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Subject:華製新漢語及中文固有語/其他用詞/文言尺牘

來自維基學院
 >School:中國語言文學 >Subject:華製新漢語及中文固有語 >華製新漢語及中文固有語/其他用詞/文言尺牘

現代公文尺牘中所猶存之文言語彙

[編輯原始碼]

(據《文言尺牘示範》附錄三)

稱謂之語凡四,曰稱人、曰自稱、曰他人稱、曰對他人自稱。

  • 稱人者,對面直呼也。若家族至親有婚姻關係,則加姻字,如姻兄;若屬世交,來往兩代以上,則加世字,如世兄;若姻世關係皆無,則用老字、仁字,如老兄、老哥、仁姊、仁妹;某些至親,亦用賢字,如賢侄孫、賢內侄。
  • 自稱者,對人稱己也。長輩對小輩,唯家族直系之人及外祖父,自稱不必另加字;其餘人自稱加愚字,如愚伯、愚叔。
  • 他人稱者,稱對方之相關也。無論長幼親疏,皆可加令字,讚美之義也。
  • 對他人自稱者,對人稱我之相關也。無論長輩平輩,凡家族至親,皆冠家字,如家父、家兄;其餘親戚師友,均家敝字,如敝襟兄、敝襟弟;對他人稱自己親族中小輩,則用小字、舍字,如小兒、小婿、舍侄、舍甥。

家族長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祖父、祖母 令祖、令祖母 家祖、家祖母
伯祖父、祖母 侄孫 令伯祖、令伯祖母 家伯祖、家伯祖母
叔祖父、叔祖母 侄孫 令叔祖、令叔祖母 家叔祖、家叔祖母
父親、母親 令尊(尊翁)、令堂(尊堂) 家父(家嚴)、家母(家慈)
伯父、伯母 令伯、令伯母 家伯、家伯母
叔父、叔母 令叔、令叔母 家叔、家叔母

(以上家族中長輩,稱呼之上不加名、字、號。一輩中兄弟不止一人,則以行次數字區別,如大伯父、三叔父。死後,家字改為先字。)

家族平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兄、嫂 弟、夫弟 令兄、令兄嫂 家兄、家兄嫂
弟、弟婦 兄、夫兄 令弟、令弟婦 舍弟、舍弟婦
姊、妹 弟、兄 令姊、令妹 家姊、家妹
賢妻 嫂夫人、尊閫、尊夫人 內人、賤內、拙荊

(以上家族中平輩,凡係同胞,均不加名,而加胞字於稱呼之上,若胞兄、胞弟。同胞不止一人,則用行次數字排列,若大姊、二妹。至於嫂與弟婦,則隨兄弟而稱。稱他人夫妻曰賢伉儷,對人稱我夫妻曰愚夫婦。)

家族小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吾孫、吾孫女 令孫、令孫女 小孫、小孫女
賢侄孫、賢侄孫女 愚伯祖、愚叔祖 令侄孫、令侄孫女 舍侄孫、舍侄孫女
吾兒、吾女 令郎、令愛(令媛) 小兒(犬子、豚兒)、小女(弱息)
賢媳 令媳 小媳
賢侄、賢姪女 愚伯、愚叔 令侄、令姪女 舍侄、舍姪女

(以上家族中小輩,凡凡嫡丈及同胞之侄,均可呼名,不必加賢字。媳乃外來之人,故仍加賢字。)

親戚長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姑丈、姑母 內侄、侄 令姑丈、令姑母 家姑丈、家姑母
外祖父、外祖母 外侄孫 令外祖、令外祖母 家外祖、家外祖母
舅父、舅母 令母舅、令舅母 家母舅、家舅母
姨丈、姨母 姨甥 令姨丈、令姨母 家姨丈、家姨母
岳父、岳母 子婿 令岳、令岳母 家岳、家岳母
姻伯、姻叔 姻侄 令親 舍親

(以上親戚中長輩,姑為父之姊妹,與伯叔無異,故自稱單一侄字。)

