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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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漢主義,相當於亞洲版的反猶主義。

定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反漢主義,顧名思義,是指針對漢民族的篾視、仇恨等所有反感情緒及其產物,反漢主義並非現代才有的現象,古已有之,幾與漢族的歷史同樣長,這個民族歧視思維源自與漢族相鄰的民族,或曾與漢族政權交戰或曾征服統治漢族人民而產生或促進的一種民族優越主義,通常自認為本民族血統比漢族更優秀更純血,同時也將本民族的種種挫敗,如武力下降、奢侈等現象怪罪為漢族的影響,這種反漢族思想及民族優越思潮的結合,在近代以來假借「反大漢族主義」、「尊重少數民族」等類似的名義繼續壯大至今,加上維護漢族民族權益的法律機制缺失,嚴重威脅著各民族之間的平等與團結,如民謠「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民四等漢」所反映當下社會上存在著系統性的民族(三等少民四等漢)歧視和種族(一等洋人二等官)歧視[註 1]現象,排名越靠後,地位就越低,受歧視的壓力就越大。

除了仇恨、篾視等反漢族的民族優越思潮外,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差別待遇(給予漢族人較差的待遇)等歧視,也是構成反漢主義的一部分。

漢族恐懼症(簡稱恐漢症)是反漢主義的一個表徵,一般是將漢族污名化為各種情境下的加害者,甚至以漢族人口太多為原罪[註 2],以此為藉口合理化對漢族的歧視、剝削、侮辱冒犯等各種不平等待遇。

民族歧視正當化:獵巫「大漢族主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大漢族主義」這個概念最早出自1931年11月在瑞金葉坪召開的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一份名為《關於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內宣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目的是…………,…………並且堅決的反對一切大漢族主義的傾向。」從背景來看,這份決議案應是共產黨為挑撥國民黨與少數民族之間關係的文宣,但也為當時少數民族經濟落後的原因創造出一個永久性的代罪羔羊。 

根據中國共產黨的定義,「大漢族主義」是:

大民族主義在我國的集中表現,它是剝削階級思想在國內民族關係上的一種反映,是一種歧視、排斥、壓迫較小民族的民族主義。在歷史上主要表現為,歧視漢族以外的各少數民族;限制和剝奪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權利,踐踏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禁止少數民族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強迫少數民族改變服飾,實行強迫同化;挑撥民族關係,破壞民族團結,壓迫和剝削少數民族,直至武裝鎮壓。解放後,中國共產黨從根本上廢除了民族壓迫和民族剝削制度,實行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基本上克服了大漢族主義,但其影響仍然是阻礙各民族團結的消極因素。現階段大漢族主義則表現為部分漢族幹部群眾,不尊重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 ,侵犯少數民族的利益,不尊重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歧視排斥少數民族幹部,不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等 ,這是一種必須解決的人民內部矛盾。

 這段描述並非絕對正確或不能動搖,首先,大漢族主義「是剝削階級思想在國內民族關係上的一種反映,是一種歧視、排斥、壓迫較小民族的民族主義」,這種定義其實忽視了人口較少的民族也存在著歧視、排斥、壓迫人口較多民族的民族主義,這種歧視、排斥、壓迫的症狀在人口較少的民族在採用暴力征服人口較多民族後特別明顯,比如遼金元清各自所代表的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滿族,在征服統治漢族地區後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民族具有優越於漢族的政治地位,這種本民族至上的做法在帝國衰弱後(一般是在征服民族的統治力量衰落後)不得不渡讓部分權力予漢族(主要是士紳群體)以擴大統治基礎時才受到大幅削弱。

另外,所謂「……在我國的集中表現」的集中,很明顯是因為漢族人多的原故,其極端民族主義就被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中表現」,其實部分優待少數民族或限制漢族的政策,都是針對漢族人較多或佔的比例較大而設,可以説,除了極端民族主義者外,中國共產黨及部分反共勢力亦視人多是漢族的原罪,即使漢族的生育率己遠低於世代更替水平,而且老齡化及少子化嚴重,漢族人多仍然被視為一種威脅及包袱。

而中國共產黨對「大漢族主義」的定義也可以適用於曾經征服統治漢族的民族:

大契丹/女真/蒙古/滿民族主義等等少數民族至上[註 3]是極端民族主義在我國的集中表現,它是剝削階級思想在國內民族關係上的一種反映,是一種歧視、排斥、壓迫人口較多民族的民族主義。在歷史上主要表現為,歧視漢民族;限制和剝奪漢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權利,踐踏漢民族的風俗習慣,強迫漢民族改變服飾,實行強迫同化;挑撥民族關係,破壞民族團結,壓迫和剝削漢民族,直至武裝鎮壓。解放後,中國共產黨從根本上廢除了民族壓迫和民族剝削制度,實行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基本上克服了大契丹/女真/蒙古/滿民族主義等極端民族主義[註 4],但其影響仍然是阻礙各民族團結的消極因素。現階段大契丹/女真/蒙古/滿民族主義則表現為部分幹部群眾,不尊重漢民族的平等權利 ,侵犯漢民族的利益,不尊重漢民族的自治權利、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歧視排斥漢民族幹部,不尊重漢民族發展經濟文化等 ,這是一種必須解決的人民內部矛盾。



唯一的差異就是沒有「禁止漢民族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這是因為在東亞地區諸民族中,漢族最早發明文字,有足夠長的時間來完善發展,令古代任何統治漢族的民族都缺少一套較漢字更完善進步的文字,加上漢族的人口基數,以及人口龐大的儒士群體,可以預期強推禁令將會大幅度增加統治者的統治成本,以上這些客觀條件都是限制古代非漢族統治者禁止漢民族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的意願與能力,但基於民族地位差異,蒙古化、滿化等部分文化同化現象出現亦是不可避免。綜觀歷史,以受害人數而言,反漢主義的影響遠勝於所謂的大漢族主義。

當然,不止是曾經征服統治漢族的民族或任何過去的民族才存在極端民族主義,現代任何民族均可能存在極端民族主義,其中大維吾爾族主義[註 5]、大藏族主義己經成為非常顯眼的極端民族主義運動,西南各民族亦存在大彝族主義[7][8]、大壯族主義等極端民族主義,只是沒有向外宣傳,加之其訴求多能被中共提供的少民特權滿足才沒有與中共產生衝突,從而少為人所知,而大蒙古族主義因主要活動於較少被國際關注的蒙古國而不太知名。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漢族人數較多,被視為「大民族」,如此一來,「大民族主義」一詞就容易引起誤導,以為只有漢族才存在「大民族主義」這種歧視、排斥、壓迫其他民族的極端民族主義,令「大民族主義」一詞成為含沙射影針對漢族的狗哨暗號,同時可以掩蓋自己的反漢仇漢等極端民族主義思想。

另外,此處「不尊重漢民族發展經濟文化等」主要是指文化權利,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文化項目往往不是以「中華民族」或「中國」稱呼,就是以某個少數民族族稱或地區名稱稱呼,以三月三為例,這是一個侗族、漢族、黎族、壯族、苗族、瑤族等多個民族共同擁有的傳統節目[9][10],但海南省方面稱為「黎族苗族傳統節日」[11][12]、廣西則稱之為「壯族三月三」[13],大刺刺地以族稱冠名,相較之下,同樣以三月三為傳統節日的漢族並沒有以族稱冠名的三月三[註 6],此即為「不尊重漢民族發展經濟文化等」,可以說,與少數民族相比[14],漢族缺少以族稱冠名的權利。

當以漢族為名的中立稱呼,如漢族三月三、漢族地區、漢族傳統服飾等,皆動輒目之為「大漢族主義」,這種任意以「大漢族主義」的妖魔化,本身就代表社會上存在著對漢族相關事物存在嚴重而不自知的偏見,這種偏見令漢民族相關事物只能以「中國」或「中華民族」之名出現,失去自身的主體性,令漢族成為社會上的隱形民族,除非是「大漢族主義」之類的負面稱呼,否則皆難逃被人大漢族主義的污名化。

其次,相對於所謂「大漢族主義」,有關「地方民族主義」的指控不涉及歧視、排斥、壓迫其他民族,僅批評其孤立、保守、排外,與「大漢族主義」的指控相比,明顯要輕得多,這種「地方民族主義」的定義忽視了少數民族歷史上歧視、排斥、壓迫、強迫同化等侵犯漢族利益的過往,雙重標準的處理方式不止不能維護各民族之間的團結,反而種下民族仇恨的種子,而且中國共產黨在定義「地方民族主義」內還特別強調「我們也應當把少數民族的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與地方民族主義思想嚴格地區別開來」,令極端民族主義能借「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的表皮發展壯大,與此相反的是,中國共產黨對「大漢族主義」定義內並沒有指出需要把漢族的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與「大漢族主義思想」嚴格區別,這就令漢族的「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受到刻意忽視,甚至以「反大漢族主義」及「尊重少數民族」的旗幟來不尊重、踐踏、侮辱漢族的「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這種辱漢的行徑才是孕育「大漢族主義」的元兇,在這些背景下出現的「大漢族主義」就不是狹隘,而是一種正義,也是受欺壓者的唯一抗議手段,以反大漢族主義為名的獵巫反而製造出中國極端民族主義者最憎恨的大漢族主義。

「大漢族主義」這個中國共產黨發明的概念已經被濫用,任何描述漢族,只要否定或偏離「混血」、「雜種」、「不如少數民族」等等的敍事模式都可以被扣上「大漢族主義」的「罪名」,極端民族主義者不止可借對「大漢族主義」的攻擊來遮掩反漢、仇漢的極端思想,還可以攻擊漢族的身份認同,不承認漢族作為單一民族有資格與其他55個民族享有同等的法定權利,漢族身份不能如同少數民族身份一樣得到尊重。

第三,「大漢族主義」與「地方民族主義」這兩個詞語的命名本身就刻意給人一種漢族的極端民族主義比少數民族的極端民族主義更嚴重的污名化印象,特意強調漢族的族稱,而55個民族的族稱僅用「地方」一語帶過,可見針對性極強,不管最初命名者的動機如何,這種命名都會帶給不知情者一個漢族逼害少數民族的想像情境,妖魔化漢族及其一切相關的正面或中立事物,煽動及合理化對漢族的仇恨情緒,比如國際反共勢力為求攻擊中共政權每每以「大漢族主義」來指控中共對少數民族的「歧視」,這種以漢族為加害者的不實宣傳,助長持有反漢主義的極端民族主義勢力的影響,令極端民族主義勢力有一個能搬上桌面的藉口——以債主自居——來歧視及迫害漢族,而這種將漢族妖魔化的手法可稱為漢族恐懼症

即使只是主張漢族並不是某些人想像中的低劣或邪惡、對漢族作正面評價,亦會被攻擊為「大漢族主義」、「中心主義」[註 7]、「沙文主義」等類同妖魔化的指控,亦是漢族恐懼症患者為維持自身受害者想像兼消滅異見的手法[註 8],所以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上當很多民族已被承認正名平等,甚至可以公然宣揚某個民族是優秀民族、了不起的民族,漢族卻不得不為求被承認正名平等而發聲,甚至只是微弱的發聲亦動輒得咎,這種差異待遇對於民族平等、民主、文明、包容等自居的社會來說實在是莫大的諷刺。

另外,對漢族的仇恨、篾視等反漢主義狂潮,加上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差別待遇(給予漢族人較差的待遇)等近一個世紀的長期歧視,負面影響巨大,甚至令漢族平民不敢公開承認自己的漢族身份,反以漢族身份為恥,為了逃離被仇恨、被篾視的境況而主張自己家族帶有非漢族血統[註 9],以此來求得精神安慰,抹去原生民族身份以得到更改族屬的機會,除了洗脫低劣、雜燴雜種、邪惡(身負迫害少數民族的邪魔形象)等歧視標簽外,在反漢狂潮之下,充滿自卑的漢族個體亦只能透過這種主張——貶斥民族集體來否定原生族屬身份——曲線取得單一個體與其他非漢族群平等的權利(即優惠待遇[15]),所以,經過中共政權數十年的統治及歐美社會對極端民族主義的迎合,導致二十一世紀的漢族的民族意識早已非常淡薄,之所以現今還有民族意識殘存,主要有內部因素與外部因素的效果,內部因素方面是中共建政之前漢族民族意識的延續;外部因素方面有長期以來「反大漢族主義」的敘事,雖然妖魔化、污名化漢族是這種敘事的主要方面,但某程度上這種妖魔化、污名化是以承認漢族作為一個民族的存在為前提,另外就是少數民族諸種優惠政策(含對所謂少數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當然需要人口龐大的漢族群體以供剝削,必然需要漢族的存在,間接與內部因素互動促使漢族民族意識在21世紀繼續存在,雖然在民族總人口中存在感極低。

與漢族相反,被歸類為「少數民族」身份的如藏族、滿族、蒙古族、維吾爾族,甚至彝族、壯族等各個民族群體內——不論上層精英或下層平民——的民族意識極之濃烈,在這些強烈民族意識群體所描寫的敍事中,民族身份的強調是敍事非常凸出一面,在日常生活中,「少數民族」各個民族稱呼可謂是無處不在,高度強調民族意識,在強化本民族意識的同時,其實在某程度上也強調非「少數民族」的他者——也即漢族——的存在,但如此一來,漢族民族意識只能作為各少數民族意識的附庸(他者)存在,而且是被打壓的對象,加上缺少對地域歧視的糾偏,所以漢族民族意識是遠比不上各少數民族意識濃烈,甚至有淡化的趨勢,而這種趨勢是由持續了數十年的帶有反漢主義政策及意識形態促成,所以從民族平等的角度看,漢族有需要重建、強化自身極其淡薄的民族意識,加強團結,才能消除未來民族滅絕的可能性,取得與其他民族平等的權利。

針對漢族的系統性種族民族歧視[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身後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012年5月,河南省政府以恢復耕地為藉口,強硬清除當地漢族人民(只有少數民族及擁有特殊身份的漢族除外)的墓葬,單是在周口市的350多萬座墳墓就有超過200萬座墳墓被夷平,這種做法冒犯漢族傳統價值觀,比之強逼穆斯林吃豬肉更為嚴重[16],直至同年11月才開始停止強制平墳。

2018年,江西省政府和安徽省政府為強推火葬,規定同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火葬,嚴禁遺體入棺土葬,即使是火化後的骨灰亦不准入棺土葬,如有違反就平墳起棺強制火化,為此不惜冒犯漢族傳統土葬風俗,甚至強搶當地老年人的備用棺材來砸爛,己入葬的亦掘墓開棺,強行火化遺體,在安慶市至少有6名老人為求土葬而被迫趕在9月1日前自殺[17],直至受到輿論批評施予的強大壓力,江西省才開始停止這種破壞漢族人權的暴政[18],當然,火葬會繼續推行,只是不再採用如此強硬的手段,同樣地,只有少數民族的土葬風俗才被法律保障,條例必稱「尊重少數民族」,比如貴州省就明確規定尊重回、維吾爾、東鄉、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風俗,甚至明確規定「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埋葬遺體的墓穴每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而「安葬骨灰的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每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19],意味著56民族中,只有漢民族的土葬風俗不受法律保障,反被誣為「封建迷信」,處於隨時被破壞的狀態中[19][20][21],只有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才有明確規定可以得到保護及尊重,而漢族文化則不會享有任何保護及尊重的明確規定,只會遭受單方面一刀切禁止,比如永遠禁止生產、銷售及燃燒冥鏹紙錢。作為漢族民間信仰文化之一,中共官員不先尋求替代用品或研究環保冥鏹[22],反而是選擇一禁了之,法律缺少「尊重漢族的喪葬習俗」的規定,可見漢族傳統信仰受到非常嚴重的歧視。

教育[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教育考試方面,自中共建政以來都有優惠特權政策[23],比如具有少數民族身份的群體一般加5至30分不等[24],2015年湖南省就有53798名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25]、2019年湖南省的湘西州就有少數民族考生4349人加20分[26];至於漢族居民,除非是烈士子女或其他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才有加分的資格,而且不同於烈士子女只能優待一代,少數民族的加分優待可以世襲罔替,比如在被設立為回族自治區的寧夏,部分回族考生的高考成績可以加30分,但漢族學生無法加分,在設立為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寧夏和廣西,這種加分政策甚至延伸至公務員考試中[27][28]

有人認為相比漢族,少數民族的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比例較高,加上在學科考試中主要是以漢語漢字為主,令少數民族在高考競爭中不如漢族學生,容易失去更多教育機會,故而聲稱實施差別待遇,給予少數民族考生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是實現民族平等的辦法,又認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會令被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減少,但由此而增加的錄取名額對於數量龐大的未被錄取的漢族考生來說,並不會大大改善他們的錄取機會,增加被錄取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所以不構成歧視,但對於上述這種解釋,筆者認為有幾點值得質疑,當初少數民族考生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並沒有與漢族民眾——特別是漢族考生——協商取得共識後才實施,當一個政策實施時或實施後沒有取得社會共識,存在巨大的爭議時,應該停止該政策,待平民大眾取得一致共識後才決定實施與否,特別是只以某些民族身份為依歸而非全體國民享有優惠——甚至以損害其他民族的權利為代價——的政策,對於追求民族團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多民族國家、以至多種族國家來說,任何實施以民族身份為依歸的差別待遇政策,都應該取得群眾共識——沒有反對——後才可實行,此其一;即使經過協商,但協商的結果不應該不能改變的,特別是這種以民族屬性為依歸的優惠(其他民族沒有的權利)政策,更應該設立明確可量化的落日條款,避免成為一些民族代代相襲的特權,一旦到期而又沒有共識延續政策就應自動廢除,此其二;即使少數民族中處於經濟弱勢的比例較漢族中處於經濟弱勢的比例高,但基於人口基數,漢族中處於經濟弱勢的人口數量較少數民族中處於經濟弱勢的人口數量高,這種只談比例而不談人數其實是刻意忽視了漢民族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人口,假設A族總人口1萬人,其中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人口1000,占10%,而B族總人口1百萬人,其中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人口10000,占1%,這種只談弱勢比例而不談弱勢人數的忽視,實際上隱含著A族任何一個個體價值高於B族任何一個個體價值的判斷,認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騰出的錄取名額並不會顯著增加——數量龐大的——未被錄取的漢族考生的錄取機會,其實就是認為取消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被錄取的漢族考生,因其佔漢族人口比例較低,不同於因此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被錄取的少數民族考生,因其佔少數民族人口比例較高,所以同樣人數的漢族考生就可以被犧牲,而且這批因高考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被排擠的漢族考生,也有可能同樣是處於經濟弱勢的底層群體,此其三;至於認為學科考試中是以漢語漢字為主而令少數民族在高考競爭中不如漢族學生的,問題在於少數民族考生採用非母語考試對其考試成績影響程度的判斷,為什麼不是加0.1分或0.2分而是10分或30分?另外,少數民族考生也可能熟習漢語漢字,學科考試採用漢語漢字並不足以構成少數民族考生爭取好成績的障礙,比如在2018年的貴州省曾發生少數民族考生加分後超越漢族文科狀元楊紅雲的「裸分」,導致楊紅雲差點進不了北大[27],如果少數民族考生的裸分與楊紅雲相同,楊紅雲肯定進不了北大,如此一來,為什麽高考加分/降分不是以高考前夕少數民族考生對漢語漢字的熟習為取捨,反而一刀切以民族身份為取捨?比如部分少數民族考生居於漢族地區,比如安徽省[29],認為其於漢語漢字的理解較漢族考生差就令人難以置信,而沒有本族母語及本族文字的回族也可以加20分[26]。這類以民族屬性為依據的優惠,在教育資源有限需要競爭的前提下,必然會蹂躪漢族考生的努力,即使少數民族考生對漢語漢字不熟練而需要加分/降分就代表因少數民族高考加分/降分而喪失錄取機會的漢族考生可以被忽略?這一類漢族考生——因政府執行少數民族加分/降分/優先錄取政策而喪失教育機會——會否在其他方面得到補償?不止補償當下受影響的漢族考生,也包括過去因為此政策而受影響的漢族考生,此其四。

有反共勢力認為這些只是中共給「受壓迫」的少數民族的小恩小惠,但需要指出的是,一分之差,排位就差數百,何況加5至30分,廣大的漢族群眾連這類「小恩小惠」也沒有,即使是來自同一地區的也有5分[30]、甚至15分[31]之差!,除此之外還有所謂降分錄取(降5~30分,甚至80分[32][33][34][35]、優先錄取等民族特權政策[36],如果這些反共人士真是為中國平民百姓著想的,那就不應該為了迎合反共喜好而顛倒是非。如果論受壓迫,廣大少數民族群眾所受的肯定比漢族群眾更少,當中有中共政府數十年來如一日向中國群眾宣傳「反對大漢族主義」、「尊重少數民族」所造成的慣性思維,也有完善的法律機制,甚至明確規定少數民族群眾擁有漢族群眾所沒有的權利(特權)[37],相反,缺少對涉及反漢主義的歧視言論以及尊重漢族的認識,也不存在任何能夠保障維護漢族權益的法律。

而所謂「使更多的少數民族的子女能夠得到進一步的培養和進一步的深造」,在教育資源不變的前提下,其實就是剝奪成績相近的漢族考生「進一步的培養和進一步的深造」的機會[33],加上就業和學歷息息相關,那這些因少數民族考生加分、降分或優先錄取而被排除的漢族考生被奪去的不止是教育機會,還有未來成就[38][39]

行政區劃設置[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立至今歷年的漢族人口佔比皆超過90%,但並沒有設立任何一個省級以至鄉村級別的漢族自治地方,相反,其他55個民族的自治地方——自治民族也不一定占自治地方總人口的多數甚至不是當地人口最多的民族——卻占據中國大陸總面積的64%,這種以族稱加諸自治地方名稱之前的做法,其中一個明顯的影響就是製造或加深人們腦海中的刻版印象,以為自治地方的地區必然屬於自治的民族,或自治的民族應該較自治地方的非自治民族擁有某些優先的權利

基於成立民族自治地方並不需要自治民族占人口的多數,法律上明確某民占人口比例30%的地方可以成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40][41],同時沒有任何廢除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規,這意味著即使自治民族占區內人口比例後來下降至遠少於30%,該民族自治地方仍然可以存在而不被廢除,而民族自治地方是沒有賦以漢族自治的權利,所以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法律上是可以涵蓋洛陽、南京、西安、成都等地區,而喀什、阿克蘇、克拉瑪依、焉耆、墨玉、拉薩、日喀則、那曲、山南、昌都、來賓、橫縣、宜州、河池、黃平、思南、烏蘭察布、呼倫貝爾、烏蘭浩特、錫林浩特等等地區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為漢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能擴張而不能取消,又沒有漢族自治地方的設立,顯然是民族權利不平等的一種。

對漢族歷史與文化的污名化[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作為中國民族歧視的最大受害者,不止在現代法律待遇上不平等,漢族自身歷史文化也被帶有偏見的眼光污名化[註 10]

被遮蔽的漢族身份[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比如漢族歷史上傑出的統治者(傑出的君王及名臣將相)在反漢主義者眼中往住不是被剝奪漢族身份就是宣稱其帶有非漢族血統,並將其所取得成就,特別是軍事成就,視爲非漢族血統影響所致,在反漢主義觀的歷史中,唐太宗李世民就是一個經典例子,因為唐太宗的各種成就,比如對內治理對外武功,特別是後者,在漢國歷史上可謂前無古人,因此成為反漢主義的切入點,儘管唐太宗血緣上出自漢族門閥隴西李氏,同時在身份上認同漢族,即使沒有發現任何確定唐太宗並非漢族人的證據,但否定唐太宗是漢族人的觀點仍然被現代部分人堅持,甚至史籍上明確記載李虎原姓李,後來才被賜鮮卑姓「大野氏」[44],至公元580年才恢復舊姓李[45],反漢主義者卻繼續堅持李虎原姓大野氏這種沒有任何根據的看法,而近代一些學者對李唐皇室源流的質疑——其實這些質疑也是沒有確據,只是穿鑿附會[註 11]——卻被當作否定唐太宗是漢族人的證據,這提醒人們,某些學術言論可以助長民族歧視甚至為民族歧視的論述背書,即使不能否定唐太宗的父系族屬,依然可透過誇大唐太宗的母系鮮卑——事實上,母系竇氏源出漢族說法並非完全不可能——影響來表達鮮卑血統對唐太宗軍事成就的影響,在這種敘事想像中,鮮卑血統遠勝漢族血統,漢族統治者取得的任何成就都是因為非漢族統治者的關係,隱含著非漢族,也就是少數民族比漢族更有資格成為統治者(包抬統治漢族百姓)的民族歧視觀,塑造出一種少數民族君主賢明仁慈、漢族君主昏庸殘暴的刻版印象觀,不止唐朝,歷史上每一個漢族王朝都曾經被反漢主義者否定、污名化,這是歷史上其他民族政權所不見的狀況,佐證反漢主義是當代極端民族主義的主流思想。而北魏拓跋氏、北周宇文氏的漢族血統[註 12]就幾乎沒有人提及。

另外,「攀附」是一個萬能key,任何表達漢族身份的文獻都可以被視為「攀附」漢族,彷佛只要是漢族身份就是「攀附」,先入為主地認為只有漢族身份才有被「攀附」的可能[註 13],其實入主中原的拓跋氏和宇文氏都不諱言鮮卑人的出身,攀附也只攀附黃帝、炎帝,從這個角度看,如果隋唐皇室非漢人[註 14],也只需要攀附黃帝、炎帝這些渺茫難考的傳說人物,相比攀附當世仍存的門閥家族,被揭穿造假的機會遠低於攀附弘農楊氏、隴西李氏這些世家,所以隋唐皇室的族譜很可能是真的,至少家族源頭是真,從傳世文獻記載的世系來看也看不出源自鮮卑人的跡象,鮮卑化並不代表是鮮卑人,假使退一萬步説,隋唐皇室並非出自弘農楊氏、隴西李氏,也不代表不是漢族人,因為門閥世家只佔漢民族的一小部分,絕大多數平民家庭以至姓名都不為史籍所載,隋唐王室雖然在血緣及文化上沾有非漢族血統及鮮卑文化因素,但其父系血統源自漢族,文化也以儒家思想(漢族傳統文化之一)為主導,北魏北周王室在血緣及文化上沾有漢族血統[註 12]及漢族文化因素,但其仍為鮮卑族,那隋唐王室則無可置疑是漢族。

少數族至上觀:民族帝國的「拯救(負擔)」敘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極端民族主義者透過強調或跨大漢族的個別陋習,比如纏足,以此來正當化對所有漢族文化的歧視,其實纏足並非漢族自古以來的風俗或來自儒家思想,僅為南康李後主的個人審美觀,至北宋末年才開始在上流社會風行[73][74],即使在纏足風氣最流行的清代中葉,亦非所有漢族女性皆纏足,至少客家人這一漢族支系就未曾纏足,而相鄰的廣府漢族只有富貴人家的女性才纏足[75][76],在太平天國起義時就反對纏足[77],何況儒家學者自南宋起就反對纏足[78][79],直至清末民初,纏足這一陋習就被漢族社會自行清除,不假外力,某些極端民族主義者每每以漢俗有此陋習而以偏概全眨低所有漢俗,箇中邏輯不過以為漢族應由沒有此陋習的少數民族統治,為民族歧視開脫,將自己視為「拯救者」而擺出高高在上的施恩姿態,隱含征服民族男性從漢族男性手裏解救漢族女性的民族優越主義,與「白人男性從印度男人手裏解救印度女人」的西方殖民思維十分相似,自以為本民族的風俗/文明較漢俗更優越而應該征服統治漢族,視漢族社會沒有能力自行改造他們的文化,其含義是,他們的「救贖」只能從外部被「拯救」,然而隨之而來的是戰爭以及戰後的強制民族分層,可說是「帝國女性主義」——一種打著拯救/解放他族女性旗號的帝國/殖民主義——的北亞版,二十一世紀的反漢主義者之所以提出上述「拯救」主張,是為合理化歷史上外族征服壓迫漢族,製造漢族天生應被其他「了不起」民族(比如蒙、滿)統治的刻板印象,這種優越論忽視了征服戰爭(靖康之難、金元之際、明末清初)導致被征服地區的社會秩序瓦解,令當地社會治安惡化威脅民眾安全的影響,也抹殺了漢族社會發展成就是由當地漢族群眾推動的事實。與「白人的負擔」在於推動其他落後地區發展的目的不同,蒙元帝國與滿清帝國皆純為征服與剝削異民族而來,並非是為了幫助當地民族而來,所以最後能消除此陋習——自十九世紀中葉的太平天國起義[77]至二十世紀中葉的中共建政初期——拯救漢族女性的還是漢族人自己,並非來自其他民族或帝國的強制措施[註 15]

至於童養媳[註 16]、殺嬰(男女嬰皆有[註 17])的流弊並非古代漢族社會所獨有,南亞、西亞、非洲等地以至美國[88]至今猶有此風[89][90][91][92][93][94][95],可見這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情況,不止人類,也有部分動物存在殺嬰行為[96][97]

另外,各民族各地區亦有自身的陋習,如歐洲的束腰、非洲的割禮[98][99][100],又可以以偏概全否定當地所有族群的民俗?這類陋習誠烈應該被捨棄被廢除,但不能成為現代人認同民族歧視、民族剝削的理由。

另外,漢族社會在少數民族統治下的經濟及人口發展亦被極端民族主義者視為一種恩賜,似乎少數民族的統治和漢族社會的發展存在因果關係,事實上在漢族自治時代(漢族王朝)的漢族社會一樣得到經濟及人口發展,這代表只要不對漢族社會實施過多的干預,「看不見的手」就會引導漢族社會發展,這並非少數民族帝國向漢族的民族援助——就似當代中共向少數民族的民族援助[101]——所致,事實上少數民族帝國也不存在這種向漢族社會轉移財富或資源的民族援助[101],即使有著民族歧視,漢族社會仍然發展,一如在日本帝國的三十年統治下,日據朝鮮半島人口由1910年的1300多萬(13,128,780)增至1940年的近2300萬(22,954,563),日據台灣人口由1905年的三百萬(3,039,751)增至1940年的近六百萬(5,872,084);英屬印度的人口也從1871年的2億多(238,830,958)增至1941年的3億多(388,997,955),無論是日據朝鮮半島、台灣還是英屬印度,經濟也得到發展,可見民族歧視不一定能在人口及經濟上反映出來,英帝國與日本帝國尚且是有著相對於朝鮮半島、台灣、印度更先進科學知識的種族/民族,而古代征服中原以至漢洲的民族並沒有較漢族更先進的科學知識,所以在少數民族帝國統治下的漢族社會發展仍然只能靠漢族勞動階層的血汗,一個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人口及財富的增加,是靠社會底層勞動人民的血汗堆成的,不是來自某些統治者或精英階層的恩賜,宣稱古代漢族社會的發展是因為少數民族帝國的統治,純屬是民族優越主義的心態作怪,要追求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就不能不消除這種看不起漢族的心態及歷史觀。

同罪不同責[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據1984年的第5號紅頭文件和第6號紅頭文件規定:「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殺』,在處理上要儘量從寬」以及「少捕少殺,儘量從寬處理。從寬處理包括刑事司法上的從寬和刑事立法上的從寬。在刑事司法上的從寬,包括刑事訴訟程序上從寬,定罪上從寬,量刑上從寬和刑罰執行上從寬。處理從寬包括刑事司法上的從寬和刑事立法上的從寬。在刑事司法上的從寬,包括刑事訴訟程序上從寬,定罪上從寬,量刑上從寬和刑罰執行上從寬」,這套原則規定被簡稱為「兩少一寬」[102][103],簡單來說就是同樣的犯罪程度,但「少數民族」身份人士的犯罪成本較漢族人士要輕要少。

這種基於民族身份的刑責不同,自然遭受體制外的平民百姓的質疑和反對,不過亦有支持者認為合理,理由主要有二:一些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在少數民族地區——根據當地的宗教教義和習慣法——卻並不認為是犯罪行為,如果不按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來照顧,就會影響民族間的團結和睦和國家的安定統一;避免1983年開始的嚴打政策影響少數民族地區,「在少數民族地區打擊刑事犯罪應該從寬掌握」。

上述兩種辦解理由乍一聽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實際上並沒有道理,比如以某少數民族的宗教教義和習慣法來卸責,先不論這些宗教教義和習慣法合不合理,兩少一寬的政策並沒有規定只限於具有該宗教教義和習慣法的少數民族內部——即加害者和受害者皆屬同一民族——實施,如果被害者是漢族人士或是不具有某宗教教義和習慣法的少數民族人士,那對被害者是不公正,相當於不具有或不認同該宗教教義和習慣法的民族被迫要接受該宗教教義和習慣法的價值觀,正義的席位不是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就是排在微不足道的末席,而且因為定罪從寬、量刑從寬和刑罰執行從寬,令少數民族罪犯相比漢族罪犯的犯罪成本較低,降低了法律的阻嚇性,令相關少數民族人士較漢族人士更容易犯罪,因為兩少一寬的政策也沒有規定只在相關少數民族地區實施,這就令全國漢族和不具有某宗教教義或習慣法的少數民族成為這個民族不平等政策的潛在受害者,被迫要接受加害者得到從寬判決的結果,不過即使只限定於所謂的少數民族地區,但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漢族和其他不具有或不認同該宗教教義和習慣法的民族仍然是兩少一寬政策的潛在受害者。

所謂影響民族間的團結和睦和國家的安定統一,其實就是對不合理的宗教教義和習慣法低頭,也就是綏靖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不分地區,對特定民族身份的罪犯予以寬待照顧能促進民族間的團結和睦及國家的安定統一?恐怕是相反才真。

至於第二個辦解理由更不成立,如果只是減少嚴打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影響,那兩少一寬政策應該有明確的終結時間和地區限制,但實際上兩少一寬政策並沒有時間和空間的約束,意味著民族不平等在空間上是全國性的,在時間上是永久性的——如果沒有明確廢止的話——而所謂嚴打政策只是持續三年,而兩少一寬政策卻持續至今三十七年[註 18]

