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國家和地區政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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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題為亞洲國家的政體。亞洲國家的政體非常複雜,幾乎包括了現在世界上所有形式的政府結構,也是目前世界熱點地區。

國家 政體 註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三權分立」的國家,而被有的人歸為「議行合一」制國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是其執行機關。

中國共產黨是唯一執政黨,最高權力集中在以總書記為首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權力。

 北韓 一黨制
先軍政治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規定了朝鮮的正式國名及其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地位[1]。規定了政府的架構、執政黨朝鮮勞動黨的職能與政府運作的關係。憲法保證公民擁有言論自由權選舉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它聲稱每一個公民擁有工作權、受教育權、食品和醫療保健的權利。
 南韓 總統制 大韓民國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三權分立和依法治國制度化。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為各政黨提供了憲法權利和保護,同時規定了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10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並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已成為民主國家的準則。公民的權利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居住自由,擇業自由,私隱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以及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工人獨立結社權、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中華民國 半總統制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律,於1946年時中國國民黨主政之國民政府中國大陸起草,也是針對全中國而設計的。在1947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灣時,沿用了整套原來在南京制定的中央政府機制。直到1990年代開始對憲法的進行重大修正,在憲法中增修加入了很多專門針對台灣所設計的條款

在1991年以前,中華民國政府一直沒有公開放棄收復整個大陸地區的努力。1991年李登輝總統在非官方場合已經放棄了對中國大陸主權的宣示,認為共產黨控制整個中國大陸是不爭的事實。然而整個政府結構依然存在,憲法上也沒有正式放棄對中國大陸的主權,因為這樣做有可能引起有關兩國論台灣獨立問題的爭議。

國民大會是1947年在中國大陸選舉產生的,而國大代表具有選舉總統的職權。在1949年國民政府搬到台灣後繼續運作,但是由於已經不可能在中國大陸舉行換屆選舉,1947-1948年間選舉產生的國大代表在1954年原任期屆滿後採「無限期留任」(萬年國代)。直到1990年6月大法官會議決定,在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內所有的無限期留任代表必須從1991年12月31日起退休,始結束長達44年的任期。

第二屆國民大會在1991年選舉產生,共有325名國大代表。大部分代表是直接民選產生,100人則是根據政黨得票率按比例分配。這屆國大在1994年修改了憲法,通過修憲案允許總統直接民選,為1996年3月舉行的總統、副總統直選鋪路。同時選出的第三屆國民大會依然擁有修憲、彈劾總統、副總統等權力。

2000年4月,國大代表投票決定,這屆國大結束後不再舉行選舉,國大僅在需要時才會選舉並重新開會。修憲後國大的大部分職責已經轉交立法院,其中也包括了彈劾總統的權力。2004年立法院通過修憲提案將國民大會實際廢除,此提案經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決議通過後,國大走入歷史。目前非聯合國成員國,僅被少數聯合國成員國承認,中華民國因一個中國政策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關於於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的政治爭議,參見兩岸關係台海現狀等詞條。

 日本 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君主立憲制,取代昔日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政府首腦。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放棄宣戰權利與保有戰爭武力和平主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2]
 蒙古 半總統制 蒙古國憲法》是蒙古歷史上第四部憲法。根據該憲法,自1992年2月12日起,蒙古的國名改為「蒙古國」。憲法確定蒙古國實行設有總統的議會民主制。憲法規定,蒙古國是獨立主權的共和國,崇高目標是在國內建立人道主義的公民民主社會;在未頒佈法律的情況下,禁止外國軍事力量駐紮於蒙古國領土;國家承認公有制私有制的一切形式;國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國家;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憲法生效後,彭薩勒瑪·奧其爾巴特繼續擔任蒙古國總統。1997年5月18日,蒙古第二次直接總統選舉舉行,蒙古人民革命黨總統候選人那楚克·巴嘎班迪當選為第二任總統。這是《蒙古國憲法》生效後首次舉行的總統選舉。[3]
 哈薩克 總統制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規定哈薩克斯坦是「民主的、非宗教的和統一的國家」;實行總統制的共和國國家,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決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基本方針,並在國際關係中代表哈薩克斯坦的最高國家官員,是體現人民與國家政權統一、憲法的不可動搖性、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象徵與保證。

以憲法和法律為基礎,根據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原則行使職能。

總統的任期為7年。2007年5月18日,哈薩克斯坦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授權努爾蘇丹·納扎爾巴耶夫可不受次數限制地連任總統職務。

 烏茲別克 總統制 根據《烏茲別克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Uzbekistan,烏茲別克享有自由民主體制。

