辅王室,而使蛮夷猾,不能戡殄,何所逃责。今在位诸贤,且欲息肩偃武,与齐和好,以静边疆,若违众议,必谓孤惜子侄,今决遣昙朗,弃之寇庭。且齐人无信,窥窬不已,谓我浸弱,必当背盟。齐寇若来,诸君须为孤力斗也。”高祖虑昙朗惮行,或奔窜东道,乃自率步骑往京口迎之,以昙朗还京师,仍使为质于齐。
    《陈书·卷二十二·列传第十六·陆子隆》华皎据湘州反,以子隆居其心腹,皎深患之,频遣使招诱,子隆不从,皎因遣兵攻之,又不能克。及皎败于郢州,子隆出兵以袭其后,因与王师相会。授持节、通直散骑常侍、都督武州诸军事,进爵为侯,增邑并前七百户。寻迁都督荆信祐三州诸军事、宣毅将军、荆州刺史,持节、常侍如故。是时荆州新置,治于公安,城池未固,子隆修建城郭,绥集夷、,甚得民和,当时号为称职。三年,吏民诣都上表,请立碑颂美功绩,诏许之。太建元年,进号云麾将军。二年卒,时年四十七。赠散骑常侍,谥曰威。子之武嗣。
  315. 《旧唐书·卷七十一·列传第二十一·魏徵》……时公卿大臣并请封禅,唯征以为不可。太宗曰:“朕欲卿极言之。岂功不高耶?德不厚耶?诸未治安耶?远夷不慕义耶?嘉瑞不至耶?年谷不登耶?何为而不可?”对曰:“陛下功则高矣,而民未怀惠;德虽厚矣,而泽未滂流;诸虽安,未足以供事;远夷慕义,无以供其求;符瑞虽臻,罻罗犹密;积岁丰稔,仓廪尚虚,此臣所以窃谓未可。臣未能远譬,且借喻于人。今有人十年长患瘵,治且愈,此人应皮骨仅存,便欲使负米一石,日行百里,必不可得。隋氏之乱,非止十年,陛下为之良医,疾苦虽已乂安,未甚充实,告成天地,臣窃有疑。且陛下东封,万国咸萃,要荒之外,莫不奔走。今自伊、洛以东,暨乎海岱,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进退艰阻,岂可引彼夷狄,示以虚弱?竭财以赏,未厌远人之望;重加给复,不偿百姓之劳。或遇水旱之灾,风雨之变,庸夫横议,悔不可追。岂独臣之恳诚,亦有舆人之诵。”太宗不能夺。……
    《旧唐书·卷八十九·列传第三十九·狄仁杰》……俄转宁州刺史,抚和戎、,人得欢心,郡人勒碑颂德。御史郭翰巡察陇右,所至多所按劾,及入宁州境内,耆老歌刺史德美者盈路。翰既授馆,召州吏谓之曰:“入其境,其政可知也。愿成使君之美,无为久留。”州人方散。……
  316. 《梁书·卷五十四·列传第四十八·诸夷·东夷·百济》……其国近倭,颇有文身者。今言语服章略与高骊同,行不张拱,拜不申足则异。呼帽曰冠,襦曰复衫,袴曰裈。其言参诸,亦秦、韩之遗俗云。中大通六年,大同七年,累遣使献方物;并请涅盘等经义、毛诗博士,并工匠、画师等,敕并给之。太清三年,不知京师寇贼,犹遣使贡献;既至,见城阙荒毁,并号恸涕泣。侯景怒,囚执之,及景平,方得还国。
  317. 《隋韩暨暨妻王氏志》君讳暨,字承伯,昌黎龙城人也。与周同姓,分基帝喾之宗;绍封晋朝,始嗣韩侯之族。名称三杰,禀勋千年;世重衣香,芬芳百代。昔虎狼为七雄之侯,地入颖川。司空在魏,克更封昌国,子孙流播,于兹盛矣。祖坤道,辅国将军、济州别驾、谏议大夫、国子祭酒,清才彪炳,硕学博闻,□藻横飞,□□辩悛。父详,平州司马、谘议参军,禀性自大,□□简素,怡然于物外,有终焉之心;冲漠于丘园,得无为之真。美姿容,善谈论。言成准的,行为师表。七阁五车,究其义隩;九流百氏,洞悉渊源。慕仲君之下帷,爱孙敬之闭户。属群飞海水,天下乱离,戎狄窥疆,孝昌失驭,高丽为寇,被拥辽东。虽卉服为夷,大相引接,钦名仰德,礼异恒品。未履平壤之郊,递拜大奢之职,非其好也。出自本心,辞之以疾,竟无屈矣。执节无变,斯之谓乎?华夏人安,宗祧更立,率领同类五百馀户归朝奉国,诚节可嘉,爵以酬功,授龙城县令。昼游衣锦,道路光辉。……
  318. 318.0 318.1 《后汉书·卷八十九·南匈奴列传第七十九》……及中兴之初,更通旧好,报命连属,金币载道,而单于骄踞益横,内暴滋深。世祖以用事诸华,未遑沙塞之外,忍愧思难,徒报谢而已。因徙幽、并之民,增边屯之卒。及关东稍定,陇、蜀已清,其猛夫捍将,莫不顿足攘手,争言卫、霍之事。帝方厌兵,闲脩文政,未之许也。……
    《后汉书·卷八十七·西羌传第七十七·湟中月氏胡》……羌虽外患,实深内疾,若攻之不根,是养疾疴于心腹也。惜哉寇敌略定矣,而汉祚亦衰焉。呜呼!昔先王疆理九土,判别畿荒,知夷貊殊性,难以道御,故斥远诸,薄其贡职,唯与辞要而已。若二汉御戎之方,失其本矣。何则?先零侵境,赵充国迁之内地;煎当作寇,马文渊徙之三辅。贪其暂安之埶,信其驯服之情,计日用之权宜,忘经世之远略,岂夫识微者之为乎?……
  319. 《隋书·卷八十一·列传第四十六·新罗》新罗国,在高丽东南,居汉时乐浪之地,或称斯罗。魏将毌丘俭讨高丽,破之,奔沃沮。其后复归故国,留者遂为新罗焉。故其人杂有华夏、高丽、百济之属,兼有沃沮、不耐、韩、獩之地。其王本百济人,自海逃入新罗,遂王其国。传祚至金真平,开皇十四年,遣使贡方物。……
    《隋书·卷八十三·列传第四十八·西域·高昌》……其都城周回一千八百四十步,于坐室画鲁哀公问政于孔子之像。国内有城十八。官有令尹一人,次公二人,次左右卫,次八长史,次五将军,次八司马,次侍郎、校郎、主簿、从事、省事。大事决之于王,小事长子及公评断,不立文记。男子胡服,妇人裙襦,头上作髻。其风俗政令与华夏略同。地多石碛,气候温暖,谷麦再熟,宜蚕,多五果。…………大业四年,遣使贡献,帝待其使甚厚。明年,伯雅来朝。因从击高丽,还尚宗女华容公主。八年冬归蕃,下令国中曰:“夫经国字人,以保存为贵,宁邦缉政,以全济为大。先者以国处边荒,境连猛狄,同人无咎,被发左衽。今大隋统御,宇宙平一,普天率土,莫不齐向。孤既沐浴和风,庶均大化,其庶人以上皆宜解辫削衽。”帝闻而甚善之,下诏曰:“彰德嘉善,圣哲所隆,显诚遂良,典谟贻则。光禄大夫、弁国公、高昌王伯雅识量经远,器怀温裕,丹款夙著,亮节遐宣。本自诸华,历祚西壤,昔因多难,沦迫獯戎,数穷毁冕,翦为胡服。自我皇隋平一宇宙,化偃九围,德加四表。伯雅逾沙忘阻,奉賮来庭,观礼容于旧章,慕威仪之盛典。于是袭缨解辫,削衽曳裾,变夷从夏,义光前载。可赐衣冠之具,仍班制造之式。并遣使人部领将送。被以采章,复见车服之美,弃彼毡毳,还为冠带之国。”然伯雅先臣铁勒,而铁勒恒遣重臣在高昌国,有商胡往来者,则税之送于铁勒。虽有此令取悦中华,然竟畏铁勒而不敢改也。自是岁令使人贡其方物。
  320. 《魏故泾雍二州别驾安西平西二府长史新平安定清水武始四郡太守皇甫君墓志铭》君讳𬴊,字真驹,安定朝那人也。卿士之苗胄,渡潦之琼胤,荆州刺史之孙,辟主簿州都处士之元子。……延兴中,泾土夷、民一万馀家,诣京申诉,请君为统酋。然戎、理隔,本不相豫,朝议不可。圣上以此诸民丹情难夺,中旨特许。……
  321. 《魏书·卷二·太祖道武帝托跋珪·纪第二·天兴元年》六月丙子,诏有司议定国号。群臣曰:“昔周秦以前,世居所生之土,有国有家,及王天下,即承为号。自汉以来,罢侯置守,时无世继,其应运而起者,皆不由尺土之资。今国家万世相承,启基云代。臣等以为若取长远,应以代为号。”诏曰:“昔朕远祖,总御幽都,控制遐国,虽践王位,未定九州。逮于朕躬,处百代之季,天下分裂,诸华乏主。民俗虽殊,抚之在德,故躬率六军,扫平中土,凶逆荡除,遐迩率服。宜仍先号,以为魏焉。布告天下,咸知朕意。”
    《魏书·卷二十四·列传第十二·张伦》熙平中,蠕蠕主丑奴遣使来朝,抗敌国之书,不修臣敬。朝议将依汉答匈奴故事,遣使报之。伦表曰:“臣闻古之圣王,疆理物土,辨章要甸,荒遐之俗,政所不及。故礼有壹见之文,书著羁縻之事。太祖以神武之姿,圣明之略,经略帝图,日有不暇,遂令竖子游魂一方,亦由中国多虞,急诸华而缓夷狄也。高祖光宅土中,业隆卜世,赫雷霆之威,振熊罴之旅,方役南辕,未遑北伐。昔旧京烽起,虏使在郊,主上按剑,玺书不出。世宗运筹帷幄,开境扬旌,衣裳所及,舟车万里。于时丑类款关,上亦述尊遗志。…………”
  322. 《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一》……丁酉,帝引康鞘利等礼见于晋阳宫东门之侧舍,受始毕所送书信。帝为貌恭,厚加飨贿,鞘利等大悦。退相谓曰:“唐公见我蕃人,尚能屈意,见诸华夏,情何可论。敬人者,人皆敬爱。天下敬爱,必为人主。我等见之,人不觉自敬。”从此以后,帝每见,鞘利等愈加敬畏,不失蕃臣之礼。其马千匹,唯市好者而取其半。义士等咸自出物,请悉买之。帝曰:“彼马如羊,方来不已,吾恐尔辈不能买之。胡人贪利,无厌其欲,少买,且以见贫,示其非急于马。吾当共之贡市,不用尔物,毋为迫役,自费家财。”已而,高阳郡灵寿贼帅郄士陵,以其党数千人款附,即授镇东将军,封燕郡公,仍置镇东府,具补僚属,以招抚山东郡县。乙巳,康鞘利等还蕃。乃命司马刘文静报使,并取其兵。静辞,帝私诫之曰:“胡兵相送,天所遣来,敬烦天心,欲存民命。突厥多来,民无存理。数百之外,无所用之。所防之者,恐武周引为边患。又胡马牧放,不烦粟草。取其声势,以怀远人。公宜体之,不须多也。”
  323. 323.0 323.1 《宋书·卷六十五·列传第二十五·杜坦》……兄坦,颇涉史传。高祖征长安,席卷随从南还。太祖元嘉中,任遇甚厚,历后军将军,龙骧将军,青、冀二州刺史,南平王铄右将军司马。晚渡北人,朝廷常以伧荒遇之,虽复人才可施,每为清涂所隔,坦以此慨然。尝与太祖言及史籍,上曰:“金日䃅忠孝淳深,汉朝莫及,恨今世无复如此辈人。”坦曰:“日䃅之美,诚如圣诏。假使生乎今世,养马不暇,岂办见知。”上变色曰:“卿何量朝廷之薄也。”坦曰:“请以臣言之。臣本中华高族,亡曾祖晋氏丧乱,播迁凉土,世叶相承,不殒其旧。直以南度不早,便以荒伧赐隔。日䃅胡人,身为牧圉,便超入内侍,齿列名贤。圣朝虽复拔才,臣恐未必能也。”上默然。
  324.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六·戊戌岁·十二月二十日》甲申,上入婺州,下令禁戢军士剽掠,有亲随知印黄某取民财即斩以徇,民皆按堵。城未破先一日,有五色云见城西,氤氲如盖城中,望之以为祥,及城下,乃知为上驻兵之地。
  325. 《国初事迹》太祖克婺州,于城南上竖立大旗,上写“山河奄有中华地,日月重开大统天”
  326. 《晋书·卷九十二·列传第六十二·文苑·庾阐》庾阐字仲初,颍川鄢陵人也。祖辉,安北长史。父东,以勇力闻。武帝时,有西域健胡趫捷无敌,晋人莫敢与校。帝募勇士,惟东应选,遂扑杀之,名震殊俗。……
    《晋书卷四十八列传第十八·段灼》……古人有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况有养人以惠,使人以义,而可以不信行之哉!臣前为西郡太守,被州所下己未诏书:“羌胡道远,其但募取乐行,不乐勿强。”臣被诏书,辄宣恩广募,示以赏信,所得人名即条言征西。其晋人自可差简丁强,如法调取;至于,非恩意告谕,则无欲度金城、河西者也。自往每兴军渡河,未曾有变,故刺史郭绥劝帅有方,深加奖厉,要许重报。是以所募感恩利赏,遂立绩效,功在第一。……
    《晋书卷一百二十六·载记第二十六·秃发利鹿孤》……利鹿孤立二年,龙见于长宁,麒麟游于绥羌,于是群臣劝进,以隆安五年僭称河西王。其将𨱎勿崘进曰:“昔我先君肇自幽朔,被发左衽,无冠冕之仪,迁徙不常,无城邑之制,用能中分天下,威振殊境。今建大号,诚顺天心。然宁居乐土,非贻厥之规;仓府粟帛,生敌人之志。且首兵始号,事必无成,陈胜、项籍,前鉴不远。宜置晋人于诸城,劝课农桑,以供军国之用,我则习战法以诛未宾,若东西有变,长算以縻之;如其敌强于我,徙而以避其锋,不亦善乎!”利鹿孤然其言。……
  327. 《晋书卷五·帝纪第五·愍帝》……(建兴五年)秋七月,大暑,司、冀、青、雍等四州螽蝗。石勒亦竞取百姓禾,时人谓之“胡蝗”。
    《晋书卷一百七·载记第七·石季龙下》……时沙门吴进言于季龙曰:“胡运将衰,晋当复兴,宜若役晋人以厌其气。”季龙于是使尚书张群发近郡男女十六万,车十万乘,运土筑华林苑及长墙于邺北,广长数十里。赵揽、申钟、石璞等上疏陈天文错乱,苍生凋弊,及因引见,又面谏,辞旨甚切。季龙大怒曰:“墙朝戌夕没,吾无恨矣。”乃促张群以烛夜作。起三观、四门,三门通漳水,皆为铁扉。暴风大雨,死者数万人。扬州送黄鹄雏五,颈长一丈,声闻十馀里,泛之于玄武池。郡国前后送苍麟十六,白鹿七,季龙命司虞张曷柱调之,以驾芝盖,列于充庭之乘。凿北城,引水于华林园。城崩,压死者百馀人。……
    ……龙骧孙伏都、刘铢等结羯士三千伏于胡天,亦欲诛闵等。时鉴在中台,伏都率三十馀人将升台挟鉴以攻之。鉴见伏都毁阁道,临问其故。伏都曰:“李农等反,已在东掖门,臣严率卫士,谨先启知。”鉴曰:“卿是功臣,好为官陈力。朕从台观卿,勿虑无报也。”于是伏都及铢率众攻闵、农,不克,屯于凤阳门。闵、农率众数千毁金明门而入。鉴惧闵之诛己也,驰招闵、农,开门内之,谓曰:“孙伏都反,卿宜速讨之。”闵、农攻斩伏都等,自凤阳至琨华,横尸相枕,流血成渠。宣令内外六夷敢称兵杖者斩之。胡人或斩关,或逾城而出者,不可胜数。使尚书王简、少府王郁帅众数千,守鉴于御龙观,悬食给之。令城内曰:“与官同心者住,不同心者各任所之。”敕城门不复相禁。于是赵人百里内悉入城,胡羯去者填门。闵知胡之不为己用也,班令内外赵人,斩一胡首送凤阳门者,文官进位三等,武职悉拜牙门。一日之中,斩首数万。闵躬率赵人诛诸胡羯,无贵贱男女少长皆斩之,死者二十馀万,尸诸城外,悉为野犬豺狼所食。屯据四方者,所在承闵书诛之,于时高鼻多须至有滥死者半。……王朗、麻秋自长安奔于洛阳。秋承闵书,诛朗部胡千馀。朗奔于襄国。麻秋率众奔于苻洪。……
  328. 《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之六十五·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庚辰,谕值班侍卫及守卫护军等:“满洲旧制最重学习清语,近见挑选之侍卫护军等弃其应习之清语,反以汉语互相戏谑,甚属不合,且满洲人等俱系太祖、太宗、世祖、圣祖皇考之所留遗者,当日耆旧大臣务以造就后进为心,每将习学满洲本务、努力上进之语时时教导,今兵丁值班之处,彼此戏谑,殊非善习。嗣后各宜勉励屏除习气,以清语拉弓及相搏等技,专心习学,此尔等进身之阶,国家亦收得人之效矣。”
    《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三·雍正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谕管理旗务大臣等:“朕因八旗兵丁不甚整齐,曾屡降谕旨,命都统等善为训练,俾各兵丁俱成精锐,乃至今尚未整齐,此皆都统等未尝悉心训练之所致也,著传旨与八旗都统等于骁骑营兵内,择其年少无疾、骑射不堪、不能满洲蒙古言语之人,满洲蒙古每旗合派一百名,共八百名,八旗汉军合派二百名,共一千名,在西厂子、圣化寺等处设立一营,令其学习一切技艺,更于骁骑营官员内择其年少而行走怠惰者,满洲旗分各派二员、蒙古汉军旗分各派一员,令与兵丁一同学习,使人人皆成精锐。至于八旗前锋护军内骑射稍优、年力精壮、人材可观而未经服习勤苦之人有愿入其中学习者,亦著挑选一千名另立一营,令其学习。其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副护军参领、护军校之内有愿与兵丁等一同在彼学习者,每旗各派二员。此项兵丁,诸处俱不得差遣,每日学习骑射,所用之马令伊等亲身饲养,以习勤苦,营内一概不许汉语,惟习清语或蒙古语,其教习趋走超距及清语等事于索伦新满洲乌拉齐内挑选好者,分为三、四班,令其教习。至于总管二营,不必派委都统等,著将领侍卫内大臣、散秩大臣职名开列,朕酌量派委,令其管理。”
  329. 王献军《唐代吐蕃统治河陇地区汉族琐谈》……据《新唐书》载,河陇人口天宝年间最多,为五十余万。安史之乱前,己有一郖分东徙。唐神策军名将孜晟尝言:“河陇之陷也,岂吐蕃力取之,皆因将帅贪暴,种落携贰,人不得耕稼,展较东徙,自弃之耳!”但安史之乱前东徙的人口究竟有多史,史无记载,估计不会很的,因为《建中实录》云:“初,吐蕃得河湟之地,土宇日广……故得河陇之士约五十万人”。可知,这时未曾逃徙的河陇居民仍为五十万上下。但是,吐蕃统治下的河陇汉族人并不只是这些人,还应包括蕃军从唐朝大肆掠夺来的汉族人及唐军战俘。这些人中相当多的一部分已在河陇安家落户,繁衍子孙。蕃军在后期的边境战争中疯狂地掠夺唐朝州县,从财物到庄稼、牲畜、人口都成为他们的掠夺对象。纵观唐蕃战争的整个过程,吐蕃从关内道诸州大掠唐人的记载不绝于史,几乎每战必掠,动辄以千、万计,数量之大,令人惊讶。……上述吐蕃从关内道泾、邠、陇、宁、庆、鄜等州掠夺走的汉族人,包括普通百姓、士女、百工及僧侣。除去部分百工、僧侣送到吐蕃本土外,其余人大都安置到河陇地区。……从上面的论述,利们可以得知,这三部分汉族人同样都受到吐蕃河陇地区行政机构的统治,估计至少有六十余万人。…………
    由于吐蕃统治者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对包括汉族在内的各被征服民族实行了民族歧视、压迫与强制同化的民族政策,数十万河陇汉人的生活异常痛苦。……吐蕃同化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强制性,加上与此并行的民族歧视、压迫政策,不仅激起了汉族人民强烈的反吐蕃的民族意识,而且还直接导致了汉族人民的不满及采用名种手段进行反抗,为吐蕃在河陇地区统治的崩溃埋下了爆炸的种子。……
  330. 《新唐书·卷一百一十·列传第三十五·诸夷蕃将·泉献诚》……武后尝出金币,命宰相、南北牙群臣举善射五辈,中者以赐。内史张光辅举献诚,献诚让右玉钤卫大将军薛吐摩支,摩支固辞。献诚曰:“陛下择善射者,然皆非华人。臣恐唐官以射为耻,不如罢之。”后嘉纳。……
  331. 331.0 331.1 《大唐西域记·卷第四·至那仆底国》至那仆底国,周二千馀里。国大都城周十四五里。稼穑滋茂,果木稀疏。编户安业,国用丰赡。气序温暑,风俗怯弱。学综真俗,信兼邪正。伽蓝十所,天祠八所。昔迦腻色迦王之御宇也,声振邻国,威被殊俗,河西蕃维畏威送质。迦腻色迦王既得质子,赏遇隆厚,三时易馆,四兵警卫。此国则质子冬所居也,故曰至那仆底唐言汉封。质子所居,因为国号。此境已往,洎诸印度,土无梨、桃,质子所植,因谓桃曰至那你唐言汉持来、梨曰至那罗阇弗呾逻唐言汉王子,故此国人深敬东土,更相指语:“是我先王本国人也。”……
    《大唐西域记·卷第五·羯若鞠阇国》……今王,本吠奢种也,字曷利沙伐弹那唐言喜增,君临有土,二世三王。父字波罗羯罗伐弹那唐言光增,兄字曷逻阇伐弹那唐言王增,王增以长嗣位,以德治政。时东印度羯罗拿苏伐剌那唐言金耳设赏迦王唐言月,每谓臣曰:“邻有贤主,国之祸也。”于是诱请,会而害之。人既失君,国亦荒乱。时大臣婆尼唐言辩了,职望隆重,谓僚庶曰:“国之大计,定于今日。先王之子,亡君之弟,仁慈天性,孝敬因心,亲贤允属,欲以袭位。于事何如?各言尔志。”众咸仰德,尝无异谋。于是辅臣执事咸劝进曰:“王子垂听,先王积功累德,光有国祚。嗣及王增,谓终寿考,辅佐无良,弃身仇手,为国大耻,下臣罪也。物议时谣,允归明德。光临土宇,克复亲仇,雪国之耻,光父之业,功孰大焉?幸无辞矣!”王子曰:“国嗣之重,今古为难,君人之位,兴立宜审。我诚寡德,父兄遐弃,推袭大位,其能济乎?物议为宜,敢忘虚薄?今者殑伽河岸,有观自在菩萨像,既多灵鉴,愿往请辞。”即至菩萨像前,断食祈请。菩萨感其诚心,现形问曰:“尔何所求,若此勤恳?”王子曰:“我惟积祸,慈父云亡;重兹酷罚,仁兄见害。自顾寡德,国人推尊,令袭大位,光父之业。愚昧无知,敢希圣旨!”菩萨告曰:“汝于先身,在此林中为练苦苾刍,而精勤不懈。承兹福力,为此王子。金耳国王既毁佛法,尔绍王位,宜重兴隆,慈悲为志,伤湣居怀,不久当王五印度境。欲延国祚,当从我诲,冥加景福,邻无强敌。勿升师子之座,勿称大王之号。”于是受教而退,即袭王位,自称曰王子,号尸罗阿叠多唐言戒日,于是命诸臣曰:“兄仇未报,邻国不宾,终无右手进食之期。凡尔庶僚,同心戮力!”遂总率国兵,讲习战士。象军五千、马军二万、步军五万,自西徂东,征伐不臣。象不解鞍,人不释甲,于六年中,臣五印度。既广其地,更增甲兵,象军六万、马军十万,垂三十年,兵戈不起,政教和平,务修节俭,营福树善,忘寝与食。令五印度不得啖肉,若断生命,有诛无赦。于殑伽河侧建立数千窣堵波,各高百余尺。于五印度城邑、乡聚、达巷、交衢,建立精庐,储饮食,止医药,施诸羁贫,周给不殆。圣迹之所,并建伽蓝。五年一设无遮大会,倾竭府库,惠施群有,惟留兵器,不充檀舍。岁一集会诸国沙门,于三七日中,以四事供养,庄严法座,广饰义筵,令相榷论,校其优劣,褒贬淑慝,黜陟幽明。若戒行贞固,道德纯邃,推升师子之座,王亲受法;戒虽清净,学无稽古,但加敬礼,示有尊崇;律仪无纪,秽德已彰,驱出国境,不愿闻见。邻国小王、辅佐大臣,殖福无怠,求善忘劳,即携手同座,谓之善友。其异于此,面不对辞,事有闻议,通使往复。而巡方省俗,不常其居,随所至止,结庐而舍。唯雨三月,多雨不行。每于行宫日修珍馔,饭诸异学,僧众一千,婆罗门五百。每以一日分作三时,一时理务治政,二时营福修善,孜孜不倦,竭日不足矣。……
  332. 嘉祥寺神恺《大黑天神法·卷一》引《仁王经良贲疏》云:“言塜间者,所住处也。言摩诃者,此翻云大。言迦罗者,此云黑天也。上句梵语,下句唐言。大黑天神,斗战神也。若礼彼神,增其威德,举事皆胜,故向祀也。”
  333. 《新唐书·卷二百二十二下·列传第一百四十七下·南蛮下·千支》千支在西南海中,本南天竺属国,亦曰半支跋,若唐言五山也,北距多摩苌。
  334. 《宋史·卷四百九十·列传第二百四十九·外国六·天竺国》……天竺之法,国王死,太子袭位,馀子皆出家为僧,不复居本国。有曼殊室利者,乃其王子也,随中国僧至焉,太祖令馆于相国寺,善持律,为都人之所倾向,财施盈室。众僧颇嫉之,以其不解唐言,即伪为奏求还本国,许之。诏既下,曼殊室利始大惊恨,众僧谕以诏旨,不得已迟留数月而后去。自言诣南海附贾人船而归,终不知所适。……
  335.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占城·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其王又言:“本国地毛不壮,土产无精,常思奇异而供王,每欲殊珍而作贡,所以特遣使使遍诣邻蕃。昨于三佛齐国得金毛狮子一。其狮子本出天竺国,彼人豢养,今以驯良,传来大食,又至三佛齐,蕃语谓之‘虥猫’,唐言谓之‘师子’。今遣专使诣阙上进。”……
  336. 《后汉书·卷十二·王刘张李彭卢列传第二·王昌》……更始元年十二月,林等遂率车骑数百,晨入邯郸城,止于王宫,立郎为天子。林为丞相,李育为大司马,张参为大将军。分遣将帅,徇下幽、冀。移檄州郡曰:“制诏部剌史、郡太守曰:朕,孝成皇帝子子舆者也。昔遭赵氏之祸,因以王莽篡杀,赖知命者将护朕躬,解形河滨,削迹赵、魏。王莽窃位,获罪于天,天命佑汉,故使东郡太守翟义、严乡侯刘信,拥兵征讨,出入胡、。普天率土,知朕隐在人闲。南岳诸刘,为其先驱。朕仰观天文,乃兴于斯,以今月壬辰即位赵宫。休气熏蒸,应时获雨。盖闻为国,子之袭父,古今不易。刘圣公未知朕,故且持帝号。诸兴义兵,咸以助朕,皆当裂土享祚子孙。已诏圣公及翟太守,亟与功臣诣行在所。疑刺史、二千石皆圣公所置,未睹朕之沈滞,或不识去就,强者负力,弱者惶惑。今元元创痍,已过半矣,朕甚悼焉,故遣使者班下诏书。”郎以百姓思汉,既多言翟义不死,故诈称之,以从人望。于是赵国以北,辽东以西,皆从风而靡。……
  337. 《宋书·卷七十五·列传第三十五·王僧达》上即位,以为尚书右仆射,寻出为使持节、南蛮校尉,加征虏将军。时南郡王义宣求留江陵,南蛮不解,不成行。仍补护军将军。僧达自负才地,谓当时莫及。上初践阼,即居端右,一二年间,便望宰相。及为护军,不得志,乃启求徐州,曰:“臣衰索馀生,逢辰藉业,先帝追念功臣,眷及遗贱,饰短捐陋,布策稠采,从官委褐,十有一载。早凭庆泰,晚亲盛明,而有志于学,无独见之敏,有务在身,无偏鉴之识,固不足建言世治,备辨时宜。窃以天恩不可终报,尸素难可久处,故猖狂芜谬,每陈所怀。陛下孝诚发衷,义顺动物,自龙飞以来,实应九服同欢,三光再朗,而臣假视巷里,借听民谣,黎氓□□,未缔其感,远近风议,不获稍进,臣所用夙宵疾首,寤寐疚心者也。臣取之前载,譬之于今。当汉文之时,可谓藉已成之业,据既安之运,重以布衣菲食,忧勤治道,而贾谊披露迺诚,犹有叹哭之谏。况今承颠沛,万机惟始,恩未及普,信未遑周。臣又闻前达有言,天下,重器也,一安不可卒危,一危亦不可卒安,陛下神思渊通,亦当鉴之圣虑。窃谓当今之务,惟在万有为己,家国同忧,允彼庶心,从民之欲。民有咨瘼之声,君表纳隍之志。下有愆弊之苦,上无侈豫之情。又应官酌其才,爵畴其望,与失不赏,宁失不刑。至若枢任重司,藩捍要镇,治乱攸寄,动静所归,百度惟新,或可因而弗革,事在适宜,无或定其出处。天下多才,在所用之。臣非惟寄观世路,谬识其难,即之于身,详见其弊。何者?臣虽得免墙面,书不入于学伍,行无愆戾,自无近于才能,直以荫托门世,夙列荣齿。且近虽奔迸江路,归命南阙,竟何功效,可以书赏。而频出内宠,陛下绸缪数旬之中,累发明诏。自非才略有素,声实相任,岂可闻而弗惊,履而无惧。固宜退省身分,识恩之厚,不知报答,当在何期。夫见危致命,死而后已,皆殷勤前诰,重其忘生。臣感先圣格言,思在必效之地,使生获其志,死得其所。如使臣享厚禄,居重荣,衣狐坐熊,而无事于世者,固所不能安也。今四夷犹警,国未忘战,辫发凶诡,尤宜裁防。间者天兵未获,已肆其轻之心,恐戎狄贪婪,犹怀匪逊。脱以神州暂扰,中夏兵饥,容或游魂塞内,重窥边垒。且高秋在节,胡马兴威,宜图其易,蚤为之所。臣每一日三省,志在报效,远近小大,顾其所安,受效偏方,得司者则虑之所办,情有不疑。若首统军政,董勒天兵,既才所不周,实诚亦非愿。陛下矜谅已厚,愿复曲体此心。护军之任,臣不敢处,彭城军府,即时过立。且臣本在驱驰,非希崇显,轻智小号,足以自安。愿垂鉴恕,特赐申奖,则内外荣荷,存没铭分。”上不许。僧达三启固陈,上甚不说。以为征虏将军、吴郡太守。期岁五迁,僧达弥不得意。
  338. 慧皎《高僧传‧卷十三‧经师第九‧释慧忍十一》……自大教东流,乃译文者众,而传声盖寡。良由梵音重复,语单奇。若用梵音以咏语,则声繁而偈迫;若用曲以咏梵文,则韵短而辞长。是故金言有译梵响无授。……
  339. 《元和郡县图志·卷四·灵武节度使·灵州》……保静县,本汉富平县地,后魏立弘静镇,徙关东人以充屯田,俗谓之城,隋改置弘静县,神龙元年改为安静,至德元年改为保静。……
  340. 《唐蕃会盟碑》
    文武孝德皇帝与圣神赞普猎赞陛下二圣舅甥濬哲鸿被,晓今永之屯亨矜愍之情恩覆其无内外,商议叶同务令万姓安泰,所思如一成久远大喜再续慈亲之情,重申邻好之义,为此大好矣。今蕃、二国所守见管本界,以东悉为大唐国疆,已西尽是大蕃境土,彼此不为寇敌,不举兵革,不相侵谋。封境或有猜阻捉生,问事讫,给以衣粮放归。今社稷叶同如一,为此大和。然舅甥相好之义善谊,每须通传,彼此驿骑一往一来,悉遵曩昔旧路。蕃、并于将军谷交马,其绥戎栅已东大唐祇应清水县,已西大蕃,供应须合舅甥亲近之礼,使其两界烟尘不扬,罔闻寇盗之名,复无惊恐之患,封人撤备,乡土俱安,如斯乐业之恩垂于万代,称美之声遍于日月所照矣。蕃于蕃国受安,汉国受乐,兹乃合其大业耳。依此盟誓,永久不得移易,然三宝及诸贤圣日月星辰请为知证。如此盟约各自契陈,刑牲为盟,设此大约。倘不依此誓,蕃、君臣任何一方先为祸也仍须仇报及为阴谋者,不在破盟之限。蕃、君臣并稽告立誓,周细为文,二君之验证以官印登坛之臣亲署姓名,如斯誓文藏于玉府焉。
  341. 《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二十八·突厥李思摩为可汗制》
    天地大德覆载极于八荒,日月贞明煦照普于万物,是以哲王抚运圣人垂法,经邦立正之道取则于万化,兴亡继绝之义靡隔于、夷,唯彼北戎代居荒塞,养畜牧于天山之外,擅勇敢于澣海之濵,逮其本叶狂愚嗣位,侵盗之衅祸结于诸,残暴之风毒被于大汉,酋豪异心部众离阻,革面若相望于道路请命皆慎委于阙庭,朕情切纳忠志存怀逺,乃命上将拯其将溺,元戎才动倒戈相继而屠耆归命单于反接,分地之长觧结而来王,引弓之民天落而内附,龙城既附狼塞遂空,朕愍其破亡恕其辍衅,觧䌸焚衬赐以再生,收雷囬霜宥以寛政,于是选内外之职分珪组以授之,择肥饶之地设州县以处之,开仓府以恤其饥寒,驰𬨎轩以问其疾苦,恩同中夏礼均旧臣,十载于兹矣受命三灵殚思百姓,爰初薄伐非求辟土之功,洎于克定实安民之道,久存其亡国反其遗萌,尚恐疮痍未瘳衣食不足,今岁以积年榖屡登种众増多畜牧蕃息缯絮无乏,咸弃其毡裘菽粟有馀靡资于狡兔,使得复其旧庭继其统绪归三祠于沮泽,旋十角于卢山,使复命□林弥其依风之思,重渉安水遂其向日之欢,然而左方既建右地以设必俟其君长享王,自非挛鞮责种醘落忠诚何以宣布朝化辑宁畨服?右武侯大将军化州都督怀化郡王李思摩器怀沉深识用详眀早慕皇风肃生丹款爰宠以赐姓荣以髙爵,内典循徼之重外受连帅之任,誉光朝右职,简朕心宜,锡以藩号绍其宗祀可乙弥泥孰俟利苾可汗并赐之鼔纛,仍令就其部备礼册命突厥及胡诸州安置者并令渡河还其旧部,俾夫世作藩屏同之帯砺,长保边塞传诸后昆。贞观十二年七月
  342. 《封氏闻见记·第六卷·打球》……景云中,吐蕃遣使迎金城公主,中宗于梨园亭子赐观打球。吐蕃赞咄奏言:“臣部曲有善球者,请与敌。”上令仗内试之,决数都,吐蕃皆胜。时玄宗为临淄王,中宗又令与嗣虢王邕、驸马杨慎交、武延秀等四人敌吐蕃十人。玄宗东西驱突,风回电激,所向无前。吐蕃功不获施,其都满赞咄犹此仆射也。中宗甚说,赐强明绢断百段。学士沈佺期、武平一等皆献诗。……
  343. 《旧唐书卷十六·穆宗纪第十六》
    (长庆二年)……陇山有异兽如猴,腰尾皆长,色青赤而猛鸷,见蕃人则跃而食之,遇汉人则否。……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上·吐蕃上》
    (开元十七年)……赞普等欣然请和,尽出贞观以来前后敕书以示惟明等,令其重臣名悉猎随惟明等入朝,上表曰:“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中间为张玄表、李知古等东西两处先动兵马,侵抄吐蕃,边将所以互相征讨,迄至今日,遂成衅隙。外甥以先代文成公主、今金城公主之故,深识尊卑,岂敢失礼。又缘年小,枉被边将谗构鬬乱,令舅致怪。伏乞垂察追留,死将万足。前数度使人入朝,皆被边将不许,所以不敢自奏。去冬公主遣使人娄众失力将状专往,蒙降使看公主来,外甥不胜喜荷。谨遣论名悉猎及副使押衙将军浪些纥夜悉猎入朝,奏取进止。两国事意,悉猎所知。外甥蕃中已处分边将,不许抄掠,若有汉人来投,便令却送。伏望皇帝舅远察赤心,许依旧好,长令百姓快乐。如蒙圣恩,千年万岁,外甥终不敢先违盟誓。谨奉金胡瓶一、金盘一、金椀一、马脑杯一、零羊衫段一,谨充微国之礼。”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下·吐蕃下》
    (贞元)十七年七月,吐蕃寇盐州,又陷麟州,杀刺史郭锋,毁城隍,大掠居人,驱党项部落而去。次盐州西九十里横槽烽顿军,呼延州僧延素辈七人,称徐舍人召。其火队吐蕃没勒遽引延素等疾趋至帐前,皆马革梏手,毛绳缧颈。见一吐蕃年少,身长六尺馀,赤髭大目,乃徐舍人也。命解缚,坐帐中,曰:“师勿惧。余本汉人,司空英国公五代孙也,属武后斵丧王室,高祖建义中泯,子孙流播绝域,今三代矣。虽代居职位,世掌兵要,思本之心无涯,顾血族无由自拔耳。此蕃、汉交境也,复九十里至安乐州,师无由归东矣。”延素曰:“僧身孤亲老,恳祈全活。”悲不自胜。又曰:“余奉命率师备边,因求资食,遂涉汉疆,展转东进至麟州。城既无备,援兵又绝,是以拔之。知郭使君是勋臣子孙,必将活之,不幸为乱兵所害。”适有飞鸟使至,飞鸟,犹中国驿骑也,云:“术者上变,召军亟还。”遂归之。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八‧龟兹国》则天临朝,长寿元年,武威军总管王孝杰、阿史那忠节大破吐蕃,克复龟兹、于阗等四镇,自此复于龟兹置安西都护府,用兵三万人以镇之。既征发内地精兵,远逾沙碛。并资遣衣粮等,甚为百姓所苦。言事者多请弃之,则天竟不许。
  344. 《新唐书卷二百一十六下·列传第一百四十一下·吐蕃下》……明年,沙州首领张义潮奉瓜、沙、伊、肃、甘等十一州地图以献。始义潮阴结豪英归唐,一日,众擐甲噪州门,汉人皆助之,虏守者惊走,遂摄州事。缮甲兵,耕且战,悉复馀州。以部校十辈皆操挺,内表其中,东北走天德城,防御使李丕以闻。帝嘉其忠,命使者赍诏收慰,擢义潮沙州防御使,俄号归义军,遂为节度使。……
  345. 《张义潮变文》……诸川吐蕃兵马还来劫掠沙州,奸人探得事宜,星夜来报仆射:“吐浑王集诸川蕃贼欲来侵凌抄掠,其吐蕃至今尚未齐集。”仆射闻吐浑王反乱,即乃点兵,錾凶门而出,取西南上把疾路进军。才经信宿,即至西同侧近,便拟交锋。其贼不敢拒敌,即乃奔走。仆射遂号令三军,便须追逐。行经一千里已来,直至退浑国内,方始趁趃。仆射即令整理队伍,排比兵戈,展旗帜,动鸣鼍,纵八阵,骋英雄。分兵两道,裹合四边。人持白刃,突骑争先。须臾阵合,昏雾涨天,汉军勇猛而乘势,曳戟冲山直进前,蕃戎胆怯奔南北,汉将雄豪百当千处…………炖煌北一千里镇伊州城西有纳职县,其时回鹘及吐浑居住在彼,频来抄劫伊州,俘虏人物,侵夺畜牧,曾无暂安。仆射乃于大中十年六月六日,亲统甲兵,诣彼击逐伐除。不经旬日中间,即至纳职城。贼等不虞汉兵忽到,都无准备之心。我军遂列鸟云之阵,四面急攻。蕃贼獐狂,星分南北;汉军得势,押背便追。不过五十里之间,煞戮横尸遍野处……
  346. 346.0 346.1 《司空表圣诗集·卷第三·河湟有感》
    一自萧关起战尘,河湟隔㫁异鄕春。
    汉儿尽作胡儿语,却向城头骂汉人
  347. 张籍《张司业诗集·卷七拾遗乐府三十三首·陇头行》
    陇头路断人不行,胡骑巳入凉州城。
    汉兵处处格闘死,一朝尽没陇西地。
    驱我邉人胡中去,恣放牛羊食禾黍。
    去年中国养子孙,今着毡裘学胡语。
    谁能还使李轻车,重取凉州属汉家。
  348. 范仲淹《太子右卫率府率田公墓志铭》
    …………
    公讳绍方,其先雁门人。曾、高家于冀。自耶律氏炽,得石晋山后八郡,又岁侵两河间。王考讳某,被迁于卢龙,署之以官,复治产云中,而货殖焉。考讳某,能干父之蛊,其家益显,娶王氏而生公。
