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被當局描述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外界則稱之為「議行合一」的制度。憲法學家張千帆認為中國法定製度像議會制,而王慶民則認為實際操作更像半總統制。兩人因此規劃了中國未來的制度。
之所以有以上兩種看法,是因為中國的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包括任免國家正副主席、國務院正副總理、部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等,以及改定憲法和法律、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審核批准國家預算等重大權力,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擁有極大的權力,包括: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但是,實際情況是,全國人大每年只舉行一次會議,絕大多數時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為執行。第六十八條更是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主持整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的權力。
而第八十五條則規定了國務院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以及最高行政機關,第八十八條則規定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按照法定情況,總理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才是中國權力最大的領導人,然而實際執行起來自江澤民時代起,就恢復了中共中央總書記「黨政軍一把抓」的行政狀況,總理並無多少實權,尤其到了習近平時代。但從法律上來講,真正賦予每一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實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職務(因為法律規定國家主席為虛位元首)。
從這個角度來看,維基百科條目「各國領導人列表」對於中國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領導人並不是中共中央總書記,它只能是總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當中的一個。這也反映了西方世界和外界的認知,對於中國法律所規定的制度的未理解。
這種未理解,體現在很多方面,包括中國內部的實際狀況,美西方的認知總是與中國民眾脫鈎,而這些被中國當局利用,直接導致中國民眾對西方民主的反感甚至仇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