種族滅絕:漢族人多是原罪[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載至2011年,施行長達30年的一孩化政策令中國人口——相比沒有實行一孩化——減少了至少4億人[104],以人數來看,可以説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種族滅絕,雖然當中漢族占比多少不詳,不過一孩化政策實施時期的漢族佔中國人口比例約91%,如果一孩化政策是同等施予各民族,則漢族人口被減少3億6400萬人,但基於對漢族的生育政策較少數民族更嚴格[註 19],實際上被減少的人口必然多於3億6400萬,相比起第二次世界大戰歐洲戰場,納粹德國用了6年時間殺害六百萬猶太人,平均每年一百萬,而30年的一孩化政策,令平均每年有超過一千二百萬名可以出生的漢族人口被強制消滅。

考慮到這數億人長大後亦會生兒育女,其兒女又會生兒育女,所以隨著年月過去,曾經以限制生育為目的的計劃生育政策所減少的人口就越來越多,加上漢區(漢族地區的簡稱)的城市化程度較高,出現較低的生育率,長此以往,害得漢族人口在中國人口佔比中下降[105],如果是在民族平等特別是有法律保障民族平等的國家,這可能沒有什麼,但在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與當地少數民族人口多少有關,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又會帶來不設限期優惠當地少數民族的民族特權政策,這代表漢族人口下降可能會加劇原本就歧視漢族、不公平的民族政策,比如來自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加分幅度最高[106],令高考加分不公平加劇[37][註 20],另外,漢族人口下降也有可能令極端民族主義出現本民族開始具有人多勢眾的判斷,以致更容易作出民族歧視與挑釁的言行,形成惡性循環,所以漢族人口比例與民族平等之間有一定程度的關聯,何況有份促成漢族人口下降的計劃生育政策——長達40年——本身就是民族歧視的產物,而且長期的生育限制及相關的宣傳洗腦配合資本主義社會生活成本壓力,大幅度降低漢族民眾的生育意願至遠低於生育更替水平的2.1,在生育更替水平重回2.1之前人口只會不斷下跌[108][109][110],可以稱得上是二戰後對單一族群的最大傷害。

華人五十六族中,整個中共統治下的大陸地區的漢族公民最早從1980年開始只有在子女殘疾、自己是獨生子女、烈士、患不育等等特殊情況下或同時存在多個特殊情況下經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否則一旦生育第2個就施加各種處罰[111][112],相比之下,其他五十五個民族就寬容得多,比如華人第二大民族壯族在1984年福建、1990年浙江、1993年吉林、1994年黑龍江及廣西、1995年內蒙古、2002年陜西、2003年海南才開始受到與漢族同樣嚴格的生育限制,至於在其他省區仍然享有寬於漢族的生育限制,新疆第一大民族維吾爾族的生育限制比新疆第二大民族漢族的生育限制寛鬆多,而西藏第一大民族藏族的生育限制更是近乎不存在[113]

雖然中國生育更替水平自1990年代初以來長期處於水平以下[114][115][116],但至2015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才開始廢除長達35年的一孩政策[117],12月27日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2016年1月1日開始施行,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118],接著各省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2016年漸次作出修改,華人各民族——特別是由始至終都受到最嚴格生育限制的漢族——夫婦生育第2個孩子才不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雖然新修的條例對於生育第3個或更多孩子仍然留有限制,但更重要的是大陸三十一個省區中,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天津、北京、浙江、吉林、江西、廣東、遼寧、安徽、湖南、河北、貴州、重慶、廣西等十七個省區新修訂的生育限制不再考慮民族身份因素,相對於中共過往這毫無疑問是一個進步,一個尚有很大進步空間的進步,而新疆亦在2017年7月廢除以民族身份區別待遇的規定,從此不分民族一視同仁。

至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再次放寛生育限制,對生育第3個孩子不再設立限制[119],同年,除了山東、福建、安徽、新疆、雲南、海南、青海、廣西、內蒙古外,其他省區皆因應中共中央的決定而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無條件容許各民族夫婦生育第3個孩子,其中黑龍江、甘肅、江蘇、寧夏四省區修改後的條例亦徹底廢棄以民族身份區別區別待遇的規定,2022年,山東、安徽、新疆、廣西、福建、雲南、海南、青海、內蒙古、上海亦進行有關法律修改,其中福建、雲南、海南、青海四省區亦進入不分民族身份一視同仁處理生育的省區一列,令實現民族生育權利平等的省區增至二十八個。

轉型正義的補救[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轉型正義,是指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或其他不公正行為而導致社會上相關人群的傷害或分裂,需要對此進行改善或補償的政策,筆者認為任何涉及族群的轉型正義都必須是以相關族群在未來和平共處為目的,不然與反攻倒算沒有本質的差異,另外,相關不公正行為亦得設有追溯時限,避免無止境往前追溯,以前政權作為時代上限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時間點,因為時代較近才能留有充分的文獻資料可供查核。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作例子來看,其民族政策自始至終都體現著對漢族歧視,特別是生育方面,對漢族的生育限制是最為嚴格,可說是人類有史以來規模最大、受害人數最多的種族屠殺,也是最為世人所忽視的屠殺事件,這些民族歧視政策所造成的種種傷害,中共政權有責任向漢族群眾補償,中共政權因此之故而對漢族群眾背負比其他民族更大的道德責任。

以下是筆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後繼政權[註 21]需要對漢族群眾受到的歧視政策或意識型態而引發的偏見及傷害而作出的補償方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後繼政權應立即停止所有在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明文規定——的差別待遇及廢除所有涉及民族差異待遇的法律規則,比如規定只有「少數民族」身份人士才能享有的待遇,這種以「少數」為限將漢族排除在外的特權政策理應立即廢除,令漢族身份的人士自動享有與其他55民族身份人士同等權利,比如與民族身份掛鉤的配額、民族自治地方等等[註 22]
  • 成立相關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推動及執行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實施差別待遇的相關人員,查清需要對實行歧視政策的相關人員責任大小,並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予以追究;調查委員會亦負責調查相關民族特權政策的所有受害人員的受害情況,以確定補償方案,以生育政策為例,被限制生育較嚴的人群可以補償多些,而較寬的人群可以補償少些。
  • 成立維護漢族權益的民族事務官方機構,負責審查社會上包括學術界在內的各類圖書、報刊、廣播、影視、音樂、戲曲和其他宣傳活動中是否出現侮辱、歧視漢民族,侵害漢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漢民族感情的內容[註 23]

憲法正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作為一國最高法的憲法長期帶有民族歧視內容,在反對極端民族主義的段落特意強調漢族的族稱,而55個民族的族稱僅用「地方」一語帶過,彷佛「大漢族主義」是主要的極端民族主義,這與現實情況大相徑庭,何況沒有少數民族至上,又何來「大漢族主義」!這種不公正的敍述甚至較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更落後,現行憲法的民族歧視內容極需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堅持反對各民族極端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筆者認為,如果非要實施以民族身份作為傾斜政策(特權)的標準,也應該受到以下原則的約束,以取得國內其他民族的諒解及避免成為世襲特權:
一、在實施以特定民族身份為受益對象的特權政策前,需要取得可能受到該政策負面影響的民族平民一致同意後才可以實施。
二、特權政策必須要有一個可明確量化的目標或結束時間。
三、特權政策每隔一段時間後需要檢討一次,包含是不是要繼續維持該政策,可能受到該政策負面影響的民族平民對此檢討具有否決權,即重複原則一,因為共識是可以改變的。
如民族特權政策遵從上述原則,則任何人哪怕是最高統治者也不能單方面制定有損國內其他民族的特權政策,即使自以為很有道理也不能越過異議者的反對而強行上馬,只有經過大家坐下來協商後一致同意且不時檢討的,才可以叫支援、援助,未經過協商或取得一致同意的民族特權,叫搶劫,就像摧毀農夫辛辛苦苦耕作成果的蝗蟲一樣。

民族身份正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參照其他55個民族身份的認定是基於上一代血統,漢族身份認定亦需享有同等嚴格的標準[註 24],不得任意挪用,帶有漢族血統的混血人士並非必然是漢族人,因為混血人士可以選擇華人其他民族(55個民族之一)作為自己的民族身份,基於華人56個民族身份遲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才確定,所以民族血統追溯的上限不能早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

至於非華裔人士與華裔人士的混血人士,筆者認為應以肉眼觀察為準,如果外貌與華人無大差異,即可準許以華人血統所在族群為民族身份認同,如果外貌與華人有顯眼差異,即禁止以華人血統所在族群為民族身份認同[註 25],只能以非華裔血統所在族群為民族身份認同

民族自治正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漢族享有與其他55個民族同等的民族自治權利[40][41],行政區劃內的漢族人口比例不低於30%即可成立漢民族自治地方,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版圖內漢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區,以現時行政區劃為例應如下列:

中國大陸地區漢族自治地方[註 26]
省級
一級行政地區 二級行政地區 區內漢族人口及佔比(%)[註 27] 備注
河南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9009,3286(98.74%) 不適用
山西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3236,8083(99.68%) 不適用
陝西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3518,8651(99.50%) 不適用
江蘇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7278,3674(99.64%) 不適用
山東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8933,9046(99.29%) 不適用
江西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4027,1881(99.68%) 不適用
河北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6378,1603(95.64%) 不適用
福建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3351,4147(98.28%) 不適用
安徽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5860,2112(99.32%) 不適用
浙江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4553,5266(99.13%) 不適用
廣東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8395,5870(98.51%) 不適用
湖北漢族自治省 不適用 5691,1968(95.63%) 不適用
縣市州級
一級行政地區 二級行政地區 區內漢族人口及佔比(%)[註 27] 備注
不適用 湖南衡陽漢族自治市 676,8081(99.75%)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株洲漢族自治市 356,5258(99.54%)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嶽陽漢族自治市 500,3464(99.84%)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長沙漢族自治市 609,0155(99.21%)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郴州漢族自治市 424,7076(98.20%) 不適用
不適用 湖南湘潭漢族自治市 265,9687(99.54%) 不適用
不適用 遼寧朝陽漢族自治市 295,1000(92.36%)[122] 不適用
不適用 吉林遼源漢族自治市 116,3626(91.86%) 不適用

去除迷思與偏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可能會有人質疑,加分、多生等優惠政策的受益者不止少數民族,為什麼只挑少數民族來說?原因是因為這些優惠政策的漢族受益者需要符合烈士子女、殘疾、不育、邊區、華僑、體育特長生等等限制條件且僅一代人受益,而少數民族受益者卻只是僅因民族身份就可全體受益,且每一代人都可因其民族身份而受益,而漢族則不會僅因為民族身份而受益,既然受益標準僅基於民族身份,因民族身份而致差別待遇,五十六個民族中,除了漢族以外,其他民族都或多或少受惠於各項法律待遇[註 20],既然該群體世襲受惠,其民族身份與優惠待遇(民族特權)的掛鉤就不能不加以批判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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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在中國整個政治體制中,漢族占官員的多數,漢族怎會是被歧視的一員?

  • 漢族雖占官員的多數(漢官),但基於數十年反對大漢族主義的官方宣傳,加上法律上只有專門維護少數民族利益的法例,造成反漢主義的氛圍濃厚,任何站在漢民立場的發言都可以被標籤為「大漢族主義」,所以漢官雖然占官員的多數,但並不能為漢民爭取或保障利益,例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安圖縣人口中,朝鮮族只占23.8%,但受民族政策所規制,行政首腦必須由朝鮮族出任、朝鮮族幹部占比必須保持在50%以上、教育部門的朝鮮族職工和幹部必須占50%以上等等,這些規定的確保護了當地朝鮮族的權利及文化傳統,只是當地漢族的平等權利及文化傳統有得到任何規定保護?當地的朝鮮民族教育因社會發展而被部分朝鮮族群眾捨棄,但部分漢族幹部為了不被指責為「大漢族主義」而堅決支持朝鮮民族教育[123],類似的這些例子中國大陸各地皆有,部分省市即以公費補貼該省穆斯林(僅限少數民族族籍信徒)的牛羊肉補貼[124][15][125],但這種對特定群體報道很容易會惹起民間爭議,牛羊肉不是必需品,對任何貧困個體都是奢侈品,所以類似的公開報導只能偶一見之,不過從中可見中國官場內反漢主義氛圍之濃厚,哪怕漢官只是沒有表態支持少數民族,即會被扣上「大漢族主義」的污名化標籤,漢官又如何能維護漢族權益保障漢族不被歧視?「反大漢族主義」是一種萬能Key,任何站在漢族立場發言或為漢族爭取平權都可以被「大漢族主義」,漢官如是,何況漢民?所以漢官雖眾,然而不止不能伸張漢族群眾權益,反而有可能推行對漢民有損或不公平的政策,一胎化政策、加分政政策就是明顯的例子,不過無論中外主流媒體對此皆不以為然,相反,若是有損少數民族利益的政策——那怕只是未曾證實的傳聞——就會立刻受到主流媒體的攻擊,不理實際情況如何,將漢族視為罪犯鞭撻是常規操作,甚至創造出「種族滅絕」、「文化滅絕」等聳人聽聞的罪名。當然,有人會覺得少數是弱勢群體,給予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是很正確的事,但如果少數=弱勢,那也應該給喀什、拉薩、昌都、巴馬等地的漢族優惠政策;如果少數不等同弱勢,那任何弱勢個體——不論其族屬——也應得到同等照顧,不應限於只擁有「少數民族」身份才能得到照顧,應拋棄少數民族即弱勢群體的刻版印象。
  • 過去甚至有已倒台的中共高層宣揚「藏族幹部要敢於保護自己民族的利益」、「加強藏文化的地位」、「漢人要把西藏的權力讓給藏人」之類的言論,似乎西藏是藏族一家的私領地,而且無提出任何能促使藏族幹部敢於保護在西藏的漢民族及其他非藏民族利益的措施,也無任何規定處置推動大藏族主義的藏族幹部的措施,考慮到此人也支持兩少一寬及強制計劃生育等民族歧視的弊政,會發出上述歧視漢族的言論亦不出意料,對於這類言論,筆者想反問,在漢洲,漢族幹部是否也應要敢於保護自己民族的利益?是否應該加強漢文化的地位?既然其他民族已有先例,漢族維權的訴求就不應該受到任何怪責或阻撓。

迷思:中共歧視打壓少數民族侵犯少數民族人權?

  • 如果按西方社會的標準來看,豈止少數民族,整個漢族的人權也受侵犯,甚至更為嚴重,但如果以漢族的待遇為標準,中共對中國各少數民族的待遇可謂優厚,正如筆者在上述所指出的,所謂各少數民族被歧視的指控純屬西方社會無中生有的虛構故事[126][127][128][129][130][131][132][133],甚至穆斯林群體在獨裁的中共國的待遇恐怕比在民主自由的西方諸國[134][135]與印度[136]更好,相比之下,民主的伊斯蘭國家內的非穆斯林群體反而遭到被歧視被迫害的待遇[137][138][139][140],與其相信中共歧視打壓各少數民族還不如相信中共歧視打壓漢族,而西方國家的「歧視少數民族」敘事是以妖魔化漢族人為前提,在這種敍事結構中,漢族永遠只能扮演敍事背景中的負面角色,漢族身份就是原罪,甚至只有漢族待遇或發展低於少數民族才可以視為少數民族不受歧視[141][142],實際上成為與中共政權迫害打壓漢族的共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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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種民族歧視的說法認為「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注入漢族衰頹腐朽之軀」,但這類說法並不符合史實,隋唐統治者為漢族[註 28],假令隋唐因得「塞外之精血」而強大,那塞外突厥之民純為100%「精血」,何以會被混有「漢族衰頹腐朽」之血的隋唐王朝打敗?而且漢王朝並末混有「塞外之精血」,何以匈奴人會被「衰頹腐朽」的漢人打敗?可見所謂「塞外之精血」是滿足傲慢自大幻想的妄詞,其他所謂蠻血論、胡血論等輸血論皆類同於此,將漢族取得的成就——特別是軍事成就——一律視為其他民族血液流入所致,只是種族血統優越主義的叫囂,看不起漢族,認為漢族自己本身沒有可能/能耐取得大的成就

其實沒有任何民族的血統能證明比其他民族更優越,歐亞大陸諸民族古往今來的興亡不知幾凡,不得謂一族興則血統優,一族亡則血統「衰頹腐朽」而劣,蒙、滿、藏以至於和,亦有敗亡之時——蒙元被逐滿清吐蕃滅亡盟軍終戰——何得不謂其血軀「衰頹腐朽」?至於漢族武力經南朝中衰而至隋唐復振,五胡「塞外之精血」不過如疫苗,其效僅為刺激漢族提高免疫能力,如同槍支泛濫的社會,哪怕是好人也不得不擁槍自保,受到五胡諸族欺壓、戰亂頗繁的中原漢族社會最終重武輕文實意料中事。既然過去漢軍曾經打敗匈奴人,那重拾武風的漢族能再次打敗塞外民族是不足為奇,難道只能接受遊牧民族打敗漢族?所謂輸血論只是偽命題,純屬極端民族主義者的自我安慰,用來維持脆弱的血統優越——比漢族血統更優越——感。

如果非要拿血統來說,同樣可以說後趙、前秦、北魏等之所以能在中原地區站穩腳跟,是因為採塞內漢族之精血注入五胡殘頹愚拙之軀;今日之援助優惠少數民族及民族成份更改(漢改少),實亦採漢族之精血注入少數民族衰頹腐朽之軀,不過,將用來形容漢族的「衰頹腐朽之軀」改用來形容少數民族或其他民族,肯定不會被極端民族主義者所容忍,「大漢族主義」、「歧視少數民族」這類指控就是限制這種負面詞匯只能用在形容漢族的言論控制工具。


【2】有一種充斥偏見的說法認為漢民族是「想像」出來,這種看法是順著一些學者認為民族是想像的共同體而發明出來的,為什麼說是偏見?如果說民族是想像出來的,這本身不一定是偏見,但就筆者所見,漢字世界中但凡認為民族是想像出來都只舉出漢族為例子,容易誤導別人以為只有漢族是「想像」出來的民族而其他55個民族就不是「想像」出來,這就構成對漢族的刻板印象(偏見),而且這種偏見還暗示,既然漢族是「想像」出來,實際上就是不存在的或反其道而行,以想像「想像」來否認漢族的存在,如此一來就可以合理化剝奪或拒絕漢族作為一個民族與其他享有同樣民族權益的要求

這一類說法還認為漢族是一個「混血」民族,當然這類說法亦沒有涉及其他民族是不是混血,僅單獨挑出漢族來針對,這類說法的問題在於基因上本身並不存在任何民族身份的標籤,差異只在於某些基因在某些民族中高頻分布,而在另外一些民族中低頻分布,這些基因的誕生遠早於民族的出現,將基因類型差異視作一個個不同的民族是荒謬的,亞太地區歷史上各民族之間的交流一直存在,沒有任何民族有資格宣稱自己是100%純血,即使從具有民族意識形成民族共同體算起亦如此,所以或純或雜本身就是偽命題。

從文化方面而論,血緣認同也是漢族民族身份認同——其實其他民族亦如是——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文化因素,既重文教也重視家族源流,文化因素與血統因素並非互相排斥的,說漢族並非血緣共同體顯然是錯誤的說法,一些嘲笑不夠純血的民族是「雜種」的言行,本身就是民族歧視,認為純血才高貴優越,透過貶低漢族人的血統————認為漢族血統只是由不同的少數民族構成,以此建構出漢族混血及少數民族純血的刻板印象,同時又臆想漢族某些王朝的統治者不是漢族————來取得民族純血優越感,一旦本民族的純血想像受到質疑,就宣稱漢族更混血,以污名化漢族血統來堅持本民族血統比漢族更純血的血統優越感,不過即使是比較封閉的青藏高原,歷史上亦有羌族、鮮卑族、漢族、蒙古族等民族移居入藏,其他如身處中亞、新疆的各民族就更不用說,本身就是多民族——沒有任何一個民族獨大——交流的聚居地,藏、蒙古、維吾爾、哈薩克、滿、朝鮮等哪一民族沒有大量混血?[註 29][143][144]是不是就可以否定藏、蒙古、維吾爾、哈薩克、滿、朝鮮等各自不是一個民族?同一批人一邊嘲笑漢族「雜種」、「低劣」,一邊叫嚷被「大漢族主義」歧視迫害,充滿受害者心態,是不是代表那批人的血統不夠漢族優越?或較漢族血統低劣得多?實際上這些自大(主觀認為漢族混血而加以篾視)及自卑(認為受漢族迫害的受害者心態)的表現正是極端民族主義情緒的流露,所以但凡出現血統爭執都是只挑出漢族來針對,而不會出現討論蒙古族血統或其民族血統純不純、雜不雜的問題。一邊要求承認正名,另一邊卻不承認漢族作為一個民族的存在,這種雙重標準反映了極端民族沙文主義者自私仇漢的扭曲心態。

而且宣稱漢族血統不純不止可以製造民族優越感,還可以藉此挑起漢族內部的地域歧視,以便分化人口眾多的漢族,不止轉移漢族群眾對民族不平等待遇的關注,還令其不能團結起來反對極端民族主義,反而在面對極端民族主義者攻擊的同時還要應付來自內部的衝突,比如維吾爾族極端民族主義者只需要對付新疆漢族、大蒙古族主義者只需要對付內蒙古漢族,而不需要應付來自湖北、浙江以至江西、廣東等地漢族的反對,每一次只需要對付一部分漢族[註 9],假如中共政權如前蘇聯政權瓦解,這些極端民族主義就是新國家的納粹黨,可以預期這些國家絕不會彷效中共優惠待遇少數民族般優惠待遇漢族,原有的優惠待遇只會得到強化以尊崇本民族,新疆尊崇維吾爾族、西藏尊崇藏族,當地漢族遭受猶太人在中世紀歐洲的待遇也不是沒有可能的,特別是漢族相對於其他民族比較富裕——一如猶太人——至少周邊非漢民族有這種印象,那採用剝削漢族的歧視政策顯然是解決財政問題甚至是維吾爾、蒙古、彝、藏等非漢族群宣洩不滿的路徑之一,在這種情況下,為脫離被歧視的地位而向維吾爾族、蒙古族、藏族等民族靠攏,也就是說民族同化這種現象會出現,其實在中共統治下,優待數民族的政策已經令漢族人為求得到同等待遇,出現想盡辦法也要攀附少數民族轉籍少數民族的現象,以至中共要立法限制[15]

除了製造民族優越感及分化漢族外,宣稱漢族血統混雜低劣也可以正當化對漢族的統治(以及歧視),比如在大藏族主義者宣稱的「大藏區」內,藏族人口不到總人口的一半(如果這樣都可以稱為「大藏區」,那整個960萬平方公里地域也可以稱為大漢區,如果所謂「大藏區」是真誠追求民族平等,其境內理應設立漢族自治區),這種主張可以正當化對分布在「大藏區」東部的漢族實行民族歧視,移入更多非漢族人口以壓制當地漢族的反抗或自治訴求(意即既然混血,再迫你族混一些血又何妨),以此為由剝削漢族對維吾爾族、蒙古族等民族不平等統治的拒絕權(意即既然混血,誰來統治不是統治)[註 31],甚至以漢族內部也存在歧視與剝削為由為歧視與剝削漢族卸責,一如歐洲列強眨低非白人種族以合理化統冶,更何況中國共產黨發明的「大漢族主義」概念,本身就是歧視與剝削漢族的好遮掩。

所以,很自然地,為了抵制漢族雜血論帶來的歧視及分化問題,在漢族民間出現了漢族純血論[註 30]的回應,以抵抗歧視論述,如同作用力會產生反作用力,在缺乏維護漢族權益(民族感情、民族習俗、民族文化)的法律現狀下,漢民族主義就是對反漢族主義的反應,而且民族主義本身具有追求族內平等、團結反抗族外歧視壓迫的主張,在反漢主義、極端民族主義(大維吾爾族主義、大蒙古族主義等等)的篾視及話語霸權下會出現大漢族主義以至極端民族主義的回擊,是可以理解及體諒的。

極端民族主義者通常質疑反對者帶有某個少數民族血統,以為透過血統操弄能抹除為漢族權益發聲、抵制對漢族污名化等支持者的正當訴求,其實支持某民族權益或反對某民族被歧視並不必然要求認同者必須具有某民族的血統,比如反對歧視猶太人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猶太血統,何況,具有某個少數民族血統的人並不代表不能同時帶有漢族血統,即使是極端民族主義者本身也不能保證自己沒有一分一毫他們眼中污穢低劣的漢族血統。

【3】其實所有「質疑」漢族存在的論述,都只是鑽「民族」定義含糊/有爭議的空隙來自説自話,而且這種自説自話的「質疑」只涉及漢族,不涉其他「民族」存在與否的問題,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質疑」者的出發點是帶有民族偏見,不承認漢族在古代已經是一個民族共同體,因此,所有的「質疑」都不是在客觀討論,只是「質疑」者在宣洩自己主觀認定的「事實」,比如先入為主認定「漢人」一詞只在蒙元帝國及滿清帝國統治時才出現的他稱、專門只拿公認為非民族的共同體來與漢族對比、宣稱「漢人」只是受到西方思想的影響才被稱為「漢族」(那「蒙古族」、「藏族」、「朝鮮族」、「壯族」等概念?)等等。

其實在「質疑」漢族是不是民族之前,應該先「質疑」藏「族」、蒙古「族」、維吾爾「族」等「民族」是不是民族,以避免民族歧視,如果「民族」定義不確定,那還得先確定一個公認的民族定羲再進行「質疑」,當然還有少數「民族」這個概念亦值得質疑,既然民族共同體可被「質疑」,那所謂「大漢族主義」、「民族風情」等的相關概念亦可能是虛構出來。

宣稱「漢人」只是受到西方思想的影響才被稱為「漢族」的觀點同時認為漢民族是在清末民初時才形成,至少只有百多年歷史,按照這種邏輯,那除了藏、漢、滿、蒙、回(維)五族外,其他51個民族都是在1949年後才形成,其民族連百年歷史也沒有,甚至只是透過利誘(「民族」特權)及話語霸權(政府和「學者」説的一定是正確的)而建設出「方便統治用的身份」,只是共產管黨製造出51個民族,如果將台灣島上被稱為「原住民」的各個「民族」[註 32]也納入視線,部分民族,比如撒奇萊雅「族」的「民族」歷史——截至2021年——還未及一個成年人的年齡大[註 33]

又有觀點認為民族認同如同宗教信仰,可以任意選擇,那認同這種觀點的人肯定能接受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撒奇萊雅族,不受血統限制,即如信仰,當然也不應該限制只有在台灣的人才能當上撒奇萊雅族,也應該支持Rachel Dolezal和Jessica Krug可以自由更換種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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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美國也有給少數民族優惠,中國做同樣的事有什麼問題?

【1】中美兩國的歷史文化及歷史發展皆不同,不可以照搬美國經驗,美利堅合眾國是來自歐洲的盎格魯白人建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由當地漢族土著建立,如果美國是由北美洲其中一個印第安人建立的,這才比較適合拿來與中國對比。

【2】美國自建國之始就有白人至上主義,大量非白人人口不是淪為奴隸就是被歧視,而中共自建政之始,其言行就是反對「大漢族主義」,甚至將少數民族群眾的地位放在漢族平民之上,不惜大力支援少數民族發展,所以中共並不欠少數民族,相反,中共給予漢族群眾較差——如政區命名、生育、教育等——的待遇,可以說中共政權欠漢族群眾很多帳。

有人會以歷史上漢族歧視少數民族的事例來合理化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只是,歷史上也有少數民族歧視漢族的時代,五胡以及遼金元明清自不必說,即使是漢族比較強盛的漢唐時代,亦有匈奴鮮卑、羌族、吐蕃、突厥等民族侵擾漢洲,在中原燒殺擄掠,已經是大規模迫害的程度,如果歷史上漢族歧視少數民族的事例可以支持現代少數民族優惠政策,那同樣也可以歷史上少數民族歧視漢族的事例來支持實施優惠漢民族的政策,相較美國歷史,並沒有非白人征服統治或歧視白人的時代,所以中美兩國不具有可比性。

【3】漢族社會相對少數民族社會比較富裕,這是自漢代以來就存在的現象,需要強調的是,不同於美國白人,少數民族社會比較貧困不是因為被漢族剝削,漢族社會的財富也不是透過剝削少數民族而來的,而是漢族勞動階層的勞動成果,所以漢族群眾是沒有責任無償轉移自己資源予少數民族群眾,當然,一國之內援助弱勢的國民是應有之義,但是少數民族並非全部都是弱勢群體,弱勢群體人口也不是全部局限在少數民族,以「少數民族」身份為優惠待遇的區隔,其實就是忽視對漢族身份的弱勢群體的照顧,而且未曾與漢族群眾協商,特別受少數民族優惠政策而受影響的漢族平民,又沒有明確訂立廢除優惠待遇的年限或標準,僅由當權者單方面一錘定音,漢族平民就成為中共建政以來民族政策的最大受害者,雖然少數民族平民在這方面相對比較被動,但毫無疑問是中共民族政策的受益者[101]

如果非要以「少數民族」身份作為優惠待遇的區隔,那這種優惠待遇應與漢族群眾經過協商後取得共識,特別是優惠待遇對漢族群眾的負面影響、優惠待遇的終止時間等方面,然後才實行優惠政策,然而現實卻相反,這些優惠政策從未與代表漢族群眾利益的團體——與少數民族不同,中共政權內部缺少明確代表漢族群眾利益的團體——協商取得共識後才實行,只是當權者單方面強推,反對意見每每被扣上「破壞民族團結」、「歧視少數民族」的帽子,以此來消滅異議,所以當下的民族特權政策才充斥爭議,被覺醒的漢族平民批評,當然,將批評者扣上「大漢族主義」的帽子就可滅聲,壓制不滿並合理化各種民族歧視政策,於是所有反對聲音都被「大漢族主義」,有欺壓就有反抗,如果要求與少數民族身份的人擁有同等待遇、要求保障漢族權益是「大漢族主義」,那這種「大漢族主義」就值得全人類支持,既然強制實施民族差異待遇這種惡法以及存在廣泛歧視漢族的偏見,專門保障民族權益的法律也不包括漢族在內[註 20],沒有任何保障漢族權益的法律及機制維權,那為什麼就不可以出現極端大漢族主義的言行來抗爭?在濃烈的反漢仇漢氛圍下,任何反民族歧視或支持民族平等的主張或法律政策而又沒有明確包含漢族在內的,都是支持民族歧視及支持民族不平等的幫兇

