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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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針對所有適齡公民必須接受的教育。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從國家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受教育權),並獲得相應物質的保障的權力,同時也有接受教育的義務,即義務教育。

中國大陸[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修訂通過,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作如下修改,將第四十條修改為:「教科書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第二條規定:

  •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一章第四條規定:

  •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一章第五條規定:

  •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

  •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