然而,自卡里莫夫在1991年上臺至今,他的任期已多次獲得延長,分別在1995年、2002年、2007及2015年成功連任,至2016年9月去世。

2002年的選舉亦同時選出上、下議院的議員,但卻是在沒有反對黨之下進行。因此,國際觀察員都一般認為是次選舉不能達到民主水平,在民主指數也屬於獨裁政體

執政黨以外其他政黨一般情況下可以成立,但也必須獲得政府的批准才能組黨。另外,傳媒新聞自由亦受到政府操控,因為政府維穩政策,新聞內容甚少報導國內政治有關訊息,特別是反革命和民主內容,以免遭受牢獄之災。烏茲別克政府在國內基本上對所有反對派實施黨禁。而國內最大反對派是烏茲別克伊斯蘭運動

2016年12月4日,烏茲別克進行自卡里莫夫逝世後的首次總統大選,總理米爾則亞耶夫當選新任總統。

 塔吉克 總統制 1994年11月6日,塔吉克斯坦以全民公決方式通過了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根據新憲法,議會制改為總統制,目標是建立民主、法制、世俗的國家。總統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國家軍隊統帥,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7年。儘管如此,塔吉克的民主制度因政府對政治的干預仍未有實現,獨立至今塔吉克多年來的民主指數更低於2.0,屬於獨裁政體

1999年9月26日,以全民公決方式通過新憲法,對1994年11月的憲法做了修改。新憲法規定:在塔建立世俗、民主、法制國家;實行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政府領袖和部隊的統帥,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七年,可連任一屆。

議會稱「馬吉利西·奧利」,為兩院制職業議會,是國家最高代表機關和立法機關。上院稱「馬吉利西·米利」,下院稱「馬吉利西·納莫揚達貢」。

上院33名議員,其中由索格特州(原列寧納巴德州)、哈特隆州、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中央直屬區和杜尚別市地方議會各選5人,其餘8人由總統直接任命,任期5年。塔國總統為上院終身議員。上院主要職能是:確定、修改、撤銷國家行政區劃;根據總統提議而選舉和罷免憲法法院院長、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等。

下院設63個議席,其中41個按地方選區由選民選出,22個由黨派選舉中得票率超過5%的黨派推選,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能是:組建選舉及全民公決委員會;就法律草案提請全民公決;批准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批准獲取和發放國家貸款;批准總統令等。

 土庫曼 總統制 土庫曼斯坦前身為蘇聯其中一個加盟共和國,在1991年蘇聯瓦解成立獨立國家,實行總統制。自1985年加盟共和國時期,出任當時的土庫曼共產黨中央第一書記的薩帕爾穆拉特·阿塔耶維奇·尼亞佐夫,在1991年12月繼任土庫曼斯坦總統,隨即將擁護其執政的土庫曼共產黨改名為土庫曼民主黨,落實該黨配合土庫曼斯坦政府的施政和政治立場,但下令禁止境內其他政黨活動,監控「反對派」人士(政治集會是非法的,除非得到政府批准),使土庫曼斯坦名義上是一個由「民主黨」執政,但實際上獨立至今並無在民主發展有任何進展的國家,民主指數自獨立以來一直持續低於2.0分,屬於獨裁政體。
 吉爾吉斯 議會制 2010年再次發生革命,「四七事件」與2005年的鬱金香革命類似,源於該國民眾對政府和總統巴基耶夫的不滿。4月7日晚,反對派組建臨時政府,由前外長蘿扎·奧通巴耶娃擔任臨時總統。時任總統的巴基耶夫則逃到南方城市奧什。臨時政府5月19日通過法令,委任奧通巴耶娃為過渡時期總統。法令規定,過渡時期總統的任期到2011年12月31日;過渡時期總統無權參加新一屆總統選舉,吉爾吉斯斯坦合法政府將於7月10日之後組建。吉爾吉斯新憲法草案於6月27日全民公決中獲得通過,新憲法將限制總統權力,將許多權力過渡給總理。南部兩州因為族裔衝突,於6月28日至8月10日恢復實行緊急狀態。[4]