    公少称才武,抱气重诺,有燕赵之风。义事耶律,得亲信左右,常从而南牧。帐下多掠获汉家士民,俾公尸之,公默计之曰:“汉人,吾曹也。驱之如犬羊,非有罪辜,将孥戮于虏中。”乃纵之,夜亡者千计。此德于人多矣!公亦自负,谓:“大丈夫胡能老于异域哉!考妣既葬,吾其归欤!”乃匿身草莽,会夜则负斗而奔。既达朝廷,真宗悯然嘉之,补职于三班。以其勇果,屡委军甲,捕外方寇,所谓巡检者。至则盗息,民得按堵。
    …………
  349. 《礼宾使王君墓志铭》予守荆南府时,君为湖北路兵马都监,熟知其为人夷易而有守,谨于持法,军中称其平。本道使者合言澧阳及谿蛮相抵,正控其出入道,愿得王某为之守,遂知澧州。君既至,果以治状闻。澧之所最病者,惟谿蛮与澧江谿蛮,凡十二族。入贡皆赐以券钱,酋豪尝更相侵夺,因而杀汉民,朝廷为增券以平之。君以为蛮性贪骛,一起争则增券,异时复争则将奈何,乃与群酋约,籍其钱入于官,至入贡则令主均与之,蛮人大喜。澧江水溢坏民舍,君筑长堤十三里,明年水暴至,赖以无害。君既去,方春时,军民携酒𫗧游乐其下,必相顾徘徊,以为君之惠不可忘也。转运使课湖北守臣,以君为第一。……
  350. 《贾师训墓志铭》公讳师训,字公范,其先出于周之同姓之国。春秋时有贾季贾华,代为名族,至两汉,谊山捐之逵琮之辈以儒学政行发名于世,晋唐间,充耽致位将相,其后有游仕于渤碣之间者,因籍为燕人,子孙相继,衣冠不绝,至公之七代祖曰梦殷,为卢龙军节度判官,卢龙君生道纪,为营州刺史、检校司空,司空高祖曰去疑,先仕后唐。我大圣天皇时奉使来贡,因留之,俾督工役,营上都事业,迁将作大匠,累拜始平军节度加检校太师,赐号□□奉国保定功臣。……大安二年授密副使右谏议大夫,曾奏事御所,有诏迁奚中其部所居汉民四百户。宰相承诏趋出,公独侍,上问之,公前对曰:“自松亭已北距黄河,其间泽、利、榆、松山、北安数州千里之地,皆霫壤也,汉民杂居者半,今一部之民可徙则数州之人尽可徙矣,然则恐非国家之利,亦如辽东旧为渤海之国,自汉民更居者众,讫今数世无患,愿陛下裁察。”上悟,其事遂止。……
  351. 都穆《都公谭纂·卷下》西番长耳僧法奴居中国三十年,善汉人语,丁酉岁游吴,止礼拜寺,为予言“其生弥西里国,在天方国西,五年可达,中国去其国一年之程,有藏国把国者,地广千里,人长五丈,其声闻一二里,日饭尽米一石,然胆怯,闻金鼓或炮声必疾走,其小儿亦丈馀也”。长耳僧宗回回教,游行海上,凡数十国。其在中国,足迹遍天下,约其年,几百岁,每日惟食饭一盂,鸡鹅羊肉亦皆食之,或数日不食,亦不饥也。后渡钱塘江观窑器,溺死。
  352. 王承文《再论南汉王室的族属和来源》……史籍中有关南汉王室源于北方家族的记载是可信的。而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分别提出的“大食人后裔说”、岭南俚獠“蛮酋说”,主要建立在对现存史料的不同解读上。其解读本身既有比较牵强的色彩,同时也与他们对唐代岭南历史的基本认知有关。同时,南汉王室的北方渊源及其与大量南迁北方家族的关系,使南汉在五代十国政权中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也使南汉在岭南两千年开发史上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
    ……由于史书对刘氏发源地有上蔡和彭城两种记载,所以藤田丰八称“所谓刘氏之祖先,家居上蔡或彭城,似有疑义,必为附会刘姓,以致错误”,并进而判定“南汉之祖仁安为居留唐时福建之大食人”;河原正博亦将其作为判定南汉刘氏为岭南俚獠蛮酋首领的理由之一。然而以上两种观点均在某种意义上混淆了唐人郡望和籍贯的差别。岑仲勉先生指出:“故就最初言之,郡望、籍贯,是一非二。历世稍远,支胤衍繁,土地之限制,饥馑之驱迫,疾疫之蔓延,乱离之迁徙,游宦之侨寄,基于种种情状,遂不能不各随其便,散之四方,而望与贯渐分,然人仍多自称其望者,亦以明厥氏所从出也。……此风逮唐,仍而未革,或久仕江南而望犹河北,或世居东鲁而人曰陇西,于后世极糅错之奇,在当时本通行之习。后儒读史,代易境迁,昧望、贯之两通,惟辩争其一是。虽曰学贵多疑,要未免徒劳笔墨矣!”也就是说作为南汉刘氏发源地的彭城与上蔡,主要是郡望与籍贯的差别。二者并不矛盾。
    史书记载南汉王室世系,一般都只能上溯至刘谦之父刘安仁,再往上就模糊不清了。这一点也是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否定南汉刘氏为北方家族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缘于南汉刘氏在刘安仁之前,很可能本来就无特别显赫的家世;另一方面则与唐代社会的深刻变化有关。特别是从“安史之乱”直至唐末五代长期的战乱,中原北方家族大量向各地迁徙逃亡,造成很多家族世系中断,也加速了谱谍之学的衰落。北宋初年柳开评论北方家谱称:“唐季盗覆两京,衣冠谱牒烬灭,迄今不复旧物。”李焘亦称:“唐末五代之乱,衣冠旧族多离去乡里,或爵命中绝,而世系无所考。”总之,晚唐河洛一带因长期战乱导致很多家族谱牒散失无存,应属于非常普遍的情况。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大量北方家族为逃避战乱,向长江以南包括岭南和福建等地大举迁徙,而南汉刘氏家族应属于其中之一。
    ……总之,与唐末各地方镇多驱逐或杀害唐朝中央委派的官员而强行攫取权力不同,南汉刘氏是以和平与合法的形式完成了岭南地方最高军政权力的转移,因而尽可能地减少了政权交替过程中的杀戮和动荡。南汉王朝是以唐朝岭南节度使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韦宙夫人之所以强调刘谦“非我族类”,其根本原因是“贵贱悬殊,虑招物议”,即担心因为社会地位过于悬殊而招致非议,与刘谦是否为“波斯人与大食人后裔”或岭南俚獠“蛮酋”并无任何关系。韦宙久经官场更有识人之明,与出身门第等相比,他更看重的是刘谦的才能和器识。在政局极为纷扰动荡的晚唐时代,他更希望为自己子孙乃至整个家族在未来的生存发展培植政治上的靠山。明代黄佐称刘谦“后以功为封州刺史,生二子,即隐、龚,果开霸业。韦氏之族,赖以为安”。
    ……陈寅恪先生和罗香林先生对晚唐刘蜕非华夏族身份及其与外来宗教信仰关系的判定,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清代在陕西长安县出土了刘蜕为其母所撰《先妣(刘洽妻)姚夫人权葬石表》,为最终确定刘蜕家族来源及其文化取向提供了最重要的证据。碑文既证明刘蜕属于典型的本土官僚士大夫家庭出身,其所谓“家世无九品之官,四海无强大之亲”仅属托词,也证明了其“刘”姓与西域蕃客无关。饶宗颐撰《刘蜕自撰母姚夫人权葬石表题后》称:“志出关中,表文蜕自撰。述其‘蹷于寒饥,故仪卫不用,在𫷷俭薄’,‘至于餝棺以輤,器用不就,表其权焉’。罗振玉为跋谓:‘蜕伤不能备礼,其诚孝如此。而《北梦琐言》称其不祭先人,光宪讥其紊先王之旧行。今以此表考之,蜕之至行如此,必无不祭之事,足以雪诬谤。’按陈寅老曾疑蜕不祀祖,先世或为胡估,而信仰异教,然无明证。罗文载《松翁未焚稿》,乃辽居时做,在陈文刊布之后,如彼获睹是蜕母权葬表,可以释疑矣。”对此陈尚君亦称:“毋庸讳言,陈寅恪先生不是专治金石的金石学家,清代已出土的石刻研究专著,间或有未经寓目者,个别与他的论题直接有关的石刻未及利用……笔记所述传闻,看来大可怀疑。可惜寅恪先生未能见到这方墓石。”根据历史资料,唐代“刘”姓并无特别尊贵之处。唐朝皇帝多赐姓李、武,亦赐姓安、爱、蒙、窦、韦、薛、元、万年、史等姓氏。窦、韦两姓是唐朝外戚之姓,受赐此姓即与外戚同族。而元、薛则为当时的高门大姓,社会地位也很高,为世人所重。如果南汉王室确系大食人后裔的话,我们似乎很难找到其专门冒姓“刘”氏的理由。又根据相关研究,唐宋广州蕃客的姓氏,除了由阿拉伯语音译的大姓蒲姓以外,有取汉姓的李氏(李彦升),而汉化姓氏则有海、哈、金、米、丁等,未见有刘姓。因此,南汉统治期间很可能有不少西域外商或被南汉皇帝赐以刘姓。或假冒南汉王室姓氏,才会出现《萍州可谈》所记载的北宋“广州蕃坊刘姓人”的特殊现象。
    南汉刘氏家族如果确实属于西域“大食人后裔”的话,则其家族成员必然有伊斯兰教信仰。然而目前却无任何资料能够证明。相反,却有大量史料能证明南汉王室都是典型的本土儒道佛三教的信仰。《哀册文》所谓“听朝之余,披览罔倦,损益百氏,笙簧六经,东西飞阁,周孔图形。命鸿儒以临莅,选硕生而雠校,鄙束皙之补亡,陋郑玄之成学”,反映了刘䶮对儒学的高度重视。这一点也可与其他史籍相互印证。前引路振《九国志》即记载刘䶮时“诸王皆尚儒学”。……南汉皇帝以及王室成员对佛教和道教的信仰,也说明南汉刘氏家族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大食人或波斯人无关。
    唐末各地藩镇纷纷割地称雄,刘谦、刘隐、刘䶮“父子起封州,遭世多故,数有功于岭南,遂有南海”。自公元901年刘隐正式掌握岭南军政大权,到917年刘䶮建立南汉,再到971年北宋统一岭南,南汉刘氏家族在岭南的统治达70年。长期以来,南汉王室的族属和来源就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研究南汉历史的重要起点。从本文的讨论来看,滕田丰八和河原正博所提出的“大食人后裔说”以及岭南俚獠“蛮酋说”,其局限性比较明显。首先,从唐末以来,各种历史资料对南汉刘氏家族来源一直都有明确而且具有连续性的记载,虽然五代十国和宋朝统治者以及历代史家都对南汉王朝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然而却从未有人对其种族提出过任何质疑。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的学术观点,主要建立在他们对现存史料的不同解读上。然而这种解读本身则存在比较牵强的色彩。因此我们认为史籍中有关南汉王室源于北方家族的记载是可信的。至于史料之间的某些差异,应属于历史资料中普遍而且正常的现象。对相关差异也应该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来理解,不能因为有某些差异的存在,就全盘否定正史等资料的可靠性。
    其次,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所提出的学术观点,也与他们对唐至五代岭南区域史的整体认知有关。藤田丰八所提出南汉王室为阿拉伯人或波斯商人后裔,是为了强调唐后期广州等东南沿海阿拉伯人或波斯商人力量强大,以至于其子孙竟然可以掌控岭南地方最高军政权力。嗣后,很多研究者似乎也比较乐于以此来证明唐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影响。然而实际情况则是,唐朝自始至终都高度重视广州刺史和岭南节度使的选任。杜佑称唐朝“多委宿德重臣,抚宁其地”。韩愈称广州刺史“常节度五岭诸军,仍观察其郡邑,南方事无不统,地大以远,故常选用重人”;又称“岭之南其州七十”,“故选帅常重于他镇”。《新五代史》称“唐末,南海最后乱,僖宗以后,大臣出镇者,天下皆乱,无所之,惟除南海而已”。直至唐末,岭南仍是朝廷尚能直接控制并且进行官吏任免的极少数地区之一。因此不存在由阿拉伯人或波斯人子孙攫取岭南地方最高军政大权的可能。
    河原正博、《剑桥中国宋史》等所坚持的南汉王室属于岭南俚獠“蛮酋说”,其主要依据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都非常强调《北梦琐言》中“非我族类”这一记载的重要性,认为“非我族类”即必然等同于非华夏族的蛮夷,并因此去怀疑和否定一大批正史等资料的可靠性。根据我们的讨论,“非我族类”与南汉刘氏出自岭南俚獠无关。二是河原正博强调从六朝直至唐末岭南俚獠“蛮酋”势力始终都非常强大,唐朝在岭南的统治十分薄弱。日野开三郎也认为,唐朝“中央权力对岭南道行政管理的渗透很微弱,岭南道是一个具有近于羁縻性自主权的特别区”。然而唐朝对岭南的控制和开发实际上要远远超过此前任何一个时期。唐朝前期所推行的“南选”等一系列重要政治措施,使六朝以来延续几个世纪的岭南“溪洞豪族”走向衰灭,亦使王朝国家权力真正渗透深入到岭南基层社会。唐朝后期,岭南少数族“蛮酋”的叛乱基本上只来自岭南西南部羁縻州地区。而地处西江流域的封州等地,一直都是岭南开发最早也是汉族移民最集中的地区,至唐末完全不存在所谓左右岭南政局的“俚獠武装酋领”。三是河原正博等把史籍中南汉刘氏出自北方家族的记载,与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族上层普遍攀附北方高门的现象相提并论。然而,我们认为南汉王室的情况与此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一方面《旧五代史》、《册府元龟》、《新唐书》、《新五代史》、《资治通鉴》等重要史书以及《隆平集》、《东都事略》等资料,与南汉刘氏家族的活动在时间上非常接近。另一方面从北宋以来,各种史书对南汉基本上都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这些史籍也完全没有必要去为南汉刘氏“攀附”北方家族。
    最后,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等都存在把正史等资料中有关南汉王室源于北方家族的记载,看成是一种孤立和偶然历史现象的倾向。唐朝其实是北方家族以各种方式向岭南大量移民的重要时期。特别是自“安史之乱”直至唐末五代,大量北方家族为了逃避战乱而移居岭南各地,其影响十分广泛而深远。欧阳修总结晚唐至五代北方官僚士人迁移岭南的几种途径,称:“是时,天下已乱,中朝士人以岭外最远,可以避地,多游焉。唐世名臣谪死南方者往往有子孙,或当时仕宦遭乱不得还者,皆客岭表。”以上真实地反映了在晚唐中原板荡、“衣冠荡析”的战乱时代,岭南已成为北方官僚士大夫及其家族的主要避难地。南汉统治时期,来自中原内地的文化得到重要发展。桑原骘藏指出:“唐末五代之乱时,不少中原士人到岭南避难,当地文运因之一代一代的得以开通。五代时期割据福建的闽和偏在岭南的南汉,文物皆相当整备,他们从北方避难的士人得到不少协助,亦自不待言。”总之,南汉王室的北方渊源及其与北方家族的关系,既是南汉王朝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也是我们研究和理解南汉以及南汉以后岭南历史一系列重要问题的关键。
  353. 《元史·卷六·本纪第六·忽必烈三·至元五年》三月丙寅,罢诸路四品以下子孙入质者。田禹妖言,敕减死流之远方。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甲子,敕怯绵率兵二千招谕建都。壬申,改母章德山为定远城,武群山为武胜军。丁丑,敕阿里等诣军前阅视军籍。罢诸路女直、契丹、汉人为达鲁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人仍旧。
    《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刑法二·户婚》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口,留家者为奴婢,居外附籍者即为良民,已居外复认为奴婢者,没入其家财。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盗贼》诸女直人为盗,刺断同汉人。
    《元史·卷一百二十三·列传第十·相兀速》万户纳儿䚟卧疾,令相兀速权领蒙古、女直、汉人三万户。
    《元史·卷一百五十四·列传第四十一·郑温》(至元)九年,诏温统蒙古、汉人、女真、高丽诸部军万人,渡海征耽罗,平之。
  354. 《晋书·卷三十一·列传第一后妃上·惠羊皇后》洛阳败,没于刘曜。曜僭位,以为皇后。因问曰:“吾何如司马家儿?”后曰:“胡可并言?陛下开基之圣主,彼亡国之暗夫,有一妇一子及身三耳,不能庇之,贵为帝王,而妻子辱于凡庶之手。遣妾尔时实不思生,何图复有今日。妾生于高门,常谓世间男子皆然。自奉巾栉以来,始知天下有丈夫耳。”曜甚爱宠之,生曜二子而死,伪谥献文皇后。
    《晋书·卷一百十四·载记第十四·符坚下》苻晖屡为冲所败,坚让之曰:“汝,吾之子也,拥大众,屡为白虏小儿所摧,何用生为!”晖愤恚自杀。
    《晋书·卷一百十五·载记第十五·符登》至是苌死,登闻之喜曰:“姚兴小儿,吾将折杖以笞之。”于是大赦,尽众而东,攻屠各姚奴、帛蒲二堡,克之,自甘泉向关中。
  355. 《北齐书卷一帝纪第一·神武上》神武自向山东,养士缮甲,禁侵掠,百姓归心。乃诈为书,言尔朱兆将以六镇人配契胡为部曲,众皆愁怨。又为并州符,征兵讨步落稽。发万人,将遣之,孙腾、尉景为请留五日,如此者再。神武亲送之郊,雪涕执别,人皆号恸,哭声动地。神武乃喻之曰:“与尔俱失乡客,义同一家,不意在上乃尔征召。直向西已当死,后军期又当死,配国人又当死,奈何!”众曰:“唯有反耳!”神武曰:“反是急计,须推一人为主。”众愿奉神武。神武曰:“尔乡里难制,不见葛荣乎?虽百万众,无刑法,终自灰灭。今以吾为主,当与前异,不得欺汉儿,不得犯军令,生死任吾则可,不尔不能为,取笑天下。”众皆顿颡,死生唯命。
    《北齐书卷二十一列传第十三·高昂》及平邺,别率所部领黎阳。又随高祖讨尔朱兆于韩陵,昂自领乡人部曲王桃汤、东方老、呼延族等三千人。高祖曰:“高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馀人共相参杂,于意如何?”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前后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合,胜则争功,退则推罪,愿自领汉军,不烦更配。”高祖然之。
    《北齐书卷三十九列传第三十一·袓珽》珽又附陆媪,求为领军,后主许之。诏须覆奏,取侍中斛律孝卿署名。孝卿密告髙元海,元海语侯吕芬、穆提婆云:“孝徴汉儿,两眼又不见物,岂合作领军也?”明旦面奏,具陈珽不合之状并书珽与广宁王孝珩交结,无大臣体。珽亦求面见,帝令引入。珽自分疏并云与元海素相嫌,必是元海谮臣。
    《北齐书卷五十列传第四十二·恩幸·高阿那肱》尚书郎中源师尝谘肱云:“龙见,当雩。”问师云:“何处龙见?作何物颜色?”师云:“此是龙星见,须雩祭,非是真龙见。”肱云:“汉儿强知星宿!”其墙面如此。
  356. 356.0 356.1 慧超​《往五天竺国传》
    ……又迦叶弥罗国东北,隔山十五日程,即是大㔜律国、扬同国、娑播慈国,此三国并属吐蕃所管,衣著言音人风并别,著皮裘㲲衫靴袴等也。地狭小,山川极险。亦有寺有僧,敬信三宝。若是已东吐蕃总无寺舍,不识佛法,当土是胡,所以信也。已东吐蕃国,纯住冰山雪山川谷之间,以毡帐而居,无有城郭屋舍,处所与突厥相似,随逐水草,其王虽在一处,亦无城但依毡帐以为居业。土地出羊马猫牛毯褐之类,衣著毛褐皮裘,女人亦尔。土地极寒,不同馀国。家常食𪎊,少有饼饭。国王百姓等,总不识佛法,无有寺舍。国人悉皆穿地作坑而卧,无有床席,人民极黑,白者全布。言音与诸国不同。多爱吃虱,为著毛褐,甚饶虮虱,捉得便抛口里,终不弃也。
    又迦叶弥罗国西北,隔山七日程,至小㔜律国,此属汉国所管。衣著人风饮食言音与大㔜律相似。著㲲衫及靴剪其须发,头上缠叠布一条,女人在发,贫多富少。山川狭小,田种不多,其山憔杌,元无树木及于诸草。其大㔜律,元是小㔜律王所住之处,为吐蕃来逼,走入小㔜律国坐,首领百姓在彼大㔜律不来。 又从迦叶弥罗国西北隔山一月程至建驮罗,此王及兵马总是突厥,土人是胡,兼有婆罗门。此国旧是罽宾王王化,为此突厥王阿耶领一部落兵马,投彼罽宾王,于后突厥兵盛便杀彼罽宾王,自为国主,因兹国境突厥霸王此国已北,并住[山]中。其山并燋无草及树。衣著人风言音节气并别,衣是皮□㲲衫靴袴之类。土地宜大麦小麦,全无黍粟及稻,人多食𪎊及饼。唯除迦叶弥罗、大㔜、小㔜、扬同等国,即此建驮罗国乃至五天昆仑等国,总无蒲□□□甘蔗。此突厥王象有五头、羊马无数,驼骡驴等甚□多。地与胡□□□□□回不过,向南为道路险恶,多足劫贼。从兹已北西业者多,市店之间极多屠杀。此王虽是突厥,甚敬信三宝,王、王妃、王子首领等各各造寺供养三宝,此王每年两回设无遮大斋,但是缘身所受用之物、妻及象马等并皆舍施,唯妻及象,令僧断价,王还自赎。自馀驼马金银衣物家具,听僧货卖,自分利养,此王不同馀已北突厥也,儿女亦然,各各造寺设斋舍施,此城俯临辛头大河北岸而置,此城西三日程有一大寺,即是天亲菩萨无着菩萨所住之寺,此寺名葛诺歌,有一大塔,每常放光,此寺及塔,旧时葛诺歌王造,从王立寺名也。又此城东南□里即是佛过去为尸毘王救鸽处,见有寺有僧,又佛过去舍头舍眼餧五夜叉等处并在此国中。在此城东南山里各有寺有僧,见今供养,此国大小乘俱行。
    又从此建驮罗国,正北入山三日程,至乌长国,彼自云郁地引那,此王大敬三宝,百姓村庄,多分施入寺家供养,少分自留以供养衣食,设斋供养每日是常,足寺足僧,僧稍多于俗人也,专行大乘法也。衣著饮食人风与建驮罗国相似,言音不同,土地足驼骡羊马㲲布之类,节气甚冷。
    又从乌长国,东北入山十五日程,至拘卫国,彼自呼云奢摩褐罗阇国,此王亦敬信三宝,有寺有僧。衣著言音与乌长国相似,著㲲衫袴等。亦有羊马等也。
    又从此建驮罗国,西行入山七日,至览波国,此国无王,有大首领,亦属建驮罗国所管。衣著言音与建驮罗国相似,亦有寺有僧,敬信三宝,行大乘法。
    又从此览波国而行入山,经于八日程,至罽宾国,此国亦是建驮罗王所管。此王夏在罽宾,逐凉而坐,冬往建驮罗,趁暖而住。彼即无雪,暖而不寒。其罽宾国冬天积雪,为此冷也。此国土人是胡,王及兵马突厥。衣著言音食饮与吐火罗国大同少异。无问男之与女并皆著㲲布衫袴及靴,男女衣服无有差别,男人并剪须发,女人发在。土地出驼骡羊马驴牛㲲布蒲桃大小二麦郁金香等。国人大敬信三宝,足寺足僧,百姓家各丝造寺,供养三宝。大城中有一寺,名沙糸寺,寺中贝佛螺髻骨舍利见在,王官百姓每日供养。此国行小乘,亦住山里,山头无有草木,恰似火烧山也。
    又从此罽宾国西行至七日谢䫻国,彼自呼云社护罗萨他那。土人是胡,王及兵马即是突厥,其王即是罽宾王侄儿,自把部落兵马住此于国,不属馀国亦不属阿叔,此王及首领虽是突厥,极敬三宝,足寺足僧,行大乘法。有一大突厥首领名娑铎干,每年一回,设金银无数,多于彼王。衣著人风、土地所出,与罽宾王相似,言音各别。
    又从谢䫻国,北行七日,至犯引国。此王是胡,不属馀国。兵马强多,诸国不敢来侵。衣著㲲布衫皮球毡衫等类,土地出羊马㲲布之属,甚足蒲桃。土地有雪,极寒,住多依山。王及首领百姓等大敬三宝,足寺足僧,行大小乘法。此国及谢䫻等亦并剪于须发,人风大分与罽宾相似,别异处多。当土言音不同馀国。
    又从此犯引国,北行二十日,至吐火罗国。王住城名为缚底那,见今大寔(食)兵马在彼镇押,其王被其王被逼,走向东一月程,在蒲持山,住见属大寔(食)所管。言音与诸国别,共罽宾国少有相似,多分不同。衣著皮球㲲布等,上至国王,下及黎庶,皆以皮球为上服。土地足驼骡羊马㲲布蒲桃,食唯爱饼。土地寒冷,冬天霜雪也。国王首领及百姓等甚敬三宝,足寺足僧,行小乘法,食内及葱蕜等,不事外道。男人并剪须发,女人在发,土地足山。
    又从吐火罗国,西行一月,至波斯国。此王先管大寔(食),大寔(食)是波斯王放驼户,于后叛,便杀彼王,自立为主。然今此国却被大寔(食)所吞。衣旧著宽㲲布衫剪须发,食唯饼肉,纵然有米,亦磨作饼吃也。土地出驼骡羊马、出高大驴㲲布宝物。言音各别,不同馀国。土地人性受与易。常于西海汎舶入南海,向师子国,取诸宝物,所以彼国云出宝物;亦向昆仑国取金;亦汎舶汉地,直至广州取绫绢丝绵之类。土地出好细叠。国人爱杀生,事天不识佛法。
    又从波斯国,北行十日入山至大寔(食)国,彼王住不本国,见向小拂临国住也,为打得彼国。彼国复居山岛,处所极窂,为此就彼。土地出驼骡羊马叠布毛毯,亦有宝物。衣著细叠宽衫,衫上又披一叠布,以为上服,王及百姓衣服,一种无别,女人亦著宽衫。男人剪发在须,女人在发。吃食无问贵贱,与同一盆而食,手把亦匙箸,取见极恶,云自手杀而食,得福无量。国人爱杀[生],事天,不识佛法,国法无有跪拜法也。又小拂临国傍海西北即是大拂临国,此王兵马强多,不属馀国。大寔(食)数回讨击不得,突厥侵亦不得。土地足宝物,甚足驼骡羊马叠布等物。衣著与波斯、大寔(食)相似,言音各别不同。
    又从大寔(食)国已东并是胡国。即是安国、曹国、史国、石骡国、米国、康国等,虽各有王并属大寔(食)所管。为国狭小,兵马不多,不能自护。土地出驼骡羊马叠布之类,衣著叠衫袴等及皮球,言音不同诸国,又此六国总事火祆,不识佛法,唯康国有一寺有一僧,又不解敬也。此等胡国并剪须发,爱著白㲲帽子。极恶风俗,婚姻交杂,纳母及姊妹为妻,波斯国亦纳母为妻。其吐火罗国乃至罽宾国、犯引国、谢䫻国等,兄弟十人五人三人两人共娶一妻,不许各娶一妇,恐破家计。
    又从康国已东,即跋贺那国,有两王,缚又大河,当中西流,河南一王属大寔(食),河北一王属突厥所管。土地亦出驼骡羊马叠布之类,衣著皮裘叠布。食多饼𪎊。言音各别,不同馀国。不识佛法,无有寺舍僧尼。
    又跋贺那国东有一国,名骨咄国,此王元是突厥种族,当土百姓半胡半突厥。土地出驼骡羊马牛驴蒲桃叠布毛毯之类。衣著叠布皮裘。言音半吐火罗半突厥半当土。王及首领百姓等敬信三宝,有寺有僧,行小乘法,此国属大寔(食)所管,外国虽云道国,共汉地一个大州相似。此国男女剪须发,女人在发。
    又从此胡国已北,北至北海,西至西海,东至汉国,已北总是突厥所住境界,此等突厥不识佛法,无寺无僧,衣著皮球毡衫,以虫为食,亦无城郭住处,毡帐为屋,行住随身,随逐水草。男人并剪须发,女人在头(发)。言音与诸国不同。国人爱杀,不识善恶。土地足驼骡羊马之属。
    又从吐火罗国东行七日,至胡蜜王住城,当来于吐火罗国,逢汉使入蕃,略题四韵取辞五言:“君恨西蕃远,余嗟东路长。道荒宏雪岭,险涧贼途倡。鸟飞惊峭嶷,人去偏梁□。虽平生不扪泪,今日洒千行。”冬日在吐火罗逢雪,述怀五言:“冷雪牵冰合,寒风擘地烈。巨海冻墁坛,江河凌崖啮。龙门绝瀑布,井口盘蛇结。伴火上□歌,焉能度播蜜。”此胡蜜王,兵马少弱,不能自护,见属大寔(食)所管,每年输税绢三千疋。住居山谷,处所狭小,百姓贫多,衣著皮裘毡衫,王著绫绢叠布。食唯饼𪎊。土地极寒,甚于馀国。言音与诸国不同。所出羊、牛极小不大,亦有马、骡。有僧有寺,行小乘法。王及首领百姓等总事佛,不归外道,所以此国无外道。男并剪除须发,女人在头(发)。住居山里,其山无有树水及于百草。
    又胡蜜国北山里,有九个识匿国,九个王各领兵马而住,有一个王属胡蜜王,自外各并自住,不属馀国。近有两窟王来投于汉国,使命安西,往来[不]绝。唯王、首领衣著叠布皮裘,自馀百姓唯是皮裘毡衫。土地极寒,为居雪山,不同馀国。亦有羊马牛驴。言音各别不同诸国。彼王常遣二三百人于大播蜜川,劫彼与(商)胡及于使命,纵劫得绢,积在库中,听从坏烂,亦不解作衣著也。此识匿等国无有佛法也。
    又从胡蜜国东行十五日,过播蜜川,即至葱岭镇,此即属汉,兵马见今镇押,此即旧日王裴星国境,为王背叛,走投土蕃,然今国界无有百姓,外国人呼云渴饭檀国,汉名葱岭。
    又从葱岭步入一月,至疏勒,外国自呼名伽师祇离国,此亦汉军马守捉。有寺有僧,行小乘法。吃肉及葱韭等。土人著叠布衣也。
    又从疏勒东行一月,至龟兹国,即是安西大都护府,汉国兵马大都集处。此龟兹国,足寺足僧,行小乘法。食肉及葱韭等也。汉僧行大乘法。
    又安西南去于阗国二千里,亦足汉军马领押。足寺足僧,行大乘法。不食肉也。从此已东并是大唐境界,诸人共知,不言可悉。开元十五年十一月上旬至安西,于时节度大使赵君,且于安西有两所汉僧住持行大乘法,不食肉也。大云寺主秀行,善能讲说,先是京中七宝台寺僧大云寺□维那,名义超,善解律藏,旧是京中庄严寺僧也;大云寺上座,名明恽,大有行业,亦是京中僧,此等僧大好住持,甚有道心乐崇功德。龙兴寺主名法海,虽是汉儿,生安西,学识人风不殊华夏。
    于阗有一汉寺名龙兴寺,有一汉僧名□□,是彼寺主大好住持,彼僧是河北冀州人士。疏勒亦有汉大云寺,有一汉僧住持,即是崏州人士。……
  357. 《夷坚志·丁志·卷九·陕西刘生》绍兴初,河南为伪齐所据,枢密院遣使臣李忠往间谍。李本晋人,气豪,好交结,人多识之。至京师,遇旧友田庠。庠,亡赖子也,知其南来,法当死,捕告之赏甚重,辄持之曰:“尔昔贷我钱三百贯,可见还。”李忿怒曰:“安有是?吾宁死耳。”陕西人刘生者闻其事,为李言:“极知庠不义,然君在此如落阱中,奈何可较曲直?身与货孰多?且败大事,盍随宜饵之。”李犹疑其为庠游说,然亦不得已,与其半,刘曰:“勿介意,会当复归君。”李佯应曰:“幸甚。”庠得钱买物,将如晋绛,刘曰:“我亦欲到彼,偕行可乎?”即同行,过河中府,少憩于河滩,两人各携一担仆共坐沙上,四顾无人,刘问庠乡里年甲,具答之。刘曰:“然则汝乃中国民,尝食宋朝水土矣。”庠曰:“固然。”刘曰:“我亦宋遗民,不幸沦没伪土,常恨无以自效。朝廷每遣人探事,多采道听涂说,不得实。幸有诚悫如李三者,吾曹当出力助成之,奈何反挟持以取其货?”庠讳曰:“是固负我。”刘曰:“吾素知此,且询访备至,甚得其详。吾与汝无怨恶,但恐南方士大夫谓我北人皆似汝,败伤我忠义之风耳。”遂运斤杀之,仆亦杀其仆,投尸于河,并其物复回京师,尽以付李,乃告之故。李欲奉半直以谢,刘笑曰:“我岂杀人以规利乎?”长揖而别。李南还说此,而失刘之名,为可惜也。
  358. 《魏书·卷十九中·景穆十二王列传第七中·任城王拓跋澄》后高祖外示南讨,意在谋迁,斋于明堂左个,诏太常卿王谌,亲令龟卜,易筮南伐之事,其兆遇革。高祖曰:“此是汤武革命,顺天应人之卦也。”群臣莫敢言。澄进曰:“易言革者更也。将欲应天顺人,革君臣之命,汤武得之为吉。阶下帝有天下,重光累叶。今曰卜征,乃可伐叛,不得云革命。此非君人之卦,未可全为吉也。”高祖厉声曰:“象云‘大人虎变’,何言不吉也!”澄曰:“陛下龙兴既久,岂可方同虎变!”高祖勃然作色曰:“社稷我社稷,任城而欲沮众也!”澄曰:“社稷诚知陛下之社稷,然臣是社稷之臣子,豫参顾问,敢尽愚衷。”高祖既锐意必行,恶澄此对,久之乃解,曰:“各言其志,亦复何伤。”车驾还宫,便召澄,未及昇阶,遥谓曰:“向者之革卦,今更欲论之。明堂之忿,惧众人竞言,阻我大计,故厉色怖文武耳,想解朕意也。”乃独谓澄曰:“今日之行,诚知不易。但国家兴自北土,徙居平城,虽富有四海,文轨未一,此间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风易俗,信为甚难。崤函帝宅,河洛王里,因兹大举,光宅中原,任城意以为何如?”澄曰:“伊洛中区,均天下所据,陛下制御华夏,辑平九服,苍生闻此,应当大庆。”高祖曰:“北人恋本,忽闻将移,不能不惊扰也。”澄曰:“此既非常之事,当非常人所知,唯须决之圣怀,此辈亦何能为也。”高祖曰:“任城便是我之子房。”加抚军大将军、太子少保,又兼尚书左仆射。及驾幸洛阳,定迁都之策,高祖诏曰:“迁移之旨,必须访众。当遣任城驰驿向代,问彼百司,论择可否。近日论革,今真所谓革也,王其勉之。”既至代都,众闻迁诏,莫不惊骇。澄援引今古,徐以晓之,众乃开伏。澄遂南驰还报,会车驾于滑台。高祖大悦曰:“若非任城,朕事业不得就也。”从幸邺宫,除吏部尚书。
  359. 《魏书·卷一百三·列传第九十一·蠕蠕》……(普通二年)七月,阿那瓌启云:“投化蠕蠕元退社、浑河旃等二人以今月二十六日到镇,云国土大乱,姓姓别住,迭相抄掠,当今北人鹄望待拯。今乞依前恩,赐给精兵一万,还令督率送臣碛北,抚定荒人,脱蒙所请,事必克济。”诏付尚书、门下博议。八月,诏兼散骑常侍王遵业驰驿宣旨慰阿那瓌,并申赐赉。
  360. 张齐明《地域、门第之别抑或华夷之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吴人”、“南人”与“北人”》……曹魏至西晋时期“吴人”是政权鼎立之下基于对孙吴政权政治效忠而形成的地域性群体,他们以“中州”、“中国”称呼中原住民,虽然相互歧视与攻讦,但并不互相视为异族。政权分立,长期的南北对峙是“吴人”族群认同形成的重要外部推动力量。而江东地区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逐渐取得了可以与中原地区相抗衡的地位,则是“吴人”族群认同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东晋时期,中州士人南下,相对于原来的“吴人”,他们被视为“北人”,而“吴人”也因此被称为“南人”,“南人”、“北人”之间的争夺是东晋政权内的一种权力、门第之争。此时,北方正经历战乱,尚未出现稳定的统一政权,因此,偏宏江南的东晋政权,以“中国”自居,其内部的“南人”、“北人”族群,正处于不断的斗争和融合之中……归结而言,东晋时期的“南人”、“北人”之争,不是基于地域而论,而多表现为门第、士庶权力之争。
    ……东晋后期,刘裕集团开始崛起,并于420年进行了禅代,建立了刘宋政权。与此同时,北方鲜卑人建立的北魏也逐渐控制了中原地区,形成了新的南北对抗局面,此时,东晋时期的“南人”、“北人”有了新的含义。北方异族政权多称南朝人士为“南人”,有时也称“吴人”,甚至以歧视性的“岛夷”称之。江东则称居住于中原地区的魏人为“北人”,但多以歧视性的“索虏”呼之。“南人”与“北人”,已经不再是华夏内部的群体区分,而演化为南北政权之间相互对立的异族,包含了“华夷之分”和政治上的“正统之争”。……总而言之,此时南北之争,大约皆为正统之争,还隐含著华夷之分。……
  361. 敬爱的金正恩同志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十次会议上发表纲领性施政演说. 朝鲜中央通讯社. 2024-01-16 [2024-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7). 
