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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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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漢主義(antiHanism),相當於亞洲版的反猶主義,是對仇恨漢族人的思想與行為的總稱。

反漢主義,顧名思義,是指針對漢民族的篾視、仇恨以至不承認漢族存在等所有反感情绪及其產物,反漢主義是對漢族的某些認知,而這些認知可能會以帶有仇恨、侮辱、貶損等方式宣洩在漢族人身上,針對漢族個人與社群或其財產施以反漢主義的言語或肢體行為,反漢主義並非現代才有的現象,古已有之,幾與漢族的歷史同樣長,這種民族歧視思維源自與漢族相鄰的民族,或曾與漢族政權交戰或曾征服統治漢族人民而產生或促進的一種民族優越主義,通常自認為本民族血統比漢族更優秀更純血[註 3],同時也將本民族的種種挫敗,如武力下降、奢侈等現象怪罪為漢族的影响,這種反漢族思想及民族優越思潮的結合,在近代以來假借「反大漢族主義」、「尊重少數民族」等類似的名義繼續壯大至今,加上維護漢族民族權益的法律機制缺失,嚴重威胁着各民族之間的平等與團結,如民谣「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民四等漢」所反映當下社会上存在着系统性的民族(三等少民四等漢)歧視和種族(一等洋人二等官)歧视[註 4]現象,排名越靠後,地位就越低,受歧視的壓力就越大。​ 除了仇恨、篾視等反漢族的民族優越思潮外,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差别待遇(給予漢族人較差的待遇)等歧視,也是構成反漢主義的一部分。

漢族恐懼症(簡稱恐漢症)是反漢主義的一個表徵,一般是將漢族污名化為各種情境下的加害者,甚至以漢族人口太多為原罪[註 5],以此為借口合理化對漢族的歧視、剥削、侮辱冒犯等各種不平等待遇。

反漢主義作為多個極端民族主義思想的集合,需要多管齊下並堅持長期實行才能遏制反漢主義的猖狂,對反漢主義意識形態的反對簡稱反-反漢主義,反反漢主義是認同漢族享有與其他民族同等權利的思想,最重要的原則有二,一是承認漢族為獨立單一民族並尊重血緣因素為取得漢族身份不可或缺的條件,二是支持漢族基於漢族身份天然享有其他民族基於民族身份亦享有的一切權利。

民族歧视正當化:獵巫「大汉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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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族主義」這個概念最早出自1931年11月在瑞金叶坪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過的一份名為《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內宣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是…………并且坚决的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的倾向。」從背景來看,這份决议案應是共產黨為挑撥國民黨與少數民族之間關係的文宣,但也為當時少數民族經濟落後的原因創造出一個永久性的代罪羔羊。 

根據中國共產黨的定義,「大漢族主義」是:

大民族主义在我国的集中表现,它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国内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反映,是一种歧视、排斥、压迫较小民族的民族主义。在历史上主要表现为,歧视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限制和剥夺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践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服饰,实行强迫同化;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压迫和剥削少数民族,直至武装镇压。解放后,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制度,实行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基本上克服了大汉族主义,但其影响仍然是阻碍各民族团结的消极因素。现阶段大汉族主义则表现为部分汉族干部群众,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歧视排斥少数民族干部,不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 ,这是一种必须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

 這段描述並非絕對正確或不能動搖,首先,大漢族主義「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国内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反映,是一种歧视、排斥、压迫较小民族的民族主义」,這種定義其實忽視了人口較少的民族也存在着歧视、排斥、压迫人口较多民族的民族主义,這種歧视、排斥、压迫的徵狀在人口較少的民族在採用暴力征服人口较多民族後特別明顯,比如遼金元清各自所代表的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滿族,在征服統治漢族地區後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民族具有優越於漢族的政治地位,這種本民族至上的做法在帝國衰弱後(一般是在征服民族的統治力量衰落後)不得不渡讓部分權力予漢族(主要是支持其統治的士绅群體)以擴大統治基礎時才受到大幅削弱。

另外,所謂「……在我国的集中表现」的集中,很明顯是因為漢族人多的原故,其極端民族主義就被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中表现」,其實部分優待少數民族或限制漢族的政策,都是針對漢族人較多或佔的比例較大而設,可以説,除了極端民族主義者外,中國共產黨及部分反共勢力亦視人多是漢族的原罪,即使漢族的生育率己遠低於世代更替水平,而且老齡化及少子化嚴重,漢族人多仍然被視為一種威脅及包袱。

而中國共產黨對「大漢族主義」的定義也可以適用於曾經征服統治漢族的民族:

大契丹/女真/蒙古/滿民族主义等等少數民族至上[註 6]是極端民族主义在我国的集中表现,它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国内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反映,是一种歧视、排斥、压迫人口较多民族的民族主义。在历史上主要表现为,歧视汉民族;限制和剥夺汉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践踏汉民族的风俗习惯,强迫汉民族改变服饰,实行强迫同化;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压迫和剥削汉民族,直至武装镇压。解放后,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制度,实行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基本上克服了大契丹/女真/蒙古/滿民族主义等極端民族主义[註 7],但其影响仍然是阻碍各民族团结的消极因素。现阶段大契丹/女真/蒙古/滿民族主义则表现为部分干部群众,不尊重汉民族的平等权利 ,侵犯汉民族的利益,不尊重汉民族的自治权利、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歧视排斥汉民族干部,不尊重汉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这是一种必须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



唯一的差異就是沒有「禁止汉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這但不是因為少數民族統治者尊重漢文化,而是因為在東亞地區諸民族中,漢族最早發明文字,有足夠長的時間來完善發展,令古代任何統治漢族的民族都缺少一套較漢字更完善進步的文字,缺少取代漢字的代替品,加上漢族的人口基數,以及人口龐大的儒士群體,可以預期強推禁令將會大幅度增加異族統治者的統治成本,以上這些客觀條件都是限制古代非漢族统治者禁止汉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意願與能力,但基於民族地位差異,蒙古化、滿化等部分文化同化現象出現亦是不可避免。綜觀歷史,以受害人數而言,反漢主義的影響遠勝於所謂的大漢族主義。

當然,不止是曾經征服統治漢族的民族或任何過去的民族才存在極端民族主義,現代任何民族均可能存在極端民族主義,其中大維吾爾族主義[註 8]、大藏族主義己經成為非常顯眼的極端民族主義運動,西南各民族亦存在大彝族主義[73][74]、大壯族主義等極端民族主義,只是没有向外宣傳,加之其訴求多能被中共提供的少民特權滿足才没有與中共產生冲突,從而少為人所知,而大蒙古族主義[註 9]因主要活動於較少被國際關注的蒙古國而不太知名。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漢族人數較多,被視為「大民族」,如此一來,「大民族主義」一詞就容易引起誤導,以為只有漢族才存在「大民族主義」這種歧视、排斥、压迫其他民族的極端民族主义,令「大民族主義」一詞成為含沙射影針對漢族的狗哨暗號,同時可以掩盖自己的反漢仇漢等極端民族主義思想。

另外,此處「不尊重汉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主要是指文化權利,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文化項目往往不是以「中華民族」或「中國」稱呼,就是以某個少數民族族稱或地區名稱稱呼,以三月三為例,這是一個侗族、漢族、黎族、壯族、苗族、瑤族等多個民族共同擁有的傳統節目[75][76],但海南省方面稱為「黎族苗族傳統節日」[77][78]、广西則稱之為「壯族三月三」[79],大刺刺地以族稱冠名,相較之下,同樣以三月三為傳統節日的漢族並沒有以族稱冠名的三月三,此即為「不尊重汉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可以说,與少數民族相比[80],漢族缺少以族稱冠名的權利[註 10]

當以漢族為名的中立稱呼,如漢族三月三、漢族地區、漢族傳統服飾等,皆動輒目之為「大漢族主義」,這種任意以「大漢族主義」的妖魔化,本身就代表社會上存在着對漢族相關事物存在嚴重而不自知的偏見,這種偏見令漢民族相關事物只能以「中國」或「中華民族」之名出現,失去自身的主體性,令漢族成為社會上的隱形民族,除非是「大漢族主義」之類的負面稱呼,否則皆難逃被大漢族主義的污名化。

其次,相對於所謂「大漢族主義」,有關「地方民族主義」的指控不涉及歧視、排斥、壓迫其他民族,僅批評其孤立、保守、排外,與「大漢族主義」的指控相比,明顯要輕得多,這種「地方民族主義」的定義忽視了少數民族歷史上歧視、排斥、壓迫、強迫同化等侵犯漢族利益的過往,雙重標準的處理方式不止不能維護各民族之間的團結,反而種下民族仇恨的種子,而且中國共產黨在定義「地方民族主義」內還特別強調「我們也應當把少數民族的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與地方民族主義思想嚴格地區別開來」,令極端民族主義能借「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的表皮發展壯大,與此相反的是,中國共產黨對「大漢族主義」定義內並沒有指出需要把漢族的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與「大漢族主義思想」嚴格區別,這就令漢族的「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受到刻意忽視,甚至以「反大漢族主義」及「尊重少數民族」的旗帜來不尊重、踐踏、侮辱漢族的「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這種辱漢的行徑才是孕育「大漢族主義」的元凶,在這些背景下出現的「大漢族主義」就不是狹隘,而是一種正義,也是受欺壓者的唯一抗議手段,以反大漢族主義為名的猎巫打壓反而製造出中國極端民族主義者最憎恨的大漢族主義。

「大漢族主義」這個中國共產黨發明的概念已經被濫用,任何描述漢族,只要否定或偏離「混血」、「雜種」、「不如少數民族」等等的敍事模式都可以被扣上「大漢族主義」的「罪名」,極端民族主義者不止可借對「大漢族主義」的攻擊來遮掩反漢、仇漢的極端思想,還可以攻擊漢族的身份認同,不承認漢族作為單一民族有資格與其他55個民族享有同等的法定權利,漢族身份不能如同少數民族身份一樣得到尊重。

第三,「大漢族主義」與「地方民族主義」這兩個詞語的命名本身就刻意給人一種漢族的極端民族主義比少數民族的極端民族主義更嚴重的污名化印象,特意強調漢族的族稱,而55個民族的族稱僅用「地方」一語带過,可見針對性極强,不管最初命名者的動機如何,這種命名都會带給不知情者一個漢族逼害少數民族的想像情境,妖魔化漢族及其一切相關的正面或中立事物,煽動及合理化對漢族的仇恨情緒,比如國際反共勢力為求攻擊中共政權每每以「大漢族主義」來指控中共對少數民族的「歧视」,這種以漢族為加害者的不實宣傳,助長持有反漢主義的極端民族主義勢力的影響,令極端民族主義勢力有一個能搬上桌面的借口——以債主自居——來歧视及迫害漢族,而這種將漢族妖魔化的手法可稱為漢族恐懼症

即使只是主張漢族並不是某些人想像中的低劣或邪惡、對漢族作正面評價,亦會被攻擊為「大漢族主義」、「中心主義」[註 11]、「沙文主義」等類同妖魔化的指控,亦是漢族恐懼症患者為維持自身受害者想像兼消滅異見的手法[註 12],所以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上當很多民族已被承認正名平等,甚至可以公然宣揚某個民族是優秀民族、了不起的民族,漢族卻不得不為求被承認正名平等而發聲,甚至只是微弱的發聲亦動輒得咎,這種差異待遇對於民族平等、民主、文明、包容等自居的社會來说實在是莫大的諷刺。

另外,對漢族的仇恨、篾視等反漢主義狂潮,加上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差別待遇(給予漢族人較差的待遇)等近一個世纪的長期歧視,負面影響巨大,甚至令漢族平民不敢公開承認自己的漢族身份,反以漢族身份為恥,為了逃離被仇恨、被篾視的境况而主張自己家族带有非漢族血統[註 13],以此來求得精神安慰,抹去原生民族身份以得到更改族屬的機會,除了洗脱低劣、雜燴雜種、邪惡(身負迫害少數民族的邪魔形象)等歧視標签外,在反漢狂潮之下,充滿自卑、認為自己的民族有缺陷(自我憎恨)自覺不如少數民族的漢族個體為尋求他者認可只能透過這種主張——貶斥民族集體来否定原生族屬身份——曲線取得單一個體與其他非漢族群平等的權利(即優惠待遇[84]),只有否定、消滅民族自我意識才有可能不被歧視,所以,經過中共政權數十年的統治及歐美社會對極端民族主義的迎合,導致二十一世紀的漢族的民族意識早已非常淡薄,之所以現今還有民族意識殘存,主要有内部因素與外部因素的效果,内部因素方面是中共建政之前漢族民族意識的延續;外部因素方面有長期以來「反大漢族主義」的叙事,雖然妖魔化、污名化漢族是這種敘事的主要方面,但某程度上這種妖魔化、污名化是以承認漢族作為一個民族的存在為前提,漢族自身的存在只是為了實現少數民族他者的存在才被容許作為次要的存在,另外就是少數民族諸種優惠政策(含對所謂少數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當然需要人口龐大的漢族群體以供剝削,必然需要漢族的存在,間接與内部因素互動促使漢族民族意識在21世紀繼續存在,雖然在民族總人口中存在感極低,但長期的歧視打壓總會有人——很少又零散的人——覺醒到並進行反抗言行,這種覺醒並不會被一個以歧視漢族作為主流意識形態的暴政瘋狂打擊所能消滅。

與漢族相反,被歸類為「少數民族」身份的如藏族、滿族、蒙古族、維吾爾族,甚至彝族、壯族等各個民族群體内——不論上層精英或下層平民——的民族意識極之濃烈,在這些強烈民族意識群體所描寫的敍事中,民族身份的強調是敍事非常凸出一面,在日常生活中,「少數民族」各個民族稱呼可谓是無處不在,高度强調民族意識,在强化本民族意識的同時,其實在某程度上也强調非「少數民族」的他者——也即漢族——的存在,但如此一來,漢族民族意識只能作為各少數民族意識的附庸(他者)存在,而且是被打壓的對象,加上缺少對地域歧視的纠偏,所以漢族民族意識是遠比不上各少數民族意識濃烈,甚至有淡化的趋勢,而這種趋勢是由持續了數十年的帶有反漢主義政策及意識形態促成,所以從民族平等的角度看,漢族有需要重建、强化自身極其淡薄的民族意識,加強團結,才能消除未來民族滅絕的可能性,取得與其他民族平等的權利。

針對漢族的系統性種族民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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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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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河南省政府以恢復耕地為借口,強硬清除當地漢族人民(只有少數民族及擁有特殊身份的漢族除外)的墓葬,單是在周口市的350多萬座墳墓就有超過200萬座墳墓被夷平,這種做法冒犯漢族傳統價值觀,比之強逼穆斯林吃豬肉更為嚴重[85],直至同年11月才開始停止强制平墳。

2018年,江西省政府和安徽省政府為強推火葬,規定同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火葬,嚴禁遺體入棺土葬,即使是火化後的骨灰亦不准入棺土葬,如有違反就平墳起棺強制火化,為此不惜冒犯漢族傳統土葬風俗,甚至强搶當地老年人的備用棺材來砸爛,己入葬的亦掘墓開棺,強行火化遺體,在安慶市至少有6名老人為求土葬而被迫趕在9月1日前自殺[86],直至受到舆论批评施予的強大壓力,江西省才開始停止這種破壞漢族人權的暴政[87],當然,火葬會繼續推行,只是不再採用如此强硬的手段,同樣地,只有少數民族的土葬風俗才被法律保障,条例必稱「尊重少數民族」,比如贵州省就明確规定尊重回、维吾尔、东乡、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風俗,甚至明確規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而「安葬骨灰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88],意味着56民族中,只有漢民族的土葬風俗不受法律保障,反被诬為「封建迷信」,處於隨時被破壞的狀態中[88][89][90][91][92],只有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才有明確規定可以得到保護及尊重,而漢族文化則不會享有任何保護及尊重的明確規定,只會遭受單方面一刀切禁止,比如永遠禁止生產、銷售及燃燒冥鏹紙錢。作為漢族民間信仰文化之一,中共官員不先尋求替代用品或研究環保冥鏹[93],反而是選擇一禁了之,法律缺少「尊重漢族的喪葬習俗」的規定,可見漢族傳統信仰受到非常嚴重的歧視。

在教育考試方面,自中共建政以來都有優惠特權政策[94],比如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群體一般加5至30分不等[95],2015年湖南省就有53798名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96]、2019年湖南省的湘西州就有少數民族考生4349人加20分[97];至於漢族居民,除非是烈士子女或其他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才有加分的資格,而且不同於烈士子女只能优待一代,少数民族的加分优待可以世袭罔替,比如在被設立為回族自治區的寧夏,部分回族考生的高考成绩可以加30分,但汉族学生无法加分,在設立為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寧夏和廣西,這種加分政策甚至延伸至公务员考试中[98][99],少數民族考生亦是加分政策的主要受益群體,比如2016年的加分群體中少數民族考生的比例超過50%[100]

有人認為相比漢族,少数民族的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比例较高,加上在学科考试中主要是以汉语漢字為主,令少数民族在高考竞争中不如汉族学生,容易失去更多教育机会,故而聲稱實施差别待遇,给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是實現民族平等的辦法,又認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會令被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减少,但由此而增加的录取名额对于数量庞大的未被录取的汉族考生来说,并不会大大改善他们的录取机会,增加被录取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所以不構成歧視,但對於上述這種解释,筆者認為有幾點值得質疑,當初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並没有與漢族民眾——特别是漢族考生——協商取得共識後才實施,當一個政策實施時或實施後没有取得社會共識,存在巨大的爭議時,應该停止該政策,待平民大眾取得一致共識後才决定實施與否,特別是只以某些民族身份為依歸而非全體國民享有優惠——甚至以損害其他民族的權利為代價——的政策,對於追求民族團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多民族國家、以至多種族國家來說,任何實施以民族身份為依歸的差别待遇政策,都應該取得群眾共識——没有反對——後才可實行,此其一;即使經過協商,但協商的結果不應該不能改變的,特别是這種以民族属性為依歸的優惠(其他民族没有的權利)政策,更應該設立明確可量化的落日條款,避免成為一些民族代代相襲的特權,一旦到期而又沒有共識延续政策就應自動廢除,此其二;即使少数民族中处于经济弱势的比例較漢族中处于经济弱势的比例高,但基於人口基數,漢族中处于经济弱势的人口數量較少数民族中处于经济弱势的人口數量高,這種只談比例而不談人數其實是刻意忽視了漢民族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口,假設A族總人口1萬人,其中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口1000,占10%,而B族總人口1百萬人,其中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口10000,占1%,這種只談弱势比例而不談弱势人數的忽視,實际上隱含着A族任何一個個體價值高於B族任何一個個體價值的判斷,認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騰出的录取名额並不會显着增加——数量庞大的——未被录取的汉族考生的录取机会,其實就是認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被录取的汉族考生,因其佔漢族人口比例較低,不同於因此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被录取的少數民族考生,因其佔少數民族人口比例較高,所以同樣人數的漢族考生就可以被犧牲,而且這批因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被排擠的漢族考生,也有可能同樣是处于经济弱势的底层群體,此其三;至於認為学科考试中是以漢语漢字為主而令少数民族在高考竞争中不如汉族学生的,問題在於少數民族考生採用非母語考試對其考試成績影響程度的判斷,為什么不是加0.1分或0.2分而是10分或30分?另外,少數民族考生也可能熟習漢语漢字,学科考试採用漢语漢字並不足以構成少數民族考生爭取好成績的障礙,比如在2018年的贵州省曾发生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超越汉族文科状元杨红云的“裸分”,导致杨红云差点进不了北大[98],如果少数民族考生的裸分與杨红云相同,杨红云肯定进不了北大,如此一來,為什麽高考加分/降分不是以高考前夕少數民族考生對漢语漢字的熟習為取捨,反而一刀切以民族身份為取捨?比如部分少數民族考生居於漢族地區,比如安徽省[101],認為其於漢語漢字的理解較漢族考生差就令人難以置信,而没有本族母語及本族文字的回族也可以加20分[97]。這類以民族属性為依據的優惠,在教育資源有限需要競爭的前提下,必然會蹂躏漢族考生的努力,即使少數民族考生對漢语漢字不熟練而需要加分/降分就代表因少數民族高考加分/降分而丧失錄取機會的漢族考生可以被忽略?這一類漢族考生——因政府執行少數民族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丧失教育機會——會否在其他方面得到補償?不止補償當下受影響的漢族考生,也包括過去因為此政策而受影響的漢族考生,此其四。

有反共勢力認為這些只是中共給「受壓迫」的少數民族的小恩小惠,但需要指出的是,一分之差,排位就差數百,何況加5至30分,廣大的漢族群眾連這類「小恩小惠」也没有,即使是來自同一地區的也有5分[102]、甚至15分[103]之差!,除此之外還有所谓降分錄取(降5~30分,甚至80分[104][105][106][107]、優先錄取等民族特權政策[108],如果這些反共人士真是為中國平民百姓着想的,那就不應該為了迎合反共喜好而顛倒是非。如果論受壓迫,廣大少數民族群眾所受的肯定比漢族群眾更少,當中有中共政府數十年來如一日向中國群眾宣傳「反對大漢族主義」、「尊重少數民族」所造成的慣性思維,也有完善的法律機制,甚至明確规定少數民族群眾擁有漢族群眾所没有的權利(特權)[109],相反,缺少對涉及反漢主義的歧視言論以及尊重漢族的認識,也不存在任何能夠保障維護漢族權益的法律。

而所谓「使更多的少数民族的子女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培养和进一步的深造」,在教育資源不變的前提下,其實就是剝奪成绩相近的漢族考生「进一步的培养和进一步的深造」的機會[105],加上就業和學歷息息相關,那這些因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降分或優先錄取而被排除的漢族考生被奪去的不止是教育機會,還有未來成就[110][111], 雖然近年來有所改變,這種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特權逐漸取消或減弱[112],但仍然忽視了對過往受到這種負面影響的漢族考生的補償,而且這種改變透過逐漸並非立即取消來糾正錯誤,改變亦僅限於部分省區,代表執政者繼續不承認這些損害漢族權益的政策是違反民族平等的錯誤,不能排除未來會推出其他歧視漢族的政策的可能性。

行政區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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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国自建立至今歷年的漢族人口佔比皆超過90%,但並没有設立任何一個省级以至鄉村级别的漢族自治地方,相反,其他55個民族的自治地方——自治民族也不一定占自治地方總人口的多數甚至不是當地人口最多的民族——卻占据中国大陸總面积的64%,這種以族稱加诸自治地方名称之前的做法,其中一個明显的影响就是製造或加深人们腦海中的刻版印象,以為自治地方的地区必然屬於自治的民族,或自治的民族應该较自治地方的非自治民族擁有某些优先的权利

基於成立民族自治地方並不需要自治民族占人口的多數,法律上明確某民占人口比例30%的地方可以成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113][114],同時没有任何廢除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規,這意味着即使自治民族占區内人口比例後來下降至遠少於30%,該民族自治地方仍然可以存在而不被廢除,而民族自治地方是没有賦以漢族自治的權利,所以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法律上是可以涵蓋洛陽、南京、西安、成都等地區,而喀什、阿克蘇、克拉瑪依、焉耆、墨玉、拉薩、日喀則、那曲、山南、昌都、來賓、横縣、宜州、河池、黄平、思南、烏蘭察布、呼倫貝爾、烏蘭浩特、錫林浩特等等地區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為漢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能擴張而不能取消,又没有漢族自治地方的設立,顯然是民族權利不平等的一種。

對漢族歷史與文化的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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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国民族歧視的最大受害者,不止在現代法律待遇上不平等,漢族自身歷史文化也被带有偏見的眼光污名化[註 14]

被遮蔽的漢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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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漢族歷史上傑出的统治者(傑出的君王及名臣將相)在反漢主義者眼中往住不是被剝奪漢族身份就是宣稱其带有非漢族血統,並將其所取得成就,特别是軍事成就,視爲非漢族血統影響所致,在反漢主義觀的歷史中,唐太宗李世民就是一個經典例子,因為唐太宗的各種成就,比如對內治理對外武功,特别是後者,在漢國歷史上可謂前無古人,因此成為反漢主義的切入點,儘管唐太宗血緣上出自漢族門閥隴西李氏,同時在身份上認同漢族,即使没有發現任何確定唐太宗並非漢族人的證據,但否定唐太宗是漢族人的觀點仍然被現代部分人堅持,甚至史籍上明確記載李虎原姓李,後來才被赐鮮卑姓「大野氏」[117],至公元580年才恢復舊姓李[118],反漢主義者卻繼續堅持李虎原姓大野氏這種沒有任何根據的看法,而近代一些學者對李唐皇室源流的質疑——其實這些質疑也是没有確據,只是穿鑿附會[註 15]——卻被當作否定唐太宗是漢族人的證據,這提醒人們,某些學術言論可以助長民族歧视甚至為民族歧视的論述背書,即使不能否定唐太宗的父系族屬,依然可透過誇大唐太宗的母系鮮卑——事實上,母系竇氏源出漢族說法並非完全不可能——影響来表達鮮卑血統對唐太宗軍事成就的影響,在這種敘事想像中,鮮卑血統遠勝漢族血統,漢族统治者取得的任何成就都是因為非漢族統治者的關係,隱含着非漢族,也就是少數民族比漢族更有資格成為統治者(包抬統治漢族百姓)的民族歧視觀,塑造出一種少數民族君主賢明仁慈、漢族君主昏庸殘暴的刻版印象觀,不止唐朝,歷史上每一個漢族王朝都曾经被反漢主義者否定、污名化,這是歷史上其他民族政權所不見的狀況,佐證反漢主義是當代極端民族主義的主流思想。而北魏拓跋氏、北周宇文氏的漢族血統[註 16]就幾乎没有人提及。

另外,「攀附」是一個萬能key,任何表達漢族身份的文獻都可以被視為「攀附」漢族,彷佛只要是漢族身份就是「攀附」,先入為主地認為只有漢族身份才有被「攀附」的可能[註 17],其實入主中原的拓跋氏和宇文氏都不諱言鲜卑人的出身,攀附也只攀附黄帝、炎帝,從這個角度看,如果隋唐皇室非漢人[註 18],也只需要攀附黄帝、炎帝這些渺茫難考的傳說人物,相比攀附當世仍存的門閥家族,被揭穿造假的機會遠低於攀附弘農楊氏、隴西李氏這些世家,所以隋唐皇室的族譜很可能是真的,至少家族源頭是真,從傳世文獻記載的世系來看也看不出源自鲜卑人的跡象,鮮卑化並不代表是鮮卑人,假使退一萬步説,隋唐皇室並非出自弘農楊氏、隴西李氏,也不代表不是漢族人,因為門阀世家只佔漢民族的一小部分,絕大多數平民家庭以至姓名都不為史籍所載,隋唐王室雖然在血缘及文化上沾有非漢族血統及鮮卑文化因素,但其父系血統源自漢族,文化也以儒家思想(漢族傳統文化之一)為主導,北魏北周王室在血缘及文化上沾有漢族血統[註 16]及漢族文化因素,但其仍為鮮卑族,那隋唐王室則無可置疑是漢族。

少數族至上觀:民族帝國的「拯救(負擔)」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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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民族主義者透過强調或跨大漢族的個别陋習,比如缠足,以此来正當化對所有漢族文化的歧視,其實缠足並非漢族自古以來的風俗或来自儒家思想,僅為南康李後主的個人審美觀,至北宋末年才開始在上流社會風行[141][142],即使在缠足風氣最流行的清代中葉,亦非所有漢族女性皆缠足,至少客家人這一漢族支系就未曾纏足,而相鄰的廣府漢族只有富貴人家的女性才纏足[143][144],在太平天國起義時就有反對纏足之舉[145],何况儒家學者自南宋起就反對纏足[146][147],直至清末民初,缠足這一陋習就被漢族社會自行清除,不假外力,某些極端民族主義者每每以漢俗有此陋習而以偏概全眨低所有漢俗,箇中邏輯不過以為漢族應由沒有此陋習的少數民族統治,為民族歧視開脱,將自己視為「拯救者」而擺出高高在上的施恩姿態,隐含征服民族男性從漢族男性手裏解救漢族女性的民族優越主義,與「白人男性從印度男人手裏解救印度女人」的西方殖民思維十分相似,自以為本民族的風俗/文明較漢俗更優越而應該征服統治漢族,視漢族社会没有能力自行改造他们的文化,其含义是,他们的「救赎」只能从外部被「拯救」,然而隨之而來的是戰爭以及戰後的強制民族分層,可說是帝國女性主義(Imperial Feminism)——打着拯救/解放他族女性旗號的帝國/殖民主義——的北亞版,二十一世紀的反漢主義者之所以提出上述「拯救」主張,是為合理化歷史上外族征服壓迫漢族,製造漢族天生應被其他「了不起」民族(比如蒙、滿)統治的刻板印象,這種優越論忽視了征服戰爭(靖康之難、金元之際、明末清初)導致被征服地區的社會秩序瓦解,令當地社會治安惡化威脅民眾安全的影響,也抹殺了漢族社會發展成就是由當地漢族群眾推動的事實。與「白人的負擔」在於推動其他落後地區發展的目的不同,蒙元帝國與滿清帝國皆純為征服與剝削異民族而來,並非是為了幫助當地民族而來,所以最後能消除此陋習——自十九世紀中葉的太平天國起義[145]至二十世紀中葉的中共建政初期——拯救漢族女性的還是漢族人自己(自救),並非來自其他民族或帝國的强制措施[註 19],一如經濟、科學、教育等其他方面的進步或發展主要都是來自漢族社會內部推動,不是來自其他國家或族群的施恩。

至於童養媳[註 20]、殺嬰(男女嬰皆有[註 21])的流弊並非古代漢族社會所獨有,南亞、西亞、非洲、澳洲原住民[164]以至美國[165]至今猶有此風[166][167][168][169][170][171][172][173],可見這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情况,不止人類,也有部分動物存在殺嬰行為[174][175]

另外,各民族各地區亦有自身的陋習,如欧洲的束腰、非洲的割禮[176][177][178],又可以以偏概全否定當地所有族群的民俗?這類陋習诚烈應該被捨棄被廢除,但不能成為现代人認同民族歧视、民族剝削的理由。

另外,漢族社會在少數民族統治下的經濟及人口發展亦被極端民族主義者視為一種恩賜,似乎少數民族的統治和漢族社會的發展存在因果關係,事實上在漢族自治時代(漢族王朝)的漢族社會一樣得到經濟及人口發展,這代表只要不對漢族社會實施過多的干預,「看不見的手」就會引導漢族社會發展,這並非少數民族帝國向漢族的民族援助——就似當代中共向少數民族的民族援助[179]——所致,事實上少數民族帝國也不存在這種向漢族社會轉移财富或資源的民族援助[179],即使有着民族歧视,漢族社會仍然發展,一如在日本帝國的三十年統治下,日據朝鲜半島人口由1910年的1300多萬(13,128,780)增至1940年的近2300萬(22,954,563),日據台灣人口由1905年的三百萬(3,039,751)增至1940年的近六百萬(5,872,084);英属印度的人口也從1871年的2億多(238,830,958)增至1941年的3億多(388,997,955),無論是日據朝鲜半島、台灣還是英属印度,經濟也得到發展,可見民族歧視不一定能在人口及經濟上反映出來,英帝國與日本帝國尚且是有着相對於朝鲜半島、台灣、印度更先進科學知識的種族/民族,而古代征服中原以至漢洲的民族並没有較漢族更先進的科學知識,所以在少數民族帝國統治下的漢族社會發展仍然只能靠漢族勞動階層的血汗,一個社會的發展,特别是人口及財富的增加,是靠社會底層勞動人民的血汗堆成的,不是來自某些統治者或精英階層的恩賜,宣稱古代漢族社會的發展是因為少數民族帝國的統治,纯屬是民族優越主義的心態作怪,要追求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就不能不消除這種看不起漢族的心態及歷史觀。

同罪不同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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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1984年的第5號紅頭文件和第6號紅頭文件規定:「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要尽量从宽」以及「少捕少杀,尽量从宽处理。从宽处理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這套原則規定被簡稱為「兩少一宽」[180][181],簡單來說就是同樣的犯罪程度,但「少数民族」身份人士的犯罪成本較漢族人士要輕要少。

這種基於民族身份的刑責不同,自然遭受體制外的平民百姓的質疑和反對,不過亦有支持者認為合理,理由主要有二:一些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根據當地的宗教教义和习惯法——却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如果不按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来照顾,就会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和国家的安定统一;避免1983年開始的严打政策影響少數民族地區,「在少数民族地区打击刑事犯罪应该从宽掌握」。

上述兩種辦解理由乍一聽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實際上並沒有道理,比如以某少数民族的宗教教义和习惯法來卸責,先不論這些宗教教义和习惯法合不合理,兩少一寬的政策並没有規定只限於具有該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少数民族内部——即加害者和受害者皆属同一民族——實施,如果被害者是漢族人士或是不具有某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少数民族人士,那對被害者是不公正,相當於不具有或不認同該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民族被迫要接受該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價值觀,正義的席位不是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就是排在微不足道的末席,而且因為定罪从宽、量刑从宽和刑罚执行从宽,令少数民族罪犯相比漢族罪犯的犯罪成本較低,降低了法律的阻嚇性,令相關少数民族人士較漢族人士更容易犯罪,因為兩少一寬的政策也没有規定只在相關少數民族地區實施,這就令全國漢族和不具有某宗教教义或习惯法的少数民族成為這個民族不平等政策的潜在受害者,被迫要接受加害者得到从宽判决的結果,不過即使只限定於所謂的少數民族地區,但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漢族和其他不具有或不認同該宗教教义和习惯法的民族仍然是兩少一宽政策的潜在受害者。

所謂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和国家的安定统一,其實就是對不合理的宗教教义和习惯法低頭,也就是绥靖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不分地區,對特定民族身份的罪犯予以寬待照顧能促進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及国家的安定统一?恐怕是相反才真。

至於第二個辦解理由更不成立,如果只是減少严打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影響,那兩少一宽政策應該有明確的終結時間和地區限制,但實際上兩少一宽政策並没有時間和空間的約束,意味着民族不平等在空間上是全國性的,在時間上是永久性的——如果没有明確廢止的話——而所谓严打政策只是持續三年,而兩少一宽政策卻持續至今三十七年[註 22]

漢族人多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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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滅絕式的一孩化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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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至2011年,施行長達30年的一孩化政策令中國人口——相比没有實行一孩化——減少了至少4億人[182],以人數來看,可以説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種族滅絕,雖然當中漢族占比多少不詳,不過一孩化政策實施時期的漢族佔中國人口比例約91%,如果一孩化政策是同等施予各民族,則漢族人口被減少3億6400萬人,但基於對漢族的生育政策較少數民族更嚴格[註 23],實際上被減少的人口必然多於3億6400萬,相比起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戰場,納粹德國用了6年時間殺害六百萬猶太人,平均每年一百萬,而30年的一孩化政策,令平均每年有超過一千二百萬名可以出生的漢族人口被强制消滅。

考虑到這數億人長大後亦會生兒育女,其兒女又會生兒育女,所以随着年月過去,曾經以限制生育為目的的計劃生育政策所減少的人口就越來越多,加上漢區(漢族地區的簡稱)的城市化程度較高,出現較低的生育率,長此以往,害得漢族人口在中國人口佔比中下降[183],如果是在民族平等特别是有法律保障民族平等的國家,這可能没有什麼,但在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與當地少數民族人口多少有關,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又會带來不設限期優惠當地少數民族的民族特權政策,這代表漢族人口下降可能會加劇原本就歧視漢族、不公平的民族政策,比如來自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加分幅度最高[184],令高考加分不公平加劇[109][註 24],另外,漢族人口下降也有可能令極端民族主義出現本民族開始具有人多勢眾的判断,以致更容易作出民族歧视與挑釁的言行,形成惡性循環,所以漢族人口比例與民族平等之間有一定程度的關聯,何况有份促成漢族人口下降的計劃生育政策——長達40年——本身就是民族歧視的產物,而且長期的生育限制及相關的宣傳洗腦配合資本主義社會生活成本壓力,大幅度降低漢族民眾的生育意願至遠低於生育更替水平的2.1,在生育更替水平重回2.1之前人口只會不斷下跌[186][187][188],可以稱得上是二戰後對單一族群的最大傷害。

華人五十六族中[註 25],整個中共統治下的大陸地區的漢族公民最早從1980年開始只有在子女殘疾、自己是獨生子女、烈士、患不育等等特殊情况下或同時存在多個特殊情况下經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否則一旦生育第2個就施加各種處罰[190][191],相比之下,其他五十五個民族就寬容得多,比如華人第二大民族壯族在1984年福建、1990年浙江、1993年吉林、1994年黑龍江及廣西、1995年內蒙古、2002年陜西、2003年海南才開始受到與漢族同樣嚴格的生育限制,至於在其他省區仍然享有寬於漢族的生育限制,新疆第一大民族維吾爾族的生育限制比新疆第二大民族漢族的生育限制寛鬆多,而西藏第一大民族藏族的生育限制更是近乎不存在[192]

弊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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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國生育更替水平自1990年代初以來長期處於水平以下[193][194][195],但至2015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才開始廢除長達35年的一孩政策[196],12月27日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2016年1月1日開始施行,規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197],接着各省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2016年漸次作出修改,華人各民族——特别是由始至終都受到最嚴格生育限制的漢族——夫婦生育第2個孩子才不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雖然新修的條例對於生育第3個或更多孩子仍然留有限制,但更重要的是大陸三十一個省區中,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天津、北京、浙江、吉林、江西、廣東、遼寧、安徽、湖南、河北、貴州、重慶、廣西等十七個省區新修訂的生育限制不再考慮民族身份因素,相對於中共過往這毫無疑問是一個進步,一個尚有很大進步空間的進步,而新疆亦在2017年7月廢除以民族身份區別待遇的規定,從此不分民族一視同仁。

至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再次放寛生育限制,對生育第3個孩子不再設立限制[198],同年,除了山東、福建、安徽、新疆、雲南、海南、青海、廣西、内蒙古外,其他省區皆因應中共中央的决定而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無條件容許各民族夫婦生育第3個孩子,其中黑龍江、甘肅、江蘇、寧夏四省區修改後的條例亦徹底廢棄以民族身份區别區別待遇的規定,2022年,山東、安徽、新疆、廣西、福建、雲南、海南、青海、内蒙古、上海亦進行有關法律修改,其中福建、雲南、海南、青海四省區亦進入不分民族身份一視同仁處理生育的省區一列,令實現民族生育權利平等的省區增至二十八個。

不過一孩暴政的惡果已形成,中國大陸人口自2021年達到14億1260萬的人口頂峰後,開始逐年減少,截至2024年底中國大陸人口降至14億828萬[199],同時亦受到少子老齡化現象的深度影響[200],如果漢族的少子老齡化程度快於各少數民族的少子老齡化程度,很可能會令各少數民族沙文主義更加氣焰囂張[201],令社會上出現更多露骨的膽大妄為的反漢仇漢主義言行,所以中國政府在道義上有責任立法保護漢族權益的平權法案,同時亦有必要限制非華裔族群的移民數量及提高其入籍門檻。[202]

[註 26]


[註 27]

轉型正義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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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是指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或其他不公正行為而導致社會上相關人群的傷害或分裂,需要對此進行改善或補償的政策,筆者認為任何涉及族群的轉型正義都必須是以相關族群在未來和平共處為目的,不然與反攻倒算没有本質的差異,另外,相關不公正行為亦得設有追溯時限,避免無止境往前追溯,以前政權作為時代上限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時間點,因為時代較近才能留有充分的文獻資料可供查核。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作例子來看,其民族政策自始至终都體現着對漢族歧視,特别是生育方面,對漢族的生育限制是最為嚴格,可說是人類有史以來規模最大、受害人數最多的種族屠殺,也是最為世人所忽視的屠殺事件,這些民族歧視政策所造成的種種傷害,中共政權有責任向漢族群眾補償,中共政權因此之故而對漢族群眾背負比其他民族更大的道德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後繼政權[註 28]需要對漢族群眾受到的歧視政策或意識型態而引發的偏見及傷害而作出的補償方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後繼政權或任何統治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領空領海的政權應立即停止所有在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明文規定——的差别待遇及廢除所有涉及民族差異待遇的法律規則,比如規定只有「少數民族」身份人士才能享有的待遇,這種以「少數」為限將漢族排除在外的特權政策理應立即廢除,令漢族身份的人士自動享有與其他55民族身份人士同等權利,比如與民族身份掛钩的配額、民族自治地方等等並成立維護漢族權益的法律,將之寫入憲法[註 29]

2.成立相關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推動及執行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實施差别待遇的相關人員,查清需要對實行歧视政策的相關人員責任大小,並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予以追究;調查委員會亦負責調查相關民族特權政策的所有受害人員的受害情況,以確定補償方案,以生育政策為例,被限制生育較嚴的人群可以補償多些,而限制較寬的人群可以補償少些。

3.成立維護漢族權益的民族事務官方機構,負責審查社會上包括學術界在内的各类图书、报刊、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是否出现侮辱、歧视漢民族,侵害漢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漢民族感情的内容[註 29]

憲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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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國最高法的憲法長期帶有民族歧視内容,在反對極端民族主義的段落特意強調漢族的族稱,而55個民族的族稱僅用「地方」一語帶過,彷佛「大漢族主義」是主要的極端民族主義,這與現實情況大相徑庭,何況沒有少數民族至上,又何來「大漢族主義」!這種不公正的敍述甚至較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更落後,現行2018年版憲法的民族歧視内容極需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要堅持反對各民族極端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既然各民族一律平等,合法權利和利益的保障、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幫助、實行區域自治、保持或者改革風俗習慣的自由等等待遇自不可局限於少數民族,須包含漢族在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少數民族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漢族也應自動享有以達致平等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漢族及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及漢族代表。
第八十九條(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及漢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漢族及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筆者認為,如果非要實施以民族身份作為傾斜政策(特權)的政策,必須受到以下原則的約束,以取得國内其他民族的諒解及避免成為民族世襲特權:
一、在實施以特定民族身份為受益對象的特權政策前,需要取得可能受到該政策負面影響的民族平民一致同意後才可以實施,特權政策每隔一段時間後需要檢討一次,包含是不是要繼續維持該政策,可能受到該政策負面影響的民族平民對此檢討具有否决權,以確保政策不能以損害其他民族權益為代價的,也確保政策是可以撒消、廢除的。
二、特權政策必須要有一個可明確量化的目標或結束時間。
如民族特權政策遵從上述原則,則任何人哪怕是最高統治者也不能單方面制定有損國内其他民族的特權政策,即使自以為很有道理也不能越過異議者的反對而强行上馬,因不平等政策而受損的一方有權否决該政策,只有經過大家坐下來協商後一致同意且定時檢討的,才可以叫支援、援助,未經過協商及公投取得一致同意而取得的民族特權,是暴政是迫害是民族歧視,就像摧毁農夫辛辛苦苦耕作成果的蝗蟲一樣。

民族身份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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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其他55個民族身份的認定是基於上一代血統,漢族身份認定亦需享有同等嚴格的標準[註 30],不得任意挪用,帶有漢族血統的混血人士並非必然是漢族人,因為混血人士可以選擇華人其他民族(55個民族之一)作為自己的民族身份,基於華人56個民族身份遲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才確定,所以民族血統追溯的上限不能早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

至於非華裔人士與華裔人士的混血人士,筆者認為應以肉眼觀察為準,如果外貌與華人無大差異,即可準許以華人血統所在族群為民族身份認同,如果外貌與華人有顯眼差異,即禁止以華人血統所在族群為民族身份認同[註 31],只能以非華裔血統所在族群為民族身份認同

民族自治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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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族享有與其他55個民族同等的民族自治權利[113][114],行政區劃内的漢族人口比例不低於30%即可成立漢民族自治地方,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版圖內漢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區,以現時行政區劃為例應如下列:

中國大陸地區漢族自治地方[註 32]
省級
一級行政地區 二級行政地區 區内漢族人口及佔比(%) 備注
河南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9009,3286(98.74%) 不適用
山西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3236,8083(99.68%) 不適用
陝西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3518,8651(99.50%) 不適用
江蘇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7278,3674(99.64%) 不適用
山東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8933,9046(99.29%) 不適用
江西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4027,1881(99.68%) 不適用
河北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6378,1603(95.64%) 不適用
福建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3351,4147(98.28%) 不適用
安徽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5860,2112(99.32%) 不適用
浙江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4553,5266(99.13%) 不適用
廣東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8395,5870(98.51%) 不適用
湖北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5691,1968(95.63%) 不適用
縣市州級
一級行政地區 二級行政地區 區内漢族人口及佔比(%) 備注
不適用 湖南衡陽漢族自治市 676,8081(99.75%)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株洲漢族自治市 356,5258(99.54%)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岳陽漢族自治市 500,3464(99.84%)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長沙漢族自治市 609,0155(99.21%)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郴州漢族自治市 424,7076(98.20%)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湘潭漢族自治市 265,9687(99.54%) 不適用
不適用 遼寧朝陽漢族自治市 295,1000(92.36%)[260] 不適用
不適用 吉林遼源漢族自治市 116,3626(91.86%) 不適用


漢族是一個古老兼人口眾多的單一原住民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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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漢族主要起源於黄河中游地區(中原地區)的新石器時代人群,中原人群(原華夏)的基因組在公元前20世紀的龍山時代加入古南方人群血統後,就再沒有出現顯著的改變,穩定傳承至今[註 33] ,分布在南方貴州、廣西、福建等政區的漢族亦與中原漢族共享20~90%不等的原華夏血統,是古代南下的原華夏人與以古越人為代表的古南方人共融形成。[註 13]
  2. 漢族人民通常將其民系起源以漢姓追溯至傳說時代神農氏炎帝及有熊氏黃帝這兩大著名的部落共主身上,這種文化反映了漢族身份是以血緣聯繫為依歸,現代漢族父系O2a的Oα(O2a2b1a1−M117−F5)、Oβ(O2a2b1a2a1a−F46)、Oγ(O2a1b1a1a1a−F11)這三支起源自新石器時代的Y染色體佔漢族男性人口近40%。[註 3]
  3. 漢族最遲自東漢時代開始長期以周代中原人群的自稱「華夏」為主要族稱,包括簡稱「華」、「夏」及其衍生之「華人」、「夏人」、「諸華」、「諸夏」,「中國」亦曾是漢族古代族稱,因此漢族將其聚居地亦是原居地(漢洲)赤縣神州稱之為「華夏」或「中國」,而漢族古代長期以來作為文化、政治、經濟三重中心的中原地區亦被稱為「華夏」或「中國」,因之亦可以特指中原地區的漢族人群,令古代「華夏」與「中國」同時分別具有族稱與地理稱呼的含義。[註 2]


[註 34]

基於事實與道德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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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權者是漢族並不代表沒有少數民族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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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有人質疑,加分、多生等優惠政策的受益者不止少數民族,為什麼只挑少數民族來說?原因是因為這些優惠政策的漢族受益者需要符合烈士子女、殘疾、不育、邊區、華僑、體育特長生等等限制條件且僅一代人受益,而少數民族受益者卻只是僅因民族身份就可全體受益,且每一代人都可因其民族身份而受益,而漢族則不會僅因為民族身份而受益,既然受益標準僅基於民族身份,因民族身份而致差別待遇,五十六個民族中,除了漢族以外,其他民族都或多或少受惠於各項法律待遇[註 24],既然該群體世襲受惠,其民族身份與優惠待遇(民族特權)的挂钩就不能不加以批判反省。

迷思:在中國整個政治體制中,漢族占官員的多數,漢族怎會是被歧視的一員?

  • 漢族雖占官員的多數(漢官),但基於數十年反對大漢族主義的官方宣傳,加上法律上只有專門維護少數民族利益的法例,造成反漢主義的氛圍濃厚,任何站在漢民立場的發言都可以被標籤為「大漢族主義」,所以漢官雖然占官員的多數,但並不能為漢民爭取或保障利益,例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安圖縣人口中,朝鮮族只占23.8%,但受民族政策所規制,行政首腦必須由朝鮮族出任、朝鮮族干部占比必須保持在50%以上、教育部門的朝鮮族職工和干部必須占50%以上等等,這些規定的確保護了當地朝鮮族的權利及文化傳統,只是當地漢族的平等權利及文化傳統有得到任何規定保護?當地的朝鲜民族教育因社會發展而被部分朝鮮族群眾捨棄,但部分漢族幹部為了不被指責為「大漢族主義」而堅決支持朝鲜民族教育[374],類似的這些例子中國大陸各地皆有,部分省市即以公費補貼該省穆斯林(僅限少數民族族籍信徒)的牛羊肉补贴[375][84][376],但這種對特定群体報道很容易會惹起民間爭議,牛羊肉不是必需品,對任何貧困個體都是奢侈品,所以類似的公開報導只能偶一見之,不過從中可見中國官場內反漢主義氛圍之濃厚,哪怕漢官只是沒有表態支持少數民族,即會被扣上「大漢族主義」的污名化標籤,漢官又如何能維護漢族權益保障漢族不被歧視?「反大漢族主義」是一種萬能Key,任何站在漢族立場發言或為漢族争取平權都可以被「大漢族主義」,漢官如是,何況漢民?所以漢官雖眾,然而不止不能伸張漢族群眾權益,反而有可能推行對漢民有損或不公平的政策,一胎化政策、加分政政策就是明顯的例子,不過無論中外主流媒體對此皆不以為然,相反,若是有損少數民族利益的政策——那怕只是未曾證實的傳闻——就會立刻受到主流媒體的攻擊,不理實际情况如何,將漢族视為罪犯鞭挞是常規操作,甚至創造出「種族滅絕」、「文化滅绝」等耸人听闻的罪名,对漢族人本身或漢族人作为集体的權力做出虚假、非人性、妖魔化或陳規定型的指控。當然,有人會覺得少數是弱勢群體,給予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是很正確的事,但如果少數=弱勢,那也應該給喀什、拉薩、昌都、巴馬等地的漢族優惠政策;如果少数不等同弱勢,那任何弱勢個體——不論其族属——也應得到同等照顾,不應限於只擁有「少數民族」身份才能得到照顾,應抛弃少數民族即弱勢群體的刻版印象。
  • 過去甚至有已倒台的中共高層宣揚「藏族幹部要敢於保護自己民族的利益」、「加强藏文化的地位」、「漢人要把西藏的權力讓给藏人」之類的言論,似乎西藏是藏族一家的私領地,而且無提出任何能促使藏族幹部敢於保護在西藏的漢民族及其他非藏民族利益的措施,也無任何規定處置推動大藏族主義的藏族幹部的措施,考慮到此人也支持兩少一寬及強制計劃生育等民族歧視的弊政,會發出上述歧視漢族的言論亦不出意料,對於這類言論,筆者想反問,在漢洲,漢族幹部是否也應要敢於保護自己民族的利益?是否應該加强漢文化的地位?既然其他民族已有先例,漢族維權的訴求就不應該受到任何怪責或阻撓。

迷思:中共歧視打壓少數民族侵犯少數民族人權?

  • 如果按西方社會的標準來看,豈止少數民族,整個漢族的人權也受侵犯,甚至更為嚴重,但如果以漢族的待遇為標準,中共對中國各少數民族的待遇可謂優厚,正如筆者在上述所指出的,所謂各少數民族被歧視的指控純属西方社會無中生有的虚構故事[377][378][379][380][381][382][383][384],甚至穆斯林群體在獨裁的中共國的待遇恐怕比在民主自由的西方諸國[385][386]與印度[387]更好,相比之下,民主的伊斯蘭國家内的非穆斯林群體反而遭到被歧視被迫害的待遇[註 35],與其相信中共歧視打壓各少數民族還不如相信中共歧視打壓漢族,而西方國家的「歧視少數民族」敘事是以妖魔化漢族人為前提,在這種敍事結構中,漢族永遠只能扮演敍事背景中的負面角色,漢族身份就是原罪,甚至只有漢族待遇或發展低於少數民族才可以視為少數民族不受歧視[401][402],實際上成為與中共政權迫害打壓漢族的共謀

[64]

55個少數民族血統並不比漢族血統更優秀更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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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種民族歧視的說法認為「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注入汉族衰颓腐朽之躯」,但這類說法並不符合史實,隋唐統治者為漢族[註 36],假令隋唐因得「塞外之精血」而強大,那塞外突厥之民純為100%「精血」,何以會被混有「汉族衰颓腐朽」之血的隋唐王朝打敗?而且漢王朝並末混有「塞外之精血」,何以匈奴人會被「衰颓腐朽」的漢人打敗?可見所謂「塞外之精血」是滿足傲慢自大幻想的妄詞,其他所謂蠻血論、胡血論等輸血論當中的歧視偏見皆類同於此,將漢族取得的成就——特别是軍事成就——一律視為其他民族血液流入所致,只是種族血統優越主義的叫囂,看不起漢族,認為漢族自己本身没有可能/能耐取得大的成就

其實沒有任何民族的血統能證明比其他民族更優越,歐亞大陸諸民族古往今來的興亡不知幾凡,不得謂一族興則血統優,一族亡則血統「衰颓腐朽」而劣,蒙、滿、藏以至於和,亦有敗亡之時——蒙元被逐滿清吐蕃滅亡盟軍终戰——何得不謂其血軀「衰頹腐朽」?至於漢族武力經南朝中衰而至隋唐復振,五胡「塞外之精血」不過如疫苗,其效僅為刺激漢族提高免疫能力,如同槍支泛濫的社會,哪怕是好人也不得不擁槍自保,受到五胡諸族欺壓、戰亂頗繁的中原漢族社會最終重武輕文實意料中事。既然過去漢軍曾經打敗匈奴人,那重拾武風的漢族能再次打敗塞外民族是不足為奇,難道只能接受遊牧民族打敗漢族?所謂輸血論只是偽命題,純屬極端民族主義者的自我安慰,用來維持脆弱的血統優越——比漢族血統更優越——感。

如果非要拿血統來說,同樣可以說後趙、前秦、北魏等之所以能在中原地區站穩腳跟,是因為採塞內漢族之精血注入五胡殘颓愚拙之躯;今日之援助優惠少數民族及民族成份更改(漢改少),實亦採漢族之精血注入少數民族衰颓腐朽之躯,不過,将用來形容漢族的「衰颓腐朽之躯」改用來形容少數民族或其他民族,肯定不會被极端民族主義者所容忍,「大漢族主義」、「歧視少數民族」這類指控就是限制這種負面詞匯只能用在形容漢族的言論控制工具。


【2】有一種充斥偏見的說法認為漢民族是「想像」出來,這種看法是順著一些學者認為民族是想像的共同體而發明出來的,為什麼說是偏見?如果說民族是想像出來的,這本身不一定是偏見,但就筆者所見,漢字世界中但凡認為民族是想像出來都只舉出漢族為例子,容易誤導別人以為只有漢族是「想像」出來的民族而其他55個民族就不是「想像」出來,這就構成對漢族的刻板印象(偏見),而且這種偏見還暗示,既然漢族是「想像」出來,實際上就是不存在的或反其道而行,以想像「想像」來否認漢族的存在,如此一來就可以合理化剝奪或拒絕漢族作為一個民族與其他享有同樣民族權益的要求

這一類說法還認為漢族是一個「混血」民族,當然這類說法亦沒有涉及其他民族是不是混血,僅單獨挑出漢族來針對,這類說法的問題在於基因上本身並不存在任何民族身份的標籤,差異只在於某些基因在某些民族中高頻分布,而在另外一些民族中低頻分布,這些基因的誕生遠早於民族的出現,將基因類型差異視作一個個不同的民族是荒谬的,亞太地區歷史上各民族之間的交流一直存在,沒有任何民族有資格宣稱自己是100%純血,即使從具有民族意識形成民族共同體算起亦如此,所以或純或雜本身就是偽命题。[註 37]

從文化方面而論,血緣認同也是漢族民族身份認同——其實其他民族亦如是——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文化因素,既重文教也重視家族源流,文化因素與血統因素並非互相排斥的,說漢族並非血緣共同體顯然是錯誤的說法,一些嘲笑不夠純血的民族是「雜種」的言行,本身就是民族歧視,認為純血才高貴優越,透過贬低漢族人的血統————認為漢族血統只是由不同的少數民族構成,以此建構出漢族混血及少數民族純血的刻板印象,同時又臆想漢族某些王朝的統治者不是漢族————來取得民族純血優越感,一旦本民族的純血想像受到質疑,就宣稱漢族更混血,以污名化漢族血統來堅持本民族血統比漢族更純血的血統優越感,不過即使是比較封閉的青藏高原,歷史上亦有羌族、鮮卑族、漢族、蒙古族等民族移居入藏,其他如身處中亞、新疆的各民族就更不用說,本身就是多民族——沒有任何一個民族獨大——交流的聚居地,藏、蒙古、維吾爾、哈薩克、滿、朝鮮等哪一民族沒有大量混血?[註 1]是不是就可以否定藏、蒙古、維吾爾、哈薩克、滿、朝鮮等各自不是一個民族?同一批人一邊嘲笑漢族「雜種」、「低劣」,一邊叫嚷被「大漢族主義」歧視迫害,充滿受害者心態,是不是代表那批人的血統不夠漢族優越?或較漢族血統低劣得多?實際上這些自大(主觀認為漢族混血而加以篾視)及自卑(認為受漢族迫害的受害者心態)的表現正是極端民族主義情緒的流露,所以但凡出現血統争執都是只挑出漢族來針對,而不會出現討論蒙古族血統或其民族血統純不純、雜不雜的問題。一邊要求承認正名,另一邊卻不承認漢族作為一個民族的存在,這種雙重標準反映了極端民族沙文主義者自私仇漢的扭曲心態。

而且宣稱漢族血統不纯不止可以製造民族優越感,還可以借此挑起漢族内部的地域歧视,以便分化人口眾多的漢族,不止轉移漢族群眾對民族不平等待遇的關注,還令其不能團结起來反對極端民族主義,反而在面對極端民族主義者攻擊的同時還要應付來自内部的冲突,比如维吾爾族極端民族主義者只需要對付新疆漢族、大蒙古族主義者只需要對付内蒙古漢族,而不需要應付來自湖北、浙江以至江西、廣東等地漢族的反對,每一次只需要對付一部分漢族[註 13],假如中共政權如前蘇聯政權瓦解,這些極端民族主義就是新國家的納粹黨,可以預期這些國家絕不會彷效中共優惠待遇少數民族般優惠待遇漢族,原有的優惠待遇只會得到強化以尊崇本民族,新疆尊崇维吾爾族、西藏尊崇藏族,當地漢族遭受猶太人在中世纪歐洲的待遇也不是沒有可能的,特别是漢族相對於其他民族比較富裕——一如猶太人——至少周邊非漢民族有這種印象,那採用剥削漢族的歧視政策顯然是解决財政問題甚至是維吾爾、蒙古、彝、藏等非漢族群宣洩不滿的路徑之一,在這種情況下,為脱離被歧視的地位而向维吾爾族、蒙古族、藏族等民族靠攏,也就是说民族同化這種现象會出現,其實在中共統治下,優待数民族的政策已经令漢族人為求得到同等待遇,出現想盡辦法也要攀附少數民族轉籍少數民族的現象,以至中共要立法限制[84]

除了製造民族優越感及分化漢族外,宣稱漢族血統混雜低劣也可以正當化對漢族的統治(以及歧视),比如在大藏族主義者宣稱的「大藏區」内,藏族人口不到總人口的一半(如果這樣都可以稱為「大藏区」,那整個960萬平方公里地域也可以稱為大漢区,如果所謂「大藏区」是真誠追求民族平等,其境内理應設立漢族自治區),這種主張可以正當化對分布在「大藏區」東部的漢族實行民族歧視,移入更多非漢族人口以壓制當地漢族的反抗或自治诉求(帶有既然混血,再迫你族混一些血又何妨的歧視含義),以此為由剝削漢族對维吾爾族、蒙古族等民族不平等統治的拒绝權(意即既然混血,谁來統治不是統治)[註 38],甚至以漢族内部也存在歧视與剝削為由為歧视與剝削漢族卸責,一如欧洲列强眨低非白人種族以合理化統冶,更何况中國共產黨發明的「大漢族主義」概念,本身就是歧视與剝削漢族的好遮掩。

何況民族感情不是只有少數民族才有,即使漢族被打壓數代人,但仍留有少量的民族感情,所以很自然地,為了抵制賤斥漢族雜血論的歧视及分化問題,在漢族民间出現了漢族純血論[註 3]的回應,以抵抗貶損漢族的歧視論述,如同作用力會產生反作用力,在缺乏維護漢族權益(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的法律現狀下,所謂大漢族主義就是對反漢族主義的反應,而且民族主義本身具有追求族内平等、團結反抗族外歧视壓迫的主張,在反漢主義、極端民族主義(大維吾爾族主義、大蒙古族主義等等)的篾視及話語霸權下會出現大漢族主義以至極端民族主義的回擊實屬正常,當受到民族歧視而不能得到法律救濟或從其他渠道得到幫助,被歧視者唯有以民族歧視為武器去反擊民族歧視,因此才出現自稱為「皇漢」的人群被逼借「歧視」去反擊來自少數民族至上主義者的歧視,所以即使是帶有偏見盲目的成份也無損其道德正當性,因為少數民族至上主義更加強大更加霸道並得到官方靠山,要求皇漢等弱勢反對派在反抗的過程中遵守高標準的道德約束本身就是不義的邪惡之舉,在尊重漢族平等對待漢族的思想成為主流及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漢族身份權益之前,不應該對此表示怪責或扣帽子,而是應對此理解及體諒,要耐心聆聽皇漢等忠誠反對派不滿民族政策、不滿漢族被歧視的訴求去探究改善或修正民族政策的缺陷以體現對漢族的包容及尊重,各少數民族兄弟更應該公開站出來白紙黑字支持漢族兄弟作為一個民族與其他55個民族享有同等的民族權利並對漢族兄弟受到的一切歧視表達譴責,如此才有道義資格要求皇漢等反對者停止以「歧視某少數民族」為武器反擊針對漢族的歧視,不要固守狹隘的少數民族沙文主義立埸而成為反漢主義、少數民族沙文主義等極端民族主義的共謀。

極端民族主義者通常質疑反對者带有某個少數民族血統,以為透過血统操弄能抹除為漢族權益發聲、抵制對漢族污名化等支持者的正當訴求,其實支持某民族權益或反對某民族被歧视並不必然要求認同者必須具有某民族的血統,比如反對歧視猶太人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猶太血統,何況,具有某個少數民族血統的人並不代表不能同時帶有漢族血統,即使是極端民族主義者本身也不能保證自己没有一分一毫他們眼中污秽低劣的漢族血統。

【3】其實所有「質疑」漢族存在的論述,都只是鑽「民族」定義含糊/有爭議的空隙來自説自話,而且這種自説自話的「質疑」只涉及漢族,不涉其他「民族」存在與否的問題,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質疑」者的出發點是带有民族偏見,不承認漢族在古代已經是一個民族共同體,因此,所有的「質疑」都不是在客觀討論,只是「質疑」者在宣洩自己主觀認定的「事實」,比如先入為主認定「漢人」一詞只在蒙元帝國及滿清帝國統治時才出現的他稱、專門只拿公認為非民族的共同體來與漢族對比、宣稱「漢人」只是受到西方思想的影響才被稱為「漢族」(那「蒙古族」、「藏族」、「朝鮮族」、「壯族」等概念?)等等。

其實在「質疑」漢族是不是民族之前,應該先「質疑」藏「族」、蒙古「族」、維吾爾「族」等「民族」是不是民族,以避免民族歧视,如果「民族」定義不確定,那還得先確定一個公認的民族定羲再進行「質疑」,當然還有少數「民族」這個概念亦值得質疑,既然民族共同體可被「質疑」,那所謂「大漢族主義」、「民族風情」等的相關概念亦可能是虚構出來。[註 3]

宣稱「漢人」只是受到西方思想的影響才被稱為「漢族」的觀點同時認為漢民族是在清末民初時才形成,至少只有百多年歷史,按照這種邏輯,那除了藏、漢、滿、蒙、回(维)五族外,其他51個民族都是在1949年後才形成,其民族連百年歷史也没有,甚至只是透過利誘(「民族」特權)及話語霸權(政府和「學者」説的一定是正確的)而建设出「方便統治用的身份」,只是共產管黨製造出51個民族,如果將台灣島上被稱為「原住民」的各個「民族」[註 7]也納入視線,部分民族,比如撒奇萊雅「族」的「民族」歷史——截至2021年——還未及一個成年人的年龄大[註 39]

又有觀點認為民族認同如同宗教信仰,可以任意選擇,那認同這種觀點的人肯定能接受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撒奇萊雅族,不受血統限制,即如信仰,當然也不應該限制只有在台灣的人才能當上撒奇萊雅族,也應該支持Rachel Dolezal和Jessica Krug可以自由更換種族身份。

少數民族政權直接統治漢族地區而漢族政權間接統治少數民族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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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美國也有給少數民族優惠,中國做同樣的事有什么問題?

【1】中美兩國的歷史文化及歷史發展皆不同,不可以照搬美國經驗,美利堅合眾國是來自歐洲的盎格魯白人建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由當地漢族土著及各少數民族土著建立,如果美國是由北美洲其中一個印第安人建立的,這才比較適合拿來與中國對比。

【2】美國自建國之始就有白人至上主義,大量非白人人口不是淪為奴隸就是被歧视,而中共自建政之始,其言行就是反對「大漢族主義」,甚至將少數民族群眾的地位放在漢族平民之上,不惜大力支援少數民族發展,所以中共並不欠少數民族,相反,中共给予漢族群眾較差——如政區命名、生育、教育等——的待遇,可以說中共政權欠漢族群眾很多帳。

有人會以歷史上漢族歧视少數民族的事例来合理化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只是,歷史上也有少數民族歧视漢族的時代,五胡以及遼金元明清自不必說,即使是漢族比較强盛的漢唐時代,亦有匈奴鮮卑、羌族、吐蕃、突厥等民族侵擾漢洲,在中原燒殺擄掠,已經是大規模迫害的程度,如果歷史上漢族歧视少數民族的事例可以支持現代少數民族優惠政策,那同樣也可以歷史上少數民族歧视漢族的事例來支持實施優惠漢民族的政策, 如果漢族需要為歷史上傷害少數民族而道歉,那各少數民族更有責任為歷史上傷害漢族而道歉[註 40],例如2025年10月10日久武正馬與廣瀬雄一為400多年前祖先作為日軍士兵參與萬曆朝鮮戰爭而在韓國表達歉意[425][426],兩國之間如是,一國之內的兄弟民族更應互相道歉和解,相較美國歷史,並沒有非白人征服統治或歧視白人的時代,就時長而論,蒙元及滿清兩大帝國統治整個漢族地區合計近350年,加上之前五胡各政權、北魏及女真帝國統治半個漢洲合計近380年,而漢族統一政權如秦、漢、晉、隋、唐、明六王朝的時長合共計約1072年(一朝之內盛衰不一,將漢洲全境納入統治的時間短於政權持續的時間),雖然較諸少數民族政權長340餘年,但六大朝代的統治區域幾乎僅局限於漢族地區,縱有統治少數民族地區如西域、西南夷、漠北草原等地亦以羈縻間接統治為主,不同於少數民族政權以郡縣形式直接統治為主,所以中美兩國不具有可比性,以征服統治或掠奪壓迫他族的角度而言,亞洲草原游牧帝國或征服漢洲的滿蒙征服者政權最接近亞洲版白人帝國。

【3】漢族社會相對少數民族社會比較富裕,這是自漢代以來就存在的現象,需要强调的是,不同於美國白人,少數民族社會比較貧困不是因為被漢族剝削,漢族社會的财富也不是透過剝削少數民族而来的,而是漢族勞動階層的勞動成果,所以漢族群眾是没有責任無償轉移自己資源予少數民族群眾,當然,一國之内援助弱勢的國民是應有之義,但是少數民族並非全部都是弱勢群體,弱勢群體人口也不是全部局限在少數民族,以「少數民族」身份為優惠待遇的區隔,其實就是忽視對漢族身份的弱勢群體的照顧,而且未曾與漢族群眾協商,特别受少數民族優惠政策而受影響的漢族平民,又没有明確訂立廢除優惠待遇的年限或標準,僅由當權者單方面一錘定音,漢族平民就成為中共建政以來民族政策的最大受害者,雖然少數民族平民在這方面比較被動接受,但毫無疑問是中共民族政策的受益者[179],正是中共長期的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及汲取來自漢族社會的支援,維、藏等民族社會建設才達至今日的成就,所以少數民族人士更有道義責任支持漢族兄弟享有與其他55民族同等的權益,與仇恨漢族的極端民族主義切割,避免少數民族被反漢主義利用,成為歧視漢族的借口。

如果非要以「少數民族」身份作為優惠待遇的區隔,那這種優惠待遇應與漢族群眾經過協商後取得共識,特别是優惠待遇對漢族群眾的負面影響、優惠待遇的终止時間等方面,然後才實行優惠政策,然而現實卻相反,這些優惠政策從未與代表漢族群眾利益的團體——與少數民族不同,中共政權内部缺少明確代表漢族群眾利益的團體——協商取得共識後才實行,只是當權者單方面强推,反對意見每每被扣上「破壞民族團結」、「歧視少數民族」的帽子,以此來消滅異議,所以當下的民族特權政策才充斥爭議,被覺醒的漢族平民批評,當然,將批評者扣上「大漢族主義」的帽子就可滅聲,壓制不滿並合理化各種民族歧視政策,於是所有反對聲音都被「大漢族主義」,有欺壓就有反抗,如果要求與少數民族身份的人擁有同等待遇、要求保障漢族權益是「大漢族主義」,那這種「大漢族主義」就值得全人類支持,既然強制實施民族差異待遇這種惡法以及存在廣泛歧視漢族的偏見,專門保障民族權益的法律也不包括漢族在内[註 24],沒有任何保障漢族權益的法律及機制維權,那為什麼就不可以出現極端大漢族主義的言行來抗爭?漢族不需要也不應該遵守較其他民族更高的要求或更多的付出,要求漢族采取任何其他民族都没有期望或要求的言行是双重标准的實踐,是對民族平等的蔑視,如果要求漢族遵守較其他民族更高的要求或更多的付出,那漢族理應享有較其他民族更多的權利或在其他方面得到補償,在濃烈的反漢仇漢氛圍下,任何反民族歧視或支持民族平等的主張或法律政策而又沒有明確包含漢族在内的,都是支持民族歧視及支持民族不平等的幫兇

[註 41]

漢族平權法案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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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族身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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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認定漢族人身分,保障漢族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漢族人,包括漢民族全體成員及其各支系部落成員,其身分之認定:

  1. 在公元2000年12月31日之前有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漢族
  2. 在公元2000年12月31日之後沒有非華裔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3. 父母雙方為漢族

本人同時符合上列三款規定者可自動取得漢族身分。
第三條 父母一方為漢族人另一方為華裔非漢族人且取用父或母所屬之傳統漢姓名字者,經申請後可取得漢族身分。
第四條 父母一方為漢族人另一方為非華裔人且取用父或母所屬傳統漢姓,經申請及漢族委員會相關主管機構認可後方可取得漢族身分。[註 28]
第五條 非漢族人經年滿五十歲且無子女之漢族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經申請後取得漢族身分:

  1. 得到漢族委員會相關主管機構認可
  2. 被收養時未滿五歲。
  3. 取用收養者之一所屬傳統漢姓。

第六條 漢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漢族身分:

  1. 依前二條規定取得漢族身分後,因棄用漢姓致未符合該規定。
  2. 依前條規定取得漢族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3. 成年後申請放棄漢族身分。
  4. 被漢族委員會內部認定帶有反漢主義言行兼沒有誠意悔改者。

第七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取得漢族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漢族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之規定取得漢族身分。

漢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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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漢族基本權利,促進漢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漢族:係指既存於國家管轄內之漢民族,符合《漢族身份法》及經漢族委員會核定之人士或族內之各大小部落。
  2. 漢族人:係指漢民族之個人。
  3. 漢民族地區:係指漢民族傳統居住,具有漢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國家政府機關或漢族委員會核定之地區。
  4. 漢民族土地:係指漢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第三條 政府應依漢民族意願,保障漢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漢民族自治。
第四條 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漢民族自治發展。
第五條 政府與漢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第六條 政府應依漢民族意願,本着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漢民族享有與國內其他民族相同的一切權利。
第七條 轄有漢民族地區之行政區,應設漢民族專責單位,辦理漢民族事務;其餘之行政區得視實際需要,設漢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漢民族事務。
第八條 政府應保存與維護漢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
第九條 政府於漢民族地區,應依漢民族意願,回復漢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第十條 政府應保障漢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漢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漢民族專屬及使用漢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
第十一條 政府對漢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
第十二條 政府應依漢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漢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
第十三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漢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第十四條 政府應策訂漢民族住宅政策,輔導漢族人建購或租用住宅
第十五條 政府應保障漢民族工作權,並針對漢族人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漢族人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漢族人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第十六條 政府應設漢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漢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
第十七條 政府承認漢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漢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 政府或私人於漢民族土地或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當地漢民族同意或參與,當地漢族人得分享相關利益。
第十九條 政府於漢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漢族人同意,並與漢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政府應尊重漢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

  1. 政府應策訂漢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漢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漢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漢族人健康及生命安全。
  2. 政府應尊重漢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漢醫),並進行研究與推廣。
  3. 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漢族人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建立漢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漢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三條

  1. 政府應積極辦理漢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漢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漢族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2. 政府對漢族人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積極推行漢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對於居住漢民族地區外之漢族人,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第二十六條 政府為保障漢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訂立及完善漢民族人權保障法案。
第二十七條

  1. 政府處理漢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漢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2. 政府為保障漢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漢民族法院或法庭。

第二十八條 政府不得違反漢民族意願,在漢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第二十九條

  1. 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漢族人遷出其土地區域。
  2. 前項強制行為,致漢族人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漢族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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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漢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國区域内居住的由国家正式认定的漢民族人士。
第三条 漢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漢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五条 本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漢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发展漢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
第六条 漢族公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七条 本國省、市、縣、区、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漢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漢民族的代表。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漢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漢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漢民族的重要问题时,应当听取漢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发挥漢民族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选拔、培养和使用漢民族干部。漢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漢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备漢民族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漢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漢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漢族乡的乡长由漢民族公民担任。漢族乡的建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请人民政府审批。漢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为漢族村。漢族村的主要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漢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 漢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歧视谟民族公民。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二条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漢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第十三条 各級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按照优待漢族乡的原则对漢族乡的财政给予照顾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科技开发项目和专项资金,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漢族乡、村优先给予照顾和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漢族乡加强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漢族乡、村,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兴办适应漢民族需要的经济实体,开发具有漢民族特色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企业,以漢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财政等方面的扶持。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十七条 漢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漢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漢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漢民族公民较集中的地区,根据漢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漢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考虑对漢民族教育的扶持;帮助漢民族学校和漢民族托幼园(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九条 漢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中的领导成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有漢民族公民。漢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漢民族政策、漢民族常识和漢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十条 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漢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协助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办民族职业学校(班),开展适合漢民族特点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漢民族文化建设,适当投入经费;加强对漢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帮助漢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帮助漢民族乡、村和漢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站(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漢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漢民族公民较多地区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帮助培养漢民族医务人员,鼓励漢民族传统医药科学的挖掘、整理。

第五章 尊重漢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漢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广播影视等宣传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在各类图书、报刊、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侮辱、歧视漢民族,侵害漢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漢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漢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和伤害漢民族感情的牌匾、字号。
第二十七条 漢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宾馆、旅店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为由,拒绝接待漢民族公民。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漢民族公民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漢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漢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漢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漢民族公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为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漢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支援漢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四)长期从事漢民族工作,全心全意为漢民族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复制、印刷、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放映有歧视、侮辱漢民族内容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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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地區漢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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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漢族人口比重(多年)
年份 總人口 漢族 其他民族 其他 備注
1953年[427] 5,8260,3417 5,4728,3057(93.94%) 3532,0360(6.06%) 不適用
1964年[427] 6,9458,1759 6,5129,6368(94.22%) 3988,3909(5.78%) 不適用
1982年[427] 10,0817,5288 9,3670,3824(93.3%) 6723,3254(6.7%) 不適用 自1982年後,有至少1200萬人更改民族成份(例如貴州省蒙古族世居數百年,可見更改民族成份的人並非純血),少數民族增長超過3300萬的人口中應該有部分人口與此有關。 不適用
1990年[427] 11,3368,2501 10,4248,2187(91.96%) 9120,0314(8.01%) 不適用 不適用
2000年[427] 12,6583,0000 11,5940,0000(91.59%) 1,0643,0000(8.41%) 不適用 自二十一世紀開始,有報道指出個别沒有漢族血统的外國人歸化後被報族籍為漢族,這部分人口可稱為「假漢族」,不過没有公開的官方數據,筆者推測這部分人口的數目應該極少,低於漢族人口的0.1%以下[註 30]
2010年[427] 13,3972,4852 12,2593,2641(91.51%) 113,792,211(8.49%) 不適用
2020年[427] 14,1177,8724 12,8631,1334(91.11%) 1,2546,7390(8.89%) 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規的民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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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一級行政區計劃生育法律的民族差異
政區名 1980年 1982年 1984年 1985年 1986年 1987年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1年 2012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21年 2022年
河南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數民族又是農業人口的間隔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430][431] 自201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數民族又是農業人口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30]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30]
湖北省 不適用 自1988年起沒有規定民族差異,但民族自治地方則另行規定[432] 自2003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數民族又是農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而民族自治地方則另行規定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則另行規定。[432]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則另行規定。[432]
山东省 自1980年起沒有規定民族差異[433] 自1988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2個子女[434]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34]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34]
山西省 不適用 自1982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435]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35][436][437][438][439][440]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35][436]
陜西省 不適用 自1997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436]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人口一千萬以下少數民族才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436]
天津市 不適用 自1988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少数民族(没有規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437]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沒有規定不准生育第4個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37][438][441]
北京市 不適用 自199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四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少數民族職工(没有規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僅間隔四年後即以生育2個子女[438][442]
浙江省 不適用 自198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四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而少数民族則明確規定「我省的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計劃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441] 自1985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四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其中一方為少數民族僅間隔四年後即可生育2個子女 自1990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四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除壯族外)或夫妻雙方為農業戶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除壯族外),間隔四年後即可生育2個子女 自2002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或夫妻雙方為農業戶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浙江省兩代户籍的,間隔四年後即可生育2個子女
吉林省 不適用 自1988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少數民族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439] 自1993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註 43]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39][440][443]
江西省 不適用 自1995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居於少數民族聚居地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440]
廣東省 自198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則不受限制[443] 自1986年起, 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第3個子女由民族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自199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由民族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且夫妻双方均為農業人口的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 自200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為農村居民則間隔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一方為農村居民,另一方為城鎮居民,間隔4年後亦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辽宁省 不適用 自199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女方為農村居民則間隔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444] 自1997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女方為農村居民則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其中一方為「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04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女方為農村居民則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且其中一方為「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44]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沒有規定不准第4個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44]
福建省 不適用 自1984年起,少數民族(除壮族外)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445] 自1991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除壮族外)僅間隔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可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漢族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且為獨生子女的即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一方為漢族,漢族一方落戶到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至少五年,前兩個子女入籍少數民族的,即可生育第3個子女[445]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45]
黑龍江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僅間隔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其中一方属於鄂倫春、鄂溫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446][447] 自1994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僅間隔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0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僅間隔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如夫婦晚婚晚育則不受生育間隔限制 自2014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錫伯、俄羅斯的,即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447]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47]
安徽省 不適用 自1984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448] 自200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3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隔間3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1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48][449]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
湖南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其中一方是農村戶口的,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449] 自2007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其中一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5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1個子女,漢族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且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其中一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49]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49][450]
甘肃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且是少數民族(没有規定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另行規定[451] [450]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而在少數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區、牧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0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而在少數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區、牧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即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而在少數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區、牧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即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450]
四川省 不適用 自1993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另行規定[452]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則可以另行規定。[452]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則可以另行規定。[452]
河北省 不適用 自1989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經批准後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453] 自199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經批准後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均為人口1000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註 43]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别待遇。[453]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53][454]
江蘇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454]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自省外遷入的國民可以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再生育一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自省外遷入的國民可以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再生育子女[454]
上海市 不適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自市外遷入的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選擇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生育第2個子女[455][456] 自200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自市外遷入的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選擇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自市外遷入的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選擇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但自市外遷入的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選擇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生育第4個子女[456]
贵州省 不適用 自1988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城鎮居民且間隔4年後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夫妻其中一方為少數民族農村戶口且間隔4年後也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村戶口的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457]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間隔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農村戶口的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09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則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農村戶口的符合特殊情況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57]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57]
新疆區 不適用 自1992年起,漢族城鎮居民只准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城鎮居民間隔3年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漢族農民牧民間隔3年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吉木萨尔、奇台、阜康、米泉、呼图壁、玛纳斯、乌鲁木齐县和昌吉市的漢族農民牧民除非第1個子女是女兒才准生第2個子女,否則只准生1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農民牧民間隔3年則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的可生育第4個子女[458] 自2003年起,漢族城鎮居民只准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漢族農民牧民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僅間隔3年則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的可生育第4個子女 自2006年起,漢族城鎮居民只准生育1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漢族農民牧民可以生育第2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可以生育第3个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可以生育第4個子女[458][402] 自2017年起,各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各民族農村居民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58] 自2022年起,不分城鎮或農牧民,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58]
重慶市 不適用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規定計劃生育政策[459] 自2002年起,漢族只可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3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而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農村戶口的、夫妻雙方都是農村戶口而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且居於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或聚居區的、政府認定的山區農村少數民族戶,都可以隔間3年後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59]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59]
雲南省 不適用 自1991年起,各民族非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在邊境縣市的非農村戶口,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一個子女,可以申請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生育第2個子女的申請優先於漢族夫妻的申請,在邊境縣市的非農村戶口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申請生育第3個子女[460] 自2002年起,各民族非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而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戶口的,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經申請且隔間3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如夫妻雙方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經申請且隔間3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5年起,各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城鎮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農村戶口,可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可生育第3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農村戶口,可生育第3個子女[460]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沒有規定不准生育第4個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60]
海南省 不適用 自1989年起,各民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農村戶口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聚民區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可以生育2個子女,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聚民區的城鎮居民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壯族)的僅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聚民區的少數民族公民違反計劃生育的處罰,可較漢族地區放寬執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規定計劃生育政策[461] 自1995年起,各民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農村戶口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可以生育2個子女,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城鎮居民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壯族)的僅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03年起,各民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農村戶口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經申請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農村戶口夫妻如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人口一千萬以上的民族)的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前2個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城鎮居民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人口一千萬以上的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農村戶口夫妻如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人口一千萬以上的民族)的且2個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61]
青海省 不適用 自1992年起,漢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漢族農村戶口有困難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城鎮居民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農村戶口隔間4年後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牧區的少數民族牧民隔間4年後即可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規定計劃生育政策[462] 自2003年起,漢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漢族農村戶口有困難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城鎮居民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農村戶口隔間4年後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牧區的少數民族牧民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牧區的少數民族牧民可以生育3個子女[462]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62][463]
廣西區 不適用 自199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463]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63]
西藏區 不適用 自1992年起,西藏區藏人城鎮居民、非藏非漢族群及漢族都受到計劃生育政策管制,其中漢族受到最嚴格的管制,只准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3年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而52個非藏非漢族群的受到的管制較漢族寬鬆,藏族的城鎮居民則最為寬鬆,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3年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至於在腹心農區牧區的民眾僅受到勸說少生優生而不需管制,門巴族、珞巴族、夏爾巴人、僜人等族群以及邊境農區牧區的民眾則較之腹心農區牧區的民眾更為寬鬆,可以自由生育[464]
寧夏區 不適用 自1986年起,漢族夫妻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2個子女,而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的少数民族農村戶口(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465] 自2014年起,漢族夫妻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2個子女,而原州、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的少数民族農村戶口(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夫妻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原州、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的少数民族農村戶口(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則可以生育3個子女[465] 自2021年12月起,各民族夫妻可以生育3個子女,沒有規定不准生育第4個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465]
內蒙古區 不適用 自199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非城鎮戶口且已有一個女兒,隔間3年後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不受限制;其他少數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466] 自1995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非城鎮戶口且從事農牧業兼已有2個女兒,隔間3年後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不受限制;其他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 自2008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非城鎮戶口且從事農牧業兼已有2個女兒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不受限制;其他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况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而蒙古族如夫妻雙方非城鎮戶口且從事農牧業兼已有2個女兒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則不受限制[466]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則不受限制[466]

五十五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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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五大民族自治區內的民族自治地方與自治民族人口比例
省級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民族人口 漢族人口 民族自治州 自治民族人口 漢族人口 民族自治縣或民族自治旗 自治民族人口 漢族人口 民族自治鄉 自治民族人口 漢族人口
寧夏回族自治區 回族人口186萬2474(2000年)佔比33.94% 漢族人口359萬563(2000年)佔比65.44% 不適用
廣西壯族自治區 壯族人口1420萬7143(2000年)佔比32.39% 漢族人口2702萬4974(2000年)佔比61.62% 不適用 龍勝各族自治縣 各族 漢族人口佔比12.78%(2004年)[467] 不適用
不適用 隆林各族自治縣 各族 漢族人口佔比17.8%(2011年)[468] 不適用
不適用 融水苗族自治縣 苗族人口19萬7100(2006年)佔比40.81%[469] 漢族人口12萬8800(2006年)佔比26.67%[469] 滾貝侗族鄉
不適用 同練瑤族鄉
不適用 三江侗族自治縣 侗族人口23萬5500(2019年)佔比58%[470] 高基瑤族鄉
不適用 同樂苗族鄉
不適用 富祿苗族鄉
不適用 金秀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佔比39.01%(2019年)[471] 不適用
不適用 巴馬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5萬3500(2016年)佔比17.76%[472] 不適用
不適用 都安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佔比21.64%(2002年)[473] 漢族人口佔比2.55%(2002年)[473] 不適用
不適用 富川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19萬5400(2018年)佔比57.9%[474] 不適用
不適用 大化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13萬4000(2019年)佔比27.5%[475] 不適用
不適用 恭城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16萬3000(2004年)佔比57.34%[476] 不適用
不適用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 仫佬族人口佔比31.2%(2004年)[477] 不適用
不適用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 毛南族人口6萬4994(2018年)佔比17.12%[478] 漢族人口2萬1240(2018年)佔比5.59%[478] 馴樂苗族鄉
不適用 馬山縣古寨瑤族鄉
不適用 馬山縣里當瑤族鄉
不適用 上林縣鎮圩瑤族鄉
不適用 柳城縣古砦仫佬族鄉
不適用 雁山區草坪回族鄉
不適用 臨桂區宛田瑤族鄉
不適用 臨桂區黃沙瑤族鄉
不適用 靈川縣大境瑤族鄉
不適用 靈川縣蘭田瑤族鄉
不適用 全州縣東山瑤族鄉
不適用 全州縣蕉江瑤族鄉
不適用 興安縣華江瑤族鄉
不適用 灌陽縣洞井瑤族鄉
不適用 灌陽縣西山瑤族鄉
不適用 資源縣兩水苗族鄉
不適用 資源縣河口瑤族鄉
不適用 資源縣車田苗族鄉
不適用 平樂縣大發瑤族鄉
不適用 荔浦市蒲蘆瑤族鄉
不適用 蒙山縣夏宜瑤族鄉
不適用 蒙山縣長坪瑤族鄉
不適用 防城區十萬山瑤族鄉
不適用 上思縣南屏瑤族鄉
不適用 平南縣國安瑤族鄉
不適用 平南縣馬練瑤族鄉
不適用 右江區汪甸瑤族鄉
不適用 田東縣作登瑤族鄉
不適用 凌雲縣伶站瑤族鄉
不適用 凌雲縣朝里瑤族鄉
不適用 凌雲縣沙里瑤族鄉
不適用 凌雲縣玉洪瑤族鄉
不適用 田林縣八桂瑤族鄉
不適用 田林縣八渡瑤族鄉
不適用 田林縣利周瑤族鄉
不適用 田林縣潞城瑤族鄉
不適用 西林縣那佐苗族鄉
不適用 西林縣普合苗族鄉
不適用 西林縣足別瑤族苗族鄉
不適用 八步區黃洞瑤族鄉
不適用 平桂區大平瑤族鄉
不適用 昭平縣仙回瑤族鄉
不適用 鐘山縣兩安瑤族鄉
不適用 鐘山縣花山瑤族鄉
不適用 宜州區北牙瑤族鄉
不適用 宜州區福龍瑤族鄉
不適用 南丹縣八圩瑤族鄉
不適用 南丹縣里湖瑤族鄉
不適用 南丹縣中堡苗族鄉
不適用 天峨縣八臘瑤族鄉
不適用 鳳山縣平樂瑤族鄉
不適用 鳳山縣金牙瑤族鄉
不適用 鳳山縣江洲瑤族鄉
不適用 東蘭縣三弄瑤族鄉
內蒙古自治區 蒙古族人口399萬5349(2000年)佔比17.13% 漢族人口1846萬5586(2000年)佔比79.17% 不適用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達斡爾族人口2萬9837(2004年)占比9.5%[479] 漢族人口25萬2619(2004年)占比80.3%[479] 巴彥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杜拉爾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鄂溫克族自治旗 巴彥塔拉達斡爾族鄉 
不適用 額爾古納市恩和俄羅斯族鄉 
不適用 額爾古納市三河回族鄉 
不適用 元寶山區小五家回族鄉 
不適用 阿榮旗新發朝鮮族鄉 
不適用 阿榮旗得力其爾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阿榮旗查巴奇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阿榮旗音河達斡爾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陳巴爾虎旗鄂溫克民族蘇木 
不適用 根河市敖魯古雅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扎蘭屯市薩馬街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扎蘭屯市南木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扎蘭屯市達斡爾民族鄉 
不適用 涼城縣曹碾滿族鄉 
不適用 松山區當鋪地滿族鄉 
不適用 喀喇沁旗十家滿族鄉 
不適用 科爾沁右翼前旗滿族屯滿族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維吾爾族人口834萬5622(2000年)佔比45·21% 漢族人口748萬9919(2000年)佔比40·57% 昌吉回族自治州 回族人口17萬3600(2001年)佔比11·51%[480] 漢族人口112萬8500(2001年)佔比74·84%[480]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 哈薩克族人口2萬2425(2007年)占比25·7%[481] 漢族人口5萬7617(2007年)占比66·1%[481] 大南溝烏孜別克族鄉 
不適用 昌吉市阿什里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阜康市上戶溝哈薩克鄉 
不適用 阜康市三工河哈薩克鄉 
不適用 呼圖壁縣石梯子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瑪納斯縣塔西河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瑪納斯縣旱卡子灘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瑪納斯縣清水河子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奇台縣喬仁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奇台縣五馬場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奇台縣大泉塔塔爾族鄉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柯爾克孜族人口14萬7955(2004年)佔比27·40%[482] 漢族人口3萬9680(2004年)佔比7·35%[482] 不適用 阿克陶縣塔爾塔吉克族鄉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哈薩克族人口63萬4854(2015年)佔比21·10%[258] 漢族人口109萬9990(2015年)佔比36·56%[258]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米糧泉回族鄉 
不適用 霍城縣三宮回族鄉 
不適用 伊寧縣愉群翁回族鄉 
不適用 尼勒克縣科克浩特浩爾蒙古族鄉 
不適用 昭蘇縣胡松圖哈爾遜蒙古族鄉 
不適用 昭蘇縣察汗烏蘇蒙古族鄉 
不適用 昭蘇縣夏特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特克斯縣闊克鐵熱克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特克斯縣呼吉爾特蒙古族鄉 
不適用 霍爾果斯市伊車嘎善錫伯族鄉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不適用 烏什塔拉回族鄉 
不適用 阿勒泰市汗德尕特蒙古族鄉 
不適用 布爾津縣禾木哈納斯蒙古族鄉 
不適用 烏蘇市吉爾格勒特郭愣蒙古族鄉 
不適用 烏蘇市塔布勒合特蒙古族鄉 
不適用 額敏縣霍吉爾特蒙古族鄉 
不適用 額敏縣額瑪勒郭楞蒙古族鄉 
不適用 塔城市阿西爾達斡爾族鄉 
不適用 溫宿縣博孜墩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烏什縣亞曼蘇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科克亞爾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皮山縣康克爾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皮山縣瑙阿巴提塔吉克族鄉 
不適用 莎車縣孜熱甫夏提塔吉克族鄉 
不適用 澤普縣布依魯克塔吉克族鄉 
不適用 鄯善縣東巴扎回族鄉 
不適用 米東區柏楊河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伊州區德外里都如克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伊州區烏拉台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伊吾縣前山哈薩克族鄉 
西藏自治區 藏族人口242萬7168(2000年)佔比92·76% 漢族人口15萬8570(2000年)佔比6·6% 不適用 納西民族鄉
不適用 更章門巴族鄉
不適用 南伊珞巴族鄉
不適用 達木珞巴族鄉
不適用 斗玉珞巴族鄉
不適用 貢日門巴族鄉
不適用 勒門巴族鄉
不適用 麻瑪門巴族鄉
不適用 吉巴門巴族鄉


