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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

来自维基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被当局描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界则称之为“议行合一”的制度。宪法学家张千帆认为中国法定制度像议会制,而王庆民则认为实际操作更像半总统制。两人因此规划了中国未来的制度。

之所以有以上两种看法,是因为中国的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任免国家正副主席、国务院正副总理、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等,以及改定宪法和法律、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审核批准国家预算等重大权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但是,实际情况是,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绝大多数时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为执行。第六十八条更是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整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的权力。

而第八十五条则规定了国务院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以及最高行政机关,第八十八条则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按照法定情况,总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才是中国权力最大的领导人,然而实际执行起来自江泽民时代起,就恢复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党政军一把抓”的行政状况,总理并无多少实权,尤其到了习近平时代。但从法律上来讲,真正赋予每一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实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因为法律规定国家主席为虚位元首)。

从这个角度来看,维基百科条目“各国领导人列表”对于中国的描述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领导人并不是中共中央总书记,它只能是总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当中的一个。这也反映了西方世界和外界的认知,对于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制度的未理解。

这种未理解,体现在很多方面,包括中国内部的实际状况,美西方的认知总是与中国民众脱钩,而这些被中国当局利用,直接导致中国民众对西方民主的反感甚至仇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