  362. 绝不合并意味着放弃武统 金正恩重构朝鲜半岛和平的新思路
  363. 《梁书·卷五十四·列传第四十八·诸夷·海南诸国·干陁利国》天监元年,其王瞿昙脩跋陁罗以四月八日梦见一僧,谓之曰:“中国今有圣主,十年之后,佛法大兴。汝若遣使贡奉敬礼,则土地丰乐,商旅百倍;若不信我,则境土不得自安。”脩跋陁罗初未能信,既而又梦此僧曰:“汝若不信我,当与汝往观之。”乃于梦中来至中国,拜觐天子。既觉,心异之。陁罗本工画,乃写梦中所见高祖容质,饰以丹青,仍遣使并画工奉表献玉盘等物。使人既至,模写高祖形以还其国,比本画则符同焉。因盛以宝函,日加礼敬。后跋陁死,子毗邪跋摩立。十七年,遣长史毗员跋摩奉表曰:“常胜天子陛下;诸佛世尊,常乐安乐,六通三达,为世间尊,是名如来。应供正觉,遗形舍利,造诸塔像,庄严国土,如须弥山。邑居聚落,次第罗满,城郭馆宇,如忉利天宫。具足四兵,能伏怨敌。国土安乐,无诸患难,人民和善,受化正法,庆无不通。犹处雪山,流注雪水,八味清净,百川洋溢,周回屈曲,顺趋大海,一切众生,咸得受用。于诸国土,殊胜第一,是名震旦。大梁扬都天子,仁荫四海,德合天心,虽人是天,降生护世,功德宝藏,救世大悲,为我尊生,威仪具足。是故至诚敬礼天子足下,稽首问讯。奉献金芙蓉、杂香药等,愿垂纳受。”
  364. 慧菀译《大方广佛花严经·音义卷下·经卷第四十五·诸菩萨住处品》震旦国或曰“支那”,亦曰“真丹”,此翻为“思惟”,以其国人多所思虑,多所计作,故以为名,即今此汉国是也。
    玄应《一切经音义·卷第十八·杂阿毗昙心论》振旦。或作震旦,或言真丹,皆一也,旧译云汉国,经中亦作脂那,今作支那,此无正翻,直神州之捴名也。
    毘陵沙门湛然《止观辅行传弘决卷第四之二》……第三句中云振丹者。约佛在世,若教流此土则知而不见。振丹两字并恐书误。下第十所引即云震旦。琳法师释云:“东方属震是日出之方,故云震旦。”新婆沙云脂那,西域记云至那,此声并与震旦、真丹相近故,故知并属梵音。……
  365. 符秦罽宾三藏僧伽跋澄译《鞞婆沙论·卷第九》
    ……问曰:“世尊为四天王说四谛,圣语为有力耶、无力耶?若有力者,何以故为二圣语说一昙罗国、一弥离车国语说。若无力者,本师偈云何通?‘一音声说法,悉遍成音义;彼各作是念:最胜为我说。’一音声说法者,是梵音也。悉遍音者,若有真旦人,彼作是念:谓佛作真旦语说法。如是陀勒摩勒、波勒佉沙、婆佉梨,谓彼处若有兜佉勒人,彼作是念:谓佛作兜佉勒语说法。现义者,著欲者作是念:世尊说不净。恚者作是念:世尊说慈。痴者作是念:世尊说缘起。彼各作是念:最胜为我说者,众中作是念:世尊为我故说法。是故说:‘一音声说法, 悉遍成音义;彼各作是念:最胜为我说。’作此论已。”答曰:“无力。何以故?世尊不可以耳见色、以眼听声。”
    问曰:“若无力者,此偈云何通?”答曰:“此偈不必通。偈者非契经、非律、非阿毘昙,但彼作颂者欲令句义合故。此是赞佛,非是实。如鞞婆阇提说:诸佛不眠,以除阴盖故、佛世尊亦常定故。如是更有说者,诸佛世尊不饮不食,除诸著味故。此是赞佛,非是实。如是偈赞佛,非是实。若通此偈者当何意?答曰:世尊所说应机捷速。世尊语极速,为一说已复为一说,如似一时。或曰:世尊语音一切音。各有境界应适一切音。世尊极知真旦语,胜生真旦中者。如是陀勒摩勒、波勒佉沙、婆佉梨、兜佉勒,世尊极知兜佉勒语,胜生兜佉勒中者。以是故说一音声说法,悉遍成音义。更有说者,世尊有力。”
    问:“若尔者,此偈为善通。何以故世尊为四天王说四谛,为二圣语说,为一昙罗国语说,为一弥离车国语说?”答曰:“欲满彼四天王意愿故。二天王愿世尊圣语为我说四谛,一愿昙罗国语,一愿弥离车国语。世尊常欲满他一切善愿,随所欲而为说法。是谓满四天王意愿故,为二圣语说四谛,为一昙罗国语,为一弥离车国语说。或曰:‘断他疑故。’莫令有作是念:世尊但善于圣语,不能昙罗国语、弥离车国语。是故断他疑故说,我一切中自在。以故尔。或世尊教化,或为变身口或不变。谓不变身口者,若为彼变便不得度,以是故世尊以己力游朋者尸,人间一日行十二由延。说者即彼日教化七十千人入圣法中,谓一切缘不变身口。谓教化变身口者,若为彼不变便不得度。以是故世尊为四天王二圣语说,一昙罗语说,一弥离车语说。说四谛时,如是行观时,一切根本圣行。”……
    北凉天竺沙门浮陀跋摩共道泰等译《阿毘昙毘婆沙论·卷第四十一》……佛以圣语为四天王说四谛,二解二不解。佛欲饶益怜愍故,复作陀毘罗语说四谛,谓伊祢弥祢逾被陀踏被,二不解者一解一不解。世尊欲饶益怜愍故,作弥梨车语说四谛,谓摩奢兜奢僧奢摩萨婆多毘罗致是名苦边,四皆得解。
    问曰:“佛能以圣语为四天王说四谛令其解不?若能者,何故不使他解?不能者,偈所说云何通?如偈说‘佛以一音演说法,而现种种若干义,众生皆谓独为我,解说诸法不为他。’一音者,谓梵音。现种种义者,若会中有真丹人者,谓佛以真丹语为我说法。如有释迦人、夜摩那人、陀罗陀人、摩罗娑人、佉沙人、兜佉罗人,如是等人在会中者,彼各各作是念:佛以我等语,独为我说法。若贪欲多者,佛为我说不净;瞋恚多者,佛为我说慈心;愚痴多者,佛为我说缘起,众生皆谓为我解说。诸法不为他者,时会各谓佛为说法不为他。”答曰:“应作是说:佛能。”
    问曰:“若然者,何故不令他解?”答曰:“为满足诸天王心所念故。二天王作是念:若佛为我作圣语说四谛者,我则能解。一天王作是念:若佛以毘罗语说四谛者,我则能解。一天王作是念:若佛以弥梨车语说四谛者,我则能解。如其念而为说之。复次欲现知众生语言音声故。或谓如来唯能作圣语不能作馀语,欲令如是疑心得决定故,而作是说。复次受化者,或于如来不变形言而得受化,或于如来变异形言而得受化者。若于如来不变形言得受化者,若变形言而受化者则不能解。曾闻佛在摩伽陀国,为尊弗迦罗婆罗故,步行经十二由旬,令十万众生皆得见谛,皆以不变形言故。若变形言,彼诸众生则不能见谛。若众生应见如来变现形言而得度者,若不变形言则不得度。复有说者,不能。世尊非境界事,不能为境界。佛虽得自在,不能以耳见色眼听声。”
    问曰:“若然者,偈义云何通?”答曰:“此是叹说如来之言,所说大过。如毘婆阇婆提作如是说:如来常定,善安住念慧故;如来不眠,以离盖故。如是皆是叹说如来过美之言。复次如来言音能遍一切声境界,如其所念皆悉能语。如来秦语,胜秦中生者;如来若作弥梨车语,胜弥梨车中生者。复次如来语言速疾回转,若作秦语,次作释迦语,以速疾回转故人谓一时。”……
    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第七十九》
    ……毘奈耶说:“世尊有时为四天王先以圣语说四圣谛,四天王中二能领解二不领解。世尊怜愍饶益彼故,以南印度边国俗语说四圣谛,谓瑿泥迷泥蹋部达□部,二天王中一能领解一不领解。世尊怜愍饶益彼故,复以一种篾戾车语说四圣谛,谓摩奢睹奢僧摄摩萨缚怛罗毘刺迟,时四天王皆得领解。问佛以圣语说四圣谛能令所化皆得解不?设尔何失?二俱有过,所以者何?若言能者后二天王闻圣语说何故不解?若不能者伽他所说当云何通?如有颂言‘佛以一音演说法,众生随类各得解,皆谓世尊同其语,独为我说种种义’,一音者谓梵音,若至那人来在会坐,谓佛为说至那音义,如是砾迦叶筏那达剌陀末婆佉沙睹货罗博喝罗等人来在会坐,各各谓佛独为我说自国音义,闻已随类各得领解。又贪行者来在会坐,闻佛为说不净观义;若瞋行者来在会坐,闻佛为说慈悲观义;若痴行者来在会坐,闻佛为说缘起观义,㤭慢行等类此应知。此伽他中既作是说,如何可说佛以圣语说四圣谛不令一切所化有情皆得领解。有作是说。佛以圣语说四圣谛能令一切所化有情皆得领解。”
    问:“若尔何故后二天王闻圣语说而不能解?”答:“彼四天王意乐有异,为满彼意故佛异说,谓二天王作如是念,若佛为我以圣语说四圣谛者我能受行。第三天王作如是念,若佛为我以南印度边国俗语说四谛者我能受行。第四天王作如是念,若佛为我随以一种篾戾车语说四谛者我能受行。是故世尊随彼意说,复次世尊欲显于诸言音皆能善解故作是说,谓有生疑佛唯能作圣语说法,于馀言音未必自在,为决彼疑佛以种种言音说法,显于诸方言音自在,所说法要闻皆受行。复次有所化者依佛不变形言而得受化,有所化者依佛转变形言而得受化,依佛不变形言得受化者若变形言而为说法彼不能解。如说佛在摩揭陀国为度池坚步行十二逾缮那故七万众生皆得见谛,彼皆依佛不变形言而得受化。若变形言为说法者,彼诸众生应不见谛。依佛转变形言得受化者,若不变形言而为说法彼不能解。是故世尊作三种语为四天王说四圣谛。复有说者,佛以一音说四圣谛,不令一切所化有情皆能领解,世尊虽有自在神力而于境界不能改越,如不能令耳见诸色眼闻声等。”
    问:“若尔前颂当云何通?”答:“不必须通非三藏故。诸赞佛颂言多过实。如分别论者赞说世尊心常在定,善安住念及正知故,又赞说佛恒不睡眠离诸盖故。如彼赞佛实不及言前颂亦然故不须释。复次如来言音遍诸声境随所欲语皆能作之,谓佛若作至那国语胜在至那中华生者,乃至若作博喝罗语胜在彼国中都生者,以佛言音遍诸声境故。彼伽他作如是说。复次佛语轻利速疾回转,虽种种语而谓一时。谓佛若作至那语已无间复作砾迦国语,乃至复作博喝罗语,以速转故皆谓一时,如旋火轮非轮轮想。前颂依此故亦无违。复次如来言音虽有多种。而同有益故说一音。”……
  366. 竺法护译达磨罗察《佛说申日经》……申日有子,名旃罗法言月光童子,先世宿命学佛经道,有神猛志,志在大乘。白其父言:“佛者大圣神通已达,前知无穷却睹无极。蜎蜚蠕动心义所念,皆豫知之。莫用邪冥恶人之言受其重罪。”……佛告阿难:“我般涅槃千岁已后,经法且欲断绝,月光童子当出于国作圣君,受我经法兴隆道化,秦土及诸边国,鄯善、乌长、归兹、疏勒、大宛、于填及诸羌虏夷狄皆当奉佛尊法普作比丘,其有一切男子女人,闻申日经,前所作犯恶逆者皆得除尽。当知世尊之所应度如是,如是其有犯逆尚得度脱,何况至心学佛道者。”佛说经已,一切众会莫不欢喜,作礼而去。
  367. 庚午岁西崇福寺沙门智昇撰《开元释教录卷第二总括群经录上之二》密迹金刚力士经七卷(或五卷或四卷或八卷,太康元年十月八日出亦直云密迹经,见支敏度竺道祖及僧祐三录,今编入宝积当第三会)
  368. 西晋三藏竺法护奉诏译《大宝积经·卷第十·密迹金刚力士会》……第二十二离辞诸天、第二十三假使诸天、第二十四善见诸天、第二十五一究竟诸天、净居有四天,谓所奉行决了一处究竟天、真究竟天、无瞋恚天、不亲近天。是为寂意!诸天立至诚誓慧众。如是诸夜叉鬼神、揵沓和、阿须轮、迦楼罗、真陀罗、摩休勒、迦卢迹鬼神、持花鬼神,其言辞教各各别异。又寂意!是阎浮利天下大国具足有一千,各有大郡。其十六大国以用治政而相摄护,各自谘嗟。一切诸人及与非人,言语各异音声不同,辞有轻重。如来圣慧从其音响随时而入,皆悉化之立正真业。各有种号,释种、安息、月支、大秦、剑浮、扰动、丘慈、于阗、沙勒、禅善、乌耆,前后诸国匈奴、鲜卑、吴蜀秦地、诸么夷狄、他罗多愚民野人,及诸须曼耶咒,女人处国、牟兜吒国、因缘国、波罗奈国、数树国、金本国、脾罗本国、倚脾沙国、益本国、上本国、他谈国、北方异国、西方所持国。海中诸神,众虫鱼鳖。诸山中神,有形含血之类,阿拘罗、摩拘罗、阿那散,诸牧羊诸禽兽,所负诸瘘种心不平正,前曾生者、处在世者。如是寂意!如斯千国周围充满,于阎浮利天下各自异居。又是诸人及非人类,言语各异志操不同音声各别。如来至真随其言音而入其中,因开化之立于正真。……
  369. 孙盛《晋阳秋》太康末,陆机入洛,闻左思作《三都赋》。与弟书曰:“此间有伧父,欲作水中三都赋。”吴以中州人为“伧”。
  370. 《太上三天正法经》……逮至黄帝,置立生民,后生之人,起于黄帝也。黄帝结土为象,放于广野,三百年中,五色变化,能言能语,各在一方,故有伧、秦、氐、夷、蛮、差之类也。五姓合德,亦法自然,承上真之炁,而得为人也。能有生死之期,寿命之会。若有骨炁系真,便为不死,得补上仙,有不纯之行,死归土也。……
  371. 大唐陆海羽客王悬河修《三洞珠囊·卷之七·二十四职品》……大都攻职,主天下屯聚符庙,秦、胡、氐、羌、蛮、夷、戎、狄、楚、越攻击不正气,恶人逆鬼,尽当分明考录。……领决职,主鬼气,男女被气传语领决教,分别秦、夷、胡、戎、狄、氐、羌真伪。……
    《三洞珠囊·卷之九·老子化西胡品》……鬼谷先生撰《文始先生无上真人关令内传》云:周无极元年,岁在癸丑冬十有二月二十五日,老子之度关也。……后入严宾国阇崛之山精舍中行道。厨宾王出游,问曰:“此何等人?”侍者曰:“道士耳。”王曰:“道士乃幽隐在此乎?”后日复游见之,王曰:“何修也?可以致福。”老子曰:“斋戒中食,读经行道,上可得至真,不死不生,教化出入在意也;下可安国隆家,亦可从转身得道,度世入无为。”王曰:“善哉!”后日出游,复见之。王曰:“道士道法最何为贵耶?”道士曰:“吾道贵自然,清静无为,及斋戒行中食,烧香可从生天可从生王侯家得可从道度世以此为上。”王曰:“善!寡人欲请道士中食行道,可乎?”道士曰:“为欲请几人耶?”王曰:“悉请也。”道士曰:“徒众多,难可悉供也。”王笑曰:“寡人大国,何求不得,而云不能供耶?”道士曰:“吾道士固曰贫道,依附国王,致有珍宝,尽是王物。今先欲请王国人中食,以为百姓祈福,可乎?”王曰:“善!但恐道士无以供之。”道士曰:“足有供之,愿王枉驾。”王曰:“刻日当到。”道士遂先请及群臣国人也,皆使仙童玉女及四方飞天人请男女一十四日,都毕,王叹曰:“贫道士尚能作大福如此,我大国王何所乏无而言不能供之耶?”刻日请道士徒众,大会道士,到皆引诸天圣众九品仙人,四十馀日,人来不尽,后方日日异类,或胡或伧,或吴或楚,或长或短,王仓库已半,人犹未止。……
  372. 三藏沙门义净撰《南海寄归内法传·卷第一》……然东夏大纲多行法护,关中诸处僧祇旧兼,江南岭表有部先盛,而云十诵、四分者,多是取其经夹以为题目。详观四部之差律仪殊异,重轻悬隔、开制迢然,出家之侣各依部执。无宜取他轻事替己重条、用自开文见嫌馀制,若尔则部别之义不著、许遮之理莫分,岂得以其一身遍行于四?裂裳金杖之喻,乃表证灭不殊,行法之徒须依自部频毘娑罗王梦见一叠裂为十八片,一金杖斩为十八段。怖而问佛。佛言:“我灭度后一百馀年,有阿输迦王,威加赡部。时诸苾刍教分十八,趣解脱门其致一也。此即先兆,王勿见忧耳。”。其四部之中,大乘小乘区分不定。北天南海之郡纯是小乘,神州赤县之乡意存大教,自馀诸处大小杂行。考其致也,则律捡不殊,齐制五篇通修四谛,若礼菩萨、读大乘经,名之为大;不行斯事,号之为小。所云大乘,无过二种:一则中观、二乃瑜伽,中观则俗有真空体虚如幻,瑜伽则外无内有事皆唯识;斯并咸遵圣教,孰是孰非?同契涅槃,何真何伪?意在断除烦惑拔济众生,岂欲广致纷纭重增沈结?依行则俱昇彼岸,弃背则并溺生津。西国双行理无乖竞,既无慧目谁鉴是非?任久习而修之,幸无劳于自割。且神州持律,诸部互牵,而讲说撰录之家遂乃章钞繁杂,五篇七聚易处更难,方便犯持显而还隐,遂使覆一篑而情息、听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苍髭乃成、中下之徒白首宁就。律本自然落漠,读疏遂至终身,师弟相承用为成则,论章段则科而更科,述结罪则句而还句。考其功也,实致为山之劳;核其益焉,时有海珠之润。又凡是制作之家,意在令人易解,岂得故为密语而更作解謿?譬乎水溢平川决入深井,有怀饮息济命无由。准验律文则不如此,论断轻重但用数行,说罪方便无烦半日,此则西方南海法徒之大归矣。至如神州之地,礼教盛行,敬事君亲、尊让耆长、廉素谦顺、义而后取、孝子忠臣、谨身节用。……
    三、食坐小床
    西方僧众将食之时,必须人人净洗手足,各各别踞小床,高可七寸、方才一尺,藤绳织内脚圆且轻;卑幼之流小枮随事。双足蹋地,前置盘盂,地以牛粪净涂,鲜叶布上,座去一肘互不相触,未曾见有于大床上跏坐食者。且如圣制,床量长佛八指,以三倍之长中人二十四指,当笏尺尺半。东夏诸寺床高二尺已上,此则元不合坐,坐有高床之过。时众同此,欲如之何?护罪之流须观尺样。然灵岩四禅床高一尺,古德所制诚有来由。即如连坐跏趺排膝而食,斯非本法,幸可知之。闻夫佛法初来,僧食悉皆踞坐,至于晋代此事方讹,自兹已后跏坐而食。然圣教东流年垂七百,时经十代代有其人,梵僧既继踵来仪,汉德乃排肩受业,亦有亲行西国目击是非,虽还告言,谁能见用?又经云“食已洗足”,明非床上坐,菜食弃足边,故知垂脚而坐是。佛弟子宜应学佛,纵不能依勿生轻笑。良以敷巾方坐难为护净,残宿恶触无由得免。又复敛众残食深是非仪,收去反触僧槃、家人还捉净器,此则空传护净,未见其功。幸熟察之,须观得失也。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第三·二十洗浴随时》夫论洗浴之法,西国乃与东夏不同,但以时节调和稍异馀处。于十二月花果恒有,不识冰雪薄有微霜,虽复多暑亦非苦热。热则身无痱子,寒乃足无皴裂,为此人多洗沐体尚清净,每于日日之中不洗不食。又复所在之处极饶池水,时人皆以穿池为福。若行一驿,则望见三二十所,或宽一亩五亩。于其四边种多罗树,高四五十尺。池乃皆承雨水,湛若清江。八制底处皆有世尊洗浴之池,其水清美异于馀者。……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第三·二十七先体病源》……又复须知,西方药味与东夏不同,互有互无事非一概。且如人参、茯苓、当归、远志、乌头、附子、麻黄、细辛,若斯之流神州上药,察问西国咸不见有。西方则多足诃黎勒,北道则时有郁金香,西边乃阿魏丰饶,南海则少出龙脑,三种豆䓻皆在杜和罗,两色丁香咸生堀伦国。唯斯色类是唐所须,自馀药物不足收采。……
  373. 敦煌残抄本《老子西昇化胡经序说第一》……尔时老君告诸国王:“汝等心毒,好行杀害,唯食血肉,断众生命。我今为汝说夜叉经,令汝断肉,专食麦𪎊,勿为屠杀。不能断者,以自死肉。胡人佷戾,不识亲疏,唯好贪淫,一无恩义。须发拳鞠,梳洗至难。性既膻腥,体多垢秽。使其修道,烦恼行人。是故普令剔除须发,随汝本俗而衣毡裘。教汝小道,令渐修学。兼持禁戒,稍习慈悲。每月十五日,常须忏悔。又以神力为化佛形,腾空而来。高丈六身,体作金色。面恒东向,示不忘本,以我东来故显斯状。令其见者,发慈善心。汝等国王,所有朝拜一像吾面。东向政事。如是不久,过葱岭山,中有深池,毒龙居止。五百商旅,宿于池滨,为龙所害,竟不遗一。我遗其国渴叛陀王传祝与之,就池行法。龙王恐怖。乃变为人。谢过向王请移别住,不复于此更损人民,令后往来绝其伤害。次即南出至于乌场,遍历五天,入摩竭国。我衣素服,手执空壶,置精舍中,立浮屠教,号清净佛,令彼刹利婆罗门等而奉事之,以求无上正真之道。历年三八,穆王之时,我还中夏,使入东海,至于蓬莱方丈等洲。到于扶桑,暂过大帝之所,挍集仙品称位高下。又经八王二百馀载,幽深演之时,岁次辛酉。三川震荡,王者将亡。数遭百六,非人可制。我更西度,教化诸国。次入西海,至于聚窟流麟等洲。总召十方神仙大士,及初得道地下主者、并未授任游散仙人至孝至忠适经历度者,如是等辈八万馀人,挍量功德行业轻重,授其职位。五等仙官、二十七品仙真、上圣岳渎三天,咸悉补拟如是。又经六十馀载,桓王之时,岁次甲子一阴之月。我令尹喜,乘彼月精,降中天竺国入乎白净夫人口中托荫而生,号为悉达。舍太子位,入山修道。成无上道,号为佛陀。始建悉昙十二文字,展转离合三万馀言。广说经诫,求无上法,又破九十六种邪道。历年七十,示人涅槃。襄王之时,其岁乙酉。我还中国,教化天人,乃授孔丘仁义等法。尔后王诞六十年间,分国从都,王者无德。我即上登昆仑,飞升紫微,布气三界,含养一切。……”
    《老子化胡经·卷第二》……尔时老君为诸弟子及众生故,告〔尹〕喜言:“是诸外道鬼神有九十六种,略为说之。此诸鬼神败乱正法,于修道人能为摩事,作诸变(怪)种种形像。或复令人坠落〔邪〕道,陷诸众生便不休息。吾去之后,遍行于世,乃至东夏,专行邪或,迷乱人心,令其颠倒风狂。或著者不悟,或令断发削须,乌衣跣足,种种形状,求人利养;行淫欲事,贪取钱财,遣人舍男舍女,□□□命,乃至头目、国城妻子,无所怜惜。云过去未来,得诸果报,人无悟者。复令国王帝主□□信向,破乱政事,不自归道。著此外道,则生我慢,矫诳百端,或乱大道。”
    《老子化胡经·受道卷第八》……尔时,老子偈讫,告诸众曰:“我乘云御气,游于八极之外,履行十方。教化八十馀国,降伏九十五种邪道,或或夷,种种变见,或在火上,或在水中,或作小身,或作大身;何种不涉,何种不经,何国不化,何世不生?或儒或道,或仙或凡,传经说戒,种种教道,示令开悟一切众生。胡王既伏教戒,吾当游于九天。时鬼谷等二十四真,隐影复还于周,唯喜待吾矣。”
    《老子化胡经玄歌卷第十》……我在舍卫时,约敕瞿昙身。汝共摩诃萨,赍经教东秦。历落神州界,迫至东海间。广宣至尊法,教授聋俗人。与子威神法,化道满千年。年终时当还,慎莫恋中秦。致令天气怒,太上踏地瞋。寺庙崩倒澌,龙王舐经文。八万四千弟子。一时受大缘。……
    《老君十六变词》……五变之时。生在中都在洛川。嵩高少室岭岑颠中央修福十万年。教授仙人数万千。齐得升天入青云。降鉴周室八百年。运终数尽向罽宾。化胡成佛还东秦。敷扬道教整天文。
  374. 《姚伯多造像记》……其辞曰:芒芒太上。叠叠幽微。于矣皇老。诞精云湄。纯风渐鼓。品物沾晖。非至非成。熟启冥机。洸洸尹生。妙契玄理。远其城都。皓变素起。微言既畅。万累都止。陈文五千。功不在己。冲虚缠邈。如昧俞深。不知其谁。像帝先人。化治西域。流波东秦。至感无其,崇之者因。既建石像。图藻灵仙。在轩云遘。岳峙霄间。庄丽严饰。妙观闲闲。髣髴神仪。载扬真贤。济济川原。雍穆开关。俄俄风流。君子交齐。降生哲人。叙此熟资。清为时范。动为世师。非唯立德。政化是妣。其妣唯何。唯政是匡。其政唯何。柔而能刚。造立石像。德立弥章。唯我皇老。与日齐光。伯多、伯龙、姚定龙、姚伯养、姚天□从始供养,千载不忘。寿身舍身。道气将自。如此种福。□□苌入天堂。子孙□□后更烦昌。后人见之。供养如常。若当不信。□□
  375. 《三国志·卷十·魏书十·荀彧荀攸贾诩传第十·荀彧》……太祖将伐刘表,问彧策安出,彧曰:“今华夏已平,南土知困矣。可显出宛、叶而闲行轻进,以掩其不意。”太祖遂行。会表病死,太祖直趋宛、叶如彧计,表子琮以州逆降。……
  376. 《晋书·卷五十六·列传第二十六·孙绰》时大司马桓温欲经纬中国,以河南粗平,将移都洛阳。朝廷畏温,不敢为异,而北土萧条,人情疑惧,虽并知不可,莫敢先谏。绰乃上疏曰:“伏见征西大将军臣温表‘便当躬率三军,讨除二寇,荡涤河渭,清洒旧京。然后神旗电舒,朝服济江,反皇居于中土,正玉衡于天极’。斯超世之弘图,千载之盛事。然臣之所怀,窃有未安,以为帝王之兴,莫不藉地利人和以建功业,贵能以义平暴,因而抚之。怀愍不建,沦胥秦京,遂令胡戎交侵,神州绝纲,土崩之衅,诚由道丧。然中夏荡荡,一时横流,百郡千城曾无完郛者,何哉?亦以地不可守,投奔有所故也。天祚未革,中宗龙飞,非惟信顺协于天人而已,实赖万里长江画而守之耳。易称‘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险之时义大矣哉!斯已然之明效也。今作胜谈,自当任道而遗险;校实量分,不得不保小以固存。自丧乱已来六十馀年,苍生殄灭,百不遗一,河洛丘虚,函夏萧条,井堙木刊,阡陌夷灭,生理茫茫,永无依归。播流江表,已经数世,存者长子老孙,亡者丘陇成行。虽北风之思感其素心,目前之哀实为交切。若迁都旋轸之日,中兴五陵,即复缅成遐域。泰山之安既难以理保,烝烝之思岂不缠于圣心哉!温今此举,诚欲大览始终,为国远图。向无山陵之急,亦未首决大谋,独任天下之至难也。今发愤忘食,忠慨亮到,凡在有心,孰不致感!而百姓震骇,同怀危惧者,岂不以反旧之乐赊,而趣死之忧促哉!何者?植根于江外数十年矣,一朝拔之,顿驱踧于空荒之地,提挈万里,逾险浮深,离坟墓,弃生业,富者无三年之粮,贫者无一飡之饭,田宅不可复售,舟车无从而得,舍安乐之国,适习乱之乡,出必安之地,就累卵之危,将顿仆道涂,飘溺江川,仅有达者。夫国以人为本,疾寇所以为人,众丧而寇除,亦安所取裁?此仁者所宜哀矜,国家所宜深虑也。自古今帝王之都,岂有常所,时隆则宅中而图大,势屈则遵养以待会。使德不可胜,家有三年之积,然后始可谋太平之事耳。今天时人事,有未至者矣,一朝欲一宇宙,无乃顿而难举乎?臣之愚计,以为且可更遣一将有威名资实者,先镇洛阳,于陵所筑二垒以奉卫山陵,扫平梁许,清一河南,运漕之路既通,然后尽力于开垦,广田积谷,渐为徙者之资。如此,贼见亡征,势必远窜。如其迷逆不化,复欲送死者,南北诸军风驰电赴,若身手之救痛痒,率然之应首尾,山陵既固,中夏小康。陛下且端委紫极,增修德政,躬行汉文简朴之至,去小惠,节游费,审官人,练甲兵,以养士灭寇为先。十年行之,无使隳废,则贫者殖其财,怯者充其勇,人知天德,赴死如归,以此致政,犹运诸掌握。何故舍百胜之长理,举天下而一掷哉!陛下春秋方富,温克壮其猷,君臣相与,弘养德业,括囊元吉,岂不快乎!今温唱高议,圣朝互同,臣以轻微,独献管见。出言之难,实在今日,而臣区区必闻天听者,窃以无讳之朝,狂瞽进说,刍荛之谋,圣贤所察,所以不胜至忧,触冒干陈。若陛下垂神,温少留思,岂非屈于一人而允亿兆之愿哉!如以干忤罪大,欲加显戮,使丹诚上达,退受刑诛,虽没泉壤,尸且不朽。”桓温见绰表,不悦,曰:“致意兴公,何不寻君遂初赋,知人家国事邪!”寻转廷尉卿,领著作。
    《晋书·卷六十一·列传第三十一·刘乔》……(刘弘)又上表曰:“范阳王虓欲代豫州刺史乔,乔举兵逐虓,司空、东海王越以乔不从命讨之。臣以为乔忝受殊恩,显居州司,自欲立功于时,以徇国难,无他罪阙,而范阳代之,代之为非。然乔亦不得以虓之非,专威辄讨,诚应显戮以惩不恪。然自顷兵戈纷乱,猜祸锋生,恐疑隙构于群王,灾难延于宗子,权柄隆于朝廷,逆顺效于成败,今夕为忠,明旦为逆,翩其反而,互为戎首,载籍以来,骨肉之祸未有如今者也。臣窃悲之,痛心疾首。今边陲无备豫之储,中华有杼轴之困,而股肱之臣不惟国体,职竞寻常,自相楚剥,为害转深,积毁销骨。万一四夷乘虚为变,此亦猛兽交斗,自效于卞庄者矣。臣以为宜速发明诏,诏越等令两释猜嫌,各保分局。自今以后,其有不被诏书擅兴兵马者,天下共伐之。诗云‘谁能执热,逝不以濯?’若诚濯之,必无灼烂之患,永有泰山之固矣。”
    《晋书·卷七十一·列传第四十一·陈𫖳》……镇东从事中郎袁琇荐𫖳于元帝,迁镇东行参军事,典法兵二曹。𫖳与王导书曰:“中华所以倾弊,四海所以土崩者,正以取才失所,先白望而后实事,浮竞驱驰,互相贡荐,言重者先显,言轻者后叙,遂相波扇,乃至陵迟。加有庄老之俗倾惑朝廷,养望者为弘雅,政事者为俗人,王职不恤,法物坠丧。夫欲制远,先由近始,故出其言善,千里应之。今宜改张,明赏信罚,拔卓茂于密县,显朱邑于桐乡,然后大业可举,中兴可冀耳。”
    《晋书·卷九十八·列传第六十八·桓温》……隆和初,寇逼河南,太守戴施出奔,冠军将军陈祐告急,温使竟陵太守邓遐率三千人助祐,并欲还都洛阳,上疏曰:“巴蜀既平,逆胡消灭,时来之会既至,休泰之庆显著。而人事乖违,屡丧王略,复使二贼双起,海内崩裂,河洛萧条,山陵危逼,所以遐迩悲惶,痛心于既往者也。伏惟陛下禀乾坤自然之姿,挺羲皇玄朗之德,凤栖外藩,龙飞皇极,时务陵替,备彻天听,人之情伪,尽知之矣。是以九域宅心,幽遐企踵,思伫云罗,混网四裔。诚宜远图庙算,大存经略,光复旧京,疆理华夏,使惠风阳泽洽被八表,霜威寒飇陵振无外,岂不允应灵休,天人齐契!今江河悠阔,风马殊邈,故向义之徒覆亡相寻,而建节之士犹继踵无悔。况辰极既回,众星斯仰,本源既运,枝泒自迁;则晋之馀黎欣皇德之攸凭,群凶妖逆知灭亡之无日,骋思顺之心,鼓雷霆之势,则二竖之命不诛而自绝矣。故员通贵于无滞,明哲尚于应机,砎如石焉,所以成务。若乃海运既徙,而鹏翼不举,永结根于南垂,废神州于龙漠,令五尺之童掩口而叹息。夫先王经始,玄圣宅心,画为九州,制为九服,贵中区而内诸夏,诚以晷度自中,霜露惟均,冠冕万国,朝宗四海故也。自强胡陵暴,中华荡覆,狼狈失据,权幸扬越,蠖屈以待龙伸之会,潜蟠以俟风云之期,盖屯圮所钟,非理胜而然也。而丧乱缅邈,五十馀载,先旧徂没,后来童幼,班荆辍音,积习成俗,遂望绝于本邦,宴安于所托。眷言悼之,不觉悲叹!臣虽庸劣,才不周务,然摄官承乏,属当重任,愿竭筋骨,宣力先锋,翦除荆棘,驱诸豺狼。自永嘉之乱,播流江表者,请一切北徙,以实河南,资其旧业,反其土宇,勤农桑之务,尽三时之利,导之以义,齐之以礼,使文武兼宣,信顺交畅,井邑既修,纲维粗举。然后陛下建三辰之章,振旗旗之旌,冕旒钖銮,朝服济江,则宇宙之内谁不幸甚!夫人情昧安,难与图始;非常之事,众人所疑。伏愿陛下决玄照之明,断常均之外,责臣以兴复之效,委臣以终济之功。此事既就,此功既成,则陛下盛勋比隆前代,周宣之咏复兴当年。如其不效,臣之罪也,褰裳赴镬,其甘如荠。”诏曰:“在昔丧乱,忽涉五纪,戎狄肆暴,继袭凶迹,眷言西顾,慨叹盈怀!知欲躬率三军,荡涤氛秽,廓清中畿,光复旧京,非夫外身殉国,孰能若此者哉!诸所处分,委之高算。但河洛丘墟,所营者广,经始之勤,致劳怀也。”于是改授并、司、冀三州,以交广辽远,罢都督,温表辞不受。又加侍中、大司马、都督中外诸军事、假黄钺。
  377. 《宋书·卷十四·志第四·礼一》清河人李辽又上表曰:“臣闻教者,治化之本,人伦之始,所以诱达群方,进德兴仁,譬诸土石,陶冶成器。虽复百王殊礼,质文参差,至于斯道,其用不爽。自中华湮没,阙里荒毁,先王之泽寝,圣贤之风绝,自此迄今,将及百年。造化有灵,否终以泰,河、济夷徙,海、岱清通,黎庶蒙苏,凫藻奋化。而典训弗敷,雅、颂寂蔑,久凋之俗,大弊未改。非演迪斯文,缉熙宏猷,将何以光赞时邕,克隆盛化哉。事有如赊而急,实此之谓也。亡父先臣回,绥集邦邑,归诚本朝。以太元十年,遣臣奉表。路经阙里,过觐孔庙,庭宇倾顿,轨式颓弛,万世宗匠,忽焉沦废,仰瞻俯慨,不觉涕流。既达京辇,表求兴复圣祀,修建讲学。至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奉被明诏,采臣鄙议,敕下兖州鲁郡,准旧营饰。故尚书令谢石令臣所须列上,又出家布,薄助兴立。故镇北将军谯王恬版臣行北鲁县令,赐许供遣。二臣薨徂,成规不遂。陛下体唐尧文思之美,访宣尼善诱之勤,矜荒馀之凋昧,愍声教之未浃。愚谓可重符兖州刺史,遂成旧庙,蠲复数户,以供扫洒。并赐给六经,讲立庠序,延请宿学,广集后进,使油然入道,发剖琢之功。运仁义以征伐,敷道德以服远,何招而不怀,何柔而不从。所为者微,所弘甚大。臣自致身辇毂,于今八稔,违亲转积,夙夜匪宁。振武将军何澹之今震捍三齐,臣当随反。裴回天邑,感恋罔极。乞臣表付外参议。”又不见省。
    《宋书·卷二十三·志第十三·天文一》……衡所造浑仪,传至魏、晋,中华覆败,沉没戎虏,绩、蕃旧器,亦不复存。晋安帝义熙十四年,高祖平长安,得衡旧器,仪状虽举,不缀经星七曜。……
    《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四·天文二》……永兴元年七月乙丑,星陨有声。二年十月,星又陨有声。按刘向说,民去其土之象也。是后遂亡中夏。……
    《宋书·卷九十五·列传第五十五·索虏》……后将军长沙王义欣出镇彭城,总统群帅,告司、兖二州曰:“夫王者之兵,以义德相济,非徒疆理土地,恢广经略,将以大庇苍生,保全黎庶。是以蒙践霜雪,逾历险难,匡国宁民,肃清四表。昔我高祖武皇帝,诞膺明命,爰造区夏,内夷篡逆,外宁寇乱,灵武纷纭,雷动风举,响轶龙堆,声浮云、朔,陵天振地,拔山荡海。于是华域肃清,讴歌允集,王纲帝典,焕哉惟文,太和烟煴,流泽洋溢。中叶谅暗,委政冢宰,黠虏乘衅,侵侮上国。遂令司、兖良民,复蹈非所,周、郑遗黎,重隔王化。圣皇践阼,重光开朗,明哲柔远,以隆中兴,遐夷慕义,云腾波涌。方将蹈德履信,被艺袭文,增修业统,作规于后,勤施洽于三方,惠和雍于北狄。夫养鱼者除其猵獭,育禽者去其豺狼,故智士研其虑,勇夫厉其节,嘉谋动苍天,精气贯辰纬。莫府忝任,禀承庙算,翦爪明衣,誓不顾命,提吴、楚之劲卒,总八州之锐士,红旗绛天,素甲夺日,虎步中原,龙超河渚。兴云散雨,慰大旱之思,吊民伐罪,积后己之情。师以顺动,何征而不克,况乎遵养耆昧,绥复境土而已哉。昔淮、泗初开,狡徒纵逸,王旅入关,群竖飙扇,襄邑之战,素旗授首,半城之役,伏尸蔽野,支解体分,羽翼摧挫。加以构难西虏,结怨黄龙,控弦熸灭,首尾逼畏,蜂屯蚁聚,假息旦夕,岂复能超蹈长河,以当堂堂之陈哉。夫顺从贵速,归德恶晚,赏褒先附,威加后服。是以秦、赵羇旅,披榛委诚,施绂乘轩,剖符州郡。慕容、姚泓,恃强作祸,提挈万里,卒婴𫓧钺。皆目前之诚验,往世之所知也。圣上明发爱恤,以道怀二州士民,若能审决安危,翻然革面,率其支党,归投军门者,当表言天台,随才叙用。如其迷心不悛,窜首巢穴,长围既周,临冲四至,虽欲壶浆厥篚,其可得乎。幸加三思,详择利害。”…………史臣曰:久矣,匈奴之与中国并也。自汉氏以前,绵跨年世,纷梗外区,惊震中宇。周无上算,汉收下策。魏代分离,种落迁散,数十年间,外郡无风尘之警,边城早开晚闭,胡马不敢南临。至于晋始,奸黠渐著,密迩畿封,窥候疆埸,俘民略畜者,无岁月而阙焉。元康以后,风雅雕丧,五胡递袭,翦覆诸华。及涉珪以铁马长驱,席卷赵、魏,负其众力,遂与上国争衡矣。高祖宏图盛略,欲以苞括宇宙为念,逮于悬旗清洛,饮马长泾,北狄衄锐挫锋,闭重崄而自固。于时戎车外动,王命相属,裳冕委蛇,轺轩继路,旧老怀思古之情,行人或为之殒涕,自是关、河响动,表里宁壹。宫车甫晏,戎心外骇,覆我牢、滑,翦我伊、瀍,是以太祖忿之,开定司、兖,而兵无胜略,弃师陨众,委甲横原,捐州亘水,荆、吴锐卒,逸气未摅,偏城孤将,衔冤就虏,遂蹙境延寇,仅保清东。……
  378. 《南齐书·卷五十九·列传第四十·芮芮虏》国相邢基祇罗回奉表曰:“…………皇芮承绪,肇自二仪,拓土载民,地越沧海,百代一族,大业天固。虽吴、漠殊域,义同唇齿,方欲克期中原,龚行天罚。治兵缮甲,俟时大举。振霜戈于并、代,鸣和铃于秦、赵,扫殄凶丑,枭剪元恶。然后皇舆迁幸,光复中华,永敦邻好,侔踪齐、鲁。使四海有奉,苍生咸赖,荒馀归仰,岂不盛哉!”