在2011年10月舉行的總統選舉當中,吉爾吉斯斯坦社會民主黨領導人阿爾馬茲別克·阿坦巴耶夫獲勝,於12月宣誓就職,成為總統。

 越南 一黨制 越南共產黨是越南唯一的執政黨,對越南行政立法司法各個部門的機構直接掌控,並由越共黨員擔任各部門的政務職位。各級地方政府也皆由越共黨員組成。越南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是越南的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位居三駕馬車之首(另外兩個分別是國家主席政府總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Vietnam》規定,國會設有國防與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和監督國防安全政策的執行;國家機關設有國防與安全委員會協助越南國家主席統帥武裝力量。名義上國家主席統帥人民武裝力量,兼任國防與安全會議主席,但實際上越南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才是最高軍事決策機構,越共中央總書記兼任中央軍委書記,通過國防部全國武裝力量實行統一領導和指揮。
 老撾 一黨制 老撾人民革命黨為唯一執政黨。1991年執政的老撾人民革命黨黨「五大」確定「有原則的全面革新路線」,提出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方向等六項基本原則。2001年老撾人民革命黨黨「七大」提出了老撾在21世紀前20年的發展目標和具體方針,強調繼續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方向不變;將交通建設作為工作重心,將解決疾病流行問題作為首要任務,加快發展,儘快擺脫不發達狀態。
 柬埔寨 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
《柬埔寨憲法》規定,柬埔寨為君主立憲制王國,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國王是終身國家元首、國家軍隊最高司令、國家統一和永存的象徵,有權宣佈大赦。根據首相建議,並徵得國民議會主席同意後,可解散國會。國王因故不能視事或不在國內期間,由參議院議長代理國家元首職務。國王去世後,由首相、佛教兩派僧王、參議院和國民議會議長、副議長組成的9人王位委員會,從王族後裔中,推選產生新國王。

國民議會是柬埔寨全國最高權力機構和立法機構,共有123個議席,每屆任期五年。參議院為國家立法機構,有權審議國民議會通過的法案,每屆任期6年。柬憲法規定,國家法案須經國民議會、參議院和憲法委員會審議通過,最後由國王簽署生效。2004年7月,柬埔寨頒佈實施新增憲法條款。該條款規定,國民議會可以通過投票方式,決定國民議會領導層人選和批准新政府。2004年10月,柬埔寨國民議會審議並批准了關於選舉王位繼承人的王位委員會組織法和執行法,規定在國王去世、退休或退位後7天內,以選舉產生柬埔寨新國王。

 泰國 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
按泰國1997年的憲法,泰國國王王室沒有很多實際權力,國王本人主要是國家及其國家精神的一個代表。已故泰國國王拉瑪九世普密蓬·阿杜德很受到國民的敬愛,因此他也時常出面調解政治危機。但是泰國法律依舊對君主有極為尊敬,如對君主冒犯,或以不當詞句形容王室成員,將觸犯冒犯君主罪,可判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

政府首腦總理,一般由眾議院聯合政府(多數黨派領袖)出任,再請國王指定。 泰國國會由兩院組成:根據2011年憲法修正案,眾議院有500席,其中375席通過普選產生,另外125席按比例代表制從各黨派中選出。參議院有150席。眾議員任期四年,參議員任期六年。最高司法機關是大理院,其成員先由政府機關內部選任,後由國王指定。

 緬甸 總統制 緬甸現在是一個議會制國家,由擁有行政權的緬甸總統領導。總統任期五年,由緬甸議會兩院選出。另設國務資政一職,職權類似之前的緬甸總理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及冷戰時期,緬甸於1962年至1988年,由奈溫將軍的緬甸社會主義綱領黨實行一黨專政軍事獨裁

1990年12月,人民議會選舉出來的代表們組成了一個以恢復緬甸的民主制度為主要任務的緬甸聯邦全國聯合政府。該政府為流亡政府,由昂山溫所帶領。緬甸聯邦全國聯合政府實際上只擁有相當有限之權力,且被緬甸軍政府宣佈為非法組織。

2011年2月以前,緬甸軍政府的領導人為丹瑞,他同時是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主席,擁有所有決策權,包括任命及解除部長和內閣成員的權力,以及處理緬甸在國際政治上的權力。

2004年10月19日,梭溫替代欽紐成為緬甸總理,後者被視為丹瑞的親信。2007年5月,梭溫因健康因素卸職赴新加坡治療(至10月12日病逝),由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登盛出任總理(現為緬甸總統)。在緬甸,除衛生部、教育部、勞工部和國家計劃和經濟發展部外,大多數部長和內閣都受軍隊官員控制。

緬甸主要政黨包括全國民主聯盟撣族民主聯盟。其他還有一些代表少數民族利益的政黨。緬甸民族團結黨代表軍隊,由一個名為緬甸聯邦鞏固和發展協會的組織支持。

 印尼 總統制 印度尼西亞為總統制共和國,採行單一制,政治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自1998年蘇哈托下台後,印度尼西亞政治及政府結構歷經大幅變革。

