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斯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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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對象是皮爾斯理論研究

導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皮爾斯(Peirce,1958)曾嘗試將所有的記號(sign)分成三類:符號(或譯象徵,symbols)、指標(或譯指示,index)和圖像(或譯肖像,icons)。

  • 符號(symbols)是指與其所代表的實物(object)間存在武斷、隨意(arbitrary)之關係的一種符號。
  • 指標(index)是指實物曾經存在過而留下的痕跡,它與所代表的事物之間存有因果關係。
  • 圖像(icons)則與所代表的物體之間具有相似性。

皮爾斯符號學理論[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符號之三位一體(triaque)是處於三組雙邊關係的結合體,若缺少一組,符號即不成意義。分別為指涉義(thought)、符號(symbol)、實物(object)對皮爾斯而言,其重點在於與語用的影響和探討,即解釋義在形成符號意義的角色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