  379. >《三国志·卷三十五·蜀书五·诸葛亮传第五》引《诸葛亮集》曰:是岁,魏司徒华歆、司空王朗、尚书令陈群、太史令许芝、谒者仆射诸葛璋各有书与亮,陈天命人事,欲使举国称藩。亮遂不报书,作正议曰:“昔在项羽,起不由德,虽处华夏,秉帝者之势,卒就汤镬,为后永戒。魏不审鉴,今次之矣;免身为幸,戒在子孙。而二三子各以耆艾之齿,承伪指而进书,有若崇、竦称莽之功,亦将偪于元祸苟免者邪!昔世祖之创迹旧基,奋羸卒数千,摧莽彊旅四十馀万于昆阳之郊。夫据道讨淫,不在众寡。及至孟德,以其谲胜之力,举数十万之师,救张郃于阳平,势穷虑悔,仅能自脱,辱其锋锐之众,遂丧汉中之地,深知神器不可妄获,旋还未至,感毒而死。子桓淫逸,继之以篡。纵使二三子多逞苏、张诡靡之说,奉进驩兜滔天之辞,欲以诬毁唐帝,讽解禹、稷,所谓徒丧文藻烦劳翰墨者矣。夫大人君子之所不为也。又军诫曰:‘万人必死,横行天下。’昔轩辕氏整卒数万,制四方,定海内,况以数十万之众,据正道而临有罪,可得干拟者哉!”
    《三国志·卷四十八·吴书三·三嗣主传第三·孙皓》……晋文帝为魏相国,遣昔吴寿春城降将徐绍、孙彧衔命赍书,陈事势利害,以申喻皓《汉晋春秋》载晋文王与皓书曰:“圣人称有君臣然后有上下礼义,是故大必字小,小必事大,然后上下安服,群生获所。逮至末涂,纯德既毁,剿民之命,以争彊于天下,违礼顺之至理,则仁者弗由也。方今主上圣明,覆帱无外,仆备位宰辅,属当国重。唯华夏乖殊,方隅圮裂,六十馀载,金革亟动,无年不战,暴骸丧元,困悴罔定,每用悼心,坐以待旦。将欲止戈兴仁,为百姓请命,故分命偏师,平定蜀汉,役未经年,全军独克。于时猛将谋夫,朝臣庶士,咸以奉天时之宜,就既征之军,藉吞敌之势,宜遂回旗东指,以临吴境。舟师泛江,顺流而下,陆军南辕,取径四郡,兼成都之械,漕巴汉之粟,然后以中军整旅,三方云会,未及浃辰,可使江表厎平,南夏顺轨。然国朝深惟伐蜀之举,虽有静难之功,亦悼蜀民独罹其害,战于绵竹者,自元帅以下并受斩戮,伏尸蔽地,血流丹野。一之于前,犹追恨不忍,况重之于后乎?是故旋师按甲,思与南邦共全百姓之命。夫料力忖势,度资量险,远考古昔废兴之理,近鉴西蜀安危之效,隆德保祚,去危即顺,屈己以宁四海者,仁哲之高致也;履危偷安,陨德覆祚,而不称于后世者,非智者之所居也。今朝廷遣徐绍、孙彧献书喻怀,若书御于前,必少留意,回虑革算,结欢弭兵,共为一家,惠矜吴会,施及中土,岂不泰哉!此昭心之大愿也,敢不承受。若不获命,则普天率土,期于大同,虽重干戈,固不获已也。”…………西苑言凤凰集,改明年元江表传曰:初丹杨刁玄使蜀,得司马徽与刘廙论运命历数事。玄诈增其文以诳国人曰:“黄旗紫盖见于东南,终有天下者,荆、扬之君乎!”又得中国(指中原)降人,言寿春下有童谣曰“吴天子当上”。皓闻之,喜曰:“此天命也。”即载其母妻子及后宫数千人,从牛渚陆道西上,云青盖入洛阳,以顺天命。行遇大雪,道涂陷坏,兵士被甲持仗,百人共引一车,寒冻殆死。兵人不堪,皆曰:“若遇敌便当倒戈耳。”皓闻之,乃还。。……
  380. 《隋书·卷五十七·列传第二十二·薛道衡》……高祖作相,从元帅梁睿击王谦,摄陵州刺史。大定中,授仪同,摄卭州刺史。高祖受禅,坐事除名。河间王弘北征突厥,召典军书,还除内史舍人。其年,兼散骑常侍,聘陈主使。道衡因奏曰:“江东蕞尔一隅,僭擅遂久,实由永嘉已后,华夏分崩。刘、石、符、姚、慕容、赫连之辈,妄窃名号,寻亦灭亡。魏氏自北徂南,未遑远略。周、齐两立,务在兼并,所以江表逋诛,积有年祀。陛下圣德天挺,光膺宝祚,比隆三代,平一九州,岂容使区区之陈久在天网之外?臣今奉使,请责以称藩。”高祖曰:“朕且含养,置之度外,勿以言辞相折,识朕意焉。”江东雅好篇什,陈主尤爱雕虫,道衡每有所作,南人无不吟诵焉。……
    《隋书·卷八十四·列传第四十九·北狄·突厥》……沙钵略妻,宇文氏之女,曰千金公主,自伤宗祀绝灭,每怀复隋之志,日夜言之于沙钵略。由是悉众为寇,控弦之士四十万。上令柱国冯昱屯乙弗泊,兰州总管叱李长叉守临洮,上柱国李崇屯幽州,达奚长儒据周槃,皆为虏所败。于是纵兵自木硖、石门两道来寇,武威、天水、安定、金城、上郡、弘化、延安六畜咸尽。天子震怒,下诏曰:“往者魏道衰敝,祸难相寻,周、齐抗衡,分割诸夏。突厥之虏,俱通二国。周人东虑,恐齐好之深,齐氏西虞,惧周交之厚。谓虏意轻重,国逐安危,非徒并有大敌之忧,思减一边之防。竭生民之力,供其来往,倾府库之财,弃于沙漠,华夏之地实为劳扰。犹复劫剥烽戍,杀害吏民,无岁月而不有也。恶积祸盈,非止今日。……”
  381. 《三老赵掾之碑》
    三老讳宽,字伯然。金城浩眉人也。其先盖出自少皓,唐炎之隆,伯翳作虞,胤自夏商,造父驭周,爰暨霸世,夙为晋谋。佐国十嗣。赵灵建号,因氏焉。迄汉文景,有仲况者,官至少府。厥子圣,为谏议大夫。孙字翁仲,新城长,讨暴有功,拜关内侯。弟君□(真),密靖内侍,报怨禁中,徙陇西上。育生充国,字翁孙。…………元始二年复封曾孙纂为侯。宗族条分,裔布□(诸)华,充国弟,字子声,为侍中,子君游为云中大守,子字游都朔农都尉,弟次卿高平令,次子游护苑使者,次游卿幽州刺史;卬陪葬杜陵,孙丰,字叔奇,监度辽营谒者。子字孟元,次子仁,子仁为敦煌大守。孟元子名宽,字伯然,即充国之孙也,自上邽别徙破羌,为护羌校尉假司马,战斗第五。大军败绩,于时四子□(孟)长、仲宝、叔宝皆并震没,唯宽存焉,冒突锋刃,收葬尸死,郡县残破,吏民流散,乃徙□(家)冯□(翊),修习典艺,即敦诗书,悦志礼乐,由复研机篇籍,博贯史略,雕篆六体,稽呈前□(人),吟咏成章,弹翰为法,虽杨、贾、斑、杜,弗或过也,是以休声播于远近。…………光和三年十一月丁未造。
  382. 《后汉书·卷七十二·董卓列传第六十二》……赞曰:百六有会前书音义曰:“四千五百岁为一元,一元之中有九厄,阳厄五,阴厄四。阳为旱,阴为水。”初入元百六岁有阳厄,故曰“百六之会”,过、剥成灾。董卓滔天,干逆三才。方夏崩沸方,四方;夏,华夏也。诗小雅云:“百川沸腾,山冢崒崩。”,皇京烟埃。无礼虽及,馀祲遂广。矢延王辂,兵缠魏象。区服倾回,人神波荡。
    《后汉书·卷七十五·刘焉袁术吕布列传第六十五·刘焉》时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辄增暴乱,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焉乃阴求为交阯,以避时难。议未即行,会益州刺史郗俭在政烦扰,谣言远闻,而并州刺史张懿、凉州刺史耿鄙并为寇贼所害,故焉议得用。出焉为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太仆黄琬为豫州牧,宗正刘虞为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职。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383. 《三国志·卷三十一·蜀书一·刘二牧传第一·刘焉》焉睹灵帝政治衰缺,王室多故,乃建议言:“刺史、太守,货赂为官,割剥百姓,以致离叛。可选清名重臣以为牧伯,镇安方夏。”焉内求交阯牧,欲避世难。议未即行,侍中广汉董扶私谓焉曰:“京师将乱,益州分野有天子气。”焉闻扶言,意更在益州。会益州刺史郤俭赋敛烦扰,谣言远闻,而并州杀刺史张壹,凉州杀刺史耿鄙,焉谋得施。出为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封阳城侯,当收俭治罪;扶亦求为蜀郡西部属国都尉,及太仓令巴西赵韪去官,俱随焉。
  384. 《辽史本纪第二十九·耶律延禧三》(宣和六年七月)天祚既得林牙耶律大石兵归,又得阴山室韦谟葛失兵,自谓得天助,再谋出兵,复收燕、云。大石林牙力谏曰:“自金人初陷长春、辽阳,则车驾不幸广平淀,而都中京;及陷上京,则都燕山;及陷中京,则幸云中;自云中而播迁夹山。向以全师不谋战备,使举国地皆为金有。国势至此而方求战,非计也。当养兵待时而动,不可轻举。”不从。
  385. 《金史卷二·本纪第二》(政和七年十二月)是月,宋使登州防御使马政以国书来,其略曰:“日出之分,实生圣人。窃闻征辽,屡破勍敌。若克辽之后,五代时陷入契丹地,愿畀下邑。”
  386. 《明实录·熹宗·卷七十一·天启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辽东督师王之臣塘报:“逆奴掩袭粆花部落,杀其名王贵人掠其牛马,虏众避难来归者以二千计,臣恐中间夹杂奸人,呼粆花领赏白喇嘛举其来归夷目一一质问,喇嘛泣言俱是粆花部落随行。宁前道会同总镇将来归汉人汉地安插,其夷众老弱善为抚慰,候事定仍归虏营以示恤患之意。兵部尚书王永光言南来者未必皆真夷,况虏情叵测,此二千人者傥安插未遂所欲,日夕窥我虗实以输之忧在西虏者,正恐不后于东虏也,且安插有安插之费,目前仅支后必不继,合无将数内汉人设法安置,其夷类厚给犒赉,即著领赏夷目尽数押领而还听彼酋首自行分派部落。”上是之。
  387. 《朝鲜王朝实录·宣祖实录·三十七年(1604)·卷一百七十七·八月二十一日》……弘文馆上箚曰:“伏以臣等职忝论思,侍密淸光,虽极谫陋,岂不知圣上谦冲之意,出于至情也?第以盈庭之请,举国之论,万口一谈,如水益激,逾时引日,将至不允,则不止。上自大臣宗戚,下至闾巷小民,竭诚颙望,拭目缛仪之举,属耳兪音之降,而圣上一味崇让,过自贬薄,群情闷郁,汲汲遑遑,不啻若饥渴之在己。臣等何敢以烦渎为嫌,而不为之吁呼乎?臣等尝考史籍,唐文宗时群臣上尊号,帝辞之,先儒称美。虽无状,乃所志,则惟欲导吾君于尧、舜、禹、汤,岂以文宗所不为之事,有望于我圣上哉?当文宗之世,叛将强臣罗列天下,阉髯壬侫擅弄国柄,当时群臣,无故建白。苟欲赞扬其君,是所谓无所为而为之,其果合于义乎?当时之君,虽欲受之,盖亦无所辞于天下矣。其可晏然受之,而不辞乎?此文宗之所以不受而辞之者,而后世之所以称美者也。今日之事则异于是,请以其所以异者,为殿下历陈焉。惟我殿下,自平时至诚拱极,竭忠事上,精诚感会,诚信素孚,故皇上之眷顾我殿下,有自来矣,而至于壬辰之变,海外凶贼,稔射天之谋,逞假途之说,凶锋直上,祸迫上国,殿下始则严辞斥绝,敷奏天庭,终则替受凶锋,赴愬父母,宁以国亡,而不以贼遗天朝。其平日素积之诚,临难拒贼之义,感动帝听,天怒斯赫,命将出师,迅扫妖氛,使属国。得以再造,汉土不被兵祸。向使殿下享上之诚不足以感动帝听,拒贼之义不足以昭揭宇宙,则其何以发十万之师,运千艘之粮,终始拯济,若此其极乎?曾见载籍,属国之蒙被帝眷,有如此者乎?东国之得以再造,汉土之不被兵祸,秋毫皆皇上之赐,而求其本,则实出于我圣上至诚事大竭忠享上之致也。然则圣上之功烈,不独在于我国,而在于天下矣,不独在于天下,而实前古之所未有也。夫岂如唐朝之无所为而请尊号者哉?假使文宗,値如此之时,则尊号之请,必不得辞,而后世公论,亦不得以讥之也。臣等何敢以不当为之事,饰辞蔓语,以欺我圣上,而自陷于谄谀之罪哉?诚以圣上今日之功,非但文宗之所未有也,抑前古帝王之所未有者,故沥血陈章,冀回天听,而殿下不惟不纳,而反下未安之敎,至以覆国之罪,加之于圣躬,而恢复之功归之于诸臣。此臣等所以痛心刻骨而不欲闻者也。臣等诚意浅薄,辞不达意,既不能揄扬圣烈,昭示后世,而反承臣子不忍闻之敎,宁欲枯死殿陛之下,而不知自止也。伏愿圣明,毌拂群情,亟赐一兪,不胜幸甚。”……
  388. 《献帝起居注》: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复禹贡之九州,冀州得魏郡、安平、钜鹿、河闲、清河、博陵、常山、赵国、勃海、甘陵、平原、太原、上党、西河、定襄、雁门、云中、五原、朔方、河东、河内、涿郡、渔阳、广阳、右北平、上谷、代郡、辽东、辽东属国、辽西、玄菟、乐浪,凡三十二郡。省司隶校尉,以司隶部分属豫州、冀州、雍州。省凉州刺史,以并雍州部,郡得弘农、京兆、左冯翊、右扶风、上郡、安定、陇西、汉阳、北地、武都、武威、金城、西平、西郡、张掖、张掖属国、酒泉、敦煌、西海、汉兴、永阳、东安南,凡二十二郡;省交州,以其郡属荆州,荆州得交州之苍梧、南海、九真、交趾、日南,与其旧所部南阳、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长沙、零陵、桂阳,凡十三郡;益州本部郡有广汉、汉中、巴郡、犍为、蜀郡、牂牁、越巂、益州、永昌、犍为属国、蜀郡属国、广汉属国,今并得交州之郁林、合浦,凡十四郡;豫州部郡本有颍川、陈国、汝南、沛国、梁国、鲁国,今并得河南、荥阳都尉,凡八郡;徐州部郡得下邳、广陵、彭城、东海、琅邪、利城、城阳、东莞,凡八郡;青州得齐国、北海、东莱、济南、乐安,凡五郡。
  389. 《晋书·卷十五·志第五·地理下·扬州》扬州。案禹贡淮海之地,舜置十二牧,则其一也。周礼:“东南曰扬州。”春秋元命包云:“牵牛流为扬州,分为越国。”……
    《晋书·卷十五·志第五·地理下·交州》交州。案禹贡扬州之域,是为南越之土。秦始皇既略定扬越,以谪戍卒五十万人守五岭。自北徂南,入越之道,必由岭峤,时有五处,故曰五岭。……
    《晋书·卷十五·志第五·地理下·广州》广州。案禹贡扬州之域,秦末赵他所据之地。及汉武帝,以其地为交阯郡(部)。至吴黄武五年,分交州之南海、苍梧、郁林、高梁四郡立为广州,俄复旧。……
  390. 德赠习近平中国地图解读 澳科大图书馆藏副本
  391. 《宋会要辑稿·兵八·讨叛二·契丹·太宗·雍熙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幽州吏民:“北燕之地,中国旧封,晋、汉以来,戎夷窃据,迨今不复,垂五十年。国家化被、夷,恩覃动植,岂可使幽燕奥壤,犹为被发之乡,冠带遗民,尚杂茹毛之俗?爰兴师律,以正封疆。拯溺救焚,聿从于民望;执讯获丑,即震于皇威。凡尔众多,宜体兹意。今遣行营前军都总管曹彬、副总管崔彦进等先往,朕当续御戎军,亲临寇境。应大军入界,百姓倍加安抚,不得误有伤杀及发掘坟墓、焚烧庐舍、斩伐桑枣、虏掠人畜,犯者并当处斩。应收复城邑,文武官吏皆依旧任,俟平幽州日,别加擢用。若有识机知变,因事建功,以节度、防御、团练、刺史州降者,即以本任授之,仍加优赏。军镇城邑亦如之。乡县户民,候平定日,除二税外,无名科率,并当除放。”…………(四月)十四日,诏曰:“王者之师,有如时雨,盖所以静氛埃于保障,拯涂炭于生民。眷彼北燕,本为内地,陷于丑虏,垂五十年,家怀愤心,人失生计,傒望汉土,厥路无繇。朕整饬师旅,荡平妖孽,扫边民之积耻,震中夏之天声,复我遗民,归于故地。况北边民庶,本号雄豪,有能应接王师,纠合徒旅,凭兹天讨,雪此世仇,便可濬发先机,挺身应募,必当资以粮馈,假以甲兵。有获生口者,人赏钱五千;得首级者三千;马,上等十千,中七千,下五千。平幽州后,愿在军者,优与存录;愿归农者,给复三年。”
  392. 《中国农村敎育发展的区域差异: 24县调查》p.271
  393. 滕州穆斯林农户牛羊肉价格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394. (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壹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清真食品(含清真饮食、副食,下同)供应网点的合理布局,保证市场清真食品货源和少数民族其它生活必需的食品供应,在火车站、主要客运码头、机场、商业中心地段和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商业网点。……第二十三条清真食品单位的领导成员和职工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清真单位的职工应当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清真食品单位实行承包或者租赁时的承包人或者租赁者、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一般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承包人、租赁者、经营者,必须事先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二十四条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应当坚持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就近安置的原则。因市政建设需要而拆迁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安排;因非市政建设需要而拆迁的,应当征得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拆迁过渡期间应当设立临时清真食品供应点,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五条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所在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少数民族公民清真伙食补贴。市级医院和区、县中心医院等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病人提供清真伙食
    (2000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清真食品酌生产和经营,各有关部门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有关费用时,可以给予优惠照顾。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兼营清真食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三)个体经营者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四)采购、加工、保管、销售等岗位上的操作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车站、机场、商业中心等客流量大的地区设置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第三十二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95. 2020年1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中国日报记者:美西方极个别的所谓“名人”近期在社交媒体发表攻击中国新疆政策的言论,引起网络热议。对此,您有何想法?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古丽·阿不力木回答。
    答:我不知道这些所谓“名人”到没到过新疆,但他们似乎被一些假新闻蒙蔽了双眼,被一些不实之辞影响了判断。我们欢迎这些“名人”到新疆走一走,看一看,只要他怀有良知、明辨是非,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就会看到一个真实的新疆。我郑重强调,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汉以来,新疆就一直在中国的管辖之下,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把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更不存在所谓的“东突厥斯坦国”。维吾尔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是中国人,根本不是什么所谓的“东突人”。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新疆的维吾尔族人口为三百多万人,截至到最近一次的人口普查,新疆的维吾尔族人口已经超过千万。我想问一下,这个数据能说明是所谓的“种族灭绝”吗?中国政府充分保障各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依法保护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措施得到了各族群众的衷心拥护。新疆各级政府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定不移地将发展落实到改善民生上、落实到惠及当地上、落实到增进团结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各族人民。坚持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0%以上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推进以就业、教育、医疗等为重点的九项惠民工程。着力稳定扩大就业,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南疆四地州可享受15年免费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各族群众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覆盖面达到100%,农村贫困人口15种大病集中救治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全覆盖。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长,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新疆日报记者:有媒体报道新疆大规模拆除清真寺,您对此有何回应?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古丽·阿不力木回答。
    答:我要先用一组数据来回应这个问题。新疆的清真寺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000多座增加到现在的2.4万座,每530个穆斯林就拥有一座清真寺,教职人员由3000多人增加到2.9万多人。试问,这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现,还是“大规模拆除清真寺”的结果?…………………………
  396. 2020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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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国际电视台记者:在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中,新疆如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通信自由、行动自由等权利?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古丽·阿不力木回答。
    答:中国是法治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新疆始终坚持依法打击恐怖主义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依法充分保障各族群众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障正常社会生活,坚决防止在反恐、去极端化工作中发生影响各族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现象。在新疆,不论哪个民族、哪个人,只要不属于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出境的人员,均可自由出国、回国。各族群众与国外联系也是自由的。我们注意到,一些西方媒体编造所谓“中国政府限制维吾尔族人的通信和行动”等奇谈怪论,境外一些人受“东突”势力蛊惑,在网上发帖称自己与境内亲属“失联”。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新疆从未限制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各族群众的出行自由,也从未限制他们与境外亲属之间的通信联系。对于一些所谓的“失联”问题,经有关部门核查,他们中的一些人,有的在社会上正常活动,有的纯属编造。例如,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曾报道在澳居住的中国公民艾孜买提·吾买尔与疆内的父亲、继母、三个兄弟、两个姐妹和20多个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失联”。但经核查发现,其在华所有亲属均正常生活,完全享有人身自由。这样的歪曲报道还有很多。我想问问写这些报道的记者,你们是怎么胡编乱造出来的?还有没有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我们注意到,美国一些政客和媒体称,新疆“对少数民族实施‘大规模监控’,侵犯了人权”。在这里,我想说,运用现代科技产品和大数据方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是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新疆依法在城乡公共区域、主要道路、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目的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这些措施增强了社会安全感,得到了各族群众的普遍支持。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措施不针对任何特定民族,更何况这些监控设施本身也不会自动去辨认、针对某个特定的民族,它震慑的是坏人,保护的是好人。反观美国,全美20大机场对旅行者进行人脸扫描识别,纽约警方建设的城市监控系统,针对行人和车辆的监控装置遍布各个角落,并对个人手机信息进行追踪盘查。美国将新疆利用现代科技提升社会治理的措施,诬称为专门针对维吾尔族或穆斯林的监控,完全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难道美国使用这些现代科技就是公正、合理的,而在新疆就是侵犯人权?这简直是蛮横无理!………………………………学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能够初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掌握了实用技能,就业能力普遍提高。结业后的学员大多数都有了就业门路和稳定的收入,家庭生活水平明显提升。比如,结业学员阿依古丽·茹仙姑过去不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每次到内地谈生意时都要请人翻译、代签合同。参加培训后,阿依古丽·茹仙姑已能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阅读书籍、对话交流和书写。她高兴地说:“今后我可以和供货商正常交流,谈生意再不怕出错了!”结业学员布左拉·肉孜利用在教培中心学到的技能,在当地政府扶持帮助下,创办了一家手工刺绣专业合作社,不仅解决了自身就业问题,还带动了当地31名村民就业增收、稳定脱贫。宗教极端主义有效祛除,学员普遍能够认清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危害,摆脱了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精神控制。比如,结业学员迪力夏提曾经营一家“农家乐”,收入不错,日子过得也很好。自从被宗教极端思想感染后,他认为“异教徒在杏树下吃饭弄脏了果园”,于是关了“农家乐”、砍了果树,生活过得很艰难。参加培训后,他认识到了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十分后悔,痛恨宗教极端思想毁了他的生活。结业后,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他重新开起了“农家乐”,生意很好,又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信心。
    ………………………………
    新疆广播电视台记者:您刚才讲,新疆问题不是民族、宗教、人权问题,而是反分裂、反暴恐、反极端问题,但美西方却一直奉行“双重标准”,请问您怎么看?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亚力坤·亚库甫回答。
    答:众所周知,美西方历来在反恐、去极端化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凡是发生在西方的恐怖活动就叫“恐怖袭击”,凡是发生在中国的就叫“暴力事件”。他们一贯对新疆依法打击恐怖主义、去极端化和保护人权的努力置若罔闻,对新疆当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大好局面视而不见,反而捏造事实、诋毁抹黑新疆,妄称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是“镇压穆斯林”“侵犯人权”。特别是美国,为了维护自身霸权地位,一边毫无底线地打击自己认定的恐怖主义,不惜伤及大量无辜平民,一边却借“人权问题”粗暴干涉别国的反恐行动,明里暗里支持恐怖主义。这些年,美国以反恐为名,打了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叙利亚战争,在中东地区留下了无数战火,让那里的人民颠沛流离,造成地区局势动荡不安。事实证明,侵犯穆斯林人权的恰恰是美国。这些,世界人民都看在眼里。近期,诸如蓬佩奥等一些美国政客,对新疆的真实情况装聋作哑,反而满嘴胡言、以讹传讹,毫无事实根据地对新疆教培工作横加指责、恶意攻击,毫无事实根据地诬称新疆打压穆斯林,这种蛮横无理、干涉他国内政的做法,只会激起一切有公正心和有良知的人们的极大义愤!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对美西方的虚伪霸道行径,国际社会纷纷予以谴责。正如加拿大独立记者史蒂芬·高望斯撰文质疑《纽约时报》时所说,“该报将北京努力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分裂性暴力行为称为‘镇压穆斯林’。《纽约时报》从来不会将美国‘打击恐怖主义的战争’称为‘镇压穆斯林’。当涉及美国的战略性竞争对手(中国)时,《纽约时报》却没有保持同样标准,反而把针对一小部分由‘宗教极端主义’激发的暴恐人群的努力,放大为镇压所有穆斯林。”当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仍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许多国家都在结合本国实际积极探索解决路径。美西方借所谓人权问题诬蔑攻击新疆反恐、去极端化努力的卑劣做法,为国际社会有识之士所不齿。我们强烈敦促美西方立即摒弃在反恐、去极端化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停止在所谓新疆人权问题上做文章,停止借所谓涉疆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
    新疆日报记者:据刚才介绍,新疆已连续3年多没有发生暴恐案(事)件,这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带来了什么样的稳定红利?