相關列表[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國大陸地區漢族人口[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漢族人口比重(多年)
年份 總人口 漢族 其他民族 其他 備注
1953年[154] 5,8260,3417 5,4728,3057(93.94%) 3532,0360(6.06%) 不適用
1964年[154] 6,9458,1759 6,5129,6368(94.22%) 3988,3909(5.78%) 不適用
1982年[154] 10,0817,5288 9,3670,3824(93.3%) 6723,3254(6.7%) 不適用 自1982年後,有至少1200萬人更改民族成份(例如貴州省蒙古族世居數百年,可見更改民族成份的人並非純血),少數民族增長超過3300萬的人口中應該有部分人口與此有關。 不適用
1990年[154] 11,3368,2501 10,4248,2187(91.96%) 9120,0314(8.01%) 不適用 不適用
2000年[154] 12,6583,0000 11,5940,0000(91.59%) 1,0643,0000(8.41%) 不適用 自二十一世紀開始,有報道指出個別沒有漢族血統的外國人歸化後被報族籍為漢族,這部分人口可稱為「假漢族」,不過沒有公開的官方數據,筆者推測這部分人口的數目應該極少,低於漢族人口的0.1%以下[註 24]
2010年[154] 13,3972,4852 12,2593,2641(91.51%) 113,792,211(8.49%) 不適用
2020年[154] 14,1177,8724 12,8631,1334(91.11%) 1,2546,7390(8.89%) 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規的民族差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一級行政區計劃生育法律的民族差異
政區名 1980年 1982年 1984年 1985年 1986年 1987年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1年 2012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21年 2022年
河南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又是農業人口的間隔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56][157] 自201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又是農業人口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56]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56]
湖北省 不適用 自1988年起沒有規定民族差異,但民族自治地方則另行規定[158] 自2003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又是農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而民族自治地方則另行規定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則另行規定。[158]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則另行規定。[158]
山東省 自1980年起沒有規定民族差異[159] 自1988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2個子女[160]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60]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60]
山西省 不適用 自1982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61]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61][162][163][164][165][166]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61][162]
陜西省 不適用 自1997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62]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人口一千萬以下少數民族才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62]
天津市 不適用 自1988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63]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沒有規定不准生育第4個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63][164][167]
北京市 不適用 自199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四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少數民族職工(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僅間隔四年後即以生育2個子女[164][168]
浙江省 不適用 自198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四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而少數民族則明確規定「我省的少數民族,也要提倡計劃生育,在要求上,可適當放寬一些。」[167] 自1985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四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其中一方為少數民族僅間隔四年後即可生育2個子女 自1990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四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除壯族外)或夫妻雙方為農業戶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除壯族外),間隔四年後即可生育2個子女 自2002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或夫妻雙方為農業戶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浙江省兩代戶籍的,間隔四年後即可生育2個子女
吉林省 不適用 自1988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少數民族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165] 自1993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註 34]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65][166][169]
江西省 不適用 自1995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居於少數民族聚居地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166]
廣東省 自198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則不受限制[169] 自1986年起, 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第3個子女由民族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自199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由民族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且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 自200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為農村居民則間隔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一方為農村居民,另一方為城鎮居民,間隔4年後亦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遼寧省 不適用 自199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女方為農村居民則間隔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70] 自1997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女方為農村居民則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其中一方為「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04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女方為農村居民則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且其中一方為「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0]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沒有規定不准第4個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0]
福建省 不適用 自1984年起,少數民族(除壯族外)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171] 自1991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僅間隔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可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漢族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且為獨生子女的即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一方為漢族,漢族一方落戶到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至少五年,前兩個子女入籍少數民族的,即可生育第3個子女[171]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1]
黑龍江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僅間隔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其中一方屬於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172][173] 自1994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的,僅間隔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0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的,僅間隔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如夫婦晚婚晚育則不受生育間隔限制 自2014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或夫妻其中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的,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的,即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173]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3]
安徽省 不適用 自1984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74] 自2002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3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隔間3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1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4][175]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
湖南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其中一方是農村戶口的,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75] 自2007年起,漢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其中一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5年起,漢族只可以生育1個子女,漢族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且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且其中一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或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5]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5][176]
甘肅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且是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另行規定[177] [176]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而在少數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東鄉、裕固、保安族的城鎮居民,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其中一方是東鄉、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區、牧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隔間4年後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0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為農村戶口且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而在少數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東鄉、裕固、保安族的城鎮居民,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其中一方是東鄉、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區、牧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即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而在少數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東鄉、裕固、保安族或居住在林區、牧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即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176]
四川省 不適用 自1993年起,各民族只可以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另行規定[178]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則可以另行規定。[178]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則可以另行規定。[178]
河北省 不適用 自1989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經批准後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179] 自199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經批准後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均為人口1000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註 34]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9]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79][180]
江蘇省 不適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180]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自省外遷入的國民可以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再生育一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自省外遷入的國民可以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再生育子女[180]
上海市 不適用 自1990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自市外遷入的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選擇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生育第2個子女[181][182] 自200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自市外遷入的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選擇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自市外遷入的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選擇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但自市外遷入的少數民族(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選擇遵從來源省的計劃生育政策來生育第4個子女[182]
貴州省 不適用 自1988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城鎮居民且間隔4年後則可以生育2個子女,夫妻其中一方為少數民族農村戶口且間隔4年後也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村戶口的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183]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間隔4年後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農村戶口的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4年後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09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戶口,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則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農村戶口的符合特殊情況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3]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3]
新疆區 不適用 自1992年起,漢族城鎮居民只准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城鎮居民間隔3年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漢族農民牧民間隔3年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吉木薩爾、奇台、阜康、米泉、呼圖壁、瑪納斯、烏魯木齊縣和昌吉市的漢族農民牧民除非第1個子女是女兒才准生第2個子女,否則只准生1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農民牧民間隔3年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的可生育第4個子女[184] 自2003年起,漢族城鎮居民只准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漢族農民牧民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僅間隔3年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間隔3年的可生育第4個子女 自2006年起,漢族城鎮居民只准生育1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漢族農民牧民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而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可以生育第4個子女[184][142] 自2017年起,各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各民族農村居民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4] 自2022年起,不分城鎮或農牧民,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4]
重慶市 不適用 自1998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規定計劃生育政策[185] 自2002年起,漢族只可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3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而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農村戶口的、夫妻雙方都是農村戶口而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且居於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或聚居區的、政府認定的山區農村少數民族戶,都可以隔間3年後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5] 自2021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5]
雲南省 不適用 自1991年起,各民族非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在邊境縣市的非農村戶口,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一個子女,可以申請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生育第2個子女的申請優先於漢族夫妻的申請,在邊境縣市的非農村戶口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申請生育第3個子女[186] 自2002年起,各民族非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而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戶口的,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經申請且隔間3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如夫妻雙方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經申請且隔間3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5年起,各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城鎮居民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可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可生育第3個子女,如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可生育第3個子女[186]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沒有規定不准生育第4個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6]
海南省 不適用 自1989年起,各民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農村戶口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聚民區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可以生育2個子女,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聚民區的城鎮居民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壯族)的僅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聚民區的少數民族公民違反計劃生育的處罰,可較漢族地區放寬執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規定計劃生育政策[187] 自1995年起,各民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農村戶口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可以生育2個子女,經申請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城鎮居民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壯族)的僅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03年起,各民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農村戶口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經申請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農村戶口夫妻如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人口一千萬以上的民族)的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前2個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城鎮居民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人口一千萬以上的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區的農村戶口夫妻如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人口一千萬以上的民族)的且2個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再生育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7]
青海省 不適用 自1992年起,漢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漢族農村戶口有困難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城鎮居民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農村戶口隔間4年後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牧區的少數民族牧民隔間4年後即可生育第3個子女,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另行規定計劃生育政策[188] 自2003年起,漢族城鎮民民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漢族農村戶口有困難且隔間4年後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城鎮居民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少數民族農村戶口隔間4年後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牧區的少數民族牧民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牧區的少數民族牧民可以生育3個子女[188]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8][189]
廣西區 不適用 自1994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瑤、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189] 自200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即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 自201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都是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的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89]
西藏區 不適用 自1992年起,西藏區藏人城鎮居民、非藏非漢族群及漢族都受到計劃生育政策管制,其中漢族受到最嚴格的管制,只准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3年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不准生育第3個,而52個非藏非漢族群的受到的管制較漢族寬鬆,藏族的城鎮居民則最為寬鬆,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3年則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至於在腹心農區牧區的民眾僅受到勸說少生優生而不需管制,門巴族、珞巴族、夏爾巴人、僜人等族群以及邊境農區牧區的民眾則較之腹心農區牧區的民眾更為寬鬆,可以自由生育[190]
寧夏區 不適用 自1986年起,漢族夫妻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隔間4年後即可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2個子女,而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涇源、彭陽、鹽池、同心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191] 自2014年起,漢族夫妻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但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2個子女;各民族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的可以生育2個子女,而原州、海原、西吉、隆德、涇源、彭陽、鹽池、同心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夫妻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但原州、海原、西吉、隆德、涇源、彭陽、鹽池、同心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戶口(沒有規定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則可以生育3個子女[191] 自2021年12月起,各民族夫妻可以生育3個子女,沒有規定不准生育第4個子女或更多,不再以民族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191]
內蒙古區 不適用 自1990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非城鎮戶口且已有一個女兒,隔間3年後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不受限制;其他少數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192] 自1995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且隔間4年後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非城鎮戶口且從事農牧業兼已有2個女兒,隔間3年後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不受限制;其他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 自2008年起,漢族可以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2個子女;蒙古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如夫妻雙方非城鎮戶口且從事農牧業兼已有2個女兒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不受限制;其他人口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 自2016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2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3個子女,而蒙古族如夫妻雙方非城鎮戶口且從事農牧業兼已有2個女兒的可以生育第3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則不受限制[192] 自2022年起,各民族可以生育3個子女,符合特殊情況才可生育第4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及鄂倫春族則不受限制[192]

五十五民族自治地方[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五大民族自治區內的民族自治地方與自治民族人口比例
省級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民族人口 漢族人口 民族自治州 自治民族人口 漢族人口 民族自治縣或民族自治旗 自治民族人口 漢族人口 民族自治鄉 自治民族人口 漢族人口
寧夏回族自治區 回族人口186萬2474(2000年)佔比33.94% 漢族人口359萬563(2000年)佔比65.44% 不適用
廣西壯族自治區 壯族人口1420萬7143(2000年)佔比32.39% 漢族人口2702萬4974(2000年)佔比61.62% 不適用 龍勝各族自治縣 各族 漢族人口佔比12.78%(2004年)[193] 不適用
不適用 隆林各族自治縣 各族 漢族人口佔比17.8%(2011年)[194] 不適用
不適用 融水苗族自治縣 苗族人口19萬7100(2006年)佔比40.81%[195] 漢族人口12萬8800(2006年)佔比26.67%[195] 滾貝侗族鄉
不適用 同練瑤族鄉
不適用 三江侗族自治縣 侗族人口23萬5500(2019年)佔比58%[196] 高基瑤族鄉
不適用 同樂苗族鄉
不適用 富祿苗族鄉
不適用 金秀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佔比39.01%(2019年)[197] 不適用
不適用 巴馬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5萬3500(2016年)佔比17.76%[198] 不適用
不適用 都安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佔比21.64%(2002年)[199] 漢族人口佔比2.55%(2002年)[199] 不適用
不適用 富川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19萬5400(2018年)佔比57.9%[200] 不適用
不適用 大化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13萬4000(2019年)佔比27.5%[201] 不適用
不適用 恭城瑤族自治縣 瑤族人口16萬3000(2004年)佔比57.34%[202] 不適用
不適用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 仫佬族人口佔比31.2%(2004年)[203] 不適用
不適用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 毛南族人口6萬4994(2018年)佔比17.12%[204] 漢族人口2萬1240(2018年)佔比5.59%[204] 馴樂苗族鄉
不適用 馬山縣古寨瑤族鄉
不適用 馬山縣里當瑤族鄉
不適用 上林縣鎮圩瑤族鄉
不適用 柳城縣古砦仫佬族鄉
不適用 雁山區草坪回族鄉
不適用 臨桂區宛田瑤族鄉
不適用 臨桂區黃沙瑤族鄉
不適用 靈川縣大境瑤族鄉
不適用 靈川縣蘭田瑤族鄉
不適用 全州縣東山瑤族鄉
不適用 全州縣蕉江瑤族鄉
不適用 興安縣華江瑤族鄉
不適用 灌陽縣洞井瑤族鄉
不適用 灌陽縣西山瑤族鄉
不適用 資源縣兩水苗族鄉
不適用 資源縣河口瑤族鄉
不適用 資源縣車田苗族鄉
不適用 平樂縣大發瑤族鄉
不適用 荔浦市蒲蘆瑤族鄉
不適用 蒙山縣夏宜瑤族鄉
不適用 蒙山縣長坪瑤族鄉
不適用 防城區十萬山瑤族鄉
不適用 上思縣南屏瑤族鄉
不適用 平南縣國安瑤族鄉
不適用 平南縣馬練瑤族鄉
不適用 右江區汪甸瑤族鄉
不適用 田東縣作登瑤族鄉
不適用 凌雲縣伶站瑤族鄉
不適用 凌雲縣朝里瑤族鄉
不適用 凌雲縣沙里瑤族鄉
不適用 凌雲縣玉洪瑤族鄉
不適用 田林縣八桂瑤族鄉
不適用 田林縣八渡瑤族鄉
不適用 田林縣利周瑤族鄉
不適用 田林縣潞城瑤族鄉
不適用 西林縣那佐苗族鄉
不適用 西林縣普合苗族鄉
不適用 西林縣足別瑤族苗族鄉
不適用 八步區黃洞瑤族鄉
不適用 平桂區大平瑤族鄉
不適用 昭平縣仙回瑤族鄉
不適用 鐘山縣兩安瑤族鄉
不適用 鐘山縣花山瑤族鄉
不適用 宜州區北牙瑤族鄉
不適用 宜州區福龍瑤族鄉
不適用 南丹縣八圩瑤族鄉
不適用 南丹縣里湖瑤族鄉
不適用 南丹縣中堡苗族鄉
不適用 天峨縣八臘瑤族鄉
不適用 鳳山縣平樂瑤族鄉
不適用 鳳山縣金牙瑤族鄉
不適用 鳳山縣江洲瑤族鄉
不適用 東蘭縣三弄瑤族鄉
內蒙古自治區 蒙古族人口399萬5349(2000年)佔比17.13% 漢族人口1846萬5586(2000年)佔比79.17% 不適用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達斡爾族人口2萬9837(2004年)占比9.5%[205] 漢族人口25萬2619(2004年)占比80.3%[205] 巴彥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杜拉爾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鄂溫克族自治旗 巴彥塔拉達斡爾族鄉 
不適用 額爾古納市恩和俄羅斯族鄉 
不適用 額爾古納市三河回族鄉 
不適用 元寶山區小五家回族鄉 
不適用 阿榮旗新發朝鮮族鄉 
不適用 阿榮旗得力其爾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阿榮旗查巴奇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阿榮旗音河達斡爾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陳巴爾虎旗鄂溫克民族蘇木 
不適用 根河市敖魯古雅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扎蘭屯市薩馬街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扎蘭屯市南木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扎蘭屯市達斡爾民族鄉 
不適用 涼城縣曹碾滿族鄉 
不適用 松山區當鋪地滿族鄉 
不適用 喀喇沁旗十家滿族鄉 
不適用 科爾沁右翼前旗滿族屯滿族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維吾爾族人口834萬5622(2000年)佔比45·21% 漢族人口748萬9919(2000年)佔比40·57% 昌吉回族自治州 回族人口17萬3600(2001年)佔比11·51%[206] 漢族人口112萬8500(2001年)佔比74·84%[206]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 哈薩克族人口2萬2425(2007年)占比25·7%[207] 漢族人口5萬7617(2007年)占比66·1%[207] 大南溝烏孜別克族鄉 
不適用 昌吉市阿什里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阜康市上戶溝哈薩克鄉 
不適用 阜康市三工河哈薩克鄉 
不適用 呼圖壁縣石梯子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瑪納斯縣塔西河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瑪納斯縣旱卡子灘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瑪納斯縣清水河子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奇台縣喬仁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奇台縣五馬場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奇台縣大泉塔塔爾族鄉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柯爾克孜族人口14萬7955(2004年)佔比27·40%[208] 漢族人口3萬9680(2004年)佔比7·35%[208] 不適用 阿克陶縣塔爾塔吉克族鄉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哈薩克族人口63萬4854(2015年)佔比21·10%[120] 漢族人口109萬9990(2015年)佔比36·56%[120]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米糧泉回族鄉 
不適用 霍城縣三宮回族鄉 
不適用 伊寧縣愉群翁回族鄉 
不適用 尼勒克縣科克浩特浩爾蒙古族鄉 
不適用 昭蘇縣胡松圖哈爾遜蒙古族鄉 
不適用 昭蘇縣察汗烏蘇蒙古族鄉 
不適用 昭蘇縣夏特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特克斯縣闊克鐵熱克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特克斯縣呼吉爾特蒙古族鄉 
不適用 霍爾果斯市伊車嘎善錫伯族鄉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不適用 烏什塔拉回族鄉 
不適用 阿勒泰市汗德尕特蒙古族鄉 
不適用 布爾津縣禾木哈納斯蒙古族鄉 
不適用 烏蘇市吉爾格勒特郭愣蒙古族鄉 
不適用 烏蘇市塔布勒合特蒙古族鄉 
不適用 額敏縣霍吉爾特蒙古族鄉 
不適用 額敏縣額瑪勒郭楞蒙古族鄉 
不適用 塔城市阿西爾達斡爾族鄉 
不適用 溫宿縣博孜墩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烏什縣亞曼蘇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科克亞爾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皮山縣康克爾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皮山縣瑙阿巴提塔吉克族鄉 
不適用 莎車縣孜熱甫夏提塔吉克族鄉 
不適用 澤普縣布依魯克塔吉克族鄉 
不適用 鄯善縣東巴扎回族鄉 
不適用 米東區柏楊河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伊州區德外里都如克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伊州區烏拉台哈薩克族鄉 
不適用 伊吾縣前山哈薩克族鄉 
西藏自治區 藏族人口242萬7168(2000年)佔比92·76% 漢族人口15萬8570(2000年)佔比6·6% 不適用 納西民族鄉
不適用 更章門巴族鄉
不適用 南伊珞巴族鄉
不適用 達木珞巴族鄉
不適用 斗玉珞巴族鄉
不適用 貢日門巴族鄉
不適用 勒門巴族鄉
不適用 麻瑪門巴族鄉
不適用 吉巴門巴族鄉


雖然以下地區曾被視為漢族地區,但與所謂少數民族地區不同,並沒有以族稱冠名,令人(比如對東亞陌生的西方人)難以察覺是何民族的聚居地,同時缺少官方法律支持的保障,單從地圖上看,漢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十六民族中可以說是被隱形。 又,因為漢族地區不像少數民族地區,缺少系統性的認可,部分少數民族占多數的行政區也被歸類入來,但這一類地區與部分漢族人口占多數的冠名少數民族族稱行政區,業己涵蓋在64%面積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漢民族地區[209][210]內的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與自治民族人口比例
省份 漢族人口 民族自治州 漢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民族自治縣或民族自治旗 漢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民族自治鄉 漢族人口 自治民族人口
河南 漢族人口(2000年) 不適用 瀍河回族區 瀍河回族鄉
不適用 滎陽市金寨回族鄉
不適用 葉縣馬莊回族鄉
不適用 郟縣姚莊回族鄉
不適用 封丘縣荊鄉回族鄉
不適用 建安區艾莊回族鄉
不適用 禹州市山貨回族鄉
不適用 方城縣袁店回族鄉
不適用 鎮平縣郭莊回族鄉
不適用 民權縣伯黨回族鄉
不適用 民權縣胡集回族鄉
不適用 西平縣蔡寨回族鄉
不適用 周口市城關回族鎮 
不適用 川匯區陳州回族街道 
不適用 太康縣城關回族鎮 
不適用 新蔡縣李橋回族鎮 
不適用 沈丘縣槐店回族鎮 
不適用 洛寧縣王范回族鎮 
不適用 襄城縣潁橋回族鎮 
陜西 漢族人口3518萬8651(2000年)佔比99·50% 不適用
山西 漢族人口3236萬8083(2000年)佔比99·68% 不適用
河北 漢族人口6378萬1603(2000年)佔比95·64% 不適用 豐寧滿族自治縣 南關蒙古族鄉
不適用 寬城滿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青龍滿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大廠回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孟村回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平泉市茅蘭溝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平泉市七家岱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白虎溝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西阿超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廟子溝蒙古族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八達營蒙古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尹家營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偏坡營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太平莊滿族鄉
不適用 隆化縣舊屯滿族鄉
不適用 遵化市東陵滿族鄉
不適用 遵化市西下營滿族鄉
不適用 遵化市湯泉滿族鄉
不適用 承德縣崗子滿族鄉
不適用 承德縣兩家滿族鄉
不適用 興隆縣八卦嶺滿族鄉
不適用 興隆縣南天門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安純溝門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鄧廠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馬營子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平坊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西溝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小營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五道營子滿族鄉
不適用 灤平縣付家店滿族鄉
不適用 文安縣大圍河回族滿族鄉
不適用 永清縣管家務回族鄉
不適用 河間市果子窪回族鄉
不適用 黃驊市新村回族鄉
不適用 黃驊市羊三木回族鄉
不適用 黃驊市羊二莊回族鄉
不適用 獻縣本齋回族鄉
不適用 滄縣杜林回族鄉
不適用 滄縣李天木回族鄉
不適用 滄縣捷地回族鄉
不適用 滄縣大褚村回族鄉
不適用 懷來縣王家樓回族鄉
不適用 沽源縣大二號回族鄉
不適用 定州市號頭莊回族鄉
不適用 易縣凌雲冊回族滿族鄉
不適用 邱縣陳村回族鄉
不適用 大名縣營鎮回族鄉
不適用 新樂市彭家莊回族鄉
不適用 無極縣高頭回族鄉
不適用 藁城區九門回族鄉
遼寧 漢族人口3510萬5991(2000年)佔比83·93% 不適用 桓仁滿族自治縣 雅河朝鮮族鄉 
不適用 寬甸滿族自治縣 下露河朝鮮族鄉 
不適用 瓦房店市三台滿族鄉 
不適用 瓦房店市楊家滿族鄉 
不適用 莊河市太平嶺滿族鄉 
不適用 莊河市桂雲花滿族鄉 
不適用 義縣地藏寺滿族鄉 
不適用 義縣大定堡滿族鄉 
不適用 遼陽縣吉洞峪滿族鄉 
不適用 遼陽縣甜水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德興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明德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成平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和隆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營廠滿族鄉 
不適用 西豐縣金星滿族鄉 
不適用 清河區聶家滿族鄉 
不適用 鐵嶺縣白旗寨滿族鄉 
不適用 開原市林豐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西平坡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葛家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高甸子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范家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明水滿族鄉 
不適用 綏中縣網戶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羊安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元台子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白塔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望海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劉台子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大寨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南大山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圍屏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鹼廠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三道溝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舊門滿族鄉 
不適用 興城市藥王滿族鄉 
不適用 東港市合隆滿族鄉 
不適用 望花區拉古滿族鄉 
不適用 撫順縣湯圖滿族鄉 
不適用 康平縣沙金台蒙古族滿族鄉 
不適用 康平縣柳樹屯蒙古族滿族鄉 
不適用 康平縣西關屯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康平縣東升滿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法庫縣四家子蒙古族鄉 
不適用 鳳城市大堡蒙古族鄉 
不適用 彰武縣二道河子蒙古族鄉 
不適用 朝陽縣烏蘭河碩蒙古族鄉 
不適用 朝陽縣松嶺門蒙古族鄉 
不適用 建平縣三家蒙古族鄉 
不適用 北票市馬友營蒙古族鄉 
不適用 北票市涼水河蒙古族鄉 
不適用 凌源市三家子蒙古族鄉 
不適用 建昌縣二道灣子蒙古族鄉 
山東 漢族人口8933萬9046(2000年)佔比99·29% 不適用 
江蘇 漢族人口7278萬3674(2000年)佔比99·64% 不適用 高郵市菱塘回族鄉 
安徽 漢族人口5860萬2112(2000年)佔比99·32% 不適用 寧國市雲梯畲族鄉 
不適用 五河縣臨北回族鄉 
不適用 謝家集區孤堆回族鄉 
不適用 潘集區古溝回族鄉 
不適用 鳳台縣李沖回族鄉 
不適用 壽縣陶店回族鄉 
不適用 定遠縣二龍回族鄉 
不適用 潁上縣賽澗回族鄉 
不適用 肥東縣牌坊回族滿族鄉 
浙江 漢族人口4553萬5266(2000年)佔比99·13% 不適用 景寧畲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桐廬縣莪山畲族鄉 
不適用 平陽縣青街畲族鄉 
不適用 蒼南縣岱嶺畲族鄉 
不適用 蒼南縣鳳陽畲族鄉 
不適用 文成縣周山畲族鄉 
不適用 泰順縣竹里畲族鄉 
不適用 蘭谿市水亭畲族鄉 
不適用 龍游縣沐塵畲族鄉 
不適用 蓮都區麗新畲族鄉 
不適用 遂昌縣三仁畲族鄉 
不適用 松陽縣板橋畲族鄉 
不適用 雲和縣安溪畲族鄉 
不適用 雲和縣霧溪畲族鄉 
不適用 龍泉市竹垟畲族鄉 
福建 漢族人口3351萬4147(2000年)佔比98·28% 不適用 連江縣小滄畲族鄉 
不適用 羅源縣霍口畲族鄉 
不適用 寧化縣治平畲族鄉 
不適用 永安市青水畲族鄉 
不適用 漳浦縣湖西畲族鄉 
不適用 漳浦縣赤嶺畲族鄉 
不適用 龍海市隆教畲族鄉 
不適用 上杭縣官莊畲族鄉 
不適用 上杭縣廬豐畲族鄉 
不適用 蕉城區金涵畲族鄉 
不適用 霞浦縣崇儒畲族鄉 
不適用 霞浦縣水門畲族鄉 
不適用 霞浦縣鹽田畲族鄉 
不適用 福安市康厝畲族鄉 
不適用 福安市穆雲畲族鄉 
不適用 福安市坂中畲族鄉 
不適用 福鼎市硤門畲族鄉 
不適用 福鼎市佳陽畲族鄉 
不適用 惠安縣百崎回族鄉 
江西 漢族人口4027萬1881(2000年)佔比99·68% 不適用 貴溪市樟坪畲族鄉 
不適用 南康區赤土畲族鄉 
不適用 青原區東固畲族鄉 
不適用 永豐縣龍岡畲族鄉 
不適用 樂安縣金竹畲族鄉 
不適用 鉛山縣太源畲族鄉 
不適用 鉛山縣篁碧畲族鄉 
不適用 峽江縣金坪民族鄉 
廣東 漢族人口8395萬5870(2000年)佔比98·51% 不適用 連南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陽山縣秤架瑤族鄉 
不適用 連州市瑤安瑤族鄉 
不適用 連州市三水瑤族鄉 
不適用 乳源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 
不適用 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 
不適用 龍門縣藍田瑤族鄉 
不適用 東源縣漳溪畲族鄉 
湖南 漢族人口5686萬3479(2000年)佔比89·86%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不適用
不適用 通道侗族自治縣 大高坪苗族鄉
不適用 新晃侗族自治縣 步頭降苗族鄉 
不適用 米貝苗族鄉 
不適用 芷江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麻陽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城步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江華瑤族自治縣 小圩壯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東山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鵝公嶺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寨市苗族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樂安鋪苗族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聯民苗族瑤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關峽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長鋪子苗族侗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麻塘苗族瑤族鄉 
不適用 綏寧縣河口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炮團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寶田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漠濱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蒲穩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金子岩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會同縣青朗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洪江市深渡苗族鄉 
不適用 洪江市龍船塘瑤族鄉 
不適用 沅陵縣二酉苗族鄉 
不適用 沅陵縣火場土家族鄉 
不適用 中方縣蒿吉坪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羅子山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蘇木溪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仙人灣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後塘瑤族鄉 
不適用 辰谿縣上蒲溪瑤族鄉 
不適用 新田縣門樓下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大橋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犁頭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匯源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湘江源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荊竹瑤族鄉 
不適用 藍山縣漿洞瑤族鄉 
不適用 寧遠縣棉花坪瑤族鄉 
不適用 寧遠縣荒塘瑤族鄉 
不適用 寧遠縣桐木漯瑤族鄉 
不適用 寧遠縣九嶷山瑤族鄉 
不適用 江永縣蘭溪瑤族鄉 
不適用 江永縣松柏瑤族鄉 
不適用 江永縣千家峒瑤族鄉 
不適用 江永縣源口瑤族鄉 
不適用 道縣洪塘營瑤族鄉 
不適用 道縣橫嶺瑤族鄉 
不適用 道縣審章塘瑤族鄉 
不適用 雙牌縣上梧江瑤族鄉 
不適用 祁陽縣曬北灘瑤族鄉 
不適用 北湖區仰天湖瑤族鄉 
不適用 北湖區保和瑤族鄉 
不適用 桂陽縣白水瑤族鄉 
不適用 宜章縣莽山瑤族鄉 
不適用 臨武縣西山瑤族鄉 
不適用 汝城縣文明瑤族鄉 
不適用 汝城縣延壽瑤族鄉 
不適用 資興市回龍山瑤族鄉 
不適用 資興市八面山瑤族鄉 
不適用 新寧縣麻林瑤族鄉 
不適用 新寧縣黃金瑤族鄉 
不適用 洞口縣大屋瑤族鄉 
不適用 洞口縣?溪瑤族鄉 
不適用 洞口縣長塘瑤族鄉 
不適用 常寧市塔山瑤族鄉 
不適用 炎陵縣中村瑤族鄉 
不適用 隆回縣虎形山瑤族鄉 
不適用 隆回縣山界回族鄉 
不適用 桃江縣鮓埠回族鄉 
不適用 桃源縣楓樹維吾爾族回族鄉 
不適用 桃源縣青林回族維吾爾族鄉 
不適用 鼎城區許家橋回族維吾爾族鄉 
不適用 漢壽縣毛家灘回族維吾爾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甘堰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高峰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三官寺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許家坊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金岩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趙家崗土家族鄉 
不適用 慈利縣陽和土家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劉家坪白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馬合口白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芙蓉橋白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洪家關白族鄉 
不適用 桑植縣走馬坪白族鄉 
湖北 漢族人口5691萬1968(2000年)佔比95·63% 不適用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不適用 恩施市芭蕉侗族鄉 
不適用 宣恩縣曉關侗族鄉 
不適用 宣恩縣長潭河侗族鄉 
不適用 鶴峯縣鐵爐白族鄉 
不適用 神農架林區下谷坪土家族鄉 
不適用 宜都市潘家灣土家族鄉 
不適用 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鄉 
不適用 鄖西縣湖北口回族鄉 
不適用 鍾祥市九里回族鄉 
不適用 洪湖市老灣回族鄉 
重慶 漢族人口2853萬9156(2000年)佔比93·53% 不適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萬州區恆合土家族鄉 
不適用 奉節縣太和土家族鄉 
不適用 奉節縣長安土家族鄉 
不適用 奉節縣龍橋土家族鄉 
不適用 奉節縣雲霧土家族鄉 
不適用 忠縣磨子土家族鄉 
不適用 雲陽縣清水土家族鄉 
不適用 巫山縣紅椿土家族鄉 
不適用 巫山縣鄧家土家族鄉 
不適用 武隆區後坪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武隆區石橋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武隆區浩口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武隆區文復苗族土家族鄉 
四川 漢族人口7822萬9697(2000年)佔比94·99% 涼山彝族自治州 木里藏族自治縣 俄亞納西族鄉
白碉苗族鄉 
固增苗族鄉 
屋腳蒙古族鄉 
項腳蒙古族鄉 
不適用 鹽源縣大坡蒙古族鄉 
不適用 德昌縣南山傈僳族鄉 
不適用 德昌縣金沙傈僳族鄉 
不適用 西昌市裕隆回族鄉 
不適用 西昌市高草回族鄉 
不適用 會理縣新安傣族鄉 
不適用 冕寧縣和愛藏族鄉 
不適用 越西縣保安藏族鄉 
甘孜藏族自治州 不適用 九龍縣子耳彝族鄉  
不適用 九龍縣小金彝族鄉 
不適用 九龍縣朵洛彝族鄉 
阿垻藏族羌族自治州 不適用 松潘縣十里回族鄉  
不適用 北川羌族自治縣 桃龍藏族鄉 
不適用 峨邊彝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馬邊彝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珙縣玉和苗族鄉 
不適用 珙縣羅渡苗族鄉 
不適用 珙縣觀斗苗族鄉 
不適用 筠連縣團林苗族鄉 
不適用 筠連縣聯合苗族鄉 
不適用 筠連縣高坪苗族鄉 
不適用 興文縣大壩苗族鄉 
不適用 興文縣大河苗族鄉 
不適用 興文縣麒麟苗族鄉 
不適用 興文縣仙峰苗族鄉 
不適用 古藺縣馬嘶苗族鄉 
不適用 古藺縣箭竹苗族鄉 
不適用 古藺縣大寨苗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合樂苗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白臘苗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梘槽苗族鄉 
不適用 鹽邊縣紅寶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鹽邊縣紅果彝族鄉 
不適用 鹽邊縣溫泉彝族鄉 
不適用 鹽邊縣格薩拉彝族鄉 
不適用 仁和區大龍潭彝族鄉 
不適用 仁和區啊喇彝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水潦彝族鄉 
不適用 敘永縣石廂子彝族鄉 
不適用 金口河區和平彝族鄉 
不適用 金口河區共安彝族鄉 
不適用 屏山縣屏邊彝族鄉 
不適用 屏山縣清平彝族鄉 
不適用 滎經縣寶峰彝族鄉 
不適用 滎經縣民建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片馬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順河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永利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坭美彝族鄉 
不適用 漢源縣小堡藏族彝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栗子坪彝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新民藏族彝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王崗坪彝族藏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草科藏族鄉 
不適用 石棉縣蟹螺藏族鄉 
不適用 米易縣灣丘彝族鄉 
不適用 米易縣白坡彝族鄉 
不適用 米易縣麻隴彝族鄉 
不適用 米易縣新山傈僳族鄉 
不適用 鹽亭縣大興回族鄉 
不適用 閬中市博樹回族鄉 
不適用 青川縣蒿溪回族鄉 
不適用 青川縣大院回族鄉 
不適用 寶興縣磽磧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木皮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木座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土城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闊達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黃羊關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虎牙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泗耳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白馬藏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平通羌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豆叩羌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鎖江羌族鄉 
不適用 平武縣舊堡羌族鄉 
不適用 宣漢縣龍泉土家族鄉 
不適用 宣漢縣渡口土家族鄉 
不適用 宣漢縣三墩土家族鄉 
不適用 宣漢縣漆樹土家族鄉 
甘肅 漢族人口2292萬5063(2000年)佔比91·24% 臨夏回族自治州 東鄉族自治縣 不適用 
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井溝東鄉族鄉 
不適用 安家坡東鄉族鄉 
不適用 阿力麻土東鄉族鄉 
不適用 梁家寺東鄉族鄉 
甘南藏族自治州 不適用 卓洛回族鄉  
不適用 長川回族鄉 
不適用 勺哇土族鄉 
不適用 天祝藏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白銀蒙古族鄉
不適用 馬蹄藏族鄉
不適用 祁豐藏族鄉 
不適用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會寧縣新添堡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西陽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大秦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白廟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寨河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峽門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上楊回族鄉 
不適用 崆峒區大寨回族鄉 
不適用 華亭市山寨回族鄉 
不適用 華亭市神峪回族鄉 
不適用 正寧縣五頃原回族鄉 
不適用 甘州區平山湖蒙古族鄉 
不適用 瓜州縣沙河回族鄉 
不適用 瓜州縣廣至藏族鄉 
不適用 瓜州縣七墩回族東鄉族鄉
不適用 宕昌縣新城子藏族鄉
不適用 武都區坪埡藏族鄉
不適用 武都區磨垻藏族鄉
不適用 文縣鐵樓藏族鄉 
不適用 玉門市小金灣東鄉族鄉 
不適用 玉門市獨山子東鄉族鄉 
吉林 漢族人口2434萬8815(2000年)佔比90·84%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不適用 琿春市三家子滿族鄉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伊通滿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榆樹市延和朝鮮族鄉 
不適用 蛟河市烏林朝鮮族鄉 
不適用 輝南縣樓街朝鮮族鄉 
不適用 柳河縣姜家店朝鮮族鄉 
不適用 集安市涼水朝鮮族鄉 
不適用 通化縣大泉源滿族朝鮮族鄉 
不適用 通化縣金斗朝鮮族滿族鄉 
不適用 昌邑區土城子滿族朝鮮族鄉 
不適用 東豐縣三合滿族朝鮮族鄉 
不適用 昌邑區兩家子滿族鄉 
不適用 公主嶺市龍山滿族鄉 
不適用 永吉縣金家滿族鄉 
不適用 九台區莽卡滿族鄉 
不適用 九台區胡家回族鄉 
不適用 雙陽區雙營子回族鄉 
不適用 扶餘市三駿滿族蒙古族錫伯族鄉 
不適用 雙遼市那木斯蒙古族鄉 
不適用 洮北區德順蒙古族鄉 
不適用 鎮賚縣莫莫格蒙古族鄉 
不適用 鎮賚縣哈吐氣蒙古族鄉 
不適用 通榆縣包拉溫都蒙古族鄉 
不適用 通榆縣向海蒙古族鄉 
不適用 洮南市呼和車力蒙古族鄉 
不適用 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鄉 
不適用 大安市新艾里蒙古族鄉 
黑龍江 漢族人口3446萬5039(2000年)佔比95·10% 不適用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 莽格吐達斡爾族鄉 
不適用 富拉爾基區杜爾門沁達斡爾族鄉 
不適用 富裕縣友誼達斡爾族滿族柯爾克孜族鄉 
不適用 愛輝區坤河達斡爾族滿族鄉 
不適用 愛輝區四嘉子滿族鄉 
不適用 愛輝區新生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遜克縣新興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遜克縣新鄂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呼瑪縣白銀納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塔河縣十八站鄂倫春族鄉 
不適用 南崗區紅旗滿族鄉 
不適用 雙城區青嶺滿族鄉 
不適用 雙城區樂群滿族鄉 
不適用 雙城區希勤滿族鄉 
不適用 雙城區同心滿族鄉 
不適用 綏濱縣福興滿族鄉 
不適用 孫吳縣沿江滿族鄉 
不適用 望奎縣靈山滿族鄉 
不適用 望奎縣廂白滿族鄉 
不適用 北林區紅旗滿族鄉 
不適用 北林區興和朝鮮族鄉 
不適用 五常市紅旗滿族鄉 
不適用 五常市營城子滿族鄉 
不適用 五常市民樂朝鮮族鄉 
不適用 依蘭縣迎蘭朝鮮族鄉 
不適用 尚志市河東朝鮮族鄉 
不適用 尚志市魚池朝鮮族鄉 
不適用 城子河區永豐朝鮮族鄉 
不適用 雞東縣明德朝鮮族鄉 
不適用 雞東縣雞林朝鮮族鄉 
不適用 密山市興凱湖朝鮮族鄉 
不適用 蘿北縣東明朝鮮族鄉 
不適用 友誼縣成富朝鮮族滿族鄉 
不適用 鐵力市年豐朝鮮族鄉 
不適用 樺川縣星火朝鮮族鄉 
不適用 湯原縣湯旺朝鮮族鄉 
不適用 勃利縣杏樹朝鮮族鄉 
不適用 勃利縣吉興朝鮮族滿族鄉 
不適用 西安區海南韓族鄉 
不適用 寧安市臥龍朝鮮族鄉 
不適用 寧安市江南韓族滿族鄉 
不適用 穆稜市福祿朝鮮族滿族鄉 
不適用 北安市主星朝鮮族鄉 
不適用 訥河市興旺鄂溫克族鄉 
不適用 泰來縣寧姜蒙古族鄉 
不適用 泰來縣勝利蒙古族鄉 
不適用 肇源縣義順蒙古族鄉 
不適用 肇源縣浩德蒙古族鄉 
不適用 肇源縣超等蒙古族鄉 
不適用 同江市八岔赫哲族鄉 
不適用 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鄉 
貴州 漢族人口2191萬1687(2000年)佔比62·16%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不適用 鎮遠縣尚寨土家族鄉
不適用 岑鞏縣羊橋土家族鄉
不適用 黎平縣順化瑤族鄉
不適用 黎平縣雷洞瑤族水族鄉
不適用 雷山縣達地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三江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仁里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塔石瑤族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定威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興華水族鄉
不適用 榕江縣水尾水族鄉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三都水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都勻市歸蘭水族鄉
不適用 荔波縣黎明關水族鄉
不適用 荔波縣瑤山瑤族鄉
不適用 平塘縣卡蒲毛南族鄉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不適用 興仁市魯礎營回族鄉
不適用 晴隆縣三寶彝族鄉
不適用 望謨縣油邁瑤族鄉
不適用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松桃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上垻土家族鄉
不適用 玉屏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 新發布依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堰塘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龍泉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錢家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沙溪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楠杆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桶井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荊角土家族鄉
不適用 德江縣長豐土家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思林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胡家灣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寬坪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楓芸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三道水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天橋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興隆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南縣楊家坳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息烽縣青山苗族鄉
不適用 桐梓縣馬鬃苗族鄉
不適用 餘慶縣花山苗族鄉
不適用 清鎮市流長苗族鄉
不適用 清鎮市麥格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清鎮市王莊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南明區小碧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高坡苗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孟關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湖潮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黔陶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花溪區馬鈴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開陽縣高寨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開陽縣南江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開陽縣禾豐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仁懷市後山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新場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岩臘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雞場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楊武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西秀區黃臘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平垻區羊昌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平垻區十字回族苗族鄉
不適用 普定縣補郎苗族鄉
不適用 普定縣猴場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普定縣貓洞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正安縣市坪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正安縣謝垻仡佬族苗族鄉
不適用 烏當區新堡布依族鄉
不適用 烏當區偏坡布依族鄉
不適用 白雲區都拉布依族鄉
不適用 白雲區牛場布依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落別布依族彝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牛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梭戛苗族彝族回族鄉
不適用 六枝特區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鐘山區南開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鐘山區青林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鐘山區金盆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猴場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果布嘎彝族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野鍾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新街彝族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楊梅彝族苗族回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花嘎苗族布依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順場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營盤苗族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龍場苗族白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水城區坪寨彝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羊場布依族白族苗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保基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舊營白族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普古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普田回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坪地彝族鄉
不適用 盤州市淤泥彝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田坎彝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大屯彝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阿市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團結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陰底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七星關區千溪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新仁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五里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綠化白族彝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鐵石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太來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永燊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中建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花溪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定新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金坡苗族彝族滿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仁和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黔西縣紅林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星宿苗族彝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三元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百納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沙廠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普底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大水彝族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黃泥彝族苗族滿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大山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八堡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核桃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安樂彝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鳳山彝族蒙古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理化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牛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鼎新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響水白族彝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竹園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大方縣興隆苗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馬路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新化苗族彝族滿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安洛苗族彝族滿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太平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金沙縣石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後寨苗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自強苗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官寨苗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金龍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雞場苗族彝族布依族鄉
不適用 織金縣大平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豬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左鶂戛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昆寨苗族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鍋圈岩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羊場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姑開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化作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董地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厙東關彝族苗族白族鄉
不適用 納雍縣新房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古達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結構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河鎮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可樂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輔處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松林坡白族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興發苗族彝族回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水塘堡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雉街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雙坪彝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珠市彝族鄉
不適用 赫章縣鐵匠苗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桐木坪侗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滑石侗族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和平土家族侗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六龍山侗族土家族鄉
不適用 碧江區瓦屋侗族鄉
不適用 江口縣官和侗族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江口縣德旺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大坪侗族土家族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魚塘侗族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下溪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敖寨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黃道侗族鄉
不適用 萬山區高樓坪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聚鳳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龍井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大沙垻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楓香侗族仡佬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青陽苗族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石固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坪地場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甘溪仡佬族侗族鄉
不適用 石阡縣坪山仡佬族侗族鄉
雲南 漢族人口2820萬1274(2000年)佔比66·57%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不適用 富寧縣洞波瑤族鄉
不適用 麻栗坡縣猛硐瑤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紅甸回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東山彝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柳井彝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垻心彝族鄉
不適用 文山市秉烈彝族鄉
不適用 硯山縣干河彝族鄉
不適用 硯山縣維末彝族鄉
不適用 硯山縣阿舍彝族鄉
不適用 硯山縣盤龍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樹皮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八道哨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膩腳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新店彝族鄉
不適用 丘北縣捨得彝族鄉
大理白族自治州 漾濞彝族自治縣 不適用
南澗彝族自治縣 不適用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雲龍縣苗尾傈僳族鄉
不適用 雲龍縣團結彝族鄉
不適用 賓川縣鍾英傈僳族彝族鄉
不適用 賓川縣拉烏彝族鄉
不適用 鶴慶縣六合彝族鄉
不適用 彌渡縣牛街彝族鄉
不適用 祥雲縣東山彝族鄉 
不適用 大理市太邑彝族鄉
不適用 永平縣北斗彝族鄉 
不適用 永平縣廠街彝族鄉
不適用 永平縣水泄彝族鄉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不適用 勐臘縣瑤區瑤族鄉
不適用 勐臘縣象明彝族鄉
不適用 勐海縣西定哈尼族布朗族鄉
不適用 勐海縣格朗和哈尼族鄉
不適用 勐海縣布朗山布朗族鄉
不適用 景洪市景哈哈尼族鄉
不適用 景洪市基諾山基諾族鄉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 者米拉祜族鄉
河口瑤族自治縣 橋頭苗族壯族鄉
屏邊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蒙自市老寨苗族鄉
不適用 蒙自市期路白苗族鄉
不適用 蒙自市鳴鷲苗族鎮
不適用 開遠市大莊回族鄉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不適用 梁河縣九保阿昌族鄉
不適用 梁河縣曩宋阿昌族鄉
不適用 隴川縣戶撒阿昌族鄉
不適用 芒市三台山德昂族鄉
不適用 盈江縣蘇典傈僳族鄉
楚雄彝族自治州 不適用 永仁縣永興傣族鄉
不適用 武定縣東坡傣族鄉
不適用 大姚縣灣碧傣族傈僳族鄉
不適用 南華縣雨露白族鄉
迪慶藏族自治州 維西傈僳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德欽縣霞若傈僳族鄉
不適用 德欽縣拖頂傈僳族鄉
不適用 香格里拉市三垻納西族鄉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 不適用
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瀘水市洛本卓白族鄉
不適用 福貢縣匹河怒族鄉
不適用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 文東佤族鄉
不適用 安康佤族鄉
不適用 雪林佤族鄉
不適用 發展河哈尼族鄉
不適用 酒井哈尼族鄉
不適用 惠民哈尼族鄉
不適用 謙六彝族鄉
不適用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 九河白族鄉
不適用 石頭白族鄉
不適用 黎明傈僳族鄉
不適用 寧蒗彝族自治縣 翠玉傈僳族普米族鄉
不適用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 孟弄彝族鄉
不適用 西盟佤族自治縣 力所拉祜族鄉
不適用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 芒洪拉祜族布朗族鄉
不適用 滄源佤族自治縣 勐角傣族彝族拉祜族鄉
不適用 晉寧區雙河彝族鄉
不適用 晉寧區夕陽彝族鄉
不適用 紅塔區小石橋彝族鄉
不適用 紅塔區洛河彝族鄉
不適用 江川區安化彝族鄉
不適用 易門縣浦貝彝族鄉
不適用 易門縣十街彝族鄉
不適用 易門縣銅廠彝族鄉
不適用 宜良縣耿家營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宜良縣九鄉彝族回族鄉
不適用 華寧縣通紅甸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龍陵縣木城彝族傈僳族鄉
不適用 鎮雄縣果珠彝族鄉
不適用 鎮雄縣林口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思茅區雲仙彝族鄉
不適用 思茅區龍潭彝族傣族鄉
不適用 鳳慶縣腰街彝族鄉
不適用 鳳慶縣郭大寨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鳳慶縣新華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雲縣後箐彝族鄉
不適用 雲縣忙懷彝族布朗族鄉
不適用 雲縣栗樹彝族傣族鄉
不適用 永德縣烏木龍彝族鄉
不適用 永德縣大雪山彝族拉祜族傣族鄉
不適用 隆陽區瓦馬彝族白族鄉
不適用 隆陽區瓦房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隆陽區芒寬彝族傣族鄉
不適用 隆陽區楊柳白族彝族鄉
不適用 師宗縣龍慶彝族壯族鄉
不適用 師宗縣高良壯族苗族瑤族鄉
不適用 師宗縣五龍壯族鄉
不適用 羅平縣舊屋基彝族鄉
不適用 羅平縣魯布革布依族苗族鄉
不適用 羅平縣長底布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羊坪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大安彝族納西族鄉
不適用 宜良縣九鄉彝族回族鄉
不適用 宜良縣耿家營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六德傈僳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東山傈僳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光華傈僳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永勝縣松坪傈僳族鄉
不適用 華坪縣永興傈僳族鄉
不適用 華坪縣通達傈僳族鄉
不適用 華坪縣船房傈僳族傣族鄉
不適用 華坪縣新莊傈僳族傣族鄉
不適用 華寧縣通紅甸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施甸縣擺榔彝族布朗族鄉
不適用 施甸縣木老元布朗族彝族鄉
不適用 永善縣伍寨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永善縣馬楠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樹林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奎香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龍街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柳溪苗族鄉
不適用 彝良縣洛旺苗族鄉
不適用 威信縣雙河苗族彝族鄉
不適用 會澤縣新街回族鄉
不適用 魯甸縣桃源回族鄉
不適用 魯甸縣茨院回族鄉
不適用 昭陽區布嘎回族鄉
不適用 昭陽區守望回族鄉
不適用 昭陽區小龍洞回族彝族鄉
不適用 昭陽區青崗嶺回族彝族鄉
不適用 大關縣上高橋回族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富源縣古敢水族鄉
不適用 通海縣里山彝族鄉
不適用 通海縣高大傣族彝族鄉
不適用 通海縣興蒙蒙古族鄉
不適用 昌寧縣珠街彝族鄉
不適用 昌寧縣耈街彝族苗族鄉
不適用 昌寧縣灣甸傣族鄉
不適用 臨翔區平村彝族傣族鄉
不適用 臨翔區南美拉祜族鄉
不適用 古城區金江白族鄉
不適用 鎮康縣軍賽佤族拉祜族傈僳族德昂族鄉
海南 漢族人口624萬5329(2000年)佔比82·62% 不適用 白沙黎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昌江黎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樂東黎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陵水黎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不適用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不適用

