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牘所見秦漢時期債務償還問題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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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所見秦漢時期債務償還問題芻議
作者:張燕蕊
發佈於《史學月刊》2018年第6期
授權:張燕蕊

    長期以來,對於秦漢時期債務問題的研究,由於相關資料較少,一直很難展開深入研究,因此學界討論較少。隨着出土簡牘的增加,與經濟行為相關的材料不斷豐富,使深入研究逐漸成為可能。

    此前學界對秦漢時期債務問題的研究,或從宏觀角度討論整體狀況[1],或選取某一時段、某一主題作為切入點[2],或以出土資料為中心[3]。這些研究成果為後來者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仍有進一步深入的空間。尤其在對各種具有債務性質的關係及其償還的問題上,在目前學界已有的研究中,特別是結合新出簡牘的研究仍較少,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近年新出簡牘資料為主試做補充。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討論的債務問題的範疇較為寬泛,不僅包含了一般經濟意義上的債務行為,也會將一些由於其他原因而產生的債務關係納入其中,也就是說,本文所研究的債務關係,包含了全部具有債務性質並且需要償還的債務關係。

    政府與私人間的債務問題[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里耶秦簡中有這樣一份債務文書:

    《里耶秦簡(壹)》8-135:

    此文書完整記錄了整個事件的始末,一個叫「狼」的人借用了政府的公船未能歸還,後發現船已丟失,於是將其所欠寫於責券上,交給當時借出船隻的地方政府,並將此事件的經過做了詳細報告。

    從簡文內容上看,船隻在出借時,其登記內容至少包括債務人名字、籍貫、出借財物名稱、具體形制和數量、財物所屬地、出借財物的具體用途、出借的時間等,文書中所提到的「責券」則是針對此類借入財物未還的情況而專門設計的文書,用以存檔或繼續追索,除了要記錄財物借出時所登記的文書內容之外,還要註明此財物是否已歸還(對簡8-135和下引簡8-63的具體分析已有專文討論,此處不予贅述)。顯然這是發生債務關係時處理流程中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一環,為其後的債務追索提供了檔案記錄和文書證明。

    據簡文可見,負責此類事件的是司空,他負責對未歸還的財物進行追索,並且責成其下級相關人員直接去向債務人追討,當發現債務人到了其他地方,就立即查找其相關管理人員,並再次要求其直接向債務人追討。在這一過程之中,地方政府作為債權人,一直在進行積極的追索,其所處的位置是較為積極的。此外,秦代對此類債務的追索似乎沒有時間上的明確限制,該債務人二月借船,至八月司空責成下級官吏開始追索,九月下級官吏將事件回復給司空,十月此事件被記錄在案,但債務仍未了結,還有繼續追索的可能,可見在追索時間上並無明確規定。 里耶秦簡中還有一些政府與其官吏之間由於工作等原因而產生的具有負債或賠償關係的文書,也是具有債務性質的關係,對我們研究債務的償還問題也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里耶秦簡(壹)》8-63:

    此文書記錄的內容大致如下:一個名為「煩」的官吏因為在任時未按要求備足糧食而致需要賠償部分糧食,由於其已遷至其他地方,而此債務至今並未償還,於是以此文書用於詢問其賠償的金額要由哪方縣政府記入帳目,並要將記錄這一債務的校券轉移到其現居縣去。 很顯然,秦代法律對於如何處理債務人尚未償還債務即已移居的情況已有明確規定,這在其他秦簡中也可找到類似內容,如《睡虎地秦簡·金布律》中對於此類情況下的權責分配有明確規定:

    此兩律與簡8-63及上述簡8-135的內容有相呼應之處,可以互為參照,可見秦代法律中對於債務人出現變數導致債務償還出現問題的情況,對其追索責任的歸屬,都有明確規定。 此外,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中有一些律令,其所對應的情況也與債務償還問題有一定關係,亦可為我們提供參考: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簡78、79:

    從此律內容來看,可能是漢代針對官員出公差時從官府挪借的物品出現不能歸還時如何處理所做的規定。具體來說,其規定涉及了幾種情況:如果所借財物未能在公務完成後歸還,超過二十日就會以「私自假律」論處;如果被借財物被轉移到了其他地方,而且債務人已經死亡因而無法從他處取回歸還的,要到其所屬地方政府處報告,由其所屬地方政府官員出具文書至所借財物轉移處的地方政府,責成其負責收回財物,如果不報告,超過二十日也要以「私自假律」論處。在此類債務中,作為債權人的地方政府,似乎對債務的追索並不十分主動,只是要求債務人在出現異常情況(如所借財物轉移、債務人死亡等)時,要主動到地方政府去報告,再由地方政府出面採取相應的措施取回被借財物,這一過程,幾乎都要求債務人更加主動,而債權人則一直處於相對較為被動的低位。此外,簡79中明確說明只要超過二十日,即按律處理,在時間上相對來說應該是嚴格了許多。雖然此例是一種特殊的債務,但由此推想,漢代對普通債務的追索可能也會有時間上更嚴格的限制。

    綜合上述文獻可以看出,在秦漢時期,對於債務還未償還債務人已經移居以及債務由於不可抗力而無法償還等狀況,政府是有明確的相關規定的。不過,對比秦簡與漢簡的簡文內容,可以從中推斷出秦代與漢代對債務關係的管理以及出現無法償還時的處理手段,既有相似性,也有差異性。

    首先,二者的相似性主要體現在其較為一致的管理流程上。如政府出借財物給民眾時,都要進行詳細的登記,在期滿時也必要依據之前登記的內容進行追還。前述里耶秦簡8-135中對登記內容有詳細的記錄,張家山漢簡79雖然沒有說明所記錄的具體內容,但從文書內容可以推斷,其所記至少也包括債務人的姓名、籍貫、所借財物的具體用途,出借的時間等,與里耶秦簡8-135大致相類。此外,當債務人轉移至其他地方時,其追索任務也隨之轉移給新的地方政府。

    其次,二者的差異性則主要體現對異常情況是否有根本解決的途徑或規定。這大概是可以解釋前述債權人與債務人主動與否的原因之一。從里耶秦簡8-135及簡8-63中可見,秦代對這種無法償還債務的解決似乎並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無法有效地懲罰債務人,更甚者如上引睡虎地秦簡《金布律》所載,如果債務人死亡,則債務要由官吏去賠償,這無形中加大了負責官吏的壓力,迫使他們不停地去追索,因此負責的官員必然要主動一些,努力督辦。而張家山漢簡79中則明確規定,所借財物一旦出現異常情況不能及時歸還,超過了時限之後,即按照「私自假律」來處理,雖然我們不知道「私自假律」的具體內容,但是根據上下文內容應該不難推斷,此律的內容應是對債務人實施一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其償還債務,而非如秦代各文書中所述,簡單地由負責官吏賠償。有了這一明文規定,漢代官員們可能就不會再像秦代那樣積極主動地去追討了,只要到時照章辦事即可。在漢代,既然在這種特殊債務中出現了這一規定,我們可以推測,普通債務中應該也會有類似的規定,這樣做不但便於管理,而且也促進了債務人歸還所借財物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有效追索的目的。可見,秦代與漢代在對債務追索問題的處理上,其主要不同即在於,秦代對債務追索更多地具有強制性和隨意性,而漢代在相關法律規定上更為完善化和細化,對權責的規定也更加人性化,因此不需要再使用簡單粗暴的方式來解決債務追索問題。這一轉變既體現了秦漢整體治國方略上的不同,也反映出漢代的經濟活動正在朝着合理有序的規範化方向發展。

    私人之間的債務問題[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里耶秦簡中還有了一些吏民個人之間發生債務關係的文書,如:

    《里耶秦簡(壹)》8-761:

    此木牘是記錄吏民之間貸米的文書,其記錄了債務開始的時間、債權人的姓名、身份、債務人的姓名、身份、籍貫、債務目標物的種類、數量、見證人的姓名、身份、記錄人的姓名,根據木牘上有刻齒可以判斷此券書應是一式兩份或三份,此木牘為幾份券書之一。由於債權人一方是政府屬吏,於是政府做為見證方或監督方為其立檔存據。此外,政府還直接參與民眾間債務糾紛的解決,如:

    簡8-1008+8-1461+8-1532:

    由此木牘文書可見,官府對於與其有間接關係的債務也會參與其中起監督的作用,並且在必要時會採取強制手段以使債務償還能夠順利進行(對簡8-761和8-1461的具體闡釋已有專文,此處不予贅述)。

    漢簡中由於資料相對豐富,對私人債務問題的解決有更多具體的例證,使我們對漢代債務償還的程序和相關規定有了更多的了解。

    在漢代,當私人債務無法順利償還時,民眾也會上報官府,由官府立案並出面解決糾紛,以保證對債務起到有效的干涉作用。一般來說,債權人要自行到官府登記在冊,由官府立案,這樣的情況在登記文書時會有一套比較固定的模式,比如會以如「自言(責)……」、「數責不可得」、「毋錢可償……謁報敢言之」等比較固定的語言書寫簡文,做成官府記錄,應該是為了更順利地追索債務。如《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以下簡稱《合校》)58.15A記「官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責隧……」[8],《合校》89.2 「尉史臨白故第五卒司馬誼自言除沙殄北未得去年九月家屬食誼言部以移籍廩令史田忠不肯與誼食」,《合校》158.20「候長張子恩錢三百數責不可得」,《居延新簡》E.P.T56:8「貸錢三千六百以贖婦,當負臧貧急毋錢可償知君者,謁報敢言之。」[9]

    如債務人在異地,則由官府出具文書,轉移至其債務發生的地方,由該地官府繼續追討債務。如《居延新簡》E.P.T53:186:「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己酉,臨木候長福敢言之,謹移戍卒呂異眾等行道貰賣衣財物直錢如牒,唯官移書令觻得濼涫收責敢言之」、《居延新簡》E.P.T56:134「移責籍及爰書會月七日須言府」、《居延新簡》E.P.T56:283A「神爵二年五月乙巳朔乙巳,甲渠候官尉史勝之謹移衣錢財物及毋責爰書一編敢言之」、《合校》35.4「第廿三候長趙備責居延陽里常池馬錢九千五百,移居延收責重。●一事一封,十一月壬申令史同奏封」、《居延新簡》E.P.T51:199「年六月己巳朔丁丑,甲渠候破胡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謹移戍卒朱寬等五人貰賣候史鄭武所貧毋以償,坐詐□□名籍一編敢言之」等均反映了這一程序。

    收到移交文書的官府會對債務人進行「驗問」,大致應是對債務人就債務發生的過程和細節等問題進行審核記錄,以便督辦。如《居延新簡》E.P.T59:8「貸甲渠候史張廣德錢二千,責不可得,書到驗問,審如猛言,為收責言謹驗問。廣德對曰:乃元康四年四月中,廣德從西河虎猛都里趙武取谷錢千九百五十,約至秋予」記錄了這一驗問的過程,又如《合校》506.9A「元延元年十月甲午朔戊午,橐佗守候護移肩水城官吏自言責嗇夫犖晏如牒,書到驗問收責報如律令」、《居延新簡》E.P.T52:319「書到頃令史驗問收責報敢言之」、《居延新簡》E.P.T52:530「守候塞尉……□□潤□□柴柱等三人□到願令史驗問收責□□□」、《敦煌懸泉漢簡釋粹》II 0215(3):3「神爵四年正月丙寅朔壬辰,敦煌太守快、庫丞何兼行丞事,告領縣(懸)泉置史光,寫移書到,驗問審如倚相言,為逐責(債),遣吏將禹詣府,毋留。如律令掾郵國、卒史壽、書佐光、給事佐赦之。」[10]等都展現了這一文書傳遞的連續過程,即債務人移居之後要繼續未完之債務,且要通過官府做正式文書移交處理,並由接管的地方官府重新審核驗問登記,並繼續對這些債務執行督辦職能。

    官府參與督辦的債務問題,其償還也是在官府的監督下進行。如《合校》276· 14「詣官還責錢,十一月甲戌蚤食入」、《合校》231.28:「武強長並持延水卒責錢詣官閏月辛酉」都提到了到官府來償還「責錢」,也就是說,由於個人之間的債務出現糾紛時,會上報至官府,由官府替個人追索債務,因而最終債務人也會把錢拿到官府,在官府的監督下償還債務。