雖然以下地區曾被視為漢族地區,但與所謂少數民族地區不同,並沒有以族稱冠名,令人(比如對東亞陌生的西方人)難以察覺是何民族的聚居地,同時缺少官方法律支持的保障,單從地圖上看,漢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十六民族中可以說是被隱形。 又,因為漢族地區不像少數民族地區,缺少系統性的認可,部分少數民族占多數的行政區也被歸類入來,但這一類地區與部分漢族人口占多數的冠名少數民族族稱行政區,業己涵蓋在64%面積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漢民族地區[483][484]內的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與自治民族人口比例
省份 漢族人口 民族自治州 漢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民族自治縣或民族自治旗 漢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民族自治鄉 漢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河南 漢族人口(2000年) 不適用 瀍河回族區 瀍河回族鄉
不適用 滎陽市金寨回族鄉
不適用 葉縣馬莊回族鄉
不適用 郟縣姚莊回族鄉
不適用 封丘縣荊鄉回族鄉
不適用 建安區艾莊回族鄉
不適用 禹州市山貨回族鄉
不適用 方城縣袁店回族鄉
不適用 鎮平縣郭莊回族鄉
不適用 民權縣伯黨回族鄉
不適用 民權縣胡集回族鄉
不適用 西平縣蔡寨回族鄉
不適用 周口市城關回族鎮 
不適用 川匯區陳州回族街道 
不適用 太康縣城關回族鎮 
不適用 新蔡縣李桥回族镇 
不適用 沈丘縣槐店回族镇 
不適用 洛寧縣王范回族镇 
不適用 襄城縣颍桥回族镇 
陜西 漢族人口3518萬8651(2000年)佔比99·50% 不適用
山西 漢族人口3236萬8083(2000年)佔比99·68% 不適用
河北 漢族人口6378萬1603(2000年)佔比95·64% 不適用 豐寧滿族自治縣 南關蒙古族鄉
不適用 寬城滿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青龍滿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大廠回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孟村回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平泉市茅蘭溝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平泉市七家岱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白虎溝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西阿超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廟子溝蒙古族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八達營蒙古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尹家營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偏坡營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太平莊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舊屯滿族鄉
不適用 遵化市東陵滿族鄉
不適用 遵化市西下營滿族鄉
不適用 遵化市湯泉滿族鄉
不適用 承德縣崗子滿族鄉
不適用 承德縣兩家滿族鄉
不適用 興隆縣八卦嶺滿族鄉
不適用 興隆縣南天門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安純溝門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鄧廠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馬營子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平坊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西溝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小營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五道營子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付家店滿族鄉
不適用 文安縣大圍河回族滿族鄉
不適用 永清縣管家務回族鄉
不適用 河間市果子窪回族鄉
不適用 黃驊市新村回族鄉
不適用 黃驊市羊三木回族鄉
不適用 黃驊市羊二莊回族鄉
不適用 獻縣本齋回族鄉
不適用 滄縣杜林回族鄉
不適用 滄縣李天木回族鄉
不適用 滄縣捷地回族鄉
不適用 滄縣大褚村回族鄉
不適用 懷來縣王家樓回族鄉
不適用 沽源縣大二號回族鄉
不適用 定州市號頭莊回族鄉
不適用 易縣凌雲冊回族滿族鄉
不適用 邱縣陳村回族鄉
不適用 大名縣營鎮回族鄉
不適用 新樂市彭家莊回族鄉
不適用 無極縣高頭回族鄉
不適用 藁城區九門回族鄉
遼寧 漢族人口3510萬5991(2000年)佔比83·93% 不適用 桓仁滿族自治縣 雅河朝鮮族鄉 
不適用 寬甸滿族自治縣 下露河朝鮮族鄉 
不適用 瓦房店市三台滿族鄉 
不適用 瓦房店市楊家滿族鄉 
不適用 莊河市太平嶺滿族鄉 
不適用 莊河市桂雲花滿族鄉 
不適用 義縣地藏寺滿族鄉 
不適用 義縣大定堡滿族鄉 
不適用 遼陽縣吉洞峪滿族鄉 
不適用 遼陽縣甜水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德興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明德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成平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和隆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營廠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金星滿族鄉 
不適用 清河區聶家滿族鄉 
不適用 鐵嶺縣白旗寨滿族鄉 
不適用 開原市林豐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西平坡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葛家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高甸子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范家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明水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網戶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羊安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元台子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白塔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望海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劉台子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大寨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南大山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圍屏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鹼廠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三道溝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舊門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藥王滿族鄉 
不適用 東港市合隆滿族鄉 
不適用 望花區拉古滿族鄉 
不適用 撫順縣湯圖滿族鄉 
不適用 康平縣沙金台蒙古族滿族鄉 
不適用 康平縣柳樹屯蒙古族滿族鄉 
不適用 康平縣西關屯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康平縣東升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法庫縣四家子蒙古族鄉 
不適用 鳳城市大堡蒙古族鄉 
不適用 彰武縣二道河子蒙古族鄉 
不適用 朝陽縣烏蘭河碩蒙古族鄉 
不適用 朝陽縣松嶺門蒙古族鄉 
不適用 建平縣三家蒙古族鄉 
不適用 北票市馬友營蒙古族鄉 
不適用 北票市涼水河蒙古族鄉 
不適用 凌源市三家子蒙古族鄉 
不適用 建昌縣二道灣子蒙古族鄉 
山東 漢族人口8933萬9046(2000年)佔比99·29% 不適用 
江蘇 漢族人口7278萬3674(2000年)佔比99·64% 不適用 高郵市菱塘回族鄉 
安徽 漢族人口5860萬2112(2000年)佔比99·32% 不適用 寧國市雲梯畲族鄉 
不適用 五河縣臨北回族鄉 
不適用 謝家集區孤堆回族鄉 
不適用 潘集區古溝回族鄉 
不適用 鳳台縣李沖回族鄉 
不適用 壽縣陶店回族鄉 
不適用 定遠縣二龍回族鄉 
不適用 潁上縣賽澗回族鄉 
不適用 肥東縣牌坊回族滿族鄉 
浙江 漢族人口4553萬5266(2000年)佔比99·13% 不適用 景寧畲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桐廬縣莪山畲族鄉 
不適用 平陽縣青街畲族鄉 
不適用 蒼南縣岱嶺畲族鄉 
不適用 蒼南縣鳳陽畲族鄉 
不適用 文成縣周山畲族鄉 
不適用 泰順縣竹里畲族鄉 
不適用 蘭谿市水亭畲族鄉 
不適用 龍游縣沐塵畲族鄉 
不適用 蓮都區麗新畲族鄉 
不適用 遂昌縣三仁畲族鄉 
不適用 松陽縣板橋畲族鄉 
不適用 雲和縣安溪畲族鄉 
不適用 雲和縣霧溪畲族鄉 
不適用 龍泉市竹垟畲族鄉 
福建 漢族人口3351萬4147(2000年)佔比98·28% 不適用 連江縣小滄畲族鄉 
不適用 羅源縣霍口畲族鄉 
不適用 寧化縣治平畲族鄉 
不適用 永安市青水畲族鄉 
不適用 漳浦縣湖西畲族鄉 
不適用 漳浦縣赤嶺畲族鄉 
不適用 龍海市隆教畲族鄉 
不適用 上杭縣官莊畲族鄉 
不適用 上杭縣廬豐畲族鄉 
不適用 蕉城區金涵畲族鄉 
不適用 霞浦縣崇儒畲族鄉 
不適用 霞浦縣水門畲族鄉 
不適用 霞浦縣鹽田畲族鄉 
不適用 福安市康厝畲族鄉 
不適用 福安市穆雲畲族鄉 
不適用 福安市坂中畲族鄉 
不適用 福鼎市硤門畲族鄉 
不適用 福鼎市佳陽畲族鄉 
不適用 惠安縣百崎回族鄉 
江西 漢族人口4027萬1881(2000年)佔比99·68% 不適用 貴溪市樟坪畲族鄉 
不適用 南康區赤土畲族鄉 
不適用 青原區東固畲族鄉 
不適用 永豐縣龍岡畲族鄉 
不適用 樂安縣金竹畲族鄉 
不適用 鉛山縣太源畲族鄉 
不適用 鉛山縣篁碧畲族鄉 
不適用 峽江縣金坪民族鄉 
廣東 漢族人口8395萬5870(2000年)佔比98·51% 不適用 連南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陽山縣秤架瑤族鄉 
不適用 連州市瑤安瑤族鄉 
不適用 連州市三水瑤族鄉 
不適用 乳源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 
不適用 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 
不適用 龍門縣藍田瑤族鄉 
不適用 東源縣漳溪畲族鄉 
湖南 漢族人口5686萬3479(2000年)佔比89·86%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不適用
不適用 通道侗族自治縣 大高坪苗族鄉
不適用 新晃侗族自治縣 步頭降苗族鄉 
不適用 米貝苗族鄉 
不適用 芷江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麻陽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城步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江華瑤族自治縣 小圩壯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東山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鵝公嶺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寨市苗族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樂安鋪苗族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聯民苗族瑤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關峽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長鋪子苗族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麻塘苗族瑤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河口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炮團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寶田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漠濱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蒲穩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金子岩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青朗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洪江市深渡苗族鄉 
不適用 洪江市龍船塘瑤族鄉 
不適用 沅陵縣二酉苗族鄉 
不適用 沅陵縣火場土家族鄉 
不適用 中方縣蒿吉坪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羅子山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蘇木溪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仙人灣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後塘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上蒲溪瑤族鄉 
不適用 新田縣門樓下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大橋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犁頭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匯源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湘江源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荊竹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漿洞瑤族鄉 
不適用 寧遠縣棉花坪瑤族鄉 
不適用 寧遠縣荒塘瑤族鄉 
不適用 寧遠縣桐木漯瑤族鄉 
不適用 寧遠縣九嶷山瑤族鄉 
不適用 江永縣蘭溪瑤族鄉 
不適用 江永縣松柏瑤族鄉 
不適用 江永縣千家峒瑤族鄉 
不適用 江永縣源口瑤族鄉 
不適用 道縣洪塘營瑤族鄉 
不適用 道縣橫嶺瑤族鄉 
不適用 道縣審章塘瑤族鄉 
不適用 雙牌縣上梧江瑤族鄉 
不適用 祁陽縣曬北灘瑤族鄉 
不適用 北湖區仰天湖瑤族鄉 
不適用 北湖區保和瑤族鄉 
不適用 桂陽縣白水瑤族鄉 
不適用 宜章縣莽山瑤族鄉 
不適用 臨武縣西山瑤族鄉 
不適用 汝城縣文明瑤族鄉 
不適用 汝城縣延壽瑤族鄉 
不適用 資興市回龍山瑤族鄉 
不適用 資興市八面山瑤族鄉 
不適用 新寧縣麻林瑤族鄉 
不適用 新寧縣黃金瑤族鄉 
不適用 洞口縣大屋瑤族鄉 
不適用 洞口縣?溪瑤族鄉 
不適用 洞口縣長塘瑤族鄉 
不適用 常寧市塔山瑤族鄉 
不適用 炎陵縣中村瑤族鄉 
不適用 隆回縣虎形山瑤族鄉 
不適用 隆回縣山界回族鄉 
不適用 桃江縣鮓埠回族鄉 
不適用 桃源縣楓樹維吾爾族回族鄉 
不適用 桃源縣青林回族維吾爾族鄉 
不適用 鼎城區許家橋回族維吾爾族鄉 
不適用 漢壽縣毛家灘回族維吾爾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甘堰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高峰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三官寺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許家坊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金岩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趙家崗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陽和土家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劉家坪白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馬合口白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芙蓉橋白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洪家關白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走馬坪白族鄉 
湖北 漢族人口5691萬1968(2000年)佔比95·63% 不適用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不適用 恩施市芭蕉侗族鄉 
不適用 宣恩縣曉關侗族鄉 
不適用 宣恩縣長潭河侗族鄉 
不適用 鶴峯縣鐵爐白族鄉 
不適用 神農架林區下谷坪土家族鄉 
不適用 宜都市潘家灣土家族鄉 
不適用 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鄉 
不適用 鄖西縣湖北口回族鄉 
不適用 鍾祥市九里回族鄉 
不適用 洪湖市老灣回族鄉 
重慶 漢族人口2853萬9156(2000年)佔比93·53% 不適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萬州區恆合土家族鄉 
不適用 奉節縣太和土家族鄉 
不適用 奉節縣長安土家族鄉 
不適用 奉節縣龍橋土家族鄉 
不適用 奉節縣雲霧土家族鄉 
不適用 忠縣磨子土家族鄉 
不適用 雲陽縣清水土家族鄉 
不適用 巫山縣紅椿土家族鄉 
不適用 巫山縣鄧家土家族鄉 
不適用 武隆區後坪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武隆區石橋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武隆區浩口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武隆區文復苗族土家族鄉 
四川 漢族人口7822萬9697(2000年)佔比94·99% 涼山彝族自治州 木里藏族自治縣 俄亞納西族鄉
白碉苗族鄉 
固增苗族鄉 
屋腳蒙古族鄉 
項腳蒙古族鄉 
不適用 鹽源縣大坡蒙古族鄉 
不適用 德昌縣南山傈僳族鄉 
不適用 德昌縣金沙傈僳族鄉 
不適用 西昌市裕隆回族鄉 
不適用 西昌市高草回族鄉 
不適用 會理縣新安傣族鄉 
不適用 冕寧縣和愛藏族鄉 
不適用 越西縣保安藏族鄉 
甘孜藏族自治州 不適用 九龍縣子耳彝族鄉  
不適用 九龍縣小金彝族鄉 
不適用 九龍縣朵洛彝族鄉 
阿垻藏族羌族自治州 不適用 松潘縣十里回族鄉  
不適用 北川羌族自治縣 桃龍藏族鄉 
不適用 峨邊彝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馬邊彝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珙縣玉和苗族鄉 
不適用 珙縣羅渡苗族鄉 
不適用 珙縣觀斗苗族鄉 
不適用 筠連縣團林苗族鄉 
不適用 筠連縣聯合苗族鄉 
不適用 筠連縣高坪苗族鄉 
不適用 興文縣大壩苗族鄉 
不適用 興文縣大河苗族鄉 
不適用 興文縣麒麟苗族鄉 
不適用 興文縣仙峰苗族鄉 
不適用 古藺縣馬嘶苗族鄉 
不適用 古藺縣箭竹苗族鄉 
不適用 古藺縣大寨苗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合樂苗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白臘苗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梘槽苗族鄉 
不適用 鹽邊縣紅寶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鹽邊縣紅果彝族鄉 
不適用 鹽邊縣溫泉彝族鄉 
不適用 鹽邊縣格薩拉彝族鄉 
不適用 仁和區大龍潭彝族鄉 
不適用 仁和區啊喇彝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水潦彝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石廂子彝族鄉 
不適用 金口河區和平彝族鄉 
不適用 金口河區共安彝族鄉 
不適用 屏山縣屏邊彝族鄉 
不適用 屏山縣清平彝族鄉 
不適用 滎經縣寶峰彝族鄉 
不適用 滎經縣民建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片馬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順河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永利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坭美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小堡藏族彝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栗子坪彝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新民藏族彝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王崗坪彝族藏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草科藏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蟹螺藏族鄉 
不適用 米易縣灣丘彝族鄉 
不適用 米易縣白坡彝族鄉 
不適用 米易縣麻隴彝族鄉 
不適用 米易縣新山傈僳族鄉 
不適用 鹽亭縣大興回族鄉 
不適用 閬中市博樹回族鄉 
不適用 青川縣蒿溪回族鄉 
不適用 青川縣大院回族鄉 
不適用 寶興縣磽磧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木皮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木座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土城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闊達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黃羊關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虎牙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泗耳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白馬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平通羌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豆叩羌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鎖江羌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舊堡羌族鄉 
不適用 宣漢縣龍泉土家族鄉 
不適用 宣漢縣渡口土家族鄉 
不適用 宣漢縣三墩土家族鄉 
不適用 宣漢縣漆樹土家族鄉 
甘肅 漢族人口2292萬5063(2000年)佔比91·24% 臨夏回族自治州 東鄉族自治縣 不適用 
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井溝東鄉族鄉 
不適用 安家坡東鄉族鄉 
不適用 阿力麻土東鄉族鄉 
不適用 梁家寺東鄉族鄉 
甘南藏族自治州 不適用 卓洛回族鄉  
不適用 長川回族鄉 
不適用 勺哇土族鄉 
不適用 天祝藏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白銀蒙古族鄉
不適用 馬蹄藏族鄉
不適用 祁豐藏族鄉 
不適用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會寧縣新添堡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西陽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大秦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白廟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寨河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峽門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上楊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大寨回族鄉 
不適用 華亭市山寨回族鄉 
不適用 華亭市神峪回族鄉 
不適用 正寧縣五頃原回族鄉 
不適用 甘州區平山湖蒙古族鄉 
不適用 瓜州縣沙河回族鄉 
不適用 瓜州縣廣至藏族鄉 
不適用 瓜州縣七墩回族東鄉族鄉
不適用 宕昌縣新城子藏族鄉
不適用 武都區坪埡藏族鄉
不適用 武都區磨垻藏族鄉
不適用 文縣鐵樓藏族鄉 
不適用 玉門市小金灣東鄉族鄉 
不適用 玉門市獨山子東鄉族鄉 
吉林 漢族人口2434萬8815(2000年)佔比90·84%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不適用 琿春市三家子滿族鄉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伊通滿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榆樹市延和朝鮮族鄉 
不適用 蛟河市烏林朝鮮族鄉 
不適用 輝南縣樓街朝鮮族鄉 
不適用 柳河縣姜家店朝鮮族鄉 
不適用 集安市涼水朝鮮族鄉 
不適用 通化縣大泉源滿族朝鮮族鄉 
不適用 通化縣金斗朝鮮族滿族鄉 
不適用 昌邑區土城子滿族朝鮮族鄉 
不適用 東豐縣三合滿族朝鮮族鄉 
不適用 昌邑區兩家子滿族鄉 
不適用 公主嶺市龍山滿族鄉 
不適用 永吉縣金家滿族鄉 
不適用 九台區莽卡滿族鄉 
不適用 九台區胡家回族鄉 
不適用 雙陽區雙營子回族鄉 
不適用 扶餘市三駿滿族蒙古族錫伯族鄉 
不適用 雙遼市那木斯蒙古族鄉 
不適用 洮北區德順蒙古族鄉 
不適用 鎮賚縣莫莫格蒙古族鄉 
不適用 鎮賚縣哈吐氣蒙古族鄉 
不適用 通榆縣包拉溫都蒙古族鄉 
不適用 通榆縣向海蒙古族鄉 
不適用 洮南市呼和車力蒙古族鄉 
不適用 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鄉 
不適用 大安市新艾里蒙古族鄉 
黑龍江 漢族人口3446萬5039(2000年)佔比95·10% 不適用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 莽格吐達斡爾族鄉 
不適用 富拉爾基區杜爾門沁達斡爾族鄉 
不適用 富裕縣友誼達斡爾族滿族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愛輝區坤河達斡爾族滿族鄉 
不適用 愛輝區四嘉子滿族鄉 
不適用 愛輝區新生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遜克縣新興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遜克縣新鄂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呼瑪縣白銀納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塔河縣十八站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南崗區紅旗滿族鄉 
不適用 雙城區青嶺滿族鄉 
不適用 雙城區樂群滿族鄉 
不適用 雙城區希勤滿族鄉 
不適用 雙城區同心滿族鄉 
不適用 綏濱縣福興滿族鄉 
不適用 孫吳縣沿江滿族鄉 
不適用 望奎縣靈山滿族鄉 
不適用 望奎縣廂白滿族鄉 
不適用 北林區紅旗滿族鄉 
不適用 北林區興和朝鮮族鄉 
不適用 五常市紅旗滿族鄉 
不適用 五常市營城子滿族鄉 
不適用 五常市民樂朝鮮族鄉 
不適用 依蘭縣迎蘭朝鮮族鄉 
不適用 尚志市河東朝鮮族鄉 
不適用 尚志市魚池朝鮮族鄉 
不適用 城子河區永豐朝鮮族鄉 
不適用 雞東縣明德朝鮮族鄉 
不適用 雞東縣雞林朝鮮族鄉 
不適用 密山市興凱湖朝鮮族鄉 
不適用 蘿北縣東明朝鮮族鄉 
不適用 友誼縣成富朝鮮族滿族鄉 
不適用 鐵力市年豐朝鮮族鄉 
不適用 樺川縣星火朝鮮族鄉 
不適用 湯原縣湯旺朝鮮族鄉 
不適用 勃利縣杏樹朝鮮族鄉 
不適用 勃利縣吉興朝鮮族滿族鄉 
不適用 西安區海南韓族鄉 
不適用 寧安市臥龍朝鮮族鄉 
不適用 寧安市江南韓族滿族鄉 
不適用 穆稜市福祿朝鮮族滿族鄉 
不適用 北安市主星朝鮮族鄉 
不適用 訥河市興旺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泰來縣寧姜蒙古族鄉 
不適用 泰來縣勝利蒙古族鄉 
不適用 肇源縣義順蒙古族鄉 
不適用 肇源縣浩德蒙古族鄉 
不適用 肇源縣超等蒙古族鄉 
不適用 同江市八岔赫哲族鄉 
不適用 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鄉 
貴州 漢族人口2191萬1687(2000年)佔比62·16%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不適用 鎮遠縣尚寨土家族鄉
不適用 岑鞏縣羊橋土家族鄉
不適用 黎平縣順化瑤族鄉
不適用 黎平縣雷洞瑤族水族鄉
不適用 雷山縣達地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三江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仁里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塔石瑤族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定威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興華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水尾水族鄉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三都水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都勻市歸蘭水族鄉
不適用 荔波縣黎明關水族鄉
不適用 荔波縣瑤山瑤族鄉
不適用 平塘縣卡蒲毛南族鄉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不適用 興仁市魯礎營回族鄉
不適用 晴隆縣三寶彝族鄉
不適用 望謨縣油邁瑤族鄉
不適用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松桃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上垻土家族鄉
不適用 玉屏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 新發布依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堰塘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龍泉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錢家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沙溪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楠杆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桶井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荊角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長豐土家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思林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胡家灣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寬坪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楓芸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三道水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天橋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興隆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楊家坳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息烽縣青山苗族鄉
不適用 桐梓縣馬鬃苗族鄉
不適用 餘慶縣花山苗族鄉
不適用 清鎮市流長苗族鄉
不適用 清鎮市麥格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清鎮市王莊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南明區小碧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高坡苗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孟關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湖潮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黔陶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馬鈴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開陽縣高寨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開陽縣南江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開陽縣禾豐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仁懷市後山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新場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岩臘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雞場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楊武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黃臘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平垻區羊昌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平垻區十字回族苗族鄉
不適用 普定縣補郎苗族鄉
不適用 普定縣猴場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普定縣貓洞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正安縣市坪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正安縣謝垻仡佬族苗族鄉
不適用 烏當區新堡布依族鄉
不適用 烏當區偏坡布依族鄉
不適用 白雲區都拉布依族鄉
不適用 白雲區牛場布依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落別布依族彝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牛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梭戛苗族彝族回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鐘山區南開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鐘山區青林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鐘山區金盆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猴場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果布嘎彝族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野鍾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新街彝族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楊梅彝族苗族回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花嘎苗族布依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順場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營盤苗族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龍場苗族白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坪寨彝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羊場布依族白族苗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保基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舊營白族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普古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普田回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坪地彝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淤泥彝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田坎彝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大屯彝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阿市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團結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陰底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千溪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新仁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五里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綠化白族彝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鐵石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太來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永燊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中建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花溪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定新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金坡苗族彝族滿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仁和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紅林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星宿苗族彝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三元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百納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沙廠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普底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大水彝族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黃泥彝族苗族滿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大山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八堡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核桃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安樂彝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鳳山彝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理化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牛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鼎新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響水白族彝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竹園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興隆苗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馬路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新化苗族彝族滿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安洛苗族彝族滿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太平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石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後寨苗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自強苗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官寨苗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金龍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雞場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大平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豬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左鶂戛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昆寨苗族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鍋圈岩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羊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姑開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化作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董地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厙東關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新房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古達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結構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河鎮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可樂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輔處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松林坡白族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興發苗族彝族回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水塘堡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雉街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雙坪彝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珠市彝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鐵匠苗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桐木坪侗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滑石侗族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和平土家族侗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六龍山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瓦屋侗族鄉
不適用 江口縣官和侗族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江口縣德旺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大坪侗族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魚塘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下溪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敖寨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黃道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高樓坪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聚鳳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龍井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大沙垻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楓香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青陽苗族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石固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坪地場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甘溪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坪山仡佬族侗族鄉
雲南 漢族人口2820萬1274(2000年)佔比66·57%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不適用 富寧縣洞波瑤族鄉
不適用 麻栗坡縣猛硐瑤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紅甸回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東山彝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柳井彝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垻心彝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秉烈彝族鄉
不適用 硯山縣干河彝族鄉
不適用 硯山縣維末彝族鄉
不適用 硯山縣阿舍彝族鄉
不適用 硯山縣盤龍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樹皮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八道哨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膩腳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新店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捨得彝族鄉
大理白族自治州 漾濞彝族自治縣 不適用
南澗彝族自治縣 不適用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雲龍縣苗尾傈僳族鄉
不適用 雲龍縣團結彝族鄉
不適用 賓川縣鍾英傈僳族彝族鄉
不適用 賓川縣拉烏彝族鄉
不適用 鶴慶縣六合彝族鄉
不適用 彌渡縣牛街彝族鄉
不適用 祥雲縣東山彝族鄉 
不適用 大理市太邑彝族鄉
不適用 永平縣北斗彝族鄉 
不適用 永平縣廠街彝族鄉
不適用 永平縣水泄彝族鄉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不適用 勐臘縣瑤區瑤族鄉
不適用 勐臘縣象明彝族鄉
不適用 勐海縣西定哈尼族布朗族鄉
不適用 勐海縣格朗和哈尼族鄉
不適用 勐海縣布朗山布朗族鄉
不適用 景洪市景哈哈尼族鄉
不適用 景洪市基諾山基諾族鄉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 者米拉祜族鄉
河口瑤族自治縣 橋頭苗族壯族鄉
屏邊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蒙自市老寨苗族鄉
不適用 蒙自市期路白苗族鄉
不適用 蒙自市鳴鷲苗族鎮
不適用 開遠市大莊回族鄉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不適用 梁河縣九保阿昌族鄉
不適用 梁河縣曩宋阿昌族鄉
不適用 隴川縣戶撒阿昌族鄉
不適用 芒市三台山德昂族鄉
不適用 盈江縣蘇典傈僳族鄉
楚雄彝族自治州 不適用 永仁縣永興傣族鄉
不適用 武定縣東坡傣族鄉
不適用 大姚縣灣碧傣族傈僳族鄉
不適用 南華縣雨露白族鄉
迪慶藏族自治州 維西傈僳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德欽縣霞若傈僳族鄉
不適用 德欽縣拖頂傈僳族鄉
不適用 香格里拉市三垻納西族鄉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 不適用
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瀘水市洛本卓白族鄉
不適用 福貢縣匹河怒族鄉
不適用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 文東佤族鄉
不適用 安康佤族鄉
不適用 雪林佤族鄉
不適用 發展河哈尼族鄉
不適用 酒井哈尼族鄉
不適用 惠民哈尼族鄉
不適用 謙六彝族鄉
不適用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 九河白族鄉
不適用 石頭白族鄉
不適用 黎明傈僳族鄉
不適用 寧蒗彝族自治縣 翠玉傈僳族普米族鄉
不適用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 孟弄彝族鄉
不適用 西盟佤族自治縣 力所拉祜族鄉
不適用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 芒洪拉祜族布朗族鄉
不適用 滄源佤族自治縣 勐角傣族彝族拉祜族鄉
不適用 晉寧區雙河彝族鄉
不適用 晉寧區夕陽彝族鄉
不適用 紅塔區小石橋彝族鄉
不適用 紅塔區洛河彝族鄉
不適用 江川區安化彝族鄉
不適用 易門縣浦貝彝族鄉
不適用 易門縣十街彝族鄉
不適用 易門縣銅廠彝族鄉
不適用 宜良縣耿家營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宜良縣九鄉彝族回族鄉
不適用 華寧縣通紅甸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龍陵縣木城彝族傈僳族鄉
不適用 鎮雄縣果珠彝族鄉
不適用 鎮雄縣林口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茅區雲仙彝族鄉
不適用 思茅區龍潭彝族傣族鄉
不適用 鳳慶縣腰街彝族鄉
不適用 鳳慶縣郭大寨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鳳慶縣新華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雲縣後箐彝族鄉
不適用 雲縣忙懷彝族布朗族鄉
不適用 雲縣栗樹彝族傣族鄉
不適用 永德縣烏木龍彝族鄉
不適用 永德縣大雪山彝族拉祜族傣族鄉
不適用 隆陽區瓦馬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隆陽區瓦房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隆陽區芒寬彝族傣族鄉
不適用 隆陽區楊柳白族彝族鄉
不適用 師宗縣龍慶彝族壯族鄉
不適用 師宗縣高良壯族苗族瑤族鄉
不適用 師宗縣五龍壯族鄉
不適用 羅平縣舊屋基彝族鄉
不適用 羅平縣魯布革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羅平縣長底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羊坪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大安彝族納西族鄉
不適用 宜良縣九鄉彝族回族鄉
不適用 宜良縣耿家營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六德傈僳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東山傈僳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光華傈僳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松坪傈僳族鄉
不適用 華坪縣永興傈僳族鄉
不適用 華坪縣通達傈僳族鄉
不適用 華坪縣船房傈僳族傣族鄉
不適用 華坪縣新莊傈僳族傣族鄉
不適用 華寧縣通紅甸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施甸縣擺榔彝族布朗族鄉
不適用 施甸縣木老元布朗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永善縣伍寨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永善縣馬楠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樹林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奎香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龍街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柳溪苗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洛旺苗族鄉
不適用 威信縣雙河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會澤縣新街回族鄉
不適用 魯甸縣桃源回族鄉
不適用 魯甸縣茨院回族鄉
不適用 昭陽區布嘎回族鄉
不適用 昭陽區守望回族鄉
不適用 昭陽區小龍洞回族彝族鄉
不適用 昭陽區青崗嶺回族彝族鄉
不適用 大關縣上高橋回族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富源縣古敢水族鄉
不適用 通海縣里山彝族鄉
不適用 通海縣高大傣族彝族鄉
不適用 通海縣興蒙蒙古族鄉
不適用 昌寧縣珠街彝族鄉
不適用 昌寧縣耈街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昌寧縣灣甸傣族鄉
不適用 臨翔區平村彝族傣族鄉
不適用 臨翔區南美拉祜族鄉
不適用 古城區金江白族鄉
不適用 鎮康縣軍賽佤族拉祜族傈僳族德昂族鄉
海南 漢族人口624萬5329(2000年)佔比82·62% 不適用 白沙黎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昌江黎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樂東黎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陵水黎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1. 1.0 1.1 1.2 人類血統相當於全基因組(genome-wide),涵蓋父系(Y chromosome)及X染色體,不同的母系或父系C2b、D1a、O2a、R1b等等並非民族及種族身份的絕對標籤,比如一名白種男性和一名黑種女性生育男性後代,每一代男性皆與黑種女性通婚,其男性後代雖帶有來自白種人的父系但其外貌及mtDNA等遺傳成份皆與黑種男性無異,難道還可視為白種男性?反過來亦一樣,帶有非洲父系的金髮碧眼白皮膚男性難道還可視為黑種男性?故此分属不同人種的民族身份確立首要看外貌膚色之差異,其次同一人種或相近外貌膚色的人種則視民族血統之有無,基因組血統比例可依民族利害自主設定甚至可以選擇性吸納某些個體的同時拒絕另一些個體,符合前述兩項條件後則視個人意志的選擇,如此,民族身份遵從血統原則具備穩定群體身份的同時仍可帶有一定個人選擇的彈性。
    河南省十萬多蒙古族及雲南省一萬多蒙古族是不是純血?當然,上述蒙古族認同不能排除攀附的可能性,畢竟中共民族政策是優待非漢民族,加上尊崇少數民族的氛围,漢族人有利益動機攀附少數民族,相反,蒙古國並没有優待非蒙古族的民族政策,所以才不會出現蒙古人向非蒙古族「認祖歸宗」的操作。
    比如務川縣仡佬族(Gelao_Wuchuan)的全基因組(genome-wide)有約70%來自與漢族相關的新石器時代中期黃河中游流域栗黍農民血統(YR_MN)[410]
    比如內蒙古區蒙古人的全基因組顯示其遺傳成份可分為以中晚青銅時代辛塔什塔文化(Russia_Sintashta_MLBA)為代表的西歐亞血統、龍山時代黃河中游流域為代表的古中原人群血統(YR_LN)以及新石器時代蒙古國北部為代表的阿穆爾河血統(ARB)等三個主要成份,根據不同成份佔比差異可將內蒙古區蒙古人分為內蒙古人(Mongolian_inner)、中蒙古人(Mongolian_mid)、外蒙古人(Mongolian_outer)等三個亞群,三個亞群均以古中原血統最多、阿穆爾河血統次之、西歐亞血統最少,根據2021年在內蒙古區採集的32名蒙古男性樣本的父系分別是C2b1(9/32)、C2c1(4/32)、D1a2(1/32)、O1b1(1/32)、O2a1(3/32)、O2a2(11/32)、Q1b1(1/32)、I2a2(2/32)[411];根據對阜新縣蒙古人(Mongolian_Fuxin)的全基因組研究,其遺傳成份主要由新石器時代黃河流域(Yellow River Basin,YRB)及西遼河流城(West Liao River Basin,WLRB)人群血統、蒙古草原(MP)及阿穆爾河(Amur River Basin, ARB)人群血統以及青銅時代阿凡納謝沃文化人群血統等三種成份組成,以黄河流域為代表的古中原血統占近40%,以阿凡納謝沃文化為代表的西歐亞血統則占約9%,2022年在阜新縣採集的13名蒙古男性樣本的父系分別是D1a(2/13)、O2a(5/13)、O1b(1/13)、N1b(1/13)、N1a(2/13)、C2b(1/13)、Q1a(1/13)[412]​​;貴州省畢節市蒙古人(Mongolian_Bijie)的基因組帶有逾50%以鐵器時代台灣漢本(Hanben_IA)為代表的古南方成分,2021年在畢節市採集的19名蒙古男性樣本的父系分別是O1a1(6/19)、O1b1(13/19)[413]
    比如遼寧省滿人,其全基因組的遺傳成份主要由新石器時代黃河流域(YRB)為代表的古中原成份、鐵器時代台灣漢本遺址(Taiwan_Hanben_IA)等為代表的古南方成份以及古代阿穆爾河(ARB)成份等三種不同的血統組成,古中原血統占逾50%,而古南方血統則有近20%,2021年在遼寧省新賓縣採集的37名滿人男性樣本的父系分別是C2b(2/37)、C2c1(6/37)、N1b(3/37)、O2a1(6/37)、O2a2(16/37)、R1b1(2/37),另有父系O、P1各一名,父系以O2a為主,受到大量漢族血統影響[414];貴州省畢節市满人(Manchu_Bijie)的基因組帶有近50%以鐵器時代台灣漢本(Hanben_IA)為代表的古南方成分,2021年在畢節市採集的18名满人男性樣本的父系分別是O1a1(3/18)、O1b1(6/18)、O2a1(1/18)、O2a2(6/18)、D1a1(2/18),金沙縣滿人(Manchu_Jinsha)亦帶有近50%的古南方成分,2021年在金沙縣採集的25名满人男性樣本的父系分別是O1a1(3/25)、O1b1(12/25)、O2a2(2/25)、C1a(2/25)、C1b1(1/25)、C2c1(4/25)以及一名父系F[413]
    特別是中亞地區的不同民族都是由分屬印歐人種及蒙古人種的不同族群混合而成,維吾爾人及哈薩克族就是人種混合的產物[415][416]
    新疆區維吾爾人(Xinjiang’s Uyghurs,XJU)的全基因組顯示其族群是由西歐亞(West Eurasia,WE)、西伯利亞(Siberia,SIB)、東亞(East Asia,EA)、南亞(South Asia,SA)等不同地區的人種民族混合而成的新民族,平均而言以薩丁尼亞人(Sardinian)為代表的西歐亞血統約33.3%、泰雅族為代表的東亞血統約32.9%、恩加納桑族(Nganasan)為代表的西伯利亞血統約16%、印度馬拉(Mala)種姓為代表的南亞血統約17.9%,時間上東亞首先與西伯利亞混合為東方血統,然後西歐亞與南亞混合為西方血統,最後東西方血統混合,根據混合比例的差異,新疆區維吾爾人可依方位分為以塔城、博爾塔拉、伊犁、阿克蘇、克孜勒、喀什、和田、巴音郭楞西部為主的西南族群與以昌吉、吐魯番、哈密、巴音郭楞北部及東部為主的東北族群,西南族群的西歐亞及南亞血統比例較高,而東北族群的西伯利亞及東亞血統比例較高[417];對羅布泊地區維吾爾人(LopNur population,LOP)的全基因組分析發現其族群同樣是由歐亞大陸各地不同人種族群混合而成,主要以薩丁尼亞人為代表的歐洲血統(West Europe,EUR)約26.43%、漢族(Han)為代表的東亞血統(East Asia,EAS)約41.46%、愛基斯摩人(Eskimo)為代表的西伯利亞血統(SIB)約24.27%、印度馬拉種姓為代表的南亞血統(South Asia,SAS)約7.82%,相對於新疆區其他維吾爾人,羅布泊維吾爾人的東亞與西伯利亞成份比例更高,2025年在羅布泊採集的60名維吾爾男性樣本的父系分別是C2b(2/60)、Q1a(1/60)、O2a(4/60)、N1a(1/60)、J1a(1/60)、J2a(34/60)、L1a(5/60)、R1a(4/60)、R1b(1/60)、R2b(6/60)、H1a(1/60)[418]
    哈薩克民族小玉茲族群的Zhetiru人主要由Zhagalbaily、Ramadan、Tabyn、Kerderi、Kereit、Tama、Teleu等七大氏族組成,其中四個氏族各有一個超過50%的父系,Kerderi氏族是R1a1a、Kereit氏族是N1a2、Tama氏族是C2a1a3、Teleu氏族是J2a2,2025年對Zhetiru人採集的350名男性樣本的父系分別是R1a(50/350)、R1b(40/350)、C2a(96/350)、C2b(3/350)、J2a(68/350)、N1a(41/350)、Q1b(9/350)、O2−M122(27/350)、D1−M174(1/350)、G1−M285(5/350)、E1b(4/350)、I2a(6/350)[419]
    比如甘肅省肅南縣的裕固族(Yugur)全基因組成份由約88.9%青銅至鐵器時代黃河流域相關血統(YR_LBIA)及約11.1%安得羅諾沃文化血統(Russia_Andronovo)組成,根據2021年在肅南縣採集的裕固男性父系有C2b(20%)、D1a(20%)、O2a(40%)、Q1b(20%)[420];根據2025年在肅南縣採集的237名裕固男性的父系由C2a(10.55%)、C2b(5.06%)、D1a(7.59%)、E1b(1.27%)、J2a(4.64%)、N1a(2.95%)、N1b(1.27%)、O1a(1.69%)、O1b(3.38%)、O2a(43.04%)、O2b(0.42%)、Q1a(0.84%)、Q1b(9.7%)、Q−M242(0.42%)、R1a(7.17%)組成,大部分(86.92%)來自周邊蒙古、漢、藏等民族父系的流入,少部分(E、J、R,13.08%)來自西歐亞族群的流入[421]
    比如臨夏州臨夏縣的回族(Hui)全基因組成份由約90.9%青銅至鐵器時代黃河流域相關血統及約9.1%安得羅諾沃文化相關血統組成,根據2021年在臨夏縣採集的回族男性父系有D1a(10%)、H1a(10%)、J2a(30%)、N1a(10%)、O2a(20%)、R1a(20%)[420]​​
    比如積石山縣大家河鎮的保安族(Bonan)全基因組成份由約89.1%青銅至鐵器時代黃河流域相關血統及約10.1%安得羅諾沃文化相關血統組成,根據2021年在大家河鎮採集的保安族男性父系有C2b(6.2%)、D1a(18.7%)、J2a(6.2%)、N1a(6.2%)、O1b(12.5%)、O2a(18.7%)、Q1b(6.2%)、Q2a(6.2%)、R1a(18.7%)[420]​​
    比如甘肅省撒拉族(Salar)的全基因組成份由約88.2%青銅至鐵器時代黃河流域相關血統及約11.8%安得羅諾沃文化相關血統組成,根據2021年在甘肅省採集的撒拉族男性父系有I2a(9.1%)、J2a(9.1%)、N1b(9.1%)、O1b(18.2%)、O2a(27.3%)、R1a(27.3%)[420]​​
    比如甘肅省東鄉族(Dongxiang)的全基因組成份由約85.1%新石器時代晚期西遼河流域相關血統及約14.9%鐵器時代亞蘭文化(Russia_Alan)相關血統組成,根據2021年在甘肅省採集的東鄉族男性父系有D1a(13.3%)、E1b(6.7%)、J2a(26.7%)、L1a(6.7%)、N1a(13.4%)、O2a(13.3%)、R1a(6.7%)、R2a(13.3%)[420]​​
    比如新疆區塔吉克族(Xinjiang Tajiks,XJT)的全基因組顯示,其民族分別是由46.5%西歐亞(West Eurasia,EUR)、35.9%南亞(SAS)、8.2%西伯利亞(SIB)及5.6%東亞(EAS)等來自不同地區族群的血統混合而成[422]
    極端民族主義者想嘲笑貶損漢族血統不純卻忽略了蒙、滿族群血統同樣不純,發出迴力鏢反而打到血統更混雜的內亞族群身上,雖然一個民族可以由多個不同的民族混合而成一新血統,但維吾爾、塔吉克等中亞族群由歐亞大陸各地不同血統及父系混合構成的事實揭露了被極端民族主義者所尊崇的內亞族群血統才是真洼地。
  2. 2.0 2.1 2.2 最初周部落自稱的「中國」一詞成為中原地區原華夏的稱呼,後成為漢族群體的自稱之一,所以古代「中國」一詞可代指漢族,成為與匈奴、烏丸、突厥、契丹等並立的一個族群,例如元始二年王莽在惡都奴大會上對匈奴帝國的規定中以「中國人」為漢族稱呼[268],建武二十七年(51)臧宮在向漢光武帝劉秀表達北征消滅匈奴帝國意願的奏章中稱我族漢族為「中國」,章和二年(88)宋意在反對南匈奴北歸復國的奏章中稱我族為「中國」,永元元年(89)魯恭以「中國」稱呼漢族,亦稱其居地為「中國」,永和五年(140)大將軍梁商在討論對付南匈奴叛軍時以「中國」稱呼漢族[269],建安年間流亡入鮮卑的漢族人[44],曹魏郎中魚豢以「中國」為漢族族稱,「中國之姓」指漢姓,「中國語」指漢語[270],南朝漢族以「中國」為自稱而他稱有「漢人」與「晉人」[271],唐太宗李世民亦以「中國人」為我族之稱呼,突厥汗國泥撅處羅可汗之母向氏族屬漢族而被稱為「中國人」[272],太平天國東王楊秀清、西王蕭朝貴、侍王李世賢等人以「中國」、「中國人民」、「中國之人」為漢族之稱謂[273]​;薛延陀用「中國人」指稱漢族民眾[274],太平興國七年(982),契丹使臣以族群「漢」指「中國」,王延德認同中國即漢,熙寧年間,黨項人以族群「漢」指「中國」,范育認同漢即中國[275],所以歷史上無論是非漢族群還是漢族都曾長期存在以「中國」為漢族族稱,但同時更多僅用來指中原人。
    因為秦始皇嬴政首次統一赤縣神州(小漢洲),加之北征大破匈奴人,影響所及,即令秦朝滅亡後,匈奴人亦長期以「秦」來稱呼漢族,北亞及中亞諸國族群受匈奴帝國影響,以「秦」來稱呼漢族,流入北亞匈奴、西域大宛的原華夏人(漢族先民)被稱為「秦」[276][277][278][279],漢族人亦自稱為「秦」,比如舍衛國摩登王指中國族群「自謂秦」[280];葛洪稱郭林宗受到「秦、胡景附」,意即受到漢族與各少數民族的追隨,以「秦」指漢族[281][282];辰韓因為有來自秦代燕、齊地區原華夏人流入,導致當地語言「有似秦語」、「有似秦人」即「言語名物有似中國人」,「秦」實指漢族[44][283][284];鄧訓及段熲在對付羌亂時統率的部隊除了胡兵、羌兵外,還有秦(漢)兵;光和七年(184)洛陽人樊利家從杜謌子買地後強調「一旦田為吏、民,秦、胡所名有,謌子當自解之」,即田產主權若為其他官吏或老百姓、漢族人(秦)或非漢族人(胡)所有因而引起糾紛,與買者樊利家無干,應由賣者杜謌子負責解決[285][286];董卓的軍隊既有胡兵,也有秦(漢)兵,後者即鄭太所稱的「并、涼之人」來自并州及涼州的漢兵;據審配所言,袁譚的軍隊也有秦(漢)兵、胡兵之分[287];馬騰、韓遂等涼州漢族軍閥的士兵亦是由漢(秦)、胡混編組成[288];東晉官府樂曲以「秦」為漢族自稱[289][290],漢族傳統領域(赤縣神州)也被稱為「秦」
    承自周部落自稱的「華夏」(包括「諸華」或「諸夏」、「華人」或「夏人」、或簡稱「華」或「夏」等稱呼)順延擴大成為漢族的自稱,例如名其族居地為諸夏[12],以「華夏」為漢族之自我族稱,如天鳳五年(18)王莽認為自稱為「夏」的本族群在近年來受到游牧胡人的侵擾,在天鳳六年及地皇元年(20)亦曾對當時漢族持續受到此類侵擾表示憂慮[291],永初五年(111)閏四月二十日,漢安帝劉祜為近年來「夷狄猾夏」之事而憂慮,延熹五年(162)漢桓帝劉志批評槃瓠蠻人侵掠漢族平民,又批評當地漢官不能守城保民[292];泰始十年(274)晉武帝司馬炎稱太原王司馬瓌受到「夷、夏懷附」,張華創作的樂詩中以「華」為漢族之自稱,建武元年(317)晉元帝司馬睿讚揚劉琨「撫寧華、戎」,內撫漢族外連拓跋氏以抗衡南匈奴,咸康元年(335)孔坦在寄給石聰的信中以「華、狄道乖」形容代表漢族的東晉政權與外族代表後趙政權之間的關係[293],義熙元年(405)涼王李玄盛在向上奏晉皇帝的奏章中感嘆「自戎狄陵華,已涉百齡」,義熙十二年(416)晉安帝司馬德宗稱贊劉裕受到「華、夷企踵」愛戴,可見自東漢王朝開始以「華夏」為漢族之自稱[294];元嘉二十三年(446)劉宋政權以「諸華」為漢族自稱,同年蓋吳起兵反魏,宋文帝劉義隆認為蓋吳起兵得到當地漢族及各少數民族的響應,「華、戎響附」,元嘉二十七年(450)宋文帝得到北魏境內「華、戎表疏」,認為漢族及各少數民族會助宋叛魏,遂舉兵北伐中原,同年北魏將領魯爽投奔南朝劉宋,向南平王劉鑠控訴北魏太武帝拓跋燾「猖狂,豺豕其志,虐徧華、戎」,北魏國中之漢族與各少數民族同樣受到迫害,元嘉二十八年(451)劉宋大臣顏竣認為族屬「華」的漢族政權不應該與北魏重開貿易,元嘉三十年(453)宋文帝被長子劉劭弒父奪位,三子劉駿起兵討伐兄長劉邵,其檄文中宣揚宋文帝治下「華、夷即晏」,漢族與少數民族都得到安定和平,朝廷大臣謝莊認為劉駿起兵討逆是「雪華、夷之恥」,宋文帝被弒是漢族與少數民族臣民共同遭受的恥辱[295];昇明三年(479)三月十二日,宋順帝劉準策封蕭道成為齊公,讚揚蕭道成「震威華、戎」,在漢族及各少數民族之中都有威名,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宋順帝策封齊公蕭道成為齊王,讚揚蕭道成有「華、戎一揆」,即統理漢族及各少數民族事務的能力[296];太建二年(570)八月初三,陳宣帝陳頊指出「去戎即華,民之本志」,即離棄鮮卑化的北齊政權以歸化代表漢族的陳政權是漢族民眾之願望,並為近年南遷入陳的漢族民眾免除課稅徭役,許諾一旦北伐成功,皆可回歸中原故鄉重新安置[297][298][299],漢族長期皆以「華夏」為本族群(ethnic)的自稱,而其他族群不是被籠統分配在「夷」、「狄」、「戎」[300]等四大分類之下就是直接他稱為「羌」[301]、「百濟」、「鐵勒」[302]等族群稱呼,「華夏」在唐代以前長期是漢族人的主要自稱,攀附黃帝的拓跋氏北魏道武帝拓跋跬在隆安二年(398)六月的詔令以華夏稱呼漢族,延興年間(471~476)隴東涇水區域的漢族(民)及皇甫驎被稱為「華」[303],北魏大臣張倫在熙平年間(516~518)亦稱漢族為華夏[304];大業十三年(617)六月,突厥汗國柱國康鞘利認為唐高祖李淵是「華夏」(漢族)中最敬禮「蕃人」(外族)的漢族權貴[305]。因此漢族世居之地亦稱為華夏,在狹義層面是指中原,廣義層面是指族居地赤縣神州,面積由漢代超過100個郡國組成[註 34]
    因應「中國」及「華夏」長期都是同一個族群的稱呼,這兩個名稱也可合稱為「中華」或「中夏」,多數用於指代長期是漢族人口、政治、經濟中心的中原地區[註 34],中國也是赤縣神州的別稱之一,如「中」是指赤縣神州則較中原地區廣大,少數用於指稱漢族,如元嘉二十三年(446)杜坦以「中華」為我族之稱[306],朱元璋在龍鳳四年(1358)十二月二十日攻取婺州城後,在城南竪立寫有「山河奄有中華地,日月重開大統天」十四個漢字的旗幟,以「中華」指漢族,「中華地」即漢族之地,相當於漢洲[307][308]
    漢字國號曾經是漢族人群的別稱之一,如漢族建立的「魏」、「晉」及羯人建立的「趙」,曾與「鮮卑」[44]、「羌」、「胡」[309]、「西域人」等族群並稱[310],在當時是可用以將漢族與胡人各民族區分的稱呼[44],以政權稱號帶族群含義的不止於漢族,滿人建立的大清帝國亦曾以漢文國號「清」指滿,如「清文」指滿文、「清語」指滿語。[311]
    唐朝之「唐」亦曾經成為漢族的族稱[312],以「唐」等同於「華」,唐官即華人漢族任官者[313],唐言即漢語[314][315][316][317][318]
    帶有族稱含義的「漢」最早出現在天漢四年(前97),當年漢朝在蜀郡西部的青衣設立都尉以治理當地之漢族人[24],更始元年(23)十二月自稱是漢成帝之子劉子輿的王郎在邯鄲被劉林等人擁立為帝之後,發布檄文稱居攝二年(7)起兵反王莾的翟義及劉信在兵敗後並沒死亡,而是「出入胡、漢」為保護劉子輿免受王莾加害不得不在漢族社會與胡人諸族社會之間輾轉亡命[319],至漢王朝滅亡後,族稱「漢」雖受到邊緣化但仍偶有使用,如晉王朝象林縣以南有4個小國統治者自稱「漢人子孫」亦即漢族人後裔之意[27];漢族龔姓僧人法顯以「漢言」指漢語、「漢地」指漢族之地[28];宋孝武帝在位初年,王僧達上奏指出因為過去北伐失敗,導致北魏產生「輕漢之心」,以劉宋為漢族政權的代表[320];北魏及柔然兩國統治階層以「漢」稱呼漢民族[29][321][322],但主要仍以華夏為自我族稱,迭至唐代以漢為族稱才逐漸普遍[323][324][325][326][327][328][329][330],經宋代[36][37][331][38][332][333][40][41]、明代[42][43][334]至於現代依然。
    需要注意漢文史料中只有部分「漢人」是指漢族人,並非所有「漢人」一詞皆指漢族人,另一部分「漢人」純屬政治身分,如匈奴人攣鞮淵冒劉姓而建的漢國(偽)、沙陀人劉知遠建立的後漢政權及劉崇建立的北漢國、漢族人劉龑建立的南漢國[335]等,又如蒙古據漢的時代(元政權)將境內各族群分類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尊卑四等類,其中漢族群體被刻意分割劃入「漢人」及「南人」兩類,一般認為蒙元時代之「漢人」除了涵蓋北部漢族外還包括契丹人及女真人,然而蒙元時代亦存在與契丹人、女真人並稱之「漢人」一詞[336],或指漢族人,與包括契丹人及女真人的「漢人」不同,亦即元代「漢人」一詞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前者屬四等人之一的「漢人」只包括北部漢族及契丹人、女真人等族,後者「漢人」僅限於漢族人而不包括契丹人、女真人等族;又有一以「漢」為族稱語帶歧視的他稱「漢兒」一詞,以「兒」為成人的他稱後綴很明顯是一種眨稱,代表了一種相對於年長、相對於有智慧、相對於有能力的年幼、低智、沒有能力的貶損含義,如攣鞮曜稱西晉皇帝為「司馬家兒」、符堅稱慕容冲為「白虜小兒」[337]、符登稱姚興為「姚興小兒」、侯景稱高澄為「鮮卑小兒」等等,需要指出的是高澄父系漢族高氏,但因母系鮮卑匹婁氏遂混有鮮卑血統而被侯景譏諷為鮮卑小兒,高澄同母弟高洋可能因此誤以為杜弼的「鮮卑車馬客」是在譏諷自己,正因為杜弼不視高洋為鮮卑人才會向高洋直言治國「會須用中國人(漢族人)」,「漢兒」一詞之用如高歡禁止六鎮士卒欺負漢民、高歡因高昂部屬以漢族兵為主而質疑其戰鬥力、高元海貶稱祖珽、高阿那肱貶稱源師[338]等等,雖然源師祖上出自鮮卑、六鎮兵民含有漢族成分,但源師家族、呼延族家族有可能因世居中原混有漢族血統而受此蔑稱,又六鎮內的漢族人深習胡化,類似司空圖所稱的「漢兒盡作胡兒語卻向城頭罵漢人」[329],因此從公元6世紀的「漢兒」一詞已經不止於稱呼漢族還可用作詈罵漢族人及與漢族相關人士的情況來看該詞是帶有貶義,不如以「人」為後綴來得中立
    自漢族由隋朝開始重掌中原後,「漢兒」一詞僅偶見使用[339],至契丹、女真、蒙古族群崛起而擴張版圖,征服漢邊繼而攻陷中原進而全取漢洲,其治下的漢族人再次被頻頻稱為「漢兒」,特別是用以指稱深染胡風的漢族群體,便於分化漢族,至洪武摧毀蒙古在漢洲的統治後,「漢兒」一詞再次轉趨消沉,歷滿清帝國、中華民國至今已消亡,中國人口最多的單一民族與其他55個民族一樣以「族」為後綴稱漢族或漢民族。
    需要留意的一點是漢文史籍以南人、北人分別指稱位於南方及北方的漢族人,其中北人這種方位稱呼可指北方漢族,如相對於南方荆揚二州之人(漢),中原人是北人(漢)[306][340],或僅以相對的地區方位來稱呼該方向地區上的人群,如相對於中原人(漢),代地之人(代人,當地漢、鮮卑與諸胡的共稱)是北人[341];也可指草原地區的族群,如相對於身居代地的代人,草原人是北人(胡)[342];同時,漢族分裂時期統治中原的漢族政權多以唯一的「中國」自居,排斥同期的其他漢族政權在「中國」之外,如漢族首次分裂割據的三國時代,統治中原的曹魏以「中國」自居,貶低孫吳與蜀漢為「吳蜀二虜」、「西有違命之蜀,東有不臣之吳」,孫吳亦貶稱公孫淵為「東夷小醜」,以曹魏VS孫吳+蜀漢的南北分裂割據導致單一民族內部的地方意識抬頭,造成裂痕撕裂族群集體認同的族內地域歧視[343],如同東德與西德、朝鮮與韓國等例子[344][345]
    因應古代漢族的族稱多名不一,「中國」、「華夏」、「秦」等漢詞都曾經是漢族的古稱之一,即中國、華夏、秦這三者是異名同族,但漢族地區被蒙、滿兩族先後全面統治,現在「中國」已非漢族一族之稱呼,若以「中國」為漢族族稱必然會引起某些極端人士恐漢症發作,而「華夏」雖亦是漢族古稱之一,但先秦時代「華夏」長期局限於黃河中游人群,不包括周邊彼此具有親緣關係兼同為漢族先民的夷、狄、戎及蠻等四大部落,容易被反漢主義者歪曲利用分化,綜上「漢」之名不止是漢族的現代族稱,早在漢代「漢」已出現具備族稱含義且涵蓋秦、楚、晉、齊、燕、蜀、越等漢洲漢族各部落,成為漢族人群的第一個涵蓋全體的共同稱謂,所以「漢族」稱呼這一個跨越古今的單一民族實體最為適合,而其民族傳統領域可參酌滿洲稱之為「漢洲」,不致被古代同族異名的多個族稱混淆。[註 34]
    古代印度次大陸之人稱呼東方之漢民族及其原居地赤縣神州為चीन(音譯「至那」、「真丹」或「震旦」)[314][346],漢族曾以「秦」為自稱,故「秦」可指中國(漢族)[347],有時在稱呼前加上महा(「摩訶」),名「摩訶至那國」意即偉大的漢族之國,如果不出意外,「至那」將會成為漢族的他稱之一,但近代日本軍國主義對中國特別是漢洲的侵略,為了貶低被侵略國人民特別是漢族人,以抬高自己族群就用他稱「支那」來取代自稱「中國」及漢民族自稱的「漢」,令原屬中性的「支那」一詞變成一種族歧視詞,隨着日本帝國的進一步西侵才令華人覺醒出指中國為「支那」是帶有貶損意味的稱呼,類似於「Jap」的歧視詞,筆者認為如果現代某些人喜歡叫「支那」那最好稱自己做支那,讓接受此稱的人以此自稱,讓拒絕此稱的人與此切割,比如千代田區的「靖国神社」應正名為「支那靖国神社」,「中−日戰爭」正名為「中−支戰爭」,令「支那」一詞古今所指涉的民族不同,不過一詞古義今義不同或含義多重是常見現象。
  3. 3.0 3.1 3.2 3.3 3.4 3.5 民族(ethnic)是指一群人認同彼此都是來自同一批祖先的後代並因此同享同一個身份,而這種身份代代世襲相承不因文化變遷而喪失,基於不同民族有戰爭、貿易、婚姻等互相交流,世界上絕大多數民族都不可能100%純血,漢族與其他民族一樣也不例外,但出乎極端民族主義者的預料,來自蒙元及滿清時代蒙古族、滿族的父系影響少至可以忽略不计[1],反倒是中國蒙古族及遼寧省滿族在全基因組混有約50%來自漢族的古華夏成份及不少來自漢族的父系血統。[註 1]
    新石器龍山時代的中原北部邊緣地區,石峁文化人群的mtDNA與同時代黃河中游流域居民及現代漢族最接近[2],其全基因組帶有81%~93%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粟黍農民血統[3];新石器時代中期的遼西人群基因組含有約36%的中原遺傳成份,在二里頭時代遼西人群所含有的中原遺傳成份佔比上升至92%,至約公元前700年的青銅時代,遼西人群基因組仍含有約52%的中原遺傳成份,可見遼西以南地區有大量與中原原華夏居民共享相同血緣關係的部落聚居[4],可見遼西以南地區有大量與中原居民共享相同血緣關係的部落聚居,先秦時代陜北高原北部、燕山南麓皆是古戎狄部落居地,所謂的古戎狄部落——至少從陜北至燕南之間的古戎狄部落——其實是與中原核心地區的原華夏部落(primevalHuaxia tribe)共享相近的血統,即同源異流的不同部落,將這些古戎狄部落人群稱為類原華夏部落(similar to primevalHuaxia tribe)以示彼此之間密切的親緣關係更為妥善,兩者合稱古華夏部落(oldHuaxia tribe)。
    根據戰國時代~東漢時代中國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齊都鎮青藍府(Qinglanfu)墓地人群的基因組(genome)顯示其帶有超過80%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China_YR_MN)或100%龍山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China_YR_LN),青藍府人和龍山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之間具有基因同質性,同時青藍府人與現代山東省漢族(Shandong Han Chinese,Shandong_HE)、河南省漢族及山西省漢族之間也具有基因同質性,三省漢族的遺傳成份自漢代至今長達2000年的基因穩定性(Genetic Stability),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現代廣東省漢族及福建省漢族皆帶有約一半的青藍府人群血統[5];中原核心地區的現代漢族與公元前10世紀的古中原人在父系遺傳方面並不存在太大的差異[6],根據中國河南省澠池縣Lusixi(鹿寺西)遺址西周至清代人群的基因組顯示,西漢時代鹿寺西人群基因組主要由88.9%新石器時代中期黃河中遊人群血統及11.1%鐵器時代台灣漢本人群血統構成,而新石器時代晚期黃河中遊人群(YR_LN)基因組分別由91.5%新石器時代中期黃河中遊人群血統(YR_MN)及8.5%鐵器時代台灣漢本人群血統(Taiwan_Hanben)構成,新石器時代晚期黃河中遊人群及西漢時代鹿寺西人群的血統均是由新石器時代中期黃河中遊人與鐵器時代漢本人以約9:1比例構成,新石器時代晚期至清代的鹿寺西人群的中原-漢本血統比例與現代河南省漢族血統相近,自新石器時代晚期以後來自北亞游牧人群與中亞印歐人群的影響微小,證明以河南省為代表的中原漢族人群血統從新石器時代晚期起至今具有長期的基因穩定性(long-term genetic stability)​[7],以公元前後的漢代作為漢民族的形成時間來看,現代漢族主要血统並非由不同少數民族组成的拼盤,而是由漢朝以前世世生息於北部黄河流域以原華夏為核心的古華夏及南部古百越這兩大土著部落融合傳承而來,以古中原人口流向而言亦可視南北漢族為同源異流[8][9],所以南部地區的漢族與北部漢族均受到古中原血統的影響而帶有相同成份[8][9][10],南北漢族之間父系遺傳及母系遺傳差異皆小於南北漢族與周邊少數民族之間的差異[11]
    承自周部落自稱的「華夏」順延擴大成為漢族的古代族稱,其居地亦以「華夏」稱之[12],稱漢洲南部為「南夏」初見於東漢末年,小至交州刺史部,大至孫吳政權、東晉政權等南朝轄境皆屬華夏南部的南夏之地[13][14][15][16],漢代當地隸屬官方編户的人口以漢族為主,帶有來自中原移民的成份[17]
    古代一般認為漢族完全是由原華原(先秦華夏人)直接傳承而來,但考慮到即使是先秦時代中原漢族基因組成份除了原華夏血統外也帶有約10~20%古百越血統,以及漢洲荆、揚二州覆蓋了古百越部落大部分地區特別是浙贛閩粤四省漢族人口約2億,長期佔四省人口95%以上,原華夏人群對於漢族之形成是最為重要的來源但並非唯一的來源,所以主要祖源實為原華夏(主)+古百越(次)⇒新華夏(漢族),從中原地區原華夏部落角度來看亦可視為同源異流:
    比如貴州省漢族的全基因組帶有逾50%以龍山時代周口市平糧台(Pingliangtai_LN)及禹州市瓦店(Wadian_LN)為代表的黃河中游流域粟黍農民血統(YRB)[18]
    疍家漢族亦帶有約30%~91%以仰韶時代靈寶市曉塢遺址(Xiaowu_MN)為代表的黃河中游流域粟黍農民(即古華夏部落)相關血統[19]
    即使是族內最為疏遠的支系廣西區漢族(GPH)主要也是由㩦帶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流域粟黍農民血統南下的少數中原部落移民(約25%)與多數古百越部落先住民共融形成[20]
    佐證漢民族主要起源於中原的黃河中游原華夏及南方的古百越這兩大原住民部落,由原華夏主導融合而形成不晚於公元1世紀的單一獨立民族(ethnic)
    現代漢族父系O2a有Oα(O2a2b1a1−M117−F5)、Oβ(O2a2b1a2a1a−F46)、Oγ(O2a1b1a1a1a−F11)三大支系合計佔漢族男性人口約40%(約近三億人),均是由仰韶時代的三個男性發展而來的[21][22],可見以三皇五帝等個別男性為民族始祖的炎黃子孫傳說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漢族稱得上是中國境內以至全人類內人口最多的單一原住民族群。
    秦漢王朝統一赤縣神州打破之此前諸部落長期分裂割據的局面,特別是地方諸侯國在漢武帝一朝被削弱至與郡縣無異,令秦、楚、齊、越等諸部落得以融合為一族,具有族稱意義的「漢」最早出現在西漢時代,「漢人」可與「韓人」[23]、「莋都夷」[24]、「月氏」[25]、「槃瓠蠻」[24]等族群相提並論且漢族人成為漢王朝過百個郡國(漢地)的主要戶籍人口[26],其後晉代[27][28]、南北朝[29][30]、唐代[31][32][33][34][35]、宋代[36][37][38][39][40][41]、明代[42][43][註 2], 以至清末民初皆存在漢之族稱,除此之外,華、夏亦曾長期是古代漢族的族稱,另外,魏晉時代漢族建立的「魏」、「晉」及羯人建立的「趙」等漢字國號亦一度成為其政權治下漢族人群的代稱之一,與「鮮卑」[44]、「羌」、「胡」[45]、「西域人」等族群並稱[46]
    在近代以前的古代漢族人群就己經具有民族意識,比如在建安七年(202),軍閥曹操麾下鍾繇派傅幹勸說馬騰投靠曹操,就指出袁氏勢力「驅胡虜以陵中國」,即借用胡兵來征伐中原只會引起我族百姓的反感,批評袁氏此舉逆德無道,成功促使馬騰投曹反袁[47];劉表因為袁氏兄弟內鬨,在建安八年(203)分別致書袁譚與袁尚勸止[48][49],擔心袁氏內鬨會受到外族譏笑​;江統在元康九年(299)撰成《徙戎論》,文中擔憂自東漢時代開始遷入漢洲的匈奴人、羌族、氐人等族群與我族民眾發生摩擦而爆發變亂會成為漢洲甚至中原「寇發心腹,害起肘腋,疢篤難療,瘡大遲愈」難以平息的大患,造成帶有「華人」、「漢人」、「晉人」、「華夏」等族稱的我族平民死傷無數及顛覆晉政權的危機,主張將當時「與關中之人戶皆為仇」的氐羌諸胡遷出漢洲「還其本域」以達成「戎晉不雜」、「華夷異處」,一來「慰彼羈旅懷土之思」,二來「縱有猾夏之心,風塵之警,則絕遠中國,隔閡山河,雖為寇暴,所害不廣」以「釋我華夏纖介之憂」,隔年爆發六王內戰後不久就開始五胡禍華,禍亂發生後主流輿論才「服其深識」[50],《徙戎論》可謂先見之明亦是對過往內遷諸胡政策的糾錯,不受多元、共融等一類高大上的主流概念蒙蔽,以遷徙隔離一勞永逸避免族群矛盾冲突爆發禍延及避免我族受到冲突影響為優先考慮才是頭腦清醒,比如一代賢相魏徵[51];孔坦在咸康元年(335)指出石勒養子石聰「出自名族,誕育洪冑。遭世多故,國傾家覆,生離親屬,假養異類。雖逼偽寵,將亦何賴!」的出身,以「非我族類,其心必異,誠反族歸正之秋,圖義建功之日也」為由勸說石聰幫助代表「華」、「夏」我族的晉政權北伐中原,抗衡占據中原的異族羯人趙政權[52];永和五年(349)十二月,後趙首都鄴城發生政變,羯人石虎養子漢族人冉閔被孫伏都、劉銖等人率羯兵3000伏擊,但冉閔成功消滅對方,乘勢掌控鄴城,「宣令內外六夷敢稱兵杖者斬之」以免自己再遭刺殺,而「胡人或斬關,或踰城而出」,冉閔察覺自己可能得不到城內民眾的支持,為了辨別敵我逐向城内發布命令「與官同心者住,不同心者各任所之」並大開城門,於是城外漢族民眾湧入城內而城內以羯人為首的胡人民眾湧出城外,冉閔因此明白羯人是不會接受自己掌權,遂發布誅胡令,漢官「斬一胡首送鳳陽門者,文官進位三等,武職悉拜牙門」,在後趙統治下累積的漢、胡族群矛盾迅即爆發,民族冲突令鄴城一帶的羯人諸胡「死者二十餘萬」,後趙其他地區「承閔書誅之」,借口去除平日素有積怨的「高鼻多鬚」胡人,後趙將領麻秋即以此誅殺另一名後趙將領王朗轄下的1000多胡兵,雖然冉閔有借助族群矛盾來掌控羯趙中央的因由,客觀上亦是漢族民眾對外來征服者的罕見反擊,「世龍之殪晉人,既窮其酷;永曾之誅羯士,亦殲其類」,只是冉閔以臣弒君的下克上行為注定會被崇尚君臣大義的迂腐儒生所厭惡而加以污蔑;天監四年(505),梁朝準備北伐中原之際,派丘遲勸說北魏將軍陳伯之歸降梁朝,說詞中指北魏政權為「穹廬」、「異類」、「雜種」的他族代表,以梁政權為上承周漢王朝兼「不育異類」的我族代表,向對方訴以我族感情,最後陳伯之將軍顯然被說動投梁[53];貞觀四年(630),東突厥頡利可汗阿史那什咄苾被漢將李靖擊敗俘虜,東突厥有近十萬男女部眾向唐朝投降,唐廷中溫彥博一派與魏徵一派為安置東突厥部眾於漢洲北緣黄河以南鄂爾多斯沙漠(河南)或黄河以北與草原接壤的河套(河北)而爭執,唐太宗决定依從溫彥博的建議將安置於東突厥部眾河南漢洲,其中有近五萬男女居於首都長安,直至貞觀十三年(639),李世民在九成宮遭到東突厥部眾偷襲後,才後悔將東突厥部眾安置於漢洲,表示「中國百姓實天下之根本,四夷之人乃同枝葉,擾其根本以厚枝葉,而求久安,未之有也。初不納魏徵言,遂覺勞費日甚,幾失久安之道。」遂改為依從魏徵的建議將東突厥部眾盡遷至黃河以北的定襄都督府[51];上元三年(676),薛元超與唐高宗李治就將既不是我族又手持武器的異族「諸蕃」酋長視為危險的威脅[54];洪武七年(1374),洪武帝朱元璋將大明政權的建立視為「漢人故國」的復國[42]
    而我族認同是建基於血統認同之上,例如漢姓可追源自傳說中的炎黃二帝[55],即反映我族身份是建基於祖先(血緣)認同,正因古來漢族社會多以祖源也即血緣關係來判斷民族身份,入主中原的五胡各民族才出現以我族重要歷史人物為祖先特別攀附炎黃二帝為祖,由此才能合理化對中原地區及對漢族的統治權來壓制質疑外族統治的思想,亦顯示現代漢族與上述以漢人為自我族稱的古代民族在血緣遺傳及文化認同上一脈相承,至遲自2100多年前的鐵器時代之始至今從未曾被外族大量融入影響,比如現代河南與山東兩省漢族有着以龍山原華夏(YR_LN)為主要血統且至少可追溯至公元以前的遺傳連續性(genetic continuity)至今歷2000多年[7][5]​,如同「契丹族」與「契丹人」、「鮮卑族」與「鮮卑人」、「藏族」與「藏人」、「滿族」與「滿人」,「漢族」與族群意義的「漢人」並無分別,各民族血統彼此都是沒有純雜優劣之別的平等民族,可以直接將漢民族形成前之主要祖源人群稱為「漢族先民」,之後則可直接稱為漢族。
  4. 这方面更是普世現象,在中國除了白人,黑人也屬於一等洋人之列,但因為黑人長期被視為種族歧視的受害者,不同於對白人群體的批評,任何對黑人群體的批評也會被攻擊為種族歧視,大量以「反種族歧視」為名的話語掩盖黑人同時也是種族歧視的加害者及受益者角色,這方面屬於影響更廣泛的反亞裔主義。
  5. 一個民族的人口是不是太多,其他民族是無權置啄,除非該民族曾經長期受惠於其他民族無償援助;認同漢族人口太多的主張,必然只能得出要減少漢族人口的答案,這種思想已經符合1951年生效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第二條(丁)「强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内之生育」的定義,所以,漢族人口太多了這種想法明確是一種迫害漢族的民族極端沙文主義思想,也會透過法律或洗腦來打擊漢族群眾的生育意願,極具民族針對性;有一種看法每每以漢族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占據主導及統治地位」為由否認漢族被歧視的現實,甚至反認為是少數民族被漢族歧視,但仔細思考,漢族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多數,因此漢族人在參與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佔多數實屬正常,而且佔據多數並不代表「統治」或「主導」,佔多數不是原罪,問題不在於漢族是不是在政治、經濟等領域「占據主導及統治地位」,而是漢族佔比是不是高於佔總人口的比例?雖然漢族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佔據多數,但仍不足以否定漢族是民族歧視的受害者,因為受害/受歧視群體與否並非由該群體人數多少决定,而是由其集體待遇或該民族的刻板印象,特别是法律明文規定所决定是否受害/受歧視,一部分漢族精英階層自私自利,將55個民族的地位淩駕在漢族之上,又怎能以該精英階層作為漢族平民權利待遇的參考?漢族成功人士是勤奮及高度内卷化的競爭的勝出者,漢族身份毫無幫助,相比之下貧困漢族人士更多,難道弱勢群體因為漢族身份就不值得與有藏、維吾爾等少數民族身份的弱勢群體得到同樣的關懷、照顧?所謂少數民族被歧視云云,除非漢族佔比超過漢族人口佔比的這一部分是透過對其他民族施加暴力、非法或法定差異待遇而得來,否則所謂少數民族被歧視的敘事只是受害妄想,是對漢族社會自力更生而得到繁榮的妒忌,是為了將長期剝削漢族權益及對民族特權的壟斷合理化而把自己扮演為受害者,也是為了迎合恐漢症患者的想象,一個持有正確道德價值觀兼民主的政府是不會以任何理由向某一特族群強制施加其他族群所沒有的規訓。
  6. 其實任何一個民族的極端民族主義也符合此定義,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了漢族以外還有55個民族,採用族稱顯然過於冗長,既然這55個民族被統稱為「少數民族」,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少數民族至上主義」來統稱這55個民族自我至上的極端民族主義,簡稱「少族至上」,也可稱為「少族沙文」,其共同點是對漢族的蔑視,所以也可統稱為「反漢主義」,類似反猶主義,而以蒙古族、回族等「少數民族」身份而獲得的特權優惠也即少數民族世襲特權(minorities hereditary privilege),這種現象可名之為「少數民族紅利」,簡稱「少族紅利
  7. 7.0 7.1 當然,中國共產黨並沒有廢除或反對少族至上,甚至倒過來,現代的少族至上及反漢主義思維都是在「打倒大漢族主義」的宣傳下發展壯大,同時也被反共勢力加以利用而推波助瀾,一邊散播少數民被漢族「迫害」的認知、模仿中共反對所謂的「大漢族主義」,一邊不承認漢族作為一個獨立單一民族的存在,還透過歪曲、貶損漢族來洗腦漢族人放棄漢族身份,甚至消費漢族身份,利用A族發表反對A族的言論不算歧視言論的錯誤邏輯,假冒漢族身份發表恐漢言論來為歧視言論恐白,這一類操作反映所謂反共只是新納粹作為鼓吹仇恨漢族、滅絕漢族的遮羞布,與1945年之前歐洲納粹將反共作為反猶的借口如出一轍[56]
    2025年5月中,台灣(中華民國)行政院官網國情介紹被發現改成「台灣目前已設戶籍人口2.6%為原住民族群,另外來人口占1.2%,其餘人口占96.2%」,而在2023年的版本尚寫著「台灣目前已設戶籍人口組成以漢人為最大族群,占總人口96.4%」,漢族被抹改為「其餘人口」[57][58][59],這種改動反映了掌權者患上恐漢症,恨不得將有關漢族的——除了大漢族主義一類的負面敘事外——一切都徹底删除,有能力篩選人口占比2.6%的南島語16個民族但沒有能力篩選超過90%的漢族?若然取消族稱真是為了族群平權,也應刪除所謂的「原住民」及其16個族稱,全部人只稱「台灣人」才平權,不一視同仁反而剝奪漢族享有其他民族也有的權利甚至不承認漢族身份,僅僅因為有些人自卑不敢承認漢族身份就把全部漢族人的民族身份都剝奪,蔑稱「其餘」,可謂假平權真納粹,仿佛不承認漢族就不存在一樣以方便打壓漢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國務院在5月14日的反應亦有問題 [60][61],不必也不應忌諱「漢族」,漢族是一個古老延續至今的民族,如果中共領導人有足夠的智慧,理應直接批評對岸政權打壓漢族並立法支持漢族,比如成立福建漢族自治省,客觀來看,共產黨是中度恐漢症,民進黨是重度恐漢症
    說起來,由多個不同民族組成的「原住民」又可以稱為「原住民族」,漢族以外的族群可以後綴「族」/「民族」,僅漢族被漢族恐懼症患者「質疑」後綴「族」/「民族」,堅持只能以「人」為後綴,又強行將漢族內部的客家、閩、廣府等漢部落支系稱為「族」,這種撕裂漢族的司馬昭之心搬龍門大法是新納粹的意識型態。
    中共在202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內有62條,遺憾的是仍然有保護或支持少數民族的條款(第15條及第47條),第15條這種將文化權利的保護或保障限定在少數民族,意即多數人口之漢族不受法律保護,第47條強調「重視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意亦擁有少數民族身份的幹部在提拔重視方面優先於漢族幹部,第47條又提及「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然而中國全境960萬平方公里均屬56個民族聚居地,又何來「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之分?如果「民族地區」限定是指少數民族地區,只證明漢族世世代代生息之地區不被中共承認,這是歧視漢族的又一例子,所以此一法案雖然較之以往減少了過度重視少數民族權利的弊端,但亦沒有保護漢族權利的條款,反之過度強調「團結」有可能不利於對社會上固有反漢主義、各少數民族沙文主義等思想觀念的批判。
  8. 大維吾爾族主義(Uyghur supremacy)通常與回教極端主義結合,漢族作為普遍非伊斯蘭信仰的民族因此而受到極端宗教民族主義思想的強烈歧視[62][63][64][65][66][67],成為大維吾爾族主義者不滿的代罪羔羊。
    所謂「種族滅絕」的指控,看看21世紀中國大陸的維吾爾人人口增長由2000年840萬增加40%至2020年的1177萬,而同期漢族人口11億5940萬僅增長11%至12億8631萬,即可知其指控無稽[68],相比漢族受到的生育限制及文化破壞,維吾爾人受到的待遇勝於漢族;當漢族受到中共長期打壓歧視不見西方國家站出來譴責種族滅絕漢族,當維吾爾沙文主義者四處向平民發動恐怖襲擊導致中共收緊對維吾爾社會的控制(這也是任何民主政府會做的事)後就認為是迫害維吾爾人,這體現了西方諸國的雙重標準,一些族群重要而另一些族群不重要可以忽視,為了捍衛西方霸權、為了摧毀中國國民血汗艱辛取得的成就而無所不用其極,哪怕是支持大維吾爾民族主義縱容其煽動仇恨漢族侵犯漢族人權也在所不惜,漢族先民早在公元前2世紀末即有成千上萬男性移居今新疆區[69],奇台縣漢代石城子遺址墓葬的M3與M9兩個男性個體的基因組表明是來自新石器時代晚期黃河中游流域栗黍農民(YR_LN)的後裔[70],佐證歷史上漢王朝主要透過漢族男性人口遷入西域屯駐以強化對西域諸國的控制,至今漢族在新疆區的聚居歷史已有2000年之久,足以稱得上是當地原住民,但在維吾爾沙文主義的敘事中漢族被視為外來者甚至殖民者,是需要打壓以至清除的對象,令新疆亦即所謂東突厥斯坦成為排除漢族的維吾爾獨尊領地,考慮到維吾爾人是黃白人種混合形成,帶有印歐人種血統,不能排除對維吾爾沙文主義的支持帶有白人至上主義的因素,這些仇恨漢族的言行需要中國及相關國家立法遏制及追究,才能伸張正義。
    當然,維吾爾沙文主義只能洗腦一部分維吾爾人,另一部分維吾爾人拒絕極端民族主義的洗腦,甚至在恐怖襲擊的過程中保護漢族平民的安全,在1981年10月30日維吾爾沙文主義組織「中亚细亚维吾尔斯坦青年星火党」發動以漢族民眾為攻擊對象的暴亂中,喀什師範學院的維吾爾師生在校門組成人牆阻止暴徒入內傷害漢族師生、維吾爾老人騙走暴徒以免一名漢族司機遭受傷害以及阿尤夫、卡得尔色衣提、依敏、艾买尔、肉孜克里木、玉买尔.扎衣提等皆有保護漢族平民免受維吾爾沙文主義暴徒殘害之舉[71][72],在危機時刻展現出人性高光的一面,其事蹟理應得到宣揚,這些人士值得漢、維兩族敬重,令維吾爾沙文主義不能代表維吾爾人,每一個民族中也有敗類存在,漢族也有支持維吾爾沙文主義、日本軍國主義的敗類,但敗類不能代表本民族。
  9. 大蒙古族主義是一種尊崇蒙古民族、眨低其他民族的一種思想,特別因為蒙古人以遊牧生產為主,遊牧生業受到大蒙古族主義的重視,與之相對的農耕生業則受到大蒙古族主義者的眨損,非人化以農耕生產為主的漢族,以獵物來形容聚居在南方漢族農耕者,將遊牧者南下的燒殺擄掠等暴行形容為狩獵。
  10. 比如漢族也慶祝三月三,但卻沒有「漢族三月三」或其他以漢族族稱命名的春節、元宵、清明等漢族傳統節日,也沒有任何類似的官方宣傳名稱
    所謂「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名稱就是一例,從冠名上就排斥漢族,即使後來有漢族參與亦不改「少數民族」的冠名,可見這種民族偏見數十年來頑固不化。
    如藏族電影等所謂民族電影,實指少數民族電影,又是一個將漢族排除在外的分類,如果可以有少數民族電影的類別,為什麼就不可以有漢族電影?無非又是恐漢症的極端思想在作怪。當然一個電影的形成由導演、劇本、演員、資金等一系列不同的成份組成,難以劃分為某一族屬的電影,筆者認為,如果需要為電影分配一個族屬,電影是用來給予人類觀賞,所以只有劇本背景及演員外貌(如果都是同一種族則需要劇本上的民族設定來區分)才能為電影確定族屬,即使如此,要為一部電影確定族屬仍然是困難的,畢竟劇本背景不必然是單一民族或單一種族成份,演員甚至是主角亦是如此,符合標準而得稱為民族電影的電影必然十分稀少,與其確認電影的族屬,不如確認電影存在哪一些民族元素更為合理,比如某某演員、電影内的某某圖像、故事内容等等,其他媒體亦可以如此識别。
    所謂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也是一個從名稱上就可知是排斥漢族的案例,入選及得獎作品可以不涉及少数民族相關文化或題材,只要作者身份屬少数民族就可以,與之相反,漢族佔中國人口90%卻沒有一個漢族文學獎存在,反映了在中華民族的56個族群中,漢族被刻意邊緣化忽視存在的生存境況,而其他55個族群就被過度強調美化。
  11. 什么大漢中心、漢人中心等等每每成為反漢主張的借口,其實停一停、想一想,以漢族利害/價值觀為中心的敘述角度真是十惡不赦?其實哪一個民族的史觀不隱含以本族利害/價值觀為中心的角度?蒙古、滿、朝鮮、藏、和諸民族的史觀同樣有着以本族利害/價值觀為中心的傾向,古代基督徒或回教徒修撰的史籍就没有以宗教利害/價值觀為中心的傾向?至於詳内略外更是理所當然,《日本書紀》中的漢族歷史篇幅能與和族歷史平分秋色?《舊约聖經》中的古埃及歷史、《西藏王統記》中的漢族歷史等等,全是詳和/猶太/藏而略外,即使是區域史,難道不是詳本區域而略非本區域?所以對於所謂漢族中心之類的指控其實是選擇性執法,也即是屬於民族歧視。
    以本族居地為世界中心的概念並非漢族人獨有,印加帝國的首都Qosqo(Cusco,庫斯科)在印加人的克丘亞語中又有El Ombligo del Mundo(Q'usqu,navel of the world,世界的肚臍)的含義[81][82][83]
  12. 有一種看法主張不應該强調民族身分或以民族身份作出區隔,這種看法似乎有道理,但主張這種看法的人卻對大量以少數民族身份為標準的特權政策視若無睹,反而多在批評凸出漢族正面形象或漢族權益的言論,顯然這種看法的支持者隱含歧視思想,何況漢族民族意識遠弱於各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也不似各少數民族的族稱常見於中國地圖、各種官方文件或各類書籍、節目等等,所以強調漢族身份其實只是保持民族意識不被消滅,如果是在中共建政的1949年,這種淡化民族意識的主張是可取的,但在民族差別施政近一個世紀後的今日,漢族的民族意識遠低於各少數民族,以淡化民族身份的主張單方面要求漢族,後果只能是滅絕漢族的身份認同,所以這種看法的主張是民族歧視。如果這種看法的支持者是真誠,淡化民族意識應從淡化有形的民族意識做起,也就是一系列民族特權政策的取消,弱勢群體的區分標準去除以民族身份來區分,因為長期的民族差别待遇(民族特權)、民族意識各族濃淡不同,先淡化各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最後才是漢族民族意識的淡化,其先後之間的間隔不應少於民族特權政策實施的時間(自中共建政算起),這才是公正。
  13. 13.0 13.1 13.2 13.3 漢民族主要是起源於中原的黃河中游原華夏及南方的古百越這兩大原住民部落,由原華夏主導融合而形成不晚於公元1世紀的單一獨立民族(ethnic)[註 3],祖源有二的民族並不罕見,如由彌生人與繩文人融合形成之和人[267]
    所以反漢主義者主張分布在福建省、廣東省等地漢族不是漢族這類論調只是建基於偏見及謊言之上的民族歧視,至於很多今人所稱呼的「百越族」、「古越族」等人群,其實本身就不存在共有的族群身份認同,從分布在杭州灣兩岸直至紅河三角洲的古越人都不存在將全部古越人或當地人群視為一個有共同起源的或單一共同體的概念,以京族、壯族、黎族這三個民族起源與古越人密切的民族為例,京族以雄王為祖先、壯族以布洛陀為祖先、黎族以密洛陀為祖先,祖先就各有不同,可見分布在今天海南島、廣西區及越南北部的古越人從來都沒有共同起源的傳說、沒有視彼此為同一共同體的民族意識,先秦時代連中原「華夏」也不是民族,更何況分布在漢洲長江以南荊揚二州的古越人,現代一些將古越人視為「民族」僅是先入為主的偏見,不止對於百越,部分現代人對於先秦「西戎」、「北狄」、「東夷」、「南蠻」等都喜好用「族」或「民族」作後繆,這些都創造及強化漢族是由不同民族融合而成(反漢主義者蔑稱其為「雜種」)的想像,這種想像又會引發兩種歧視性的觀念,分別是:既然漢族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這就沒有資格拒絕其他民族來「融合」,哪怕這個「融合過程」帶有暴力和歧視,簡單説就是漢族自己民族內部事務權利及拒絕外來影響的權利被剝奪,此其一;另一個就認為漢族由多民族融合即是有多個民族被漢族同化,主張將漢族「恢復」(即肢解)為多個民族,當然,按這種邏輯,漢族作為一個民族的種種權利——如蒙古族、藏族等作為單一民族享有的權利——同樣被剝奪,極端民族主義不只不再為漢族人口而「恐懼」,還能煽動漢族內鬥消耗,在長達數代人的洗腦攻勢下令一小撮漢族人內化反漢主義患上Cultural cringe(文化自卑)而不敢承認甚至厭惡漢族身份,變成與self-hating Jew(自我憎恨的猶太人)頗相似的內在充滿矛盾自我憎恨的漢族人(self-hating han),憎恨(Self-hatred)與漢族相關的一切正面事物,抱有外族中心主義(Xenocentrism),支持少數民族沙文主義,將滿、蒙、維吾爾、和等民族歷史抬高為優等民族來賤斥漢族,如同納粹黨賤斥猶太人,這些敗類一邊消費漢族身份來占漢族便宜,一邊又以漢族身份為恥,為了否定漢族甚至自欺欺人地假裝漢族不存在,是極端民族主義者蔑視漢族否定漢族存在時慣用的白手套。很巧妙地,只有與漢族先民有關的古人群體才被加上「族」或「民族」作後繆,而其他民族族源相關的古人群體較少被加上「族」或「民族」作後繆,比如乃蠻、克烈、塔塔兒、羊同、蘇毗等就多被稱「部」或「部落」。其實先秦這些以「族」或「民族」作後繆的稱謂只是今人的想像,當時不存在民族共同體,而漢族起源與其他民族的起源同樣是由各地氏族部落共同組成,古越人只是其中一支部落,不能将全部古越人簡單等同非漢族,宣稱漢族由多民族融合而成的敘事純屬是民族偏見作怪,即使退萬步來説,漢族是由多民族融合形成,也不能剝奪漢族作為一個單一民族應有的權利,不然維吾爾族等位於新疆中亞的各個由多民族融合形成的民族又憑什麼各自作為一個民族被尊重對待?[註 1]所以這種主張只是因為偏見而虚構出來的謊言,與主張繩文人不是和族、安多人不是藏族、乃蠻人不是蒙古人一樣,强制剝奪某地方或某分支人群的漢族身份,反漢主義之所以極盡抹黑妖魔化漢族其實就是為了方便肢解分化——以减低妨碍歧视漢族及未來加强歧視漢族的阻力——漢民族,雖然這是反漢主義者的tilt at windmills——比如所谓「大漢族主義」、「漢族中心」之類的概念——如果是穆斯林或蒙古族、藏族、維吾爾族等其他文化保守的族群遭到這種對待早就令社會動荡,極端大漢族主義的極端言論相比之下簡直過分温柔;筆者認為這一批不敢承認漢族身份的個體誠然有權更改自己民族身份或認同,但無權以任何方式強行去改變、否定某地方或某漢族民系集體的漢族身份,為了避免助長民族歧視,這些改變民族身份的新民族亦無權篡改或污名化過去的漢族身份,而更改民族身份的操作應在漢族平權成功後才執行,所有人都有權得到對漢族的肯定及正面資訊並盡可能減低歧視漢族的仇恨訊息曝光度,以確保少數民族特權政策、反漢主義思想對改族的影響減到最低。
    其實漢洲南北史前土著——主要是黄河中游流域土著原華夏及南方部分古越人——能在中世紀之前即統合為單一民族,可謂幸事,相比之下,歐洲的日耳曼人最終無能成為日耳曼民族,分裂為德意志族、丹麥族、挪威族、英格蘭族(盎格魯-撒克遜人)、尼德蘭族、盧森堡族等多個民族且以族群名稱為國號;西亞地區的阿拉伯民族雖然人口多達數億,然而分裂為多個國家,受到歐美的宰制,社會長期動蕩不穩,所以漢民族得以在近20個世紀以前即已成為單一民族至今兼在幾乎統一的國家內,是不幸中之大幸,不幸者中共在20世紀之文化毀棄及至今依然的淡化漢族民族意識、少數族至上的洗腦摧殘,漢族最需要做恢復其近乎失去的民族意識,至少達至與大陸其他55民族相同程度的民族自豪感,受惠平等尊重的不應只有少數民族,惟其如此才可稱之為真正的民族平等,才是真正實現了民族正義。
  14. 比如漢字就被一些人視為落後,不利於學習及不利於打字出版而主張廢除,對於前者,歷史已經證明是杞人憂天,如港澳台等使用漢字的地區,其經濟、科學、教育照樣得到發展,大陸地區雖然使用簡體漢字,但如果認為大陸人當初不使用簡體漢字就防礙没有經濟、科學、教育進步是没有根據的,至於後者純屬技術問題,出版印刷電腦輸入漢字有困難只代表科學技術落後[115],並非漢字有問題[116],至於日本、韓國、越南等國廢除漢字的觀點,纯屬是民族優越主義的心態作怪。如果漢字要廢除,滿文、蒙古文、藏文、彝文等落後文字也應該一併廢除,單單針對漢字,其實就是民族歧視,令漢族文化相對於滿文化、蒙古文化、彝文化、藏文化需要作出大量额外的辯護,才有可能得到保留或發展的機會。
  15. 比如身高都能成為某些「學者」推測李唐王族的胡人血統的依據,甚至先入為主,直接認定李唐王族來自鮮卑族或胡人,反過來將記載李唐王族漢族起源的文獻一概視為造假或攀附而排除,從而實現唐太宗鮮卑人的大膽想像,在没有提供任何佐證的情况下,唐太宗以及隋文帝楊堅的身份直被三人成虎為鮮卑人,以漢族永遠被非漢族統治的幻想來維持對漢族的優越感。
  16. 16.0 16.1 16.2 北魏皇帝也带有漢族血統,例如拓跋什翼犍的生母王氏[119]、拓跋燾的生母杜氏[120][121][122]、拓跋弘的生母李氏[123]、拓跋宏的生母李氏[124]、元恪的生母高照容[125]、元詡的生母胡氏[126]等等皆是漢族人,至於北周政權,宇文贇的生母李娥姿[127]、宇文闡的生母朱滿月[128]均是漢族人,特別是宇文邕(Xianbei_Wudi)已被證實帶有約30%來自古代黃河流域人群血統(YR)[129][130],宇文邕的30%中原漢族血統可證其父宇文黑獺的生母王氏是漢族人[131],拓跋氏及宇文氏皇室皆具有漢族血統,故此北魏與北周可以合稱為「鮮卑-漢族王朝」。
  17. 比如麗江木氏土司在清代的《木氏宦谱圖像世系考》就稱「肇基始祖名爺爺,宋徽宗年間到雪山,原西域蒙古人也。」
  18. 如果依隋唐鮮卑說的邏輯,金朝其實不是女真族而是朝鮮族建立的王朝,只是朝鮮族的出身被完顔族後來的統治者删改,為了攀附女真人而將出身篡改,但仍遣留起源自高麗北投女真的簡短記憶[132][133][134][135];成吉思汗孛兒只斤鐵木真雖然被視為蒙古人,不過源義經的傳聞出現代表成吉思汗有可能是和族出身[136][137],亦有現代研究認為成吉思汗家族父系是來自西方的印歐人種[138][139]​​,孛兒只斤鐵木真顯然不是純蒙古人;吐蕃帝國的王族具有印度血统,絕非純藏人[140]
  19. 古代不論中外皆曾有過男女不平等事,從民族視角來看,民族成員包括女性及跨性別人士享有與男性同等的權利是應有之義,但在性別平等或已趨平等的現代社會,打着支持女權的組織及個人卻出現越來越極端的以男性為仇恨對象的趨勢(厭男症),仿佛現代女性都是受害者又繼承了古代女性受害者身份,而男性都是加害者需要為過去男尊女卑的歷史而贖罪,但任何人的祖先都是一半男人一半女人,現代男性不需要為他們出生前的錯誤負責,女性亦只能從出生起算,現代人可以選擇性繼承祖先文化因素,何況古今都有高層女性及低層男性存在,女性≠被壓迫者,男性≠壓迫者,以性別為絕對分野對立本就荒謬亦危害族群存亡,攻擊以至否定全體成員身份那這種思想或個人就不配享有平等,性別平等追求的應包括對男性在內各性別也友好的社會,如果女權運動追求的女性友好世界是以對男性不友好為代價,那男性有甚麼理由不反抗這股運動思潮?「進步」主義不關心男性那即使充滿瑕疵的Trump在2024年得到更多年輕男性支持又有何奇怪[148][149],女性特別是女權主義者更有責任站出來對抗或與這種利用女性旗號宣揚仇恨男性的運動切割才能消除對支持平等的女權運動的質疑
    「性騷擾」是一個問題,2024年1月香港鐵路上水站的一名男學生被一名女性指責性騷擾,該女性聲稱「你看一眼令我感到不舒服!你是否想性騷擾我?我要報警,現在就報警!你還看什麼?你知道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嗎?性騷擾就是你任何行為、任何語言、任何眼神,讓女方感到不舒服、受威脅、受攻擊,就是性騷擾!」[150]也即是不是性騷擾只取决於女性的感覺,哪怕男性只是看多了女性一眼,津山正義被指控在2011年12月22日於從吉祥寺駅至京王線仙川駅的巴士上對女高中生性騷擾[151];台灣馬幼興事件[152][153],僅因為女性一時感到心理不舒服,男性就被迫必須完美地舉證某事沒有發生,否則要承受長期牢獄之災甚至人生被毁的痛苦,即使是殺人事件的舉證也是控方的責任,性騷擾舉證難,證明沒有發生性騷擾的舉證更難,但被告仍必須要完美證明自己是無辜的,2007年上映由加瀬亮主演的《それでもボクはやってない》(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才是最值得中國翻拍的外國電影,2025年2月一名中國男性小黃被其女友小周以十萬人民幣的價格拐賣到緬甸一案暴露了中國缺失禁止拐賣男性的法律[154][155],證實當今社會存在向女性過度傾斜的風氣,這種矯枉過正的做法正在製造出新的性別歧視,筆者認為除非有客觀證據證明只有某性別才有可能成為受害者,否則法律應涵蓋所有性别人士及不應預設受害者及加害者的性別。
    筆者認為民族主義將民族成員視為有共同血緣關係的成員,主張平等對待族群内各成員,在要求族群成員為族群生存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亦赋以族群成員平等的權利,從這個角度看,民族主義有利於促成族群内的性别平等,令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達至有機統一,在不損害族群存續的前提下追求個體平權,以外拒他族壓迫或種族同化,内享人人平等,不論其貧富老幼性别殘疾建康與否或性傾向,視彼此為平等成員,本身就代表彼此之間更應該互相幫助、包容及維護集體安全及尊嚴,族内平等與族内團結彼此是不可分割的一體,族外各民族平等互相尊重,但一個攻擊貶損族群集體的,一個正常社會應抵制任何鼓吹性别或地域省籍或年齡的仇恨歧視,時刻警愓反漢主義者的分化與仇恨漢族的言行是實現民族平權不可或缺的一環。
  20. 童養媳也有白頭偕老的例子,如刘正兰[156]、宋桂香[157]、李有贞[158]等等[159],即使是現代自由戀愛也不見得有完美結局。
  21. 筆者認為殺嬰定義的前提是婴兒是活着的生命,不應該把試管胚胎的選擇歸為殺嬰,殺嬰不一定是殺,也包含棄養在內,古代中國社會之所以存在棄/殺嬰,是因為禁忌與貧困,前者如后稷姬棄就曾被其母姜嫄認為「不祥」而抛棄,孟嘗君田文與王鳳因為出生在五月五日而令其父萌生棄養之意;而後者的影響更為重要,如昌邑王劉賀的近臣王吉就曾说:「聘妻送女亡節,則貧人不及,故不舉子。」,因赋税、兵役過重或戰亂也令百姓出現棄/殺嬰行為[160][161][162][163],貧苦人家既沒有避孕墮胎之法,自然只有生下來後棄養或殺害一途,為生活環境困迫所致,與撫養能力有關,並非傳統文化。
  22. 雖然中共宣传部、中共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部委在2010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中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不過並没有明確廢除1984年確立的两少一寛政策,而且1984年的第5號紅頭文件和第6號紅頭文件是以中共中央的形式向全国下达的红头文件,根据法律规定,中共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是中共中央的下级机构,所以其发布的意见无权废除上级机关的规定,這就令两少一寛政策是否是已被正式廢除的答案非常含糊,即使两少一寛政策在2010年廢除,其施行時間仍然比嚴打的三年時間長得多。
  23. 對於計劃生育的民族差異,有說法認為人少的民族可以多生,漢族人多應該少生,這種說法隱含應該減少漢族人口的預設歧視前提,也預設了人少的民族應增加人口而人多的民族應減少人口的認知,但判斷人多人少的是誰?是受影響的民眾?筆者認為一個民族的人口是太多還是太少,不是以絕對人數也不是以相對其他族群的人數來判斷,設想一個富裕的家庭可以養育10個孩子,那該家庭生育7個孩子是不是生育太多?一個貧困的家庭可以養不起2個孩子,那該家庭生育5個孩子是不是生育太少?顯然前者不是生育太多,後者是生育太多,同樣,一個民族需要來自民族以外的經濟支援,意味其民族的經濟發展程度不足以支持民族人口脱貧,越生越窮,即人口太多了,相反,如果一個民族即使生育更多的人口也不需要來自民族以外的經濟支援,那人口一點也不多,所以漢族十二億人口是不多的,而其他需要長期經濟援助的族群雖屬少數民族但以百萬計千萬計的人口也太多,如需要長期外援的族群也可以多生,那就更無理由限制漢族生育子女數量。
    判斷一個族群的人口是不是過多,應從該族群經濟能否獨自負擔起族群人口需要而不假長期外援為標準,不特華人五十六個族群如是,全人類所有種族族群亦如是。
  24. 24.0 24.1 24.2 見各地所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民族工作条例》,如1990年通過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1991年通過的《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通過的《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5年《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1996年通過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8年通過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通過的《福建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0年通過的《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1年通過的《江西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通過的《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3年《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2004年通過的《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13通過的《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2016年通過的《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等等,這林林總總條例的共同點就是少数民族優先,無論經濟還是文化都要得到專有援助,而且還有比漢族更優先的照顧,在政治還要有配额,但數量有下限没有上限,而且明確單方面禁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意味着如果漢族和少數民族有爭吵,漢族身份的人要小心言詞避免「侮辱少数民族」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以免犯法[185][84],而少數民族身份的人或任何人则可無所顧忌攻擊侮辱傷害漢族感情,當2023年9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第三十四條關於「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規定受到質疑時,質疑者忽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規定早已成為法律一部分,包含漢族在内的中華民族有關規定受到質疑,而不包含漢族在内的少数民族有關規定卻不受批判,這代表了主流輿論中存在採用雙重標準的流毒,助長民族歧視的歪風邪惡擴散。
    至於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還有1984年通過的所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3年通過的所謂《民族乡镇工作条例》以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加上各個自治州縣的條例,可以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擁有少數民族身份的個人或群體都會在政府得到比漢族更好的待遇。
  25. 關於「中華民族」的定義,一般認為是由漢族及其他55個少數民族,合共56個民族組成[189],至多延伸涵蓋約70萬人口的未識別民族,筆者所稱之中華民族、華人或華人族群都是指此定義而言,有一說主張認為所有具有中華民族認同的人都是中華民族一員,但此說將歷史上活動於今中國境內之各族群及加入中國籍之白種人、黑種人也視為中華民族,超出了中華民族起始的公元1912年上限及混淆了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而中國存在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特權及民族自治地方,此說無異於給中國境外各種族在中國境內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機會,更危險在於此說留下一個令中國步上歐洲移民/難民危機的前車之鑑,一旦踏入,中國只有實行較第47任美國總統更激進的反移民/反難民政策才有可能消除這種人類內部版物種入侵(Invasive species)的影響,所以「中華民族」的定義以傳統56個民族外加未識別民族為優。
  26. 早在公元1991年中國大陸的總和生育率已低於2.1[203],在1994年,中共已經留意到中國大陸存在老齡化現象[204],2006年已認識到出現老齡化的負擔壓力[205],但一孩弊政仍被繼續實施長達10年,事實上早在公元2000年,中國大陸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佔總人口7%,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206],2024年中國大陸的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佔總人口15.6%約2億2023萬人
    根據西南財經大學在2025年1月16日發布的《中国2025-2100年人口预测与政策建议》研究,如果中國大陸地區的總和生育率在21世紀其餘時間都維持在公元2022年的1.05,即中等生育率,那到了公元2100年,大陸地區總人口會降至約4億6000萬,同年新生人口約193萬,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約1億8000萬人佔總人口39.2%,撫養比為72.8%;若大陸地區總和生育率在2023~2032年間線性下跌至韓國在2023年的0.72並在21世紀其餘時間維持不變,即低生育率,到了公元2100年,大陸地區總人口將降至約3億2000萬,同年新生人口約64萬,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約1億6400萬人佔總人口50.7%,撫養比為111.3%,即平均1個勞動人口需要撫養1.113個老年人;但如果大陸地區在2023~2032年的十年間的總和生育率線性上升至1.31並在21世紀其餘時間維持不變,即高生育率,到了公元2100年,大陸地區總人口降至約5億9000萬,同年新生人口約369萬,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約1億9200萬人佔總人口32.6%,撫養比為56.5%[207],所以低、中、高三種總和生育率方案,高生育率才是最適合大陸地區的需要,但高生育率也只是1.31,所以5億9000萬人口在公元2100年之後仍將會繼續下降直至滅絕,而且人口的減少絕不會令餘下人口的生活質素得到提升,反而未來每一名勞動人口需要付出更多才能滿足同等老年人口的需要,相關開支的增加必然會擠壓其他公共服務及投資等方面的支出[208][209][210][211][212][213],只有大量的新生人口才能攤分養老負擔,令未來每一名勞動人口只需付出更少就能滿足大量老年人口的需要,只有將總和生育率提升至2.1才能令族群維持人口數量的穩定,今年人口有10億,1000年乃至10000年後人口仍能維持在10億。
    中國台灣地區的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在1993年達至佔總人口7%,進入老齡化社會[214][215],根據2024年11月中華民國內政部的人口數據,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有465萬7796,佔台灣地區總人口的19.99%,接近超老齡社會[216][217]
    遭受族群生育率不可持續問題困擾的國家不止90%人口由漢族構成的中國,日本國更早步入少子老齡化社會[218],早在公元1970年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佔日本國總人口7%[219],根據2023年4月的《日本の将来推計人口》的推測,日本國人口在2050年降至約9958萬,至2100年降至約4956萬,而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佔比約40%[220][221],2024年1月9日一個「人口戦略会議」小組認為日本國應以至公元2100年維持8000萬人口為目標[222]
    韓國未來研究所在2025年10月28日認為韓國應以公元2100年維持3000萬人口及恢復總和生育率至2.1為目標[223][224]
    Nguyễn Thiện Nhân(阮天仁)教授於2025年4月推測越南在2036年前後進入老齡化社會,越南人口在2050年達到約1億7000萬頂峰,之後下降至2100年的約8800萬人口。[225];2025年11月,根據胡志明市一位公職人員的看法,生育問題的關鍵在工資:「Tiền lương tối thiểu phải đủ để nuôi được người lao động và nuôi được một người con ăn học đến 18 tuổi, thì người lao động mới có thể sinh một con. Hai người đi làm mới nuôi được hai con.」(最低工資必須能夠滿足工人的生計並維繫其子女直至18歲的生活,如此,工人才能負擔起生育子女的費用,而雙職父母才能養育兩個子女)[226]
    烏克蘭人口(包含俄羅斯控制區在內)在2025年2月預計至2100年只有1500萬人口[227][228],估計2025年烏克蘭的總和生育率是0.8[229]
    Слава Матвеев在2025年以俄烏戰爭前的生育率、死亡率及淨移民人數推算,如果俄羅斯聯邦繼續維持現行的移民政策,到2100年俄羅斯的人囗約8140萬,同年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佔比約23.5%,撫養比約59%;如果俄羅斯禁止移民流入,至2100年俄羅斯人口約6780萬,同年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佔比約24.4%,撫養比約61%[230]
    移民人口對美利堅合眾國的人囗有巨大的影響,Philip Cafaro在2025年推算,如果美國未來每一年淨增150萬移民,到2100年,美國人口約有4億3200萬;如果美國維持第46任美國總統時期較寬鬆的移民政策,估計未來每一年淨增300萬移民,到2100年,美國人口約有6億1500萬;如果美國收緊移民政策,未來每一年僅淨增50萬移民,到2100年,美國人口約有2億8500萬[231]
    人類文明最基礎的最重要的部分不是民主,也不是自由,而是人類,但即使一切順利,不到百年或百餘年內人人終須一死,為了物種或種族也為了文明延續下去,人需要在生育年齡內成功繁衍人,一代人接著一代人,人類這個物種或不同的種族才能跨越千年、萬年的時間距離以至永遠延續下去,文字、語言、科學、藝術、民主自由、信仰以至道德等一切文化或文明的元素唯有依賴在人類身上才有意義,沒有人類,文字、語言、科學、藝術、信仰、道德、民主自由等一切文明元素只是沒有意義又沒有用的垃圾,或許只有外星人才會去研究,所以人類文明最基礎的基石是繁衍,任何動搖基石的言行都是反人類的,人類作為群居的社會生物,必需受到相應的規訓以實現人之間的和平共處及促進人類繁衍不致少子老齡化滅亡,不婚不育思想(特別是後者)是毒害人類步向自我毀滅的精神鴉片,一個人類社會如要自救要永存就不能不去摧毀這種有毒思想並代之以可持續發展的多生優育思想
    俄羅斯聯邦總統弗拉基米爾·弗拉基米羅維奇·普京在2025年12月19日表示「чтобы поддержать настрой молодых людей создавать семьи как можно раньше и заводить детей」(鼓勵年輕人儘早組建家庭並生育子女),又指出生育需要「чтобы это стало модным」(成為時髦)。[232]
  27. 不同的移民及難民基於相對於移入國而有所不同的人種、民族及文化(語文、價值觀等)差異,可分為同質與異質兩大類型的移民及難民,相對移入國族群在人種、民族、文化方面相近或相同的是同質移民及難民,相對移入國族群在人種、民族、文化方面差異巨大的是異質移民及難民,人種、民族、文化三方面依其重要性由高至低先後排列,同質移民及難民較容易融入移入國社會而被同化吸收,異質移民及難民則較難融入移入國社會(即使已經連續數代人在移入國出生)反而因為人種、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差異而容易與移入國本土族群發生矛盾冲突。
    同一人種内不同民族而言,如果是不同種族,基於不同種族有不同的外表特征,從外表識别不同種族是比較容易,而且因為外表特征不同,不同種族通婚的後代的外表特征必然偏離其中一方種族的外表特征,這就必定引起種族同化的擔憂,不同於文化同化(可逆)或同種異族的血缘同化(比如朝鲜族與和族通婚的後代,僅憑外表難以識别族屬),種族同化不可逆,而外表特徵的同化又引起顏值同化問題,即與移入種族的混血會令下一代成員的外貌顔值偏離本土種族而更傾向移入種族的外貌顔值,剝奪遣返、驅逐或停止接收異質移民及難民等以回復族群結構原狀的選擇是一種邪惡,也招致對種族同化的反感,簡單來説,就是種族多元較民族多元的矛盾問題更糾結難解,所以,統治階層(無論是帝制、專制政府或民主政府)不應該在取得國内絕大多數本土種族的一致共識前,採取任何促進或放任種族多元化令其占比上升局面形成,任何有機會改變原有族群結構占比的政策應極需謹慎,何況不同族群的情況不同,如果某些移民及難民群體極其保守排外不能接納任何外來影響,甚至極為過敏地將來自移入國的任何影響視為種族迫害或歧視,不惜訴諸暴力,缺少移入國所需的資金及人才的同時生育率極高,勢必導致移入國出現種族矛盾,如果以普世價值、多元文化自居的歐美社會也存在問題,其他非西方國家更没有理由學習西方國家的移民政策,一個國家的國民辛辛苦苦朝出晚歸工作數十年的付出才令社會略有成就,由落後步入發展中,這些財富應留給下一代而不是被鳩占鵲巢,否則當初就不必拼命工作,直接集體移民偷渡至發達國家學難民般躺平伸手要錢就好了。​
    普通人有獨立的集體身份認同或非100%無私的,都不會接受大量異種族或低質素(比如治安惡化或基於族群身份無條件索取更多的社會資源)的移民,比如:
    英國Leicestershire(萊斯特郡)Leicester(萊斯特)市是擁有大量來自印度及中東移民的城市,但卻是英國種族最隔膜的城市,穆斯林社區存在對極端主義的同情及反猶主義,印度教徒社區與穆斯林社區之間因印度與巴基斯坦冲突而湧現敵對情緒[233];為了紓緩難民及移民問題,有意見認為應退出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ECHR, 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234] ,社會上分別有支持退出公約及反對退出公約的請願[235][236],保守黨領袖Kemi Badenoch在2025年10月3日主張退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237][238][239]
    2025年8月,日本国際協力機構(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JICA)推動愛媛縣今治市與莫桑比克、千葉縣木更津市與尼日利亞、新潟縣三条市與加納、山形縣長井市與坦桑尼亞等日本國四縣市與非洲四國的人文交流,卻因8月22日尼日利亞發布的一則訊息而引起關注,變成開放非洲四國移民四縣市的謠言[240][241],引起日本民眾的擔憂[242],反對來自非洲的移民,令日本政府不得不在26日出面澄清[243],9月25日,日本国際協力機構宣布撒銷四市交流計劃[244],29日,日本與印度確立5年內進行50萬人名額的交流計劃[245][246]
    中國政府在2025年10月1日施行的K簽證也引起中國民間出現類似日本民間的擔憂[247][248][249],這種擔憂值得重視[250],不應該待至出現問題後才想辦法解決,當出現外來移民與本土國民的種族矛盾後,西方國家肯定會高舉「人權」、「反歧視」等口號來攻擊反對異質移民的團體或個人,迫使中共必須開門接受異質移民及扶持少數外國移民來打壓多數本土國民(比如污名化反對派為種族歧視)來誘發中國本土國民與外國移民的冲突,所以當權者應對問題有所預見,在問題出現之前就準備好解決問題或令確保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絕不會出現,如果真是到了出現問題的時候,當權者應頂住西方壓力立足於本土國民的利害立場去儘快解決問題,Chinese First(中國人優先)在中國應凌駕在西方道德標準之上,特別是在西方國家也在拒絕難民及移民的時候,如果民間的擔憂並非是可能會發生的未來而僅僅只是過於焦慮(即未來絕不會大規模難民及移民)就最好不過,但中共仍有責任向國民作出未來絕不會出現大規模(數以十萬計)難民及移民的承諾及制定防止出現大規模難民及移民潮入境的措施,不以本土國民利益為最優先就是一個政府最大的不道德行徑
    一個民族比较單一的地區轉變為民族多元的地區,這種情况本身就蕴含民族冲突的誘因,因為民族多元不同於文化多元,有人就會有利益诉求,不同的人或群體就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當一個地區由民族比较單一轉變為民族多元,民族結構的轉變必然會導致該地在文化、經濟以至政治方面產生不同的需要,如果原有民族比较單一時的上層政治建築或統治方式没有相應的改變,很容易就會與下層民族多元的民眾階層產生矛盾以至冲突,當然,統治階層及統治方式的改變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和平的,説白了就是社會上的民族構成改變,社會資源及權力的大餅劃分也不得不改動,只是這種改動對原有人口較多的單一民族有害無利,畢竟民族人口佔比下降,分得的大饼只會減少,不會不變或增加,如果移入的民族人口佔比上升,但其生產資源(財富)的貢獻佔比並沒有同等上升或佔比少於社會資源及權力的大餅劃分佔比,對於分餅佔比下降的原多數單一民族亦是不公平,另外,多民族混居也涉及不同民族文化價值觀的冲突,當移入民族不適應原有民族的生活方式,比如原有民族統治階層與被統治階層的剝削方式和力度,如果移民及難民族群比較保守和排外就很容易引發暴力冲突,有説法以「難道單一民族社會就没有矛盾冲突」來質疑對異質移民政策的反對,的確,任何社會都有着自身的内部矛盾冲突,只是民族冲突不是必然,至少有兩個势均力敵的民族存在是民族冲突產生的必要前提,雖然民族比较單一的地區也有着内部矛盾冲突,但没有必要非得變成民族多元或人種多元的地區,自歸煩惱地選擇一個會製造出潛在族群矛盾冲突的選項,所以將民族比较單一的地區轉變為民族多元地區其實是自造民族危機,初期比較和平也不代表永遠和平,當初既然可以選擇,保持民族成份單一是較民族成份多元更好的選擇
    可能有人會提出豁免對移入民族的剝削來保持社會穩定,只是如此一來就對繼續受到剝削的原有多數單一民族不公平,受到豁免的移入民族很可能會將豁免視為相對於原有多數單一民族的特權,一種永遠不能取消的特權,造成民族隔屏,而一旦取消又會令移入民族產生受害者心態,從而出現民族冲突,所以豁免對移入民族的剝削是最糟的選擇,有一句俗語說得好,入鄉隨俗,入漢鄉自然隨漢俗,即使移入民族不適應移入地的生產方式或文化而需要豁免或遷就,豁免或遷就也應該設有明確的時限,絕不可給予永久性豁免或遷就的理由。如果需要豁免或遷就,筆者認為可以在一個特定的小區域實施豁免或遷就,而這個特定區域越接近移入民族的移出地就越好,讓不願意入鄉隨俗或需要豁免遷就的移入民族可以遷移入去,是為一國錯誤民族遷移政策亡羊補牢的方法。
    這種引入異質移民或難民的错誤並不會立即造成惡果,因為惡果是由連續多年的弊政累積導致,並非一次遷移就造成不可挽救的後果,而且,當移入族群的人口占比很低時,移入族群即使有着種種不滿也不敢或儘量避免訴諸暴力,訴求也不會太強硬,但隨着移入族群的人口占比上升,移入族群就會認為未来的人口優勢在自己一邊,其族群訴求也會随之強硬起來,不會太排斥以暴力宣泄不滿,統治階層肯定會擔心人口眾多的移入族群爆發暴力行為影響統治,為求和平,統治階層就會儘量滿足移入族群的訴求,而統治階層的這種妥协亦也提高移入族群對訴求被滿足的心理預期,一旦被拒絕,冲突爆發的機會是非常高,無論統治階層願不願意滿足移入族群的訴求,原有多數單一民族的平民也是最大受害者
    筆者認為任何涉及異質移民及難民的政策,必須徵得本國絕大多數國民同意後方可實施,本國國民有權自行依據利害從人種、民族、文化及學歷技術、性別、人數等方面釐定本國接收異質移民及難民的標準,本國國民有權依據利害而自行變更這些標準,可寬可嚴也可以完全停止接受甚至遣返已入境的異質移民及難民,在國內方面,若然多數國民決定接收異質移民及難民,反對接收異質移民及難民的意見佔多數之國內地區,仍有權拒絕政府將異質移民及難民安置於本地區。
    梁建章指出「現代國家不乏因人口的民族構成改變而分裂的例子」、「儘管導致分裂的因素不一而足,但長期來看,人口構成的改變無疑是根本性的因素之一」,又指出「如果真的大規模引入移民,那相當於中國付出巨大的代價不讓本民族孩子出生,最後卻把土地騰給外來移民」[251];姚美雄指出「如果大規模引進非洲和穆斯林等地區勞動力,則又將造成外來文化與本土文化沖突,社會或將陷入動蕩」[202],不怕被極端分子詆譭為種族歧視而說真話,從本國華人種族利害出發審視移民政策才是任何學者所應遵守的最基礎道德要求,對非華裔人士入籍人數應設立最高限額,一年內上限不應超過1000人且不累積至下一年,而這1000人亦需符合人才要求兼同等條件下女性優先,除了前述限定外,還應注意非華裔移民能否尊重本土道教、佛教等多神教或其他本土習俗,考慮到與歐美交流的中國地區多在漢洲,尤需注意辨別非華裔移民有否受到反漢族主義思想影響,對白人至上及黑人中心等種族歧視思想亦要保持警惕。
    所以從本土華人種族(56民族)存亡出發,任何時候都不應將引入非華裔移民作為解決少子老齡化的方法,只有提升族內總和生育率[252][253],及人工智能才是良方[254][255][256]
  28. 28.0 28.1 筆者在這裏的「後繼政權」,意思是指縱使未來中共政權被某一新政權取代——如中共對民國的取代——新政權亦不能免於補償漢族平民的責任。
    基於漢族權益保護機制長期缺失及反漢主義泛濫,實有必要成立一個以保護漢族權益為己任的組織,維護及促進漢族權益事務,比如負責審核漢族身份之認定,可命名為漢族委員會,筆者認為委員會成員必須從有支持漢族文化經歷及未曾有反漢主義言行且對反漢主義因素持有警惕之人士(在《漢族身份法》實施前需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人士)當中揀選,該委員會為永久常設機構,其管理層應由符合前述標準之人士選舉產生,若有證據坐實成員做出歧視漢族之言行,其成員身份得即時罷免,以確保不偏離保護漢族及反反漢主義之理念,設立漢族委員會亦有助漢族人透過此一機構為本民族事務集體統一發聲,促使政府聆聽漢族社群對施政的建議及批評。
    關於漢族身份的確認,必須符合血緣因素為取得漢族身份不可或缺的條件是普遍通則,雖然漢族身份並不會帶來任何特權,但如果有物理學人才、對漢族作出巨大貢獻或屬繼養子女等情況兼熱愛漢族文化又堅持不懈申請的人士,雖不符合血緣原則亦可酌情批准申請,然而這是特例,不能取代通則並且名額有限,每一年的名額應少於10名且名額不可累積,其中每一宗申請都是獨立個案,不能引伸為通則,而漢族委員會對任一申請享有否决權。
    漢族委員會享有釐定、詮釋、添改有關反漢主義的定義及相關法律的權利,以便應對層出不窮多發變種的反漢主義毒流,國家司法機機有遵守的責任。
  29. 29.0 29.1 升米恩斗米仇,人們總是將自己擁有的事物視作理所當然,一旦被減少就會覺得自己吃虧,所以筆者認為如果貿然取消少民特權,極端民族主義分子必然會將這種平權措施扭曲為侵犯少數民族權益,宣傳為大漢族主義的迫害來煽動民族對立,所以筆者認為賦以漢族與各少數民族同等的權利能相對減低各少數民族群眾的吃虧感,但極端民族主義分子顯然不會因此而接受漢族平民享有與各少數民族平民同等的法定權利,有必要在實施民族平權之前,準備好對付極端民族主義分子的措施;筆者在這裏「自動」的意思是指這些其他55民族皆享有的權利同樣是漢族天生就應當享有的權利,就如同呼吸一樣,所以這些天賦權利是不需要取得他人——比如反漢主義者——的同意即可享有。
    一國之内所有人類受此道德法律約束自不待言,即令是外國人員亦難逃法網,就像美國總是制裁外國某些人士或團體,制裁歧視漢族、支持反漢主義的人員是應有之義。
    所有具有侮辱、仇恨、歧視漢族的言論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言論自由不應該成為包庇反漢言論的借口,特別是學術權威一言一行影響巨大,極可能被用來合理化反漢主義歧視漢族,自然需要更嚴格的標準來約束言行,影響力越大懲罰越重,當然,有時侯某些言論在字面上不存在明顯的歧視含義,這就需要一個以抵制反漢族主義為己任的常設機構去判斷言論背後的含意有沒有歧視,以便作出追究和懲罰
    考慮到中共借助漢族欠了少數民族、漢族迫害少數民族、發明大漢族主義攻擊漢族等反漢思想對各民族持續數代人的洗腦,意味着需要強而有力的長期措施才能消除反漢主義的影響,而立法打擊反漢主義是一項有利民族平等的措施,美國在2024年通過《Antisemitism Awareness Act》的法案[257]是一個值得参考如何打擊反漢主義的例子,筆者建議命名《清除反漢主義意識法》,在通過相關法律後,公、私機應構積極鼓勵民間舉報任何歧視漢族的言論或行為,再經過調查證實後公開起訴有關組織或人員,以公正判決懲治犯法人士,為公眾上一堂法律課堂,相信可以逐漸逆轉反漢主義對公眾的影響;如果被告是官員、學者或其他有影響力人士,在進入調查或法律程序後應停止一切事務以待判决結果,若然屬實,官員應被立即開除並審查其過往職務有沒有涉及歧視漢族,學者應被立即剝奪一切學術榮譽並審查其過往言行有沒有涉及歧視漢族的地方,如果後來者需要引用該學者涉及歧視漢族的論文則必須以批判性形式引用,對反漢主義言行採取中立是對正義褻瀆。
  30. 30.0 30.1 根據《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據其父母的民族成分任擇其一[428],《原住民身份法》也有類似的規定[429],除了一些因親生家庭出現問題而由養繼父母照顧而非親生父母照顧的特殊少數情況外,一個人的民族身份是由親生父母血緣决定或限制,考慮到現代化的影響,以非血緣的文化來區分民族身份是不切實際的,縱使是繼養家庭的子女也有權以親生父母族屬來確立自己民族身份,何況繼養關係只是人類社會中的少數特殊現象,是對普遍的親生家庭關係的模倣,如同結義兄弟姐妹關係是對親生兄弟姐妹關係的模倣,先有親生關係才能存在繼養結義的模倣山寨,如父母同族則一出生的嬰兒即已具備明確民族身份,不需事先習得語文、穿載服飾或風俗習慣,如成人失憶,遺忘姓名、語文、風俗等一切文化因素亦不因此失去民族身份,哪怕是文盲、流浪漢等群體都有其民族身份,不因文化之有無而得失,反過來,如後天才習得阿美族語文、風俗等文化因素的外族人能夠成為阿美族?後天才習得藏語文、風俗等文化因素的外族人能夠成為藏人?如沒有血緣關係,即令對某民族文化已習得滚瓜爛熟也不會因此享有某民族身份,不會因為研究希臘文化而成為希臘族、不會因為研究藏文化而成為藏人等等,從常情而論,一對男女組成的家庭必定會重視兒女是否親生,由此擴展至整個族群(大家庭)亦必然重視血緣關係,家人身份之取得依血緣與族人身份之取得亦依血緣同樣,雖然社會上有繼養結義關係,但佔比太低不足取代普遍的血緣關係,而且異族繼養結義的例子就更稀少,即使存在無血缘因素而入族籍的人也只是極個別例子,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以此為由強迫族群的身份必須非血緣因素取得,即令一家庭有繼養結義關係存在不代表必須接受更多的繼養結義關係更不代表以後亦必須接受繼養結義關係,永遠有權選擇與下一代締結以血緣為基礎的家庭關係,總體而言,血緣因素較之非血緣的文化因素更為重要,即使是在古代社會,族群身份的歸屬也不能忽視血緣因素的存在,比如漢族傳统上的民族認同是以血缘為前提[註 42],事實上漢族群體亦共享相同的血統,現代漢族約40%的父系是由新石器時代的三個男人發展而來的,以公元前一世紀作為漢民族的形成時間來看,現代漢族主要血統並非由不同少數民族組成的拼盤,而是由漢朝以前的黃河及長江流域兩大土著部落融合傳承而來,南北漢族其實是同源而異流[8][9],而北部(中原)地區的現代漢族與公元前10世紀的古中原人基本上是一脈相承[6][7]​,所以将沒有漢族血统的外國人歸化後改族籍為漢族是種族挪用,設想沒有藏族血统的人可否改族籍為藏族?這相當於對該民族身份的否定,将沒有漢族血统的外國人改族籍為漢族是不尊重漢族文化及漢族的民族感情;漢族自古以來就是黄種人,歸化外國人中有的並非黄種人,而是黑人、白人,這就涉及漢族群眾接不接受其他種族及其後代為本民族的一份子的問題,民族身份是不是可以随意套用隨意捨棄的問題,因為這個重大改變的影響除了採用強制手段外是不可逆的,如果民族身份不具有或被剥奪基於某種客觀標準或條件來區分本民族及外族的身份,民族身份不具有排他性那與人類這個身份沒有分別,沒有獨立性沒有排他性的民族與被種族滅絕沒有分別,而且某一少數民族身份不能被其他民族種族任意加入/認定,那漢族身份也一樣不能任意被加入/認定,所以沒有與漢族的代表或組織協商達成共識之前不應該將這部分人口及其後代視為漢族,但考慮到目前對此問題並没有與漢族群眾——特别是異議人士——協商達至共識,而是由官方强行改籍先斬後奏企圖造成既定事實,那漢族群體就擁有將這部分人口及其後代的民族成份重新更改為非漢族(其他民族的統稱)的權利,既然當初種族成分歸属時就明顯有誤又受到原有民族群體的反對,那就應該採用一切手段改正,将錯不能就錯。
  31. 筆者建議,政府應建立一固定機構來為非華裔人士與華裔人士的混血人士的族群身份作識别,其組成應主要來自民間中國籍華裔人士,只要沒有共識,即不能以華人血統所在族群為民族身份認同。
  32. 考慮到民族自治地方依據民族人口比例而設,而漢族人口比例在整個中共統治時代不停下降,除了七十年代後的工業化進程外,由上至下強制施行的長期不平等計劃生育、民族差異待遇顯然是重要原因,所以拿最新的人口數據來確定應否成立漢民族自治地方對漢族來說並不公平,另外也考慮到五十六個民族的認定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才確立,故此採用公元2000年的人口數據;另外,目前有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人口比例少於30%,比如伊犁州的哈薩克族[258]、景寧縣的畲族[259]、内蒙古區的蒙古族,其行政區劃内的人口比例均遠少於30%,所以漢族人口比例縱然低於30%,亦可以成立漢民族自治地方。
    基於北京作為首都,不宜設立為民族自治地方;基於與外國來往的國際性,故上海、天津、香港、澳門等地區不適宜設立為民族自治地方,但其内部分區可以設立漢族自治地方。
  33. 人類血統相當於基因組(genome),但不同的父系或母系並非民族及種族身份的絕對標籤,比如一名白種男性和一名黑種女性生育男性後代,每一代男性皆與黑種女性通婚,其男性後代雖帶有來自白種人的父系但其外貌及mtDNA等遺傳成份皆與黑種男性無異,難道還可視為白種男性?反過來亦一樣,帶有非洲父系的金髮碧眼白皮膚男性難道還可視為黑種男性?故此分屬不同人種的民族身份確立首要看外貌膚色之差異,其次同一人種或相近外貌膚色的人種則視民族血統之有無,具體血統比例可依民族利害自主設定甚至可以選擇性吸納某些個體的同時拒絕另一些個體,符合前述兩項條件後則視個人意志的選擇,如此,民族身份遵從血統原則具備穩定群體身份的同時仍可帶有一定個人選擇的彈性,然而没有文字、沒有可信文獻紀錄之史前時代人群身份,其身份應依其後裔子孫之族屬而歸類,以免割裂對立信史之民族與其祖先人群的親緣聯系。
    民族(Ethnic Group)的人群起源時代與身份形成時代未必一致,以漢族為例,其民族是由新石器時代居於漢洲大地以原華夏部落為代表的主要黃河中游血統及以百越部落為代表的次要古南方血統之各氏族部落融合而成,先秦時代居於黃河中游人群之東、北、西諸氏族部落彼此都部分共享黃河中游血統,皆可歸為古華夏諸部落之一
    先秦夷部落主要聚居在青兗徐三州。
    根據濟南市章丘區的大汶口文化焦家(jiaojia)遺址的21個個體全基因組分析,焦家人群帶有約57.6%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YR_MN, Middle Yellow River Middle Neolithic)[261]
    根據一項對山東省Liulin_MDWK(邳州市劉林,3)、Ercun_MLDWK(沂南縣岸提二村,1)、Xixiahou_MDWK(曲阜市西夏侯,4)、Fujia_MDWK(廣饒縣傅家,10)、Wucun(廣饒縣五村,5)、Dawenkou_MDWK(泰安市大汶口,3)、Sanlihe(膠州市三里河,6)、Wutai(煙台市午台,7)、Chengzi(諸城市呈子,2)、Liangchun(臨淄市兩醇,3)、Fengshan(滕州市封山,1)、Xisanjia(龍口市西三甲,5)、Dongkangliu(棗莊市東康留,3)、Xujiaying(濟寧市徐家營,3)、Xiyanchi(臨沂市洗硯池,2)、Dongxiaogong(滕州市東小宮,2)、Jianyaomiao(邳州市煎藥廟,1)、Dongguandongnan(萊州市東關東南,3)等18個遺址合共60多個個體的基因組(genome-wide)研究,依年代劃分為大汶口文化組的劉林、岸提二村、西夏侯、傅家、五村、大汶口、三里河、午台等8個地點;龍山文化組的午台、三里河、呈子3個地點;Shandong_3k(3000年前山東組)的呈子、五村、兩醇、西三甲、東康留5個地點;Shandong_2k(2000年前山東組)的封山漢墓、西三甲、徐家營漢墓、洗硯池晉墓、東小宮漢墓、煎藥廟晉墓等6個地點;Shandong_1k(1000年前山東組)東關東南宋元明墓地1個地點,共5個年代組,其中大汶口文化組可分為三個亞群:分別是西夏侯與岸提二村的大汶口文化黃河中游亞群(Dawenkou_YR);傅家、五村和大汶口的大汶口文化狩獵採集者亞群(Dawenkou_HG);午台與三里河組成的大汶口文化南東亞亞群(Dawenkou_SEA),其中大汶口文化黃河中游亞群帶的基因組帶有100%仰韶時代黃河中游血統(YR_MN),大汶口文化狩獵採集者亞群帶有以博山(Boshan)及小荆山(Xiaojingshan)為代表的9~40%狩獵採集者血統及59~90%以大汶口西夏侯人為代表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血統,大汶口文化南東亞亞群帶有15~17%%以福建省曇石山(Tanshishan)及溪頭村(Xitoucun)為代表的古南方血統及82~85%仰韶時代黃河中游血統,而劉林遺址人群帶有54~87%仰韶時代黃河中游血統、10~17%古南方血統、26~35%狩獵採集者血統,平均而言,大汶口文化組帶有58.6~100%黃河中游血統。
    龍山文化組的三里河及呈子人群帶有100%大汶口三里河人群血統,即帶有約82~85%以大汶口西夏侯人為代表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血統及17%曇石山或14%溪頭村為代表的古南方血統,而午台人群帶有85.2%大汶口傅家人群血統,即帶有略多於一半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血統。
    Shandong_3k組依據其黃河中游血統的來源可細分為三個亞群,分別是東康留與兩醇帶有100%來自青銅晚期及鐵器时代黃河中游血統的亞群1;五村與呈子帶有46~70%青銅晚期及鐵器时代黃河中游血統加上29~53%以龍山時代三里河、午台血統為代表的亞群2;西三甲帶有100%來自龍山三里河人群血統的亞群3。
    現代山東省漢族基因組帶有100%來自Shandong_2k組或Shandong_1k組的血統,另外,黃河中游人群血統影響了齊家文化人群及廟子溝文化人群約80%血統、影響石峁文化人群約79%血統、影響西遼河紅山文化人群約60%血統、影響哈民忙哈文化人群約24%血統,值得注意的是來自歷史匈奴、鮮卑等草原族群的血統對山東省漢族血統的影響微不足道。[262]
    接著根據對河南省禹州市瓦店(Wadian)、葉縣余莊(Yuzhuang)、登封市王城崗(Wangchenggang)、山東省鄒平縣丁公(Dinggong)、濟南市章丘區城子崖(Chengziya)等五個遺址人群的分析,依年代劃分為龍山時代丁公人群、龍山時代余莊人群、龍山時代瓦店人群、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二里頭文化王城崗人群)、lower_YR_Chengziya_Yueshi(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lower_YR_Chengziya_2.5kya(2500前城子崖人群)及lower_YR_Dinggong_Han_Dynasty(漢代丁公人群)等七個年代人群,其中龍山丁公人群又分為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龍山丁公組)、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1(龍山丁公o1組)、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龍山丁公o2組)等3個組,其基因組顯示,龍山時代丁公組帶有51.2%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流域栗黍農民血統(YR_MN),龍山丁公o1組帶有46.4%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而龍山丁公o2組和大汶口西夏侯人群(Xixiahou_LDWK)、大汶口岸堤二村人群(Ercun_MLDWK)同樣與仰韶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相同具有基因同質性,龍山余莊人群帶有100%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而與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具有基因同質性,Chengzi_LS(龍山時代呈子人群)帶有73%仰韶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龍山瓦店人群帶有約85%仰韶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及15%以阿美族為代表的古南方血統,二里頭時代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帶有85%仰韶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二里頭時代二里頭文化王城崗人群(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帶有91%仰韶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及9%以阿美族為代表的古南方血統,龍山時代瓦店人群、二里頭時代二里頭文化王城崗人群和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皆與龍山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YR_LN)具有基因同質性,二里頭文化人群與岳石文化人群具有相對的基因同質性(genetic homogeneity);Shandong_3k(3000年前山東組)的五村(Wucun)人群帶有92%龍山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而Shandong_3k組兩醇(Liangchun)人群、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lower_YR_Chengziya_2.5kya(2500前城子崖人群)、lower_YR_Dinggong_Han_Dynasty(漢代丁公人群)皆是100%龍山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的直系後代(direct descendants)[263]
    仰韶文化秦王寨類型(Qinwangzhai)的鄭州市站馬屯遺址人群(Zhanmatun)基因組(genomes)顯示其與以靈寶曉塢(Xiaowu)、滎陽汪溝(wanggou)、三門峽仰韶村(Yangshaocun)為代表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人群具有基因同質性(Genetically Homogeneous),同時也與山東省曲阜市的大汶口文化西夏侯遺址人群(Xixiahou)具有基因同質性[264]
    戰國時代~東漢時代中國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齊都鎮青藍府(Qinglanfu)墓地人群的基因組(genome)顯示,帶有超過80%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China_YR_MN)或100%龍山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China_YR_LN),也即青藍府人和龍山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之間具有基因同質性,同時青藍府人與現代山東省漢族(Shandong Han Chinese,Shandong_HE)、河南省漢族及山西省漢族之間也具有基因同質性,可證三省漢族的遺傳成份自漢代至今長達2000年的基因穩定性(Genetic Stability),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現代廣東省漢族及福建省漢族皆帶有約一半的青藍府人群血統[5]
    綜上佐證早在仰韶時代大汶口文化已受到黃河中游栗黍農民東擴的影響而帶有大量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原華夏,下同),比如濟南市焦家、曲阜市西夏侯、沂南縣岸堤二村、煙台市午台、膠州市三里河、邳州市劉林等地人群已帶有50%~100%不等的同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龍山時代的夷部落仍帶有約一半原華夏血統,比如三里河、諸城市呈子、鄒平縣丁公等地人群與黃河中游地區的原華夏部落在基因上有着親緣關係,彼此為親緣部落,二里頭文化王城崗人群與岳石文化城子崖人群皆與龍山原華夏人具有基因同質性,至漢代山東省地區血統與龍山時代及同時代河南省原華夏血統基本相同,所以將五帝時代~秦代位於青兗徐三州之夷部落歸屬為類原華夏部落更能反映其與新石器時代中晚期黃河中游栗黍農民以至現代漢族之基因遺傳聯繫。
    先秦狄部落主要聚居於冀州中北部及相鄰的陜北高原地區。
    根據2022年一項對石峁、新華(XH)、寨山(ZS)、木柱柱樑(MZZL)及神圪垯梁(SGDL)等石峁文化相關遺址出土的122個個體線粒體基因組(mitochondrial genomes,mtDNA)分析,發現龍山時代石峁文化人群主要是來自仰韶時代當地人群的延續,石峁文化人群與同時代黃河流域人群的遺傳關係密切,其中又與陶寺文化人群最密切,與達斡爾、蒙古、維吾爾、藏等現代民族相比,石峁文化人群與現代漢族遺傳關係最近,在漢族內則與北方漢族最近[2];一項對龍山時代神木縣石峁(Shimao)、襄汾縣陶寺(Taosi)、延安市蘆山峁(Lushanmao)三個遣址出土個體的全基因組研究,發現三處人群雖受到新石器時代早期的阿穆爾河血統(AR_EN)成份影響,但仍以土著的仰韶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仰韶原華夏)血統(YR_MN)為主,石峁人帶有90~92%、陶寺人帶有81~93%、蘆山峁人帶有83~88%仰韶原華夏成份,相比起與石峁遺址同一考古學文化位於石峁以西約35公里的神木縣大保當鎮神圪墶梁遺址(shengedaliang)人群帶約77~79%仰韶原華夏成份,石峁、陶寺及蘆山峁含有更高比例的仰韶原華夏血統,研究又發現陶寺中期大墓ⅡM22的墓主(編號TS)父系屬O2a2b1a2a1a−F46(Oβ)[3],該父系出自生存於約公元前4500年左右的一名男性,佔現代漢族男性約11%人口[21][22];一項對神木縣大保當鎮石峁文化新華遺址(Xinhua,XH_LN)及長武縣周代碾子坡遺址(Nianzipo,NZP_LBIA)人群的全基因組研究,發現新華人除了XH_LN_o、XH_LN_o1這兩個個體帶有較高比例的古南方血統外,新華人平均帶有約81%仰韶原華夏栗黍農民血統(China_YR_MN)或91%龍山時代黃河中游栗黍農民血統(China_YR_LN),而XH_LN_o最高帶有約41%以新石器時代晚期中國東南方島嶼人群(China_SEastAsia_Island_LN)為代表的古南方血統及約58%仰韶原華夏血統、XH_LN_o1則帶有約18%古南方血統及約82%仰韶原華夏血統,至於碾子坡人帶有97.6%仰韶原華夏血統及2.4%以泰雅族(Atayal)為代表的古南方血統,研究亦發現新石器時代中期的內蒙古區察哈爾右翼前旗新風鄉之廟子溝遺址人群(China_Miaozigou_MN)雖受到阿穆爾河血統影響但仍帶有約60~72%仰韶原華夏血統,可見以中原血統(Central Plains ancestry)為主要成分之先秦部落人群廣泛分布在陰南丘陵、陜北高原、隴東高原等地[265]
    一項綜合阿穆爾河、黃河、西遼河三地新石器時代至青銅時代出土個體的基因組研究,發現西遼河流域人群主要帶有分別來自黄河及阿穆爾河的雙重血統,平均而言約公元前3300年左右的新石器時代中期仰韶時代,西遼河流域的紅山文化人群基因組分別帶有約37%來自黃河中游人群(the central plain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成分及約63%來自阿穆爾河人群成分,至約公元前1697年左右的二里頭時代,西遼河流域夏家店下層文化人群的中原人群成分升至約92%,但同時來自中原人群的X染色體比例並沒有如黃河遺傳成分般同等上升,甚至出現佔比下降,所以在這段時期有大量中原男性人群的流入遼西才導致相關遺傳成分上升,近千年後約公元前700年的青銅時代,西遼河流域夏家店上層文化人群的中原遺傳成分降至約56%[266],可見遼西以南亦即燕山以南作為遷移必經之地的河北平原地區存在大量與黃河中游居民共享相同血緣關係的氏族部落聚居。
    從新石器時代晚期亦即龍山時代起,陜北高原南北的蘆山峁及石峁兩地人群皆帶有至少70%或以上高比例的仰韶原華夏栗黍農民血統,甚至陰南丘陵之廟子溝人仍至少帶有60%仰韶原華夏血統,而二里頭時代遼西人群擁有的原華夏血統高達92%,是以將先秦狄部落歸屬類原華夏部落才能凸顯其與先秦原華夏部落存在親緣關係此一事實,另外,隴東高原是先秦戎部落活動地區,碾子坡人基因含有約九成仰韶原華夏血統,很可能代表先秦戎部落吸收了大量源自原華夏部落的人群。
  34. 34.0 34.1 34.2 34.3 「秦」曾是古代中國與漢族的自稱及他稱,其族居地也被稱為「秦」[348],成書於太康元年(280)十月的《密迹金剛力士》[349]內稱「吳蜀秦地」,強調吳與蜀屬秦地,明顯是因為晉平吳統一漢洲[350],在平定吳、蜀二國之前僅曹魏亦即北方中原地區是「秦」,平定吳、蜀二國實現統一之後可以「秦」指漢洲,《三洞珠囊大都攻職》云「秦、胡、氐、羌、蠻、夷、戎、狄、楚、越」,「秦」與「楚、越」並立,此處之「秦」只能是指北方中原地區,而《太上三天正法經》云「傖、秦、氐、夷、蠻、差之類」,後者「傖、秦」之傖是經長期分裂割據後南方漢族對北方漢族的貶稱(地域歧視)[351],所以此處「傖、秦」分別是指北方中原(傖)及南朝統治的南部地區(秦)[352][353],《文始先生無上真人關令內傳》亦說「或胡或伧,或吴或楚」,證明「傖」指中原,而「秦」可指南部荊揚二州地區,至於《三洞珠囊領决職》所說的「秦、夷、胡、戎、狄、氐、羌」之「秦」是指與夷、胡、戎、狄、氐、羌等外族並立的漢族,所以「秦」除了指故嬴秦諸侯國外,亦可指漢族及漢洲,還可單指中原地區或吳楚、楚越之荊揚二州地區;《老子化胡經》有「東秦」、「中秦」之稱,《姚伯多造像記》亦稱「化治西域。流波東秦」,皆與諸胡人所在的西方地區相對而立[354],又有「東夏」、「中夏」之稱,「東」指東方,「中」指中國,「秦」即「夏」,可證「東秦」、「中秦」是指位於東方的赤縣神州(漢洲)[355][356]