備註[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這方面更是普世現象,在中國除了白人,黑人也屬於一等洋人之列,但因為黑人長期被視為種族歧視的受害者,不同於對白人群體的批評,任何對黑人群體的批評也會被攻擊為種族歧視,大量以「反種族歧視」為名的話語掩蓋黑人同時也是種族歧視的加害者及受益者角色,這方面屬於影響更廣泛的反亞裔主義。
  2. 筆者認為一個民族的人口是不是太多,其他民族是無權置啄,除非該民族曾經長期受惠於其他民族無償援助;認同漢族人口太多的主張,必然只能得出要減少漢族人口的答案,這種思想已經符合1951年生效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第二條(丁)「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之生育」的定義,所以,漢族人口太多了這種想法明確是一種迫害漢族的民族極端沙文主義思想,也會透過法律或洗腦來打擊漢族群眾的生育意願,極具民族針對性;有一種看法每每以漢族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占據主導及統治地位」為由否認漢族被歧視的現實,甚至反認為是少數民族被漢族歧視,但仔細思考,漢族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多數,因此漢族人在參與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佔多數實屬正常,而且佔據多數並不代表「統治」或「主導」,佔多數不是原罪,問題不在於漢族是不是在政治、經濟等領域「占據主導及統治地位」,而是漢族佔比是不是高於佔總人口的比例?雖然漢族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佔據多數,但仍不足以否定漢族是民族歧視的受害者,因為受害/受歧視群體與否並非由該群體人數多少決定,而是由其集體待遇或該民族的刻板印象,特別是法律明文規定所決定是否受害/受歧視,一部分漢族精英階層自私自利,將55個民族的地位淩駕在漢族之上,又怎能以該精英階層作為漢族平民權利待遇的參考?至於所謂少數民族被歧視云云,除非漢族佔比超過漢族人口佔比的這一部分是透過對其他民族施加暴力、非法或法定差異待遇而得來,否則所謂少數民族被歧視只是受害妄想,是對漢族社會自力更生而得到繁榮的妒忌,是為了合理化長期剝削他族權益及對民族特權的壟斷而把自己扮演為受害者。
  3. 其實任何一個民族的極端民族主義也符合此定義,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了漢族以外還有55個民族,採用族稱顯然過於冗長,既然這55個民族被統稱為「少數民族」,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少數民族至上主義」來統稱這55個民族自我至上的極端民族主義,簡稱「少族至上」,也可稱為「少族沙文」,其共同點是對漢族的蔑視,所以也可統稱為「反漢主義」,類似反猶主義,而以蒙古族、回族等「少數民族」身份而獲得的特權優惠,這種現象可名之為「少數民族紅利」,簡稱「少族紅利
  4. 當然,中國共產黨並沒有廢除或反對少族至上,甚至倒過來,現代的少族至上及反漢主義思維都是在「打倒大漢族主義」的宣傳下發展壯大,同時也被反共勢力加以利用而推波助瀾
  5. 大維吾爾族主義通常與回教極端主義結合,漢族作為普遍非伊斯蘭信仰的民族因此而受到極端宗教民族主義思想的強烈歧視[1][2][3][4][5][6]
  6. 比如漢族三月三、漢族傳統節日,或任何類似的官宣名稱
  7. 什麼大漢中心、漢人中心等等每每成為反漢主張的藉口,其實停一停、想一想,以漢族利害/價值觀為中心的敘述角度真是十惡不赦?其實哪一個民族的史觀不隱含以本族利害/價值觀為中心的角度?蒙古、滿、朝鮮、藏、和諸民族的史觀同樣有著以本族利害/價值觀為中心的傾向,古代基督徒或回教徒修撰的史籍就沒有以宗教利害/價值觀為中心的傾向?至於詳內略外更是理所當然,《日本書紀》中的漢族歷史篇幅能與和族歷史平分秋色?《舊約聖經》中的古埃及歷史、《西藏王統記》中的漢族歷史等等,全是詳和/猶太/藏而略外,即使是區域史,難道不是詳本區域而略非本區域?所以對於所謂漢族中心之類的指控其實是選擇性執法,也即是屬於民族歧視。
  8. 有一種看法主張不應該強調民族身分或以民族身份作出區隔,這種看法似乎有道理,但主張這種看法的人卻對大量以少數民族身份為標準的特權政策視若無睹,反而多在批評凸出漢族正面形象或漢族權益的言論,顯然這種看法的支持者隱含歧視思想,何況漢族民族意識遠弱於各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也不似各少數民族的族稱常見於中國地圖、各種官方文件或各類書籍、節目等等,所以強調漢族身份其實只是保持民族意識不被消滅,如果是在中共建政的1949年,這種淡化民族意識的主張是可取的,但在民族差別施政近一個世紀後的今日,漢族的民族意識遠低於各少數民族,以淡化民族身份的主張單方面要求漢族,後果只能是滅絕漢族的身份認同,所以這種看法的主張是民族歧視。如果這種看法的支持者是真誠,淡化民族意識應從淡化有形的民族意識做起,也就是一系列民族特權政策的取消,弱勢群體的區分標準去除以民族身份來區分,因為長期的民族差別待遇(民族特權)、民族意識各族濃淡不同,先淡化各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最後才是漢族民族意識的淡化,其先後之間的間隔不應少於民族特權政策實施的時間(自中共建政算起),這才是公正。
  9. 9.0 9.1 除了部分自卑而不敢承認漢族身份的人外,當然也有反漢主義主張分布在福建省、廣東省等地漢族不是漢族,但南北漢族之間父系遺傳及母系遺傳差異皆小於南北漢族與周邊少數民族之間的差異[145],無論民族是從文化或血緣定義[註 30],南部地區的漢族與北部漢族是同源異流[146][147][148],至於很多今人所稱呼的「百越族」、「古越族」等,其實本身就不符合民族的定義,從分布在杭州灣兩岸直至紅河三角洲的古越人都不存在將全部古越人或當地人群視為一個有共同起源的或單一共同體的概念,以京族、壯族、黎族這三個民族起源與古越人密切的民族為例,京族以雄王為祖先、壯族以布洛陀為祖先、黎族以密洛陀為祖先,祖先就各有不同,可見分布在今天海南島、廣西區及越南北部的古越人從來都沒有共同起源的傳說、沒有視彼此為同一共同體的民族意識,先秦時代連中原「華夏」也不是民族,更何況分布在漢洲長江以南荊揚二州的古越人,現代一些將古越人視為「民族」僅是先入為主的偏見,不止對於百越,部分現代人對於先秦「西戎」、「北狄」、「東夷」、「南蠻」等都喜好用「族」或「民族」作後繆,這些都創造及強化漢族是由不同民族融合而成(反漢主義者蔑稱其為「雜種」)的想像,這種想像又會引發兩種歧視性的觀念,分別是:既然漢族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這就沒有資格拒絕其他民族來「融合」,哪怕這個「融合過程」帶有暴力和歧視,簡單説就是漢族自己民族內部事務權利及拒絕外來影響的權利被剝奪,此其一;另一個就認為漢族由多民族融合即是有多個民族被漢族同化,主張將漢族「恢復」(即肢解)為多個民族,當然,按這種邏輯,漢族作為一個民族的種種權利——如蒙古族、藏族等作為單一民族享有的權利——同樣被剝奪,極端民族主義不只不再為漢族人口而「恐懼」,還能煽動漢族內鬥消耗,很巧妙地,只有與漢族先民有關的古人群體才被加上「族」或「民族」作後繆,而其他民族族源相關的古人群體較少被加上「族」或「民族」作後繆,比如乃蠻、克烈、塔塔兒、羊同、蘇毗等就多被稱「部」或「部落」。其實先秦這些以「族」或「民族」作後繆的稱謂只是今人的想像,當時不存在民族共同體,而漢族起源與其他民族的起源同樣由是各地氏族部落共同組成,古越人只是其中一支部落,不能將全部古越人簡單等同非漢族,宣稱漢族由多民族融合而成的敘事純屬民族偏見,即使退萬步來説,漢族是由多民族融合形成,也不能剝奪漢族作為一個單一民族應有的權利,不然維吾爾族等位於新疆中亞的各個由多民族融合形成的民族[144][143]又憑什麼各自作為一個民族被尊重對待?所以這種主張只是因為偏見而虛構出來的謊言,與主張繩文人不是和族、安多人不是藏族、乃蠻人不是蒙古人一樣,強制剝奪某地方或某分支人群的漢族身份,反漢主義之所以極盡抹黑妖魔化漢族其實就是為了方便肢解分化——以減低妨礙歧視漢族及未來加強歧視漢族的阻力——漢民族,雖然這是反漢主義者的tilt at windmills——比如所謂「大漢族主義」、「漢族中心」之類的概念——如果是穆斯林或蒙古族、藏族、維吾爾族等其他文化保守的族群遭到這種對待早就令社會動盪,極端大漢族主義的極端言論相比之下簡直過分溫柔;筆者認為這一批不敢承認漢族身份的個體誠然有權更改自己民族身份或認同,但無權以任何方式強行去改變、否定某地方或某民系集體的漢族身份,為了避免助長民族歧視,這些改變民族身份的新民族亦無權篡改或污名化過去的漢族身份,而更改民族身份的操作應在漢族平權成功後才執行,以確保民族特權政策對改族的影響減到最低。
    其實漢洲南北史前土著——主要是黃河流域土著及南方部分古越人——能在中世紀之前即統合為單一民族,可謂幸事,相比之下,歐洲的日耳曼人最終無能成為日耳曼民族,分裂為德意志族、丹麥族、挪威族、英格蘭族( 盎格魯-撒克遜人)、尼德蘭族、盧森堡族等多個民族且以族群名稱為國號,西亞地區的阿拉伯民族雖然人口多達數億,然而分裂為多個國家,受到歐美的宰制,社會長期動蕩不穩,所以漢民族得以在十多個世紀以前即已成為單一民族至今兼在幾乎統一的國家內,是不幸中之大幸,不幸者中共在20世紀之文化毀棄及至今依然的淡化漢族民族意識、少數族至上的洗腦摧殘,漢族最需要做恢復其近乎失去的民族意識,至少達至與大陸其他55民族相同程度的民族自豪感,受惠平等尊重的不應只有少數民族,惟其如此才可稱之為真正的民族平等,才是真正實現了民族正義。
  10. 比如漢字就被一些人視為落後,不利於學習及不利於打字出版而主張廢除,對於前者,歷史已經證明是杞人憂天,如港澳台等使用漢字的地區,其經濟、科學、教育照樣得到發展,大陸地區雖然使用簡體漢字,但如果認為大陸人當初不使用簡體漢字就防礙沒有經濟、科學、教育進步是沒有根據的,至於後者純屬技術問題,出版印刷電腦輸入漢字有困難只代表科學技術落後[42],並非漢字有問題[43],至於日本、韓國、越南等國廢除漢字的觀點,純屬是民族優越主義的心態作怪。如果漢字要廢除,滿文、蒙古文、藏文、彝文等落後文字也應該一併廢除,單單針對漢字,其實就是民族歧視,令漢族文化相對於滿文化、蒙古文化、彝文化、藏文化需要作出大量額外的辯護,才有可能得到保留或發展的機會。
  11. 比如身高都能成為某些「學者」推測李唐王族的胡人血統的依據,甚至先入為主,直接認定李唐王族來自鮮卑族或胡人,反過來將記載李唐王族漢族起源的文獻一概視為造假或攀附而排除,從而實現唐太宗鮮卑人的大膽想像,在沒有提供任何佐證的情況下,唐太宗以及隋文帝楊堅的身份直被三人成虎為鮮卑人,以漢族永遠被非漢族統治的幻想來維持對漢族的優越感。
  12. 12.0 12.1 12.2 北魏皇帝也帶有漢族血統,例如拓跋什翼犍的生母王氏[46]、拓跋燾的生母杜氏[47][48][49][50]、拓跋弘的生母李氏[51][52]、拓跋宏的生母李氏[53][54]、元恪的生母高照容[55][56]、元詡的生母胡氏[57][58]等等皆是漢族人,至於北周政權,宇文泰的生母王氏[59][60][61]、宇文贇的生母李娥姿[62][63]、宇文闡的生母朱滿月[64]等等均是漢族人,可證宇文氏也帶有漢族血統,北魏與北周可以合稱為「鮮卑-漢族王朝」。
  13. 比如麗江木氏土司在清代的《木氏宦譜圖像世系考》就稱「肇基始祖名爺爺,宋徽宗年間到雪山,原西域蒙古人也。」
  14. 如果依隋唐鮮卑說的邏輯,金朝其實不是女真族而是朝鮮族建立的王朝,只是朝鮮族的出身被完顔族後來的統治者刪改,為了攀附女真人而將出身篡改,但仍遣留起源自高麗北投女真的簡短記憶[65][66][67][68];成吉思汗孛兒只斤鐵木真雖然被視為蒙古人,不過源義經的傳聞出現代表成吉思汗有可能是和族出身[69][70],亦有現代研究認為成吉思汗家族父系是來自西方的印歐人種[71],孛兒只斤鐵木真顯然不是純蒙古人;吐蕃帝國的王族具有印度血統,絕非純藏人[72]
  15. 筆者認為民族主義將民族成員視為有共同血緣關係的成員,主張平等對待族群內各成員,在要求族群成員為族群生存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亦賦以族群成員平等的權利,從這個角度看,民族主義有利於促成族群內的性別平等,令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達至有機統一,在不損害族群存續的前提下追求個體平權,以外拒他族壓迫或種族同化,內享人人平等,不論其貧富老幼性別殘疾建康與否,視彼此為平等成員,本身就代表彼此之間更應該互相幫助、包容及維護集體安全及尊嚴,族內平等與族內團結彼此是不可分割的一體,一個正常的社會應抵制任何鼓吹性別或地域省籍或年齡的仇恨歧視,時刻警愓反漢主義者的分化與仇恨漢族的言行是實現民族平權不可或缺的一環。
  16. 筆者認為殺嬰定義的前提是嬰兒是活著的生命,不應該把試管胚胎的選擇歸為殺嬰;童養媳也有白頭偕老的例子,如劉正蘭[80]、宋桂香[81]、李有貞[82]等等[83]
  17. 不一定是殺,也包含棄養在內,古代中國社會之所以存在棄/殺嬰,是因為禁忌與貧困,前者如后稷姬棄就曾被其母姜嫄認為「不祥」而拋棄,孟嘗君田文與王鳳因為出生在五月五日而令其父萌生棄養之意;而後者的影響更為重要,如昌邑王劉賀的近臣王吉就曾說:「聘妻送女亡節,則貧人不及,故不舉子。」,因賦稅、兵役過重或戰亂也令百姓出現棄/殺嬰行為[84][85][86][87],貧苦人家既沒有避孕墮胎之法,自然只有生下來後棄養或殺害一途,為生活環境困迫所致,與撫養能力有關,並非傳統文化。
  18. 雖然中共宣傳部、中共統一戰線工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三部委在2010年7月發布《關於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中稱:「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屬違法犯罪的,不論涉及哪個民族,都要堅決依法處理。」不過並沒有明確廢除1984年確立的兩少一寛政策,而且1984年的第5號紅頭文件和第6號紅頭文件是以中共中央的形式向全國下達的紅頭文件,根據法律規定,中共宣傳部、統戰部、國家民委是中共中央的下級機構,所以其發布的意見無權廢除上級機關的規定,這就令兩少一寛政策是否是已被正式廢除的答案非常含糊,即使兩少一寛政策在2010年廢除,其施行時間仍然比嚴打的三年時間長得多。
  19. 對於計劃生育的民族差異,有說法認為人少的民族可以多生,漢族人多應該少生,這種說法隱含應該減少漢族人口的預設歧視前提,也預設了人少的民族應增加人口而人多的民族應減少人口的認知,但判斷人多人少的是誰?是受影響的民眾?筆者認為一個民族的人口是太多還是太少,不是以絕對人數也不是以相對其他族群的人數來判斷,設想一個富裕的家庭可以養育10個孩子,那該家庭生育7個孩子是不是生育太多?一個貧困的家庭可以養不起2個孩子,那該家庭生育5個孩子是不是生育太少?顯然前者不是生育太多,後者是生育太多,同樣,一個民族需要來自民族以外的經濟支援,意味其民族的經濟發展程度不足以支持民族人口脫貧,越生越窮,即人口太多了,相反,如果一個民族即使生育更多的人口也不需要來自民族以外的經濟支援,那人口一點也不多,所以漢族十二億人口是不多的,而其他需要長期經濟援助的族群雖屬少數民族但以百萬計千萬計的人口也太多,如需要長期外援的族群也可以多生,那就更無理由限制漢族生育子女數量。
    判斷一個族群的人口是不是過多,應從該族群經濟能否獨自負擔起族群人口需要而不假長期外援為標準,不特華人五十六個族群如是,全人類所有種族族群亦如是。
  20. 20.0 20.1 20.2 見各地所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民族工作條例》,如1990年通過的《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1991年通過的《河北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1994年通過的《河南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1995年《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1996年通過的《江蘇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長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1998年通過的《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哈爾濱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1999年通過的《福建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武漢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2000年通過的《重慶市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2001年通過的《江西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陝西省民族工作條例》《吉林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2002年通過的《浙江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2003年《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2004年通過的《遼寧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2013通過的《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2016年通過的《海南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等等,這林林總總條例的共同點就是少數民族優先,無論經濟還是文化都要得到專有援助,而且還有比漢族更優先的照顧,在政治還要有配額,但數量有下限沒有上限,而且明確單方面禁止「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傷害民族感情」,意味著如果漢族和少數民族有爭吵,漢族身份的人要小心言詞避免「傷害少數民族感情」以免犯法,而少數民族身份的人則可無所顧忌攻擊侮辱傷害漢族感情[107]。至於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還有1984年通過的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93年通過的所謂《民族鄉鎮工作條例》以及《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加上各個自治州縣的條例,可以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少數民族身份的個人或群體都會在政府得到比漢族更好的待遇。
  21. 筆者在這裏的「後繼政權」,意思是指即使未來中共政權被某一新政權取代——如中共對民國的取代——新政權亦不能免於補償漢族平民的責任。
  22. 升米恩斗米仇,人們總是將自己擁有的事物視作理所當然,一旦被減少就會覺得自己吃虧,所以筆者認為如果貿然取消少民特權,極端民族主義分子必然會將這種平權措施扭曲為侵犯少數民族權益,宣傳為大漢族主義的迫害來煽動民族對立,所以筆者認為賦以漢族與各少數民族同等的權利能相對減低各少數民族群眾的吃虧感,但極端民族主義分子顯然不會因此而接受漢族平民享有與各少數民族平民同等的法定權利,有必要在實施民族平權之前,準備好對付極端民族主義分子的措施;筆者在這裏「自動」的意思是指這些其他55民族皆享有的權利同樣是漢族天生就應當享有的權利,就如同呼吸一樣,所以這些天賦權利是不需要取得他人——比如反漢主義者——的同意即可享有。
  23. 一國之內所有人類受此道德法律約束自不待言,即令是外國人員亦難逃法網,就像美國總是制裁外國某些人士或團體。
  24. 24.0 24.1 根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公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據其父母的民族成分任擇其一[155],所以將沒有漢族血統的外國人歸化後改族籍為漢族是不合情理,設想沒有藏族血統的人可否改族籍為藏族?漢族傳統上的民族認同是以血緣為前提,將沒有漢族血統的外國人改族籍為漢族是不尊重漢族文化及漢族的民族感情;漢族自古以來就是黃種人,歸化外國人中有的並非黃種人,而是黑人、白人,這就涉及漢族群眾接不接受其他種族及其後代為本民族的一份子的問題,因為這個重大改變的影響是不可逆的,而且某一少數民族身份不能被其他民族種族任意加入/認定,那漢族身份也一樣不能任意被加入/認定,所以沒有協商達成共識之前不應該將這部分人口及其後代視為漢族,但考慮到目前對此問題並沒有與漢族群眾——特別是異議人士——協商達至共識,而是由官方強行改籍先斬後奏企圖造成既定事實,那漢族群體就擁有將這部分人口及其後代的民族成份重新更改為非漢族(其他民族的統稱)的權利,既然當初種族成分歸屬時就明顯有誤又受到原有民族群體的反對,那就應該改正,將錯不能就錯。
  25. 筆者建議,政府應建立一固定機構來為非華裔人士與華裔人士的混血人士的族群身份作識別,其組成應主要來自民間中國籍華裔人士,只要沒有共識,即不能以華人血統所在族群為民族身份認同。
  26. 基於北京作為首都,不宜設立為民族自治地方;基於與外國來往的國際性,故上海、天津、香港、澳門等地區不適宜設立為民族自治地方,但其內部分區可以設立漢族自治地方。
  27. 27.0 27.1 考慮到民族自治地方依據民族人口比例而設,而漢族人口比例在整個中共統治時代不停下降,除了七十年代後的工業化進程外,由上至下強制施行的長期不平等計劃生育、民族差異待遇顯然是重要原因,所以拿最新的人口數據來確定應否成立漢民族自治地方對漢族來說並不公平,另外也考慮到五十六個民族的認定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才確立,故此採用公元2000年的人口數據;另外,目前有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人口比例少於30%,比如伊犁州的哈薩克族[120]、景寧縣的畲族[121]、內蒙古區的蒙古族,其行政區劃內的人口比例均遠少於30%,所以漢族人口比例縱然低於30%,亦可以成立漢民族自治地方。
  28. 無論是自我認同還是家族族源都是漢族無疑,相反,並沒有任何證據能肯定隋唐王室並非漢族,當然長期與胡人混居難以不混有其他民族血統,但如同北魏、北周的統治者[註 12]帶有漢族血統並不能改變其鮮卑族屬,同樣,隋唐統治者也不因染有胡人血統而改變其漢民族屬。
  29. 河南省十萬多蒙古族及雲南省一萬多蒙古族是不是純血?當然,上述蒙古族認同不能排除攀附的可能性,畢竟中共民族政策是優待非漢民族,加上尊崇少數民族的氛圍,漢族人有利益動機攀附少數民族,相反,蒙古國並沒有優待非蒙古族的民族政策,所以才不會出現蒙古人向非蒙古族「認祖歸宗」的操作。
  30. 30.0 30.1 任何民族都不可能100%純血,漢族也不例外,但根據基因研究,現代漢族約60%的父系是由新石器時代的五個男人發展而來的[149],以公元前一世紀作為漢民族的形成時間來看,現代漢族主要血統並非由不同少數民族組成的拼盤,而是由漢朝以前的黃河及長江流域土著居民傳承而來,南北漢族其實是同源而異流[146][147]。出乎極端民族主義者的預料,來自蒙古族、滿族的父系影響少至可以忽略不計[150],反倒是中國內蒙古區蒙古族[151]及遼寧省滿族[152]混有不少來自漢族的父系血統,而北部(中原)地區的現代漢族與公元前10世紀的古中原人在父系遺傳方面並不存在太大的差異[153]
  31. 拒絕權,即擁有拒絕的權利,這聯想出一個問題,假設一個國家或一個城市的過往,是由移民所形成或很大一部分——比如30%以上——是由外來移民所形成,那該地在未來有沒有權力拒絕或限制移民?換一個角度看,該國過往的移民來自是種族A,那由種族A組成或主要組成——如70%或以上——的該國有沒有權利拒絕或限制來自非種族A的移民?
  32. 說起來,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原住民」又可以稱為「原住民族」,漢族以外的族群可以後綴「族」/「民族」,僅漢族被漢族恐懼症患者「質疑」後綴「族」/「民族」,堅持只能以「人」為後綴,又強行將漢族內部支系升為「族」,這種司馬昭之心的搬龍門大法是前無古人。
  33. 這種新民族的成立必然會宣稱自己是某個古老的、曾經被抹去的存在,以此來將新民族自然化,遮掩受到人工製造的痕跡。
  34. 34.0 34.1 據中國第四次人口普查,人口超過一千萬的少數民族只有壯族。

