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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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针对所有适龄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权),并获得相应物质的保障的权力,同时也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即义务教育。

中国大陆[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