總統為印度尼西亞國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並得直接領導內閣、有權單獨頒佈政令和宣佈國家緊急狀態法令,對外宣戰或媾和。

 馬來西亞 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
聯邦制
根據1957年7月2日正式宣佈的《馬來亞聯合邦憲法》,為聯邦國會君主立憲制國家,沿襲大英帝國的政治傳統。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後,將1957年憲法改名為馬來西亞憲法,繼續沿用。憲法的規定,奠定了馬來西亞政治發展的基礎。

馬來西亞國家元首最高元首,由九個馬來州屬馬來統治者在統治者會議中選出,任期5年;其他四州則由州元首統治,並未參與這個最高元首選舉。最高元首依首相的建議行使其職權,並擁有任命首相、拒絕批准和解散國會等裁量權,同時也是武裝部隊名義上的最高統帥。

 新加坡 議會制 根據《新加坡共和國憲法》,新加坡實行的是一院議會制內閣制)政府,為代議民主制單一制體系,分類上屬西敏制

國家的政府機構三權分立新加坡總統由直接民選產生,為國家元首,任期六年,可以連任一次。新加坡國會議員也是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總理從國會多數黨中產生,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新加坡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部長。

自建國後,人民行動黨一直是唯一的執政黨一黨獨大狀態),在議會中也鮮少有能夠形成監督力量的反對黨(部份反對黨成員是被委任,以免議會裏100%的意見都是支持人民行動黨,議會在1991年改變選舉制度後設有反對黨的保障名額,最多有9席)。現在新加坡工人黨是國會中的最大在野黨。

 汶萊 君主專制

汶萊的蘇丹,沿襲自14世紀以來世襲的王朝,是國家和政府的領袖和軍隊司令。蘇丹以國家元首身份兼任文萊首相。全部文萊立法會立法議員由蘇丹任命,沒有民選立法機關。

統治國策是馬來伊斯蘭君主憲制(Melayu Islam Beraja,爪夷文是ملاي إسلام براج)。

 菲律賓 總統制 菲律賓共和國實行三權分立總統制總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兼武裝部隊總司令。現任總統是羅德里戈·杜特蒂菲律賓國會菲律賓參議院英語Senate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賓眾議院英語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hilippines兩院組成。參院24席,任期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參議員是由全國普選選出,每三年改選半數。眾議院274席,任期是三年,得連選連任兩次,其中222席由公民直選,其餘52席由各黨派席次比率推舉。司法機關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廉政法院及伊斯蘭教法院組成。
 印度 議會制
聯邦制
印度是一個聯邦共和國印度的總統國家元首,但其職責是象徵性的。國家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5年,由一個特設的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印度副總統在總統無法行使權力時,並不能自動接任總統。

行政權力主要控制在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即印度的內閣)。議會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人選,由總統任命總理。然後再由總理向總統提名其他內閣成員。現任總理是納倫德拉·莫迪,在2014年大選後掌握政權。

印度的國會兩院制包括了上院聯邦院राज्य सभाRajya Sabha)和下院人民院लोक सभाLok Sabha)。部長會議對人民院負責。聯邦院議員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其中233名成員由地方選舉產生,其餘12人由總統任命。人民院共有545席,任期5年,其中543人民選產生,其餘2人由總統任命。

 巴基斯坦 議會制
聯邦制
巴基斯坦實行兩院制,設參議院及國民議會。參議院有100名議員,國民議會有342名議員,其中272名由分區普選產生,60席為婦女保留席位,10席為非穆斯林保留席位,由各政黨按普選得票比例分配;國民議會設議長和副議長各1人,議員任期五年。參議院設100個議席,議員任期六年,每3年改選半數。設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任期三年。獨立後的巴基斯坦,軍方在政治一直擔當重要角色,巴基斯坦於1958-1971年,1977-1988年及1999-2008年長期實行軍政府統治。巴基斯坦建國後於1956年、1962年和1973年頒佈三部憲法。此外,文人政府的不穩定和貪腐問題一直是國內的政治焦點。2008年巴基斯坦恢復民主制後,首個文人政府完成五年任期。標誌着巴國能夠通過公正、透明的選舉,由上一屆民選政府和平地把權力移交給下一屆民選政府。2013年6月,謝里夫就任總理。
 阿富汗 總統制 阿富汗實行總統制,是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阿富汗行政總裁是法定政府代表,阿富汗議會實行兩院制塔利班上台之前,阿富汗的政治體系已土崩瓦解。所有的政壇關鍵人物都擁有私人武裝,而且在軍事上大施影響。隨着納吉布拉的倒台,整個國家便由阿富汗聖戰伊斯蘭聯盟所控制。而1995年起,「塔利班」武裝控制了阿富汗大部分地域,隨後又對政府進行攻擊,直至1996年奪取政權,建立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2001年戰爭後塔利班政權瓦解,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建立。