參考來源[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2020年10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15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答:我叫麥提圖爾蓀 · 麥麥提,是于田縣的一名教培結業學員。回想以前,我在各鄉鎮流動巴扎銷售水果,生意很好,家庭也很幸福,但極端思想卻改變了這一切。那時候,我接觸了一些人,他們給了我一本書(書名《什麼是天堂,什麼是地獄》)讓我學習,還不斷跟我說,「不要和漢族人做生意,他們是不清真的」,「穆斯林要按照教規教義行事,不能聽從國家的法律」,「真正的穆斯林要與非穆斯林劃清界限」,「非穆斯林都是異教徒,也不能用他們生產的東西。通過聖戰把他們趕出去,只有這樣才能成為真正的穆斯林,才能進天堂,才能享受天堂美好的生活,不然下地獄受苦」,「女人不能拋頭露面,必須蒙面罩袍」。後來,我聽信了他們的話,按照他們說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就像著了魔一樣。我拒絕跟漢族人交流,不跟漢族人做生意,店裡來了漢族人心裡就厭惡,生意越做越差,人也變得很暴躁。我的行為還影響了周圍的人,我不但自己整天迷信宗教極端的東西,還不斷地給親戚朋友們講。我強迫妻子蒙面罩袍,不准她聽音樂、唱歌跳舞,妻子實在無法忍受,經常和我吵架,差點就離婚了;我還因為媽媽一天不做五次禮拜,就認為她做的飯不清真,一年多沒有吃她做的飯,也沒有去看望她。我的行為讓周圍親戚朋友都感到害怕。……
    …………
    答:我叫卡森木江 · 黑力力,曾經在和田市開了一家軟體技術有限公司。我曾經受到極端思想的影響。在我的意識里,只要是與「卡菲爾」有關的任何事物,我們穆斯林都不能接觸,要是接觸了「卡菲爾」就會下地獄受苦,不能進天堂享福。慢慢地我看身邊的朋友們做什麼都不對,都不符合穆斯林的行為,情緒和行為一天比一天激動,到處指責、辱罵與「卡菲爾」有關係的朋友。朋友們開始遠離我,不願跟我交往,我開始思考自己是不是錯了。……
  2. 2020年11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19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答:我叫希爾艾力 · 艾麥爾江,是和田地區墨玉縣教培中心的一名結業學員,現在開了一家室內設計裝修公司。我給大家講講我的教培經歷。以前,受宗教極端思想影響,我認為漢族人都是「異教徒」,不能和他們交往,穆斯林不能聽從國家的法律,不能給國家幹事,甚至因為我的妻子在政府單位上班,我還把她當成「異教徒」,經常打罵她。社區的人說,我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犯罪,再那樣下去後果很嚴重,他們勸我到教培中心參加培訓。我的家人聽了這些話後,也希望我到教培中心學習。……
  3. 3.0 3.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23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孫振:這是繼2020年12月21日在京首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後舉辦的第二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出席今天發布會的有: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徐貴相、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發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祖力亞提·司馬義、新疆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林芳菲、烏魯木齊市洋行清真寺伊瑪目木哈提熱木·西日甫、喀什地區岳普湖縣教培結業學員尼加提·穆合塔爾、克州阿克陶縣曾在內地就業人員買買提熱依木·南斯爾丁。
    …………
    徐貴相:2017年以前新疆人口出生率基本穩定在15‰左右,自然增長率基本穩定在11‰左右。儘管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出現下降,但與全國相比,其人口出生率(10.69‰)與當年全國出生率(10.94‰)基本持平,人口自然增長率(6.13‰)高於全國平均水平(3.81‰)。其中:維吾爾族人口出生率(11.9‰),高於全疆人口出生率(10.69‰),更高於漢族人口出生率(9.42‰)。新疆維吾爾族人口的增幅和出生率均遠高於同期全疆和漢族人口。……
    …………
    買買提熱依木·南斯爾丁:我叫買買提熱依木·南斯爾丁,克州阿克陶縣人,曾在浙江省慈谿市一家電器公司上班。今天,我給大家講講我們在內地工作生活到底是怎樣的。前幾年,我在村委會的宣傳欄上,看到浙江省慈谿市一家電器公司的招工信息,工資很高,還交保險,就報名應聘了,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來到慈谿市後,公司給我們提供了免費宿舍,條件很好,洗漱用品和被褥都配齊了,還有衣櫃、空調、電視、飲水機等家具家電。為照顧我們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公司專門開了清真食堂,聘請了2名維吾爾族廚師給我們做飯。……
    …………
    林芳菲:……據統計數據顯示,2010—2018年新疆總人口、少數民族人口、維吾爾族人口均穩步持續增長,新疆漢族人口略有增長。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從2181.58萬人上升至2486.76萬人,增加305.18萬人,增長13.99%。其中:少數民族人口從1298.59萬人上升至1586.08萬人,增加287.49萬人,增長22.14%;維吾爾族人口從1017.15萬人上升至1271.84萬人,增加254.69萬人,增長25.04%;漢族人口從882.99萬人上升至900.68萬人,增加17.69萬人,增長2.0%。維吾爾族人口的增幅不僅高於全疆人口的增幅,也高於少數民族人口的增幅,更明顯高於漢族人口的增幅。…… …………
    尼加提·穆合塔爾:我叫尼加提·穆合塔爾,是喀什地區岳普湖縣教培中心的結業學員。以前,在我周圍一個「朋友」的勸說下,我參加了在他家裡組織的非法宗教活動。在那裡,他們向我宣傳宗教極端思想,說「殺了異教徒可以進天堂」「漢族人都是異教徒,殺死一個漢族人勝做十年功」等,還向我的手機裡傳送了暴恐音視頻,慢慢地我就聽信了他們的話,思想也發生了變化,開始崇拜那些「聖戰殉教」的人,認為他們都是勇敢的「鬥士」,想著將來有一天自己也能成為那樣的人。於是,我就按照他們說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拒絕跟漢族人交流,不跟漢族人做生意,店裡來了漢族人心裡就厭惡,甚至有一次還拿刀去砍一個漢族顧客,後來被朋友攔住了。我不讓老婆出門,不讓她和漢族人說話,不讓孩子上學,孩子病了也不讓他去醫院,我認為醫院和學校里有漢族人。那時候,我就像著了魔一樣,滿腦子都是宗教極端思想,脾氣越來越暴躁,人也變得越來越孤僻。家人和朋友看到我這樣很傷心,非常擔心我,就勸說我來到了教培中心,參加學習培訓。……
  4. 2021年1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25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麥麥提尼亞孜·依明尼牙孜:我叫麥麥提尼亞孜·依明尼牙孜,是喀什地區莎車縣教培中心的結業學員。以前我在做生意時,認識了一些宗教極端分子,受他們的影響,我慢慢地開始排斥漢族人,認為漢族人生產和銷售的商品都不清真,不能與他們有生意往來;我還不讓老婆外出打工掙錢,不讓她出門,老婆不願意,我就打罵她。2018年1月,在家人的勸說下,我來到了教培中心參加學習培訓。……
    維尼熱·阿布都外力:我叫維尼熱·阿布都外力,來自喀什地區巴楚縣,現在是一名公司白領。我很喜歡現在的工作,也有了幸福的家庭。可誰能想到,我曾受宗教極端思想的感染,走錯了路,是教培中心挽救了我,讓我重獲新生,過上正常的生活。以前,我們村有人向我宣揚宗教極端思想,他們說「穆斯林不能看電視、聽廣播,因為電視廣播不是清真的」「漢族人都是異教徒,他們生產的商品不是清真的」「穆斯林在婚禮上不能唱歌跳舞、在葬禮上不能哭,否則,死後會下地獄」,我對他們的話深信不疑。受宗教極端思想的影響,在學校我不與漢族同學來往,不參加同學聚會。記得當年我參加表妹婚禮時,極力阻止表妹唱歌跳舞,她不聽,我就離開婚禮現場,並跟她斷絕了關係。家人看我這樣非常傷心,勸說我來到巴楚縣教培中心參加學習培訓。……
    蘇比努爾·買買提明:我叫蘇比努爾·買買提明,是喀什地區葉城縣教培中心的結業學員,現在葉城縣一家法律服務所工作。我的故事還要從少年時講起。在我上初中時,我的一個鄰居偷偷塞給我兩本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書籍,並告訴我看完肯定會有不一樣的「收穫」。出於好奇,我看了那些書籍,發現它與我以往看過的課外書完全不一樣,我越看越著迷。此後她隔三岔五就給我送書,還經常叫我去她家裡聊天,給我講解所謂的「宗教知識」。她告訴我,「天堂」很美,有花不完的錢、有享用不盡的美食、有穿不完的漂亮衣服、有伺候我們的僕人……你想要什麼就有什麼。我對她所說的話深信不疑,並渴望自己也能進「天堂」。考上中專後,我開始瀏覽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境外網站,幻想著如何消滅「異教徒」。那時,只要聽到哪個地方發生暴力恐怖案件,我都會刻意打聽,把那些暴徒視為「英雄」。昆明「3·01」嚴重暴力恐怖事件發生後,我通過新聞得知,作案人員中有一個比我還小的維吾爾族女孩,我認為那個女孩是我的「偶像」,想著自己有一天也像她一樣向「異教徒」宣戰。被宗教極端思想洗腦後,我整個人變得非常激進。生活中,我堅決不買其他民族或非穆斯林生產的東西,包括衣服、化妝品等,還要求家人和朋友都要像我一樣抵制「異教徒」的商品。如果他們不按照我說的去做,我就和她們斷絕來往。有一次,我的一個朋友過生日,請我到一家餐廳聚餐。當我推門進去時,看到房間裡有人在抽菸、喝酒。我非常憤怒,當場就砸碎了酒瓶,摔門而去。看到我這樣,家人和親戚朋友都感到很擔心,在他們的勸說下,我來到了縣教培中心參加學習。……
    如孜古力·阿布力米提:我叫如孜古力·阿布力米提,是阿克蘇市教培中心的結業學員,現在阿克蘇市開一家服裝店。我出生在一個普通的城市家庭,從小就喜歡各種各樣漂亮的服裝,曾經在一家服裝店做銷售,並負責進貨。在做生意時,認識了一些客戶,他們給我觀看暴恐音視頻。受宗教極端分子的影響,我沒有心思打理生意,後來我就辭了工作,在家不出門,也不打工掙錢,不與漢族鄰居交往,滿腦子都是宗教極端思想,沒錢花了就問爸媽要。……
    麥麥提·莫拉肉孜:我叫麥麥提·莫拉肉孜,今年35歲,目前在阿克蘇市開了兩家餐廳。2015年,我開了一家小餐廳,期間認識了一些宗教極端分子,他們告訴我受政府資助蓋的房子是「阿拉木」,發的錢是「阿拉木」,內地企業生產的生活用品是「阿拉木」,漢族人都是「異教徒」。後來,我聽信了他們的話,像著了魔一樣,對漢族人產生了仇恨情緒,拒絕跟漢族人交流,不願意接待漢族顧客,店裡來了漢族人就很厭惡他們,對他們的態度很惡劣。沒過多久餐廳的顧客越來越少,生意越來越差,最後餐廳也關門了。受宗教極端思想的影響,我的性格越來越孤僻,行為也越來越極端,就像變了一個人一樣,親戚朋友都感到害怕,經常躲著我。……教培結業後,我想開餐廳,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場地,於是我就把創業的想法告訴了社區,他們非常支持我,幫助我在阿克蘇市區找了一間290平方米的店鋪,並減免了租金。2019年12月20日,我的餐廳正式營業了,每天客人都很多,很多顧客都說我做的飯菜比以前更好吃了。現在遇到漢族客人,我也能用國語與他們交流了,聽聽他們對飯菜的評價,這樣我也能改進提高。目前,我的餐廳有55名員工,每月營業額50萬元左右,年純收入在45萬元以上,這在以前是我想都不敢想的。……
  5. 2021年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26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努日曼古麗·烏布力喀森木:我叫努日曼古麗 · 烏布力喀森木,和田地區和田縣人,是和田縣教培中心結業學員,現在是我們村的婦女主任。以前我接觸了一些人,他們給了我一本傳播極端思想的書讓我看,還不斷給我說,「真正的穆斯林要與非穆斯林劃清界限」「女人不能拋頭露面,必須待在家裡」「婚禮不能唱歌跳舞、葬禮不能哭」。那段時間,我就像著了魔一樣。不但按照他們說的要求自己,還強迫身邊的人和我一樣。有一次,我看到侄女在別人婚禮上跳舞,我阻止她、她不聽,還動手打了她。我的行為讓周圍親戚朋友感到很害怕。……
  6. 2021年2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27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拜合提古麗·吐爾遜:我叫拜合提古麗·吐爾遜,是阿克蘇地區溫宿縣教培結業學員,現是鄉鎮水電站的後勤主管。幾年前,我女兒生病,身邊的一個朋友勸我不要讓孩子去醫院「受苦」,找村裡的「阿訇」艾買提·買買提比找醫生管用,並給了我他的電話號碼。抱著試一試的態度,我找到了那個「阿訇」。他一邊假裝給孩子「治病」,一邊對我說「政府辦的醫院不能去,那些漢族醫生都是異教徒,開的藥都不清真,吃了會死人的」「不要和漢族人來往,和這些異教徒交朋友,是要下地獄的」。從那以後,孩子每次生病,我都去找那個「阿訇」,聽他講宗教極端思想。慢慢地,我開始恨身邊的漢族人,認為他們都是「異教徒」。為了避開他們,我甚至辭掉了水電站工作,也不去漢族人開的店裡買東西,覺得他們賣的東西不乾淨、不清真。女兒該上學了,我也不讓她去學校,認為學校是政府辦的,書本、鉛筆都不清真。我的行為讓身邊的親戚朋友感到害怕,在他們的勸說下,我來到了教培中心學習。在教培中心,我發現很多同學都和我一樣,聽了這些壞人的壞話,感染了宗教極端思想,工作沒了,家庭散了,親情遠了,都對宗教極端思想深惡痛絕。通過在教培中心學習,我懂得了很多法律知識,知道了什麼是真正的伊斯蘭教,明白了那個「阿訇」根本不是宗教人士,而是暴恐、極端分子,他後來因為實施暴恐活動進了監獄。從教培中心結業後,在社區幹部幫助下,我又重新回到了水電站工作。現在,我已經升任後勤主管,工資收入比以前提高了,家裡的經濟條件也改善了,我們一家四口生活得很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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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覃嫵周《漢族上巳節對南方少數民族「三月三」的影響研究》漢族的上巳節和南方少數民族的「三月三」之間有著很多淵源的關係,本文試著從二者的起源,具體節日形式、內容里分析出二者之間的關係,從而論證南方少數民族的「三月三」正是漢族上巳節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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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5.0 15.1 15.2 (2014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制定 2014年7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六條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經市民族事務部門審核後到公安機關辦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清真牛羊肉的市場供應,在相關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對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本市戶籍少數民族居民給予清真牛羊肉補貼,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補貼標準。…………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採取非正當手段變更民族成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糾正。採取非正當手段變更民族成份獲得的相關優惠待遇,應當予以取消。對違反規定為他人變更民族成份的相關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999年湖南省《關於按規定正常進行公民個別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 一、儘快對本地區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民族成分登記工作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對不符合政策規定擅自將漢族填報為少數民族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尤其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第277號令中關於「普查登記的個人資料不得作為行政管理和表彰、處罰的依據」的規定,任何一級民族工作部門和戶籍管理部門都不得根據個人申報的人口普查資料更改民族成分。清理整頓完畢後,方可正常進行公民個別更改民族成份工作。……
    2009年4月23日《國家民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份有關規定的通知》……一、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考生在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報名時填寫的民族成份必須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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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江西民政廳:殯葬改革要堅決防止簡單過激做法
  19. 19.0 19.1 1997年《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2年《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殯葬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
    (2021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江蘇省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火葬,禁止遺體土葬。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居民依法實行遺體土葬的,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第四十條 禁止製造和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向境外、省外土葬區和省內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居民銷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
    1985年《貴州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2002年1月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等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
    第二章第七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者的遺體必須實行火化;禁止土葬遺體、骨灰入棺土葬。骨灰應當寄存於骨灰堂或者葬於公墓。提倡樹葬、拋撒、深埋和不留標誌等多種方式處理骨灰。土葬改革地區,遺體或者骨灰應當葬入公墓或者農村公益性墓地。尊重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10個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在喪葬活動中舉行正常的宗教儀式,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
    …………………………
    (2001年11月23日本溪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根據2015年5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本溪市殯葬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本溪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死亡的人員實行火葬,禁止土葬。但因交通、季節的影響,殯儀車不能通行,又暫不具備遺體火化條件的區域和根據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除外。公民自願捐獻遺體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第十三條 安葬骨灰的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每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國家規定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埋葬遺體的墓穴每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
    第三章第第十七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按照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其遺體應當在政府批准設置的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禁止亂埋濫葬。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第三十條 除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外,各單位和相關部門在支付喪葬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等費用時,必須憑殯儀館或市、自治縣殯葬管理機構出具的火化證明,無火化證明的一律不得支付。
    …………………………
    《江西省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章第十七條 火葬區內的人員死亡後應當全部實行火葬。土葬改革區的人員死亡後允許土葬,生前遺囑火化或者喪主要求火化的,應當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數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喪葬習俗。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4年《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信奉伊其蘭教的少數民族人員逝世後,可實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區應安葬於公墓;願意實行火葬的,予以鼓勵。
    2021年《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 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9年《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殯葬管理工作應堅持國家殯葬改革方針,全面實行火葬,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提倡自願改革;少數民族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2000年《山西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第 第七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自願實行喪葬習俗改革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第十二條 火葬區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應當到當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埋葬。
    1996年《山西省太原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第六條 凡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內死亡的人員,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火葬。 法律、法規允許土葬的死亡人員,凡本人生前留有遺囑或家屬自願實行火葬的,應給予支持。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太原市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改。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改,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修改。根據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0年《太原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第六條 凡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內死亡的人員,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火葬。法律、法規允許土葬的死亡人員,凡本人生前留有遺囑或家屬自願實行火葬的,應給予支持。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陝西省殯葬管理條例大綱》第二章第八條;《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八條(一)
    (2000年10月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1年2月2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02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第二次修訂)2012年《陝西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第八條 公民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後,應當實行火葬。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實行土葬的,可以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2021年《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七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可按本民族習俗辦理喪事,實行土葬的應在公墓或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埋葬。自願火葬的,所在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應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
    (2000年10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公布。根據2011年12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號修正)2011年《湖北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五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群眾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 辦理喪事應當文明、節儉,破除封建迷信、鋪張浪費等陋習。禁止在辦喪事中看風水、做道場、打喪鼓及沿道路拋撒紙錢、冥錢等。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按習俗舉行的喪葬儀式,應在規定的場所內進行。
    …………………………
    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三條 非逐步推行火化區的人員死亡的,應當全部實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區的常住人員在逐步推行火化區以外的區域死亡的,應當實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區的國傢工作人員死亡,有火化條件的,應當實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區的人員死亡,生前遺囑火化或者喪主要求實行火化的,應當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數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喪葬習俗;自願實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幹涉。
    第三章第三十條 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按其喪葬習俗需要實行土葬的,應當在公墓、鄉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2002年7月26日寧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寧波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遺體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實行火化的,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他人不得干涉。
    …………………………
    (《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章第十一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火葬區內依照國家規定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應葬入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劃定的區域。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公民死亡,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20. 殯儀店因放置錫箔元寶被行政處罰:屬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21. 浙江殯儀用品店賣錫箔元寶被罰-網民罵翻天
  22. 生促局環保新發明 低煙冥鏹 超微細纖維
  23. 1962年8月《關於高等學校優先錄取少數民族學生的通知》規定:少數民族學生報考本自治區所屬的高等學校,可以給予更多的照顧,當他們的考試成績達到教育部規定的一般高等學校錄取的最低標準時,可以優先錄取
  24. 請問少數民族中高考有哪些照顧政策?
  25. 常德19人獲高考加分 5382人享受少數民族優惠
  26. 26.0 26.1 湖南省2019年成人高校招生錄取享受政策性加分考生信息公示
  27. 27.0 27.1 中國少數民族大省會否跟進調整高考加分政策?
  28. 貴州將逐步分區域調整、取消少數民族高考加分
  29. 中考加分政策來了
  30. 懷化啟動2020年高考民族加分審核工作 審核截止時間:5月20日
  31. 2020年,湖南六類高考生可加分
  32.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33. 33.0 33.1 牟本理: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降分錄取政策不變
  34. 2005年廣東高考招生規定:少數民族降30分錄取
  35. 湖南2014高考少數民族類學生降分錄取政策維持不變
  36. 2020年四川高考錄取照顧政策匯總,這些考生可被優先錄取
  37. 37.0 37.1 《吉林省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後階段的各級各類學校招收新生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少數民族考生。高中(不含少數民族完全中學、少數民族高中)錄取新生,對少數民族考生應當降分錄取。大中專院校錄取新生,對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考生和不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卷的少數民族考生,應當分別降分錄取;對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鄉(鎮)的少數民族考生,還可以根據當地的需要,實行定向降分錄取;各級各類成人學校和職業學校錄取新生,對少數民族考生也應當降分錄取。具體降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廣東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六條 普通中學招收散居少數民族學生,應當降低10—20分錄取。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招收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應當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給予降分錄取;對其他散居少數民族考生按省有關規定給予優先錄取。市、縣(區)所屬的中等農業、林業、師範、衛生、水電等學校,每年應當安排一定名額錄取本行政區域的散居少數民族學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工作的通知》3、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招考國家公務員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少數民族報考者。少數民族在報考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國家公務員時,在年齡、文化程度等要求方面可適當放寬。
  38. 漢族最受歧視
  39.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9月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關於修改〈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的決定》 修改)《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第十二條 在城鎮一個街道居民委員會的社區範圍內,散居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30%以上的,可以建立民族街。……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處理涉及散居少數民族的特殊問題,應當與散居少數民族的代表人物協商。……第三十四條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在錄取學生時,對散居少數民族考生給予在考試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的照顧。定向招收散居少數民族學生時,可以給予高於10分的照顧。……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錄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散居少數民族公民……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具有特殊喪葬習俗的散居少數民族妥善安排墓地,並採取措施加強散居少數民族的殯葬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迫具有特殊喪葬習俗的散居少數民族實行喪葬改革。……
  40. 40.0 40.1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公布,根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民族自治地方依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包括一部分漢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區和城鎮。」
  41. 41.0 41.1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二條:「民族鄉是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鄉級行政區域。少數民族人口占全鄉總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鄉,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設立民族鄉;特殊情況的,可以略低於這個比例。」
  42. 王永民:一次不服氣成就了五筆之父
  43. 黃乃強:關於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建議
  44. 《舊唐書卷一本紀第一高祖》皇祖諱虎,後魏左僕射,封隴西郡公,與周文帝及太保李弼、大司馬獨孤信等以功參佐命,當時稱為「八柱國家」,仍賜姓大野氏。周受禪,追封唐國公,謚曰襄。至隋文帝作相,還復本姓。
  45. 《周書卷八帝紀第八靜帝》(大象二年十二月)癸亥,詔曰:「詩稱『不如同姓』,傳曰『異姓為後』。蓋明辯親疏,皎然不雜。太祖受命,龍德猶潛。籙表革代之文,星垂除舊之象,三分天下,志扶魏室,多所改作,冀允上玄。文武群官,賜姓者眾,本殊國邑,實乖胙土。不歆非類,異骨肉而共烝嘗;不愛其親,在行路而敘昭穆。且神徵革姓,本為歷數有歸;天命在人,推讓終而弗獲。故君臨區宇,累世於茲。不可仍遵謙挹之旨,久行權宜之制。諸改姓者,悉宜復舊。」
  46.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平文皇后王氏,廣寧人也。年十三,因事入宮,得幸於平文,生昭成帝。平文崩,昭成在襁褓。時國有內難,將害諸皇子。後匿帝於袴中,懼人知,呪曰:「若天祚未終者,汝便無聲。」遂良久不啼,得免於難。
  47. 《宋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五十五索虜》嗣死,謚曰明元皇帝,子燾字佛貍代立。母杜氏,冀州人,入其宮內,生燾。
  48. 《南齊書卷五十七列傳第三十八魏虜》初,佛狸母是漢人,為木末所殺,佛狸以乳母為太后。自此以來,太子立,輒誅其母。
  49.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明元密皇后杜氏,魏郡鄴人,陽平王超之妹也。初以良家子選入太子宮,有寵,生世祖。及太宗即位,拜貴嬪。泰常五年薨,謚曰密貴嬪,葬雲中金陵。世祖即位,追尊號謚,配饗太廟。
  50.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杜超,字祖仁,魏郡鄴人,密皇后之兄也。少有節操。泰常中,為相州別駕。奉使京師,時以法禁不得與後通問。始光中,世祖思念舅氏,以超為陽平公,尚南安長公主,拜駙馬都尉,位大鴻臚卿。車駕數幸其第,賞賜巨萬。
  51.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文成元皇后李氏,梁國蒙縣人,頓丘王峻之妹也。後之生也,有異於常,父方叔恆言此女當大貴。及長,姿質美麗。世祖南征,永昌王仁出壽春,軍至後宅,因得後。及仁鎮長安,遇事誅,後與其家人送平城宮。高宗登白樓望見,美之,謂左右曰:「此婦人佳乎?」左右咸曰「然。」乃下臺,後得幸於齋庫中,遂有娠。常太后後問後,後云:「為帝所幸,仍有娠。」時守庫者亦私書壁記之,別加驗問,皆相符同。及生顯祖,拜貴人。
  52.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李峻,字珍之,梁國蒙縣人,元皇后兄也。父方叔,劉義隆濟陰太守。高宗遺間使諭之,峻與五弟誕、嶷、雅、白、永等前後歸京師。拜峻鎮西將軍、涇州刺史、頓丘公。雅、嶷、誕等皆封公位顯。後進峻爵為王,徵為太宰,薨。
  53.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獻文思皇后李氏,中山安喜人,南郡王惠之女也。姿德婉淑,年十八,以選入東宮。顯祖即位,為夫人,生高祖。皇興三年薨,上下莫不悼惜。
  54.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李惠,中山人,思皇后之父也。父蓋,少知名,歷位殿中、都官二尚書,左將軍,南郡公。
  55.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孝文昭皇后高氏,司徒公肇之妹也。父揚,母蓋氏,凡四男三女,皆生於東裔。高祖初,乃舉室西歸,達龍城鎮,鎮表後德色婉艷,任充宮掖。
  56.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下》高肇,字首文,文昭皇太后之兄也,自雲本渤海脩人,五世祖顧,晉永嘉中避亂入高麗。父揚,字法脩。高祖初,與弟乘信及其鄉人韓內、冀富等入國,拜厲威將軍、河間子,乘信明威將軍,俱待以客禮,賜奴婢牛馬採帛。遂納揚女,是為文昭皇后,生世宗。
  57. 《魏書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下》胡國珍,字世玉,安定臨涇人也。祖略,姚興渤海公姚逵平北府諮議參軍。父淵,赫連屈丐給事黃門侍郎。世祖克統萬,淵以降款之功賜爵武始侯。後拜河州刺史。
  58. 《魏書皇后列傳第一》宣武靈皇後胡氏,安定臨涇人,司徒國珍女也。母皇甫氏,產後之日,赤光四照。
  59. 《北周書卷一文帝上》太祖,德皇帝之少子也。母曰王氏,孕五月,夜夢抱子昇天,纔不至而止。
  60. 《北周書卷十列傳第二》邵惠公顥,太祖之長兄也。德皇帝娶樂浪王氏,是為德皇后。生顥,次杞簡公連,次莒莊公洛生,次太祖。
  61. 《北周書卷四十一列傳第三十三王褒》褒與王克、劉鈺、宗懍、殷不害等數十人,俱至長安。太祖喜曰:「昔平吳之利,二陸而已。今定楚之功,群賢畢至。可謂過之矣。」又謂褒及王克曰:「吾即王氏甥也,卿等並吾之舅氏。當以親戚為情,勿以去鄉介意。」於是授褒及克、殷不害等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
  62. 《北周書卷十三列傳第五文閔明武宣諸子》武帝生七男。李皇后生宣帝、漢王贊。
  63. 《北周書卷九列傳第一皇后》武帝李皇后名娥姿,楚人也。于謹平江陵,後家被籍沒。
  64. 《北周書卷九列傳第一皇后》宣帝朱皇后名滿月,吳人也。其家坐事,沒入東宮。帝之為太子,後被選掌帝衣服。帝年少,召而幸之,遂生靜帝。
  65. 《金史本紀第一》金之始祖諱函普,初從高麗來,年已六十餘矣。兄阿古迺好佛,留高麗不肯從,曰:「後世子孫必有能相聚者,吾不能去也。」獨與弟保活里俱。始祖居完顏部僕乾水之涯,保活里居耶懶。……始祖至完顏部,居久之,其部人嘗殺它族之人,由是兩族交惡,哄鬥不能解。完顏部人謂始祖曰:「若能為部人解此怨,使兩族不相殺,部有賢女,年六十而未嫁,當以相配,仍為同部。」始祖曰:「諾。」乃自往諭之曰:「殺一人而鬥不解,損傷益多。曷若止誅首亂者一人,部內以物納償汝,可以無鬥,而且獲利焉。」怨家從之。乃為約曰:「凡有殺傷人者,徵其家人口一、馬十偶、牸牛十、黃金六兩,與所殺傷之家,即兩解,不得私鬥。」曰:「謹如約。」女直之俗,殺人償馬牛三十,自此始。既備償如約,部眾信服之,謝以青牛一,並許歸六十之婦。始祖乃以青牛為聘禮而納之,並得其貲產。後生二男,長曰烏魯,次曰斡魯,一女曰注思板,遂為完顏部人。
  66. 《金史列傳第四胡十門》胡十門者,曷蘇館人也。父撻不野,事遼為太尉。胡十門善漢語,通契丹大小字,勇而善戰。高永昌據東京,招曷蘇館人,眾畏高永昌兵強,且欲歸之。胡十門不肯從,召其族人謀曰:「吾遠祖兄弟三人同出高麗。今大聖皇帝之祖入女直,吾祖留高麗,自高麗歸於遼。吾與皇帝皆三祖之後。皇帝受命即大位,遼之敗亡有徵,吾豈能為永昌之臣哉!」始祖兄阿古乃留高麗中,胡十門自言如此,蓋自謂阿古乃之後雲。
  67.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十九》完顏之始祖指蒲者新羅人,自新羅奔女真,女真諸酋推為首領,七傳至旻而始大,所謂阿骨打也
  68. 《神麓記》曰:「女真始祖掯浦出自新羅,奔至阿觸胡,無所歸,遂依完顏,因而氏焉,六十未娶。」
  69. 末松謙登《The Identity of the Great Conqueror Genghis Khan with the Japanese Hero Yoshitsune》
  70. 小谷部全一郎《成吉思汗は源義經也》
  71. Gavaachimed Lkhagvasuren,Heejin Shin,Si Eun Lee,Dashtseveg Tumen,Jae-Hyun Kim,Kyung-Yong Kim,Kijeong Kim,Ae Ja Park,Ho Woon Lee,Mi Jin Kim,Jaesung Choi,Jee-Hye Choi,Na Young Min,Kwang-Ho Lee《Molecular Genealogy of a Mongol Queen’s Family and Her Possible Kinship with Genghis Khan》…………The mixing between Mongoloid and Caucasoid ethnic groups inherent in the genetic structure of modern-day Mongolians was also observed in the Tavan Tolgoi bodies. The Golden family members carried mtDNA haplogroups D4 and CZ, mostly found in Far Eastern and Northeastern Asia, respectively, whereas male members of Golden family carried the Y-haplogroup R1b-M343, dominant in Western Europe. That is, although members of Golden family were physically Mongoloid, their molecular genealogy revealed the admixture between Caucasoid and Mongoloid ethnic groups. Thus, it is likely that their Mongoloid appearance would have resulted from gradual changes in their appearance from Caucasoid to Mongoloid through generations from their ancestors. Their physical appearance was largely attributed to D4-carrying Mongoloid females who were indigenous peoples of the Mongolian plateau, rather than an R1b-M343-carrying Caucasoid male spouse who had initially moved from Europe to the Mongolian plateau and his male descendants; it is, however, uncertain how and when the admixture between Mongoloid and Caucasoid ethnic groups originated in the Mongolian plateau.……………………Although many regard the portrait at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in Taipei, Taiwan, as the depiction most closely resembles Genghis Khan, all existing portraits, including this one, are essentially arbitrary interpretations of Genghis Khan’s appearance by historians living generations after Genghis Khan’s era. Although the factual nature of the statement is controversial, Persian historian Rashid-al-Din reported in his 「Jami’s al-tawarikh」 written at the start of the 14th century that most Borjigin ancestors of Genghis Khan were tall, long-bearded, red-haired, and bluish green-eyed, suggesting that the Genghis Khan’s male lineage had some Caucasoid-specific genetic features. He also said that Genghis Khan looked just like his ancestors, but Kublai Khan, his grandson, did not inherit his ancestor’s red hair, implying that the addition of Mongoloid-specific alleles for determining hair color to the genetic makeup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was probably from the grandmother or mother of Kublai Khan, that is, the wife or daughter-in-law of Genghis Khan.……………………Thus, the appearance of R1b-M343 in Tavan Tolgoi bodies reflects that the genea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Genghis Khan’s Golden family consisted largely of a Caucasoid paternal genetic pool,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modern-day R1b-M343 carriers at a high frequency in the past Mongol khanates supports that they are direct descendants of Genghis Khan’s Borjigin clan.……
  72. 《西藏王統紀·第八章》引柱藏書《遺訓首卷錄》云:「自天竺釋迦日照族之法王阿育王出世,其後王裔世代相承至孿生子嘉森及馬甲巴二人時,爭奪王位不合。馬甲王有三子,其最幼者,頗具德相,未得王位,乃遵神指示,令其改作女裝,流放至於藏地雲。」布頓大師之《善逝教法源流史》則謂此人乃拘薩羅國勝光王之五世裔。或謂系堅形王「之第五世裔。或謂系勃薩羅國出光王之子。總之是一大聖哲具足德行者雲。」以上諸種說法皆系同指聶赤贊普而言也。
  73. 張邦基《墨莊漫錄卷八》婦人之纏足,起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南史》:齊東昏侯為潘貴妃鑿金為蓮花以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蓮華」,然亦不言其弓小也。如古樂府、《玉臺新詠》,皆六朝詞人纖艷之言,類多體狀美人容色之殊麗,又言妝飾之華,眉目、唇口、腰肢、手指之類,無一言稱纏足者。如唐之杜牧、李白、李商隱之徒,作詩多言閨幃之事,亦無及之者。惟韓偓《香奩集》有《詠屧子詩》云:「六寸膚圍光緻緻。」唐尺短,以今校之,亦自小也,而不言其弓。
  74.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張邦基《墨莊漫録》雲『婦人之纏足,起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南史,齊東昏侯為潘貴妃鑿金為蓮花以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蓮花。然亦不言其弓小也。如古樂府、玉臺新詠,皆六朝詞人纖艶之言,類多體狀美人容色之姝麗,及言妝飾之華,眉目唇口要支手指之類,無一言稱纏足者。如唐之杜牧之、李白、李商隠之輩,作詩多言閨幃之事,亦無及之者。韓偓香奩集,有詠屧子詩云,六寸膚圓光緻緻。唐尺短,以今校之,亦自小也,而不言其弓。』惟道山新聞云:『李後主宮嬪窅娘,纖麗善舞,後主作金蓮,高六尺,飾以寳物細帶纓絡,蓮中作品色瑞蓮,令窅娘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迴旋有凌雲之態。』唐鎬詩曰:『蓮中花更好,雲裏月長新。』因窅娘作也。由是人皆效之,以纖弓為妙。以此知札腳自五代而來方為之,如熙寧元豊以前人猶為者少。近年則人人相效,以不為者為恥也。」
  75. 吳震方《嶺南雜記》嶺南婦女,多不纏足,其或大家富室閨閣則纏之,婦婢俱赤腳行市中。親戚饋遺,盤榼俱婦女擔負,至人家,則袖中出鞋穿之,出門即脫置袖中。女婢有四十、五十無夫家者,下等之家,女子纏足,則皆詬厲之,以為良賤之別。至於惠州水城門外,婦女日日汲江水而賣,大埔石上豐市婦女,挑鹽肩木,往來如織。雇夫過山,輒以女應,紅顔落此,眞在羼提劫中矣。
  76. 肖雨妮、牛月明、石念吉、趙永生《山東廣饒縣中南世紀城墓地出土明代人骨的初步研究》:「出於對纏足習俗發展演變的關注,筆者在整理中南世紀城墓地明代人骨材料時還觀察了女性的足部骨骼,未在該人群中發現有纏足現象。結合河南薛村墓地中明代女性50%的纏足率、清代女性近100%的纏足率以及山東辛置墓地清代女性100%的纏足率,不難發現明代的纏足率低於清代的纏足率,可知儘管明代社會雖有女性纏足的風俗在,但纏足習俗尚不成大風氣,不似清代社會之盛行。」
  77. 77.0 77.1 中國婦女何時廢除裹腳?太平天國首推"反纏足"
  78. 車若水《腳氣集》一婦人纒腳不知起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纒得小來不知何用。後漢戴良嫁女,練裳布裠、竹笥木屐,是不干古人事。或言自唐楊太真起,亦不見出處。
  79. 白珽《湛淵靜語》伊川先生六代孫淮,咸淳間為安慶悴。明道年五十四卒,二子相繼早世,無後。淮之族尚蕃居池陽,婦人不纏足、不貫耳,至今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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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零陵先賢傳》曰:「鄭產字景載,泉陵人也,為白土嗇夫。漢末多事,國用不足,產子一歲,輒出口錢。民多不舉子,產乃勅民勿得殺子,口錢當自代出。產言其郡縣,為表上言,錢得除,更名白土為更生鄉也。」
  85. 干寶《晉紀》曰:「王浚在巴郡,兵民苦役,生男多不舉。浚乃嚴其殺子之防而厚恤之,所育者數千人,於此能稱兵矣。父母戒之曰:『王府君生爾,必勉之,無愛死!』」
  86. 《三國志鄭渾傳》天下未定,民皆剽輕,不念產殖,其生子無以相活,率皆不舉。渾所在奪其漁獵之具,課使耕桑,又兼開稻田,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後稍豐給,無不舉贍;所育男女,多以鄭為字。
  87. 《宋書卷九十一列傳第五十一孝義》嚴世期,會稽山陰人也。好施慕善,出自天然。同里張邁三人,妻各產子,時歲飢儉,慮不相存,欲棄而不舉。世期聞之,馳往拯救,分食解衣,以贍其乏,三子並得成長。
  88. Hamisu M. Salihu, Danielle N. Gonzales, Deepa Dongarwar《Infanticide, neonaticide, and post-neonaticide: racial/ethnic dispar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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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從女性割禮施行者到兒童倡議者
  101. 101.0 101.1 101.2 據1999年9月《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及其實踐》:「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領域,目前中國用17種少數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種報紙,用11種少數民族文字出版73種雜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和地方台用16種少數民族語言進行廣播,地、州、縣電台或廣播站使用當地語言廣播的達20多種。用少數民族語言攝製的故事片達3410部(集)、譯製各類影片達10430部(集)。到1998年,全國36家民族類出版社用23種民族文字出版各類圖書4100多種,印數達5300多萬冊。…………西藏人均壽命由1959年民主改革時的36歲,增加到目前的65歲,嬰兒死亡率由四十年前的43%下降到1998年的3.7%。……國家財政從1955年起就設立「民族地區補助費」,1964年又設立「民族地區機動金」,並採取提高民族地區財政預備費的設置比例等優惠財政政策,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據統計,僅上述三項優惠政策,到1998年國家就對少數民族地區累計補助達168億元。1980年,中央財政又對五個民族自治區及貴州、雲南、青海三個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省實行定額補助制度,上述三項優惠政策也計入定額補助中繼續予以保留。從1980年到1998年,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獲中央財政定額補助1400多億元。1980年,國家設立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1986年,國家設扶貧貼息貸款和以工代賑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1994年,國家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原有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和專項撥款政策全都保持下來。國家在1995年開始實行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中,對西藏等五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以及其他省的少數民族自治州專門增設了政策性轉移支付內容,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政策性傾斜,政策性轉移支付額隨國家財力的增長不斷增加。1998年,中央對五個民族自治區和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貴州、雲南、青海省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額近29億元,占全國轉移支付總額的48%。……其生育政策寬於漢族的生育政策,一般規定,少數民族家庭可以生育兩個或三個孩子;邊境地區和自然環境惡劣的地區、人口特別稀少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三個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區的藏族農牧民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這使得少數民族人口的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大、中城市,國家有關部門設立專門經營牛羊肉的批發部門或零售機構,並在政策上給予優惠。中國各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各有不同,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的葬法。政府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回族、維吾爾族等一些習慣土葬的少數民族,國家劃撥專用土地,建立公墓,並設立專門為這些少數民族服務的殯葬服務部門。現在,全國凡有回族等習慣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公墓。同樣,對藏族實行的天葬、土葬、水葬,國家也給予保護和尊重。……截至1998年,已搜集少數民族古籍12萬餘種,整理11萬餘種,出版古籍書籍5000餘種。國家組織3000多名專家學者,完成了關於少數民族的五種叢書的編輯出版工作,包括中國少數民族簡史、少數民族語言簡志、民族自治地方概況等叢書400多種,9000多萬字。現在,中國55個少數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記載的簡史。……八十年代初,中國政府又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間文藝資料,編纂了《中國民間歌曲集成》、《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中國民間故事集成》、《中國民間諺語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學、音樂、舞蹈諸門類的十大文藝集成,共計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齊約450卷,總計約4.5億字。……曾經瀕於滅絕的維吾爾族巨大音樂經典套曲「十二木卡姆」,由四十年代末僅有兩三個高齡藝人能夠較完整地演唱發展到成立新疆木卡姆藝術團、木卡姆研究室,廣泛演唱,得到發揚光大。……」
    據2009年9月《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為了保障一些少數民族飲食清真食品的習慣,北京、江蘇、新疆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廣州、昆明、成都等多個中心城市,都有專門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應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綜合性的法規中也對清真食品的管理進行了規範。為了保障少數民族歡度本民族節日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少數民族的習慣制定放假辦法;少數民族職工參加本民族重大節日活動,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放假,並照發工資。為了防止發生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問題,國家法律法規對新聞、出版、文藝、學術研究等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提出明確要求。刑法專門設有「非法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對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追究。……60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逐步加大對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國家對民族地區實行「統收統支、不足補助」、提高預備費的設置比例(比一般地區高2個百分點)等優惠財政政策。1980年至1988年,中央財政對5個自治區和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貴州、雲南、青海等省實行年遞增10%的定額補助制度。1994年,國家進行分稅制改革,對民族地區實行政策性轉移支付。2000年起,除按照相關規定撥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外,還設立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據統計,1978年至2008年,中央財政向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累計達20889.40億元,年均增長15.6%。其中,2008年為4253億元,占全國轉移支付總額的23.8%。據不完全統計,從實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西藏的財政補助累計達2019億元,年均增長近12%;從自治區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新疆的財政補助累計達3752.02億元,年均增長11%,其中2008年達685.6億元。……國家大力組織實施經濟發達地區對欠發達民族地區開展對口支援。1979年,國家確定由北京支援內蒙古、河北支援貴州、江蘇支援廣西和新疆、山東支援青海、上海支援雲南和寧夏、全國支援西藏。1996年,國務院確定由15個東部發達省市對口幫扶西部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動員中央各部門對口幫扶貧困地區。為促進西藏的發展,中央先後四次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逐步加大對口支援力度。據統計,1994年以來,國家先後安排60多個中央國家機關、全國18個省(直轄市)和17個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截至2008年底,累計投入對口援藏資金達111.28億元,安排6050個對口援藏項目。……2008年,民族地區經濟總量由1952年的57.9億元增加到30626.2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增長了92.5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170元,增長了30多倍;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3389元,增長了19倍。內蒙古經濟發展速度連續7年居全國之首,新疆經濟發展速度連續6年保持兩位數增長。西藏生產總值達到395.91億元,比1959年增長65倍。……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有13個少數民族的人均預期壽命高於全國71.40歲的平均水平,7個高於漢族73.34歲的平均水平。赫哲族已由新中國成立之初的300多人增加到4000多人。新疆被國際自然醫學會列為世界上4個長壽地區之一,每百萬人口百歲老人數居全國之冠。西藏人均預期壽命由1951年和平解放時的35.5歲增加到67歲,有80歲至99歲的老人13581人,有百歲以上老人62人,成為中國人均百歲老人最多的省區之一。……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表明,朝鮮、滿、蒙古、哈薩克等14個少數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目前,55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大學生,維吾爾、回、朝鮮、納西等十幾個少數民族每萬人平均擁有的大學生人數已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據2019年9月《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年》:「55個少數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438名,占14.7%。近年來全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少數民族考生的比例保持在13%以上,高於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人口8.49%的比例。……中國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的項目中有21項與少數民族相關;中國前四批共計1372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與少數民族相關的有492項,占36%;在五批306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少數民族傳承人有862名,約占28%……」
  102. 胡耀邦的兩少一寬政策副作用明顯
  103. 李曉鵬《廢除「兩少一寬」、嚴厲打擊跨民族犯罪是促進民族團結的基本前提》
  104. 世界70億人口日推遲5年
  105. 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政策有哪些規定?
  106. 今年湖南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出台
  107.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 少數民族人口達到總人口30%以上的鄉級行政區域,可以設立民族鄉;特殊情況的,可以略低於這個比例。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民族鄉的建立以及合併、撤銷,由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少數民族人口達到總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認定為民族村。民族村的主要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建立民族村的少數民族公民。……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文藝創作、廣播影視等宣傳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做好宣傳工作。嚴禁在各類圖書、報刊、廣播、影視、音樂、戲曲和其他宣傳活動中出現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侮辱、歧視少數民族,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的內容;第二十七條 禁止使用帶有侮辱、歧視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和傷害少數民族感情的牌匾、字號……
  108. 穩健調整計劃生育政策
  109. 穆光宗:應逐步使超低生育率向更替水平生育率回歸
  110. 中國要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什麼是適度?如何實現?
  111. 浙江夫妻搶生單獨二孩續:計生部門承諾不再罰 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
  112. 錢某、余某不服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案
  113. 普布卓瑪談西藏的計劃生育
  114. 羅豎一:勿使計劃生育斷了中華民族的根脈
  115. 從家庭之「負」看人口之「負」
  116. 中國公眾生育觀念調查報告(2023)
  117. (2015年10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
    七、堅持共享發展,著力增進人民福祉
    (八)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婦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務水平。幫扶存在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注重家庭發展。……
  118.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正)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119.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人口發展是關係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情。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就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並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簡稱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決定。…………
  120. 120.0 120.1 120.2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121. 景甯畲族自治縣
  122. 2000年朝陽市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123. 《中國農村敎育發展的區域差異: 24縣調查》p.271
  124. 滕州穆斯林農戶牛羊肉價格補貼足額發放到位
  125. (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壹條各級商業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清真食品(含清真飲食、副食,下同)供應網點的合理布局,保證市場清真食品貨源和少數民族其它生活必需的食品供應,在火車站、主要客運碼頭、機場、商業中心地段和少數民族相對集中的住宅小區應當設置清真食品商業網點。……第二十三條清真食品單位的領導成員和職工中,應當保持適當比例的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清真單位的職工應當自覺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清真食品單位實行承包或者租賃時的承包人或者租賃者、個體清真食品經營者,一般應當是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其承包人、租賃者、經營者,必須事先接受清真食品行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第二十四條拆遷清真食品供應點,應當堅持同等條件「拆一還一」、就近安置的原則。因市政建設需要而拆遷的,應當事先徵求市或者區、縣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統籌安排;因非市政建設需要而拆遷的,應當徵得市或者區、縣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在拆遷過渡期間應當設立臨時清真食品供應點,並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第二十五條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所在機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夥食。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發給少數民族公民清真夥食補貼。市級醫院和區、縣中心醫院等應當爲有清真飲食習慣的病人提供清真夥食
    (2000年8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黑龍江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清真食品酌生產和經營,各有關部門向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有關費用時,可以給予優惠照顧。第六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門生產、經營清真食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公民。 (二)兼營清真食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是具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公民。(三)個體經營者是具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公民。(四)採購、加工、保管、銷售等崗位上的操作人員是具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公民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在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較多的地區和車站、機場、商業中心等客流量大的地區設置清真飲食、副食、食品經營網點。……第三十二條 在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較多的單位可以設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未設立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126. 2020年1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1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中國日報記者:美西方極個別的所謂「名人」近期在社交媒體發表攻擊中國新疆政策的言論,引起網絡熱議。對此,您有何想法?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古麗·阿不力木回答。
    答:我不知道這些所謂「名人」到沒到過新疆,但他們似乎被一些假新聞蒙蔽了雙眼,被一些不實之辭影響了判斷。我們歡迎這些「名人」到新疆走一走,看一看,只要他懷有良知、明辨是非,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就會看到一個真實的新疆。我鄭重強調,新疆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漢以來,新疆就一直在中國的管轄之下,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把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更不存在所謂的「東突厥斯坦國」。維吾爾族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是中國人,根本不是什麼所謂的「東突人」。1953年全國第一次人口普查時,新疆的維吾爾族人口為三百多萬人,截至到最近一次的人口普查,新疆的維吾爾族人口已經超過千萬。我想問一下,這個數據能說明是所謂的「種族滅絕」嗎?中國政府充分保障各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和自由,依法保護包括維吾爾族在內的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新疆的反恐、去極端化措施得到了各族群眾的衷心擁護。新疆各級政府始終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堅定不移地將發展落實到改善民生上、落實到惠及當地上、落實到增進團結上,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各族人民。堅持把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70%以上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續推進以就業、教育、醫療等為重點的九項惠民工程。著力穩定擴大就業,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全疆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南疆四地州可享受15年免費教育。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包括維吾爾族在內的各族群眾每年享受一次免費健康體檢,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覆蓋面達到100%,農村貧困人口15種大病集中救治和慢性病簽約服務全覆蓋。建設各類保障性住房,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長,城鄉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制度,實現應保盡保,各族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
    新疆日報記者:有媒體報導新疆大規模拆除清真寺,您對此有何回應?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古麗·阿不力木回答。
    答:我要先用一組數據來回應這個問題。新疆的清真寺由改革開放初期的2000多座增加到現在的2.4萬座,每530個穆斯林就擁有一座清真寺,教職人員由3000多人增加到2.9萬多人。試問,這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體現,還是「大規模拆除清真寺」的結果?…………………………
  127. 2020年1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2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國國際電視台記者:在反恐、去極端化鬥爭中,新疆如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通信自由、行動自由等權利?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古麗·阿不力木回答。
    答:中國是法治國家,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受到法律保護。新疆始終堅持依法打擊恐怖主義與保障人權相結合,依法充分保障各族群眾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保障正常社會生活,堅決防止在反恐、去極端化工作中發生影響各族人民群眾基本權利的現象。在新疆,不論哪個民族、哪個人,只要不屬於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出境的人員,均可自由出國、回國。各族群眾與國外聯繫也是自由的。我們注意到,一些西方媒體編造所謂「中國政府限制維吾爾族人的通信和行動」等奇談怪論,境外一些人受「東突」勢力蠱惑,在網上發帖稱自己與境內親屬「失聯」。在這裡,我要特別強調,新疆從未限制包括維吾爾族在內的各族群眾的出行自由,也從未限制他們與境外親屬之間的通信聯繫。對於一些所謂的「失聯」問題,經有關部門核查,他們中的一些人,有的在社會上正常活動,有的純屬編造。例如,澳大利亞廣播公司曾報導在澳居住的中國公民艾孜買提·吾買爾與疆內的父親、繼母、三個兄弟、兩個姐妹和20多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失聯」。但經核查發現,其在華所有親屬均正常生活,完全享有人身自由。這樣的歪曲報導還有很多。我想問問寫這些報導的記者,你們是怎麼胡編亂造出來的?還有沒有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操守?!我們注意到,美國一些政客和媒體稱,新疆「對少數民族實施『大規模監控』,侵犯了人權」。在這裡,我想說,運用現代科技產品和大數據方法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是國際社會通行做法。新疆依法在城鄉公共區域、主要道路、交通樞紐等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目的是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這些措施增強了社會安全感,得到了各族群眾的普遍支持。需要強調的是,這一措施不針對任何特定民族,更何況這些監控設施本身也不會自動去辨認、針對某個特定的民族,它震懾的是壞人,保護的是好人。反觀美國,全美20大機場對旅行者進行人臉掃描識別,紐約警方建設的城市監控系統,針對行人和車輛的監控裝置遍布各個角落,並對個人手機信息進行追蹤盤查。美國將新疆利用現代科技提升社會治理的措施,誣稱為專門針對維吾爾族或穆斯林的監控,完全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難道美國使用這些現代科技就是公正、合理的,而在新疆就是侵犯人權?這簡直是蠻橫無理!………………………………學員的綜合素質得到提升,法治意識明顯增強,能夠初步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掌握了實用技能,就業能力普遍提高。結業後的學員大多數都有了就業門路和穩定的收入,家庭生活水平明顯提升。比如,結業學員阿依古麗·茹仙姑過去不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每次到內地談生意時都要請人翻譯、代簽合同。參加培訓後,阿依古麗·茹仙姑已能熟練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閱讀書籍、對話交流和書寫。她高興地說:「今後我可以和供貨商正常交流,談生意再不怕出錯了!」結業學員布左拉·肉孜利用在教培中心學到的技能,在當地政府扶持幫助下,創辦了一家手工刺繡專業合作社,不僅解決了自身就業問題,還帶動了當地31名村民就業增收、穩定脫貧。宗教極端主義有效祛除,學員普遍能夠認清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的本質和危害,擺脫了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的精神控制。比如,結業學員迪力夏提曾經營一家「農家樂」,收入不錯,日子過得也很好。自從被宗教極端思想感染後,他認為「異教徒在杏樹下吃飯弄髒了果園」,於是關了「農家樂」、砍了果樹,生活過得很艱難。參加培訓後,他認識到了宗教極端思想的危害,十分後悔,痛恨宗教極端思想毀了他的生活。結業後,在當地政府的幫助下,他重新開起了「農家樂」,生意很好,又重新燃起了對生活的信心。