    「中國」及「華夏」除了是古代漢族的長期自我族稱外,亦是地理區域的稱謂,也可合稱為「中華」或「中夏」,主用以指代中原地區,如永興二年(305)劉弘向晉皇帝表示擔憂東海王司馬越與豫州刺史劉喬開戰會導致中原戰亂不息,可能出現「四夷乘虛為變」的人禍;永和十二年(356)桓温為了勸說皇室北返舊都,指出因為中原被外族政權占據才令晉皇帝不得已南遷移都至揚州的故越國之地[357][358][359];柔然汗國向南朝表達支持南朝收復中原,以拉攏齊高帝蕭道成共同對付北魏[360][51]
    地理意義上的「中國」及「華夏」也可以是指族居地赤縣神州[361][362],其面積由漢代過百郡國組成[12],比如上邽縣、雲中郡、高平縣、幽州、曼柏縣(度遼營所在)、敦煌郡等地皆屬諸華(華夏)地域一部份[363]
    華夏地區又有「方夏」[364][365]之稱,例如交阯刺史部及益州刺史部皆屬華夏地域,地理上與赤縣神州重疊,兩者可以互換。
    被別稱為「中國」、「華夏」的赤縣神州(九州)是漢族傳統領域,故又稱為「漢地」[28][339][366][367][368]、「漢土」[369],即漢族地區(不論是否由漢族政權統治),而狹義上「漢地」或「漢土」僅限於漢族政權治下的漢族地區,另外,需要注意漢朝領土亦可稱為「漢地」。
    核心是指漢洲(赤縣神州)内漢族人口佔比高於50%或地理上不與漢洲邊界接壤(即不與其他民族傳统地區接壤)的地方,而邊缘是指與其他民族傳统地區接壤或漢族人口佔比少於50%的地方,原居地是指在公元前一世紀己有漢族人口聚居的地方。最初的漢洲範圍其實就是西漢初年的版圖,其後漢朝擴張,東南併南越國為九郡又吞閩越國入會稽郡、東北滅衛氏朝鮮為四郡、西北破匈奴置朔方部及河西四郡、降服西南諸夷為七郡,也是原華夏人擴散主導部分南方土著部落融合為一族進程的一部分[註 13],這些地區都是赤縣神州(漢洲)的邊緣地區,其中朝鮮郡縣、福建、朔方部及河西走廊成為漢洲的一部分,而嶺南及雲貴高原則有所反覆,前者自秦代以後除了蒙元與滿清帝國統治外都是漢族王朝的一部分,自東漢時代起官修典籍都承認其為九州州域[370][371],後者在唐宋時代為南詔大理國家,至洪武時期才再歸屬漢洲,漢洲範圍與明王朝兩京十三省及清帝國排除了遼東遼西後的漢地十八省大體一致[372],為便於區分,不含邊緣區的漢洲可稱為「小漢洲」,囊括邊緣區的漢洲可稱為「大漢洲」,漢洲邊缘地區依民族勢力盛衰不同而有所變化,比如遼東西與前後套在蒙古帝國征服後就出現蒙古化、紅河三角洲被京族先民獨立建國、鴨綠江與大同江流域在其他民族勢力的攻擊下被放棄、西套平原回族化,以至於今,這些地區可以稱為「外邊緣」,亦有一些稳定屬於漢洲的邊缘地區,比如珠江三角洲、河西走廊等等,這些地區可以稱為「內邊緣」,大體而言,遼東西、河套、河西走廊、河湟、雲貴高原、湘西、嶺南等地屬於漢洲邊缘,古今皆屬漢洲的邊缘地區是內邊緣,有的如閩粵後來甚至成為核心地區一部分,古屬漢洲而今不屬漢洲的邊缘地區則是外邊緣
    永元元年(89)魯恭認為赤縣神州(中國)是我族「萬民」所居,不應被「戎狄」外族雜居[269],南朝范曄認為漢洲(九土)屬「諸華」我族所居之地[301],北宋歐陽修認為漢洲(九州)為我族所居,其他「夷狄」族群主要聚居在漢洲以外[36]
    綜上,以地理空間為主要含義的「秦」、「中國」、「華夏」等稱呼皆有廣、狹二義,狹義上是指中原,廣義上是指赤縣神州(九州),赤縣神州是指漢民族傳統聚居地(傳統領域),可稱為「漢洲」,如同蒙古草原之於蒙古人、應許之地之於猶太民族、朝鮮半島之於朝鮮民族,但亦不是只有蒙古草原、應許之地、朝鮮半島才有蒙古人、猶太人、朝鮮人分佈聚居,在此以外如日本、美國等地亦有蒙古人、猶太人、朝鮮人分佈聚居,只是相對而言,「傳統聚居地(傳統領域)」带有原居地、初居地的含義,成為本民族政權汲汲於統一或收復的地理空間。[40][373]
    漢洲、漢國境內人口絕大多數是漢族但並非100%都是漢族,如同西藏人口並非100%都是藏族或朝鮮半島人口並非100%都是朝鮮族,所以以「漢區」稱呼漢族聚居地,漢區可以分佈在漢洲(傳統領域)內也可以在漢洲外。
    以「國內只存在一個民族或超過50%人口為單一民族的國家」的定義,如果族群聚居分布出現變化而在傳統領域外出現聚居,比如盎格鲁人、蒙古人等亦在英格蘭、蒙古草原以外地区出現聚居,所以漢族亦可能在漢洲以外的地區聚居,有可能在漢洲以外地區出現漢族人口佔比超過50%的國家,因此有必要將漢國定義分為「一般」及「一般以外」,一般以外即是漢洲以外地區的漢族國家,而漢國治世這一概念,漢國是一般意義上的定義。
  35. 比如馬來西亞伊斯蘭黨主席丹斯里阿卜杜勒·哈迪·阿旺(Abd. Hadi bin Awang)公然宣稱「非土著及非穆斯林群體是貪汙腐敗根源」[388];馬來西亞麥當勞規定禁止㩦帶沒有清真認證的蛋糕進入店內[389][390];肉骨茶被列為馬來西亞國家遺產,但因為與華人漢族喝食習慣密切可能不符合清真而遭受伊斯蘭黨、巫統等回教群體的攻擊[391];2019年,馬來西亞有穆斯林社交媒體召號發起「杯葛非穆斯林及非土著產品」運動,呼籲馬來西亞人優先購買穆斯林產品[392][393][394]
    印尼在1998年5月發生一連串針對印尼籍華人(祖源主要來自閩粤兩省南下的漢族人)的虐殺事件,甚至有強暴華人婦女的惡劣事件[395],因為惨劇發生在該年的5月而被稱為「黑色五月暴動」,這些屠華事件的兇手至今也未得到清算[396][397],正義仍然缺席,而華人逐漸被印尼同化融合,難以區分
    2009年,巴基斯坦女基督徒比比(Asia Bibi)在水井打水時因為使用回教徒所用的水碗喝水而被認定犯下褻瀆,甚至白沙瓦Masjid Mohabat Khan清真寺的哈提甫Maulana Yousaf Qureshi公開懸賞50萬盧比殺害比比[398],不久後法院判决比比死刑,2011年1月4日,旁遮普省省長Salman Taseer因為支持比比而被其保鏢Malik Mumtaz Hussain Qadri開了28槍殺害,該刺殺事後得到大批人士支持甚至有40多學生舉行集會要求釋放兇手[399],至2018年,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推翻原判改判無罪後,引起穆斯林民眾上街示威抗議最高法院的判决[400]
  36. 無論是自我認同還是家族族源都是漢族無疑,相反,並没有任何證據能肯定隋唐王室並非漢族,當然長期與胡人混居難以不混有其他民族血統,但如同北魏、北周的統治者[註 16]带有漢族血統並不能改變其鮮卑族屬,同樣,隋唐統治者也不因染有胡人血統而改變其漢民族屬。
  37. 一族群只要不是生活在與世隔絕的孤島上就必定或多或少受到外來血統的影響,血統相當於全基因組(genome-wide),包含父系(Y chromosome)及mtDNA在內,即使是血統具有長期遺傳連續性(genetic continuity)的群體在歷史上也曾受到外來影響:
    比如西藏阿里地區藏人,根據對阿里地區65具古代樣本分析,其中年代約公元100年的札達縣桑达隆果(SDLG)墓地的樣本SDLG_o含有約70%印度哈拉帕文明相關血統(IVC)而其父系J2b2a2b2a-Y965,在古格遺址一處洞窋發現一個樣本帶有約33%來自中亞的阿凡納謝沃文化相關血統,出土於札达县格布赛鲁(GBSL)墓地年代約公元前300年的5個男性樣本父系都是D1a1a1,而出土自普蘭縣年代約公元200年的pulanduowa墓地6個男性樣本父系皆是O2a2b1,阿里地區35個古代男性父系分別是D1a1a1a1b(8/35)、D1a1a1a1(1/35)、N1b2(4/35)、O2a2b1a1a6(12/35)、D1a1a1(1/35)、O2a2b1a1a(1/35)、O2a2b1a1(3/35)、N1b2a1b(2/35)、O1a1a1a1b2(1/35)、J2b2a2b2a(1/35)、N1b(1/35),然而㩦帶來自中亞及南亞血統的個體並沒有對阿里本地血統產生巨大的影響,公元21世紀20年代阿里藏人血統的遺傳連續性仍可追溯至公元前15世紀[403]
    2020年一項對蒙古國及俄羅斯布里亞特共和國88個遺址共214個古代個體的分析發現,早在青銅時代早期蒙古國巴彥洪戈爾省的Shatar Chuluu遺址人群(Afanasievo_Mongolia)的genetic profiles(基因圖譜)與來自葉尼塞河地區的Afanasievo culture(阿凡納謝沃文化)人群沒有分別,證明以阿凡納謝沃文化人群為代表的西方草原牧民(Western Steppe Herders,WSH)已經向東越過阿爾泰山到達今蒙古國中部地區。
    根據來自巴彥烏列蓋省Khundii Gobi遺址、Khuurai Gobi 2遺址為代表的北阿爾泰切木爾切克文化人群(Chemurchek_northAltai)及來自以南阿爾泰Yagshiin Huduu遺址為代表的南阿爾泰切木爾切克文化人群(Chemurchek_southAltai)的基因圖譜,發現南阿爾泰切木爾切克文化人群與巴彥洪戈爾省的Afanasievo_Mongolia人群同樣具有較高的西方血統,並且與同時代來自啥薩克的一個個體Dali非常相似,南阿爾泰切木爾切克文化人群的遺傳成分是以Botai culture人群為代表的60.1%北歐亞(ANE)血統及約39.9%以土庫曼Gonur Tepe遺址個體Gonur1_BA為代表的Bactria–Margiana Archaeological Complex(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BMAC)人群相關血統組成,而北阿爾泰切木爾切克文化人群帶有77.4%以東方省eastMongolia_preBA個體為代表的阿穆爾河血統、17%以Botai culture人群為代表的北歐亞血統及5.6%Gonur1_BA的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考古綜合體血統
    青銅時代中晚期的蒙古地區人群主要由阿穆爾河血統及以sintashta(辛塔什塔文化)人群為代表的西方血統組成,蒙古北部一支以Khövsgöl_LBA(庫蘇古爾省)為代表的人群由約93%阿穆爾河血統及約7%辛塔什塔文化人群血統組成,另一支在西部阿爾泰地區以鹿石-赫列克蘇爾綜合體為代表的人群(Altai_MLBA)由約51%阿穆爾河血統及約48%辛塔什塔文化人群血統組成;蒙古東部和東南部地區的烏蘭朱和文化與同區其後的石板墓文化關係密切,其人群(Ulaanzuukh_SlabGrave)由阿穆爾河血統組成,缺少來自北歐亞血統及西方草原牧民血統的影響,另外,在科布多省Ulaan Goviin Uzuur 2遺址的個體UAA001(父系NO-M214)、Khoit Tsenkher遺址的個體KHI001(父系N1c2b2-L665)及庫蘇古爾省Uushigiin Uver遺址的個體UUS001(父系J1a2b-p58)等3個樣本除了攜帶阿穆爾河血統及辛塔什塔文化血統外,還帶有9~12%以Gonur1_BA為代表的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 鐵器時代早期,阿爾泰血統(Altai_MLBA)人群分布在Altai-Sayan region(阿爾泰-薩穆地區),Sagly/Uyuk(薩格利-烏尤克文化)在烏布蘇省的Chandman Mountain遺址人群(Chandman_IA),帶有49.9%塔什塔文化人群血統、43.6%阿穆爾河血統及6.5%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
    匈奴早期時代有12個個體,來自庫蘇古爾省Salkhityn Am(SKT)遺址的10人、Atsyn Gol遺址(AST)的1人及肯特省Jargalantyn Am(JAG)遺址的1人,其中SKT001、SKT003、SKT008(父系Q1a2a1c)、SKT009(父系R1a1a1b)、SKT010、AST001等6個樣本合併為earlyXiongnu_west(匈奴早期西方)人群,帶有約91.8%以Chandman_IA為代表的薩格利-烏尤克文化血統及約8.2%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另外SKT002(父系R1b-M343)、SKT004、SKT005(父系R1b1-M415)、SKT006(父系R1-P236/M173)、SKT012(父系J2a1h2-L25)、JAG001等6個樣本合併為earlyXiongnu_rest,其血統介於西方匈奴早期組與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之間,約有25%Chandman_IA人群血統及75%以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為代表的阿穆爾河血統,其中SKT004及JAG001與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高度相似,而其餘四個個體帶有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約22~61%及薩格利-烏尤克文化人群血約38~77%,在匈奴早期群體中,匈奴早期西方人群代表鹿石-赫列克蘇爾文化、蒙赫海爾汗文化、薩格利-烏尤克文化等西方文化族群的後裔。
    匈奴晚期年代有47個個體,其中22個都是由薩格利-烏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統(0.7~90%)及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9~99%)組成,而個體NAI002(父系R1a1a1b1-Z283)是由薩格利-烏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統(約76%)及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約24%)組成;個體TUK002(O2a1c1a5-M5420)是由薩格利-烏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統(約7%)、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約81%)及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約11%)組成;個體TUK003是由薩格利-烏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統(約56%)與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約43%)組成;個體TAK001是由薩格利-烏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統(約5%)與以Khövsgöl_LBA(青銅時代中晚期庫蘇古爾省人群)為代表的阿穆爾河血統(約94%)組成;個體TEV002是由薩格利-烏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統(約6%)與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爾河血統(約93%)組成;個體BUR001是由薩格利-烏尤克文化Chandman_IA人群血統(約70%)及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約29%)組成;個體BUR003(父系R1a1a1b-Z647/Z645)、TMI001、UGU010(R1a1a1b2a2a-Z2123)都是由Sarmatian(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組成;個體BUR002(父系E1b1b1a1b2-V22/L677)、DUU001都是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69~81%)與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18~30%)組成;個體UGU005(父系R1a1a1b2a2a-Z2123)、UGU006(父系J1-M267)、BRL002都是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43~85%)與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爾河血統(14~56%)組成;個體BUR004、HUD001、NAI001(父系J2a1h2-L25)都是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59~73%)、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爾河血統(約6~22%)及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約17~20%)組成,因為BUR001、BUR002、BUR003、BUR004、TMI001、UGU005、UGU006、UGU010、DUU001、BRL002、HUD001、NAI001、NAI002等13個個體皆帶有54~100%薩爾馬提亞人血統而合併為lateXiongnu_sarmatian group(匈奴晚期薩爾馬提亞人組)
    另外,EME002、ATS001、BAM001、SON001(父系NO-M2308/M2313)、TUH001(父系C2b1b1-M86)和YUR001(父系N1-L735)這6個個體都是由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爾河血統(約24.2~99.8%)與現代中原漢族相關血統(約0.2~75.8%)組成,而BRU001、TUH002(父系J2a-M410)這2個個體都是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24~25%)、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爾河血統(約41~47%)及現代中原漢族相關血統(約28~32%)組成,因為EME002、ATS001、BAM001、SON001、TUH001、YUR001、BRU001、TUH002等8個個體帶有0.2~75.8%中原漢族血統而合併為lateXiongnu_han group(匈奴晚期漢族組)。
    中世紀早期從鮮卑至回紇時代,共22個樣體,來自後杭愛省Tamiryn Ulaan Khoshuu遺址的1個鮮卑時代個體TUK001分別由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約53%)與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46%)組成;8個突厥時代個體中的ZAA002(父系C2b1s1b1-F3830)及ZAA004(父系C2b1s1b1-F3830)與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的阿穆爾河血統相同,ULI002(父系J2a-L559/M410)及ZAA007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24~31%)與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約68~75%)組成,NOM001(父系R1a1a1b2-Z93)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64%)、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約18%)與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約16%)組成,TSB001(父系J1a-CTS5368)是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72%)與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27%)組成,UGU001(父系J2a-L559/M410)是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19%)與以Khövsgöl_LBA(青銅時代中晚期庫蘇古爾省人群)為代表的阿穆爾河血統(約80%)組成,TUM001(父系N1c2-L666)是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17%)與由南戈壁省巴彥布拉格遺址2個個體代表的Han_2000BP人群血統(約82%)組成;回紇時代有13個樣本,OLN001.B由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組成,OLN001.A及ZAA001都是由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74~90%)與Alan(阿蘭人)血統(10~25%)組成,有9個個體是由阿蘭人血統(32~65%)、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2~59%)與巴克特里亞-馬爾吉亞納文化人群血統(約8~37%)組成,其中OLN003父系R1b1a2-PF6505/M269、OLN005父系R1b1a2a2-Z2105/CTS1078、OLN010父系R1b1a2a2-Z2105/CTS1078、OLN011父系R1b1a2a2-CTS1078,最後OLN007(父系C2e1a1a-F3864/M407)分別是由薩爾馬提亞人血統(約20%)、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約46%)與北方漢族相關血統(33%)組成。
    中世紀晚期的契丹時代,來自布爾干省的ZAA003、ZAA005(父系J2a-L212/M410)、ULA001(父系J2a2-L581)三個個體分別由亞蘭人血統(約0.2~8.3%)、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約34~80%)與中原漢族相關血統(約17~60%)組成。
    蒙古帝國時代有62個樣本,其中57個樣本其血統分別來自薩爾馬提亞人或亞蘭人(約15~18%)、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約47~64%)及中原漢族(約20~36%),57個樣本中的SHR001、KNN001、ULN011、ZAY001四個樣本父系都O2a,另外5個樣本中除了KHL001可由100%青銅時代中晚期庫蘇古爾省人群血統組成外,其餘樣本主要由烏蘭朱和文化-石板墓文化人群血統與亞蘭人血統或中原漢族血統等兩種血統組成。研究的214個個體中測出的男性父系分別是R1a(18/123)、R1b(11/123)、C2b(19/123)、C2e(1/123)、Q1a(28/123)、Q1b(1/123)、N1c(9/123)、J1a(4/123)、J2a(7/123)、G2a(1/123)、E1b(1/123)、O2a(7/123)、D1a(3/123)以及CT-M5613/M168、N、N1-L735、J-CTS10446/M304、CT-M5603/M168、CT-M5606/M168、D-F1137/M174、R1-P236/M173、NO-M2308/M2313、NO1-M214、R-P224/M207、J1-M267、N1-L735各一例[404]
    根據位於Sukhbaatar Province(蘇赫巴托省)年代約公元1130~1250年間的Tavan Tolgoi墓地分別有編號MN0104、MN0105、MN0124、MN0125、MN0126、MN0127及MN0376等7座墓葬,該墓地很可能屬於孛兒只斤氏(Borjigin),其中MN0104、MN0126、MN0127、MN0376是男性,MN0376父系R1a1a-M17,而MN0104、MN0126及MN0127的父系R1b-M343,R1b-M343很可能是成吉思汗孛兒只斤鐵木真家族的父系[139];根據同處於肯特省delgerkhaan(德勒格爾汗)縣且相距18公里的gurvan dov墓地及Tavan Khailaast墓地所出土的共9個古代樣本的全基因組分析,其中年代約公元600年的樣本GD2-4全基因組有約45%來自漢族的古中原成份,而年代約公元8世紀中葉的樣本GD1-3至少有17%西歐亞成份、年代約公元9世紀中葉的樣本GD2-2至少有14%西歐亞成份,德勒格爾汗縣出土的5個古代男性父系分別是J2a-M410/L212、D-M174、C2b1c-F1918/M546、C2b1-F1699、C2b-L1373/F1396,但這些來自古中原及西歐亞的血統並沒有令該縣人口的血統在公元2世紀至公元15世紀之間失去遺傳連續性[405]
    根據來自中國江蘇省連雲巷市Kongwangshan(孔望山)遺址2名明代個體21LHKM106RL、KWSM146LR(父系O2a1c1a1)及1名清代個體KWSM199,同市海州區Lianyungang gym遺址1名宋代個體21LHKMN112(父系O1a1a2)及1名清代個體21LHKMM16L(O1a1a2),宿遷市Nainaimiaodong(禰禰廟)的2名明代個體21SMM158SE_1、21SMM157SE_2(父系O2b1a)及1名清代個體21SMM138E_2_2,3個遺址有七名個體的基因組依年代分為Jiangsu_Song(江蘇宋代組)、Jiangsu_Ming(江蘇明代組)、Jiangsu_Qing(江蘇清代組)等三組,另外來自清代孔望山遺址的一個個體KWSM199單獨組成Jiangsu_Qing_o组(江蘇清代o組),江蘇清代o組除了69.7%青銅中晚期及鐵器時代黃河中游血統(YR_LBIA)、22.7%新石器時代曇石山血統(Tanshishan)外,還帶有7.6%Egypt_Ptolemaic(托勒密王朝埃及)相關的東地中海血統,可能對應近代以來歐洲勢力東來亞太的史實,而江蘇宋代組為100%青銅中晚期鐵器時代黃河中游血統、江蘇明代組為69.3%青銅中晚期鐵器時代黃河中游血統及30.7%新石器時代曇石山血統、江蘇清代組為80.2%青銅中晚期鐵器時代黃河中游血統及19.8%新石器時代曇石山血統,現代江蘇省、浙江省及上海市三地漢族是江蘇清代組的直系後代(direct descendants),江蘇宋代組與山東省漢代人的血統之間具有同質性(homogeneous),雖然1000年來冮蘇省人的原華夏血統與古百越血統各自佔比略有波動,但從北宋至今江蘇省漢族血統具備較高的遺傳穩定性及同質性。[406];陜西省咸陽市雙照墓地唐代墓葬M56出土的R1、R2、R3三個體的基因組顯示,R1、R2、R3均完全是龍山時代黃河中游人群(ancient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Neolithic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的後代 [407],根據陜西省長安市Xingfulindai(幸福林帶,XFLD)遺址出土的XFLDM114、XFLDM635、XFLDM682、XFLDM764、XFLDM850、XFLDM114、XFLDM19等7個唐代個體(XFLD)的基因組,依遺傳成份可分為XFLDM114、XFLDM635、XFLDM682、XFLDM764四個XFLD_1一組,XFLD_1組與以龍山時代瓦店、平糧台、郝家台等地人群為代表的原華夏人(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 Late Neolithic,YR_LN)具有遺傳同質性(genetically homogeny),其餘XFLDM850、XFLDM114、XFLDM19三個分別帶有15%、6%、3%以Kazakhstan_Wusun(哈薩克烏孫人)為代表的Westem Eurasian(西歐亞血統)及85%、94%、97%龍山原華夏血統,而現代陜西榆林、延安、咸陽、西安、渭南、寶雞六市漢族帶有95~97%龍山原華夏血統,西歐亞血統僅影響2~5%,而漢中與安康兩地漢族帶有84~88%龍山原華夏血統及11~15%Taiwan_Hanben(台灣漢本)為代表的古南方血統,故此漢族在歷史上的長期交流中雖染有來自中亞的血統成分,但占比相當低而影響有限 [408]
    根據對同處於金海市且相距僅5.3公里的大成洞古墳(Daesung-dong tumuli)與會峴里貝塚(Yuha-ri shell mound)所出土的8個年代在公元4世紀中葉至公元5世紀早期的樣本分析,其中AKG_10203及AKG_10207兩個樣本相對更接近現代日本人,编為Korea-TK_2組,Korea-TK_2擁有至少25%繩文血統,而其他6個樣本則為Korea-TK_1組,其繩文血統較少只有約8%,相對更接近現代韓國人、中國漢族人,Korea-TK_2含有與漢族相關的青銅及鐵器時代黃河流域血統(Yellow_River_LBIA)約43%,而Korea-TK_1則有63%,8個樣本中有3名男性,其中AKG_10218僅則定為父系O,屬Korea-TK_2組的AKG_10203父系D1a2a1-CTS2728,属Korea-TK_1組的AKG_10204父系O1b2a1a2a1b1-PH40,雖然現代韓國人已不存在繩文血統但仍與8個樣本具有遺傳連續性[409]
  38. 拒绝權,即擁有拒绝的權利,這聯想出一個問题,假設一個國家或一個城市的過往,是由移民所形成或很大一部分——比如30%以上——是由外來移民所形成,那該地在未来有沒有權力拒绝或限制移民?换一個角度看,該國過往的移民来自是種族A,那由種族A组成或主要組成——如70%或以上——的該國有沒有權利拒绝或限制來自非種族A的移民?
  39. 這種新民族的成立必然會宣稱自己是某個古老的、曾經被抹去的存在,以此來將新民族自然化,遮掩受到人工製造的痕迹。
    如按照某個觀點的邏輯,事實是這55個民族意識本來就是因為統治者的利益和為了打壓漢族以方便統治才創造出來的洗腦工具,只是水能載舟也能覆舟,尤其是被煽動起的民族情緒通常很難控制,藏人至上主義、維吾爾沙文主義等極端民族情緒就是這種統治工具失控噬主的反映。
  40. 寄居在東漢西河郡的南匈奴單于國,雖然多次與漢軍聯合攻打北匈奴帝國,但在永元三年(91)漢軍在金微山一戰徹底打沉北匈奴後,公元2世紀南匈奴就成為漢朝的內患,主要有萬氏尸逐鞮單于攣鞮檀乘永初羌亂之機,又聽信漢奸韓琮讒言「關東水潦,人民飢餓死盡,可擊也」,向漢朝落井下石,與烏丸、叛羌聯合劫掠漢族,後被漢軍圍剿才迫不得巳而投降,「還所鈔漢民男女及羌所略轉賣入匈奴中者合萬餘人」;永和五年(140)南匈奴左右部發動叛亂,直至建康元年(144)才敉平;永壽元年(155)及延熹元年(158)南匈奴皆起兵反漢但於同年被敉平;中平五年(188)南匈奴再次發起叛亂,因為随後漢朝陷入軍閥割據,南匈奴因此得以割漢獨立並與袁紹、高幹等漢族軍閥聯合,吸收地方上的漢族人口壯大自己擴張勢力,直至建安十年(205)曹操平定高幹,派梁習任并州刺史後才成功遏制南匈奴國崛起的勢頭[423],所以至遲從公元2世紀開始,南匈奴已經是漢洲的負資產,即使西晉王朝並沒有對境內諸胡平民施以相對於漢族平民更強的剝削,南匈奴王族雖失去實權但仍享有高官厚禄,如攣鞮淵繼父任左部帥旋任北部都尉、攣鞮聰任右部都尉等等,但仍不能阻止攣鞮氏以晉朝「奴隸御我」的受害者想像來合理化起兵反晉的舉動,相比起攣鞮聰先後逼使晉懷帝司馬熾「著青衣行酒」、晉愍帝司馬鄴「行酒洗爵」羞辱之而後殺之的做法,司馬氏之待攣鞮氏可謂寬厚,南匈奴不止乘六王內戰時機在左國城自立為大單于兼冒認漢室,即使內戰在光熙元年(306)結束後仍然不斷擴張勢力招攬諸胡及漢族叛軍,更在永嘉二年(308)稱帝,令中原戰火繼續燃燒,難怪古人會批評南匈奴為「人面獸心,見利則棄君親,臨財則忘仁義者也。投之遐遠,猶懼外侵,而處以封畿,窺我中釁」、「至於不遠儒風,虛襟正直,則昔賢所謂并仁義而盜之者焉」。
    石㔨在建立羯趙政權後,將胡人諸族統稱為「國人」以視尊崇,將族群與特定階級對應的做法是有史以來首次,石㔨尊崇胡人,雖未有剝削漢族之舉,但建興五年(317)石㔨因為大規模搶掠中原地區漢族農民的農作物而被譏為「胡蝗」,比喻其為啃光漢民莊稼的蝗災,反映當時漢族與諸胡之間的民族矛盾之普遍,石㔨規定「重禁胡人不得陵侮衣冠華族」亦反映胡人出於民族因素而欺凌漢族頻發才需要羯趙王㔨下令「重禁」,比如羯趙國的參軍樊坦就曾經被羯人劫掠家產而落入貧困的境地[424],至其侄子石虎繼任後,為了保障羯人繼續統治中原而開始奴役漢族人民,激化民族矛盾最後反噬羯胡自身[46]
  41. 反漢主義以漢族未曾民族識別而不認為漢族是一個民族,但柬埔寨的高棉族、韓國與朝鮮的鮮族、世界各地的猶太人、日本的和人、庫爾德人、阿拉伯人等等也未曾民族識別,亦不能因此否定這些民族的存在,從文化角度而言,漢族有漢語文、共祖炎黄、道教、漢曆節日等內部起源的共同文化,文化可以代表某族群的身份但兩者邊界不必一致,特別是在近代以來西方文化(比如共產主義)的強烈影響下,民族文化內部有差異是常態,譬如家庭中一人信佛教、一人信回教、一人信基督教都不足以否定三人屬同一家庭,漢族身份的建立早於中國各少數民族[註 2],在血緣上中原土著對現代漢族的影響最大[註 3],漢族作為中國境內最早形成的民族,卻不被共產黨、民進黨等掌權者承認,反漢主義思想腦霧國民,針對漢族的否定文化、不給予漢族享有與維吾爾、蒙古、滿等各少數民族的地位等做法是造成現代中國民族問題的根源。
    有一類認為「少數民族放棄了自己的文化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所以需要優待來補償」的說法,這種說法看似有理實質隱含錯誤的預設,首先少數民族的文化保存較漢族更完善,比如藏人、維吾爾、蒙古等族群文化,有的如朝鮮族自願選擇吸收漢文化,有的如滿族自願放棄其語文,這些變化都不是來自漢族政權的強迫政策,何況並非只是少數民族受到漢族文化的影響,漢族也受到來自少數民族文化的影響,很多時候所謂文化問題,其實只是少數民族為了參與及分享漢族經濟活動的成果而自主作出的文化改變,畢竟沒有理由要求大多數人放棄自己的族語去遷就少數人的族語,這種改變應該受到歡迎及包容而不是排斥,只有極端民族主義者才會對此感到不滿,筆者認為問題的解決方案應與問題相連,也即失去族語需要的是學習族語的機會,而不是與此無關地索取較漢族更多的權利,筆者認為一個民族平等的政府的確有責任提供各民族成員學習其民族文化的機會,但沒有責任保障其民族文化必然受人青睞,沒有責任保證其文化必然會繁榮昌盛主流化或具有活力,所以少數民族不應將自身文化的流失怪罪在漢族身上,更不應以此為由要求種種特權,需要強調的是,文化是可以被邊緣化的,只要不是出自政策強迫就可以,基於經濟或偏好導致有的文化更受青睞有的文化受到忽視,這些出自民眾的選擇並沒有對錯之分,另外也需考慮人口比例,比如一個人口只占1%的族群其文化影響只占1%無論如何也不能視為被邊緣化,但在極端民族主義者眼中只要不屬主流文化或其影響力低於漢文化就是被邊緣化,自知語文失去吸引力日漸萎縮就將自身族群的問題遷怒於漢族,製造受害者身份以向漢族勒索更多的權利,將漢族視作敵人煽動仇恨漢族,少數民族放棄很多自身文化但漢族何嘗不是受少數民族影響(比如元代清代)被迫放棄更多自身文化;根據這種說法少數民族本不屬於中國,但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定義都是包括漢族在內的多民族國家,在要求付出要求貢獻時極端民族主義者就將中國視作漢族國家,一說到權利分享利益時又將中國視作少數民族的國家要求得到較漢族更多的權利,這種將少數民族享有特權作為其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前提,隱含了如果不給予少數民族特權少數民族就有權分裂獨立的要脅勒索,本身預設了少數民族對中國的不忠誠,所以根據這種說法,對中國更忠誠的漢族應得到較少數民族更多權利才對。
    有說法認為優待少數民族可以穩定邊疆安全,為了穩定邊疆可以損害漢族利益,前述這種說法暗含國家領土完整與漢族平權的對立,透過損害漢族利益來滿足少數民族利益及民族主義情緒去穩定邊疆安全,暗示我們的漢族兄弟相對於55個少數民族就是二等公民,為了滿足少數民族的欲望(以便邊疆安全)就可以無底線、無條件壓迫漢族,騙得一大群漢族傻子接受了這一套犧牲漢族代代人權益去換取邊疆穩定的洗腦麻醉,逼使漢族人陷入在追求漢族平權與支持國家領土完整這兩個目標之間只能二選一,但這種「選擇」只是反漢主義者製造的假象以便PUA勒索漢族人做二等公民,因為威脅邊疆安全、建構極端民族主義敘事獨立建國、勾結外國勢力分裂中國的行為者是少數民族的極端民族主義思想,不是來自少數極端民族主義者或反漢主義者眼中的「大漢族主義」更不是因為漢族身份,少數極端民族主義不會因為少數民族在法律上受到較漢族更好的待遇就放棄分裂獨立,透過優待少數民族來取得邊疆安穩只是一種綏靖主義,不從打擊分裂叛亂的源頭——少數極端民族主義亦即反漢主義——着手,一切都只是暫時苟安、不圖未來的綏靖,「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平等是人類的天性,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用公權力優待某民族或損害某民族的利益是違反人性的,按照損害漢族權益來優待少數民族以安撫其極端民意主義情緒的邏輯,漢族不可生育與少數民族相同數量的兒女、經濟資源優先分配予少數民族、政治資源優先考慮少數民族、民族感情優先考慮少數民族,照此下去,生存資源優先分配給少數民族、以損害漢族利益為代價一切事務優先考慮少數民族利益及無條件遷就少數民族情緒的可怕未來就不遠了,如果維護國家安全邊疆穩定(優待少數民族)的代價是漢族世世代代做二等公民,那二等公民有甚麼理由繼續為這個政權效忠!入外國籍是外國的二等公民,做本國人又是本國的二等公民,那又何必為反對外國入侵付出一切去保衛本國,反對大漢族主義是中共意識形態的弱點,某程度上與少數極端民族主義思想的「大漢族主義」迫害敘事構成共謀,不能實施與過去反大漢族主義同樣反對力度去對付維吾爾沙文主義、蒙古沙文主義、藏人沙文主義等少數極端民族主義,這意味着中共意義形態最低限度必需要從「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轉向「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極端民族主義,主要是少數民族沙文主義,也要反對大漢族主義」,才有能力從思想上打擊反漢仇漢的少數極端民族主義,如果說優待少數民族以獲取邊疆安全,那漢族地區作為中國經濟及人口的核心區難道不是更重要?按同樣邏輯更應該優待漢族,難道少數民族地較漢族地區更重要?可以接受漢族地區不穩定不安全?,如果因為漢族沒有分裂中國獨立的極端民族主義而不優待,反而為了安撫存在分裂中國獨立的極端民族主義的少數民族群體而作出優待,即目的(邊疆安全)和手段(優待少數民族)南轅北轍,不忠誠反而成為了必須優待安撫各少數民族的借口,少數極端民族主義者或許會因為少數民族在法律上受到較漢族更好的待遇及重兵壓彈而暫時偃旗息鼓,但永不會放棄反漢仇漢的極端思想,只要一旦政權衰弱就會露出獠牙,而少數民族群體亦未必會放棄被害者思維,因為只有被害者叙事才能合理化優惠少數民族的待遇,所以漢族必須扮演為歧視少數民族的加害者角色,被害者與加害者的扮演者不能倒轉,所以漢族平民成為為了穩固這個將漢族視作二等公民的政權邊疆的最大輸家,這一切亦只能綏靖邊疆而不能消滅少數極端民族主義思想,但唯有消滅少數極端民族主義思想才能夠真正實現邊疆安全,中國民族問題的真正敵人不是大漢族主義思想,而是少數極端民族主義思想,中國真正需要的是反反漢主義教育,只有讓少數民族認識到少數極端民族主義思想才是導致少數民族被污名化的主要根源才能令少數民族自願放棄少數極端民族主義思想放棄債主心態,只有少數民族群眾自發打擊少數極端民族主義思想才能真正實現邊疆安全,真正令邊疆不穩正是中共長期支持貶損漢族的反大漢族主義思想甚至縱容各少數民族沙文主義(比如滿蒙至上主義)所導致,真正需要優待的是邊疆地區包括漢族在內的華人56族群中的貧困群體,最不應該優待的是少數民族人士,以傳達一個有力的訊息,就是:各少數民族身份相比起漢族身份,在法律上在道義上不具有任何特殊,任何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差異待遇法規都是一種暴政,未曾國民投票大多數認可及沒有設立時限而實行民族差異待遇法規的都是法西斯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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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43.0 43.1 據中國第四次人口普查,人口超過一千萬的少數民族只有壮族。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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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類學雜記——10. 漢族中有多少北方民族的血液?
  2. 2.0 2.1 Jiayang Xue、Wenjun Wang、Jing Shao、Xiangming Dai、Zhouyong Sun、Jacob D. Gardner、Liang Chen、Xiaoning Guo、Nan Di、Xuesong Pei、Xiaohong Wu、Ganyu Zhang、Can Cui、Peng Cao、Feng Liu、Qingyan Dai、Xiaotian Feng、Ruowei Yang、Wanjing Ping、Lizhao Zhang、Nu He and Qiaomei Fu《Ancient Mitogenomes Reveal the Origins and Genetic Structure of the Neolithic Shimao Population in Northern China》
    …………「We found that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shared more affinities with those NEA populations in the YR basin.」…………
    …………「​among the populations in other regions of the YR basin,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had the closest genetic affinity with the Taosi 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in southern Shanxi Province.
    In all, the ancient individuals related to the Shimao culture in the LN Longshan period from northern Shaanxi Province shared more maternal relationships with the contemporaneous (but not earlier) populations in the YR region outside northern Shaanxi Province. Among these LN Longshan populations, those related to Shimao culture shared the closest relationship with those related to Taosi culture in the Middle YR.」…………
    …………「To explore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s between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and present-day humans, we compared their genetic affinities including the ethnic minorities (such as Daur, Mongolia, Dai, Miao, etc.), Han populations (“NChina_Han” and “SChina_Han”), and the populations in Tibet and Taiwan of China.…………The genetic distance analysis also showed that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were closer to Han populations (F ST < 0.03, p > 0.06 in NChina_Han; F ST < 0.04, p > 0.06 in SChina_Han) than other present-day minority populations, including those in Tibet and Taiwan. The haplogroup sharing analysis showed that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shared higher proportions of haplotypes with the Han (NChina_Han, 6.04%; SChina_Han, 4.70%) than with the other present-day populations (0.00–3.65%).」…………
    …………「Our results found that the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in the LN Longshan period shared more genetic relationships with the contemporaneous LN populations in the YR region, rather than those from earlier periods. Among these YR populations in the LN Longshan period, the populations related to Shimao culture showed the closest affinity with the populations related to the Taosi culture in the Middle YR’s southern Shanxi Province. 」…………
    …………「Finally, we found that the LN Longshan Shimao-related populations in northern Shaanxi were closer to the present-day Han Chinese (especially the north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 than to the minorities in China.」………
  3. 3.0 3.1 ​Zishuai Huang、Jiaqi Gao、Mingzhi Ma、Wengao Hu、Xin Xiao、Hui Li 《Ancient genomes reveal complex population interactions in the middle Yellow River basin during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The individual of the Taosi site came from the middle period monarchic mausoleum IIM22, which had a great quantity of grave goods including jades and lacquered wooden artifacts, indicating the royal status of its owner. This individual was coded as TS.」
    …………
    ……「Here, we implemented a tournament-wise framework to compare competing models. We chose AR_EN or Yumin as Northeast Asian-related source since the Yumin and Lushanmao site shared the burial practice of Jushizang. Populations from the periphery of Yellow River region were best modelled as a two-way admixture of Yumin- (7.8–23.7 %) and YR_MN-related (76.3–92.2 %) ancestries (Fig. 4). 」……
    …………
    Fig. 4. Best-fitted two-way qpAdm models for populations from Late Neolithic Shanxi-Shaanxi area and relevant ancient populations, related to Table S5.
    …………
    ……「TS was of royalty in the middle period of Taosi, and was archaeologically considered to be related to Emperor Shun, the legendary leader of ancient China. His Y chromosome haplogroup was Oβ , which is an important founding haplogroup among modern Han Chinese males, indicating a shared paternal lineage between ancient rulers and present-day populations.」……
    Table. S5 All two-way qpadm models for populations from late Neolithic shanxi-shaanxi area
  4. Shigeki Nakagome、Niall P. Cooke《Male-driven admixture facilitated subsistence shift in northern China》
    ……「The West Liao River, situated between the Yellow River and Amur River, displays a dual genetic structure of Yellow River and Amur River ancestry. Importantly, the proportions of these two distinct ancestors vary over time, aligning with increased millet farming during the Neolithic and a partial transition to pastoralism in the Bronze Age.」……
    ……「A Middle Neolithic individual from the Haminmangha site in Inner Mongolia (labelled ‘HMMH_MN’) carried a substantial proportion of Amur River ancestry (>80%). In contrast, individuals from a site located approximately 200–300 km closer to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an HMMH_MN, who are labelled as ‘WLR_MN,’ exhibited significantly higher Yellow River ancestry (~40%) than HMMH_MN (~20%), even though they were nearly contemporaneous. During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WLR_LN’), Yellow River ancestry became predominant, indicating a substantial influx of individuals from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s supported by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f an increased reliance on millet farming. However, in the Bronze Age (‘WLR_BA’), the proportions of the two ancestors became balanced, possibly due to a partial replacement of millet farming with pastoralism.」……
    Table 1.Admixture proportions of dual ancestors estimated from the autosomal and X chromosomal variation in the West Liao River populations.
    ……「Our findings uncover sex-specific dynamics in the agricultural expansion of northern China. The substantial rise in Yellow River ancestry observed in the autosomes of WLR_LN, compared to the X chromosome, serves as compelling evidence for a higher influx of males migrating from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is migration led to admixture with the local population in the West Liao River area.」……
  5. 5.0 5.1 5.2 Baitong Wang、Daohua Hao、Yu Xu、Kongyang Zhu、Rui Wang、Xiaomin Yang、Qu Shen、Mengting Xu、Tianyou Bai、Hao Ma、Jiajing Zheng、Xinyi Wang、Xinyue Zou、Hongming Zhou、Xiaolu Mao、Jiaxin Tang、Yanying Peng、Le Tao、Haifeng He、Haodong Chen、Jianxin Guo、Zhi Ji、Yilan Liu、Shaoqing Wen、Li Jin、Qun Zhang、Chuan-Chao Wang《Population expansion from central plain to northern coastal China inferred from ancient human genomes》
    ……「In this study, we reported 14 newly generated ancient genomes from Linzi, one of China’s densely populated and economically prosperous cities from the Zhou to Han Dynasties. The ancient samples in this study were dated to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2,000 BP). We found the samples derived all their ancestry from Late Bronze Age to Iron Age Middle Yellow River farmers rather than local Neolithic populations. They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present-day Han Chinese of Shandong, suggesting 2,000 years of genetic stability. Our results highlight the role of the eastward migration of Yellow River farmers in the Central Plain to northern coastal China in forming the present-day genetic structure of Han Chinese.」
    「The Han Chinese population, with around 1.3 billion descendants, is the largest ethnic group in the world and could be roughly characterized by linguistic and genetic clines through different mixture proportions of ancient Yellow River farmers and ancient southern populations. This suggests that the expansion of ancient Yellow River farmers, particularly the Middle Yellow River farmers, significantly shaped the mod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Our results demonstrated that the genetic structure of modern northern coastal people was formed at least at 2,000 BP by the eastward migration of ancient Yellow River farmers who replaced the Early Neolithic Shandong people. After this structure was formed, it retained continuity and stability.」
    ……「The 14 samples from Qinglanfu cemetery showed genetic homogeneity with each other, deriving ancestry from a single source in pairwise-qpWave analysis (Figure S2). Therefore, we combined these samples into a single population for subsequent population genetic analysis, named China_Shandong_Qinglanfu_Historic.」
    ……「The prevalent Y chromosome haplogroups of Qinglanfu samples were O1b1 and O2a2. O1b1 exhibits a higher frequency in the eastern coastal provinces and northern areas of China, whereas O2a2 is primarily found among the Han Chinese and certain populations in northern East Asia. These haplogroups have been identified in ancient populations of northern China, particularly those inhabiting the Middle and Upper Yellow River Basin, emphasizing the paternal connections between the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igure 2 Qualitative relationship analysis between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Outgroup-f3 statistics, using all ancient populations worldwide, support the close genetic affinity among the historical Shandong and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in the Central Plain, especially for China_YR_LN and China_YR_LBIA (Figure 2A). Furthermore, the results of f4 (Mbuti, worldwide populations; Qinglanfu,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statistics also showed a closer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post-Late Neolithic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as reflected by nearly all populations contributing non-significant Z values (−3< Z < 3).」……「We first used the pairwise-qpWave method to formally test whether the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Yellow River farmer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and might be derived from one single genetic source. The results demonstrated nearly genetic homogeneity among Qinglanfu, China_YR_LN, and China_YR_LBIA (p value >0.05), but not between Qinglanfu and China_YR_MN nor between Qinglanfu and China_NEastAsia_Coastal_EN, which was consistent with previous f4 results. Moreover, we also found Qinglanfu, China_YR_LN, and China_YR_LBIA were consistent with being a clade according to the qpWave (Rank 0: p value >0.05). Therefore, we added southern East Asian populations as additional sources to build mixture models to account for the genetic composition of Qinglanfu samples. We found one-way models of using China_YR_LBIA or China_YR_LN as a single source that fit well to explain the genetic variations of Qinglanfu. Although, additional southern East Asian genetic components (∼2.4%–7.0%) together with China_YR_LN as two sources could also be accepted in modeling the formation of Qinglanfu. However, the models with southern populations and China_YR_LBIA as two sources failed since Qinglanfu did not need more southern ancestry compared to China_YR_LBIA (Figure 2B). As for the accepted models with China_YR_MN as one source, Qinglanfu samples were suggested to have more southern East Asian genetic components (∼10%), which is similar to the composition ratios of modeling China_YR_LBIA and China_YR_LN using China_YR_M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suggesting an increase of the southern ancestry through time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urthermore, we co-analyzed the Qinglanfu population with Shandong_HE to determine if the genetic turnover in Shandong was a single outlier result for the Qinglanfu population. Our analyses showed that the two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and both descended from the Late Bronze Age to the Iron Age of Middle Yellow River farmers. In qpAdm analysis, one-way models using Shandong_HE as a single source fitted well to explain the genetic variations of Qinglanfu.」……
    Figure 3 Qualitative relationship analysis between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 and present-day Han populations
    ……「To quantitatively te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Qinglanfu and mod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we conducted f4 statistics (Mbuti, 14 mod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Qinglanfu) and found 14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could produce positive Z values compared to China_YR_MN (2.503–3.826, average: 3.00), China_YR_LN (1.044–2.255, average: 1.66), or China_YR_LBIA (0.312–2.047, average: 1.34). These results suggested a higher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the historical Shandong samples and present-day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Therefore, we want to model modern Han populations using Qinglanfu as a proxy for ancestry sources.
    We first performed pairwise-qpWave for all modern Han populations based on the “HO” database. We detected genetic homogeneity among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s (Qinglanfu and Shandong_HE) and Han Chinese in Shandong, Henan, and Shanxi (Rank 0: p value >0.05; Figures 3A). Moreover, we also found these populations were consistent in deriving from a single source (Rank 0: p value >0.05). These results suggested genetic stability across northern Han populations since the Historical era despite experiencing frequent regime changes. Finally, we formally modeled modern Han populations based on the qpAdm. Apart from the fact that Han populations from Shandong, Henan, and Shanxi could be adequately modeled as direct descendants of Qinglanfu, other Han populations could be modeled as deriving 56.1%–87.9% of ancestry from Qinglanfu samples, with the remaining from southern Chinese (Figure 3B; Data S4C).」……
    ……「In this study, we reported 14 newly generated ancient genomes of northern coastal Chinese in the Historical era from Shandong Linzi. As the capital of Qi, Linzi experienced significant population movement and a high degree of demographic diversity, which could serve as a suitable region for studying population dynamics and interactions in cities. We found these genome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modern Shandong individuals, deriving from a single source related to Central Plain farmers, which suggested the present-day genetic profiles of northern coastal Chinese were formed at least at 2,000 BP and continued to maintain stability during the historical times. We deduce that the genetic stability of northern Han populations might be associated with specific sociocultural contexts in China, such as a continuous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thousands of years.」……「Previous ancient genomic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Yellow River farmers spread to the west of China, the south of China, and the north of China to promote local population changes: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to the west to replace the Hexi Corridor populations in Historical era, as historical Hexi Corridor populations were genetically nearly identical to China_YR_LN and China_YR_LBIA;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to the south to Yangtze River to form local Late Neolithic farmers;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to the north to admix with Mongolian or promote farming in West Liao River basins. Our results pointed to the eastward migration of ancient Yellow River farmers to northern coastal China to replace local Early Neolithic individuals. Taken together, we suggested Yellow River farmers spread rapidly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in all directions, replacing or admixing with local populations to form the main body of Han Chinese.」
    Data S4. Genomic characteristics for modern Han Chinese (c) Model mod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based on China_Shandong_Qinglanfu_Historic.
  6. 6.0 6.1 《Ancient DNA reveals that the genetic structure of the northern Han Chinese was shaped prior to 3,000 years ago》
  7. 7.0 7.1 7.2 ​Hao Ma、 Yawei Zhou、Rui Wang、Fei Yan、Haodong Chen、Limin Qiu、Jing Zhao、Li Jin、Chuan-Chao Wang《Ancient genomes shed light on the long-term genetic stability in the Central Plain of China》
    ……「No major genetic shift since the Late Neolithic in Central Plain of China. We next compared our newly sequenced YR ancient genomes fro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ang Dynasty with the previously published Middle Neolithic (YR_MN), Late Neolithic (YR_LN), Late Bronze and Iron Age (YR_LBIA) (including Shang Dynasty (1,751 BC-1,111 BC), Eastern Zhou Dynasty (770 BC-221 BC),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403 BC-221 BC), and Western Han Dynasty (206 BC-8 BC) middle YR ancients, and the Han Chinese living in middle YR today (represented by Han_Henan).」
    ……「Each ancient YR group later than the Late Neolithic could also be modelled as the mixture between YR_MN and Southern Chinese (represented by Taiwan_Hanben) with similar admixture proportions as YR_LN. 」……
    ……「Our admixture modelling further confirmed that present-day Han_Henan had the same set of ancestral components as ancient YR ancients with a slightly but not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level of Taiwan_Hanben-related ancestry (Chisq-test for the ratio of YR_MN to Taiwan_Hanben, P-value = 0.7757).Our study showed that the Middle-to-Late Neolithic genetic transition was characterized by an additional Taiwan_Hanben-like northward gene flow up to ∼8.5%, which could be linked to an intensification of rice farming. Further sampling across a wider region of Southern East Asia, especially Neolithic Yangtze River farmer-related ancients, as their culture (such as Shijiahe culture) had an impact on Longshan culture-related Wadian, Pingliangtai, Haojiatai people from an archaeological perspective, will be needed to examine the Southern Chinese-like ancestry in YR_LN. Contrasting with the dynamic demographic history in Europe, a high level of genetic continuity without major population turnover in middle YR since the Late Neolithic, regardless of the frequent change in polities. Middle YR ancients over the past three millennia , showed not only no signs of gene flow from Tibetan Plateau, Xinjiang, and Southern Chinese that received the gene flow from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ancestry but also Xiongnu and Xianbei who had invaded the middle YR during the Upheaval of the Five Barbarians, compared with the Late Neolithic Longshan culture-related ancients.」
  8. 8.0 8.1 8.2 金力《漢族的遺傳結構:文化傳播伴隨人口擴張》
  9. 9.0 9.1 9.2 张凤环、李辉、黄立群、胡盛平《中原汉族是潮汕汉族父系遗传成份的主要贡献者》……中原汉族男性是潮汕汉族父系遗传成分的主要贡献者;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结果显示潮汕汉族大体上与南方汉族聚类,但在南方汉中更接近闽南、台湾、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汉族人群;遗传树和分子方差分析(AMOVA)结果显示中国人群倾向于按照其语系分组聚类,而非按照其地理分布,显示父系遗传与语言的紧密关联。这些分析显示父系遗传方面,南方和北方人群的界线并不明显。……总体上,潮汕漢族与南方漢族聚在一起,但相对于其他南方漢族人群,潮汕漢族更接近于闽南、台湾、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漢族。潮汕漢族和这4个人群的遗传距离D值分别是0.000006,0.000008,0.000008和0.00001。……在北方漢族中,河南漢族与南方漢族的距离(D=0.000009),是潮汕漢族与各北方漢族的遗传距离中的最小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中原漢和南方漢的亲密关系。……
    表3 潮汕人群的融合分析
    ……本研究的结果再次证实之前报道的潮汕人的中原起源,而且显示中原漢族是潮汕父系遗传成分的主要贡献者,说明潮汕漢族和中原漢族有着高度相似的父系遗传成分。……总之,本研究中我们首次分析了潮汕漢族的父系遗传结构及与其他中国人群的关系。我们的结果再次验证了潮汕漢族的父系遗传成分主要来自中原漢族,而仅一小部分来自南方土著。而且,在父系遗传方面,中国人群倾向于按照语系进行聚类而非按照地理分布聚类。另外,从Y染色体遗传标记分析观察到,南北和北方人群的界线并不明显
  10. J.Guilherme Alexandre, Qi Huang, S.L. Marques, A.M. Lopez-Parra, E. Arroyo-Pardo, A. Amorim, L. Alvarez, M.J. Prata《Enriching the knowledge on East Asia populations: Characterization of male lineages from Macau and Shanghai》…………「Further comparative analyses revealed a high degree of population substructure in China, as demonstrated in the MDS plot of RST distances, where it is visible that most of the Han populations (including from Macau and Shanghai) tend to cluster together apart from other non-Han Chinese. Results from SAMOVA analysis also revealed that ethnicity was a major determinant of genetic structure, since the highest level of inter-group differentiation was observed when the majority of Han populations were considered in a group distinct from others containing Tibetan and Muslim populations.」…………「The male genetic pools in Shanghai and Macau were found to be similar to other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In Macau, no sign was detected of male mediated Portuguese influence, despite their long lasting presence in the territory.」
  11. Fuzhong Xue, Yi Wang, Shuhua Xu, Feng Zhang, Bo Wen, Xuesen Wu, Ming Lu, Ranjan Deka, Ji Qian & Li Jin​《A spatial analysis of genetic structure of human populations in China reveals distinct difference between maternal and paternal lineages》…………「A substantial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the characteristic of maternal structure, with a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genetic boundary extending approximately along the Huai River and Qin Mountains north to Yangtze River. On the paternal side, however, no obvious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revealed.」…………「When all Han and non-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for both mtDNA and Y-chromosome data, genetic boundaries are mainly located in the peripheral mountainous regions. We failed to observ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north and south. However,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start to emerge. Such division i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with the maternal lineages, but much weaker with the paternal lineages.」…………「For maternal lineages, we show that (1) there is a distinct north–south geographic genetic cline, (2) there is a substantial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and (3) there is an identifiable boundary dividing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boundary dividing the south and north emerges only when non-Han populations are excluded. When all populations are analyzed, the boundaries are mainly located in the peripheral regions of China wher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reside, although largely not significant. 」…………「Unlike mtDNA, no obvious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observed on the paternal side, even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When all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in the analysis,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boundaries are observed in the peripheral regions separating Han populations and their nearby minority nationalities.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there is an absence of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paternal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Northern Hans and Southern Hans.」……
  12. 12.0 12.1 12.2 《後漢書·卷二十四·馬援列傳第十四》……援又為書與囂將楊廣,使曉勸於囂,曰:「春卿無恙。前別冀南,寂無音驛。援閒還長安,因留上林。竊見四海已定,兆民同情,而季孟閉拒背畔,為天下表的。……今國家待春卿意深,宜使牛孺卿與諸耆老大人共說季孟,若計劃不從,真可引領去矣。前披輿地圖,見天下郡國百有六所,柰何欲以區區二邦以當諸百有四乎?春卿事季孟,外有君臣之義,內有朋友之道。言君臣邪,固當諫爭;語朋友邪,應有切磋。……」
    《後漢書·卷三十七·列傳第二十七·丁鴻》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萬並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為不均,下公卿會議。鴻與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錯雜,不得為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帝從之。
    《後漢書·卷四十九·列傳第三十九·仲長統》損益篇:「……向者,天下戶過千萬,除其老弱,但戶一丁壯,則千萬人也。遺漏既多,又蠻夷戎狄居漢地者尚不在焉。丁壯十人之中,必有堪為其什伍之長,推什長已上,則百萬人也。……」
  13. 《史記·卷一百一十三·南越列傳第五十三》……秦時已并天下,略定楊越集解張晏曰:「楊州之南越也。」索隱案:戰國策云吳起為楚收楊越。正義:夏禹九州本屬楊州,故云楊越,置桂林、南海、象郡,以謫徙民。……
  14. 《漢書·卷九十五·西南夷兩粵朝鲜傳第六十五》……秦并天下,略定揚粵師古曰:「本揚州之分,故云揚粵。」,置桂林、南海、象郡,以適徙民與粵雜處。……
  15. 苗恭《交廣二州記》曰:「漢武帝元鼎中,開拓土境,北開朔方,南置交阯刺史,建安二年,南陽張津為刺史,交阯太守土燮表言:『伏見十二州皆稱曰州,而交獨為交阯刺史,何天恩不平乎?若普天之下可為十二州者,獨不可為十三州?』詔報聽許,拜津交州牧,加以九錫,彤弓彤矢,禮樂征伐,威震南夏,與中州方伯齊同,自津始也。」
  16. 《宋書·卷六十四·列傳第二十四·鄭鮮之》佛佛虜陷關中,高祖復欲北討,行意甚盛。鮮之上表諫曰:「伏思聖略深遠,臣之愚管無所措其意。然臣愚見,竊有所懷。虜凶狡情狀可見,自關中再敗,皆是帥師違律,非是內有事故,致外有敗傷。虜聞殿下親御六軍,必謂見伐,當重兵守潼關,其勢然也。若陵威長驅,臣實見其未易;若輿駕頓洛,則不足上勞聖躬。如此,則進退之機,宜在熟慮。賊不敢乘勝過陝,遠懾大威故也。今盡用兵之算,事從屈申,遣師撲討,而南夏清晏,賊方懼將來,永不敢動。若輿駕造洛而反,凶醜更生揣量之心,必啟邊戎之患,此既必然。江南顒顒,傾注輿駕,忽聞遠伐,不測師之深淺,必以殿下大申威靈,未還,人情恐懼,事又可推。往年西征,劉鍾危殆,前年劫盜破廣州,人士都盡。三吳心腹之內,諸縣屢敗,皆由勞役所致。又聞處處大水,加遠師民敝,敗散,自然之理。殿下在彭城,劫盜破諸縣,事非偶爾,皆是無賴凶慝。凡順而撫之,則百姓思安;違其所願,必為亂矣。古人所以救其煩穢,正在於斯。漢高身困平城,呂后受匈奴之辱,魏武軍敗赤壁,宣武喪師枋頭,神武之功,一無所損。況偏師失律,無虧於廟堂之上者邪。即之事實,非敗之謂,唯齡石等可念耳。若行也,或速其禍。反覆思惟,愚謂不煩殿下親征小劫。西虜或為河、洛之患,今正宜通好北虜,則河南安。河南安,則濟、泗靜。伏願聖鑑察臣愚懷。」
  17. 陈国保《内地移民与汉代南边疆交趾地区的统一》……两《汉书》所提供的交趾地区的户、口统计,当主要为内地移民。……内地移民定居落籍交趾地区后,须向政府缴纳租赋,成为汉中央王朝统治南疆三边郡的主要经济基础。……大量南迁进入交趾三郡的内地居民,为汉王朝能够在遥远的南部边疆实现稳固统治、维护南部边疆的统一奠定了牢固的社会基础,出任的边吏主要依靠边郡的内地移民实施对交趾地区的有力管理。……大量内地移民落籍交趾三郡,成为当地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伴随移民而带来的中原内地文化在南部边疆的全面传播,及其对当地土著文化的整合,为交趾地区统一于两汉王朝奠定了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
  18. Mengge Wang、Didi Yuan、Xing Zou、Zheng Wang、Hui-Yuan Yeh、Jing Liu、Lan-Hai Wei、Chuan-Chao Wang、Bofeng Zhu、Chao Liu、Guanglin He 《Fine-Scale Genetic Structure and Natural Selection Signatures of Southwestern Hans Inferred From Patterns of Genome-Wide Allele, Haplotype, and Haplogroup Lineages》
    …………
    ……「Affinity f4-statistics in the form f4(Eurasain1, Targeted Guizhou Hans; Eurasain2, Mbuti) were conducted to explore if some additional ancestries contributed to Guizhou Hans compared with other Eurasian comparative subjects. Compared with geographically close Guizhou Dong, Guizhou Hans harbored more ancestry related to Tibeto-Burman-speaking Tibetan (Chamdo, –5.274), as well as related to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ncient populations of middle Neolithic Wanggou people (–4.364), suggesting that more northern East Asian ancestry existed compared with southern indigenous people. Compared with Yellow River farmers (Haojiatai_LBIA), Guizhou Hans also possessed more ancestry related to southern East Asia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related to Mlabri (–4.016) and others, which suggested that Guizhou Hans were formed with the gene pool from northern and southern sources.」……
    Figure 4. Three-way admixture models for seven Guizhou populations.
    …………
    ……「Here, we used the reconstructed shared haplotype chunk length from ChromoCombine to further explore the possible admixture events. We used genetically similar groups as the proxy of the true admixture source and employed northern Shaanxi Hans as the possible ancestral northern donors and Guizhou minorities as the southern source donors. We used GLOBETROTTER to analyze 573 individuals from 23 Chinese populations. Strong evidence of admixture was observed in four targeted populations (p < 0.05). Anshun Hans were inferred as the one-date admixture results in the best-guess inference, which was mixed from 0.17 haplotypes from local Kaili Xijia people and other 0.83 from northern Hanzhong Hans occurred around 13 generations ago. A similar pattern of one-date admixture model was also obtained in others with similar best-guess ancestral sources, admixture dates, and corresponding proportions, such as Qiannan Hans that were mixed with minor ancestry (0.2) from Xijia and major ancestry (0.8) from Hanzhong Hans at 15 generations ago.」……
    …………
    ……「Additionally, the primary ancestry of Han Chinese in Guizhou Province from northern China was further evidenced via the f4-statistics and GLOBETROTTER-based admixture characterization, supporting much-shared gene ancestry between the southwestern Han Chinese and the present-day northern Sino-Tibetan populations (e.g., Sino-Tibetan and northern Sinitic-speakers), which provided more autosomal genetic supporting evidence for the common origins of Sino-Tibetan language and people from the Yellow River Basin in northern China.」……
    ……「We explored and reconstructed the genetic origin, migration, and admixture history of Guizhou Hans, as well as illuminated the candidate loci targeted for positive natural selection. Our survey illuminated that the present-day Guizhou Hans mainly derived the major ancestry from the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and also obtained additional admixture ancestry from an indigenous southern source related to Yangtze River rice agriculturalists.」……
  19. Guanglin He、Yunhe Zhang、Lan-Hai Wei、Mengge Wang、Xiaomin Yang、Jianxin Guo、Rong Hu、Chuan-Chao Wang、Xian-Qing Zhang《The genomic formation of Tanka people, an isolated “Gypsies in water” in the coastal region of Southeast China》
    ……「The qpGraph-/TreeMix-based phylogenetic framework, qpAdm/qpWave-based admixture modeling and FineSTRUCTURE-based dendrogram among ancient northern 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further demonstrated that the primary ancestry of modern Tanka derived from ancient millet farmers in the YRB with additional admixture from multiple southern East Asian sources.」……「Our genomic data and fitted admixture models supported modern Tanka originated from ancient North China and obtained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ancient southern East Asians in the processes of southward migrations.」
    …………
    ……「Results from the affinity-f4 statistics showed Tanka people shared more alleles with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compared with southern Chinese minority populations. Our findings also showed that Tanka people shared more alleles related to the southern Chinese Tai-Kadai or Austronesian people compared with southern Han Chinese, suggesting that the Tanka people not only had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Han people but also harbored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surrounding indigenous populations.」……
    ……「To further validated the Sinitic-affinity or North China Origin hypothesis of primary ancestry of Tanka people, we reconstructed the phylogenetic trees based on the f-statistics (f2, f3 and f4) using qpGraph. As shown in Figure 7, we used Neolithic populations from Mongolia Plateau (MNE), Qinghai-Tibetan Plateau (Chokhopani) and Yellow River Basin (Xiaowu_MN) as the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 source, and used mainland late Neolithic Tanshishan and Iron Age Hanben as the ancient southern East Asian source to construct the basic phylogenetic framework. Tanka people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ain ancestry from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s: Xinshizhou Tanka derived 91% of their ancestry from Xiaowu Yangshao millet farmer and the reminding from the deep diverged eastern Eurasian related to Onge in the deep admixture model (Figure 7A), and it can be also modeled via 64% Xiaowu-related ancestry and 36% Tanshishan-related ancestry in the recent admixture model (Figure 7B).」……
    Figure 7.Genetic drift-based phylogenetic phylogeny showed population split and gene flow events.
    …………
    ……「From the genetic variations from the autosomal genome-wide data, PCA and model-based ADMIXTURE results showed that Tanka people had their unique genetic structure, but kept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geographically close southern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Shared genetic drift revealed from the outgroup-f3-statistic and admixture-f3-statistics further not only showed a stronger Han Chinese affinity but also displayed the marginal admixture signatures from the sources from southern and northern China, in which Tanka people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ajor ancestry related to the northern East Asian and minor ancestry related to Tai-Kadai-related populations. Thus, our results from the genome-wide data supported that Tanka people gave rise from the admixture between southward migration Han Chinese and southern indigenous people.」
  20. Qiuxia Sun、Mengge Wang、Tao Lu、Shuhan Duan、Yan Liu、Jing Chen、Zhiyong Wang、Yuntao Sun、Xiangping Li、Shaomei Wang、Liuyi Lu、Liping Hu、Libing Yun、Junbao Yang、Jiangwei Yan、Shengjie Nie、Yanfeng Zhu、Gang Chen、Chuan-Chao Wang、Chao Liu、Guanglin He & Renkuan Tang《Differentiated adaptative genetic architecture and language-related demographical history in South China inferred from 619 genomes from 56 populations》
    ……「Further admixture time and demographic history reconstruction supported GPH was formed via admixture between Northern Han Chinese and Southern TK people.」……
    ……「The ADMIXTURE-based admixture model showed that GPH derived ancestries from Northern and Southern ancestral sources, which was in line with the result of PCA, supporting the view that GPH derived from these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s (ANEAs) and ASEAs. Furthermore, the complex genetic relationship has attracted our interest in exploring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Northern Han to GPH. We performed ADMIXTURE in the context of the merged HGDP-O dataset, which showed that there were most likely three ancestral populations that contributed to GPH. The ADMIXTURE result indicated that GPH shared the majority ancestral makeup with Northern Han-related ancestry (ancestral component colored as green, proportion of 48.2%), followed by Zhuang- (43.1%) and Miao-related (8.7%) ancestry.」……
    ……「We found two potential ancestral proxies of GPH based on the resulting admixture-f3 statistics, including the Northern Han or ANEA and the other GXZ or ASEA. We then performed f4 (reference populations, GPH; Northern Han, Mbuti) and used all publicly available East Asian populations as the reference population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negative f4 values indicated that GPH showed closer genetic connections with Northern Han than other East Asian groups. Furthermore, to test whether GPH directly from the Northern Han was plausible, we computed the f4 (Northern Han, GPH; reference populations, Mbuti) to determine whether newly studied populations and Northern Han form a robust clade, where reference populations were 133 worldwide groups. However, we observed significant negative f4 values when SEAs related to Hlai, Zhuang, and Sui were used as the reference groups, indicating that GPH obtained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SEA compared to their Northern ancestral proximity. These observations were also supported and confirmed by the admixture-f3 statistics. Generally, affinity statistics showed GPH and GXZ had significant genetic heterogeneity and the former shared more alleles with Northern Han relative to GXZ, which provided the clues supporting both millet and rice farmers participating in the formation of GPH.」……「As stated above, these results combined the admixture signatures identified in the admixture f3 statistics, suggesting that two ancient ancestries from North and South China participated in the formation of GPH, especially the combination of ancient people from YRB in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and ancient groups from Taiwan Hanben in the Iron Age, which was in line with the admixture-f3 statistics models.」……
    ……「To quantify the fine-scale ancestral proportion of different ancestry sources in studied populations, we used qpAdm modeling analysis. We considered that the qpAdm model is rejected if the p value < 0.05 and admixture proportions exceed the bound of 0–1 and the stand error is below zero. To better define the genetic link between Neolithic to Iron Age populations and GPH, we used Neolithic to Iron Age populations as the distal sources for the qpAdm models and observed GPH could be modeled using YRB populations (71.8 to 94.3%) with additional ancestry from Guangxi and Fujian sources (5.7–28.2%). Additionally, models using more contemporaneous potential ancestral surrogates portray GPH as a mixture of two major ancestry sources that are descended from ancestry present in the NEA/ANEA and Southern ethnic minorities. The genetic heterogeneity between GPH and the ancestry sources was examined using qpWave analysis. In addition, the three-way admixture model of Han-Atayal-GXZ (0.264-0.052-0.684, respectively) could also provide a good fit for GPH’s admixture history.」……
    Fig. 4 Genetic ancestry modeling for potential sources across newly reported genetic groups.
    ……「Linkage-based admixture time estimation suggested that our target groups can be modeled as Northern Han and GXZ admixture results in a wide range of time. To further identify, date, and describe the fine-scale admixture events and get more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the demographic history of GPH, we conducted the fastGLOBETROTTER analysis and used 14 genetically different populations (including 11 populations from East Asia, two populations from Europe and one population from South Asia) as surrogates for the admixture sources and employed Han_Harbin as the possible Northern donor and Cambodian as the Southern source. In the provided output results, the admixture conclusion was “one date” at around 986 years ago (34 generations with a generation time of 29 years). Of the two sources contributing to the GPH, one was inferred to contribute 46% of the total admixture proportion and most genetically similar to the Cambodian groups. Analogously, the other source was inferred to contribute 54% and most genetically similar to Han_Harbin. This also supported the mixed north–south model as confirmed by several analysis.」
    ……「Furthermore, we explored the most potential genetic ancestry and reconstructed the fitted-best model of GPH by conducting admixture f3-/f4 statistics analysis, qpGraph, and qpAdm. The result indicated that GPH could be modeled as a mixed descendant of Northern Han and Southern TK indigenous communities or simulated as a mixture of Northern millet farmers in the YRB and ancient groups from Taiwan. The distribution of haplotypes also supported north-south admixture.」……「We supposed that it could be the Han Chinese in the North who, after experiencing the southward migration and frequent interactions with Souther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formed the current GPH group. ALDER’s identified date of admixture was around 985.38 BCE–458.82 CE. Notably, this time coincided with the Qin Dynasty’s unification (206 BCE), which facilitated the migration and interactions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groups in China.」……
    ……「We found that GPH was genetically related to neighboring Guangxi TK, HM, and Haikou Han groups, suggesting extensive admixture among Han and indigenous populations in South China. Our estimated admixture time and constructed admixture model of GPH provided evidence for the admixture hypothesis of GPH, suggesting that GPH can be modeled as an admixture of ancient Northern group which associated with YRB farmers and a Southern group related to the ancient people of Taiwan.」……
  21. 21.0 21.1 Shi Yan、Chuan-Chao Wang、Hong-Xiang Zheng、Wei Wang、Zhen-Dong Qin、Lan-Hai Wei、Yi Wang、Xue-Dong Pan、Wen-Qing Fu、Yun-Gang He、Li-Jun Xiong、Wen-Fei Jin、Shi-Lin Li、Yu An、Hui Li、Li Jin《Y Chromosomes of 40% Chinese Descend from Three Neolithic Super-grandfathers》
    ……「We found that all the Paleolithic divergences were binary; however, three strong star-like Neolithic expansions at ∼6 kya (thousand years ago) (assuming a constant substitution rate of 1×10−9/bp/year) indicates that ∼40% of modern Chinese are patrilineal descendants of only three super-grandfathers at that time. This observation suggests that the main patrilineal expansion in China occurred in the Neolithic Era and might be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
    Figure 1. Phylogenetic tree of human Y chromosome, emphasizing the three star-like expansions (Oα, Oβ, Oγ).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ll the primary haplogroups (G, J, N, O, Q, and R) emerged before the last glacial maximum (LGM, ∼20 kya), and most of the presently known East Eurasian clades have branched off in the late Upper Paleolithic Age (before 10 kya). All divergences on this tree before 7 kya were binary, suggesting that during the Paleolithic Age, slow population growth and bottlenecks or drift eradicated most of the ever existing clades.
    The most surprising discovery in the tree is the three star-like expansions in Haplogroup O3-M324, i.e. under the M117 clade, the M134xM117 paragroup, and the 002611 clade. Here we denote the three star-like expansions as Oα, Oβ, and Oγ, respectively. Since the sample selection for high-throughput sequencing was intended for representing a wide variety of clades in East Asian populations, a star-like expansion indicates successful expansion of male lineages within a very short period (<500 years). These three clades are present with high frequency across many extant East Asian populations, and encompass more than 40% of the present Han Chinese in total (estimated 16% for Oα, 11% for Oβ, and 14% for Oγ). It is conspicuous that roughly 300 million extant males are the patrilineal progenies of only three males in the late Neolithic Age. The expansion dates are estimated 5.4 kya for Oα, 6.5 for Oβ, and 6.8 for Oγ (Fig. 1)」…………
    …………「Since all the Paleolithic divergences of Y chromosome lineages are binary, the three roughly contemporaneous star-like expansions revealed in this study indicate a remarkable demographic change in the late Neolithic Age. The earliest agriculture in North China emerged before 10 kya, however, no distinct Y chromosomal expansion could be related to this event. The three star-like expansions happened several thousand years later, thus are likely linked to middle Neolithic cultures such as Yangshao (6.9–4.9 kya) and Dawenkou Culture (6.2–4.6 kya)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During this period, agriculture became mature and intensive, and the majority of human diet shifted from food collection into production. Crop harvest constituted a more stable food source than hunting and gathering, and enabled nourishing population at higher density. In addition, liberation of males from hazardous hunting might have enhanced male viability into adulthood, thus the effective population size of Y chromosome increased.」…………
  22. 22.0 22.1 《探尋人類的起源和進化》嚴實指出:「我把他們分別稱為Oα、Oβ和Oγ。這三個大約6000年前的人的後代構成了現在漢族人群的40%以上。之所以很特別,是因為在這三個擴張以前的Y染色體樹的所有分支,都是二叉,而這三個擴張是星狀擴張,即突然從一個人演化出難以分出先後的5~7個支系,而且這5~7個支是都有後代一直延續到現在的。長支或二叉當中的那些古人無數輩的兄弟都沒能傳下男性後代,當時的人口擴張也相對緩慢,只有這幾支幸運兒的後代終於活到了現代。」
  23. 《魏略》曰:初,右渠未破時,朝鮮相歷谿卿以諫右渠不用,東之辰國,時民隨出居者二千餘戶,亦與朝鮮貢蕃不相往來。至王莽地皇時,廉斯鑡為辰韓右渠帥,聞樂浪土地美,人民饒樂,亡欲來降。出其邑落,見田中驅雀男子一人,其語非韓人。問之,男子曰:「我等漢人,名戶來,我等輩千五百人伐材木,為韓所擊得,皆斷髮為奴,積三年矣。」鑡曰:「我當降漢樂浪,汝欲去不?」戶來曰:「可。」鑡因將戶來出詣含資縣,縣言郡,郡即以鑡為譯,從芩中乘大船入辰韓,逆取戶來。降伴輩尚得千人,其五百人已死。鑡時曉謂辰韓:「汝還五百人。若不者,樂浪當遣萬兵乘船來擊汝。」辰韓曰:「五百人已死,我當出贖直耳。」乃出辰韓萬五千人、弁韓布萬五千匹,鑡收取直還。郡表鑡功義,賜冠幘、田宅,子孫數世,至安帝延光四年時,故受復除。
  24. 24.0 24.1 24.2 《後漢書卷八十七·南蠻西南夷列傳第七十六》
    ……順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書,以蠻夷率服,可比漢人,增其租賦。議者皆以為可。……莋都夷者,武帝所開,以為莋都縣。其人皆被髮左衽,言語多好譬類,居處略與汶山夷同。土出長年神藥,仙人山圖所居焉。元鼎六年,以為沈黎郡。至天漢四年,并蜀為西部,置兩都尉,一居旄牛,主徼外夷。一居青衣,主漢人
  25. 《後漢書卷八十七·西羌傳第七十七》昔夏后氏太康失國,四夷背叛,及后相即位,乃征畎夷,七年然後來賓。至於后泄,始加爵命,由是服從。后桀之亂,畎夷入居邠、岐之間,成湯既興,伐而攘之。及殷室中衰,諸夷皆叛。至於武丁,征西戎鬼方,三年乃克。故其詩曰:「自彼氐羌,莫敢不來王。」及武乙暴虐,犬戎寇邊,周古公踰梁山而避於岐下。及子季歷,遂伐西落鬼戎。太丁之時,季歷復伐燕京之戎,戎人大敗周師。後二年,周人克余無之戎,於是太丁命季歷為牧師。自是之後,更伐始呼、翳徒之戎,皆克之。…………厲王無道,戎狄寇掠,乃入犬丘,殺秦仲之族,王命伐戎,不克。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為戎所殺,王乃召秦仲子莊公,與兵七千人,伐戎破之,由是少卻。後二十七年,王遣兵伐太原戎,不克。後五年,王伐條戎、奔戎,王師敗績。後二年,晉人敗北戎于汾隰,戎人滅姜侯之邑。明年,王征申戎,破之。…………月氏王為匈奴冒頓所殺,餘種分散,西踰冈領。其羸弱者南入山阻,依諸羌居止,遂與共婚姻。及驃騎將軍霍去病破匈奴,取西河地,開湟中,於是月氏來降,與漢人錯居。雖依附縣官,而首施兩端。其從漢兵戰鬥,隨埶強弱。
  26. 《後漢書·卷二十四·馬援列傳第十四》……援又為書與囂將楊廣,使曉勸於囂,曰:「春卿無恙。前別冀南,寂無音驛。援閒還長安,因留上林。竊見四海已定,兆民同情,而季孟閉拒背畔,為天下表的。……今國家待春卿意深,宜使牛孺卿與諸耆老大人共說季孟,若計劃不從,真可引領去矣。前披輿地圖,見天下郡國百有六所,柰何欲以區區二邦以當諸夏百有四乎?春卿事季孟,外有君臣之義,內有朋友之道。言君臣邪,固當諫爭;語朋友邪,應有切磋。……」
    《後漢書·卷三十七·列傳第二十七·丁鴻》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萬並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為不均,下公卿會議。鴻與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錯雜,不得為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帝從之。
    《後漢書·卷四十九·列傳第三十九·仲長統》損益篇:「……向者,天下戶過千萬,除其老弱,但戶一丁壯,則千萬人也。遺漏既多,又蠻夷戎狄居漢地者尚不在焉。丁壯十人之中,必有堪為其什伍之長,推什長已上,則百萬人也。……」
  27. 27.0 27.1 《晉書‧卷十五‧志第五‧地理下‧日南郡象林縣》「自此南有四國,其人皆云漢人子孫。今有銅柱,亦是漢置此為界。貢金供稅也。」王隱《晉書‧卷二》「日南郡象林南有四國,皆稱漢人,貢金供稅。」
  28. 28.0 28.1 28.2 法顯《佛國記》……得至鄯鄯國。其地崎嶇薄瘠。俗人衣服粗與地同。但以氈褐為異。其國王奉法。可有四千餘僧悉小乘學。諸國俗人及沙門盡行天竺法。但有精粗。從此西行所經諸國類皆如是。唯國國胡語不同。然出家人皆習天竺書天竺語。……安居已山行二十五日到竭叉國,與慧景等合。值其國王作般遮越師,般遮越師,言五年大會也。會時請四方沙門。……自葱嶺已前草木果實皆異。唯竹及安石榴甘蔗三物與地同耳。……有國名竺剎尸羅,竺剎尸羅言截頭也。……彼眾僧出問顯道言:「汝從何國來?」答云:「從地來。」彼眾僧歎曰:「善哉,邊國之人乃能求法至此。」自相謂言:「我等諸師和上相承以來未見道人來到此也。」……精舍北二三里有屍磨賒那,屍磨賒那者言棄死人墓田。……法顯於舶上安居,東北行趣廣州。一月餘日夜鼓二時遇黑風暴雨,商人賈客皆悉惶怖,法顯爾時亦一心念觀世音及地眾僧,蒙威神佑。得至天曉,曉已諸婆羅門議言:「坐載此沙門,使我不利遭此大苦,當下比丘置海島邊,不可為一人令我等危險。」法顯檀越言:「汝若下此比丘亦并下我,不爾便當殺我。如其下此沙門,吾到地當向國王言汝也。地王亦敬信佛法重比丘僧。」諸商人躊躇不敢便下。於時天多連陰海師相望僻誤。遂經七十餘日,糧食水漿欲盡,取海鹹水作食,分好水人可得二升,遂便欲盡。商人議言:「常行時政可五十日便到廣州,今已過期多日將無僻耶?」即便西北行求岸,晝夜十二日到長廣郡界牢山南岸,便得好水菜。但經涉險難憂懼積日,忽得至此岸見藜藿菜依然,知是地,然不見人民及行跡,未知是何許。或言未至廣州或言已過,莫知所定,即乘小舶入浦覓人欲問其處,得兩獵人,即將歸,令法顯譯語問之,法顯先安慰之,徐問:「汝是何人?」答言:「我是佛弟子。」又問:「汝入山何所求。」其便詭言明當七月十五日,欲取桃臘佛。又問:「此是何國?」答言:「此青州長廣郡界,統屬晉家。」聞已商人歡喜,即乞其財物遣人往長廣郡,太守李嶷敬信佛法,聞有沙門持經像乘舶泛海而至,即將人從來至海邊迎接經像,歸至郡治,商人於是還向揚州……
  29. 29.0 29.1 《南齊書·卷五十七·列傳第三十八·魏虜》……諸曹府有倉庫,悉置比官,皆使通虜、語,以為傳驛。……初,佛狸母是漢人,為木末所殺,佛狸以乳母為太后。自此以來,太子立,輒誅其母。……
    《南齊書·卷五十九·列傳第四十·芮芮虜》……宋世其國相希利垔解星筭數術,通胡、語,常言南方當有姓名齊者,其人當興。昇明二年,太祖輔政,遣驍騎將軍王洪範使芮芮,剋期共伐魏虜。建元元年八月,芮芮主發三十萬騎南侵,去平城七百里,魏虜拒守不敢戰,芮芮主於燕然山下縱獵而歸。上初踐阼,不遑出師。
  30. 《元和郡縣圖志·卷四·靈武節度使·靈州》……保靜縣,本漢富平縣地,後魏立弘靜鎮,徙關東人以充屯田,俗謂之城,隋改置弘靜縣,神龍元年改為安靜,至德元年改為保靜。……
  31. 《唐蕃會盟碑》
    文武孝德皇帝與聖神贊普獵贊陛下二聖舅甥濬哲鴻被,曉今永之屯亨矜愍之情恩覆其無內外,商議葉同務令萬姓安泰,所思如一成久遠大喜再續慈親之情,重申鄰好之義,為此大好矣。今蕃、漢二國所守見管本界,以東悉為大唐國疆,已西儘是大蕃境土,彼此不為寇敵,不舉兵革,不相侵謀。封境或有猜阻捉生,問事訖,給以衣糧放歸。今社稷葉同如一,為此大和。然舅甥相好之義善誼,每須通傳,彼此驛騎一往一來,悉遵曩昔舊路。蕃漢並於將軍谷交馬,其綏戎柵已東大唐祇應清水縣,已西大蕃,供應須合舅甥親近之禮,使其兩界煙塵不揚,罔聞寇盜之名,復無驚恐之患,封人撤備,鄉土俱安,如斯樂業之恩垂於萬代,稱美之聲遍於日月所照矣。蕃於蕃國受安,漢亦漢國受樂,茲乃合其大業耳。依此盟誓,永久不得移易,然三寶及諸賢聖日月星辰請為知證。如此盟約各自契陳,刑牲為盟,設此大約。倘不依此誓,蕃、漢君臣任何一方先為禍也仍須仇報及為陰謀者,不在破盟之限。蕃、漢君臣並稽告立誓,周細為文,二君之驗證以官印登壇之臣親署姓名,如斯誓文藏於玉府焉。
  32. 《舊唐書卷十六·穆宗紀第十六》
    (長慶二年)……隴山有異獸如猴,腰尾皆長,色青赤而猛鷙,見蕃人則躍而食之,遇漢人則否。……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六上·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上·吐蕃上》
    (開元十七年)……贊普等欣然請和,盡出貞觀以來前後敕書以示惟明等,令其重臣名悉獵隨惟明等入朝,上表曰:「外甥是先皇帝舅宿親,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樂。中間為張玄表、李知古等東西兩處先動兵馬,侵抄吐蕃,邊將所以互相征討,迄至今日,遂成釁隙。外甥以先代文成公主、今金城公主之故,深識尊卑,豈敢失禮。又緣年小,枉被邊將讒搆鬬亂,令舅致怪。伏乞垂察追留,死將萬足。前數度使人入朝,皆被邊將不許,所以不敢自奏。去冬公主遣使人婁眾失力將狀專往,蒙降使看公主來,外甥不勝喜荷。謹遣論名悉獵及副使押衙將軍浪些紇夜悉獵入朝,奏取進止。兩國事意,悉獵所知。外甥蕃中已處分邊將,不許抄掠,若有漢人來投,便令却送。伏望皇帝舅遠察赤心,許依舊好,長令百姓快樂。如蒙聖恩,千年萬歲,外甥終不敢先違盟誓。謹奉金胡瓶一、金盤一、金椀一、馬腦盃一、零羊衫段一,謹充微國之禮。」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六上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下·吐蕃下》
    (貞元)十七年七月,吐蕃寇鹽州,又陷麟州,殺刺史郭鋒,毀城隍,大掠居人,驅党項部落而去。次鹽州西九十里橫槽烽頓軍,呼延州僧延素輩七人,稱徐舍人召。其火隊吐蕃沒勒遽引延素等疾趨至帳前,皆馬革梏手,毛繩縲頸。見一吐蕃年少,身長六尺餘,赤髭大目,乃徐舍人也。命解縛,坐帳中,曰:「師勿懼。余本漢人,司空英國公五代孫也,屬武后斵喪王室,高祖建義中泯,子孫流播絕域,今三代矣。雖代居職位,世掌兵要,思本之心無涯,顧血族無由自拔耳。此蕃、漢交境也,復九十里至安樂州,師無由歸東矣。」延素曰:「僧身孤親老,懇祈全活。」悲不自勝。又曰:「余奉命率師備邊,因求資食,遂涉漢疆,展轉東進至麟州。城既無備,援兵又絕,是以拔之。知郭使君是勳臣子孫,必將活之,不幸為亂兵所害。」適有飛鳥使至,飛鳥,猶中國驛騎也,云:「術者上變,召軍亟還。」遂歸之。
  33. 《新唐書卷二百一十六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一下·吐蕃下》……明年,沙州首領張義潮奉瓜、沙、伊、肅、甘等十一州地圖以獻。始義潮陰結豪英歸唐,一日,眾擐甲譟州門,漢人皆助之,虜守者驚走,遂攝州事。繕甲兵,耕且戰,悉復餘州。以部校十輩皆操挺,內表其中,東北走天德城,防禦使李丕以聞。帝嘉其忠,命使者齎詔收慰,擢義潮沙州防禦使,俄號歸義軍,遂為節度使。……
  34. 《張義潮變文》……诸川吐蕃兵马还来劫掠沙州,奸人探得事宜,星夜来报仆射:“吐浑王集诸川蕃贼欲来侵凌抄掠,其吐蕃至今尚未齐集。”仆射闻吐浑王反乱,即乃点兵,錾凶门而出,取西南上把疾路进军。才经信宿,即至西同侧近,便拟交锋。其贼不敢拒敌,即乃奔走。仆射遂号令三军,便须追逐。行经一千里已来,直至退浑国内,方始趁趃。仆射即令整理队伍,排比兵戈,展旗帜,动鸣鼍,纵八阵,骋英雄。分兵两道,裹合四边。人持白刃,突骑争先。须臾阵合,昏雾涨天,漢军勇猛而乘势,曳戟冲山直进前,蕃戎胆怯奔南北,漢将雄豪百当千处…………燉煌北一千里镇伊州城西有纳职县,其时回鹘及吐浑居住在彼,频来抄劫伊州,俘虏人物,侵夺畜牧,曾无暂安。仆射乃於大中十年六月六日,亲统甲兵,诣彼击逐伐除。不经旬日中间,即至纳职城。贼等不虞漢兵忽到,都无准备之心。我军遂列鸟云之阵,四面急攻。蕃贼獐狂,星分南北;漢军得势,押背便追。不过五十里之间,煞戮横尸遍野处……
  35. 《司空表聖詩集·卷第三·河湟有感》一自蕭關起戰塵,河湟隔㫁異鄕春,漢兒盡作胡兒語,却向城頭罵漢人
  36. 36.0 36.1 36.2 《新五代史卷七十二·四夷附錄第一·契丹上》嗚呼,夷狄居處飲食,隨水草寒暑徙遷,有君長部號而無世族、文字記別,至於弦弓毒矢,彊弱相并,國地大小,興滅不常,是皆烏足以考述哉!惟其服叛去來,能為中國利害者,此不可以不知也。自古夷狄之於中國,有道未必服,無道未必不來,蓋自因其衰盛。雖嘗置之治外,而羈縻制馭恩威之際,不可失也。其得之未必為利,失之有足為患,可不慎哉!作四夷附錄。夷狄,種號多矣。其大者,自以名通中國,其次小遠者附見,又其次微不足錄者,不可勝數。其地環列九州之外,而西北常彊,為中國患。……
    《新五代史卷七十三·四夷附錄第二·契丹下》初,德光之擊晉也,述律常非之,曰:「吾國用一漢人為主可乎?」德光曰:「不可也。」述律曰:「然則汝得中國不能有,後必有禍,悔無及矣。」德光死,載其尸歸,述律不哭而撫其尸曰:「待我國中人畜如故,然後葬汝。」已而,兀欲囚之,後死于木葉山。……初,蕭翰聞德光死,北歸,有同州郃陽縣令胡嶠為翰掌書記,隨入契丹。而翰妻爭妬,告翰謀反,翰見殺,嶠無所依,居虜中七年。當周廣順三年,亡歸中國,略能道其所見。……契丹謂嶠曰:「夷狄之人豈能勝中國?然晉所以敗者,主暗而臣不忠。」因具道諸國事,曰:「子歸悉以語漢人,使漢人努力事其主,無為夷狄所虜,吾國非人境也。」嶠歸,錄以為《陷虜記》云
  37. 37.0 37.1 蘇轍《奉使契丹二十八首·出山》燕疆不过古北阙,连山渐少多平田。奚人自作草屋住,契丹骈车依水泉。橐驼羊马散川谷,草枯水尽时一迁。漢人何年被流徙,衣服渐变存语言。力耕分获世为客,赋役稀少聊偷安。奚单弱契丹横,目视漢使心凄然。石瑭窃位不传子,遗患燕蓟逾百年。仰头呼天问何罪。自恨远祖従禄山此皆燕人语也
  38. 38.0 38.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十四·咸平六年》環州虎翼軍士魏瓊等四人,前為李繼遷所掠,至是遁歸,且言:「繼遷在靈州東三十里東關鎮,樹柵居之,所部人騎約三萬。去歲傷旱,禾麥不登,又引河水溉田,功畢而防決。凡執役者,有小過則繫頭投於河,令人就下流接視,蕃人則援以出,漢人則否。銀、夏州民衣食稍豐者,並西徙。蕃落數年薦饑,道殣相望,下多咨怨。」詔賜瓊等袍帶、緡錢,第補小校、隊長。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五十六·慶歷五年》
    (歐陽)修嘗奏疏言:「……且北敵雖以戰射為國,而耶律氏自幼承其父祖與中國通和之後,未嘗躬戰陣、遭勍敵,謀臣舊將又皆老死,今其臣下如貫寧者無三兩人。寧材不及中人,已是彼之傑者,所以君臣計事,動多不臧。當初對梁適遣使河西,使與中國通好,及議和垂就,不能小忍,以邀中國厚利,乃與元昊爭夾山小族,遂至交兵。而累戰累敗,亡失人馬,國內瘡痍,誅斂山前,漢人怨怒。往時北人殺漢人者罰,漢人殺北人者死。近聞反此二法,欲悅漢人,漢人未能收其心,而北人亦以怒矣。又聞今春女真、渤海之類,所在離叛攻劫,近才稍定。方且招緝敗亡,修治器甲,內恐國中之復叛,外有西夏之為虞,心自懷疑,憂我乘虛而北襲。故於界上勉強虛張,囚我巡兵,侵我地界,蓋其實弱而示強爾。實弱而示強者,用兵之詭計也。故臣謂苟能察其強弱,知其情偽,則無不爭之理,何必懼其不足懼哉?……」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六十三·熙寧八年》
    知黔州、內殿崇班張克明言,領思、費、夷、播四州,又新籍蠻人部族不少,語言不通,習俗各異,若一概以敕律治之,恐必致驚擾,乞別為法。下詳定一司敕所,請黔南獠與漢人相犯,論如常法;同類相犯,殺人者罰錢自五十千,傷人折二支已下罰自二十千至六十千;竊盜視所盜數罰兩倍,強盜視所盜數罰兩倍;其罰錢聽以畜產器甲等物計價準當。從之。
  39. 《賈師訓墓志銘》公諱師訓,字公範,其先出於周之同姓之國。春秋時有賈季賈華,代為名族,至兩漢,誼山捐之逵琮之輩以儒學政行發名於世,晉唐間,充耽致位將相,其後有游仕於渤碣之間者,因籍為燕人,子孫相繼,衣冠不絕,至公之七代祖曰夢殷,為盧龍軍節度判官,盧龍君生道紀,為營州刺史、檢校司空,司空高祖曰去疑,先仕後唐。我大聖天皇時奉使來貢,因留之,俾督工役,營上都事業,遷將作大匠,累拜始平軍節度加檢校太師,賜號□□奉國保定功臣。……大安二年授密副使右諫議大夫,曾奏事御所,有詔遷奚中其部所居漢民四百戶。宰相承詔趨出,公獨侍,上問之,公前對曰:「自松亭已北距黃河,其間澤、利、榆、松山、北安數州千里之地,皆霫壤也,漢民雜居者半,今一部之民可徙則數州之人盡可徙矣,然則恐非國家之利,亦如遼東舊為渤海之國,自漢民更居者眾,訖今數世無患,願陛下裁察。」上悟,其事遂止。……
  40. 40.0 40.1 40.2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引封有功《编年》曰:政和五年岁次乙未,春三月辛未朔二日壬申,大辽李良嗣密遣人来雄州投蜡弹云:「天庆五年三月四日,辽国光禄卿李良嗣谨对天日斋沐裁书拜上安抚大师足下,良嗣族本漢人,素居燕京霍阴,自远祖已来悉登仕路,虽披裘食禄不绝如线,然未尝少忘尧风欲褫左衽而莫遂其志,比者国君嗣位以来排斥忠良引用群小,女真侵陵官兵奔北盗贼蜂起,攻陷州县边报日闻,民罹涂炭宗社倾危指日可待,迩又天祚下诏亲征女真,军民闻之无不惶骇,揣其军情无有斗志,良嗣虽愚赣无知,度其事势辽国必亡,良嗣日夜筹思偷生无地,因省易系有云『见几而作不俟终日』,语不云乎『危邦不入乱邦不居』,良嗣久服先王之教敢佩斯言,欲举家贪生南归圣域,得复漢家衣裳以酬素志,伏望察良嗣忱诚不妄悯恤辙鱼,代奏朝廷速俾向化,傥蒙睿旨允其愚恳,预叱会期俯伏前去,不胜万幸。」和诜具其事闻奏,上令太师蔡京、太尉童贯共议可否。十日庚辰,京与贯奏云:「自古招徕,国之盛德,又况辽国用兵军民不附,良嗣归明故当收留。」乞敕和诜密谕会期,後诜令良嗣会期以四月一日夜入境。夏四月庚子朔,良嗣等夜分越界河,初九日戊申,良嗣入雄州庭参上谒诜,诜使人掖上厅各具礼赆,是日诜奏朝廷有旨令良嗣赴阙,十八日丁巳,良嗣见於延庆殿,上亲临轩慰劳礼优异,上问所来之,因即奏曰:「臣国主天祚皇帝耽酒嗜音禽色俱荒斥逐忠良任用群小,远近生灵悉被苛政,比年以来有女真阿骨打者知天祚失德用兵累年攻陷州县,加之溃卒寻为内患,万民罹苦辽国必亡,愿陛下念旧民遭涂炭之苦,复中國往昔之疆,代天谴责以顺伐逆,王师一出必壶浆来迎,愿陛下速行薄伐,脱或後时恐为女真得志,盖先动则制人後动则制於人。」上嘉纳之,遂赐姓赵,授朝请大夫秘阁待诏。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宣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丙寅,马政至女真。政等至女真授以国书及出事目示之,阿骨打不认所许西京之语,且言平滦营三州不系燕京所管。政不知元传言之详及平州元系燕地,但对以唯唯,遂留虏帐前月馀,议论不决,虏人以朝廷欲全还山前山後故地故民,意皆怀疑各以为「南朝无兵戎之备,止以已与契丹银绢坐邀漢地,且北朝所以雄盛过古者缘得燕地漢人也,今一旦割还南朝,不惟国势微削兼退守五关之北以临制南方,坐受其弊。若我将来灭契丹尽有其地,则南朝何敢不奉我币帛不厚我欢盟!设若我欲南拓土疆,彼以何力拒我!又何必跨海讲好,在我俟平契丹仍据燕地与宋为邻,至时以兵厌境更展提封,有何不可?徐议未迟。」惟粘罕云:「南朝四面被边。若无兵力安能立国强大如此,未可轻之,当且良图,少留人使不妨。」
    《三朝北盟会编·卷五》(宣和四年)四月十日戊戌,太師、領樞宻院事童貫陜西河東河北路宣撫使,勒兵十萬廵邊。詔下燕京管内官吏軍民百姓等,詔曰:「朕惟皇天盡付中國,使宅九有之師,取亂侮亡,拓其疆土,景命所僕,惟有徳者,能克饗之。朕服紹丕基,仰承先帝休徳,夙夜祗懼,不敢荒寧,荷天降康,登兹極治,聲敎所暨,逺逮要荒,東踰朝鮮,西邁積石,南越䍧牱之境,罔敢不廷,乃眷幽燕,實惟故壤,五季不造,陷於北戎,惟爾邦君,暨厥臣庶,懷風慕義,思欲來歸,忠憤之誠,乆而彌著,今上帝降禍於虜,穢德腥聞,弛絶綱維,俶為暴亂,横賦强歛,誅剥無厭,讒慝作仇,脅權相滅,至上凌下替,妖孽並興,傾國䘮家,自取逋竄,白水之敗,亟聞簒攘,調賦益繁,人不堪命,且復盗賊蜂起,所至繹騷,哀此下民,恫怨無告。朕誕膺駿命,俯順人心,選將出師,復兹境土,是謂致天之罰,仁伐不仁,拯爾羣黎,取諸塗炭,已遣領樞宻院事童貫,董兵百萬,收復幽燕地,與大金國計議畫定封疆,大信不渝,中舉外應,維天之命,莫我敢承,王師霆擊雷驅,數路並進,前角後犄,萬旅一心,威以濟徳,孰敢有遏厥志!然念王師無戰,而天道好生,亶兹告猷,廸爾有衆,爾其深計逺慮,覽於興亡,如能舉城自歸,望風響應,使市不易肆,士不授旌,捨覆巢之危,從奠枕之逸,是為自求多福,惟天矜爾萬民,永奠一方。惟朕以懌,已降處分,秦晉國王如納土來朝,待以殊禮,世享王爵。應收復州縣城寨,文武長官,並依舊職任,事平第功,不次擢用。軍兵守戍之士,並加優賞,願在軍者,厚與存錄,願歸農者,給復三年。收復之後,蕃、一等待遇,民戸除二稅外,應該差徭科率無名之賦,一切除放。大軍所至,務在安集,官吏百姓,不得悞有殺傷或災毁廬舍、擄掠人畜,犯者並行軍令。如或昧於順逆,干我王誅,若猶豫懷疑,弗克果斷,自膏原野,實爾自貽。惟予肅將天威,敢有逸罰,時弗可失,其尚勉哉!禍福無門,惟爾自召,朕言不再,師聴惟明,故兹詔示,想宜知悉。」
    《三朝北盟会编·卷六》(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辛亥,童贯驻军高阳关,宣抚司揭榜示众,榜曰:「幽燕一方本为吾境,一旦陷没几二百年,比者汉、蕃离心,内外变乱,旧主未灭,新君纂攘,哀此良民重罹涂炭,当司遵奉睿旨统率重兵巳次近边,奉辞问罪务在救民不专杀戮,尔等各宜奋身早图归计,有官者复还旧次;有田者复业如初;若能身率豪杰别立功效即当优与官职厚赐金帛;如能以一州一县来归者即以其州县任之;如有豪杰以燕京来献,不拘军兵百姓,虽未命官便与节度使、给钱十万贯、大宅一区。惟在勉力同心背虏归,永保安荣之乐,契丹诸蕃归顺亦与漢人一等。已戒将士不得杀戮,一夫傥或昏迷不恭,当议别有措置应,契丹自来一切横敛悉皆除去,虽大兵入界,凡所须粮草及车牛脚价并不令燕人出备,仍免二年税赋。」
    《三朝北盟会编·卷九宣和四年》引封氏《编年》曰:知易州高凤与通守王悰共议云:「天祚播迁燕王厌世,女主初立谋迁漢人,或闻欲行诛戮,漢人被害,吾辈安得奠枕!今者南国宣抚被旨吊伐,漢人往往南归,今萧干林牙见在燕京,可密遣人归款南朝,使南兵来此内外相应尽杀契丹,我辈可免日後之苦。」悰遂谨诺,得僧明赞令来宣司,赞具说:「汉人朝暮延颈顒望,日俟天兵欲归王化积有岁时,今者伏闻朝廷诏词宽厚檄榜,丁甯又闻宣抚司日收归明不下千百,今日知易州高太师、通守王少卿专遣明赞来见宣抚,欲乞择起兵月日来抵易州,当以内应诛戮契丹,伏候钧旨。」贯既察来情。又使刘延庆审问真实,密令明赞先归,期以二十日约天兵前到城下,贯许以事济□赏之以官先次,厚劳令归。
    《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十六·靖康元年》引《靖康遗录》曰:贼之来虽有少钞掠而不杀害人民,比去所过皆残破,其所得漢人并削发使控马荷担,得妇女好者掠去、老醜者杀之,自京师至黄河数百里间井里萧然,无复烟爨,尸骸之属不可胜数。
    《三朝北盟會編·卷一百四十三》引《節要》曰:……又聞粘罕初圍太原,有保正石竧起寨於西山保聚村民,人甚眾且強悍多豪俠,每朔望告戒必以忠孝為主,由是戶多可恃人盡知方,金人攻之往往為竧敗,金賊屢屢遁去及多邀金人出掠者,由是粘罕遣大軍破而擒之,皆粘罕怒使之也,當破之日,竧已保守八月矣。粘罕既得竧,命釘之於車,剚刃於股將欲支解之,竧頗節義,自持皇恩素感忠赤,昂藏之概傲慢之態磊磊落落,絕無顧慮之念生死鼎鑊之懼,鐵石忠貞不是過也,粘罕雖腥膻部落,不覺驚異,徐謂竧曰:「爾若降我,當命爾以官。」竧嫚罵曰:「爺是漢人,甘死不降番狗,你識爺麼!姓石,石上釘橛更無移改!」竟為賊所害。
  41. 41.0 41.1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十九邊防二庚子五部落之變》「五部落居黎之西,去州百餘里,限以飛越嶺。有姓郝、趙、王、劉、楊五族,因以得名,即唐史所謂兩面羌也,其居疊石為碉人積糗糧器甲於上,族無豪長,惟老宿之聽。往來漢地,熟悉能華言,故比諸蕃尤姦黠…………蕃賊自西鎮村長驅而來,及奉龍鎮富莊頭,居民二百年生業及官軍糗糧器甲俱被擄掠,蕃賊見所得甚夥,驅漢人負載以歸,由是不及近郊,西邊驚移之民奔入城中,郡始倉皇失措,福謙因得中風病,又有巡檢王价者,守州西北馬鞍山之隘,聞兵敗欲遁歸,倡言蕃賊入城無數,城中居民驚擾,後詰之,乃知其詐。」
  42. 42.0 42.1 42.2 《明實錄·太祖實錄·卷九十二·洪武七年八月十一日》甲辰,遣故元官趙元佑、張進、沙德成齎詔并織金文綺賜元左丞阿里,仍遣夾失伯里等同還,因齎詔諭大理曰:「始因有元失馭海內雲擾華夷無主,朕自洪武元年戊申秋八月群雄盡平,復我漢人故國統一中夏,於今七年,四夷諸蕃皆已稱臣入貢,惟爾大理未甞遣使,近稽載籍大理在唐宋時受封王爵,至元削去國名止稱土官,今其國乃元君遺泒梁王者主之,未復故封,朕命臣僚議準唐宋故事,封爾段氏為大理國王,故特遣使先諭朕意,使回當發印誥,令爾王臣開國理民,同享承平之福,爾其審之。」
    《明實錄·英宗實錄卷一百三·正統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錦衣衛指揮僉事吳良奏:「臣奉命使海西,見女直野人家多中國人,驅使耕作,詢之有為虜去者有避差操罪犯逃竄者,久陷胡地無不懷鄉,為其關防嚴密不得出或畏罪責不敢還,情深可憫。今海西各衛累受陞賞皆知感激,請給榜開原及境外,於野人女直則諭以理,使無拘禁,於逃叛則宥其罪俾之來歸。」上可其奏,仍勑遼東總兵官禁約守邊官旗,自今有軍餘逃叛者俱重罪之。
    《明實錄·英宗實錄卷二百五十三·景泰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壬申,勑哈密忠順王倒瓦荅失里,曰:「累聞迤北走回人言『漢人男女有先被達賊搶去』,有轉賣與尔哈密地方者、有自逃回尔地方濳住者、有經過尔處被尔部下拘留不發者,前後約有三千餘人,中間被尔部下賣與撒馬兒罕地面去者約一千餘人,其餘尚有二千餘人,朕以尔自祖父以來世受朝廷爵祿賞,尔亦自稱與朝廷守把後門,豈可以求微利致失尔之信義!勑至尔即以朕言宣諭部言下,但有拘留人口者盡数遣人送還,朝廷自有賞賜,决不吝惜,尔其體朕至懷。」
    《明實錄·憲宗實錄卷一百七十·成化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己丑,恊守偏頭鴈門等關山西按察司副使蔡麟,奉敕言備邊事:「偏頭關僻在窮荒,三面受敵而鎮西、岢嵐等處軍民畜牧布野,招寇召釁,臣欲相度地里擇其高阜險隘,或十里二十里築立團堡鑿塹置橋,一聞有警驅人畜入堡,虜雖來寇將無所掠,此不戰而勝之之道也;又胡虜技藝雖便於騎射而謀畧終下於漢人,莫若以計破之,晝則望其塵夜則望其火,迨其入寇,清野以待而設伏要路,多張疑兵使彼恍惚莫知所之,或安靜以老之,或示弱以驕之,然後揜其不備擣其虛懈,馬步並進首尾夾擊,所謂賤戰貴謀者也;又北虜入寇必以中國被虜之人為鄉導,臨敵之際必令當先,我軍殺傷多中國之人,宜於胡人經行要路立牌曉諭,若有人被虜能棄甲來歸,或斬首來獻,或密報虜情者,重加官賞亦足以疑其心而分其勢矣。」兵部具擬以聞,詔可。
    《明實錄·孝宗實錄卷七十五·弘治六年五月十二日》大通事錦衣衛帶俸指揮僉事王英,言:「永樂間女直各衛授都督等官,令率所部為中國藩籬,比來各官不能約束以致邊方多警,今後各衛掌印都督若歷任無過、所部未嘗犯邊者,仍許襲原職,否則止令襲指揮使,別選眾所信服者陞都督。」兵部覆奏以「各官承襲已久,一旦革去恐啟釁端,此後海西建州三衛女直成化以後陳乞陞者,指揮以下仍舊承襲,其都指揮以上至都督有故者必審其部下無人犯邊子孫能繼志者許其承襲,否則革去求陞之職,自左右都督以下至都指揮僉事各遞減一級,但曾求陞一次者更不許陳乞,間有能嚴輯部落還我鹵掠擒捕犯邊夷人并歸我人之逋逃者,具奏陞賞」,從之。
    《明實錄·武宗實錄卷一百六·正德八年十一月七日》賜大慶法王領占班丹番行童度牒三千,聽自收度。先是有旨度番、漢僧行道士四萬人,其番行童多中國人冐名者為禮部所持,故領占班丹奏欲自便云。
  43. 43.0 43.1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三十一年(1449)八月》通事金自安到遼東,先遣人馳報云:「臣見東寧衞人朴鎭問聲息,答云:『達達圍廣寧三日不拔,解圍退屯於十里之地。』又東寧衞指揮高洪鎭旅順口子,聞達達聲息,卽率所領軍,馳入遼東城,守門者誤以為達達兵來,顚倒閉門。初,達達來毁廣寧等處長墻四十餘里,守埤者走報,監軍摠兵官等皆曰:『妄也。』杖其人而囚之,再報亦如之,又至再三,皆不信,略不守備,達達果突入擄人畜,不可勝計。達達執高麗及女眞人則曰:『汝等,本皆予種也。』使辮髮,令効其衣冠;若執漢人,皆割鼻耳。東寧衛人曰:『我輩本是高麗人,中國之亂如此,欲投義州,但不識許入否。』」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十五年(1484)九月》更議唐女處置事。鄭昌孫議:「世宗敎云:『被擄唐人逃來,其主若細知尋蹤而來,則宜從權還給。』此於事大,雖似未穩,權宜之策,不得不爾。」沈澮、李克培議:「三者之來,李暹初不許接,宜矣,今旣許接,越在我境。若不解送而還給,其夫,後日若逃還本土,說此意,則前日事大之意,一朝掃如矣。解送爲便。」尹弼商議:「三者之事,臣反覆思之,彼雖稱漢女,未可的知。假令是實,以事勢計之,兵家之法,有奇有正,制事之宜,亦有經權。今當從奇從權,務弭邊釁而已,不可慕虛名,而取實禍也。臣意以謂『還給其夫,甚合事體。』」洪應、盧思愼議:「前此唐人爲野人所擄,而逃來我國者非一,野人追蹤而來請者亦多,皆云:『此非汝土之人,原係漢人,本國事大以誠,例皆解送,汝等所知。』以此答之,已成格例,彼亦無怨言矣。當初不納則已矣,今已受而納之矣,若又還與,則非惟大義不可,後有唐人逃來,彼據此例,以請之,將何辭而拒之?解送爲便。」傳于承政院曰:「於僉意何如?」承旨等啓曰:「唐人解送,已有前例,今若還給,則非徒有虧事大之義,後有逃來者,亦援例以請曰:『前日已還愁升應巨之妻,今何獨不然?』則將何辭而答之?」傳曰:「以大義言之,則固當解送。然解送,則邊釁立生,今姑下諭監司,語三者曰:『汝雖稱唐女,豈信汝言乎?當以野人待之。』又諭節度使,愁升應巨來尋與否,令卽馳啓。」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二十二年(1491)八月》聖節使朴崇質回到遼東馳啓曰:「臣本月十五日朝,遣通事金孟敬詣摠兵官羅雄,請護送軍,雄問:『汝國邊境有何事乎?』孟敬答云:『聞有聲息,故今請護送軍。』雄曰:『建州衛達子卜花禿等,九十月、十一二月間,欲犯汝國邊境,汝國禮義之地,與中國似一家,摠兵官使兵護送於八站,則雖達子何畏。』又云:『野人事報牒到此,明日更來抄去。』,十六日朝,孟敬抄來,其文曰:『欽差分守開原等處右參將都指揮使崔勝爲傳報夷情事,據開原備禦都指揮使裵震呈,弘治四年七月初十日,據通事百戶白洪呈,審得海西葛林衛女直指揮答罕出等五名,到市報說「今年六月二十八日,有黑龍江野人頭兒主孔革,領著二、三百人馬,說稱要來開原地方上偸搶,又怕爾海西山場并松花江三寨的人,先去開原報道,怕他人馬趕殺不得搶時,我每說搶爾三寨幷山場的人回去。」又說「七月初一日,我每都督都里吉馬牛的百姓馬忽等三十多人馬,詐說遼河打魚,要來漢人地上偸搶行間。」又有海西欽眞河衛女直哈荅亦報「七月初三日,有建州頭兒都督卜花禿來我本寨雇馬,他說『我每先去高麗後門搶了兩遭回來了,如今又來雇馬,還要去搶高麗。』 又與我每說『南朝的人馬,要到秋間,征伐爾海西一帶的人。』我每聽得這話害怕,就來開原馬法,每上報得知道。」據報備呈到來會同。欽差分守開原等處,太監藍看得所報,前請除行屬,嚴謹隄備外,合用手本,煩請知會,須至手本者。弘治四年七月初十日,右參將都指揮使崔勝欽差分守開原等處,右參將都指揮使崔勝為傳報事,據開原備禦都指揮使裴震呈,據通事白洪呈,審得海西葛林衛女直指揮答罕出報說:「建州頭兒卜花禿親來租我海西頭兒兀加的靑馬,有兀加不肯與,他歇了一夜,問他:『爾租馬要做甚麿?』 卜花禿回說:『五、六月船上過江,搶了高麗家三遭,如今租好馬,多收拾人馬,還要去搶。』」不知高麗後門,不知漢人地方上去搶有這等事。我親來見開原馬法們報得知道。弘治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朝鮮王朝實錄宣祖實錄·三十年(1597)四月注》咨意大略:「……開城、平壤二處,開府立鎭,練兵、屯田,西接鴨綠、旅順之師,東為王京、鳥嶺之援。須得實心練事,才力兼全者,爲巡撫司道,而專任之,聽其便宜行事,選其才能者數十輩,分署各處,爲之長帥,就朝鮮之人,雜之以漢人,齊之以法,敎之以漢戰。因而務農勸織,通商惠工,卽山鑄錢,以資軍興,如火藥、利器,或供其所乏,而不必一一盡仰于朝廷。直待夷氛悉凈,然後,議撤鳥嶺以南,相機進止,毋得浪戰損威,鳥嶺以北,還定安集,不許尺寸有失。又當通登、萊入遼之海路,從此轉餉,以資軍興,從此渡軍,以講水戰,使往來之人,不疲于陸」云云。
    《朝鮮王朝實錄光海君日記太白山本·七年(1615)閏八月注》(許)筠所買書籍,間有所自作,又有《林居漫錄》一卷草本,言王奸兄位次,嗣位不正,故王不自奏,使臣僚呈文辨正。蓋筠之隷屬玄應旻,多材能語,出入市井,換貿如漢人,故能以贗書混其中,華人莫能辨。
    《朝鮮王朝實錄光海君日記太白山本·十一年(1619)三月》賊悉衆合圍,士卒知必死,憤慨欲戰,賊乃招我國胡譯河瑞國,語以通和解兵之意。金景瑞先往虜營,結約賊將而還,景瑞又要弘立俱盟。天朝敗兵數百,屯據原阜,賊呼我軍中曰:『漢人之在爾軍者,悉出之。』又呼曰:『鮮人之在漢陣者,皆歸之。』時喬遊擊來投我軍,以爲庇身之所,見我國與奴連和情態卽異,書小紙,付其家丁,以傳其子之在遼東者,卽以弓弦繫項,我國將官救之,乃挺身墮崖而死。弘立等盡搜天兵,送于虜陣,賊縱擊盡之。
    《朝鮮王朝實錄光海君日記太白山本·十四年(1622)正月》平安監司朴燁馳啓:「頃日賊犯三郡時,漢人男女被殺五百七十八人,屍身皆令收拾埋瘞矣。」
    《朝鮮王朝實錄光海君日記太白山本·十四年(1622)三月》義州府尹馳啓「賊兵二三十餘騎,出沒江邊,搜殺避亂漢人」事。
  44. 44.0 44.1 44.2 44.3 44.4 《三國志魏書·卷三十·烏丸鮮卑東夷傳第三十》……軻比能本小種鮮卑,以勇健,斷法平端,不貪財物,眾推以為大人。部落近塞,自袁紹據河北,中國人多亡叛歸之,教作兵器鎧楯,頗學文字。故其勒御部眾,擬則中國,出入弋獵,建立旌麾,以鼓節為進退。建安中,因閻柔上貢獻。太祖西征關中,田銀反河間,比能將三千餘騎隨柔擊破銀。後代郡烏丸反,比能復助為寇害,太祖以鄢陵侯彰為驍騎將軍,北征,大破之。比能走出塞,後復通貢獻。延康初,比能遣使獻馬,文帝亦立比能為附義王。黃初二年,比能出諸魏人在鮮卑者五百餘家,還居代郡。明年,比能帥部落大人小子代郡烏丸修武盧等三千餘騎,驅牛馬七萬餘口交市,遣魏人千餘家居上谷。……
  45. 《晉書·卷九十二·列傳第六十二·文苑·庾闡》庾闡字仲初,潁川鄢陵人也。祖輝,安北長史。父東,以勇力聞。武帝時,有西域健胡趫捷無敵,晉人莫敢與校。帝募勇士,惟東應選,遂撲殺之,名震殊俗。……
    《晉書卷四十八列傳第十八·段灼》……古人有言:「人而無信,不知其可。」況有養人以惠,使人以義,而可以不信行之哉!臣前為西郡太守,被州所下己未詔書:「羌胡道遠,其但募取樂行,不樂勿強。」臣被詔書,輒宣恩廣募,示以賞信,所得人名即條言征西。其晉人自可差簡丁強,如法調取;至於,非恩意告諭,則無欲度金城、河西者也。自往每興軍渡河,未曾有變,故刺史郭綏勸帥有方,深加奬厲,要許重報。是以所募感恩利賞,遂立績效,功在第一。……
    《晉書卷一百二十六·載記第二十六·禿髮利鹿孤》……利鹿孤立二年,龍見于長寧,麒麟游于綏羌,於是羣臣勸進,以隆安五年僭稱河西王。其將鍮勿崘進曰:「昔我先君肇自幽朔,被髮左衽,無冠冕之儀,遷徙不常,無城邑之制,用能中分天下,威振殊境。今建大號,誠順天心。然寧居樂土,非貽厥之規;倉府粟帛,生敵人之志。且首兵始號,事必無成,陳勝、項籍,前鑒不遠。宜置晉人於諸城,勸課農桑,以供軍國之用,我則習戰法以誅未賓,若東西有變,長算以縻之;如其敵強於我,徙而以避其鋒,不亦善乎!」利鹿孤然其言。……
  46. 46.0 46.1 《晉書卷五·帝紀第五·愍帝》……(建興五年)秋七月,大暑,司、冀、青、雍等四州螽蝗。石勒亦競取百姓禾,時人謂之「胡蝗」。
    《晉書卷一百七·載記第七·石季龍下》……時沙門吳進言于季龍曰:「胡運將衰,晉當復興,宜若役晉人以厭其氣。」季龍於是使尚書張群發近郡男女十六萬,車十萬乘,運土築華林苑及長牆於鄴北,廣長數十里。趙攬、申鐘、石璞等上疏陳天文錯亂,蒼生凋弊,及因引見,又面諫,辭旨甚切。季龍大怒曰:「牆朝戌夕沒,吾無恨矣。」乃促張群以燭夜作。起三觀、四門,三門通漳水,皆為鐵扉。暴風大雨,死者數萬人。揚州送黃鵠雛五,頸長一丈,聲聞十餘里,泛之于玄武池。郡國前後送蒼麟十六,白鹿七,季龍命司虞張曷柱調之,以駕芝蓋,列於充庭之乘。鑿北城,引水于華林園。城崩,壓死者百餘人。……
    ……龍驤孫伏都、劉銖等結羯士三千伏于胡天,亦欲誅閔等。時鑒在中臺,伏都率三十餘人將升臺挾鑒以攻之。鑒見伏都毀閣道,臨問其故。伏都曰:「李農等反,已在東掖門,臣嚴率衞士,謹先啟知。」鑒曰:「卿是功臣,好為官陳力。朕從臺觀卿,勿慮無報也。」於是伏都及銖率眾攻閔、農,不克,屯於鳳陽門。閔、農率眾數千毀金明門而入。鑒懼閔之誅己也,馳招閔、農,開門內之,謂曰:「孫伏都反,卿宜速討之。」閔、農攻斬伏都等,自鳳陽至琨華,橫尸相枕,流血成渠。宣令內外六夷敢稱兵杖者斬之。胡人或斬關,或踰城而出者,不可勝數。使尚書王簡、少府王鬱帥眾數千,守鑒于御龍觀,懸食給之。令城內曰:「與官同心者住,不同心者各任所之。」敕城門不復相禁。於是趙人百里內悉入城,胡羯去者填門。閔知胡之不為己用也,班令內外趙人,斬一胡首送鳳陽門者,文官進位三等,武職悉拜牙門。一日之中,斬首數萬。閔躬率趙人誅諸胡羯,無貴賤男女少長皆斬之,死者二十餘萬,尸諸城外,悉為野犬豺狼所食。屯據四方者,所在承閔書誅之,于時高鼻多鬚至有濫死者半。……王朗、麻秋自長安奔于洛陽。秋承閔書,誅朗部胡千餘。朗奔于襄國。麻秋率眾奔于苻洪。……
  47. 司馬彪《戰略》曰:袁尚遣高幹、郭援將兵數萬人,與匈奴單于寇河東,遣使與馬騰、韓遂等連和,騰等陰許之。傅幹說騰曰:「古人有言『順道者昌,逆德者亡』。曹公奉天子誅暴亂,法明國治,上下用命,有義必賞,無義必罰,可謂順道矣。袁氏背王命,驅胡虜以陵中國,寬而多忌,仁而無斷,兵雖彊,實失天下心,可謂逆德矣。今將軍既事有道,不盡其力,陰懷兩端,欲以坐觀成敗,吾恐成敗既定,奉辭責罪,將軍先為誅首矣。」於是騰懼。幹曰:「智者轉禍為福。今曹公與袁氏相持,而高幹、郭援獨制河東,曹公雖有萬全之計,不能禁河東之不危也。將軍誠能引兵討援,內外擊之,其勢必舉。是將軍一舉,斷袁氏之臂,解一方之急,曹公必重德將軍。將軍功名,竹帛不能盡載也。唯將軍審所擇!」騰曰:「敬從教。」於是遣子超將精兵萬餘人,并將遂等兵,與繇會擊援等,大破之。
  48. 《後漢書·卷七十四下·袁紹劉表列傳第六十四下·袁譚》尚復自將攻譚,譚戰大敗,嬰城固守。尚圍之急,譚奔平原,而遣潁川辛毗詣曹操請救。劉表以書諫譚曰:「天降災害,禍難殷流,初交殊族,卒成同盟,使王室震蕩,彝倫攸斁。是以智達之士,莫不痛心入骨,傷時人不能相忍也。然孤與太公,志同願等,雖楚魏絕邈,山河迥遠,戮力乃心,共奬王室,使非族不干吾盟,異類不絕吾好,此孤與太公無貳之所致也。功績未卒,太公殂隕,賢胤承統,以繼洪業。宣奕世之德,履丕顯之祚,摧嚴敵於鄴都,揚休烈於朔土,顧定疆宇,虎視河外,凡我同盟,莫不景附。何悟青蠅飛於竿旌,無忌游於二壘,使股肱分成二體,匈膂絕為異身。初聞此問,尚謂不然,定聞信來,乃知閼伯、實沈之忿已成,弃親即讎之計已決,旃斾交於中原,暴尸累於城下。聞之哽咽,若存若亡。昔三王、五伯,下及戰國,君臣相弒,父子相殺,兄弟相殘,親戚相滅,蓋時有之。然或欲以成王業,或欲以定霸功,皆所謂逆取順守,而徼富強於一世也。未有弃親即異,兀其根本,而能全於長世者也。昔齊襄公報九世之讎,士匄卒荀偃之事,是故春秋美其義,君子稱其信。夫伯游之恨於齊,未若太公之忿於曹也;宣子之臣承業,未若仁君之繼統也。且君子違難不適讎國,交絕不出惡聲,況忘先人之讎,弃親戚之好,而為萬世之戒,遺同盟之恥哉!蠻夷戎狄將有誚讓之言,況我族類,而不痛心邪!夫欲立竹帛於當時,全宗祀於一世,豈宜同生分謗,爭校得失乎?若冀州有不弟之慠,無慙順之節,仁君當降志辱身,以濟事為務。事定之後,使天下平其曲直,不亦為高義邪?今仁君見憎於夫人,未若鄭莊之於姜氏;昆弟之嫌,未若重華之於象敖。然莊公卒崇大隧之樂,象敖終受有鼻之封。願捐弃百痾,追攝舊義,復為母子昆弟如初。今整勒士馬,瞻望鵠立。」又與尚書諫之,並不從。
  49. 《魏氏春秋》載表遺尚書曰:「知變起辛、郭,禍結同生,追閼伯、實沈之蹤,忘常棣死喪之義,親尋干戈,僵尸流血,聞之哽咽,若存若亡。昔軒轅有涿鹿之戰,周公有商、奄之師,皆所以翦除穢害而定王業,非強弱之爭,喜怒之忿也。故雖滅親不為尤,誅兄不傷義。今二君初承洪業,纂繼前軌,進有國家傾危之慮,退有先公遺恨之負。當唯曹是務,唯國是康。何者?金木水火剛柔相濟,然後剋得其和,能為人用。今青州天性峭急,迷於曲直。仁君度數弘廣,綽然有餘,當以大苞小,以優容劣,先除曹操,以平先公之恨,事定之後,乃議曲直之評,不亦善乎!若留神遠圖,剋己復禮,當振旅長驅,共奬王室。若迷而不返,違而無改,則胡夷將有誚讓之言,況我同盟,復能戮力仁君之役哉!此韓盧、東郭自困於前,而遺田父之獲者也。憤躍鶴望,冀聞和同之聲。若其泰也,則袁族其與漢升降乎!如其否也,則同盟永無望矣。」