親戚平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親家、親家太太 姻愚弟、姻侍生 令親家、令親家太太 敝親家、敝親家太太
內兄、內弟 姊婿、妹婿 令內兄、令內弟 敝內兄、敝內弟
襟兄、襟弟 襟兄、襟弟 令襟兄、令襟弟 敝襟兄、敝襟弟
姻兄 姻弟 令親 舍親

(以上親戚中平輩,均按定稱加號於上。)

親戚小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賢內侄 令內侄 舍內侄
賢外孫 外祖 令外孫 舍外孫
賢甥 愚舅 令甥 舍甥
賢姨甥 令姨甥 舍姨甥
賢婿 愚岳 令婿 小婿

(以上親戚中小輩,稱呼之上可用號不用名。)

師友長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夫子、業師 受業 令業師 敝業師
師母 門人 令師母 敝師母
先生居停 令東 敝東

(以上師友中長輩,除稱呼業師之外,均需加號。居停即老闆,乃對東家之敬稱。)

師友平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仁兄
兄、姊(稱朋友) 弟、妹
學兄、學姐(稱同學) 學弟、學妹 貴同學 敝同學

師友晚輩稱謂表

稱人 自稱 他人稱 對他人自稱
友弟 友生 令高徒、貴門人 小徒

以下為實務常見公文的文言語彙(見《公文寫作技巧》《常見公文用語說明》)

【俾】以便、

【併】合在一起、

【甫】剛剛、

【復】答覆、再次、

【迭】經常、履次、

【得】可有可無、

【殆】幾乎、恐怕、

【亟】急切、

【遽】突然、立即、

【逕】直接、

【迄】到、至今、

【頃】不久、剛剛、

【悉】知曉、全部、

【咸】皆、都、

【旋】隨即、頃刻、

【之】的、

【臻】達到、

【殊】極其、非常、

【滋】發生、生出、

【嗣】往後、從此、

【俟】等到、

【抑】或、

【尤】更加、

【安】豈可、

【爰】於是、

【係】是、

【蓋】大概、

【裨益】有所利益、幫助、補益、

【短絀】經費不足、

【略以】大概是、

【臚列】逐一陳列、逐一表列、

【賡續】持續不斷、

【更迭】經常變動、

【剋日】立即、馬上、

【或謂】另一說法、

【惠允】懇求同意、

【函囑】來函吩咐、

【拮据】經費很不足、

【擷取】選擇採用、

【前揭、上揭】前面提過的、上面提過的、

【闕漏、闕如】欠缺、

【盱衡】檢視情況、

【卓見】高明的見解、

【旨揭】主旨所提過、

【贅述】冗長的說明、

【轉圜】挽救、

【縝密】周詳細密、

【庶幾】幾乎、

【熟稔】澈底明瞭、

【甚鉅】非常重大、

【挹注】注入、

【囿於】受限於、

【誤植】繕入錯字、

【毋庸】不用、不必、

【無訛】沒有錯誤、

【罔顧】不予理會、

【邇來】最近、近來、

【合先敘明】概括的先以說明、

【未敢擅專】不敢擅自定奪、

【應毋庸議】不必再討論、

【併予澄明】同時澄清說明、

【昭然若揭】事情真相已大白、

【諒蒙鈞察】上級機關大概已經收悉、

【礙難照辦歉難照辦】抱歉無法遵照辦理、

【窒礙難行】困難重重,無法執行、

【刻不容緩】不容許拖延、

【究其原因】考量其原由、

【綜上所述】總結上所言、

【莫衷一是】無法決斷、

【莫此為甚】以此最嚴重、

【彰明較著】非常明確、

【惠示卓見】給予高見、

【俾憑辦理】辦理依據、

【為資周妥】為求得周詳妥善、

【本於權責本於職權】本於應有的職權與責任、

【自行核處】自行決定及處理、

【尚無不同】完全相同、

【前案可稽】以前面的案例作為憑據、

【兩案併陳】兩個方案文案一同陳閱、

【簽稿併陳】將簽與函稿同時陳閱、

【情事】事件、

【應】必須、

【無從】沒有緣由、

【倘】如果、假設、

【不無】有、

【云云】如是說、

【刻】正在、

【闕如、闕漏】欠缺、

【竣】完成、

【適】恰好、正好、

【屢】常常、

【俱】都、全、

【頗】更加、

【固】的確、

【誠】實在、的確、

【豈】哪裡、

以下為司法院裁判書類通俗化用語彙整表(摘錄自司法院官網)