國家元首:

行政總裁:

內閣:

  • 27位部長; 根據新憲法, 各部部長由總統任命並國民議會批准。
 馬爾代夫 總統制 馬爾代夫實行總統制,是單一制國家,馬爾代夫議會是最高立機關。加堯姆在位近30年,他打壓反對黨,曾於2006年11月11日反對黨大遊行前非法逮捕反對人士。

2007年9月29日,2名懷疑是遜尼派恐怖分子首都馬累的中央公園外,因投擲土製炸彈,導致8名華人、2名英國人和2名美國人受傷被拘捕

2008年的總統大選,執政黨代表的加堯姆輸給了代表反對派參選的穆罕默德·納希德而結束了他近30年的獨裁統治。

2012年2月7日在國內爆發警察叛變及持續數週的群眾示威後,穆罕默德·納希德在電視記者會上宣佈辭去馬爾代夫總統,並將總統職權移交給副總統哈山。

2016年10月13日,馬爾代夫外交部發表聲明表示,鑑於長期以來英聯邦部長級行動小組及英聯邦秘書處給予馬爾代夫不公平、不公正待遇,馬爾代夫政府決定脫離英聯邦。英聯邦一直努力成為馬內政問題的積極參與者,這違反了聯合國憲章英聯邦憲章

 尼泊爾 議會共和制
聯邦制
尼泊爾實行聯邦議會體制。2006年尼泊爾內戰結束後,於2008年正式廢除沙阿王朝君主制政體,建立聯邦制議會共和制的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此後,尼泊爾一直由尼泊爾大會黨尼泊爾共產黨(聯合馬列)尼泊爾共產黨(毛主義中心)輪流執政。

2015年,尼泊爾聯邦憲法公佈後,尼泊爾共產黨(聯合馬列)主席卡德加·普拉薩德·奧利出任尼泊爾總理,總統則由該黨副主席比迪婭·戴維·班達里擔任。而尼泊爾立法議會主席一職由尼泊爾共產黨(毛主義中心)成員昂薩麗·嘎爾迪·馬加爾英語Onsari Gharti Magar取得。

2016年8月3日,尼泊爾共產黨(毛主義中心)主席普拉昌達再次擔任尼泊爾總理

 不丹 君主立憲制 不丹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南亞唯一一個君主制國家。不丹國會分為上下議院,上議院有25個議席,20席由民選產生,其餘由國王任命,議員不得是政黨成員。下議院成員可以由政黨人士出任,但和上議院一樣,候選人都必須是大學學歷。
  • 2006年1月18日,國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宣佈於2008年首度舉行全國大選,依照議會制選出新政府,成為議會制國家。
  • 雖然國王仍是國家元首,但行政權已歸總理和內閣。國會除擁有立法權外,只要2/3國會議員通過,便可以彈劾國王。雖然國會可彈劾國王,但觀察家指出,不丹國王仍掌握較大實權。和王室關係密切的不丹繁榮進步黨贏得壓倒性勝利,47個議席中贏得45個,而比較草根的人民民主黨則大敗。不丹聯合黨由前總理桑格乃杜領導,他的姊妹全部是王后。
  • 2013年,不丹舉行第二次國民議會選舉,原來在野的人民民主黨獲勝,該黨在國民議會47個席位中取得32個席位,首次實現執政黨輪替。
 伊朗 總統制
政教合一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實行政教合一的政治體制,伊斯蘭教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擔任非常重要的角色,最高領袖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由伊斯蘭教神職人員組成的專家會議選舉產生,何梅尼為首任最高領袖,現任最高領袖為阿里·哈梅內伊。伊朗政府實行總統制總統是繼最高領袖之後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由全民普選產生,現任總統為哈桑·魯哈尼。伊朗最高立法機構為伊斯蘭議會,實行一院制,現任議長為阿里·拉里賈尼。司法總監是伊朗的司法最高首腦,由最高領袖任命,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則由司法總監任命,現任司法總監為薩迪格·拉里賈尼。
 伊拉克 議會制
聯邦制
現在伊拉克政治實行議會制聯邦制伊拉克總理政府首腦,並對伊拉克國民議會負責, 伊拉克總統為國家元首。
 敘利亞 半總統制 現在敘利亞政治實行總統制一黨專政敘利亞總理政府首腦,並對敘利亞總統敘利亞議會負責, 敘利亞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最高領導人。敘利亞復興黨是敘利亞的執政黨。
 科威特 君主立憲制 君主制國家,實行君主專制。科威特是君主世襲制酋長國,埃米爾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最高統帥。憲法規定國家之行政權由埃米爾行使,立法權由埃米爾和國民議會共同行使,司法權由法院以埃米爾名義行使。