  50. 《晉書·卷五十六·列傳第二十六·江統》
  51. 51.0 51.1 51.2 《貞觀政要·卷九·論安邊第三十六》貞觀四年,李靖擊突厥頡利,敗之,其部落多來歸降者。詔議安邊之策,中書令溫彥博議:「請於河南處之。準漢建武時,置降匈奴於五原塞下,全其部落,得為捍蔽,又不離其土俗,因而撫之,一則實空虛之地,二則示無猜之心,是含育之道也。」太宗從之。秘書監魏徵曰:「匈奴自古至今,未有如斯之破敗,此是上天剿絕,宗廟神武。且其世寇中國,萬姓冤仇,陛下以其為降,不能誅滅,即宜遣發河北,居其舊土。匈奴人面獸心,非我族類,強必寇盜,弱則卑伏,不顧恩義,其天性也。秦、漢患之者若是,故時發猛將以擊之,收其河南以為郡縣。陛下以內地居之,且今降者幾至十萬,數年之後,滋息過倍,居我肘腋,甫邇王畿,心腹之疾,將為後患,尤不可處以河南也。」溫彥博曰:「天子之於萬物也,天覆地載,有歸我者則必養之。今突厥破除,餘落歸附,陛下不加憐湣,棄而不納,非天地之道,阻四夷之意,臣愚甚謂不可,宜處之河南。所謂死而生之,亡而存之,懷我厚恩,終無叛逆。」魏徵曰:「晉代有魏時,胡部落分居近郡,江統勸逐出塞外,武帝不用其言,數年之後,遂傾瀍、洛。前代覆車,殷鑒不遠。陛下必用彥博言,遣居河南,所謂養獸自遺患也。」彥博又曰:「臣聞聖人之道,無所不通。突厥餘魂,以命歸我,收居內地,教以禮法,選其酋首,遣居宿衛,畏威懷德,何患之有?且光武居河南單於於內郡,以為漢藩翰,終於一代,不有叛逆。」又曰:「隋文帝勞兵馬,費倉庫,樹立可汗,令復其國,後孤恩失信,圍煬帝於雁門。今陛下仁厚,從其所欲,河南、河北,任情居住,各有酋長,不相統屬,力散勢分,安能為害?」給事中杜楚客進曰:「北狄人面獸心,難以德懷,易以威服。今令其部落散處河南,逼近中華,久必為患。至如雁門之役,雖是突厥背恩,自由隋主無道。中國以之喪亂,豈得云興復亡國以致此禍?夷不亂華,前哲明訓,存亡繼絕,列聖通規。臣恐事不師古,難以長久。」太宗嘉其言,方務懷柔,未之從也。卒用彥博策,自幽州至靈州,置順、祐、化、長四州都督府以處之,其人居長安者近且萬家。…………十三年,太宗幸九成宮。突利可汗弟中郎將阿史那結社率陰結所部,並擁突利子賀羅鶻夜犯御營,事敗,皆捕斬之。太宗自是不直突厥,悔處其部眾於中國,還其舊部於河北,建牙於故定襄城,立李思摩為乙彌泥熟俟利苾可汗以主之。因謂侍臣曰「中國百姓,實天下之根本,四夷之人,乃同枝葉,擾其根本以厚枝葉,而求久安,未之有也。初不納魏徵言,遂覺勞費日甚,幾失久安之道。」
  52. 《晉書·卷七十八·列傳第四十八·孔坦》咸康元年,石聰寇歷陽,王導為大司馬,討之,請坦為司馬。會石勒新死,季龍專恣,石聰及譙郡太守彭彪等各遣使請降。坦與聰書曰:「華、狄道乖,南北迥邈,瞻河企宋,每懷饑渴。數會陽九,天禍晉國,姦凶猾夏,乘釁肆虐。我德雖衰,天命未改。乾符啟再集之慶,中興應靈期之會,百六之艱既過,惟新之美日隆。而神州振蕩,遺氓波散,誓命戎狄之手,跼蹐豺狼之穴,朝廷每臨寐永歎,痛心疾首。天罰既集,罪人斯隕,王旅未加,自相魚肉。豈非人怨神怒,天降其災!蘭艾同焚,賢愚所歎,哀矜勿喜,我后之仁,大赦曠廓,唯季龍是討。彭譙使至,粗具動靜,知將軍忿疾醜類,翻然同舉。承問欣豫,慶若在己。何知幾之先覺,砎石之易悟哉!引領來儀,怪無聲息。將軍出自名族,誕育洪冑。遭世多故,國傾家覆,生離親屬,假養異類。雖逼偽寵,將亦何賴!聞之者猶或有悼,況身嬰之,能不憤慨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誠反族歸正之秋,圖義建功之日也。若將軍喻納往言,宣之同盟,率關右之眾,輔河南之卒,申威趙魏,為國前驅,雖竇融之保西河,黥布之去項羽,比諸古今,未足為喻。聖上寬明,宰輔弘納,雖射鉤之隙,賞之故行,雍齒之恨,侯之列國。況二三子無曩人之嫌,而遇天啟之會,當如影響,有何遲疑!今六軍誡嚴,水陸齊舉,熊羆踴躍,齕噬爭先,鋒鏑一交,玉石同碎,雖復後悔,何嗟及矣!僕以不才,世荷國寵,雖實不敏,誠為行李之主,區區之情,還信所具。夫機事不先,鮮不後悔,自求多福,唯將軍圖之。」朝廷遂不果北伐,人皆懷恨。
  53. 《​梁書·卷二十·列傳第十四·陳伯之》天監四年,詔太尉、臨川王宏率眾軍北討,宏命記室丘遲私與伯之書曰:「陳將軍足下無恙,幸甚。將軍勇冠三軍,才為世出。棄䴏雀之小志,慕鴻鵠以高翔。昔因機變化,遭逢明主,立功立事,開國承家,朱輪華轂,擁旄萬里,何其壯也!如何一旦為奔亡之虜,聞鳴鏑而股戰,對穹廬以屈膝,又何劣耶?尋君去就之際,非有他故,直以不能內審諸己,外受流言,沉迷猖蹷,以至於此。聖朝赦罪論功,棄瑕錄用,收赤心於天下,安反側於萬物,將軍之所知,非假僕一二談也。朱鮪涉血於友于,張繡倳刃於愛子,漢主不以為疑,魏君待之若舊。況將軍無昔人之罪,而勳重於當世。夫迷塗知反,往哲是與;不遠而復,先典攸高。主上屈法申恩,吞舟是漏。將軍松柏不翦,親戚安居;高臺未傾,愛妾尚在。悠悠爾心,亦何可述。今功臣名將,雁行有序。懷黃佩紫,贊帷幄之謀;乘軺建節,奉疆埸之任。並刑馬作誓,傳之子孫。將軍獨靦顏借命,驅馳異域,寧不哀哉!夫以慕容超之強,身送東市;姚泓之盛,面縛西都。故知霜露所均,不育異類;姬漢舊邦,無取雜種。北虜僭盜中原,多歷年所,惡積禍盈,理至燋爛。況偽孽昏狡,自相夷戮,部落攜離,酋豪猜貳,方當繫頸蠻邸,懸首藁街。而將軍魚游於沸鼎之中,燕巢於飛幕之上,不亦惑乎!暮春三月,江南草長,雜花生樹,羣鸎亂飛。見故國之旗鼓,感平生於疇日,撫弦登陴,豈不愴恨。所以廉公之思趙將,吳子之泣西河,人之情也。將軍獨無情哉!想早勵良圖,自求多福。」伯之乃於壽陽擁眾八千歸。
  54. 《舊唐書·卷七十三·列傳第二十三·薛元超》三年,遷中書侍郎,尋同中書門下三品。時高宗幸溫泉校獵,諸蕃酋長亦持弓矢而從。元超以為既非族類,深可為虞,上疏切諫,帝納焉。
  55.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五十·張說》后嘗問:「諸儒言氏族皆本炎、黃之裔,則上古乃無百姓乎?若為朕言之。」說曰:「古未有姓,若夷狄然。自炎帝之姜、黃帝之姬,始因所生地而為之姓。其後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黃帝二十五子而得姓者十四,德同者姓同,德異者姓殊,其後或以官,或以國,或以王父之字,始為賜族,久乃為姓。降唐、虞,抵戰國,姓族漸廣。周衰,列國既滅,其民各以舊國為之氏,下及兩漢,人皆有姓。故姓之以國者,韓、陳、許、鄭、魯、衞、趙、魏為多。」后曰:「善。」
  56. 黃博文《反共只是口號,歧視才是事實》
  57. 「去中國化」走火入魔 賴當局刪除戶籍人口「漢人」表述引眾怒, [2025-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5-30) 
  58. 台行政机构将“汉人”变“其余人口” 各界痛批荒谬可笑, [2025-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5-15) 
  59. 莊勇:分明是去中國化的小動作, [2025-0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5-15) 
  60. 台灣「漢人」變「其餘人口」國台辦怒轟:有臉面對列祖列宗?, [2025-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6-22) 
  61. 国务院台办新闻发布会辑录(2025-05-14), [2025-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5-25) 
  62. 2020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5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答:我叫麦提图尔荪 · 麦麦提,是于田县的一名教培结业学员。回想以前,我在各乡镇流动巴扎销售水果,生意很好,家庭也很幸福,但极端思想却改变了这一切。那时候,我接触了一些人,他们给了我一本书(书名《什么是天堂,什么是地狱》)让我学习,还不断跟我说,“不要和汉族人做生意,他们是不清真的”,“穆斯林要按照教规教义行事,不能听从国家的法律”,“真正的穆斯林要与非穆斯林划清界限”,“非穆斯林都是异教徒,也不能用他们生产的东西。通过圣战把他们赶出去,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穆斯林,才能进天堂,才能享受天堂美好的生活,不然下地狱受苦”,“女人不能抛头露面,必须蒙面罩袍”。后来,我听信了他们的话,按照他们说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就像着了魔一样。我拒绝跟汉族人交流,不跟汉族人做生意,店里来了汉族人心里就厌恶,生意越做越差,人也变得很暴躁。我的行为还影响了周围的人,我不但自己整天迷信宗教极端的东西,还不断地给亲戚朋友们讲。我强迫妻子蒙面罩袍,不准她听音乐、唱歌跳舞,妻子实在无法忍受,经常和我吵架,差点就离婚了;我还因为妈妈一天不做五次礼拜,就认为她做的饭不清真,一年多没有吃她做的饭,也没有去看望她。我的行为让周围亲戚朋友都感到害怕。……
    …………
    答:我叫卡森木江 · 黑力力,曾经在和田市开了一家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我曾经受到极端思想的影响。在我的意识里,只要是与“卡菲尔”有关的任何事物,我们穆斯林都不能接触,要是接触了“卡菲尔”就会下地狱受苦,不能进天堂享福。慢慢地我看身边的朋友们做什么都不对,都不符合穆斯林的行为,情绪和行为一天比一天激动,到处指责、辱骂与“卡菲尔”有关系的朋友。朋友们开始远离我,不愿跟我交往,我开始思考自己是不是错了。……
  63. 2020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9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答:我叫希尔艾力 · 艾麦尔江,是和田地区墨玉县教培中心的一名结业学员,现在开了一家室内设计装修公司。我给大家讲讲我的教培经历。以前,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我认为汉族人都是“异教徒”,不能和他们交往,穆斯林不能听从国家的法律,不能给国家干事,甚至因为我的妻子在政府单位上班,我还把她当成“异教徒”,经常打骂她。社区的人说,我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再那样下去后果很严重,他们劝我到教培中心参加培训。我的家人听了这些话后,也希望我到教培中心学习。……
  64. 64.0 6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3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孙振:这是继2020年12月21日在京首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后举办的第二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徐贵相、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祖力亚提·司马义、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林芳菲、乌鲁木齐市洋行清真寺伊玛目木哈提热木·西日甫、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教培结业学员尼加提·穆合塔尔、克州阿克陶县曾在内地就业人员买买提热依木·南斯尔丁。
    …………
    徐贵相:2017年以前新疆人口出生率基本稳定在15‰左右,自然增长率基本稳定在11‰左右。尽管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出现下降,但与全国相比,其人口出生率(10.69‰)与当年全国出生率(10.94‰)基本持平,人口自然增长率(6.1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81‰)。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出生率(11.9‰),高于全疆人口出生率(10.69‰),更高于汉族人口出生率(9.42‰)。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和出生率均远高于同期全疆和汉族人口。……
    …………
    买买提热依木·南斯尔丁:我叫买买提热依木·南斯尔丁,克州阿克陶县人,曾在浙江省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上班。今天,我给大家讲讲我们在内地工作生活到底是怎样的。前几年,我在村委会的宣传栏上,看到浙江省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招工信息,工资很高,还交保险,就报名应聘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来到慈溪市后,公司给我们提供了免费宿舍,条件很好,洗漱用品和被褥都配齐了,还有衣柜、空调、电视、饮水机等家具家电。为照顾我们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公司专门开了清真食堂,聘请了2名维吾尔族厨师给我们做饭。……
    …………
    林芳菲:……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8年新疆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维吾尔族人口均稳步持续增长,新疆汉族人口略有增长。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从2181.58万人上升至2486.76万人,增加305.18万人,增长13.99%。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从1298.59万人上升至1586.08万人,增加287.49万人,增长22.14%;维吾尔族人口从1017.15万人上升至1271.84万人,增加254.69万人,增长25.04%;汉族人口从882.99万人上升至900.68万人,增加17.69万人,增长2.0%。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不仅高于全疆人口的增幅,也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幅,更明显高于汉族人口的增幅。…… …………
    尼加提·穆合塔尔:我叫尼加提·穆合塔尔,是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教培中心的结业学员。以前,在我周围一个“朋友”的劝说下,我参加了在他家里组织的非法宗教活动。在那里,他们向我宣传宗教极端思想,说“杀了异教徒可以进天堂”“汉族人都是异教徒,杀死一个汉族人胜做十年功”等,还向我的手机里传送了暴恐音视频,慢慢地我就听信了他们的话,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崇拜那些“圣战殉教”的人,认为他们都是勇敢的“斗士”,想着将来有一天自己也能成为那样的人。于是,我就按照他们说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拒绝跟汉族人交流,不跟汉族人做生意,店里来了汉族人心里就厌恶,甚至有一次还拿刀去砍一个汉族顾客,后来被朋友拦住了。我不让老婆出门,不让她和汉族人说话,不让孩子上学,孩子病了也不让他去医院,我认为医院和学校里有汉族人。那时候,我就像着了魔一样,满脑子都是宗教极端思想,脾气越来越暴躁,人也变得越来越孤僻。家人和朋友看到我这样很伤心,非常担心我,就劝说我来到了教培中心,参加学习培训。……
  65. 2021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5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麦麦提尼亚孜·依明尼牙孜:我叫麦麦提尼亚孜·依明尼牙孜,是喀什地区莎车县教培中心的结业学员。以前我在做生意时,认识了一些宗教极端分子,受他们的影响,我慢慢地开始排斥汉族人,认为汉族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都不清真,不能与他们有生意往来;我还不让老婆外出打工挣钱,不让她出门,老婆不愿意,我就打骂她。2018年1月,在家人的劝说下,我来到了教培中心参加学习培训。……
    维尼热·阿布都外力:我叫维尼热·阿布都外力,来自喀什地区巴楚县,现在是一名公司白领。我很喜欢现在的工作,也有了幸福的家庭。可谁能想到,我曾受宗教极端思想的感染,走错了路,是教培中心挽救了我,让我重获新生,过上正常的生活。以前,我们村有人向我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他们说“穆斯林不能看电视、听广播,因为电视广播不是清真的”“汉族人都是异教徒,他们生产的商品不是清真的”“穆斯林在婚礼上不能唱歌跳舞、在葬礼上不能哭,否则,死后会下地狱”,我对他们的话深信不疑。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在学校我不与汉族同学来往,不参加同学聚会。记得当年我参加表妹婚礼时,极力阻止表妹唱歌跳舞,她不听,我就离开婚礼现场,并跟她断绝了关系。家人看我这样非常伤心,劝说我来到巴楚县教培中心参加学习培训。……
    苏比努尔·买买提明:我叫苏比努尔·买买提明,是喀什地区叶城县教培中心的结业学员,现在叶城县一家法律服务所工作。我的故事还要从少年时讲起。在我上初中时,我的一个邻居偷偷塞给我两本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书籍,并告诉我看完肯定会有不一样的“收获”。出于好奇,我看了那些书籍,发现它与我以往看过的课外书完全不一样,我越看越着迷。此后她隔三岔五就给我送书,还经常叫我去她家里聊天,给我讲解所谓的“宗教知识”。她告诉我,“天堂”很美,有花不完的钱、有享用不尽的美食、有穿不完的漂亮衣服、有伺候我们的仆人……你想要什么就有什么。我对她所说的话深信不疑,并渴望自己也能进“天堂”。考上中专后,我开始浏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境外网站,幻想着如何消灭“异教徒”。那时,只要听到哪个地方发生暴力恐怖案件,我都会刻意打听,把那些暴徒视为“英雄”。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我通过新闻得知,作案人员中有一个比我还小的维吾尔族女孩,我认为那个女孩是我的“偶像”,想着自己有一天也像她一样向“异教徒”宣战。被宗教极端思想洗脑后,我整个人变得非常激进。生活中,我坚决不买其他民族或非穆斯林生产的东西,包括衣服、化妆品等,还要求家人和朋友都要像我一样抵制“异教徒”的商品。如果他们不按照我说的去做,我就和她们断绝来往。有一次,我的一个朋友过生日,请我到一家餐厅聚餐。当我推门进去时,看到房间里有人在抽烟、喝酒。我非常愤怒,当场就砸碎了酒瓶,摔门而去。看到我这样,家人和亲戚朋友都感到很担心,在他们的劝说下,我来到了县教培中心参加学习。……
    如孜古力·阿布力米提:我叫如孜古力·阿布力米提,是阿克苏市教培中心的结业学员,现在阿克苏市开一家服装店。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城市家庭,从小就喜欢各种各样漂亮的服装,曾经在一家服装店做销售,并负责进货。在做生意时,认识了一些客户,他们给我观看暴恐音视频。受宗教极端分子的影响,我没有心思打理生意,后来我就辞了工作,在家不出门,也不打工挣钱,不与汉族邻居交往,满脑子都是宗教极端思想,没钱花了就问爸妈要。……
    麦麦提·莫拉肉孜:我叫麦麦提·莫拉肉孜,今年35岁,目前在阿克苏市开了两家餐厅。2015年,我开了一家小餐厅,期间认识了一些宗教极端分子,他们告诉我受政府资助盖的房子是“阿拉木”,发的钱是“阿拉木”,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是“阿拉木”,汉族人都是“异教徒”。后来,我听信了他们的话,像着了魔一样,对汉族人产生了仇恨情绪,拒绝跟汉族人交流,不愿意接待汉族顾客,店里来了汉族人就很厌恶他们,对他们的态度很恶劣。没过多久餐厅的顾客越来越少,生意越来越差,最后餐厅也关门了。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我的性格越来越孤僻,行为也越来越极端,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亲戚朋友都感到害怕,经常躲着我。……教培结业后,我想开餐厅,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场地,于是我就把创业的想法告诉了社区,他们非常支持我,帮助我在阿克苏市区找了一间290平方米的店铺,并减免了租金。2019年12月20日,我的餐厅正式营业了,每天客人都很多,很多顾客都说我做的饭菜比以前更好吃了。现在遇到汉族客人,我也能用国语与他们交流了,听听他们对饭菜的评价,这样我也能改进提高。目前,我的餐厅有55名员工,每月营业额50万元左右,年纯收入在45万元以上,这在以前是我想都不敢想的。……
  66. 2021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6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努日曼古丽·乌布力喀森木:我叫努日曼古丽 · 乌布力喀森木,和田地区和田县人,是和田县教培中心结业学员,现在是我们村的妇女主任。以前我接触了一些人,他们给了我一本传播极端思想的书让我看,还不断给我说,“真正的穆斯林要与非穆斯林划清界限”“女人不能抛头露面,必须待在家里”“婚礼不能唱歌跳舞、葬礼不能哭”。那段时间,我就像着了魔一样。不但按照他们说的要求自己,还强迫身边的人和我一样。有一次,我看到侄女在别人婚礼上跳舞,我阻止她、她不听,还动手打了她。我的行为让周围亲戚朋友感到很害怕。……
  67. 2021年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7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拜合提古丽·吐尔逊:我叫拜合提古丽·吐尔逊,是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教培结业学员,现是乡镇水电站的后勤主管。几年前,我女儿生病,身边的一个朋友劝我不要让孩子去医院“受苦”,找村里的“阿訇”艾买提·买买提比找医生管用,并给了我他的电话号码。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我找到了那个“阿訇”。他一边假装给孩子“治病”,一边对我说“政府办的医院不能去,那些汉族医生都是异教徒,开的药都不清真,吃了会死人的”“不要和汉族人来往,和这些异教徒交朋友,是要下地狱的”。从那以后,孩子每次生病,我都去找那个“阿訇”,听他讲宗教极端思想。慢慢地,我开始恨身边的汉族人,认为他们都是“异教徒”。为了避开他们,我甚至辞掉了水电站工作,也不去汉族人开的店里买东西,觉得他们卖的东西不干净、不清真。女儿该上学了,我也不让她去学校,认为学校是政府办的,书本、铅笔都不清真。我的行为让身边的亲戚朋友感到害怕,在他们的劝说下,我来到了教培中心学习。在教培中心,我发现很多同学都和我一样,听了这些坏人的坏话,感染了宗教极端思想,工作没了,家庭散了,亲情远了,都对宗教极端思想深恶痛绝。通过在教培中心学习,我懂得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了什么是真正的伊斯兰教,明白了那个“阿訇”根本不是宗教人士,而是暴恐、极端分子,他后来因为实施暴恐活动进了监狱。从教培中心结业后,在社区干部帮助下,我又重新回到了水电站工作。现在,我已经升任后勤主管,工资收入比以前提高了,家里的经济条件也改善了,我们一家四口生活得很幸福。
    …………
  68. 所謂的“種族滅絕 ”指控作為政治策略: 新疆案例及其它
  69. 王巧玲《汉唐时期新疆的汉族人口》……如果说西汉在新疆的驻军多时达2万人,那么东汉在西域的驻军最多时不会超过5000人,加之新疆政治形势的不稳,自愿来屯田的农民更是少之又少,所以东汉时期在新疆的汉族人口最多时应该就是屯军数量最多的约5000人,如果要稍加修正的话,应该在5000人以上。总之,两汉时期在新疆的汉族人口有官吏、士兵及其家属、农民、犯人等。官吏是中央政策在新疆的具体执行者,其能力的商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央对新疆的管辖水平,影响着边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速度,影响着祖国边防的安危,因此,这部分人虽然数量不大,但其作用极其重要。士兵及其家属、农民、犯人共同构成了汉朝在新疆的屯田队伍,这也是汉朝汉族人在新疆最为庞大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存在不仅能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粮食,而且带动了新疆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维护了丝绸之路的畅通、确保了新疆的稳定。…………
    唐朝统一新疆后,对不同地区釆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在新疆东部汉族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带,实行与中原地区相同的州、县、乡、里制度;而在民族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带,则设都督府进行羁縻管理。因此,这一时期新疆的汉族人口主要集中在实施州县乡里管理制度的伊州(今哈密地区)、西州(今吐鲁番地区)、庭州(今昌吉回族自治州)等三州及龟兹、于阗、焉耆、疏勒四镇。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汉族人口分布在各军事驻地、守捉、烽戍点上,闲时屯田,战时戍边。……新疆的汉族人口应该在5万人以上,远远超出两汉时期新疆的汉族人口数量。就其分布来看,范围较两汉时期要广,除南疆有大量屯田汉人以外,北疆也出现了大量汉人的身影。……
  70. ​Edward Allen、Yao Yu、Xiaomin Yang、Yiran Xu、Panxin Du、Jianxue Xiong、Dian Chen、Xiaohong Tian、Yong Wu、Xiaoli Qin、Pengfei Sheng、Chuan-Chao Wang、Shaoqing Wen《Multidisciplinary lines of evidence reveal East/Northeast Asian origins of agriculturalist/pastoralist residents at a Han dynasty military outpost in ancient Xinjiang》
    ……「DNA analysis divided the four Shichengzi samples into two groups, with one group primarily harboring the ancient Northeast Asian (ANA) related ancestry, while the other showed a dominant Late Neolithic Yellow River (YR_LN) related ancestry.」……
    …………
    「From 2014 to 2019, Shichengzi (43°36′59.1″N, 89°45′43.2″E, 1,770 m amsl), located in Qitai County, Xinjiang, on the northern slopes of the Tianshan Mountains, was identified as a major Han dynasty garrison and was scientifically excavated. Laid out over approximately 110,000 m2, C-14 dates suggest a site occupation from the first century BC to the third century AD. Multiple architectural features were uncovered and dated to the period of the agricultural garrison. These included the main gate, rammed mud walls, moats, buildings, a wealth of pottery, tiles, weapons, and agricultural implements (Area A, Area C, and Area D). Burials and a single Han-style kiln were excavated in Area B. Sheng et al. subsequently characterized Shichengzi as a “melting pot” of Han and non-Han culture, using archaeobotanical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a local adaptation to the Tianshan Mountain settings against relatively amenable climactic conditions circa 2000–1700 BP.」……「Here, we fuse traditional archeological approaches with C and N isotopes, and ancient DNA data analysis of four individuals at Shichengzi, previously confirmed as a Han dynasty agricultural garrison (tuntian).」……
    …………
    「We observed that the four Shichengzi samples were separated into two groups in the PCA plot (Figure 3). The pair of individuals M1 and M4 clustered in the upper section, together with ancient Neolithic to Iron Age eastern Mongolia Plateau (including Mongolia_N, Ulaanzuukh_SlabGrave, lateXiongnu) and Lake Baikal Eneolithic Hunter-Gatherer (HG) (including Russia_Lokomotiv and Russia_Shamanka populations). The pair of individuals M3 and M9 clustered with ancient agricultural populations from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s well as modern Han Chinese. Our ADMIXTURE analysis revealed a similar pattern, with the four Shichengzi individuals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with different ancestry compositions. The samples M1 and M4 mainly harbored Ancient Northeast Asian (ANA) related ancestry, which was enriched in ANA HG (represented by AR_EN), while the samples M3 and M9 exhibited a genetic profile akin to millet farmer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rom the Late Neolithic Age onward (included YR_LN, YR_LBIA).」
    Figure 3. PCA of ancient samples.
    ……「M3 and M9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p > 0.05), while M1 clustered not only with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but also with HG from Mongolia Plateau and Baikal Lake (p > 0.05). Notably, M4 only clustered with HG from Mongolia Plateau and Baikal Lake (p > 0.05). Based on those results from PCA, ADMIXTURE, f-statistics, and pairwise-qpWave homogeneous test, we grouped the four individuals into Shichengzi_A (M1, M4) and Shichengzi_B (M3, M9).」…………「We further used qpWave and qpAdm to explore the number of ancestry sources and plausible admixture models for the Shichengzi groups. A minimum of two ancestral streams could indicate the likely origins of both Shichengzi groups. Modeling for Shichengzi_A showed a likely descent from ancient Mongolia Plateau populations, harboring mostly ANA ancestry; while one-way modeling with Ulaanzuukh_SlabGrave as a single source failed when Mongolia_N_North was included in the outgroup set (p = 0.0063), but a fitted two-way model was acquired only with the inclusion of Ami as the other source at an estimated proportion of 25.8 ± 7.9%. The models with YR_LN as a source failed to explain the genetic variation of Shichengzi_A, suggesting a very limited genetic influence from farming groups. Shichengzi_B exhibited a thoroughly different profile in its ancestry composition by deriving ancestry from YR_LN rather than ANA-related populations. When we added Mongolia_North to the outgroup set, the models involving YR_LN as a single source still provided a fit for Shichengzi_B (0.37 < p < 0.81). The admixture modeling results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of M3 and M9, M1, and M4 were consistent with the Shichengzi_B and Shichengzi_A results at the group level, respectively.」………………
  71. 陈新元《要从南疆重大事件中看维吾尔人》
    …………
    1981年10月30日,喀什发生了严重骚乱事件。简单过程是这样:汉族青年叶欣与维吾尔族农民阿不都卡德尔发生争执,叶欣用猎枪打死了阿不都卡德尔。消息传开,秘密组织“中亚青年星火党”立即煽动群众,于傍晚九时半,对无辜汉族群众大打出手,造成严重损失。在这场严重混乱中,许多维吾尔族干部群众挺身而出,救助被打群众。
    吐曼河畔的师范学院极其混乱。这座喀什地区的最高学府是汉维合校,以维吾尔师生为主体。维吾尔族教师学生挺身而出,在校门口组成人墙,奋力保护汉族师生。一位维吾尔族老教师拦住受蒙蔽的人群,劝说他们相信党和政府会依法惩治杀人凶手。
    北大桥是乌鲁木齐至喀什的必经之路。康苏煤矿一辆卡车行至北大桥。驾驶室坐两人:一名司机一名会计。暴徒围住卡车砸玻璃砸门。司机见状冲开人群往小巷跑去,暴徒紧追不舍。他拐进一座破旧的居民院中。一位维吾尔族老人不由分说让他躺床上蒙上被子。暴徒们闯进院问“看到黑大衣吗?”老人不语只摇头。第二天一早,老人套上毛驴车,用被子把司机捂得严严实实,送出城去。
    疾风知劲草,患难见真情。许多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有的挺身而出与暴徒说理辩论,有的向受蒙蔽的群众做宣传工作,更多的是组织人员保护好汉族同志。
    行署办公室副主任依敏、计委副主任艾买尔、劳动处处长肉孜克里木等,组织人员保卫行署大院,领着维吾尔族司机上街开回六辆被砸汽车,救出七位被打伤的群众。农业银行副行长玉买尔.扎衣提发现街上严重打砸抢发生,已过了下班时间。他立即向农行少数民族干部下令:“马上查清汉族同志是否安全在家里。一个也不许漏掉!”他守在电话边一个一个地落实。当他得知行政科长肖祥瑞下落不明时,立即派人寻找。肖祥瑞在街上被打成重伤。他急忙到南建司医院请医生,又把肖祥瑞送到人民医院抢救。后来,肖祥瑞感激万分:“要不是农行民族兄弟心齐心善,我这条命就难保了!”
    南建司库房管理员阿尤夫,把两位被打的汉族姑娘藏在家里,换上少数民族裙子,头戴纱巾,护送回家。南建司油漆组组长卡得尔色衣提,看到暴徒用皮带毒打本组职工杨敏夏。他大喝一声“住手!这是我兄弟!”他以身翼护杨敏夏,胳膊被打伤,口袋里的84元钱被抢走。他忍着痛硬挺住把汉族兄弟背回单位。
    事后,许多汉族干部群众说,要不是在危急关头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中流砥柱,奋力救助,“10·30”事件造成的损失更加惨重。
    …………
  72. 陈平《此夜无月光·我经历的喀什1981年"10.30"事件》
    …………
    如果像美国法律规定以出生地为籍贯,我是地地道道的喀什人:1948年元旦,本人出生在喀什地区伽师县。我的小学初中是在喀什的汉城疏勒读完的。直到1997年,调到乌鲁木齐市,我在喀什生活了49年。我对这块土地、对维吾尔人充满深厚感情。我经历过和平、安宁、幸福、欢乐,也经历过不以人的美好愿望为转移的动乱一一那个难忘的没有月光的夜晚。那天,我正好出差住在喀什解放南路42团招待所。
    公元1981年10月30日,丝路重镇喀什街头。新中国从"文革"十年浩劫中走出来,百废待兴。此时的喀什城市建设在新疆是最好的,有平坦宽敞的混凝土马路,有茂密的白杨林,有宏大的人民公园和广场。市民22万,绝大部分是维吾尔族,少数民族是汉族,仅占十分之一。在喀什的繁华区大十字,熙熙攘攘,颇为热闹。…………
    我住在解放南路的42团招待所,久闻《检察官》首映,千方百计买不上票,只好悻悻然吃了晚饭上街散步。我出门往北走,立刻发现气氛异常:路上人群一堆一堆,激烈地议论着什么。一见我们走过立即缄口侧目而视。一群巴朗子以为我们听不懂维吾尔语,背后骂道"迪瓦尼!"(讨饭的)我一回头,那群人立即脸朝别处。我向大十字望去,街道两边聚集黑压压的人群。苗头不对!要出事!我友善地拦住一位急匆匆走过的维吾尔族干部问:"尼门克勒德?"(他们干啥)他听了我的正宗的喀什维吾尔语,神色友善,左右一望,靠近我只说一句就匆匆忙忙离开了:"恰达克巴!"(有麻烦)我凭直觉感到要出事。我在喀什生活多年,特别是经历了1969年的严重动乱,深知这里不是凑热闹的地方,越是热闹处越不能去。我立刻回招待所。不一会儿,我听到"乌热"的喊叫声和惨叫声。连忙到阳台一看,街上一片混乱。成群结队的年轻人殴打街上的无辜汉族群众。暴徒抬头看到我们就用石头甩向阳台。一块石头从我耳边飞过。我们立即退回院里,锁好大门。工作人员立即组织起来,男人们守在大门口,女人们招呼住在临街一侧房间的客人,赶快到另一边客房躲避。砸碎玻璃的声音不断炸响。公安局、派出所电话一个也不通。到底出了什么事?谁也说不清。混乱一直持续到半夜。半夜听到救护车的尖叫声。我们一夜没睡,上了楼顶。我们目睹了夜色中的一片混乱…………后来被定性为严重政治骚乱的"10、30"事件发生了。种种不祥,非止一端。流言四起,人心惶惶。第二天,我匆匆忙忙赶回 42团。喀什街头已戒严,部队战士荷枪实弹开车巡逻,每辆车上都有步话机。街上几乎看不到汉族人。几十年后,我还清清楚楚记得坐的是郑跃华开的拉煤卡车。我们一路说打人事件。他说,昨夜到处打人时,有个维族年轻人是六运司的学员,跟一个姓刘的汉族老司机学开车,师徒关系很好。晚饭时小伙子喝了点酒,一出马路看到五六个巴郎围打一个汉人。他问为啥打人?有人说汉人欺负了我们。他一听酒劲上来也冲进人堆举起拳头,一睁大眼睛大吃一惊:挨打的是他师傅!他酒吓醒了,推开那几个巴郎大喊:"这是我的师傅是亲哥哥!谁再动他一下吃我的刀子!"说完一手抡刀,一手扶着背着师傅跑到医院里。刘师傅得救了。…………
    一位农垦局的上海支青是医生,戴一幅深度眼镜态度斯文。有人告诉他外面很乱,有人乱打人。他执拗地说"我没惹他门怎么会打我!"他那里知道这种正常情况下的公认的社会准则,今天已行不通了。他书生气十足的出大门走向电影院,几分钟后他被打昏在林带里。半夜爬回局里。留下脑震荡后遗症。42团一位原国民党"九.二五"起义人员,叫雷立德,是我父亲的战友、难友、同事。他俩蒙冤入狱多年,冤案平反后,他被推举为代表到农垦局上访要求落实政策,住在草湖宾馆。他正在院中散步,突闻街上"乌热-"喊声。他会维语知道是在喊打。他想看看谁在挨打,走出大门,一见人群混乱想回去来不及了。他被打倒在地,腰痛得站不起来。幸亏他通维吾尔语。他对一位匆匆走过的维吾尔族中年人说"我是解放军农场的,帮帮我。"那位中年人迅速将他背进宾馆大院。几天后,自治区安排他由妻子陪同照顾乘飞机到武汉军区总院治疗。2008年他已年过八旬,有时还到我家看望我的老父亲、他的老连长、老难友。……
    康苏煤矿一辆卡车行至北大桥。驾驶室坐两人:一名司机一名会计。暴徒围住卡车砸玻璃砸车门。司机见状冲开人群往小巷跑去,暴徒紧追不舍。他拐进一座破旧的居民院中。一位维吾尔族老人不由分说让他躺在床上蒙上被子。暴徒们闯进院问"看到克达耶吗?"老人不语只摇头摆手。暴徒急忙追向另一院子。第二天一早天没亮,老人套上毛驴车,用被子把司机捂得严严实实,送出城去。而那位会计在混乱中丧生。后来在追查打死会计的凶手时,一位维吾尔族老太太指认凶手是一个叫艾买提的品质很坏的无业游民。……
    ……一位维吾尔族老太太到喀什地委上访。她又气又恼,对地委领导边说边落泪。"10.30"事件发生后,她挺身而出向公安局举报了在北大桥打死人的凶手艾某。艾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里,艾某蒙骗煽动一伙即将刑满释放的犯人,出狱后实施报复,把这位善良正直的老太太的儿子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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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84.0 84.1 84.2 84.3 (2014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经市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办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清真牛羊肉的市场供应,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给予清真牛羊肉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第三十条 各类出版物、网络媒体、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禁止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禁止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称谓、地名、标志、牌匾和字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采取非正当手段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纠正。采取非正当手段变更民族成份获得的相关优惠待遇,应当予以取消。对违反规定为他人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99年湖南省《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 一、尽快对本地区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民族成分登记工作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擅自将汉族填报为少数民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尤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第277号令中关于“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的规定,任何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都不得根据个人申报的人口普查资料更改民族成分。清理整顿完毕后,方可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
    2009年4月23日《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份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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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88.0 88.1 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火葬,禁止遗体土葬。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第四十条 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向境外、省外土葬区和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
    1985年《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
    (2001年11月23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实行火葬,禁止土葬。但因交通、季节的影响,殡仪车不能通行,又暂不具备遗体火化条件的区域和根据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公民自愿捐献遗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安葬骨灰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第三章第第十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其遗体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置的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禁止乱埋滥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第三十条 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支付丧葬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费用时,必须凭殡仪馆或市、自治县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无火化证明的一律不得支付。
    …………………………
    《江西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十七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4年《广东省殡葬管理辦法》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信奉伊其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
    2021年《广东省殡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 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9年《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2000年《山西省殡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第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第十二条 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1996年《山西省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改。根据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葬。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大綱》第二章第八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一)
    (2000年10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0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次修订)2012年《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八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21年《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可按本民族习俗办理丧事,实行土葬的应在公墓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火葬的,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
    (2000年10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修正)2011年《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钱等。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按习俗举行的丧葬仪式,应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
    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三条 非逐步推行火化區的人員死亡的,應當全部實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區的常住人員在逐步推行火化區以外的區域死亡的,應當實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區的國傢工作人員死亡,有火化條件的,應當實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區的人員死亡,生前遺囑火化或者喪主要求實行火化的,應當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數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喪葬習俗;自願實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幹涉。
    第三章第三十条 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按其喪葬習俗需要實行土葬的,應當在公墓、鄉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2002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89. 殡仪店因放置锡箔元宝被行政处罚:属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90. 浙江殡仪用品店卖锡箔元宝被罚-网民骂翻天
  91. 江苏南通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钱,违规最高3倍罚款!多地有类似规定
  92. 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钱合理吗?
  93. 生促局環保新發明 低煙冥鏹 超微細纖維
  94. 1962年8月《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规定: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的最低标准时,可以优先录取
  95. 请问少数民族中高考有哪些照顾政策?
  96. 常德19人获高考加分 5382人享受少数民族优惠
  97. 97.0 97.1 湖南省2019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考生信息公示
  98. 98.0 98.1 中国少数民族大省会否跟进调整高考加分政策?
  99. 贵州将逐步分区域调整、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
  100. 12省近14.7万高考生可享加分 比去年减少近5000人
  101. 中考加分政策来了
  102. 怀化启动2020年高考民族加分审核工作 审核截止时间:5月20日
  103. 2020年,湖南六类高考生可加分
  104.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105. 105.0 105.1 牟本理:少数民族考生高考降分录取政策不变
  106. 2005年广东高考招生规定:少数民族降30分录取
  107. 湖南2014高考少数民族类学生降分录取政策维持不变
  108. 2020年四川高考錄取照顧政策匯總,這些考生可被優先錄取
  109. 109.0 109.1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高中(不含少数民族完全中学、少数民族高中)录取新生,对少数民族考生应当降分录取。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分别降分录取;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还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实行定向降分录取;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和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对少数民族考生也应当降分录取。具体降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给予降分录取;对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录取。市、县(区)所属的中等农业、林业、师范、卫生、水电等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名额录取本行政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少数民族在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国家公务员时,在年龄、文化程度等要求方面可适当放宽。
  110. 漢族最受歧視
  111.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 修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在城镇一个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社区范围内,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可以建立民族街。……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散居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应当与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人物协商。……第三十四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对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在考试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的照顾。定向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时,可以给予高于10分的照顾。……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散居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散居少数民族实行丧葬改革。……
  112. 2020年10月20日《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二、深化调整高考加分项目
    (二)调整部分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从2021年起调整为5分,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 2.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从2021年起调整为5分,加分对象调整为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等少数民族考生。其中2021年至2023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2024年至2025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仅面向省属高校投档时使用。2026年起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
    三、工作要求
    (二)统筹完善相关专项政策。“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和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实施民族地区教育提升工程,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帮扶力度,提升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
    2021年8月19日《浙江省進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實施方案》
    二、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
    (二)逐步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項目
    1. 戶籍在景寧畬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保留全國性加分政策到2023年,加分值為5分;2024年起調整為地方性加分項目,加分值不變,只面向本省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考生高中階段戶籍、學籍、實際就讀均須在景寧畬族自治縣;2027年起取消這一加分政策。
    2.浙江省民族鄉(鎮)、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保留全國性加分政策到2023年,加分值為5分;2024年起取消這一加分政策。
    3.戶籍在景寧畬族自治縣,且在當地完整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的非少數民族考生保留地方性加分政策到2023年,加分值為3分,只面向本省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2024年起取消這一加分政策。
    ………………………………
    2021年8月26日《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重点任务
    (二)逐步调减和取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1.从2024年起,取消少数民族加分项目。2021年至2023年,少数民族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2.从2024年起,“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加分分值调减为5分;从2027年起,取消此类考生加分项目。2021年至2023年,此类考生的加分分值不变,为10分。
    上述全国性加分项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省高校投档时使用,所有加分项目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相应加分分值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取其最高一项的分值加分,不得累加。已取消的加分项目不得恢复。
  113. 113.0 113.1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114. 114.0 114.1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二條:「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115. 王永民:一次不服氣成就了五笔之父
  116. 黄乃強:關於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建議
  117. 《舊唐書卷一本紀第一高祖》皇祖諱虎,後魏左僕射,封隴西郡公,與周文帝及太保李弼、大司馬獨孤信等以功參佐命,當時稱為「八柱國家」,仍賜姓大野氏。周受禪,追封唐國公,謚曰襄。至隋文帝作相,還復本姓。
  118. 《周書卷八帝紀第八靜帝》(大象二年十二月)癸亥,詔曰:「詩稱『不如同姓』,傳曰『異姓為後』。蓋明辯親疏,皎然不雜。太祖受命,龍德猶潛。籙表革代之文,星垂除舊之象,三分天下,志扶魏室,多所改作,冀允上玄。文武群官,賜姓者眾,本殊國邑,實乖胙土。不歆非類,異骨肉而共烝嘗;不愛其親,在行路而敘昭穆。且神徵革姓,本為歷數有歸;天命在人,推讓終而弗獲。故君臨區宇,累世於茲。不可仍遵謙挹之旨,久行權宜之制。諸改姓者,悉宜復舊。」
  119.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平文皇后王氏,廣寧人也。年十三,因事入宮,得幸於平文,生昭成帝。平文崩,昭成在襁褓。時國有內難,將害諸皇子。后匿帝於袴中,懼人知,呪曰:「若天祚未終者,汝便無聲。」遂良久不啼,得免於難。
  120. 《宋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五十五索虜》嗣死,謚曰明元皇帝,子燾字佛貍代立。母杜氏,冀州人,入其宮內,生燾。
  121. 《南齊書卷五十七列傳第三十八魏虜》初,佛狸母是漢人,為木末所殺,佛狸以乳母為太后。自此以來,太子立,輒誅其母。
  122.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明元密皇后杜氏,魏郡鄴人,陽平王超之妹也。初以良家子選入太子宮,有寵,生世祖。及太宗即位,拜貴嬪。泰常五年薨,謚曰密貴嬪,葬雲中金陵。世祖即位,追尊號謚,配饗太廟。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杜超,字祖仁,魏郡鄴人,密皇后之兄也。少有節操。泰常中,為相州別駕。奉使京師,時以法禁不得與後通問。始光中,世祖思念舅氏,以超為陽平公,尚南安長公主,拜駙馬都尉,位大鴻臚卿。車駕數幸其第,賞賜巨萬。
  123.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文成元皇后李氏,梁國蒙縣人,頓丘王峻之妹也。后之生也,有異於常,父方叔恆言此女當大貴。及長,姿質美麗。世祖南征,永昌王仁出壽春,軍至后宅,因得后。及仁鎮長安,遇事誅,后與其家人送平城宮。高宗登白樓望見,美之,謂左右曰:「此婦人佳乎?」左右咸曰「然。」乃下臺,后得幸於齋庫中,遂有娠。常太后後問后,后云:「為帝所幸,仍有娠。」時守庫者亦私書壁記之,別加驗問,皆相符同。及生顯祖,拜貴人。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李峻,字珍之,梁國蒙縣人,元皇后兄也。父方叔,劉義隆濟陰太守。高宗遺間使諭之,峻與五弟誕、嶷、雅、白、永等前後歸京師。拜峻鎮西將軍、涇州刺史、頓丘公。雅、嶷、誕等皆封公位顯。後進峻爵為王,徵為太宰,薨。
  124.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獻文思皇后李氏,中山安喜人,南郡王惠之女也。姿德婉淑,年十八,以選入東宮。顯祖即位,為夫人,生高祖。皇興三年薨,上下莫不悼惜。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李惠,中山人,思皇后之父也。父蓋,少知名,歷位殿中、都官二尚書,左將軍,南郡公。
  125.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孝文昭皇后高氏,司徒公肇之妹也。父揚,母蓋氏,凡四男三女,皆生於東裔。高祖初,乃舉室西歸,達龍城鎮,鎮表後德色婉艷,任充宮掖。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下》高肇,字首文,文昭皇太后之兄也,自云本渤海脩人,五世祖顧,晉永嘉中避亂入高麗。父揚,字法脩。高祖初,與弟乘信及其鄉人韓內、冀富等入國,拜厲威將軍、河間子,乘信明威將軍,俱待以客禮,賜奴婢牛馬採帛。遂納揚女,是為文昭皇后,生世宗。
  126.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宣武靈皇後胡氏,安定臨涇人,司徒國珍女也。母皇甫氏,產後之日,赤光四照。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下》胡國珍,字世玉,安定臨涇人也。祖略,姚興渤海公姚逵平北府諮議參軍。父淵,赫連屈丐給事黃門侍郎。世祖克統萬,淵以降款之功賜爵武始侯。後拜河州刺史。
  127. 《北周書卷九列傳第一皇后》武帝李皇后名娥姿,楚人也。于謹平江陵,后家被籍沒。
    《北周書卷十三列傳第五文閔明武宣諸子》武帝生七男。李皇后生宣帝、漢王贊。
  128. 《北周書卷九列傳第一皇后》宣帝朱皇后名滿月,吳人也。其家坐事,沒入東宮。帝之為太子,后被選掌帝衣服。帝年少,召而幸之,遂生靜帝。
  129. ​Panxin Du、Kongyang Zhu、Hui Qiao、Jianlin Zhang、Hailiang Meng、Zixiao Huang、Yao Yu、Shouhua Xie、Edward Allen、Jianxue Xiong、Baoshuai Zhang、Xin Chang、Xiaoying Ren、Yiran Xu、Qi Zhou、Sheng Han、Li Jin、Pianpian Wei、Chuan-Chao Wang、Shaoqing Wen 《Ancient genome of the Chinese Emperor Wu of Northern Zhou》
    …………「Wudi shared the closest genetic relationship with ancient Khitan and Heishui Mohe samples and modern Daur and Mongolian populations but also showed additional affinity with Yellow River (YR) farmers. We estimated that Wudi derived 61% of his ancestry from ancient Northeast Asians (ANAs) and nearly one-third from YR farmer-related groups. This can likely be attributed to continuous intermarriage between Xianbei royal families, and local Han aristocrats.」……
    …………
    Figure 1. Facial reconstruction and phenotypic prediction of Wudi
    …………
    …………「We modeled the Xianbei_Wudi individual along with previously published Donghu-related populations using four groups: ANA, Ancient North Eurasian, western Eurasian steppe (WES), and YR groups. The earliest Xianbei-related individual AR_IA_Xianbei dated to 50–250 AD and could be modeled as ∼85% derived from the ANA group, ∼13% from the YR group, and the rest from the WES group. In contrast, the Tuoba_Xianbei_QL11 individual about 200 years after AR_IA_Xianbei could be modeled using the YR group as a single source. Moreover, four contemporaneous Xianbei-related populations dated to ∼550 AD also revealed a different ancestral makeup. Rouran_TL1 and Mongolia_Xianbei_ZHS5 could be modeled as deriving ∼96%–100% from the ANA group, with the remainder from the WES group. Meanwhile, we observed a genetic influence from the YR group in Mongolia_IA_Xianbei and Xianbei_Wudi, which could be modeled as three-way admixtures deriving ∼61%–77% from the ANA group, ∼14%–32% from the YR group, and the rest from the WES group.」…………
    Figure 3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nd admixture compositions of Wudi and other Donghu-related populations
    …………「In the reconstructed genealogy of Wudi, his grandmother, with the family name Wang (王), is regarded as northern Han or Koguryo. Therefore, nearly one-third of YR group-related ancestry in the Emperor might be explained by consecutive intermarriage between Xianbei royal families and local Han aristocrats.」…………「Specifically, the southernmost Xianbei_Wudi possessed the highest genetic ancestry (∼32%) out of the YR group.」……
  130. 厦门日报:厦大团队参与基因分析 揭开北周武帝血统之谜
  131. 《北周書卷一文帝上》太祖,德皇帝之少子也。母曰王氏,孕五月,夜夢抱子昇天,纔不至而止。
    《北周書卷十列傳第二》邵惠公顥,太祖之長兄也。德皇帝娶樂浪王氏,是為德皇后。生顥,次杞簡公連,次莒莊公洛生,次太祖。
    《北周書卷四十一列傳第三十三王褒》褒與王克、劉鈺、宗懍、殷不害等數十人,俱至長安。太祖喜曰:「昔平吳之利,二陸而已。今定楚之功,群賢畢至。可謂過之矣。」又謂褒及王克曰:「吾即王氏甥也,卿等並吾之舅氏。當以親戚為情,勿以去鄉介意。」於是授褒及克、殷不害等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
  132. 《金史本紀第一》金之始祖諱函普,初從高麗來,年已六十餘矣。兄阿古迺好佛,留高麗不肯從,曰:「後世子孫必有能相聚者,吾不能去也。」獨與弟保活里俱。始祖居完顏部僕乾水之涯,保活里居耶懶。……始祖至完顏部,居久之,其部人嘗殺它族之人,由是兩族交惡,哄鬥不能解。完顏部人謂始祖曰:「若能為部人解此怨,使兩族不相殺,部有賢女,年六十而未嫁,當以相配,仍為同部。」始祖曰:「諾。」乃自往諭之曰:「殺一人而鬥不解,損傷益多。曷若止誅首亂者一人,部內以物納償汝,可以無鬥,而且獲利焉。」怨家從之。乃為約曰:「凡有殺傷人者,徵其家人口一、馬十偶、牸牛十、黃金六兩,與所殺傷之家,即兩解,不得私斗。」曰:「謹如約。」女直之俗,殺人償馬牛三十,自此始。既備償如約,部眾信服之,謝以青牛一,并許歸六十之婦。始祖乃以青牛為聘禮而納之,并得其貲產。後生二男,長曰烏魯,次曰斡魯,一女曰注思板,遂為完顏部人。
  133. 《金史列传第四胡十门》胡十门者,曷苏馆人也。父挞不野,事辽为太尉。胡十门善汉语,通契丹大小字,勇而善战。高永昌据东京,招曷苏馆人,众畏高永昌兵强,且欲归之。胡十门不肯从,召其族人谋曰:“吾远祖兄弟三人同出高丽。今大圣皇帝之祖入女直,吾祖留高丽,自高丽归于辽。吾与皇帝皆三祖之后。皇帝受命即大位,辽之败亡有征,吾岂能为永昌之臣哉!”始祖兄阿古乃留高丽中,胡十门自言如此,盖自谓阿古乃之后云。
  134.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十九》完顏之始祖指蒲者新羅人,自新羅奔女真,女真諸酋推為首領,七傳至旻而始大,所謂阿骨打也
  135. 《神麓記》曰:「女真始祖掯浦出自新羅,奔至阿觸胡,無所歸,遂依完顏,因而氏焉,六十未娶。」
  136. 末松謙登《The Identity of the Great Conqueror Genghis Khan with the Japanese Hero Yoshitsune》
  137. 小谷部全一郎《成吉思汗は源義經也》
  138. НОГООН НҮД, ШАР ҮС: Татар-монголууд үнэн хэрэгтээ ямар харагдаж байсан бол?
  139. 139.0 139.1 ​​Gavaachimed Lkhagvasuren、Heejin Shin、Si Eun Lee、Dashtseveg Tumen、Jae-Hyun Kim、Kyung-Yong Kim、Kijeong Kim、Ae Ja Park、Ho Woon Lee、Mi Jin Kim、Jaesung Choi、Jee-Hye Choi、Na Young Min、Kwang-Ho Lee 《Molecular Genealogy of a Mongol Queen’s Family and Her Possible Kinship with Genghis Khan》
    ……「In 2004, we first discovered 5 graves belonging to the Golden family in Tavan Tolgoi, Eastern Mongolia. To define the genealogy of the 5 bodies and the kinship among them, SNP and/or STR profiles of mitochondria, autosomes, and Y chromosomes were analyzed. Four of the 5 bodies were determined to carry the mitochondrial DNA haplogroup D4, while the fifth carried haplogroup CZ, indicating that this individual had no kinship with the others. Meanwhile, Y-SNP and Y-STR profiles indicate that the males examined belonged to the R1b-M343 haplogroup. Thus, their East Asian D4 or CZ matrilineal and West Eurasian R1b-M343 patrilineal origins reveal genealogical admixture between Caucasoid and Mongoloid ethnic groups, despite a Mongoloid physical appearance. In addition, Y chromosomal and autosomal STR profiles revealed that the four D4-carrying bodies bore the relationship of either mother and three sons or four full siblings with almost the same probability. Moreover,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of R1b-M343-carrying modern-day individuals demonstrates that descendants of Tavan Tolgoi bodies today live mainly in Western Eurasia, with a high frequency in the territories of the past Mongol khanates. Here, we propose that Genghis Khan and his family carried Y-haplogroup R1b-M343, which is prevalent in West Eurasia, rather than the Y-haplogroup C3c-M48, which is prevalent in Asia and which is widely accepted to be present in the family members of Genghis Khan. Additionally, Tavan Tolgoi bodies may have been the product of marriages between the lineage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and the lineage of either the Ongud or Hongirad clans, indicating that these individuals were members of Genghis Khan’s immediate family or his close relatives.」
    ……「In 2004, 7 graves were first excavated in the central hill of Tavan Tolgoi (“five hills” in the Mongolian language) by a Mongolian excavation team. Tavan Tolgoi lies within the Ongud province once dominated by Alaqai Beki and then Sorkhokhtani, a wife of Genghis Khan’s youngest son Tolui, during the early Mongolian era. Mongolian archaeologists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excavation of Tavan Tolgoi graves strongly suspected that 5 of 7 Tavan Tolgoi graves belonged to the Golden family, and one of those 5 graves was thought to be that of a Mongol Queen. Burial artifacts excavated from the Tavan Tolgoi graves have since been displayed in the National Museum of Mongolian History, recognized as important relics of the Mongol Empire.」……
    ……「Based on these data, it was estimated that the anatomical sex of MN0104, MN0126, MN0127, and MN0376 was male, while that of the other bodies (MN0105, MN0124, and MN0125) was female. The results of physical anthropological analysis were coincided with those of amelogenin sex determination by the conventional PCR analysis using X-Y primers. One Tavan Tolgoi body (MN0124) was estimated to have died in her 10s, 4 (MN0104, MN0125, MN0126, and MN0127) in their 20s, and 2 (MN0105 and MN0376) in their 40s or 50s. Burial artifacts from the 5 Tavan Tolgoi graves were exceptional in quality and quantity, compared to those previously found in other graves from the Mongolian era; most artifacts from the Tavan Tolgoi graves, however, including MN0104, MN0126, and MN0127, had been looted a long time ago. In the female graves, MN0105 and MN0125, we unearthed golden rings engraved with the falcon image that symbolizes the Genghis Khan and the Borjigin clan, a saddle sheathed in gold dragon-shaped artistic decoration and golden ornaments for boqta, which are similar to those of Mongol khatuns in shape and decoration. In the male graves, MN0104 was unearthed holding an ornament, called “Jins” in Mongolia, consisting of a large pearl mounted on a flower-shaped golden base. MN0126 and MN0127 were each wearing only a single earring that was found under the skull, indicating their higher social status; Mongolian aristocratic men usually wore hats adorned with Jins and a single earring in their left ears, confirming that MN0104, MN0126 and MN0127 were all males.」……
    …………「These data suggest that male members, MN0104 and MN0126, of the Golden family belong to haplogroup R1b-M343; however, only 4 biallelic markers were definable in MN0126. In contrast, the Mongolian warrior MN0376 was positive for R-M207 and negative for O-M175, C-RPS4Y, N-M231, D-M174, J-M304, and Q-M242. MN0376 was affiliated with R1a1a-M17, a subclade of haplogroup R1, rather than R1b-M343 because he carried R-M207, R1-M173, and R1a1a-M17 but not R1b-M343.」
    Table 2. Y-haplogroups of the male Tavan Tolgoi bodies.
    …………「Taking all data of Y-SNP and Y-STR into consideration, the male Golden family bodies (MN0104, MN0126, and MN0127) from Tavan Tolgoi were clearly assigned to the Y-haplogroup R1b with the identical Y-haplotype, whereas a male general public (MN0376) to the Y-haplogroup R1a1a showed a quite different Y-haplotype from that of male members of the Golden family.」
    ………………
    ……「Collectively, the results of mtDNA, Y-SNP, and Y-STR indicate that the Golden family members from Tavan Tolgoi had matrilineal (D4 and CZ) and patrilineal (R1b-M343) lines with genealogical origins in East Asia and West Eurasia, respectively. In addition, the Y-STR data were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Y-SNP, demonstrating that male members of the Golden family, which showed identical Y-STR profiles, are affiliated with the Y-haplogroup R1b-M343 and that their direct descendants are distributed in West Eurasia from Poland to the western region of China.」
    ……「Evidence suggests that many Mongoloid and Caucasoid nomadic tribes inhabited the present-day Mongolian plateau over thousands of years. Since Genghis Khan’s era,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underwent rapid and considerable gene flow from Eurasia, resulting in additional genetic admixture. Likewise,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was formed by the continuous admixture of indigenous tribes who inhabited the Mongolian plateau, with European and other Asian populations who inhabited regions geographically distant from Mongolia. This admixture has deeply influenced the physical appearance of modern-day Mongolian people, exhibiting both Mongoloid and Caucasoid features. The mixing between Mongoloid and Caucasoid ethnic groups inherent in the genetic structure of modern-day Mongolians was also observed in the Tavan Tolgoi bodies. The Golden family members carried mtDNA haplogroups D4 and CZ, mostly found in Far Eastern and Northeastern Asia, respectively, whereas male members of Golden family carried the Y-haplogroup R1b-M343, dominant in Western Europe. That is, although members of Golden family were physically Mongoloid, their molecular genealogy revealed the admixture between Caucasoid and Mongoloid ethnic groups. Thus, it is likely that their Mongoloid appearance would have resulted from gradual changes in their appearance from Caucasoid to Mongoloid through generations from their ancestors.」……
    「Although many regard the portrait at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in Taipei, Taiwan, as the depiction most closely resembles Genghis Khan, all existing portraits, including this one, are essentially arbitrary interpretations of Genghis Khan’s appearance by historians living generations after Genghis Khan’s era. Although the factual nature of the statement is controversial, Persian historian Rashid-al-Din reported in his “Jami’s al-tawarikh” written at the start of the 14th century that most Borjigin ancestors of Genghis Khan were tall, long-bearded, red-haired, and bluish green-eyed, suggesting that the Genghis Khan’s male lineage had some Caucasoid-specific genetic features. He also said that Genghis Khan looked just like his ancestors, but Kublai Khan, his grandson, did not inherit his ancestor’s red hair, implying that the addition of Mongoloid-specific alleles for determining hair color to the genetic makeup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was probably from the grandmother or mother of Kublai Khan, that is, the wife or daughter-in-law of Genghis Khan.
    “On” and “gud” from Ongud mean West and plural in ancient Altaic language, respectively, implying that the Ongud is a tribe from Western Asia. In fact, the ancestors of the Ongud are the Shato Turks of the Western Göktürks Khaganate; they moved to Eastern Xinjiang in the 7th century, and were scattered over Northern China and Inner Mongolia in the 9th century. In the Mongolian era, many Ongud peoples were resettled in Khorazm of Western Central Asia, as governors for the Golden Horde Dynasty, and eventually formed part of the Kazakhs and the Mughals. In addition, they also fell under the Chagatai Khanate that was ruled by Chagatai Khan and his descendants and/or successors and extended from the Southern part of the Aral Sea to the Altai Mountains. These suggest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Ongud clan may be anthropologically Caucasoid rather than Mongoloid, according to their geographical origin.」……「Thus, the appearance of R1b-M343 in Tavan Tolgoi bodies reflects that the genea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Genghis Khan’s Golden family consisted largely of a Caucasoid paternal genetic pool,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modern-day R1b-M343 carriers at a high frequency in the past Mongol khanates supports that they are direct descendants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Collectively, our results provide three possibilities about the high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Tavan Tolgoi bodies and the members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First, Tavan Tolgoi bodies would be Golden family members from qudas between the female lineage of Borjigin clan and the male lineage of rulers who dominated Eastern Mongolia, including the Ongud Kingdom. Accordingly, R1b-M343 of Tavan Tolgoi bodies reveals the Y-haplogroup of rulers of Eastern Mongolia in the Mongolian era, not that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Second, it is plausible that R1b-M343-carrying Tavan Tolgoi bodies are somehow related to Genghis Khan’s male lineage for a similar reason to C3c-M48 being assumed as the Y-haplogroup of Genghis Khan by Zerjal and colleagues. Thus, Genghis Khan may have carried Y-haplogroup R1b-M343, which is prevalent in West Eurasia, and not haplogroup C3c-M48, which is prevalent in Asia. This is based on Genghis Khan’s physical appearance, which exhibited some features of Caucasoid ethnic groups and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of modern-day R1b-M343 carriers. Third, we cannot entirely exclude the possibility that R1b-M343-carrying modern-day individuals are descendants of Genghis Khan’s generals or relatives who had no genetic relationship with Genghis Khan and his Borjigin clan, but exercised considerable influence throughout the past Mongol khanates including Golden Horde, Ilkhanate, and Chagatai Khanate」……
    …………「Considering the historical, archaeological, physical anthropological, and molecular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btained, it seems most likely that the Tavan Tolgoi bodies are members of Genghis Khan’s Golden family, including the lineage of bekis, Genghis Khan’s female lineage, and their female successors who controlled Eastern Mongolia in the early Mongolian era instead of guregens of the Ongud clan, or the lineage of khans, Genghis Khan’s male lineage, who married females of the Hongirad clan, including Genghis Khan’s grandmother, mother, chief wife, and some daughters-in-law.」…………
  140. 《西藏王統紀·第八章》引柱藏书《遗训首卷录》云:“自天竺释迦日照族之法王阿育王出世,其后王裔世代相承至孪生子嘉森及马甲巴二人时,争夺王位不合。马甲王有三子,其最幼者,颇具德相,未得王位,乃遵神指示,令其改作女装,流放至于藏地云。”布顿大师之《善逝教法源流史》则谓此人乃拘萨罗国胜光王之五世裔。或谓系坚形王“之第五世裔。或谓系勃萨罗国出光王之子。总之是一大圣哲具足德行者云。”以上诸种说法皆系同指聂赤赞普而言也。
  141. 張邦基《墨莊漫錄卷八》婦人之纏足,起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南史》:齊東昏侯為潘貴妃鑿金為蓮花以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蓮華」,然亦不言其弓小也。如古樂府、《玉臺新詠》,皆六朝詞人纖艷之言,類多體狀美人容色之殊麗,又言妝飾之華,眉目、唇口、腰肢、手指之類,無一言稱纏足者。如唐之杜牧、李白、李商隱之徒,作詩多言閨幃之事,亦無及之者。惟韓偓《香奩集》有《詠屧子詩》云:「六寸膚圍光致致。」唐尺短,以今校之,亦自小也,而不言其弓。
  142.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張邦基《墨莊漫録》云『婦人之纏足,起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南史,齊東昏侯為潘貴妃鑿金為蓮花以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蓮花。然亦不言其弓小也。如古樂府、玉臺新咏,皆六朝詞人纖艶之言,類多体狀美人容色之姝麗,及言妆飾之華,眉目唇口要支手指之類,無一言稱纏足者。如唐之杜牧之、李白、李商隠之輩,作詩多言閨幃之事,亦無及之者。韓偓香奩集,有咏屧子詩云,六寸膚圓光緻緻。唐尺短,以今校之,亦自小也,而不言其弓。』惟道山新聞云:『李後主宫嬪窅娘,纖麗善舞,後主作金蓮,高六尺,飾以寳物細帶纓絡,蓮中作品色瑞蓮,令窅娘以帛繞脚,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回旋有凌雲之態。』唐鎬詩曰:『蓮中花更好,雲裏月長新。』因窅娘作也。由是人皆效之,以纖弓為妙。以此知札脚自五代而來方為之,如熙寧元豊以前人猶為者少。近年則人人相效,以不為者為耻也。」
  143. 吳震方《嶺南雜記》嶺南婦女,多不纏足,其或大家富室閨閣則纏之,婦婢俱赤脚行市中。親戚饋遺,盤榼俱婦女擔負,至人家,則袖中出鞋穿之,出門即脫置袖中。女婢有四十、五十無夫家者,下等之家,女子纏足,則皆詬厲之,以為良賤之别。至于惠州水城門外,婦女日日汲江水而賣,大埔石上豐市婦女,挑鹽肩木,往來如織。雇夫過山,輒以女應,紅顔落此,眞在羼提劫中矣。
  144. 肖雨妮、牛月明、石念吉、赵永生《山东广饶县中南世纪城墓地出土明代人骨的初步研究》:「出于对缠足习俗发展演变的关注,笔者在整理中南世纪城墓地明代人骨材料时还观察了女性的足部骨骼,未在该人群中发现有缠足现象。结合河南薛村墓地中明代女性50%的缠足率、清代女性近100%的缠足率以及山东辛置墓地清代女性100%的缠足率,不难发现明代的缠足率低于清代的缠足率,可知尽管明代社会虽有女性缠足的风俗在,但缠足习俗尚不成大风气,不似清代社会之盛行。」
  145. 145.0 145.1 中国妇女何时废除裹脚?太平天国首推"反缠足"
  146. 車若水《腳氣集》一婦人纒腳不知起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纒得小來不知何用。後漢戴良嫁女,練裳布裠、竹笥木屐,是不干古人事。或言自唐楊太真起,亦不見出處。
  147. 白珽《湛淵静語》伊川先生六代孫淮,咸淳間為安慶悴。明道年五十四卒,二子相繼早世,無後。淮之族尚蕃居池陽,婦人不纏足、不貫耳,至今守之。
  148. Young men helped Trump retake the White House — a trend years in the 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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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零陵先賢傳》曰:「鄭產字景載,泉陵人也,為白土嗇夫。漢末多事,國用不足,產子一歲,輒出口錢。民多不舉子,產乃勅民勿得殺子,口錢當自代出。產言其郡縣,為表上言,錢得除,更名白土為更生鄉也。」
  161. 干寶《晉紀》曰:「王浚在巴郡,兵民苦役,生男多不舉。浚乃嚴其殺子之防而厚恤之,所育者數千人,於此能稱兵矣。父母戒之曰:『王府君生爾,必勉之,無愛死!』」
  162. 《三國志鄭渾傳》天下未定,民皆剽輕,不念產殖,其生子無以相活,率皆不舉。渾所在奪其漁獵之具,課使耕桑,又兼開稻田,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後稍豐給,無不舉贍;所育男女,多以鄭為字。
  163. 《宋書卷九十一列傳第五十一孝義》嚴世期,會稽山陰人也。好施慕善,出自天然。同里張邁三人,妻各產子,時歲飢儉,慮不相存,欲棄而不舉。世期聞之,馳往拯救,分食解衣,以贍其乏,三子並得成長。
  164. 罗伯特·休斯《致命的海滩:澳大利亚流犯流放史(1787-1868)》「作为好客的标志,妻子可以被借给到访者,因为艾奥纳部落人要让他们感到荣耀。勇士出发,对另一个土著集团进行复仇袭击之前,都会互相换妻,作为兄弟关系的一种表示。如果一个部落集团就要遭到攻击,并知道敌人在哪儿,这个集团就会往敌人的方向派出一队妇女,于是攻击者就会表示,他们可以通过与之交媾,和平解决争端。但如果这队妇女回来时都没被他人碰一下,这就等于发出信号,表明没有选择,只能打仗了。一夜换妻活动,通常使两个部落间的停火达到高潮。在这种时候,大多数亲属关系法都会被搁置起来,除了最神圣的乱伦禁忌之外。最后举行盛大仪式,又称“可乐饱你”。这种仪式长达数小时,又是吟唱,又是心醉神迷地舞蹈,目的是强化部落身份,用一种公社集体的板块,融合所有个体的自我……
    生殖在拓居的农业社会中,通常能够保护女性,但在这儿不是有力的盾牌。产子过剩,就会妨碍艾奥纳人的游牧生活。行进过程中,每位女子都得怀抱婴儿,同时还要携带食物和用具。她怀里只能抱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总是要到很晚才断奶。孩子喂的是母乳,一直要喂到三四岁为止,因为澳大利亚没有奶牛或山羊可以替代母乳。没有母乳,粗糙的成人饮食方式会把孩子饿死,因为刚刚长牙的婴儿,是不可能消化小块小块皮一样坚硬、几乎没怎么烤好的沙袋鼠肉的。
    为了摆脱多余的孩子,艾奥纳人就跟澳大利亚的其他部落一样,通常让妇女服用草药而引产,如果不成功,就重重地捶击她的肚子。如果这些措施还不成功,不需要的孩子一生出来就会被杀死。残废的孩子一般都会窒息而死或被掐死。如果母亲因生孩子而死,或因抱着孩子喂奶而死,父亲就会用一块大石头把婴儿脑袋砸碎,然后连同母亲一起烧掉。
    在生命的一端,采取这种方法把无助之人除掉的现象,也会在生命的另一端发生。艾奥纳人尊敬他们的长者,因为长者是部落智慧和宗教知识的宝库。但是,一旦老人和弱者牙齿掉光,关节卡住,这个部落就不会再让他们活下去,因为部落需要行动,这对游牧生存至关重要。」
  165. Hamisu M. Salihu, Danielle N. Gonzales, Deepa Dongarwar《Infanticide, neonaticide, and post-neonaticide: racial/ethnic dispar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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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179.0 179.1 179.2 據1999年9月《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及其實踐》:「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目前中国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种报纸,用11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73种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台用16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地、州、县电台或广播站使用当地语言广播的达20多种。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的故事片达3410部(集)、译制各类影片达10430部(集)。到1998年,全国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4100多种,印数达5300多万册。…………西藏人均寿命由1959年民主改革时的36岁,增加到目前的65岁,婴儿死亡率由四十年前的43%下降到1998年的3.7%。……國家財政從1955年起就設立「民族地區補助費」,1964年又設立「民族地區機動金」,並採取提高民族地區財政預備費的設置比例等優惠財政政策,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據統計,僅上述三項優惠政策,到1998年國家就對少數民族地區累計補助達168億元。1980年,中央財政又對五個民族自治區及貴州、雲南、青海三個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省實行定額補助制度,上述三項優惠政策也計入定額補助中繼續予以保留。從1980年到1998年,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獲中央財政定額補助1400多億元。1980年,國家設立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1986年,國家設扶貧貼息貸款和以工代賑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1994年,國家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原有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和專項撥款政策全都保持下來。國家在1995年開始實行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中,對西藏等五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以及其他省的少數民族自治州專門增設了政策性轉移支付內容,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政策性傾斜,政策性轉移支付額隨國家財力的增長不斷增加。1998年,中央對五個民族自治區和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貴州、雲南、青海省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額近29億元,占全國轉移支付總額的48%。……其生育政策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家庭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边境地区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三个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农牧民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这使得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中国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各有不同,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的葬法。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回族、维吾尔族等一些习惯土葬的少数民族,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并设立专门为这些少数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现在,全国凡有回族等习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公墓。同样,对藏族实行的天葬、土葬、水葬,国家也给予保护和尊重。……截至1998年,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12万余种,整理11万余种,出版古籍书籍5000余种。国家组织3000多名专家学者,完成了关于少数民族的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包括中国少数民族简史、少数民族语言简志、民族自治地方概况等丛书400多种,9000多万字。现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记载的简史。……八十年代初,中国政府又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十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曾经濒于灭绝的维吾尔族巨大音乐经典套曲“十二木卡姆”,由四十年代末仅有两三个高龄艺人能够较完整地演唱发展到成立新疆木卡姆艺术团、木卡姆研究室,广泛演唱,得到发扬光大。……」
    據2009年9月《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60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逐步加大對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國家對民族地區實行「統收統支、不足補助」、提高預備費的設置比例(比一般地區高2個百分點)等優惠財政政策。1980年至1988年,中央財政對5個自治區和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貴州、雲南、青海等省實行年遞增10%的定額補助制度。1994年,國家進行分稅制改革,對民族地區實行政策性轉移支付。2000年起,除按照相關規定撥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外,還設立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據統計,1978年至2008年,中央財政向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累計達20889.40億元,年均增長15.6%。其中,2008年為4253億元,占全國轉移支付總額的23.8%。據不完全統計,從實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西藏的財政補助累計達2019億元,年均增長近12%;從自治區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新疆的財政補助累計達3752.02億元,年均增長11%,其中2008年達685.6億元。……國家大力組織實施經濟發達地區對欠發達民族地區開展對口支援。1979年,國家確定由北京支援內蒙古、河北支援貴州、江蘇支援廣西和新疆、山東支援青海、上海支援雲南和寧夏、全國支援西藏。1996年,國務院確定由15個東部發達省市對口幫扶西部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動員中央各部門對口幫扶貧困地區。為促進西藏的發展,中央先後四次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逐步加大對口支援力度。據統計,1994年以來,國家先後安排60多個中央國家機關、全國18個省(直轄市)和17個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截至2008年底,累計投入對口援藏資金達111.28億元,安排6050個對口援藏項目。……2008年,民族地區經濟總量由1952年的57.9億元增加到30626.2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增長了92.5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170元,增長了30多倍;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3389元,增長了19倍。內蒙古經濟發展速度連續7年居全國之首,新疆經濟發展速度連續6年保持兩位數增長。西藏生產總值達到395.91億元,比1959年增長65倍。……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有13个少数民族的人均预期寿命高于全国71.40岁的平均水平,7个高于汉族73.34岁的平均水平。赫哲族已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0多人增加到4000多人。新疆被国际自然医学会列为世界上4个长寿地区之一,每百万人口百岁老人数居全国之冠。西藏人均预期寿命由1951年和平解放时的35.5岁增加到67岁,有80岁至99岁的老人13581人,有百岁以上老人62人,成为中国人均百岁老人最多的省区之一。……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表明,朝鮮、滿、蒙古、哈薩克等14個少數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目前,55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大學生,維吾爾、回、朝鮮、納西等十幾個少數民族每萬人平均擁有的大學生人數已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據2019年9月《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14.7%。近年来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少数民族考生的比例保持在13%以上,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8.49%的比例。……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项目中有21项与少数民族相关;中国前四批共计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与少数民族相关的有492项,占36%;在五批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862名,约占28%……」
    2025年3月28日《新时代西藏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1951年和平解放之前的旧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广大农奴和奴隶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没有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思想自由,根本谈不上做人的权利。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以及帝国主义侵略、奴役西藏和煽动“西藏独立”的图谋与行径,使西藏人民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发展权难以实现。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粗暴践踏人的尊严,严重窒息社会生机和活力。占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一无所有,只能依附于农奴主,无条件服从命令和要求。农奴主可以随意买卖、转让、赠与、交换农奴和奴隶,也可以对他们施加剜目、割舌、砍手、剁足等酷刑。农奴和奴隶的生死、婚姻、迁徙等都受到农奴主的控制,承受着沉重的赋税、劳役和高利贷盘剥,成年累月辛勤劳动,却连温饱也得不到保障。……
    ……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1.32平方米,较2012年增加11.74平方米。西藏各族人民普遍实现了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改善交通便利居民出行。2012年至2024年,西藏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4019.25亿元,建设一批交通重点工程。西藏铁路运营里程从2012年的701公里增加到2024年的1359公里。国际国内航线达到183条,通航城市78个。公路总里程从2012年的6.52万公里增加到2024年底的12.49万公里。农村、山区公路条件全面改善,截至2024年底,乡镇、建制村通达率达100%,通畅率分别达97.99%和86.05%。2012年至2024年,农村公路里程从5.32万公里增加到9.48万公里,高等级公路里程从38公里增加到1196公里。所有县(区、市)、623个乡镇、3869个建制村通客车。交通便民举措更有温度,西藏7地(市)与全国329个城市公交一卡通实现互联互通,全面实行60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免费政策。用电难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2011年以来,西藏重点解决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并着力发展水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超过95%。2020年12月,平均海拔超过4500米的阿里联网工程建成投运,实现了建设西藏统一电网以及大电网对全区74个县(区、市)与主要乡镇全覆盖的目标。用电人口从2012年的175万人增加到2024年的近350万人,供电可靠率达到99.6%。2024年西藏人均电力消费4404.8千瓦时,相较2012年同比增长162.89%。电信普惠服务向好向优发展。西藏持续推进数字西藏、智慧西藏建设,截至2024年,西藏所有行政村实现光纤和4G网络通达,10G PON及以上端口规模达8.1万个,千兆光纤网络覆盖287万户家庭,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159.2万户。5G基站总数达17881个,实现所有乡镇、70%的行政村通达5G网络,移动互联网用户达331.4万户,5G移动电话用户达214万户,占移动电话用户总数的60.5%。移动流量资费水平从2015年末的128.1元/G下降至2024年末的1.8元/G,降幅达到98.6%。城乡居民普遍享用快速优质的信息服务,促进了信息平等共享。……西藏积极顺应各族人民对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期待,2012年以来,先后11次提高对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包吃、包住、包基本学习费用”经费标准,目前年生均标准达到5620元(含营养改善计划资金1000元)。2014年至2024年,西藏累计投入财政性教育经费3022.5亿元。截至2024年,西藏共有各级各类学校3618所,教职工9.66万名,在校生总数达到97万人,超过西藏总人口的1/4。2024年投入建设资金2.54亿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5所,建立起了地(市)、县、乡、村四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目前西藏共有2474所幼儿园。持续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乡村教师支持培养计划等,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2012年起,西藏在全国率先实行15年公费教育。截至2024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为91.33%、97.86%、91.56%、57.81%,教育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西藏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人数由2010年的5507人上升到2020年的11019人。……2024年城镇新增就业5.1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零就业家庭持续动态清零。积极帮助农牧民转移就业。采取多种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农牧民就业,农牧民转移就业人数从2012年的45万人增至2024年的64.8万人。2024年,西藏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务收入达到71.55亿元。各地(市)依托区外就业服务站点,加强劳务协作,帮助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积极解决农牧民在生活、住宿、往返、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多措并举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实施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高校、企业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就业服务平台,鼓励自主创业,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每人6万元启动资金及每年最高2.4万元场地租金、水电费。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较高水平。……深入开展健康西藏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从2012年的25元提高到2024年的115元,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予以拨付,免费向西藏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西藏人均预期寿命由2010年的68.17岁提高到2020年的72.19岁。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全覆盖。2012年以来,国家和西藏落实投资近76亿元,基本建成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乡(镇)、村(社区)五级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城市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更加完善,服务可及性便利性不断提高。截至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到7231家(含村卫生室5222家)、床位21551张、卫生技术人员29379人,分别比2012年增长29.79%、112.66%、159.42%。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分别从2012年的3.29张、3.67人、1.53人,增至2023年的5.90张、8.05人、3.34人。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大幅提升西藏医疗服务能力。从2015年起,全国17个对口支援省市203家医院选派2000余名专家组团式帮扶西藏各级医疗机构,显著提高了诊疗水平,为西藏培养本地医务人员5536名。医疗机构年总诊疗人次由2012年的1167万增长到2023年的1570.57万,三级以上医院从3家增加到17家,远程医疗服务实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藏医药事业获得传承发展。制定实施一系列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藏医医疗、教育、科研和产业发展。公立藏医医疗机构数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床位数由2012年的28家、2232人、1364张分别增至2024年的51家、5287人、326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藏医药服务覆盖率分别从2012年的50%、71%、15%提高到2024年的100%、94.4%、50.04%。……截至2024年底,西藏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763.22万人次,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41.5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9.9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75.53万人、工伤保险77.92万人、失业保险42.6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346.45万人、生育保险49.23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24年已达到每人每年705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达90%,普通门诊起付标准降低至年度累计50元,报销比例为60%。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扩大到38种,比国家标准多8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续提高、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24年,共有22203人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48435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24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947元,农村居民为每年5340元。
    ……2012年至2024年,中央和西藏自治区财政累计投入专项资金4.73亿元,用于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开展传习活动及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等。西藏现有各级各类代表性项目2760项,代表性传承人1668名。《格萨(斯)尔》、藏戏和藏医药浴法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认定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5家、自治区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2家,命名8个非遗特色县乡村、19个非遗旅游景区(点)、159个非遗传习基地和153支民间藏戏队,完成66名高龄国家级、8名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设非遗工坊224家,各类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传承、保护和发展。……基层文化设施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建成6312个县乡村三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9.54%、99.67%。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各族人民均能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在行政领域保障使用藏语言文字的权利。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普发性文件、发布的公告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在出版、传媒、生活等领域广泛使用藏语言文字。截至2024年底,西藏公开发行藏文期刊17种、藏文报纸11种,累计出版藏文图书8794种、4685万册。在传统报刊、广播、影视和网络的基础上,发展藏语新媒体,各种官方账号和社交媒体不断涌现,大大开拓了藏语言文字使用的范围。民族语言广播节目年译制时长超15000小时,民族语言电影年译制超过80部,民族语言电视节目年译制时长达7300小时。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和广告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标识,藏语言文字在卫生、邮政、通信、交通、金融、科技等领域都得到广泛使用。在教育和术语标准化规范化领域保障学习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权利。西藏中小学校都开设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和藏语言文字课程。2015年底,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文字的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藏文词汇》正式发布。全国藏语术语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先后于2018年和2022年发布藏语新词术语近1500条和2200条。2023年开通的汉藏对照术语查询平台已建有30万条规范词语数据库。
    ……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西藏长期并存。西藏现有藏传佛教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僧尼约4.6万人;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众约1.2万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雪顿节、燃灯节、萨嘎达瓦、转山转湖等1700多项宗教民俗活动循例举行。……全区僧尼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2015年开始,西藏积极推进寺庙卫生室建设和僧医培养工作,逐年提高寺庙僧尼社会保障待遇,积极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政府每年补贴2600多万元,实现僧尼医保、养老保险、低保、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体检全覆盖。……截至2024年底,改造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43万座,普及率达到80.3%,更多农牧民群众用上了干净整洁卫生的厕所,公共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实施母婴安全及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50余万人。落实孕产妇住院分娩优惠政策,农牧民孕产妇住院分娩除享受全额医疗费用报销外,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住院分娩补助1000元和提前待产生活补助300元。近五年来,西藏累计为26.7万余名农牧区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补助资金超过2亿元。西藏住院分娩率从2012年的75.8%提升到2023年的99.1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8.63/10万。2023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17.73万人和161.52万人。……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权益得到全面保障,监护体系更加健全,关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增强。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累计发放助学金7662万元,有效维护了孤儿受教育权。西藏共有11个儿童福利机构,持续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最高达每人每月1982元。……
    ……西藏各级司法机关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诉讼活动中,根据诉讼参与人的需要为其聘请翻译或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审理案件、制作法律文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
    2025年10月17日《谱写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华彩乐章——中国西藏的乡村发展与文化传承》……「2024年年末,西藏全区常住人口总数为370万,其中223万(约占60.3%)扎根乡村。全区5600多个村(居)如繁星般镶嵌在120多万平方公里的壮丽山河间。一甲子光阴荏苒,从“人背畜驮”到“天路纵横”、从“酥油灯影”到“万家灯火”、从“温饱难求”到“全面小康”,在这片土地上,一个个乡村的变迁,正是西藏发展的缩影:玉麦乡,从20世纪90年代仅有桑杰曲巴一家三口的“三人乡”,到如今60多户200多人共建小康家园的“边境明珠”,蜕变震撼人心;普玛江塘乡,世界海拔最高的行政乡,2024年全乡人均收入较十年前增长十余倍,演绎着民生领域的惊人跨越」…………「西藏乡村的变革,本质是人的解放与权利的实现。从“命价如草”到“当家作主”,从“目不识丁”到“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7.86%”,从“缺医少药”到“大病不出藏”,农牧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文化权得到全方位保障。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多次点赞西藏“以发展促人权”的实践,称其为“全球减贫奇迹”。」…………「近年来,西藏因地制宜,挖掘当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培育一批立足产业发展,带动能力强的农牧业农民合作社。仅2024年,西藏落实资金123.9亿元,优先用于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这些举措促进西藏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带动群众增收致富。2024年,西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578元,首次突破2万元大关,增长8.3%,增速位居全国第一。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抢古村,位于藏北高原腹地,平均海拔4600米以上,常年干旱少雨,老百姓以放牧为生。2015年,抢古村开始牧业改革,确立以牲畜入股、草原流转、联合放牧等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2017年,抢古村成立农民合作社,全村71户256人加入,同年,抢古村成为改则县第一个脱贫摘帽的村庄。抢古的牧业改革成功后,这种发展模式在噶尔、日土、札达、普兰、措勤等阿里地区牧业县得到广泛推广。如今,抢古村牧业农民合作社发展良好,助推2024年全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340万元,人均收入达到2.6万元。」…………「——历史聚落保护。西藏共有拉萨、日喀则、江孜等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昌珠、萨迦、杰德秀、陈塘、托林等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吞达、错高、邦兴、科迦等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80个中国传统村落。西藏重视藏式传统建筑技艺传承,印发《西藏民居建筑传统风貌指引(试行)》等技术指引,强化西藏特色传统风貌引导。“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8300万元,支持萨迦镇、杰德秀镇、错高村等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推动藏式传统建筑保护修缮,提升基础设施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品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西藏现有各级各类代表性项目2760项,代表性传承人1668名。《格萨(斯)尔》、藏戏和藏医药浴法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认定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5家、自治区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2家,命名8个非遗特色县乡村、19个非遗旅游景区(点)、159个非遗传习基地和153支民间藏戏队,完成66名高龄国家级、8名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设非遗工坊224家,各类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传承、保护和发展。」…………「西藏自治区成立60年来,西藏乡村的民生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医疗和教育方面,国家不断加大对西藏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2015年以来实施教育、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西藏教育和医疗水平大幅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7.86%,乡镇标准化中心校实现全覆盖。在现代医疗技术普及的乡镇卫生院推广藏医药服务,碘缺乏症、包虫病、大骨节病等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在住房环境方面,抗震安全房取代了昔日的土坯房,阳光房、藏式浴室成为标配;在人居环境方面,垃圾转运站、垃圾收运车辆构建起现代化环卫体系,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收运处置,农村卫生厕所普及人畜分离率达到90%以上,从源头上切断了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链条。仅2024年,西藏就落实资金51.9亿元,新建300个高原和美乡村。截至2024年,西藏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9.48万公里,乡镇和行政村公路通达率均达100%,形成了覆盖全域的现代交通网络。酥油灯照明成为历史,主电网实现全区74个县(市、区)和主要乡镇全覆盖,从“无电区”到农牧区100%用电保障,普及的电力照亮了高原的现代化进程。2024年,西藏海拔5000米以上的25个高海拔村庄的1553户农牧民家庭全部用上了清洁能源供暖。山南市普玛江塘乡沙空村村民贡扎切身感受到清洁能源供暖给生活带来的改善:“新安装的热风机升温很快,也很便宜,冬天屋里暖和,老人关节疼痛好了很多,孩子写作业也不冻手了。”那曲市申扎县买巴乡东热村实施引水入户工程,牧民卓嘎家中通上了自来水,她说:“过去每天要往返数公里取水,冬季取水更是艰难。现在打开水龙头就有清洁的自来水,生活方便多了。”从供暖到供水,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正逐步提升高海拔地区农牧民的生活质量。」…………「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在初期就民族专用商品对西藏实行特供政策,以确保砖茶、氆氇呢、毡鞋、暖壶、民用帆布、长筒靴、高压锅等物品的供给;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等政策,推动西藏经济繁荣。特别是1994年之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企业、各援藏省市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派出一茬又一茬援藏干部、组织一批又一批援藏人才奔赴西藏,实施从县一级到具体单位一对一的帮扶,援藏人员中有各民族成员,极大地促进了支援和受援地区的联系,也加深了民族之间血浓于水的兄弟关系。西藏昌都市洛隆县硕督镇,曾是茶马古道上的重要驿站,也是各民族交流融合的重要节点。历史上中央政府曾在此驻军,推动当地各族文化交流,形成一种兼具汉藏特色的舞蹈表演形式——硕督镇狮子舞。这种狮子舞通常由三个人来完成,一人在前面引导,两人装扮的狮子随着鼓点时而跃起,时而翻滚,具有明显的内地舞狮元素。一些居民家里珍藏有月饼模具、汉式秤、各式钱币及汉藏双语的账目等。有的家庭保留着中秋做月饼、过春节和藏历新年时吃团圆饭、贴对联等传统。」……「近年来,日喀则市定日县珠峰景区积极探索生态文旅融合发展,自2019年以来投入使用的清洁能源环保客车,不仅有效保护高原生态,也成为景区收入新的增长点。2024年,珠峰景区收入超1亿元,其中由当地手工艺人组成的珠峰工坊收入超过100万元,带动50名农牧民实现增收近30万元。」…………「在数字建设方面,西藏积极构建数字文化知识体系,推动传统文化的系统归集、数字化保存与多元形式表达。依托镇、村服务平台,建立涵盖文字、音频、视频、图像等多种媒介形式的数字资源库,对村史村志、传统技艺、乡土故事、方言民谣、歌曲舞蹈等进行整理与数字化记录,集中收集本地记录稿、老旧磁带、影像资料、照片档案等文化资源,实现“零散保留”到“集中建库”的转变。依托微信小程序、APP,打造面向群众的“文化云平台”,实现数字资源可查、可学、可播、可演,村民和游客能随时随地了解村庄历史,实现“文化触手可及”。向群众发放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书籍、播放系列视频等,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日喀则市白朗县彭仓村曾以青稞、土豆种植为主。近年来,在对口支援方山东省的持续扶持下,彭仓村大力发展果蔬种植产业,累计投入4500万元,建成174座温室大棚、2800平方米现代化种植区,还配套了冷链库、粮油加工厂等设施。科技特派员普琼带领团队攻克车厘子、草莓、无花果种植难题,推动了传统种植升级迭代。彭仓村由此成为远近闻名的农业观光体验示范村。」…………「位于米林市南伊沟的米林藏医药文化馆,内有藏医药文化、藏药材和传统医疗器械展示区,以及藏医药教学唐卡展示区和学术论坛会场等,是集藏医药文化保护、展示、体验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游客可在此深度体验藏医药康养,了解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在非遗传承人体系建设方面,西藏持续加大对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起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四级非遗名录体系。鼓励传承人走出村寨、面向社会,通过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方式拓展传播渠道。目前西藏自治区已经命名29所院校为“西藏非遗进校园示范基地”,还举办唐卡、传统雕塑及藏戏传承人相关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371人。索朗多布杰是尼木县尼赤派藏文书法传承人。自2020年7月起,他担任尼木县中学尼赤体藏文书法外聘教师,给学生及对书法感兴趣的老师讲解藏文书法尼赤体的发展历史及书写方法,至今培养了200多名师生。」…………
  180. 胡耀邦的两少一宽政策副作用明显
  181. 李晓鹏《废除“两少一宽”、严厉打击跨民族犯罪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前提》
  182. 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5年
  183.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规定?
  184. 今年湖南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185.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建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为民族村。民族村的主要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广播影视等宣传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在各类图书、报刊、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和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牌匾、字号。
  186. 稳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187. 穆光宗:应逐步使超低生育率向更替水平生育率回归
  188. 中国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什么是适度?如何实现?
  189. 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190. 浙江夫妻抢生单独二孩续:计生部门承诺不再罚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
  191. 钱某、余某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案
  192. 普布卓玛谈西藏的计划生育
  193. 罗竖一:勿使计划生育断了中华民族的根脉
  194. 从家庭之“负”看人口之“负”
  195. 中国公众生育观念调查报告(2023)
  196.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七、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八)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
  197.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9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199. 2022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人口14126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1425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062万人,出生率为7.52‰;死亡人口1014万人,死亡率为7.18‰;自然增长率为0.34‰。……
    2023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人口141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2071万人。全年出生人口956万人,出生率为6.77‰;死亡人口1041万人,死亡率为7.37‰;自然增长率为-0.60‰。……
    2024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人口14096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0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3267万人。全年出生人口902万人,出生率为6.39‰;死亡人口1110万人,死亡率为7.87‰;自然增长率为-1.48‰。……
    202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人口14082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39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4350万人。全年出生人口954万人,出生率为6.77‰;死亡人口1093万人,死亡率为7.76‰;自然增长率为-0.99‰。……
  200. 人口老龄化及其衡量标准是什么
  201. 2011年5月24日关 志雄《人口大国中国的利与弊》……汉族人口的比例虽然比10年前下降了0.08个百分点,但依然占据绝对多数。2008年在西藏自治区、200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接连发生暴动,民族问题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政治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202. 202.0 202.1 社會发展進入新階段 應盡快全面完善人口戰略
  203. 2024年上半年全国多地出生率反弹,连续两年的人口负增长,或出现逆转?
  204. 《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2)我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1亿,并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预测200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3000万,占总人口10%。开始进入人口结构老年型国家。2040年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随着人口老龄化,人口高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根据1982年到1990年的统计,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大,而且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这就增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205.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
  206. 分步放开二胎应对老龄化时间紧迫———访《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总协调人、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卢迈
  207. 2025年1月《中国2025-2100年人口预测与政策建议》
    第一部分 前言
    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数显著下降。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年出生人数只有900多万。上一次中国出现这一规模的出生人口要追溯到抗战时期的1943年至1944年,是特殊时期,且当时中国人口基数只有4亿。以目前我国14亿人口之众,每年仅出生900多万新生儿,揭示了中国正面临超低生育的挑战。出生人数的急剧下降将导致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和劳动人口萎缩,加剧人口老龄化,并引发劳动力人口减少与失衡。人口下降将减少一个国家的生产、消费能力及整个经济的动能。这些担忧促使我们这些统计与数据科学工作者研究中国的人口问题,尤其是其未来的走势。……本报告使用的数据主要是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每10年)、百分之一抽样(每5年)及千分之一抽样(其他年份)数据。普查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普查年鉴》,百分之一及千分之一人口抽样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本报告使用的最新数据为2022年人口统计数据,来源于2023年年鉴数据。本报告仅考虑中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情况,未涵盖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其他国家数据主要来源于联合国《2024年世界人口展望》。……总和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TFR)等于育龄女性每1岁年龄段生育率的总和,表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女性在育龄期间(15-49岁),平均每个女性生育的子女数,是反映该国生育率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报告考虑三种不同生育率水平下我国未来人口的趋势,分别是中等生育方案、低生育方案和高生育方案。……
    (1)中等生育方案:假定未来我国总和生育率保持在2022年的水平,即TFR =1.05,育龄女性每1岁年龄段的生育率也保持在2022年的水平……中等生育方案假定各年龄段生育率保持现阶段水平不变,能够反映出如果不采取相关生育支持政策我国未来的人口趋势,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个参考基准。
    (2)低生育方案:假定我国总和生育率在2023-2032年的十年间线性地下降至韩国2023年总和生育率0.72的水平,并在2033-2100年保持在0.72的水平不变,即2033年起的总和生育率较2022年的1.05下降31%。……2020年,我国主要城市总和生育率,如上海(0.73)、北京(0.87)、天津(0.92)、成都(1.05)和深圳(1.06),已经接近甚至低于韩国2020年的总和生育率0.84的水平。2023年韩国的总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至0.72,已排在世界倒数第一。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上海市户籍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为0.6,比韩国更低。上述分析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总和生育率达到韩国这一极端的情形是可能的。因此,低生育方案旨在探究如果生育水平进一步下降时我国未来的人口趋势。
    (3)高生育方案:假定我国总和生育率在2023-2032年的十年间线性地上升至1.31的水平,并在2033-2100年保持在1.31的水平不变,即2033年起的总和生育率较2022年的1.05上升25%,略高于2011-2020 年十年间总和生育率的平均水平1.30。育龄女性每1岁年龄段的生育率{ba(t)}按照高生育方案与中等生育方案的总和生育率的比值等比例放大。高生育方案中出生人口性别比与中等生育方案一致。高生育方案反映出若各种生育支持政策出台后,在总和生育率的下行趋势得到遏制并上涨25%的情形下,我国未来的人口趋势。 ……
    中国是典型的非移民国家。根据联合国《2024年世界人口展望》数据,过去十年,我国净移民数量年平均为33.1万人,其中,2020年净移民数量仅为9.2万人。相较于出生人数和死亡人数的规模,中国的人口净迁移量相对较少,对人口总量和结构的影响很小。因此,本报告三种方案均假设中国的人口净迁移量为0,即M(t,t+1)≡0,以集中研究出生人口和死亡人数变化对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的影响。……
    第二部分 中国人口2025-2100年的趋势预测
    中国人口于2021年达到14.13亿峰值,2022年为14.12亿,人口总量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首次减少,中国人口转向减量发展阶段。在中、低、高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我们计算了中国人口2025-2100年的趋势,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1.1 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TFR=1.05)下,2025-2050年,中国人口总量年均净减少约850万,平均每11.8年减少1亿。人口总量从2050年起加速减少,将以每年1100万-1700万的速度减少,平均每6.85年减少1亿。2100年减少至4.6亿,仅比美国多4000万。……
    1.2 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TFR=0.72),人口总量水平将会更低,减少速度将会更快。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仅为3.2亿,比美国 2100年人口总量少1.0亿,中国将退居世界人口第三大国。2025-2050年每年平均净减少约1059万,比中等生育方案每年多减少212万,2050-2100年每年平均净减少约1619万,比中等生育方案每年多减少 160万。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人口总量将于2027年跌破14亿,时间与中等生育方案一致,在2038年跌破13亿,2046年跌破12亿,比中等生育方案分别提前3年和4年。预计2050年为11.3亿,比中等生育方案低5800万。预计2075年人口总量为6.8亿,2100年为3.2亿,比中等生育方案分别低1.1亿和1.4亿。
    1.3 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TFR=1.31),2100年中国人口总量为5.9亿,人口减少速度将会有所减缓。 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人口总量将于2027年跌破14 亿,时间与中等生育方案一致,在2044年跌破13亿,2053年跌破12亿,比中等生育方案均延迟3年。预计2035年为13.6亿,2050年为12.2亿,2075年为8.8亿,2100年为5.9亿。2025-2050年,我国人口总量每年平均净减少约680万,比中等生育方案降低170万;2050-2100年,每年平均净减少约1290万,比中等生育方案降低170万。
    表3 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四个时间节点的中国人口总量。低生育方案假定未来总和生育率降至2023年韩国0.72的水平;中等生育方案假定未来总和生育率保持在2022年水平不变;高生育方案假定未来总和生育率比中等生育方案上升25%至1.31的水平。
    …………
    二、出生人数
    …………
    在中、低、高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我们分别计算了我国出生人数在2025-2100年的趋势,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2.1 在中等生育方案(TFR=1.05)下,2025-2050年出生人数预计维持在640万-890万区间,年平均出生人数约790万。由于2016年放开二胎之后的婴儿潮开始进入生育年龄,预计2040年前后将有一个出生人数在800万-830万的生育小高峰。2050年后,出生人数将加速下降。预计2050-2075年平均出生人数为445万,2075-2100年为258万。
    …………
    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即总和生育率在未来十年线性下降至2023年韩国总和生育率0.72的水平并持续到 2100年,我国出生人数下降的形势将更加严峻。2035年,我国出生人数预计将降至540万,2050年降至 435万。2050-210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预计只有179万,比中等生育方案的351万低172万。具体来说,预计2060年降至235万,2070年为188万,2080年为146万,2090年为88万,2100年仅64万。