    債務的償還不一定要一次清償,允許部分償還。如《居延新簡》E.P.T59:70「已入五百,責第卅三隊卒紀常富字子嚴,布二匹直千五百,候史張君卿任,少千」、《居延新簡》E.P.T52:179「□子趙君回皁錢千二百博士,已得二百少千,移居延更收責●一事」,此外還有《居延新簡》E.P.T59:645:

    上引各簡中有「已入……少」或「已得錢……少……」等類似句式,說明對已經償還了一部分的債務會繼續記錄其已償及未償部分的債務內容。同時,上引簡文中,全部債務的錢數都恰好等於已償還債務的錢數和未償還債務的錢數之和,可見在此類情況下,分期償還債務時並不需要收取額外的延期利息。

    關於在償還債務時是否需要計利息的問題,從其他資料中亦可反映出,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或是不同情況下,計息是有不同規定的。如甘肅酒泉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木簡中,簡77·J·H·S:2A載「元平元年七月庚子,禽寇卒馮時賣橐絡六枚楊卿所,約至八月十日與時小麥七石六斗,過月十五日,以日斗計。蓋卿任。」[11]從此文書內容來看,在這一貰賣事例中,如果能夠在規定時限內按約定償還所欠債務,是不需要計利息的,但是如果超過了約定的時限依舊不能償還,那麼就要從超過時限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了。

    此外還有些計算利息的佐證,如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64、65:

    這一利息計算題雖然是算數書中的題目,但應該是以現實問題為基礎的,至少說明在一些實際的貸錢操作中確實是要計算利息的。

    此外,對於私人之間的債務計息問題,史籍中的記載當可做補充。秦漢時期,債務關係的形成除了歸因於必要的生產和消費之外,還有為了使本金增值而進行的投資型債務關係,並出現了職業放貸人,即「子錢家」。《史記·貨殖列傳》:「吳楚七國兵起時,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齎貸子錢,子錢家以為侯邑國在關東,關東成敗未決,莫肯與。唯無鹽氏出捐千金貸。三月,吳楚平,一歲之中,則無鹽氏之息什倍,用此富埒關中。」[12]這裏並未明確子錢家的身份,另有《漢書·王子侯表》載:「旁光侯殷,元鼎元年,坐貸子錢不佔租,取息過律。」顏師古注:「以子錢出貸人,律合收租;匿不佔,取息利又多也。」[13]表明當時的權貴階層也可以出貸子錢。

    從此兩條記載中可推斷出一系列信息:首先,當時已經出現了專門以通過出貸行為而達到商業目的的行業,即子錢家,他們有些可能是職業放貸人,也有一些本身就是權貴階層。即使是身份高貴的人也會通過子錢家開展出貸行為,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子錢家在當時已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可,使這一行業行為成為了常態;其次,子錢家在確定開始出貸行為之前會進行嚴格的信用評估和風險評估,無論債務人是誰、地位有多高,子錢家都會在評估之後根據投資風險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出貸行為,並且有權中止;再次,子錢家可以根據對債務人的綜合評估結果,決定出貸利率的高低,並根據預估風險制定相應的利息率,即綜合各種因素而判定的風險係數越大,利息也會相應增加。但是不管利息率有多高,只要債務人接受,在債務雙方約定到期之後即會按之前規定的利率償還。但是法律也有規定,貸子錢的利息有一定的限度,並且貸子錢所得盈利,也要繳納一定的賦稅,也就是說,法律上承認子錢家出貸子錢行為的合法性並以對子錢家收稅作為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

    從上述種種特點可以看出,這是典型的投資型債務關係,其與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風險投資性質極為相似。雖然從現有資料來看,漢代一部分在民眾間進行的日常性債務關係中尚未完全規範化,但至少在子錢家這一職業放貸人所進行的投資型債務關係中,已經開始出現明顯的商業化、專業化和規範化趨向,風險評估與合約機制顯然也已日趨成熟。