    ………………………………
    新疆廣播電視台記者:您剛才講,新疆問題不是民族、宗教、人權問題,而是反分裂、反暴恐、反極端問題,但美西方卻一直奉行「雙重標準」,請問您怎麼看?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亞力坤·亞庫甫回答。
    答:眾所周知,美西方歷來在反恐、去極端化問題上實行「雙重標準」,凡是發生在西方的恐怖活動就叫「恐怖襲擊」,凡是發生在中國的就叫「暴力事件」。他們一貫對新疆依法打擊恐怖主義、去極端化和保護人權的努力置若罔聞,對新疆當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的大好局面視而不見,反而捏造事實、詆毀抹黑新疆,妄稱新疆的反恐、去極端化是「鎮壓穆斯林」「侵犯人權」。特別是美國,為了維護自身霸權地位,一邊毫無底線地打擊自己認定的恐怖主義,不惜傷及大量無辜平民,一邊卻借「人權問題」粗暴干涉別國的反恐行動,明里暗裡支持恐怖主義。這些年,美國以反恐為名,打了伊拉克戰爭、阿富汗戰爭、敘利亞戰爭,在中東地區留下了無數戰火,讓那裡的人民顛沛流離,造成地區局勢動盪不安。事實證明,侵犯穆斯林人權的恰恰是美國。這些,世界人民都看在眼裡。近期,諸如蓬佩奧等一些美國政客,對新疆的真實情況裝聾作啞,反而滿嘴胡言、以訛傳訛,毫無事實根據地對新疆教培工作橫加指責、惡意攻擊,毫無事實根據地誣稱新疆打壓穆斯林,這種蠻橫無理、干涉他國內政的做法,只會激起一切有公正心和有良知的人們的極大義憤!事實勝於雄辯,公道自在人心。對美西方的虛偽霸道行徑,國際社會紛紛予以譴責。正如加拿大獨立記者史蒂芬·高望斯撰文質疑《紐約時報》時所說,「該報將北京努力應對『宗教極端主義』的分裂性暴力行為稱為『鎮壓穆斯林』。《紐約時報》從來不會將美國『打擊恐怖主義的戰爭』稱為『鎮壓穆斯林』。當涉及美國的戰略性競爭對手(中國)時,《紐約時報》卻沒有保持同樣標準,反而把針對一小部分由『宗教極端主義』激發的暴恐人群的努力,放大為鎮壓所有穆斯林。」當前,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仍是各國面臨的共同挑戰,許多國家都在結合本國實際積極探索解決路徑。美西方借所謂人權問題誣衊攻擊新疆反恐、去極端化努力的卑劣做法,為國際社會有識之士所不齒。我們強烈敦促美西方立即摒棄在反恐、去極端化問題上的雙重標準,停止在所謂新疆人權問題上做文章,停止借所謂涉疆問題干涉中國內政。
    ………………………………
    新疆日報記者:據剛才介紹,新疆已連續3年多沒有發生暴恐案(事)件,這對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帶來了什麼樣的穩定紅利?
    主持人:這個問題,還是請新聞發言人古麗·阿不力木回答。
    答:穩定是發展的前提和保障,發展是穩定的基礎和支撐。新疆各族幹部群眾深刻體會到,過去暴恐頻發、宗教極端思想蔓延、社會動盪不安,發展根本無從談起,甚至已經取得的發展成果也會喪失。現在社會和諧穩定,為經濟發展創造了條件,穩定的紅利持續釋放。2017年新疆生產總值首過萬億元(10920.09億元),同比增長7.6%;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達到30775元、11045元,分別增長8.1%、8.5%。2018年生產總值突破1.2萬億元(12199.08億元),同比增長6.1%;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達到32764元、11975元,分別增長6.5%、8.4%。2019年生產總值預計達到13780億元,同比增長6%左右,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增長5.5%、9%左右。特別是旅遊業作為穩定發展的「晴雨表」,呈現「井噴式」發展。2017年接待遊客人數首過1億(1.07億)人次、旅遊收入1822億元,增速均超過30%。2018年接待遊客人數突破1.5億人次、旅遊收入2579.71億元,增速均超過40%。2019年接待遊客人數突破2.13億人次、旅遊收入超過3632.6億元,同比均增長40%以上。新疆各族人民深深感受到「穩定是福、動亂是禍」,全區人民將不遺餘力地保持新疆的持續穩定,任何境內外敵對勢力都不可能干擾各族人民的信心和決心!
  128. 2020年1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3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主持人: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三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本場發布會的主題是「新疆的基礎教育工作」。今天,我們邀請到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田地區和田市市長熱夏提·木沙江、喀什地區教育局局長艾尼瓦爾·阿布力米提,以及和田地區和田縣巴格其鎮喀斯皮村寄宿學校校長凱迪爾丁·喀哈爾、和田地區和田縣巴格其鎮喀斯皮村寄宿學校學生家長加帕爾·阿布都拉。請他們就有關問題回答大家的提問。……
    伊力江·阿那依提:……我們全面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全面提高各民族學生學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同時,充分保障各民族學生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中小學校在課程設置和考試中,均設有少數民族語文科目,鼓勵學校開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活動,有效促進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化的傳承發展。……
    環球時報記者:據了解,近年來新疆加大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工作力度。請問,這是出於什麼考慮,取得了哪些成效?在這個過程中,又怎麼樣傳承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艾尼瓦爾·阿布利米提回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學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可以更好地融入和適應現代社會,不論學習、找工作,還是交流對話、經商務工都會有更多的便利。新疆學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全面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取得了顯著成效,絕大多數學生國家通用語言能力得到提高,成為家長與外界交流溝通的「小翻譯」「小助手」。過去外地遊客到村里去,因為語言不通,沒法進行交流,現在到村里去、到家裡去,小朋友都能當翻譯,語言不再是一個障礙。自治區義務教育質量監測顯示,新疆教學質量顯著提升,特別是小學一二年級各項指標增幅最大,為新疆各族青少年成長進步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按照國家中小學課程設置方案要求,我們在中小學也開設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課程,教授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柯爾克孜語、蒙古語、錫伯語等課程,充分保障了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有效促進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化的傳承發展。《紐約時報》稱,新疆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抹除少數民族文化」,是「漢語取代維吾爾語」,是「教學生憎恨父母和文化」,這些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美國以多元族群和文化自詡,但試想一下,少數族裔如果不學英語,他們恐怕很難在美國社會立足發展。我們想說的是,美國有著屠殺土著印第安人的歷史。美國的一些媒體和所謂的政客,正在以自己國家的歷史罪惡,抹黑今天的新疆。他們的根本動機就是不讓我們的少數民族孩子有更好的文化素質、更強的就業本領、更寬的眼界見識!對此,我們各民族都是堅決反對的!
    ………………
  129. 2020年2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4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伊力江·阿那依提)答:…………伊斯蘭教在新疆得到健康傳承發展。新疆現有清真寺2萬多座,伊斯蘭教教職人員2.9萬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各級伊斯蘭教協會103個。新疆開辦伊斯蘭教經學院及喀什、和田、伊犁等8所分院和新疆伊斯蘭教經文學校共10所宗教院校,每年招收一定數量的本科、大專、中專學生,辦學規模達到3000餘人,目前有在校學生1000餘人。…………目前,新疆依法選舉出的少數民族人大代表有42997名,占新疆各級人大代表總數的69.8%;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的新疆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占60.7%。二是大力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幹部。通過培訓學習、基層鍛鍊、異地交流、崗位輪換等多種形式,加強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了一大批優秀少數民族幹部。截至2018年底,新疆共有少數民族幹部42.7萬人,他們都在為新疆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著自己的力量。三是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各級各類學校使用維吾爾、漢、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錫伯等6種語言文字教學。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領域以及日常生活中得到廣泛應用。四是依法保護和傳承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新疆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積極搜集、保護、搶救各民族古籍,如翻譯出版了瀕於失傳的《福樂智慧》,整理出版了蒙古族史詩《江格爾》等多種民間口頭文學作品;創建了維吾爾族樂器、地毯和艾德萊斯綢織造3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國家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五是充分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新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尊重各民族在服飾、婚姻、節慶、禮儀、喪葬等方面的習俗;積極規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了新疆有清真飲食習慣民族的飲食習俗。…………
  13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5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主持人: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出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今天,我們邀請到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自治區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長)買合木提·吾斯曼、和田市市長熱夏提·木薩江、原哈密市民宗委退休幹部早然木·塔力甫,請他們就有關問題回答大家提問。……
    (買合木提·吾斯曼)答: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政策。在新疆,我們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樣,享有同等政治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沒有任何公民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特別是穆斯林朝覲功課得到保障,政府每年安排包機組織穆斯林群眾前往沙烏地阿拉伯麥加朝覲,政府對朝覲人員的醫療、翻譯等給予資助,並做好隨團服務保障,確保朝覲活動安全有序。截至目前,新疆已有5萬多名穆斯林群眾赴沙烏地朝覲。……
  131. 2020年3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7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熱合滿江·達吾提)答:……新疆實施的南疆富餘勞動力向內地轉移就業工作,得到了各族群眾的普遍歡迎和積極響應。許多生活貧困的人員在當地政府引導和幫助下,從農村來到城市,從田間進入車間,從農民變成產業工人,不僅學到了技能,還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收入,他們的家庭也因此實現了脫貧致富。比如,阿克陶縣玉麥鄉阿瑪希村的貧困戶熱汗古麗·依米爾在浙江省慈谿市務工四年時間,靠自己勤勞的雙手,先後給家裡寄回10餘萬元務工收入。現在家裡蓋起了新房子,改善了經濟狀況,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比如,克州烏恰縣膘爾托闊依鄉貧困戶帕夏古麗·克熱木,她主動報名前往東莞市的企業工作,現在已實現年勞動收入4.5萬元。在她的帶領下,500多名克州籍人員前往廣東務工,很多人都實現了脫貧。帕夏古麗也因此獲得了2018年全國脫貧攻堅奮進獎、2019年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等獎勵。……
    (艾則孜·木沙)答:……關於新疆籍員工收入情況,我們做過調查,他們的月收入普遍在3500元以上,最高的達到6000至7000元,遠遠高於在家務農的收入。比如,阿克蘇市阿依庫勒鎮貧困戶艾比布拉·馬木提,2018年,他主動報名到杭州某電器企業就業,並逐漸成長為崗位能手,年收入5.5萬元,僅一年時間就實現了脫貧。像艾比布拉·馬木提這樣脫貧致富、過上幸福生活的事例還很多。為此,記者專門採訪了一些新疆籍內地務工人員。……
    環球時報記者:「澳大利亞戰略政策研究所」發布報告稱,內地一些工廠使用了從「再教育營」里調來的學員,這種「強迫勞動」是「再教育營政策」的延伸。對此,您有何回應?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伊力江·阿那依提回答。
    答:首先,我要強調,新疆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再教育營」,也從來沒有制定過什麼「再教育營政策」。「澳大利亞戰略政策研究所」將新疆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冠以這樣聳人聽聞的稱謂,完全是顛倒黑白、混淆視聽。事實上,新疆依法設立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與美國推行的「社區矯正」、英國設立的DDP項目、法國設立的去極端化中心本質上沒有任何區別,都是為了預防性反恐和去極端化而採取的有益嘗試和積極探索,根本不是所謂的「再教育營」。2019年12月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雪克來提·扎克爾同志在新疆穩定發展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參加『三學一去』的教培學員已全部結業。」他們是自由勞動者,是享有平等勞動權利的公民,到哪兒就業、從事何種行業都是自己選擇的。「澳大利亞戰略政策研究所」所謂「內地一些工廠使用從『再教育營』調來的學員,『強迫勞動』是『再教育營』政策的延續」的論調,簡直荒唐可笑。我不禁要問,學員都已經結業,從何調來?根本不存在的「再教育營」,又談何「政策延續」?國外個別機構為什麼總是不顧基本事實,不擇手段地對新疆教培中心進行污名化?他們到底出於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
    ……
  132. 2020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8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2020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第八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邀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新疆伊斯蘭教經學院院長、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會長阿不都熱克甫·吐木尼亞孜,自治區民委主任買合木提·吾斯曼,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亞力坤·亞庫甫,喀什地區民宗局局長阿不力米提·玉素雲,回答記者的提問。
    …………
    (阿不力米提·玉素雲)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充分保障各民族在飲食、節慶、婚喪禮儀等方面的風俗習慣。新疆為保證少數民族特別是信仰伊斯蘭教民族特需食品的供應,採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要求大中城市和有穆斯林群眾的小城鎮保持一定數量的清真飯館;在交通要道以及有少數民族職工的單位,設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供應穆斯林群眾的牛羊肉,按照其風俗習慣進行宰殺處理、儲運銷售;各少數民族在自己的傳統節日,如「古爾邦節」和「肉孜節」期間,都能享受到法定的節日假期;在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中,政府不推行火葬,採取劃撥專用土地、建立專用公墓等具體措施予以保障;對婚喪儀式、割禮、起經名等民族風俗習慣沒有限制。……
  133. 2020年11月1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18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主持人: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出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今天,我們很高興邀請到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發言人伊力江 · 阿那依提、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外事華僑委員會副主任艾克拜爾 · 艾達爾、自治區教育廳副廳長海拉提和自治區衛健委主任穆塔里甫 · 肉孜,請他們就有關問題回答大家的提問。另外,我們很高興邀請到了3家外媒,分別是美國彭博社、日本東京廣播公司和印尼安塔拉通訊社,他們將會以視頻連線的方式和各位進行互動交流。為表示歡迎,我們首先請外媒記者朋友進行提問。
    …………
    (海拉提)答:……自2000年9月起,為進一步加強各民族人才培養工作,新疆藉助內地發達省(市)優質教育資源,先後在北京、上海、天津等14個省(市)開辦了「內地新疆高中班」。辦班過程中,相關省(市)安排當地具有良好辦學條件的一類高中承擔辦班任務,並配齊配強教師隊伍,確保新疆籍學生充分享受當地最高水平的教育教學。辦班學校加大辦學經費投入,積極改善新疆籍學生學習生活條件,修建新疆班學生公寓,統一配備學習、生活設施設備,免費提供各類生活用品,還按四季配發多套校服。學校充分尊重少數民族學生風俗習慣,專門開設清真食堂,保障他們吃上可口的清真飯菜。每逢古爾邦節、肉孜節等節日,學校還會組織節日聯歡活動,與他們共度節日。為加強學生家長與學校的溝通聯繫,新疆還曾分批組織學生家長到內地學校看望師生,實地了解學生在內地學習生活情況。據不完全統計,「內地新疆高中班」95%以上的畢業生都升入了內地高校深造。他們學成後大多數都回到了新疆,在各行各業施展自己的才華,成為建設新疆、發展家鄉的生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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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2020年8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13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今天,我們邀請到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言人伊力江 · 阿那依提、自治區衛健委主任穆塔里甫 · 肉孜、自治區統計局一級巡視員吐爾遜娜依 · 阿不都熱依木、自治區婦聯主席阿依努爾 · 買合賽提,請他們就有關問題回答大家的提問。請記者朋友舉手提問。提問前,請先介紹自己所在的新聞機構名稱。
    …………
    (吐爾遜娜依 · 阿不都熱依木)答:……實際上,新疆維吾爾族人口一直持續增長,在依法實行計劃生育過程中,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的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統計數據顯示,2010—2018年新疆總人口、少數民族人口、維吾爾族人口均穩步持續增長,新疆漢族人口略有增長。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從2181.58萬上升至2486.76萬,增加305.18萬,增長13.99%。其中:少數民族人口從1298.59萬上升至1586.08萬,增加287.49萬,增長22.14%;維吾爾族人口從1017.15萬上升至1271.84萬,增加254.69萬,增長25.04%;漢族人口從882.99萬上升至900.68萬,增加17.69萬,增長2.0%。維吾爾族人口的增幅不僅高於全疆人口的增幅,也高於少數民族人口的增幅,更明顯高於漢族人口的增幅。2010—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穩中有降。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出生率分別為:14.85‰、14.99‰、15.32‰、15.84‰、16.44‰、15.60‰、15.34‰、15.88‰、10.69‰,自然增長率分別為:10.71‰、10.57‰、10.84‰、10.92‰、11.47‰、11.06‰、11.08‰、11.40‰、6.13‰。2017年以前新疆人口出生率基本穩定在15‰左右,自然增長率基本穩定在11‰左右。儘管2018年新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出現下降,但與全國相比,其人口出生率(10.69‰)與當年全國人口出生率(10.94‰)基本持平,人口自然增長率(6.13‰)高於全國平均水平(3.81‰)。其中:維吾爾族人口出生率(11.9‰),高於全疆人口出生率(10.69‰),更高於漢族人口出生率(9.42‰)。新疆維吾爾族人口的增幅和出生率均遠高於同期全疆和漢族人口,所謂「種族滅絕」問題純屬無稽之談。……
  142. 142.0 142.1 2020年12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21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
    …………
    主持人:各位中外媒體記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外交部舉辦的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今天,我們請到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徐貴相、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和田市加買清真寺哈提甫吾不力艾山·圖爾蓀尼亞孜、阿克蘇地區教培中心結業學員阿不拉江·阿不來提、和田地區教培中心結業學員圖送妮莎·艾力、和田地區務工人員希艾力·麥麥提敏、阿克蘇地區務工人員排則耶艷·圖爾蓀,請他們就有關問題回答大家的提問。
    …………
    伊力江·阿那依提:……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經歷了先內地後邊疆、先城市後農村、先漢族後少數民族的有序展開的過程,對少數民族執行有別於漢族的相對寬鬆政策。新疆自1975年起,在漢族人口比較集中的烏魯木齊等城市實行計劃生育政策;1981年發布《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開始在漢族人口中全面實行計劃生育政策。1992年,新疆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劃生育辦法》,開始在新疆全部人口中實行少數民族比漢族寬鬆的計劃生育政策:城鎮提倡漢族群眾一對夫妻生育1個孩子,農村的可生育2個孩子;城鎮少數民族群眾一對夫妻可生育2個孩子,農村的可生育3個孩子。2017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和各族群眾生育意願趨同,新疆修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各民族實施統一的計劃生育政策,即城鎮一對夫妻可生育2個孩子,農村一對夫妻可生育3個孩子。可以看出,新疆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不僅比漢族晚了17年,而且仍然比內地相對寬鬆。境外一些反華勢力所謂新疆「強迫少數民族婦女戴節育環,甚至強制結紮或墮胎」,純屬捕風捉影、憑空捏造、惡意中傷。新疆在依法實行計劃生育過程中,禁止實施大月份引產、強制節育、強迫孕檢等違法行為,各族群眾是否採取避孕措施、採取何種方式避孕,均是個人自主自願決定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不存在「強制節育」等問題。當前新疆正處於歷史最好的繁榮發展時期,各族群眾安居樂業、生活安寧祥和,新疆人口持續增長。2010年至2018年新疆少數民族人口增加287.49萬,增長22.14%,這一增幅高於全疆人口的增幅13.99%。其中維吾爾族人口從1017.15萬上升至1271.84萬,增加254.69萬,增長25.04%,這一增幅不僅高於上述全疆人口增幅及少數民族人口增幅,更明顯高於漢族人口的增幅2.0%。……
  143. 143.0 143.1 王斌、楊聖敏《新疆維吾爾族膚色和發色多態性研究》……現代維吾爾族是多源的,但主要是由來自蒙古草原的回紇人(北亞蒙古人種)和塔里木盆地的土著居民(由不同的人種組成,有歐羅巴種的胡人,也有蒙古種的羌人、漢人,以深目高鼻的胡人為主)融合而成。這兩部分人大規模合流的時間是16世紀初,標誌是1513年葉爾羌汗國賽依德汗統一塔里木盆地,伊斯蘭教在整個南疆地區取得統治地位……近現代維吾爾族的人種是多源的,主要表現為蒙古人種的體質特徵和生物遺傳特性,同時摻入一定比例的歐羅巴人種成分,這種摻入從西部到東部逐漸減弱。沿哈密盆地、吐魯番盆地、塔里木盆地,從東到西,現代維吾爾族蒙古人種的體質特徵和生物遺傳特性逐漸減弱,而歐羅巴人種的體質特徵和生物遺傳特性逐漸增強。
  144. 144.0 144.1 張寧《哈薩克斯坦構建國家認同的經驗》……15世紀,在原住的歐羅巴人種和外來的蒙古人種這兩大人種持續數百年的複雜互動的基礎上,哈薩克族及其族群疆域基本形成……
  145. Fuzhong Xue, Yi Wang, Shuhua Xu, Feng Zhang, Bo Wen, Xuesen Wu, Ming Lu, Ranjan Deka, Ji Qian & Li Jin​《A spatial analysis of genetic structure of human populations in China reveals distinct difference between maternal and paternal lineages》…………「A substantial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the characteristic of maternal structure, with a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genetic boundary extending approximately along the Huai River and Qin Mountains north to Yangtze River. On the paternal side, however, no obvious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revealed.」…………「When all Han and non-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for both mtDNA and Y-chromosome data, genetic boundaries are mainly located in the peripheral mountainous regions. We failed to observ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north and south. However,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start to emerge. Such division i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with the maternal lineages, but much weaker with the paternal lineages.」…………「For maternal lineages, we show that (1) there is a distinct north–south geographic genetic cline, (2) there is a substantial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and (3) there is an identifiable boundary dividing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boundary dividing the south and north emerges only when non-Han populations are excluded. When all populations are analyzed, the boundaries are mainly located in the peripheral regions of China wher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reside, although largely not significant. 」…………「Unlike mtDNA, no obvious genetic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northern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is observed on the paternal side, even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When all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in the analysis,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boundaries are observed in the peripheral regions separating Han populations and their nearby minority nationalities. When only Han populations are included, there is an absence of significant uninterrupted paternal genetic boundaries between Northern Hans and Southern Hans.」……
  146. 146.0 146.1 金力《漢族的遺傳結構:文化傳播伴隨人口擴張》
  147. 147.0 147.1 張鳳環、李輝、黃立群、胡盛平《中原漢族是潮汕漢族父系遺傳成份的主要貢獻者》……中原漢族男性是潮汕漢族父系遺傳成分的主要貢獻者;主成分分析和聚類分析結果顯示潮汕漢族大體上與南方漢族聚類,但在南方漢中更接近閩南、台灣、馬來西亞和新加坡漢族人群;遺傳樹和分子方差分析(AMOVA)結果顯示中國人群傾向於按照其語系分組聚類,而非按照其地理分布,顯示父系遺傳與語言的緊密關聯。這些分析顯示父系遺傳方面,南方和北方人群的界線並不明顯。……總體上,潮汕漢族與南方漢族聚在一起,但相對於其他南方漢族人群,潮汕漢族更接近於閩南、台灣、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漢族。潮汕漢族和這4個人群的遺傳距離D值分別是0.000006,0.000008,0.000008和0.00001。……在北方漢族中,河南漢族與南方漢族的距離(D=0.000009),是潮汕漢族與各北方漢族的遺傳距離中的最小值,這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中原漢和南方漢的親密關係。……
    表3 潮汕人群的融合分析
    ……本研究的結果再次證實之前報導的潮汕人的中原起源,而且顯示中原漢族是潮汕父系遺傳成分的主要貢獻者,說明潮汕漢族和中原漢族有著高度相似的父系遺傳成分。……總之,本研究中我們首次分析了潮汕漢族的父系遺傳結構及與其他中國人群的關係。我們的結果再次驗證了潮汕漢族的父系遺傳成分主要來自中原漢族,而僅一小部分來自南方土著。而且,在父系遺傳方面,中國人群傾向於按照語系進行聚類而非按照地理分布聚類。另外,從Y染色體遺傳標記分析觀察到,南北和北方人群的界線並不明顯。
  148. J.Guilherme Alexandre, Qi Huang, S.L. Marques, A.M. Lopez-Parra, E. Arroyo-Pardo, A. Amorim, L. Alvarez, M.J. Prata《Enriching the knowledge on East Asia populations: Characterization of male lineages from Macau and Shanghai》…………「Further comparative analyses revealed a high degree of population substructure in China, as demonstrated in the MDS plot of RST distances, where it is visible that most of the Han populations (including from Macau and Shanghai) tend to cluster together apart from other non-Han Chinese. Results from SAMOVA analysis also revealed that ethnicity was a major determinant of genetic structure, since the highest level of inter-group differentiation was observed when the majority of Han populations were considered in a group distinct from others containing Tibetan and Muslim populations.」…………「The male genetic pools in Shanghai and Macau were found to be similar to other Han Chinese populations. In Macau, no sign was detected of male mediated Portuguese influence, despite their long lasting presence in the territory.」
  149. 《探尋人類的起源和進化》嚴實指出:「我把他們分別稱為Oα、Oβ和Oγ。這三個大約6000年前的人的後代構成了現在漢族人群的40%以上。之所以很特別,是因為在這三個擴張以前的Y染色體樹的所有分支,都是二叉,而這三個擴張是星狀擴張,即突然從一個人演化出難以分出先後的5~7個支系,而且這5~7個支是都有後代一直延續到現在的。長支或二叉當中的那些古人無數輩的兄弟都沒能傳下男性後代,當時的人口擴張也相對緩慢,只有這幾支幸運兒的後代終於活到了現代。」……「除了譜系樹中三個標記為O3下面的超級祖先,另有兩支也需要關注,一個是C3下面F1144的下游擴張,即C3南支,擴張時間可能比O3的三大簇略早,另一個是O1a1下面F78的下游擴張,年代可能只有4000年不到。這兩支的人口大概也各占了漢族的10%上下,但因為高通量測序時沒有足夠的樣本或有的樣本測序質量不好,尚未能表現出星狀擴張,但我相信如果能擴大測序樣本的數目,也是能找到類似星簇的擴張的。這樣,把這兩支也加上,這五個新石器祖先的後代就能占到漢族及中國人60%的比例了。」
  150. 人類學雜記——10. 漢族中有多少北方民族的血液?
  151. ​Xiaomin Yang, Sarengaowa, Guanglin He, Jianxin Guo, Kongyang Zhu, Hao Ma, Jing Zhao, Meiqing Yang, Jing Chen, Xianpeng Zhang, Le Tao, Yilan Liu, Xiu-Fang Zhang, Chuan-Chao Wang《Genomic Insights Into the Genetic Structure and Natural Selection of Mongolians》…………………「In addition, a small proportion of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al component was detected in all Mongolians and Tungusic speakers. 」…………………「We found that Mongolian subgroups could be modeled as the mixture of EBA_Chemurchek (34–37%) derived from Western Steppe herders (47–55%) and Mongolia’s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related ancestry and Han-related ancestry (63–66%).​​」…………………「The ALDER method based on weighted linkage disequilibrium statistics also provided evidence of population structure within Mongolians. ALDER demonstrated multiple admixture sources from southern populations, Han, Tungusic speakers, and populations harboring Western Eurasian-related ancestry. Overall, the admixture events of Eastern and Western Eurasians occurred in a historic period (∼400–∼1700 years ago), which were consistent with the extensive western-eastern communication along the Silk Road and the western expansion of the Mongol empire. ALDER detected extra admixture events between Tungusic/Turkic/Indo-European speakers and southern populations around ∼170–∼1700 years ago. Intriguingly, the admixture signal from Han was just detected in Mongolian_outer with admixture time ranging from ∼600 to ∼1000 years ago, inferring that the recent Han-related ancestry flowed into the Mongolians during the Late Tang Dynasty to the Yuan Dynasty when the Khitans controlled large areas of the Eastern Steppe and the Khitan empire fell to the Jurchen’s Jin Dynasty, which was then conquered in turn by the Mongols in 1234 CE. Companied by the expedition to the West by Mongol nobles, the flow of people groups was more frequent than ever before in Eurasia in the 13th century. We further performed haplotype-based GLOBETROTTER to obtain a high-resolution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admixture landscaped of three Mongolian subgroups. All targets showed robust signals of west-east admixture. The west-east admixture event in subgroups could be traced back to 29–40 generations, with the inferred majority contributing Eastern Eurasian sources ranging from 77 to 87%. Mongolian_inner derived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from Han-related ancestry, while Mongolian_mid and Mongolian_outer retained Eastern Eurasian ancestry from Northeast Asia.」…………………「The gene flow from Western Eurasian was preliminarily detected in Mongol population of TreeMix-based phylogenetic tree; the ancestral source was finally identified in qpAdm, ranging from 5.6 to 11.6% in those Mongolian subgroups; ALDER and GLOBETROTTER supported that the west-east admixture event was recently estimated in the period ranging from Tang Dynasty to Yuan Dynasty. 」…………………「The proportion of Neolithic hunter-gatherers contributing to Mongolian subgroups increased with the genetic affinity with Mongols; in contrast, the ancestry of Neolithic farmers dedicated to Mongolian subgroups increased with the genetic affinity with Han. 」…………………………「our ALDER results also suggested gene flow from Han into Mongolian during the rise of the Mongol empire. The Han-related ancestry increased with the time transection. Sex-biased patterns of genetic admixture could be informative about gendered aspects of migration, social kinship, and family structure. We observed a clear signal of male-biased Han admixture in the Mongolian population, corresponding to the Y chromosome lineage O2a in some Mongolian individuals.」…………………
  152. Xianpeng Zhang, Guanglin He, Wenhui Li, Yunfeng Wang, Xin Li, Ying Chen, Quanying Qu, Ying Wang, Huanjiu Xi, Chuan-Chao Wang, and Youfeng Wen《Genomic Insight Into the Population Admixture History of Tungusic-Speaking Manchu People in Northeast China》……「We collected a total of 93 peripheral blood samples from unrelated Manchu individuals aged over 58 in different villages in the Xinbin Manchu Autonomous County, Liaoning Province, northeast China. These samples were collected randomly from unrelated participants whose parents and grandparents are indigenous people and have a non-consanguineous marriage of the same ethnical group for at least three generations. The ethnicities of all participates were used as their self-declaration based on their family migration history and corresponding family records.」…………「We observed in the PCA that Liaoning Manchus are genetically different with Turkic-, Tungusic-, and Mongolic-speaking groups in northwest China, Mongolia, and Siberia. Liaoning Manchus clustered closely to northern Han Chinese from Shanxi, Shandong, and Henan Provinces and also to Neolithic northern East Asians from the Yellow River and Western Liao River Basins.」…………「We found that D4, A, and M8 were the dominant maternal lineages, and O2a2b1a2 was the dominant paternal lineage. Those paternal and maternal haplogroups are also dominant in Han Chinese, suggesting the possible gene flow from Han Chinese into the gene pool of Manchus.」…………「In this study, we also found that Liaoning Manchus had a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l with Han Chinese, especially with the northern Han. For example, Manchus had more Sinitic-related ancestry component than other Altaic-speaking populations in ADMIXTURE. We proposed that Liaoning Manchus are an admixture of Han Chinese-related farming populations and local Tungusic-speaking populations in northeast Asia.」…………「we found that Liaoning Manchus have a close genetic relationship and significant admixture signal with Han Chinese. The Manchu population was an exception to the coherent genetic structure of Tungusic-speaking people, probably due to the large-scale population migrations and genetic admixtures in the past hundred years.」
  153. 《Ancient DNA reveals that the genetic structure of the northern Han Chinese was shaped prior to 3,000 years ago》
  154. 154.0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 15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關於第一次全國人口調查登記結果的公報》
    《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關於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主要數字的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關於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數據的公報(第一號)》
    《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第1號)》
    《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1號)》
    《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第二號) ——全國人口情況》
  155.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本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
    第六條
    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當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並登記。
    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第十六條
    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6. 156.0 156.1 156.2 1990年《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生育必須在國家的指導下按計劃進行。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十三條
    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十二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2000年《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三條
    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十二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
    2003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0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八號發布)2011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經鑑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經批准後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六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鑑定為殘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五條
    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過生育服務登記平台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生育登記,免費領取生育登記信息單。
  157. 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31號發布《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章第九條
  158. 158.0 158.1 158.2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88年《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1年《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次修正)1997年《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
    2003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屬農村村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七章 第四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2009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七章 第五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訂)2014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七章 第五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6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子女數。
    第七章 第四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涉及取消證明事項的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禁止違法生育。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子女數。
    第十五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涉及取消證明事項的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的動態調整機制,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一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鑑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併計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時,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涉及取消證明事項的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涉及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2022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的動態調整機制,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一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鑑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併計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時,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159. 1980年《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160. 160.0 160.1 160.2 1988年《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第二個孩子的,可按計劃予以安排: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除執行第七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第二個孩子的,也可按計劃予以安排
    ……………………………….
    (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6年《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2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除執行第八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2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02年《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3年《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2號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等額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161. 161.0 161.1 161.2 1982年《關於計劃生育的若干規定》
    計劃生育的要求
    ……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包括夫婦一方在農村的),除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者外,一對夫婦只准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社員,除特殊情況或確有實際困難,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者外,一對夫婦只准生育一個孩子。……
    第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特殊情況」和「實際困難」。
    「特殊情況」係指: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經縣以上醫療部門會診證明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者; (二)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 (三)婚後多年不育,女方超過三十歲後撫養他人一個孩子又懷孕者; (四)夫婦雙方都是少數民族; (五)夫婦雙方都是歸國華僑。
    「實際困難」係指:
    (一)男到獨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者; (二)久住在地廣人稀、交通不便、自然條件很差的山莊窩鋪者; (三)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者; (四)烈士的獨子; (五)夫婦一方為一等殘廢者; (六)連續三代以上單傳只生一個孩子的家庭; (七)獨子獨女結婚者。
    以上「特殊情況」適應於全省城鄉,「實際困難」只適應於農村。 ……………………………….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0年《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夫妻雙方均為非農業戶籍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申請批准後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定居華僑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1999年《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2008年《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者歸國華僑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者歸國華僑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6年《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8日根據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4年5月29日根據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根據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1年《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現有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遺傳性疾病,經鑑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併計算。
    第二十條
    在國家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之前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受術者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施行復通手術,費用從免費基本避孕服務項目經費中支付。
    第三章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之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之後沒有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六十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八十元的獎勵扶助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二)只有兩個女孩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162. 162.0 162.1 162.2 162.3 (1991年3月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7年《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含合同制人員,下同)和城鎮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是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的,除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9年《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
    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四)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2016年《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條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或者因傷致殘,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前雙方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2年5月25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22年《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生育三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為殘疾的,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併計算。
    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163. 163.0 163.1 163.2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11月2日公布)1988年《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非農業戶籍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第八條
    農業(含漁業)戶籍公民,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和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4年《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非農業戶籍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第八條
    農業(含漁業)戶籍公民,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項規定和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
    (1988年11月2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3月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4年4月15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997年7月30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1997年《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非農業戶籍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第八條
    農業(含漁業)戶籍公民,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項規定和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二號發布)2014年《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一號發布)2016年《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本市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後,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七條
    本市採取財政、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164. 164.0 164.1 164.2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有下例特殊情況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始得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1999年《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始得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5號)2014年《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正。根據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6年《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正。根據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21年《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第十七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165. 165.0 165.1 165.2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吉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少數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允許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現有一個孩子,並已年滿三周歲的。(二)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現有一個孩子,並已年滿七周歲的。
    第七章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妨礙和破壞計劃生育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分別給予經濟、行政、刑事處罰:
    (二)弄虛作假更改民族成份或騙取病殘兒鑑定證明懷孕或生育二胎的。
    ……………………………….
    (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3年《吉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一對夫妻已生(養)育一個孩子,孩子年滿三周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批准,可自願再生育一個孩子;
    (四)夫妻雙方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
    (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7年《吉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一對夫妻已生(養)育一個孩子,孩子年滿三周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批准,可自願再生育一個孩子:
    (四)夫妻雙方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七條
    民族事務部門教育引導少數民族群眾實行計劃生育,了解、反映少數民族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2011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
    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教育引導少數民族群眾實行計劃生育,了解、反映少數民族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四章 第三十條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條
    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教育引導少數民族群眾實行計劃生育,了解、反映少數民族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6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條
    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教育引導少數民族群眾實行計劃生育,了解、反映少數民族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
    公民應當依法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兩個以上子女,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四)戶籍及居住地在邊境縣(市、區)的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五)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
    ……………………………….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21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五條 民族事務部門教育引導少數民族群眾實行計劃生育,了解、反映少數民族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 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條 公民應當依法生育,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已生育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評為三級以上殘疾的;(二)戶籍及居住地在邊境縣(市、區)的;(三)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
    第三十一條 夫妻有生育三個以內個子女意願的,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登記,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材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應當簽署意見,由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再生育條件並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實的,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實的,在二十個工作日辦理。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再生育證明;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給予書面答覆。
  166. 166.0 166.1 166.2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計劃生育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符合計劃生育條件並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計劃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的,憑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批准,發給《一胎計劃生育證》。(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須憑夫妻雙方所在單位證明,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再生一胎計劃生育證》;其中夫妻雙方是農民的,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發證。(三)婚後滿5年不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鑑定,夫妻一方為不孕症,依法收養1個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領取《一胎計劃生育證》。
    未按前款規定生育的,屬計劃外生育。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領取《再生一胎計劃生育證》後,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2年《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當申請領取計劃生育證: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發給《一胎生育證》;(二)夫妻婚後滿5年未懷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領取《一胎生育證》;(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胎的,憑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以及結婚證、戶口簿和生育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其中夫妻雙方是農民的,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發證。
    對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關係形成事實遷移的人員,經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後,可以懷孕並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09年《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八條 實行第一胎生育服務證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證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身份證,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未能及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可以在分娩後的6個月內補領。夫妻婚後滿5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規定領取《生育服務證》。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胎的,憑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以及結婚證、戶口簿和生育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其中夫妻雙方是農民的,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發證。
    對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關係形成事實遷移的人員,經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2014年《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實行第一胎生育服務證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證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身份證,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未能及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可以在分娩後的6個月內補領。夫妻婚後滿5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規定領取《生育服務證》。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胎的,憑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以及結婚證、戶口簿和生育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其中夫妻雙方是農民的,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發證。
    對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關係形成事實遷移的人員,經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6年《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章
    第八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憑夫妻雙方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生育申請表等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後,領取《生育證》。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鑑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復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後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准並公示。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8年《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章
    第八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憑夫妻雙方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生育申請表等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後,領取《生育證》。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鑑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復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後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准並公示。 第七章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計劃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二)重婚生育的。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視為計劃外生育。計劃外生育的,應當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四次修正)2021年《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章