政府內閣由首相和內閣大臣組成,負責執行國家政策,向埃米爾負責。主要成員有:

  • 首相
  • 第一副首相兼內政與國防大臣
  • 副首相兼外交大臣
  • 副首相兼司法大臣
  • 副首相兼發展事務和住房事務國務大臣

內閣重要職務通常由王室成員擔任,而首相這一職位直到最近都由王儲擔任,王室之權勢不言可喻。

 黎巴嫩 議會共和制 黎巴嫩總統是黎巴嫩的國家元首,傳統上由天主教馬龍派軍人擔任,黎巴嫩總理是黎巴嫩的政府首腦。黎巴嫩是一院制國會,奉行議會民主制,有260個政黨,力量分散,加上為平衡各黨派利益而採取比例代表制,無政黨占絕對優勢。主要政黨有:

黎巴嫩長槍黨:1936年11月成立,天主教馬龍派政黨,親西方。

真主黨:1982年成立,伊斯蘭教什葉基本教義派政黨,親伊朗敘利亞,支持消滅以色列,在黎巴嫩南部有很大勢力。

 卡塔爾 君主立憲制 君主制國家,實行君主專制。卡塔爾是君主專制的酋長國。[5]卡塔爾埃米爾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由阿勒薩尼家族世襲,並禁止任何政黨活動。此外,卡塔爾並沒有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5]自從現任埃米爾推翻他父親的政權以後,卡塔爾社會進一步自由化。與阿拉伯世界許多保守伊斯蘭國家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相比,卡塔爾法律相對比較寬鬆。例如,卡塔爾法律允許女性駕車,而且女性駕車在卡塔爾已經較為普遍;卡塔爾法律允許女性在公眾場合隨意穿着,然而事實上,卡塔爾當地大部分女性通常仍舊穿着傳統的黑色阿拉伯長袍;卡塔爾法律允許飲用酒精飲料,但不能在公共場合飲用,且實際上任意提供酒精飲料的酒吧通常只在價格較高昂的酒店。國外常住人口可以在指定商店購買限量酒精飲料,並只可以在自己家裏飲用。[6]在卡塔爾也用沙里亞,主要是規範家庭及個人事務。
 沙特阿拉伯 君主專制 沙特阿拉伯是政教合一君主專制國家。也是目前仍然維持君主制度國家中少數國王仍擁有絕對權力的國家,1992年開始施行的《治國基本法》規定,沙特阿拉伯是由阿卜杜勒-阿齊茲·沙特後代子孫所統治的君主制國家,而《古蘭經》則是國家的最高憲法。國家根據沙里亞法Shari'a)行事。

沙特阿拉伯國內沒有合法的政黨,至今僅在2005年舉行過一次地方選舉,投票權僅限於男性公民。

 巴林 君主專制 君主制國家,實行君主制世襲君主立憲制王國。國家元首為國王。2002年10月設參、眾兩院制議會。參議員由國王任命,眾議員選舉產生。它是阿拉伯灣第一個舉辦國會選舉、讓婦女參政的阿拉伯國家。

