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國音增訂及其審音原則
外观
(重定向自增訂老國音的審音原則)
研究者:勝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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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增訂”是針對《校改國音字典》而言的,該字典中無字,或讀音失收、有誤,則根據老國音的音系結構進行補入。實際上,不少的字和音在其他老國音文獻中是存在的,正好可以用為審音的參考。最終審音的結果,即是課題頁面的“老國音審音字庫”。
一、音位:
- 音系資料:趙元任《國音新詩韻》、趙元任《國語留聲片課本》、汪怡《國語發音學》。
- 校改原則下的晚期辭書:教育部《校改國音字典》、方毅《校改國音學生字彙》。
- 教科書:趙元任《國語留聲片課本》、王璞《中華留聲機片課本》。
二、調類:
- 推導規律:教育部《校改國音字典》例言、教育部《校改國音字典》修正說明、趙元任《國音新詩韻》古今音對照。
- 準讀的同音字:教育部《校改國音字典》。
- 其他採用了國音京調的老國音資料。
三、準讀:
- 同音字:教育部《校改國音字典》、方毅《校改國音學生字彙》。
- 校改原則下的正音及增音:教育部《校改國音字典》、方毅《校改國音學生字彙》。
- 通假字、本字等。
- 新字、新音、常見俗讀。
四、參考方音:
- 北京音:王璞《京音字彙》、王璞《國音京音對照表》、黎錦熙新國音《國音字典》。
- 南京音:
- 廣東音:
一、字音的增訂
- 增訂原則
二、字音的校改
- 校改原則
一、字庫性質:
- 為審音而設,故審音後之釋義、用例、校改等應本著區分音義的作用來注,亦須簡明;
二、注音規則
- 注音只標註到音位。
- 基礎字直接寫明音標,以示標準;非基礎字則給出準讀原理,不注音標。
三、收音範圍
- 凡規律的變通讀音及叶韻改讀,均不予收錄。
一、體例上:
- 繼續完成民國九年國語統一籌備會制定的“修正方案”。發音等問題,歸屬其他課題。字庫則對基本字標註時行的國際音標,注音採用規範的拼法並點聲,增加新字、新音及失收不常用義項。
- 但是要保留舊字典中準讀、舊讀等內容,作為審音參考。
- 對不規律審音須作詳盡說明。
- 適當增加舊官話、方音與老國音對照的內容。
二、內容上:
- 增字:新造字、俗體字、方言字等,加採其比較通行者;舊有字則凡《說文》、《廣韻》等書中字全收。
- 增音:同義而有兩音以上者,則精擇約舉而存為“又讀”。
- 例詞與例句:常用詞參考民國十七年《國音電報彙編》增入,其餘例詞及例句則收錄中文常用者。