    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即总和生育率在未来十年线性上升至1.31的水平并持续到2100年,我国出生人数下降的形势将有所缓解,但仍将保持下降趋势。预计2025-2035年,年平均出生人数将小幅回升至937万。2035-205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进一步上涨至974万,其中,2037-2044年预计上升至1000万以上。2050-2100年,我国年平均出生人数约536万,显著高于中等生育方案的346万和低生育方案的179万。具体来说,2060年将提高至602 万,2070年为612万,2080年为506万,2090年为392万,2100年为369万。
    …………
    2025-2035年,我国育龄女性总量仍将稳定在2.90亿-3.05亿的规模,是改善生育政策的黄金窗口期。通过优化生育政策,提高总和生育率,可有效地增加出生人数,改善人口总量和结构,推动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们的测算,在中等生育方案(总和生育率为1.05)下,若总和生育率提高0.1(每10位育龄女性多生一个孩子),2025-2050年期间平均每年将多出生77万,累计增加出生人数约2005万;长期来看,2050-2100年期间平均每年将多出生72万,累计增加约3695万。这些多出生的人口将有效改善我国的人口总量和结构。到2100年,人口总量将比中等生育方案(4.6亿)增加5450万,育龄女性总量将比中等生育方案(6583万)增加1254万,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将比中等生育方案(39.2%)减少2.6%,人口年龄中位数将比中等生育方案(58.3岁)减少1.7岁,劳动人口总量将比中等生育方案(2.5亿)增加4235万;劳动人口年龄中位数将比中等生育方案(46.7岁)减少1.0岁,老龄抚养比将比中等生育方案(72.8%)减少6.7%。
    …………
    三、人口老龄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标准,老年人的年龄界定分60岁及以上和65岁及以上两种口径。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逐步将男性法定退休年龄延迟到63岁,意味着原15-59岁劳动人群的定义不再适用。为保证劳动人群与老年人年龄划分的衔接性,本报告统一使用15-64岁为劳动人群、65岁及以上为老年人的划分标准,并基于该标准计算老龄化率。
    …………
    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未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率都将加速增长。
    2025-2050年,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将迅速从2.21亿增加至3.51亿,年均增长517万,年均增速2.0%。预计2035年达到3.2亿,2040年超过3.5亿,2055年达到峰值3.66亿。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将持续保持在世界第一位,直到2063年,印度超越中国的3.34亿。2063-2100年,我国65岁以及上老龄人口规模将仅次于印度,处于世界第二的位置。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预计于2031年首次达到20.2%,进入“超高龄社会”。预计2035年达到23.6%,2050年达到29.5%。2025-205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预计每年平均增加0.53%,增速快于2000-2010年(每年0.16%)和2010-2020年(每年0.46%)。2075年,老龄化率将达到36.1%。届时,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龄化率将于2086年达到峰值42.4%,2100年为39.2%。
    由于三种生育方案假定各年龄段、分性别的死亡率是相同的,因此2044-2088年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已经由2023年0-64岁每1岁人口规模决定。三种生育方案不同的生育率假设,即2024年及之后出生人数的不同,要滞后65年才会对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产生影响。因此,三种生育方案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仅2089-2100年存在差异。2090年,低、中、高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分别为2.43亿、2.44亿和2.44亿,差异很小。2100年分别为1.64亿(低生育方案)、1.80亿(中等生育方案)和1.92 亿(高生育方案)。尽管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的老龄人口规模差异较小,但老龄化率的差异显著。
    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我国老龄化率将加速增长,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剧,老龄化率预计2091年达到峰值53.4%,峰值水平比中等生育方案高11.0%。2050年,老龄化率将达到31.0%,比中等生育方案高1.5%。自2083年起,将持续保持在50%以上的水平,意味着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个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预计2100年为50.7%的高位
    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我国老龄化程度将有所放缓,老龄化率预计于2084年达到峰值36.6%,比中等生育方案低5.8%。2050年,老龄化率预计为28.5%,比中等生育方案低1.0%。2075年为32.4%,2050-2075年,老龄化率平均每十年增加1.5%,低于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每十年增加2.6%的速度,老龄化率增速将显著放缓。预计2084年达到峰值36.1%,峰值水平比中等生育方案和低生育方案分别减少6.3%和17.3%,老龄化程度得到显著控制。2100年预计为32.6%,比中等生育方案和低生育方案分别减少6.6%和18.2%。…………
    …………
    六、国际比较
    截至2023 年,世界人口前三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4.29亿)、中国(14.10亿)、美国(3.35亿)。总和生育率方面,印度为1.98(2023年),美国为 1.62(2023年),中国为1.05(2022 年),显著低于印度和美国。根据联合国中方案预测,美国人口将平稳增长,预计2050年为3.8亿,2100年为4.2亿。印度人口将持续增长,预计在2061年达到峰值17.01亿,至2100年为15.05 亿。印度人口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其较高的总和生育率和年轻的人口结构(见图24和图25)。从年龄结构来看,印度的年轻群体占比较大且老龄群体占比较少,体现出清晰的金字塔形状,是典型的增长型人口结构。美国的人口金字塔表现为橄榄球型,是稳定型人口结构。日本和韩国则表现为衰退型的人口结构。
    根据本报告中等生育方案结果,印中之间人口差距将持续扩大,预计2035年差额为2.3亿、2050年为4.7亿、2070年为8.3亿,到2100年印度将比中国的人口总量多约10.5亿。而中美之间人口差距将持续缩小,将从2020年的10.8亿峰值缩小至2035年的9.9亿、2050年的8.1亿、2070年的4.7亿,到2100年中国人口仅比美国多4000万
    2023年,中国的人口死亡率为7.87‰,略高于韩国(6.64‰)和印度(6.90‰),略低于美国(8.69‰),但远低于日本(7.87‰)。到2100年,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我国的总人口死亡率预计为29.3‰,大约是美国的2.7倍、日本的2.2倍、印度的2.15倍和韩国的1.5倍。
    图24 1950-2023年中国与世界主要国家总和生育率。中国1995-2022年总和生育率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1950-1994 年)、美国、日本、韩国和印度数据来源于联合国《2024 年世界人口展望》。
    图25 印度、美国、日本和韩国人口(占比)金字塔。横坐标为各年龄段人口数量的占比。蓝色和红色柱分别表示男性和女性的人口数量。红色区域为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绿色区域为15-64岁劳动人口。数据来源于联合国《2024年世界人口展望》,2035、2050、2075和2100年预测数据为联合国中方案预测结果。
    …………
    第四部分 总结
    综合前面对中国人口总量和结构的现状,及其在不同生育方案下2025-2100 年预测结果的分析,我们总结如下:
    1. 在目前的总和生育率(TFR=1.05)下,2025-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将加速下降,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计为4.6亿,虽然位列世界人口第二大国,但将远少于印度的15亿,仅比排名第三的美国多4000万。若总和生育率保持目前 1.05的水平不变(中等生育方案),预计我国人口总量将在2027年跌破14亿,2035年为13.5亿,2041年跌破13亿,2050年为11.88亿。2025-2050年平均每年净减少约850万,2050-2100年平均每年净减少1459万。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即总和生育率下降至韩国2023年0.72的极端水平,人口减少速度将会更快,总量水平将会更低。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计为3.2亿,比美国少1.0亿,中国人口总量将退居世界第三。在高生育方案(TFR=1.31)情景下,210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计为5.9亿,人口总量减少的规模和速度都将有所减缓。
    2. 在目前的总和生育率(TFR=1.05)下,2025-2050年出生人数预计维持在 640 万至890 万区间,年平均出生人数约790万。随着2016年放开二胎之后的婴儿潮进入生育阶段,预计2040年前后将有一个出生人数在800万至830万的生育小高峰。2050年之后,出生人数将加速下降,预计2050-2075年,年平均出生人数为445万,2075-2100 年,年平均出生人数为258万。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虽然假定了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05不变,但受到育龄女性总量减少的影响,出生人数将持续减少。预计2025年出生人数为888万,2035年为757万,2050年为655万,2075年为370万,2100 年仅为193万。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2025-205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为577万,较中等生育方案低 213 万。2050-210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预计只有179万。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2025-205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将回升至958万,其中2037-2044年预计上升至1000万以上。2050-2100年,年平均出生人数约536万,显著高于中等生育方案和低生育方案。
    …………
    4. 在目前的总和生育率(TFR=1.05)下,老龄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率将加速上升。预计老龄人口在2055年达到峰值3.6亿,老龄化率为29.5%。2055年后,随着人口总量的下降老龄化率将继续上升。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将长期处于世界第一,直到2063年,被印度超越。2100年,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预计为 1.8亿,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为39.8%。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预计2035 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为3.19亿。 2025-2050年,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将迅速从2.21亿增加至3.51亿,年均增长517 万,年均增速2.0%。预计2031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化率首次达到20.2%,进入“超高龄社会”。2035年达到23.6%,2050年达到29.5%。由于三种生育方案假定各年龄段、分性别的死亡率是相同的,因此,三种生育方案间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规模差异较小。但老龄化率差异显著。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老龄化率预计2050年为31.0%,2100年为50.7%。自2083年起,老龄化率将始终保持在50%以上,意味着每2 个人中就有一个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老龄化程度将有所放缓。老龄化率预计2050年为28.5%,2100年32.6%,比中等生育方案和低生育方案分别减少6.6%和18.2%。
    …………
    6. 在目前的总和生育率(TFR=1.05)下,65岁老龄人口抚养比预计2050年达到48.8%。届时,大约每2个劳动者抚养一个老年人。2050-2100年,老龄化负担将进一步加重,预计2086年达到峰值85%。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抚养比预计2035年为35.3%,2050年为48.8%,2075年64.0%。预计2100年为72.8%,即每1.4个劳动者抚养一个老年人。在低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抚养比将在2050-2100年显著升高,老龄化经济负担将显著增加,预计2091年达到峰值125.5%,即每个劳动人口将抚养1.255个老年人。在高生育方案情景下,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抚养比形势将得到改善。预计2084年达到峰值67.8%,显著低于低生育方案和中等生育方案的峰值。2100 年预计约为56.5%。
    7. 尽管我们假定了未来各年龄段、分性别的死亡率保持在2020年水平不变,但是,由于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死亡规模也将增加。
    在中等生育方案情景下,2025-2100年,每年人口死亡数与老龄人口规模呈现高度相关性(相关系数 0.94)。2023年我国人口死亡数为1110万,我们预计这一规模会迅速增加,2050年翻0.9倍,2075 年翻0.7倍,2100年翻0.2倍。未来每年增加的死亡人口将会给我国的医疗系统、民政系统带来新的挑战。由于我们假定三种生育方案的各年龄段、分性别死亡率相同,因此,三种生育方案情景下的每年人口死亡规模差异很小。
    …………
    第五部分 政策建议
    为了减缓人口急剧下降及造成的人口结构失衡,避免人口超低生育模式的发生,保持中国在世界人口中的地位和经济、社会活力,本报告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全面放开生育,取消对家庭生育数量的限制
    建议全面放开生育,取消计划生育时代遗留的限制人口生育的规章和条例。当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仅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孩,应将政策全面放开,不设限制。这将释放积极信号,让有生育愿望和能力的家庭释放生育潜能。
    (二)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生育人口基数
    目前男性22岁,女性20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时代为控制人口增加所采取的措施。目前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世界上最高的,国际上通常的法定婚龄是18岁(不分性别)。为了扩大生育人口基数,我们建议将法定婚龄回归到18岁,并实行无差别化的男女结婚年龄,以提高生育人口基数
    (三)推行生育激励政策,挖掘全社会生育潜力
    鉴于目前各种鼓励城市人口生育措施的收效低于预期,建议在全国(包括农村地区)推行更多样、更大力度的生育激励政策,如每月对每个儿童提供现金补助和儿童独立的医疗支持到一定年龄等。有些政策对城市人口效果有限,但对农村人口有望产生显著效果。2025-2035年,我国育龄女性总量仍将稳定在2.9亿至3.1亿规模,建议抓住这一改善生育政策的黄金窗口期,尽快在一些地区进行激励政策试点,开展生育意愿统计调查与数据分析。借鉴已有国内外的经验,找到有效针对不同人群的生育鼓励方案。根据我们测算,若总和生育率从2022年的1.05提升至1.15,即每10位女性多生育一个孩子,2025-2050年,我国每年将多出生77万新生儿,累计增加人口出生约2005万;2051-2100年,平均每年将多出生72万人,累计增加人口出生约3619万。长期来看,到2100年,与本报告中等生育方案相比,人口总量将增加5455万,育龄女性规模将增加1254万,老龄化率将减少2.6%,人口年龄中位数将减少1.7岁,劳动人口总量将增加4235万,劳动人口年龄中位数将减少1岁,老龄抚养比将减少6.7%,总人口死亡率也将减少2.6‰。如果总和生育率提升至高生育方案情形(TFR=1.31),到2100年,我国的人口总量预计为5.9亿,各项人口指标均较中等生育方案有显著改善(见表6)。因此,我们建议未来的各项生育政策以高生育方案为理想目标。
    表6. 总和生育率的提升对关键人口指标的改善效果
    …………
  208. 老龄化加速 扶养压力大
  209. 医療介護は政治の力で守れる!参議院選挙で医療・社会保障を充実する政治を!
  210. 노인부양 부담 10년새 2배로…2037년엔 '초고령 日' 추월 [초고령사회 한국]
  211. 초고령화 노인부양비 급증 예고
  212. "2023년에는 젊은이 2명이 노인 1명 부양"
  213. 审计法院:人口危机加剧财政失衡
  214. 台灣老化進行式
  215. 2020年8月謝明瑞、周信佑《台灣的人口黑洞與極點社會現象》
  216. 台灣2025邁「超高齡社會」挑戰生育、醫療、社福政策
  217. 民國114年11月戶口統計資料分析
  218. 我国长期发展经济的正途已经找到,人口生产是关键
  219. 「日本老残~20年後の長命地獄」~ある予言の書について
  220. 日本の将来人口推計からみる日本人の絶滅可能性
  221. 日本の将来推計人口(全国)
  222. 2100年の人口「8千万人」で安定化を 人口戦略会議が提言
  223. "2100년 인구 출산율 2.1명 회복, 국가 존속 위한 목표삼아야"
  224. ‘인구 3분의1 토막’ 충격 전망에…한미연 “2100년 인구 3000만명” 목표 첫 제안
  225. Việt Nam sẽ bước vào giai đoạn xã hội già năm 2036 và siêu già năm 2060
  226. Phép tính gây sốc của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và câu trả lời của Bộ trưởng
  227. Скільки населення залишиться в Україні до 2100 року? Дані The Washington Post
  228. Українців може залишитися менше 10 мільйонів: негативний сценарій
  229. В Україні — критичний рівень народжуваності: експертка описала масштаби проблеми
  230. Если демографическая ситуация не изменится, к 2100 году население России сократится до 81 миллиона человек
  231. New United States Population Projections The impact of immigration on future U.S. population size
  232. Путин: Рождение детей должно стать модным
  233. Inside Britain's most segregated city: Areas where nearly half the adults speak little or no English, restaurants with women eating behind curtains and deprived streets where imported religious warfare threatens to break out... DAVID PATRIKARAKOS. dailymail. 2025/5/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10/9) (英语). This, I am told, is the 'family booth' where you can eat privately-that is with any female relatives you have brought with you.There are no women to be seen, in or out of the booth. I must admit, it's a disconcerting sight.…………My source is deeply concerned about the failures of some in the Muslim community, also, saying: 'Part of the problem is a permissive environment. When ISIS comes out and says throwing gay people off buildings is not wrong but obligatory, few people here speak out against it because they don't disagree.'They are unlikely to go out and do it, but there is a failure from the Muslim community to tackle extremism head-on, partly due to currents of sympathy within it towards certain parts of extremist dogma.' 
  234. Why and How to Leav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235. Petition:Do Not Leav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236. Petition:Leav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
  237. Kemi Badenoch says Tories will quit ECHR if they win next election
  238. Conservatives Announce ECHR Exit Policy
  239. Kemi Badenoch vows to leav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to ‘protect borders’ if Tories are elected
  240. JICA Designates City of Kisarazu as Hometown for Nig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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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 日印人材交流イニシアティ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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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 2025年12月《老龄少子化、工业机器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刘娟、晏发发、李晓华
    文章探讨老龄少子化、工业机器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影响程度,运用2011-2023年30个省份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实证分析、机制检验和调节效应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老龄少子化将对经济增长产生负向影响,而工业机器人则会带来正向影响。具体而言,总抚养比每增加1%,将对经济增长造成1.189%的负面影响;而工业机器人的数量与应用每增加1%,则将促进经济增长0.027%。因此,从政策层面来看,“育儿补贴”政策、实施弹性延迟退休政策;加大对工业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支持,制造业数智化转型等措施,运用“技术红利”替代“人口红利”;引导经济转向制度与技术创新的高质量发展,提升经济增长。
    …………
    ……老龄少子化包含二层涵义:一层是老龄化即退休人员(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增加,导致劳动力供给减少;另一层是少子化即青少年(0-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下降,与低出生率紧密相关。据中国统计局统计年鉴显示2023年中国老年人口占比上升到15.38%(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预计到2035年将超过20%。2020年后中国将逐步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中国人口老龄化未来的趋势是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高位而不下降。为应对中国从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7%占比)过渡到超老龄社会(老龄人口20%占比)的发展趋势,工业机器人技术发展与应用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的有效解决方案。……
    …………
    综上所述,根据经济增长理论与技术革命与补偿理论,30个省份2011年至2023年面板数据通过线性回归方程验证老龄少子化的加剧通过影响劳动力供给、技术创新、资本积累、劳动生产率等机制给经济增长带来负向冲击。为应对此问题,随着工业机器人与服务机器人的研发与应用,通过工业机器人的调节效应减缓老龄少子化对劳动力人口和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所产生的影响。据麦肯锡预测,到2030年,全球约15%劳动力(4亿人)可能面临岗位调整。中国经济在经历四十年的改革开放高速发展,资源与要素禀赋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在人口老龄少子化背景下,挖掘国内现有劳动潜力,提升劳动技能和优化资源配置来应对结构性矛盾;积极发展“工业机器人”并从政策上鼓励育龄妇女结婚、生育有效缓解老龄少子化带来的问题,实现中国经济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与数量的双轮驱动发展提升。从人口规模向人口素质的提升;驱动中国制造业向数智化转型、高质量发展、集约发展。因此得出结论:
    (1)中国工业机器人通过内生性问题、稳健性检验、机制分析与调节效应,即工业机器人应用通过线性回归模型验证有利于经济增长。
    (2)工业机器人有效削弱老龄少子化对经济增长的负向影响。工业机器人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削弱老龄少子化导致的劳动生产率降低的影响;弥补老龄化导致储蓄率降低;因此,工业机器人的调节效应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东部地区强于中部,中部强于西部。
    (3)国家针对老龄少子化推出一系列措施。首先,2025年7月28日,国家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每年可领取3600元补贴,直至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政策有利于构建生育友好型制度环境。其次,“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是缓解中国劳动力数量下降趋势的有效手段。最后,工业机器人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如人形机器人、协作机器人、具身智能体等,向制造业、服务业、特种行业等应用场景不断渗透。长期来看,建立生育警戒线,防止资本与劳动力断崖式下降,推广工业机器人技术赋能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提升工作效率,成为驱动智能经济、数字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257. House passes bill aimed to combat antisemitism amid college unrest
  258. 258.0 258.1 258.2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259. 景甯畲族自治縣
  260. 2000年朝阳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61. Fen Wang、Rui Wang、Hao Ma、Wen Zeng、Yongsheng Zhao、Hao Wu、Zhongming Tang、Haifeng He、Hui Fang、Chuan-Chao Wang《Neolithization of Dawenkou culture in the lower Yellow River involved the demic diffusion from the Central Plain》
    ……「We produced genome-wide DNA data for 21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the Jiaojia site in Jinan City, Shandong Province, China.」…… Fig. 1. The genetic profile of newly generated Shandong_Jiaojia_MN people and published East Eurasians.
    ……「The f4 statistics showed that Shandong_Jiaojia_MN formed a sister clade with Shandong_Xiaogao_EN compared to most reference populations except for middle YR-related lineages that shared more alleles with Jiaojia than with Shandong_EN, i.e., f4 (Yoruba, YR_MN/YR_LN/YR_LBIA; Shandong_Jiaojia_MN, Shandong_Xiaogao_EN)<0, Z-score< −2.899. The significant negative values in f4 statistics of the form of f4(Yoruba, Shandong_EN; Shandong_Jiaojia_MN, YR_MN) also suggested Shandong_Jiaojia_MN shared an extra affinity with Shandong_EN compared with YR_MN. Therefore, we assumed Shandong_Xiaogao_EN as the first source and YR_MN as the second source for Shandong_Jiaojia_MN. Using the qpWave/qpAdm framework, we could model the Jiaojia as a simple two-way mixture between Shandong_EN represented by Shandong_Xiaogao_EN (42.4% ± 11%) and YR_MN (57.6% ± 11%); this 2-way model fitted better than 1-way Shandong_EN (nested P-value <0.01).」……
    ……「However, by analyzing the first batch of genome-wide data from the middle Neolithic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farmers, our findings from an autosomal perspective suggested that the population shift in Shandong happened as early as in the Dawenkou cultural period. This demographic process was marked by the eastward expansion of Neolithic millet farmers-related ancestry from the Central Plain into Shandong, replacing almost half of the Shandong hunter-gatherer-related ancestry in the gene pool of Dawenkou cultural period people. This admixture pattern was similar to those previously observed in the demic diffusion-based spread of millet farming into other parts of East Asia. Given the prevalence of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ancestry in other regions under the strong cultural expansion of the Miaodigou phase of the Yangshao culture, it is unsurprising to some degree to find the middle YR-related ancestry in Shandong_Jiaojia_MN.」……
    「We next explored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middle Neolithic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and present-day Shandong people, represented by Han Chinese, who accounted for ∼99% of the population in Shandong Province. Outgroup f3 statistics suggested that Shandong_Jiaojia_MN shared the most genetic drift with the Han Chinese and Koreans. F4 statistics suggested that Han_Shandong shared more genetic drift with middle YR than with Shandong_EN, i.e., f4 (Yoruba, Han_Shandong; YR_LBIA, Shandong_EN)<0 (Z-score = –4.506). The non-significant value in f4 (Yoruba, Shandong_EN/Shandong_Jiaojia_MN; Han_Shandong, YR_LBIA) ∼0 (Z-score = 1.584 and 1.075) suggested that Shandong_EN/Shandong_Jiaojia_MN shared equal amounts of genetic drift with Han_Shandong and YR_LBIA. Moreover, Han_Shandong was successfully modelled as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Late Bronze and Iron Age middle YR populations (published YR_LBIA) even when Shandong_EN and Shandong_Jiaojia_MN were included in the outgroup set, suggesting that 1-way YR_LBIA-related ancestry adequately explained the genetic profile of Han_Shandong.」…………
    TableS2B. The 2-way qpAdm modeling for Shandong_Jiaojia_MN.
  262. ​Panxin Du、Kongyang Zhu、Minghui Wang、Zhaofeng Sun、Jingze Tan、Bo Sun、Bo Sun、Peixiao Wang、Guanglin He、Jianxue Xiong、Zixiao Huang、Hailiang Meng、Chang Sun、Shouhua Xie、Bangyan Wang、Dong Ge、Yongqiang Ma、Pengfei Sheng、Xiaoying Ren、Yichen Tao、Yiran Xu、Xiaoli Qin、Edward Allen、Baoshuai Zhang、Xin Chang、Ke Wang、Haoquan Bao、Yao Yu、Lingxiang Wang、Xiaolin Ma、Zhenyuan Du、Jianxin Guo、Xiaomin Yang、Rui Wang、Hao Ma、Dapeng Li、Yiling Pan、Bicheng Li、Yunfei Zhang、Xiaoqu Zheng、Sheng Han、Li Jin、Gang Chen、Hui Li、Chuan-Chao Wang、Shaoqing Wen 《Genomic dynamics of the Lower Yellow River Valley since the Early Neolithic》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Dawenkou period, we observed a significant influx of ancestry from Neolithic Yellow River farmers in central China and some southern Chinese ancestry that mixed with local hunter-gatherers in Shandong. The genetic heritage of the Shandong Longshan people was found to b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Dawenkou culture. During the Shang to Zhou Dynasties, there was evidence of genetic admixture of local Longshan populations with migrant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After the Qin to Han Dynasties, the genetic composition of the region began to resemble that of modern Shandong populations.」……
    ……「Looking at northern China as a whole, previous research has shown that middle YR farmer-related ancestry expanded into regions such as the upper YR, Shaanxi, Inner Mongolia, and the West Liao River (WLR) during the Middle to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This genetic pattern aligns with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f the significant role played by the Yangshao culture in the middle YR region.」……「To better characterize the genetic dynamics of the Shandong population, we report genome-wide data from 69 ancient human individuals retrieved from 18 different archaeological sites across the Shandong and northern Jiangsu provinces. Our dataset densely covers a time span ranging from the Neolithic Dawenkou culture to historical time, including Dawenkou (n = 29), Longshan (n = 13), Shang to Zhou (n = 11), Han to Sui (n = 12), and Song to Ming (n = 4). Additionally, we produced new genome-wide data from 310 modern-day individuals from sixteen cities across Shandong. 」……
    ……「We used genetic data here to infer if there were YR farmers and Southeast Asian-related influences on Shandong Dawenkou populations. We initiated our analysis with outgroup-f3 in the format of f3(YR farmers, ancient Shandong populations; Mbuti) to evalu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ur Shandong populations and SD_HG compared with YR farmer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Our results indicate that our Shandong populations share more ancestry with YR farmers than SD_HG. Given the differences in genetic compositions between YR farmers and SD_HG, we then utilized quantitative f4 in the format of f4(Mbuti, References; Shandong populations, YR_MN) to compare the genomic profiles of Shandong populations with YR_MN using a reference set that included 35 representative modern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East Asia. Our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Dawenkou period could generally be divided into three sub-groups. First, populations from Ercun and Xixiahou sites showed the closest genetic affinity with YR_MN, with Z scores of f4 ranging from −1.77 to 0.76 (represented by Xixiahou_LDWK), forming a group we refer to as “Dawenkou_YR.” Second, populations from Fujia, Wucun, and Dawenkou sites showed an extra genetic affinity with local hunter-gatherers (SD_HG, including Bianbian, Boshan, Xiaogao, and Xiaojingshan), forming the “Dawenkou_HG” group, evidenced by Z scores of f4(Mbuti, Boshan; Fujia_LDWK/Wucun_LDWK/Dawenkou_LDWK, YR_MN) ranging from −4.64 to −2.98 and Z scores of f4(Mbuti, Xiaogao; Fujia_LDWK/Wucun_LDWK/Dawenkou_LDWK, YR_MN) ranging from −5.02 to −2.27. Third, populations from Wutai and Sanlihe sites showed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SEA-related populations, forming the “Dawenkou_SEA” group, evidenced by Z scores of f4(Mbuti, Ami; Wutai_LDWK/Sanlihe_LDWK, YR_MN) = −4.94 and −4.25, respectively. Interestingly, the earliest populations in this study, Liulin_MDWK (∼5,400 years BP), showed genetic affinities with both SD_HG and SEA-related populations, with the Z scores of f4(Mbuti, Xiaogao/Xitoucun; Liulin_M, YR_MN) = −3.69 and −4.68, respectively. 」…………「We then used qpAdm to model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 of these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Dawenkou period (Figure 4). Starting from Ercun_MLDWK and Xixiahou_LDWK, who shared the closest genetic affinity with YR_MN, we found that both individuals exhibited 100% of ancestry derived from YR_MN, representing YR_MN-related populations in Shandong (Data S3A).」……「we focused on Xixiahou_LDWK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YR_MN-related ancestry for modeling other Dawenkou populations. This initial genetic profile closely resembled published Yangshao individuals (YR_MN) from the middle YR basin, indicating a demographic expansion of middle YR agriculturalists eastward into Shandong during the Middle-Late Neolithic period. In the Dawenkou_HG population, in addition to the YR ancestry mentioned earlier, they also retained local HG-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Boshan) dating back to the Early Neolithic Age. This mirrored the admixture dynamics of these two ancestries between the YR and local HG. The Dawenkou_SEA group, on the other hand, not only exhibited more YR ancestry but also showed an additional SEA ancestry, indicating a genetic influx from southern China to Shandong. Furthermore, the Liulin population was found to have 87.1% YR ancestry and 12.9% SEA ancestry, suggesting the SEA influence could be at least dating back to 3,500–3,000 BCE. The location of Liulin in the south likely allowed for gene flow from SEA populations (Data S3B).」……
    Figure 4 Admixture proportion of ancient Shandong populations
    「Around 4,600 years BP, the Shandong region saw a shift from the Dawenkou culture to the Longshan culture. This transition represented both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Dawenkou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but it was unclear if the transition was accompanied by a population change. Through f4 analysis, we observed two distinct patterns in Shandong Longshan populations. Sanlihe_LS and Chengzi_LS, which displayed similarities to Sanlihe_LDWK from the Dawenkou era, both indicated a genetic connection to Southeast Asian populations, i.e., f4(Mbuti, Ami; Sanlihe_LS/Chengzi_LS, YR_MN) < 0 (Z < −3). Conversely, Wutai_LS resembled Fujia_LDWK from the Dawenkou period, all showing a stronger genetic link to SD_HG, i.e., f4(Mbuti, SD_HG; Wutai_LS, YR_MN) < 0 (Z < −3). Using qpAdm, we further determined that Sanlihe_LS and Chengzi_LS derive 100% of their ancestry from Sanlihe_LDWK, while Wutai_LS has 85.2% ancestry from Fujia_LDWK (Figure 4; Data S3C). Therefore, the Longshan populations inherited the genetic legacy (85.2%–100%) of Dawenkou, suggesting a demic succession from Dawenkou to Shandong Longshan. These findings also align with archaeological data.」
    「In historical time, we could observe from the f4 result that the genetic legacy of SD_HG was purged from our populations and showed no significant Z score compared with YR_MN in f4 test in the format of f4(Mbuti, SD_HG; Historical Shandong, YR_MN), with Z scores ranging from −0.81 to 1.36. Meanwhile, they showed no significant Z score compared with YR_LBIA in the f4 test in the format of f4(Mbuti, References; Historical Shandong, YR_LBIA), with Z scores ranging from −2.45 to 1.92. Besides, we found that historical Shandong samples had an extra affinity with YR_LBIA compared with prehistoric Shandong through f4 in the format of f4(Mbuti, YR_LBIA; Historical Shandong, prehistoric Shandong). These results indicate the influence of the Late Bronze to Iron Age YR region on historical Shandong populations.」……………「Furthermore, the qpAdm model revealed the fine genetic structure within the Shandong_3k group. Based on the admixture fractions of Central Plain (YR_LBIA), the Shandong_3k populations wer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groups: (1) Dongkangliu_3k and Liangchun_3k with 100% YR_LBIA ancestry; (2) Wucun_3k and Chengzi_3k with a mix of YR_LBIA and local Shandong Longshan ancestry; and (3) Xisanjia_3k with 100% local Shandong Longshan ancestry. Modern Shandong populations clustered closely with historical populations in the PCA plots. We were able to model modern Shandong populations by introducing 100% ancestry from either Shandong_2k or Shandong_1k populations using qpAdm (Figure 4). This suggests a continuity of genetic heritage in Shandong populations over time.」
    ……「Our study utilized the qpAdm model to identify a tripartite genetic structure during the Dawenkou period in Shandong, consisting of Dawenkou_YR, Dawenkou_HG, and Dawenkou_SEA. Compared with published local HG individuals (dating to 7,545–5,721 BCE), our findings reveal a significant genetic shift in Shandong’s ancestry during this period, with all individuals exhibiting YR-related ancestry (ranging from 58.6% to 100%), indicating a strong influence from middle YR farmers prior to 2,700–2,600 BCE.」……「Previous research has shown a substantial genetic flow from the middle YR to surrounding regions within a 600 km radius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Neolithic era. Using qpAdm modeling, it was estimated that individuals from various cultural groups received a significant genetic contribution from the YR. For example, individuals from the Qijia culture in the upper YR region during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had received an estimated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80.4%, while those from the Miaozigou culture in Inner Mongolia during the Middle Neolithic period had a contribution of 80%. Similarly, individuals from the Shimao culture in Shaanxi Province had an ancestry of 79%, and Hongshan culture and Hamin culture individuals from Western Liao River had an ancestry of 60.3% and 24.9%, respectively. Additionally, analysis of ancient mtDNA revealed a close mater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Qingtai (from Central Plain Yangshao culture, ∼3,500–3,000 BCE) and Shandong populations. Genetic evidence suggests that farmers growing foxtail millet in the middle YR basin influenced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leading to the increased genetic similarity in northern China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Neolithic period. These findings coincide with the Central Plains-centric model of the double flower pattern hypothesis.」
    「Since around 1,500 BCE, there has been a noticeable shift in ancestry toward Late Bronze to Iron Age YR farmer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and genetic similarities between historical Shandong individuals and modern populations. The genetic makeup of Shandong_3k-1k closely resembles ancient Central Plain populations from the Shang to Warring States period (YR_LBIA) and modern Shandong and Northern Han populations.」…………「Over the past 2,000 years, ancient Shandong populations have gradually changed to closely resemble modern Shandong populations, with both groups now being genetically indistinguishable.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particularly the Han Dynasty, ancient China exhibited strong centralized institutions that facilitated genetic exchange within Shandong and across the country. However, following the Han Dynasty, Shandong’s population suffered significant losses due to political instability, conflicts, and warfare during the Wei (220–266 CE), Jin (266–420 CE), and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420–589 CE). Nomadic groups from the eastern steppes later gained power in the region, such as the Xiongnu nobles founding the Former Zhao (304–329 CE), Murong Xianbei establishing the Former Yan (337–370 CE), and Yuwen Xianbei creating the Northern Zhou (557–581 CE). The impact of these non-Han rulers on the population of Shandong remains poorly understood. So, we also examined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s of North Asian steppe nomads, such as the Xiongnu and Xianbei, to the gene pool of Shandong. However, research findings suggest that Jin Dynasty individuals did not display more affinity with NEA-related ancestry than Han Dynasty individuals, indicating that historical records may have exaggerated the influence of ancient nomads in Shandong.」
    ​Data S3. qpAdm modeling result of Shandong populations, related to Figure 4
    ​(A) qpAdm modelling result of Shandong Dawenkou populations.
    ​(B) qpAdm modelling result of Shandong Dawenkou populations.
    ​(C) qpAdm modelling result of Shandong Longshan populations.
  263. Hui Fang、Fawei Liang、Hao Ma、Rui Wang、Haifeng He、Limin Qiu、Le Tao、Kongyang Zhu、Weihua Wu、Long Ma、Huazhen Zhang、Shuqing Chen、Chao Zhu、Haodong Chen、Yu Xu、Yongsheng Zhao、Haiwang Liu、Chuan-Chao Wang《Dynamic history of the Central Plain and Haidai region inferred from Late Neolithic to Iron Age ancient human genomes》
    ……「Our analysis reveals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Shandong and the Central Plain in the Late Neolithic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 We provide a genetic parallel to the observation of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rice farming in the middle and lower YR in the Longshan period. However, the rice-farmer-related gene flow in the Longshan period did not arrive in groups from the Yuzhuang sites in the Central Plain or previously published groups in Shandong. The Bronze Age Erlitou culture genomes validate the genetic stability in the Central Plain and the relativ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the Central Plain and Shandong.」
    ……「​​have shown a predominant role for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YR_MN, including individuals from the Wanggou and Xiaowu sites) in local Longshan-culture-related (represented by YR_LN, including individuals from Haojiatai, Pingliangtai, and Wadian sites) and Late Bronze and Iron Age (represented by YR_LBIA, including individuals from Luoheguxiang, Jiaozuoniecun, and Haojiatai sites) people. YR_LN and YR_LBIA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and could be characterized by the mixture of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d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Recent ancient DNA studies supported that the Neolithization of Shandong was related to the demic diffusion of Yangshao culture, as all published Dawenkou people carried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Shandong Dawenkou-culture-related people showed population structure and could be genetically classified into three groups: (1)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2) a mixture between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and Shandong_HG-related ancestry, and (3) a mixture between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and Southern East Asia-related ancestry. Du et al. suggested that Shandong Longshan-culture-related groups from coastal Shandong (represented by Wutai_LS, Sanlihe_LS, and Chengzi_LS) possessed the Shandong Dawenkou-culture-related ancestry. From the Bronze Age to the historical era, people in Shandong were dominant by Central Plain-related ancestry.」……
    ……「​Focused on newly generated Early Bronze Age genomes, we observed that one Yueshi-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 from Haidai (labeled as lower_YR_Chengziya_Yueshi) and six Erlitou-culture-related genome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labeled as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were projected onto YR_LN-related genetic cluster. Late Bronze and Iron Age genomes, including the published ancient genomes dating to the Shang, Western Zhou, and Western Han dynasties in the Central Plain (labeled as YR_LBIA in this study) and our newly generated one Han-dynasty-related individual from Haidai (labeled as lower_YR_Dinggong_Han_Dynasty) and one 2.5 kya individual from Haidai (labeled as lower_YR_Chengziya_2.5kya), also clustered together with YR_LN.」
    ……「we quantitively explored the shared genetic shift between the Dawenkou and the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s in the region of the Dinggong sites, one of the central settlements during the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s in the Haidai region. In the outgroup f3 statistic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shared a high genetic drift with Fujia_LDWK and Wucun_LDWK. Compared with Fujia_LDWK and Wucun_LDWK,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showed genetic affinity with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as shown by f4 (Yoruba, Taiwan_Hanben;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Fujia_LDWK/Wucun_LDWK) (Z score = −3.529 and −5.155). qpAdm modeling suggested that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of ∼80% Fujia_LDWK/Wucun_LDWK and ∼20% Southern East Asian (represented by Amis) (Table S7 and Figure 2).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could also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among Shandong_HG- (represented by Boshan, 30.5%), Central Plain- (represented by YR_MN, 51.2%), and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Amis, 18.3%) (Table S7). The non-significant values in all f4 (Yoruba, X;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1, Fujia_LDWK/Wutai_LDWK) suggested that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1 (including two individuals)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Fujia_LDWK/Wutai_LDWK. This result was supported by qpAdm analysis (Table S7). Another individual,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 was the direct descendant of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with no need for Southern East Asian- and Fujia_LDWK/Wucun_LDWK-related genetic contribution, as shown by the non-significant values in all f4 statistics (Yoruba, X;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 YR_MN) and qpAdm analysi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 was also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Xixiahou_LDWK and Ercun_MLDWK from Shandong, which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Table S7).」……
    Figure 2 Ancestry modeling for Neolithic to historical era population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and Haidai region
    ……「​We therefore used YR_MN/YR_LN, Southern East Asian,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Wucun_LDWK as the potential source for Shandong_3k_Wucun and conducted one-way, two-way, and three-way qpAdm modeling (Table S7). We found that Shandong_3k_Wucun could be modeled only as the mixture of ∼92% YR_LN and ∼8% Southern East Asian (Figure 2). This two-way modeling fitted well even when local Dawenkou and Longshan groups (i.e., Wucun_LDWK and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were added to the outgroup set (Table S7), while Shandong_3k_Liangchun and our newly reported Bronze Age and Iron Age individuals (lower_YR_Chengziya_Yueshi and lower_YR_Chengziya_2.5kya), as well as Shandong_HE and lower_YR_Dinggong_Han_Dynasty,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R_LN」……
    ……「Given that some Dawenkou-culture-related groups in Shandong, such as Ercun_LDWK and Xixiahou_LDWK, were already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R_MN, we could not exclude the scenario of population migration of the Dawenkou groups with no trace of Haidai-specific Shandong_HG-related ancestry to the Central Plain accompanied by the cultural interactions. The newly generated Longshan culture population from the Wadian archaeological site was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previously published YR_LN genomes on the basis that all f4 statistics of the form f4 (Yoruba, X; middle_YR_Wadian_Longshan, YR_LN) ∼ 0 (i.e., all |Z scores| < 3).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middle_YR_Wadian_Longshan and YR_LN can be further supported by the qpAdm analysis (Table S8 and Figure 2). Another newly reporte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group in the Central Plain was sampled from the Yuzhuang site (i.e., middle_YR_Yuzhuang_Longshan). Yuzhuang sites are currently the largest Longshan-era settlement in the Central Plain region. Yuzhuang had cultural exchanges with surrounding areas. The red pottery cup, painted pottery, and elaborate funerals in Yuzhuang are believed to have been influenced by the Qujialing and Shijiahe cultures in the Jianghan region. The unearthed eggshell pottery and the use of roe deer teeth as burial objects are similar to factors of the Dawenkou and Longshan cultures in Shandong. It was unclear whether gene flows were accompanied by the cultural influence from the Shandong and Jianghan regions into Yuzhuang. We found that Yuzhuang shared the most genetic drift with YR_MN-related ancestry in the outgroup f3 statistics. f4 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4 (Yoruba, X; middle_YR_Yuzhuang_Longshan, YR_MN) did not produce significant values, even when X = Southern East Asian and Shandong ancients. The qpAdm analysis also supported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YR_MN and middle_YR_Yuzhuang_Longshan (Table S8 and Figure 2). Therefore, from a genetic perspective, Longshan-culture-related Yuzhuang people did not receive gene flow from Shandong- and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with preceding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Here, we report the first batch of Erlitou-culture-related genomes from the Wangchenggang sites in the Central Plain (i.e.,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No significant negative f4 values were produced in f4 (Yoruba, X;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YR_MN/YR_LN), even when X = Shandong_HG/Shandong Dawenkou/Shandong Longshan-related groups. The qpAdm analysis (Table S8 and Figure 2) rejected the model in which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were unadmixed descendants of YR_MN. middle_YR_Wangchenggang_Erlitou people could be one-way modeled by YR_LN. This suggests the genetic stability of Late Neolithic YR_LN-related ancestry in the Central Plain, with no trace of Neolithic Shandong-related ancestry.」
    ……「Our newly reporte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genomes from the Dinggong sites display a population substructure: two individuals (labeled a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1”)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the local Dawenkou-culture-related genetic profile (represented by Fujia_LDWK and Wucun_LDWK) (Figure 2); six individuals (labeled a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 maintained the local Dawenkou-culture-related genetic profile and received additional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that could be linked to the rice farmers from Southern East Asia (Figure 2). This result provided a genetic parallel to the observation of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rice farming in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YR in the Longshan period. Given that some Shandong groups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R_MN in the Dawenkou cultural period (represented by Xixiahou_LDWK), it is more likely that a single individual with 100% YR_MN-related ancestry in Dinggong (labeled as “lower_YR_Dinggong_Longshan_o2”) was a migrant from other regions of Shandong. In the Central Plain, neither previously published nor newly generate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ancients received the Shandong HG-related genetic impact compared to Yangshao-culture-related ancestry. Our newly generate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the Yuzhuang site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Yangshao-culture-related people (YR_MN). They were genetically heterogeneous with YR_LN and our newly generated individuals from the Wadian sites (Figure 2). This could be attributed to the additional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10%) in YR_LN and newly generated Wadian individuals compared with YR_MN an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Yuzhuang people. Six of nine Longshan-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Dinggong also received additional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to Dawenkou-culture-related people. These results reflected that Southern East Asians separately migrated to Haidai and the Central Plain during the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 Yuzhuang was the direct descendant of YR_MN. The case of Yuzhuang suggests that the cultural transition between Yangshao and Longshan was not necessarily accompanied by the population turnover in the Central Plain.」……「The genetic turnover in Shandong from the Longshan cultural period to the Bronze Age was linked to the strong expansion of Central Plain-related ancestry. The Bronze Age people in northern Shandong were represented by previously published Shandong_3k_Wucun and Shandong_3k_Liangchun. The genetic profile of these two groups was adequately explained by YR_LN and/or Southern East Asia, with no need for Shandong_HG-related ancestry as local Dawenkou- and Longshan-culture-related people (Figure 2). In the central part of the Central Plain, the early Bronze Age people represented by our newly generated Erlitou-culture-related people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YR_LN, suggesting genetic stability in the central area of Central Plain (Figure 2).」……「These results suggest that the cultural diffusion of Haidai since the Middle Neolithic might not have accompanied massive population migrations with significant Shandong_HG-related ancestry into the Central Plain.」
    Table S7. The qpAdm modeling for target populations in Shandong
    Table S8. The qpAdm modeling for target populations from the Central Plain.
  264. Lei Sun、Hao Ma、Rui Wang、Zhijiang Wu、Limin Qiu、Haodong Chen & Chuan-Chao Wang《The demic expansion of Yangshao culture inferred from ancient human genomes》
    …………
    「In this study, we analyzed genome-wide data from 12 human remains obtained from the Zhanmatun site.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Zhanmatun individuals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with all published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the core region of Yangshao and its periphery as well as Late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Xixiahou people in the east, with no tracts of genetic influence from Neolithic Southern East Asian in the south.」
    「Our findings support a demic diffusion model for Yangshao culture expansion, where human migration, rather than mere cultural diffusion, played a dominant role in spreading Yangshao-related ancestry across northern China.」
    …………
    「We investigated the genetic profile of newly generated Zhanmatun individuals using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based on present-day East Asian populations from the Human Origin dataset in the Allen Ancient DNA Resources. We found that our newly generated Zhanmatun individuals (labelled as YR_Zhanmatun_Yangshao) overlapped substantially with previously published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individuals from Xiaowu (labelled as YR_Xiaowu_Yangshao), Wanggou (labelled as YR_Wanggou_Yangshao), and Yangshaocun (labelled as YR_Yangshaocun_Yangshao). Similar trends from the PCA were observed in the model-based ADMIXTURE analysis. At K = 4, YR_Zhanmatun_Yangshao individuals showed a similar genetic profile to YR_Wanggou_Yangshao. In the outgroup f3 statistics of the form f3 (YR_Zhanmatun_Yangshao, X; Yoruba), top signals were observed in YR_Wanggou_Yangshao, followed by YR_Yangshaocun_Longshan, YR_Yangshaocun_Yangshao, and other populations that harbored high proportions of Neolithic middle Yellow River-related ancestry (such as Xixiahou_LDWK, Foyemiaowan_Tang, and YR_LN). These results supported the clos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YR_Zhanmatun_Yangshao and previously identified middle Yellow River-related ancestry.」
    「Archaeological studies suggested the frequent cultural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Plain, Shandong, and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Qinwangzhai culture during the late Yangshao cultural period. Whether genetic interaction was involved in the cultural communication between Qinwangzhai culture-related people and surrounding cultural societies remained unknown. Here, we used Zhanmatu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Qinwangzhai culture-related lineage to quantitatively examine whether Zhanmatun people harbored other lineages compared to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groups from the core region (represented by previously published YR_Yangshaocun_Yangshao and YR_Xiaowu_Yangshao).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we lack rice farmer-related genomes in the Yangtze River so far; the coastal southern China-related populations are usually used to represent the genetic profile of rice farmers. We first conducted f4 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4 (Yoruba, X; YR_Zhanmatun_Yangshao, YR_Yangshaocun_Yangshao/YR_Xiaowu_Yangshao). All f4 produced non-significant f4 values (− 2.848 < Z-scores < 2.259) (i.e., all statistics with SNP counts > 100,00 on 1240 k panel showed |Z-scores|< 3), indicating that Zhanmatun people did not receive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BaBanQinCen and Taiwan_Hanben) and Shandong (represented by early Neolithic Shandong hunter-gatherers-related lineage (Boshan, Bianbian, Xiaogao, and Xiaojingshan people) and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Shandong people (with suffix “_DWK”)).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also supported that people from the core region of Yangshao culture (represented by YR_Yangshaocun_Yangshao and YR_Xiaowu_Yangshao) and YR_Zhanmatun_Yangshao derived from a single ancestry stream (p-value > 0.01).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people developed into biologically homogeneous groups.」……「We also compared the genomes of YR_Wanggou_Yangshao and YR_Zhanmatun_Yangshao in the f4 statistics and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supported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YR_Wanggou_Yangshao and YR_Zhanmatun_Yangshao (p-value > 0.01).」……
    ……「In the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a series of outgroup populations could not distinguish the genetic profile between Zhanmatun and Xixiahou_LDWK, even when Japan_Jomon was included in the outgroup set. To sum up, our genomic results supported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Zhanmatun and Xixiahou people.」……
    ……「Qinwangzhai culture was a regional variant of the Yangshao culture. By co-analyzing previously published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and our newly generated Qinwangzhai culture-related genome-wide data, we observed that the genetic composition of Qinwangzhai culture people could be adequately explained by a single source of Yangshao culture. We argued that, under the parsimonious models (i.e., preferred the models with fewer source populations over more complicated models), the genetic homogeneity between Yangshao and Qinwangzhai culture in the Central Plain supported the idea that demic diffusion had a dominant role in the expansion of Yangshao culture in the Central Plain rather than a simple culture diffusion.
    Notably, the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Zhanmatun and Late Dawenkou culture-related Xixiahou individuals in Shandong raises intriguing questions about interregional interactions. While the quantitative analyses have not detected significant gene flow from southern East Asian or Shandong Dawenkou-specific lineages into Zhanmatun, the shared cultural practices (e.g., occipital deformation) between these groups suggest that cultural exchange occurred alongside limited biological contact from Dawenkou culture to Yangshao 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This paradox highlights the complexity of Neolithic interactions: technological and ritual practices could diffuse through trade networks or social alliances without substantial population movement.」……
  265. Yetao Zou、Jingze Tan、Juanjuan Zhou、Zishuai Huang、Xueer Yu、Kangxin Han、Li Jin、lijin、Hui Li、Ke Wang《Ancient genomes from the Yellow River Bend reveal long-distance population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Plains, Steppe, and southern China》
    ……「Here, we generate whole-genome data for 23 individuals from the Late Neolithic to the Bronze-Iron Age. We find that Yangshao-related ancestry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constituted a major component of the local gene pool.」……
    「The Yellow River (YR), originating in the Tibetan Plateau and flowing for over 5,000 kilometers (km) before reaching the Bohai Sea, has formed a large horseshoe-shaped bend across Shaanxi, southern Inner Mongolia, and neighboring regions, which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Yellow River Bend.」……
    ……「Here, we found that the newly reported Late Neolithic population from the Loess Plateau (XH_LN) shares strong genetic affinities with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Shimao-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as well as with ancient Yangshao-culture-associated populations from the Central Plains (China_YR_MN). Expectedly, two neighboring Neolithic Shimao-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China_Shimao_LN and China_Miaozigou_MN) from the Loess Plateau also share a high genetic affinity with China_YR_MN in outgroup f3. Given that the Shimao culture is located between the upper and middle 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 we conducted further analyses to test whether the detected close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the Shimao-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XH_LN, China_Shimao_LN, and China_Miaozigou_MN) and China_YR_MN was due to the shared gene pool between the upper and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to exclude the false positive possibility resulting from the shared genetic affinity between the upper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and Neolithic Shimao-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Using Zongri5.1k21 as a proxy for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upper Yellow River region, we found that XH_LN and China_Shimao_LN do indeed share a closer genetic affinity with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than with upper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based on f4 (XH_LN/China_Shimao_LN, upper Yellow River groups; middle Yellow River groups, Mbuti.DG), which is supported by the fact that XH_LN and China_Shimao_LN share a high genetic affinity with the ancient middle Yellow River populations (Yangshao-culture associated) based on outgroup f3 analyses.」
    ……「Using qpAdm modeling, we found that NZP_LBIA could be modeled by 97.6% ± 5.7% China_YR_MN and 2.4% ± 5.7% Atayal.DG (Table S3D) and, alternatively, by 88.4% ± 5% XH_LN and 11.6% ± 5% Atayal.DG, which is more proximal given the temporal distance between XH_LN and NZP_LBIA compared to the spatiotemporal distance between China_YR_MN and NZP_LBIA. Overall, we showed that XH_LN_o, XH_LN_o1, and NZP_LBIA had received certain genetic contributions from southern East Asians compared to XH_LN, China_Shimao_LN, and China_YR_MN.」……
    ……「Here, the close genetic connection we found between XH_LN/China_Shimao_LN/China_Miaoizgou_MN and China_YR_MN revealed closely related genetic profiles among the ancient Shimao-culture-related and Miaozigou-culture-related populations of the Yellow River Bend and the Yangshao-culture-related people of the Central Plains.」
    ……「among the studied Shimao-culture-associated ancient populations (XH_LN, Shimao_LN, and Miaozigou_MN), the Central Plains ancestry remains the dominant genetic component. Such prevalence of Central Plains ancestry up to the Yellow River Bend corroborates the hypothesized expansion of Neolithic Yangshao culture and the succeeding Longshan culture. The shared Central Plains ancestry in the Yellow River Bend also explains the observed genetic similarity among Shimao-culture-related ancient populations.」………… Table S3C. Modeling XH_LN_o, China_Miaozigou_MN and China_Shimao_LN using qpAdm.
    Table S3D. Modeling XH_LN_o, XH_LN_o1 and NZP_LBIA using qpAdm.
    Table S3F. Modeling XH_LN, XH_LN_o, XH_LN_o1 and NZP_LBIA using qpAdm.
  266. Shigeki Nakagome、Niall P. Cooke《Male-driven admixture facilitated subsistence shift in northern China》
    ……「The West Liao River, situated between the Yellow River and Amur River, displays a dual genetic structure of Yellow River and Amur River ancestry. Importantly, the proportions of these two distinct ancestors vary over time, aligning with increased millet farming during the Neolithic and a partial transition to pastoralism in the Bronze Age.」……
    ……「A Middle Neolithic individual from the Haminmangha site in Inner Mongolia (labelled ‘HMMH_MN’) carried a substantial proportion of Amur River ancestry (>80%). In contrast, individuals from a site located approximately 200–300 km closer to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an HMMH_MN, who are labelled as ‘WLR_MN,’ exhibited significantly higher Yellow River ancestry (~40%) than HMMH_MN (~20%), even though they were nearly contemporaneous. During the Late Neolithic period (‘WLR_LN’), Yellow River ancestry became predominant, indicating a substantial influx of individuals from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s supported by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f an increased reliance on millet farming. However, in the Bronze Age (‘WLR_BA’), the proportions of the two ancestors became balanced, possibly due to a partial replacement of millet farming with pastoralism.」……
    Table 1.Admixture proportions of dual ancestors estimated from the autosomal and X chromosomal variation in the West Liao River populations.
    ……「Our findings uncover sex-specific dynamics in the agricultural expansion of northern China. The substantial rise in Yellow River ancestry observed in the autosomes of WLR_LN, compared to the X chromosome, serves as compelling evidence for a higher influx of males migrating from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is migration led to admixture with the local population in the West Liao River area.」……
  267. 土井ヶ浜遺跡|人類学ミュージアムで見る、弥生人の形成過程と二重構造モデル
  268. 《漢書·卷九十四下·匈奴傳第六十四下》……乃造設四條:「中國人亡入匈奴者;烏孫亡降匈奴者;西域諸國佩中國印綬降匈奴者;烏桓降匈奴者,皆不得受。」遣中郎將王駿、王昌、副校尉甄阜、王尋使匈奴,班四條與單于,雜函封,付單于,令奉行,因收故宣帝所為約束封函還。
  269. 269.0 269.1 《後漢書·卷十八·吳蓋陳臧列傳第八·臧宮》……(建武)二十七年,宮乃與楊虛侯馬武上書曰:「匈奴貪利,無有禮信,窮則稽首,安則侵盜,緣邊被其毒痛,中國憂其抵突。虜今人畜疫死,旱蝗赤地,疫困之力,不當中國一郡。萬里死命,縣在陛下。福不再來,時或易失,豈宜固守文德而墮武事乎?今命將臨塞,厚縣購賞,喻告高句驪、烏桓、鮮卑攻其左,發河西四郡、天水、隴西羌胡擊其右。如此,北虜之滅,不過數年。臣恐陛下仁恩不忍,謀臣狐疑,令萬世刻石之功不立於聖世。」詔報曰:「黃石公記曰,『柔能制剛,弱能制彊』。柔者德也,剛者賊也,弱者仁之助也,彊者怨之歸也。故曰有德之君以所樂樂人,無德之君以所樂樂身。樂人者其樂長,樂身者不久而亡。舍近謀遠者,勞而無功;舍遠謀近者,逸而有終。逸政多忠臣,勞政多亂人。故曰務廣地者荒,務廣德者彊。有其有者安,貪人有者殘。殘滅之政,雖成必敗。今國無善政,災變不息,百姓驚惶,人不自保,而復欲遠事邊外乎?孔子曰『吾恐季孫之憂,不在顓臾』,且北狄尚彊,而屯田警備傳聞之事,恆多失實。誠能舉天下之半以滅大寇,豈非至願;苟非其時,不如息人。」自是諸將莫敢言兵事者。
    《後漢書·卷二十五·卓魯魏劉列傳第十五·魯恭》……和帝初立,議遣車騎將軍竇憲與征西將軍耿秉擊匈奴,恭上疏諫曰:「陛下親勞聖思,日昊不食,憂在軍役,誠欲以安定北垂,為人除患,定萬世之計也。臣伏獨思之,未見其便。社稷之計,萬人之命,在於一舉。數年以來,秋稼不熟,人食不足,倉庫空虛,國無畜積。會新遭大憂,人懷恐懼。陛下躬大聖之德,履至孝之行,盡諒陰三年,聽於冢宰。百姓闕然,三時不聞警蹕之音,莫不懷思皇皇,若有求而不得。今乃以盛春之月,興發軍役,擾動天下,以事戎夷,誠非所以垂恩中國,改元正時,由內及外也。萬民者,天之所生。天愛其所生,猶父母愛其子。一物有不得其所者,則天氣為之舛錯,況於人乎?故愛人者必有天報。昔太王重人命而去邠,故獲上天之祐;夫戎狄者,四方之異氣也,蹲夷踞肆,與鳥獸無別。若雜居中國,則錯亂天氣,污辱善人,是以聖王之制,羈縻不絕而已。……」
    《後漢書·卷四十一·第五鍾離宋寒列傳第三十一·宋意》……章和二年,鮮卑擊破北匈奴,而南單于乘此請兵北伐,因欲還歸舊庭。時竇太后臨朝,議欲從之。意上疏曰:「夫戎狄之隔遠中國,幽處北極,界以沙漠,簡賤禮義,無有上下,強者為雄,弱即屈服。自漢興以來,征伐數矣,其所克獲,曾不補害。光武皇帝躬服金革之難,深昭天地之明,故因其來降,羈縻畜養,邊人得生,勞役休息,於茲四十餘年矣。今鮮卑奉順,斬獲萬數,中國坐享大功而百姓不知其勞,漢興功烈。於斯為盛。所以然者,夷虜相攻,無損漢兵者也。臣察鮮卑侵伐匈奴,正是利其抄掠,及歸功聖朝,實由貪得重賞。今若聽南虜還都北庭,則不得不禁製鮮卑。鮮卑外失暴掠之願,內無功勞之賞,豺狼貪婪,必為邊患。今北虜西遁,請求和親,宜因其歸附,以為外扞,巍巍之業,無以過此。若引兵費賦,以順南虜,則坐失上略,去安即危矣。誠不可許。」會南單于竟不北徙。……
    《後漢書·卷八十九·南匈奴列傳第七十九》……(永和五年)大將軍梁商以羌胡新反,黨眾初合,難以兵服,宜用招降,乃上表曰:「匈奴寇叛,自知罪極。窮鳥困獸,皆知救死,況種類繁熾,不可單盡。今轉運日增,三軍疲苦,虛内給外,非中國之利。竊見度遼將軍馬續素有謀謨,且典邊日久,深曉兵要,每得續書,與臣策合。宜令續深溝高壁,以恩信招降,宣示購賞,明其期約。如此,则丑類可服,國家無事矣。」帝從之,乃詔續招降叛虜。商又移書續等曰:「中國安寧,忘戰日久。良騎野合,交鋒接矢,決勝當時,戎狄之所長,而中國之所短也。强弩乘城,堅營固守,以待其衰,中國之所長,而戎狄之所短也。宜務先所長,以觀其變,設購開賞,宣示反悔,勿貪小功,以亂大謀。」續及諸郡并各遵行。……
  270. 《三國志魏書·卷三十·烏丸鮮卑東夷傳第三十》引《魏略西戎傳》曰:氐人有王,所從來久矣。自漢開益州,置武都郡,排其種人,分竄山谷間,或在福祿,或在汧、隴左右。其種非一,稱槃瓠之後,或號青氐,或號白氐,或號蚺氐,此蓋蟲之類而處中國,人即其服色而名之也。其自相號曰盍稚,各有王侯,多受中國封拜。近去建安中,興國氐王阿貴、白項氐王千萬各有部落萬餘,至十六年,從馬超為亂。超破之後,阿貴為夏侯淵所攻滅,千萬西南入蜀,其部落不能去,皆降。國家分徙其前後兩端者,置扶風、美陽,今之安夷、撫夷二部護軍所典是也。其本守善,分留天水、南安界,今之廣魏郡所守是也。其俗,語不與中國同,及羌雜胡同,各自有姓,姓如中國之姓矣。其衣服尚青絳。俗能織布,善田種,畜養豕牛馬驢騾。其婦人嫁時著袵露,其緣飾之制有似羌,袵露有似中國袍。皆編髮。多知中國語,由與中國錯居故也。……
  271. 《太清金液神丹經·卷下》……昔中國人往扶南,復從扶南乘船,船入海,欲至古奴國,而風轉不得達,乃他去,晝夜帆行不得息,經六十日乃到岸邊,不知何處也,上岸索人而問之,云是大秦國。此商人本非所往處,甚驚恐,恐見執害,乃詐扶南王使諧大秦王。王見之大驚日:「爾海邊極遠,故復有人,子何國人乎?來何為扶南使者?」答日:「臣北海際扶南王使臣,來朝王庭闕,北面奉首矣。又聞王國有奇貨珍寶,并欲請乞玄黃以光鄙邑也。」大秦王曰:「子是周國之邊民耶?乃冒洪海二十萬里朝王庭,良辛苦也。向見子至,恐觀化我方,察風俗之厚薄,睹人事之流味耳。豈悟遠貪難得之貨,開爭競之門戶哉?招玄黃以病耳目,長姦盜以益勤苦耶。何乃輕性命於洪,篾一身於大海乎?若夫周立政,但以輕貴為馳騁者,豈不賤也?豈不弊哉?吾遙睹其化,亂兆已表於六合,姦政已彰於八外矣。然故來請,乞復宜賜以往反。」乃付紫金夜光、五色玄珠、珊瑚神璧、白和朴英、交頸神玉瓊虎、金剛諸神珍物,以與使者,發遣便去。語之曰:「我國固貴尚道德而慢賤此物,重仁義而惡貪賊,愛貞賢而棄淫佚,尊神仙以求靈和,敬清虛以保四氣,陌此輩物斑駮玄黃,如飛鴻之視蟲婦。子後復以此貨物來往者,將競吾淳國,傷民耳目,姦爭生於其治,風流由此而弊,當勸關吏,不令子得進也。」言為心盟戒之,使者無言而退也。還四年,乃到扶南。使者先以船中所有綵絹千匹奉獻大王。王笑曰:「夷狄綵絹,耳何六猥薄,物薄則人弊,諒不虛耳。非我國之所用。」即還不取,因示使者玉帛之妙,八釆之綺,流飛蒼錦,玉縷結成之帛,金問孔文之碧,白則如雪,赤則如霞,青過翠羽,黑似飛烏,光精耀輝,五色紛敷,幅廣四尺,無有好廳。而忽見使者凡弊之躬,北地之帛,真可笑也。自云大秦國無所不有,皆好,中國物永無相比方理矣。至於寵炊,皆然薰陸木為焦,香芳鬱積,國無穢臭,實盛國者也。使既歸具說本末,如此自是以來,無敢往復至大秦者,商旅共相傳如此,遂永絕也。洪謂唯當躬行仁義,守操澹泊,耽虛味道,內情無欲者,推此而遊,夫大秦國必或得意耶。如其不爾,以交易相尋求者,實無理也。又大秦人白易長大出一丈者,形儀嚴整,舉以禮度,止則澄靜,言氣浚雲,交遊蔚挺。而忽見商旅之夫,言無異音,不知經綸進趣,唯貪貨賄,大秦王是益賤之。盡言周國之人,皆當然也。昔老君以周衰將入化大秦,故號扶南使者為周人矣。周時四海彌服,扶南皆賓,所以越裳人抱白雉而獻象牙於周也。今四夷皆呼中國作漢人呼作晉人者,大秦去中國遼遠,莫相往來,唯當是老君曾為周史,既入大秦,必稱周國爾,乃號曰周人,不知周國已經百代也矣。……
  272. 《隋書·卷八十四·列傳第四十九·北狄·西突厥》西突厥者,木杆可汗之子大邏便也。與沙鉢略有隙,因分為二,漸以強盛。東拒都斤,西越金山,龜茲、鐵勒、伊吾及西域諸胡悉附之。大邏便為處羅侯所執,其國立鞅素特勤之子,是為泥利可汗。卒,子達漫立,號泥撅處羅可汗。其母向氏,本中國人,生達漫而泥利卒,向氏又嫁其弟婆實特勤。開皇末,婆實共向氏入朝,遇達頭亂,遂留京師,每舍之鴻臚寺。……時黃門侍郎裴矩在敦煌引致西域,聞國亂,復知處羅思其母氏,因奏之。煬帝遣司朝謁者崔君肅齎書慰諭之。處羅甚踞,受詔不肯起。君肅謂處羅曰:「突厥本一國也,中分為二,自相仇敵。每歲交兵,積數十年而莫能相滅者,明知啟民與處羅國其勢敵耳。今啟民舉其部落,兵且百萬,入臣天子,甚有丹誠者,何也?但以切恨可汗而不能獨制,故卑事天子以借兵,連二大國,欲滅可汗耳。百官兆庶咸請許之,天子弗違,師出有日矣。顧可汗母向氏,本中國人,歸在京師,處于賓館。聞天子之詔,懼可汗之滅,旦夕守闕,哭泣悲哀。是以天子憐焉,為其輟策。向夫人又匍匐謝罪,因請發使以召可汗,令入內屬,乞加恩禮,同於啟民。天子從之,故遣使到此。可汗若稱藩拜詔,國乃永安,而母得延壽;不然者,則向夫人為誑天子,必當取戮而傳首虜庭。發大隋之兵,資北蕃之眾,左提右挈,以擊可汗,死亡則無日矣。奈何惜兩拜之禮,剿慈母之命,吝一句稱臣,喪匈奴國也!」處羅聞之,矍然而起,流涕再拜,跪受詔書。君肅又說處羅曰:「啟民內附,先帝嘉之,賞賜極厚,故致兵強國富。今可汗後附,與之爭寵,須深結於天子,自表至誠。既以道遠,未得朝覲,宜立一功,以明臣節。」處羅曰:「如何?」君肅曰:「吐谷渾者,啟民少子莫賀咄設之母家也。今天子又以義成公主妻於啟民,啟民畏天子之威而與之絕。吐谷渾亦因憾故,職貢不修。可汗若請誅之,天子必許。擊其內,可汗攻其外,破之必矣。然後身自入朝,道路無阻,因見老母,不亦可乎?」處羅大喜,遂遣使朝貢。……
  273. 公元1852年《奉天誅妖救世安民諭》楊秀清、蕭朝貴
    ……今滿妖咸豐,原屬胡奴,乃我中囯世讎。兼之率人類變妖類,拜邪神,逆真神,大叛逆皇上帝,天所不容,所必誅者也。嗟爾團勇,不知木本水源,情願足上首下,瞞高天之大德,反顔事讎,受蛇魔之迷纏,忘恩背主,不思己爲中囯之善士,本屬天朝之良民,竟輕舉其足於亡滅之路,而不知愛惜也耶?况爾四民人等,原是中囯人民,須知天生真主,亟宜同心同力以滅妖,孰料良心盡泯,而反北面於讎敵者也!今各省有志者萬殊之衆,名儒學士不少,英雄豪傑亦多。惟願各各立志,大振旌旗,報不共戴天之讎,共立勤王之勳,本軍師有所厚望焉。……
    公元1852年《奉天討胡檄布四方諭》楊秀清、蕭朝貴
    1852年《救一切天生天養中囯人民諭》楊秀清、蕭朝貴
    公元1860年《勸諭清朝官兵棄暗投明檄》洪仁玕、陳玉成、李秀成、蒙得恩、李世賢、楊輔清、林紹璋
    ……夫韃妖之籠絡華人,首以官職,爾等試思,凡有美缺要任,皆係滿妖補受,而衝繁疲難者則以華人當之,使其虧空罣誤,動輒得咎,名雖爲官,何殊桎梏。若夫陞遷選調,滿妖則通同保薦,各踞顯要,一屬華人,則非妖頭批駁,卽是妖部阻隔,縱使功績赫奕,終竟非賄不行。至兵則滿兵雙糧,華兵單餉,一遇戰陣,則華兵前驅,滿兵後殿,故每天兵臨壓,立成虀粉。其肝腦塗地屍骨堆山者,惟華兵爲最多,而滿兵在後,一見前鋒失利,卽鼠竄奔逃,其罹鋒刃冒矢石者皆以華人爲之障蔽,故世俗呼鄉勇爲「擋死牌」,而呼華兵爲「替死鬼」也。至於犒賞頒賜則又皆滿妖是問,而漢兵無與焉。且爾等之所以拋父母,離鄉井,披霜觸暑,出生入死者,無非欲稍建功名耳。而韃妖於軍中功名則又無所定準,任是紅藍白頂皆是虛無假借,故俗以軍功頂戴謂之「太平消」,蓋以急則予之,緩則奪之也。爾等又何苦以百戰之餘身,而博此虚假之名器乎!且也千里徵調,飛符迅急,千山萬水,跋涉從戎,露宿風餐,辛勤畢備,身未建乎功名,人已喪於鋒鏑,良可惜也。況爾等爲兵爲勇之人,多系平日誤作非爲,是以借兵勇以爲逃死之地。不知本鄉之地惡爾等如同虺蜴,而韃妖又嚴其法網,多方責治,使一旦還鄉,鄉人卽共相誅殛,非活埋諸土,卽生棄諸淵,此本軍師在東時並身曆八省實所親見。爾等無論不能身致榮顯,卽或稍有寸進,亦終不能榮歸故里。故諺有之曰:「富貴不還鄉,如衣錦夜行。」乃爾等從軍則有死而無生,還家則以生而就死,容身無地,死而後已,午夜自思,實堪悲痛。是皆爾等爲妖所用,是以一至於此,果何利而何圖而顧甘心隱忍乎!……
    公元1861年11月23日《太平天國侍王李世賢勸太平子民各知效順布告》
    ……溯自明運祚終,胡奴乘隙竊踞中原之天下,欺虐中國之人民,以致中國之人,含羞忍辱被脅兩百餘年,臣服胡妖異種,天人共憤,士庶興嗟。幸蒙天降聖明,特生我主,奉天承運,恢復中原,倡義西粵,大興仁義之師;定鼎金陵,永固金湯之業;誓掃八旗之胡狗,撫綏九有之黎元。而本藩欽奉聖命,總統百萬雄師,收復疆土,惟存保赤之懷,時切愛民之念。嘗思普天下之人民,誰非上蒼之赤子?但願王師所到,民知向化來歸,即使兵不擾民,民不知兵而後已,又何必妄加殺戮也!……
  274.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四上·列傳第一百四十四上·突厥上·思摩》……薛延陀聞太宗遣思摩渡河北,慮其部落翻附磧北,預蓄輕騎,伺至而擊之。太宗遣敕之曰:「擅相侵者,國有常刑。」延陀曰:「至尊遣莫相侵掠,敢不奉詔。然突厥翻覆難信,其未破前,連年殺中國人,動以千萬計。至尊破突厥,須收為奴婢,將與百姓,而反養之如子,結社率竟反,此輩獸心,不可信也。臣荷恩甚深,請為至尊誅之。」……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九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九下·北狄·契丹》……貞觀二年,其君摩會率其部落來降。突厥頡利遣使請以梁師都易契丹,太宗謂曰:「契丹、突厥,本是別類,今來降我,何故索之?師都本中國人,據我州城,以為盜竊,突厥無故容納之,我師往討,便來救援。計不久自當擒滅,縱其不得,終不以契丹易之。」……
  275. 《宋史·卷三百零三·列傳第六十二·范祥子范育》……西夏入環慶,詔育行邊,還言:「寶元、康定間,王師與夏人三大戰而三北,今再舉亦然。豈中國之大,不足以支夏人數郡乎?由不察彼己,妄舉而驟用之爾。昨荔原之役,夏人聲言『我自修壘,不與爭』,三犯之,然後掩殺,雖追奔亦不至境。由是觀之,其情大可見矣。」……
    《宋史·卷四百九十·列傳第二百四十九·外國六·高昌》……安、史之亂,其地陷沒,乃復為國。語訛亦云「高敞」,然其地頗有回鶻,故亦謂之回鶻。……(太平興國六年)五月,太宗遣供奉官王延德、殿前承旨白勳使高昌。……(太平興國七年)七月,令延德先還其國,其王九月始至。亦聞有契丹使來,謂其王云:「高敞本土,使來覘視封域,將有異圖,王當察之。」延德偵知其語,因謂王曰:「契丹素不順中國,今乃反間,我欲殺之。」王固勸乃止。……
  276. 《史記·卷一百二十三·大宛列傳第六十三》……貳師與趙始成、李哆等計:「聞宛城中新得秦人,知穿井,而其內食尚多。所為來,誅首惡者毋寡。毋寡頭已至,如此而不許解兵,則堅守,而康居候漢罷而來救宛,破漢軍必矣。」軍吏皆以為然,許宛之約。……
  277. 《漢書·卷六十一·張騫李廣利傳第三十一·李廣利》……是時,康居候視漢兵尚盛,不敢進。貳師聞宛城中新得漢人知穿井,而其內食尚多。計以為來誅首惡者毋寡,毋寡頭已至,如此不許,則堅守,而康居候漢兵罷來救宛,破漢軍必矣。軍吏皆以為然,許宛之約。……
  278. 《漢書‧卷九十四上‧匈奴傳第六十四上》單于年少初立,母閼氏不正,國内乖離,常恐漢兵襲之,於是衛律為單于謀「穿井築城,治樓以藏穀,與秦人守之師古曰:「秦時有人亡入匈奴者,今其子孫尚號秦人。」,漢兵至,無奈我何。」即穿井數百,伐材數千。或曰胡人不能守城,是遺漢糧也,衛律於是止,乃更謀歸漢使不降者蘇武、馬宏等。
    《漢書‧卷九十六下‧西域傳第六十六下》……曩者,朕之不明,以軍候弘上書言「匈奴縛馬前後足,置城下,馳言『秦人,我匄若馬。』」師古曰:「謂中國人為秦人,習故言也。匄,乞與也。若,汝也。乞音氣。」,又漢使者久留不還,故興師遣貳師將軍,欲以為使者威重也。……
  279. 《摩訶僧祇律·卷第四十》中天竺昔時,暫有惡王御世。諸沙門避之四奔,三藏比丘星離。惡王既死,更有善王,還請諸沙門還國供養。時巴連弗邑有五百僧,欲斷事而無律師,又無律文無所承案。即遣人到祇洹精舍,寫得律本于今傳賞。法顯於摩竭提國巴連弗邑,阿育王塔南天王精舍,寫得梵本還楊州。以晉義熙十二年歲在丙辰十一月,於鬪場寺出之,至十四年二月末都訖。共禪師譯梵本為秦焉,故記之。
  280. 《舍頭諫太子二十八宿經》……摩登王以偈答弗袈裟,面說頌曰:「……彼以十二年,被著驢之皮,執持于五品,飲以鹿頭器。十二歲竟已,乃成為梵志,奉斯法如是,道士法具足。梵志遊路靖,布是異道行,所道及邪徑,難依視如安。然後從此比,有人自謂秦,稱譽己第一,種姓為最上。輕易四方人,謂之為夷狄,穢賤棄捐之,不肯與婚姻。興兵攻擊賊,多憙還自壞,用貢高自是,故為賊所危。處在於邊方,自謂為中國,然後解佛法,乃了人種等。」……摩登王曰:「唯弗袈裟!吾悉達了,又踰超斯。仁者自謂,我於諸呪具足度,我當如法次第演之。昔者天地始元初時,未有異號,無有梵志、君子、工師、細民之名也,一切同等而不可別。爾時人民各悉相類,各治田種嚴治粳米,因號其人名曰剎利。剎利者,五神農種也,一曰君子。時復有人厭憂惱病,便入空閑,造作草屋,於下坐禪。明旦入城,聚落分衛。時人見之,各心念言:『是等難值。避于世俗,患厭憂惱,閑居思道,一心專精。』喜施與之。志在於外,是故名曰婆羅門也。時復有人,各習技巧超異之術,多所成就,是故名曰為工師種。時復有人,以細碎民之種。是故世間便有四種。然後久久,北方有人,名曰為秦。各各變姓,張王季趙董。以牛馬蟻蟲鷄狗之屬,隨形作姓,數數喜變。如是計之,不可稱數,察於本起,無有若干,但方俗語。乃往古世,有一婦人行在異路,曠野屏處破壞車轂、眾人吉凶,是故世間得凶呪種。復有人名髮編結髮,子孫相承,是故世間有編髮種。有人棄家除去鬚髮,是故世間有異道沙門鉢波祇鉢(波祇者晉言棄家)。唯婆羅門!我當為卿說世所興。梵天則尊,開化天帝,以學道術。天帝者,化阿梨念俱曇。阿梨念俱曇者,教化白英仙士。白英仙士者,教導嚴淨知仙士。嚴淨知仙士,分別經典。復有梵志。姓曰熾盛,為造鳥書,出有欲姓、所乘有受,計彼行信,惠施本末,今現分明。有婆羅門,名曰無施,其彼梵志子孫眷屬皆姓無施,以一種姓分為百一。有梵志名所有,其彼一切子孫眷屬號曰所有,以一姓分為二十五,今現分明。有婆羅門,名曰所欲,計其子孫眷屬支黨皆姓號所欲。其鳥種者,以一種姓分為一千。有婆羅門名曰於是,皆梵志種,以一種姓變為千一百三十六。今我觀見種姓所興干種變,諸婆羅門本所由姓今現分明,皆可知之,名曰所欲,又分別欲。觀此章句,有何奇特?以故我說,所謂梵志、君子、工師、細民,方俗語耳。計悉一種,等無有異。聽以仁女與吾太子得為夫婦,恣意求娉,不諍多少。」……
  281. 《抱朴子·內篇卷十七·登涉》抱朴子曰:「山中有大樹,有能語者,非樹能語也,其精名曰雲陽,呼之則吉。山中夜見火光者,皆久枯木所作,勿怪也。山中夜見胡人者,銅鐵之精。見秦人者,百歲木之精。勿怪之,並不能為害;山水之閒見吏人者,名曰四徼,呼之名即吉;山中見大蛇著冠幘者,名曰升卿,呼之即吉;山中見吏,若但聞聲不見形,呼人不止,以白石擲之則息矣,一法以葦為矛以刺之即吉;山中見鬼來喚人,求食不止者,以白茅投之即死也。山中鬼常迷惑使失道徑者,以葦杖投之既死也。……」
    《抱朴子·外篇卷四十六·正郭》……林宗才非應期,器不絕倫,出不能安上治民,移風易俗,入不能揮毫屬筆,祖述六藝,行自炫耀,亦既過差,收名赫赫,受饒頗多。然卒進無補於治亂,退無跡於竹帛。觀傾視汨,冰泮草靡,未有異庸人也。無故沈浮於波濤之間,倒屣於埃塵之中,遨集京邑,交關貴遊,輪刓篋弊,匪遑啟處,遂使聲譽翕熠,、胡景附,巷結朱輪之軌,堂列赤紱之客,軺車盈街,載奏連車,誠為遊俠之徒,未合逸隱之科也。有道之世而臻此者,猶不得復廁高潔之條貫焉,為秘丘之俊民,而修茲在於危亂之運,奚足多哉!……
  282. 《金樓子·第五卷·志怪篇十二》……夜在山中見胡人者,銅錢精也,見秦人者,百歲木也;中夜見火光者,亦久枯木也。……
  283. 《後漢書·卷八十五·東夷列傳第七十五·三韓》辰韓,耆老自言秦之亡人,避苦役,適韓國,馬韓割東界地與之。其名國為邦,弓為弧,賊為寇,行酒為行觴,相呼為徒,有似秦語,故或名之為秦韓。有城柵屋室。諸小別邑,各有渠帥,大者名臣智,次有儉側,次有樊秖,次有殺奚,次有邑借。土地肥美,宜五穀。知蠶桑,作縑布。乘駕牛馬。嫁娶以禮。行者讓路。國出鐵,濊、倭、馬韓並從巿之。凡諸貿易,皆以鐵為貨。俗憙歌舞飲酒鼓瑟。兒生欲令其頭扁,皆押之以石。
  284. 《梁書卷五十四·列傳第四十八·諸夷·東夷·新羅》新羅者,其先本辰韓種也。辰韓亦曰秦韓 ,相去萬里,傳言秦世亡人避役來適馬韓,馬韓亦割其東界居之,以秦人,故名之曰秦韓。其言語名物有似中國人,名國為邦,弓為弧,賊為寇,行酒為行觴。相呼皆為徒,不與馬韓同。又辰韓王常用馬韓人作之,世相係,辰韓不得自立為王,明其流移之人故也;恒為馬韓所制。辰韓始有六國,稍分為十二,新羅則其一也。……
  285. 方诗铭《释“秦胡”——读新出居延汉简“甲渠言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书”札记》……“永寿”是东汉桓帝的年号,永寿四年相当于公元一五八年,说明东汉末年在今新疆地区仍称汉族人为秦人。由于当时称汉族人为“秦人”、称国内的非汉族和外国为“胡人”,因而“秦胡”就成为一词,普遍使用。…………清末出土,解放前流往日本的《樊利家买地铅卷》云:“光和七年九月癸酉朔六日戊寅,平阴男子樊利家从洛阳男子杜謌子子弟囗买石梁亭部桓千东比是陌北田五亩,亩三千,并直万五千。钱即日毕。田比根土著,上至天,下至黄,皆囗囗并。田南尽陌,北、东自比謌子,西比羽林孟囗。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謌子自当解之。时旁人杜子陵、李季盛,沽酒各半,钱千元五十。”这是买卖土地的契约,所说们是,樊利家向杜謌子买进洛阳的五亩土地,“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謌子自当解之”,如果这五亩土地的主权不是属于杜謌子,而为其他官吏或老百姓、汉族人或非汉族人所有,因而引起纠纷,与买者樊利家无干,应由卖者杜謌子负责解决。……新出居延汉简所指的“秦、胡、卢水”当是指张掖属国的汉族人、非汉族人和卢水胡人。……简文既提到“胡”,又提到“卢水”,可能是为了突出“卢水胡”的缘故。也可能简文的标点应该是“属国秦、胡,卢水士民”……
  286. 王炳华:西域只知有秦人
  287. 《後漢書·卷十六·鄧寇列傳第六·鄧訓》羌胡俗恥病死,每病臨困,輒以刃自刺。訓聞有困疾者,輒拘持縛束,不與兵刃,使醫藥療之,愈者非一,小大莫不感悅。於是賞賂諸羌種,使相招誘。迷唐伯父號吾乃將其母及種人八百戶,自塞外來降。訓因發湟中、胡、羌兵四千人,出塞掩擊迷唐於寫谷,斬首虜六百餘人,得馬牛羊萬餘頭。迷唐乃去大、小榆,居頗巖谷,眾悉破散。
    《後漢書·卷六十五·皇甫張段列傳第五十五·段熲》……(建寧)三年春,徵還京師,將、胡步騎五萬餘人,及汗血千里馬,生口萬餘人。詔遣大鴻臚持節慰勞於鎬。軍至,拜侍中。
    《後漢書·卷七十·鄭孔荀列傳第六十·鄭太》……及義兵起,卓乃會公卿議,大發卒討之,羣僚莫敢忤旨。公業恐其眾多益橫,凶彊難制,獨曰:「夫政在德,不在眾也。」卓不悅,曰,「如卿此言,兵為無用邪?」公業懼,乃詭詞更對曰:「非謂無用,以為山東不足加大兵耳。如有不信,試為明公略陳其要。今山東合謀,州郡連結,人庶相動,非不強盛。然光武以來,中國無警,百姓優逸,忘戰日久。仲尼有言『不教人戰,是謂弃之』。其眾雖多,不能為害。一也;明公出自西州,少為國將,閑習軍事,數踐戰埸,名振當世,人懷懾服。二也;袁本初公卿子弟,生處京師。張孟卓東平長者,坐不闚堂。孔公緒清談高論,噓枯吹生。並無軍旅之才,埶銳之幹,臨鋒決敵,非公之儔。三也;山東之士,素乏精悍。未有孟賁之勇,慶忌之捷,聊城之守,良、平之謀,可任以偏師,責以成功。四也;就有其人,而尊卑無序,王爵不加,若恃眾怙力,將各棊峙,以觀成敗,不肯同心共膽,與齊進退。五也;關西諸郡,頗習兵事,自頃以來,數與羌戰,婦女猶載戟操矛,挾弓負矢,況其壯勇之士,以當妄戰之人乎!其勝可必。六也;且天下彊勇,百姓所畏者,有并、涼之人,及匈奴、屠各、湟中義從西羌八種,而明公擁之,以為爪牙,譬驅虎兕以赴犬羊。七也;又明公將帥,皆中表腹心,周旋日久,恩信淳著,忠誠可任,智謀可恃。以膠固之眾,當解合之埶,猶以烈風掃彼枯葉。八也;夫戰有三亡,以亂攻理者亡,以邪攻正者亡,以逆攻順者亡。今明公秉國平正,討滅宦豎,忠義克立。以此三德,持彼三亡,奉辭伐罪,誰敢禦之!九也;東州鄭玄學該古今,北海邴原清高直亮,皆儒生所仰,羣士楷式。彼諸將若詢其計畫,足知彊弱。且燕、趙、齊、梁非不盛也,終滅於秦,吳、楚七國非不眾也,卒敗滎陽。況今德政赫赫,股肱惟良,彼豈讚成其謀,造亂長寇哉?其不然,十也。若其所陳少有可採,無事徵兵以驚天下,使患役之民相聚為非,弃德恃眾,自虧威重。」卓乃悅,以公業為將軍,使統諸軍討擊關東。或說卓曰:「鄭公業智略過人而結謀外寇,今資之士馬,就其黨與,竊為明公懼之。」卓乃收還其兵,留拜議郎。
    《後漢書·卷七十二·董卓列傳第六十二》……(中平)六年,徵卓為少府,不肯就,上書言:「所將湟中義從及、胡兵皆詣臣曰『牢直不畢,稟賜斷絕,妻子飢凍。』牽挽臣車,使不得行。羌、胡敝腸狗態,臣不能禁止,輒將順安慰。增異復上。」朝廷不能制,頗以為慮。及靈帝寑疾,璽書拜卓為并州牧,令以兵屬皇甫嵩。卓復上書言曰:「臣既無老謀,又無壯事,天恩誤加,掌戎十年。士卒大小相狎彌久,戀臣畜養之恩,為臣奮一旦之命。乞將之北州,效力邊垂。」於是駐兵河東,以觀時變。
    《後漢書·卷七十四下·袁紹劉表列傳第六十四下·袁紹下·袁譚》……(建安)九年三月,尚使審配守鄴,復攻譚於平原。配獻書於譚曰:「配聞良藥苦口而利於病,忠言逆耳而便於行。願將軍緩心抑怒,終省愚辭。蓋春秋之義,國君死社稷,忠臣死君命。苟圖危宗廟,剝亂國家,親疎一也。是以周公垂涕以蔽管、蔡之獄,季友歔欷而行叔牙之誅。何則?義重人輕,事不獲已故也。昔先公廢黜將軍以續賢兄,立我將軍以為嫡嗣,上告祖靈,下書譜牒,海內遠近,誰不備聞!何意凶臣郭圖,妄畫蛇足,曲辭諂媚,交亂懿親。至令將軍忘孝友之仁,襲閼、沈之迹,放兵鈔突,屠城殺吏,冤魂痛於幽冥,創痍被於草棘。又乃圖獲鄴城,許賞賜秦、胡,其財物婦女,豫有分數。又云『孤雖有老母,趣使身體完具而已』。聞此言者,莫不悼心揮涕,使太夫人憂哀憤隔,我州君臣監寐悲歎。誠拱默以聽執事之圖,則懼違春秋死命之節,詒太夫人不測之患,損先公不世之業。我將軍辭不獲命,以及館陶之役。伏惟將軍至孝蒸蒸,發於岐嶷,友于之性,生於自然,章之以聰明,行之以敏達,覽古今之舉措,覩興敗之徵符,輕榮財於糞土,貴名位於丘岳。何意奄然迷沈,墮賢哲之操,積怨肆忿,取破家之禍!翹企延頸,待望讎敵,委慈親於虎狼之牙,以逞一朝之志,豈不痛哉!若乃天啟尊心,革圖易慮,則我將軍匍匐悲號於將軍股掌之上,配等亦當□躬布體以聽斧鑕之刑。如又不悛,禍將及之。願熟詳吉凶,以賜環玦。」譚不納。
  288. 《三國志·卷一·魏書一·武帝曹操·紀第一》引王沈《魏書》曰:公後日復與遂等會語,諸將曰:「公與虜交語,不宜輕脫,可為木行馬以為防遏。」公然之。賊將見公,悉于馬上拜,、胡觀者,前後重沓,公笑謂賊曰:「汝欲觀曹公邪?亦猶人也,非有四目兩口,但多智耳!」胡前後大觀。又列鐵騎五千為十重陳,精光耀日,賊益震懼。
    《三國志·卷六·魏書六·董二袁劉傳第六·袁譚》引《漢晉春秋》載審配獻書於譚曰:「春秋之義,國君死社稷,忠臣死王命。苟有圖危宗廟,敗亂國家,王綱典律,親疎一也。是以周公垂泣而蔽管、蔡之獄,季友歔欷而行鍼叔之鴆。何則?義重人輕,事不得已也。昔衞靈公廢蒯聵而立輒,蒯聵為不道,入戚以篡,衞師伐之。春秋傳曰『以石曼姑之義,為可以拒之』。是以蒯聵終獲叛逆之罪,而曼姑永享忠臣之名。父子猶然,豈況兄弟乎!昔先公廢絀將軍以續賢兄,立我將軍以為適嗣,上告祖靈,下書譜牒,先公謂將軍為兄子,將軍謂先公為叔父,海內遠近,誰不備聞?且先公即世之日,我將軍斬衰居廬,而將軍齋于堊室,出入之分,於斯益明。是時凶臣逢紀,妄畫蛇足,曲辭諂媚,交亂懿親,將軍奮赫然之怒,誅不旋時,我將軍亦奉命承旨,加以淫刑。自是之後,癰疽破潰,骨肉無絲髮之嫌,自疑之臣,皆保生全之福。故悉遣彊胡,簡命名將,料整器械,選擇戰士,殫府庫之財,竭食土之實,其所以供奉將軍,何求而不備?君臣相率,共衞旌麾,戰為雁行,賦為幣主,雖傾倉覆庫,翦剝民物,上下欣戴,莫敢告勞。何則?推戀戀忠赤之情,盡家家肝腦之計,脣齒輔車,不相為賜。謂為將軍心合意同,混齊一體,必當并威偶勢,禦寇寧家。何圖凶險讒慝之人,造飾無端,誘導姦利,至令將軍翻然改圖,忘孝友之仁,聽豺狼之謀,誣先公廢立之言,違近者在喪之位,悖紀綱之理,不顧逆順之節,橫易冀州之主,欲當先公之繼。遂放兵鈔撥,屠城殺吏,交尸盈原,裸民滿野,或有髠㶳髮膚,割截支體,寃魂痛於幽冥,創痍號於草棘。又乃圖獲鄴城,許賜、胡,財物婦女,豫有分界。或聞告令吏士云『孤雖有老母,輒使身體完具而已』,聞此言者,莫不驚愕失氣,悼心揮涕,使太夫人憂哀憤懣于堂室,我州君臣士友假寐悲歎,無所措其手足;念欲靜師拱默以聽執事之圖,則懼違春秋死命之節,貽太夫人不測之患,隕先公高世之業。且三軍憤慨,人懷私怒,我將軍辭不獲已,以及館陶之役。是時外為禦難,內實乞罪,既不見赦,而屠各二三其心,臨陳叛戾。我將軍進退無功,首尾受敵,引軍奔避,不敢告辭。亦謂將軍當少垂親親之仁,貺以緩追之惠,而乃尋蹤躡軌,無所逃命。困獸必鬭,以干嚴行,而將軍師旅土崩瓦解,此非人力,乃天意也。是後又望將軍改往修來,克己復禮,追還孔懷如初之愛;而縱情肆怒,趣破家門,企踵鶴立,連結外讎,散鋒於火,播增毒螫,烽煙相望,涉血千里,遺城厄民,引領悲怨,雖欲勿救,惡得已哉!故遂引軍東轅,保正疆埸,雖近郊壘,未侵境域,然望旌麾,能不永歎?配等備先公家臣,奉廢立之命。而圖等干國亂家,禮有常刑。故奮敝州之賦,以除將軍之疾,若乃天啟于心,早行其誅,則我將軍匍匐悲號于將軍股掌之上,配等亦袒躬布體以待斧鉞之刑。若必不悛,有以國斃,圖頭不縣,軍不旋踵。願將軍詳度事宜,錫以環玦。」
  289. 《宋書·卷二十二·志第十二·樂四·晉鼙舞歌五篇·明君篇》明君御四海,聽鑑盡物情。顧望有譴罰,竭忠身必榮。蘭茝出荒野,萬里升紫庭。茨草穢堂階,掃截不得生。能否莫相蒙,百官正其名。恭己慎有為,有為無不成。闇君不自信,羣下執異端。正直罹譖潤,姦臣奪其權。雖欲盡忠誠,結舌不敢言。結舌亦何憚,盡忠為身患。清流豈不潔,飛塵濁其源。歧路令人迷,未遠勝不還。忠臣立君朝,正色不顧身。邪正不並存,譬若胡與、胡有合時,邪正各異津。忠臣遇明君,乾乾惟日新。羣目統在綱,眾星拱北辰。設令遭闇主,斥退為凡民。雖薄供時用,白茅猶可珍。冰霜晝夜結,蘭桂摧為薪。邪臣多端變,用心何委曲。便辟從情指,動隨君所欲。偷安樂目前,不問清與濁。積偽罔時主,養交以持祿。言行恒相違,難饜甚谿谷。昧死射乾沒,覺露則滅族。
  290. 《晉書·卷二十三·志第十三·樂下·鼙舞歌詩五篇·明君篇》明君御四海,聽鑒盡物情。顧望有譴罰,竭忠身必榮。蘭芷出荒野,萬里升紫庭。茨草穢堂階,掃截不得生。能否莫相蒙,百官正其名。恭己慎有為,有為無不成。闇君不自信,羣下執異端。正直羅浸潤,姦臣奪其權。雖欲盡忠誠,結舌不敢言。結舌亦何憚,盡忠為身患。清流豈不潔,飛塵濁其源。岐路令人迷,未遠勝不還。忠臣立君朝,正色不顧身。邪正不並存,譬若胡與。胡、有合時,邪正各異津。忠臣遇明君,乾乾惟日新。羣目統在綱,眾星共北辰。設令遭闇主,斥退為凡人。雖薄供時用,白茅猶為珍。冰霜晝夜結,蘭桂摧為薪。邪臣多端變,用心何委曲。便辟順情指,動隨君所欲。偷安樂目前,不問清與濁。積偽罔時主,養交以持祿。言行恒相違,難饜甚谿谷。昧死則乾沒,覺露則滅族。
  291. 《漢書·卷九十九下·王莽傳第六十九下》天下吏以不得奉祿,並為姦利,郡尹縣宰家累千金。莽下詔曰:「詳考始建國二年胡虜猾以來,諸軍吏及緣邊吏大夫以上為姦利增產致富者,收其家所有財產五分之四,以助邊急。」公府士馳傳天下,考覆貪饕,開吏告其將,奴婢告其主,幾以禁姦,姦愈甚。……莽大怒,乃策尤曰:「視事四年,蠻夷猾不能遏絕,寇賊姦宄不能殄滅,不畏天威,不用詔命,皃佷自臧,持必不移,懷執異心,非沮軍議。未忍致于理,其上大司馬武建伯印韍,歸故郡。」以降符伯董忠為大司馬。……(地皇元年)七月,大風毀王路堂。復下書曰:「乃壬午餔時,有列風雷雨發屋折木之變,予甚弁焉,予甚栗焉,予甚恐焉。伏念一旬,迷乃解矣。昔符命文立安為新遷王,臨國雒陽,為統義陽王。是時予在攝假,謙不敢當,而以為公。其後金匱文至,議者皆曰『臨國雒陽為統,謂據土中為新室統也,宜為皇太子。』自此後,臨久病,雖瘳不平,朝見挈茵輿行。見王路堂者,張於西廂及後閣更衣中,又以皇后被疾,臨且去本就舍,妃妾在東永巷。壬午,列風毀王路西廂及後閣更衣中室。昭寧堂池東南榆樹大十圍,東僵,擊東閣,閣即東永巷之西垣也。皆破折瓦壞,發屋拔木,予甚驚焉。又候官奏月犯心前星,厥有占,予甚憂之。伏念紫閣圖文,太一、黃帝皆得瑞以僊,後世襃主當登終南山。所謂新遷王者,乃太一新遷之後也。統義陽王乃用五統以禮義登陽上遷之後也。臨有兄而稱太子,名不正。宣尼公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至於刑罰不中,民無錯手足。』惟即位以來,陰陽未和,風雨不時,數遇枯旱蝗螟為災,穀稼鮮耗,百姓苦飢,蠻夷猾,寇賊姦宄,人民正營,無所錯手足。深惟厥咎,在名不正焉。其立安為新遷王,臨為統義陽王,幾以保全二子,子孫千億,外攘四夷,內安中國焉。」……
  292. 《後漢書·卷五·孝安帝劉祜·紀第五》(永初五年閏四月)戊戌,詔曰:「朕以不德,奉郊廟,承大業,不能興和降善,為人祈福。灾異蜂起,寇賊縱橫,夷狄猾,戎事不息,百姓匱乏,疲於徵發。重以蝗蟲滋生,害及成麥,秋稼方收,甚可悼也。朕以不明,統理失中,亦未獲忠良以毗闕政。傳曰『顛而不扶,危而不持,則將焉用彼相矣』,公卿大夫將何以匡救,濟斯艱戹,承天誡哉?蓋為政之本,莫若得人,襃賢顯善,聖制所先。『濟濟多士,文王以寧』,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輔不逮。其令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諸侯相舉賢良方正、有道術、達於政化、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及至孝與眾卓異者,并遣詣公車,朕將親覽焉。」
    《後漢書·卷三十八·張法滕馮度楊列傳第二十八·馮緄》時長沙蠻寇益陽,屯聚積久,至延熹五年,眾轉盛,而零陵蠻賊復反應之,合二萬餘人,攻燒城郭,殺傷長吏。又武陵蠻夷悉反,寇掠江陵閒,荊州刺史劉度、南郡太守李肅並奔走荊南,皆沒。於是拜緄為車騎將軍,將兵十餘萬討之,詔策緄曰:「蠻夷猾,久不討攝,各焚都城,蹈籍官人。州郡將吏,死職之臣,相逐奔竄,曾不反顧,可愧言也。將軍素有威猛,是以擢授六師。前代陳湯、馮、傅之徒,以寡擊眾,郅支、夜郎、樓蘭之戎,頭懸都街,衞、霍北征,功列金石,是皆將軍所究覽也。今非將軍,誰與修復前迹?進赴之宜,權時之策,將軍一之,出郊之事,不復內御。已命有司祖于國門。詩不云乎『進厥虎臣,闞如虓虎,敷敦淮濆,仍執醜虜』。將軍其勉之!」
  293. 《晉書·卷七十八·列傳第四十八·孔坦》咸康元年,石聰寇歷陽,王導為大司馬,討之,請坦為司馬。會石勒新死,季龍專恣,石聰及譙郡太守彭彪等各遣使請降。坦與聰書曰:「、狄道乖,南北迥邈,瞻河企宋,每懷饑渴。數會陽九,天禍晉國,姦凶猾夏,乘釁肆虐。我德雖衰,天命未改。乾符啟再集之慶,中興應靈期之會,百六之艱既過,惟新之美日隆。而神州振蕩,遺氓波散,誓命戎狄之手,跼蹐豺狼之穴,朝廷每臨寐永歎,痛心疾首。天罰既集,罪人斯隕,王旅未加,自相魚肉。豈非人怨神怒,天降其災!蘭艾同焚,賢愚所歎,哀矜勿喜,我后之仁,大赦曠廓,唯季龍是討。彭譙使至,粗具動靜,知將軍忿疾醜類,翻然同舉。承問欣豫,慶若在己。何知幾之先覺,砎石之易悟哉!引領來儀,怪無聲息。將軍出自名族,誕育洪冑。遭世多故,國傾家覆,生離親屬,假養異類。雖逼偽寵,將亦何賴!聞之者猶或有悼,況身嬰之,能不憤慨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誠反族歸正之秋,圖義建功之日也。若將軍喻納往言,宣之同盟,率關右之眾,輔河南之卒,申威趙魏,為國前驅,雖竇融之保西河,黥布之去項羽,比諸古今,未足為喻。聖上寬明,宰輔弘納,雖射鉤之隙,賞之故行,雍齒之恨,侯之列國。況二三子無曩人之嫌,而遇天啟之會,當如影響,有何遲疑!今六軍誡嚴,水陸齊舉,熊羆踴躍,齕噬爭先,鋒鏑一交,玉石同碎,雖復後悔,何嗟及矣!僕以不才,世荷國寵,雖實不敏,誠為行李之主,區區之情,還信所具。夫機事不先,鮮不後悔,自求多福,唯將軍圖之。」朝廷遂不果北伐,人皆懷恨。
  294. 《晉書·卷三十七·列傳第七·宗室·太原烈王瓌》……泰始二年就國。四年入朝,賜袞冕之服,遷東中郎將。十年薨,詔曰:「瓌乃心忠篤,智器雅亮。歷位文武,有榦事之績。出臨封土,夷、懷附,鎮守許都,思謀可紀。不幸早薨,朕甚悼之。今安厝在近,其追贈前將軍。」
    《晉書·卷六十二·列傳第三十二·劉琨》是時西都不守,元帝稱制江左,琨乃令長史溫嶠勸進,於是河朔征鎮夷、一百八十人連名上表,語在元紀。令報曰:「豺狼肆毒,荐覆社稷,億兆顒顒,延首罔繫。是以居于王位,以答天下,庶以克復聖主,掃蕩讎恥,豈可猥當隆極,此孤之至誠著於遐邇者也。公受奕世之寵,極人臣之位,忠允義誠,精感天地。實賴遠謀,共濟艱難。南北迥邈,同契一致,萬里之外,心存咫尺。公其撫寧、戎,致罰醜類。動靜以聞。」
    ……三年,琨故從事中郎盧諶、崔悅等上表理琨曰:「臣聞經國之體,在於崇明典刑;立政之務,在於固慎關塞。況方岳之臣,殺生之柄,而可不正其枉直,以杜其姦邪哉!竊見故司空、廣武侯琨,在惠帝擾攘之際,值羣后鼎沸之難,勠力皇家,義誠彌厲,躬統、夷,親受矢石,石超授首,呂朗面縛,社稷克寧,鑾輿反駕,奉迎之勳,琨實為隆,此琨效忠之一驗也。其後并州刺史、東嬴公騰以晉川荒匱,移鎮臨漳,太原、西河盡徙三魏。琨受任并州,屬承其弊,到官之日,遺戶無幾,當易危之勢,處難濟之土,鳩集傷痍,撫和戎狄,數年之間,公私漸振。會京都失守,羣逆縱逸,邊萌頓仆,苟懷宴安,咸以為并州之地四塞為固,且可閉關守險,畜資養徒,抗辭厲聲,忠亮奮發,以為天子沈辱而不隕身死節,情非所安,遂乃跋履山川,東西征討。屠各乘虛,晉陽沮潰,琨父母罹屠戮之殃,門族受殲夷之禍。向使琨從州人之心,為自守之計,則聖朝未必加誅,而族黨可以不喪。及猗盧敗亂,晉人歸奔琨於平城,納其初附。將軍箕澹又以為此雖晉人,久在荒裔,難以法整,不可便用。琨又讓之,義形於色。假從澹議,偷於苟存,則晏然於并土,必不亡身於燕薊也。琨自以備位方嶽,綱維不舉,無緣虛荷大任,坐居三司,是以陛下登阼,便引愆告遜,前後章表,具陳誠款。尋令從事中郎臣續澹以章綬節傳奉還本朝,與匹磾使榮邵期一時俱發。又匹磾以琨王室大臣,懼奪己威重,忌琨之形,漸彰於外。琨知其如此,慮不可久,欲遣妻息大小盡詣京城,以其門室一委陛下。有征舉之會,則身充一卒;若匹磾縱凶慝,則妻息可免。具令臣澹密宣此旨,求詔敕路次,令相迎衞。會王成從平陽逃來,說南陽王保稱號隴右,士眾甚盛,當移關中。匹磾聞此,私懷顧望,留停榮邵,欲遣前兼鴻臚邊邈奉使詣保,懼澹獨南,言其此事,遂不許引路。丹誠赤心,卒不上達。匹磾兄眷喪亡,嗣子幼弱,欲因奔喪奪取其國。又自以欺國陵家,懷邪樂禍,恐父母宗黨不容其罪,是以卷甲櫜弓,陰圖作亂,欲害其從叔驎、從弟末波等,以取其國。匹磾親信密告驎、波,驎、波乃遣人距之,匹磾僅以身免。百姓謂匹磾已沒,皆憑向琨。若琨于時有害匹磾之情,則居然可擒,不復勞於人力。自此之後,上下並離,匹磾遂欲盡勒胡晉,徙居上谷。琨深不然之,勸移厭次,南憑朝廷。匹磾不能納,反禍害父息四人,從兄二息同時并命。琨未遇害,知匹磾必有禍心,語臣等云『受國厚恩,不能克報,雖才略不及,亦由遇此厄運。人誰不死,死生命也。唯恨下不能效節於一方,上不得歸誠於陛下』。辭旨慷慨,動於左右。匹磾既害琨,橫加誣謗,言琨欲闚神器,謀圖不軌。琨免述囂頑凶之思,又無信布懼誅之情,踦□亂亡之際,夾肩異類之間,而有如此之心哉!雖臧獲之愚,厮養之智,猶不為之,況在國士之列,忠節先著者乎!匹磾之害琨,稱陛下密詔。琨信有罪,陛下加誅,自當肆諸市朝,與眾棄之,不令殊俗之豎戮台輔之臣,亦已明矣。然則擅詔有罪,雖小必誅;矯制有功,雖大不論,正以興替之根咸在於此,開塞之由不可不閉故也。而匹磾無所顧忌,怙亂專殺,虛假王命,虐害鼎臣,辱諸 夏之望,敗王室之法,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若聖朝猶加隱忍,未明大體,則不逞之人襲匹磾之跡,殺生自由,好惡任意,陛下將何以誅之哉!折衝厭難,唯存戰勝之將;除暴討亂,必須知略之臣。故古語云『山有猛獸,藜藿為之不採』,非虛言矣。自河以北,幽并以南,醜類有所顧憚者,唯琨而已。琨受害之後,羣凶欣欣,莫不得意,鼓行中州,曾無纖介,此又、夷小大所以長歎者也。伏惟陛下叡聖之隆,中興之緒,方將平章典刑,以經序萬國。而琨受害非所,冤痛已甚,未聞朝廷有以甄論。昔壺關三老訟衞太子之罪,谷永、劉向辨陳湯之功,下足以明功罪之分,上足以悟聖主之懷。臣等祖考以來,世受殊遇,入侍翠幄,出簪彤管,弗克負荷,播越遐荒,與琨周旋,接事終始,是以仰慕三臣在昔之義,謹陳本末,冒以上聞,仰希聖朝曲賜哀察。」
    《晉書·卷八十七·列傳第五十七·涼武昭王李玄盛》義熙元年,玄盛改元為建初,遣舍人黃始、梁興間行奉表詣闕曰:「昔漢運將終,三國鼎峙,鈞天之曆,數鍾皇晉。高祖闡鴻基,景文弘帝業,嗣武受終,要荒率服,六合同風,宇宙齊貫。而惠皇失馭,權臣亂紀,懷愍屯邅,蒙塵于外,懸象上分,九服下裂,眷言顧之,普天同憾。伏惟中宗元皇帝基天紹命,遷幸江表,荊揚蒙弘覆之矜,五都為荒榛之藪。故太尉、西平武公軌當元康之初,屬擾攘之際,受命典方,出撫此州,威略所振,聲蓋海內。明盛繼統,不隕前志,長旌所指,仍闢三秦,義立兵強,拓境萬里。文桓嗣位,奕葉載德,囊括關西,化被崐裔,遐邇款藩,世修職貢。晉德之遠揚,繄此州是賴。大都督、大將軍天錫以英挺之姿,承七世之業,志匡時難,剋隆先勳,而中年降災,兵寇侵境,皇威遐邈,同奬弗及,以一方之師抗七州之眾,兵孤力屈,社稷以喪。臣聞曆數相推,歸餘於終,帝王之興,必有閏位。是以共工亂象於黃農之間,秦項篡竊於周漢之際,皆機不轉踵,覆餗成凶。自戎狄陵,已涉百齡,五胡僭襲,期運將杪,四海顒顒,懸心象魏。故師次東關,趙魏莫不企踵;淮南大捷,三方欣然引領。伏惟陛下道協少康,德侔光武,繼天統位,志清函夏。至如此州,世篤忠義,臣之羣僚以臣高祖東莞太守雍、曾祖北地太守柔荷寵前朝,參忝時務,伯祖龍驤將軍、廣晉太守、長寧侯卓,亡祖武衞將軍、天水太守、安世亭侯弇毗佐涼州,著功秦隴,殊寵之隆,勒于天府,妄臣無庸,輒依竇融故事,迫臣以義,上臣大都督、大將軍、涼公、領秦涼二州牧、護羌校尉。臣以為荊楚替貢,齊桓興召陵之師,諸侯不恭,晉文起城濮之役,用能勳光踐土,業隆一匡,九域賴其弘猷,春秋恕其專命,功冠當時,美垂千祀。況今帝居未復,諸夏昏墊,大禹所經,奄為戎墟,五嶽神山,狄汙其三,九州名都,夷穢其七,辛有所言,於茲而驗。微臣所以叩心絕氣,忘寢與食,雕肝焦慮,不遑寧息者也。江涼雖遼,義誠密邇,風雲苟通,實如脣齒。臣雖名未結于天臺,量未著于海內,然憑賴累祖寵光餘烈,義不細辭,以稽大務,輒順羣議,亡身即事。轅弱任重,懼忝威命。昔在春秋,諸侯宗周,國皆稱元,以布時令。今天臺邈遠,正朔未加,發號施令,無以紀數,輒年冠建初,以崇國憲。冀杖寵靈,全制一方,使義誠著于所天,玄風扇于九壤,殉命灰身,隕越慷慨。」
  295. 《宋書·卷二·武帝劉裕中·紀第二》……(義熙十二年)策曰:「朕以寡昧,仰贊洪基,夷羿乘釁,蕩覆王室,越在南鄙,遷于九江。宗祀絕饗,人神無位,提挈羣凶,寄命江滸。則我祖宗之業,奄墜于地,七百之祚,翦焉既傾,若涉淵海,罔知攸濟。天未絕晉,誕育英輔,振厥弛維,再造區宇,興亡繼絕,俾昏作明。元勳至德,朕實賴焉。今將授公典策,其敬聽朕命:『乃者桓玄肆僭,滔天泯夏,拔本塞源,顛倒六位,庶僚俛眉,四方莫卹。公精貫朝日,氣凌霄漢,奮其靈武,大殲羣慝,剋復皇邑,奉帝歆神,此公之大節,始於勤王者也。授律羣后,泝流長騖,薄伐崢嶸,獻捷南郢,大憝折首,羣逆畢夷,三光旋采,舊物反正。此又公之功也。出藩入輔,弘茲保弼,阜財利用,繁殖生民,編戶歲滋,疆宇日啟,導德明刑,四境有截,此又公之功也;鮮卑負眾,僭盜三齊,狼噬冀、青,虔劉沂、岱,介恃遐阻,仍為邊毒。公蒐乘秣駟,敻入遠疆,衝櫓四臨,萬雉俱潰,竊號之虜,顯戮司寇,拓土三千,申威龍漠,此又公之功也;盧循妖凶,伺隙五嶺,乘虛肆逆,侵覆江、豫,旍拂寰內,矢及王城,朝野喪沮,莫有固志,家獻徙卜之計,國議遷都之規。公乘轅南濟,義形于色,嶷然內湛,視嶮若夷,攄略運奇,英謨不世,狡寇窮衂,喪旗宵遁,俾我畿甸,拯於將墜。此又公之功也;追奔逐北,揚旍江濆,偏旅浮海,指日遄至。番禺之功,俘級萬數,左里之捷,魚潰鳥散。元凶遠迸,傳首萬里,海南肅清,荒服來款。此又公之功也;劉毅叛換,負釁西夏,凌上罔主,志肆姦暴,附麗協黨,扇蕩王畿。公御軌以刑,消之不日,倉兕電泝,神兵風掃,罪人斯得,荊、衡清晏。此又公之功也;譙縱怙亂,寇竊一隅,王化阻閡,三巴淪溺。公指命偏師,授以良圖,凌波浮湍,致屆井絡,僭豎伏鑕,梁、岷草偃。此又公之功也;馬休、魯宗,阻兵內侮,驅率二方,連旗稱亂。公投袂星言,研其上略,江津之師,勢踰風電,迴斾沔川,實繁震懾,二叛奔迸,荊、雍來蘇,玄澤浸育,溫風潛被。此又公之功也;永嘉不競,四夷擅,五都幅裂,山陵幽辱,祖宗懷沒世之憤,遺氓有匪風之思。公遠齊伊宰納隍之仁,近同小白滅亡之恥,鞠旅陳師,赫然大號,分命羣帥,北徇司、兗。許、鄭風靡,鞏、洛載清,偽牧逆藩,交臂請罪,百年榛穢,一朝掃滌。此又公之功也。公有康宇內之勳,重之以明德。爰初發迹,則奇謨冠古,電擊強妖,則鋒無前對,聿寧東畿,大造黔首。若乃草昧經綸,化融於歲計,扶危靜亂,道固於苞桑。辯方正位,納之軌度,蠲削煩苛,較若畫一,淳風美化,盈塞宇宙。是以絕域獻琛,遐夷納貢,王略所宣,九服率從。雖文命之東漸西被,咎繇之邁于種德,何以尚茲!朕聞先王之宰世也,庸勳尊賢,建侯胙土,褒以寵章,崇其徽物,所以協輔皇家,永隆藩屏。故曲阜光啟,遂荒徐宅,營丘表海,四履有聞。其在襄王,亦賴匡霸,又命晉文,備物光錫。惟公道冠前烈,勳高振古,而殊典未加,朕甚懵焉。今進授相國,以徐州之彭城沛蘭陵下邳淮陽山陽廣陵、兗州之高平魯泰山十郡,封公為宋公。錫茲玄土,苴以白茅,爰定爾居,用建冢社。昔晉、鄭啟藩,入作卿士,周、邵保傅,出總二南,內外之重,公實兼之。今命使持節、兼太尉、尚書左僕射、晉寧縣五等男湛授相國印綬,宋公璽紱;使持節、兼司空、散騎常侍、尚書、陽遂鄉侯泰授宋公茅土,金虎符第一至第五左,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左。相國位無不總,禮絕朝班,居常之名,宜與事革。其以相國總百揆,去「錄尚書」之號。上送所假節、侍中貂蟬、中外都督太傅太尉印綬,豫章公印策。進揚州牧,領征西將軍、司豫北徐雍四州刺史如故。公紀綱禮度,萬國是式,乘介蹈方,罔有遷志。是以錫公大輅、戎輅各一,玄牡二駟。公抑末敦本,務農重積,采蘩實殷,稼穡惟阜。是用錫公袞冕之服,赤舄副焉。公閑邪納正,移風改俗,陶鈞品物,如樂之和。是用錫公軒縣之樂,六佾之舞。公宣美王化,導揚休風,、夷企踵,遠人胥萃。是用錫公朱戶以居。公官方任能,網羅幽滯,九臯辭野,髦士盈朝。是用錫公納陛以登。公當軸處中,率下以義,式遏寇讎,清除苛慝。是用錫公虎賁之士三百人。公明罰恤刑,庶獄詳允,放命干紀,罔有攸縱。是用錫公鈇、鉞各一。公龍驤鳳矯,咫尺八紘,括囊四海,折衝無外。是用錫公彤弓一、彤矢百、盧弓十、盧矢千。公溫恭孝思,致虔禋祀,忠肅之志,儀刑萬方。是用錫公秬鬯一卣,圭瓚副焉。宋國置丞相以下,一遵舊儀。欽哉!其祗服往命,茂對天休,簡恤庶邦,敬敷顯德,以終我高祖之嘉命。』」……
    《宋書·卷二十·志第十·樂二·晉四箱樂歌十六篇·張華·食舉東西箱樂詩十一章》……慶元吉,宴三朝。播金石,詠泠簫。奏九夏,舞雲韶。邁德音,流英聲。八紘一,六合寧。六合寧,承聖明。王澤洽,道登隆。綏函夏,總、戎。齊德教,混殊風。混殊風,康萬國。崇夷簡,尚敦德。弘王度,表遐則。
    《宋書·卷三十·志第二十·五行一·木·服妖》晉武帝泰始後,中國相尚用胡牀、貊盤,及為羌煑、貊炙。貴人富室,必置其器,吉享嘉會,皆此為先。太康中,天下又以氈為絈頭及絡帶、衿口。百姓相戲曰:「中國必為胡所破也。氈產於胡,而天下以為絈頭、帶身、衿口,胡既三制之矣,能无敗乎?」干寶曰:「元康中,氐、羌反,至于永嘉,劉淵、石勒遂有中都。自後四夷迭據華土,是其應也。」
    《宋書·卷六十四·列傳第二十四·何承天》(元嘉)十九年,立國子學,以本官領國子博士。皇太子講孝經,承天與中庶子顏延之同為執經。頃之,遷御史中丞。時索虜侵邊,太祖訪羣臣威戎御遠之略,承天上表曰:「……漢世言備匈奴之策,不過二科,武夫盡征伐之謀,儒生講和親之約,課其所言,互有遠志。加塞漠之外,胡敵掣肘,必未能摧鋒引日,規自開張。當由往年冀土之民,附化者眾,二州臨境,三王出藩,經略既張,宏圖將舉,士女延望,、夷慕義。故昧於小利,且自矜侈,外示餘力,內堅偽眾。今若務存遵養,許其自新,雖未可羈致北闕,猶足鎮靜邊境。然和親事重,當盡廟算,誠非愚短,所能究言。若追蹤衛、霍瀚海之志,時事不等,致功亦殊。寇雖習戰來久,又全據燕、趙,跨帶秦、魏,山河之險,終古如一。自非大田淮、泗,內實青、徐,使民有贏儲,野有積穀,然後分命方、召,總率虎旅,精卒十萬,使一舉盪夷,則不足稍勤王師,以勞天下。何以言之?今遺黎習亂,志在偷安,非皆恥為左衽,遠慕冠冕,徒以殘害剝辱,視息無寄,故繈負歸國,先後相尋。虜既不能校勝循理,攻城略地,而輕兵掩襲,急在驅殘,是其所以速怨召禍,滅亡之日。……」