    主持人:这个问题,还是请新闻发言人古丽·阿不力木回答。
    答: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发展是稳定的基础和支撑。新疆各族干部群众深刻体会到,过去暴恐频发、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社会动荡不安,发展根本无从谈起,甚至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丧失。现在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稳定的红利持续释放。2017年新疆生产总值首过万亿元(10920.09亿元),同比增长7.6%;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0775元、11045元,分别增长8.1%、8.5%。2018年生产总值突破1.2万亿元(12199.08亿元),同比增长6.1%;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2764元、11975元,分别增长6.5%、8.4%。2019年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3780亿元,同比增长6%左右,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5.5%、9%左右。特别是旅游业作为稳定发展的“晴雨表”,呈现“井喷式”发展。2017年接待游客人数首过1亿(1.07亿)人次、旅游收入1822亿元,增速均超过30%。2018年接待游客人数突破1.5亿人次、旅游收入2579.71亿元,增速均超过40%。2019年接待游客人数突破2.13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3632.6亿元,同比均增长40%以上。新疆各族人民深深感受到“稳定是福、动乱是祸”,全区人民将不遗余力地保持新疆的持续稳定,任何境内外敌对势力都不可能干扰各族人民的信心和决心!
  397. 2020年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3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新疆的基础教育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田地区和田市市长热夏提·木沙江、喀什地区教育局局长艾尼瓦尔·阿布力米提,以及和田地区和田县巴格其镇喀斯皮村寄宿学校校长凯迪尔丁·喀哈尔、和田地区和田县巴格其镇喀斯皮村寄宿学校学生家长加帕尔·阿布都拉。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
    伊力江·阿那依提:……我们全面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提高各民族学生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同时,充分保障各民族学生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小学校在课程设置和考试中,均设有少数民族语文科目,鼓励学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活动,有效促进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发展。……
    环球时报记者:据了解,近年来新疆加大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力度。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取得了哪些成效?在这个过程中,又怎么样传承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艾尼瓦尔·阿布利米提回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学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可以更好地融入和适应现代社会,不论学习、找工作,还是交流对话、经商务工都会有更多的便利。新疆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全面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取得了显著成效,绝大多数学生国家通用语言能力得到提高,成为家长与外界交流沟通的“小翻译”“小助手”。过去外地游客到村里去,因为语言不通,没法进行交流,现在到村里去、到家里去,小朋友都能当翻译,语言不再是一个障碍。自治区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显示,新疆教学质量显著提升,特别是小学一二年级各项指标增幅最大,为新疆各族青少年成长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按照国家中小学课程设置方案要求,我们在中小学也开设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程,教授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锡伯语等课程,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效促进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发展。《纽约时报》称,新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抹除少数民族文化”,是“汉语取代维吾尔语”,是“教学生憎恨父母和文化”,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美国以多元族群和文化自诩,但试想一下,少数族裔如果不学英语,他们恐怕很难在美国社会立足发展。我们想说的是,美国有着屠杀土著印第安人的历史。美国的一些媒体和所谓的政客,正在以自己国家的历史罪恶,抹黑今天的新疆。他们的根本动机就是不让我们的少数民族孩子有更好的文化素质、更强的就业本领、更宽的眼界见识!对此,我们各民族都是坚决反对的!
    ………………
  398. 2020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4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伊力江·阿那依提)答:…………伊斯兰教在新疆得到健康传承发展。新疆现有清真寺2万多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9万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各级伊斯兰教协会103个。新疆开办伊斯兰教经学院及喀什、和田、伊犁等8所分院和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共10所宗教院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本科、大专、中专学生,办学规模达到3000余人,目前有在校学生1000余人。…………目前,新疆依法选举出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有42997名,占新疆各级人大代表总数的69.8%;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的新疆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60.7%。二是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培训学习、基层锻炼、异地交流、岗位轮换等多种形式,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截至2018年底,新疆共有少数民族干部42.7万人,他们都在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三是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等6种语言文字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领域以及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四是依法保护和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新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积极搜集、保护、抢救各民族古籍,如翻译出版了濒于失传的《福乐智慧》,整理出版了蒙古族史诗《江格尔》等多种民间口头文学作品;创建了维吾尔族乐器、地毯和艾德莱斯绸织造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五是充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新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尊重各民族在服饰、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方面的习俗;积极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了新疆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的饮食习俗。…………
  39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5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买合木提·吾斯曼、和田市市长热夏提·木萨江、原哈密市民宗委退休干部早然木·塔力甫,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提问。……
    (买合木提·吾斯曼)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在新疆,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政治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没有任何公民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特别是穆斯林朝觐功课得到保障,政府每年安排包机组织穆斯林群众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政府对朝觐人员的医疗、翻译等给予资助,并做好随团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截至目前,新疆已有5万多名穆斯林群众赴沙特朝觐。……
  400. 2020年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7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热合满江·达吾提)答:……新疆实施的南疆富余劳动力向内地转移就业工作,得到了各族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积极响应。许多生活贫困的人员在当地政府引导和帮助下,从农村来到城市,从田间进入车间,从农民变成产业工人,不仅学到了技能,还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入,他们的家庭也因此实现了脱贫致富。比如,阿克陶县玉麦乡阿玛希村的贫困户热汗古丽·依米尔在浙江省慈溪市务工四年时间,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先后给家里寄回10余万元务工收入。现在家里盖起了新房子,改善了经济状况,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比如,克州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贫困户帕夏古丽·克热木,她主动报名前往东莞市的企业工作,现在已实现年劳动收入4.5万元。在她的带领下,500多名克州籍人员前往广东务工,很多人都实现了脱贫。帕夏古丽也因此获得了2018年全国脱贫攻坚奋进奖、201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奖励。……
    (艾则孜·木沙)答:……关于新疆籍员工收入情况,我们做过调查,他们的月收入普遍在3500元以上,最高的达到6000至7000元,远远高于在家务农的收入。比如,阿克苏市阿依库勒镇贫困户艾比布拉·马木提,2018年,他主动报名到杭州某电器企业就业,并逐渐成长为岗位能手,年收入5.5万元,仅一年时间就实现了脱贫。像艾比布拉·马木提这样脱贫致富、过上幸福生活的事例还很多。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一些新疆籍内地务工人员。……
    环球时报记者:“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发布报告称,内地一些工厂使用了从“再教育营”里调来的学员,这种“强迫劳动”是“再教育营政策”的延伸。对此,您有何回应?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伊力江·阿那依提回答。
    答:首先,我要强调,新疆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再教育营”,也从来没有制定过什么“再教育营政策”。“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将新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冠以这样耸人听闻的称谓,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事实上,新疆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与美国推行的“社区矫正”、英国设立的DDP项目、法国设立的去极端化中心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为了预防性反恐和去极端化而采取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根本不是所谓的“再教育营”。2019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同志在新疆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参加‘三学一去’的教培学员已全部结业。”他们是自由劳动者,是享有平等劳动权利的公民,到哪儿就业、从事何种行业都是自己选择的。“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所谓“内地一些工厂使用从‘再教育营’调来的学员,‘强迫劳动’是‘再教育营’政策的延续”的论调,简直荒唐可笑。我不禁要问,学员都已经结业,从何调来?根本不存在的“再教育营”,又谈何“政策延续”?国外个别机构为什么总是不顾基本事实,不择手段地对新疆教培中心进行污名化?他们到底出于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
  401. 2020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8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0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第八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院长、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阿不都热克甫·吐木尼亚孜,自治区民委主任买合木提·吾斯曼,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亚力坤·亚库甫,喀什地区民宗局局长阿不力米提·玉素云,回答记者的提问。
    …………
    (阿不力米提·玉素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各民族在饮食、节庆、婚丧礼仪等方面的风俗习惯。新疆为保证少数民族特别是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特需食品的供应,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要求大中城市和有穆斯林群众的小城镇保持一定数量的清真饭馆;在交通要道以及有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供应穆斯林群众的牛羊肉,按照其风俗习惯进行宰杀处理、储运销售;各少数民族在自己的传统节日,如“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期间,都能享受到法定的节日假期;在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中,政府不推行火葬,采取划拨专用土地、建立专用公墓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对婚丧仪式、割礼、起经名等民族风俗习惯没有限制。……
  402. 2020年1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8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发言人伊力江 · 阿那依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委员会副主任艾克拜尔 · 艾达尔、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海拉提和自治区卫健委主任穆塔里甫 · 肉孜,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另外,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3家外媒,分别是美国彭博社、日本东京广播公司和印尼安塔拉通讯社,他们将会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和各位进行互动交流。为表示欢迎,我们首先请外媒记者朋友进行提问。
    …………
    (海拉提)答:……自2000年9月起,为进一步加强各民族人才培养工作,新疆借助内地发达省(市)优质教育资源,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等14个省(市)开办了“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过程中,相关省(市)安排当地具有良好办学条件的一类高中承担办班任务,并配齐配强教师队伍,确保新疆籍学生充分享受当地最高水平的教育教学。办班学校加大办学经费投入,积极改善新疆籍学生学习生活条件,修建新疆班学生公寓,统一配备学习、生活设施设备,免费提供各类生活用品,还按四季配发多套校服。学校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风俗习惯,专门开设清真食堂,保障他们吃上可口的清真饭菜。每逢古尔邦节、肉孜节等节日,学校还会组织节日联欢活动,与他们共度节日。为加强学生家长与学校的沟通联系,新疆还曾分批组织学生家长到内地学校看望师生,实地了解学生在内地学习生活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内地新疆高中班”95%以上的毕业生都升入了内地高校深造。他们学成后大多数都回到了新疆,在各行各业施展自己的才华,成为建设新疆、发展家乡的生力军。……
  403. 法打击伊斯兰恐怖主义 引发穆斯林国家不满
  404. 欧洲穆斯林 成为社会动乱因素?
  405. 穆斯林冲突愈演愈烈 印度动用推土机
  406. 批哈迪“非土著是贪污根源”言论可耻国际透明组织促警调查
  407. 马来西亚麦当劳禁止非清真蛋糕入店引争议
  408. 麦当劳清真蛋糕令掀议 此抵制彼支持,谁有理?
  409. Malaysian Muslims fume over heritage tag for pork soup
  410. 全民齐心拒绝“杯葛非穆斯林或非土著产品”行动
  411. 近两个月社媒充斥仇恨讯息,吉祥忧各族互相猜忌
  412. 12名人发联合声明·杯葛非穆产品伤害国民
  413. ​林德荣《印尼排华根源及华人前景浅析》……40多年来,印尼政府对华人所执行的政策,大致可分为苏加诺执政时期和苏哈托执政时期两个大阶段,每个大阶段又可分为前后期两个小阶段。在各大小阶段虽然反映了当政者在执行政策上有某些变化,但总的来看,印尼政府对待华人政策的最终目的仍是要将华裔少数民族同化成为印尼“土著”。苏加诺执政时期,印尼政府在1945年至1950年间,为了尽快医治战争创伤,采取利用华侨的资金与技术来恢复经济的措施并取得了成效。与此同时,为了减少外籍公民,还执行过鼓励华侨归化为印尼籍的政策。但自1950年起,印尼决策机构又主观地唯恐华侨归化后会成为原著民经济上的竞争对手,转而采取阻挠华侨加入印尼籍的政策,人为地把印尼人划分为“原著民” 和“非原著民”两部分, 把华人划入非原著民。随着印尼政府把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作为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华人经济被列入打击对象。一系列旨在限制、排斥以至消灭华人经济的政策、法令和条例, 纷纷出笼。如1950年开始执行“堡垒输入商制度”,旨在赋予原著民经商优惠条件,促其经济发展,形成所谓战斗“堡垒”,以便夺回被华人占领的经济领域。“堡垒政策” 的实施迫使1000余家华人输入商停业。1953年4月,规定华侨华人经营的汽车商业只准拥有20部汽车,行车路程限在250公里以内,企业经营必须任用原著民。1954年7月,颁布《关于限制碾米企业条例》,迫使90%以上原由华侨华人经营的碾米厂停业。在1957年一年之内,先后颁布 《1957年第一号关于企业管理条例》、《第16号关于征收外侨税的紧急法令》、《工业部长和商业部长联合决定:外资企业管理条例》 等等法令和条例,责令原为“外资”经营的27种企业在一年限期内移交给土著商经营;并规定外资经营工商业须重新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交纳保证金和25%-40%的利润率,从而迫使一些资金微薄的华侨华人小企业停业。1959年11月18日,颁布《总统第10号法令》,更进一步硬性规定凡在县以下开设的“外资”零售店须在年底前结业,结果使8400家华侨华人零售店被查封,50万人失去生计,其中13万人被迫离开印尼到中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地谋生。据不完全统计,自实施“堡垒政策”起,至1959年总统第10号法令颁布期间,印尼政府就颁布了近30项此类法令和条例。……
    ……1998年5月的大规模针对华人的种族暴乱,主要是由于这次印尼经济危机深化引发政治危机爆发的结果,是政治危机的社会性表现。自从1997年爆发东南亚金融危机开始,印尼的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印尼盾持续贬值超过80%,物价飞涨,失业人口和贫困人口剧增。苏哈托政府缓解经济危机不力,人民生活日益艰难,经济危机最终引发了迫使苏哈托辞职的深刻的政治危机。在这场反对苏哈托独裁经济的“民主改革运动” 中,印尼社会一直处于动荡和不安中,时有发生袭击、抢劫华人商店的群众性社会骚乱。而发生在1998年5月13至15日的以华人妇女为主要袭击目标的种族暴行,则是印尼政治派系斗争的产物。在5月13至15日,雅加达、梭罗等地爆发了大规模有组织、有策划的将华人作为主要袭击目标的种族暴乱,数以千计的华人商店和住处被袭击、焚烧,更有甚者,大量华人妇女被有组织的强暴。这种通过激化社会最敏感的华人问题,刻意加剧社会动荡的作法,实际上是印尼政府内部某派势力为达到其政治目的而做出的卑劣行径。……
  414. 萧峰《印尼排华25周年性侵受害者被二次伤害悲情》……“黑色五月暴动”最为人发指的是针对华人女性的强奸,据悉,当年的受害者流落海外后,如今也无法回国,享有身为国民应得的居住权,这不啻是“二次伤害”。多年来也鲜有受害者敢于公开讲述自己遇害的细节,目前有纪录的针对印尼华裔妇女的性暴力事件有一百五十二起,但据印尼外交官之女、知名性侵案调查记者与作家Julia Suryakusuma估计,“并非所有受害者都选择挺身而出。羞耻、屈辱以及自我价值和尊严的完全丧失,常常导致强奸受害者不愿向外透露恐怖和创伤的回忆”。这次震惊世人的针对华人妇女性侵暴力事件当年破天荒地促成印尼“全国暴力侵害妇女委员会”,使印尼女性权益有了伸张的平台。……在印尼的90年代,排华事件层出不穷,1994年有5起,1995年有16起,1996年有27起,每年渐呈增势,1994年棉兰的排华暴乱就持续10天。……澳洲学者简玛·珀蒂(Jemma Purdey)对“真相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深入调查后发现,受访和调查的军事将领们模糊带过,不愿谈及1998年5月关于部队的动向的细节,没有将当年的凶手公开。后来也发现有权力调动当时的军人和将领,只能是战略后备部队司令普拉博沃或他的上级三军总司令威兰托其中一人。无独有偶,印尼另一个观察家也总结,1998年5月骚乱是威兰托和普拉博沃之间的较量。……
  415. Victims of Indonesia's 1998 violence continue to fight for justice 25 years on
  416. Blasphemy case: Cleric offers Rs500,000 for Aasia's execution. The Express Tribune. 3 December 2010 [1 November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1 November 2018) (英语). Maulana Yousaf Qureshi, the Khateeb of the historic Masjid Mohabaat Khan in Peshawar, offered a Rs500,000 reward for anyone who kills Aasia, Online news agency reported. 
  417. Pakistan governor's suspected murderer showered with roses, praised by scholars, Babar Dogar, Lahore – The Associated Press, Published Wednesday, 5 January 2011
  418. 巴国妇脱辱回罪 触发抗议
  419. 2020年8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3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 · 阿那依提、自治区卫健委主任穆塔里甫 · 肉孜、自治区统计局一级巡视员吐尔逊娜依 · 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妇联主席阿依努尔 · 买合赛提,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请记者朋友举手提问。提问前,请先介绍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
    …………
    (吐尔逊娜依 · 阿不都热依木)答:……实际上,新疆维吾尔族人口一直持续增长,在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8年新疆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维吾尔族人口均稳步持续增长,新疆汉族人口略有增长。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从2181.58万上升至2486.76万,增加305.18万,增长13.99%。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从1298.59万上升至1586.08万,增加287.49万,增长22.14%;维吾尔族人口从1017.15万上升至1271.84万,增加254.69万,增长25.04%;汉族人口从882.99万上升至900.68万,增加17.69万,增长2.0%。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不仅高于全疆人口的增幅,也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幅,更明显高于汉族人口的增幅。2010—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稳中有降。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4.85‰、14.99‰、15.32‰、15.84‰、16.44‰、15.60‰、15.34‰、15.88‰、10.69‰,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0.71‰、10.57‰、10.84‰、10.92‰、11.47‰、11.06‰、11.08‰、11.40‰、6.13‰。2017年以前新疆人口出生率基本稳定在15‰左右,自然增长率基本稳定在11‰左右。尽管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出现下降,但与全国相比,其人口出生率(10.69‰)与当年全国人口出生率(10.94‰)基本持平,人口自然增长率(6.1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81‰)。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出生率(11.9‰),高于全疆人口出生率(10.69‰),更高于汉族人口出生率(9.42‰)。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和出生率均远高于同期全疆和汉族人口,所谓“种族灭绝”问题纯属无稽之谈。……
  420. 420.0 420.1 2020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1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各位中外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外交部举办的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请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徐贵相、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田市加买清真寺哈提甫吾不力艾山·图尔荪尼亚孜、阿克苏地区教培中心结业学员阿不拉江·阿不来提、和田地区教培中心结业学员图送妮莎·艾力、和田地区务工人员希艾力·麦麦提敏、阿克苏地区务工人员排则耶艳·图尔荪,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
    …………
    伊力江·阿那依提:……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经历了先内地后边疆、先城市后农村、先汉族后少数民族的有序展开的过程,对少数民族执行有别于汉族的相对宽松政策。新疆自1975年起,在汉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乌鲁木齐等城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81年发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开始在汉族人口中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92年,新疆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开始在新疆全部人口中实行少数民族比汉族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提倡汉族群众一对夫妻生育1个孩子,农村的可生育2个孩子;城镇少数民族群众一对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农村的可生育3个孩子。2017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和各族群众生育意愿趋同,新疆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民族实施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即城镇一对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农村一对夫妻可生育3个孩子。可以看出,新疆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比汉族晚了17年,而且仍然比内地相对宽松。境外一些反华势力所谓新疆“强迫少数民族妇女戴节育环,甚至强制结扎或堕胎”,纯属捕风捉影、凭空捏造、恶意中伤。新疆在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禁止实施大月份引产、强制节育、强迫孕检等违法行为,各族群众是否采取避孕措施、采取何种方式避孕,均是个人自主自愿决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不存在“强制节育”等问题。当前新疆正处于历史最好的繁荣发展时期,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生活安宁祥和,新疆人口持续增长。2010年至2018年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87.49万,增长22.14%,这一增幅高于全疆人口的增幅13.99%。其中维吾尔族人口从1017.15万上升至1271.84万,增加254.69万,增长25.04%,这一增幅不仅高于上述全疆人口增幅及少数民族人口增幅,更明显高于汉族人口的增幅2.0%。……
  421. Fan Bai、Yichen Liu、Shargan Wangdue、Tianyi Wang 、Wei He、Lin Xi、Yang Tsho、 Tashi Tsering、Peng Cao、Qingyan Dai、Feng Liu、Xiaotian Feng、Ming Zhang 、Jingkun Ran、Wanjing Ping、Danzin Payon、Xiaowei Mao、Yan Tong、Tinley Tsring、Zehui Chen、Qiaomei Fu《Ancient genomes revealed the complex human interactions of the ancient western Tibetans》
    ……“Among all SDLG individuals, we found one 1,900 BP individual (SDLG_o), which shifted toward present-day Central and South Asian populations in the PCA plot, showing additional Central and South Asian genetic connections. ”……
    ……“We also investigated the genetic of a historical individual from the Guge Cave. Guge is an ancient kingdom established in the middle of the tenth century, flourished for 700 years, and mysteriously collapsed in 1,635 CE. Its inhabitants were believed to be descendants of the Tubo empire, and it played a role in spreading Buddhism across the Tibetan Plateau. This newly sequenced Guge individual was carbon-dated to 422–151 cal BP, which falls within the period toward the end of the Guge kingdom. Compared with other ancient Tibetans, this individual was an outlier and showed extra genetic affinities with Central and South Asians, while not as much as the SDLG_o. Also, compared with the contemporary 100 BP Gelintang individual, significant gene flow from Central Asians was detected in this Guge individual. Specifically, this Guge individual harbored ∼33% Central Asian-related ancestry and ∼67% Ngari local ancestry in qpAdm admixture modeling. The Central Asian ancestry estimated to be from an admixture occurred around 1,353 CE. This might indicate relatively active and dynamic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Guge kingdom and Central Asians compared with other contemporary western Tibetans.”……
    …… “Interestingly, a low Y chromosome diversity was observed in the 2,300 BP GBSL site and 1,800 BP Pulanduowa site. All males from the 2,300 BP GBSL site carried D1a1a1 haplogroup, and all males from the 1,800 BP Pulanduowa site carried O2a2b1 haplogroup. ”……
    Table 1 The distribution of mitochondrial haplogroup and Y chromosome haplogroup of Ngari sites
    ……“Outside the plateau, populations in ancient western Tibetan Plateau had interactions with populations in Central Asia and South Asia at least 2,000 years ago. Starting from 2,300 years ago, individuals from the PYJW site were influenced by Bronze Age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and after 2,000 years ago, an outlier individual from the Sandalongguo site was affected by genetic components related to the Bronze Age IVC populations.”……
    ……“The most significant signal of external genetic influence among the populations in the western plateau comes from an outlier individual dated to approximately 1,900 years ago from the SDLG site. Our findings reveal that this outlier individual carries over half of the genetic components related to the Bronze Age IVC population. ”……
  422. Choongwon Jeong、Ke Wang、Shevan Wilkin、William Timothy Treal Taylor、Bryan K. Miller、Jan H. Bemmann、Raphaela Stahl、Chelsea Chiovelli、Florian Knolle1、Sodnom Ulziibayar、Dorjpurev Khatanbaatar、Diimaajav Erdenebaatar、 Ulambayar Erdenebat、Ayudai Ochir、Ganbold Ankhsanaa、Chuluunkhuu Vanchigdash、Battuga Ochir、Chuluunbat Munkhbayar、Dashzeveg Tumen、Alexey Kovalev、Nikolay Kradin、Bilikto A. Bazarov、Denis A. Miyagashev、Prokopiy B. Konovalov、Elena Zhambaltarova、Alicia Ventresca Miller、Wolfgang Haak、Stephan Schiffels、Johannes Krause、Nicole Boivin、Myagmar Erdene、Jessica Hendy、Christina Warinner《A Dynamic 6,000-Year Genetic History of Eurasia’s Eastern Steppe》
    ……“Here, we reveal its dynamic genetic history by analyzing new genome-wide data for 214 ancient individuals spanning 6,000 years. We identify a pastoralist expansion into Mongolia ca. 3000 BCE, and by the Late Bronze Age, Mongolian populations were biogeographically structured into three distinct groups, all practicing dairy pastoralism regardless of ancestry. The Xiongnu emerged from the mixing of these populations and those from surrounding regions.”……
    Figure S1 Archaeological Sites and Geographic and Ecological Features in Mongolia, Related to Figure 1
    (A) Archaeological sites in Mongolia and neighboring regions analyzed in this study. (B) Mongolian regions and provinces (aimags). Provinces are indicated by gray lines and text.
    …………“To clarify the population dynamics on the Eastern Steppe since prehistory, we generated and analyzed genome-wide genetic datasets for 214 individuals from 85 Mongolian and 3 Russian sites spanning approximately 6,000 years of time (ca. 4600 BCE to 1400 CE) (Tables S1 and S3A).”…………
    Figure 2 Genetic Structure of Mongolia through Time
    Figure 3 Genetic Changes in the Eastern Steppe across Time Characterized by qpAdm 
    (A–F) Major time periods: (A) Pre-Bronze through Early Bronze Age, (B) Middle/Late Bronze Age, (C) Early Iron Age, (D) Xiongnu period, (E) Early Medieval, and (F) Late Medieval.
    Figure 4 Genetic Ancestry Changes in Chronological Order across All Newly Reported Genetic Groups
    Figure S2 Uniparental Haplogroup Assignments by Group and Sex-Bias Z Scores, Related to Figure 5B and STAR Methods
    Figure S4 Genetic Changes in the Eastern Steppe across Time Characterized by qpAdm with All Individuals Indicated, Related to Figures 3 and 4
    ……“Although the majority of Afanasievo burials reported to date are located in the Altai mountains and Upper Yenisei regions, the Early Bronze Age (EBA) site of Shatar Chuluu in the southern Khangai Mountains of central Mongolia has yielded Afanasievo-style graves with proteomic evidence of ruminant milk consumption and a western Eurasian mitochondrial haplogroup. Analyzing two of these individuals (Afanasievo_Mongolia, 3112–2917 cal. BCE), we find that their genetic profiles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at of published Afanasievo individuals from the Yenisei region (Figure S5C; Table S5B), and thus these two Afanasievo individuals confirm that the EBA expansion of Western Steppe herders (WSH) extended a further 1,500 km eastward beyond the Altai into the heart of central Mongolia (Figure 3A).”……“Chemurchek graves are found throughout the Altai and in the Dzungarian Basin in Xinjiang, China. We analyzed two Chemurchek individuals from the southern Altai site of Yagshiin Huduu and two individuals from the northern Altai sites of Khundii Gobi (KUM001) and Khuurai Gobi 2 (KUR001). Compared to Afanasievo_Mongolia, the Yagshiin Huduu individuals also show a high degree of Western ancestry but are displaced in PCA (Figure 2) and have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ANE-related ancient individuals such as AfontovaGora3 (AG3), West_Siberia_N, and Botai (Figure 3A). We find that the Yagshiin Huduu Chemurchek individuals (“Chemurchek_southAltai”) are genetically similar to Dali_EBA (Figure 3A), a contemporaneous individual from eastern Kazakhstan. The genetic profiles of both the Yagshiin Huduu and Dali_EBA individuals are well fitted by two-way admixture models with Botai (60%–78%) and groups with ancient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such as Gonur1_BA from Gonur Tepe, a key EBA site of the Bactria-Margiana Archaeological Complex (BMAC) (22%–40%; Figure 3A; Table S5B). Although minor genetic contributions from the Afanasievo-related groups cannot be excluded,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is required for all fitting models, and this admixture is estimated to have occurred 12 ± 6 generations earlier (∼336 ± 168 years) when modeled using DATES. However, because all proxy source populations used in this modeling are quite distant in either time or space from the EBA Altai, the proximate populations contributing to the Chemurchek cannot yet be precisely identified. In the northern Altai, the two Chemurchek individuals (“Chemurchek_northAltai”) have mostly ANA-derived ancestry (∼80%), with the remainder resembling that of the southern Altai Chemurchek individuals (Figures 3A and 4A; Table S5B). As such, we observe genetic heterogeneity among Chemurchek individuals by geographic location.”…………“Overall, we find three distinct and geographically structured gene pools in LBA Mongolia, with the Khövsgöl_LBA population representing one of them (Figures 3B and 4A). The other two, which we refer to as “Altai_MLBA”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are described below.
    During the MLBA (1900–900 BCE), as grasslands expanded in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new pastoralist cultures expanded out of inner-montane regions and across the Eastern Steppe. This period is also notable for the first regional evidence of horse milking (ca. 1200 BCE), which is today exclusively associated with alcohol (airag) production, and a dramatic intensification of horse use, including the emergence of mounted horseback riding, which would have substantially extended the accessibility of remote regions of the steppe. In the Altai-Sayan region, dairy pastoralists associated with DSKC and other unclassified MLBA burial types (Altai_MLBA, n = 7) show clear genetic evidence of admixture between a Khövsgöl_LBA-related ancestry and a Sintashta-related WSH ancestry (Figure 3B; Figure S4B).”……“This is the first appearance on the Eastern Steppe of a Sintashta-like ancestry (frequently referred to as “steppe_MLBA” in previous studies), which is distinct from prior Western ancestries present in the Afanasievo and Chemurchek populations and instead shows a close affinity to European Corded-Ware populations and later Andronovo-associated groups, such as the Sintashta. In Khovd province, individuals belonging to DSKC and unclassified MLBA groups (BER002 and SBG001, respectively) have a similar genetic profile that is best modeled as an equal mixture of Khövsgöl_LBA and Sintashta (Figure 3B; Table S5C). This genetic profile matches that previously described for a genetic outlier in northern Mongolia that deviated from the Khövsgöl_LBA cluster in a previous study (ARS026). An additional four Altai_MLBA individuals belonging to DSKC (ULI001) and unclassified MLBA groups (BIL001, ULI003, ULZ001) also fit this admixture model with varying admixture proportions (Table S5C). Taken together, the Altai_MLBA cline reveals the ongoing mixture of two source populations: a Sintashta/Andronovo-related WSH population and a local population represented by Khövsgöl_LBA. The admixture is estimated to have occurred only 10 ± 2 generations (∼290 years) before the individuals analyzed in this study, a finding consistent with their heterogeneous ancestry proportions.”…………“The populations making up the heterogeneous Altai_MLBA cline left descendants in the Altai-Sayan region, who we later identify at the Sagly/Uyuk site of Chandman Mountain (“Chandman_IA,” ca. 400–200 BCE) in northwestern Mongolia during the Early Iron Age (EIA). Nine Chandman_IA individuals form a tight cluster on PCA at the end of the previous Altai_MLBA cline away from Khövsgöl_LBA cluster (Figure 2). During the EIA, the Sagly/Uyuk were pastoralists and millet agropastoralists largely centered in the Upper Yenisei region of present-day Tuva. Together with the Pazyryk of the Altai and the Saka of eastern Kazakhstan, they formed part of a broader Scythian cultural phenomenon that stretched across the Western Steppe, Tarim Basin, and Upper Yenesei.
    We find that EIA Scythian populations systematically deviate from the earlier Altai_MLBA cline, requiring a third ancestral component (Figures 3C and 4A; FigureS4C). The appearance of this ancestry, related to populations of Central Asia (Caucasus/Iranian Plateau/Transoxiana regions) including BMAC, is clearly detected in the Iron Age groups such as Central Saka, TianShan Saka, Tagar, and Chandman_IA, while absent in the earlier DSKC and Karasuk groups (Tables S5C–S5E). This third component makes up 6%–24% of the ancestry in these Iron Age groups, and the date of admixture in Chandman_IA is estimated at ∼18 ± 4 generations earlier, ca. 750 BCE, which postdates the collapse of the BMAC ca. 1600 BCE and slightly predates the formation of the Persian Achaemenid empire ca. 550 BCE. We suggest that this Iranian-related genetic influx was mediated by increased contact and mixture with agropastoralist populations in the region of Transoxiana (Turan) and Fergana during the LBA to EIA transition.”……
    The Xiongnu Empire, the Rise of the First Imperial Steppe Polity
    ……“Here, we report genome-wide data for 60 Xiongnu-era individuals from across Mongolia and dating from ca. 200 BCE to 100 CE, thus spanning the entire period of the Xiongnu empire. Although most individuals date to the late Xiongnu period (after 50 BCE), 13 individuals predate 100 BCE and include 12 individuals from the northern early Xiongnu frontier sites of Salkhityn Am (SKT) and Atsyn Gol (AST) and one individual from the early Xiongnu site of Jargalantyn Am (JAG) in eastern Mongolia. We observe two distinct demographic processes that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early Xiongnu. First, half of the early individuals (n = 6) form a genetic cluster (earlyXiongnu_west) resembling that of Chandman_IA of the preceding Sagly/Uyuk culture from the Altai-Sayan region. They derive 92% of their ancestry from Chandman_IA with the remainder attributed to additional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which we model using BMAC as a proxy (Figures 3D and 4D; Table S5F). This suggests that the low-level Iranian-related gene flow identified among the Chandman_IA Sagly/Uyuk during the EIA likely continued during the second half of the first millennium BCE, spreading across western and northern Mongolia. Second, six individuals (“earlyXiongnu_rest”) fall intermediate between the earlyXiongnu_west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clusters; four carry varying degrees of earlyXiongnu_west (39%–75%)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25%–61%) related ancestry, and two (SKT004, JAG001)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Ulaanzuukh_SlabGrave cluster (Figure 3D; Tables S5F and S5G). This genetic cline linking the earlyXiongnu_west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gene pools signifies the unification of two deeply diverged and distinct lineages on the Eastern Steppe—between the descendants of the DSKC, Mönkhkhairkhan, and Sagly/Uyuk cultures in the west and the descendants of the Ulaanzuukh and Slab Grave cultures in the east. Overall, the low-level influx of Iranian-related gene flow continuing from the previous Sagly/Uyuk culture and the sudden appearance of a novel east-west mixture uniting the gene pools of the Eastern Steppe are the two defining demographic processes associated with the rise of the Xiongnu. Among late Xiongnu individuals, we find even higher genetic heterogeneity (Figure 2), and their distribution on PC indicates that the two demographic processes evident among the early Xiongnu continued into the late Xiongnu period, but with the addition of new waves and complex directions of gene flow. Of the 47 late Xiongnu individuals, half (n = 26) can be adequately modeled by the same admixture processes seen among the early Xiongnu: 22 as a mixture of Chandman_IA+Ulaanzuukh_SlabGrave, 2 (NAI002, TUK002) as a mixture of either Chandman_IA+BMAC or Chandman_IA+Ulaanzuukh_SlabGrave+BMAC, and 2 (TUK003, TAK001) as a mixture of either earlyXiongnu_west+Ulaanzuukh_SlabGrave or earlyXiongnu_west+Khovsgol_LBA (Figures 3D and 4D; Table S5G). A further two individuals (TEV002, BUR001) also likely derive their ancestry from the early Xiongnu gene pool, although the p value of their models is slightly lower than the 0.05 threshold (Table S5G). However, a further 11 late Xiongnu with the highest proportions of western Eurasian affinity along PC1 cannot be modeled using BMAC or any other ancient Iranian-related population. Instead, they fall on a cluster of ancient Sarmatians from various locations in the Western and Central Steppe.