    最後,關於債務能否免除的問題。一般來說,私人之間的債務是不可能隨意免除的,即使債務人死亡時,也要登記其已有而尚未償還的債務,如《居延新簡》P.F22:289「案立官吏非乘亭候朢而,以弩假立立死不驗候,當負記到趣備弩言●謹案」。對於死者未償還的債務,要由生者繼續償還,如《合校》273.12「石十石約至九月必以即有物故□責家中見在者」。 但是,有時這些債務會因為一些特殊原因而由官府出面直接將債務免除。如《居延新簡》E.P.T51:194「免未賞從卒騶欬已貸錢百廿三不當償,證所言它如爰書」。因為這類情況的相關內容較少,目前還不能判定官府免除債務的具體條件是什麼,有待進一步討論。

    總結來說,由上述分析可得如下結論:

    第一,漢代相較於秦代,既有傳承性也有發展性。傳承性體現在,債務文書具有相對固定的格式且在秦漢時期基本保持一致,文書在各地方政府之間的往來均有規定,文書發出之前都需留檔並定期核查是否已收到回復,可見秦漢時期政府對大至財政收支、小至文書往來等各方面的管理都非常嚴密,反映出當時政府的財政管理狀況和管理原則已具有一定的先進性。發展性則體現在,漢代對債務問題的管理更加嚴格,並對債務問題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簡化和程序化,對於債務的追索和償還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規定,並且校之秦代更為合理化和人性化。這些方面的進步均表明,漢代律令雖以秦代律令為基礎,但又服務於其不同的政治目標,具有在繼承中變革的特性。

    第二,秦漢時期,儘管對私人債務問題的管理機制已初具雛形,但仍在很多方面具有不完善性,尤其突出體現在對形成債務關係時的風險控制及信用評估上。雖然有小部分子錢家會使用一些評估手段,但對於其他大部分私人債務關係中的債務雙方來說,也許根本並不存在信用評估這一階段。大部分債務關係的准入門檻較低,無法還債的事例頻繁出現,比如居延漢簡有很多債務登記簡中記載了「數責不可得」即經過多次催收仍不還的情況,顯然在當時的債務體系中,信用評估機制非常不完善,由此亦可推知,當時的債務關係中,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大都缺乏風險控制意識,在債務關係形成時大都沒有採取措施以規避風險的主動性,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了債務關係產生的隨意性和拖欠率比較高的後果。這也恰恰說明,秦漢時期對債務問題的管理機制還處於初級階段,只有隨着經濟體制和經濟思想的不斷發展才會逐步走向成熟。

    註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如秦暉:《漢代的古典借貸關係》,《中國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3期,第126頁;劉秋根:《關於漢代高利貸的幾個問題—與秦暉同志商榷》,《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138頁;劉秋根:《關於中國古代高利貸資本的歷史作用——讀<資本論>第三卷第五編》,《史學月刊》2000年第3期,第12頁;王剛:《從債務問題看西漢商品經濟狀況》,《安徽史學》2003年第3期,第5頁;楊育坤:《「以家量貸」辨》,《陝西師範大學學報》1984年第2期,第89頁
    2. 參見宋傑:《漢代官府與私人之間的債務關係》,《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3年第1期,第54頁;王彥輝:《漢代豪民私債考評》,《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2期,第69頁
    3. 參見李均明:《居延漢簡債務文書述略》,《文物》1986年第11期,第35頁;張俊民:《秦代的討債方式——讀〈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陝西省歷史博物館:《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十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頁;馬怡:《里耶秦簡中幾組涉及校券的官文書》,《簡帛》(第三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頁;張金光:《秦貲、贖之罰的清償與結算問題——里耶秦簡JI(9)1-12簡小記》,《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第93頁;朱紅林:《里耶秦簡債務文書研究》,《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第44頁;林進忠:《里耶秦簡「貲贖文書」的書手探析》,《湖南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第28頁
    4. 簡文內容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對簡文進行斷句和部分文字的修改系依據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下同
    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第38頁
    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下同
    7. 左側刻齒為「一石九斗少半斗」
    8.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下同
    9.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居延新簡——甲渠候官》,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版。下同
    10. 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11. 嘉峪關市文物保管所編:《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載《漢簡研究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2. 《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3280-3281頁
    13. 《漢書》卷一五上《王子侯表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4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