要求進行政治改革的反政府示威活動於2011年發生。

 阿聯酋 君主制
總統制
聯邦制
阿聯酋採用聯邦制度。阿聯酋最高委員會由七個酋長國的酋長組成,選舉產生總統、副總統、內閣和議會來管理國家。有40名從各個部落來的成員組成聯邦國家會議復審被提議的法案。阿聯酋有一個聯邦法庭系統,5個酋長國參加(杜拜和拉斯海瑪除外)。所有酋長部落還有自己的世俗和伊斯蘭教的法律,用於民事、刑事和高等法院。阿聯酋現任總統是阿布扎比統治者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納哈揚,2004年就任;副總統兼總理為杜拜統治者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馬克圖姆
 土耳其 議會制 土耳其政治是以議會制代議民主制共和體制為框架,奉行多黨制土耳其總理是政府的領導人。行政權由政府行使,立法權則屬於政府及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司法則獨立於行政及立法。土耳其的政治體制以分權為原則。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1月7日起實施,憲法奉行世俗主義
 約旦 君主立憲制 約旦為君主立憲國家,國王擁有實權,總攬軍、政及外交大權,擁有任命總理,召集、解散國會之權力,上議院議員由國王任命,下議院議員民選。約旦獨立後的大多數時間裏,約旦國王哈希姆家族侯賽因國王,為伊斯蘭教創始人穆罕默德的後裔。現任國王阿卜杜拉二世為前國王胡笙長子,於1999繼位。約旦地處一個政治上非常不穩定的地方,許多政治力量在這裏逐鹿:美國蘇聯英國以色列、各個阿拉伯國家以及約旦國內數量眾多的巴勒斯坦移民。在眾多政治力量和興趣中,侯塞因試圖尋找一條可行的路,他溫和的外交政策保障了約旦的主權和統一。雖然中東諸國在這些時間裏,經歷了多次戰爭和動盪,約旦社會都基本上保持穩定。侯賽因本人是多次刺殺的對象。1989年他恢復了約旦的國會選舉;1994年,他簽署了與以色列的和平條約。
 東帝汶 議會共和制 2002年3月22日,東帝汶制憲會議的88名議員,開會通過東帝汶的第一部憲法。2009年改革前,東帝汶的司法體系以印度尼西亞為基礎,2009年議會通過並頒佈了以葡萄牙法律體系為基礎的新的民事法律制度,2011年頒佈新的民法典。總統由人民選出,任期5年,僅可連任一屆。東帝汶總統只是虛位元首,但是可以否決議案、解散國會和呼籲發起選舉。最近一次的總統選舉已在2012年3月舉行。總統當選後成為多數黨或多數黨聯盟的領袖,並任命總理。總理是政府首腦;內閣是部長會議。主要政黨有東帝汶獨立革命陣線民主黨社會民主黨東帝汶社會民主協會
 亞美尼亞 半總統制 亞美尼亞一個多黨制民主共和國。2015年12月,亞美尼亞舉行了憲法修改公投,63.35%的選民同意亞美尼亞從總統制國家變為內閣制國家。在這次公投之前,亞美尼亞是一個總統制國家,總統是政府領導人。立法權則屬於政府和國會。亞美尼亞在1991年9月通過了獨立公投,從蘇聯獨立。亞美尼亞現任總統是謝爾日·薩爾基相,所屬政黨是亞美尼亞共和黨
 阿塞拜疆 半總統制 憲法上阿塞拜疆是一個半總統制的多黨制民主國家,但事實上整個政府運作沒有實際上的民主民主指數也屬於獨裁阿塞拜疆總統是國家元首,阿塞拜疆副總統國家副元首為二號領導人;阿塞拜疆總理則是政府領導人。立法權由政府和國會所有。阿塞拜疆在1991年12月通過了獨立公投,從蘇聯獨立。阿塞拜疆現任總統是伊利哈姆·阿利耶夫,所屬政黨是右翼新阿塞拜疆黨。阿塞拜疆的最高立法機構為國民議會
 阿布哈茲 半總統制 非聯合國成員國,僅被少數聯合國成員國承認,阿布哈茲、德涅斯特河沿岸阿爾扎赫南奧塞梯為後蘇聯「冷凍衝突」地區。此四個國家互相維持友好關係並共同組成國家民主與權利共同體(Community for Democracy and Rights of Nations)。

阿佈哈茲共和國目前由分離主義政府執政,位於黑海東部沿岸及高加索西南面。

 南奧塞梯 半總統制 非聯合國成員國,僅被少數聯合國成員國承認。
 阿爾扎赫 半總統制 非聯合國成員國,僅被3個非聯合國成員國承認(阿布哈茲南奧塞梯德涅斯特河沿岸),阿塞拜疆和亞美尼亞存在爭議地區。
 斯里蘭卡 議會制 斯里蘭卡的總統國家元首。總統任期6年。斯里蘭卡總理是政府首腦,協助總統工作。

斯里蘭卡的一院制議會有225人,普選,任期6年。是斯里蘭卡一院制立法機構,由255名議員組成。議員普遍選舉中以比例代表制選出。國會擁有立法權。它是以英國國會作為藍本。