    Admixture modeling confirms the presence of a Sarmatian-related gene pool among the late Xiongnu: three individuals (UGU010, TMI001, BUR003)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Sarmatian, two individuals (DUU001, BUR002) are admixed between Sarmatian and BMAC, three individuals (UGU005, UGU006, BRL002) are admixed between Sarmatian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and three individuals (NAI001, BUR004, HUD001) require Sarmatian, BMAC,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Figure 3D; Figure S4D; Table S5G).”……“Six of these individuals (EME002, ATS001, BAM001, SON001, TUH001, YUR001) are adequately modeled as a mixture of Ulaanzuukh_SlabGrave and Han (Tables S5F and S5G), and YUR001 in particular exhibits a close genetic similarity to two previously published Han empire soldiers, whose genetic profile we refer to as “Han_2000BP” (Table S5G). The remaining two individuals (BRU001, TUH002) are similar but also require the addition of Sarmatian ancestry (Table S5G). The late Xiongnu are thus characterized by two additional demographic processes that distinguish them from the early Xiongnu: gene flow from a new Sarmatian-related Western ancestry source and intensified interaction and mixture with people of the contemporaneous Han empire of China.”…………
    Fluctuating Genetic Heterogeneity in the Post-Xiongnu Polities
    ……“Although our sample representation for the Early Medieval period is uneven, consisting of 1 unclassified individual dating to the Xianbei or Rouran period (TUK001), 8 individuals from Türkic mortuary contexts, and 13 individuals from Uyghur cemeteries, it is clear that these individuals have genetic profiles that differ from the preceding Xiongnu period, suggesting new sources of gene flow into Mongolia at this time that displace them along PC3 (Figure 2). Individual TUK001 (250–383 cal. CE), whose burial was an intrusion into an earlier Xiongnu cemetery, has the highest western Eurasian affinity. This ancestry is distinct from that of the Sarmatians and closer to ancient populations with BMAC/Iranian-related ancestry. Among the individuals with the highest eastern Eurasian affinity, two Türkic-period individuals and one Uyghur-period individual (ZAA004, ZAA002, OLN001.B)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Ulaanzuukh_SlabGrave cluster. Another individual (TUM001), who was recovered from the tomb ramp of an elite Türkic-era emissary of the Tang Dynasty, has a high proportion of Han-related ancestry (78%; Figures 3E and 4B; Figure S4E; Table S5H). This male, buried with two dogs, was likely a Chinese attendant sacrificed to guard the tomb entrance. The remaining 17 Türkic and Uyghur individuals show intermediate genetic profiles (Figure 3E).”…………“​The high genetic heterogeneity of the Early Medieval period is vividly exemplified by 12 individuals from the Uyghur period cemetery of Olon Dov (OLN) in the vicinity of the Uyghur capital of Ordu-Baliq. Six of these individuals came from a single tomb (grave 19), of whom only two are related (OLN002 and OLN003, second-degree); the absence of closer kinship ties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function of such tombs and the social relationships of those buried within them. Most Uyghur-period individuals exhibit a high but variable degree of west Eurasian ancestry—best modeled as a mixture of Alans, a historic nomadic pastoral group likely descended from the Sarmatians and contemporaries of the Huns, and an Iranian-related (BMAC-related) ancestry—together with Ulaanzuukh_SlabGrave (ANA-related) ancestry (Figure 3E). The admixture dates estimated for the ancient Türkic and Uyghur individuals in this study correspond to ca. 500 CE: 8 ± 2 generations before the Türkic individuals and 12 ± 2 generations before the Uyghur individuals (represented by ZAA001 and Olon Dov individuals).”
    Rise of the Mongol Empire
    …………“We analyzed 62 Mongol-era individuals whose burials are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low-level, local elites. No royal or regional elite burials were included, and neither were individuals from the cosmopolitan capital of Karakorum. Although we find that Mongol-era individuals were diverse, they exhibit a much lower genetic heterogeneity than the Xiongnu-era individuals, and they almost entirely lack the residual ANE-related ancestry (in the form of Chandman_IA and Khövsgöl_LBA) that had been present among the Xiongnu and earlier northern/western MLBA cultures. On average, Mongol-period individuals have a much higher eastern Eurasian affinity than previous empires, and this period marks the beginning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modern Mongolian gene pool. We find that most historic Mongols are well-fitted by a three-way admixture model with the following ancestry proxies: Ulaanzuukh_SlabGrave, Han, and Alans. Consistent with their PCA location (Figure 2), Mongol-era individuals as a group can be modeled with only 15%–18% Western Steppe ancestry (Alan or Sarmatian) but require 55%–64% Ulaanzuukh_SlabGrave and 21%–27% of Han-related ancestry (Table S5I). Applying the same model to each individual separately, this three-source model adequately explains 56 out of 61 ancient Mongols (based on p value at threshold of 0.05), as well as one unclassified Late Medieval individual dating to around the beginning of the Mongol empire (SHU002) (Table S5J).”…………
    Functional and Gendered Aspects of Recurrent Admixture in the Eastern Steppe
    …………“First, we find that despite a pastoralist lifestyle with widespread direct evidence for milk consumption, the MLBA and EIA individuals of the Eastern Steppe did not have any derived mutations conferring lactase persistence. Individuals from subsequent periods did have the derived mutation that is today widespread in Europe (rs4988235) but at negligibly low frequency (∼5%) and with no increase in frequency over time.”……“Finally, we investigated gendered dimensions of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the Eastern Steppe. Sex-biased patterns of genetic admixture can be informative about gendered aspects of migration, social kinship, and family structure. We observe a clear signal of male-biased WSH admixture among the EIA Sagly/Uyuk and during the Türkic period, which also corresponds to the decline in the Y chromosome lineage Q1a and the concomitant rise of the western Eurasian lineages such as R and J (Figure S2A). During the later Khitan and Mongol empires, we observe a prominent male bias for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Figure S2C), which can also be seen from the rise in frequency of Y chromosome lineage O2a (Figure S2A). The Xiongnu period exhibits the most complex pattern of male-biased admixture, whereby different genetic subsets of the population exhibit evidence of different sources of male-biased admixture (Figure S2C).”…………
    Discussion
    ……“During the MLBA, we observed the formation of a tripartite genetic structure on the Eastern Steppe, characterized by the continuation of pre-Bronze Age ANA ancestry in the east and a cline of genetic variation between pre-Bronze Age ANA-ANE ancestry in the north and increasing proportions of a new Sintashta-related WSH ancestry in the west.”……“Eventually, the three major ancestries met and mixed, and this was contemporaneous with the emergence of the Xiongnu empire. The Xiongnu are characterized by extreme levels of genetic heterogeneity and increased diversity as new and additional ancestries from China, Central Asia, and the Western Steppe (Sarmatian-related) rapidly entered the gene pool.
    Genetic data for the subsequent Early Medieval period are relatively sparse and uneven, and few Xianbei or Rouran sites have yet been identified during the 400-year gap between the Xiongnu and Türkic periods. We observed high genetic heterogeneity and diversity during the Türkic and Uyghur periods, and following the collapse of the Uyghur empire, we documented a final major genetic shift during the late medieval period toward greater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historically documented expansions of Tungusic- (Jurchen) and Mongolic- (Khitan and Mongol) speaking groups from the northeast into the Eastern Steppe. We also observed that this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was brought into the Late Medieval populations more by male than female ancestors.”……
    ​Table S1B. Archaeological sites analyzed in this study.
    ​Table S3A. Identified population groups based on genetic clusters for all ancient individuals analysed in this study (n=214)
    ​Table S5B. Genetic cladility and two-way and three-way admixture tests for groups archaeologically affiliated with the Early Bronze Age cultures.
    ​Table S5F. qpAdm modelling results of Xiongnu.
    ​Table S5G. Individual modelling results for individuals from the Xiongnu period.
    ​Table S5H. Admixture modelling results for early Medieval individuals.
    ​Table S5I. Admixture modeling results for late Medieval individuals.
    ​Table S5J. Individual modelling results for individuals from Mongol period.
  423. ​Juhyeon Lee、Takehiro Sato、Atsushi Tajima、Tsend Amgalantugs、Batmunkh Tsogtbaatar、Shigeki Nakagome、Toshihiko Miyake、Noriyuki Shiraishi、Choongwon Jeong、Takashi Gakuhari《Medieval genomes from eastern Mongolia share a stable genetic profile over a millennium》……“while ancient individuals from the Xianbei (100–250 CE) and Rouran (300–550 CE) periods showed overall low genetic heterogeneity with a high proportion of their ancestry derived from the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al populations, the following Turkic (552–742 CE) and Uyghur (744–840 CE) period individuals showed highly heterogeneous genetic profiles presumably due to a recent mixture with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harboring an Iranian- or Bactria-Margiana Archaeological Complex (BMAC) related ancestry. ”……“In this study, we investigated a local time transect across the Medieval period in Mongolia by generating whole genome sequencing data of nine ancient individuals. They were excavated from two cemeteries in eastern Mongolia, located 18 km apart from each other: five from Gurvan Dov (GD) and four from Tavan Khailaast (TK). ”……
    ……“We initially extracted genomic DNA of the 10 Medieval individuals excavated from the two cemeteries, GD and TK. Among the six GD individuals, one is from the Xiongnu-Xianbei period (GD1-4), two from the Turkic period (GD1-1 and GD2-4), one from the Uyghur Khaganate period (GD1-3), one from the Zubu period (GD2-2), and one from the Mongol period (GD2-3). The four TK individuals (TK4-2, TK4-5, TK5-2 and TK5-8) are from the Mongol period. We found that nine out of 10 individuals, excluding one Mongol-period individual (GD2-3), yielded sufficient genome-wide coverage after whole genome sequencing and carried them to an in-depth quality control and downstream analysis. ”……
    Table 1. Summary of genome sequencing data. 
    “We also determined the MT and Y haplogroups and investigated the genetic relatedness among individuals. Among the two GD males, the Uyghur period one (GD1-3) is assigned to Y haplogroup J2a, belonging to the western Eurasian Y haplogroups, and the Turkic period one (GD2-4) is assigned to D-M174. All three Mongol period males from Tavan Khailaast (TK) carry Y haplogroup C2b. ”……
    Figure 4 Admixture modeling of GD and TK individuals using qpAdm. 
  424. Haifeng He、Xinyuan Kong、Le Tao、Liangsai Zhu、Xuanbo Wang、Mengting Xu、Yuanming Chen、Kongyang Zhu、Yu Xu、Haodong Chen、Hao Ma、Rui Wang、Xiaomin Yang、Tianyou Bai、Jianxin Guo、Yang Yang、Xin Jia & Chuan-Chao Wang《Genetic stability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from Song to Qing Dynasty》
    ……“Here, we present the first set of ancient human genomes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comprising eight individuals from the Song to Qing Dynasties (960–1921 CE). We observed a high degree of genetic homogeneity in most samples, suggesting long-term regional genetic stability. Seven individuals were estimated to derive 69.3–100% of their ancestry from ancient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while the remainder can be attributed to a southern East Asian substrate. Contemporary Han Chinese residing in the lower Yangtze basin can be modelled as direct genetic descendants of historical individuals from this area.”……
    ……“All individuals who passed our filter came from three sites in northern Jiangsu Province (Kongwangshan, Lianyungang gym, and Nainaimiaodong), a relatively mountainous area that may benefit DNA preservation. These eight individuals in Jiangsu, ranging from the Song to the Qing Dynasties, provided genomic data for studying historical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Due to the complex demographic history of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we aim to explore how population dynamics have shifted in this region over time. We first divided our individuals into three groups based on time (Jiangsu_Song, Jiangsu_Ming and Jiangsu_Qing) and performed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based on the “Human Origins” dataset. Compared with ancient individuals from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e samples from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were slightly shifted along PC1 towards the ancient southern populations. The clustering pattern of ancient Jiangsu individuals reveals their close genetic relationship with ancient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suggests a minor contribution from southern ancestry, and indicates enduring genetic stability throughout this region’s complex demographic history. We observed genetic homogeneity and similar genetic profiles among our individuals, except for KWSM199 from the Qing Dynasty. Outgroup-f3 statistics also support a close genetic affinity of Jiangsu individuals from other dynasties.”…………
    Fig. 3 Ancestry components modelled by qpAdm.
    ……“To investigate which population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historical Jiangsu population, we used f4-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4(Mbuti, aEA; YR, Jiangsu_HE). As expected, significant signals confirm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Jiangsu_HE and southern East Asian populations (Z-score > 3). Interestingly, Tanshishan and Xitoucun, two ancient rice-farming populations in Fujian from about 4500 years ago, exhibited closer genetic affinity to our ancient Jiangsu individuals (Z-score > 3). Due to the lack of ancient DNA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and considering that rice was first domesticated there, we used Tanshishan and Xitoucun as proxies for the unknown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We found that these two populations (i.e., Tanshishan and Xitoucun) are genetically closer to other southern ancient populations in Guangxi (i.e., GaoHuaHua, BaBanQinCen, etc.), suggesting the affinity between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and Tanshishan/Xitoucun may reflect a broad southern-related ancestry. However, we successfully modelled all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with the outgroup, including GaoHuaHua and BaBanQinCen: Jiangsu_Song can be 1-way modelled as YR_LBIA, while Jiangsu_Ming and Jiangsu_Qing can be modelled as a mixture of YR-LBIA (69.3–80.2%) and Tanshishan (19.8–30.7%), proving that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retained the local rice-farming ancestry despite the expansion of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Fig. 3 and Table S4A). To investigate the admixture time between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and local ancestries in Jiangsu, we perform DATES analysis using YR_LBIA and Tanshishan as proxies for the northern and local population sources, respectively. Our results suggest that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from Yellow River-related ancestries might date to approximately 4400 years ago (Table S5). Previous studies have proposed that the rice farming population from southern China may have migrated northward to the Yellow River basin between the Middle and Late Neolithic periods.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our findings, which suggest that the northern ancestries admixed with ancient Jiangsu populations around the same time. Therefore, these results support a hypothesis of a bidirectional expansion: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moved northward into the Yellow River basin, while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also expanded southward into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Neolithic periods.”
    ……“To quantify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ancient Jiangsu individuals to modern Han Chinese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and surrounding regions, we used qpAdm to model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s. We found that modern Han Chinese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i.e., Jiangsu, Zhejiang, and Shanghai) can be modelled as direct descendants of Jiangsu_Qing. In contrast, Han_Shandong is homogeneous to Jiangsu_Song, who have more northern ancestry than Jiangsu_Qing (Table S4B).”
    “Despite multiple waves of emigration and significant population decline,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rely changed, maintaining genetic stability and high genetic affinity to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However, we identified an outlier labeled as Jiangsu_Qing_o, who appears to share alleles with Eastern Mediterranean-related populations. Our qpAdm analysis indicated that Jiangsu_Qing_o can be modelled as a mixture of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and Tanshishan with a minor contribution (7.6%) from Egypt_Ptolemaic, used here as a proxy for Eastern Mediterranean-related populations.”……“According to historical records, Dapu Port, an international port in Jiangsu, had been open since 1905, providing an environment that enabled intermarriage.”……“On the other hand, the expansion of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significantly changed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southern China. Consistent with other ancient populations in southern China,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are highly associated with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like other historical ancient individuals. However, we observ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and some southern ancient ancestries (i.e., Tanshishan were used in our analysis as the proxy of the unknown ancient ancestry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We assumed that historical Jiangsu populations still retained their local rice-farming-related ancestry. Previous studies demonstrated that ancestrie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received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the northward expansion of rice-farming communities during the Neolithic period. Given our successful modelling of admixture events between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Yellow River and Yangtze River basin around 4500 years ago, we proposed that migrations between the two regions during the Neolithic period were bidirectional.”……“modern Han Chinese in Jiangsu and adjacent regions, including Shanghai, Zhejiang, and Shandong, can be modelled as deriving all their ancestry from historical Jiangsu populations. All Han Chinese are genetically homogenous to Jiangsu_Qing except Han in Shandong, who exhibit more northern ancestry (i.e., can be one-way modelled as Jiangsu_Song). Despite significant documentary migration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we speculate that this temporal genetic affinity is due to two reasons: (1) Frequent migrations during historical periods that homogenized genetic profiles across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2) The limitations of HO datasets in detecting subtle gene flow among populations with similar genetic components.”
    “This study reports the first genomic dataset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We investigated the demographic history of Jiangsu from the Song to the Qing dynasty by analyzing eight ancient genomic samples from Jiangsu. We showed that individuals from historical Jiangsu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and had a high affinity to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indicating high genetic stability in this region.”…………
    Table S4. qpAdm modeling. qpAdm evaluation of 1-way, 2-way and 3-way models to estimate. A) the ancestry compositon of Jiangsu_ancient. B) contribution of Jiangsu_ancient ancestry in modern population. 
    Table S5. Admixture dates modelling. 
  425. Dongyue Zhao、Yang Chen、Gaowen Xie、Pengcheng Ma、Yufeng Wen、Fan Zhang、Yafei Wang、Yinqiu Cui、Shizhu Gao 《A multidisciplinary study on the social customs of the Tang Empire in the Medieval Ages》
    ……“In this study, multidisciplinary analyses were undertaken on a joint burial (M56) in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of the Tang Dynasty (618–907 AD), one of the most prosperous dynasties in Chinese history, to shed light on the genetic profile and sociocultural aspects of this dynasty. The archaeological investigation suggested that this burial belonged to the Mid-Tang period and was used by common civilians. The osteological analysis identified the sex, age, and health status of the three individuals excavated from M56, who shared a similar diet inferred from the stable isotopic data. Genomic evidence revealed that these co-buried individuals had no genetic kinship but all belonged to the gene pool of the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Central Plains, represented by Yangshao and Longshan individuals, etc. Multiple lines of evidence, including archaeology, historic records, as well as chemical and genetic analyses, have indicated a very probable familial joint burial of husband and wives.”…………
    …………
    Fig 1. The geographic location of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and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 of M56.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is located in Xianyang City, Shaanxi Province, China (Fig 1). This cemetery was excavated by Xianyang Municipal Institute of Cultural Relics and Archaeology in 2019–2020. A total of 59 burials were unearthed, including one burial of the Tang Dynasty (M56), and 58 burials of the Han Dynasty. M56 (cal 1268–1072 BP) in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is 6.76 meters long and consists of a slope tomb passage and a coffin chamber, situated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this cemetery. M56 exhibits the features of the middle and late Tang Dynasty (8th century to early 10th century) tombs: a straight-back knife shaped plane structure, with the east wall of the tomb passage and chamber on the same plane. The tomb chamber is 2.06 meters long, 1–1.37 meters wide, 0.9–1.3 meters high. Three sets of human remains (numbered R1, R2 and R3 respectively) and a pagoda-shaped jar with a lid, a typical artifacts of the Tang Dynasty, were found in the west part of the chamber, with R1 laying on the top of R3 and to the west of R2.”……
    …………
    “We carried out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to assess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huangzhao population and other Eurasian groups by projecting them onto present-day Eurasian variation. The Shuangzhao individuals fell within the variations of eastern Eurasians and clustered with the Neolithic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 such as the Longshan and Yangshao populations. We then performed ADMIXTURE analysis to get a detailed overview of the ancestry composition. We observed the lowest CV error at K = 10. Consistent with the PCA, the Shuangzhao individuals showed a genetic profile that was similar to the ancient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 We applied outgroup f3-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3(Mbuti; test, Shuangzhao) to further explore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huangzhao and Eurasian populations. The result of f3-statistics indicated that the Shuangzhao individuals had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northern East Asians, and shared the closest affinity with the Longshan population. These observations were also supported by the ADMIXTURE analysis and symmetric f4-statistics. We also compared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huangzhao and modern Chinese populations. The symmetric f4-statistics in the form f4(Mbuti, X; Han, Shuangzhao) showed that compared to the Shuangzhao population, modern Han had a significant genetic affinity with populations from south China and South East Asia, such as Ami, Atayal, and Dai, etc. This genetic pattern was also observed in the PCA and ADMIXTURE analysis. Based on the genomic data, we’ve found that the three individuals in M56 all fall into the East Asian gene pool, and are clustered with other ancient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 such as Longshan individuals and modern Chinese populations such as Han, Naxi, Lahu, Yi, Tibetan and Tujia, all belong to Sino-Tibetan speakers. There is no sign of the exotic genetic components from outside the Central Plains.”
    …………
    ……“The burial objects and the form of the tomb, which is commonly used to identify social status in the Tang Dynasty, revealed that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was used by local civilians rather than nobles or high-status people in the society. The analysis of the genomic profile of these individuals showed that the individuals buried in the tomb had typical genet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entral Plains, and there was no kinship among these three co-buried individuals. In addition, the isotopic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diets of the three individuals were similar, mainly based on C3 and C4 plants with relatively low animal protein. Combining these pieces of evidence, we confirm that the people buried in M56 were common civilians of the Tang Empire.”……
  426. ​Minglei Lv、Hao Ma、Rui Wang、Hui Li、Xiangyu Zhang、Wenbo Zhang、Yuding Zeng、Ziwei Qin、Hongbo Zhai、Yiqiang Lou、Yukai Lin、Le Tao、Haifeng He、Xiaomin Yang、Kongyang Zhu、Yawei Zhou & Chuan-Chao Wang《Ancient genomes from the Tang Dynasty capital reveal the genetic legacy of trans-Eurasian communication at the eastern end of Silk Road》
    ……“Here, we present seven genomes from Xingfulindai (XFLD) sites dating to the Tang Dynasty in Chang’an. We observed that four of seven XFLD individuals (XFLD_1)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ous with the Late Neolithic Wadian, Pingliangtai, and Haojiatai populations from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 (YR_LN), with no genetic influence from the Western Eurasian or other non-Yellow River-related lineages. The remaining three XFLD individuals were a mixture of YR_LN-related ancestry and ~ 3–15%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we screened 24 specimens from Xingfulindai sites (幸福林带, hereafter called XFLD), an archaeological site dating to the Tang Dynasty located in Xi’an City, Shaanxi Province, northern China. Five individuals were directly radiocarbon dated to between 904 and 1286 calibrated years before the present (cal BP; “BP” is before 1950 AD), an interval that is chronological of the Tang Dynasty (1043–1332 BP). We successfully obtained genome-wide ancient DNA data from 7 individuals.”……
    “To understand the genetic characteristics of our newly generated seven XFLD individuals, we performed 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 (PCA) based on the Human Origin dataset. We projected ancient individuals onto the first two PCs calculated by present-day Western and Eastern Eurasians and present-day Eastern Eurasians only. Our studied XFLD individuals fell within the genetic variation of present-day East Asians. Specifically, all XFLD individuals clustered with middle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represented by Late Neolithic Longshan culture people from Wadian, Pingliangtai, and Haojiatai sites (i.e., YR_LN) and Late Bronze to Iron Ages people (i.e., YR_LBIA)). The strong affinity between middle YR populations and XFLD was also supported by outgroup-f3 statistics, providing direct genetic evidence that the expansion of middle YR-related ancestry arrived at Chang’an at least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The mtDNA lineages of all XFLD individuals were commonly found in present-day northern 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The F1a1a haplogroup carried by one XFLD individual was more common in southeast Asia than in East Asia.”…………“As expected, pairwise qpWave modeling supported the genetic heterogeneity between XFLDM850/XFLDM114/XFLDM19 and YR_LN/YR_LBIA. The other four XFLD individuals (i.e., XFLDM114, XFLDM635, XFLDM682, and XFLDM764) formed a clade with YR_LN/YR_LBIA in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These four individuals were, therefore, merged into a single main cluster as XFLD_1. The robustness of 1-way YR_LN/YR_LBIA qpWave modeling for XFLD_1 was confirmed by adding the populations identified from our f4 statistics as being significantly closer to either XFLD_1 or YR_LN/YR_LBIA (i.e., |Z-scores|> 2 in f4 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4 (Yoruba, X; XFLD individual, YR_LN/YR_LBIA).”……
    …………“We found that two-source admixture modeling performed with qpAdm successfully modeled XFLDM850/XFLDM114/XFLDM19 as the mixture of XFLD_1/YR_LN/YR_LBIA and minor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onent (ranging from ~ 3 to 15%) (Fig. 2B and Table S2H).”…………
    Fig. 2 Ancestry profile of ancient northern Chinese inferred by qpAdm-based modeling for A Neolithic, B historical era, and C present-day (Table S3D). YR_LN denoted Late Neolithic Longshan culture people from Wadian, Pingliangtai, and Haojiatai sites published in ref. Southern Chinese-related ancestry was represented by Taiwan_Hanben. ANA-related ancestry was represented by Devils Cave people.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was represented by Kazakhstan_Wusun
    …………“Next, we examined whether present-day Shaanxi populations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XFLD. Firstly, admixture-f3 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3 were used to evaluate the admixture signals in the targets. Th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negative f3 values with Z-scores less than − 2 suggested that the target population might be an admixture of source1 and source2-related populations. We observed that Han Chinese from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i.e., Yulin, Yan’an, Xiangyang, Xian, Weinan, and Baoji) could be the mixture between XFLD_1 and Western Eurasians; southern Shaanxi (i.e., Hanzhong and Ankang) showed the signal between XFLD_1 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We further applied qpAdm to explore the plausible admixture models for each Shaanxi Han Chinese population. As the results of admixture-f3 statistics suggested, we found that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from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were best modeled as the mixture between XFLD_1 and ~ 2–5%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Fig. S5B).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s of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were similar to XFLDM114 and XFLDM19. Han Chinese from southern Shaanxi could be described as the mixture between XFLD_1 and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Taiwan_Hanben. ALDER produced consistent estimates of admixture time ~ 1000–1500 years ago for Han Chinese from northern (represented by Han_Shannxi_Yulin) and central Shaanxi (represented by Han_Shannxi_Xian) when using modern-day Western Eurasians and Han Chinese from Central China as sources (two reference Z-score > 3 and p < 0.001).”
    …………“However, in our study, we observed that the YR_LN-related genetic profile was widely distributed alongside the Silk Roa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during the historical era (Fig. 2B). Four of seven Tang Dynasty XFLD individuals (labeled as XFLD_1)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R_LN/YR_LBIA without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from non-YR lineages, including Xiongnu, Xianbei, and Western Regions-related lineages, who once resided in the heart place of ancient China according to the historical records. The historical era populations from Xian’yang and Hexi Corridor (represented by Heshuiguo_H, Foyemiaowan_H, and Upper_YR_IA) were also genetically homogenous with XFLD_1 and YR_LN/YR_LBIA.”…………“We also detected three of seven XFLD individuals with marginal but detectable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 3–15%) (Fig. 2B).”…………“Present-day northern Han Chinese, such as Han_Shandong, Han_Henan, and Han_Shanxi, were also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XFLD_1 or YR_LN-related populations. However, the Han Chinese from Shaanxi had prevalently received low levels of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to XFLD_1 (Fig. 2C). The date of admixture in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was estimated at 1000–1500 years ago by ALDER software, corresponding to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589–907 AD) which were the heyday of the Silk Road trade exchange and had the frequent intermarriage between Han and non-Han. Like DATES software, ALDER assumed a single-pulse admixture model. Therefore, the admixture event in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occurred at the latest during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It matched the observation that three Tang Dynasty XFLD individuals had already obtained a genetic profile similar to present-day central Shaanxi Han Chinese. Southern Shaanxi Han Chinese people received more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with XFLD_1, with no trace of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Fig. 2C).”…………
    “In our study, we investigated the demographic history of Capital Chang’an of the Tang Dynasty by analyzing seven ancient genomes from XFLD archaeological sites dating to the Tang Dynasty. We observed that XFLD individuals were categorized into two groups: one was the direct descendant of Neolithic middle YR-related people represented by Wadian, Pingliangtai, and Haojiatai (YR_LN), and another was the mixture between YR_LN and ~ 3–15% Western Eurasians. The present-day Han Chinese population residing in Chang’an tends to exhibit a predominantly middle YR-related ancestry, with approximately 3% of the genetic makeup being of Western Eurasian origin.”…………
    TableS2H. The 2-way qpAdm modeling for XFLDM850/XFLDM19/XFLDM114 based on the "1240K" dataset.
    TableS3D. The 2-way qpAdm modeling for present-day Shannxi Han Chinese based on the "1240K-illumina" dataset.
    Fig. S5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XFLD for present-day Shaanxi Han Chinese. (A)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of previously published Han Chinese from the northern Shaanxi (Yulin and Yan’an), central Shaanxi (Xiangyang, Xian, Weinan, and Baoji), and southern Shaanxi (Hanzhong and Ankang); (B) the qpAdm-based autosome modeling for each Shaanxi Han Chinese population.
  427. Pere Gelabert、Asta Blazyte、Yongjoon Chang、Daniel M. Fernandes、Sungwon Jeon、Jin Geun Hong、Jiyeon Yoon、Youngmin Ko、Victoria Oberreiter、 Olivia Cheronet、 Kadir T. Özdoğan、Susanna Sawyer、 Songhyok Yang、 Ellen McRae Greytak、Hansol Choi、Jungeun Kim、Jong-Il Kim、Choongwon Jeong、Kidong Bae、Jong Bhak、Ron Pinhasi《Northeastern Asian and Jomon-related genetic structure in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of Gimhae, Korea》
    ……“Here, we report the first paleogenomic data from the Korean Three Kingdoms period, a crucial point in the cultural and historic formation of Korea. These data comprise eight shotgun-sequenced genomes from ancient Korea (0.7×–6.1× coverage). They were derived from two archeological sites in Gimhae: the Yuha-ri shell mound and the Daesung-dong tumuli, the latter being the most important funerary complex of the Gaya confederacy. All individuals are from between the 4th and 5th century CE and are best modeled as an admixture between a northern China Bronze Age genetic source and a source of Jomon-related ancestry that shares similarities with the present-day genomes from Japan. The observed substructure and proportion of Jomon-related ancestry suggest the presence of two genetic groups within the population and diversity among the Gaya population.”……
    ……“The most important excavated center of the Gaya culture is a massive 3,700 m2 burial complex of rulers in Daeseong-dong in Gimhae, dated to the 1st–5th centuries CE. It consists of 219 tombs, 69 of which are complexes with multiple burials that include human sacrifices and various mortuary goods such as pottery, iron armors, and items related to archery.”……
    ……“We screened 27 petrous bones or teeth obtained from 22 individuals from two archeological sites in Gimhae City, Gyeongsangnam-do: Daeseong-dong and Yuha-ri, both dated to the 4th–5th centuries CE.27 The genomic libraries of eight individuals had over 7% of sequencing reads that aligned to the human reference genome, with whole-genome coverage depths between 0.7× and 6.1×. All seven Daeseong-dong individuals were associated with specific mortuary practices linked to social status, specifically, main burials (grave owners) and human sacrifices (STAR Methods).”……
    Table 1 Main descriptive information of the eight Korean Three Kingdoms period individuals
    ……“The eight individuals from the Korean TK period are positioned within the diversity of East Asian individuals, particularly close to present-day Koreans and Japanese, ancient Kofun from Japan, and several Neolithic Koreans. However, two individuals (AKG_10203 and AKG_10207) clustered rather closely with present-day Japanese and closer to Japanese Jomon individuals, a pattern that distinguishes them from the other six individuals. ”……“Therefore, we separated the eight TK individuals into two groups: (1) the two outliers (Korea-TK_2) and (2) the remaining six individuals (Korea-TK_1). ”……“The analysis also suggests that the Korea-TK_2 individuals, AKG_10203 and AKG_10207, may have more Jomon-related ancestry than the other six TK individuals. This component is absent in present-day Koreans, but it is present among present-day Japanese.”……
    ……“We computed outgroup f3 statistics that measure the amount of shared genetic similarity between populations by comparing Korea-TK_1 and Korea-TK_2 with ancient and present-day population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Korea-TK_1 shares the highest affinity to modern Korean, Japanese, and present-day Han populations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Liao and Yellow Rivers, as well as Kofun. Korea-TK_2, however, appears to be closer to the present-day Japanese, the ancient Kofun, and other ancient Japanese populations with Jomon ancestry.”……
    ……“In order to compare our genomes with the previously reported analyses on Japanese ancient individuals,13 we repeated the qpAdm analysis using the same right and left set, which indicates that Korea-TK_1 can be modeled as 28% NEasia, 63% Han, and 8% Jomon. Korea-TK_2 can be modeled as 32% NEasia, 43% Han, and 25% Japan Jomon. In comparison with the contemporary Japan_Kofun, Korea-TK_2 shows more Jomon ancestry than Japan_Kofun, which is compensated by less Han ancestry.”……“we applied qpAdm to model present-day Koreans using the same ancestry sources that were used for modeling the ancient Koreans, including the two TK groups as separate possible sources. We found that the simplest working models were with a source related to Yellow_River-LBIA (p = 0.75). However, when present-day Koreans were modeled using each Korea-TK period individual as a source, at least three out of the six individuals from Korea-TK_1 were sufficient as a single source, just like Yellow_River-LBIA (0.15 < p < 0.69). We estimated the dates of the admixture events identified through the qpAdm analyses using DATES.40 No combinations yielded significant results for Korea-TK_2, and only Korea-TK_1 modeled as the admixture of Yellow_River-LBIA and Japan Jomon yielded significant results, modeled as 47.93 generations with a CI of 13.7 generations. Assuming 28 years per generation, this corresponds to an admixture that happened 1,400–600 BCE.”……
    ……“Here, we provide shotgun data from the Korean TK period, which allowed us to genetically characterize the population of Gimhae at that time, as well as to shed light on the genetic history of Korea. However, the lack of Neolithic and Bronze Age high-coverage Korean samples does not allow the in-depth assessment of the Jomon-related diversity dilution in the Korean peninsula. Therefore, future studies with more samples from these protohistoric periods will be interesting for understanding the Korean TK period genetic dynamics. Moreover,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ll the currently available ancient Korean genomes, including those presented in this study, are only from the southeastern part of Korea and may not reflect the general picture of the origin, migration, and admixture of ancient and modern Koreans.”……
    The practice of human sacrifices
    Human sacrifice was a common practice in several ancient societies, and is usually interpreted as evidence for the existence of a wealthy class that sought political benefits at the expense of victims belonging to the general population (i.e., the non-wealthy). The practice of human sacrifice was known as sunjang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Korea during the first half of the first millennium CE. It has been hypothesized that this practice lasted for centuries during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In Silla, these practices lasted until the 4th to 5th centuries CE and are connected to the appearance of the stone-piled wooden chamber burials. In these graves there is a main burial chamber which housed the grave owner, and an auxiliary chamber with numerous grave goods; in both chambers the bodies of human sacrifices are also found. There are controversies regarding the status of the human sacrifices; several authors have hypothesized that some of the sacrificed individuals may have enjoyed relatively high status in Silla society based on the numerous ornaments found with their bodies, although this evidence is indirect, and the written records do not clarify their status.
  428. Zheng Ren、Meiqing Yang、Xiaoye Jin、Qiyan Wang、Yubo Liu、Hongling Zhang、Jingyan Ji、Chuan-Chao Wang、Jiang Huang《Genetic substructure of Guizhou Tai-Kadai-speaking people inferred from genome-wide single nucleotide polymorphisms data》
    ……“We provided an ADMIXTURE analysis with K from 2 to 6 in Supplementary Figure 2. We observed the lowest cross-validation error was 0.5204 at K = 4. At K = 4, we observed four ancestry components in the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s in Guizhou Province (Figure 2): the blue component mainly found in the Hmong-Mien-speaking populations; the pink component enriched in the Austronesian-speaking populations in Southeast Asia; the purple component primarily present in the ancient samples of Northern East Asia and modern Sino-Tibetans; the yellow component mainly detected in present-day Austroasiatic-speaking populations and the ancient samples in souther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 We observed a genetic substructure in our newly genotyped Tai-Kadai groups. The Mulao_Majiang and Zhuang_Congjiang are genetically similar, showing an affinity with Hmong-Mien speaking populations. The Bouyei_Guanling and Dong_Liping clustered together with other published Tai-Kadai groups such as Li, Maonan, Sui, and Dong with increasing amounts of Austronesian-related components. The Gelao_Wuchuan and Dong_Tongren clustered with southern Han Chinese with amounts of Sino-Tibetan-related components.”……
    Figure 2. HO-SNP-based ADMIXTURE analysis showed the admixture composition of the Tai-Kadai-speaking in Guizhou and other references (K = 4).
    …………
    “We ran TreeMix analysis to infer the pattern of population splits and admixtures based on genome-wide allele frequency data and showed the results in Figure 5. We observed the Dong in southeastern Guizhou, Mulao, Hmong-Mien-speaking populations, Zhuang_Congjiang, Bouyei_Guanling, and other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s clustered together into a branch. While Gelao_Wuchuan and Dong_Tongren clustered with Sino-Tibetan groups as another branch.”……
    Figure 5. Genetic splits and admixture pattern of Guizhou Tai-Kadai-speaking and reference populations.
    ……“We further used qpAdm analysis to calculate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 of the Guizhou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s. The Neolithic millet farming population (YR_MN)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was used to represent the ancestors of Sino-Tibetans, and the Atayal was used to represent the lineage of the southern East Asians. As shown in Figure 6, the proportions of Yellow River farmer-related ancestry in Bouyei_Guanling, Zhuang_Congjiang, Dong_Liping, Mulao_Majiang, Dong_Tongren, and Gelao_Wuchuan are 24.7, 30.3, 41, 47.1, 56.3, and 70.1%, respectively, and the rest of the ancestry was from Atayal related southern East Asians. The Gelao_Wuchuan and Dong_Tongren contained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ancestry related to Yellow River farmers, which is close to the proportion in modern Han populations (62.4–81.4%). However, the proportions of Yellow River farmer-related ancestry in other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s are all less than 50%, confirming a genetic substructure in the Tai-Kadai populations.”