    第八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後可以通過生育服務網上系統辦理生育登記,或者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含電子證照),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
    第九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經鑑定為殘疾的,可以根據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等額再生育。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167. 167.0 167.1 (1982年3月4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2年《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試行)》
    第二章 第八條
    計劃生育要求:
    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本人又有要求,經過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生育間隔至少四年: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再婚夫婦一方未曾生育,另一方只生過一個孩子,又不在身邊的;三、婚後長期不育,已領養一個孩子,而後又懷孕生育的。
    農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限制生兩個孩子。對確有某些實際困難、要求生二胎的夫婦,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生產隊社員民主評議,由公社一級組織按規定的條件審查批准,可有計劃地安排生第二個孩子。但不論那一種情況都不能生第三個孩子。農村安排二胎的具體條件(包括上述三種情況),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指標和當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我省的少數民族,也要提倡計劃生育,在要求上,可適當放寬一些。
    ……………………………….
    (1985年2月4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5年《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三條
    對少數民族計劃生育適當照顧。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有計劃地給予安排。
    ……………………………….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9年《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五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提倡計劃生育,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五號公布)《浙江省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規定》
    根據《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少數民族(除壯族外)計劃生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夫妻雙方均是少數民族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夫妻雙方均是農業戶口的農民、漁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少數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
    (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9月28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 修改<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5年《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五條
    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按《浙江省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規定》執行。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02年《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具體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山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六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68.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處罰辦法
  169. 169.0 169.1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號公布, 1980年2月2日起施行)1980年《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六條
    自治州(縣)的漢族要執行本條例。對少數民族,鼓勵計劃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標。要做好婦幼保健工作,宣傳節育知識。對有節育要求的應給予指導和幫助。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修正)1986年《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有特殊情況的可生育三個子女,嚴禁生育四胎和超計劃生育三胎。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
    (一九八○二月二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三十號發布)1992年《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二條
    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公民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配偶、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戶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具體要求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1997年《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二條
    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公民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配偶、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戶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具體要求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四次修正)1998年《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規定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 港澳台同胞、外國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戶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訂。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三次修訂。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進行第五次修正)1999年《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規定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 港澳台同胞、外國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戶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為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08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為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4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為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2015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根據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2016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根據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18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具體工作。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生育的,由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根據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2019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具體工作。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生育的,由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根據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根據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八次修正)2020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具體工作。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生育的,由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根據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根據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八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九次修正)2021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後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經有關部門依法鑑定,其中有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個子女。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有關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70. 170.0 170.1 170.2 (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1992年《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一對夫妻應當只生育一個孩子。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經申請,縣(含自治縣、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按照規定的生育間隔,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市病殘兒鑑定小組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四)再婚前一方喪偶生育子女在兩個以內,另一方未生育的;(五)雙方均為農民,其中一方是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女方是農民,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七)雙方或女方是農民,並且只有一個女孩的;(八)雙方均為農民,並且只有一個女孩的;(九)同胞兄弟兩人以上均為農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十)農民中的有女無兒戶,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個孩子的;(十一)雙方均為農民,其中一方殘廢,相當於殘廢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十二)雙方均為海島常住居民,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十三)經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
    符合前款規定準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生育證作廢,並不再發給生育證,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懷孕後無正當理由,擅自進行引產的;(二)生育後自報嬰兒死亡,無確鑿證據證明死亡和死亡原因的。
    ……………………………….
    (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1997年《遼寧省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且女方達到再生育年齡,經申請,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女方是農民,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八)雙方均為農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
    ……………………………….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4年《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只有一個子女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戶口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農村居民)的;(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鑑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18年《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鑑定。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第二十條 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由本人自願選擇醫學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第三十五條 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以及與港澳台同胞、外國公民結婚的我國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以及與港澳台同胞、外國公民結婚的我國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71. 171.0 171.1 171.2 (1984年7月14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198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若干暫行規定》
    三、在我省境內定居的少數民族(除壯族外),包括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鄉居民,允許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四、少數民族(除壯族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申請,鄉、鎮審核,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三個孩子。
    ⒈夫婦已有兩個孩子,其中有一個是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⒉夫婦都是獨生子女的;⒊再婚夫婦一方是初婚,新組成的家庭只有兩個孩子的。
    凡是批准生育三個孩子的,生育間隔必須滿四周年。
    五、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夫婦在結婚時商定所生子女為少數民族的,適用本暫行規定;商定所生子女為漢族的,不適用本暫行規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1991年《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少數民族(除壯族外)一對夫妻,雙方均為農民或者在少數民族鄉、村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城鎮居民,可以有計劃生育兩個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二)兩個孩子中有一個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三)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計不超過兩個的。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且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生育限量的規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少數民族(除壯族外)一對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或者在少數民族鄉、村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城鎮居民,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二)兩個孩子中有一個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生育兩個孩子。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所生孩子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規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2002年《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二)夫妻雙方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或者工作滿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二)兩個子女中有一個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2年《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二)夫妻雙方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或者工作滿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二)兩個子女中有一個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四次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14年《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二)夫妻雙方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或者工作滿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二)兩個子女中有一個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6年《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九條
    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7年《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九條 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22年《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併計算。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生育子女。
    第十一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殘疾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172. 199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幾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2月1日施行《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章第十條(四)(五)、第十四條
  173. 173.0 173.1 173.2 (1989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少數民族也應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其中滿族須夫妻雙方均為農民)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生育。
    ……………………………….
    (1994年5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已生育一個子女並年滿四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或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按照間隔四年的規定生育兩個子女,第二個子女年滿四周歲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生育第三個子女。
    ……………………………….
    (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18日通過,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1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少於4年:
    (四)夫妻雙方均為全國1000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五)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按間隔4年的規定生育2個子女,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生育間隔不少於4年,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5年《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18年《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二條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二)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三)經市(地)政府(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四)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二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二)三個子女中有殘疾兒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確保實現國家確定的投入目標。建立多渠道的籌資體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174. 174.0 174.1 (1984年8月17日)《安徽省實行計劃生育若干規定》
    第二章 第五條
    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的安排:
    六、夫妻雙方均是少數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1988年《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七、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訂)1992年《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推行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七)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訂。根據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5年《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推行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七)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
    1999年《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八條 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4年《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公布)2011年《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三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四十五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 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2021年《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現有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鑑定為殘疾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175. 175.0 175.1 175.2 175.3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0年《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
    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符合本條例規定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禁止生育第三個孩子。
    第十九條
    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外,夫妻均系少數民族,一方是農民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夫妻均系農民,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劃歸大庸市管轄的地方,適用前款規定。
    ……………………………….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9年《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符合本條例規定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孩子,禁止生育第三個孩子。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夫妻均系少數民族,一方是農民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夫妻均系農民,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劃歸張家界市管轄的地方,適用前款規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3年《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外,夫妻均系少數民族,一方是農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夫妻均系農村居民,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劃歸張家界市管轄的地方,適用前款規定。
    ……………………………….
    (根據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7年《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外,夫妻均系少數民族,一方是農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夫妻均系農村居民,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劃歸張家界市管轄的地方,適用前款規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外,夫妻均系少數民族,一方是農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夫妻均系農村居民,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劃歸張家界市管轄的地方,適用前款規定。
    ……………………………….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16年《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妊娠的,應當從重徵收;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三章
    第十二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鑑定為殘疾且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176. 176.0 176.1 176.2 (1989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按計劃予以批准:
    (三)是少數民族的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計劃生育變通規定,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
    (1989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7年《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按計劃予以批准:
    (三)是少數民族的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計劃生育變通規定,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2002年《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數民族的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的城鎮居民,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輸卵(精)管結紮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的優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5年《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數民族的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的城鎮居民,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三條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的優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三)一方系少數民族的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的城鎮居民,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第四章 第三十三條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的優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 夫妻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
    第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優待。
    ……………………………….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21年《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現有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遺傳性疾病,經鑑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177. 1989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的《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章第十二條(三);第七章第四十六條
  178. 178.0 178.1 178.2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3年《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六章 第四十七條
    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自治州、自治縣的計劃生育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六章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自治州、自治縣的計劃生育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2002年《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條例名稱修改為《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4年《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16年《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十五條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以及夫妻一方為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外國公民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 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數分別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21年《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
    第三章
    第十三條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二)有子女按規定鑑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第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家庭,在涉農貸款、以工代賑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179. 179.0 179.1 179.2 1989年《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有計劃地再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9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六、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夫妻雙方均為全國1000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7年《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計劃地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1000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1年《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計劃地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1000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2003年《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5年《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6年《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實行免費登記服務制度。
    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條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生育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準各一次性徵收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是農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五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二)因非婚姻關係生育子女的,按雙方子女總數計算子女數,比照本條第(一)項標準徵收。
    ……………………………….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2021年《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的三個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認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數量的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併計算。
    第十九條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生育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80. 180.0 180.1 180.2 (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年《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國家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十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計劃再生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二)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三)夫妻一方系喪偶者,一方系未育者;(四)夫妻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一方系未育者;(五)夫妻一方系華僑、歸僑或從港、澳、台來本省定居,只有一個孩子的;(六)夫妻婚後五年未育,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診斷為喪失生育能力的,按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可收養一個孩子,或允許其只生一個孩子的兄弟姐妹中的一個再生一個,由其領養其中的一個孩子。夫妻婚後五年未育,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診斷為不孕症者,經過批准收養一個孩子後,自己又懷孕的;(七)夫妻一方為兩代獨子女,或夫妻均為獨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八)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九)夫妻一方專業從事海洋捕撈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的人員,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農業人口可按計劃再生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二)夫妻中男方兄弟兩個及兩個以上只有一個生育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三)有女無兒戶,一女招婿(負責贍養老人),只有一個女孩的;(四)一子一女戶,其子只有一個女孩的;(五)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區劃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戶口在城鎮,女方常住戶口在農村的,可按本條執行。
    第十七條
    凡符合前兩條規定,女方達晚育年齡三年後(第十五條第六項除外),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除前兩條規定外,遇有特殊情況,申請再生一個孩子的,由省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
    (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6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國家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十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計劃再生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縣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二)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三)夫妻一方系喪偶者,一方系未育者;(四)夫妻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一方系未育者;(五)夫妻一方系華僑、歸僑或從港、澳、台來本省定居,只有一個孩子的;(六)夫妻婚後五年未育,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診斷為不孕症者,經過批准收養一個孩子後,自己又懷孕的;(七)夫妻一方為兩代獨子女,或夫妻均為獨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八)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人口可按計劃再生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二)夫妻中男方兄弟兩個及兩個以上只有一個生育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三)有女無兒戶,一女招婿(負責贍養老人),只有一個女孩的;(四)一子一女戶,其子只有一個女孩的;(五)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區劃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六)夫妻一方專業從事海洋捕撈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的人員,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戶口在城鎮,女方常住戶口在農村的,可按本條執行。
    第十七條
    凡符合前兩條規定,女方達晚育年齡三年或者再婚家庭女方為未育的在達到晚婚年齡後,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除前兩條規定外,遇有特殊情況,申請再生一個孩子的,由省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鑑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
    (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3日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發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4年《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鑑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二)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三)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只有一個孩子的;(四)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六)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二)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三)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四)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五)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鑑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並予以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省、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證明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第六章
    第四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中,有子女被鑑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 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181.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第三章第十一條(四)
  182. 182.0 182.1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1990年《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6年《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1997年《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修正)2014年《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人結婚後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華僑、歸僑、僑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再生育申請表,並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材料。(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表及本條例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並將受理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三)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再生育告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證明;(二)戶籍證明;(三)婚姻狀況證明;(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供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的鑑定材料。
    ……………………………….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條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再生育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人結婚後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華僑、歸僑、僑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再生育申請表,並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材料。(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表及本條例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並將受理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健康部門。(三)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再生育告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證明;(二)戶籍證明;(三)婚姻狀況證明;(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五)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的鑑定材料。
  183. 183.0 183.1 183.2 (1987年7月16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貴州省計劃生育試行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3)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八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符合第七條各款規定之一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2)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第九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孩子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
    ……………………………….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條例>的決定》修訂,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2002年《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三十一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正)2009年《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2014年《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2016年《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三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台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六章
    第七十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鑑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鑑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鑑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鑑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並賠償相應損失。
    ……………………………….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據2018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18年《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
    第二十八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三章
    第三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台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六章
    第七十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鑑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鑑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鑑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鑑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並賠償相應損失。
    ……………………………….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據2018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1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七次修正)2021年《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診斷為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台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84. 184.0 184.1 184.2 184.3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劃生育辦法》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按法定年齡推遲三年,即漢族公民男25周歲、女23周歲,少數民族公民男23周歲、女21周歲結婚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女性按計劃生育的為晚育。
    第十六條
    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只准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只准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本人申請,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經地州級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鑑定,漢族居民生育的第一個子女,少數民族生育的第一或第二個子女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漢族再婚夫妻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再婚夫妻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三)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和因公或意外事故嚴重致殘的;(六)華僑歸國不滿六年或夫妻一方現仍僑居國外的。
    第十七條
    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農牧民夫妻,經本人申請,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可再生育一個子女:(一)漢族夫妻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或少數民族夫妻生育的三個子女中,有患非遺傳性病殘,經地州級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少數民族夫妻有女無男的;(三)漢族再婚夫妻雙方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少數民族再婚夫妻雙方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第十八條
    吉木薩爾、奇台、阜康、米泉、呼圖壁、瑪納斯、烏魯木齊縣和昌吉市的漢族農牧民一對夫妻,除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外,只准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的,執行少數民族生育規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
    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可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少數民族夫妻終身只生育兩個子女的,可申請領取《計劃生育光榮證》(以下簡稱「兩證」)。「兩證」由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核發。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3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少生優生。
    漢族公民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少數民族公民男年滿23周歲,女年滿21周歲初婚的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後初次生育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
    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漢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本條例施行前,按當時生育政策達到生育子女數的夫妻,不適用前款規定。
    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
    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三周年。
    部分邊遠牧區執行前款規定確有困難的,經自治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放寬。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光榮證》由女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保健費合計不超過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少生優生。
    漢族公民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少數民族公民男年滿23周歲,女年滿21周歲初婚的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後初次生育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
    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漢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本條例施行前,按當時生育政策達到生育子女數的夫妻,不適用前款規定。
    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
    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三周年。
    部分邊遠牧區執行前款規定確有困難的,經自治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放寬。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光榮證》由女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保健費合計不超過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6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少生優生。
    漢族公民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少數民族公民男年滿23周歲、女年滿21周歲初婚的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後初次生育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
    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漢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本條例施行前,按當時生育政策達到生育子女數的夫妻,不適用前款規定。
    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達到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子女數,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七條
    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光榮證》由女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保健費合計不超過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6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的《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少生優生。
    漢族公民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少數民族公民男年滿23周歲、女年滿21周歲初婚的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後初次生育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
    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漢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達到規定的子女數,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七條
    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兩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以下統稱《光榮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保健費合計不超過十六周年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四次修正)201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補充規定》收養的子女計入現家庭子女數。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補充規定》,城鎮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二十一條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數已達到規定的計劃生育數的,不得再生育。
    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漢族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含收養)一個子女和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含收養)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以下統稱光榮證)。在國家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對城鎮居民不再發放《光榮證》。農村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含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光榮證》由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領取《光榮證》的家庭按照規定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
    第六章
    第四十五條 違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實際收入超過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徵收撫養費外,按其超出部分數額的1-2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四次修正。2022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2022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自治區實施各民族統一的計劃生育政策。
    自治區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三章
    第十四條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夫妻生育子女應當綜合考慮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和家庭發展等因素。
    夫妻現有的三個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遺傳性疾病,經評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可以等額再生育。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子女數。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獲得《光榮證》的家庭,繼續享受保健費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單位各給予加發本人工資百分之五的獎勵金,或者各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列入社會救濟對象的,優先發放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獲得《光榮證》的家庭,繼續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獎勵,承包土地和劃分宅基地時優先優惠,優先列為農業生產重點扶持對象等優惠政策。列入社會救濟對象的,優先發放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185. 185.0 185.1 185.2 (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九號)1998年《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八章 第六十三條
    民族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可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自治縣的計劃生育辦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1年《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八章 第六十三條
    民族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可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自治縣的計劃生育辦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或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
    (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2005年《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或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
    (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2012年《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或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
    (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
    2016年《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女方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生育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是經醫學干預後,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但是復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必要時,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技術鑑定以查清事實,當事人應當配合。
    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技術鑑定費用以及當事人由此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七章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接受技術鑑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第五十九條 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3月31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根據202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經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鑑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186. 186.0 186.1 186.2 (1990年12月22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2日頒布1991年4月1日起實施)1991年《雲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非農業人口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織鑑定,患不孕症婚後五年以上沒有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以後又懷孕的;(三)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四)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五)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且回國時間不滿六年的。
    第十條
    農業人口普遍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少數民族在計劃上優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人口稠密、生態惡化的地區要從嚴控制。
    第十一條
    邊境縣(市)和執行邊境政策的縣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非農業人口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確有實際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二)農業人口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確有特殊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孩子。
    ……………………………….
    (1990年12月22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1997年《雲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非農業人口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織鑑定,患不孕症婚後五年以上沒有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以後又懷孕的;(三)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四)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五)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且回國時間不滿六年的。
    第十條
    農業人口普遍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少數民族在計劃上優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人口稠密、生態惡化的地區要從嚴控制。
    第十一條
    邊境縣(市)和執行邊境政策的縣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非農業人口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確有實際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二)農業人口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確有特殊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孩子。
    ……………………………….
    (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九條
    提倡農業人口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區、人口稠密或者生態惡化地區實施前款規定應當從嚴控制,具體辦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少數民族農業人口在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提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
    (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2015年《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二)夫妻雙方結婚滿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三)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內地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現居住在本省的;(四)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獨生子女,指一對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農村居民,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九條
    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已生育二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
    (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6年《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已生育二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性別選擇;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為達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醫學技術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
    (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已生育二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性別選擇;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為達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醫學技術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
    (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2年1月17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欠發達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經費,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禁止截留、剋扣、挪用計劃生育經費。