獨立之後的斯里蘭卡仍然是英聯邦成員。

 孟加拉國 議會制 孟加拉國的總統國家元首。可連任一次。

孟加拉國的一院制議會為孟加拉國國會,普選,共350席次。

獨立之後的孟加拉國仍然是英聯邦成員。

 阿曼 君主專制 阿曼為君主制國家,無憲法議會,禁止政黨活動。由蘇丹(即君主卡布斯·本·賽義德頒佈法律、法令和批准締結國際條約或協定。國家管理機構由內閣、內閣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首都省政府及國家協商委員會構成,以蘇丹為首。內閣為蘇丹授權的國家最高執行機構,其成員由蘇丹任命併集體對蘇丹負責,卡布斯蘇丹兼任內閣首相和國防、外交、財政大臣。國家協商委員會根據卡布斯諭令於1981年10月成立,為諮詢機構,無立法權。委員55人,由卡布斯任命,包括主席1人,政府各部門代表18人,私營企業代表11人,各地區代表25人。每屆2年。其任務是對現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法令、政府方針政策、私營企業問題及卡布斯交辦的事務等提出諮詢性意見和建議。1990年1月第五屆協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出經濟、法律、公共服務、文化教育和社會與衛生5個委員會。1991年改組的政府由蘇丹卡布斯兼任首相。
 也門 半總統制 也門是一個實行總統制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總統任期為7年,可以連任,並有解散議會的權力;總理是政府首腦。總理由總統任命,履行職責。

也門將行聯邦制,全國共分為6個地區,其中北方4個地區,南方2個地區。

立法機構實行兩院制:也門代表會議(Assembly of Representatives of Yemen)有301個席位,由全民選舉產生;磋商議會(Shura)有111個席位,任命產生。兩院每6年選舉一次。

參與總統選舉的候選人至少是兩位,且每位必須至少獲得15個國會議員的支持,全民投票產生,任期為7年,一人最多可連任一次。總理由總統任命,且必須獲得國會三分之二的通過才可上任。選民需年滿18歲。

也門憲法明確了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伊斯蘭教法在該國的司法審判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以色列 議會民主制 以色列是一個實行議會制民主國家,有實行選舉權,然而以色列是中東唯一的民主國家的陳述從選舉權的角度似乎並不恰當。由於巴勒斯坦人在分治後沒有以色列國籍,所以巴勒斯坦人沒有選舉權。這個情況在世界各國中都多數存在,所以不應該以此認定以色列就是在施行種族隔離制度。

但因為猶太人的定義通常是因為信仰猶太教,而現在以色列是以世俗國家,自我定義,所以接受巴勒斯坦人可以透過改變國籍(加入以色列國籍),作為阿拉伯裔以色列人參與政治活動,所以不是種族隔離。本來巴人不輕易地改變身分的,可是經過多年的累積,阿拉伯裔以色列人的人口增加了不少。以色列總統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主要只是擔任禮儀上的象徵,總統另外必須指派國會裏的多數黨或多數派聯盟領袖作為總理以色列總理擔任政府首腦以及內閣的領導人,主要的權力總理手上。現任以色列總統魯文·里夫林,而現任以色列總理則是班傑明·內塔尼亞胡

 巴勒斯坦 半總統制

巴勒斯坦政府為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立法機關為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國會)。巴勒斯坦總統馬赫姆得·阿巴斯政府總理薩拉姆·法耶茲

 北塞浦路斯 半總統制 非聯合國成員國,被至少一個聯合國成員國承認,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是以議會制代議民主制共和體制為框架,奉行多黨制北塞浦路斯總理是政府的領導人。行政權由政府行使,立法權則屬於政府及北塞浦路斯議會,司法則獨立於行政及立法。土耳其的政治體制以分權為原則。現行的憲法在1983年11月7日起實施,憲法奉行世俗主義
 塞浦路斯 議會制 1960年的塞浦路斯憲法規定塞浦路斯為共和國,總統由希臘族人擔任,土耳其族人任副總統。行政權屬總統和副總統,他們對行政決定均有最後否決權。
 伊拉克庫爾德斯坦 議會共和制 擁有一個地區議會,即庫爾德斯坦議會,議會由民眾選舉產生。政府內閣由庫民黨、庫愛盟及他們的盟友組成。1992年伊拉克庫爾德斯坦議會選舉後,分別擁有100個席位中的50個的兩個伊拉克庫爾德斯坦地區主要黨派,庫爾德斯坦民主黨(簡稱庫民黨)和庫爾德斯坦愛國聯盟(簡稱庫愛盟),決定建立聯合政府。

參考文獻[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參考資料[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Robert A. Scalapino; Kim, Chun-yŏp (1983). North Korea today: strategic and domestic issues. Institute of East Asi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Center for Korean Studies. p. 24.
  2. 世界大百科事典』(平凡社)「日本国憲法」の項目よ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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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吉尔吉斯斯坦发生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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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存档副本. [2011-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