    Figure 6. Two-way admixture models showed the admixture landscape of the Guizhou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
    …………
    ……“We also observed a genetic substructure in the Tai-Kadai populations of Guizhou, mainly caused by the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Yellow River farmer-related ancestry in different populations. Tai-Kadai populations in Guizhou also were largely affected by the gene flow from the Hmong-Mien and Sino-Tibetan related groups. For example, unlike other Tai-Kadai groups, Gelao_Wuchuan and Dong_Tongren are closer to Sino-Tibetan populations. The genetic substructure implied that the surrounding populations ha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genetic formation of the Tai-Kadai groups. According to the migration routes of Tai-Kadai speaking peoples, we speculated that Tai-Kadai peoples were continuously influenced by Han and Hmong-Mien speaking groups during the migration from Southeast to Southwest China.”……“The Wuchuan Gelao in our study showed genetic affinity with Han Chinese groups, suggesting the possible influence from Han Chinese to Gelao. But we note that although Wuchuan is the county with largest official Gelao ethnic population, no Gelao-speaking people are left there now. Many Han people changed the ethnicity to Gelao in the recent 40 years. Therefore, some of the sampled Wùchuân Gelao people in our study may also be from the Han descendants.”
  429. ​​Xiaomin Yang、Sarengaowa、Guanglin He、Jianxin Guo、Kongyang Zhu、Hao Ma、Jing Zhao、Meiqing Yang、Jing Chen、Xianpeng Zhang、Le Tao、Yilan Liu、Xiu-Fang Zhang、Chuan-Chao Wang《Genomic Insights Into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Natural Selection of Mongolians》
    ……“Even though the Western Steppe-related ancestry fluctuated in ancient Mongolia populations, modern Mongolian groups still show some extent of affinity with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populations and show genetic structure with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the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We generated and filtered 39 unrelated Mongolian individuals from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nd merged the data with that published on modern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in Eurasia to obtain a comprehensive population profile.”……“Overall, the proportions of ancestry components associated with Eastern or Western Eurasians were well concordant with the results of PCA. The Mongolians derived most of their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from two components: one was most enriched in Sino-Tibetan speakers and the other was most represented by Mongolia_N_North that is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in Mongolia. The level of southern Ea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Hmong and Taiwan_Hanben in Mongolians was roughly higher than that of Mongols and Buryat. In addition, a small proportion of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al component was detected in all Mongolians and Tungusic speakers. ”……“Taking results from PCA, admixture, pairwise IBD, and pairwise f4 statistics into careful consideration, we grouped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into three subgroups for subsequent analysis, marked as Mongolian_inner who clustered with Mongolian speakers in China, Mongolian_mid, and Mongolian_outer clustered with Mongols and closed with Tungusic populations.”
    …………
    ……“Considering the admixture events and sources that we observed in Mongolian subgroups, we applied qpWave/qpAdm to validate different proposed admixture scenarios and ancestral proportions. In the two-way mixture model of Western Steppe populations and Eastern Eurasians , Russian_Sitashta_MLBA and WLR_BA, a mixture of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and millet farmers, approximated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s well (χ2 p ≥ 0.05), while the model of Eastern Eurasian simply represented by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Mongolia_N_North and DevilsCave_N, AR_EN) or millet farmers (YR_LN) and farmers in West Liao River (WLR_MN) mostly failed, indicating that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millet farmers, and Western Steppe populations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Mongolian population together and the gene flow from the population related to millet farmers into the gene pool of Mongolian continued to today. The ancestral proportion of Western Steppe in those Mongolian subgroups was distinct, showing the parallel genetic makeup of Mongolian_outer and Mongolian_BX harboring a higher level of Western Steppe ancestry (10.9%, 12.8% Russian_Sitashata_MLBA/11.6%, 11.5% Mongolia_EBA_2_Chemurchek, a mixture population with Western Steppe), and the proportion of the ancestry in Mongolian_inner, Mongola_HGDP, and Mongolian_BCET were similar (5.6%, 5.2%, and 5% Russian_Sitashata_MLBA, respectively), the proportion in Mongolian_mid intermediated between Mongolian_inner and Mongolian_outer, coinciding with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mentioned above. A more complex three-way model of YR_LN + Mongolia_N_North + Russia_Sintashta_MLBA fitted all Mongolian groups (χ2 p ≥ 0.05) but showed prominently various proportions of YR_LN and Mongolia_N in Mongolian subgroups, which also shown in two admixture models of millet farmers (YR_LN) + Russian_Sitashta_MLBA (χ2 P (Mongolian_inner/Mongola_HGDP/Mongolian_BCET) > 0.01), reflecting minor heterogeneity in the Eastern Eurasian source of Mongolians. Considering that we observed a gene flow signal from Iranian-related populations, all subpopulations were fitted by three models with YR_LN + Mongolia_Khovsgol_LB + Turkmenistan_Gonur_BA_1 (3.8–6%) when we added the third ancestral source of Turkmenistan_Gonur_BA_1 where is the key EBA site of the Bactria-Margiana Archaeological Complex (BMAC) culture. The legacy of the spread during the Early Iron Age was mediated by increased contact and mixture with agropastoralist populations in the region of Turan and then introduced into northwestern Mongolia along the Inner Asian Mountain Corridor. Overall, several ancestral sources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modern Mongolian and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was the result of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ancestries.”
    FIGURE 4. qpAdm-based admixture models for Mongolian subgroups. “We reconstructed the deep demographic history using qpGraph. Mbuti, Denisovan, Onge and Tianyuan were included to explore the basal model; Early Bronze Age Afanasievo and Chemurchek,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in Mongolia Plateau, millet farmers (YR_LN), Tibetan Plateau, and Iron Age Hanben were used as ancestral source proxies from Western Eurasian, Mongolia, millet farmers in Yellow River,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We found that Mongolian subgroups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of EBA_Chemurchek (34–37%) derived from Western Steppe herders (47–55%) and Mongolia’s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Han-related ancestry (63–66%). Our qpGraph models were compatible with qpAdm results and further supported the fact that Western Eurasian herders, ANA, and millet farmers contributed to the genetic formation of modern Mongolians.”
    ……“We observed positive Z sex bias scores in different two-way admixture models focused on Mongolians, which suggested a male-dominated admixture of Han-related ancestry.”
    ……“Paleogenomic studies demonstrated that the disparate genetic profile of ancient Mongolian existed at different times and geographic regions and multiple ancestral sources flowed into Mongolia Plateau shaped the higher genetic heterogeneity of ancient Mongolian: the local ANA ancestry, the ephemeral ANE ancestry, the eastward movement of Western Steppe herders in a different period, limited gene flow of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and recent Han-related ancestry. The intercontinental expansion of Mongols established the genetic structure that characterized the present-day Mongolic-speaking population in North Asia. Model-based populations clustering analysis of ADMIXTURE and admixture f3 tentatively suggested that the differentiated genetic profile of Mongolians might be the results of various ancestral sources and proportions: the Eastern Eurasian including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related ancestry (ANA, represented by DevilsCave_N/Mongolia_N_North), millet farmers 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YR_LN), and relative low proportion of ancestry related to Western Steppe herders contributed to the gene pool of modern Mongolian, in agreement with previous studies. The gene flow from Western Eurasian was preliminarily detected in Mongol population of TreeMix-based phylogenetic tree; the ancestral source was finally identified in qpAdm, ranging from 5.6 to 11.6% in those Mongolian subgroups; ALDER and GLOBETROTTER supported that the west-east admixture event was recently estimated in the period ranging from Tang Dynasty to Yuan Dynasty. One important point is that the truth admixture scenarios might be continuous, complicated admixture and estimated admixture only provide simply a single event, and the recent date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he admixture between Western Steppe pastoralists and ancient Eastern Eurasians in the Mongolia Plateau has been attested in paleogenomics studies, including Early Bronze Age Yamnaya and Afanasiveo populations showing primary culture influence and limited genetic impact and Middle and Late Bronze Age Andronovo and Sintashta with visible genetic contribution to Eastern Steppe populations and historic nomadic pastoral. ”……
    ……“What's more,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Han-related ancestry might be mediated by the gene flow into ancient populations in Mongolia started in the Xiongnu Regime of the Early Iron Age. The unique geographic position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has always been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agriculture of the Han population and the pastoral husbandry of herders. Therefore, the recorded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populations related to Han and Eastern Steppe pastoralists started in Han Dynasty when the rise of the Xiongnu Regime often invaded the boundary of the Han Dynasty, which facilitated the cultural and genetic exchanges. Since the confrontation between the Han and the nomads opened up the historical situation, this kind of exchange between the agricultural people and the nomads has continued until Genghis Khan’s cavalries swept across the whole Eastern Eurasia and the exchanges between the agricultural people and the nomads reached the peak; our ALDER results also suggested gene flow from Han into Mongolian during the rise of the Mongol empire. The Han-related ancestry increased with the time transection. Sex-biased patterns of genetic admixture could be informative about gendered aspects of migration, social kinship, and family structure. We observed a clear signal of male-biased Han admixture in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corresponding to the Y chromosome lineage O2a in some Mongolian individuals. The additional ancestral source related to populations of Central Asia (Caucasus/Iranian Plateau/Transoxiana regions) flowed into Eastern Eurasian initiated in the Early Iron Age along the Inner Asian Mountain Corridor/the Tian Shan Mountains, which is detected in the Iron Age groups such as TianShan Saka, Mongolia_Chandman_IA. This genetic influx continued to the Xiongnu Empire and even the Early Medieval period. The westward disseminating Turkic language influenced the group in the south-eastern side of the Tian Shan Mountains, such as Wusun and Kangju. The Xiongnu population and in a later Uyghur period, Wusun and Kangju in the Tian Shan Mountains received an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BMAC related or Neolithic Iranian-related). Although the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component did not largely contribute to the gene pool of the Mongolic-speaking population, it has been detected in modern Mongolians. Our modern Mongolian populations also showed a minor genetic affinity to Iranian-related populations; the genetic affinity in Mongolian populations was inferior to that in ancient populations in Mongolia Plateau since the Late Bronze Age. The qpAdm results further provided robust evidence that the subtle genetic influx was dedicated to the gene pool of modern Mongolians.”……
    “We generated genome-wide data from 42 Mongolian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We first identified a significant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among Mongolians, who were structured into three distinct genetic clusters harboring various Western and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ies. Findings based on the f-statistics demonstrated that Mongolian subgroups possessed different Chinese Mongolian/Mongols/Tungusic/East Asian affinities, indicating successful population migration in a frontier city. The successfully fitted four-way admixture model revealed that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included Northeast Asian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East Asian millet farm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Western Eurasian ancestry included Western Steppe herd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small Iran-related ancestry.”……
    Table S12. Y chromosome lineages and mtDNA lineages of Mongolians
  430. Xuwei Hou、Xianpeng Zhang†、Xin Li、Ting Huang、Wenhui Li、Hailong Zhang、He Huang、Youfeng Wen《Genomic insights into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population history of Mongolians in Liaoning Province》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exceeds six million and is the largest population among the Mongolic speakers in China. Modern Mongolians are widely distributed in China, but they mainly live in Inner Mongolia, Liaoning, Xinjiang, and other northern provinces. Chinese Mongolians from different regions have different genetic profiles, northern Mongolians possess significant genetic contribution from ancient ARB populations, southern Mongolians possess a majority of Neolithic YRB farmer-related ancestry, and Guizhou Mongolians harbor more southern ancestry related to Tai–Kadai, Austroasiatic, and Austronesian speakers. This reveals Mongolians gradually mixed with the local indigenous people along with their migration. Also, there is a different admixture history in western and eastern Chinese Mongolians, the western Mongolians receive more genetic influence of western Eurasians, and the Eastern Mongolians possess more Neolithic YRB- and ARB-related ancestry. Ancient Mongolia is formed by multiple tribes, every ancient Mongolian tribe experience a different origin, exchange, and admixture history, and their descendants live in different regions, which may be one of the reasons why genetic differences existed in modern Mongolians.”……
    FIGURE 4. Results of model-based admixture clustering analysis showed the ancestral composition of studied Mongolians and reference populations at K = 7 and K = 8.
    ……“When X and Y represented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forms of f4 (X, Y; Mongolian_Fuxin, Yoruba), we found Fuxin Mongolians shared more alleles with ancient YRB, WLRB, ARB, and MP populations, and the results of f4-statistic in the form of f4 (Ancient Population1, Mongolian_Fuxin; Ancient Population2, Yoruba)further revealed that there were significant genetic contributions in Fuxin Mongolians from ancient YRB populations related to the Neolithic Yangshao, Miaozigou, and Shimao culture, ancient WLRB populations related to the Hongshan, Lower Xiajiadian, and Upper Xiajiadian culture, Neolithic ARB and MP hunter–gatherers, Bronze-Age Ulaanzukh culture pastoralists (1,448–1,292 calBCE), and Iron-Age Mongolia_EIA_8 individuals (971–830 calBCE).” “We applied qpWave/qpAdm methods to explore the possible ancestral contributors and estimate their admixture proportions in Fuxin Mongolians. We used millet farmers related to Neolithic Yangshao, Longshan, and Lower Xiajiadian cultures,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in the Amur River Basin and Mongolian Plateau, Iranian Neolithic farmers, Bronze-Age Yamnaya pastoralists, and Bronze-Age Sake peoples in Central Asia as the possible ancestral sources. We found that the main genetic contributions in Fuxin Mongolians were from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West Liao River Basin, Amur River Basin, and Mongolian Plateau, and there were additional gene flows related to Western Eurasian and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Also, relative to other Mongolic, Tungusic, and Turkic speakers, Fuxin Mongolians had more millet farmer-related ancestry and ARB hunter–gatherers-related ancestry.”
    ……
    “We used qpGraph and TreeMix methods with gene flow events to further explore possible ancestral sources and potential admixture signals and reconstruct deep phylogenetic structures in Fuxin Mongolians. In the qpGraph-based phylogenetic framework, we used Mbuti, Denisovan, Loschbour, GreatAndaman, and Tianyuan to construct the basal model.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in the Mongolian Plateau and Amur River Basin, millet farmers related to Yangshao and Lower Xiajiadian cultures in Yellow River and West River basins, Neolithic Qihe, Iron-Age Hanben, and Bronze-Age Afanasievo pastoralists were used as different ancestral source proxies. We found that Fuxin Mongolians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of Neolithic millet farmer-related ancestry (53%–57%), Neolithic MP and ARB hunter–gatherer-related ancestry, and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43%–47%), and we also found that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possessed 9% in the gene pool of Fuxin Mongolians. Our qpGraph models were consistent with the qpAdm results and further indicated that millet farmers and ARB and MP hunter–gatherers were the dominant ancestral sources and played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the genetic formation of modern Mongolians, and there was a limited genetic influence of 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s in Fuxin Mongolians.”……
    “We next applied the ALDER method based on weighted linkage disequilibrium statistics to estimate the admixture time and explore possible admixture signals. There were multiple sources of admixture signals such as Han, Tungusic speakers, Mongolic speakers, Turkic speakers, and populations who harbored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obvious eastern–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 interaction and admixture occurred during a historic period (∼600–∼1,300 years ago) which wa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sperity of the Silk Road and the westward expansion of the Mongol Empire. The time of admixture signals about the Han people could be dated back to ∼400–∼1,300 years ago which is approximately from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Ming dynasty. The time of admixture signals about Western Eurasians could be dated back to about ∼600–∼1,500 years ago. Also, the Turkic- and Tungusic-related ancestries flowed into the gene pool of Fuxin Mongolians from ∼500 to ∼1,800 years ago.”……
    ……“We also found there were genetic differences among Mongolians, Fuxin Mongolians had less ARB and MP hunter–gatherer-related ancestry and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relative to Baotou Mongolian and Outer Mongolian, and Bijie Mongolians in Guizhou Province had more Sino-Tibetan-related ancestry and Southern-related ancestry than other Mongolian people.”……“Paleogenomic studies demonstrated that ancient Mongolians at different times and geographic regions exhibited disparate genetic profiles. There was a dynamic demographic history in the Mongolian Plateau, and multiple populations contributed to genetic ancestries to shape the genetic differences of ancient Mongolians: the main ancient Northeast Asian ancestry, the ephemeral ancient North Eurasian ancestry, the limited genetic contributions of Western Eurasian Steppe pastoralists and Iranian farmers, and recent genetic influence of the Han people.”……“According to historical records, modern Mongolians in Liaoning are mainly descended from two ancient Mongolian tribes, the “Mongolia Zhen” tribe, and the “Harqin” tribe. Fuxin Mongolians belong to the “Mongolia Zhen” tribe which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1,200 years, it originated in the Orkhon River Basin and Selenga River Basin, and this tribe expanded westward into the regions of Central Asia and Xinjia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trength. From the late 15th century to the early 16th century, the “Mongolia Zhen” tribe migrated to Hetao Plain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nd became an alliance with the “Tumet” tribe. In the 16th century, the “Tumet-Mongolia Zhen” tribe migrated eastward, and they finally settled in the western regions of Liaoning Province. The complex migration and admixture history shaped genetic differences between Fuxin Mongolians and other Mongolians. The admixture-f3 (Ancient population1, Ancient population2; Mongolian_Fuxin) results exhibited that Fuxin Mongolians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between Neolithic and Iron–Age YRB and WLRB populations and Eurasian Steppe pastoralists, ancient Mongolians, and ancient Iranian. The models of the population mixture based on the qpAdm method showed YRB and WLRB millet farmers and ARB and MP hunter–gatherers were the dominant ancestral contributors, and there were additional gene flows related to Eurasian Steppe pastoralists and Iranian farmers. The qpGraph-based phylogenetic framework further supported the aforementioned results. The millet farmer-related ancestry was 53%–57%, and the MP and ARB hunter–gatherer-related ancestry and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were 43%–47%. We also found the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possessed 9% in the gene pool of Fuxin Mongolians. Also, the qpAdm results also indicated genetic differences between Fuxin Mongolians and other Altaic language speakers, and we could find there were more YRB-, WLRB-, and ARB-related ancestries in Fuxin Mongolians, which suggested that Fuxin Mongolians were more influenced by the expansion of millet farmers and retained mor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ARB hunter–gatherers. In general, we found there were dynamic demographic history, complex population admixture, and multiple sources of genetic diversity in Fuxin Mongolians.”……
  431. 431.0 431.1 Jing Chen、Guanglin He、Zheng Ren、Qiyan Wang、Yubo Liu、Hongling Zhang、Meiqing Yang、Han Zhang、Jingyan Ji、Jing Zhao、Jianxin Guo、Kongyang Zhu、Xiaomin Yang、Rui Wang、Hao Ma、Chuan-Chao Wang、Jiang Huang《Genomic Insights Into the Admixture History of Mongolic- and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From Southwestern East Asia》
    ……“Further results from ADMIXTURE and f statistics showed that the studied Guizhou Mongolians and Manchus had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southern East Asians, especially for inl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The qpAdm-based estimates of ancestry admixture proportion demonstrated that Guizhou Mongolians and Manchus people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admixtures of one northern ancestry related to northern Tungusic/Mongolic speakers or Yellow River farmers and one southern ancestry associated with Austronesian, Tai-Kadai, and Austroasiatic speakers. The qpGraph-based phylogeny and neighbor-joining tree further confirmed that Guizhou Manchus and Mongolians derived approximately half of the ancestry from their northern ancestors and the other half from southern Indigenous East Asians. The estimated admixture time ranged from 600 to 1,000 years ago, which further confirmed the admixture events were mediated via the Mongolians Empire expansion during the formation of the Yuan dynasty.”
    …………
    “We collected saliva samples from 26 Mongolians and 55 Manchus in Guizhou province, southwestern China. These samples were collected randomly from unrelated participants whose parents and grandparents are Indigenous people and have a non-consanguineous marriage of the same ethnical group for at least three generations. The ethnicities of all participates were used as their self-declaration based on their family migration history and corresponding family records.”……
    …………
    ……“We found that Guizhou Manchu and Mongolian people harbored more nor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with Guizhou indigenous populations by the observation of significant positive values in f4 (Guizhou Manchus/Mongolians, Guizhou indigenous populations; northern Mongolians/Tungusic populations, Mbuti). Further evidence demonstrated that studied populations harbored more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to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s via the significant negative f4 statistics in the form f4 (ancient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 Guizhou Manchus/Mongolians; southern East Asians, Mbuti).”……
    …………
    “We further used qpGraph to reconstruct the deep evolutionary history of the Mongolians group in Guizhou. We used two ancient Neolithic samples from the Mongolians Plateau as the northern source and used the samples from the middle Neolithic Xiaowu site as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ancient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We used Iron Age Hanben samples from Taiwan as the southern source. The reconstructed phylogeny showed that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the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s to the Bijie Mongolians is 44%, whereas the proportion from the southern East Asians is approximately 56% (Figure 5).”
    Figure 5. The suggested admixture model of southern Mongolian people via qpGraph.
    “We next used ALDER software to estimate when the admixture occurred. We tried different modern populations from the north and south of East Asia as possible ancestral groups. We observed that most of the average time that admixture occurred is around 1,000 AD, which is concordant with the historically documented expansion of the Mongol Empir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Yuan Dynasty.”……“The high-frequency paternal lineages of our Mongolian samples are O1b1a1a1a1a2a1-Z24050′ (11) and O1a1a2a1-Z23266 (6) (Supplementary Table 10).”……
    ……“Here, we presented the fine-scale genetic structure of Mongolic and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Mongolians and Manchus) in Guizhou and reconstructed their demographic history. We observed significant genetic differences between sou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 speakers from Guizhou and their counterparts from northern East Asia (North China, Mongolia, and southern Siberia).”……“We observed suggestive evidence in f3 statistics that Guizhou Manchus and Mongolians derived ancestry from both northern and southern East Asia. But for the nor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we can find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tures with one source from East Asians and the other from western Eurasians or northern Siberians. The genetic distance-related indexes (Fst and outgroup f3 statistics) consistently supported the studied Guizhou populations having a strong southern East Asian affinity, but nor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 speakers showing a clear northern East Asian affinity. We observed the Y-chromosome and mtDNA haplogroups in Guizhou Manchus and Mongolians are the lineages that are frequent in southern China, showing a different genetic profile from that in nor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 speakers.”……
    Table S10 Y-chromosome Haplogroup distribution in Guizhou Manchu and Mongolian populations.
  432. Xianpeng Zhang、Guanglin He、Wenhui Li、Yunfeng Wang、Xin Li、Ying Chen、Quanying Qu、Ying Wang、Huanjiu Xi、Chuan-Chao Wang、Youfeng Wen 《Genomic Insight Into the Population Admixture History of Tungusic-Speaking Manchu People in Northeast China》
    ……“We found that Liaoning Manchus have a close genetic relationship and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l with northern Han Chinese, which is in line with the cluster patterns in the haplotype-based results. Additionally, the qpAdm-based admixture models showed that modern Manchu people were formed as major ancestry related to Yellow River farmers and minor ancestry linked to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Amur River Bain, or others.”……
    ……“Manchu language belongs to the Tungusic group of the Altaic language family, but previous genetic studies indicated that Manchus were genetically different from other Tungusic-speaking groups, which is probably due to the genetic influence from surrounding Han Chinese into Manchus. Chen et al. recently reported that Guizhou Manchus in southwest China had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southern East Asians and found that Guizhou Manchus could be modeled as deriving a large proportion of southern ancestry related to Austronesian, Tai-Kadai, and Austroasiatic speakers, suggesting that Manchu gradually mixed with the southern natives along with their southward migration.”……
    ……“We collected a total of 93 peripheral blood samples from unrelated Manchu individuals aged over 58 in different villages in the Xinbin Manchu Autonomous County, Liaoning Province, northeast China. These samples were collected randomly from unrelated participants whose parents and grandparents are indigenous people and have a non-consanguineous marriage of the same ethnical group for at least three generations.”……
    ……“In the model-based ADMIXTURE clustering analysis, we used cross-validation to identify an “optimal” number of clusters. We found the lowest CV error at K = 5. At K = 5 (Figure 3), we observed there were three components of light green, dark green, and pink color reaching high proportions in Liaoning Manchus. The light green ancestry was enriched in the Tungusic people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Baikal Lake region. Dark green ancestry with maximum proportion was observed in the southern Chinese populations and Southeast Asians, especially in Taiwan Hanben people. Pink ancestry was maximized in the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Therefore, Manchus had ancestry related to northeast Asians, Yellow River farmers, 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Figure 3. Results of model-based ADMIXTURE clustering analysis.
    …………
    ……“We applied qpWave and qpAdm methods to further infer the possible ancestral populations and estimate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s. We used the related available ancient northern populations (Heishui_Mohe, Boisman, Xiongnu, Xianbei, Yamnaya, Afanasievo, SlabGrave, Mongolia_North_N, CenterWest, MongunTaiga, Munkhkhairkhan, and Sagly) as the northern sources, used all available ancient populations (Miaozigou_MN, Shimao_LN, Upper_YR_IA, YR_MN, YR_LBIA, YR_LN, WLR_LN, and Upper_YR_LN) as the source of Yellow River sources, and used Iron Age Hanben (Hanben_IA) and Gongguan samples from Taiwan and Neolithic southern populations (SEastAsia_Coastal_EN, SEastAsia_Coastal_LN, SEastAsia_Island_LN, SEastAsia_Island_EN) as the southern sources. We observed that Manchus can be modeled as deriving 32.4% ancestry from Mohe people and the remaining ancestry from the farming-related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igure 7).”……
    Figure 7. Model of ancient population admixture by qpWave and qpAdm method.
    “We next used ALDER software to estimate when the admixture occurred. We tried different modern populations from the north and south of East Asia and Siberia as possible ancestral groups. We observed in most cases that the average time that the admixture occurred was around 500 AD (for example, 46.36 ± 20.93 generations) in the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period. That period witnessed large-scale population migrations and admixtures due to the turbulence and war between Xianbei and Han Chinese. We successfully identified 34 uniparental Y-chromosome lineages and 93 mtDNA lineages in Liaoning Manchus as shown in the Supplementary Material. We found that D4, A, and M8 were the dominant maternal lineages, and O2a2b1a2 was the dominant paternal lineage. Those paternal and maternal haplogroups are also dominant in Han Chinese, suggesting the possible gene flow from Han Chinese into the gene pool of Manchus.”……
    ……“In this study, we also found that Liaoning Manchus had a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l with Han Chinese, especially with the northern Han. For example, Manchus had more Sinitic-related ancestry component than other Altaic-speaking populations in ADMIXTURE. We proposed that Liaoning Manchus are an admixture of Han Chinese-related farming populations and local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in northeast Asia.”……
    Table 5A Y-chromosome Haplogroup distribution in Liaoning Manchu population
  433. 王斌、杨圣敏《新疆维吾尔族肤色和发色多态性研究》……现代维吾尔族是多源的,但主要是由来自蒙古草原的回纥人(北亚蒙古人种)和塔里木盆地的土著居民(由不同的人种组成,有欧罗巴种的胡人,也有蒙古种的羌人、汉人,以深目高鼻的胡人为主)融合而成。这两部分人大规模合流的时间是16世纪初,标志是1513年叶尔羌汗国赛依德汗统一塔里木盆地,伊斯兰教在整个南疆地区取得统治地位……近现代维吾尔族的人种是多源的,主要表现为蒙古人种的体质特征和生物遗传特性,同时掺入一定比例的欧罗巴人种成分,这种掺入从西部到东部逐渐减弱。沿哈密盆地、吐鲁番盆地、塔里木盆地,从东到西,现代维吾尔族蒙古人种的体质特征和生物遗传特性逐渐减弱,而欧罗巴人种的体质特征和生物遗传特性逐渐增强。
  434. 张宁《哈萨克斯坦构建国家认同的经验》……15世纪,在原住的欧罗巴人种和外来的蒙古人种这两大人种持续数百年的复杂互动的基础上,哈萨克族及其族群疆域基本形成……
  435. Qidi Feng、Yan Lu、Xumin Ni、Kai Yuan、Yajun Yang、Xiong Yang、Chang Liu、Haiyi Lou、Zhilin Ning、Yuchen Wang、Dongsheng Lu、Chao Zhang、Ying Zhou、Meng Shi、Lei Tian、Xiaoji Wang、Xi Zhang、Jing Li、Asifullah Khan、Yaqun Guan、Kun Tang、Sijia Wang、Shuhua Xu《Genetic History of Xinjiang’s Uyghurs Suggests Bronze Age Multiple-Way Contacts in Eurasia》
    …………“Here we assessed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ancestry of 951 Xinjiang’s Uyghurs (XJU) representing 14 geographical subpopulations. We observed a southwest and northeast differentiation within XJU, which was likely shaped jointly by the Tianshan Mountains, which traverses from east to west as a natural barrier, and gene flow from both east and west directions. In XJU, we identified four major ancestral components that were potentially derived from two earlier admixed groups: one from the West, harboring European (25–37%) and South Asian ancestries (12–20%), and the other from the East, with Siberian (15–17%) and East Asian (29–47%) ancestries. ”……
    “To understand the general patterns of relatedness between XJU and worldwide populations, we analyzed genome-wide data of XJU together with 203 worldwide populations from the Human Origins data set. Reference populations were classified into five groups representing major geographical regions: Africa, America, Central Asia/Siberia (SIB), East Asia (EA), Oceania, South Asia (SA), and West Eurasia (WE).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showed that XJU lay along the axis between groups from WE and EA. After removing populations outside of Eurasia from PCA, the XJU samples were surrounded by populations from SIB, EA, SA, and WE. Among these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XJU was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entral/South Asian populations, followed by the EA/WE populations.”……
    ……“These four major ancestries of XJU were confirmed by running ADMIXTURE for XJU together with representative populations of EA, SIB, WE, and SA ancestries. The estimated ancestral proportions, as confirmed by reduced data sets (K = 4), are as follows: EA (28.8%–46.5%), SIB (15.2%–16.8%), WE (24.9%–36.6%), and SA (12.0%–19.9%) (fig. 2A and B). In contrast, the Turkish populations share the majority of their ancestral makeup with populations from WE (74.8%) and SA (16.5%), whereas those from the East is considerably lower (4.03% EA and 4.66% SIB) (fig. 2A).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admixture proportions was observed between Northeast and Southwest XJU. WE ancestry proportions we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SA ancestry proportions in XJU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and both were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longitudes from Southwest to Northeast, whereas EA and SIB ancestry in XJU we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longitudes (fig. 2C). However, none of the ancestries were significantly correlated with latitude, indicating that the gene flow in the east–west direction was more frequent than in the north–south direction. Therefore, the observed southwest–northeast differentiation within XJU likely resulted from a joint effect of the barrier of the Tianshan Mountains and gene flow from eastern and western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FIG. 2.Ancestry makeup and variations in admixture proportion within XJU. “We further applied admixture history graph (AHG) analysis to determine admixture chronology, i.e., the chronology of introduction of each ancestry into XJU’s gene pool.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WE ancestry first admixed with the SA ancestry in the West, whereas the SIB ancestry admixed with the EA ancestry in the East. Next, the mixed Western ancestries (WE-SA) and the mixed Eastern ancestries (EA-SIB) joined together to form the gene pool of XJU. The AHG results were highly consistent across ADMIXTURE replicates. This configuration supported the inference generated by Globetrotter, in which Iranians and Mongolians are the best representative ancestral origins of the Uyghur admixture.”……
    ……“Further anlaysis using MultiWaver indicated that some regional XJU groups such as from Kumul, Bayingolin, and Changji showed slightly larger time estimations for the first admixture wave, as well as an additional admixture wave from the east at around 100∼80 generations ago. On the one hand, these results suggested a more complex admixture history for XJU; on the other hand, it was possible that MultiWaver underestimated the number of admixture waves, which could occur in case of long-term isolation and recent gene flow. To find evidence of recent gene flow in XJU, we categorized the local ancestry tracts in XJU into the East origin and West origin, and binned the tracts based on their lengths. After correction for admixture proportion,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long tracts (>0.2 Morgan) of the West origin were significantly enriched in Southwest XJU groups such as Hotan and Kizilsu, whereas long tracts of East origin were significantly enriched in Northeast XJU groups such as Kumul and Turpan. These results thus suggest recent gene flow (<5 generations) into XJU from west and east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
    “Peripheral blood samples of 968 unrelated Uyghur individuals were collected from 12 prefectures (Kaxgar, Hotan, Kizilsu, Aksu, Bayingolin, Turpan, Kumul, Changji, Ili, Bortala, Tarbagatay, and Altay) and 1 prefecture-level city (Urumqi) in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China. The samples enrolled in this study were collected randomly but roughly proportional to the total Uyghur population size of each geographical region. An estimated 80% of Uyghur people are living in the Southwest portion of Xinjiang Tarim Basin. Correspondingly, the majority of the samples were from southwest Xinjiang. Each individual was the offspring of a nonconsanguineous marriage of members of the same nationality within three generations. Informed consent was acquired from the participants.”……
  436. ​Jia Wen、Hao Chen、Yuwen Pan、Yuhan Yang、Dolikun Mamatyusupu、Dilinuer Maimaitiyiming、Shuhua Xu 《Sex-Biased Admixture Followed by Isolation and Adaptive Evolution Shaped the Genomic and Blood Pressure Diversity of the LopNur People》
    “The LopNur people are an ethnic group living on the edge of the Taklamakan Desert, and they are believed to demonstrate a unique genetic makeup due to their isolation and limited contact with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However, a lack of genetic studies on the LopNur people has resulted in limited knowledge about their ancestral origins and demographic history. Here, we conducted the first whole-genome sequencing study of 164 LopNur individuals (LOP) to gain insight into their genetic history and adaptive evolution in an isolated desert area. Our analysis revealed that the present-day LOP have experienced a complex history of admixture followed by long-term isolation, with their ancestry derived from East Asia (∼41.46%), West Eurasia (∼26.43%), Siberia (∼24.27%), and South Asia (∼7.82%).”……
    “Scattered in the LopNur region downstream of the Tarim River and Peacock River, the LopNur population (LOP), comprising only ∼44,000 individuals, is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Uyghur in China. However, the dialect, lifestyle, social customs, and folk culture of the LopNur people are distinctly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Uyghurs in Xinjiang (XJU).”……
    …………
    “To investigate the ancestry composition of LOP, we first performed ancestry inference with ADMIXTURE analysis. Assuming two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K = 2), the main ancestral origin of LOP could be attributed to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EEA) (∼66.13%) and Western Eurasian ancestry (WEA) (∼33.87%). This differed from that of the XJU, which exhibits a nearly equal ancestry contribution from both EEA and WEA. At K = 4, the main ancestry of the Eurasian populations can be attributed to four sources, namely EAS, EUR, SIB, and SAS, which largely correspond to the geographical locations of the populations. Compared with XJU, LOP shared more ancestry with EAS (41.46%) and SIB (24.27%), and they shared comparatively less ancestry with EUR (24.63%) and SAS (7.82%). These results are also consistent with those observed in the phylogenetic tree and outgroup f3 analysis. Since K = 8, the cross-validation errors remained stable, and a LOP-specific component was identified, as the ancestral makeup of LOP was more homogeneous than that of other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However, we also found population stratification in LOP, and there was a cline in LOP-specific ancestry across LOP individuals, consistent with the highly variable ROH length across LOP individuals. Notably, higher levels of inbreeding were associated with the highest proportion of LOP-specific components (P < 2.2 × 10–16).”
    Fig. 2. Ancestry makeup and genetic history of LOP.
    ……“Taken together, similar to other ethnic groups in Xinjiang, the LOP originated from an admixture of EEA and WEA. However, the ancestry makeup and admixture timing differed between LOP and these populations, suggesting a unique demographic history of LOP. After the formation of the proto-LOP via admixture, subsequent prolonged isolation in the desert led to a strong genetic drift in LOP, shaping the genetic makeup of the present-day LOP coupling with the recent gene flow.”
    …………
    “In this unprecedented study, we characterized the genetic makeup and reconstructed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LOP using whole-genome sequencing (WGS) data. Similar to other Turkic-speaking peoples living in Central Asia, the LOP derived their ancestry from both the EEA and WEA. However, the present-day LOP are more isolated than other Turkic-speaking populations, as our analysis demonstrated a homogenous genetic makeup among LOP due to prolonged isolation in the desert. In addition, previous studies have identified a significantly greater proportion of EEA in some Central Asian Turkic-speaking populations than in populations that speak Indo-Iranian languages. Indeed, our analysis also indicated that the LOP are genetically closer to East Asians. One possible explanation could be that the initial habitation of the LOP was in the LopNur region, which is situated in eastern Xinjiang, thus, this population has been influenced more by populations of East Asian ancestry. Consequently, East Asian ancestry in LOP is greater than that observed in central or western Xinjiang populations, such as the XJU, Kazakhs, and Tajiks. Moreover, sex-biased admixture could also have resulted in the different ancestry compositions between LOP and XJU regarding the relative contributions of EEA and WEA. In particular, a greater level of female-biased EAS ancestry was detected in LOP than in XJU, although the two populations might have shared the initial admixture scenario. We speculate that sex-biased admixture could be attributed to the proto-LOP individuals who migrated to the isolated desert. Xinjiang is a melting pot for human contact, especially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s, and many present-day peoples living in this region have a very complicated admixture history since their genetic makeups can be traced back to a multiple-layer mixture of gene pools. ”…………
    Table.S4 Distribution of Y chromosome haplogroups in LOP and XJU.