【「按」年息…】「依照」年息…、

【一節】這一部分、

【乃】是、於是、

【又非不能】能;可以、

【上揭】前述、上述、

【上開】前述、上述、

【已生重大破綻】已經嚴重破裂、

【已見灼然】已然明顯、

【已甚明灼】已經非常明顯、

【已歷】已經過了、

【已臻明灼】已經非常明白、

【已臻明確】已經非常明確、

【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不可以在法律上否認他、

【不得謂非】應認、

【不復另論】就不再另外論處、

【云云】等陳述、等語、等等、

【以昭炯戒】以作為明顯的警惕、

【以實其說】用來證明他的說法、

【付之厥如】沒有、無、

【可考】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佐】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按】可以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參】可以參考、

【可資佐證】可以補充證明、

【可資參照】可以參照、可以參考、

【可徵】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稽】可查、可以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憑】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歸責於原(被)告】應當由原(被)告負責、

【可證】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失所附麗】失所依附、

【未被】在還沒被、

【犯行】犯罪行為、

【犯後】犯罪後、

【生活扶助義務】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義務、

【生活保持義務】保持其現有生活水準的義務、

【生活維持義務】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義務、

【亦非不能】可以、

【亦殊】亦不相同、

【伊】他、其、

【先此敘明】在此先作這個說明、

【共益】對大家都有利、

【再質】再次比對、

【合先敘明】先行說明、

【在卷可按】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在卷可稽】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如前在卷】都在卷宗內、

【有不安之狀態】有被否定的危險、

【考諸】參考、

【而定】來決定、

【而非】而不是、

【自】當然、

【自白不諱】坦白承認、

【自承】自己承認、

【自知之甚稔】自己應該很清楚、

【自屬無據】自然沒有依據、

【佐證】其他證據、

【似無不可】可以、

【似無可採】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似屬無憑】難以採信、

【即非法所不許】符合法律規定、

【即非無疑】並非沒有疑義、

【即無可採】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即屬無據】沒有依據、

【足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足徵】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足稽】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足憑】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足證】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迄】到、至、

【並非無疑】難以採信、

【並聲明】請求法院判決、

【佯與】假裝與、

【依法即無不合】符合法律規定、

【依法論科】依據法律論罪科刑、

【依職權】由法院主動、依法可由法院主動、

【供認不諱】坦白承認、

【併合而為】合併成為、

【併此敘明、附此敘明】一併說明、在此一併說明、併此說明、

【兩造】雙方、

【具有歸責性】應該由其負責、

【其】他、

【其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請求不被允許部分的假執行聲請沒有理由,應該駁回、

【卸責】推卸責任、

【坦承不諱】坦白承認、

【始】才、

【尚非無稽】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非無憑】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非無據】並非全無依據、並不是完全沒有依據、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非虛妄】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非臆造】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難謂非】並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

【尚非難謂有】有、

【尚非難謂無】沒有、

【尚無可採】尚不足採信、尚不足採證、

【尚難准許】不能准許、

【尚難憑採】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尚難謂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

【尚難謂非有】有、

【尚難謂非無】沒有、

【彼】其、他、

【所載】所記載、

【拘束】限制、

【於法有據】與法律規定相符、符合法律規定、

【於法尚有未合】不符合法律規定、

【於法尚無不合】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

【易言之】換句話說、

【法無明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空言否認】沒有依據地否認、

【金額記載方式(如:三億五千二百萬五千元)】3億5,200萬5,000元或352,005,000元、

【附卷可稽】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查、再查、複查、又查;按、再按、複按、又按】建議以號次分列標明(如1、2、3…或(1)、(2)、(3)…)、