    《宋書·卷七十四·列傳第三十四·魯爽》(魯爽)奉辭於南平王鑠曰:「爽、秀得罪晉朝,負釁三世,生長絕域,遠身胡虜,兄弟闔門,淪點偽授,殞命不可,還國無因。近係南雲,傾屬東日,蓋猶痿人思步,盲者願明。嵩、霍咫尺,江、河匪遠,夷庚壅塞,隔同天地,痛心疾首,晝慨宵悲。虜主猖狂,豺豕其志,虐徧、戎,怨結幽顯。自盱眙旋軍,亡殪過半,昏酣沈湎,恣性肆身。爽、秀等因民之憤,藉將旅之願,齊契義奮,梟馘醜徒,馮恃皇威,肅清逋穢,牢、洛諸城,指期克定。規以涓塵,微雪夙負,方當束骸北闕,待戮司寇,懦節未申,伏心邊表。明大王殿下以叡茂居蕃,文武兼姿,遠邇欽傾,承風聞德,願垂援拯,以慰虔望。老弱百口,先遣歸庇。逼逼丹心,仰希懷遠。謹遣同義潁川聶元初奉詞陳聞。」
    《宋書·卷七十五·列傳第三十五·顏竣》元嘉中,上不欲諸王各立朋黨,將召竣補尚書郎,吏部尚書江湛以為竣在府有稱,不宜回改,上乃止。遂隨府轉安北、鎮軍、北中郎府主簿。二十八年,虜自彭城北歸,復求互市,竣議曰:「愚以為與虜和親無益,已然之明效。何以言其然?夷狄之欲侵暴,正苦力之不足耳。未嘗拘制信義,用輟其謀。昔年江上之役,乃是和親之所招。歷稔交聘,遂求國婚,朝廷羈縻之義,依違不絕,既積歲月,漸不可誣,獸心無厭,重以忿怒,故至於深入。幸今因兵交之後,、戎隔判,若言互市,則復開曩敝之萌。議者不過言互市之利在得馬,今棄此所重,得彼下駟,千匹以上,尚不足言,況所得之數,裁不十百邪。一相交關,卒難閉絕。寇負力玩勝,驕黠已甚,雖云互市,實覘國情,多贍其求,則桀慠罔已,通而為節,則必生邊虞。不如塞其端漸,杜其觖望,內修德化,外經邊事,保境以觀其釁,於事為長。」
    《宋書·卷八十四·列傳第四十四·鄧琬》……太宗遣散騎常侍、領軍將軍王玄謨領水軍南討,吳興太守張永為其後繼。又遣寧朔將軍尋陽內史沈攸之、寧朔將軍江方興、龍驤將軍劉靈遺率眾屯虎檻。時東賊甚急,張永、江方興回軍東討。尚書下符曰:「夫晦明遞運,崇替相沿,帝宋之基,懋業維永,聖祖重光,氤氳上業。狂昏承祀,國維以紊,毒流九縣,釁穢三靈,搢紳戮辱,黔庶塗炭,人神同憤,朝野泣血。聖上明睿在躬,膺符握曜,眷懷家國,夙夜劬勞,懼社稷湮蕪,彝倫左衽。天威雷發,氛沴冰消,殄凶譙門,不俟鳴條之旅,殲虐牧野,無勞孟津之鉞。、夷即晏,晷緯還光,鏗鏘聞於管絃,趨翔被於冠冕,同軌仰化,異域懷風。劉子勛昏世稱兵,義同翦惡,明朝不戢,罔識邪正。窺窬畿甸,逼遏兩江,陵上無君,暴於遐邇。王赫斯怒,興言討違,命彼上將,治兵薄伐。今遣寧朔將軍、尋陽內史沈攸之,輕銳七千,飛舟先邁。龍驤將軍劉靈遺,羽林虎旅,連鋒繼造。假節、督南討前鋒諸軍事、冠軍將軍、兗州刺史殷孝祖,驅濟、河勁卒,電擊雷動。使持節、車騎將軍、江州刺史曲江縣開國侯王玄謨,烝徒五萬,董統前師。使持節、侍中、司徒、揚州刺史建安王休仁,擁神州之眾,總督羣帥。龍驤將軍劉勔、寧朔將軍劉懷珍,步騎五千,直指大雷。寧朔將軍柳倫、司州刺史龐孟虯,淮、潁突騎,邪趣西陽。使持節、驃騎大將軍、豫州刺史山陽王休祐,總勒步師,連旗百萬,河舟代馬,遄騖江濆,越棘吳鈎,交曜畿服,笳鼓動坤維,金甲震雲漢,掎角相望,水陸俱發。冠軍將軍武念,率雍、司之銳,已據樊、沔。徐州刺史申令孫,提彭、宋剽勇,陵塗焱奮。皇上當親馭六師,降臨江服,旌斾掩雲,舳艫咽海。昔吳、楚連衡,燕、淮勁悍,塵擾區內,聲沸秦中,霧散埃滅,豈非先鑒。而嬰彼孤城,以待該天之網,迫此烏合,以抗絡宇之師。雲羅四掩,霜鋒交集,猶勁飆之拂細草,烈火之掃寒原,燋卷之形,昭然已著。朝廷惻愍我僚吏,哀矜我士民,並亦何辜,拘誤迷黨。故加宣示,令得自新。如其淪惑不改,抵冒王威,同焚既至,雖悔奚補。奉詔以四王幼弱,不幸陷難,兵交之日,不得妄加侵犯,若有逼損,誅翦無貸。左右主帥,嚴相衞奉,詿誤之罪,一無所問。」
    《宋書·卷八十五·列傳第四十五·謝莊》……元凶弒立,轉司徒左長史。世祖入討,密送檄書與莊,令加改治宣布。莊遣腹心門生具慶奉啟事密詣世祖曰:「賊劭自絕於天,裂冠毀冕,窮弒極逆,開闢未聞,四海泣血,幽明同憤。奉三月二十七日檄,聖迹昭然,伏讀感慶。天祚王室,叡哲重光。殿下文明在嶽,神武居陝,肅將乾威,龔行天罰,滌社稷之仇,雪、夷之恥,使弛墜之構,更獲締造,垢辱之甿,復得明目。伏承所命,柳元景、司馬文恭、宗慤、沈慶之等精甲十萬,已次近道。殿下親董銳旅,授律繼進。荊、鄢之師,岷、漢之眾,舳艫萬里,旌斾虧天,九土冥符,羣后畢會。今獨夫醜類,曾不盈旅,自相暴殄,省闥橫流,百僚屏氣,道路以目。檄至,輒布之京邑,朝野同欣,里頌塗歌,室家相慶,莫不望景聳魂,瞻雲佇足。先帝以日月之光,照臨區宇,風澤所漸,無幽不洽。況下官世荷寵靈,叨恩踰量,謝病私門,幸免虎口,雖志在投報,其路無由。今大軍近次,永清無遠,欣悲踊躍,不知所裁。」
    《宋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五十五·索虜》……(元嘉)二十三年,虜安南平南府又移書兗州,以南國僑置州,不依城土,多濫北境名號,又欲遊獵具區。兗州答移曰:「夫皇極肇建,實膺神明之符,生民初載,實稟沖和之氣。故司牧之功,宣於上代,仁義之道,興自諸華。在昔有晉,混一區宇,九譯承風,遐戎嚮附。永嘉失御,天綱圮裂,石、容、苻、姚,遞乘非據,或棲息趙、魏,或保聚邠、岐。我皇宋屬當歸曆,受終晉氏,北臨河、濟,西盡咸、汧,弔民伐罪,流澤五都。魏爾時祗德悔禍,思用和輯,交通使命,以祈天衷,來移所謂分疆畫境,其志久定者也。俄而不恒其信,虞我國憂,侵牢及洛,至于清濟。往歲入河,且欲綏理舊城,是以頓兵南澨,秋豪無犯。軍師不能奉遵廟算,保有成功,回斾之日,重失司、兗。來移云『不因土立州,招引亡命』。夫古有分土,而無分民,德之休明,四方繈負。昔周道方隆,靈臺初構,民之附化,八十萬家。彼不思弘善政,而恐人之棄己,縱威肆虐,老弱無遺。詳觀今古,略聽輿誦,未有窮凶以延期,安忍而懷眾者也。若必宜因土立州,則彼立徐、揚,豈有其地?往年貴主獻書云:『強者為雄』。斯則棄德任力,逆行倒施,有一於此,何以能振。復加欲『游獵具區,觀化南國』。今治道方融,遠人必至,開館飾邸,則有司存。來歲元辰,天人協慶,鸞旗省方,東巡稽嶺。若欲邀恩,宜赴茲會,懷德貴蚤,無或後期。又稱:『馳獵積年,野無飛伏』。此邦解網舍前,矜蜫育鷇,七澤八藪,禽獸豐碩,虞候蒐算,義非所吝。三代肆覲,其典雖𡙇,呼韓入漢,厥儀猶全,饋餼之秩,每存豐厚。」
    ……(蓋)吳又上表曰:「臣聞天無貳日,地無貳主。昔中都失統,九域分崩,羣凶丘列於天邑,飛鴞鴟目於四海。先皇慈懷內發,愍及戎荒,翦偽羌於長安,雪黎民之荼炭,政教既被,民始寧蘇。天未忘難,禍亂仍起,獫狁侏張,侵暴中國,使長安為豺狼之墟,鄴、洛為蜂蛇之藪,縱毒生民,虐流兆庶,士女能言,莫不歎憤。傾首東望,仰希拯接,咸同旱苗之待天澤,赤子之望慈親。臣仰恩天時,以義伐暴,輒東西結連,南北樹黨,五州同盟,迭相要契。仰馮威靈,千里雲集,冀廓除榛莽,以待王師,義夫始臻,莫不瓦解。虜主二月四日傾資倒庫,與臣連營,接刃交鋒,無日不戰,獲賊過半,伏屍蔽野。伏願特遣偏師,賜垂拯接。若天威既震,足使姦虜潰亡,遺民小大,咸蒙生造。太祖詔曰:「北地蓋吳,起眾秦川,、戎響附,奮其義勇,頻煩克捷,屢遣表疏,遠效忠款,志梟逆虜,以立勳績。宜加爵號,襃奬乃誠,可以為使持節、都督關隴諸軍事、安西將軍、雍州刺史、北地郡公。使雍、梁遣軍界上,以相援接。」
    ……其年,大舉北討,下詔曰:「虜近雖摧挫,獸心靡革,驅逼遺氓,復規竊暴。比得河朔秦雍、戎表疏,歸訴困棘,跂望綏拯,潛相糾結,以候王師。并陳芮芮此春因其來掠,掩襲巢窟,種落畜牧,所亡太半,連歲相持,于今未解。又猜虐互發,親黨誅殘,根本危敝,自相殘殄。芮芮間使適至,所說並符,遠輸誠款,誓為犄角。遐邇注情,既宜赴奬,且水雨豐澍,舟檝流通,經略之會,實在茲日。可遣寧朔將軍王玄謨率太子步兵校尉沈慶之、鎮軍諮議參軍申坦等,戈船一萬,前驅入河。使持節−督青冀幽三州徐州之東安東莞二郡諸軍事−輔國將軍−青冀二州刺史霄城侯蕭斌,推三齊之鋒,為之統帥。持節−都督徐兗青冀幽五州豫州之梁郡諸軍事−鎮軍將軍−徐兗二州刺史武陵王駿,總四州之眾,水陸並驅。太子左衞率始興縣五等侯臧質勒東宮禁兵,統驍騎將軍安復縣開國侯王方回、建武將軍安蠻司馬新康縣開國男劉康祖、右軍參軍事梁坦步騎十萬,逕造許、洛。使持節−督豫司雍秦并五州諸軍事−右將軍−豫州刺史−領安蠻校尉南平王鑠悉荊、河之師,方軌繼進。東西齊舉,宜有董一,使持節−侍中−都督揚南徐二州諸軍事−太尉−領司徒−錄尚書−太子太傅−國子祭酒江夏王義恭,德望兼崇,風略遐被,即可三府文武,并被以中儀精卒,出次徐方,為眾軍節度。別府司空府使所督諸鎮,各遣虎旅,數道爭先。督梁南北秦三州諸軍事−綏遠將軍−西戎校尉−梁南北秦三州刺史秀之,統輔國將軍楊文德、宣威將軍巴西梓潼二郡太守劉弘宗,連旗深入,震盪汧、隴。護軍將軍−封陽縣開國侯蕭思話、部龍驤將軍杜坦、寧遠將軍竟陵太守南城縣開國侯劉德願,籍荊雍之勁,攬羣師之銳,宜由武關,稜威震□。指授之宜,委司空義宣議量。」…………
    史臣曰:「……至於狸伐纂偽,彌煽凶威,英圖武略,事駕前古,雖冒頓之鷙勇,檀石之驍強,不能及也。遂西吞河右,東舉龍碣,總括戎荒,地兼萬里。雖裂土分區,不及魏、晉,而氓戎落,眾力兼倍。至乃連騎百萬,南向而斥神華 ,胡旆映江,穹帳遵渚,京邑荷檐,士女喧惶。天子內鎮羣心,外御羣寇,役竭民徭,費殫府實,舉天下以攘之,而力猶未足也。既而虜縱歸師,殲累邦邑,剪我淮州,俘我江縣,喋喋黔首,跼高天,蹐厚地,而無所控告。強者為轉屍,弱者為繫虜,自江、淮至于清、濟,戶口數十萬,自免湖澤者,百不一焉。村井空荒,無復鳴雞吠犬。時歲惟暮春,桑麥始茂,故老遺氓,還號舊落,桓山之響,未足稱哀。六州蕩然,無復餘蔓殘搆,至於乳鷰赴時,銜泥靡託,一枝之間,連窠十數,春雨裁至,增巢已傾。雖事舛吳宮,而殲亡匪異,甚矣哉,覆敗之至於此也。太祖懲禍未深,復興外略,頓兵堅城,棄甲河上,是我有再敗,敵有三勝也。自此以後,通互市,納和親,而侵疆軼戍,于歲連屬。逮泰始搆紛,邊將外叛,致夷引寇,亡我四州。……」
    《宋書·卷九十八·列傳第五十八·氐胡·略陽清水氐楊氏》……漢獻帝建安中,有楊騰者,為部落大帥。騰子駒,勇健多計略,始徙仇池。仇池地方百頃,因以百頃為號,四面斗絕,高平地方二十餘里,羊腸蟠道,三十六回。山上豐水泉,煮土成鹽。駒後有名千萬者,魏拜為百頃氐王。千萬子孫名飛龍,漸強盛,晉武假征西將軍,還居略陽。無子,養外甥令狐氏子為子,名戊搜。晉惠帝元康六年,避齊萬年之亂,率部落四千家,還保百頃,自號輔國將軍、右賢王。關中人士奔流者多依之,戊搜延納撫接,欲去者則衞護資遣之。……孝建二年,以保宗子元和為征虜將軍,以頭為輔國將軍。元和既楊氏正統,羣氐欲相宗推,年小才弱,不能綏御所部,頭母妻子弟並為索虜所執,頭至誠奉順,無所顧懷。朝廷既不正元和號位,部落未有定主,雍州刺史王玄謨上表曰:「被勑令臣遣使與楊元和、楊頭相聞,并致信餉。既遣中軍行參軍呂智宗齎書并信等,亦自遣使隨智宗。及頭語智宗,頃破家為國,母妻子弟并墜沒虜中,不顧孝道,陳力邊捍,竭忠盡誠,未為朝廷所識。若以元和承統,宜授王爵;若以其年小未堪大任,則應別有所委。頃來公私紛紜,、戎交構,皆此之由。臣伏尋頭元嘉以來,實有忠誠於國,棄親遺愛,誠在可嘉。氐、羌負遠,又與虜咫尺,急之則反,緩之則怨。觀頭使人言語,不敢便望仇池公,所希政在西秦州假節而已。如臣愚見,蕃捍漢川,使無虜患,頭實有力,四千戶荒州,殆不足吝。元和小弱,若未可專委,復數年之後,必堪嗣業,用之不難。若才用不稱,則應歸頭。若茄蘆不守,漢川亦無立理。」上不許。其後立元和為武都王,治白水,不能自立,復走奔索虜。
    《宋書·卷九十九·列傳第五十九·二凶》……世祖檄京邑曰:「夫運不常隆,代有莫大之釁。爰自上葉,或因多難以成福,或階昏虐以兆亂,咸由君臣義合,理悖恩離,故堅冰之遘,每鍾澆末,未有以道御世,教化明厚,而當梟鏡反噬,難發天屬者也。先帝聖德在位,功格區宇,明照萬國,道洽無垠,風之所被,荒隅變識,仁之所動,木石開心。而賊劭乘藉冢嫡,夙蒙寵樹,正位東朝,禮絕君后,凶慢之情,發於齠齓,猜忍之心,成於幾立。賊濬險躁無行,自幼而長,交相倚附,共逞姦回。先旨以王室不造,家難亟結,故含蔽容隱,不彰其釁,訓誘啟告,冀能革音。何悟狂慝不悛,同惡相濟,肇亂巫蠱,終行弒逆,聖躬離荼毒之痛,社稷有翦墜之哀,四海崩心,人神泣血,生民以來,未聞斯禍。奉諱驚號,肝腦塗地,煩寃腷臆,容身無所。大將軍、諸王幽閉窮省,存亡未測。徐僕射、江尚書、袁左率,皆當世標秀,一時忠貞,或正色立朝,或聞逆弗順,並橫分階闥,懸首都市。宗黨夷滅,豈伊一姓,禍毒所流,未知其極。昔周道告難,齊、晉勤王,漢曆中圮,虛、牟立節,異姓末屬,猶或亡軀,況幕府職同昔人,義兼臣子,所以枕戈嘗膽,苟全視息,志梟元凶,少雪仇恥。今命冠軍將軍領諮議中直兵柳元景、寧朔將軍領中直兵馬文恭等,統勁卒三萬,風馳徑造石頭,分趨白下。輔國將軍領諮議中直兵宗慤等,勒甲楯二萬,征虜將軍領司馬武昌內史沈慶之等,領壯勇五萬,相尋就路。支軍別統,或焚舟破釜,步自姑孰,或迅檝蕪湖,入據雲陽。凡此諸帥,皆英果權奇,智略深贍,名震中土,勳暢遐疆。幕府親董精悍一十餘萬,授律枕戈,駱驛繼邁。司徒叡哲淵謨,赫然震發,徵甲八州,電起荊郢。冠軍將軍臧質忠烈協舉,雷動漢陰。冠軍將軍朱脩之誠節亮款,悉力請奮。荊、雍百萬,稍次近塗,蜀、漢之卒,續已出境。又安東將軍誕、平西將軍遵考、前撫軍將軍蕭思話、征虜將軍魯爽、前寧朔將軍王玄謨,並密信俱到,不契同期,傳檄三吳,馳軍京邑,遠近俱發,揚旍萬里。樓艦騰川,則滄江霧咽,銳甲赴野,則林薄摧根。謀臣智士,雄夫毅卒,畜志須時,懷憤待用。先聖靈澤,結在民心,逆順大數,冥發天理,無父之國,天下無之。羽檄既馳,、夷響會,以此眾戰,誰能抗禦,以此義動,何往不捷。況逆醜無親,人鬼所背,計其同惡,不盈一旅,崇極羣小,是與比周,哲人君子,必加積忌。傾海注螢,頹山壓卵,商、周之勢,曾何足云。諸君或奕世貞賢,身□皇渥,或勳烈肺腑,休否攸同。拘逼凶勢,俛眉寇手,含憤茹慼,不可為心。大軍近次,威聲已接,便宜因變立功,洗雪滓累;若事有不獲,能背逆歸順,亦其次也;如有守迷遂往,黨一凶類,刑茲無赦,戮及五宗。賞罰之科,信如日月。原火一燎,異物同灰,幸求多福,無貽後悔。書到宣告,咸使聞知。」
    《宋書·卷一百·列傳第六十·自序·沈田子》……(義熙)十二年,高祖北伐,田子與順陽太守傅弘之各領別軍,從武關入,屯據青泥。姚泓欲自禦大軍,慮田子襲其後,欲先平田子,然後傾國東出。乃率步軍數萬,奄至青泥。田子本為疑兵,所領裁數百,欲擊之。傅弘之曰:「彼眾我寡,難可與敵。」田子曰:「師貴用奇,不必在眾。」弘之猶固執,田子曰:「眾寡相傾,勢不兩立。若使賊圍既固,人情喪沮,事便去矣。及其未整,薄之必克,所謂先人有奪人之志也。」便獨率所領鼓而進。合圍數重,田子撫慰士卒曰:「諸君捐親戚,棄墳墓,出矢石之間,正希今日耳。封侯之業,其在此乎。」乃棄糧毀舍,躬勒士卒,前後奮擊,所向摧陷。所領江東勇士,便習短兵,鼓譟奔之,賊眾一時潰散,所殺萬餘人,得泓偽乘輿服御。高祖表言曰:「參征虜軍事、振武將軍、扶風太守沈田子,率領勁銳,背城電激,身先士卒,勇冠戎陳,奮寡對眾,所向必摧,自辰及未,斬馘千數。泓喪旗棄眾,奔還覇西,咸陽空盡,義徒四合,清蕩餘燼,勢在跂踵。」天子慰勞高祖曰:「逋寇阻隘,晏安假日,舉斧函谷,規延王誅,羣師勤王,將離寒暑。公躬秉鈇鉞,稜威首塗,戎輅載脂,則郊壘疊卷,崤陝甫踐,則潼塞開扃。姚泓窘逼,棄城送死,藍田偏師,覆之霸川,甲首成林,俘獲蔽野,偽首奔迸,、戎雲集,積紀逋寇,旦夕夷殄。」長安既平,高祖燕于文昌殿,舉酒賜田子曰:「咸陽之平,卿之功也。」即以咸陽相賞。田子謝曰:「咸陽之平,此實聖略所振,武臣效節,田子何力之有。」即授咸陽、始平二郡太守。
  296. 《南齊書·卷一·高帝蕭道成上·紀第一》……(昇明三年三月)甲寅,策相國齊公曰:「天地變通,莫大乎炎涼,懸象著明,莫崇乎日月。嚴冬播氣,貞松之操自高,光景時昏,若華之暎彌顯。是故英睿當亂而不移,忠賢臨危而盡節。自景和昏虐,王綱弛紊,太宗受命,紹開中興,運屬屯難,四郊多壘。蕭將軍震威華、戎,寔資義烈,康國濟民,於是乎在。朕以不造,夙罹閔凶。嗣君失德,書契未紀。威侮五行,虔劉九縣,神歇靈繹,海水羣飛,彝器已塵,宗禋誰主,綴旒之殆,未足為譬,豈直小宛興刺,黍離作歌而已哉。天贊皇宋,實啟明宰,爰登寡昧,纂承大業,鴻緒再維,閎基重造,高勳至德,振古絕倫。昔保衡翼殷,博陸匡漢,方斯蔑如也。今將授公典禮,其敬聽朕命。乃者,袁、鄧構禍,寔繁有徒,子房不臣,稱兵協亂,跨蹈五湖,憑陵吳、越,浮祲虧辰,沈氛晦景,桴鼓振於王畿,鋒鏑交乎天邑。顧瞻宮掖,將成茂草,言念邦國,翦為仇讎。當此之時,人無固志。公投袂殉難,超然奮發,執金板而先馳,登寅車而戒路,軍政端嚴,卒乘輯睦,麾鉞一臨,凶黨冰泮。此則霸業之基,勤王之始也。安都背叛,竊據徐方,敢率犬羊,陵虐淮滸,索兒愚悖,同惡相濟,天祚無象,背順歸逆,北鄙黔黎,奄墜塗炭,均人廢職,邊師告警。公受命宗祊,精貫朝日,擁節和門,氣踰霄漢,破釜之捷,斬馘蔽野,石梁之戰,禽其渠帥,保境全民,江陽即序。此又公之功也。……」……(四月)壬辰,策命齊王曰:「伊太古初陳,萬物紛綸,開耀靈以鑑品物,立元后以馭蒸人。若夫容成、大庭之世,宓羲、五龍之辰,靡得而詳焉。自軒黃以降,墳素所紀,略可言者,莫崇乎堯舜。披金繩而握天鏡,開玉匣而總地維,德之休明,宸居靈極。期運有終,歸禪與能。所以大唐遜位,䜎然興歌,有虞揖讓,卿雲發采。亮符命之攸臻,坦至公以成務,懷生載懌,靈祇効祉,遺風餘烈,光被無垠。漢魏因循,弗敢失墜,爰逮晉氏,亦遵前儀。惟我祖宗英叡,勳格幽顯,從天人而齊七政,凝至德而撫四維。末葉不造,仍世多故,日蝕星隕,山淪川竭。惟王聖哲淵明,榮鏡㝢宙,體望日之威,資就雲之澤,臨下以簡,御眾以寬,仁育羣生,義征不譓,國塗荐阻,弘五慮而乂寧,皇緒將湮,秉六術以匡濟。及至權臣內侮,蕃屏陵上,兵革雲翔,萬邦震駭,裁之以武風,綏之以文化,遐邇清夷,表裏肅穆。戢琱戈而事黼黻,委旌門而恭儒館,聲化遠洎,荒服無塵,殊類同規,、戎一揆。是以五光來儀於軒庭,九穗含芳於郊牧。象緯昭澈,布新之符已顯,圖讖彪炳,受終之義既彰。靈祇乃眷,兆民引領。朕聞至道深微,惟人是弘,天命無常,惟德是與。所以仰鑒玄情,俯察羣望,敬禪神器,授帝位于爾躬。四海困窮,天祿永終。於戲!王其允執厥中,儀刑前式,以副率土之欣望。命司裘而謁蒼昊,奏雲門而升圓丘,時膺大禮,永保洪業,豈不盛歟!」……
    《南齊書·卷二·高帝蕭道成下·紀第二》……(建元)四年春正月壬戌,詔曰:「夫膠庠之典,彝倫攸先,所以招振才端,啟發性緒,弘字黎氓,納之軌義,是故五禮之迹可傳,六樂之容不泯。朕自膺曆受圖,志闡經訓,且有司羣僚,奏議咸集,蓋以戎車時警,文教未宣,思樂泮宮,永言多慨。今關燧無虞,時和歲稔,遠邇同風,、夷慕義。便可式遵前准,脩建斆學,精選儒官,廣延國冑。」……
    《南齊書·卷五十四·列傳第三十五·高逸·顧歡》……歡論之曰:五帝、三皇,莫不有師。國師道士,無過老、莊,儒林之宗,孰出周、孔。若孔、老非佛,誰則當之。然二經所說,如合符契。道則佛也,佛則道也。其聖則符,其跡則反。或和光以明近;或曜靈以示遠。道濟天下,故無方而不入;智周萬物,故無物而不為。其入不同,其為必異。各成其性,不易其事。是以端委搢紳,諸華之容;翦髮曠衣,羣夷之服。擎跽磬折,侯甸之恭;狐蹲狗踞,荒流之肅。棺殯槨塟,中夏之制;火焚水沈,西戎之俗。全形守禮,繼善之教;毀貌易性,絕惡之學。豈伊同人,爰及異物。鳥王獸長,往往是佛,無窮世界,聖人代興。或昭五典,或布三乘。在鳥而鳥鳴,在獸而獸吼。教言,化夷而夷語耳。雖舟車均於致遠,而有川陸之節,佛道齊乎達化,而有夷、夏之別,若謂其致既均,其法可換者,而車可涉川,舟可行陸乎?今以中夏之性,効西戎之法,既不全同,又不全異。下棄妻孥,上廢宗祀。嗜欲之物,皆以禮伸;孝敬之典,獨以法屈。悖禮犯順,曾莫之覺。弱喪忘歸,孰識其舊?且理之可貴者,道也;事之可賤者,俗也。捨華効夷,義將安取?若以道邪?道固符合矣。若以俗邪?俗則大乖矣。…………經云『戎氣強獷』,乃復略人頰車邪?又夷俗長跽,法與異,翹左跂右,全是蹲踞。故周公禁之於前,仲尼戒之於後。又舟以濟川,車以征陸,佛起於戎,豈非戎俗素惡邪?道出於,豈非華風本善邪?今華風既變,惡同戎狄,佛來破之,良有以矣。佛道實貴,故戒業可遵;戎俗實賤,故言貌可棄。今諸華士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濫用夷禮,云於翦落之徒全是胡人,國有舊風,法不可變。…………
    《南齊書·卷五十九·列傳第四十·羌 宕昌》……史臣曰:「氐、胡獷盛,乘運迭起,秦、趙僭差,相係覆滅,餘類蠢蠢,被西疆而奄北際。芮芮地窮幽都,戎馬天隔。氐楊密邇,、夷分民接境,侵犯漢、漾,浸逼狼狐,壃埸之心,窺望威德,梁部多難,於斯為梗。殘羌遺種,際運肇昌,盡隴憑河,遠通南驛,據國稱蕃,竝受職命。晉氏衰敗,中朝淪覆,滅餘四夷,庶雪戎禍,授以兵杖,升進軍麾,後代因仍,貪廣聲教,綏外懷遠,先名後實。貿易有無,世開邊利,羽毛齒革,无損於我。若夫九種之事,有□□至於此也。」
  297. 《陳書·卷五·宣帝陳頊·紀第五》(太建二年)秋八月甲申,詔曰:「懷遠以德,抑惟恆典,去戎即,民之本志。頃年江介繈負相隨,崎嶇歸化,亭候不絕,宜加卹養,答其誠心。維是荒境自拔,有在都邑及諸州鎮,不問遠近,竝蠲課役。若克平舊土,反我侵地,皆許還鄉,一無拘限。州郡縣長明加甄別,良田廢村,隨便安處。若輒有課訂,即以擾民論。」……
    (太建四年)秋八月辛未,周遣使來聘。丁丑,景雲見。戊寅,詔曰:「國之大事,受脤興戎。師出以律,稟策於廟,所以乂安九有,克成七德。自頃掃滌羣穢,廓清諸,乃貔貅之戮力,亦帷幄之運籌。雖左衽已戡,干戈載戢,呼韓來謁,亭鄣無警;但不教民戰,是謂棄之,仁必有勇,無忘武備。磻溪之傳韜訣,穀城之授神符,文叔懸制戎規,孟德頗言兵略。朕既慙暗合,良皆披覽。兼昔經督戎,備嘗行陣,齊以七步,肅之三鼓,得自胸襟,指掌可述。今竝條制,凡十三科,宜即班宣,以為永准。」乙未,詔停督湘、江二州逋租,無錫等十五縣流民,竝蠲其繇賦。
    《陳書·卷十四·列傳第八·南康愍王曇朗》二年,徐嗣徽、任約引齊寇攻逼京邑,尋而請和,求高祖子姪為質。時四方州郡竝多未賓,京都虛弱,粮運不斷,在朝文武咸願與齊和親,高祖難之,而重違眾議,乃言於朝曰:「孤謬輔王室,而使蠻夷猾,不能戡殄,何所逃責。今在位諸賢,且欲息肩偃武,與齊和好,以靜邊疆,若違眾議,必謂孤惜子姪,今決遣曇朗,弃之寇庭。且齊人無信,窺窬不已,謂我浸弱,必當背盟。齊寇若來,諸君須為孤力鬭也。」高祖慮曇朗憚行,或奔竄東道,乃自率步騎往京口迎之,以曇朗還京師,仍使為質於齊。
    《陳書·卷二十二·列傳第十六·陸子隆》華皎據湘州反,以子隆居其心腹,皎深患之,頻遣使招誘,子隆不從,皎因遣兵攻之,又不能剋。及皎敗於郢州,子隆出兵以襲其後,因與王師相會。授持節、通直散騎常侍、都督武州諸軍事,進爵為侯,增邑并前七百戶。尋遷都督荊信祐三州諸軍事、宣毅將軍、荊州刺史,持節、常侍如故。是時荊州新置,治于公安,城池未固,子隆修建城郭,綏集夷、,甚得民和,當時號為稱職。三年,吏民詣都上表,請立碑頌美功績,詔許之。太建元年,進號雲麾將軍。二年卒,時年四十七。贈散騎常侍,諡曰威。子之武嗣。
  298. 《梁書·卷五十四·列傳第四十八·諸夷·東夷·百濟》……其國近倭,頗有文身者。今言語服章略與高驪同,行不張拱,拜不申足則異。呼帽曰冠,襦曰複衫,袴曰褌。其言參諸,亦秦、韓之遺俗云。中大通六年,大同七年,累遣使獻方物;并請涅盤等經義、毛詩博士,并工匠、畫師等,敕並給之。太清三年,不知京師寇賊,猶遣使貢獻;既至,見城闕荒毀,並號慟涕泣。侯景怒,囚執之,及景平,方得還國。
  299. 《隋韓暨暨妻王氏誌》君諱暨,字承伯,昌黎龍城人也。與周同姓,分基帝嚳之宗;紹封晉朝,始嗣韓侯之族。名稱三傑,稟勳千年;世重衣香,芬芳百代。昔虎狼爲七雄之侯,地入穎川。司空在魏,剋更封昌國,子孫流播,於茲盛矣。祖坤道,輔國將軍、濟州別駕、諫議大夫、國子祭酒,清才彪炳,碩學博聞,□藻橫飛,□□辯悛。父詳,平州司馬、諮議參軍,稟性自大,□□簡素,怡然於物外,有終焉之心;沖漠於丘園,得無爲之真。美姿容,善談論。言成準的,行爲師表。七閣五車,究其義隩;九流百氏,洞悉淵源。慕仲君之下帷,愛孫敬之閉戶。屬群飛海水,天下亂離,戎狄窺疆,孝昌失馭,高麗爲寇,被擁遼東。雖卉服爲夷,大相引接,欽名仰德,禮異恆品。未履平壤之郊,遞拜大奢之職,非其好也。出自本心,辭之以疾,竟無屈矣。執節無變,斯之謂乎?華夏人安,宗祧更立,率領同類五百餘戶歸朝奉國,誠節可嘉,爵以酬功,授龍城縣令。晝遊衣錦,道路光輝。……
  300. 《舊唐書·卷八十九·列傳第三十九·狄仁傑》……俄轉寧州刺史,撫和戎、,人得歡心,郡人勒碑頌德。御史郭翰巡察隴右,所至多所按劾,及入寧州境內,耆老歌刺史德美者盈路。翰既授館,召州吏謂之曰:「入其境,其政可知也。願成使君之美,無為久留。」州人方散。……
  301. 301.0 301.1 《後漢書·卷八十九·南匈奴列傳第七十九》……及中興之初,更通舊好,報命連屬,金幣載道,而單于驕踞益橫,內暴滋深。世祖以用事諸華,未遑沙塞之外,忍愧思難,徒報謝而已。因徙幽、并之民,增邊屯之卒。及關東稍定,隴、蜀已清,其猛夫扞將,莫不頓足攘手,爭言衞、霍之事。帝方厭兵,閒脩文政,未之許也。……
    《後漢書·卷八十七·西羌傳第七十七·湟中月氏胡》……羌雖外患,實深內疾,若攻之不根,是養疾疴於心腹也。惜哉寇敵略定矣,而漢祚亦衰焉。嗚呼!昔先王疆理九土,判別畿荒,知夷貊殊性,難以道御,故斥遠諸,薄其貢職,唯與辭要而已。若二漢御戎之方,失其本矣。何則?先零侵境,趙充國遷之內地;煎當作寇,馬文淵徙之三輔。貪其暫安之埶,信其馴服之情,計日用之權宜,忘經世之遠略,豈夫識微者之為乎?……
  302. 《隋書·卷八十一·列傳第四十六·新羅》新羅國,在高麗東南,居漢時樂浪之地,或稱斯羅。魏將毌丘儉討高麗,破之,奔沃沮。其後復歸故國,留者遂為新羅焉。故其人雜有華夏、高麗、百濟之屬,兼有沃沮、不耐、韓、獩之地。其王本百濟人,自海逃入新羅,遂王其國。傳祚至金真平,開皇十四年,遣使貢方物。……
    《隋書·卷八十三·列傳第四十八·西域·高昌》……其都城周迴一千八百四十步,於坐室畫魯哀公問政於孔子之像。國內有城十八。官有令尹一人,次公二人,次左右衞,次八長史,次五將軍,次八司馬,次侍郎、校郎、主簿、從事、省事。大事決之於王,小事長子及公評斷,不立文記。男子胡服,婦人裙襦,頭上作髻。其風俗政令與華夏略同。地多石磧,氣候溫暖,穀麥再熟,宜蠶,多五果。…………大業四年,遣使貢獻,帝待其使甚厚。明年,伯雅來朝。因從擊高麗,還尚宗女華容公主。八年冬歸蕃,下令國中曰:「夫經國字人,以保存為貴,寧邦緝政,以全濟為大。先者以國處邊荒,境連猛狄,同人無咎,被髮左衽。今大隋統御,宇宙平一,普天率土,莫不齊向。孤既沐浴和風,庶均大化,其庶人以上皆宜解辮削袵。」帝聞而甚善之,下詔曰:「彰德嘉善,聖哲所隆,顯誠遂良,典謨貽則。光祿大夫、弁國公、高昌王伯雅識量經遠,器懷溫裕,丹款夙著,亮節遐宣。本自諸華,歷祚西壤,昔因多難,淪迫獯戎,數窮毀冕,翦為胡服。自我皇隋平一宇宙,化偃九圍,德加四表。伯雅踰沙忘阻,奉賮來庭,觀禮容於舊章,慕威儀之盛典。於是襲纓解辮,削衽曳裾,變夷從夏,義光前載。可賜衣冠之具,仍班製造之式。并遣使人部領將送。被以采章,復見車服之美,棄彼氊毳,還為冠帶之國。」然伯雅先臣鐵勒,而鐵勒恒遣重臣在高昌國,有商胡往來者,則稅之送於鐵勒。雖有此令取悅中華,然竟畏鐵勒而不敢改也。自是歲令使人貢其方物。
  303. 《魏故涇雍二州別駕安西平西二府長史新平安定清水武始四郡太守皇甫君墓誌銘》君諱驎,字真駒,安定朝那人也。卿士之苗冑,渡潦之瓊胤,荊州刺史之孫,辟主簿州都處士之元子。……延興中,涇土夷、民一萬餘家,詣京申訴,請君爲統酋。然戎、理隔,本不相豫,朝議不可。聖上以此諸民丹情難奪,中旨特許。……
  304. 《魏書·卷二·太祖道武帝托跋珪·紀第二·天興元年》六月丙子,詔有司議定國號。羣臣曰:「昔周秦以前,世居所生之土,有國有家,及王天下,即承為號。自漢以來,罷侯置守,時無世繼,其應運而起者,皆不由尺土之資。今國家萬世相承,啟基雲代。臣等以為若取長遠,應以代為號。」詔曰:「昔朕遠祖,總御幽都,控制遐國,雖踐王位,未定九州。逮于朕躬,處百代之季,天下分裂,諸華乏主。民俗雖殊,撫之在德,故躬率六軍,掃平中土,凶逆蕩除,遐邇率服。宜仍先號,以為魏焉。布告天下,咸知朕意。」
    《魏書·卷二十四·列傳第十二·張倫》熙平中,蠕蠕主醜奴遣使來朝,抗敵國之書,不修臣敬。朝議將依漢答匈奴故事,遣使報之。倫表曰:「臣聞古之聖王,疆理物土,辨章要甸,荒遐之俗,政所不及。故禮有壹見之文,書著羈縻之事。太祖以神武之姿,聖明之略,經略帝圖,日有不暇,遂令竪子遊魂一方,亦由中國多虞,急諸華而緩夷狄也。高祖光宅土中,業隆卜世,赫雷霆之威,振熊羆之旅,方役南轅,未遑北伐。昔舊京烽起,虜使在郊,主上按劍,璽書不出。世宗運籌帷幄,開境揚旌,衣裳所及,舟車萬里。于時醜類款關,上亦述尊遺志。…………」
  305. 《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一》……丁酉,帝引康鞘利等禮見於晉陽宮東門之側舍,受始畢所送書信。帝為貌恭,厚加饗賄,鞘利等大悅。退相謂曰:「唐公見我蕃人,尚能屈意,見諸華夏,情何可論。敬人者,人皆敬愛。天下敬愛,必為人主。我等見之,人不覺自敬。」從此以後,帝每見,鞘利等愈加敬畏,不失蕃臣之禮。其馬千匹,唯市好者而取其半。義士等咸自出物,請悉買之。帝曰:「彼馬如羊,方來不已,吾恐爾輩不能買之。胡人貪利,無厭其欲,少買,且以見貧,示其非急于馬。吾當共之貢市,不用爾物,毋為迫役,自費家財。」已而,高陽郡靈壽賊帥郄士陵,以其黨數千人款附,即授鎮東將軍,封燕郡公,仍置鎮東府,具補僚屬,以招撫山東郡縣。乙巳,康鞘利等還蕃。乃命司馬劉文靜報使,並取其兵。靜辭,帝私誡之曰:「胡兵相送,天所遣來,敬煩天心,欲存民命。突厥多來,民無存理。數百之外,無所用之。所防之者,恐武周引為邊患。又胡馬牧放,不煩粟草。取其聲勢,以懷遠人。公宜體之,不須多也。」
  306. 306.0 306.1 《宋書·卷六十五·列傳第二十五·杜坦》……兄坦,頗涉史傳。高祖征長安,席卷隨從南還。太祖元嘉中,任遇甚厚,歷後軍將軍,龍驤將軍,青、冀二州刺史,南平王鑠右將軍司馬。晚渡北人,朝廷常以傖荒遇之,雖復人才可施,每為清塗所隔,坦以此慨然。嘗與太祖言及史籍,上曰:「金日磾忠孝淳深,漢朝莫及,恨今世無復如此輩人。」坦曰:「日磾之美,誠如聖詔。假使生乎今世,養馬不暇,豈辦見知。」上變色曰:「卿何量朝廷之薄也。」坦曰:「請以臣言之。臣本中華高族,亡曾祖晉氏喪亂,播遷涼土,世葉相承,不殞其舊。直以南度不早,便以荒傖賜隔。日磾胡人,身為牧圉,便超入內侍,齒列名賢。聖朝雖復拔才,臣恐未必能也。」上默然。
  307. 《明實錄·太祖實錄·卷六·戊戌歲·十二月二十日》甲申,上入婺州,下令禁戢軍士剽掠,有親隨知印黃某取民財即斬以徇,民皆按堵。城未破先一日,有五色雲見城西,氤氳如盖城中,望之以為祥,及城下,乃知為上駐兵之地。
  308. 《國初事蹟》太祖克婺州,於城南上竪立大旗,上寫「山河奄有中華地,日月重開大統天」
  309. 《晉書·卷九十二·列傳第六十二·文苑·庾闡》庾闡字仲初,潁川鄢陵人也。祖輝,安北長史。父東,以勇力聞。武帝時,有西域健胡趫捷無敵,晉人莫敢與校。帝募勇士,惟東應選,遂撲殺之,名震殊俗。……
    《晉書卷四十八列傳第十八·段灼》……古人有言:「人而無信,不知其可。」況有養人以惠,使人以義,而可以不信行之哉!臣前為西郡太守,被州所下己未詔書:「羌胡道遠,其但募取樂行,不樂勿強。」臣被詔書,輒宣恩廣募,示以賞信,所得人名即條言征西。其晉人自可差簡丁強,如法調取;至於,非恩意告諭,則無欲度金城、河西者也。自往每興軍渡河,未曾有變,故刺史郭綏勸帥有方,深加奬厲,要許重報。是以所募感恩利賞,遂立績效,功在第一。……
    《晉書卷一百二十六·載記第二十六·禿髮利鹿孤》……利鹿孤立二年,龍見于長寧,麒麟游于綏羌,於是羣臣勸進,以隆安五年僭稱河西王。其將鍮勿崘進曰:「昔我先君肇自幽朔,被髮左衽,無冠冕之儀,遷徙不常,無城邑之制,用能中分天下,威振殊境。今建大號,誠順天心。然寧居樂土,非貽厥之規;倉府粟帛,生敵人之志。且首兵始號,事必無成,陳勝、項籍,前鑒不遠。宜置晉人於諸城,勸課農桑,以供軍國之用,我則習戰法以誅未賓,若東西有變,長算以縻之;如其敵強於我,徙而以避其鋒,不亦善乎!」利鹿孤然其言。……
  310. 《晉書卷五·帝紀第五·愍帝》……(建興五年)秋七月,大暑,司、冀、青、雍等四州螽蝗。石勒亦競取百姓禾,時人謂之「胡蝗」。
    《晉書卷一百七·載記第七·石季龍下》……時沙門吳進言于季龍曰:「胡運將衰,晉當復興,宜若役晉人以厭其氣。」季龍於是使尚書張群發近郡男女十六萬,車十萬乘,運土築華林苑及長牆於鄴北,廣長數十里。趙攬、申鐘、石璞等上疏陳天文錯亂,蒼生凋弊,及因引見,又面諫,辭旨甚切。季龍大怒曰:「牆朝戌夕沒,吾無恨矣。」乃促張群以燭夜作。起三觀、四門,三門通漳水,皆為鐵扉。暴風大雨,死者數萬人。揚州送黃鵠雛五,頸長一丈,聲聞十餘里,泛之于玄武池。郡國前後送蒼麟十六,白鹿七,季龍命司虞張曷柱調之,以駕芝蓋,列於充庭之乘。鑿北城,引水于華林園。城崩,壓死者百餘人。……
    ……龍驤孫伏都、劉銖等結羯士三千伏于胡天,亦欲誅閔等。時鑒在中臺,伏都率三十餘人將升臺挾鑒以攻之。鑒見伏都毀閣道,臨問其故。伏都曰:「李農等反,已在東掖門,臣嚴率衞士,謹先啟知。」鑒曰:「卿是功臣,好為官陳力。朕從臺觀卿,勿慮無報也。」於是伏都及銖率眾攻閔、農,不克,屯於鳳陽門。閔、農率眾數千毀金明門而入。鑒懼閔之誅己也,馳招閔、農,開門內之,謂曰:「孫伏都反,卿宜速討之。」閔、農攻斬伏都等,自鳳陽至琨華,橫尸相枕,流血成渠。宣令內外六夷敢稱兵杖者斬之。胡人或斬關,或踰城而出者,不可勝數。使尚書王簡、少府王鬱帥眾數千,守鑒于御龍觀,懸食給之。令城內曰:「與官同心者住,不同心者各任所之。」敕城門不復相禁。於是趙人百里內悉入城,胡羯去者填門。閔知胡之不為己用也,班令內外趙人,斬一胡首送鳳陽門者,文官進位三等,武職悉拜牙門。一日之中,斬首數萬。閔躬率趙人誅諸胡羯,無貴賤男女少長皆斬之,死者二十餘萬,尸諸城外,悉為野犬豺狼所食。屯據四方者,所在承閔書誅之,于時高鼻多鬚至有濫死者半。……王朗、麻秋自長安奔于洛陽。秋承閔書,誅朗部胡千餘。朗奔于襄國。麻秋率眾奔于苻洪。……
  311.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之六十五·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庚辰,諭值班侍衛及守衛護軍等:「滿洲舊制最重學習清語,近見挑選之侍衛護軍等棄其應習之清語,反以漢語互相戲謔,甚屬不合,且滿洲人等俱係太祖、太宗、世祖、聖祖皇考之所留遺者,當日耆舊大臣務以造就後進為心,每將習學滿洲本務、努力上進之語時時教導,今兵丁值班之處,彼此戲謔,殊非善習。嗣後各宜勉勵屏除習氣,以清語拉弓及相搏等技,專心習學,此爾等進身之階,國家亦收得人之效矣。」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三·雍正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諭管理旗務大臣等:「朕因八旗兵丁不甚整齊,曾屢降諭旨,命都統等善為訓練,俾各兵丁俱成精銳,乃至今尚未整齊,此皆都統等未嘗悉心訓練之所致也,著傳旨與八旗都統等於驍騎營兵內,擇其年少無疾、騎射不堪、不能滿洲蒙古言語之人,滿洲蒙古每旗合派一百名,共八百名,八旗漢軍合派二百名,共一千名,在西廠子、聖化寺等處設立一營,令其學習一切技藝,更於驍騎營官員內擇其年少而行走怠惰者,滿洲旗分各派二員、蒙古漢軍旗分各派一員,令與兵丁一同學習,使人人皆成精銳。至於八旗前鋒護軍內騎射稍優、年力精壯、人材可觀而未經服習勤苦之人有願入其中學習者,亦著挑選一千名另立一營,令其學習。其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副護軍參領、護軍校之內有願與兵丁等一同在彼學習者,每旗各派二員。此項兵丁,諸處俱不得差遣,每日學習騎射,所用之馬令伊等親身飼養,以習勤苦,營內一概不許漢語,惟習清語或蒙古語,其教習趨走超距及清語等事於索倫新滿洲烏拉齊內挑選好者,分為三、四班,令其教習。至於總管二營,不必派委都統等,著將領侍衛內大臣、散秩大臣職名開列,朕酌量派委,令其管理。」
  312. 王献军《唐代吐蕃统治河陇地区汉族琐谈》……据《新唐书》载,河陇人口天宝年间最多,为五十余万。安史之乱前,己有一郖分东徙。唐神策军名将孜晟尝言:“河陇之陷也,岂吐蕃力取之,皆因将帅贪暴,种落携贰,人不得耕稼,展较东徙,自弃之耳!”但安史之乱前东徙的人口究竟有多史,史无记载,估计不会很的,因为《建中实錄》云:“初,吐蕃得河湟之地,土宇日广……故得河陇之士约五十万人”。可知,这时未曾逃徙的河陇居民仍为五十万上下。但是,吐蕃统治下的河陇汉族人并不只是这些人,还应包括蕃军从唐朝大肆掠夺来的漢族人及唐军战俘。这些人中相当多的一部分已在河陇安家落户,繁衍子孙。蕃军在后期的边境战争中疯狂地掠夺唐朝州县,从财物到庄稼、牲畜、人口都成为他们的掠夺对象。纵观唐蕃战争的整个过程,吐蕃从关內道诸州大掠唐人的记载不绝于史,几乎每战必掠,动辄以千、万计,数量之大,令人惊讶。……上述吐蕃从关內道泾、邠、陇、宁、庆、鄜等州掠夺走的汉族人,包括普通百姓、士女、百工及僧侣。除去部分百工、僧侣送到吐蕃本土外,其余人大都安置到河陇地区。……从上面的论述,利们可以得知,这三部分汉族人同样都受到吐蕃河陇地区行政机构的统治,估计至少有六十余万人。…………
    由于吐蕃统治者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对包括汉族在内的各被征服民族实行了民族歧视、压迫与強制同化的民族政策,数十万河陇汉人的生活异常痛苦。……吐蕃同化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強制性,加上与此并行的民族歧视、压迫政策,不仅激起了汉族人民强烈的反吐蕃的民族意识,而且还直接导致了汉族人民的不滿及采用名种手段进行反抗,为吐蕃在河陇地区统治的崩溃埋下了爆炸的种子。……
  313. 《新唐書·卷一百一十·列傳第三十五·諸夷蕃將·泉獻誠》……武后嘗出金幣,命宰相、南北牙羣臣舉善射五輩,中者以賜。內史張光輔舉獻誠,獻誠讓右玉鈐衞大將軍薛吐摩支,摩支固辭。獻誠曰:「陛下擇善射者,然皆非華人。臣恐唐官以射為恥,不如罷之。」后嘉納。……
  314. 314.0 314.1 《大唐西域記·卷第四·至那僕底國》至那僕底國,周二千餘里。國大都城周十四五里。稼穡滋茂,果木稀疏。編戶安業,國用豐贍。氣序溫暑,風俗怯弱。學綜真俗,信兼邪正。伽藍十所,天祠八所。昔迦膩色迦王之御宇也,聲振鄰國,威被殊俗,河西蕃維畏威送質。迦膩色迦王既得質子,賞遇隆厚,三時易館,四兵警衛。此國則質子冬所居也,故曰至那僕底唐言漢封。質子所居,因為國號。此境已往,洎諸印度,土無梨、桃,質子所植,因謂桃曰至那你唐言漢持來、梨曰至那羅闍弗呾邏唐言漢王子,故此國人深敬東土,更相指語:「是我先王本國人也。」……
    《大唐西域記·卷第五·羯若鞠闍國》……今王,本吠奢種也,字曷利沙伐彈那唐言喜增,君臨有土,二世三王。父字波羅羯羅伐彈那唐言光增,兄字曷邏阇伐彈那唐言王增,王增以長嗣位,以德治政。時東印度羯羅拿蘇伐剌那唐言金耳設賞迦王唐言月,每謂臣曰:「鄰有賢主,國之禍也。」於是誘請,會而害之。人既失君,國亦荒亂。時大臣婆尼唐言辯了,職望隆重,謂僚庶曰:「國之大計,定於今日。先王之子,亡君之弟,仁慈天性,孝敬因心,親賢允屬,欲以襲位。於事何如?各言爾誌。」眾鹹仰德,嘗無異謀。於是輔臣執事咸勸進曰:「王子垂聽,先王積功累德,光有國祚。嗣及王增,謂終壽考,輔佐無良,棄身讎手,為國大恥,下臣罪也。物議時謠,允歸明德。光臨土宇,克復親讎,雪國之恥,光父之業,功孰大焉?幸無辭矣!」王子曰:「國嗣之重,今古為難,君人之位,興立宜審。我誠寡德,父兄遐棄,推襲大位,其能濟乎?物議為宜,敢忘虛薄?今者殑伽河岸,有觀自在菩薩像,既多靈鑒,願往請辭。」即至菩薩像前,斷食祈請。菩薩感其誠心,現形問曰:「爾何所求,若此勤懇?」王子曰:「我惟積禍,慈父雲亡;重茲酷罰,仁兄見害。自顧寡德,國人推尊,令襲大位,光父之業。愚昧無知,敢希聖旨!」菩薩告曰:「汝於先身,在此林中為練苦苾芻,而精勤不懈。承茲福力,為此王子。金耳國王既毀佛法,爾紹王位,宜重興隆,慈悲為誌,傷湣居懷,不久當王五印度境。欲延國祚,當從我誨,冥加景福,鄰無強敵。勿升師子之座,勿稱大王之號。」於是受教而退,即襲王位,自稱曰王子,號屍羅阿叠多唐言戒日,於是命諸臣曰:「兄讎未報,鄰國不賓,終無右手進食之期。凡爾庶僚,同心戮力!」遂總率國兵,講習戰士。象軍五千、馬軍二萬、步軍五萬,自西徂東,征伐不臣。象不解鞍,人不釋甲,於六年中,臣五印度。既廣其地,更增甲兵,象軍六萬、馬軍十萬,垂三十年,兵戈不起,政教和平,務修節儉,營福樹善,忘寢與食。令五印度不得啖肉,若斷生命,有誅無赦。於殑伽河側建立數千窣堵波,各高百余尺。於五印度城邑、鄉聚、達巷、交衢,建立精廬,儲飲食,止醫藥,施諸羈貧,周給不殆。聖跡之所,並建伽藍。五年一設無遮大會,傾竭府庫,惠施群有,惟留兵器,不充檀舍。歲一集會諸國沙門,於三七日中,以四事供養,莊嚴法座,廣飾義筵,令相榷論,校其優劣,褒貶淑慝,黜陟幽明。若戒行貞固,道德純邃,推升師子之座,王親受法;戒雖清凈,學無稽古,但加敬禮,示有尊崇;律儀無紀,穢德已彰,驅出國境,不願聞見。鄰國小王、輔佐大臣,殖福無怠,求善忘勞,即攜手同座,謂之善友。其異於此,面不對辭,事有聞議,通使往復。而巡方省俗,不常其居,隨所至止,結廬而舍。唯雨三月,多雨不行。每於行宮日修珍饌,飯諸異學,僧眾一千,婆羅門五百。每以一日分作三時,一時理務治政,二時營福修善,孜孜不倦,竭日不足矣。……
  315. 嘉祥寺神愷《大黑天神法·卷一》引《仁王經良賁疏》云:「言塜間者,所住處也。言摩訶者,此翻云大。言迦羅者,此云黑天也。上句梵語,下句唐言。大黑天神,鬪戰神也。若禮彼神,增其威德,舉事皆勝,故嚮祀也。」
  316. 《新唐書·卷二百二十二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七下·南蠻下·千支》千支在西南海中,本南天竺屬國,亦曰半支跋,若唐言五山也,北距多摩萇。
  317. 《宋史·卷四百九十·列傳第二百四十九·外國六·天竺國》……天竺之法,國王死,太子襲位,餘子皆出家為僧,不復居本國。有曼殊室利者,乃其王子也,隨中國僧至焉,太祖令館於相國寺,善持律,為都人之所傾嚮,財施盈室。眾僧頗嫉之,以其不解唐言,即偽為奏求還本國,許之。詔既下,曼殊室利始大驚恨,眾僧諭以詔旨,不得已遲留數月而後去。自言詣南海附賈人船而歸,終不知所適。……
  318.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占城·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其王又言:「本國地毛不壯,土產無精,常思奇異而供王,每欲殊珍而作貢,所以特遣使使遍詣鄰蕃。昨於三佛齊國得金毛獅子一。其獅子本出天竺國,彼人豢養,今以馴良,傳來大食,又至三佛齊,蕃語謂之『虥貓』,唐言謂之『師子』。今遣專使詣闕上進。」……
  319. 《後漢書·卷十二·王劉張李彭盧列傳第二·王昌》……更始元年十二月,林等遂率車騎數百,晨入邯鄲城,止於王宮,立郎為天子。林為丞相,李育為大司馬,張參為大將軍。分遣將帥,徇下幽、冀。移檄州郡曰:「制詔部剌史、郡太守曰:朕,孝成皇帝子子輿者也。昔遭趙氏之禍,因以王莽篡殺,賴知命者將護朕躬,解形河濱,削迹趙、魏。王莽竊位,獲罪於天,天命佑漢,故使東郡太守翟義、嚴鄉侯劉信,擁兵征討,出入胡、。普天率土,知朕隱在人閒。南嶽諸劉,為其先驅。朕仰觀天文,乃興于斯,以今月壬辰即位趙宮。休氣熏蒸,應時獲雨。蓋聞為國,子之襲父,古今不易。劉聖公未知朕,故且持帝號。諸興義兵,咸以助朕,皆當裂土享祚子孫。已詔聖公及翟太守,亟與功臣詣行在所。疑刺史、二千石皆聖公所置,未覩朕之沈滯,或不識去就,強者負力,弱者惶惑。今元元創痍,已過半矣,朕甚悼焉,故遣使者班下詔書。」郎以百姓思漢,既多言翟義不死,故詐稱之,以從人望。於是趙國以北,遼東以西,皆從風而靡。……
  320. 《宋書·卷七十五·列傳第三十五·王僧達》上即位,以為尚書右僕射,尋出為使持節、南蠻校尉,加征虜將軍。時南郡王義宣求留江陵,南蠻不解,不成行。仍補護軍將軍。僧達自負才地,謂當時莫及。上初踐阼,即居端右,一二年間,便望宰相。及為護軍,不得志,乃啟求徐州,曰:「臣衰索餘生,逢辰藉業,先帝追念功臣,眷及遺賤,飾短捐陋,布策稠采,從官委褐,十有一載。早憑慶泰,晚親盛明,而有志於學,無獨見之敏,有務在身,無偏鑒之識,固不足建言世治,備辨時宜。竊以天恩不可終報,尸素難可久處,故猖狂蕪謬,每陳所懷。陛下孝誠發衷,義順動物,自龍飛以來,實應九服同歡,三光再朗,而臣假視巷里,借聽民謠,黎氓□□,未締其感,遠近風議,不獲稍進,臣所用夙宵疾首,寤寐疚心者也。臣取之前載,譬之於今。當漢文之時,可謂藉已成之業,據既安之運,重以布衣菲食,憂勤治道,而賈誼披露迺誠,猶有歎哭之諫。況今承顛沛,萬機惟始,恩未及普,信未遑周。臣又聞前達有言,天下,重器也,一安不可卒危,一危亦不可卒安,陛下神思淵通,亦當鑒之聖慮。竊謂當今之務,惟在萬有為己,家國同憂,允彼庶心,從民之欲。民有咨瘼之聲,君表納隍之志。下有愆弊之苦,上無侈豫之情。又應官酌其才,爵疇其望,與失不賞,寧失不刑。至若樞任重司,藩扞要鎮,治亂攸寄,動靜所歸,百度惟新,或可因而弗革,事在適宜,無或定其出處。天下多才,在所用之。臣非惟寄觀世路,謬識其難,即之於身,詳見其弊。何者?臣雖得免牆面,書不入於學伍,行無愆戾,自無近於才能,直以廕託門世,夙列榮齒。且近雖奔迸江路,歸命南闕,竟何功効,可以書賞。而頻出內寵,陛下綢繆數旬之中,累發明詔。自非才略有素,聲實相任,豈可聞而弗驚,履而無懼。固宜退省身分,識恩之厚,不知報答,當在何期。夫見危致命,死而後已,皆殷勤前誥,重其忘生。臣感先聖格言,思在必効之地,使生獲其志,死得其所。如使臣享厚祿,居重榮,衣狐坐熊,而無事於世者,固所不能安也。今四夷猶警,國未忘戰,辮髮凶詭,尤宜裁防。間者天兵未獲,已肆其輕之心,恐戎狄貪惏,猶懷匪遜。脫以神州暫擾,中夏兵飢,容或遊魂塞內,重窺邊壘。且高秋在節,胡馬興威,宜圖其易,蚤為之所。臣每一日三省,志在報效,遠近小大,顧其所安,受效偏方,得司者則慮之所辦,情有不疑。若首統軍政,董勒天兵,既才所不周,實誠亦非願。陛下矜諒已厚,願復曲體此心。護軍之任,臣不敢處,彭城軍府,即時過立。且臣本在驅馳,非希崇顯,輕智小號,足以自安。願垂鑑恕,特賜申奬,則內外榮荷,存沒銘分。」上不許。僧達三啟固陳,上甚不說。以為征虜將軍、吳郡太守。朞歲五遷,僧達彌不得意。
  321. 慧皎《高僧傳‧卷十三‧經師第九‧釋慧忍十一》……自大教東流,乃譯文者眾,而傳聲蓋寡。良由梵音重複,語單奇。若用梵音以詠語,則聲繁而偈迫;若用曲以詠梵文,則韻短而辭長。是故金言有譯梵響無授。……
  322. 《元和郡縣圖志·卷四·靈武節度使·靈州》……保靜縣,本漢富平縣地,後魏立弘靜鎮,徙關東人以充屯田,俗謂之城,隋改置弘靜縣,神龍元年改為安靜,至德元年改為保靜。……
  323. 《唐蕃會盟碑》
    文武孝德皇帝與聖神贊普獵贊陛下二聖舅甥濬哲鴻被,曉今永之屯亨矜愍之情恩覆其無內外,商議葉同務令萬姓安泰,所思如一成久遠大喜再續慈親之情,重申鄰好之義,為此大好矣。今蕃、二國所守見管本界,以東悉為大唐國疆,已西儘是大蕃境土,彼此不為寇敵,不舉兵革,不相侵謀。封境或有猜阻捉生,問事訖,給以衣糧放歸。今社稷葉同如一,為此大和。然舅甥相好之義善誼,每須通傳,彼此驛騎一往一來,悉遵曩昔舊路。蕃、並於將軍谷交馬,其綏戎柵已東大唐祇應清水縣,已西大蕃,供應須合舅甥親近之禮,使其兩界煙塵不揚,罔聞寇盜之名,復無驚恐之患,封人撤備,鄉土俱安,如斯樂業之恩垂於萬代,稱美之聲遍於日月所照矣。蕃於蕃國受安,漢國受樂,茲乃合其大業耳。依此盟誓,永久不得移易,然三寶及諸賢聖日月星辰請為知證。如此盟約各自契陳,刑牲為盟,設此大約。倘不依此誓,蕃、君臣任何一方先為禍也仍須仇報及為陰謀者,不在破盟之限。蕃、君臣並稽告立誓,周細為文,二君之驗證以官印登壇之臣親署姓名,如斯誓文藏於玉府焉。
  324. 《唐大詔令集·卷一百二十八·突厥李思摩為可汗制》
    天地大德覆載極於八荒,日月貞明煦照普於萬物,是以哲王撫運聖人垂法,經邦立正之道取則於萬化,興亡繼絶之義靡隔於、夷,唯彼北戎代居荒塞,養畜牧於天山之外,擅勇敢於澣海之濵,逮其本葉狂愚嗣位,侵盜之釁禍結於諸,殘暴之風毒被於大漢,酋豪異心部衆離阻,革面若相望於道路請命皆慎委於闕庭,朕情切納忠志存懷逺,乃命上將拯其將溺,元戎才動倒戈相繼而屠耆歸命單于反接,分地之長觧結而來王,引弓之民天落而內附,龍城既附狼塞遂空,朕愍其破亡恕其輟釁,觧縳焚襯賜以再生,收雷囬霜宥以寛政,於是選內外之職分珪組以授之,擇肥饒之地設州縣以處之,開倉府以䘏其飢寒,馳輶軒以問其疾苦,恩同中夏禮均舊臣,十載於兹矣受命三靈殫思百姓,爰初薄伐非求闢土之功,洎于克定實安民之道,久存其亡國反其遺萌,尚恐瘡痍未瘳衣食不足,今嵗以積年榖屢登種衆増多畜牧蕃息繒絮無乏,咸棄其氈裘菽粟有餘靡資於狡兎,使得復其舊庭繼其統緒歸三祠於沮澤,旋十角於盧山,使復命□林彌其依風之思,重渉安水遂其向日之歡,然而左方既建右地以設必俟其君長享王,自非攣鞮責種醘落忠誠何以宣布朝化輯寧畨服?右武侯大將軍化州都督懷化郡王李思摩器懷沉深識用詳眀早慕皇風肅生丹欵爰寵以賜姓榮以髙爵,內典循徼之重外受連帥之任,譽光朝右職,簡朕心宜,錫以藩號紹其宗祀可乙彌泥孰俟利苾可汗并賜之鼔纛,仍令就其部備禮册命突厥及胡諸州安置者並令渡河還其舊部,俾夫世作藩屛同之帯礪,長保邊塞傳諸後昆。貞觀十二年七月
  325. 《封氏聞見記·第六卷·打球》……景雲中,吐蕃遣使迎金城公主,中宗于梨園亭子賜觀打球。吐蕃贊咄奏言:「臣部曲有善球者,請與敵。」上令仗內試之,決數都,吐蕃皆勝。時玄宗為臨淄王,中宗又令與嗣虢王邕、駙馬楊慎交、武延秀等四人敵吐蕃十人。玄宗東西驅突,風回電激,所向無前。吐蕃功不獲施,其都滿贊咄猶此僕射也。中宗甚說,賜強明絹斷百段。學士沈佺期、武平一等皆獻詩。……
  326. 《舊唐書卷十六·穆宗紀第十六》
    (長慶二年)……隴山有異獸如猴,腰尾皆長,色青赤而猛鷙,見蕃人則躍而食之,遇漢人則否。……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六上·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上·吐蕃上》
    (開元十七年)……贊普等欣然請和,盡出貞觀以來前後敕書以示惟明等,令其重臣名悉獵隨惟明等入朝,上表曰:「外甥是先皇帝舅宿親,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樂。中間為張玄表、李知古等東西兩處先動兵馬,侵抄吐蕃,邊將所以互相征討,迄至今日,遂成釁隙。外甥以先代文成公主、今金城公主之故,深識尊卑,豈敢失禮。又緣年小,枉被邊將讒搆鬬亂,令舅致怪。伏乞垂察追留,死將萬足。前數度使人入朝,皆被邊將不許,所以不敢自奏。去冬公主遣使人婁眾失力將狀專往,蒙降使看公主來,外甥不勝喜荷。謹遣論名悉獵及副使押衙將軍浪些紇夜悉獵入朝,奏取進止。兩國事意,悉獵所知。外甥蕃中已處分邊將,不許抄掠,若有漢人來投,便令却送。伏望皇帝舅遠察赤心,許依舊好,長令百姓快樂。如蒙聖恩,千年萬歲,外甥終不敢先違盟誓。謹奉金胡瓶一、金盤一、金椀一、馬腦盃一、零羊衫段一,謹充微國之禮。」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六上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下·吐蕃下》
    (貞元)十七年七月,吐蕃寇鹽州,又陷麟州,殺刺史郭鋒,毀城隍,大掠居人,驅党項部落而去。次鹽州西九十里橫槽烽頓軍,呼延州僧延素輩七人,稱徐舍人召。其火隊吐蕃沒勒遽引延素等疾趨至帳前,皆馬革梏手,毛繩縲頸。見一吐蕃年少,身長六尺餘,赤髭大目,乃徐舍人也。命解縛,坐帳中,曰:「師勿懼。余本漢人,司空英國公五代孫也,屬武后斵喪王室,高祖建義中泯,子孫流播絕域,今三代矣。雖代居職位,世掌兵要,思本之心無涯,顧血族無由自拔耳。此蕃、漢交境也,復九十里至安樂州,師無由歸東矣。」延素曰:「僧身孤親老,懇祈全活。」悲不自勝。又曰:「余奉命率師備邊,因求資食,遂涉漢疆,展轉東進至麟州。城既無備,援兵又絕,是以拔之。知郭使君是勳臣子孫,必將活之,不幸為亂兵所害。」適有飛鳥使至,飛鳥,猶中國驛騎也,云:「術者上變,召軍亟還。」遂歸之。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八‧龜茲國》則天臨朝,長壽元年,武威軍總管王孝傑、阿史那忠節大破吐蕃,克復龜茲、于闐等四鎮,自此復於龜茲置安西都護府,用兵三萬人以鎮之。既徵發內地精兵,遠逾沙磧。並資遣衣糧等,甚為百姓所苦。言事者多請棄之,則天竟不許。
  327. 《新唐書卷二百一十六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一下·吐蕃下》……明年,沙州首領張義潮奉瓜、沙、伊、肅、甘等十一州地圖以獻。始義潮陰結豪英歸唐,一日,眾擐甲譟州門,漢人皆助之,虜守者驚走,遂攝州事。繕甲兵,耕且戰,悉復餘州。以部校十輩皆操挺,內表其中,東北走天德城,防禦使李丕以聞。帝嘉其忠,命使者齎詔收慰,擢義潮沙州防禦使,俄號歸義軍,遂為節度使。……
  328. 《張義潮變文》……诸川吐蕃兵马还来劫掠沙州,奸人探得事宜,星夜来报仆射:“吐浑王集诸川蕃贼欲来侵凌抄掠,其吐蕃至今尚未齐集。”仆射闻吐浑王反乱,即乃点兵,錾凶门而出,取西南上把疾路进军。才经信宿,即至西同侧近,便拟交锋。其贼不敢拒敌,即乃奔走。仆射遂号令三军,便须追逐。行经一千里已来,直至退浑国内,方始趁趃。仆射即令整理队伍,排比兵戈,展旗帜,动鸣鼍,纵八阵,骋英雄。分兵两道,裹合四边。人持白刃,突骑争先。须臾阵合,昏雾涨天,漢军勇猛而乘势,曳戟冲山直进前,蕃戎胆怯奔南北,漢将雄豪百当千处…………燉煌北一千里镇伊州城西有纳职县,其时回鹘及吐浑居住在彼,频来抄劫伊州,俘虏人物,侵夺畜牧,曾无暂安。仆射乃於大中十年六月六日,亲统甲兵,诣彼击逐伐除。不经旬日中间,即至纳职城。贼等不虞漢兵忽到,都无准备之心。我军遂列鸟云之阵,四面急攻。蕃贼獐狂,星分南北;漢军得势,押背便追。不过五十里之间,煞戮横尸遍野处……
  329. 329.0 329.1 《司空表聖詩集·卷第三·河湟有感》
    一自蕭關起戰塵,河湟隔㫁異鄕春。
    漢兒盡作胡兒語,却向城頭罵漢人
  330. 張籍《張司業詩集·卷七拾遺樂府三十三首·隴頭行》
    隴頭路斷人不行,胡騎巳入凉州城。
    漢兵處處格闘死,一朝盡沒隴西地。
    驅我邉人胡中去,恣放牛羊食禾黍。
    去年中國養子孫,今着氊裘學胡語。
    誰能還使李輕車,重取凉州屬漢家。
  331. 范仲淹《太子右衛率府率田公墓誌銘》
    …………
    公諱紹方,其先鴈門人。曾、高家于冀。自耶律氏熾,得石晉山後八郡,又歲侵兩河間。王考諱某,被遷於盧龍,署之以官,復治産雲中,而貨殖焉。考諱某,能幹父之蠱,其家益顯,娶王氏而生公。
    公少稱才武,抱氣重諾,有燕趙之風。義事耶律,得親信左右,常從而南牧。帳下多掠獲漢家士民,俾公尸之,公默計之曰:「漢人,吾曹也。驅之如犬羊,非有罪辜,將孥戮於虜中。」乃縱之,夜亡者千計。此德於人多矣!公亦自負,謂:「大丈夫胡能老於異域哉!考妣既葬,吾其歸歟!」乃匿身草莽,會夜則負斗而奔。既達朝廷,真宗憫然嘉之,補職于三班。以其勇果,屢委軍甲,捕外方寇,所謂巡檢者。至則盗息,民得按堵。
    …………
  332. 《禮賓使王君墓誌銘》予守荊南府時,君爲湖北路兵馬都監,熟知其爲人夷易而有守,謹於持法,軍中稱其平。本道使者合言澧陽及谿蠻相抵,正控其出入道,願得王某爲之守,遂知澧州。君既至,果以治狀聞。澧之所最病者,惟谿蠻與澧江谿蠻,凡十二族。入貢皆賜以券錢,酋豪嘗更相侵奪,因而殺漢民,朝廷爲增券以平之。君以爲蠻性貪騖,一起爭則增券,異時復爭則將奈何,乃與群酋約,籍其錢入於官,至入貢則令主均與之,蠻人大喜。澧江水溢壞民舍,君築長堤十三里,明年水暴至,賴以無害。君既去,方春時,軍民携酒餗遊樂其下,必相顧徘徊,以爲君之惠不可忘也。轉運使課湖北守臣,以君爲第一。……
  333. 《賈師訓墓志銘》公諱師訓,字公範,其先出於周之同姓之國。春秋時有賈季賈華,代為名族,至兩漢,誼山捐之逵琮之輩以儒學政行發名於世,晉唐間,充耽致位將相,其後有游仕於渤碣之間者,因籍為燕人,子孫相繼,衣冠不絕,至公之七代祖曰夢殷,為盧龍軍節度判官,盧龍君生道紀,為營州刺史、檢校司空,司空高祖曰去疑,先仕後唐。我大聖天皇時奉使來貢,因留之,俾督工役,營上都事業,遷將作大匠,累拜始平軍節度加檢校太師,賜號□□奉國保定功臣。……大安二年授密副使右諫議大夫,曾奏事御所,有詔遷奚中其部所居漢民四百戶。宰相承詔趨出,公獨侍,上問之,公前對曰:「自松亭已北距黃河,其間澤、利、榆、松山、北安數州千里之地,皆霫壤也,漢民雜居者半,今一部之民可徙則數州之人盡可徙矣,然則恐非國家之利,亦如遼東舊為渤海之國,自漢民更居者眾,訖今數世無患,願陛下裁察。」上悟,其事遂止。……
  334. 都穆《都公譚纂·卷下》西番長耳僧法奴居中國三十年,善漢人語,丁酉歲遊吳,止禮拜寺,為予言「其生彌西裏國,在天方國西,五年可達,中國去其國一年之程,有藏國把國者,地廣千里,人長五丈,其聲聞一二里,日飯盡米一石,然膽怯,聞金鼓或炮聲必疾走,其小兒亦丈餘也」。長耳僧宗回回教,遊行海上,凡數十國。其在中國,足跡遍天下,約其年,幾百歲,每日惟食飯一盂,雞鵝羊肉亦皆食之,或數日不食,亦不饑也。後渡錢塘江觀窯器,溺死。
  335. 王承文《再论南汉王室的族属和来源》……史籍中有关南汉王室源于北方家族的记载是可信的。而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分别提出的“大食人后裔说”、岭南俚獠“蛮酋说”,主要建立在对现存史料的不同解读上。其解读本身既有比较牵强的色彩,同时也与他们对唐代岭南历史的基本认知有关。同时,南汉王室的北方渊源及其与大量南迁北方家族的关系,使南汉在五代十国政权中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也使南汉在岭南两千年开发史上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
    ……由于史书对刘氏发源地有上蔡和彭城两种记载,所以藤田丰八称“所谓刘氏之祖先,家居上蔡或彭城,似有疑义,必为附会刘姓,以致错误”,并进而判定“南汉之祖仁安为居留唐时福建之大食人”;河原正博亦将其作为判定南汉刘氏为岭南俚獠蛮酋首领的理由之一。然而以上两种观点均在某种意义上混淆了唐人郡望和籍贯的差别。岑仲勉先生指出:「故就最初言之,郡望、籍贯,是一非二。历世稍远,支胤衍繁,土地之限制,饥馑之驱迫,疾疫之蔓延,乱离之迁徙,游宦之侨寄,基于种种情状,遂不能不各随其便,散之四方,而望与贯渐分,然人仍多自称其望者,亦以明厥氏所从出也。……此风逮唐,仍而未革,或久仕江南而望犹河北,或世居东鲁而人曰陇西,于后世极糅错之奇,在当时本通行之习。后儒读史,代易境迁,昧望、贯之两通,惟辩争其一是。虽曰学贵多疑,要未免徒劳笔墨矣!」也就是说作为南汉刘氏发源地的彭城与上蔡,主要是郡望与籍贯的差别。二者并不矛盾。
    史书记载南汉王室世系,一般都只能上溯至刘谦之父刘安仁,再往上就模糊不清了。这一点也是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否定南汉刘氏为北方家族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缘于南汉刘氏在刘安仁之前,很可能本来就无特别显赫的家世;另一方面则与唐代社会的深刻变化有关。特别是从“安史之乱”直至唐末五代长期的战乱,中原北方家族大量向各地迁徙逃亡,造成很多家族世系中断,也加速了谱谍之学的衰落。北宋初年柳开评论北方家谱称:“唐季盗覆两京,衣冠谱牒烬灭,迄今不复旧物。”李焘亦称:“唐末五代之乱,衣冠旧族多离去乡里,或爵命中绝,而世系无所考。”总之,晚唐河洛一带因长期战乱导致很多家族谱牒散失无存,应属于非常普遍的情况。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大量北方家族为逃避战乱,向长江以南包括岭南和福建等地大举迁徙,而南汉刘氏家族应属于其中之一。
    ……总之,与唐末各地方镇多驱逐或杀害唐朝中央委派的官员而强行攫取权力不同,南汉刘氏是以和平与合法的形式完成了岭南地方最高军政权力的转移,因而尽可能地减少了政权交替过程中的杀戮和动荡。南汉王朝是以唐朝岭南节度使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韦宙夫人之所以强调刘谦“非我族类”,其根本原因是“贵贱悬殊,虑招物议”,即担心因为社会地位过于悬殊而招致非议,与刘谦是否为“波斯人与大食人后裔”或岭南俚獠“蛮酋”并无任何关系。韦宙久经官场更有识人之明,与出身门第等相比,他更看重的是刘谦的才能和器识。在政局极为纷扰动荡的晚唐时代,他更希望为自己子孙乃至整个家族在未来的生存发展培植政治上的靠山。明代黄佐称刘谦“后以功为封州刺史,生二子,即隐、龚,果开霸业。韦氏之族,赖以为安”。
    ……陈寅恪先生和罗香林先生对晚唐刘蜕非华夏族身份及其与外来宗教信仰关系的判定,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清代在陕西长安县出土了刘蜕为其母所撰《先妣(刘洽妻)姚夫人权葬石表》,为最终确定刘蜕家族来源及其文化取向提供了最重要的证据。碑文既证明刘蜕属于典型的本土官僚士大夫家庭出身,其所谓“家世无九品之官,四海无强大之亲”仅属托词,也证明了其“刘”姓与西域蕃客无关。饶宗颐撰《刘蜕自撰母姚夫人权葬石表题后》称:「志出关中,表文蜕自撰。述其『蹷于寒饥,故仪卫不用,在廞俭薄』,『至于餝棺以輤,器用不就,表其权焉』。罗振玉为跋谓:『蜕伤不能备礼,其诚孝如此。而《北梦琐言》称其不祭先人,光宪讥其紊先王之旧行。今以此表考之,蜕之至行如此,必无不祭之事,足以雪诬谤。』按陈寅老曾疑蜕不祀祖,先世或为胡估,而信仰异教,然无明证。罗文载《松翁未焚稿》,乃辽居时做,在陈文刊布之后,如彼获睹是蜕母权葬表,可以释疑矣。」对此陈尚君亦称:「毋庸讳言,陈寅恪先生不是专治金石的金石学家,清代已出土的石刻研究专著,间或有未经寓目者,个别与他的论题直接有关的石刻未及利用……笔记所述传闻,看来大可怀疑。可惜寅恪先生未能见到这方墓石。」根据历史资料,唐代“刘”姓并无特别尊贵之处。唐朝皇帝多赐姓李、武,亦赐姓安、爱、蒙、窦、韦、薛、元、万年、史等姓氏。窦、韦两姓是唐朝外戚之姓,受赐此姓即与外戚同族。而元、薛则为当时的高门大姓,社会地位也很高,为世人所重。如果南汉王室确系大食人后裔的话,我们似乎很难找到其专门冒姓“刘”氏的理由。又根据相关研究,唐宋广州蕃客的姓氏,除了由阿拉伯语音译的大姓蒲姓以外,有取汉姓的李氏(李彦升),而汉化姓氏则有海、哈、金、米、丁等,未见有刘姓。因此,南汉统治期间很可能有不少西域外商或被南汉皇帝赐以刘姓。或假冒南汉王室姓氏,才会出现《萍州可谈》所记载的北宋“广州蕃坊刘姓人”的特殊现象。
    南汉刘氏家族如果确实属于西域“大食人后裔”的话,则其家族成员必然有伊斯兰教信仰。然而目前却无任何资料能够证明。相反,却有大量史料能证明南汉王室都是典型的本土儒道佛三教的信仰。《哀册文》所谓“听朝之余,披览罔倦,损益百氏,笙簧六经,东西飞阁,周孔图形。命鸿儒以临莅,选硕生而雠校,鄙束皙之补亡,陋郑玄之成学”,反映了刘龑对儒学的高度重视。这一点也可与其他史籍相互印证。前引路振《九国志》即记载刘龑时“诸王皆尚儒学”。……南汉皇帝以及王室成员对佛教和道教的信仰,也说明南汉刘氏家族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大食人或波斯人无关。
    唐末各地藩镇纷纷割地称雄,刘谦、刘隐、刘龑“父子起封州,遭世多故,数有功于岭南,遂有南海”。自公元901年刘隐正式掌握岭南军政大权,到917年刘龑建立南汉,再到971年北宋统一岭南,南汉刘氏家族在岭南的统治达70年。长期以来,南汉王室的族属和来源就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研究南汉历史的重要起点。从本文的讨论来看,滕田丰八和河原正博所提出的“大食人后裔说”以及岭南俚獠“蛮酋说”,其局限性比较明显。首先,从唐末以来,各种历史资料对南汉刘氏家族来源一直都有明确而且具有连续性的记载,虽然五代十国和宋朝统治者以及历代史家都对南汉王朝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然而却从未有人对其种族提出过任何质疑。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的学术观点,主要建立在他们对现存史料的不同解读上。然而这种解读本身则存在比较牵强的色彩。因此我们认为史籍中有关南汉王室源于北方家族的记载是可信的。至于史料之间的某些差异,应属于历史资料中普遍而且正常的现象。对相关差异也应该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来理解,不能因为有某些差异的存在,就全盘否定正史等资料的可靠性。
    其次,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所提出的学术观点,也与他们对唐至五代岭南区域史的整体认知有关。藤田丰八所提出南汉王室为阿拉伯人或波斯商人后裔,是为了强调唐后期广州等东南沿海阿拉伯人或波斯商人力量强大,以至于其子孙竟然可以掌控岭南地方最高军政权力。嗣后,很多研究者似乎也比较乐于以此来证明唐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影响。然而实际情况则是,唐朝自始至终都高度重视广州刺史和岭南节度使的选任。杜佑称唐朝“多委宿德重臣,抚宁其地”。韩愈称广州刺史“常节度五岭诸军,仍观察其郡邑,南方事无不统,地大以远,故常选用重人”;又称“岭之南其州七十”,“故选帅常重于他镇”。《新五代史》称“唐末,南海最后乱,僖宗以后,大臣出镇者,天下皆乱,无所之,惟除南海而已”。直至唐末,岭南仍是朝廷尚能直接控制并且进行官吏任免的极少数地区之一。因此不存在由阿拉伯人或波斯人子孙攫取岭南地方最高军政大权的可能。
    河原正博、《剑桥中国宋史》等所坚持的南汉王室属于岭南俚獠“蛮酋说”,其主要依据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都非常强调《北梦琐言》中“非我族类”这一记载的重要性,认为“非我族类”即必然等同于非华夏族的蛮夷,并因此去怀疑和否定一大批正史等资料的可靠性。根据我们的讨论,“非我族类”与南汉刘氏出自岭南俚獠无关。二是河原正博强调从六朝直至唐末岭南俚獠“蛮酋”势力始终都非常强大,唐朝在岭南的统治十分薄弱。日野开三郎也认为,唐朝“中央权力对岭南道行政管理的渗透很微弱,岭南道是一个具有近于羁縻性自主权的特别区”。然而唐朝对岭南的控制和开发实际上要远远超过此前任何一个时期。唐朝前期所推行的“南选”等一系列重要政治措施,使六朝以来延续几个世纪的岭南“溪洞豪族”走向衰灭,亦使王朝国家权力真正渗透深入到岭南基层社会。唐朝后期,岭南少数族“蛮酋”的叛乱基本上只来自岭南西南部羁縻州地区。而地处西江流域的封州等地,一直都是岭南开发最早也是汉族移民最集中的地区,至唐末完全不存在所谓左右岭南政局的“俚獠武装酋领”。三是河原正博等把史籍中南汉刘氏出自北方家族的记载,与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族上层普遍攀附北方高门的现象相提并论。然而,我们认为南汉王室的情况与此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一方面《旧五代史》、《册府元龟》、《新唐书》、《新五代史》、《资治通鉴》等重要史书以及《隆平集》、《东都事略》等资料,与南汉刘氏家族的活动在时间上非常接近。另一方面从北宋以来,各种史书对南汉基本上都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这些史籍也完全没有必要去为南汉刘氏“攀附”北方家族。
    最后,藤田丰八和河原正博等都存在把正史等资料中有关南汉王室源于北方家族的记载,看成是一种孤立和偶然历史现象的倾向。唐朝其实是北方家族以各种方式向岭南大量移民的重要时期。特别是自“安史之乱”直至唐末五代,大量北方家族为了逃避战乱而移居岭南各地,其影响十分广泛而深远。欧阳修总结晚唐至五代北方官僚士人迁移岭南的几种途径,称:“是时,天下已乱,中朝士人以岭外最远,可以避地,多游焉。唐世名臣谪死南方者往往有子孙,或当时仕宦遭乱不得还者,皆客岭表。”以上真实地反映了在晚唐中原板荡、“衣冠荡析”的战乱时代,岭南已成为北方官僚士大夫及其家族的主要避难地。南汉统治时期,来自中原内地的文化得到重要发展。桑原骘藏指出:“唐末五代之乱时,不少中原士人到岭南避难,当地文运因之一代一代的得以开通。五代时期割据福建的闽和偏在岭南的南汉,文物皆相当整备,他们从北方避难的士人得到不少协助,亦自不待言。”总之,南汉王室的北方渊源及其与北方家族的关系,既是南汉王朝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也是我们研究和理解南汉以及南汉以后岭南历史一系列重要问题的关键。
  336. 《元史·卷六·本紀第六·忽必烈三·至元五年》三月丙寅,罷諸路四品以下子孫入質者。田禹妖言,敕減死流之遠方。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甲子,敕怯綿率兵二千招諭建都。壬申,改母章德山為定遠城,武羣山為武勝軍。丁丑,敕阿里等詣軍前閱視軍籍。罷諸路女直、契丹、漢人為達魯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蠻、唐兀人仍舊。
    《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刑法二·戶婚》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漢人軍前所俘人口,留家者為奴婢,居外附籍者即為良民,已居外復認為奴婢者,沒入其家財。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盜賊》諸女直人為盜,刺斷同漢人。
    《元史·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十·相兀速》萬戶納兒䚟臥疾,令相兀速權領蒙古、女直、漢人三萬戶。
    《元史·卷一百五十四·列傳第四十一·鄭溫》(至元)九年,詔溫統蒙古、漢人、女真、高麗諸部軍萬人,渡海征躭羅,平之。
  337. 《晉書·卷三十一·列傳第一后妃上·惠羊皇后》洛陽敗,沒于劉曜。曜僭位,以為皇后。因問曰:「吾何如司馬家兒?」后曰:「胡可並言?陛下開基之聖主,彼亡國之暗夫,有一婦一子及身三耳,不能庇之,貴為帝王,而妻子辱於凡庶之手。遣妾爾時實不思生,何圖復有今日。妾生於高門,常謂世間男子皆然。自奉巾櫛以來,始知天下有丈夫耳。」曜甚愛寵之,生曜二子而死,偽謚獻文皇后。
    《晉書·卷一百十四·載記第十四·符堅下》苻暉屢為沖所敗,堅讓之曰:「汝,吾之子也,擁大眾,屢為白虜小兒所摧,何用生為!」暉憤恚自殺。
    《晉書·卷一百十五·載記第十五·符登》至是萇死,登聞之喜曰:「姚興小兒,吾將折杖以笞之。」於是大赦,盡眾而東,攻屠各姚奴、帛蒲二堡,剋之,自甘泉向關中。
  338. 《北齊書卷一帝紀第一·神武上》神武自向山東,養士繕甲,禁侵掠,百姓歸心。乃詐為書,言爾朱兆將以六鎮人配契胡為部曲,眾皆愁怨。又為并州符,徵兵討步落稽。發萬人,將遣之,孫騰、尉景為請留五日,如此者再。神武親送之郊,雪涕執別,人皆號慟,哭聲動地。神武乃喻之曰:「與爾俱失鄉客,義同一家,不意在上乃爾徵召。直向西已當死,後軍期又當死,配國人又當死,奈何!」眾曰:「唯有反耳!」神武曰:「反是急計,須推一人為主。」眾願奉神武。神武曰:「爾鄉里難制,不見葛榮乎?雖百萬眾,無刑法,終自灰滅。今以吾為主,當與前異,不得欺漢兒,不得犯軍令,生死任吾則可,不爾不能為,取笑天下。」眾皆頓顙,死生唯命。
    《北齊書卷二十一列傳第十三·高昂》及平鄴,別率所部領黎陽。又隨高祖討爾朱兆於韓陵,昂自領鄉人部曲王桃湯、東方老、呼延族等三千人。高祖曰:「高都督純將漢兒,恐不濟事,今當割鮮卑兵千餘人共相參雜,於意如何?」昂對曰:「敖曹所將部曲練習已久,前後戰鬥,不減鮮卑,今若雜之,情不相合,勝則爭功,退則推罪,願自領漢軍,不煩更配。」高祖然之。
    《北齊書卷三十九列傳第三十一·袓珽》珽又附陸媼,求為領軍,後主許之。詔須覆奏,取侍中斛律孝卿署名。孝卿密告髙元海,元海語侯呂芬、穆提婆云:「孝徴漢兒,兩眼又不見物,豈合作領軍也?」明旦面奏,具陳珽不合之狀并書珽與廣寧王孝珩交結,無大臣體。珽亦求面見,帝令引入。珽自分疏并云與元海素相嫌,必是元海譖臣。
    《北齊書卷五十列傳第四十二·恩倖·高阿那肱》尚書郎中源師嘗諮肱云:「龍見,當雩。」問師云:「何處龍見?作何物顏色?」師云:「此是龍星見,須雩祭,非是真龍見。」肱云:「漢兒強知星宿!」其墻面如此。
  339. 339.0 339.1 慧超​《徃五天竺國傳》
    ……又迦葉彌羅國東北,隔山十五日程,即是大㔜律國、揚同國、娑播慈國,此三國並屬吐蕃所管,衣著言音人風並別,著皮裘㲲衫靴袴等也。地狹小,山川極險。亦有寺有僧,敬信三寶。若是已東吐蕃總無寺舍,不識佛法,當土是胡,所以信也。已東吐蕃國,純住氷山雪山川谷之間,以氈帳而居,無有城郭屋舍,處所與突厥相似,隨逐水草,其王雖在一處,亦無城但依氈帳以為居業。土地出羊馬猫牛毯褐之類,衣著毛褐皮裘,女人亦爾。土地極寒,不同餘國。家常食麨,少有餅飯。國王百姓等,總不識佛法,無有寺舍。國人悉皆穿地作坑而臥,無有床席,人民極黑,白者全布。言音與諸國不同。多愛喫虱,為著毛褐,甚饒蟣虱,捉得便拋口裏,終不棄也。
    又迦葉彌羅國西北,隔山七日程,至小㔜律國,此屬漢國所管。衣著人風飲食言音與大㔜律相似。著㲲衫及靴剪其鬚髮,頭上纏疊布一條,女人在髮,貧多富少。山川狹小,田種不多,其山憔杌,元無樹木及於諸草。其大㔜律,元是小㔜律王所住之處,為吐蕃來逼,走入小㔜律國坐,首領百姓在彼大㔜律不來。 又從迦葉彌羅國西北隔山一月程至建馱羅,此王及兵馬總是突厥,土人是胡,兼有婆羅門。此國舊是罽賓王王化,為此突厥王阿耶領一部落兵馬,投彼罽賓王,於後突厥兵盛便殺彼罽賓王,自為國主,因茲國境突厥覇王此國已北,並住[山]中。其山並燋無草及樹。衣著人風言音節氣並別,衣是皮□㲲衫靴袴之類。土地宜大麥小麥,全無黍粟及稻,人多食麨及餅。唯除迦葉彌羅、大㔜、小㔜、揚同等國,即此建馱羅國乃至五天崑崙等國,總無蒲□□□甘蔗。此突厥王象有五頭、羊馬無數,駝騾驢等甚□多。地與胡□□□□□迴不過,向南為道路險惡,多足劫賊。從茲已北西業者多,市店之間極多屠殺。此王雖是突厥,甚敬信三寶,王、王妃、王子首領等各各造寺供養三寶,此王每年兩迴設無遮大齋,但是緣身所受用之物、妻及象馬等並皆捨施,唯妻及象,令僧斷價,王還自贖。自餘駝馬金銀衣物家具,聽僧貨賣,自分利養,此王不同餘已北突厥也,兒女亦然,各各造寺設齋捨施,此城俯臨辛頭大河北岸而置,此城西三日程有一大寺,即是天親菩薩無着菩薩所住之寺,此寺名葛諾歌,有一大塔,每常放光,此寺及塔,舊時葛諾歌王造,從王立寺名也。又此城東南□里即是佛過去為尸毘王救鴿處,見有寺有僧,又佛過去捨頭捨眼餧五夜叉等處並在此國中。在此城東南山裏各有寺有僧,見今供養,此國大小乘俱行。
    又從此建馱羅國,正北入山三日程,至烏長國,彼自云欝地引那,此王大敬三寶,百姓村莊,多分施入寺家供養,少分自留以供養衣食,設齋供養每日是常,足寺足僧,僧稍多於俗人也,專行大乘法也。衣著飲食人風與建馱羅國相似,言音不同,土地足駝騾羊馬㲲布之類,節氣甚冷。
    又從烏長國,東北入山十五日程,至拘衛國,彼自呼云奢摩褐羅闍國,此王亦敬信三寶,有寺有僧。衣著言音與烏長國相似,著㲲衫袴等。亦有羊馬等也。
    又從此建馱羅國,西行入山七日,至覽波國,此國無王,有大首領,亦屬建馱羅國所管。衣著言音與建馱羅國相似,亦有寺有僧,敬信三寶,行大乘法。
    又從此覽波國而行入山,經於八日程,至罽賓國,此國亦是建馱羅王所管。此王夏在罽賓,逐涼而坐,冬往建馱羅,趁暖而住。彼即無雪,暖而不寒。其罽賓國冬天積雪,為此冷也。此國土人是胡,王及兵馬突厥。衣著言音食飲與吐火羅國大同少異。無問男之與女並皆著㲲布衫袴及靴,男女衣服無有差別,男人並剪鬚髮,女人髮在。土地出駝騾羊馬驢牛㲲布蒲桃大小二麥欝金香等。國人大敬信三寶,足寺足僧,百姓家各絲造寺,供養三寶。大城中有一寺,名沙糸寺,寺中貝佛螺髻骨舍利見在,王官百姓每日供養。此國行小乘,亦住山裏,山頭無有草木,恰似火燒山也。
    又從此罽賓國西行至七日謝䫻國,彼自呼云社護羅薩他那。土人是胡,王及兵馬即是突厥,其王即是罽賓王姪兒,自把部落兵馬住此於國,不屬餘國亦不屬阿叔,此王及首領雖是突厥,極敬三寶,足寺足僧,行大乘法。有一大突厥首領名娑鐸幹,每年一迴,設金銀無數,多於彼王。衣著人風、土地所出,與罽賓王相似,言音各別。
    又從謝䫻國,北行七日,至犯引國。此王是胡,不屬餘國。兵馬強多,諸國不敢來侵。衣著㲲布衫皮毬氈衫等類,土地出羊馬㲲布之屬,甚足蒲桃。土地有雪,極寒,住多依山。王及首領百姓等大敬三寶,足寺足僧,行大小乘法。此國及謝䫻等亦並剪於鬚髮,人風大分與罽賓相似,別異處多。當土言音不同餘國。
    又從此犯引國,北行二十日,至吐火羅國。王住城名為縛底那,見今大寔(食)兵馬在彼鎮押,其王被其王被逼,走向東一月程,在蒲持山,住見屬大寔(食)所管。言音與諸國別,共罽賓國少有相似,多分不同。衣著皮毬㲲布等,上至國王,下及黎庶,皆以皮毬為上服。土地足駝騾羊馬㲲布蒲桃,食唯愛餅。土地寒冷,冬天霜雪也。國王首領及百姓等甚敬三寶,足寺足僧,行小乘法,食內及葱蕜等,不事外道。男人並剪鬚髮,女人在髮,土地足山。
    又從吐火羅國,西行一月,至波斯國。此王先管大寔(食),大寔(食)是波斯王放駝戶,於後叛,便殺彼王,自立為主。然今此國却被大寔(食)所吞。衣舊著寬㲲布衫剪鬚髮,食唯餅肉,縱然有米,亦磨作餅喫也。土地出駝騾羊馬、出高大驢㲲布寶物。言音各別,不同餘國。土地人性受與易。常於西海汎舶入南海,向師子國,取諸寶物,所以彼國云出寶物;亦向崑崙國取金;亦汎舶漢地,直至廣州取綾絹絲綿之類。土地出好細疊。國人愛殺生,事天不識佛法。
    又從波斯國,北行十日入山至大寔(食)國,彼王住不本國,見向小拂臨國住也,為打得彼國。彼國復居山島,處所極窂,為此就彼。土地出駝騾羊馬疊布毛毯,亦有寶物。衣著細疊寬衫,衫上又披一疊布,以為上服,王及百姓衣服,一種無別,女人亦著寬衫。男人剪髮在鬚,女人在髮。喫食無問貴賤,與同一盆而食,手把亦匙箸,取見極惡,云自手殺而食,得福無量。國人愛殺[生],事天,不識佛法,國法無有跪拜法也。又小拂臨國傍海西北即是大拂臨國,此王兵馬強多,不屬餘國。大寔(食)數迴討擊不得,突厥侵亦不得。土地足寶物,甚足駝騾羊馬疊布等物。衣著與波斯、大寔(食)相似,言音各別不同。
    又從大寔(食)國已東並是胡國。即是安國、曹國、史國、石騾國、米國、康國等,雖各有王並屬大寔(食)所管。為國狹小,兵馬不多,不能自護。土地出駝騾羊馬疊布之類,衣著疊衫袴等及皮毬,言音不同諸國,又此六國總事火祆,不識佛法,唯康國有一寺有一僧,又不解敬也。此等胡國並剪鬚髮,愛著白㲲帽子。極惡風俗,婚姻交雜,納母及姊妹為妻,波斯國亦納母為妻。其吐火羅國乃至罽賓國、犯引國、謝䫻國等,兄弟十人五人三人兩人共娶一妻,不許各娶一婦,恐破家計。
    又從康國已東,即跋賀那國,有兩王,縛又大河,當中西流,河南一王屬大寔(食),河北一王屬突厥所管。土地亦出駝騾羊馬疊布之類,衣著皮裘疊布。食多餅麨。言音各別,不同餘國。不識佛法,無有寺舍僧尼。
    又跋賀那國東有一國,名骨咄國,此王元是突厥種族,當土百姓半胡半突厥。土地出駝騾羊馬牛驢蒲桃疊布毛毯之類。衣著疊布皮裘。言音半吐火羅半突厥半當土。王及首領百姓等敬信三寶,有寺有僧,行小乘法,此國屬大寔(食)所管,外國雖云道國,共漢地一箇大州相似。此國男女剪鬚髮,女人在髮。
    又從此胡國已北,北至北海,西至西海,東至漢國,已北總是突厥所住境界,此等突厥不識佛法,無寺無僧,衣著皮毬氈衫,以虫為食,亦無城郭住處,氈帳為屋,行住隨身,隨逐水草。男人並剪鬚髮,女人在頭(髮)。言音與諸國不同。國人愛殺,不識善惡。土地足駝騾羊馬之屬。
    又從吐火羅國東行七日,至胡蜜王住城,當來於吐火羅國,逢漢使入蕃,略題四韻取辭五言:「君恨西蕃遠,余嗟東路長。道荒宏雪嶺,險澗賊途倡。鳥飛驚峭嶷,人去偏樑□。雖平生不捫淚,今日灑千行。」冬日在吐火羅逢雪,述懷五言:「冷雪牽氷合,寒風擘地烈。巨海凍墁壇,江河凌崖囓。龍門絕瀑布,井口盤蛇結。伴火上□歌,焉能度播蜜。」此胡蜜王,兵馬少弱,不能自護,見屬大寔(食)所管,每年輸稅絹三千疋。住居山谷,處所狹小,百姓貧多,衣著皮裘氈衫,王著綾絹疊布。食唯餅麨。土地極寒,甚於餘國。言音與諸國不同。所出羊、牛極小不大,亦有馬、騾。有僧有寺,行小乘法。王及首領百姓等總事佛,不歸外道,所以此國無外道。男並剪除鬚髮,女人在頭(髮)。住居山裏,其山無有樹水及於百草。
    又胡蜜國北山裏,有九箇識匿國,九箇王各領兵馬而住,有一箇王屬胡蜜王,自外各並自住,不屬餘國。近有兩窟王來投於漢國,使命安西,往來[不]絕。唯王、首領衣著疊布皮裘,自餘百姓唯是皮裘氈衫。土地極寒,為居雪山,不同餘國。亦有羊馬牛驢。言音各別不同諸國。彼王常遣二三百人於大播蜜川,劫彼與(商)胡及於使命,縱劫得絹,積在庫中,聽從壞爛,亦不解作衣著也。此識匿等國無有佛法也。
    又從胡蜜國東行十五日,過播蜜川,即至葱嶺鎮,此即屬漢,兵馬見今鎮押,此即舊日王裴星國境,為王背叛,走投土蕃,然今國界無有百姓,外國人呼云渴飯檀國,漢名葱嶺。
    又從葱嶺步入一月,至疎勒,外國自呼名伽師祇離國,此亦漢軍馬守捉。有寺有僧,行小乘法。喫肉及葱韮等。土人著疊布衣也。
    又從疎勒東行一月,至龜茲國,即是安西大都護府,漢國兵馬大都集處。此龜茲國,足寺足僧,行小乘法。食肉及葱韮等也。漢僧行大乘法。
    又安西南去于闐國二千里,亦足漢軍馬領押。足寺足僧,行大乘法。不食肉也。從此已東並是大唐境界,諸人共知,不言可悉。開元十五年十一月上旬至安西,于時節度大使趙君,且於安西有兩所漢僧住持行大乘法,不食肉也。大雲寺主秀行,善能講說,先是京中七寶臺寺僧大雲寺□維那,名義超,善解律藏,舊是京中莊嚴寺僧也;大雲寺上座,名明惲,大有行業,亦是京中僧,此等僧大好住持,甚有道心樂崇功德。龍興寺主名法海,雖是漢兒,生安西,學識人風不殊華夏。
    于闐有一漢寺名龍興寺,有一漢僧名□□,是彼寺主大好住持,彼僧是河北冀州人士。疎勒亦有漢大雲寺,有一漢僧住持,即是崏州人士。……
  340. 《夷堅志·丁志·卷九·陝西劉生》紹興初,河南為偽齊所據,樞密院遣使臣李忠往間諜。李本晉人,氣豪,好交結,人多識之。至京師,遇舊友田庠。庠,亡賴子也,知其南來,法當死,捕告之賞甚重,輒持之曰:「爾昔貸我錢三百貫,可見還。」李忿怒曰:「安有是?吾寧死耳。」陝西人劉生者聞其事,為李言:「極知庠不義,然君在此如落穽中,奈何可較曲直?身與貨孰多?且敗大事,盍隨宜餌之。」李猶疑其為庠遊説,然亦不得已,與其半,劉曰:「勿介意,會當復歸君。」李佯應曰:「幸甚。」庠得錢買物,將如晉絳,劉曰:「我亦欲到彼,偕行可乎?」卽同行,過河中府,少憩於河灘,兩人各攜一擔僕共坐沙上,四顧無人,劉問庠鄉里年甲,具答之。劉曰:「然則汝乃中國民,嘗食宋朝水土矣。」庠曰:「固然。」劉曰:「我亦宋遺民,不幸淪沒偽土,常恨無以自効。朝廷每遣人探事,多采道聽塗説,不得實。幸有誠愨如李三者,吾曹當出力助成之,奈何反挾持以取其貨?」庠諱曰:「是固負我。」劉曰:「吾素知此,且詢訪備至,甚得其詳。吾與汝無怨惡,但恐南方士大夫謂我北人皆似汝,敗傷我忠義之風耳。」遂運斤殺之,僕亦殺其僕,投屍於河,並其物復回京師,盡以付李,乃告之故。李欲奉半直以謝,劉笑曰:「我豈殺人以規利乎?」長揖而別。李南還説此,而失劉之名,為可惜也。
  341. 《魏書·卷十九中·景穆十二王列傳第七中·任城王拓跋澄》後高祖外示南討,意在謀遷,齋於明堂左个,詔太常卿王諶,親令龜卜,易筮南伐之事,其兆遇革。高祖曰:「此是湯武革命,順天應人之卦也。」羣臣莫敢言。澄進曰:「易言革者更也。將欲應天順人,革君臣之命,湯武得之為吉。階下帝有天下,重光累葉。今曰卜征,乃可伐叛,不得云革命。此非君人之卦,未可全為吉也。」高祖厲聲曰:「象云『大人虎變』,何言不吉也!」澄曰:「陛下龍興既久,豈可方同虎變!」高祖勃然作色曰:「社稷我社稷,任城而欲沮眾也!」澄曰:「社稷誠知陛下之社稷,然臣是社稷之臣子,豫參顧問,敢盡愚衷。」高祖既銳意必行,惡澄此對,久之乃解,曰:「各言其志,亦復何傷。」車駕還宮,便召澄,未及昇階,遙謂曰:「向者之革卦,今更欲論之。明堂之忿,懼眾人競言,阻我大計,故厲色怖文武耳,想解朕意也。」乃獨謂澄曰:「今日之行,誠知不易。但國家興自北土,徙居平城,雖富有四海,文軌未一,此間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風易俗,信為甚難。崤函帝宅,河洛王里,因茲大舉,光宅中原,任城意以為何如?」澄曰:「伊洛中區,均天下所據,陛下制御華夏,輯平九服,蒼生聞此,應當大慶。」高祖曰:「北人戀本,忽聞將移,不能不驚擾也。」澄曰:「此既非常之事,當非常人所知,唯須決之聖懷,此輩亦何能為也。」高祖曰:「任城便是我之子房。」加撫軍大將軍、太子少保,又兼尚書左僕射。及駕幸洛陽,定遷都之策,高祖詔曰:「遷移之旨,必須訪眾。當遣任城馳驛向代,問彼百司,論擇可否。近日論革,今真所謂革也,王其勉之。」既至代都,眾聞遷詔,莫不驚駭。澄援引今古,徐以曉之,眾乃開伏。澄遂南馳還報,會車駕於滑臺。高祖大悅曰:「若非任城,朕事業不得就也。」從幸鄴宮,除吏部尚書。
  342. 《魏書·卷一百三·列傳第九十一·蠕蠕》……(普通二年)七月,阿那瓌啟云:「投化蠕蠕元退社、渾河旃等二人以今月二十六日到鎮,云國土大亂,姓姓別住,迭相抄掠,當今北人鵠望待拯。今乞依前恩,賜給精兵一萬,還令督率送臣磧北,撫定荒人,脫蒙所請,事必克濟。」詔付尚書、門下博議。八月,詔兼散騎常侍王遵業馳驛宣旨慰阿那瓌,并申賜賚。
  343. 張齊明《地域、門第之別抑或華夷之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吳人”、“南人”與“北人”》……曹魏至西晉時期“吳人”是政權鼎立之下基于對孫吳政權政治效忠而形成的地域性群體,他們以“中州”、“中國”稱呼中原住民,雖然相互歧視與攻訐,但並不互相視為異族。政權分立,長期的南北對峙是“吳人”族群認同形成的重要外部推動力量。而江東地區經濟與文化的發展,逐漸取得了可以與中原地區相抗衡的地位,則是“吳人”族群認同形成的一個必要條件。
    ……東晉時期,中州士人南下,相對于原來的“吳人”,他們被視為“北人”,而“吳人”也因此被稱為“南人”,“南人”、“北人”之間的爭奪是東晉政權內的一種權力、門第之爭。此時,北方正經歷戰亂,尚未出現穩定的統一政權,因此,偏宏江南的東晉政權,以“中國”自居,其內部的“南人”、“北人”族群,正處于不斷的鬥爭和融合之中……歸結而言,東晉時期的“南人”、“北人”之爭,不是基于地域而論,而多表現為門第、士庶權力之爭。
    ……東晉後期,劉裕集團開始崛起,並于420年進行了禪代,建立了劉宋政權。與此同時,北方鮮卑人建立的北魏也逐漸控制了中原地區,形成了新的南北對抗局面,此時,東晉時期的“南人”、“北人”有了新的含義。北方異族政權多稱南朝人士為“南人”,有時也稱“吳人”,甚至以歧視性的“島夷”稱之。江東則稱居住于中原地區的魏人為“北人”,但多以歧視性的“索虜”呼之。“南人”與“北人”,已經不再是華夏內部的群體區分,而演化為南北政權之間相互對立的異族,包含了“華夷之分”和政治上的“正統之爭”。……總而言之,此時南北之爭,大約皆為正統之爭,還隱含著華夷之分。……
  344. 敬爱的金正恩同志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十次会议上发表纲领性施政演说. 朝鮮中央通訊社. 2024-01-16 [2024-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7). 
  345. 絕不合併意味着放棄武統 金正恩重構朝鮮半島和平的新思路
  346. 慧菀譯《大方廣佛花嚴經·音義卷下·經卷第四十五·諸菩薩住處品》震旦國或曰「支那」,亦曰「真丹」,此翻為「思惟」,以其國人多所思慮,多所計作,故以為名,即今此漢國是也。
    玄應《一切經音義·卷第十八·雜阿毗曇心論》振旦。或作震旦,或言真丹,皆一也,舊譯云漢國,經中亦作脂那,今作支那,此無正翻,直神州之捴名也。
    毘陵沙門湛然《止觀輔行傳弘決卷第四之二》……第三句中云振丹者。約佛在世,若教流此土則知而不見。振丹兩字並恐書誤。下第十所引即云震旦。琳法師釋云:「東方屬震是日出之方,故云震旦。」新婆沙云脂那,西域記云至那,此聲並與震旦、真丹相近故,故知並屬梵音。……
  347. 符秦罽賓三藏僧伽跋澄譯《鞞婆沙論·卷第九》
    ……問曰:「世尊為四天王說四諦,聖語為有力耶、無力耶?若有力者,何以故為二聖語說一曇羅國、一彌離車國語說。若無力者,本師偈云何通?『一音聲說法,悉遍成音義;彼各作是念:最勝為我說。』一音聲說法者,是梵音也。悉遍音者,若有真旦人,彼作是念:謂佛作真旦語說法。如是陀勒摩勒、波勒佉沙、婆佉梨,謂彼處若有兜佉勒人,彼作是念:謂佛作兜佉勒語說法。現義者,著欲者作是念:世尊說不淨。恚者作是念:世尊說慈。癡者作是念:世尊說緣起。彼各作是念:最勝為我說者,眾中作是念:世尊為我故說法。是故說:『一音聲說法, 悉遍成音義;彼各作是念:最勝為我說。』作此論已。」答曰:「無力。何以故?世尊不可以耳見色、以眼聽聲。」
    問曰:「若無力者,此偈云何通?」答曰:「此偈不必通。偈者非契經、非律、非阿毘曇,但彼作頌者欲令句義合故。此是讚佛,非是實。如鞞婆闍提說:諸佛不眠,以除陰蓋故、佛世尊亦常定故。如是更有說者,諸佛世尊不飲不食,除諸著味故。此是讚佛,非是實。如是偈讚佛,非是實。若通此偈者當何意?答曰:世尊所說應機捷速。世尊語極速,為一說已復為一說,如似一時。或曰:世尊語音一切音。各有境界應適一切音。世尊極知真旦語,勝生真旦中者。如是陀勒摩勒、波勒佉沙、婆佉梨、兜佉勒,世尊極知兜佉勒語,勝生兜佉勒中者。以是故說一音聲說法,悉遍成音義。更有說者,世尊有力。」
    問:「若爾者,此偈為善通。何以故世尊為四天王說四諦,為二聖語說,為一曇羅國語說,為一彌離車國語說?」答曰:「欲滿彼四天王意願故。二天王願世尊聖語為我說四諦,一願曇羅國語,一願彌離車國語。世尊常欲滿他一切善願,隨所欲而為說法。是謂滿四天王意願故,為二聖語說四諦,為一曇羅國語,為一彌離車國語說。或曰:『斷他疑故。』莫令有作是念:世尊但善於聖語,不能曇羅國語、彌離車國語。是故斷他疑故說,我一切中自在。以故爾。或世尊教化,或為變身口或不變。謂不變身口者,若為彼變便不得度,以是故世尊以己力遊朋者尸,人間一日行十二由延。說者即彼日教化七十千人入聖法中,謂一切緣不變身口。謂教化變身口者,若為彼不變便不得度。以是故世尊為四天王二聖語說,一曇羅語說,一彌離車語說。說四諦時,如是行觀時,一切根本聖行。」……
    北涼天竺沙門浮陀跋摩共道泰等譯《阿毘曇毘婆沙論·卷第四十一》……佛以聖語為四天王說四諦,二解二不解。佛欲饒益憐愍故,復作陀毘羅語說四諦,謂伊禰彌禰踰被陀踏被,二不解者一解一不解。世尊欲饒益憐愍故,作彌梨車語說四諦,謂摩奢兜奢僧奢摩薩婆多毘羅緻是名苦邊,四皆得解。
    問曰:「佛能以聖語為四天王說四諦令其解不?若能者,何故不使他解?不能者,偈所說云何通?如偈說『佛以一音演說法,而現種種若干義,眾生皆謂獨為我,解說諸法不為他。』一音者,謂梵音。現種種義者,若會中有真丹人者,謂佛以真丹語為我說法。如有釋迦人、夜摩那人、陀羅陀人、摩羅娑人、佉沙人、兜佉羅人,如是等人在會中者,彼各各作是念:佛以我等語,獨為我說法。若貪欲多者,佛為我說不淨;瞋恚多者,佛為我說慈心;愚癡多者,佛為我說緣起,眾生皆謂為我解說。諸法不為他者,時會各謂佛為說法不為他。」答曰:「應作是說:佛能。」
    問曰:「若然者,何故不令他解?」答曰:「為滿足諸天王心所念故。二天王作是念:若佛為我作聖語說四諦者,我則能解。一天王作是念:若佛以毘羅語說四諦者,我則能解。一天王作是念:若佛以彌梨車語說四諦者,我則能解。如其念而為說之。復次欲現知眾生語言音聲故。或謂如來唯能作聖語不能作餘語,欲令如是疑心得決定故,而作是說。復次受化者,或於如來不變形言而得受化,或於如來變異形言而得受化者。若於如來不變形言得受化者,若變形言而受化者則不能解。曾聞佛在摩伽陀國,為尊弗迦羅婆羅故,步行經十二由旬,令十萬眾生皆得見諦,皆以不變形言故。若變形言,彼諸眾生則不能見諦。若眾生應見如來變現形言而得度者,若不變形言則不得度。復有說者,不能。世尊非境界事,不能為境界。佛雖得自在,不能以耳見色眼聽聲。」
    問曰:「若然者,偈義云何通?」答曰:「此是歎說如來之言,所說大過。如毘婆闍婆提作如是說:如來常定,善安住念慧故;如來不眠,以離蓋故。如是皆是歎說如來過美之言。復次如來言音能遍一切聲境界,如其所念皆悉能語。如來秦語,勝秦中生者;如來若作彌梨車語,勝彌梨車中生者。復次如來語言速疾迴轉,若作秦語,次作釋迦語,以速疾迴轉故人謂一時。」……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七十九》
    ……毘奈耶說:「世尊有時為四天王先以聖語說四聖諦,四天王中二能領解二不領解。世尊憐愍饒益彼故,以南印度邊國俗語說四聖諦,謂瑿泥迷泥蹋部達□部,二天王中一能領解一不領解。世尊憐愍饒益彼故,復以一種篾戾車語說四聖諦,謂摩奢覩奢僧攝摩薩縛怛羅毘刺遲,時四天王皆得領解。問佛以聖語說四聖諦能令所化皆得解不?設爾何失?二俱有過,所以者何?若言能者後二天王聞聖語說何故不解?若不能者伽他所說當云何通?如有頌言『佛以一音演說法,眾生隨類各得解,皆謂世尊同其語,獨為我說種種義』,一音者謂梵音,若至那人來在會坐,謂佛為說至那音義,如是礫迦葉筏那達剌陀末婆佉沙覩貨羅博喝羅等人來在會坐,各各謂佛獨為我說自國音義,聞已隨類各得領解。又貪行者來在會坐,聞佛為說不淨觀義;若瞋行者來在會坐,聞佛為說慈悲觀義;若癡行者來在會坐,聞佛為說緣起觀義,憍慢行等類此應知。此伽他中既作是說,如何可說佛以聖語說四聖諦不令一切所化有情皆得領解。有作是說。佛以聖語說四聖諦能令一切所化有情皆得領解。」
    問:「若爾何故後二天王聞聖語說而不能解?」答:「彼四天王意樂有異,為滿彼意故佛異說,謂二天王作如是念,若佛為我以聖語說四聖諦者我能受行。第三天王作如是念,若佛為我以南印度邊國俗語說四諦者我能受行。第四天王作如是念,若佛為我隨以一種篾戾車語說四諦者我能受行。是故世尊隨彼意說,復次世尊欲顯於諸言音皆能善解故作是說,謂有生疑佛唯能作聖語說法,於餘言音未必自在,為決彼疑佛以種種言音說法,顯於諸方言音自在,所說法要聞皆受行。復次有所化者依佛不變形言而得受化,有所化者依佛轉變形言而得受化,依佛不變形言得受化者若變形言而為說法彼不能解。如說佛在摩揭陀國為度池堅步行十二踰繕那故七萬眾生皆得見諦,彼皆依佛不變形言而得受化。若變形言為說法者,彼諸眾生應不見諦。依佛轉變形言得受化者,若不變形言而為說法彼不能解。是故世尊作三種語為四天王說四聖諦。復有說者,佛以一音說四聖諦,不令一切所化有情皆能領解,世尊雖有自在神力而於境界不能改越,如不能令耳見諸色眼聞聲等。」
    問:「若爾前頌當云何通?」答:「不必須通非三藏故。諸讚佛頌言多過實。如分別論者讚說世尊心常在定,善安住念及正知故,又讚說佛恒不睡眠離諸蓋故。如彼讚佛實不及言前頌亦然故不須釋。復次如來言音遍諸聲境隨所欲語皆能作之,謂佛若作至那國語勝在至那中華生者,乃至若作博喝羅語勝在彼國中都生者,以佛言音遍諸聲境故。彼伽他作如是說。復次佛語輕利速疾迴轉,雖種種語而謂一時。謂佛若作至那語已無間復作礫迦國語,乃至復作博喝羅語,以速轉故皆謂一時,如旋火輪非輪輪想。前頌依此故亦無違。復次如來言音雖有多種。而同有益故說一音。」……
  348. 竺法護譯達磨羅察《佛說申日經》……申日有子,名旃羅法言月光童子,先世宿命学佛经道,有神猛志,志在大乘。白其父言:「佛者大圣神通已达,前知无穷却覩无极。蜎蜚蠕动心义所念,皆豫知之。莫用邪冥恶人之言受其重罪。」……佛告阿難:「我般涅槃千岁已后,经法且欲断绝,月光童子当出于国作圣君,受我经法兴隆道化,秦土及诸边国,鄯善、乌长、归兹、疏勒、大宛、于填及诸羌虏夷狄皆当奉佛尊法普作比丘,其有一切男子女人,闻申日经,前所作犯恶逆者皆得除尽。当知世尊之所应度如是,如是其有犯逆尚得度脱,何况至心学佛道者。」佛说经已,一切众会莫不欢喜,作礼而去。
  349. 庚午歲西崇福寺沙門智昇撰《開元釋教錄卷第二總括群經錄上之二》密迹金剛力士經七卷(或五卷或四卷或八卷,太康元年十月八日出亦直云密迹經,見支敏度竺道祖及僧祐三錄,今編入寶積當第三會)
  350. 西晉三藏竺法護奉詔譯《大寶積經·卷第十·密迹金剛力士會》……第二十二離辭諸天、第二十三假使諸天、第二十四善見諸天、第二十五一究竟諸天、淨居有四天,謂所奉行決了一處究竟天、真究竟天、無瞋恚天、不親近天。是為寂意!諸天立至誠誓慧眾。如是諸夜叉鬼神、揵沓和、阿須輪、迦樓羅、真陀羅、摩休勒、迦盧跡鬼神、持花鬼神,其言辭教各各別異。又寂意!是閻浮利天下大國具足有一千,各有大郡。其十六大國以用治政而相攝護,各自諮嗟。一切諸人及與非人,言語各異音聲不同,辭有輕重。如來聖慧從其音響隨時而入,皆悉化之立正真業。各有種號,釋種、安息、月支、大秦、劍浮、擾動、丘慈、于闐、沙勒、禪善、烏耆,前後諸國匈奴、鮮卑、吳蜀秦地、諸麼夷狄、他羅多愚民野人,及諸須曼耶呪,女人處國、牟兜吒國、因緣國、波羅奈國、數樹國、金本國、脾羅本國、倚脾沙國、益本國、上本國、他談國、北方異國、西方所持國。海中諸神,眾蟲魚鼈。諸山中神,有形含血之類,阿拘羅、摩拘羅、阿那散,諸牧羊諸禽獸,所負諸瘻種心不平正,前曾生者、處在世者。如是寂意!如斯千國周圍充滿,於閻浮利天下各自異居。又是諸人及非人類,言語各異志操不同音聲各別。如來至真隨其言音而入其中,因開化之立於正真。……
  351. 孫盛《晉陽秋》太康末,陆机入洛,闻左思作《三都赋》。与弟书曰:「此间有伧父,欲作水中三都赋。」吴以中州人为「伧」。
  352. 《太上三天正法經》……逮至黃帝,置立生民,後生之人,起於黃帝也。黃帝結土為象,放於廣野,三百年中,五色變化,能言能語,各在一方,故有傖、秦、氐、夷、蠻、差之類也。五姓合德,亦法自然,承上真之炁,而得為人也。能有生死之期,壽命之會。若有骨炁係真,便為不死,得補上仙,有不純之行,死歸土也。……
  353. 大唐陸海羽客王懸河修《三洞珠囊·卷之七·二十四職品》……大都攻職,主天下屯聚符廟,秦、胡、氐、羌、蠻、夷、戎、狄、楚、越攻擊不正氣,惡人逆鬼,盡當分明考錄。……領决職,主鬼氣,男女被氣傳語領决教,分別秦、夷、胡、戎、狄、氐、羌真偽。……
    《三洞珠囊·卷之九·老子化西胡品》……鬼谷先生撰《文始先生无上真人关令内传》云:周无极元年,岁在癸丑冬十有二月二十五日,老子之度关也。……后入严宾国阇崛之山精舍中行道。厨宾王出游,问曰:「此何等人?」侍者曰:「道士耳。」王曰:「道士乃幽隐在此乎?」后日复游见之,王曰:「何修也?可以致福。」老子曰:「斋戒中食,读经行道,上可得至真,不死不生,教化出入在意也;下可安国隆家,亦可从转身得道,度世入无为。」王曰:「善哉!」后日出游,复见之。王曰:「道士道法最何为贵耶?」道士曰:「吾道贵自然,清静无为,及斋戒行中食,烧香可从生天可从生王侯家得可从道度世以此为上。」王曰:「善!寡人欲请道士中食行道,可乎?」道士曰:「为欲请几人耶?」王曰:「悉请也。」道士曰:「徒众多,难可悉供也。」王笑曰:「寡人大国,何求不得,而云不能供耶?」道士曰:「吾道士固曰贫道,依附国王,致有珍宝,尽是王物。今先欲请王国人中食,以为百姓祈福,可乎?」王曰:「善!但恐道士无以供之。」道士曰:「足有供之,愿王枉驾。」王曰:「刻日当到。」道士遂先请及群臣国人也,皆使仙童玉女及四方飞天人请男女一十四日,都毕,王叹曰:「贫道士尚能作大福如此,我大国王何所乏无而言不能供之耶?」刻日请道士徒众,大会道士,到皆引诸天圣众九品仙人,四十馀日,人来不尽,后方日日异类,或胡或伧,或吴或楚,或长或短,王仓库已半,人犹未止。……
  354. 三藏沙門義淨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第一》……然東夏大綱多行法護,關中諸處僧祇舊兼,江南嶺表有部先盛,而云十誦、四分者,多是取其經夾以為題目。詳觀四部之差律儀殊異,重輕懸隔、開制迢然,出家之侶各依部執。無宜取他輕事替己重條、用自開文見嫌餘制,若爾則部別之義不著、許遮之理莫分,豈得以其一身遍行於四?裂裳金杖之喻,乃表證滅不殊,行法之徒須依自部頻毘娑羅王夢見一疊裂為十八片,一金杖斬為十八段。怖而問佛。佛言:「我滅度後一百餘年,有阿輸迦王,威加贍部。時諸苾芻教分十八,趣解脫門其致一也。此即先兆,王勿見憂耳。」。其四部之中,大乘小乘區分不定。北天南海之郡純是小乘,神州赤縣之鄉意存大教,自餘諸處大小雜行。考其致也,則律撿不殊,齊制五篇通修四諦,若禮菩薩、讀大乘經,名之為大;不行斯事,號之為小。所云大乘,無過二種:一則中觀、二乃瑜伽,中觀則俗有真空體虛如幻,瑜伽則外無內有事皆唯識;斯並咸遵聖教,孰是孰非?同契涅槃,何真何偽?意在斷除煩惑拔濟眾生,豈欲廣致紛紜重增沈結?依行則俱昇彼岸,棄背則並溺生津。西國雙行理無乖競,既無慧目誰鑒是非?任久習而修之,幸無勞於自割。且神州持律,諸部互牽,而講說撰錄之家遂乃章鈔繁雜,五篇七聚易處更難,方便犯持顯而還隱,遂使覆一簣而情息、聽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蒼髭乃成、中下之徒白首寧就。律本自然落漠,讀疏遂至終身,師弟相承用為成則,論章段則科而更科,述結罪則句而還句。考其功也,實致為山之勞;覈其益焉,時有海珠之潤。又凡是製作之家,意在令人易解,豈得故為密語而更作解謿?譬乎水溢平川決入深井,有懷飲息濟命無由。准驗律文則不如此,論斷輕重但用數行,說罪方便無煩半日,此則西方南海法徒之大歸矣。至如神州之地,禮教盛行,敬事君親、尊讓耆長、廉素謙順、義而後取、孝子忠臣、謹身節用。……
    三、食坐小床
    西方僧眾將食之時,必須人人淨洗手足,各各別踞小床,高可七寸、方纔一尺,藤繩織內脚圓且輕;卑幼之流小枮隨事。雙足蹋地,前置盤盂,地以牛糞淨塗,鮮葉布上,座去一肘互不相觸,未曾見有於大床上跏坐食者。且如聖制,床量長佛八指,以三倍之長中人二十四指,當笏尺尺半。東夏諸寺床高二尺已上,此則元不合坐,坐有高床之過。時眾同此,欲如之何?護罪之流須觀尺樣。然靈巖四禪床高一尺,古德所製誠有來由。即如連坐跏趺排膝而食,斯非本法,幸可知之。聞夫佛法初來,僧食悉皆踞坐,至于晉代此事方訛,自茲已後跏坐而食。然聖教東流年垂七百,時經十代代有其人,梵僧既繼踵來儀,漢德乃排肩受業,亦有親行西國目擊是非,雖還告言,誰能見用?又經云「食已洗足」,明非床上坐,菜食棄足邊,故知垂脚而坐是。佛弟子宜應學佛,縱不能依勿生輕笑。良以敷巾方坐難為護淨,殘宿惡觸無由得免。又復歛眾殘食深是非儀,收去反觸僧槃、家人還捉淨器,此則空傳護淨,未見其功。幸熟察之,須觀得失也。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第三·二十洗浴隨時》夫論洗浴之法,西國乃與東夏不同,但以時節調和稍異餘處。於十二月花果恒有,不識氷雪薄有微霜,雖復多暑亦非苦熱。熱則身無疿子,寒乃足無皴裂,為此人多洗沐體尚清淨,每於日日之中不洗不食。又復所在之處極饒池水,時人皆以穿池為福。若行一驛,則望見三二十所,或寬一畝五畝。於其四邊種多羅樹,高四五十尺。池乃皆承雨水,湛若清江。八制底處皆有世尊洗浴之池,其水清美異於餘者。……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第三·二十七先體病源》……又復須知,西方藥味與東夏不同,互有互無事非一概。且如人參、茯苓、當歸、遠志、烏頭、附子、麻黃、細辛,若斯之流神州上藥,察問西國咸不見有。西方則多足訶黎勒,北道則時有欝金香,西邊乃阿魏豐饒,南海則少出龍腦,三種豆䓻皆在杜和羅,兩色丁香咸生堀倫國。唯斯色類是唐所須,自餘藥物不足收採。……
  355. 敦煌残抄本《老子西昇化胡經序說第一》……爾時老君告諸國王:「汝等心毒,好行殺害,唯食血肉,斷眾生命。我今為汝說夜叉經,令汝斷肉,專食麥麨,勿為屠殺。不能斷者,以自死肉。胡人佷戾,不識親疎,唯好貪婬,一無恩義。鬚髮拳鞠,梳洗至難。性既羶腥,體多垢穢。使其修道,煩惱行人。是故普令剔除鬚髮,隨汝本俗而衣氈裘。教汝小道,令漸修學。兼持禁戒,稍習慈悲。每月十五日,常須懺悔。又以神力為化佛形,騰空而來。高丈六身,體作金色。面恆東向,示不忘本,以我東來故顯斯狀。令其見者,發慈善心。汝等國王,所有朝拜一像吾面。東向政事。如是不久,過蔥嶺山,中有深池,毒龍居止。五百商旅,宿於池濱,為龍所害,竟不遺一。我遺其國渴叛陀王傳祝與之,就池行法。龍王恐怖。乃變為人。謝過向王請移別住,不復於此更損人民,令後往來絕其傷害。次即南出至於烏場,遍歷五天,入摩竭國。我衣素服,手執空壺,置精舍中,立浮屠教,號清淨佛,令彼剎利婆羅門等而奉事之,以求無上正真之道。歷年三八,穆王之時,我還中夏,使入東海,至於蓬萊方丈等洲。到於扶桑,暫過大帝之所,挍集仙品稱位高下。又經八王二百餘載,幽深演之時,歲次辛酉。三川震蕩,王者將亡。數遭百六,非人可制。我更西度,教化諸國。次入西海,至於聚窟流麟等洲。總召十方神仙大士,及初得道地下主者、並未授任遊散仙人至孝至忠適經歷度者,如是等輩八萬餘人,挍量功德行業輕重,授其職位。五等仙官、二十七品仙真、上聖岳瀆三天,咸悉補擬如是。又經六十餘載,桓王之時,歲次甲子一陰之月。我令尹喜,乘彼月精,降中天竺國入乎白淨夫人口中託廕而生,號為悉達。捨太子位,入山修道。成無上道,號為佛陀。始建悉曇十二文字,展轉離合三萬餘言。廣說經誡,求無上法,又破九十六種邪道。歷年七十,示人涅槃。襄王之時,其歲乙酉。我還中國,教化天人,乃授孔丘仁義等法。爾後王誕六十年間,分國從都,王者無德。我即上登崑崙,飛昇紫微,布氣三界,含養一切。……」
    《老子化胡經·卷第二》……爾時老君為諸弟子及眾生故,告〔尹〕喜言:「是諸外道鬼神有九十六種,略為說之。此諸鬼神敗亂正法,於修道人能為摩事,作諸變(恠)種種形像。或複令人墜落〔邪〕道,陷諸眾生便不休息。吾去之後,遍行於世,乃至東夏,專行邪或,迷亂人心,令其顛倒風狂。或著者不悟,或令斷髮削須,烏衣跣足,種種形狀,求人利養;行淫慾事,貪取錢財,遣人舍男舍女,□□□命,乃至頭目、國城妻子,無所憐惜。雲過去未來,得諸果報,人無悟者。複令國王帝主□□信向,破亂政事,不自歸道。著此外道,則生我慢,矯誑百端,或亂大道。」
    《老子化胡經·受道卷第八》……爾時,老子偈訖,告諸眾曰:「我乘雲禦氣,遊於八極之外,履行十方。教化八十餘國,降伏九十五種邪道,或或夷,種種變見,或在火上,或在水中,或作小身,或作大身;何種不涉,何種不經,何國不化,何世不生?或儒或道,或仙或凡,傳經說戒,種種教道,示令開悟一切眾生。胡王既伏教戒,吾當遊於九天。時鬼穀等二十四真,隱影複還於周,唯喜待吾矣。」
    《老子化胡經玄歌卷第十》……我在舍衛時,約勅瞿曇身。汝共摩訶薩,齎經教東秦。歷落神州界,迫至東海間。廣宣至尊法,教授聾俗人。與子威神法,化道滿千年。年終時當還,慎莫戀中秦。致令天氣怒,太上踏地瞋。寺廟崩倒澌,龍王舐經文。八萬四千弟子。一時受大緣。……
    《老君十六變詞》……五變之時。生在中都在洛川。嵩高少室嶺岑顛中央修福十萬年。教授仙人數萬千。齊得昇天入青雲。降鑒周室八百年。運終數盡向罽賓。化胡成佛還東秦。敷揚道教整天文。
  356. 《姚伯多造像記》……其辭曰:芒芒太上。疊疊幽微。於矣皇老。誕精云湄。純風漸鼓。品物沾暉。非至非成。熟啟冥機。洸洸尹生。妙契玄理。遠其城都。皓變素起。微言既暢。萬累都止。陳文五千。功不在己。沖虛纏邈。如昧俞深。不知其誰。像帝先人。化治西域。流波東秦。至感無其,崇之者因。既建石像。圖藻靈仙。在軒雲遘。岳峙霄間。莊麗嚴飾。妙觀閑閑。髣髴神儀。載揚真賢。濟濟川原。雍穆開關。俄俄風流。君子交齊。降生哲人。敘此熟資。清為時範。動為世師。非唯立德。政化是妣。其妣唯何。唯政是匡。其政唯何。柔而能剛。造立石像。德立彌章。唯我皇老。与日齊光。伯多、伯龍、姚定龍、姚伯養、姚天□從始供養,千載不忘。壽身捨身。道氣將自。如此種福。□□萇入天堂。子孫□□後更煩昌。後人見之。供養如常。若當不信。□□
  357. 《三國志·卷十·魏書十·荀彧荀攸賈詡傳第十·荀彧》……太祖將伐劉表,問彧策安出,彧曰:「今華夏已平,南土知困矣。可顯出宛、葉而閒行輕進,以掩其不意。」太祖遂行。會表病死,太祖直趨宛、葉如彧計,表子琮以州逆降。……
  358. 《晉書·卷五十六·列傳第二十六·孫綽》時大司馬桓溫欲經緯中國,以河南粗平,將移都洛陽。朝廷畏溫,不敢為異,而北土蕭條,人情疑懼,雖並知不可,莫敢先諫。綽乃上疏曰:「伏見征西大將軍臣溫表『便當躬率三軍,討除二寇,蕩滌河渭,清灑舊京。然後神旂電舒,朝服濟江,反皇居於中土,正玉衡於天極』。斯超世之弘圖,千載之盛事。然臣之所懷,竊有未安,以為帝王之興,莫不藉地利人和以建功業,貴能以義平暴,因而撫之。懷愍不建,淪胥秦京,遂令胡戎交侵,神州絕綱,土崩之釁,誠由道喪。然中夏蕩蕩,一時橫流,百郡千城曾無完郛者,何哉?亦以地不可守,投奔有所故也。天祚未革,中宗龍飛,非惟信順協於天人而已,實賴萬里長江畫而守之耳。易稱『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險之時義大矣哉!斯已然之明效也。今作勝談,自當任道而遺險;校實量分,不得不保小以固存。自喪亂已來六十餘年,蒼生殄滅,百不遺一,河洛丘虛,函夏蕭條,井堙木刊,阡陌夷滅,生理茫茫,永無依歸。播流江表,已經數世,存者長子老孫,亡者丘隴成行。雖北風之思感其素心,目前之哀實為交切。若遷都旋軫之日,中興五陵,即復緬成遐域。泰山之安既難以理保,烝烝之思豈不纏於聖心哉!溫今此舉,誠欲大覽始終,為國遠圖。向無山陵之急,亦未首決大謀,獨任天下之至難也。今發憤忘食,忠慨亮到,凡在有心,孰不致感!而百姓震駭,同懷危懼者,豈不以反舊之樂賒,而趣死之憂促哉!何者?植根於江外數十年矣,一朝拔之,頓驅踧於空荒之地,提挈萬里,踰險浮深,離墳墓,棄生業,富者無三年之糧,貧者無一飡之飯,田宅不可復售,舟車無從而得,捨安樂之國,適習亂之鄉,出必安之地,就累卵之危,將頓仆道塗,飄溺江川,僅有達者。夫國以人為本,疾寇所以為人,眾喪而寇除,亦安所取裁?此仁者所宜哀矜,國家所宜深慮也。自古今帝王之都,豈有常所,時隆則宅中而圖大,勢屈則遵養以待會。使德不可勝,家有三年之積,然後始可謀太平之事耳。今天時人事,有未至者矣,一朝欲一宇宙,無乃頓而難舉乎?臣之愚計,以為且可更遣一將有威名資實者,先鎮洛陽,於陵所築二壘以奉衞山陵,掃平梁許,清一河南,運漕之路既通,然後盡力於開墾,廣田積穀,漸為徙者之資。如此,賊見亡徵,勢必遠竄。如其迷逆不化,復欲送死者,南北諸軍風馳電赴,若身手之救痛痒,率然之應首尾,山陵既固,中夏小康。陛下且端委紫極,增修德政,躬行漢文簡樸之至,去小惠,節游費,審官人,練甲兵,以養士滅寇為先。十年行之,無使隳廢,則貧者殖其財,怯者充其勇,人知天德,赴死如歸,以此致政,猶運諸掌握。何故捨百勝之長理,舉天下而一擲哉!陛下春秋方富,溫克壯其猷,君臣相與,弘養德業,括囊元吉,豈不快乎!今溫唱高議,聖朝互同,臣以輕微,獨獻管見。出言之難,實在今日,而臣區區必聞天聽者,竊以無諱之朝,狂瞽進說,芻蕘之謀,聖賢所察,所以不勝至憂,觸冒干陳。若陛下垂神,溫少留思,豈非屈於一人而允億兆之願哉!如以干忤罪大,欲加顯戮,使丹誠上達,退受刑誅,雖沒泉壤,尸且不朽。」桓溫見綽表,不悅,曰:「致意興公,何不尋君遂初賦,知人家國事邪!」尋轉廷尉卿,領著作。
    《晉書·卷六十一·列傳第三十一·劉喬》……(劉弘)又上表曰:「范陽王虓欲代豫州刺史喬,喬舉兵逐虓,司空、東海王越以喬不從命討之。臣以為喬忝受殊恩,顯居州司,自欲立功於時,以徇國難,無他罪闕,而范陽代之,代之為非。然喬亦不得以虓之非,專威輒討,誠應顯戮以懲不恪。然自頃兵戈紛亂,猜禍鋒生,恐疑隙構於羣王,災難延于宗子,權柄隆於朝廷,逆順效於成敗,今夕為忠,明旦為逆,翩其反而,互為戎首,載籍以來,骨肉之禍未有如今者也。臣竊悲之,痛心疾首。今邊陲無備豫之儲,中華有杼軸之困,而股肱之臣不惟國體,職競尋常,自相楚剝,為害轉深,積毀銷骨。萬一四夷乘虛為變,此亦猛獸交鬭,自效於卞莊者矣。臣以為宜速發明詔,詔越等令兩釋猜嫌,各保分局。自今以後,其有不被詔書擅興兵馬者,天下共伐之。詩云『誰能執熱,逝不以濯?』若誠濯之,必無灼爛之患,永有泰山之固矣。」
    《晉書·卷七十一·列傳第四十一·陳頵》……鎮東從事中郎袁琇薦頵於元帝,遷鎮東行參軍事,典法兵二曹。頵與王導書曰:「中華所以傾弊,四海所以土崩者,正以取才失所,先白望而後實事,浮競驅馳,互相貢薦,言重者先顯,言輕者後敘,遂相波扇,乃至陵遲。加有莊老之俗傾惑朝廷,養望者為弘雅,政事者為俗人,王職不恤,法物墜喪。夫欲制遠,先由近始,故出其言善,千里應之。今宜改張,明賞信罰,拔卓茂於密縣,顯朱邑於桐鄉,然後大業可舉,中興可冀耳。」
    《晉書·卷九十八·列傳第六十八·桓溫》……隆和初,寇逼河南,太守戴施出奔,冠軍將軍陳祐告急,溫使竟陵太守鄧遐率三千人助祐,并欲還都洛陽,上疏曰:「巴蜀既平,逆胡消滅,時來之會既至,休泰之慶顯著。而人事乖違,屢喪王略,復使二賊雙起,海內崩裂,河洛蕭條,山陵危逼,所以遐邇悲惶,痛心於既往者也。伏惟陛下稟乾坤自然之姿,挺羲皇玄朗之德,鳳棲外藩,龍飛皇極,時務陵替,備徹天聽,人之情偽,盡知之矣。是以九域宅心,幽遐企踵,思佇雲羅,混網四裔。誠宜遠圖廟算,大存經略,光復舊京,疆理華夏,使惠風陽澤洽被八表,霜威寒飇陵振無外,豈不允應靈休,天人齊契!今江河悠闊,風馬殊邈,故向義之徒覆亡相尋,而建節之士猶繼踵無悔。況辰極既迴,眾星斯仰,本源既運,枝泒自遷;則晉之餘黎欣皇德之攸憑,羣凶妖逆知滅亡之無日,騁思順之心,鼓雷霆之勢,則二豎之命不誅而自絕矣。故員通貴於無滯,明哲尚於應機,砎如石焉,所以成務。若乃海運既徙,而鵬翼不舉,永結根於南垂,廢神州於龍漠,令五尺之童掩口而歎息。夫先王經始,玄聖宅心,畫為九州,制為九服,貴中區而內諸夏,誠以晷度自中,霜露惟均,冠冕萬國,朝宗四海故也。自強胡陵暴,中華蕩覆,狼狽失據,權幸揚越,蠖屈以待龍伸之會,潛蟠以俟風雲之期,蓋屯圮所鍾,非理勝而然也。而喪亂緬邈,五十餘載,先舊徂沒,後來童幼,班荊輟音,積習成俗,遂望絕於本邦,宴安於所託。眷言悼之,不覺悲歎!臣雖庸劣,才不周務,然攝官承乏,屬當重任,願竭筋骨,宣力先鋒,翦除荊棘,驅諸豺狼。自永嘉之亂,播流江表者,請一切北徙,以實河南,資其舊業,反其土宇,勤農桑之務,盡三時之利,導之以義,齊之以禮,使文武兼宣,信順交暢,井邑既修,綱維粗舉。然後陛下建三辰之章,振旂旗之旌,冕旒鍚鑾,朝服濟江,則宇宙之內誰不幸甚!夫人情昧安,難與圖始;非常之事,眾人所疑。伏願陛下決玄照之明,斷常均之外,責臣以興復之效,委臣以終濟之功。此事既就,此功既成,則陛下盛勳比隆前代,周宣之詠復興當年。如其不效,臣之罪也,褰裳赴鑊,其甘如薺。」詔曰:「在昔喪亂,忽涉五紀,戎狄肆暴,繼襲凶跡,眷言西顧,慨歎盈懷!知欲躬率三軍,蕩滌氛穢,廓清中畿,光復舊京,非夫外身殉國,孰能若此者哉!諸所處分,委之高算。但河洛丘墟,所營者廣,經始之勤,致勞懷也。」於是改授并、司、冀三州,以交廣遼遠,罷都督,溫表辭不受。又加侍中、大司馬、都督中外諸軍事、假黃鉞。
  359. 《宋書·卷十四·志第四·禮一》清河人李遼又上表曰:「臣聞教者,治化之本,人倫之始,所以誘達羣方,進德興仁,譬諸土石,陶冶成器。雖復百王殊禮,質文參差,至於斯道,其用不爽。自中華湮沒,闕里荒毀,先王之澤寢,聖賢之風絕,自此迄今,將及百年。造化有靈,否終以泰,河、濟夷徙,海、岱清通,黎庶蒙蘇,鳬藻奮化。而典訓弗敷,雅、頌寂蔑,久凋之俗,大弊未改。非演迪斯文,緝熙宏猷,將何以光贊時邕,克隆盛化哉。事有如賒而急,實此之謂也。亡父先臣回,綏集邦邑,歸誠本朝。以太元十年,遣臣奉表。路經闕里,過覲孔廟,庭宇傾頓,軌式頹弛,萬世宗匠,忽焉淪廢,仰瞻俯慨,不覺涕流。既達京輦,表求興復聖祀,修建講學。至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奉被明詔,采臣鄙議,敕下兗州魯郡,準舊營飾。故尚書令謝石令臣所須列上,又出家布,薄助興立。故鎮北將軍譙王恬版臣行北魯縣令,賜許供遣。二臣薨徂,成規不遂。陛下體唐堯文思之美,訪宣尼善誘之勤,矜荒餘之凋昧,愍聲教之未浹。愚謂可重符兗州刺史,遂成舊廟,蠲復數戶,以供掃灑。并賜給六經,講立庠序,延請宿學,廣集後進,使油然入道,發剖琢之功。運仁義以征伐,敷道德以服遠,何招而不懷,何柔而不從。所為者微,所弘甚大。臣自致身輦轂,于今八稔,違親轉積,夙夜匪寧。振武將軍何澹之今震扞三齊,臣當隨反。裴回天邑,感戀罔極。乞臣表付外參議。」又不見省。
    《宋書·卷二十三·志第十三·天文一》……衡所造渾儀,傳至魏、晉,中華覆敗,沈沒戎虜,績、蕃舊器,亦不復存。晉安帝義熙十四年,高祖平長安,得衡舊器,儀狀雖舉,不綴經星七曜。……
    《宋書·卷二十四·志第十四·天文二》……永興元年七月乙丑,星隕有聲。二年十月,星又隕有聲。按劉向說,民去其土之象也。是後遂亡中夏。……
    《宋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五十五·索虜》……後將軍長沙王義欣出鎮彭城,總統羣帥,告司、兗二州曰:「夫王者之兵,以義德相濟,非徒疆理土地,恢廣經略,將以大庇蒼生,保全黎庶。是以蒙踐霜雪,踰歷險難,匡國寧民,肅清四表。昔我高祖武皇帝,誕膺明命,爰造區夏,內夷篡逆,外寧寇亂,靈武紛紜,雷動風舉,響軼龍堆,聲浮雲、朔,陵天振地,拔山蕩海。於是華域肅清,謳歌允集,王綱帝典,煥哉惟文,太和烟熅,流澤洋溢。中葉諒闇,委政冢宰,黠虜乘釁,侵侮上國。遂令司、兗良民,復蹈非所,周、鄭遺黎,重隔王化。聖皇踐阼,重光開朗,明哲柔遠,以隆中興,遐夷慕義,雲騰波涌。方將蹈德履信,被藝襲文,增修業統,作規于後,勤施洽於三方,惠和雍於北狄。夫養魚者除其猵獺,育禽者去其豺狼,故智士研其慮,勇夫厲其節,嘉謀動蒼天,精氣貫辰緯。莫府忝任,稟承廟算,翦爪明衣,誓不顧命,提吳、楚之勁卒,總八州之銳士,紅旗絳天,素甲奪日,虎步中原,龍超河渚。興雲散雨,慰大旱之思,弔民伐罪,積後己之情。師以順動,何征而不克,況乎遵養耆昧,綏復境土而已哉。昔淮、泗初開,狡徒縱逸,王旅入關,羣豎飆扇,襄邑之戰,素旗授首,半城之役,伏尸蔽野,支解體分,羽翼摧挫。加以搆難西虜,結怨黃龍,控弦熸滅,首尾逼畏,蜂屯蟻聚,假息旦夕,豈復能超蹈長河,以當堂堂之陳哉。夫順從貴速,歸德惡晚,賞襃先附,威加後服。是以秦、趙羇旅,披榛委誠,施紱乘軒,剖符州郡。慕容、姚泓,恃強作禍,提挈萬里,卒嬰鈇鉞。皆目前之誠驗,往世之所知也。聖上明發愛恤,以道懷二州士民,若能審決安危,翻然革面,率其支黨,歸投軍門者,當表言天臺,隨才敍用。如其迷心不悛,竄首巢穴,長圍既周,臨衝四至,雖欲壺漿厥篚,其可得乎。幸加三思,詳擇利害。」…………史臣曰:久矣,匈奴之與中國並也。自漢氏以前,綿跨年世,紛梗外區,驚震中宇。周無上算,漢收下策。魏代分離,種落遷散,數十年間,外郡無風塵之警,邊城早開晚閉,胡馬不敢南臨。至于晉始,姦黠漸著,密邇畿封,窺候疆埸,俘民略畜者,無歲月而闕焉。元康以後,風雅雕喪,五胡遞襲,翦覆諸華。及涉珪以鐵馬長驅,席卷趙、魏,負其眾力,遂與上國爭衡矣。高祖宏圖盛略,欲以苞括宇宙為念,逮于懸旗清洛,飲馬長涇,北狄衂銳挫鋒,閉重嶮而自固。于時戎車外動,王命相屬,裳冕委蛇,軺軒繼路,舊老懷思古之情,行人或為之殞涕,自是關、河響動,表裏寧壹。宮車甫晏,戎心外駭,覆我牢、滑,翦我伊、瀍,是以太祖忿之,開定司、兗,而兵無勝略,棄師隕眾,委甲橫原,捐州亘水,荊、吳銳卒,逸氣未攄,偏城孤將,銜寃就虜,遂蹙境延寇,僅保清東。……
  360. 《南齊書·卷五十九·列傳第四十·芮芮虜》國相邢基祇羅迴奉表曰:「…………皇芮承緒,肇自二儀,拓土載民,地越滄海,百代一族,大業天固。雖吳、漠殊域,義同脣齒,方欲剋期中原,龔行天罰。治兵繕甲,俟時大舉。振霜戈於并、代,鳴和鈴於秦、趙,掃殄凶醜,梟剪元惡。然後皇輿遷幸,光復中華,永敦隣好,侔蹤齊、魯。使四海有奉,蒼生咸賴,荒餘歸仰,豈不盛哉!」
  361. >《三國志·卷三十五·蜀書五·諸葛亮傳第五》引《諸葛亮集》曰:是歲,魏司徒華歆、司空王朗、尚書令陳羣、太史令許芝、謁者僕射諸葛璋各有書與亮,陳天命人事,欲使舉國稱藩。亮遂不報書,作正議曰:「昔在項羽,起不由德,雖處華夏,秉帝者之勢,卒就湯鑊,為後永戒。魏不審鑒,今次之矣;免身為幸,戒在子孫。而二三子各以耆艾之齒,承偽指而進書,有若崇、竦稱莽之功,亦將偪于元禍苟免者邪!昔世祖之創迹舊基,奮羸卒數千,摧莽彊旅四十餘萬於昆陽之郊。夫據道討淫,不在眾寡。及至孟德,以其譎勝之力,舉數十萬之師,救張郃於陽平,勢窮慮悔,僅能自脫,辱其鋒銳之眾,遂喪漢中之地,深知神器不可妄獲,旋還未至,感毒而死。子桓淫逸,繼之以篡。縱使二三子多逞蘇、張詭靡之說,奉進驩兜滔天之辭,欲以誣毀唐帝,諷解禹、稷,所謂徒喪文藻煩勞翰墨者矣。夫大人君子之所不為也。又軍誡曰:『萬人必死,橫行天下。』昔軒轅氏整卒數萬,制四方,定海內,況以數十萬之眾,據正道而臨有罪,可得干擬者哉!」
    《三國志·卷四十八·吳書三·三嗣主傳第三·孫皓》……晉文帝為魏相國,遣昔吳壽春城降將徐紹、孫彧銜命齎書,陳事勢利害,以申喻皓《漢晉春秋》載晉文王與皓書曰:「聖人稱有君臣然後有上下禮義,是故大必字小,小必事大,然後上下安服,群生獲所。逮至末塗,純德既毀,剿民之命,以爭彊於天下,違禮順之至理,則仁者弗由也。方今主上聖明,覆幬無外,僕備位宰輔,屬當國重。唯華夏乖殊,方隅圮裂,六十餘載,金革亟動,無年不戰,暴骸喪元,困悴罔定,每用悼心,坐以待旦。將欲止戈興仁,為百姓請命,故分命偏師,平定蜀漢,役未經年,全軍獨克。于時猛將謀夫,朝臣庶士,咸以奉天時之宜,就既征之軍,藉吞敵之勢,宜遂回旗東指,以臨吳境。舟師泛江,順流而下,陸軍南轅,取徑四郡,兼成都之械,漕巴漢之粟,然後以中軍整旅,三方雲會,未及浹辰,可使江表厎平,南夏順軌。然國朝深惟伐蜀之舉,雖有靜難之功,亦悼蜀民獨罹其害,戰於綿竹者,自元帥以下並受斬戮,伏尸蔽地,血流丹野。一之於前,猶追恨不忍,況重之於後乎?是故旋師按甲,思與南邦共全百姓之命。夫料力忖勢,度資量險,遠考古昔廢興之理,近鑒西蜀安危之效,隆德保祚,去危即順,屈己以寧四海者,仁哲之高致也;履危偷安,隕德覆祚,而不稱於後世者,非智者之所居也。今朝廷遣徐紹、孫彧獻書喻懷,若書御於前,必少留意,回慮革算,結歡弭兵,共為一家,惠矜吳會,施及中土,豈不泰哉!此昭心之大願也,敢不承受。若不獲命,則普天率土,期於大同,雖重干戈,固不獲已也。」…………西苑言鳳凰集,改明年元江表傳曰:初丹楊刁玄使蜀,得司馬徽與劉廙論運命曆數事。玄詐增其文以誑國人曰:「黃旗紫蓋見於東南,終有天下者,荊、揚之君乎!」又得中國(指中原)降人,言壽春下有童謠曰「吳天子當上」。皓聞之,喜曰:「此天命也。」即載其母妻子及後宮數千人,從牛渚陸道西上,云青蓋入洛陽,以順天命。行遇大雪,道塗陷壞,兵士被甲持仗,百人共引一車,寒凍殆死。兵人不堪,皆曰:「若遇敵便當倒戈耳。」皓聞之,乃還。。……
  362. 《隋書·卷五十七·列傳第二十二·薛道衡》……高祖作相,從元帥梁睿擊王謙,攝陵州刺史。大定中,授儀同,攝卭州刺史。高祖受禪,坐事除名。河間王弘北征突厥,召典軍書,還除內史舍人。其年,兼散騎常侍,聘陳主使。道衡因奏曰:「江東蕞爾一隅,僭擅遂久,實由永嘉已後,華夏分崩。劉、石、符、姚、慕容、赫連之輩,妄竊名號,尋亦滅亡。魏氏自北徂南,未遑遠略。周、齊兩立,務在兼并,所以江表逋誅,積有年祀。陛下聖德天挺,光膺寶祚,比隆三代,平一九州,豈容使區區之陳久在天網之外?臣今奉使,請責以稱藩。」高祖曰:「朕且含養,置之度外,勿以言辭相折,識朕意焉。」江東雅好篇什,陳主尤愛雕蟲,道衡每有所作,南人無不吟誦焉。……
    《隋書·卷八十四·列傳第四十九·北狄·突厥》……沙鉢略妻,宇文氏之女,曰千金公主,自傷宗祀絕滅,每懷復隋之志,日夜言之於沙鉢略。由是悉眾為寇,控弦之士四十萬。上令柱國馮昱屯乙弗泊,蘭州總管叱李長叉守臨洮,上柱國李崇屯幽州,達奚長儒據周槃,皆為虜所敗。於是縱兵自木硤、石門兩道來寇,武威、天水、安定、金城、上郡、弘化、延安六畜咸盡。天子震怒,下詔曰:「往者魏道衰敝,禍難相尋,周、齊抗衡,分割諸夏。突厥之虜,俱通二國。周人東慮,恐齊好之深,齊氏西虞,懼周交之厚。謂虜意輕重,國逐安危,非徒並有大敵之憂,思減一邊之防。竭生民之力,供其來往,傾府庫之財,棄於沙漠,華夏之地實為勞擾。猶復劫剝烽戍,殺害吏民,無歲月而不有也。惡積禍盈,非止今日。……」
  363. 《三老趙掾之碑》
    三老諱寬,字伯然。金城浩眉人也。其先蓋出自少皓,唐炎之隆,伯翳作虞,胤自夏商,造父馭周,爰暨霸世,夙為晉謀。佐國十嗣。趙靈建號,因氏焉。迄漢文景,有仲況者,官至少府。厥子聖,為諫議大夫。孫字翁仲,新城長,討暴有功,拜關內侯。弟君□(真),密靖內侍,報怨禁中,徙隴西上。育生充國,字翁孫。…………元始二年復封曾孫纂為侯。宗族條分,裔布□(諸)華,充國弟,字子聲,為侍中,子君游為雲中大守,子字游都朔農都尉,弟次卿高平令,次子游護苑使者,次游卿幽州刺史;卬陪葬杜陵,孫豐,字叔奇,監度遼營謁者。子字孟元,次子仁,子仁為敦煌大守。孟元子名寬,字伯然,即充國之孫也,自上邽別徙破羌,為護羌校尉假司馬,戰鬥第五。大軍敗績,於時四子□(孟)長、仲寶、叔寶皆並震沒,唯寬存焉,冒突鋒刃,收葬屍死,郡縣殘破,吏民流散,乃徙□(家)馮□(翊),修習典藝,即敦詩書,悅志禮樂,由復研機篇籍,博貫史略,雕篆六體,稽呈前□(人),吟詠成章,彈翰為法,雖楊、賈、斑、杜,弗或過也,是以休聲播於遠近。…………光和三年十一月丁未造。
  364. 《後漢書·卷七十二·董卓列傳第六十二》……贊曰:百六有會前書音義曰:「四千五百歲為一元,一元之中有九戹,陽戹五,陰戹四。陽為旱,陰為水。」初入元百六歲有陽戹,故曰「百六之會」,過、剝成災。董卓滔天,干逆三才。方夏崩沸方,四方;夏,華夏也。詩小雅云:「百川沸騰,山冢崒崩。」,皇京烟埃。無禮雖及,餘祲遂廣。矢延王輅,兵纏魏象。區服傾回,人神波蕩。
    《後漢書·卷七十五·劉焉袁術呂布列傳第六十五·劉焉》時靈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為刺史威輕,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輒增暴亂,乃建議改置牧伯,鎮安方夏,清選重臣,以居其任。焉乃陰求為交阯,以避時難。議未即行,會益州刺史郗儉在政煩擾,謠言遠聞,而并州刺史張懿、涼州刺史耿鄙並為寇賊所害,故焉議得用。出焉為監軍使者,領益州牧,太僕黃琬為豫州牧,宗正劉虞為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職。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365. 《三國志·卷三十一·蜀書一·劉二牧傳第一·劉焉》焉覩靈帝政治衰缺,王室多故,乃建議言:「刺史、太守,貨賂為官,割剝百姓,以致離叛。可選清名重臣以為牧伯,鎮安方夏。」焉內求交阯牧,欲避世難。議未即行,侍中廣漢董扶私謂焉曰:「京師將亂,益州分野有天子氣。」焉聞扶言,意更在益州。會益州刺史郤儉賦斂煩擾,謠言遠聞,而并州殺刺史張壹,涼州殺刺史耿鄙,焉謀得施。出為監軍使者,領益州牧,封陽城侯,當收儉治罪;扶亦求為蜀郡西部屬國都尉,及太倉令巴西趙韙去官,俱隨焉。
  366. 《遼史本紀第二十九·耶律延禧三》(宣和六年七月)天祚既得林牙耶律大石兵歸,又得陰山室韋謨葛失兵,自謂得天助,再謀出兵,復收燕、雲。大石林牙力諫曰:「自金人初陷長春、遼陽,則車駕不幸廣平淀,而都中京;及陷上京,則都燕山;及陷中京,則幸雲中;自雲中而播遷夾山。向以全師不謀戰備,使舉國地皆為金有。國勢至此而方求戰,非計也。當養兵待時而動,不可輕舉。」不從。
  367. 《金史卷二·本紀第二》(政和七年十二月)是月,宋使登州防禦使馬政以國書來,其略曰:「日出之分,實生聖人。竊聞征遼,屢破勍敵。若克遼之後,五代時陷入契丹地,願畀下邑。」
  368. 《明實錄·熹宗·卷七十一·天啟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遼東督師王之臣塘報:「逆奴掩襲粆花部落,殺其名王貴人掠其牛馬,虜眾避難來歸者以二千計,臣恐中間夾雜姦人,呼粆花領賞白喇嘛舉其來歸夷目一一質問,喇嘛泣言俱是粆花部落隨行。寧前道會同總鎮將來歸漢人漢地安插,其夷眾老弱善為撫慰,候事定仍歸虜營以示恤患之意。兵部尚書王永光言南來者未必皆真夷,况虜情叵測,此二千人者儻安插未遂所欲,日夕窺我虗實以輸之憂在西虜者,正恐不後於東虜也,且安插有安插之費,目前僅支後必不繼,合無將數內漢人設法安置,其夷類厚給犒賚,即著領賞夷目盡數押領而還聽彼酋首自行分派部落。」上是之。
  369. 《朝鮮王朝實錄·宣祖實錄·三十七年(1604)·卷一百七十七·八月二十一日》……弘文館上箚曰:「伏以臣等職忝論思,侍密淸光,雖極譾陋,豈不知聖上謙沖之意,出於至情也?第以盈庭之請,擧國之論,萬口一談,如水益激,逾時引日,將至不允,則不止。上自大臣宗戚,下至閭巷小民,竭誠顒望,拭目縟儀之擧,屬耳兪音之降,而聖上一味崇讓,過自貶薄,群情悶鬱,汲汲遑遑,不啻若飢渴之在己。臣等何敢以煩瀆爲嫌,而不爲之籲呼乎?臣等嘗考史籍,唐文宗時群臣上尊號,帝辭之,先儒稱美。雖無狀,乃所志,則惟欲導吾君於堯、舜、禹、湯,豈以文宗所不爲之事,有望於我聖上哉?當文宗之世,叛將强臣羅列天下,閹髯壬侫擅弄國柄,當時群臣,無故建白。苟欲贊揚其君,是所謂無所爲而爲之,其果合於義乎?當時之君,雖欲受之,蓋亦無所辭於天下矣。其可晏然受之,而不辭乎?此文宗之所以不受而辭之者,而後世之所以稱美者也。今日之事則異於是,請以其所以異者,爲殿下歷陳焉。惟我殿下,自平時至誠拱極,竭忠事上,精誠感會,誠信素孚,故皇上之眷顧我殿下,有自來矣,而至於壬辰之變,海外兇賊,稔射天之謀,逞假途之說,兇鋒直上,禍迫上國,殿下始則嚴辭斥絶,敷奏天庭,終則替受兇鋒,赴愬父母,寧以國亡,而不以賊遺天朝。其平日素積之誠,臨難拒賊之義,感動帝聽,天怒斯赫,命將出師,迅掃妖氛,使屬國。得以再造,漢土不被兵禍。向使殿下享上之誠不足以感動帝聽,拒賊之義不足以昭揭宇宙,則其何以發十萬之師,運千艘之糧,終始拯濟,若此其極乎?曾見載籍,屬國之蒙被帝眷,有如此者乎?東國之得以再造,漢土之不被兵禍,秋毫皆皇上之賜,而求其本,則實出於我聖上至誠事大竭忠享上之致也。然則聖上之功烈,不獨在於我國,而在於天下矣,不獨在於天下,而實前古之所未有也。夫豈如唐朝之無所爲而請尊號者哉?假使文宗,値如此之時,則尊號之請,必不得辭,而後世公論,亦不得以譏之也。臣等何敢以不當爲之事,飾辭蔓語,以欺我聖上,而自陷於諂諛之罪哉?誠以聖上今日之功,非但文宗之所未有也,抑前古帝王之所未有者,故瀝血陳章,冀回天聽,而殿下不惟不納,而反下未安之敎,至以覆國之罪,加之於聖躬,而恢復之功歸之於諸臣。此臣等所以痛心刻骨而不欲聞者也。臣等誠意淺薄,辭不達意,旣不能揄揚聖烈,昭示後世,而反承臣子不忍聞之敎,寧欲枯死殿陛之下,而不知自止也。伏願聖明,毌拂群情,亟賜一兪,不勝幸甚。」……
  370. 《獻帝起居注》: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並郡,復禹貢之九州,冀州得魏郡、安平、鉅鹿、河閒、清河、博陵、常山、趙國、勃海、甘陵、平原、太原、上黨、西河、定襄、鴈門、雲中、五原、朔方、河東、河內、涿郡、漁陽、廣陽、右北平、上谷、代郡、遼東、遼東屬國、遼西、玄菟、樂浪,凡三十二郡。省司隸校尉,以司隸部分屬豫州、冀州、雍州。省涼州刺史,以並雍州部,郡得弘農、京兆、左馮翊、右扶風、上郡、安定、隴西、漢陽、北地、武都、武威、金城、西平、西郡、張掖、張掖屬國、酒泉、敦煌、西海、漢興、永陽、東安南,凡二十二郡;省交州,以其郡屬荊州,荊州得交州之蒼梧、南海、九真、交趾、日南,與其舊所部南陽、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長沙、零陵、桂陽,凡十三郡;益州本部郡有廣漢、漢中、巴郡、犍為、蜀郡、牂牁、越巂、益州、永昌、犍為屬國、蜀郡屬國、廣漢屬國,今並得交州之鬱林、合浦,凡十四郡;豫州部郡本有潁川、陳國、汝南、沛國、梁國、魯國,今並得河南、滎陽都尉,凡八郡;徐州部郡得下邳、廣陵、彭城、東海、琅邪、利城、城陽、東莞,凡八郡;青州得齊國、北海、東萊、濟南、樂安,凡五郡。
  371. 《晉書·卷十五·志第五·地理下·揚州》揚州。案禹貢淮海之地,舜置十二牧,則其一也。周禮:「東南曰揚州。」春秋元命包云:「牽牛流為揚州,分為越國。」……
    《晉書·卷十五·志第五·地理下·交州》交州。案禹貢揚州之域,是為南越之土。秦始皇既略定揚越,以讁戍卒五十萬人守五嶺。自北徂南,入越之道,必由嶺嶠,時有五處,故曰五嶺。……
    《晉書·卷十五·志第五·地理下·廣州》廣州。案禹貢揚州之域,秦末趙他所據之地。及漢武帝,以其地為交阯郡(部)。至吳黃武五年,分交州之南海、蒼梧、鬱林、高梁四郡立為廣州,俄復舊。……
  372. 德贈習近平中國地圖解讀 澳科大圖書館藏副本
  373. 《宋會要輯稿·兵八·討叛二·契丹·太宗·雍熙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詔幽州吏民:「北燕之地,中國舊封,晉、漢以來,戎夷竊據,迨今不復,垂五十年。國家化被、夷,恩覃動植,豈可使幽燕奧壤,猶為被髮之鄉,冠帶遺民,尚雜茹毛之俗?爰興師律,以正封疆。拯溺救焚,聿從於民望;執訊獲醜,即震於皇威。凡爾衆多,宜體茲意。今遣行營前軍都總管曹彬、副總管崔彥進等先往,朕當續御戎軍,親臨寇境。應大軍入界,百姓倍加安撫,不得誤有傷殺及發掘墳墓、焚燒廬舍、斬伐桑棗、虜掠人畜,犯者並當處斬。應收復城邑,文武官吏皆依舊任,俟平幽州日,別加擢用。若有識機知變,因事建功,以節度、防禦、團練、刺史州降者,即以本任授之,仍加優賞。軍鎮城邑亦如之。鄉縣戶民,候平定日,除二稅外,無名科率,並當除放。」…………(四月)十四日,詔曰:「王者之師,有如時雨,蓋所以靜氛埃於保障,拯塗炭於生民。睠彼北燕,本為內地,陷於醜虜,垂五十年,家懷憤心,人失生計,傒望漢土,厥路無繇。朕整飭師旅,蕩平妖孽,掃邊民之積恥,震中夏之天聲,復我遺民,歸于故地。况北邊民庶,本號雄豪,有能應接王師,糾合徒旅,憑茲天討,雪此世讎,便可濬發先機,挺身應募,必當資以糧饋,假以甲兵。有獲生口者,人賞錢五千;得首級者三千;馬,上等十千,中七千,下五千。平幽州後,願在軍者,優與存錄;願歸農者,給復三年。」
  374. 《中国农村敎育发展的区域差异: 24县调查》p.271
  375. 滕州穆斯林农户牛羊肉价格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376. (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壹條各級商業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清真食品(含清真飲食、副食,下同)供應網點的合理布局,保證市場清真食品貨源和少數民族其它生活必需的食品供應,在火車站、主要客運碼頭、機場、商業中心地段和少數民族相對集中的住宅小區應當設置清真食品商業網點。……第二十三條清真食品單位的領導成員和職工中,應當保持适當比例的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清真單位的職工應當自覺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清真食品單位實行承包或者租賃時的承包人或者租賃者、個體清真食品經營者,一般應當是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其承包人、租賃者、經營者,必須事先接受清真食品行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第二十四條拆遷清真食品供應點,應當堅持同等條件“拆一還一”、就近安置的原則。因市政建設需要而拆遷的,應當事先征求市或者區、縣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統籌安排;因非市政建設需要而拆遷的,應當征得市或者區、縣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在拆遷過渡期間應當設立臨時清真食品供應點,并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第二十五條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所在機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夥食。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發給少數民族公民清真夥食補貼。市級醫院和區、縣中心醫院等應當爲有清真飲食習慣的病人提供清真夥食
    (2000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清真食品酌生产和经营,各有关部门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有关费用时,可以给予优惠照顾。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兼营清真食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三)个体经营者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四)采购、加工、保管、销售等岗位上的操作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车站、机场、商业中心等客流量大的地区设置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第三十二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77. 2020年1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中国日报记者:美西方极个别的所谓“名人”近期在社交媒体发表攻击中国新疆政策的言论,引起网络热议。对此,您有何想法?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古丽·阿不力木回答。
    答:我不知道这些所谓“名人”到没到过新疆,但他们似乎被一些假新闻蒙蔽了双眼,被一些不实之辞影响了判断。我们欢迎这些“名人”到新疆走一走,看一看,只要他怀有良知、明辨是非,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就会看到一个真实的新疆。我郑重强调,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汉以来,新疆就一直在中国的管辖之下,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把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更不存在所谓的“东突厥斯坦国”。维吾尔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是中国人,根本不是什么所谓的“东突人”。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新疆的维吾尔族人口为三百多万人,截至到最近一次的人口普查,新疆的维吾尔族人口已经超过千万。我想问一下,这个数据能说明是所谓的“种族灭绝”吗?中国政府充分保障各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依法保护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措施得到了各族群众的衷心拥护。新疆各级政府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定不移地将发展落实到改善民生上、落实到惠及当地上、落实到增进团结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各族人民。坚持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0%以上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推进以就业、教育、医疗等为重点的九项惠民工程。着力稳定扩大就业,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南疆四地州可享受15年免费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各族群众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覆盖面达到100%,农村贫困人口15种大病集中救治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全覆盖。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长,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新疆日报记者:有媒体报道新疆大规模拆除清真寺,您对此有何回应?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古丽·阿不力木回答。
    答:我要先用一组数据来回应这个问题。新疆的清真寺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000多座增加到现在的2.4万座,每530个穆斯林就拥有一座清真寺,教职人员由3000多人增加到2.9万多人。试问,这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现,还是“大规模拆除清真寺”的结果?…………………………
  378. 2020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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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国际电视台记者:在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中,新疆如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通信自由、行动自由等权利?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古丽·阿不力木回答。
    答:中国是法治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新疆始终坚持依法打击恐怖主义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依法充分保障各族群众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障正常社会生活,坚决防止在反恐、去极端化工作中发生影响各族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现象。在新疆,不论哪个民族、哪个人,只要不属于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出境的人员,均可自由出国、回国。各族群众与国外联系也是自由的。我们注意到,一些西方媒体编造所谓“中国政府限制维吾尔族人的通信和行动”等奇谈怪论,境外一些人受“东突”势力蛊惑,在网上发帖称自己与境内亲属“失联”。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新疆从未限制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各族群众的出行自由,也从未限制他们与境外亲属之间的通信联系。对于一些所谓的“失联”问题,经有关部门核查,他们中的一些人,有的在社会上正常活动,有的纯属编造。例如,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曾报道在澳居住的中国公民艾孜买提·吾买尔与疆内的父亲、继母、三个兄弟、两个姐妹和20多个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失联”。但经核查发现,其在华所有亲属均正常生活,完全享有人身自由。这样的歪曲报道还有很多。我想问问写这些报道的记者,你们是怎么胡编乱造出来的?还有没有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我们注意到,美国一些政客和媒体称,新疆“对少数民族实施‘大规模监控’,侵犯了人权”。在这里,我想说,运用现代科技产品和大数据方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是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新疆依法在城乡公共区域、主要道路、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目的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这些措施增强了社会安全感,得到了各族群众的普遍支持。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措施不针对任何特定民族,更何况这些监控设施本身也不会自动去辨认、针对某个特定的民族,它震慑的是坏人,保护的是好人。反观美国,全美20大机场对旅行者进行人脸扫描识别,纽约警方建设的城市监控系统,针对行人和车辆的监控装置遍布各个角落,并对个人手机信息进行追踪盘查。美国将新疆利用现代科技提升社会治理的措施,诬称为专门针对维吾尔族或穆斯林的监控,完全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难道美国使用这些现代科技就是公正、合理的,而在新疆就是侵犯人权?这简直是蛮横无理!………………………………学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能够初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掌握了实用技能,就业能力普遍提高。结业后的学员大多数都有了就业门路和稳定的收入,家庭生活水平明显提升。比如,结业学员阿依古丽·茹仙姑过去不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每次到内地谈生意时都要请人翻译、代签合同。参加培训后,阿依古丽·茹仙姑已能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阅读书籍、对话交流和书写。她高兴地说:“今后我可以和供货商正常交流,谈生意再不怕出错了!”结业学员布左拉·肉孜利用在教培中心学到的技能,在当地政府扶持帮助下,创办了一家手工刺绣专业合作社,不仅解决了自身就业问题,还带动了当地31名村民就业增收、稳定脱贫。宗教极端主义有效祛除,学员普遍能够认清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危害,摆脱了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精神控制。比如,结业学员迪力夏提曾经营一家“农家乐”,收入不错,日子过得也很好。自从被宗教极端思想感染后,他认为“异教徒在杏树下吃饭弄脏了果园”,于是关了“农家乐”、砍了果树,生活过得很艰难。参加培训后,他认识到了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十分后悔,痛恨宗教极端思想毁了他的生活。结业后,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他重新开起了“农家乐”,生意很好,又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信心。
    ………………………………
    新疆广播电视台记者:您刚才讲,新疆问题不是民族、宗教、人权问题,而是反分裂、反暴恐、反极端问题,但美西方却一直奉行“双重标准”,请问您怎么看?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亚力坤·亚库甫回答。
    答:众所周知,美西方历来在反恐、去极端化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凡是发生在西方的恐怖活动就叫“恐怖袭击”,凡是发生在中国的就叫“暴力事件”。他们一贯对新疆依法打击恐怖主义、去极端化和保护人权的努力置若罔闻,对新疆当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大好局面视而不见,反而捏造事实、诋毁抹黑新疆,妄称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是“镇压穆斯林”“侵犯人权”。特别是美国,为了维护自身霸权地位,一边毫无底线地打击自己认定的恐怖主义,不惜伤及大量无辜平民,一边却借“人权问题”粗暴干涉别国的反恐行动,明里暗里支持恐怖主义。这些年,美国以反恐为名,打了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叙利亚战争,在中东地区留下了无数战火,让那里的人民颠沛流离,造成地区局势动荡不安。事实证明,侵犯穆斯林人权的恰恰是美国。这些,世界人民都看在眼里。近期,诸如蓬佩奥等一些美国政客,对新疆的真实情况装聋作哑,反而满嘴胡言、以讹传讹,毫无事实根据地对新疆教培工作横加指责、恶意攻击,毫无事实根据地诬称新疆打压穆斯林,这种蛮横无理、干涉他国内政的做法,只会激起一切有公正心和有良知的人们的极大义愤!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对美西方的虚伪霸道行径,国际社会纷纷予以谴责。正如加拿大独立记者史蒂芬·高望斯撰文质疑《纽约时报》时所说,“该报将北京努力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分裂性暴力行为称为‘镇压穆斯林’。《纽约时报》从来不会将美国‘打击恐怖主义的战争’称为‘镇压穆斯林’。当涉及美国的战略性竞争对手(中国)时,《纽约时报》却没有保持同样标准,反而把针对一小部分由‘宗教极端主义’激发的暴恐人群的努力,放大为镇压所有穆斯林。”当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仍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许多国家都在结合本国实际积极探索解决路径。美西方借所谓人权问题诬蔑攻击新疆反恐、去极端化努力的卑劣做法,为国际社会有识之士所不齿。我们强烈敦促美西方立即摒弃在反恐、去极端化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停止在所谓新疆人权问题上做文章,停止借所谓涉疆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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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记者:据刚才介绍,新疆已连续3年多没有发生暴恐案(事)件,这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带来了什么样的稳定红利?
    主持人:这个问题,还是请新闻发言人古丽·阿不力木回答。
    答: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发展是稳定的基础和支撑。新疆各族干部群众深刻体会到,过去暴恐频发、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社会动荡不安,发展根本无从谈起,甚至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丧失。现在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稳定的红利持续释放。2017年新疆生产总值首过万亿元(10920.09亿元),同比增长7.6%;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0775元、11045元,分别增长8.1%、8.5%。2018年生产总值突破1.2万亿元(12199.08亿元),同比增长6.1%;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2764元、11975元,分别增长6.5%、8.4%。2019年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3780亿元,同比增长6%左右,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5.5%、9%左右。特别是旅游业作为稳定发展的“晴雨表”,呈现“井喷式”发展。2017年接待游客人数首过1亿(1.07亿)人次、旅游收入1822亿元,增速均超过30%。2018年接待游客人数突破1.5亿人次、旅游收入2579.71亿元,增速均超过40%。2019年接待游客人数突破2.13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3632.6亿元,同比均增长40%以上。新疆各族人民深深感受到“稳定是福、动乱是祸”,全区人民将不遗余力地保持新疆的持续稳定,任何境内外敌对势力都不可能干扰各族人民的信心和决心!
  379. 2020年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3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新疆的基础教育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田地区和田市市长热夏提·木沙江、喀什地区教育局局长艾尼瓦尔·阿布力米提,以及和田地区和田县巴格其镇喀斯皮村寄宿学校校长凯迪尔丁·喀哈尔、和田地区和田县巴格其镇喀斯皮村寄宿学校学生家长加帕尔·阿布都拉。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
    伊力江·阿那依提:……我们全面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提高各民族学生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同时,充分保障各民族学生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小学校在课程设置和考试中,均设有少数民族语文科目,鼓励学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活动,有效促进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发展。……
    环球时报记者:据了解,近年来新疆加大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力度。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取得了哪些成效?在这个过程中,又怎么样传承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艾尼瓦尔·阿布利米提回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学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可以更好地融入和适应现代社会,不论学习、找工作,还是交流对话、经商务工都会有更多的便利。新疆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全面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取得了显著成效,绝大多数学生国家通用语言能力得到提高,成为家长与外界交流沟通的“小翻译”“小助手”。过去外地游客到村里去,因为语言不通,没法进行交流,现在到村里去、到家里去,小朋友都能当翻译,语言不再是一个障碍。自治区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显示,新疆教学质量显著提升,特别是小学一二年级各项指标增幅最大,为新疆各族青少年成长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按照国家中小学课程设置方案要求,我们在中小学也开设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程,教授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锡伯语等课程,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效促进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发展。《纽约时报》称,新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抹除少数民族文化”,是“汉语取代维吾尔语”,是“教学生憎恨父母和文化”,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美国以多元族群和文化自诩,但试想一下,少数族裔如果不学英语,他们恐怕很难在美国社会立足发展。我们想说的是,美国有着屠杀土著印第安人的历史。美国的一些媒体和所谓的政客,正在以自己国家的历史罪恶,抹黑今天的新疆。他们的根本动机就是不让我们的少数民族孩子有更好的文化素质、更强的就业本领、更宽的眼界见识!对此,我们各民族都是坚决反对的!
    ………………
  380. 2020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4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伊力江·阿那依提)答:…………伊斯兰教在新疆得到健康传承发展。新疆现有清真寺2万多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9万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各级伊斯兰教协会103个。新疆开办伊斯兰教经学院及喀什、和田、伊犁等8所分院和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共10所宗教院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本科、大专、中专学生,办学规模达到3000余人,目前有在校学生1000余人。…………目前,新疆依法选举出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有42997名,占新疆各级人大代表总数的69.8%;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的新疆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60.7%。二是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培训学习、基层锻炼、异地交流、岗位轮换等多种形式,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截至2018年底,新疆共有少数民族干部42.7万人,他们都在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三是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等6种语言文字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领域以及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四是依法保护和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新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积极搜集、保护、抢救各民族古籍,如翻译出版了濒于失传的《福乐智慧》,整理出版了蒙古族史诗《江格尔》等多种民间口头文学作品;创建了维吾尔族乐器、地毯和艾德莱斯绸织造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五是充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新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尊重各民族在服饰、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方面的习俗;积极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了新疆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的饮食习俗。…………
  3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5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买合木提·吾斯曼、和田市市长热夏提·木萨江、原哈密市民宗委退休干部早然木·塔力甫,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提问。……
    (买合木提·吾斯曼)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在新疆,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政治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没有任何公民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特别是穆斯林朝觐功课得到保障,政府每年安排包机组织穆斯林群众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政府对朝觐人员的医疗、翻译等给予资助,并做好随团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截至目前,新疆已有5万多名穆斯林群众赴沙特朝觐。……
  382. 2020年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7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热合满江·达吾提)答:……新疆实施的南疆富余劳动力向内地转移就业工作,得到了各族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积极响应。许多生活贫困的人员在当地政府引导和帮助下,从农村来到城市,从田间进入车间,从农民变成产业工人,不仅学到了技能,还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入,他们的家庭也因此实现了脱贫致富。比如,阿克陶县玉麦乡阿玛希村的贫困户热汗古丽·依米尔在浙江省慈溪市务工四年时间,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先后给家里寄回10余万元务工收入。现在家里盖起了新房子,改善了经济状况,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比如,克州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贫困户帕夏古丽·克热木,她主动报名前往东莞市的企业工作,现在已实现年劳动收入4.5万元。在她的带领下,500多名克州籍人员前往广东务工,很多人都实现了脱贫。帕夏古丽也因此获得了2018年全国脱贫攻坚奋进奖、201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奖励。……
    (艾則孜·木沙)答:……关于新疆籍员工收入情况,我们做过调查,他们的月收入普遍在3500元以上,最高的达到6000至7000元,远远高于在家务农的收入。比如,阿克苏市阿依库勒镇贫困户艾比布拉·马木提,2018年,他主动报名到杭州某电器企业就业,并逐渐成长为岗位能手,年收入5.5万元,仅一年时间就实现了脱贫。像艾比布拉·马木提这样脱贫致富、过上幸福生活的事例还很多。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一些新疆籍内地务工人员。……
    环球时报记者:“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发布报告称,内地一些工厂使用了从“再教育营”里调来的学员,这种“强迫劳动”是“再教育营政策”的延伸。对此,您有何回应?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伊力江·阿那依提回答。
    答:首先,我要强调,新疆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再教育营”,也从来没有制定过什么“再教育营政策”。“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将新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冠以这样耸人听闻的称谓,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事实上,新疆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与美国推行的“社区矫正”、英国设立的DDP项目、法国设立的去极端化中心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为了预防性反恐和去极端化而采取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根本不是所谓的“再教育营”。2019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同志在新疆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参加‘三学一去’的教培学员已全部结业。”他们是自由劳动者,是享有平等劳动权利的公民,到哪儿就业、从事何种行业都是自己选择的。“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所谓“内地一些工厂使用从‘再教育营’调来的学员,‘强迫劳动’是‘再教育营’政策的延续”的论调,简直荒唐可笑。我不禁要问,学员都已经结业,从何调来?根本不存在的“再教育营”,又谈何“政策延续”?国外个别机构为什么总是不顾基本事实,不择手段地对新疆教培中心进行污名化?他们到底出于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
  383. 2020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8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2020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第八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院长、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阿不都热克甫·吐木尼亚孜,自治区民委主任买合木提·吾斯曼,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亚力坤·亚库甫,喀什地区民宗局局长阿不力米提·玉素云,回答记者的提问。
    …………
    (阿不力米提·玉素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各民族在饮食、节庆、婚丧礼仪等方面的风俗习惯。新疆为保证少数民族特别是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特需食品的供应,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要求大中城市和有穆斯林群众的小城镇保持一定数量的清真饭馆;在交通要道以及有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供应穆斯林群众的牛羊肉,按照其风俗习惯进行宰杀处理、储运销售;各少数民族在自己的传统节日,如“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期间,都能享受到法定的节日假期;在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中,政府不推行火葬,采取划拨专用土地、建立专用公墓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对婚丧仪式、割礼、起经名等民族风俗习惯没有限制。……
  384. 2020年1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8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发言人伊力江 · 阿那依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委员会副主任艾克拜尔 · 艾达尔、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海拉提和自治区卫健委主任穆塔里甫 · 肉孜,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另外,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3家外媒,分别是美国彭博社、日本东京广播公司和印尼安塔拉通讯社,他们将会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和各位进行互动交流。为表示欢迎,我们首先请外媒记者朋友进行提问。
    …………
    (海拉提)答:……自2000年9月起,为进一步加强各民族人才培养工作,新疆借助内地发达省(市)优质教育资源,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等14个省(市)开办了“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过程中,相关省(市)安排当地具有良好办学条件的一类高中承担办班任务,并配齐配强教师队伍,确保新疆籍学生充分享受当地最高水平的教育教学。办班学校加大办学经费投入,积极改善新疆籍学生学习生活条件,修建新疆班学生公寓,统一配备学习、生活设施设备,免费提供各类生活用品,还按四季配发多套校服。学校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风俗习惯,专门开设清真食堂,保障他们吃上可口的清真饭菜。每逢古尔邦节、肉孜节等节日,学校还会组织节日联欢活动,与他们共度节日。为加强学生家长与学校的沟通联系,新疆还曾分批组织学生家长到内地学校看望师生,实地了解学生在内地学习生活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内地新疆高中班”95%以上的毕业生都升入了内地高校深造。他们学成后大多数都回到了新疆,在各行各业施展自己的才华,成为建设新疆、发展家乡的生力军。……
  385. 法打擊伊斯蘭恐怖主義 引發穆斯林國家不滿
  386. 歐洲穆斯林 成為社會動亂因素?
  387. 穆斯林衝突愈演愈烈 印度動用推土機
  388. 批哈迪“非土著是贪污根源”言论可耻国际透明组织促警调查
  389. 马来西亚麦当劳禁止非清真蛋糕入店引争议
  390. 麦当劳清真蛋糕令掀议 此抵制彼支持,谁有理?
  391. Malaysian Muslims fume over heritage tag for pork soup
  392. 全民齐心拒绝“杯葛非穆斯林或非土著产品”行动
  393. 近两个月社媒充斥仇恨讯息,吉祥忧各族互相猜忌
  394. 12名人发联合声明·杯葛非穆产品伤害国民
  395. ​林德荣《印尼排华根源及华人前景浅析》……40多年来,印尼政府对华人所执行的政策,大致可分为苏加诺执政时期和苏哈托执政时期两个大阶段,每个大阶段又可分为前后期两个小阶段。在各大小阶段虽然反映了当政者在执行政策上有某些变化,但总的来看,印尼政府对待华人政策的最终目的仍是要将华裔少数民族同化成为印尼“土著”。苏加诺执政时期,印尼政府在1945年至1950年间,为了尽快医治战争创伤,采取利用华侨的资金与技术来恢复经济的措施并取得了成效。与此同时,为了减少外籍公民,还执行过鼓励华侨归化为印尼籍的政策。但自1950年起,印尼决策机构又主观地唯恐华侨归化后会成为原著民经济上的竞争对手,转而采取阻挠华侨加入印尼籍的政策,人为地把印尼人划分为“原著民” 和“非原著民”两部分, 把华人划入非原著民。随着印尼政府把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作为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华人经济被列入打击对象。一系列旨在限制、排斥以至消灭华人经济的政策、法令和条例, 纷纷出笼。如1950年开始执行“堡垒输入商制度”,旨在赋予原著民经商优惠条件,促其经济发展,形成所谓战斗“堡垒”,以便夺回被华人占领的经济领域。“堡垒政策” 的实施迫使1000余家华人输入商停业。1953年4月,规定华侨华人经营的汽车商业只准拥有20部汽车,行车路程限在250公里以内,企业经营必须任用原著民。1954年7月,颁布《关于限制碾米企业条例》,迫使90%以上原由华侨华人经营的碾米厂停业。在1957年一年之内,先后颁布 《1957年第一号关于企业管理条例》、《第16号关于征收外侨税的紧急法令》、《工业部长和商业部长联合决定:外资企业管理条例》 等等法令和条例,责令原为“外资”经营的27种企业在一年限期内移交给土著商经营;并规定外资经营工商业须重新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交纳保证金和25%-40%的利润率,从而迫使一些资金微薄的华侨华人小企业停业。1959年11月18日,颁布《总统第10号法令》,更进一步硬性规定凡在县以下开设的“外资”零售店须在年底前结业,结果使8400家华侨华人零售店被查封,50万人失去生计,其中13万人被迫离开印尼到中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地谋生。据不完全统计,自实施“堡垒政策”起,至1959年总统第10号法令颁布期间,印尼政府就颁布了近30项此类法令和条例。……
    ……1998年5月的大规模针对华人的种族暴乱,主要是由于这次印尼经济危机深化引发政治危机爆发的结果,是政治危机的社会性表现。自从1997年爆发东南亚金融危机开始,印尼的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印尼盾持续贬值超过80%,物价飞涨,失业人口和贫困人口剧增。苏哈托政府缓解经济危机不力,人民生活日益艰难,经济危机最终引发了迫使苏哈托辞职的深刻的政治危机。在这场反对苏哈托独裁经济的“民主改革运动” 中,印尼社会一直处于动荡和不安中,时有发生袭击、抢劫华人商店的群众性社会骚乱。而发生在1998年5月13至15日的以华人妇女为主要袭击目标的种族暴行,则是印尼政治派系斗争的产物。在5月13至15日,雅加达、梭罗等地爆发了大规模有组织、有策划的将华人作为主要袭击目标的种族暴乱,数以千计的华人商店和住处被袭击、焚烧,更有甚者,大量华人妇女被有组织的强暴。这种通过激化社会最敏感的华人问题,刻意加剧社会动荡的作法,实际上是印尼政府内部某派势力为达到其政治目的而做出的卑劣行径。……
  396. 蕭峰《印尼排華25週年性侵受害者被二次傷害悲情》……「黑色五月暴動」最為人髮指的是針對華人女性的強姦,據悉,當年的受害者流落海外後,如今也無法回國,享有身為國民應得的居住權,這不啻是「二次傷害」。多年來也鮮有受害者敢於公開講述自己遇害的細節,目前有紀錄的針對印尼華裔婦女的性暴力事件有一百五十二起,但據印尼外交官之女、知名性侵案調查記者與作家Julia Suryakusuma估計,「並非所有受害者都選擇挺身而出。羞恥、屈辱以及自我價值和尊嚴的完全喪失,常常導致強姦受害者不願向外透露恐怖和創傷的回憶」。這次震驚世人的針對華人婦女性侵暴力事件當年破天荒地促成印尼「全國暴力侵害婦女委員會」,使印尼女性權益有了伸張的平台。……在印尼的90年代,排華事件層出不窮,1994年有5起,1995年有16起,1996年有27起,每年漸呈增勢,1994年棉蘭的排華暴亂就持續10天。……澳洲學者簡瑪·珀蒂(Jemma Purdey)對「真相調查委員會」的結論深入調查後發現,受訪和調查的軍事將領們模糊帶過,不願談及1998年5月關於部隊的動向的細節,沒有將當年的兇手公開。後來也發現有權力調動當時的軍人和將領,只能是戰略後備部隊司令普拉博沃或他的上級三軍總司令威蘭託其中一人。無獨有偶,印尼另一個觀察家也總結,1998年5月騷亂是威蘭托和普拉博沃之間的較量。……
  397. Victims of Indonesia's 1998 violence continue to fight for justice 25 years on
  398. Blasphemy case: Cleric offers Rs500,000 for Aasia's execution. The Express Tribune. 3 December 2010 [1 November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1 November 2018) (英语). Maulana Yousaf Qureshi, the Khateeb of the historic Masjid Mohabaat Khan in Peshawar, offered a Rs500,000 reward for anyone who kills Aasia, Online news agency reported. 
  399. Pakistan governor's suspected murderer showered with roses, praised by scholars, Babar Dogar, Lahore – The Associated Press, Published Wednesday, 5 January 2011
  400. 巴國婦脫辱回罪 觸發抗議