  437. ​Aigul Zhunussova、Saltanat Tayshanova、Alizhan Bukayev、Ayagoz Bukayeva、Baglan Aidarov、Radik Temirgaliev、Zhaxylyk Sabitov、Maxat Zhabagin《Genetic genealogy of Y-chromosome in the Zhetiru tribe of the Kazakh population from Kazakhstan》
    ……“One of these tribes is the Zhetiru, which is part of the Kazakh people and numbered about 374 thous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n, national population censuses in Kazakhstan have not recorded data on tribal and clan affiliation among Kazakhs. The name of the tribe comes from the Kazakh words “zhety” (seven) and “ru” (clan), which reflects its genealogical structure, consisting of seven clans: Zhagalbaily, Kerderi, Kereit, Ramadan, Tabyn, Tama, and Teleu. The main settlements of the Zhetiru tribe are located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modern Aktobe and Kyzylorda regions of Kazakhstan. In 1748, Tevkelev wrote the first record of the Zhetiru tribe’s creation. According to his records,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17th century, seven independent clans formed a political tribal union called “Zhetiru.” However, based on materials collected in the 1820s among Kazakh elders, Blumberg proposed a different version of the Zhetiru tribe’s origin, claiming that it descended from a single ancestor, Karakatysh, who had seven sons, each of whom founded one of the seven clans.”…………“This study aims to ascertain two hypotheses on the origin of the Zhetiru tribe (whether from a single common ancestor or many origins) and to establish the genetic positioning of seven clans within the tribe relative to other Kazakh tribes. This study presents the inaugural characterization of Y-chromosome polymorphism in the seven clans of the Zhetiru trib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23 Y-STR and Y-SNP markers.”
    ……“The study recruited unrelated healthy male volunteers of Kazakh descent from Kazakhstan. Each volunteer provided informed consent by signing a consent form and completed an ethnographic questionnaire, which included information about their tribal and clan affiliation. We collected saliva samples from 350 males of the Zhetiru tribe using the Oragene DNA Self-Collection Kit. As a result, seven clans of the Zhetiru tribe were collected for the study: Kerderi clan (N = 40), Kereit clan (N = 32), Ramadan clan (N = 39), Tabyn clan (N = 85), Tama clan (N = 36), Teleu clan (N = 53), and Zhagalbaily clan (N = 65). Population genetic data are elaborated in Supplementary Table S1.”……
    “Table 2 presents the Y-chromosome haplogroup distribution for the Zhetiru tribe. The tribe exhibits a high level of haplogroup diversity (HD = 0.91). It indicates a complex genetic landscape, reflective of multiple ancestral paternal lineages contributing to the gene pool of the tribe. Nine haplogroups, each with a frequency greater than 5%, concentrate the majority of the Y-chromosome variation (86%). These haplogroups include C2a1a1b1 (7%), C2a1a2 (10%), C2a1a3 (10%), J2a1 (6%), J2a2 (13%), N1a2 (10%), O2 (8%), R1a1a (14%), and R1b1a1a1 (8%). Within the seven clans of the Zhetiru tribe, certain haplogroups accumulate at even higher frequencies, and some become clan-specific with frequencies exceeding 50%. Specifically, the Teleu clan predominantly exhibits haplogroup J2a2 (83%), the Tama clan is characterized by C2a1a3 (64%), the Kereit clan shows a high frequency of N1a2 (59%), and the Kerderi clan primarily has R1a1a (55%). The Ramazan (HD = 0.81), Tabyn (HD = 0.82), and Zhabagaly (HD = 0.79) clans exhibit high haplogroup diversity without a major haplogroup (frequency less than 50%).”
    Table 2. Frequencies of Y-chromosomal haplogroups within the Zhetiru tribe.
    ……“By analyzing 23 Y-STR loci and 17 Y-SNPs from 350 individuals, we have demonstrated that the seven clans constituting the Zhetiru tribe originate from genetically independent founding lineages rather than a single paternal ancestor. The high haplotype diversity observed at the tribal level, coupled with a significant reduction at the clan level, suggests strong founder effects in multiple clans (Tama and Teleu), while others exhibit more complex multi-lineage structures. Our findings support historical accounts describing the Zhetiru tribe as a union of previously distinct clans. ”……
    Table S1.
  438. 438.0 438.1 438.2 438.3 438.4 ​​Bin Ma、Jinwen Chen、Xiaomin Yang、Jingya Bai、Siwei Ouyang、Xiaodan Mo、Wangsheng Chen、Chuan-Chao Wang、Xiangjun Hai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East-West Population Admixture in Northwest China Inferred From Genome-Wide Array Genotyping》
    …………“We observed Dongxiang, Bonan, Yugur, Salar, and Hui people were admixed populations deriving ancestry from both East and West Eurasians, with the proportions of West Eurasian related contributions ranging from 9 to 15%. The genetic admixture was probably driven by male-biased migration- showing a higher frequency of West Eurasian related Y chromosomal lineages than that of mtDNA detected in Northwest China. ALDER-based admixture and haplotype-based GLOBETROTTER showed this observed West Eurasian admixture signal was introduced into East Eurasia approximately 700 ∼1,000 years ago.”……
    …………
    “We next carried out qpAdm analysis to infer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s in our studied Gansu populations (Figure 8). The eastern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we selected were the Yellow River farming groups from the Bronze Age to Iron Age, and the western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we selected were ancient populations of Andronovo and Alan cultures, since theyprovided the most significant negative admixture-f3 values. We used the following set of populations as outgroups: Mbuti, Russia_EBA_Yamnaya_Samara, Anatolia_N, Russia_MA1, Russia_Afanasievo, Mongolia_N_East, Ust_Ishim, Russia_Kostenki14, Iran_C_SehGabi. Our studied populations could be modeled by two-way admixture with the p-value > 0.05 at rank = 1. We estimated the genetic proportions of Russia_Andronovo related ancestry were 9.1 ∼ 11.8%, while the genetic proportions of YR_LBIA farming group related ancestry were 88.2 ∼ 90.9% in Hui, Bonan, Yugur, and Salar groups. Given the pair groups consisting of Late Neolithic farmers in West Liao River (WLR_LN) and Iron Age Alan people in Russia (Russia_Alan) in admixture f3 showed the most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l, we found that the Dongxiang group derived 14.9% western Eurasian ancestry from Russia_Alan related groups and the left from WLR_LN related groups. In general, the qpAdm model indicated the west-east admixture in our five studied populations, showing East Asian related ancestry dominantly made contribution to the genetic formation of Northwest Chinses Altaic speaking groups with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West Eurasian related ancestry.”
    FIGURE 8. qpAdm based admixture models for the populations in our study in Gansu province.
    …………
    “We assigned the haplogroups of Y chromosome and mtDNA for our newly genotyped samples (Table 3). The haplogroup R1a1a1b2 was the most frequent patrilineal lineage in the Hui, Bonan, and Salar groups. We also detected haplogroup D1a1a1a1a2a∼, H1a1a1a, J2a1a, J2a1h2b, J2a2, N1a2b3, O2a2a1a2a1a, and O2a2b1a1a6b in our Hui samples. Haplogroup D1a1a1a1a2a∼ and O2a2b1a1a were also found in Bonan group. The haplogroup O1b1a1a1b2 was also presented in Salar group. Haplogroup J2a1h2, which was mostly found in the Middle East, was the most prevailing lineage in Dongxiang people. We also found D1a1a1a2, O2a2b1a1a6, and R2a2 in the Dongxiang group. Haplogroups C2b1a1, D1a1a1a1a2a∼, O2a2b1a2a1a2, O2a2b1a2b2, and Q1b2b1b2b2∼ were the prevalent lineages in the studied Yugur group. The distribution of Y haplotype indicated the influence of westward expansion of several ancestral sources in genetic formation of Northwest Chinese Altaic populations, including West Eurasian, Sino-Tibetan, common ancestor of Altaic related ancestry.”
    TABLE 3. The Y-chromosome haplogroups distribution of our studied populations.
    …………
    “We estimated the admixture time between the East and West Euraisan related ancestry in Northwest Chinese populaton using the weighted linkage disequilibrium-based admixture inference implemented in ALDER. We used Han_HGDP and Sardinian as two ancestral surrogates to calculated the east-west admixture time and listed the results in Table 5. The average admixture time calculated by the 2-ref weighted LD for our five studied populations ranged from 25 to 31 generations, which was approximately 750–930 years before present assuming 30 years one generation. The east-west interactions were suggested to have occurred in about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y of China.”……
    …………“The closer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our studied population and Sino-Tibetan populations and the results of qpAdm and GLOBETROTTER suggested the majority contributing East Eurasian ancestry might derived from millet farmers in Yellow River Basin related population. The eastward expansion of Bronze Age West Steppe nomadic groups limitedly impacted the gene pool of the East Eurasian. The five studied Altaic speaking groups were suggested to harbored the lower proportion of Middle and Late Bronze West Steppe pastoralists represented by Andronovo culture. This was also supported by the high frequencies of Y chromosomal haplogroup R1a1a1b2 which prevailed Middle and Late Bronze Age Steppe populations in Hui, Bonan, and Salar groups. The genetic admixture from West Eurasians was probably driven by male dominant migration which showing the higher frequencies of West Eurasian related paternal Y chromosome lineages and the absence of maternal mtDNA lineage related to West Eurasian.”……“Running through the ancient Silk Road, the human groups were all presented a west-east admixture structure. The Uyghur in Xinjiang was a typical one.”…………
  439. 张咸鹏、于会新、张劼、贾欣怡、何宵飞、朱波峰、韦兰海、姚宏兵《基于35 Y-STR研究甘肃裕固族的父系多重起源》
    ……河西走廊位于甘肃省西北部,是古丝绸之路的要道,连通东西方人文、经贸交流,是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多民族、多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地带,民族、文化多样性是河西走廊的一大特点。裕固族是河西走廊地区主要民族之一,其人口较少,仅14,706人(2020年),主要聚居于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从事着畜牧业及农业。裕固族是“一族多语”民族,裕固族人使用分属于不同语族的两种裕固语(东、西裕固语),没有统一的语言及文字。虽然语言不通,但裕固族人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感,普遍认为不论是东部还是西部裕固语,都是裕固族的本族语言。裕固族的传统文化呈现出兼容并包的特点。民族学、历史学研究指出,现代裕固族是古回鹘人和古蒙古人与汉族、藏族等多个不同族系长期融合而形成的,是跨族际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实例,是河西走廊人群的典型代表,具有“一族、双语、多族源”的特征,是探讨语言、民族和遗传三者边界关系的最佳范例。……裕固族人群的父系遗传组成表现出东西欧亚人群混合的特征,东亚谱系O、C、D、Q和N占据裕固族父系基因库的85%,西欧亚的父系类型(R-M207、J-M304、G-M201、L-M20)约占15% 。……引入古DNA数据的研究结果显示,裕固族具有约90%黄河流域粟作农业人群遗传贡献,约10%西欧亚游牧文化人群遗传贡献,并且源自西欧亚人群的遗传贡献具有男性偏向性,即父系遗传组成中西欧亚相关谱系所占比例高于母系遗传组成。……
    图1   裕固族人群的父系遗传组成
    …………
    在本研究所获得的裕固族人群的父系遗传组成中,谱系O所占比例最高(48.52%),以O2a-M324(43.04%)为主,主要包括O2a2b1a1-M117(17.72%)、O2a2b1a2a- F444(15.61%)和O2a1b-IMS-JST002611(8.44%)三种父系类型。已往研究结果显示,裕固族人群中父系O2a主要属于下游类型O2a2b1a1-M117。O2a2b1a1- M117、O2a2b1a2a-F444和O2a1b-IMS-JST002611均是汉族人群主要父系类型。除此之外,O1a-M119(1.69%)、O1b1a-M1470(3.38%)和O2b1-F1150(0.42%)等单倍群也出现于裕固族人群中,而这些单倍群在汉族人群中均有分布。其次是谱系C占15.61%,主要包括C2a1a1-F1756(5.06%)、C2b1a1a1a-M407(2.53%)、C2a1a3-M504(5.49%)和C2b1a-F3895(4.22%)。已往研究表明,裕固族人群父系C2a以下游类型 C2a1a3a-F3796和C2a1a2-M48较常见,而C2b以C2b1a1a1a-M407和C2b1b-P53.1为主。C2a1a1-F1756、C2a1a3-M504、C2a1a3a-F3796、C2a1a2-M48和C2b1a1a1a-M407均是蒙古语人群主要父系类型。裕固族人群中谱系Q占比10.97%,主要包括Q1b1a3-L330(9.7%)和Q1a1a-M120(0.84%)。已往研究结果显示,裕固族人群中谱系Q属于下游类型Q1a1a-M120、Q1b*-M346+, L53-和Q1b1*-L53+, M3-。Q1a1a-M120是汉族人群主要父系类型,而Q1b*-M346+, L53-和Q1b1*-L53+, M3-则在突厥语人群中较常见。裕固族人群中谱系D1a占比7.59%,均属于父系类型D1a1a-M15,已往研究结果显示D1a1a1*-N1+, N2-和D1a1b1-P47在裕固族人群中常见,而D1a1a-M15和D1a1b1-P47是藏族人群的主要父系类型。裕固族人群中谱系R1a占比7.17%,主要属于R1a1a-M17,与已往研究结果一致,R1a1a-M17常见于突厥语人群。父系谱系N在裕固族人群中所占比例不高,以N1a1a-M178和N1a2a-M128较常见,N1a2a-M128是汉族人群主要父系类型,而N1a1a-M178常见于蒙古语人群和突厥语人群中。综上,汉族、藏族、蒙古语人群和突厥语人群的主要父系类型均出现于裕固族人群的父系遗传组成中,揭示裕固族是多族系、跨族际长期交往交流交融而形成的。除此之外,裕固族人群父系遗传组成中还包括E1b和J2a(约6%),这些单倍群可能源自欧亚大陆西部地区人群的遗传影响,揭示历史的河西走廊不仅是东西欧亚文化、经济、政治等交往、交流的地带,同时也伴随着东西欧亚人群的迁徙与交融。
    目前,分子人类学研究已揭示裕固族人群的基本遗传结构和特征。无论是父系Y染色体研究,还是母系线粒体基因组研究,都表明汉族、藏族、蒙古语人群和突厥语人群是现代裕固族人群遗传成分的主要来源,同时研究还发现东、西裕固族人群间存在遗传差异。…………综上所述,多学科证据支持裕固族是多个不同族系长期融合而形成的,唐代晚期迁至河西走廊的古代回鹘人、13世纪迁至河西走廊的古代蒙古人以及汉族、藏族等对现代裕固族人群具有明显的遗传贡献,是裕固族的主要族源。同时,由于裕固族及其先民从公元9世纪便定居于河西走廊地区,而河西走廊是古代中国与西域乃至世界交流、沟通的重要通道。在现代裕固族人群遗传组成中存在少量源自中亚、西亚地区人群的遗传谱系,以及在裕固语借词中存在个别的阿拉伯语和波斯语借词,突显河西走廊地区是多民族、多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地带。……
  440. Jia Wen、Jiaojiao Liu、Qidi Feng、Yan Lu , Kai Yuan、Xiaoxi Zhang、Chao Zhang、Yang Gao、Xiaoji Wang、Dolikun Mamatyusupu、Shuhua Xu 《Ancestral origins and post-admixture adaptive evolution of highland Tajiks》
    ……“genetic admixture, as we observed in the current whole-genome deep-sequencing study of Xinjiang Tajiks (XJT), offers a unique opportunity to explore how admixture may facilitate adaptation to high-altitude environments. Compared with other extensively studied highlanders, XJT showed pronounced admixture patterns: most of their ancestry are derived from West Eurasians (34.5%–48.3%) and South Asians (21.4%–40.0%), and some minor ancestry from East Asians and Siberians (3.62%–17.5%). The greater genetic diversity in XJT than in their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provides a genetic basis for their adaptation to high-altitude environments. ”……
    ……“Tajiks, who speak a language from the Iranian branch of the Indo-European language family, are widely distributed in Tajikistan, Afghanistan, Uzbekistan and Xinjiang, China. Compared with Western Tajiks, Xinjiang Tajiks (XJT) living in the Tashkurgan County on the Pamir Plateau are identified as highland Tajiks, with an average altitude of more than 4000 meters due to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ian Shan, the Hindu Kush and the Kunlun Mountains near the county. ”……
    “To understand the general patterns of relatedness between XJT and worldwide populations, we analyzed genome-wide data from XJT and 203 worldwide populations from the Human Origins data set. The reference populations were classified into seven groups representing major geographical regions: Africa, America, Oceania, Central Asia (CAS)/Siberia (SIB), East Asia (EAS), South Asia (SAS) and West Eurasia (EUR). ”……
    “We noticed that XJT tended to have a closer relationship with East Asian populations than Tajikistan Tajiks (TJT), suggesting that the gene pool of XJT has been influenced by East Asian ancestry. Interestingly, we found that TJT was not the group with the closest relationship with XJT (FST = 0.0180); instead, Pathan (FST = 0.0135) and Turkish (FST = 0.0136) populations showed much less differentiation from XJT. In contrast, XJT was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TJT, followed by Turkish (FST = 0.0211) and Pathan (FST = 0.0221) populations.”
    …………
    “To unveil the ancestral make-up of XJT and investigate genetic influence from surrounding populations, we performed ADMIXTURE analysis for XJT together with global populations, assuming a different number of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K from 2 to 20). From the ADMIXTURE results assuming greater Ks, we observed that most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share most of their ancestry with populations from EAS, SIB, EUR and SAS. Notably, XJT consistently had more ancestry from EUR (46.5%) and SAS (35.9%) and less ancestry from EAS (5.6%) and SIB (8.2%). These findings are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previous studies of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in which Tajiks were found to be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those in 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s. Tajiks are the only population in the region that speaks an Indo-European language, while other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such as the Uyghurs, Kazakhs and Kyrgyz speak Turkic languages. This suggests that the influence on Tajiks of Turkic expansion over the last two millennia might have been less significant than that on other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XJT and TJT both speak Iranian; however, they speak distinct languages within this subgroup. XJT predominantly use languages from the Eastern Iranian branch, while TJT generally speak languages from the Western Iranian branch. Compared with XJT, the TJT populations share most of their ancestry with populations from EUR (52.4%) and SAS (35.7%), a smaller contribution from SIB (6.2%) and almost no contribution from EAS (0.9%). This difference in ancestry between XJT and TJT likely resulted from gene flows from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after population divergence. ”……
    Figure 2. Ancestry make-up and admixture model of XJT.
    ……“Previous studies have reported that Tajiks began practicing endogamy after the admixture of BMAC and Andronovo populations. In this study, we found that the genome of XJT contains more intermediate (2–10 Mb) and long (>10 Mb) runs of homozygosity (ROHs) than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s. The Ne of XJT is significantly smaller than that of African, American, East Asian and Western European populations, and the inbreeding coefficients of XJT also exceed those of other populations, indicating that XJT is a small population and that inbreeding phenomena exist within it. This result is consistent with previous reports, and the patterns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ndogamous marriage patterns in Tajiks. ”……
  441. 《三国志卷十五·魏书十五·刘司马梁张温贾传第十五·梁习》梁习字子虞,陈郡柘人也,为郡纲纪。太祖为司空,辟召为漳长,累转乘氏、海西、下邳令,所在有治名。还为西曹令史,迁为属。并土新附,习以别部司马领并州刺史。时承高干荒乱之馀,胡狄在界,张雄跋扈,吏、民亡叛,入其部落;兵家拥众,作为寇害,更相扇动,往往棋跱。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彊以为义从,又因大军出征,分请以为勇力。吏、兵已去之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其不从命者,兴兵致讨,斩首千数,降附者万计。单于恭顺,名王稽颡,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边境肃清,百姓布野,勤劝农桑,令行禁止。
  442. 《资治通鉴·卷九十二·太宁元年》……后赵王勒以参军樊坦为章武内史,勒见其衣冠敝坏,问之,坦率然对曰:“顷为羯贼所掠,资财荡尽。”勒笑曰:“羯贼乃尔无道邪?今当相偿。”坦大惧,叩头泣谢,勒赐车马衣服装钱三百万而遣之。……
  443. “임진왜란은 참혹한 침략전쟁…선조 잘못 사죄합니다”
  444. “祖先に代わって谢罪します” 壬辰倭乱で朝鲜を侵略した日本の武将の子孙たちが许しと和解を求め来韩
  445. 445.0 445.1 445.2 445.3 445.4 445.5 44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第一号)》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1号)》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二号) ——全国人口情况》
  446. 2016年《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十六条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7. 2001年《原住民身份法》
    第2条
    本法所称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认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原住民,并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登记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3条
    父或母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之传统名字。
    二、取用汉人姓名并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之传统名字。
    三、从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项第二款规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从其姓者,应依同款规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4条
    非原住民经年满四十岁且无子女之原住民双亲共同收养,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被收养时未满七岁。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收养者之一所属原住民族之传统名字,或从收养者之一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满七岁之非原住民为原住民父母收养者,不受前项双亲须年满四十岁且无子女规定之限制。
    第5条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原住民身分:
    一、依前二条规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后,因变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该规定。
  448. 避免丧失原住民身分 1/5前须完成登记
  449. 家国情怀:中华文明的鲜明精神标识
  450. 家国同构 两情相牵
  451. Bnei Menashe: Lost tribe found, but still lost
  452. [https://www.gov.il/he/pages/spoke-bnei-menashe231125 הממשלה אישרה את הצעת ראש הממשלה ושר העלייה והקליטה להשלמת עליית בני מנשה לישראל ]
  453. THE B'NEI MENASHE
  454. 《旧唐书·卷一百四·列传第五十四·哥舒翰》翰素与禄山、思顺不协,上每和解之为兄弟。其冬,禄山、思顺、翰并来朝,上使内侍高力士及中贵人于京城东驸马崔惠童池亭宴会。翰母尉迟氏,于阗之族也。禄山以思顺恶翰,尝衔之,至是忽谓翰曰:“我父是胡,母是突厥;公父是突厥,母是胡。与公族类同,何不相亲乎?”翰应之曰:“古人云‘野狐向窟嗥,不祥’,以其忘本也。敢不尽心焉!”禄山以为讥其胡也,大怒,骂翰曰:“突厥敢如此耶!”翰欲应之,高力士目翰,翰遂止。
  455.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卷九十九·二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咸吉道都观察使郑甲孙驰启:“今承传旨,新地寻访人衣冠糇粮,已令预备,但前此金希达、李贵、韩石金等皆云见新地,竟无其实。道内捕貂鼠者,吉州、甲山等处幽深山谷,无不周知,而无一见新地者,则新地有无真妄难知。本土人虽著胡人衣冠,通胡人言语,然彼人岂不知非其族类乎?深入彼地,累日横行,倘有不虞之变,则不可不虑。”
  456. 《后汉书·卷六十五·皇甫张段列传第五十五·段颎》……时张奂上言:“东羌虽破,馀种难尽,颎性轻果,虑负败难常。宜且以恩降,可无后悔。”诏书下颎。颎复上言:“臣本知东羌虽众,而软弱易制,所以比陈愚虑,思为永宁之筭。而中郎将张奂说虏强难破,宜用招降。圣朝明监,信纳瞽言,故臣谋得行,奂计不用。事埶相反,遂怀猜恨。信叛羌之诉,饰润辞意,云臣‘兵累见折衄’,又言‘羌一气所生,不可诛尽,山谷广大,不可空静,血流污野,伤和致灾’。臣伏念周秦之际,戎狄为害,中兴以来,羌寇最盛,诛之不尽,虽降复叛。今先零杂种,累以反复,攻没县邑,剽略人物,发冢露尸,祸及生死,上天震怒,假手行诛。昔邢为无道,卫国伐之,师兴而雨。臣动兵涉夏,连获甘澍,岁时丰稔,人无疵疫。上占天心,不为灾伤;下察人事,众和师克。自桥门以西,落川以东,故官县邑,更相通属,非为深险绝域之地,车骑安行,无应折衄。案奂为汉吏,身当武职,驻军二年,不能平寇,虚欲修文戢戈,招降犷敌,诞辞空说,僭而无征。何以言之?昔先零作寇,赵充国徙令居内,煎当乱边,马援迁之三辅,始服终叛,至今为鲠。故远识之士,以为深忧。今傍郡户口单少,数为羌所创毒,而欲令降徒与之杂居,是犹种枳棘于良田,养虺蛇于室内也。故臣奉大汉之威,建长久之策,欲绝其本根,不使能殖。本规三岁之费,用五十四亿,今适期年,所耗未半,而馀寇残烬,将向殄灭。臣每奉诏书,军不内御,愿卒斯言,一以任臣,临时量宜,不失权便。”
    《后汉书·卷八十七·西羌传第七十七·湟中月氏胡》……羌虽外患,实深内疾,若攻之不根,是养疾疴于心腹也。惜哉寇敌略定矣,而汉祚亦衰焉。呜呼!昔先王疆理九土,判别畿荒,知夷貊殊性,难以道御,故斥远诸华,薄其贡职,唯与辞要而已。若二汉御戎之方,失其本矣。何则?先零侵境,赵充国迁之内地;煎当作寇,马文渊徙之三辅。贪其暂安之埶,信其驯服之情,计日用之权宜,忘经世之远略,岂夫识微者之为乎?……
  457. 《酌采水西善后疏》:“……前件看得遐荒万里,未沾圣化,易动难静,自其恒态,而又有汉奸拨之,则鹿骇豕突,便为难端。……”
    《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水西故疆既巳分裂,亦无大强寇,但恐夷目各有仇隙不能安帖而邻近土司有利其土地者,因机构隙,迩年来所以屡屡见告尚遗庙堂之忧也,令善后者惟宜于疏节阔目之中寓锄强存弱之计,使其和或閗而我皆操其柄则得矣,夷地深险,步步羊肠,犬羊之性一日数变,汉奸拨之,其狡百出,势不得不需兵力,一面合力版筑,一面剿除顽梗,庶可建威消萌,计垂长久。……”
  458. 458.0 458.1 458.2 199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生育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三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3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发布)2011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单。
  459. 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
  460. 460.0 460.1 460.2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8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1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1997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2003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2014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22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61. 1980年《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462. 462.0 462.1 462.2 1988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
    (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6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2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63. 463.0 463.1 463.2 1982年《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
    计划生育的要求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包括夫妇一方在农村的),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者外,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社员,除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者外,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第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
    “特殊情况”系指: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医疗部门会诊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二)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 (三)婚后多年不育,女方超过三十岁后抚养他人一个孩子又怀孕者; (四)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 (五)夫妇双方都是归国华侨。
    “实际困难”系指:
    (一)男到独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者; (二)久住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很差的山庄窝铺者; (三)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者; (四)烈士的独子; (五)夫妇一方为一等残废者; (六)连续三代以上单传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 (七)独子独女结婚者。
    以上“特殊情况”适应于全省城乡,“实际困难”只适应于农村。 ……………………………….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199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8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根据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9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在国家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之前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免费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章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六十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八十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只有两个女孩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464. 464.0 464.1 464.2 464.3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65. 465.0 465.1 465.2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2日公布)1988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4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1988年11月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4年4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7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发布)2014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发布)2016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66. 466.0 466.1 466.2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例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1999年《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2014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467. 467.0 467.1 467.2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现有一个孩子,并已年满三周岁的。(二)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现有一个孩子,并已年满七周岁的。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刑事处罚:
    (二)弄虚作假更改民族成份或骗取病残儿鉴定证明怀孕或生育二胎的。
    ……………………………….
    (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一对夫妻已生(养)育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自愿再生育一个孩子;
    (四)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一对夫妻已生(养)育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自愿再生育一个孩子:
    (四)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民族事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第三十一条 夫妻有生育三个以内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468. 468.0 468.1 468.2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三)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
    未按前款规定生育的,属计划外生育。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领取《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2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09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2014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后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网上系统办理生育登记,或者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含电子证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469. 469.0 469.1 (1982年3月4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2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
    第二章 第八条
    计划生育要求: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本人又有要求,经过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间隔至少四年: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妇一方未曾生育,另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又不在身边的;三、婚后长期不育,已领养一个孩子,而后又怀孕生育的。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两个孩子。对确有某些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夫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社员民主评议,由公社一级组织按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生第二个孩子。但不论那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个孩子。农村安排二胎的具体条件(包括上述三种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指标和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我省的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
    ……………………………….
    (1985年2月4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5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适当照顾。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有计划地给予安排。
    ……………………………….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提倡计划生育,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除壮族外)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
    (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0.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471. 471.0 471.1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公布, 1980年2月2日起施行)198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六条
    自治州(县)的汉族要执行本条例。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要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宣传节育知识。对有节育要求的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6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有特殊情况的可生育三个子女,严禁生育四胎和超计划生育三胎。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一九八○二月二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发布)1992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7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1998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订。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订。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进行第五次修正)1999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08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15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18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19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九次修正)2021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2. 472.0 472.1 472.2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992年《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一对夫妻应当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申请,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照规定的生育间隔,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四)再婚前一方丧偶生育子女在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七)双方或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八)双方均为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九)同胞兄弟两人以上均为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农民中的有女无儿户,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一)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残废,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二)双方均为海岛常住居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三)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前款规定准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引产的;(二)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和死亡原因的。
    ……………………………….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1997年《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且女方达到再生育年龄,经申请,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8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73. 473.0 473.1 473.2 (1984年7月14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198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
    三、在我省境内定居的少数民族(除壮族外),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四、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核,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三个孩子。
    ⒈夫妇已有两个孩子,其中有一个是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⒉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的;⒊再婚夫妇一方是初婚,新组成的家庭只有两个孩子的。
    凡是批准生育三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满四周年。
    五、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夫妇在结婚时商定所生子女为少数民族的,适用本暂行规定;商定所生子女为汉族的,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1991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且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生育限量的规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14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7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474.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几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2月1日施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四)(五)、第十四条
  475. 475.0 475.1 475.2 (198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其中满族须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生育。
    ……………………………….
    (199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已生育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照间隔四年的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第二个子女年满四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子女。
    ……………………………….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
    (四)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间隔4年的规定生育2个子女,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5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8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二)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确保实现国家确定的投入目标。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476. 476.0 476.1 (1984年8月17日)《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的安排:
    六、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88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1992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根据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1999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201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477. 477.0 477.1 477.2 477.3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大庸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7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478. 478.0 478.1 478.2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三)是少数民族的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变通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三)是少数民族的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变通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2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优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优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优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1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79.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三);第七章第四十六条
  480. 480.0 480.1 480.2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3年《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2002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16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
    第三章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81. 481.0 481.1 481.2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有计划地再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六、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1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2003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5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82. 482.0 482.1 482.2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国家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丧失生育能力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收养一个孩子,或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中的一个再生一个,由其领养其中的一个孩子。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九)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后(第十五条第六项除外),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除前两条规定外,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由省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国家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或者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在达到晚婚年龄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除前两条规定外,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由省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483.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三章第十一条(四)
  484. 484.0 484.1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90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997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修正)201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部门。(三)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五)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485. 485.0 485.1 485.2 (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符合第七条各款规定之一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2)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孩子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2002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2009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2014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2016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六章
    第七十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18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第二十八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六章
    第七十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21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86. 486.0 486.1 486.2 486.3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即汉族公民男25周岁、女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23周岁、女21周岁结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女性按计划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州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汉族居民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少数民族生育的第一或第二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汉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或意外事故严重致残的;(六)华侨归国不满六年或夫妻一方现仍侨居国外的。
    第十七条
    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牧民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汉族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或少数民族夫妻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患非遗传性病残,经地州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少数民族夫妻有女无男的;(三)汉族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吉木萨尔、奇台、阜康、米泉、呼图壁、玛纳斯、乌鲁木齐县和昌吉市的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除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外,只准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执行少数民族生育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的,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以下简称“两证”)。“两证”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
    部分边远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
    部分边远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自治区实施各民族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章
    第十四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发展等因素。
    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保健费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时优先优惠,优先列为农业生产重点扶持对象等优惠政策。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487. 487.0 487.1 487.2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号)1998年《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5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2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488. 488.0 488.1 488.2 (1990年12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2日颁布1991年4月1日起实施)1991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上优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二)农业人口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
    (1990年12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上优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二)农业人口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5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489. 489.0 489.1 (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9日颁布施行)1989年《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严禁生育第三胎或超计划生育第二胎。
    第十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确有困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严禁生育第四胎或超计划生育第三胎。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镇)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按汉族地区放宽一胎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生育第三个子女或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确有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不得生育第四个子女或计划生育第三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镇)的城镇人口,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五章 第三十条
    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农村人口(包括少数民族农村人口)计划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人口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各自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农村劳动力月平均收入的一倍金额征收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少数民族人口计划外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夫妻各自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农村劳动力年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金额征收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如再计划外生育的,按照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少数民族人口计划外生育第四个子女)的征收金额,每多生一个子女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夫妻一方是城镇人口,另一方是农村人口的,按各自一方所在地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办法征收。
    国家干部、职工(包括少数民族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其所在单位还应给予夫妻双方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中对超计划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的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490. 490.0 490.1 490.2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8日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的;(六)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有婚史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七)夫妻有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第十四条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五条
    牧业区的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发给《独生子女证》: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少数民族或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子女,夭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四)无子女夫妻合法抱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西安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0年《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桥的;(六)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有婚史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七)夫妻有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五条
    牧业区的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证》: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少数民族或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子女,夭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四)无子女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八章 第五十条
    西宁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三章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并计算子女数:
    (一)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二)夫妻已经合法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三)依法收养子女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491. 491.0 491.1 491.2 (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根据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经地、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其他人员因公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一)至(五)项规定之一,或者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
    (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根据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经地、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其他人员因公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一)至(五)项规定之一,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
    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再生育:
    (一)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二)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92. 1992年《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第十条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处罚。(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
    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四十条
    流动人员未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在我区生育者罚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外,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暂住证,限期返回原籍,并通知原籍计划生育部门。
  493. 493.0 493.1 493.2 (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晚婚、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妇女(含少数民族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第二章 第三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2、婚后五年不育,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3、第一个孩子经市、县非遗传性残疾儿童鉴定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5、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的;6、夫妇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7、夫妇一方患非遗传性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8、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严格审查、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夫妇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市、县非遗传性残疾儿童鉴定组鉴定,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第五条
    再婚夫妇再婚前,原各生有一个孩子(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方原生有一个孩子,另一方原生有两个孩子者),再婚后不能再生。
    第三章 第八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申请,所在单位(农村经乡、镇政府、城市经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以下优待:
    7、农村在调整土地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山区八县农村少数民族农民按三个孩子)分配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除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形外,再婚夫妇一方原生有两个孩子(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方有三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如又生一个孩子,只对原生有孩子的一方按超计划生育处罚。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七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区境内定居的;(六)夫妇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的;(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父母及其子女享受以下优待和奖励:
    (四)农村在有条件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南部山区八县农村少数民族农民按三个孩子)分配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例外);(三)第一个子女经行署(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港、澳、台来本自治区定居的;(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八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的两个子女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行署(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前款规定的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双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单位)核实,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十五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
    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的,一方已有一个子女,但另一方为未生育的;(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三)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四)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户以下优待:
    (一)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夫妻按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一个子女的,在自愿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措施逐步在山区八县汉族农民夫妻中推行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
    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规定。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四)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六)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
    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规定。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二)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四)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五)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六)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七)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八)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九)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 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 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 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八次修正)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494. 494.0 494.1 494.2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盟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八年(晚婚者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国营、集体矿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有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殊批准的。
    第十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中止妊娠。
    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蒙古族已有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一方应当做绝育手术。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盟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第十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原生育过两个子女均属计划内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原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育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
    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中止妊娠。
    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蒙古族已有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一方应当做绝育手术。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盟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第十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原生育过两个子女均属计划内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原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育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
    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中止妊娠。
    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蒙古族已有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一方应当做绝育手术。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九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495. 龙胜各族自治县
  496. 隆林各族自治县
  497. 497.0 497.1 融水苗族自治县
  498. 三江概况
  499. 第十六届瑶族盘王节金秀开幕
  500. 巴马【2019】人口与民族
  501. 501.0 501.1 都安概况
  502. 第十五届中国瑶族盘王节暨富川脐橙和文化旅游节在富川举行
  503. 民族人口
  504. 恭城瑶族自治县
  505.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506. 506.0 506.1 环江民族人口及民族分布情况
  507. 507.0 507.1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508. 508.0 508.1 昌吉回族自治州
  509. 509.0 509.1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510. 510.0 510.1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511. 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
  512.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