【俟】等到、

【係】是、

【前揭】前述、上述、

【前開】前述、上述、

【按】依據、依照(或可省略此虛詞)、

【是以】所以、因此、

【查核屬實】經過調查核對,確認為事實、

【殆無疑義】應該沒有可以懷疑的地方、

【洵】實、

【洵屬】應屬、

【洵屬有據】確實有根據、沒有疑問、

【洵屬無據】沒有依據、

【為警查獲】被警察查獲、

【爰】經、因此、所以、於是(虛詞,可省略)、

【畏罪推諉】害怕罪責推卸責任、

【畏罪飾卸】害怕罪責而推卸掩飾、

【皆無足認定】都不足以證明、

【相歧】矛盾、

【祇】只、

【苟】假如、

【要非可信】難以採信、

【要非難謂】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

【要難謂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

【要屬未洽】難以採信、

【要屬無疑】確實有根據、沒有疑問、

【要屬無據】難以採信、不可採信、沒有依據、

【要屬虛言】難以採信、

【迭】接連、多次、

【迭於】多次在、

【迨至】直到、

【首揭】前述、上述、

【矧】況且、

【矧以】況且、

【容非可採】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容非無疑】仍有可以懷疑之處、

【容屬無稽】難以採信、

【核】依、且、經過比較、

【核無不合】經審認結果認為符合、

【核屬】是屬、分析結果、

【涉外】涉及外國人、涉及外國因素、

【涉陸】涉及中國大陸、涉及大陸地區、

【特予敘明】特別加以說明、

【益徵】更加證明、

【訊據】經訊問後、依據、

【訊謀】以求、

【參互印證】互相參考以為證明、交叉比對、

【參酌】參考、

【參諸】依據、

【婚姻破綻】婚姻破裂、

【得心證】本院認定、本院認為、使法院採信、

【惟】但、但是、

【惟此業據】但這些已經、

【惟於】但在、

【惟查】但、但是、但是依、

【教示條款】注意事項、

【旋】不久、

【略以】大致如下、重點如下、摘要如下、

【翌日】次日、

【處斷】論斷處理、

【厥係】為、是、

【堪】足、

【堪以認定】足以認定、

【堪信】可以相信、足以相信、

【堪認】可以認為、

【復】又、

【揆諸】依據、

【揭櫫】揭示、

【援此為據】引用這一項為依據、

【斯時】當時、

【渠】他、他們、其、

【渠等】他們、

【無非以】就是用、

【無涉】沒有關係、沒有關聯、

【無訛】是正確的、沒有錯誤、

【然】但是、

【然非不可】並不是不能、也可以、

【猶】還、仍、

【猶執詞主張】依然主張、

【等情】等等、等狀況、等情況、

【詎】竟然、

【嗣】後來、

【嗣後】後來、

【嗣經】之後有、之後經過、

【業】已經、

【業據】已據、已有、

【督同】與、

【經查】法院調查結果、

【置辯】作為答辯、

【罪無可逭】罪刑重大無法原諒、

【資力】財富、財力、

【資為抗辯】作為抗辯的說明、作為答辯的理由、

【逾】超過、

【逾此範圍】超過這部分的、

【圖卸】試圖卸責、

【實難僅憑】不能只依據、

【暨】與、

【綜上所述】結論、

【與否】是不是、

【蓋】因為、

【綦詳】詳盡、甚詳、非常明確、

【徵諸】依據、參考、

【數字記載方式(如:三分之二、一百分之三、一三○之二一)】2/3、3/100、130-21、

【年息百分之五】年息5%、

【稽之】依據、

【質言之】簡言之、

【適】剛好、

【儆醒】悔改、

【衡諸】考量、

【衡諸上開情形】考量前述情形、

【諭】命令、

【遺產分割】遺產的分配、

【應堪】可以、

【應屬非虛】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縱有】即使有、

【遽認】逕認、

【雖非無據,惟…】固然有些道理,但是…、雖然並非不能相信,但是…、

【歸責程度較重(輕)】應負較「大(重)、小(輕)」的責任、

【翻異】推翻、

【懲儆】懲罰、

【礙難採認】不可採、

【難期回復】沒有回復的希望、

【難認有理由】為無理由、

【難謂為合法】為不合法、

【難謂為無理由】有理由、

【顯有】顯然有、顯然屬於、顯然是、

【觀諸】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