  401. 2020年8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3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 · 阿那依提、自治区卫健委主任穆塔里甫 · 肉孜、自治区统计局一级巡视员吐尔逊娜依 · 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妇联主席阿依努尔 · 买合赛提,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请记者朋友举手提问。提问前,请先介绍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
    …………
    (吐尔逊娜依 · 阿不都热依木)答:……实际上,新疆维吾尔族人口一直持续增长,在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8年新疆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维吾尔族人口均稳步持续增长,新疆汉族人口略有增长。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从2181.58万上升至2486.76万,增加305.18万,增长13.99%。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从1298.59万上升至1586.08万,增加287.49万,增长22.14%;维吾尔族人口从1017.15万上升至1271.84万,增加254.69万,增长25.04%;汉族人口从882.99万上升至900.68万,增加17.69万,增长2.0%。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不仅高于全疆人口的增幅,也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幅,更明显高于汉族人口的增幅。2010—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稳中有降。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4.85‰、14.99‰、15.32‰、15.84‰、16.44‰、15.60‰、15.34‰、15.88‰、10.69‰,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0.71‰、10.57‰、10.84‰、10.92‰、11.47‰、11.06‰、11.08‰、11.40‰、6.13‰。2017年以前新疆人口出生率基本稳定在15‰左右,自然增长率基本稳定在11‰左右。尽管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出现下降,但与全国相比,其人口出生率(10.69‰)与当年全国人口出生率(10.94‰)基本持平,人口自然增长率(6.1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81‰)。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出生率(11.9‰),高于全疆人口出生率(10.69‰),更高于汉族人口出生率(9.42‰)。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和出生率均远高于同期全疆和汉族人口,所谓“种族灭绝”问题纯属无稽之谈。……
  402. 402.0 402.1 2020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1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各位中外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外交部举办的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请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徐贵相、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田市加买清真寺哈提甫吾不力艾山·图尔荪尼亚孜、阿克苏地区教培中心结业学员阿不拉江·阿不来提、和田地区教培中心结业学员图送妮莎·艾力、和田地区务工人员希艾力·麦麦提敏、阿克苏地区务工人员排则耶艳·图尔荪,请他们就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
    …………
    伊力江·阿那依提:……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经历了先内地后边疆、先城市后农村、先汉族后少数民族的有序展开的过程,对少数民族执行有别于汉族的相对宽松政策。新疆自1975年起,在汉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乌鲁木齐等城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81年发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开始在汉族人口中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92年,新疆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开始在新疆全部人口中实行少数民族比汉族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提倡汉族群众一对夫妻生育1个孩子,农村的可生育2个孩子;城镇少数民族群众一对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农村的可生育3个孩子。2017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和各族群众生育意愿趋同,新疆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民族实施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即城镇一对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农村一对夫妻可生育3个孩子。可以看出,新疆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比汉族晚了17年,而且仍然比内地相对宽松。境外一些反华势力所谓新疆“强迫少数民族妇女戴节育环,甚至强制结扎或堕胎”,纯属捕风捉影、凭空捏造、恶意中伤。新疆在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禁止实施大月份引产、强制节育、强迫孕检等违法行为,各族群众是否采取避孕措施、采取何种方式避孕,均是个人自主自愿决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不存在“强制节育”等问题。当前新疆正处于历史最好的繁荣发展时期,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生活安宁祥和,新疆人口持续增长。2010年至2018年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87.49万,增长22.14%,这一增幅高于全疆人口的增幅13.99%。其中维吾尔族人口从1017.15万上升至1271.84万,增加254.69万,增长25.04%,这一增幅不仅高于上述全疆人口增幅及少数民族人口增幅,更明显高于汉族人口的增幅2.0%。……
  403. Fan Bai、Yichen Liu、Shargan Wangdue、Tianyi Wang 、Wei He、Lin Xi、Yang Tsho、 Tashi Tsering、Peng Cao、Qingyan Dai、Feng Liu、Xiaotian Feng、Ming Zhang 、Jingkun Ran、Wanjing Ping、Danzin Payon、Xiaowei Mao、Yan Tong、Tinley Tsring、Zehui Chen、Qiaomei Fu《Ancient genomes revealed the complex human interactions of the ancient western Tibetans》
    ……「Among all SDLG individuals, we found one 1,900 BP individual (SDLG_o), which shifted toward present-day Central and South Asian populations in the PCA plot, showing additional Central and South Asian genetic connections. 」……
    ……「We also investigated the genetic of a historical individual from the Guge Cave. Guge is an ancient kingdom established in the middle of the tenth century, flourished for 700 years, and mysteriously collapsed in 1,635 CE. Its inhabitants were believed to be descendants of the Tubo empire, and it played a role in spreading Buddhism across the Tibetan Plateau. This newly sequenced Guge individual was carbon-dated to 422–151 cal BP, which falls within the period toward the end of the Guge kingdom. Compared with other ancient Tibetans, this individual was an outlier and showed extra genetic affinities with Central and South Asians, while not as much as the SDLG_o. Also, compared with the contemporary 100 BP Gelintang individual, significant gene flow from Central Asians was detected in this Guge individual. Specifically, this Guge individual harbored ∼33% Central Asian-related ancestry and ∼67% Ngari local ancestry in qpAdm admixture modeling. The Central Asian ancestry estimated to be from an admixture occurred around 1,353 CE. This might indicate relatively active and dynamic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Guge kingdom and Central Asians compared with other contemporary western Tibetans.」……
    …… 「Interestingly, a low Y chromosome diversity was observed in the 2,300 BP GBSL site and 1,800 BP Pulanduowa site. All males from the 2,300 BP GBSL site carried D1a1a1 haplogroup, and all males from the 1,800 BP Pulanduowa site carried O2a2b1 haplogroup. 」……
    Table 1 The distribution of mitochondrial haplogroup and Y chromosome haplogroup of Ngari sites
    ……「Outside the plateau, populations in ancient western Tibetan Plateau had interactions with populations in Central Asia and South Asia at least 2,000 years ago. Starting from 2,300 years ago, individuals from the PYJW site were influenced by Bronze Age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and after 2,000 years ago, an outlier individual from the Sandalongguo site was affected by genetic components related to the Bronze Age IVC populations.」……
    ……「The most significant signal of external genetic influence among the populations in the western plateau comes from an outlier individual dated to approximately 1,900 years ago from the SDLG site. Our findings reveal that this outlier individual carries over half of the genetic components related to the Bronze Age IVC population. 」……
  404. Choongwon Jeong、Ke Wang、Shevan Wilkin、William Timothy Treal Taylor、Bryan K. Miller、Jan H. Bemmann、Raphaela Stahl、Chelsea Chiovelli、Florian Knolle1、Sodnom Ulziibayar、Dorjpurev Khatanbaatar、Diimaajav Erdenebaatar、 Ulambayar Erdenebat、Ayudai Ochir、Ganbold Ankhsanaa、Chuluunkhuu Vanchigdash、Battuga Ochir、Chuluunbat Munkhbayar、Dashzeveg Tumen、Alexey Kovalev、Nikolay Kradin、Bilikto A. Bazarov、Denis A. Miyagashev、Prokopiy B. Konovalov、Elena Zhambaltarova、Alicia Ventresca Miller、Wolfgang Haak、Stephan Schiffels、Johannes Krause、Nicole Boivin、Myagmar Erdene、Jessica Hendy、Christina Warinner《A Dynamic 6,000-Year Genetic History of Eurasia’s Eastern Steppe》
    ……「Here, we reveal its dynamic genetic history by analyzing new genome-wide data for 214 ancient individuals spanning 6,000 years. We identify a pastoralist expansion into Mongolia ca. 3000 BCE, and by the Late Bronze Age, Mongolian populations were biogeographically structured into three distinct groups, all practicing dairy pastoralism regardless of ancestry. The Xiongnu emerged from the mixing of these populations and those from surrounding regions.」……
    Figure S1 Archaeological Sites and Geographic and Ecological Features in Mongolia, Related to Figure 1
    (A) Archaeological sites in Mongolia and neighboring regions analyzed in this study. (B) Mongolian regions and provinces (aimags). Provinces are indicated by gray lines and text.
    …………「To clarify the population dynamics on the Eastern Steppe since prehistory, we generated and analyzed genome-wide genetic datasets for 214 individuals from 85 Mongolian and 3 Russian sites spanning approximately 6,000 years of time (ca. 4600 BCE to 1400 CE) (Tables S1 and S3A).」…………
    Figure 2 Genetic Structure of Mongolia through Time
    Figure 3 Genetic Changes in the Eastern Steppe across Time Characterized by qpAdm 
    (A–F) Major time periods: (A) Pre-Bronze through Early Bronze Age, (B) Middle/Late Bronze Age, (C) Early Iron Age, (D) Xiongnu period, (E) Early Medieval, and (F) Late Medieval.
    Figure 4 Genetic Ancestry Changes in Chronological Order across All Newly Reported Genetic Groups
    Figure S2 Uniparental Haplogroup Assignments by Group and Sex-Bias Z Scores, Related to Figure 5B and STAR Methods
    Figure S4 Genetic Changes in the Eastern Steppe across Time Characterized by qpAdm with All Individuals Indicated, Related to Figures 3 and 4
    ……「Although the majority of Afanasievo burials reported to date are located in the Altai mountains and Upper Yenisei regions, the Early Bronze Age (EBA) site of Shatar Chuluu in the southern Khangai Mountains of central Mongolia has yielded Afanasievo-style graves with proteomic evidence of ruminant milk consumption and a western Eurasian mitochondrial haplogroup. Analyzing two of these individuals (Afanasievo_Mongolia, 3112–2917 cal. BCE), we find that their genetic profiles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at of published Afanasievo individuals from the Yenisei region (Figure S5C; Table S5B), and thus these two Afanasievo individuals confirm that the EBA expansion of Western Steppe herders (WSH) extended a further 1,500 km eastward beyond the Altai into the heart of central Mongolia (Figure 3A).」……「Chemurchek graves are found throughout the Altai and in the Dzungarian Basin in Xinjiang, China. We analyzed two Chemurchek individuals from the southern Altai site of Yagshiin Huduu and two individuals from the northern Altai sites of Khundii Gobi (KUM001) and Khuurai Gobi 2 (KUR001). Compared to Afanasievo_Mongolia, the Yagshiin Huduu individuals also show a high degree of Western ancestry but are displaced in PCA (Figure 2) and have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ANE-related ancient individuals such as AfontovaGora3 (AG3), West_Siberia_N, and Botai (Figure 3A). We find that the Yagshiin Huduu Chemurchek individuals (“Chemurchek_southAltai”) are genetically similar to Dali_EBA (Figure 3A), a contemporaneous individual from eastern Kazakhstan. The genetic profiles of both the Yagshiin Huduu and Dali_EBA individuals are well fitted by two-way admixture models with Botai (60%–78%) and groups with ancient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such as Gonur1_BA from Gonur Tepe, a key EBA site of the Bactria-Margiana Archaeological Complex (BMAC) (22%–40%; Figure 3A; Table S5B). Although minor genetic contributions from the Afanasievo-related groups cannot be excluded,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is required for all fitting models, and this admixture is estimated to have occurred 12 ± 6 generations earlier (∼336 ± 168 years) when modeled using DATES. However, because all proxy source populations used in this modeling are quite distant in either time or space from the EBA Altai, the proximate populations contributing to the Chemurchek cannot yet be precisely identified. In the northern Altai, the two Chemurchek individuals (“Chemurchek_northAltai”) have mostly ANA-derived ancestry (∼80%), with the remainder resembling that of the southern Altai Chemurchek individuals (Figures 3A and 4A; Table S5B). As such, we observe genetic heterogeneity among Chemurchek individuals by geographic location.」…………「Overall, we find three distinct and geographically structured gene pools in LBA Mongolia, with the Khövsgöl_LBA population representing one of them (Figures 3B and 4A). The other two, which we refer to as “Altai_MLBA”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are described below.
    During the MLBA (1900–900 BCE), as grasslands expanded in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new pastoralist cultures expanded out of inner-montane regions and across the Eastern Steppe. This period is also notable for the first regional evidence of horse milking (ca. 1200 BCE), which is today exclusively associated with alcohol (airag) production, and a dramatic intensification of horse use, including the emergence of mounted horseback riding, which would have substantially extended the accessibility of remote regions of the steppe. In the Altai-Sayan region, dairy pastoralists associated with DSKC and other unclassified MLBA burial types (Altai_MLBA, n = 7) show clear genetic evidence of admixture between a Khövsgöl_LBA-related ancestry and a Sintashta-related WSH ancestry (Figure 3B; Figure S4B).」……「This is the first appearance on the Eastern Steppe of a Sintashta-like ancestry (frequently referred to as “steppe_MLBA” in previous studies), which is distinct from prior Western ancestries present in the Afanasievo and Chemurchek populations and instead shows a close affinity to European Corded-Ware populations and later Andronovo-associated groups, such as the Sintashta. In Khovd province, individuals belonging to DSKC and unclassified MLBA groups (BER002 and SBG001, respectively) have a similar genetic profile that is best modeled as an equal mixture of Khövsgöl_LBA and Sintashta (Figure 3B; Table S5C). This genetic profile matches that previously described for a genetic outlier in northern Mongolia that deviated from the Khövsgöl_LBA cluster in a previous study (ARS026). An additional four Altai_MLBA individuals belonging to DSKC (ULI001) and unclassified MLBA groups (BIL001, ULI003, ULZ001) also fit this admixture model with varying admixture proportions (Table S5C). Taken together, the Altai_MLBA cline reveals the ongoing mixture of two source populations: a Sintashta/Andronovo-related WSH population and a local population represented by Khövsgöl_LBA. The admixture is estimated to have occurred only 10 ± 2 generations (∼290 years) before the individuals analyzed in this study, a finding consistent with their heterogeneous ancestry proportions.」…………「The populations making up the heterogeneous Altai_MLBA cline left descendants in the Altai-Sayan region, who we later identify at the Sagly/Uyuk site of Chandman Mountain (“Chandman_IA,” ca. 400–200 BCE) in northwestern Mongolia during the Early Iron Age (EIA). Nine Chandman_IA individuals form a tight cluster on PCA at the end of the previous Altai_MLBA cline away from Khövsgöl_LBA cluster (Figure 2). During the EIA, the Sagly/Uyuk were pastoralists and millet agropastoralists largely centered in the Upper Yenisei region of present-day Tuva. Together with the Pazyryk of the Altai and the Saka of eastern Kazakhstan, they formed part of a broader Scythian cultural phenomenon that stretched across the Western Steppe, Tarim Basin, and Upper Yenesei.
    We find that EIA Scythian populations systematically deviate from the earlier Altai_MLBA cline, requiring a third ancestral component (Figures 3C and 4A; FigureS4C). The appearance of this ancestry, related to populations of Central Asia (Caucasus/Iranian Plateau/Transoxiana regions) including BMAC, is clearly detected in the Iron Age groups such as Central Saka, TianShan Saka, Tagar, and Chandman_IA, while absent in the earlier DSKC and Karasuk groups (Tables S5C–S5E). This third component makes up 6%–24% of the ancestry in these Iron Age groups, and the date of admixture in Chandman_IA is estimated at ∼18 ± 4 generations earlier, ca. 750 BCE, which postdates the collapse of the BMAC ca. 1600 BCE and slightly predates the formation of the Persian Achaemenid empire ca. 550 BCE. We suggest that this Iranian-related genetic influx was mediated by increased contact and mixture with agropastoralist populations in the region of Transoxiana (Turan) and Fergana during the LBA to EIA transition.」……
    The Xiongnu Empire, the Rise of the First Imperial Steppe Polity
    ……「Here, we report genome-wide data for 60 Xiongnu-era individuals from across Mongolia and dating from ca. 200 BCE to 100 CE, thus spanning the entire period of the Xiongnu empire. Although most individuals date to the late Xiongnu period (after 50 BCE), 13 individuals predate 100 BCE and include 12 individuals from the northern early Xiongnu frontier sites of Salkhityn Am (SKT) and Atsyn Gol (AST) and one individual from the early Xiongnu site of Jargalantyn Am (JAG) in eastern Mongolia. We observe two distinct demographic processes that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early Xiongnu. First, half of the early individuals (n = 6) form a genetic cluster (earlyXiongnu_west) resembling that of Chandman_IA of the preceding Sagly/Uyuk culture from the Altai-Sayan region. They derive 92% of their ancestry from Chandman_IA with the remainder attributed to additional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which we model using BMAC as a proxy (Figures 3D and 4D; Table S5F). This suggests that the low-level Iranian-related gene flow identified among the Chandman_IA Sagly/Uyuk during the EIA likely continued during the second half of the first millennium BCE, spreading across western and northern Mongolia. Second, six individuals (“earlyXiongnu_rest”) fall intermediate between the earlyXiongnu_west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clusters; four carry varying degrees of earlyXiongnu_west (39%–75%)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25%–61%) related ancestry, and two (SKT004, JAG001)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Ulaanzuukh_SlabGrave cluster (Figure 3D; Tables S5F and S5G). This genetic cline linking the earlyXiongnu_west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gene pools signifies the unification of two deeply diverged and distinct lineages on the Eastern Steppe—between the descendants of the DSKC, Mönkhkhairkhan, and Sagly/Uyuk cultures in the west and the descendants of the Ulaanzuukh and Slab Grave cultures in the east. Overall, the low-level influx of Iranian-related gene flow continuing from the previous Sagly/Uyuk culture and the sudden appearance of a novel east-west mixture uniting the gene pools of the Eastern Steppe are the two defining demographic processes associated with the rise of the Xiongnu. Among late Xiongnu individuals, we find even higher genetic heterogeneity (Figure 2), and their distribution on PC indicates that the two demographic processes evident among the early Xiongnu continued into the late Xiongnu period, but with the addition of new waves and complex directions of gene flow. Of the 47 late Xiongnu individuals, half (n = 26) can be adequately modeled by the same admixture processes seen among the early Xiongnu: 22 as a mixture of Chandman_IA+Ulaanzuukh_SlabGrave, 2 (NAI002, TUK002) as a mixture of either Chandman_IA+BMAC or Chandman_IA+Ulaanzuukh_SlabGrave+BMAC, and 2 (TUK003, TAK001) as a mixture of either earlyXiongnu_west+Ulaanzuukh_SlabGrave or earlyXiongnu_west+Khovsgol_LBA (Figures 3D and 4D; Table S5G). A further two individuals (TEV002, BUR001) also likely derive their ancestry from the early Xiongnu gene pool, although the p value of their models is slightly lower than the 0.05 threshold (Table S5G). However, a further 11 late Xiongnu with the highest proportions of western Eurasian affinity along PC1 cannot be modeled using BMAC or any other ancient Iranian-related population. Instead, they fall on a cluster of ancient Sarmatians from various locations in the Western and Central Steppe.
    Admixture modeling confirms the presence of a Sarmatian-related gene pool among the late Xiongnu: three individuals (UGU010, TMI001, BUR003)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Sarmatian, two individuals (DUU001, BUR002) are admixed between Sarmatian and BMAC, three individuals (UGU005, UGU006, BRL002) are admixed between Sarmatian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and three individuals (NAI001, BUR004, HUD001) require Sarmatian, BMAC, and Ulaanzuukh_SlabGrave (Figure 3D; Figure S4D; Table S5G).」……「Six of these individuals (EME002, ATS001, BAM001, SON001, TUH001, YUR001) are adequately modeled as a mixture of Ulaanzuukh_SlabGrave and Han (Tables S5F and S5G), and YUR001 in particular exhibits a close genetic similarity to two previously published Han empire soldiers, whose genetic profile we refer to as “Han_2000BP” (Table S5G). The remaining two individuals (BRU001, TUH002) are similar but also require the addition of Sarmatian ancestry (Table S5G). The late Xiongnu are thus characterized by two additional demographic processes that distinguish them from the early Xiongnu: gene flow from a new Sarmatian-related Western ancestry source and intensified interaction and mixture with people of the contemporaneous Han empire of China.」…………
    Fluctuating Genetic Heterogeneity in the Post-Xiongnu Polities
    ……「Although our sample representation for the Early Medieval period is uneven, consisting of 1 unclassified individual dating to the Xianbei or Rouran period (TUK001), 8 individuals from Türkic mortuary contexts, and 13 individuals from Uyghur cemeteries, it is clear that these individuals have genetic profiles that differ from the preceding Xiongnu period, suggesting new sources of gene flow into Mongolia at this time that displace them along PC3 (Figure 2). Individual TUK001 (250–383 cal. CE), whose burial was an intrusion into an earlier Xiongnu cemetery, has the highest western Eurasian affinity. This ancestry is distinct from that of the Sarmatians and closer to ancient populations with BMAC/Iranian-related ancestry. Among the individuals with the highest eastern Eurasian affinity, two Türkic-period individuals and one Uyghur-period individual (ZAA004, ZAA002, OLN001.B)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Ulaanzuukh_SlabGrave cluster. Another individual (TUM001), who was recovered from the tomb ramp of an elite Türkic-era emissary of the Tang Dynasty, has a high proportion of Han-related ancestry (78%; Figures 3E and 4B; Figure S4E; Table S5H). This male, buried with two dogs, was likely a Chinese attendant sacrificed to guard the tomb entrance. The remaining 17 Türkic and Uyghur individuals show intermediate genetic profiles (Figure 3E).」…………「​The high genetic heterogeneity of the Early Medieval period is vividly exemplified by 12 individuals from the Uyghur period cemetery of Olon Dov (OLN) in the vicinity of the Uyghur capital of Ordu-Baliq. Six of these individuals came from a single tomb (grave 19), of whom only two are related (OLN002 and OLN003, second-degree); the absence of closer kinship ties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function of such tombs and the social relationships of those buried within them. Most Uyghur-period individuals exhibit a high but variable degree of west Eurasian ancestry—best modeled as a mixture of Alans, a historic nomadic pastoral group likely descended from the Sarmatians and contemporaries of the Huns, and an Iranian-related (BMAC-related) ancestry—together with Ulaanzuukh_SlabGrave (ANA-related) ancestry (Figure 3E). The admixture dates estimated for the ancient Türkic and Uyghur individuals in this study correspond to ca. 500 CE: 8 ± 2 generations before the Türkic individuals and 12 ± 2 generations before the Uyghur individuals (represented by ZAA001 and Olon Dov individuals).」
    Rise of the Mongol Empire
    …………「We analyzed 62 Mongol-era individuals whose burials are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low-level, local elites. No royal or regional elite burials were included, and neither were individuals from the cosmopolitan capital of Karakorum. Although we find that Mongol-era individuals were diverse, they exhibit a much lower genetic heterogeneity than the Xiongnu-era individuals, and they almost entirely lack the residual ANE-related ancestry (in the form of Chandman_IA and Khövsgöl_LBA) that had been present among the Xiongnu and earlier northern/western MLBA cultures. On average, Mongol-period individuals have a much higher eastern Eurasian affinity than previous empires, and this period marks the beginning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modern Mongolian gene pool. We find that most historic Mongols are well-fitted by a three-way admixture model with the following ancestry proxies: Ulaanzuukh_SlabGrave, Han, and Alans. Consistent with their PCA location (Figure 2), Mongol-era individuals as a group can be modeled with only 15%–18% Western Steppe ancestry (Alan or Sarmatian) but require 55%–64% Ulaanzuukh_SlabGrave and 21%–27% of Han-related ancestry (Table S5I). Applying the same model to each individual separately, this three-source model adequately explains 56 out of 61 ancient Mongols (based on p value at threshold of 0.05), as well as one unclassified Late Medieval individual dating to around the beginning of the Mongol empire (SHU002) (Table S5J).」…………
    Functional and Gendered Aspects of Recurrent Admixture in the Eastern Steppe
    …………「First, we find that despite a pastoralist lifestyle with widespread direct evidence for milk consumption, the MLBA and EIA individuals of the Eastern Steppe did not have any derived mutations conferring lactase persistence. Individuals from subsequent periods did have the derived mutation that is today widespread in Europe (rs4988235) but at negligibly low frequency (∼5%) and with no increase in frequency over time.」……「Finally, we investigated gendered dimensions of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the Eastern Steppe. Sex-biased patterns of genetic admixture can be informative about gendered aspects of migration, social kinship, and family structure. We observe a clear signal of male-biased WSH admixture among the EIA Sagly/Uyuk and during the Türkic period, which also corresponds to the decline in the Y chromosome lineage Q1a and the concomitant rise of the western Eurasian lineages such as R and J (Figure S2A). During the later Khitan and Mongol empires, we observe a prominent male bias for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Figure S2C), which can also be seen from the rise in frequency of Y chromosome lineage O2a (Figure S2A). The Xiongnu period exhibits the most complex pattern of male-biased admixture, whereby different genetic subsets of the population exhibit evidence of different sources of male-biased admixture (Figure S2C).」…………
    Discussion
    ……「During the MLBA, we observed the formation of a tripartite genetic structure on the Eastern Steppe, characterized by the continuation of pre-Bronze Age ANA ancestry in the east and a cline of genetic variation between pre-Bronze Age ANA-ANE ancestry in the north and increasing proportions of a new Sintashta-related WSH ancestry in the west.」……「Eventually, the three major ancestries met and mixed, and this was contemporaneous with the emergence of the Xiongnu empire. The Xiongnu are characterized by extreme levels of genetic heterogeneity and increased diversity as new and additional ancestries from China, Central Asia, and the Western Steppe (Sarmatian-related) rapidly entered the gene pool.
    Genetic data for the subsequent Early Medieval period are relatively sparse and uneven, and few Xianbei or Rouran sites have yet been identified during the 400-year gap between the Xiongnu and Türkic periods. We observed high genetic heterogeneity and diversity during the Türkic and Uyghur periods, and following the collapse of the Uyghur empire, we documented a final major genetic shift during the late medieval period toward greater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historically documented expansions of Tungusic- (Jurchen) and Mongolic- (Khitan and Mongol) speaking groups from the northeast into the Eastern Steppe. We also observed that this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was brought into the Late Medieval populations more by male than female ancestors.」……
    ​Table S1B. Archaeological sites analyzed in this study.
    ​Table S3A. Identified population groups based on genetic clusters for all ancient individuals analysed in this study (n=214)
    ​Table S5B. Genetic cladility and two-way and three-way admixture tests for groups archaeologically affiliated with the Early Bronze Age cultures.
    ​Table S5F. qpAdm modelling results of Xiongnu.
    ​Table S5G. Individual modelling results for individuals from the Xiongnu period.
    ​Table S5H. Admixture modelling results for early Medieval individuals.
    ​Table S5I. Admixture modeling results for late Medieval individuals.
    ​Table S5J. Individual modelling results for individuals from Mongol period.
  405. ​Juhyeon Lee、Takehiro Sato、Atsushi Tajima、Tsend Amgalantugs、Batmunkh Tsogtbaatar、Shigeki Nakagome、Toshihiko Miyake、Noriyuki Shiraishi、Choongwon Jeong、Takashi Gakuhari《Medieval genomes from eastern Mongolia share a stable genetic profile over a millennium》……「while ancient individuals from the Xianbei (100–250 CE) and Rouran (300–550 CE) periods showed overall low genetic heterogeneity with a high proportion of their ancestry derived from the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al populations, the following Turkic (552–742 CE) and Uyghur (744–840 CE) period individuals showed highly heterogeneous genetic profiles presumably due to a recent mixture with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harboring an Iranian- or Bactria-Margiana Archaeological Complex (BMAC) related ancestry. 」……「In this study, we investigated a local time transect across the Medieval period in Mongolia by generating whole genome sequencing data of nine ancient individuals. They were excavated from two cemeteries in eastern Mongolia, located 18 km apart from each other: five from Gurvan Dov (GD) and four from Tavan Khailaast (TK). 」……
    ……「We initially extracted genomic DNA of the 10 Medieval individuals excavated from the two cemeteries, GD and TK. Among the six GD individuals, one is from the Xiongnu-Xianbei period (GD1-4), two from the Turkic period (GD1-1 and GD2-4), one from the Uyghur Khaganate period (GD1-3), one from the Zubu period (GD2-2), and one from the Mongol period (GD2-3). The four TK individuals (TK4-2, TK4-5, TK5-2 and TK5-8) are from the Mongol period. We found that nine out of 10 individuals, excluding one Mongol-period individual (GD2-3), yielded sufficient genome-wide coverage after whole genome sequencing and carried them to an in-depth quality control and downstream analysis. 」……
    Table 1. Summary of genome sequencing data. 
    「We also determined the MT and Y haplogroups and investigated the genetic relatedness among individuals. Among the two GD males, the Uyghur period one (GD1-3) is assigned to Y haplogroup J2a, belonging to the western Eurasian Y haplogroups, and the Turkic period one (GD2-4) is assigned to D-M174. All three Mongol period males from Tavan Khailaast (TK) carry Y haplogroup C2b. 」……
    Figure 4 Admixture modeling of GD and TK individuals using qpAdm. 
  406. Haifeng He、Xinyuan Kong、Le Tao、Liangsai Zhu、Xuanbo Wang、Mengting Xu、Yuanming Chen、Kongyang Zhu、Yu Xu、Haodong Chen、Hao Ma、Rui Wang、Xiaomin Yang、Tianyou Bai、Jianxin Guo、Yang Yang、Xin Jia & Chuan-Chao Wang《Genetic stability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from Song to Qing Dynasty》
    ……「Here, we present the first set of ancient human genomes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comprising eight individuals from the Song to Qing Dynasties (960–1921 CE). We observed a high degree of genetic homogeneity in most samples, suggesting long-term regional genetic stability. Seven individuals were estimated to derive 69.3–100% of their ancestry from ancient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while the remainder can be attributed to a southern East Asian substrate. Contemporary Han Chinese residing in the lower Yangtze basin can be modelled as direct genetic descendants of historical individuals from this area.」……
    ……「All individuals who passed our filter came from three sites in northern Jiangsu Province (Kongwangshan, Lianyungang gym, and Nainaimiaodong), a relatively mountainous area that may benefit DNA preservation. These eight individuals in Jiangsu, ranging from the Song to the Qing Dynasties, provided genomic data for studying historical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Due to the complex demographic history of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we aim to explore how population dynamics have shifted in this region over time. We first divided our individuals into three groups based on time (Jiangsu_Song, Jiangsu_Ming and Jiangsu_Qing) and performed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based on the “Human Origins” dataset. Compared with ancient individuals from the Yellow River region, the samples from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were slightly shifted along PC1 towards the ancient southern populations. The clustering pattern of ancient Jiangsu individuals reveals their close genetic relationship with ancient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suggests a minor contribution from southern ancestry, and indicates enduring genetic stability throughout this region’s complex demographic history. We observed genetic homogeneity and similar genetic profiles among our individuals, except for KWSM199 from the Qing Dynasty. Outgroup-f3 statistics also support a close genetic affinity of Jiangsu individuals from other dynasties.」…………
    Fig. 3 Ancestry components modelled by qpAdm.
    ……「To investigate which population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historical Jiangsu population, we used f4-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4(Mbuti, aEA; YR, Jiangsu_HE). As expected, significant signals confirm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Jiangsu_HE and southern East Asian populations (Z-score > 3). Interestingly, Tanshishan and Xitoucun, two ancient rice-farming populations in Fujian from about 4500 years ago, exhibited closer genetic affinity to our ancient Jiangsu individuals (Z-score > 3). Due to the lack of ancient DNA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and considering that rice was first domesticated there, we used Tanshishan and Xitoucun as proxies for the unknown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We found that these two populations (i.e., Tanshishan and Xitoucun) are genetically closer to other southern ancient populations in Guangxi (i.e., GaoHuaHua, BaBanQinCen, etc.), suggesting the affinity between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and Tanshishan/Xitoucun may reflect a broad southern-related ancestry. However, we successfully modelled all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with the outgroup, including GaoHuaHua and BaBanQinCen: Jiangsu_Song can be 1-way modelled as YR_LBIA, while Jiangsu_Ming and Jiangsu_Qing can be modelled as a mixture of YR-LBIA (69.3–80.2%) and Tanshishan (19.8–30.7%), proving that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retained the local rice-farming ancestry despite the expansion of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Fig. 3 and Table S4A). To investigate the admixture time between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and local ancestries in Jiangsu, we perform DATES analysis using YR_LBIA and Tanshishan as proxies for the northern and local population sources, respectively. Our results suggest that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from Yellow River-related ancestries might date to approximately 4400 years ago (Table S5). Previous studies have proposed that the rice farming population from southern China may have migrated northward to the Yellow River basin between the Middle and Late Neolithic periods.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our findings, which suggest that the northern ancestries admixed with ancient Jiangsu populations around the same time. Therefore, these results support a hypothesis of a bidirectional expansion: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moved northward into the Yellow River basin, while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also expanded southward into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Neolithic periods.」
    ……「To quantify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ancient Jiangsu individuals to modern Han Chinese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and surrounding regions, we used qpAdm to model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s. We found that modern Han Chinese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i.e., Jiangsu, Zhejiang, and Shanghai) can be modelled as direct descendants of Jiangsu_Qing. In contrast, Han_Shandong is homogeneous to Jiangsu_Song, who have more northern ancestry than Jiangsu_Qing (Table S4B).」
    「Despite multiple waves of emigration and significant population decline,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rely changed, maintaining genetic stability and high genetic affinity to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However, we identified an outlier labeled as Jiangsu_Qing_o, who appears to share alleles with Eastern Mediterranean-related populations. Our qpAdm analysis indicated that Jiangsu_Qing_o can be modelled as a mixture of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and Tanshishan with a minor contribution (7.6%) from Egypt_Ptolemaic, used here as a proxy for Eastern Mediterranean-related populations.」……「According to historical records, Dapu Port, an international port in Jiangsu, had been open since 1905, providing an environment that enabled intermarriage.」……「On the other hand, the expansion of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significantly changed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southern China. Consistent with other ancient populations in southern China,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are highly associated with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like other historical ancient individuals. However, we observ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historical Jiangsu individuals and some southern ancient ancestries (i.e., Tanshishan were used in our analysis as the proxy of the unknown ancient ancestry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We assumed that historical Jiangsu populations still retained their local rice-farming-related ancestry. Previous studies demonstrated that ancestrie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received additional gene flow from the northward expansion of rice-farming communities during the Neolithic period. Given our successful modelling of admixture events between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Yellow River and Yangtze River basin around 4500 years ago, we proposed that migrations between the two regions during the Neolithic period were bidirectional.」……「modern Han Chinese in Jiangsu and adjacent regions, including Shanghai, Zhejiang, and Shandong, can be modelled as deriving all their ancestry from historical Jiangsu populations. All Han Chinese are genetically homogenous to Jiangsu_Qing except Han in Shandong, who exhibit more northern ancestry (i.e., can be one-way modelled as Jiangsu_Song). Despite significant documentary migration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we speculate that this temporal genetic affinity is due to two reasons: (1) Frequent migrations during historical periods that homogenized genetic profiles across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2) The limitations of HO datasets in detecting subtle gene flow among populations with similar genetic components.」
    「This study reports the first genomic dataset from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basin. We investigated the demographic history of Jiangsu from the Song to the Qing dynasty by analyzing eight ancient genomic samples from Jiangsu. We showed that individuals from historical Jiangsu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eous and had a high affinity to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indicating high genetic stability in this region.」…………
    Table S4. qpAdm modeling. qpAdm evaluation of 1-way, 2-way and 3-way models to estimate. A) the ancestry compositon of Jiangsu_ancient. B) contribution of Jiangsu_ancient ancestry in modern population. 
    Table S5. Admixture dates modelling. 
  407. Dongyue Zhao、Yang Chen、Gaowen Xie、Pengcheng Ma、Yufeng Wen、Fan Zhang、Yafei Wang、Yinqiu Cui、Shizhu Gao 《A multidisciplinary study on the social customs of the Tang Empire in the Medieval Ages》
    ……「In this study, multidisciplinary analyses were undertaken on a joint burial (M56) in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of the Tang Dynasty (618–907 AD), one of the most prosperous dynasties in Chinese history, to shed light on the genetic profile and sociocultural aspects of this dynasty. The archaeological investigation suggested that this burial belonged to the Mid-Tang period and was used by common civilians. The osteological analysis identified the sex, age, and health status of the three individuals excavated from M56, who shared a similar diet inferred from the stable isotopic data. Genomic evidence revealed that these co-buried individuals had no genetic kinship but all belonged to the gene pool of the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Central Plains, represented by Yangshao and Longshan individuals, etc. Multiple lines of evidence, including archaeology, historic records, as well as chemical and genetic analyses, have indicated a very probable familial joint burial of husband and wives.」…………
    …………
    Fig 1. The geographic location of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and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 of M56.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is located in Xianyang City, Shaanxi Province, China (Fig 1). This cemetery was excavated by Xianyang Municipal Institute of Cultural Relics and Archaeology in 2019–2020. A total of 59 burials were unearthed, including one burial of the Tang Dynasty (M56), and 58 burials of the Han Dynasty. M56 (cal 1268–1072 BP) in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is 6.76 meters long and consists of a slope tomb passage and a coffin chamber, situated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this cemetery. M56 exhibits the features of the middle and late Tang Dynasty (8th century to early 10th century) tombs: a straight-back knife shaped plane structure, with the east wall of the tomb passage and chamber on the same plane. The tomb chamber is 2.06 meters long, 1–1.37 meters wide, 0.9–1.3 meters high. Three sets of human remains (numbered R1, R2 and R3 respectively) and a pagoda-shaped jar with a lid, a typical artifacts of the Tang Dynasty, were found in the west part of the chamber, with R1 laying on the top of R3 and to the west of R2.」……
    …………
    「We carried out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to assess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huangzhao population and other Eurasian groups by projecting them onto present-day Eurasian variation. The Shuangzhao individuals fell within the variations of eastern Eurasians and clustered with the Neolithic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 such as the Longshan and Yangshao populations. We then performed ADMIXTURE analysis to get a detailed overview of the ancestry composition. We observed the lowest CV error at K = 10. Consistent with the PCA, the Shuangzhao individuals showed a genetic profile that was similar to the ancient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 We applied outgroup f3-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3(Mbuti; test, Shuangzhao) to further explore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huangzhao and Eurasian populations. The result of f3-statistics indicated that the Shuangzhao individuals had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northern East Asians, and shared the closest affinity with the Longshan population. These observations were also supported by the ADMIXTURE analysis and symmetric f4-statistics. We also compared the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huangzhao and modern Chinese populations. The symmetric f4-statistics in the form f4(Mbuti, X; Han, Shuangzhao) showed that compared to the Shuangzhao population, modern Han had a significant genetic affinity with populations from south China and South East Asia, such as Ami, Atayal, and Dai, etc. This genetic pattern was also observed in the PCA and ADMIXTURE analysis. Based on the genomic data, we’ve found that the three individuals in M56 all fall into the East Asian gene pool, and are clustered with other ancient Central Plains populations such as Longshan individuals and modern Chinese populations such as Han, Naxi, Lahu, Yi, Tibetan and Tujia, all belong to Sino-Tibetan speakers. There is no sign of the exotic genetic components from outside the Central Plains.」
    …………
    ……「The burial objects and the form of the tomb, which is commonly used to identify social status in the Tang Dynasty, revealed that the Shuangzhao cemetery was used by local civilians rather than nobles or high-status people in the society. The analysis of the genomic profile of these individuals showed that the individuals buried in the tomb had typical genet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entral Plains, and there was no kinship among these three co-buried individuals. In addition, the isotopic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diets of the three individuals were similar, mainly based on C3 and C4 plants with relatively low animal protein. Combining these pieces of evidence, we confirm that the people buried in M56 were common civilians of the Tang Empire.」……
  408. ​Minglei Lv、Hao Ma、Rui Wang、Hui Li、Xiangyu Zhang、Wenbo Zhang、Yuding Zeng、Ziwei Qin、Hongbo Zhai、Yiqiang Lou、Yukai Lin、Le Tao、Haifeng He、Xiaomin Yang、Kongyang Zhu、Yawei Zhou & Chuan-Chao Wang《Ancient genomes from the Tang Dynasty capital reveal the genetic legacy of trans-Eurasian communication at the eastern end of Silk Road》
    ……「Here, we present seven genomes from Xingfulindai (XFLD) sites dating to the Tang Dynasty in Chang’an. We observed that four of seven XFLD individuals (XFLD_1) were genetically homogenous with the Late Neolithic Wadian, Pingliangtai, and Haojiatai populations from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 (YR_LN), with no genetic influence from the Western Eurasian or other non-Yellow River-related lineages. The remaining three XFLD individuals were a mixture of YR_LN-related ancestry and ~ 3–15%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we screened 24 specimens from Xingfulindai sites (幸福林带, hereafter called XFLD), an archaeological site dating to the Tang Dynasty located in Xi’an City, Shaanxi Province, northern China. Five individuals were directly radiocarbon dated to between 904 and 1286 calibrated years before the present (cal BP; “BP” is before 1950 AD), an interval that is chronological of the Tang Dynasty (1043–1332 BP). We successfully obtained genome-wide ancient DNA data from 7 individuals.」……
    「To understand the genetic characteristics of our newly generated seven XFLD individuals, we performed 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 (PCA) based on the Human Origin dataset. We projected ancient individuals onto the first two PCs calculated by present-day Western and Eastern Eurasians and present-day Eastern Eurasians only. Our studied XFLD individuals fell within the genetic variation of present-day East Asians. Specifically, all XFLD individuals clustered with middle Yellow River-related populations (represented by Late Neolithic Longshan culture people from Wadian, Pingliangtai, and Haojiatai sites (i.e., YR_LN) and Late Bronze to Iron Ages people (i.e., YR_LBIA)). The strong affinity between middle YR populations and XFLD was also supported by outgroup-f3 statistics, providing direct genetic evidence that the expansion of middle YR-related ancestry arrived at Chang’an at least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The mtDNA lineages of all XFLD individuals were commonly found in present-day northern 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The F1a1a haplogroup carried by one XFLD individual was more common in southeast Asia than in East Asia.」…………「As expected, pairwise qpWave modeling supported the genetic heterogeneity between XFLDM850/XFLDM114/XFLDM19 and YR_LN/YR_LBIA. The other four XFLD individuals (i.e., XFLDM114, XFLDM635, XFLDM682, and XFLDM764) formed a clade with YR_LN/YR_LBIA in pairwise qpWave analysis. These four individuals were, therefore, merged into a single main cluster as XFLD_1. The robustness of 1-way YR_LN/YR_LBIA qpWave modeling for XFLD_1 was confirmed by adding the populations identified from our f4 statistics as being significantly closer to either XFLD_1 or YR_LN/YR_LBIA (i.e., |Z-scores|> 2 in f4 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4 (Yoruba, X; XFLD individual, YR_LN/YR_LBIA).」……
    …………「We found that two-source admixture modeling performed with qpAdm successfully modeled XFLDM850/XFLDM114/XFLDM19 as the mixture of XFLD_1/YR_LN/YR_LBIA and minor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onent (ranging from ~ 3 to 15%) (Fig. 2B and Table S2H).」…………
    Fig. 2 Ancestry profile of ancient northern Chinese inferred by qpAdm-based modeling for A Neolithic, B historical era, and C present-day (Table S3D). YR_LN denoted Late Neolithic Longshan culture people from Wadian, Pingliangtai, and Haojiatai sites published in ref. Southern Chinese-related ancestry was represented by Taiwan_Hanben. ANA-related ancestry was represented by Devils Cave people.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was represented by Kazakhstan_Wusun
    …………「Next, we examined whether present-day Shaanxi populations were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XFLD. Firstly, admixture-f3 statistics in the form of f3 were used to evaluate the admixture signals in the targets. Th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negative f3 values with Z-scores less than − 2 suggested that the target population might be an admixture of source1 and source2-related populations. We observed that Han Chinese from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i.e., Yulin, Yan’an, Xiangyang, Xian, Weinan, and Baoji) could be the mixture between XFLD_1 and Western Eurasians; southern Shaanxi (i.e., Hanzhong and Ankang) showed the signal between XFLD_1 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We further applied qpAdm to explore the plausible admixture models for each Shaanxi Han Chinese population. As the results of admixture-f3 statistics suggested, we found that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from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were best modeled as the mixture between XFLD_1 and ~ 2–5%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Fig. S5B).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s of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were similar to XFLDM114 and XFLDM19. Han Chinese from southern Shaanxi could be described as the mixture between XFLD_1 and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Taiwan_Hanben. ALDER produced consistent estimates of admixture time ~ 1000–1500 years ago for Han Chinese from northern (represented by Han_Shannxi_Yulin) and central Shaanxi (represented by Han_Shannxi_Xian) when using modern-day Western Eurasians and Han Chinese from Central China as sources (two reference Z-score > 3 and p < 0.001).」
    …………「However, in our study, we observed that the YR_LN-related genetic profile was widely distributed alongside the Silk Roa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during the historical era (Fig. 2B). Four of seven Tang Dynasty XFLD individuals (labeled as XFLD_1)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YR_LN/YR_LBIA without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from non-YR lineages, including Xiongnu, Xianbei, and Western Regions-related lineages, who once resided in the heart place of ancient China according to the historical records. The historical era populations from Xian’yang and Hexi Corridor (represented by Heshuiguo_H, Foyemiaowan_H, and Upper_YR_IA) were also genetically homogenous with XFLD_1 and YR_LN/YR_LBIA.」…………「We also detected three of seven XFLD individuals with marginal but detectable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 3–15%) (Fig. 2B).」…………「Present-day northern Han Chinese, such as Han_Shandong, Han_Henan, and Han_Shanxi, were also the direct descendants of XFLD_1 or YR_LN-related populations. However, the Han Chinese from Shaanxi had prevalently received low levels of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to XFLD_1 (Fig. 2C). The date of admixture in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was estimated at 1000–1500 years ago by ALDER software, corresponding to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589–907 AD) which were the heyday of the Silk Road trade exchange and had the frequent intermarriage between Han and non-Han. Like DATES software, ALDER assumed a single-pulse admixture model. Therefore, the admixture event in northern and central Shaanxi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occurred at the latest during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It matched the observation that three Tang Dynasty XFLD individuals had already obtained a genetic profile similar to present-day central Shaanxi Han Chinese. Southern Shaanxi Han Chinese people received more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with XFLD_1, with no trace of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Fig. 2C).」…………
    「In our study, we investigated the demographic history of Capital Chang’an of the Tang Dynasty by analyzing seven ancient genomes from XFLD archaeological sites dating to the Tang Dynasty. We observed that XFLD individuals were categorized into two groups: one was the direct descendant of Neolithic middle YR-related people represented by Wadian, Pingliangtai, and Haojiatai (YR_LN), and another was the mixture between YR_LN and ~ 3–15% Western Eurasians. The present-day Han Chinese population residing in Chang’an tends to exhibit a predominantly middle YR-related ancestry, with approximately 3% of the genetic makeup being of Western Eurasian origin.」…………
    TableS2H. The 2-way qpAdm modeling for XFLDM850/XFLDM19/XFLDM114 based on the "1240K" dataset.
    TableS3D. The 2-way qpAdm modeling for present-day Shannxi Han Chinese based on the "1240K-illumina" dataset.
    Fig. S5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XFLD for present-day Shaanxi Han Chinese. (A)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of previously published Han Chinese from the northern Shaanxi (Yulin and Yan’an), central Shaanxi (Xiangyang, Xian, Weinan, and Baoji), and southern Shaanxi (Hanzhong and Ankang); (B) the qpAdm-based autosome modeling for each Shaanxi Han Chinese population.
  409. Pere Gelabert、Asta Blazyte、Yongjoon Chang、Daniel M. Fernandes、Sungwon Jeon、Jin Geun Hong、Jiyeon Yoon、Youngmin Ko、Victoria Oberreiter、 Olivia Cheronet、 Kadir T. Özdoğan、Susanna Sawyer、 Songhyok Yang、 Ellen McRae Greytak、Hansol Choi、Jungeun Kim、Jong-Il Kim、Choongwon Jeong、Kidong Bae、Jong Bhak、Ron Pinhasi《Northeastern Asian and Jomon-related genetic structure in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of Gimhae, Korea》
    ……「Here, we report the first paleogenomic data from the Korean Three Kingdoms period, a crucial point in the cultural and historic formation of Korea. These data comprise eight shotgun-sequenced genomes from ancient Korea (0.7×–6.1× coverage). They were derived from two archeological sites in Gimhae: the Yuha-ri shell mound and the Daesung-dong tumuli, the latter being the most important funerary complex of the Gaya confederacy. All individuals are from between the 4th and 5th century CE and are best modeled as an admixture between a northern China Bronze Age genetic source and a source of Jomon-related ancestry that shares similarities with the present-day genomes from Japan. The observed substructure and proportion of Jomon-related ancestry suggest the presence of two genetic groups within the population and diversity among the Gaya population.」……
    ……「The most important excavated center of the Gaya culture is a massive 3,700 m2 burial complex of rulers in Daeseong-dong in Gimhae, dated to the 1st–5th centuries CE. It consists of 219 tombs, 69 of which are complexes with multiple burials that include human sacrifices and various mortuary goods such as pottery, iron armors, and items related to archery.」……
    ……「We screened 27 petrous bones or teeth obtained from 22 individuals from two archeological sites in Gimhae City, Gyeongsangnam-do: Daeseong-dong and Yuha-ri, both dated to the 4th–5th centuries CE.27 The genomic libraries of eight individuals had over 7% of sequencing reads that aligned to the human reference genome, with whole-genome coverage depths between 0.7× and 6.1×. All seven Daeseong-dong individuals were associated with specific mortuary practices linked to social status, specifically, main burials (grave owners) and human sacrifices (STAR Methods).」……
    Table 1 Main descriptive information of the eight Korean Three Kingdoms period individuals
    ……「The eight individuals from the Korean TK period are positioned within the diversity of East Asian individuals, particularly close to present-day Koreans and Japanese, ancient Kofun from Japan, and several Neolithic Koreans. However, two individuals (AKG_10203 and AKG_10207) clustered rather closely with present-day Japanese and closer to Japanese Jomon individuals, a pattern that distinguishes them from the other six individuals. 」……「Therefore, we separated the eight TK individuals into two groups: (1) the two outliers (Korea-TK_2) and (2) the remaining six individuals (Korea-TK_1). 」……「The analysis also suggests that the Korea-TK_2 individuals, AKG_10203 and AKG_10207, may have more Jomon-related ancestry than the other six TK individuals. This component is absent in present-day Koreans, but it is present among present-day Japanese.」……
    ……「We computed outgroup f3 statistics that measure the amount of shared genetic similarity between populations by comparing Korea-TK_1 and Korea-TK_2 with ancient and present-day population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Korea-TK_1 shares the highest affinity to modern Korean, Japanese, and present-day Han populations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Liao and Yellow Rivers, as well as Kofun. Korea-TK_2, however, appears to be closer to the present-day Japanese, the ancient Kofun, and other ancient Japanese populations with Jomon ancestry.」……
    ……「In order to compare our genomes with the previously reported analyses on Japanese ancient individuals,13 we repeated the qpAdm analysis using the same right and left set, which indicates that Korea-TK_1 can be modeled as 28% NEasia, 63% Han, and 8% Jomon. Korea-TK_2 can be modeled as 32% NEasia, 43% Han, and 25% Japan Jomon. In comparison with the contemporary Japan_Kofun, Korea-TK_2 shows more Jomon ancestry than Japan_Kofun, which is compensated by less Han ancestry.」……「we applied qpAdm to model present-day Koreans using the same ancestry sources that were used for modeling the ancient Koreans, including the two TK groups as separate possible sources. We found that the simplest working models were with a source related to Yellow_River-LBIA (p = 0.75). However, when present-day Koreans were modeled using each Korea-TK period individual as a source, at least three out of the six individuals from Korea-TK_1 were sufficient as a single source, just like Yellow_River-LBIA (0.15 < p < 0.69). We estimated the dates of the admixture events identified through the qpAdm analyses using DATES.40 No combinations yielded significant results for Korea-TK_2, and only Korea-TK_1 modeled as the admixture of Yellow_River-LBIA and Japan Jomon yielded significant results, modeled as 47.93 generations with a CI of 13.7 generations. Assuming 28 years per generation, this corresponds to an admixture that happened 1,400–600 BCE.」……
    ……「Here, we provide shotgun data from the Korean TK period, which allowed us to genetically characterize the population of Gimhae at that time, as well as to shed light on the genetic history of Korea. However, the lack of Neolithic and Bronze Age high-coverage Korean samples does not allow the in-depth assessment of the Jomon-related diversity dilution in the Korean peninsula. Therefore, future studies with more samples from these protohistoric periods will be interesting for understanding the Korean TK period genetic dynamics. Moreover,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ll the currently available ancient Korean genomes, including those presented in this study, are only from the southeastern part of Korea and may not reflect the general picture of the origin, migration, and admixture of ancient and modern Koreans.」……
    The practice of human sacrifices
    Human sacrifice was a common practice in several ancient societies, and is usually interpreted as evidence for the existence of a wealthy class that sought political benefits at the expense of victims belonging to the general population (i.e., the non-wealthy). The practice of human sacrifice was known as sunjang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Korea during the first half of the first millennium CE. It has been hypothesized that this practice lasted for centuries during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In Silla, these practices lasted until the 4th to 5th centuries CE and are connected to the appearance of the stone-piled wooden chamber burials. In these graves there is a main burial chamber which housed the grave owner, and an auxiliary chamber with numerous grave goods; in both chambers the bodies of human sacrifices are also found. There are controversies regarding the status of the human sacrifices; several authors have hypothesized that some of the sacrificed individuals may have enjoyed relatively high status in Silla society based on the numerous ornaments found with their bodies, although this evidence is indirect, and the written records do not clarify their status.
  410. Zheng Ren、Meiqing Yang、Xiaoye Jin、Qiyan Wang、Yubo Liu、Hongling Zhang、Jingyan Ji、Chuan-Chao Wang、Jiang Huang《Genetic substructure of Guizhou Tai-Kadai-speaking people inferred from genome-wide single nucleotide polymorphisms data》
    ……「We provided an ADMIXTURE analysis with K from 2 to 6 in Supplementary Figure 2. We observed the lowest cross-validation error was 0.5204 at K = 4. At K = 4, we observed four ancestry components in the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s in Guizhou Province (Figure 2): the blue component mainly found in the Hmong-Mien-speaking populations; the pink component enriched in the Austronesian-speaking populations in Southeast Asia; the purple component primarily present in the ancient samples of Northern East Asia and modern Sino-Tibetans; the yellow component mainly detected in present-day Austroasiatic-speaking populations and the ancient samples in souther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 We observed a genetic substructure in our newly genotyped Tai-Kadai groups. The Mulao_Majiang and Zhuang_Congjiang are genetically similar, showing an affinity with Hmong-Mien speaking populations. The Bouyei_Guanling and Dong_Liping clustered together with other published Tai-Kadai groups such as Li, Maonan, Sui, and Dong with increasing amounts of Austronesian-related components. The Gelao_Wuchuan and Dong_Tongren clustered with southern Han Chinese with amounts of Sino-Tibetan-related components.」……
    Figure 2. HO-SNP-based ADMIXTURE analysis showed the admixture composition of the Tai-Kadai-speaking in Guizhou and other references (K = 4).
    …………
    「We ran TreeMix analysis to infer the pattern of population splits and admixtures based on genome-wide allele frequency data and showed the results in Figure 5. We observed the Dong in southeastern Guizhou, Mulao, Hmong-Mien-speaking populations, Zhuang_Congjiang, Bouyei_Guanling, and other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s clustered together into a branch. While Gelao_Wuchuan and Dong_Tongren clustered with Sino-Tibetan groups as another branch.」……
    Figure 5. Genetic splits and admixture pattern of Guizhou Tai-Kadai-speaking and reference populations.
    ……「We further used qpAdm analysis to calculate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 of the Guizhou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s. The Neolithic millet farming population (YR_MN)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was used to represent the ancestors of Sino-Tibetans, and the Atayal was used to represent the lineage of the southern East Asians. As shown in Figure 6, the proportions of Yellow River farmer-related ancestry in Bouyei_Guanling, Zhuang_Congjiang, Dong_Liping, Mulao_Majiang, Dong_Tongren, and Gelao_Wuchuan are 24.7, 30.3, 41, 47.1, 56.3, and 70.1%, respectively, and the rest of the ancestry was from Atayal related southern East Asians. The Gelao_Wuchuan and Dong_Tongren contained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ancestry related to Yellow River farmers, which is close to the proportion in modern Han populations (62.4–81.4%). However, the proportions of Yellow River farmer-related ancestry in other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s are all less than 50%, confirming a genetic substructure in the Tai-Kadai populations.」
    Figure 6. Two-way admixture models showed the admixture landscape of the Guizhou Tai-Kadai-speaking population.
    …………
    ……「We also observed a genetic substructure in the Tai-Kadai populations of Guizhou, mainly caused by the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Yellow River farmer-related ancestry in different populations. Tai-Kadai populations in Guizhou also were largely affected by the gene flow from the Hmong-Mien and Sino-Tibetan related groups. For example, unlike other Tai-Kadai groups, Gelao_Wuchuan and Dong_Tongren are closer to Sino-Tibetan populations. The genetic substructure implied that the surrounding populations ha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genetic formation of the Tai-Kadai groups. According to the migration routes of Tai-Kadai speaking peoples, we speculated that Tai-Kadai peoples were continuously influenced by Han and Hmong-Mien speaking groups during the migration from Southeast to Southwest China.」……「The Wuchuan Gelao in our study showed genetic affinity with Han Chinese groups, suggesting the possible influence from Han Chinese to Gelao. But we note that although Wuchuan is the county with largest official Gelao ethnic population, no Gelao-speaking people are left there now. Many Han people changed the ethnicity to Gelao in the recent 40 years. Therefore, some of the sampled Wùchuân Gelao people in our study may also be from the Han descendants.」
  411. ​​Xiaomin Yang、Sarengaowa、Guanglin He、Jianxin Guo、Kongyang Zhu、Hao Ma、Jing Zhao、Meiqing Yang、Jing Chen、Xianpeng Zhang、Le Tao、Yilan Liu、Xiu-Fang Zhang、Chuan-Chao Wang《Genomic Insights Into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Natural Selection of Mongolians》
    ……「Even though the Western Steppe-related ancestry fluctuated in ancient Mongolia populations, modern Mongolian groups still show some extent of affinity with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populations and show genetic structure with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the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We generated and filtered 39 unrelated Mongolian individuals from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nd merged the data with that published on modern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in Eurasia to obtain a comprehensive population profile.」……「Overall, the proportions of ancestry components associated with Eastern or Western Eurasians were well concordant with the results of PCA. The Mongolians derived most of their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from two components: one was most enriched in Sino-Tibetan speakers and the other was most represented by Mongolia_N_North that is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in Mongolia. The level of southern Ea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Hmong and Taiwan_Hanben in Mongolians was roughly higher than that of Mongols and Buryat. In addition, a small proportion of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al component was detected in all Mongolians and Tungusic speakers. 」……「Taking results from PCA, admixture, pairwise IBD, and pairwise f4 statistics into careful consideration, we grouped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into three subgroups for subsequent analysis, marked as Mongolian_inner who clustered with Mongolian speakers in China, Mongolian_mid, and Mongolian_outer clustered with Mongols and closed with Tungusic populations.」
    …………
    ……「Considering the admixture events and sources that we observed in Mongolian subgroups, we applied qpWave/qpAdm to validate different proposed admixture scenarios and ancestral proportions. In the two-way mixture model of Western Steppe populations and Eastern Eurasians , Russian_Sitashta_MLBA and WLR_BA, a mixture of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and millet farmers, approximated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s well (χ2 p ≥ 0.05), while the model of Eastern Eurasian simply represented by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Mongolia_N_North and DevilsCave_N, AR_EN) or millet farmers (YR_LN) and farmers in West Liao River (WLR_MN) mostly failed, indicating that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millet farmers, and Western Steppe populations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Mongolian population together and the gene flow from the population related to millet farmers into the gene pool of Mongolian continued to today. The ancestral proportion of Western Steppe in those Mongolian subgroups was distinct, showing the parallel genetic makeup of Mongolian_outer and Mongolian_BX harboring a higher level of Western Steppe ancestry (10.9%, 12.8% Russian_Sitashata_MLBA/11.6%, 11.5% Mongolia_EBA_2_Chemurchek, a mixture population with Western Steppe), and the proportion of the ancestry in Mongolian_inner, Mongola_HGDP, and Mongolian_BCET were similar (5.6%, 5.2%, and 5% Russian_Sitashata_MLBA, respectively), the proportion in Mongolian_mid intermediated between Mongolian_inner and Mongolian_outer, coinciding with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mentioned above. A more complex three-way model of YR_LN + Mongolia_N_North + Russia_Sintashta_MLBA fitted all Mongolian groups (χ2 p ≥ 0.05) but showed prominently various proportions of YR_LN and Mongolia_N in Mongolian subgroups, which also shown in two admixture models of millet farmers (YR_LN) + Russian_Sitashta_MLBA (χ2 P (Mongolian_inner/Mongola_HGDP/Mongolian_BCET) > 0.01), reflecting minor heterogeneity in the Eastern Eurasian source of Mongolians. Considering that we observed a gene flow signal from Iranian-related populations, all subpopulations were fitted by three models with YR_LN + Mongolia_Khovsgol_LB + Turkmenistan_Gonur_BA_1 (3.8–6%) when we added the third ancestral source of Turkmenistan_Gonur_BA_1 where is the key EBA site of the Bactria-Margiana Archaeological Complex (BMAC) culture. The legacy of the spread during the Early Iron Age was mediated by increased contact and mixture with agropastoralist populations in the region of Turan and then introduced into northwestern Mongolia along the Inner Asian Mountain Corridor. Overall, several ancestral sources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modern Mongolian and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was the result of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ancestries.」
    FIGURE 4. qpAdm-based admixture models for Mongolian subgroups. 「We reconstructed the deep demographic history using qpGraph. Mbuti, Denisovan, Onge and Tianyuan were included to explore the basal model; Early Bronze Age Afanasievo and Chemurchek,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in Mongolia Plateau, millet farmers (YR_LN), Tibetan Plateau, and Iron Age Hanben were used as ancestral source proxies from Western Eurasian, Mongolia, millet farmers in Yellow River,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We found that Mongolian subgroups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of EBA_Chemurchek (34–37%) derived from Western Steppe herders (47–55%) and Mongolia’s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Han-related ancestry (63–66%). Our qpGraph models were compatible with qpAdm results and further supported the fact that Western Eurasian herders, ANA, and millet farmers contributed to the genetic formation of modern Mongolians.」
    ……「We observed positive Z sex bias scores in different two-way admixture models focused on Mongolians, which suggested a male-dominated admixture of Han-related ancestry.」
    ……「Paleogenomic studies demonstrated that the disparate genetic profile of ancient Mongolian existed at different times and geographic regions and multiple ancestral sources flowed into Mongolia Plateau shaped the higher genetic heterogeneity of ancient Mongolian: the local ANA ancestry, the ephemeral ANE ancestry, the eastward movement of Western Steppe herders in a different period, limited gene flow of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and recent Han-related ancestry. The intercontinental expansion of Mongols established the genetic structure that characterized the present-day Mongolic-speaking population in North Asia. Model-based populations clustering analysis of ADMIXTURE and admixture f3 tentatively suggested that the differentiated genetic profile of Mongolians might be the results of various ancestral sources and proportions: the Eastern Eurasian including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related ancestry (ANA, represented by DevilsCave_N/Mongolia_N_North), millet farmers related ancestry (represented by YR_LN), and relative low proportion of ancestry related to Western Steppe herders contributed to the gene pool of modern Mongolian, in agreement with previous studies. The gene flow from Western Eurasian was preliminarily detected in Mongol population of TreeMix-based phylogenetic tree; the ancestral source was finally identified in qpAdm, ranging from 5.6 to 11.6% in those Mongolian subgroups; ALDER and GLOBETROTTER supported that the west-east admixture event was recently estimated in the period ranging from Tang Dynasty to Yuan Dynasty. One important point is that the truth admixture scenarios might be continuous, complicated admixture and estimated admixture only provide simply a single event, and the recent date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he admixture between Western Steppe pastoralists and ancient Eastern Eurasians in the Mongolia Plateau has been attested in paleogenomics studies, including Early Bronze Age Yamnaya and Afanasiveo populations showing primary culture influence and limited genetic impact and Middle and Late Bronze Age Andronovo and Sintashta with visible genetic contribution to Eastern Steppe populations and historic nomadic pastoral. 」……
    ……「What's more,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Han-related ancestry might be mediated by the gene flow into ancient populations in Mongolia started in the Xiongnu Regime of the Early Iron Age. The unique geographic position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has always been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agriculture of the Han population and the pastoral husbandry of herders. Therefore, the recorded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populations related to Han and Eastern Steppe pastoralists started in Han Dynasty when the rise of the Xiongnu Regime often invaded the boundary of the Han Dynasty, which facilitated the cultural and genetic exchanges. Since the confrontation between the Han and the nomads opened up the historical situation, this kind of exchange between the agricultural people and the nomads has continued until Genghis Khan’s cavalries swept across the whole Eastern Eurasia and the exchanges between the agricultural people and the nomads reached the peak; our ALDER results also suggested gene flow from Han into Mongolian during the rise of the Mongol empire. The Han-related ancestry increased with the time transection. Sex-biased patterns of genetic admixture could be informative about gendered aspects of migration, social kinship, and family structure. We observed a clear signal of male-biased Han admixture in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corresponding to the Y chromosome lineage O2a in some Mongolian individuals. The additional ancestral source related to populations of Central Asia (Caucasus/Iranian Plateau/Transoxiana regions) flowed into Eastern Eurasian initiated in the Early Iron Age along the Inner Asian Mountain Corridor/the Tian Shan Mountains, which is detected in the Iron Age groups such as TianShan Saka, Mongolia_Chandman_IA. This genetic influx continued to the Xiongnu Empire and even the Early Medieval period. The westward disseminating Turkic language influenced the group in the south-eastern side of the Tian Shan Mountains, such as Wusun and Kangju. The Xiongnu population and in a later Uyghur period, Wusun and Kangju in the Tian Shan Mountains received an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BMAC related or Neolithic Iranian-related). Although the Iranian-related ancestry component did not largely contribute to the gene pool of the Mongolic-speaking population, it has been detected in modern Mongolians. Our modern Mongolian populations also showed a minor genetic affinity to Iranian-related populations; the genetic affinity in Mongolian populations was inferior to that in ancient populations in Mongolia Plateau since the Late Bronze Age. The qpAdm results further provided robust evidence that the subtle genetic influx was dedicated to the gene pool of modern Mongolians.」……