  187. 187.0 187.1 (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9年10月9日頒布施行)1989年《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確有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由本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縣、自治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准。
    嚴禁生育第三胎或超計劃生育第二胎。
    第十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含漢族地區的民族鄉、村)的少數民族農村人口,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確有困難,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縣、自治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孩子。嚴禁生育第四胎或超計劃生育第三胎。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含漢族地區的民族鄉、鎮)的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壯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者,按下列規定處罰:
    (六)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公民違反計劃生育的處罰,按漢族地區放寬一胎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
    (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5年《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特殊情況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由本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縣、自治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不得生育第三個子女或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一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含漢族地區的民族鄉、村)的少數民族農村人口,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確有特殊情況,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縣、自治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不得生育第四個子女或計劃生育第三個子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含漢族地區的民族鄉、鎮)的城鎮人口,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壯族)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五章 第三十條
    計劃外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農村人口(包括少數民族農村人口)計劃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少數民族人口計劃外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夫妻各自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農村勞動力月平均收入的一倍金額徵收夫妻雙方的計劃外生育費;計劃外生育第三個子女(少數民族人口計劃外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夫妻各自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農村勞動力年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金額徵收夫妻雙方的計劃外生育費;如再計劃外生育的,按照計劃外生育第三個子女(少數民族人口計劃外生育第四個子女)的徵收金額,每多生一個子女加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夫妻一方是城鎮人口,另一方是農村人口的,按各自一方所在地計劃外生育費徵收辦法徵收。
    國家幹部、職工(包括少數民族職工)計劃外生育第二個或者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其所在單位還應給予夫妻雙方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其中對超計劃生育第二個或者第二個以上的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提倡農村居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農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在女方懷孕前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定安排,發給生育服務證,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農村居民離婚或者喪偶後再婚,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或者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協議或者依法判決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村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城鎮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經省或者設區的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離婚後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協議或者依法判決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三)喪偶後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經縣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鑑定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五)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條 提倡農村居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農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在女方懷孕前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定安排,發給生育服務證,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農村居民離婚或者喪偶後再婚,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或者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協議或者依法判決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村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城鎮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村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且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育兩個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村民委員會轉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前款的生育規定執行;三年後依照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夫妻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的生育,外國公民的生育,以及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村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且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育兩個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村民委員會轉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前款的生育規定執行;三年後依照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夫妻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的生育,外國公民的生育,以及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二件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三章
    第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二)有子女經鑑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併計算。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夫妻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的生育,外國公民的生育,以及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188. 188.0 188.1 188.2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8日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青海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已生育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單位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的;(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並經縣(市、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核實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五)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華僑或歸僑的;(六)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有婚史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七)夫妻有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的。
    第十四條
    農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根據當地人口密度、自然資源、經濟條件,有計劃地安排生育。
    農村的少數民族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五條
    牧業區的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雙方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經縣(市、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發給《獨生子女證》: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少數民族或經過批准生育兩個子女,夭亡一個後不再生育的;(四)無子女夫妻合法抱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第八章 第四十九條
    西安市和各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東行署可以依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0年《青海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已生育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單位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的;(三)婚後5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並經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核實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五)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華僑或歸橋的;(六)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有婚史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七)夫妻有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第十四條
    農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根據當地人口密度、自然資源、經濟條件,有計劃地安排生育。
    農村的少數民族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五條
    牧業區的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雙方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經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審查,發給《獨生子女證》: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少數民族或經過批准生育兩個子女,夭亡一個後不再生育的;(四)無子女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第八章 第五十條
    西寧市和各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東行署可以依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3年《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死亡或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養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三)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四)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的;(五)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的;(六)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華僑或者歸僑的;(七)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四條
    農村一對夫妻生育過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根據當地人口密度、自然資源、經濟條件,有計劃地安排生育。
    農村少數民族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二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應當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第十三條第(一)、(三)項規定的26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和符合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已婚婦女,不受生育間隔時間規定的限制。
    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夫妻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給予一千元獎勵。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6年《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本條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的,婚後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後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條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夫妻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給予一千元獎勵。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本條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的,婚後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後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條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夫妻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給予一千元獎勵。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預算管理條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本條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的,婚後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後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條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夫妻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給予一千元獎勵。
    ……………………………….
    (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預算管理條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重點扶持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專項資金。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三章
    第十三條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併計算子女數:
    (一)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二)夫妻已經合法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患有非遺傳性疾病,經鑑定為殘疾的;(三)依法收養子女的;(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障措施。
  189. 189.0 189.1 189.2 (1988年9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8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補充規定。根據1994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正)199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非農業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審查,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第一個孩子經地、市以上殘疾鑑定小組確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的革命殘廢軍人,以及其他人員因公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三)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五)夫妻雙方為瑤、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萬以下人口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
    農業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一)至(五)項規定之一,或者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
    (1988年9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8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補充規定。根據1994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非農業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審查,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第一個孩子經地、市以上殘疾鑑定小組確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的革命殘廢軍人,以及其他人員因公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三)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五)夫妻雙方為瑤、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萬以下人口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
    農業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一)至(五)項規定之一,或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
    (2002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地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非遺傳性疾病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業人口,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生育一個女孩的;(二)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多女戶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三)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並確診,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四)定居在靠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持有邊境居民證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的。
    ……………………………….
    (2002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非遺傳性疾病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業人口,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生育一個女孩的;(二)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多女戶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三)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並確診,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四)定居在靠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持有邊境居民證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的。
    ……………………………….
    2012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是獨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是五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是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四)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婚後不育,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並確診為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要求生育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是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三)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四)婚後不育,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並確診為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要求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過的;(四)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因傷致殘,經依法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六)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過的;(四)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因傷致殘,經依法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六)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0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過的;(四)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因傷致殘,經依法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六)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0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3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2022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再生育:
    (一)有子女死亡或者經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可以等額再生育;(二)夫妻雙方戶籍和居住地均在邊境縣(市、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190. 1992年《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章 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漢族按《婚姻法》規定的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區內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按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條例》規定的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二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第七條
    凡在藏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及家屬(含城鎮居民和戶口落農村者)均按國家對幹部、職工及城鎮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證明允許生育第二胎:
    1.第一個孩子經地(市)級醫療鑑定部門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2.夫婦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3.夫婦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後五年以上),合法抱養他人一個孩子後又懷孕要求生育的;4.夫婦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殘疾的;5.漢族幹部、職工與區內藏族其他少數民族通婚的;以上1、2、4、5種情況生育第二胎必須間隔三年以上,女方已達到35歲的,不受生育間隔限制。
    (二)再婚夫婦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申請批准允許再生育一胎。
    1.再婚雙方合計只帶一個孩子的;2.喪偶再婚時帶二個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的。
    (三)進藏工作區外少數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規定辦理。如原籍無特殊規定,則按漢族幹部、職工的要求對待。
    (四)漢族與區內少數民族通婚的後代,可按本人檔案中填寫的民族對待。本人民族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第八條
    區內藏族幹部、職工及其戶口在單位的家屬城鎮居民,一對夫婦可有間隔地生育兩個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須間隔三年以上。嚴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婦已有兩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有關部門鑑定允許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個孩子經鑑定屬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2.再婚夫婦合計只帶有兩個孩子的;3.夫婦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殘疾的;4.喪偶再婚時帶有三個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為初婚或未有生育過的。
    第九條
    在腹心農牧區,堅持教育為主、自願為主、提供服務為主的原則,提倡少生、優生和有間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個孩子的夫婦不再生育。先開展宣傳試點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廣施行。
    第十條
    在邊境農牧區的鄉(區)和門巴族、珞巴族以及夏爾巴人,(人旁加登)中,暫不提倡生育指標,但必須大力宣傳《婚姻法》,推廣新法接生,進行合理生育、優生優育科學知識宣傳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質。
    第四章 第三十條
    區內藏族等少數民族幹部、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孩子經醫院證明和單位批准到區外就診治療,其往返路費和醫療費憑醫院收據由夫婦所在單位各報銷一半。醫療費實行包幹的應酌情給予補貼。孩子入托(園)費憑收據由父母所在單位各報銷一半。屬個人消費部分不予報銷。
    第三十一條
    實行晚育並在孩子出生五個月內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允許享受產假一年(從休息之日計算,臨近休假者一併計算,不另批假期),產假前六個月享受全工資,後六個月享受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地區補貼、工齡(護齡等)工資的65%,其他各項補貼照發。
    凡區內藏族等少數民族幹部、職工夫婦雙方自願終身只生育兩個孩子並且保證不生育第三個孩子的,每胎可享受產假四個月,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
    在藏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及戶口在單位的家屬超計劃生育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超計劃生育一胎,徵收計劃外生育費3000元,並勸做絕育手術,停發女方產假期間全部工資(女方如無固定職業則扣發男方三個月工資),不得報銷去內地生育的往返路費和住院接生費,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應,夫婦三年內不享受獎金包括獎勵工資,亦不提職、不提級、不得評為先進,並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作上述處理後憑單位和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入戶(註明超生)手續。(二)超計劃生育二胎,徵收計劃外生育費5000元,夫婦雙方各降一級(職),六年內不提職(職務、職稱)、不提級、不得評為先進;不享受獎金(包括獎勵工資)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應,不報銷去內地生育的往返路費和住院接生費。責令夫婦一方做絕育手術並給予行政處分。作上述處理後憑單位和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入戶(註明超生)手續。(三)計劃外生育費可一次或一年內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時,可由單位按本人工資的60%逐月扣除,直至補清款額。(四)超生子女滿六周歲前,一律憑超生戶口只供應成本價糧油,亦不報銷醫藥費、保育費及路費,包括送內地治療的陪送人員的路費、住宿費。(五)超生子女死亡後所交計劃外生育費一律不退還,並不准補生,從死亡當月取消「不提職、不提級、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的處罰。(六)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又超生者,停止並追回已享受的一切優待費,並按超生的有關規定處罰。已享受產假一年者另扣發女方四個月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地區補貼、工齡工資)。
    第三十四條
    區內藏族等其它少數民族幹部、職工超計劃生育的應給予以下處罰:
    (一)超計劃生育一胎,徵收計劃外生育費500元(一方無固定職業者徵收300元),夫婦兩年內不提級、不提職、不享受獎金(含獎勵工資)。(二)超計劃生育二胎,徵收計劃外生育費1000元(一方無固定職業者徵收600元),夫婦三年內不提級、不提職、不享受獎金(含獎勵工資),亦不得評為先進,並勸夫婦一方做絕育手術。(三)計劃外生育費收繳辦法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四)做上述處理後,憑單位和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入戶手續(註明超生)、超生子女滿六周歲前只供應成本價糧油。
    第四十條
    流動人員未持有原籍發給的《生育證》在我區生育者罰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罰款外,責令一方做絕育手術。否則,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執照,公安部門註銷暫住證,限期返回原籍,並通知原籍計劃生育部門。
  191. 191.0 191.1 191.2 (1986年8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86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晚婚、晚育。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少數民族男二十三周歲以上,女二十一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
    婦女(含少數民族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
    第二章 第三條
    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婦只准生育一個孩子。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核實,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以再生一個孩子:
    1、夫婦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的;2、婚後五年不育,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3、第一個孩子經市、縣非遺傳性殘疾兒童鑑定組鑑定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4、夫婦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5、夫婦雙方或一方是歸國華僑的;6、夫婦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7、夫婦一方患非遺傳性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8、經自治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嚴格審查、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四條
    提倡農民一對夫婦生一個孩子,最多生兩個。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涇源、彭陽、鹽池、同心八縣少數民族農民,一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最多生三個。
    夫婦一方為幹部、職工、城鎮居民,一方為農民(包括少數民族農民),提倡生一個孩子,最多生兩個。
    農民已有兩個孩子都有非遺傳性殘疾,經市、縣非遺傳性殘疾兒童鑑定組鑑定,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允許再生一個。
    第五條
    再婚夫婦再婚前,原各生有一個孩子(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民,一方原生有一個孩子,另一方原生有兩個孩子者),再婚後不能再生。
    第三章 第八條
    十四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經父母申請,所在單位(農村經鄉、鎮政府、城市經街道辦事處)核實,報縣一級計劃生育部門備案,發給《獨生子女證》,享受以下優待:
    7、農村在調整土地時對獨生子女家庭按兩個孩子(山區八縣農村少數民族農民按三個孩子)分配責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四章 第十四條
    除第五條第二款的情形外,再婚夫婦一方原生有兩個孩子(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民一方有三個孩子),另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的,如又生一個孩子,只對原生有孩子的一方按超計劃生育處罰。
    ……………………………….
    (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七條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嚴禁計劃外生育。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少數民族男二十三周歲以上、女二十一周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八條
    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婦只准生育一個孩子。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婦,經雙方申請,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後,可以再生一個孩子:
    (一)夫婦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二)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縣級以上醫療衛生單位鑑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滿三十周歲以上,並經法定公證程序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三)第一個子女經縣級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組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四)夫婦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五)夫婦雙方或一方為歸國華僑,在本自治區境內定居的;(六)夫婦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第九條
    提倡農民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最多生兩個。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涇源、彭陽、鹽池、同心八縣少數民族農民,一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最多生三個。
    一方為幹部、職工、城鎮居民,一方為農民(包括南部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民)提倡生一個孩子,最多生兩個。
    農民已有兩個孩子都有非遺傳性殘疾,經縣級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組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允許再生一個。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婦,經雙方申請,單位核實,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後,可以再生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再婚,有一個孩子,另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的;(二)三十周歲以上的未婚者與已有兩個孩子的喪偶者結婚的;(三)南部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民再婚前雙方各有一個孩子或一方有兩個孩子、另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
    十四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由父母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實,縣級計劃生育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父母及其子女享受以下優待和獎勵:
    (四)農村在有條件時對獨生子女家庭按兩個孩子(南部山區八縣農村少數民族農民按三個孩子)分配責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七章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行政措施,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
    (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六條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凡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少數民族男二十三周歲以上、女二十一周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禁止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准生育一個子女。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雙方申請,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再生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二)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鑑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滿三十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例外);(三)第一個子女經行署(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組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四)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為歸國華僑或者從港、澳、台來本自治區定居的;(六)男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第八條
    提倡農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最多生兩個。
    農民已有的兩個子女都有非遺傳性殘疾,經行署(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組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由夫妻雙方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再生一個。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涇源、彭陽、鹽池、同心八縣少數民族農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最多生三個。
    一方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一方為農民(包括前款規定的南部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民)提倡生一個子女,最多生兩個。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雙方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單位)核實,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再生一個子女:
    (一)一方為再婚,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為未生育過的;(二)三十周歲以上的未婚者與已有兩個子女的喪偶者結婚的;(三)南部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民再婚前雙方各有一個子女或者一方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為未生育過的。
    ……………………………….
    (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中計劃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200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少數民族男二十三周歲以上、女二十一周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民的,只能生育一個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二)患有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三)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組織的鑑定,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兒,適宜再生育的;(四)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為歸國華僑或者從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來自治區定居的;(六)男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第十五條
    提倡農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最多生兩個。
    農民已有兩個子女,但都患有非遺傳性殘疾,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組織的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一個。
    固原市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最多生三個。
    自治區內移民搬遷戶執行遷入地生育的規定。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的,一方已有一個子女,但另一方為未生育的;(二)三十周歲以上的未婚者與已有兩個子女的喪偶者結婚的;(三)再婚前雙方都生育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四)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民,再婚前雙方各有一個子女或者一方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為未生育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農村計劃生育戶以下優待:
    (一)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民夫妻按政策可以生育三個子女而自願少生一個子女的,在自願實行永久性節育措施後,給予一次性獎勵,其獎勵措施逐步在山區八縣漢族農民夫妻中推行
    ……………………………….
    (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中計劃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0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個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二)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四)經鑑定,第一個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五)男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農墾系統職工執行城鎮居民生育規定。
    第十八條
    提倡農村居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最多生育兩個。
    農村居民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均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最多不超過三個。
    自治區內移民搬遷戶,執行遷入地生育規定。
    第二十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的;(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為合法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喪偶者;(三)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隨新組合家庭生活,經鑑定,該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四)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兩個子女都跟隨同一個新組合家庭生活,經鑑定,這兩個子女均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五)再婚前雙方都生育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六)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再婚前雙方各有一個子女或者一方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為未生育的。
    ……………………………….
    (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中計劃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4年9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個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二)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四)經鑑定,第一個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五)男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農墾系統職工執行城鎮居民生育規定。
    第十八條
    提倡農村居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最多生育兩個。
    農村居民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均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最多不超過三個。
    自治區內移民搬遷戶,執行遷入地生育規定。
    第二十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二)再婚前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三)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妻,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四)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的;(五)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為合法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喪偶者;(六)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隨新組合家庭生活,經鑑定,該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七)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兩個子女都跟隨同一個新組合家庭生活,經鑑定,這兩個子女均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八)再婚前雙方都生育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九)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再婚前雙方各有一個子女或者一方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為未生育的。
    ……………………………….
    (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中計劃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4年9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二)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
    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地移民搬遷到自治區區域內的其他縣(市、區)的,自戶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戶籍地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的。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雙方戶籍所在地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一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生育規定執行。
    ……………………………….
    (1982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規定》。1986年8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中計劃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9月29 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 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9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1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1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二)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
    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地移民搬遷到自治區區域內的其他縣(市、區)的,自戶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戶籍地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的。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雙方戶籍所在地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一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生育規定執行。
    ……………………………….
    (1982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規定》。1986年8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中計劃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9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9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1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0年6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20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二)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
    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地移民搬遷到自治區區域內的其他縣(市、區)的,自戶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戶籍地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的。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雙方戶籍所在地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一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生育規定執行。
    ……………………………….
    (1982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規定》。1986年8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中計劃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9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 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9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6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1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202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二)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
    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地移民搬遷到自治區區域內的其他縣(市、區)的,自戶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戶籍地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的。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雙方戶籍所在地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一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生育規定執行。
    ……………………………….
    (1982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規定》。1986年8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中計劃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9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 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9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1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20年6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1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八次修正)202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併計算。
    第二十四條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雙方戶籍所在地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五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生育規定執行。
  192. 192.0 192.1 192.2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0年《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盟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婚後八年(晚婚者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三)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國營、集體礦工連續工作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此項工作的;(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有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六)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特殊批准的。
    第十條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非城鎮戶籍的蒙古族公民,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十一條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不准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四條
    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漢族公民,生育間隔期不得少於四年。少數民族公民生育間隔期不得少於三年。
    第二十五條
    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應當採取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當中止妊娠。
    已有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必須採取節育措施;已有兩個子女、蒙古族已有三個子女的夫妻,有一方應當做絕育手術。
    ……………………………….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1995年《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盟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國有煤礦企業職工,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此項工作的;(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一方殘疾,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第十條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十一條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以外的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不准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三條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漢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原生育過兩個子女均屬計劃內的;(二)少數民族公民,一方原計劃內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育的;(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第十四條
    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漢族公民,生育間隔期不得少於四年。
    少數民族公民生育間隔期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章 第二十五條
    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應當採取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當中止妊娠。
    已有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必須採取節育措施;已有兩個子女、蒙古族已有三個子女的夫妻,有一方應當做絕育手術。
    ……………………………….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1999年《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 第九條
    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盟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國有煤礦企業職工,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此項工作的;(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一方殘疾,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第十條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十一條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以外的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不准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三條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漢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原生育過兩個子女均屬計劃內的;(二)少數民族公民,一方原計劃內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育的;(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第十四條
    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漢族公民,生育間隔期不得少於四年。
    少數民族公民生育間隔期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章 第二十五條
    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應當採取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當中止妊娠。
    已有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必須採取節育措施;已有兩個子女、蒙古族已有三個子女的夫妻,有一方應當做絕育手術。
    ……………………………….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2002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國有煤礦企業職工,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此項工作的;(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一方殘疾,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六)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第十九條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
    其他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第二十條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漢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二)少數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漢族公民,生育間隔期應不少於四年;少數民族公民生育間隔期應當不少於三年。
    女方年滿二十四周歲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生育間隔期應當不少於二年。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是兩個民族的,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規定。
    ……………………………….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2008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8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婚後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三)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仍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一方殘疾,相當於殘疾軍人五級以上標準的;(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六)夫妻雙方均在國有農牧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不享有城鎮社會保障待遇,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
    第十八條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
    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二)夫妻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判隨原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三)夫妻雙方再婚前一方喪偶,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都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適用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二)夫妻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為由已批准生育過一個子女的,不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條
    涉境外人員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夫妻雙方是兩個民族的,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規定。
    ……………………………….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8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尊重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的生育意願。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四)蒙古族公民,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條
    涉境外人員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夫妻雙方是兩個民族的,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規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前兩個子女的,經現居住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婚育狀況;核查無誤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現居住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除核查婚育狀況外,還須查驗其戶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核查無誤的,可以生育。
    ……………………………….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8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9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2019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尊重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的生育意願。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四)蒙古族公民,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條
    涉境外人員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夫妻雙方是兩個民族的,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規定。
    ……………………………….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8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9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2年1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章 第十七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尊重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的生育意願。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生育的三個子女中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個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併計算。
    第十九條
    涉境外人員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夫妻雙方是兩個民族的,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規定。
  193. 龍勝各族自治縣
  194. 隆林各族自治縣
  195. 195.0 195.1 融水苗族自治縣
  196. 三江概況
  197. 第十六屆瑤族盤王節金秀開幕
  198. 巴馬【2019】人口與民族
  199. 199.0 199.1 都安概況
  200. 第十五屆中國瑤族盤王節暨富川臍橙和文化旅遊節在富川舉行
  201. 民族人口
  202. 恭城瑤族自治縣
  203.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
  204. 204.0 204.1 環江民族人口及民族分布情況
  205. 205.0 205.1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206. 206.0 206.1 昌吉回族自治州
  207. 207.0 207.1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
  208. 208.0 208.1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209. 漢族地區佛教全國重點寺院
  210.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確定漢族地區佛道教全國重點寺觀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