    「We generated genome-wide data from 42 Mongolian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We first identified a significant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among Mongolians, who were structured into three distinct genetic clusters harboring various Western and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ies. Findings based on the f-statistics demonstrated that Mongolian subgroups possessed different Chinese Mongolian/Mongols/Tungusic/East Asian affinities, indicating successful population migration in a frontier city. The successfully fitted four-way admixture model revealed that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included Northeast Asian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East Asian millet farm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Western Eurasian ancestry included Western Steppe herd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small Iran-related ancestry.」……
    Table S12. Y chromosome lineages and mtDNA lineages of Mongolians
  412. Xuwei Hou、Xianpeng Zhang†、Xin Li、Ting Huang、Wenhui Li、Hailong Zhang、He Huang、Youfeng Wen《Genomic insights into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population history of Mongolians in Liaoning Province》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exceeds six million and is the largest population among the Mongolic speakers in China. Modern Mongolians are widely distributed in China, but they mainly live in Inner Mongolia, Liaoning, Xinjiang, and other northern provinces. Chinese Mongolians from different regions have different genetic profiles, northern Mongolians possess significant genetic contribution from ancient ARB populations, southern Mongolians possess a majority of Neolithic YRB farmer-related ancestry, and Guizhou Mongolians harbor more southern ancestry related to Tai–Kadai, Austroasiatic, and Austronesian speakers. This reveals Mongolians gradually mixed with the local indigenous people along with their migration. Also, there is a different admixture history in western and eastern Chinese Mongolians, the western Mongolians receive more genetic influence of western Eurasians, and the Eastern Mongolians possess more Neolithic YRB- and ARB-related ancestry. Ancient Mongolia is formed by multiple tribes, every ancient Mongolian tribe experience a different origin, exchange, and admixture history, and their descendants live in different regions, which may be one of the reasons why genetic differences existed in modern Mongolians.」……
    FIGURE 4. Results of model-based admixture clustering analysis showed the ancestral composition of studied Mongolians and reference populations at K = 7 and K = 8.
    ……「When X and Y represented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forms of f4 (X, Y; Mongolian_Fuxin, Yoruba), we found Fuxin Mongolians shared more alleles with ancient YRB, WLRB, ARB, and MP populations, and the results of f4-statistic in the form of f4 (Ancient Population1, Mongolian_Fuxin; Ancient Population2, Yoruba)further revealed that there were significant genetic contributions in Fuxin Mongolians from ancient YRB populations related to the Neolithic Yangshao, Miaozigou, and Shimao culture, ancient WLRB populations related to the Hongshan, Lower Xiajiadian, and Upper Xiajiadian culture, Neolithic ARB and MP hunter–gatherers, Bronze-Age Ulaanzukh culture pastoralists (1,448–1,292 calBCE), and Iron-Age Mongolia_EIA_8 individuals (971–830 calBCE).」 「We applied qpWave/qpAdm methods to explore the possible ancestral contributors and estimate their admixture proportions in Fuxin Mongolians. We used millet farmers related to Neolithic Yangshao, Longshan, and Lower Xiajiadian cultures,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in the Amur River Basin and Mongolian Plateau, Iranian Neolithic farmers, Bronze-Age Yamnaya pastoralists, and Bronze-Age Sake peoples in Central Asia as the possible ancestral sources. We found that the main genetic contributions in Fuxin Mongolians were from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West Liao River Basin, Amur River Basin, and Mongolian Plateau, and there were additional gene flows related to Western Eurasian and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Also, relative to other Mongolic, Tungusic, and Turkic speakers, Fuxin Mongolians had more millet farmer-related ancestry and ARB hunter–gatherers-related ancestry.」
    ……
    「We used qpGraph and TreeMix methods with gene flow events to further explore possible ancestral sources and potential admixture signals and reconstruct deep phylogenetic structures in Fuxin Mongolians. In the qpGraph-based phylogenetic framework, we used Mbuti, Denisovan, Loschbour, GreatAndaman, and Tianyuan to construct the basal model.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in the Mongolian Plateau and Amur River Basin, millet farmers related to Yangshao and Lower Xiajiadian cultures in Yellow River and West River basins, Neolithic Qihe, Iron-Age Hanben, and Bronze-Age Afanasievo pastoralists were used as different ancestral source proxies. We found that Fuxin Mongolians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of Neolithic millet farmer-related ancestry (53%–57%), Neolithic MP and ARB hunter–gatherer-related ancestry, and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43%–47%), and we also found that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possessed 9% in the gene pool of Fuxin Mongolians. Our qpGraph models were consistent with the qpAdm results and further indicated that millet farmers and ARB and MP hunter–gatherers were the dominant ancestral sources and played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the genetic formation of modern Mongolians, and there was a limited genetic influence of 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s in Fuxin Mongolians.」……
    「We next applied the ALDER method based on weighted linkage disequilibrium statistics to estimate the admixture time and explore possible admixture signals. There were multiple sources of admixture signals such as Han, Tungusic speakers, Mongolic speakers, Turkic speakers, and populations who harbored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obvious eastern–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 interaction and admixture occurred during a historic period (∼600–∼1,300 years ago) which wa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sperity of the Silk Road and the westward expansion of the Mongol Empire. The time of admixture signals about the Han people could be dated back to ∼400–∼1,300 years ago which is approximately from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Ming dynasty. The time of admixture signals about Western Eurasians could be dated back to about ∼600–∼1,500 years ago. Also, the Turkic- and Tungusic-related ancestries flowed into the gene pool of Fuxin Mongolians from ∼500 to ∼1,800 years ago.」……
    ……「We also found there were genetic differences among Mongolians, Fuxin Mongolians had less ARB and MP hunter–gatherer-related ancestry and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relative to Baotou Mongolian and Outer Mongolian, and Bijie Mongolians in Guizhou Province had more Sino-Tibetan-related ancestry and Southern-related ancestry than other Mongolian people.」……「Paleogenomic studies demonstrated that ancient Mongolians at different times and geographic regions exhibited disparate genetic profiles. There was a dynamic demographic history in the Mongolian Plateau, and multiple populations contributed to genetic ancestries to shape the genetic differences of ancient Mongolians: the main ancient Northeast Asian ancestry, the ephemeral ancient North Eurasian ancestry, the limited genetic contributions of Western Eurasian Steppe pastoralists and Iranian farmers, and recent genetic influence of the Han people.」……「According to historical records, modern Mongolians in Liaoning are mainly descended from two ancient Mongolian tribes, the “Mongolia Zhen” tribe, and the “Harqin” tribe. Fuxin Mongolians belong to the “Mongolia Zhen” tribe which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1,200 years, it originated in the Orkhon River Basin and Selenga River Basin, and this tribe expanded westward into the regions of Central Asia and Xinjia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trength. From the late 15th century to the early 16th century, the “Mongolia Zhen” tribe migrated to Hetao Plain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nd became an alliance with the “Tumet” tribe. In the 16th century, the “Tumet-Mongolia Zhen” tribe migrated eastward, and they finally settled in the western regions of Liaoning Province. The complex migration and admixture history shaped genetic differences between Fuxin Mongolians and other Mongolians. The admixture-f3 (Ancient population1, Ancient population2; Mongolian_Fuxin) results exhibited that Fuxin Mongolians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between Neolithic and Iron–Age YRB and WLRB populations and Eurasian Steppe pastoralists, ancient Mongolians, and ancient Iranian. The models of the population mixture based on the qpAdm method showed YRB and WLRB millet farmers and ARB and MP hunter–gatherers were the dominant ancestral contributors, and there were additional gene flows related to Eurasian Steppe pastoralists and Iranian farmers. The qpGraph-based phylogenetic framework further supported the aforementioned results. The millet farmer-related ancestry was 53%–57%, and the MP and ARB hunter–gatherer-related ancestry and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were 43%–47%. We also found the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possessed 9% in the gene pool of Fuxin Mongolians. Also, the qpAdm results also indicated genetic differences between Fuxin Mongolians and other Altaic language speakers, and we could find there were more YRB-, WLRB-, and ARB-related ancestries in Fuxin Mongolians, which suggested that Fuxin Mongolians were more influenced by the expansion of millet farmers and retained mor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ARB hunter–gatherers. In general, we found there were dynamic demographic history, complex population admixture, and multiple sources of genetic diversity in Fuxin Mongolians.」……
  413. 413.0 413.1 Jing Chen、Guanglin He、Zheng Ren、Qiyan Wang、Yubo Liu、Hongling Zhang、Meiqing Yang、Han Zhang、Jingyan Ji、Jing Zhao、Jianxin Guo、Kongyang Zhu、Xiaomin Yang、Rui Wang、Hao Ma、Chuan-Chao Wang、Jiang Huang《Genomic Insights Into the Admixture History of Mongolic- and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From Southwestern East Asia》
    ……「Further results from ADMIXTURE and f statistics showed that the studied Guizhou Mongolians and Manchus had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southern East Asians, especially for inl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The qpAdm-based estimates of ancestry admixture proportion demonstrated that Guizhou Mongolians and Manchus people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admixtures of one northern ancestry related to northern Tungusic/Mongolic speakers or Yellow River farmers and one southern ancestry associated with Austronesian, Tai-Kadai, and Austroasiatic speakers. The qpGraph-based phylogeny and neighbor-joining tree further confirmed that Guizhou Manchus and Mongolians derived approximately half of the ancestry from their northern ancestors and the other half from southern Indigenous East Asians. The estimated admixture time ranged from 600 to 1,000 years ago, which further confirmed the admixture events were mediated via the Mongolians Empire expansion during the formation of the Yuan dynasty.」
    …………
    「We collected saliva samples from 26 Mongolians and 55 Manchus in Guizhou province, southwestern China. These samples were collected randomly from unrelated participants whose parents and grandparents are Indigenous people and have a non-consanguineous marriage of the same ethnical group for at least three generations. The ethnicities of all participates were used as their self-declaration based on their family migration history and corresponding family records.」……
    …………
    ……「We found that Guizhou Manchu and Mongolian people harbored more nor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with Guizhou indigenous populations by the observation of significant positive values in f4 (Guizhou Manchus/Mongolians, Guizhou indigenous populations; northern Mongolians/Tungusic populations, Mbuti). Further evidence demonstrated that studied populations harbored more southern East Asian–related ancestry compared to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s via the significant negative f4 statistics in the form f4 (ancient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 Guizhou Manchus/Mongolians; southern East Asians, Mbuti).」……
    …………
    「We further used qpGraph to reconstruct the deep evolutionary history of the Mongolians group in Guizhou. We used two ancient Neolithic samples from the Mongolians Plateau as the northern source and used the samples from the middle Neolithic Xiaowu site as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ancient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We used Iron Age Hanben samples from Taiwan as the southern source. The reconstructed phylogeny showed that the genetic contribution of the ancient northern East Asians to the Bijie Mongolians is 44%, whereas the proportion from the southern East Asians is approximately 56% (Figure 5).」
    Figure 5. The suggested admixture model of southern Mongolian people via qpGraph.
    「We next used ALDER software to estimate when the admixture occurred. We tried different modern populations from the north and south of East Asia as possible ancestral groups. We observed that most of the average time that admixture occurred is around 1,000 AD, which is concordant with the historically documented expansion of the Mongol Empir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Yuan Dynasty.」……「The high-frequency paternal lineages of our Mongolian samples are O1b1a1a1a1a2a1-Z24050′ (11) and O1a1a2a1-Z23266 (6) (Supplementary Table 10).」……
    ……「Here, we presented the fine-scale genetic structure of Mongolic and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Mongolians and Manchus) in Guizhou and reconstructed their demographic history. We observed significant genetic differences between sou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 speakers from Guizhou and their counterparts from northern East Asia (North China, Mongolia, and southern Siberia).」……「We observed suggestive evidence in f3 statistics that Guizhou Manchus and Mongolians derived ancestry from both northern and southern East Asia. But for the nor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we can find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tures with one source from East Asians and the other from western Eurasians or northern Siberians. The genetic distance-related indexes (Fst and outgroup f3 statistics) consistently supported the studied Guizhou populations having a strong southern East Asian affinity, but nor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 speakers showing a clear northern East Asian affinity. We observed the Y-chromosome and mtDNA haplogroups in Guizhou Manchus and Mongolians are the lineages that are frequent in southern China, showing a different genetic profile from that in northern Mongolic and Tungusic speakers.」……
    Table S10 Y-chromosome Haplogroup distribution in Guizhou Manchu and Mongolian populations.
  414. Xianpeng Zhang、Guanglin He、Wenhui Li、Yunfeng Wang、Xin Li、Ying Chen、Quanying Qu、Ying Wang、Huanjiu Xi、Chuan-Chao Wang、Youfeng Wen 《Genomic Insight Into the Population Admixture History of Tungusic-Speaking Manchu People in Northeast China》
    ……「We found that Liaoning Manchus have a close genetic relationship and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l with northern Han Chinese, which is in line with the cluster patterns in the haplotype-based results. Additionally, the qpAdm-based admixture models showed that modern Manchu people were formed as major ancestry related to Yellow River farmers and minor ancestry linked to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Amur River Bain, or others.」……
    ……「Manchu language belongs to the Tungusic group of the Altaic language family, but previous genetic studies indicated that Manchus were genetically different from other Tungusic-speaking groups, which is probably due to the genetic influence from surrounding Han Chinese into Manchus. Chen et al. recently reported that Guizhou Manchus in southwest China had a strong genetic affinity with southern East Asians and found that Guizhou Manchus could be modeled as deriving a large proportion of southern ancestry related to Austronesian, Tai-Kadai, and Austroasiatic speakers, suggesting that Manchu gradually mixed with the southern natives along with their southward migration.」……
    ……「We collected a total of 93 peripheral blood samples from unrelated Manchu individuals aged over 58 in different villages in the Xinbin Manchu Autonomous County, Liaoning Province, northeast China. These samples were collected randomly from unrelated participants whose parents and grandparents are indigenous people and have a non-consanguineous marriage of the same ethnical group for at least three generations.」……
    ……「In the model-based ADMIXTURE clustering analysis, we used cross-validation to identify an “optimal” number of clusters. We found the lowest CV error at K = 5. At K = 5 (Figure 3), we observed there were three components of light green, dark green, and pink color reaching high proportions in Liaoning Manchus. The light green ancestry was enriched in the Tungusic people and ancient populations from the Baikal Lake region. Dark green ancestry with maximum proportion was observed in the southern Chinese populations and Southeast Asians, especially in Taiwan Hanben people. Pink ancestry was maximized in the Yellow River millet farmers. Therefore, Manchus had ancestry related to northeast Asians, Yellow River farmers, and southern East Asians.」……
    Figure 3. Results of model-based ADMIXTURE clustering analysis.
    …………
    ……「We applied qpWave and qpAdm methods to further infer the possible ancestral populations and estimate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s. We used the related available ancient northern populations (Heishui_Mohe, Boisman, Xiongnu, Xianbei, Yamnaya, Afanasievo, SlabGrave, Mongolia_North_N, CenterWest, MongunTaiga, Munkhkhairkhan, and Sagly) as the northern sources, used all available ancient populations (Miaozigou_MN, Shimao_LN, Upper_YR_IA, YR_MN, YR_LBIA, YR_LN, WLR_LN, and Upper_YR_LN) as the source of Yellow River sources, and used Iron Age Hanben (Hanben_IA) and Gongguan samples from Taiwan and Neolithic southern populations (SEastAsia_Coastal_EN, SEastAsia_Coastal_LN, SEastAsia_Island_LN, SEastAsia_Island_EN) as the southern sources. We observed that Manchus can be modeled as deriving 32.4% ancestry from Mohe people and the remaining ancestry from the farming-related ancient population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igure 7).」……
    Figure 7. Model of ancient population admixture by qpWave and qpAdm method.
    「We next used ALDER software to estimate when the admixture occurred. We tried different modern populations from the north and south of East Asia and Siberia as possible ancestral groups. We observed in most cases that the average time that the admixture occurred was around 500 AD (for example, 46.36 ± 20.93 generations) in the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period. That period witnessed large-scale population migrations and admixtures due to the turbulence and war between Xianbei and Han Chinese. We successfully identified 34 uniparental Y-chromosome lineages and 93 mtDNA lineages in Liaoning Manchus as shown in the Supplementary Material. We found that D4, A, and M8 were the dominant maternal lineages, and O2a2b1a2 was the dominant paternal lineage. Those paternal and maternal haplogroups are also dominant in Han Chinese, suggesting the possible gene flow from Han Chinese into the gene pool of Manchus.」……
    ……「In this study, we also found that Liaoning Manchus had a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l with Han Chinese, especially with the northern Han. For example, Manchus had more Sinitic-related ancestry component than other Altaic-speaking populations in ADMIXTURE. We proposed that Liaoning Manchus are an admixture of Han Chinese-related farming populations and local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in northeast Asia.」……
    Table 5A Y-chromosome Haplogroup distribution in Liaoning Manchu population
  415. 王斌、杨圣敏《新疆维吾尔族肤色和发色多态性研究》……现代维吾尔族是多源的,但主要是由来自蒙古草原的回纥人(北亚蒙古人种)和塔里木盆地的土著居民(由不同的人种组成,有欧罗巴种的胡人,也有蒙古种的羌人、漢人,以深目高鼻的胡人为主)融合而成。这两部分人大规模合流的时间是16世纪初,标志是1513年叶尔羌汗国赛依德汗统一塔里木盆地,伊斯兰教在整个南疆地区取得统治地位……近现代维吾尔族的人种是多源的,主要表现为蒙古人种的体质特征和生物遗传特性,同时掺入一定比例的欧罗巴人种成分,这种掺入从西部到东部逐渐减弱。沿哈密盆地、吐鲁番盆地、塔里木盆地,从东到西,现代维吾尔族蒙古人种的体质特征和生物遗传特性逐渐减弱,而欧罗巴人种的体质特征和生物遗传特性逐渐增强。
  416. 张宁《哈萨克斯坦构建国家认同的经验》……15世纪,在原住的欧罗巴人种和外来的蒙古人种这两大人种持续数百年的复杂互动的基础上,哈萨克族及其族群疆域基本形成……
  417. Qidi Feng、Yan Lu、Xumin Ni、Kai Yuan、Yajun Yang、Xiong Yang、Chang Liu、Haiyi Lou、Zhilin Ning、Yuchen Wang、Dongsheng Lu、Chao Zhang、Ying Zhou、Meng Shi、Lei Tian、Xiaoji Wang、Xi Zhang、Jing Li、Asifullah Khan、Yaqun Guan、Kun Tang、Sijia Wang、Shuhua Xu《Genetic History of Xinjiang’s Uyghurs Suggests Bronze Age Multiple-Way Contacts in Eurasia》
    …………「Here we assessed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ancestry of 951 Xinjiang’s Uyghurs (XJU) representing 14 geographical subpopulations. We observed a southwest and northeast differentiation within XJU, which was likely shaped jointly by the Tianshan Mountains, which traverses from east to west as a natural barrier, and gene flow from both east and west directions. In XJU, we identified four major ancestral components that were potentially derived from two earlier admixed groups: one from the West, harboring European (25–37%) and South Asian ancestries (12–20%), and the other from the East, with Siberian (15–17%) and East Asian (29–47%) ancestries. 」……
    「To understand the general patterns of relatedness between XJU and worldwide populations, we analyzed genome-wide data of XJU together with 203 worldwide populations from the Human Origins data set. Reference populations were classified into five groups representing major geographical regions: Africa, America, Central Asia/Siberia (SIB), East Asia (EA), Oceania, South Asia (SA), and West Eurasia (WE).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showed that XJU lay along the axis between groups from WE and EA. After removing populations outside of Eurasia from PCA, the XJU samples were surrounded by populations from SIB, EA, SA, and WE. Among these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XJU was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entral/South Asian populations, followed by the EA/WE populations.」……
    ……「These four major ancestries of XJU were confirmed by running ADMIXTURE for XJU together with representative populations of EA, SIB, WE, and SA ancestries. The estimated ancestral proportions, as confirmed by reduced data sets (K = 4), are as follows: EA (28.8%–46.5%), SIB (15.2%–16.8%), WE (24.9%–36.6%), and SA (12.0%–19.9%) (fig. 2A and B). In contrast, the Turkish populations share the majority of their ancestral makeup with populations from WE (74.8%) and SA (16.5%), whereas those from the East is considerably lower (4.03% EA and 4.66% SIB) (fig. 2A).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admixture proportions was observed between Northeast and Southwest XJU. WE ancestry proportions we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SA ancestry proportions in XJU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and both were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longitudes from Southwest to Northeast, whereas EA and SIB ancestry in XJU we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longitudes (fig. 2C). However, none of the ancestries were significantly correlated with latitude, indicating that the gene flow in the east–west direction was more frequent than in the north–south direction. Therefore, the observed southwest–northeast differentiation within XJU likely resulted from a joint effect of the barrier of the Tianshan Mountains and gene flow from eastern and western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FIG. 2.Ancestry makeup and variations in admixture proportion within XJU. 「We further applied admixture history graph (AHG) analysis to determine admixture chronology, i.e., the chronology of introduction of each ancestry into XJU’s gene pool.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WE ancestry first admixed with the SA ancestry in the West, whereas the SIB ancestry admixed with the EA ancestry in the East. Next, the mixed Western ancestries (WE-SA) and the mixed Eastern ancestries (EA-SIB) joined together to form the gene pool of XJU. The AHG results were highly consistent across ADMIXTURE replicates. This configuration supported the inference generated by Globetrotter, in which Iranians and Mongolians are the best representative ancestral origins of the Uyghur admixture.」……
    ……「Further anlaysis using MultiWaver indicated that some regional XJU groups such as from Kumul, Bayingolin, and Changji showed slightly larger time estimations for the first admixture wave, as well as an additional admixture wave from the east at around 100∼80 generations ago. On the one hand, these results suggested a more complex admixture history for XJU; on the other hand, it was possible that MultiWaver underestimated the number of admixture waves, which could occur in case of long-term isolation and recent gene flow. To find evidence of recent gene flow in XJU, we categorized the local ancestry tracts in XJU into the East origin and West origin, and binned the tracts based on their lengths. After correction for admixture proportion,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long tracts (>0.2 Morgan) of the West origin were significantly enriched in Southwest XJU groups such as Hotan and Kizilsu, whereas long tracts of East origin were significantly enriched in Northeast XJU groups such as Kumul and Turpan. These results thus suggest recent gene flow (<5 generations) into XJU from west and east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
    「Peripheral blood samples of 968 unrelated Uyghur individuals were collected from 12 prefectures (Kaxgar, Hotan, Kizilsu, Aksu, Bayingolin, Turpan, Kumul, Changji, Ili, Bortala, Tarbagatay, and Altay) and 1 prefecture-level city (Urumqi) in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China. The samples enrolled in this study were collected randomly but roughly proportional to the total Uyghur population size of each geographical region. An estimated 80% of Uyghur people are living in the Southwest portion of Xinjiang Tarim Basin. Correspondingly, the majority of the samples were from southwest Xinjiang. Each individual was the offspring of a nonconsanguineous marriage of members of the same nationality within three generations. Informed consent was acquired from the participants.」……
  418. ​Jia Wen、Hao Chen、Yuwen Pan、Yuhan Yang、Dolikun Mamatyusupu、Dilinuer Maimaitiyiming、Shuhua Xu 《Sex-Biased Admixture Followed by Isolation and Adaptive Evolution Shaped the Genomic and Blood Pressure Diversity of the LopNur People》
    「The LopNur people are an ethnic group living on the edge of the Taklamakan Desert, and they are believed to demonstrate a unique genetic makeup due to their isolation and limited contact with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However, a lack of genetic studies on the LopNur people has resulted in limited knowledge about their ancestral origins and demographic history. Here, we conducted the first whole-genome sequencing study of 164 LopNur individuals (LOP) to gain insight into their genetic history and adaptive evolution in an isolated desert area. Our analysis revealed that the present-day LOP have experienced a complex history of admixture followed by long-term isolation, with their ancestry derived from East Asia (∼41.46%), West Eurasia (∼26.43%), Siberia (∼24.27%), and South Asia (∼7.82%).」……
    「Scattered in the LopNur region downstream of the Tarim River and Peacock River, the LopNur population (LOP), comprising only ∼44,000 individuals, is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Uyghur in China. However, the dialect, lifestyle, social customs, and folk culture of the LopNur people are distinctly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Uyghurs in Xinjiang (XJU).」……
    …………
    「To investigate the ancestry composition of LOP, we first performed ancestry inference with ADMIXTURE analysis. Assuming two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K = 2), the main ancestral origin of LOP could be attributed to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EEA) (∼66.13%) and Western Eurasian ancestry (WEA) (∼33.87%). This differed from that of the XJU, which exhibits a nearly equal ancestry contribution from both EEA and WEA. At K = 4, the main ancestry of the Eurasian populations can be attributed to four sources, namely EAS, EUR, SIB, and SAS, which largely correspond to the geographical locations of the populations. Compared with XJU, LOP shared more ancestry with EAS (41.46%) and SIB (24.27%), and they shared comparatively less ancestry with EUR (24.63%) and SAS (7.82%). These results are also consistent with those observed in the phylogenetic tree and outgroup f3 analysis. Since K = 8, the cross-validation errors remained stable, and a LOP-specific component was identified, as the ancestral makeup of LOP was more homogeneous than that of other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However, we also found population stratification in LOP, and there was a cline in LOP-specific ancestry across LOP individuals, consistent with the highly variable ROH length across LOP individuals. Notably, higher levels of inbreeding were associated with the highest proportion of LOP-specific components (P < 2.2 × 10–16).」
    Fig. 2. Ancestry makeup and genetic history of LOP.
    ……「Taken together, similar to other ethnic groups in Xinjiang, the LOP originated from an admixture of EEA and WEA. However, the ancestry makeup and admixture timing differed between LOP and these populations, suggesting a unique demographic history of LOP. After the formation of the proto-LOP via admixture, subsequent prolonged isolation in the desert led to a strong genetic drift in LOP, shaping the genetic makeup of the present-day LOP coupling with the recent gene flow.」
    …………
    「In this unprecedented study, we characterized the genetic makeup and reconstructed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LOP using whole-genome sequencing (WGS) data. Similar to other Turkic-speaking peoples living in Central Asia, the LOP derived their ancestry from both the EEA and WEA. However, the present-day LOP are more isolated than other Turkic-speaking populations, as our analysis demonstrated a homogenous genetic makeup among LOP due to prolonged isolation in the desert. In addition, previous studies have identified a significantly greater proportion of EEA in some Central Asian Turkic-speaking populations than in populations that speak Indo-Iranian languages. Indeed, our analysis also indicated that the LOP are genetically closer to East Asians. One possible explanation could be that the initial habitation of the LOP was in the LopNur region, which is situated in eastern Xinjiang, thus, this population has been influenced more by populations of East Asian ancestry. Consequently, East Asian ancestry in LOP is greater than that observed in central or western Xinjiang populations, such as the XJU, Kazakhs, and Tajiks. Moreover, sex-biased admixture could also have resulted in the different ancestry compositions between LOP and XJU regarding the relative contributions of EEA and WEA. In particular, a greater level of female-biased EAS ancestry was detected in LOP than in XJU, although the two populations might have shared the initial admixture scenario. We speculate that sex-biased admixture could be attributed to the proto-LOP individuals who migrated to the isolated desert. Xinjiang is a melting pot for human contact, especially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s, and many present-day peoples living in this region have a very complicated admixture history since their genetic makeups can be traced back to a multiple-layer mixture of gene pools. 」…………
    Table.S4 Distribution of Y chromosome haplogroups in LOP and XJU.
  419. ​Aigul Zhunussova、Saltanat Tayshanova、Alizhan Bukayev、Ayagoz Bukayeva、Baglan Aidarov、Radik Temirgaliev、Zhaxylyk Sabitov、Maxat Zhabagin《Genetic genealogy of Y-chromosome in the Zhetiru tribe of the Kazakh population from Kazakhstan》
    ……「One of these tribes is the Zhetiru, which is part of the Kazakh people and numbered about 374 thous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n, national population censuses in Kazakhstan have not recorded data on tribal and clan affiliation among Kazakhs. The name of the tribe comes from the Kazakh words “zhety” (seven) and “ru” (clan), which reflects its genealogical structure, consisting of seven clans: Zhagalbaily, Kerderi, Kereit, Ramadan, Tabyn, Tama, and Teleu. The main settlements of the Zhetiru tribe are located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modern Aktobe and Kyzylorda regions of Kazakhstan. In 1748, Tevkelev wrote the first record of the Zhetiru tribe’s creation. According to his records,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17th century, seven independent clans formed a political tribal union called “Zhetiru.” However, based on materials collected in the 1820s among Kazakh elders, Blumberg proposed a different version of the Zhetiru tribe’s origin, claiming that it descended from a single ancestor, Karakatysh, who had seven sons, each of whom founded one of the seven clans.」…………「This study aims to ascertain two hypotheses on the origin of the Zhetiru tribe (whether from a single common ancestor or many origins) and to establish the genetic positioning of seven clans within the tribe relative to other Kazakh tribes. This study presents the inaugural characterization of Y-chromosome polymorphism in the seven clans of the Zhetiru trib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23 Y-STR and Y-SNP markers.」
    ……「The study recruited unrelated healthy male volunteers of Kazakh descent from Kazakhstan. Each volunteer provided informed consent by signing a consent form and completed an ethnographic questionnaire, which included information about their tribal and clan affiliation. We collected saliva samples from 350 males of the Zhetiru tribe using the Oragene DNA Self-Collection Kit. As a result, seven clans of the Zhetiru tribe were collected for the study: Kerderi clan (N = 40), Kereit clan (N = 32), Ramadan clan (N = 39), Tabyn clan (N = 85), Tama clan (N = 36), Teleu clan (N = 53), and Zhagalbaily clan (N = 65). Population genetic data are elaborated in Supplementary Table S1.」……
    「Table 2 presents the Y-chromosome haplogroup distribution for the Zhetiru tribe. The tribe exhibits a high level of haplogroup diversity (HD = 0.91). It indicates a complex genetic landscape, reflective of multiple ancestral paternal lineages contributing to the gene pool of the tribe. Nine haplogroups, each with a frequency greater than 5%, concentrate the majority of the Y-chromosome variation (86%). These haplogroups include C2a1a1b1 (7%), C2a1a2 (10%), C2a1a3 (10%), J2a1 (6%), J2a2 (13%), N1a2 (10%), O2 (8%), R1a1a (14%), and R1b1a1a1 (8%). Within the seven clans of the Zhetiru tribe, certain haplogroups accumulate at even higher frequencies, and some become clan-specific with frequencies exceeding 50%. Specifically, the Teleu clan predominantly exhibits haplogroup J2a2 (83%), the Tama clan is characterized by C2a1a3 (64%), the Kereit clan shows a high frequency of N1a2 (59%), and the Kerderi clan primarily has R1a1a (55%). The Ramazan (HD = 0.81), Tabyn (HD = 0.82), and Zhabagaly (HD = 0.79) clans exhibit high haplogroup diversity without a major haplogroup (frequency less than 50%).」
    Table 2. Frequencies of Y-chromosomal haplogroups within the Zhetiru tribe.
    ……「By analyzing 23 Y-STR loci and 17 Y-SNPs from 350 individuals, we have demonstrated that the seven clans constituting the Zhetiru tribe originate from genetically independent founding lineages rather than a single paternal ancestor. The high haplotype diversity observed at the tribal level, coupled with a significant reduction at the clan level, suggests strong founder effects in multiple clans (Tama and Teleu), while others exhibit more complex multi-lineage structures. Our findings support historical accounts describing the Zhetiru tribe as a union of previously distinct clans. 」……
    Table S1.
  420. 420.0 420.1 420.2 420.3 420.4 ​​Bin Ma、Jinwen Chen、Xiaomin Yang、Jingya Bai、Siwei Ouyang、Xiaodan Mo、Wangsheng Chen、Chuan-Chao Wang、Xiangjun Hai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East-West Population Admixture in Northwest China Inferred From Genome-Wide Array Genotyping》
    …………「We observed Dongxiang, Bonan, Yugur, Salar, and Hui people were admixed populations deriving ancestry from both East and West Eurasians, with the proportions of West Eurasian related contributions ranging from 9 to 15%. The genetic admixture was probably driven by male-biased migration- showing a higher frequency of West Eurasian related Y chromosomal lineages than that of mtDNA detected in Northwest China. ALDER-based admixture and haplotype-based GLOBETROTTER showed this observed West Eurasian admixture signal was introduced into East Eurasia approximately 700 ∼1,000 years ago.」……
    …………
    「We next carried out qpAdm analysis to infer the admixture proportions in our studied Gansu populations (Figure 8). The eastern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we selected were the Yellow River farming groups from the Bronze Age to Iron Age, and the western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we selected were ancient populations of Andronovo and Alan cultures, since theyprovided the most significant negative admixture-f3 values. We used the following set of populations as outgroups: Mbuti, Russia_EBA_Yamnaya_Samara, Anatolia_N, Russia_MA1, Russia_Afanasievo, Mongolia_N_East, Ust_Ishim, Russia_Kostenki14, Iran_C_SehGabi. Our studied populations could be modeled by two-way admixture with the p-value > 0.05 at rank = 1. We estimated the genetic proportions of Russia_Andronovo related ancestry were 9.1 ∼ 11.8%, while the genetic proportions of YR_LBIA farming group related ancestry were 88.2 ∼ 90.9% in Hui, Bonan, Yugur, and Salar groups. Given the pair groups consisting of Late Neolithic farmers in West Liao River (WLR_LN) and Iron Age Alan people in Russia (Russia_Alan) in admixture f3 showed the most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l, we found that the Dongxiang group derived 14.9% western Eurasian ancestry from Russia_Alan related groups and the left from WLR_LN related groups. In general, the qpAdm model indicated the west-east admixture in our five studied populations, showing East Asian related ancestry dominantly made contribution to the genetic formation of Northwest Chinses Altaic speaking groups with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West Eurasian related ancestry.」
    FIGURE 8. qpAdm based admixture models for the populations in our study in Gansu province.
    …………
    「We assigned the haplogroups of Y chromosome and mtDNA for our newly genotyped samples (Table 3). The haplogroup R1a1a1b2 was the most frequent patrilineal lineage in the Hui, Bonan, and Salar groups. We also detected haplogroup D1a1a1a1a2a∼, H1a1a1a, J2a1a, J2a1h2b, J2a2, N1a2b3, O2a2a1a2a1a, and O2a2b1a1a6b in our Hui samples. Haplogroup D1a1a1a1a2a∼ and O2a2b1a1a were also found in Bonan group. The haplogroup O1b1a1a1b2 was also presented in Salar group. Haplogroup J2a1h2, which was mostly found in the Middle East, was the most prevailing lineage in Dongxiang people. We also found D1a1a1a2, O2a2b1a1a6, and R2a2 in the Dongxiang group. Haplogroups C2b1a1, D1a1a1a1a2a∼, O2a2b1a2a1a2, O2a2b1a2b2, and Q1b2b1b2b2∼ were the prevalent lineages in the studied Yugur group. The distribution of Y haplotype indicated the influence of westward expansion of several ancestral sources in genetic formation of Northwest Chinese Altaic populations, including West Eurasian, Sino-Tibetan, common ancestor of Altaic related ancestry.」
    TABLE 3. The Y-chromosome haplogroups distribution of our studied populations.
    …………
    「We estimated the admixture time between the East and West Euraisan related ancestry in Northwest Chinese populaton using the weighted linkage disequilibrium-based admixture inference implemented in ALDER. We used Han_HGDP and Sardinian as two ancestral surrogates to calculated the east-west admixture time and listed the results in Table 5. The average admixture time calculated by the 2-ref weighted LD for our five studied populations ranged from 25 to 31 generations, which was approximately 750–930 years before present assuming 30 years one generation. The east-west interactions were suggested to have occurred in about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y of China.」……
    …………「The closer gene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our studied population and Sino-Tibetan populations and the results of qpAdm and GLOBETROTTER suggested the majority contributing East Eurasian ancestry might derived from millet farmers in Yellow River Basin related population. The eastward expansion of Bronze Age West Steppe nomadic groups limitedly impacted the gene pool of the East Eurasian. The five studied Altaic speaking groups were suggested to harbored the lower proportion of Middle and Late Bronze West Steppe pastoralists represented by Andronovo culture. This was also supported by the high frequencies of Y chromosomal haplogroup R1a1a1b2 which prevailed Middle and Late Bronze Age Steppe populations in Hui, Bonan, and Salar groups. The genetic admixture from West Eurasians was probably driven by male dominant migration which showing the higher frequencies of West Eurasian related paternal Y chromosome lineages and the absence of maternal mtDNA lineage related to West Eurasian.」……「Running through the ancient Silk Road, the human groups were all presented a west-east admixture structure. The Uyghur in Xinjiang was a typical one.」…………
  421. 张咸鹏、于会新、张劼、贾欣怡、何宵飞、朱波峰、韦兰海、姚宏兵《基于35 Y-STR研究甘肃裕固族的父系多重起源》
    ……河西走廊位于甘肃省西北部,是古丝绸之路的要道,连通东西方人文、经贸交流,是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多民族、多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地带,民族、文化多样性是河西走廊的一大特点。裕固族是河西走廊地区主要民族之一,其人口较少,仅14,706人(2020年),主要聚居于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从事着畜牧业及农业。裕固族是“一族多语”民族,裕固族人使用分属于不同语族的两种裕固语(东、西裕固语),没有统一的语言及文字。虽然语言不通,但裕固族人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感,普遍认为不论是东部还是西部裕固语,都是裕固族的本族语言。裕固族的传统文化呈现出兼容并包的特点。民族学、历史学研究指出,现代裕固族是古回鹘人和古蒙古人与汉族、藏族等多个不同族系长期融合而形成的,是跨族际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实例,是河西走廊人群的典型代表,具有“一族、双语、多族源”的特征,是探讨语言、民族和遗传三者边界关系的最佳范例。……裕固族人群的父系遗传组成表现出东西欧亚人群混合的特征,东亚谱系O、C、D、Q和N占据裕固族父系基因库的85%,西欧亚的父系类型(R-M207、J-M304、G-M201、L-M20)约占15% 。……引入古DNA数据的研究结果显示,裕固族具有约90%黄河流域粟作农业人群遗传贡献,约10%西欧亚游牧文化人群遗传贡献,并且源自西欧亚人群的遗传贡献具有男性偏向性,即父系遗传组成中西欧亚相关谱系所占比例高于母系遗传组成。……
    图1   裕固族人群的父系遗传组成
    …………
    在本研究所获得的裕固族人群的父系遗传组成中,谱系O所占比例最高(48.52%),以O2a-M324(43.04%)为主,主要包括O2a2b1a1-M117(17.72%)、O2a2b1a2a- F444(15.61%)和O2a1b-IMS-JST002611(8.44%)三种父系类型。已往研究结果显示,裕固族人群中父系O2a主要属于下游类型O2a2b1a1-M117。O2a2b1a1- M117、O2a2b1a2a-F444和O2a1b-IMS-JST002611均是汉族人群主要父系类型。除此之外,O1a-M119(1.69%)、O1b1a-M1470(3.38%)和O2b1-F1150(0.42%)等单倍群也出现于裕固族人群中,而这些单倍群在汉族人群中均有分布。其次是谱系C占15.61%,主要包括C2a1a1-F1756(5.06%)、C2b1a1a1a-M407(2.53%)、C2a1a3-M504(5.49%)和C2b1a-F3895(4.22%)。已往研究表明,裕固族人群父系C2a以下游类型 C2a1a3a-F3796和C2a1a2-M48较常见,而C2b以C2b1a1a1a-M407和C2b1b-P53.1为主。C2a1a1-F1756、C2a1a3-M504、C2a1a3a-F3796、C2a1a2-M48和C2b1a1a1a-M407均是蒙古语人群主要父系类型。裕固族人群中谱系Q占比10.97%,主要包括Q1b1a3-L330(9.7%)和Q1a1a-M120(0.84%)。已往研究结果显示,裕固族人群中谱系Q属于下游类型Q1a1a-M120、Q1b*-M346+, L53-和Q1b1*-L53+, M3-。Q1a1a-M120是汉族人群主要父系类型,而Q1b*-M346+, L53-和Q1b1*-L53+, M3-则在突厥语人群中较常见。裕固族人群中谱系D1a占比7.59%,均属于父系类型D1a1a-M15,已往研究结果显示D1a1a1*-N1+, N2-和D1a1b1-P47在裕固族人群中常见,而D1a1a-M15和D1a1b1-P47是藏族人群的主要父系类型。裕固族人群中谱系R1a占比7.17%,主要属于R1a1a-M17,与已往研究结果一致,R1a1a-M17常见于突厥语人群。父系谱系N在裕固族人群中所占比例不高,以N1a1a-M178和N1a2a-M128较常见,N1a2a-M128是汉族人群主要父系类型,而N1a1a-M178常见于蒙古语人群和突厥语人群中。综上,汉族、藏族、蒙古语人群和突厥语人群的主要父系类型均出现于裕固族人群的父系遗传组成中,揭示裕固族是多族系、跨族际长期交往交流交融而形成的。除此之外,裕固族人群父系遗传组成中还包括E1b和J2a(约6%),这些单倍群可能源自欧亚大陆西部地区人群的遗传影响,揭示历史的河西走廊不仅是东西欧亚文化、经济、政治等交往、交流的地带,同时也伴随着东西欧亚人群的迁徙与交融。
    目前,分子人类学研究已揭示裕固族人群的基本遗传结构和特征。无论是父系Y染色体研究,还是母系线粒体基因组研究,都表明汉族、藏族、蒙古语人群和突厥语人群是现代裕固族人群遗传成分的主要来源,同时研究还发现东、西裕固族人群间存在遗传差异。…………综上所述,多学科证据支持裕固族是多个不同族系长期融合而形成的,唐代晚期迁至河西走廊的古代回鹘人、13世纪迁至河西走廊的古代蒙古人以及汉族、藏族等对现代裕固族人群具有明显的遗传贡献,是裕固族的主要族源。同时,由于裕固族及其先民从公元9世纪便定居于河西走廊地区,而河西走廊是古代中国与西域乃至世界交流、沟通的重要通道。在现代裕固族人群遗传组成中存在少量源自中亚、西亚地区人群的遗传谱系,以及在裕固语借词中存在个别的阿拉伯语和波斯语借词,突显河西走廊地区是多民族、多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地带。……
  422. Jia Wen、Jiaojiao Liu、Qidi Feng、Yan Lu , Kai Yuan、Xiaoxi Zhang、Chao Zhang、Yang Gao、Xiaoji Wang、Dolikun Mamatyusupu、Shuhua Xu 《Ancestral origins and post-admixture adaptive evolution of highland Tajiks》
    ……「genetic admixture, as we observed in the current whole-genome deep-sequencing study of Xinjiang Tajiks (XJT), offers a unique opportunity to explore how admixture may facilitate adaptation to high-altitude environments. Compared with other extensively studied highlanders, XJT showed pronounced admixture patterns: most of their ancestry are derived from West Eurasians (34.5%–48.3%) and South Asians (21.4%–40.0%), and some minor ancestry from East Asians and Siberians (3.62%–17.5%). The greater genetic diversity in XJT than in their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provides a genetic basis for their adaptation to high-altitude environments. 」……
    ……「Tajiks, who speak a language from the Iranian branch of the Indo-European language family, are widely distributed in Tajikistan, Afghanistan, Uzbekistan and Xinjiang, China. Compared with Western Tajiks, Xinjiang Tajiks (XJT) living in the Tashkurgan County on the Pamir Plateau are identified as highland Tajiks, with an average altitude of more than 4000 meters due to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ian Shan, the Hindu Kush and the Kunlun Mountains near the county. 」……
    「To understand the general patterns of relatedness between XJT and worldwide populations, we analyzed genome-wide data from XJT and 203 worldwide populations from the Human Origins data set. The reference populations were classified into seven groups representing major geographical regions: Africa, America, Oceania, Central Asia (CAS)/Siberia (SIB), East Asia (EAS), South Asia (SAS) and West Eurasia (EUR). 」……
    「We noticed that XJT tended to have a closer relationship with East Asian populations than Tajikistan Tajiks (TJT), suggesting that the gene pool of XJT has been influenced by East Asian ancestry. Interestingly, we found that TJT was not the group with the closest relationship with XJT (FST = 0.0180); instead, Pathan (FST = 0.0135) and Turkish (FST = 0.0136) populations showed much less differentiation from XJT. In contrast, XJT was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TJT, followed by Turkish (FST = 0.0211) and Pathan (FST = 0.0221) populations.」
    …………
    「To unveil the ancestral make-up of XJT and investigate genetic influence from surrounding populations, we performed ADMIXTURE analysis for XJT together with global populations, assuming a different number of ancestral source populations (K from 2 to 20). From the ADMIXTURE results assuming greater Ks, we observed that most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share most of their ancestry with populations from EAS, SIB, EUR and SAS. Notably, XJT consistently had more ancestry from EUR (46.5%) and SAS (35.9%) and less ancestry from EAS (5.6%) and SIB (8.2%). These findings are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previous studies of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in which Tajiks were found to be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those in 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s. Tajiks are the only population in the region that speaks an Indo-European language, while other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such as the Uyghurs, Kazakhs and Kyrgyz speak Turkic languages. This suggests that the influence on Tajiks of Turkic expansion over the last two millennia might have been less significant than that on other Central Asian populations. XJT and TJT both speak Iranian; however, they speak distinct languages within this subgroup. XJT predominantly use languages from the Eastern Iranian branch, while TJT generally speak languages from the Western Iranian branch. Compared with XJT, the TJT populations share most of their ancestry with populations from EUR (52.4%) and SAS (35.7%), a smaller contribution from SIB (6.2%) and almost no contribution from EAS (0.9%). This difference in ancestry between XJT and TJT likely resulted from gene flows from neighboring populations after population divergence. 」……
    Figure 2. Ancestry make-up and admixture model of XJT.
    ……「Previous studies have reported that Tajiks began practicing endogamy after the admixture of BMAC and Andronovo populations. In this study, we found that the genome of XJT contains more intermediate (2–10 Mb) and long (>10 Mb) runs of homozygosity (ROHs) than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Eurasian populations. The Ne of XJT is significantly smaller than that of African, American, East Asian and Western European populations, and the inbreeding coefficients of XJT also exceed those of other populations, indicating that XJT is a small population and that inbreeding phenomena exist within it. This result is consistent with previous reports, and the patterns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ndogamous marriage patterns in Tajiks. 」……
  423. 《三國志卷十五·魏書十五·劉司馬梁張溫賈傳第十五·梁習》梁習字子虞,陳郡柘人也,為郡綱紀。太祖為司空,辟召為漳長,累轉乘氏、海西、下邳令,所在有治名。還為西曹令史,遷為屬。並土新附,習以別部司馬領并州刺史。時承高幹荒亂之餘,胡狄在界,張雄跋扈,吏、民亡叛,入其部落;兵家擁眾,作為寇害,更相扇動,往往棊跱。習到官,誘諭招納,皆禮召其豪右,稍稍薦舉,使詣幕府,豪右已盡,乃次發諸丁彊以為義從,又因大軍出征,分請以為勇力。吏、兵已去之後,稍移其家,前後送鄴,凡數萬口,其不從命者,興兵致討,斬首千數,降附者萬計。單于恭順,名王稽顙,部曲服事供職,同於編戶,邊境肅清,百姓布野,勤勸農桑,令行禁止。
  424. 《資治通鑑·卷九十二·太寧元年》……後趙王勒以參軍樊坦為章武內史,勒見其衣冠敝壞,問之,坦率然對曰:「頃為羯賊所掠,資財蕩盡。」勒笑曰:「羯賊乃爾無道邪?今當相償。」坦大懼,叩頭泣謝,勒賜車馬衣服裝錢三百萬而遣之。……
  425. “임진왜란은 참혹한 침략전쟁…선조 잘못 사죄합니다”
  426. 「祖先に代わって謝罪します」 壬辰倭乱で朝鮮を侵略した日本の武将の子孫たちが許しと和解を求め来韓
  427. 427.0 427.1 427.2 427.3 427.4 427.5 42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第一号)》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1号)》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二号) ——全国人口情况》
  428. 2016年《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十六条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9. 2001年《原住民身份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3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4條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被收養時未滿七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雙親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第5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430. 430.0 430.1 430.2 199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生育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三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3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发布)2011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单。
  431. 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31號發布《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條
  432. 432.0 432.1 432.2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8年《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1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1997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2003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2014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22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33. 1980年《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434. 434.0 434.1 434.2 1988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
    (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6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2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35. 435.0 435.1 435.2 1982年《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
    计划生育的要求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包括夫妇一方在农村的),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者外,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社员,除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者外,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第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
    “特殊情况”系指: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医疗部门会诊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二)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 (三)婚后多年不育,女方超过三十岁后抚养他人一个孩子又怀孕者; (四)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 (五)夫妇双方都是归国华侨。
    “实际困难”系指:
    (一)男到独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者; (二)久住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很差的山庄窝铺者; (三)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者; (四)烈士的独子; (五)夫妇一方为一等残废者; (六)连续三代以上单传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 (七)独子独女结婚者。
    以上“特殊情况”适应于全省城乡,“实际困难”只适应于农村。 ……………………………….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199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8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根据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9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在国家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之前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免费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章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六十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八十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只有两个女孩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436. 436.0 436.1 436.2 436.3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37. 437.0 437.1 437.2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2日公布)1988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4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1988年11月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4年4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7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发布)2014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发布)2016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38. 438.0 438.1 438.2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例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1999年《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2014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439. 439.0 439.1 439.2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现有一个孩子,并已年满三周岁的。(二)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现有一个孩子,并已年满七周岁的。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刑事处罚:
    (二)弄虚作假更改民族成份或骗取病残儿鉴定证明怀孕或生育二胎的。
    ……………………………….
    (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一对夫妻已生(养)育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自愿再生育一个孩子;
    (四)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一对夫妻已生(养)育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自愿再生育一个孩子:
    (四)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民族事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第三十一条 夫妻有生育三个以内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440. 440.0 440.1 440.2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三)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
    未按前款规定生育的,属计划外生育。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领取《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2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09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2014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章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后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网上系统办理生育登记,或者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含电子证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441. 441.0 441.1 (1982年3月4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2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
    第二章 第八条
    计划生育要求: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本人又有要求,经过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间隔至少四年: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妇一方未曾生育,另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又不在身边的;三、婚后长期不育,已领养一个孩子,而后又怀孕生育的。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两个孩子。对确有某些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夫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社员民主评议,由公社一级组织按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生第二个孩子。但不论那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个孩子。农村安排二胎的具体条件(包括上述三种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指标和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我省的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
    ……………………………….
    (1985年2月4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5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适当照顾。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有计划地给予安排。
    ……………………………….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提倡计划生育,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除壮族外)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
    (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2.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违反《計劃生育條例》处罚办法
  443. 443.0 443.1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公布, 1980年2月2日起施行)198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六条
    自治州(县)的汉族要执行本条例。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要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宣传节育知识。对有节育要求的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6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有特殊情况的可生育三个子女,严禁生育四胎和超计划生育三胎。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一九八○二月二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发布)1992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7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1998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订。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订。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进行第五次修正)1999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08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15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18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19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九次修正)2021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4. 444.0 444.1 444.2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992年《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一对夫妻应当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申请,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照规定的生育间隔,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四)再婚前一方丧偶生育子女在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七)双方或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八)双方均为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九)同胞兄弟两人以上均为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农民中的有女无儿户,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一)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残废,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二)双方均为海岛常住居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三)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前款规定准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引产的;(二)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和死亡原因的。
    ……………………………….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1997年《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且女方达到再生育年龄,经申请,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8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45. 445.0 445.1 445.2 (1984年7月14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198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
    三、在我省境内定居的少数民族(除壮族外),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四、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核,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三个孩子。
    ⒈夫妇已有两个孩子,其中有一个是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⒉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的;⒊再婚夫妇一方是初婚,新组成的家庭只有两个孩子的。
    凡是批准生育三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满四周年。
    五、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夫妇在结婚时商定所生子女为少数民族的,适用本暂行规定;商定所生子女为汉族的,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1991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且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生育限量的规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14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7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446.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几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2月1日施行《黑龙江省計劃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四)(五)、第十四条
  447. 447.0 447.1 447.2 (198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其中满族须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生育。
    ……………………………….
    (199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已生育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照间隔四年的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第二个子女年满四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子女。
    ……………………………….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
    (四)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间隔4年的规定生育2个子女,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5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8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二)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确保实现国家确定的投入目标。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448. 448.0 448.1 (1984年8月17日)《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的安排:
    六、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88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1992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根据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1999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201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449. 449.0 449.1 449.2 449.3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大庸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7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450. 450.0 450.1 450.2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三)是少数民族的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变通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三)是少数民族的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变通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2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优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优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优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1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51.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三);第七章第四十六条
  452. 452.0 452.1 452.2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3年《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2002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16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
    第三章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53. 453.0 453.1 453.2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有计划地再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六、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1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2003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5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4. 454.0 454.1 454.2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国家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丧失生育能力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收养一个孩子,或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中的一个再生一个,由其领养其中的一个孩子。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九)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后(第十五条第六项除外),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除前两条规定外,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由省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国家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或者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在达到晚婚年龄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除前两条规定外,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由省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455.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三章第十一条(四)
  456. 456.0 456.1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90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997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修正)201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部门。(三)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五)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457. 457.0 457.1 457.2 (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符合第七条各款规定之一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2)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孩子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2002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2009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2014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2016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六章
    第七十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18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第二十八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六章
    第七十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21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8. 458.0 458.1 458.2 458.3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即汉族公民男25周岁、女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23周岁、女21周岁结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女性按计划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州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汉族居民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少数民族生育的第一或第二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汉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或意外事故严重致残的;(六)华侨归国不满六年或夫妻一方现仍侨居国外的。
    第十七条
    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牧民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汉族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或少数民族夫妻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患非遗传性病残,经地州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少数民族夫妻有女无男的;(三)汉族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吉木萨尔、奇台、阜康、米泉、呼图壁、玛纳斯、乌鲁木齐县和昌吉市的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除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外,只准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执行少数民族生育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的,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以下简称“两证”)。“两证”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
    部分边远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
    部分边远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自治区实施各民族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章
    第十四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发展等因素。
    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保健费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时优先优惠,优先列为农业生产重点扶持对象等优惠政策。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459. 459.0 459.1 459.2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号)1998年《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5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2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460. 460.0 460.1 460.2 (1990年12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2日颁布1991年4月1日起实施)1991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上优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二)农业人口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
    (1990年12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上优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二)农业人口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5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461. 461.0 461.1 (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9日颁布施行)1989年《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严禁生育第三胎或超计划生育第二胎。
    第十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确有困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严禁生育第四胎或超计划生育第三胎。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镇)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按汉族地区放宽一胎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生育第三个子女或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确有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不得生育第四个子女或计划生育第三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镇)的城镇人口,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五章 第三十条
    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农村人口(包括少数民族农村人口)计划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人口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各自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农村劳动力月平均收入的一倍金额征收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少数民族人口计划外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夫妻各自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农村劳动力年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金额征收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如再计划外生育的,按照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少数民族人口计划外生育第四个子女)的征收金额,每多生一个子女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夫妻一方是城镇人口,另一方是农村人口的,按各自一方所在地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办法征收。
    国家干部、职工(包括少数民族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其所在单位还应给予夫妻双方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中对超计划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的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462. 462.0 462.1 462.2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8日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的;(六)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有婚史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七)夫妻有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第十四条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五条
    牧业区的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发给《独生子女证》: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少数民族或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子女,夭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四)无子女夫妻合法抱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西安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0年《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桥的;(六)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有婚史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七)夫妻有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五条
    牧业区的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证》: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少数民族或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子女,夭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四)无子女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八章 第五十条
    西宁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三章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并计算子女数:
    (一)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二)夫妻已经合法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三)依法收养子女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463. 463.0 463.1 463.2 (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根据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经地、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其他人员因公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一)至(五)项规定之一,或者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
    (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根据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经地、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其他人员因公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一)至(五)项规定之一,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
    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再生育:
    (一)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二)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64. 1992年《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第十条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处罚。(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
    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四十条
    流动人员未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在我区生育者罚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外,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暂住证,限期返回原籍,并通知原籍计划生育部门。
  465. 465.0 465.1 465.2 (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晚婚、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妇女(含少数民族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第二章 第三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2、婚后五年不育,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3、第一个孩子经市、县非遗传性残疾儿童鉴定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5、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的;6、夫妇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7、夫妇一方患非遗传性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8、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严格审查、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夫妇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市、县非遗传性残疾儿童鉴定组鉴定,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第五条
    再婚夫妇再婚前,原各生有一个孩子(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方原生有一个孩子,另一方原生有两个孩子者),再婚后不能再生。
    第三章 第八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申请,所在单位(农村经乡、镇政府、城市经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以下优待:
    7、农村在调整土地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山区八县农村少数民族农民按三个孩子)分配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除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形外,再婚夫妇一方原生有两个孩子(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方有三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如又生一个孩子,只对原生有孩子的一方按超计划生育处罚。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七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区境内定居的;(六)夫妇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的;(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父母及其子女享受以下优待和奖励:
    (四)农村在有条件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南部山区八县农村少数民族农民按三个孩子)分配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例外);(三)第一个子女经行署(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港、澳、台来本自治区定居的;(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八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的两个子女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行署(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前款规定的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双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单位)核实,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十五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
    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的,一方已有一个子女,但另一方为未生育的;(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三)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四)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户以下优待:
    (一)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夫妻按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一个子女的,在自愿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措施逐步在山区八县汉族农民夫妻中推行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
    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规定。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四)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六)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
    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规定。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二)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四)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五)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六)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七)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八)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九)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 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 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 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八次修正)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466. 466.0 466.1 466.2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盟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八年(晚婚者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国营、集体矿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有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殊批准的。
    第十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中止妊娠。
    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蒙古族已有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一方应当做绝育手术。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盟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第十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原生育过两个子女均属计划内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原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育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
    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中止妊娠。
    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蒙古族已有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一方应当做绝育手术。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盟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第十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原生育过两个子女均属计划内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原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育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
    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中止妊娠。
    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蒙古族已有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一方应当做绝育手术。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九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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